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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涉村、镇执行案件的思考
编辑:水墨画意 识别码:17-554058 8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7-02 03:08:26 来源:网络

第一篇:关于涉村、镇执行案件的思考

近几年来,涉村、镇执行案件不断上升。就六合法院而言,目前涉村、镇执行案件已占全院执行案件的25%左右。这类案件是法院“执行难”案件中的主要构成部分。这些案件处理不好,就不可能真正解决法院“执行难”问题。

一、涉村、镇案件难以执行的原因

1、部分村、镇欠债较多,债务关系复杂。近几年来,农业、农村、农民“三农”问题影响着我国经济体制的进一步深化改革。农民收入增长的减缓,直接影响到了村提留和镇财政的收入,从而影响到了村、镇组织的正常运转。有的乡镇的工作人员工资都难以维持,正常工作难以开展。相对于镇而言,村组织运转的维持更加困难,因为镇毕竟还有国家财政的背后支持,而村组织除村提留(或村办企业支撑)外,没有其他收入来源。每到年底,为搞好村组织人员的分配,村委会只能靠借钱来度过。开始时村委会还能从银行或村民处借到钱,但因村委会没有按期偿还,也就无法再借到钱了。村委会主任或党支部书记只好以个人名义向银行或村民借钱。这种方式虽然暂时解决了年终分配,但又为新的纠纷埋下了隐患。这些钱虽然是村主任或书记以个人名义所借,但这些村官认为钱并非自己所用就不应承担偿还的义务。等债权人起诉时,他们仍显得振振有词,并出示村组织的有关证明。法院判决后,村官们也没有积极偿还的意愿。法院强制执行,他们就采取各种措施进行“软抵抗”。有的村主任、书记免职或调动后,他们就反过来起诉村委会,要求法院对原所任职的村组织进行强制执行,并强调只有在他们的债权得到实现后再履行自己的义务。而有的村组织在人员变动后就根本不承认前任所欠的债务。通过诉讼的转移,这些矛盾的焦点都集中到了法院,给法院执行工作的开展带来了很大的困难。

2、部分村、镇区划调整操作不规范。基层政权为精减人员所采取的方法之一就是进行区划调整,将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乡镇合并成一个镇。村也进行了合并。合并后的村、镇本来就不想偿还原村、镇负担的债务,再加上有的村、镇在合并时操作极不规范,给债务的履行带来更大的隐患。如原六合县泉水乡政府在被撤销合并到竹镇镇政府之前向老百姓打了很多欠条,并加盖了泉水乡政府的印章。对于这些欠条所反映的债务,竹镇镇政府拒绝承认。竹镇镇政府认为,这些欠条或没有注明发生事务,或在原泉水乡政府的帐目中也没有记载。

3、一些村、镇政府对所属企业管理不规范。这表现为两种形式,一种是政企不分,一种是监督不力。在前者中,受传统计划经济的影响,村镇对所属企业的认识存在误区,将企业作为一个职能部门,随意抽取企业的资金和利润。有的村镇为解决资金困难,甚至将一些工作人员的工资直接分摊到企业。这种不尊重企业市场主体的行为,一方面增加了企业的经营成本,另一方面模糊了村镇与企业的关系,村镇随意为企业担保,甚至直接承担了企业的债务,从而又加重了村镇的负担。在后者当中,因盲目引资,村镇与企业承包人约定不明,或约定中存在严重缺陷,村镇对承包人的经营行为缺乏有效的监督,承包人在经营过程中往往采用短期行为甚至掠夺式经营,获取非法利润或经营失败后都会销声匿迹,将烂摊子丢给了村镇。对于这些债务,村镇自己也感到委屈,对偿还这些债务就采取能拖就拖的态度,从而严重影响法院的执行。

4、少数村镇领导人法律意识淡薄。对于本单位所欠的债务,这些领导人不但不想办法积极偿还,反而对法院的执行工作不予支持,甚至设置各种障碍阻挠法院的执行。只要是法院执行人员来执行,他们能躲就躲,或者是态度冷淡甚至生硬。当法院要采取强制措施时,他们一方面向上级行政部门求助,以给法院施加压力,另一方面组织人员围攻执行人员,阻挠执行。更有甚者,这些领导人认为当事人到法院起诉让他们很没面子,于是对起诉者的债务就是不还,而对没起诉的则积极给予偿还。

