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精品范文库 > 8号文库
各国聚氯乙烯及其增塑剂安全规定概论(定稿)
编辑:梦回江南 识别码:17-952082 8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3-18 11:39:00 来源:网络

第一篇:各国聚氯乙烯及其增塑剂安全规定概论(定稿)

聚氯乙烯(PVC)作为原材料已被广泛应用于食品包装、玩具、医疗用品、化妆品、鞋、塑料门窗等产业。PVC薄膜、容器等制品是以PVC树脂为主要原料,添加增塑剂、稳定剂、防老化剂、阻燃剂等助剂加工制成的。由于PVC及其常用的增塑剂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酯(DEHP)于2001年被国际癌症研究中心列为有致癌作用的物质,残留在PVC中的氯乙烯单体(游离于聚合体树脂的氯乙烯)被国际癌症研究中心列为人类致癌物。另据报道称PVC焚烧和深埋处理都会产生二恶英,因此PVC的使用安全引起公众的关注。

一、氯乙烯的残留量规定

由于氯乙烯的高毒性,因此国内外对食品包装材料、医疗器械等使用的PVC中氯乙烯的残留量早有规定。

1991年,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规定食品包装材料中的氯乙烯单体应不高于1.0ppm。

欧盟“关于与食品接触的塑料原料及其制品的指令(2002/72/EC)”的附录Ⅱ列出了允许塑料原料及其制品使用的单体和其它物质的目录,目录中编号2650是聚氯乙烯,其技术要求参照“关于与食品接触的、含有氯乙烯单体的原料及其制品指令(78/142/EEC)”。78/142/EEC指令附录Ⅰ规定,原料及其制品中氯乙烯单体的含量不大于1ppm﹔附录Ⅱ规定原料及其制品中氯乙烯单体的含量和由原料及其制品中释放转移到食品中的氯乙烯单体的含量的测试方法是气相色谱法,方法测试精度为0.01ppm。

我国现行国家标准对氯乙烯单体的残留量也有规定,如食品包装材料标准GB4803-94《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用聚氯乙烯树脂卫生标准》规定PVC树脂中的氯乙烯单体残留量为5ppm﹔GB9681-1988《食品包装用聚氯乙烯成型品卫生标准》、GB14944-1994《食品包装用聚氯乙烯瓶盖垫片及粒料卫生标准》,医疗用品标准GB14232﹒1-2004《人体血液及血液成分袋式塑料容器第1部分﹕传统型血袋》、GB15593-1995《输血(液)吹塑薄膜袋用软聚氯乙烯塑料》、GB10010-1988《医用软聚氯乙烯管材》规定PVC成型品中的氯乙烯单体残留量不大于1ppm。

2005年10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组织抽查了市场上销售的44种PVC食品保鲜膜,其氯乙烯单体残留量均不大于1ppm,符合国家标准。

二、邻苯二甲酸酯类增塑剂使用的规定

邻苯二甲酸二异壬酯(DINP)、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酯(DEHP)、邻苯二甲酸正辛酯(DNOP)、邻苯二甲酸异癸酯(DIDP)、邻苯二甲酸丁卞酯(BBP)、邻苯二甲酸二丁酯(DBP)统称邻苯二甲酸酯类(或盐),是PVC制品常用的增塑剂。在PVC中加入增塑剂是为了改进PVC的柔软性、耐寒性、增进光稳定性。不同用途的PVC制品,增塑剂的添加量不同。例如,食品包装用PVC中邻苯二甲酸酯类的重量比在28%左右,玩具用的柔性塑料达到35%~40%。研究表明,含有邻苯二甲酸酯类的PVC遇上油脂或在100℃以上高温环境下,很容易释放。由于对含有邻苯二甲酸盐酯类PVC危害认识不同,其认可的影响范围和程度不同,因而各国对含有邻苯二甲酸酯类的PVC的使用限制也不同。

1﹒欧盟的规定

早在上世纪70年代,欧盟就发布了关于玩具中和儿童保育物品中的邻苯二甲酸酯类(或盐)的指令76/769/EEC。这项指令已经20多次修订。2005年5月11日,欧盟通过WTO秘书处通报了该指令的最新修正案(通报号﹕G/TBT/N/EEC/82)。修正案规定,玩具及其它儿童用品用的塑料中DEHP、DBP、BBP、DI

NP、DIDP和DNOP增塑剂的重量含量比不超过0﹒1%﹔DEHP、DBP、BBP三种增塑剂的禁用范围为所有玩具和儿童用品用的塑料﹔DINP、DIDP和DNOP三种增塑剂禁用范围为可能被三岁及三岁以下幼儿放入口中的玩具和儿童用品用的塑料。另外,由于DEHP可以有效保持化妆品中的香味,所以很多化妆品在制作过程中都不同程度地使用了这一物质。2002年,瑞典一实验室提交的研究报告指出,34种世界一流的化妆品中七成以上的化妆品含有DEHP。化妆品中的DEHP会通过女性的呼吸系统和皮肤进入她们体内,有可能会影响她们生育的男婴的生殖系统健康。20世纪末,随着女性化妆品的增多,男婴生殖畸形的发生率已经较世纪初翻了10倍。因此,很多机构都禁止在化妆品中使用DEHP及其它邻苯二甲酸酯类物质。但是,“欧洲化妆品、盥洗用品和香料协会”认为这份报告内容不准确,误导消费者。

