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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与义务
编辑:紫陌红颜 识别码:17-370049 8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4-10 09:45:06 来源:网络

第一篇:权利与义务

《西部法学》理事会章程

理事单位权利与义务

理事会成员单位有以下权利:

1、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理事均由《西部法学》颁发

相应职位的证书和制作统一规格的“西部法学理事单位”等相应的标

志性牌匾。

2、在省法学会网站及《西部法学》杂志在显要版面刊登理事单

位名称与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理事个人名单,连登三年。

3、理事单位:每年享有免费刊登彩页一次和内文宣传文章一次,每期赠本刊10本。

常务理事单位:每年享有免费在封三或彩页上刊登宣传一次,内文宣传文章一次,每期赠本刊30本;

副理事长单位:每年享有免费在封二或封三上刊登宣传一次,内文宣传文章两次、专访文章1篇,每期赠本刊30本;

4、在陕西省法学会网站、西部法制网站上公布理事会成员名单

及相关信息。

5、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理事可被推荐为中国法学会

会员,单位可被推荐为:中国法学会团体会员单位。

6、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理事还可被推荐为陕西省法

学会有关专业研究会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并可被聘为《西部法

学》特约研究员。

7、出席西部法学理事会年会和理事会;推荐参加全国、全省的法治论坛和研讨会;推荐参加由省法学会组织的出国法学交流活动。

8、当理事单位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理事会将积极给予帮助。

9、享有法学会及本刊各类活动的优先冠名权、颁奖嘉宾、评委

等参与权。

10、有权申请连任,并对《西部法学》杂志提出意见和建议。

理事单位的义务:

1、遵守理事会章程,执行理事会决议,完成理事会委托的任务,参与理事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2、严格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自觉维护《西部法学》杂志的形象,积极宣传《西部法学》,配合约稿和组稿,为本刊发展提出意

见和建议。

3、大力支持《西部法学》理事会发展的义务。

二0一四年元月十六日

第二篇:权利与义务

3.1《和平与发展 时代主题》

第一课时《和平与发展是当今时代的主题》教学设计

阳山县阳山中学 陈炳林

2009年12月14日

学习目标

一、知识:了解当代的主题是和平与发展。知道危及世界和平与发展的主要因素。理解和平与发展是相辅相成的关系。

二、能力:提高分析和判断国际社会政治现象的能力。

三、情感,态度与价值观: 理解谋求和平与发展,促进合作与进步已成为不可阻挡的历史潮流;正确认识当代世界的主题,自觉为世界和平与发展作贡献;树立全球观念,培养开放,平等,参与的国际意识,为维护世界和平,促进各国共同发展而努力。

重点、难点 和平与发展问题 教学过程

我们经常从报刊、电视中看到一些国家和地区不断发生冲突,甚至战争,导致社会混乱、人民流离失所,不得安生。也看到各国人民在联合国和其他国际组织的协调下,解决了一些国际冲突、经济发展、环境保护等各国人民的共同利益问题。这说明当前的国际社会仍然是十分复杂的,如何看待当今世界的总体形势?我国如何面对这一现实,开展对外交往,以维护我国的国家利益?这是本课要学习的内容。

一、20世纪下半叶,世界和平形势有了很大变化,避免了世界性战争的发生,这是世界人民共同努力的结果。但是,世界并不太平,和平与发展问题仍然突出,战争的隐患依然存在。

二、和平与发展是当今时代的主题 每个历史时代,都有自己的主要矛盾和根本任务。这个主要矛盾和根本任务就是那个时代的主题。邓小平指出,现在世界上真正大的问题,一个是和平问题,一个是经济问题或者说发展问题。可见,和平与发展是当今时代的主题。