二、解决办法虽然法院在涉村、镇案件的执行过程中困难重重,但保证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是法律严肃性的要求,也是搞好干群关系的必然要求,更是法院的职责所在。笔者分管执行工作多年,就如何解决这类案件的执行问题,谈谈自己的浅见,以期抛砖引玉。

1、建立风险告知制度。所谓风险告知制度,是指审查立案过程中,对涉及负债较多、履行困难的村、镇的案件,法院将该村、镇的情况告知起诉人,并明确告知该案即使胜诉,起诉人实现其诉讼请求的可能性也不大。建立风险告知制度虽不能直接解决该类案件的执行问题,但对缓和执行期间申请人的对立情绪起着有效的作用。市场经济中,任何交易都有风险,利润越大,其风险也就越大,这也是权利义务规则在经济活动中的体现。交易主体在追求利润最大化的过程中,所承担的风险也越来越大,其交易目的甚至因情事变更可能得不到实现。而诉讼只是对权利的一种救济,而非对交易风险的救济。所以,当事人通过诉讼将交易风险转由法院来承担是不公平的,其风险责任最终还是只能由当事人来承担。

2、化解矛盾,减少诉讼。在所有的救济途径中,司法救济是最后一种途径。很多矛盾本来在诉讼之前就可以得以解决,之所以要起诉至法院一部分是人为的原因使矛盾激化。为解决这种情况,一方面在诉讼过程中,法院应

第二篇:关于涉村、镇执行案件的思考

近几年来,涉村、镇执行案件不断上升。就六合法院而言,目前涉村、镇执行案件已占全院执行案件的25%左右。这类案件是法院“执行难”案件中的主要构成部分。这些案件处理不好,就不可能真正解决法院“执行难”问题。

一、涉村、镇案件难以执行的原因

1、部分村、镇欠债较多,债务关系复杂。近几年来,农业、农村、农民“三农”问题影响着我国经济体制的进一步深化改革。农民收入增长的减缓,直接影响到了村提留和镇财政的收入,从而影响到了村、镇组织的正常运转。有的乡镇的工作人员工资都难以维持,正常工作难以开展。相对于镇而言,村组织运转的维持更加困难,因为镇毕竟还有国家财政的背后支持,而村组织除村提留(或村办企业支撑)外,没有其他收入来源。每到年底,为搞好村组织人员的分配,村委会只能靠借钱来度过。开始时村委会还能从银行或村民处借到钱,但因村委会没有按期偿还,也就无法再借到钱了。村委会主任或党支部书记只好以个人名义向银行或村民借钱。这种方式虽然暂时解决了年终分配,但又为新的纠纷埋下了隐患。这些钱虽然是村主任或书记以个人名义所借,但这些村官认为钱并非自己所用就不应承担偿还的义务。等债权人起诉时,他们仍显得振振有词,并出示村组织的有关证明。法院判决后,村官们也没有积极偿还的意愿。法院强制执行,他们就采取各种措施进行“软抵抗”。有的村主任、书记免职或调动后,他们就反过来起诉村委会,要求法院对原所任职的村组织进行强制执行,并强调只有在他们的债权得到实现后再履行自己的义务。而有的村组织在人员变动后就根本不承认前任所欠的债务。通过诉讼的转移,这些矛盾的焦点都集中到了法院,给法院执行工作的开展带来了很大的困难。

2、部分村、镇区划调整操作不规范。基层政权为精减人员所采取的方法之一就是进行区划调整,将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乡镇合并成一个镇。村也进行了合并。合并后的村、镇本来就不想偿还原村、镇负担的债务,再加上有的村、镇在合并时操作极不规范,给债务的履行带来更大的隐患。如原六合县泉水乡政府在被撤销合并到竹镇镇政府之前向老百姓打了很多欠条,并加盖了泉水乡政府的印章。对于这些欠条所反映的债务,竹镇镇政府拒绝承认。竹镇镇政府认为,这些欠条或没有注明发生事务,或在原泉水乡政府的帐目中也没有记载。

