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2013劳保用品发放办法
劳保用品发放办法(修订版)
1.总则
1.1.制定目的为使公司的各种劳保用品的发放有章可循,充分利用有限的资源,并使每一位职
工均可以获得充分的劳动保护。特制定本办法
1.2.适用范围
公司各部门职工均适用本办法。
1.3.管理部门
综合部 负责本制度的制定、修改、废止之起草工作。
总经理 负责本制度的制定、修改、废止之核准。
安全部 为本办法之管理部门。
2.劳保用品种类
2.1.清洁用品:肥皂、洗衣粉
2.2.员工工服
生产车间工人每年二套工作服(帽子)/人
库管员每年一套工作服(帽子)/人
工厂其他部门人员每两年一套工作服/人
2.3.试验工服(白大褂)
品管部、研发部、帮厨每年两件/人
2.4.防护用品
手套、口罩、3.发放标准
3.1.拼混车间工人:每人每月一袋洗衣粉、三块肥皂、三付橡胶手套,一包一次性手套、四副布口罩、每人每季度一条毛巾、一副防尘口罩、半年一双胶鞋(劳保鞋)。
合成车间工人:每人每月两付橡胶手套、一袋洗衣粉、一块肥皂、两副布口罩、每人每季度一条毛巾,半年一双胶鞋(劳保鞋)。
动力维修工:每人每月一付橡胶手套、一副布口罩、两袋洗衣粉、两块肥皂、一副线手套、每人每季度一条毛巾,每半年一双胶鞋(劳保鞋)。
电工:每人每月一付橡胶手套、一副布口罩、一袋洗衣粉、一块肥皂、一副线手套、每人每季度一条毛巾,每半年一双胶鞋(劳保鞋)。
拼混车间主任:每月两袋洗衣粉、两块肥皂、两副布口罩、两付橡胶手套、每季度一条毛巾、每半年一双胶鞋(劳保鞋)。
生产总监:每月一袋洗衣粉、每两月一付橡胶手套、一包一次性手套。
3.2.品管部:每人每月一块肥皂或者一袋洗衣粉、一包一次性手套、每月两副布口罩、每人每季度一付耐酸手套、每个分析室每月一块肥皂一袋洗衣粉。
3.3.各部办公室工作人员:每月一块肥皂、一袋洗衣粉。
3.4.库房操作人员:每人每月发一块肥皂、一袋洗衣粉、一副橡胶手套、一包一次性手套,每人每月两幅口罩、每季度一条毛巾、每半年一双胶鞋(劳保鞋)。
3.5.司机:每人每月一块肥皂、一袋洗衣粉,线手套两副。
3.6.清洁工:每月一袋洗衣粉、一块肥皂、每季度发放胶皮手套一副。
3.7.保安及厨师:每人每月一袋洗衣粉、一块肥皂。
4.发放办法:
4.1 由各部门负责人签字统一领取分发,如所需用品不在本部门规定范围内,可由部门提出
申请,主管总监批准后执行。
4.2领取工作服时应以旧换新。
4.3如使用不爱惜,导致防护用品损坏的,应向部门负责人申请补领,并按其现金价值从工
资中扣除。
5.奖惩
随意更改劳保用品发放标准,给予责任人警告并处罚金 100元。
(执行日期:2013.3.1)
签发人:
2013年3月1日
第二篇:职工劳保用品发放办法
XJA11―2
职工劳保用品发放管理办法
施工单位: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
工程名称:
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监制
职工劳保用品发放管理办法
一、发放原则
1.凡属在施工生产过程中,起保护职工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者则予配发;否则不发。
2.根据劳动条件,本着最低的需要和节约使用的精神,对于不同的工种,不同的条件,发放不同的劳保用品。
3.凡从事多工种生产作业的职工,按其担负的主要工种的标准发给。
4.标准规定的虽有,但不需要者不发。
二、发放和管理
1.劳保用品的采购可由各公司负责统一采购供应。
2.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劳保用品的计划、保管、发放、奖惩等制度,各级领导要认真贯彻国家劳保政策、法律、规定标准,并定期检查执行情况。