1、和平问题

(1)含义:和平问题是指维护世界和平、防止新的世界战争的问题。

(2)和平的意义:让人安居乐业,国家和睦相处,社会安定祥和,经济蓬勃发展。(3)和平成为时代的主流

世界和平是人类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基本条件,世界和平的维护将给各国经济发展和其他全球性问题的解决创造必要的前提。世界人民渴望和平,反对战争。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经过世界各国人民的努力,和平因素的增长超过了战争因素的增长,争取较长时期的和平的国际环境具有了现实的可能性,新的世界大战在可预见的时期内打不起来。因此,要和平成为时代的主流。

(4)当今世界仍很不安宁(影响和平的因素)

战后虽没有发生大的世界战争,但局部冲突不断,世界仍很不安宁。当今世界,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有新的表现,有的大国常常打着“自由”“民主”“人权”的幌子,侵犯别国主权,干涉别国内政。民族、宗教矛盾和边界、领土争端导致的局部冲突此起彼伏。西方一些国家插手和利用这些纠纷,使问题更加复杂化。国际各种形式的恐怖活动危害着人们的安宁生活,贫困、毒品等问题更加突出。

总体和平、局部战乱,总体缓和、局部紧张,总体稳定、局部动荡,仍是国际局势发展的基本态势。世界人民还面临着争取和维护世界持久和平的艰巨任务。

2、发展问题

1(1)含义:发展问题是指世界经济的发展,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经济的发展问题。(2)追求发展成为时代的主流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来,在相对和平的国际环境中,世界经济有了很大的发展,发展的规模和速度超越了以往的历史。经济全球化是当今世界的一个基本经济特征。世界经济发展趋于注重提高质量,知识经济方兴未艾,经济可持续发展日益受到关注。追求发展也成为时代的主流。

(3)世界经济形势依然严峻

当今世界仍是贫富悬殊的世界,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的贫富差距越来越大。不公正、不合理的国际经济旧秩序还在损害着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发展中国家比较普遍地存在贫穷和饥饿现象。落后、贫困、危机、债务这些挥之不去的阴影仍然与人类相伴随。全球发展的最突出问题是南北发展不平衡。

(4)和平与发展的关系

①和平与发展是相辅相成的。

②没有和平就没有发展,世界和平是促进各国共同发展的前提条件; ③各国的共同发展则是维护世界和平的重要基础。学生活动:积极思考并讨论问题

1、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的存在是解决世界和平与发展问题的主要障碍

霸权主义:大国不尊重弱小国家的主权和独立,蛮横地对别国进行干涉、控制、统治,推行侵略扩张政策,谋求一个地区或世界的霸主地位的行径。

强权政治:超级大国以强凌弱,肆意干涉别国内政,任意宰割别国人民,侵害他国利益的政策和活动。

当今世界正是由于少数国家推行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才使世界和平受到威胁,使许多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发展受到阻碍。因此,维护和平、促进发展,必须反对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

2、建立国际新秩序

(1)建立国际新秩序是解决和平与发展问题的有效途径 为了和平与发展,必须改变旧的国际秩序,建立以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为基础的有利于世界和平与发展的国际新秩序。这是抑制霸权主义、强权政治,解决和平与发展问题的有效途径,是每个国家生存和发展的最基本和最重要的外部条件。

世界发展的主体是世界各国人民。世界的管理必须由各国人民共同参与。这是各国人民的共同呼声。

(2)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的主要内容 建立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就是要保障各国享有主权平等和内政不受干涉的权利,保障各国享有平等参与国际事务的权利,保障各国特别是广大发展中国家享有平等的发展权利,保障各个民族和各种文明共同发展的权利。

(3)中国政府为建立公正、合理的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而努力

中国提出关于“建立国际新秩序”的主张,反映了爱好和平、向往发展的国家和人民的共同要求,赢得了许多国家特别是广大发展中国家的赞赏和支持。建立国际新秩序的过程是一个长期的充满复杂斗争的过程。中国政府多次声明,愿意同各国政府一道,为建立公正、合理的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而努力。