3、一些村、镇政府对所属企业管理不规范。这表现为两种形式,一种是政企不分,一种是监督不力。在前者中,受传统计划经济的影响,村镇对所属企业的认识存在误区,将企业作为一个职能部门,随意抽取企业的资金和利润。有的村镇为解决资金困难,甚至将一些工作人员的工资直接分摊到企业。这种不尊重企业市场主体的行为,一方面增加了企业的经营成本,另一方面模糊了村镇与企业的关系,村镇随意为企业担保,甚至直接承担了企业的债务,从而又加重了村镇的负担。在后者当中,因盲目引资,村镇与企业承包人约定不明,或约定中存在严重缺陷,村镇对承包人的经营行为缺乏有效的监督,承包人在经营过程中往往采用短期行为甚至掠夺式经营,获取非法利润或经营失败后都会销声匿迹,将烂摊子丢给了村镇。对于这些债务,村镇自己也感到委屈,对偿还这些债务就采取能拖就拖的态度,从而严重影响法院的执行。

4、少数村镇领导人法律意识淡薄。对于本单位所欠的债务,这些领导人不但不想办法积极偿还,反而对法院的执行工作不予支持,甚至设置各种障碍阻挠法院的执行。只要是法院执行人员来执行,他们能躲就躲,或者是态度冷淡甚至生硬。当法院要采取强制措施时,他们一方面向上级行政部门求助,以给法院施加压力,另一方面组织人员围攻执行人员,阻挠执行。更有甚者,这些领导人认为当事人到法院起诉让他们很没面子,于是对起诉者的债务就是不还,而对没起诉的则积极给予偿还。

二、解决办法虽然法院在涉村、镇案件的执行过程中困难重重,但保证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是法律严肃性的要求,也是搞好干群关系的必然要求,更是法院的职责所在。笔者分管执行工作多年,就如何解决这类案件的执行问题,谈谈自己的浅见,以期抛砖引玉。

1、建立风险告知制度。所谓风险告知制度,是指审查立案过程中,对涉及负债较多、履行困难的村、镇的案件,法院将该村、镇的情况告知起诉人,并明确告知该案即使胜诉,起诉人实现其诉讼请求的可能性也不大。建立风险告知制度虽不能直接解决该类案件的执行问题,但对缓和执行期间申请人的对立情绪起着有效的作用。市场经济中,任何交易都有风险,利润越大,其风险也就越大,这也是权利义务规则在经济活动中的体现。交易主体在追求利润最大化的过程中,所承担的风险也越来越大,其交易目的甚至因情事变更可能得不到实现。而诉讼只是对权利的一种救济,而非对交易风险的救济。所以,当事人通过诉讼将交易风险转由法院来承担是不公平的,其风险责任最终还是只能由当事人来承担。

2、化解矛盾,减少诉讼。在所有的救济途径中,司法救济是最后一种途径。很多矛盾本来在诉讼之前就可以得以解决,之所以要起诉至法院一部分是人为的原因使矛盾激化。为解决这种情况,一方面在诉讼过程中,法院应当积极做好调解工作,钝化双方矛盾,争取使案件得以调解结案;另一方面根据实际情况法院主动进行协调。在立案之前,法院就可以开展协调工作,如让村、镇在税费征收方面给予一定比例的还款,将所有债务统计,按债务标的的一定比例(10%—15%)进行偿还,以使债权人的诉讼时效得以中断,从而保证债权人的司法救济权利不因超过诉讼时效而得不到保障。这样,债权人便不会轻易诉讼,从而减缓双方的矛盾。同时,对已经诉讼的案件,做好村、镇的相关工作,村、镇要一样对待起诉的和没起诉的债权人,不能搞歧视。

3、采取灵活的执行方法。在金钱债务案件的执行过程中,法院摸索出了一套有效的执行方法,如债权变股权、实行债权凭证等。在涉村、镇执行案件中,其中绝大部分案件仍是金钱债务案件。在现金给付不可能的情况下,可以通过

其他办法来解决。在执行过程中,我们发现很多村、镇尤其是村除了办公房产外,别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即使是办公房产,其中绝大部分也是破旧,变买的意义不大。但我们发现这些村里存有大量的荒山荒地,甚至水田、林木。这些闲置的资产引起了我们的注意。我们在认真研究相关法律法规后,认为充分利用这些闲置资产来抵冲债务具有可操作性。在做好申请人和被执行人的工作后,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由村将这些闲置资产租赁给申请人使用,用租金来偿还债务。我院已经利用这种方法成功执行了多件很棘手的案件,起到了良好的效果。

4、依靠地方政府积极配合。在涉村、镇案件的执行过程中,因考虑到地方社会的稳定,维护地方政府的正常运转,法院不轻易采取强制措施,如查封资产、办公场所或冻结银行存款等。但这需要地方政府的积极配合,如积极与申请人协商还款方法,与法院执行人员积极商讨,不躲避,不漠视法律。地方政府应尽最大的努力,如压缩办公支出和招待等费用以及减少其他不必要的开支,善意地履行债务。