3.安全部门负责做劳保用品计划,制定修改本单位劳保实施细则,并会同劳资、工会、财务等部门检查劳动保护政策、法律、规定与标准的执行情况,及时研究采用能增强防护能力的,物美价廉、新颖耐用的新产品。
4.劳保用品使用期满,需经所在班、组和主管领导(部门)鉴定核实后方可换发,个人保管使用的物品由保管者个人拆洗修补。
5.支援外地的施工人员。可按当地规定标准供给或借给,用后收回。
6.职工因各种原因脱离生产岗位在半年以上者,个人用品应根据实际有的停发,有的则相应延长使用期,调做管理工作半年以上者应按管理人员标准发给。
7.参加各类政治、业务、技术、文化、学习的职工,可按其时间长短,分别实行停发、减发或延长使用期的办法。
8.参加生产劳动或短期下班组劳动的干部,可发给必需的劳保用品,长期参加班、组劳动的干部,应按其所在班、组工种的标准发给。
9.代培、代训、送外或实习人员的劳保用品,由原单位负责发放或借给,用后收回。
10.职工在总公司范围内调动,个人使用的物品可带至新单位继续使用,并由调出单位办理调拨手续。调出总公司,劳保用品一律收回。职工变更工种时,应按新工种标准发放。
11.劳保用品属施工生产所需,非生产需要不得擅自挪用。必须严格执行标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准擅自扩大发放范围,提高标准,违者要追究责任。同时教育职工自觉爱护、保管、使用好,不得任意
丢失、损坏或作它用。
12.对防护物品,如安全帽、安全网(带)、防毒口罩、漏电保安器、绝缘用品等,须建立健全检验制度,使用前要严格检查,发现破损、失效、影响安全时,应及时修理或停止使用。
13.本办法自2012年5月08日起开始执行。
第三篇:劳保用品发放管理补充办法
嫩江县海信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劳动保护用品管理补充办法》的建议
从公司目标管理责任制的实际出发,提出如下建议:
第一条劳动保护用品计划管理由企管部负责,企管部按月提出劳动保护用品需求计划,并按时报到供应部计划员。为了不影响安全生产,可以提前一个月提报劳动保护用品计划。
第二条领取劳保用品主体单位拟定如下:发电公司、供热公司、稽查队、收费厅、安技部、综合办公室、企管部、财务部、供应部。
第三条劳保用品审核签批的责任主体是企管部,没有企管部主管的签批,供应部仓库保管员拒绝发放劳保用品。
第四条领取劳保用品的业务流程如下:①主体单位领料员按时开出劳保用品领料单,经单位行政领导签批。②将单位领导签批的领料单,报请企管部主管审核签批。③凭企管部签批的领料单,到仓库领取劳动保护用品。④仓库保管员要认真审核劳保用品领料单,确认无误后,即时发放劳保用品。
第五条劳保用品费用实行专项管理,记入当期主体单位费用。
第六条本管理补充办法拟定从五月份开始执行。
建议单位:海信热电公司/供应部
建议时间:20120516
第四篇:劳保用品发放标准
劳保用品发放标准
劳保用品发放标准及管理办法为了加强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保障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根据劳动部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劳保用品,是指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为免遭伤害或职业危害所配备的防护装备,不是福利待遇,不能强调平均和攀比。
二、劳保用品由生产管理处根据工种及劳动强度、危害程序制订发放物品标准,经生产部审核后,予以执行。