总结

本节内容主要讲述了和平与发展两大主题的含义及其现状,知道了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的存在是解决世界和平与发展问题的主要障碍,建立国际新秩序是解决和平与发展问题的有 2 效途径。我们要从中体会中国政府提出建立公正、合理的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的重要性和意义。

布置作业:《导与学》相应练习。附板书设计: 3.1和平发展 时代主题

一、和平发展是时代的主题(1)、和平问题 ①和平问题的含义

②和平环境对人类生存和发展的意义 ③影响和平问题的因素:(1)、发展问题 ①发展问题的含义

②造成发展问题的原因: 当今时代的主题 归根结底是不公正不合理的国际经济旧秩序

3、和平与发展的关系

(1)和平与发展是相辅相成的。

(2)没有和平就没有发展,世界和平是促进各国共同发展的前提条件;(3)各国的共同发展则是维护世界和平的重要基础。

第三篇:权利与义务

6、物业公司的职责、权利与义务

根据建设部1994年3月颁布的《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规定,物业管理公司要履行的义务有:

① 履行物业管理合同,依法经营;

② 接受业委会和住宅小区居民的监督;

③ 重大的管理措施应当提交业委会审议,并经业委会认可;

④ 接受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住宅小区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监督指导。

当然,履行一定的义务,也有一定的权利,物业管理公司的权利有:① 物业管理公司应当根据有关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小区管理办法;② 依照物业管理合同和物业管理办法对住宅小区实施管理;

③ 依照物业管理合同和有关规定收取管理费用;

④ 有权制止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

⑤ 有权要求业委会协助管理;

⑥ 有权选聘专营公司(如清洁公司、保安公司等)承担专项管理业务;⑦ 可以实行多种经营,以其收益补充小区管理经费。

7、业主、业主委员会的权利与义务

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大会闭会后代表全体业主行使职能权的组织,即享有委员会应有的权利,同时也要履行其应尽的义务。不论是享有权利还是履行义务,都是业主委员会的职责表现。除了负责召集和主持业主大会,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草拟业主公约、业主委员会章程草案或修订草案并报业主大会通过这些基本职责外,业主委员会的主要权利和义务如下:

(1)业主委员会的权利

1、决策权。业主委员会的决策主要体现在:决定选聘或解聘物业管理公司,代表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决定物业维修基金的使用,物业的翻新、设备的维修保养或更新,需动用物业维修基金时,必须经业主委员会的同意;决定物业管理费用预算及审批重大费用开支;决定物业内公用部分的开发使用及处理,如天台广告牌的开发等。业主委员会在决定重大问题时行使表决权,每位委员一票,以获得多数票为通过。如赞同票和反对票相等,委员会主席可行使双票权,使动议成为决议而获得通过。

2、审议权。应该说,审议权也是决策权的组成部分。因为对提交到委员会的提案进行审议,审议的结论也是一种决定。业主委员会要进行审议的事项有:管理费预算,每月、季、财务会计报表,管理公司的每月及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等。

3、监督权。行使监督权是业主委员会的重要职能,主要表现在对管理公司工作的监督。监督权的行使主要是:监督管理公司的各项费用支出是否合理得当;监督管理公司的工作能否达的目标。如果管理公司的工作有违背委托管理合同的地方,或管理公司的工作达不到合同目标要求,业主委员会则要督促管理公司在一

定期限内予以改进,否则,业主委员会可以解聘管理公司。业主委员会除了监督管理公司的工作之外,还要监督业主认真履行管理公约,监督业主遵守各项管理规章,监督共用设施设备、场地的使用与维护等。

(2)业主委员会的义务

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自治组织,在享有业主赋予的各项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

A.遵纪守法。业主委员会的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府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遵纪守法是业主委员会自我约束的根本表现。

B.支持配合管理公司开展工作。管理公司虽受聘于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有权监督管理公司,但也有义务支持管理公司,尽可能为其工作提供方便,应将业主的意见和要求及时向管理公司反馈,协调及增进管理公司与业主之间的关系,帮助管理公司排除工作中的干扰与阻力,为管理公司创造一个宽松的工作环境。