5、说服教育与严肃执法相结合。如上所述,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法院尽量避免采取强制措施。但有些不懂法的村、镇负责人不但不积极偿还债务,反而以为法院软弱,不敢对“公家”财产及其人员采取相关措施,从而对法院的执行工作不屑一顾,对法院执行人员更是恶语相加、人身攻击,威胁执行人员,召集人员阻挠执行,甚至暴力抗法。这些情况在实际过程中时有发生。针对这种情况,法院在对其说服教育无效后应当果断地采取强制措施,如拘传、罚款、拘留等。构成犯罪的,应当从重追究其刑事责任。

6、提请上级法院交叉执行。在目前司法地方化和行政化的情况下,法院的执法环境不够完善,容易受到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涉。对地方保护主义这一顽疾,各地方法院虽然深恶痛绝但却无可奈何。在涉村、镇案件执行过程中,更容易受到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针对这一客观现实,目前最佳办法便是将阻力较大的案件提请上级法院交叉执行。2001年,我院提请了20件阻力较大的案件,由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交叉执行使地方政府对法院的执行工作有了新的认识。

第三篇:涉政府案件执行特点、成因及对策[定稿]

关于涉政府案件执行特点、成因及对策

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课题组

政府机关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在执行工作实践中数量不多,但执行难度大、阻力大,社会影响也大。国家机关欠债不还,将严重失信于民,严重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影响党群、干群关系。如何有效解决以政府及政府部门作为被执行人案件的“执行难”问题,成为法院不容回避的一个非常现实的问题。

一、涉政府执行案件基本情况

据统计,到2010年底,抚顺两级法院受理未执结的政府机关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总数为60件,执行标的额总计1515.0747万元。这些案件当中,案件跨越的时间从1995年至今,其中,积存年限为1—3年的案件有34件,积存年限3—5年的案件有11件,积存年限5—10年的案件有15件。案件类型包括建筑工程款纠纷5件,购买商品及服务纠纷4件,借款纠纷5件,出资不到位纠纷1件,国家赔偿纠纷3件,其他纠纷42件。按管辖法院分类,抚顺市中级法院存9件,抚顺县法院存1件,东洲区法院存8件,顺城区法院存37件,新宾法院存2件,望花法院存3件。

表一

各积存年限案件所占比例图

表二

各案件类型所占比例图

表三

各辖区法院所占比例图

二、涉政府执行案件的主要特点

(一)案件纠纷形成原因复杂。上世纪90年代,许多政府部门及其内设机构直接参与经济活动,有的直接开办成立企业、公司或煤矿,在经营过程中欠下了工资、货款等,导致承担连带责任;有的政府部门因自建商品楼销售问题产生债务;有的政府部门在企业被撤销、注销、歇业后,未进行清算即接管企业财产,由此承担相应责任;有的政府部门向个人融资、借款未还;有的因交通事故、人身损害、餐饮等直接承担民事责任。这些案件纠纷积存周期较长,许多案件长期未执结长达10年之久。

(二)被执行主体比较特殊。作为被执行人的政府机关既不同于一般企业法人和其他组织,更不同于自然人,它具有双重身份特征:一方面它是行使公共权力、管理公共事务的行政机关,具有管理和调

控经济运行的权能,另一方面它又是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民事主体,受到民事法律规范的调整,必须与其他市场主体一样遵守经济规律、承担市场风险、履行法律义务。政府机关的这种双重特征在市场经济体制尚不健全、政府职能未完全转变的时期表现的尤为突出,这就决定了此类案件办理过程中的复杂性。

(三)案件执行难度较大。作为被执行人的政府部门现在属非经营性、非营利性单位,受财政体制所限,履行能力不强,“新官不理旧帐”的现象较为突出。一方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会影响政府部门工作,另一方面,执行申请人又往往采取极端手段敦促法院执行。

(四)执行结果意义深远。通过依法执行,一方面可以增强人民群众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原则和“依法治国”方略的认识,树立人民法院公正司法的形象,并对其他类型案件起到很好的带动作用,另一方面能够有效地化解政府同其他市场主体的经济矛盾,使政府参与和管理经济活动的行为得到规范,树立“法治政府”“诚信政府”形象,改善经济发展软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三、涉政府案件难执行原因分析