三、劳保用品由生产部根据实际物品所需,提供进货计划,由经营部按期供货。各单位根据发放标准开具申领单,经生产部批准后,统一在保管处领取。
四、所购进的劳保用品必须符合计划的技术规格和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确保质量。凡供货不及时及质量低劣造成事故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五、严禁员工变卖劳保用品,凡发现员工变卖劳保用品用品者,予以经济处罚。
六、对于脱产学习、被借用、工伤、病休、事假等超过3个月的人员停发劳保用品。复岗后按原劳动用品使用时间顺延(离岗期不计入使用期限)。复岗时间按人事处通知执行。
七、员工在本公司变换工种,原防护用品自带,调入单位应根据新工种多退少补,多余不交者,根据使用期限折价赔偿,办理赔偿手续后,方可执行新工种标准。
八、调离公司人员,必须到综合办清理防护用品手续后,人事处方可办理调离手续。
九、劳保用品损坏及不足规定使用期限的,按使用时间及自身价值予以赔偿。
十、聘用技术人员应由公司总经理或主管经理批准后,交生产部核实发放相应的劳保用品。
十一、经公司批准工作服的各类人员,一律不再发劳保用品,确因工作需要,可与生产部核实方可发放。
十二、确系生产工艺需要某种防护用品时(标准未涉及到的),由单位写出书面申请,主管经理审批,公司研究后增购。
第五篇:劳保用品发放制度
仓库管理制度
一、劳保用品发放标准
劳保用品实行专项管理,定期定额统一发放制。由库管按此管理制度发放。部门负责人审批。现根据岗位需要,制定以下发放标准: —、工作服
(1)生产一线新入职员工第一年每人发放:两套。(2)生产一线员工每人每一年发放:一套。
(3)管理、质检、后勤辅助人员每人每三年发放:一套。
二、卫生口罩
(1)油漆工工种人员每人每月一次性发1只防毒面具4个过滤棉。(次月按过滤棉以旧换新发放)
(3)打磨工种人员每人每月一次性发四个。
(4)其它工种人员因临时工作需要,需车间主任批准发放。
三、手套
(1)需带帆布手套的岗位:下料工、铆工、打磨工、打包工、每人每月发两付。(每一次发一付,余下的按以旧换新领用)
(2)焊工:每月每人发一双帆布手套,半年发一双焊工专用手套。(余下的到期按以旧换新领用)
(3)管理人员每月每人发线手套和帆布手套各一双。
四、眼镜、耳塞
(1)需带眼镜、耳塞的岗位:打磨工、抛丸工,每三个月每人发放防护眼镜和耳塞各一只,(余下的到期按以旧换新领用)
五、安全帽
(1)安全帽每人每年1顶,(若损坏或遗失,自行赔偿。)
六、劳保鞋
(1)焊工绝缘劳保鞋每人每年一双。
(2)管理后勤辅助人员劳保鞋每人每三年一双。(3)其它一线员工劳保鞋每人每年一双。
七、工作服和劳保鞋的收费标(针对中途离职员工)
工作服和劳保鞋公司不回收,新入职员工在办理入职手续后,如果已发放工作服和劳保鞋,此项费用在本人本月的工资中暂扣,如果连续工作六个月以上的员工,此暂扣的费用返还给本人;对连续工作未满半年以上离职的员工,此项费用按以下规定执行:
(1)连续工作不足6个月离职的员工:工作服和劳保鞋按成本价的50%收取。
(2)连续工作不足5个月离职的员工:工作服和劳保鞋按成本价的60%收取。
(3)连续工作不足4个月离职的员工:工作服和劳保鞋按成本价的80%收取。
(4)连续工作不足3个月离职的员工:工作服和劳保鞋按成本价的100%收取。
(5)新入职员工在办理入职手续时,由综合部收管此项费用;员工在办理离职手续时,由综合部返还此项费给员工本人;对未满半年离职而收取工作服和劳保鞋成本的资金,每半年上交财务部,并建立收取、返还及上交金额做台帐,备查。
在工作中发现应佩带而不佩带劳保用品的,责令其到仓库领取,按成本价记帐,上报财务部,在当月工资中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