C.做业主的宣传、教育、说服及督促工作。业主委员会向业主公布宣传各项管理规章,教育业主自觉遵守管理公约及规章,说服业主理解有关管理收费,督促业生按规定缴纳管理费及其他应分摊的费用。

《物权法》第七十六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员;

(五)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决定前款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第四篇:青年权利与义务

共青团员的权利与义务

共青团员的义务

(一)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科学发展观,学习团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不断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本领。

(二)宣传、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积极参加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努力完成团组织交给的任务,在学习、劳动、工作及其他社会活动中起模范作用。

(三)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团的纪律,执行团的决议,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实践社会主义荣辱观,提倡共产主义道德,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为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的安全挺身而出,英勇斗争。

(四)接受国防教育,增强国防意识,积极履行保卫祖国的义务。

(五)虚心向人民群众学习,热心帮助青年进步,及时反映青年的意见和要求。

(六)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勇于改正缺点和错误,自觉维护团结。共青团员的权利

(一)参加团的有关会议和团组织开展的各类活动,接受团组织的教育和培训。

(二)在团内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在团的会议和团的报刊上,参加关于团的工作和青年关心的问题的讨论,对团的工作提出建议,监督、批评团的领导机关和团的工作人员。

(四)对团的决议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保留,并且可以向团的上级组织提出。

(五)参加团组织讨论对自己处分的会议,并且可以申辩,其他团员可以为其作证和辩护。

(六)向团的任何一级组织直至中央委员会提出请求、申诉和控告,并要求有关组织给以负责的答复。

总书记对广大青年提出五点希望,鼓励青年坚持理想总书记在2013年“实现中国梦 青春勇担当”五四主题团日活动座谈会上对广大青年提出五点希望:广大青年一定要坚定理想信念、广大青年一定要练就过硬本领、广大青年一定要勇于创新创造、广大青年一定要矢志艰苦奋斗、广大青年一定要锤炼高尚品格。总书记提出的这五点希望为我们广大青年认识中国梦,理解中国梦,以及如何奋斗并实现中国梦做出了具体、明确的解释。中国梦是我们国家的、民族的,更是每一个中国人的,而我们青年一代更是中国梦的承载者、奋斗者以及未来的实现者,我们奋斗并实现中国梦需要具备足够的能力和出众的品质。

第五篇:纳税人权利与义务

纳税人权利与义务三字经

税与赋,古有之。新中国,改税制,取于民,用于民。征管法,有明文,纳税人,赋权利。知情权,有规定,涉税事,应知晓。保密权,保隐私,合法事,不外泄。

监督权,法律赋,税务员,可监督,违规者,可举报,偷税事,可检举。

选择权,供申报,多方式,任选择。

延期权,有两种,一申报,另缴款,遇延期,要申请。多缴税,要退还,三年内,有权利。优惠权,享减免,符税法,报申请。涉税事,可委托,代理人,来办理。

陈述权,申辨权,遇处罚,可行使。税务员,办税检,未出证,有权拒。

征纳方,如争议,救济权,保利益,先缴税,后复议,征方错,索赔利。

遭处罚,可听证,听证权,法律予。完税证,有权取,遇扣押,索清单。

权和责,不分离,享权利,尽义务。

领税证,办变更,登记事,是义务。设帐簿,保凭证,实核算,不造假。财会规,与制度,遇税法,不抵触,留备案,报税局。控税机,规定装,义务用,要推广。申报期,如实报,缴税期,按期缴,滞纳税,要受处。代扣税,是义务,履职责,不可拒。遇税检,要主动,不隐瞒,莫抗阻。停歇业,应说明,遭灾害,要报告。企业间,有往来,涉税事,报税局。并与分,税先清,税未缴,要说明,后来者,续履行。纳税人,立帐户,持税证,办业务,帐户号,报税局。大宗品,若处分,处分前,报税局。征管法,是基础,纳税人,要牢记,享权利,尽义务,国富强,民族兴。