(一)司法体制不完善。在目前司法体制下,法院执行难度较大,主要原因在于法院人、财、物配置隶属于地方党委政府。在涉政府案件执行过程中,执行员与法院领导都有畏难情绪,不利于实现公正、高效司法。最高法院于2000年9月19日发出《关于改革人民法院执行机构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各高级法院在本辖区建立执行工作统一管理、统一领导的体制,以摆脱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但时至今日,执行工作仍然在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的重重壁垒下,举步维艰,难以突破重围。

(二)法制观念淡薄。政府因具有比公民法人更强大的对抗力,当作为被执行人时,极易使执行工作陷于被动。尤其是某些政府官员守法意识有待提高,对法院执行工作拒不配合,或消极对待,严重影响执行效果,不仅侵害申请人合法权益,也有损于政府形象。

(三)地方保护主义。一些政府官员只注重任期内的短期利益、局部利益,忽视国家法制建设大局,未充分认识到维护党的形象和政府信用的重大意义,对法院执行工作设置人为障碍。只要法院对其财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便以影响社会稳定、干扰政府正常工作为由给法院施加压力,致使执行工作困难重重。

(四)被执行单位无法定可供执行财产。政府机关特殊地位导致其财产受到法律的特殊保护,难以找到合适的财产予以执行。国务院的国发【1990】68号文件规定,只能执行预算外资金。《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对甘肃省高院〈关于能否强制执行金昌市东区管委会有关财产的请示〉的复函》规定,“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均属国家财政性资金,其用途国家有严格规定,不能用来承担连带经济责任。只能用该单位财政资金以外的自有资金清偿债务。为保证行政单位正常的履行职能,不得对行政单位的办公用房、车辆等其他办公必需品采取执行措施。”。政府机关所有的资金绝大部分是财政资金,自有资金的范围仅指政府、单位对自有资产出租、使用等方式取得的收益,由单位自行掌握,依规定自主使用的部分。由于近年来实行了收支两条线和政府统一采购,国家机关的自有资金大多在财政部门的帐户上,单位自身帐户并无资金。如何找到合适的财产以供执行,是导致涉政府案件执行难的直接原因。

四、涉政府机关执行案件对策

(一)创新执行方法,开拓执行思路。鉴于政府机关位置的特殊性,法院领导与被执行单位领导及时充分沟通成为必要手段。因此,在此类案件管理方面,应探索相适应的管理方法,例如,对此类案件集中执行,在某一时限内由法院领导负责统一办理,这样既减轻领导工作负担,又能确保案件及时办结。此外,对于被执行单位与执行法院属同一辖区的案件,应通过交叉执行、提级执行等方式避开现行司法体制的弊端。

(二)加强沟通协调,树立联合执行意识。在办理此类案件过程中,应坚定不移的贯彻党委领导、政府配合、全社会参与的执行原则。在执行信息管理上做到专门调查整理,形成书面材料,定期报送相关部门。尤其是遇到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和抗拒、阻挠、干预执行案件时,要及时报告党委、人大、政府进行协调,努力把执行工作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起来。要对涉政府案件的执行效果进行准确评估,并及时报送被执行单位,如涉及特困群体及农民工工资的案件极易引发群体性事件,危害社会稳定,法院应力争得到党委政府的理解和支持,从而促使此类案件顺利执结。

(三)严守执行法律,维护司法权威。对党政机关的执行,应首先与被执行人进行协商,避免对被执行人财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以确保被执行人正常履行社会管理与服务职能。在无法达成执行和解的情况下,法院也应坚守司法底线,要敢于碰硬,善于摆脱地方保护和部门保护的干预,用足用全法律规定的强制措施。对于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法院判决的被执行人,应及时果断采取措施,以保障申请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如,对于无正当理由推卸责任的被执行人应果断采取罚款措施以提高执行工作威慑力。无原则退让不仅损害政府形象,也损害法院权威。

(四)制发司法建议函,提供执行方法。法院在加强自身执行力度,提高执行效率的同时,还应该适时向被执行人单位制发司法建议函,利用自身优势,为被执行人提供专业法律咨询。例如,针对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问题,根据政府机关财政收支特点,可以建议其编制财政预算或成立政府履约基金,将对外债务按照财政收入的一定比例,当作支付基金纳入预算,用于清偿债务,以解决无财产可供执行难题。

(五)加强普法宣传,提高守法意识。***书记对处理涉党政机关执行案件曾明确提出,对涉府案件,各地要提出标准明确、可操作性强的具体办法,采取党政领导包案督办、主持协调活动的办法,逐类逐案予以突破。我国普法宣传已进行多年,应将普法宣传教育深入到党政机关,使其认识到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重要意义。摒弃人治思想,逐步树立法制意识,提高负责人法治意识。

课题组组长:党组副书记、常务副院长栾德翔,副院长刘岩 课题组成员:王延生、董有生、于洪滨 执笔人:王延生、于洪滨

第四篇:法院涉行政执行案件调研报告

近年来,“执行难”一直是困扰人民法院工作的一个难点,也是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大量执行案件不能得到执行,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案件当事人不满意,公众不满意,影响着社会的稳定和平安建设。为切实解决人民法院的“执行难”,今年年初,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在全国法院开展为期半年的未结执行积案专项活动。我市两级法院在专项活动中,清理出一批涉行那一世小说网 穿越小说网 网游小说网 http://www.teniu.cc政机关、事业单位、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的案件(以下简称涉行政执行案件),这些案件在未结执行案件中占到一定比例。从集中清理结果来看,尽管法院采取了一系列执行措施,但执行收效甚微,执结案件只占11%,标的额占3%。为此,市中级法院专门对全市法院此类案件作了专题调研。

一、涉行政执行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案件数量情况

截至2006年1月,全市法院清理出未结执行案件1037件,标的额3436万元,其中涉行政执行案件136件,占未结执行案件的13.1%;总标的额1156.98万元,占33.7%。具体市中级法院7件,标的额630.24万元;城区法院55件,标的额245万元;**县法院62件,标的额221.52万元;海原县法院12件,标的额60.22万元。市中院未结执行案件数量虽然较少,但标的额占全市法院54.5%,**县法院此类案件数量最多,城区法院此类案件数量和标的额也占相当一定比例,见表

(一)。

涉行政执行案件统计表

(一)法院

案件数量(件)

案件数量

所占比例

标的额(万元)

标的额

所占比例

市中级法院

75.1%

630.254.5%

城区法院

540.4%

245

21.2%

**县法院

245.6%

221.52

19%

海原县法院

8.9%

60.22

5.3%

合计

136

100%

1156.98

100%

(二)被执行人情况

涉行政执行案件中,被执行人为行政机关的7件,标的额406.84万元;事业单位16件,标的额141.57万元;乡镇人民政府37件,标的额355.23万元;村委会74件,标的额252.04万元,见表

(二)。

涉行政执行案件被执行人情况统计表

(二)被执行人

案件数量(件)

案件

所占比例

标的额(万元)

标的额

所占比例

村委会

54.4%

252.94

21.9%

乡、镇人民政府

28.7%

355.4330.7%

事业单位

11.8%

141.77

12.2%

行政单位

75.1%

406.84

35.2%

合计

136

100%

1156.98

100%

(三)债务形成原因

此类案件债务形成原因具体为:因工程建设欠款形成债务45件,占33%;因垫付水费、铺设小康路、交三提五统费用、开办企业等向金融部门贷款形成债务37件,占27.29%;因经济纠纷欠款形成债务19件,占14%;因劳动关系及劳务报酬纠纷形成债务14件,占10.3%;因土地补偿款纠纷形成债务11件,占8%;其他原因形成债务10件,占7.5%,见表

(三)。

涉行政执行案件债务情况统计表

(三)债务形成原因

案件数量

占全部案件比例

工程建设欠款

“普九”建设(12件)

小康路建设(16件)

办公楼建设(17件)

33%

小计45件

贷款

(主要用于垫交水费、修小康路、交三提五统费用等)

37件

27.2%

经济纠纷欠款

19件

14%

劳动、劳务欠款

14件

10.3%

土地补偿费

11件

8%

其他

10件

7.5%

合计

136件

100%

二、涉行政执行案件的基本特点

(一)乡村两级债务占较大比例

从被执行主体来看,被执行人为行政单位、事业单位、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其中以村委会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数量最多,占到54.5%。乡镇人民政府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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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涉法信访案件问题探讨思考

信访问题,特别是涉法信访问题一直是影响我国社会和谐稳定的突出问题之一。如何破解涉法信访这一难题,从源头上减少信访案件的发生,是当前我们政法部门亟待解决的问题。解决好涉法信访问题,对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推进司法严肃公正、构建和谐社会意义重大。