税务系统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八不准”

一、不准利用涉税审批、评估、稽查、处罚等事项谋取私利。

二、不准违规选拔任用干部,任人唯亲,营私舞弊,严禁跑官要官、买官卖官、拉票贿选。

三、不准利用基建工程、政府采购、资产处置、信息化建设等事项从中谋利。

四、不准在涉税中介机构投资入股、兼职取酬,串通谋利,不得指定税务代理,禁止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本人管理区域和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与税收业务相关的中介活动。

五、不准占用纳税人财物,向纳税人报销费用,违规指定税控器具、涉税软件等从中谋利。

六、不准接受纳税人的礼品、礼金以及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宴请、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七、不准利用本人及家庭成员婚丧喜庆等事宜向纳税人和下属借机敛财。

八、不准讲排场、比阔气、铺张浪费,严禁违规出国(境)、公款旅游、超标准配备使用小汽车。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公告

为便于您全面了解纳税过程中所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帮助您及时、准确地完成纳税事宜,促进您与我们在税收征纳过程中的合作(“您”指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我们”指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下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相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现就您的权利和义务告知如下:

您的权利

您在履行纳税义务过程中,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知情权

您有权向我们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包括:现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税收政策规定;办理税收事项的时间、方式、步骤以及需要提交的资料;应纳税额核定及其他税务行政处理决定的法律依据、事实依据和计算方法;与我们在纳税、处罚和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发生争议或纠纷时,您可以采取的法律救济途径及需要满足的条件。

二、保密权

您有权要求我们为您的情况保密。我们将依法为您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保密,主要包括您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和您、主要投资人以及经营者不愿公开的个人事项。上述事项,如无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或者您的许可,我们将不会对外部门、社会公众和其他个人提供。但根据法律规定,税收违法行为信息不属于保密范围。

三、税收监督权

您对我们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如税务人员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滥用职权多征税款或者故意刁难等,可以进行检举和控告。同时,您对其他纳税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也有权进行检举。

四、纳税申报方式选择权

您可以直接到办税服务厅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也可以按照规定采取邮寄、数据电文或者其他方式办理上述申报、报送事项。但采取邮寄或数据电文方式办理上述申报、报送事项的,需经您的主管税务机关批准。

您如采取邮寄方式办理纳税申报,应当使用统一的纳税申报专用信封,并以邮政部门收据作为申报凭据。邮寄申报以寄出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

数据电文方式是指我们确定的电话语音、电子数据交换和网络传输等电子方式。您如采用电子方式办理纳税申报,应当按照我们规定的期限和要求保存有关资料,并定期书面报送给我们。

五、申请延期申报权

您如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我们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核准,可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经核准延期办理申报、报送事项的,应当在税法规定的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我们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

六、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权

如您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以参照省级税务机关的批准权限,审批您的延期缴纳税款申请。

您满足以下任何一个条件,均可以申请延期缴纳税款:一是因不可抗力,导致您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二是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七、申请退还多缴税款权

对您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我们发现后,将自发现之日起10日内办理退还手续;如您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我们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我们将自接到您退还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八、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权

您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书面申请减税、免税。减税、免税的申请须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减税、免税审查批准机关审批。减税、免税期满,应当自期满次日起恢复纳税。减税、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我们报告;不再符合减税、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如您享受的税收优惠需要备案的,应当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及时办理事前或事后备案。

九、委托税务代理权

您有权就以下事项委托税务代理人代为办理: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外的发票领购手续、纳税申报或扣缴税款报告、税款缴纳和申请退税、制作涉税文书、审查纳税情况、建账建制、办理财务、税务咨询、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提起税务行政诉讼以及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业务。