一、涉法信访案件的界定

根据2005年国务院颁布的《信访条

例》规定,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涉法涉诉信访是当事人寻求国家救助的一条渠道。从广义上来讲,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针对执法活动的信访行为,包括针对国家行政机关行政执法行为的行政信访和针对公、检、法、司机关的司法信访。就司法行政部门而言,涉法信访案件是指对已经或应当由政法部门受理,或者已经办结的案件,当事人对政法部门或政法干警的作为与不作为提出申诉、控告和要求,依法规、依职权、按政策应当给予受理查处的案件。

从我局以往接待的信访案件来看,信访问题主要集中在人事关系、劳资纠纷、补贴待遇等方面。真正涉法、涉诉的信访问题并不很多,而这部分信访案件又多集中在对律师、公证行业执业行为和监狱干警违法执法环节方面。这些涉法信访案件本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刑事诉讼、民事诉讼等方式来解决问题。也就是说,从理论上讲,涉法信访人只要依照宪法和民法、刑法、行政法和相关的诉讼法等法律手段就可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免受侵害。

但是事实上我们看到的是信访部门依然接待了大量的涉法信访案件,信访人频频上访,甚至组织集体访、越级访,而能够得到彻底解决的只是其中的一部分。许多涉法涉诉新方当事人,由于经济条件、思想观念等原因,放弃了法律解决途径,造成涉法信访案件与日俱增,增加了信访部门的工作量和工作难度。

二、涉法信访问题的成因

涉法信访案件数量的不断增多,这其实是公民法律意识提高的表现。改革开放以来,人民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随之而来的是各种各样新问题的产生,新的社会矛盾也不断出现。而依法治国方略的提出,使法的作用和地位逐渐被突显出来。随着人们的法制观念和自我保护意识的不断增强,当出现他们认为法律程序无法解决的问题时,就会寻求法律以外的其他救助方式,信访就是其中之一。涉法信访问题的产生有其多方面的原因,但归纳起来主要是两个方面,即信访人的原因和执法体系的问题。

(一)涉法信访人的原因

一是受社会经济条件的影响。我国进行改革开放已经三十年了,人民的生活越来越好,但一些偏远、贫困农村和山区经济仍然不发达。这些地区的人们和城市里的弱势群体收入很低,保证温饱已经不易,因此面对高昂的诉讼费用和聘请律师费用,信访人只能望法却步,采取信访途径来解决。不是不想打官司,而是没钱打官司,这也是众多信访人的无奈之举。此外由于特定的历史背景,“人治”观念在一些人的心中已是根深蒂固。因此要想在这些人心中树立“法治”观念仍需付出巨大的努力和时间。

二是将信访看作解决问题的最有效途径。出现了问题,都希望用最短的时间得到解决。然而复杂繁琐的法律程序,却让信访人心生怯意。当信访人的要求得不到满足时,他们第一个想到的就是找政府、找领导,要想解决问题就要向上面“告状”,闹得越大,上级机关督办力度越大,问题就解决的越快。而现实中确实存在采用信访方式解决问题的时间比正常走法律程序要快很多的现象,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助长了上访者的气焰,导致涉法信访案件不断增多。

三是信访人对“申诉权”概念认识有偏差。我国《宪法》中规定,公民有提出建议和申诉的权利。新的《信访条例》也规定了要依法保护公民的申诉权。畅通信访渠道是保障公民的建议权和申诉权,加强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联系、及时了解社情民意并迅速化解社会矛盾的重要措施。但是这种权利的赋予不是无条件的,是要以遵守宪法和法律为前提的。一些信访人对“申诉权”的概念认识存在着一些偏差。他们认为既然《宪法》规定了“申诉权”,那么信访就是法律赋予他们的权力。如果要求不能得到满足,就是侵害了他们的“申诉权”,就是违法的。一些信访人甚至打着维护“申诉权”的旗号提出无理要求,为的就是多得些物质赔偿或补偿。还有一些人是盲目听从了个别人的煽动,被动参与群体上访甚至是闹访。这些人一旦对信访的处理结果不满意,就会采取重复访、越级访的方式继续上访。不管是群体性闹访、无理访还是重复访,都给维护社会稳定带来了不和谐的因素。因此对于信访人而言,只有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行使申诉权、控告权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光靠一味的采取闹访、缠访、重复访的方式是不能真正解决问题的。

(二)执法体系存在的问题

关于涉村、镇执行案件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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