十、陈述与申辩权

您对我们作出的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如果您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的行为合法,我们就不得对您实施行政处罚;即使您的陈述或申辩不充分合理,我们也会向您解释实施行政处罚的原因。我们不会因您的申辩而加重处罚。

十一、对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拒绝检查权

我们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向您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对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您有权拒绝检查。

十二、税收法律救济权

您对我们作出的决定,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等权利。您、纳税担保人同我们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我们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您对我们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我们的职务违法行为给您和其他税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时,您和其他税务当事人可以要求税务行政赔偿。主要包括:一是您在限期内已缴纳税款,我们未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使您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二是我们滥用职权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或者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不当,使您或者纳税担保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

十三、依法要求听证的权利

对您作出规定金额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之前,我们会向您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您已经查明的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和拟将给予的行政处罚。对此,您有权要求举行听证。我们将应您的要求组织听证。如您认为我们指定的听证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您有权申请主持人回避。

对应当进行听证的案件,我们不组织听证,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但您放弃听证权利或者被正当取消听证权利的除外。

十四、索取有关税收凭证的权利

我们征收税款时,必须给您开具完税凭证。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时,纳税人要求扣缴义务人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时,扣缴义务人应当开具。

我们扣押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必须开付收据;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必须开付清单。

您的义务

依照宪法、税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您在纳税过程中负有以下义务:

一、依法进行税务登记的义务

您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我们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登记主要包括领取营业执照后的设立登记、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后的变更登记、依法申请停业、复业登记、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注销登记等。

在各类税务登记管理中,您应该根据我们的规定分别提交相关资料,及时办理。同时,您应当按照我们的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税务登记证件不得转借、涂改、损毁、买卖或者伪造。

二、依法设置账簿、保管账簿和有关资料以及依法开具、使用、取得和保管发票的义务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从事生产、经营的,必须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保管期限保管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不得伪造、变造或者擅自损毁。

此外,您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依法开具、使用、取得和保管发票。

三、财务会计制度和会计核算软件备案的义务

您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应当报送我们备案。您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抵触的,应依照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款、代扣代缴和代收代缴税款。

四、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的义务

国家根据税收征收管理的需要,积极推广使用税控装置。您应当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不得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如您未按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我们将责令您限期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以规定数额内的罚款。

五、按时、如实申报的义务

您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我们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我们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您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作为扣缴义务人,您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我们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我们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您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您即使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六、按时缴纳税款的义务

您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我们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

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我们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七、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

如您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您依法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时,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您应当及时报告我们处理。

八、接受依法检查的义务

您有接受我们依法进行税务检查的义务,应主动配合我们按法定程序进行的税务检查,如实地向我们反映自己的生产经营情况和执行财务制度的情况,并按有关规定提供报表和资料,不得隐瞒和弄虚作假,不能阻挠、刁难我们的检查和监督。

九、及时提供信息的义务

您除通过税务登记和纳税申报向我们提供与纳税有关的信息外,还应及时提供其他信息。如您有歇业、经营情况变化、遭受各种灾害等特殊情况的,应及时向我们说明,以便我们依法妥善处理。

十、报告其他涉税信息的义务

为了保障国家税收能够及时、足额征收入库,税收法律还规定了您有义务向我们报告如下涉税信息:

1.您有义务就您与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向当地税务机关提供有关的价格、费用标准等资料。

您有欠税情形而以财产设定抵押、质押的,应当向抵押权人、质权人说明您的欠税情况。

2.企业合并、分立的报告义务。您有合并、分立情形的,应当向我们报告,并依法缴清税款。合并时未缴清税款的,应当由合并后的纳税人继续履行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分立时未缴清税款的,分立后的纳税人对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3.报告全部账号的义务。如您从事生产、经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税务登记证件,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和其他存款账户,并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者其他存款账户之日起15日内,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全部账号;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

4.处分大额财产报告的义务。如您的欠缴税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您在处分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之前,应当向我们报告。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十一月六日

权利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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