2﹒韩国的规定

韩国技术标准院(KATS)于2000年1月通过WTO/TBT通报了玩具检验准则,禁止玩具使用含有DEHP、DINP、DEP、DBP,日摄入量(ADI)超过允许度0﹒15mg/kg/d的塑料材料。

韩国环境部于1993年8月禁止使用PVC涂料,2001年1月禁止使用PVC收缩薄膜。2003年,修改了《有关产品的包装方法及包装材料标准的规定》,从2004年开始,鸡蛋、鹌鹑蛋、汉堡、三明治、寿司等的包装,禁止使用附有PVC材料的包装材料。PVC涂层的包装材料也在禁止之列。

韩国食品药品管理局2005年9月21日通过WTO/TBT通报的“标明化妆品成分的法规”修正案(通报号﹕G/TBT/N/KOR/96)规定,化妆品禁止使用成分目录中增补DBP、DEHP等。

3﹒日本的规定

日本《食品卫生法施行规则》第25条第1款规定玩具的原材料不得采用以DEHP为原材料的PVC合成树脂。

2002年6月14日,日本厚生劳动省生活卫生局食品化学课发布了《对聚氯乙烯包装食品的使用》告示(卫化发第31号),建议PVC聚氯乙烯塑料薄膜包装制品中不使用含邻苯二甲酸酯类的物质。

2002年8月2日厚生劳动省又发布了《食品、添加物等规格的修正》告示(厚生省第267号),建议玩具和食品器具、容器包装不使用含有DEHP的PVC材料。两项告示均规定过渡期限为一年,自2003年8月1日开始施行。这两项告示虽然是建议,但日本企业都会认真执行。厚生省第267号告示《食品、添加物等规格的修正》规定的“以口部接触为主要性质”的玩具范围比欧盟规定的“用于吮吸”的玩具范围要广得多,且“乳幼儿”所指龄范围“6岁以下”也比欧盟所规定的“3岁以下”要大。

4﹒美国的规定

ASTMF963-96a《美国玩具安全标准》第1﹒3﹒8节规定,奶嘴、摇铃和咬圈不能含有DEHP,按照ASTMD3421测试方法进行测试,测试结果中可接受的含量最高为固体物质总量的3%。

联邦法规法典21CFR§175﹒320“聚烯烃薄膜用树脂涂层和聚合物涂层”一节中列出了可在食品上安全使用的聚烯烃薄膜用树脂中有聚氯乙烯及其增塑剂DEHP等邻苯二甲酸酯类。21CFR179﹒45“对预包装辐照食品的包装材料要求”一节中列出的聚氯乙烯以及氯乙烯与其它有机化剂名单中没有DEHP。这两条法规是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FDA)对食品包装材料执法的依据。

美国环境保护署于2005年通过TBT/WTO通报(通报号﹕G/TBT/N/USA/122),将邻苯二甲酸二异壬酯(DINP)列入有毒有害化学物质清单。

美国国内对DEHP的安全性尚有争论。FDA于2002年7月发出通告,认为使用含有DEHP的医疗用品可能会使新生儿、青少年男子、孕妇或哺乳妇女、以及心脏移植、搭桥手术创伤后大量输血的患者中毒。因此,FDA要求“如有可能,使用替代品”,“如果必须使用含有DEHP的PVC器械,应采取措施使病人接触DEHP的程度减至最少”。2003年2月,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CPSC)拒绝了全国环境基金会和11个其它机构“有关禁止销售5岁以下儿童的软塑料玩具”的要求,认为软塑料玩具或其它软塑料制品对5岁以下儿童没有可见的健康危害。此前,全国环境基金会和11个其它机构认为软塑料玩具中的增塑剂-邻苯二甲酸酯类具有毒性会危害健康。2005年,美国联邦政府组织的一个研究小组对PVC医疗器材中的增塑剂DEHP的安全性进行了再次调查。这是近5年以来的第2次调查。调查认为增塑剂DEHP对某些儿童和孕妇接触该物质有潜在的危害,但1岁以上的儿童,没有太多的理由为其担心,可能不会对健康的成年人造成危害。

三、我国有关邻苯二甲酸酯类的使用规定和实施情况

1﹒国家标准情况

目前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国家标准中,GB9685-2003《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用助剂使用卫生标准》具体规定了允许使用的增塑剂、稳定剂、填充剂、防老剂等20类64种助剂。其中,增塑剂中有DBP、DOP、DIOP等10种,但没有DEHP。这意味着在食品容器、包装材料中不能使用DEHP。其它标准,如GB9685-2003《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用助剂使用卫生标准》、GB4803-1994《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用聚氯乙烯树脂卫生标准》、GB9681-1988《食品包装用聚氯乙烯成型品卫生标准》、GB15204-1994《食品包装用偏氯乙烯-氯乙烯共聚树脂卫生标准》、GB14944-1994《食品包装用聚氯乙烯瓶盖垫片及粒料卫生标准》等仅规定氯乙烯单体残留量,没有对DEHP再作出规定。

医疗器械国家标准中涉及到DEHP的标准有二项。GB14232﹒1-2004《人体血液及血液成分袋式塑料容器第1部分﹕传统型血袋》适用于以使用DEHP增塑剂的PVC为主的血袋,规定血袋公称容量在300mL~500mL时醇出物(DEHP)不大于10mg/100ml,在150mL~300mL时不大于13mg/100mL,小于150mL时不大于14mg/100mL。

该标准还规定了氯乙烯单体残留量不大于1ppm﹔环氧乙烷残留量不大于10mg。GB15593-1995《输血(液)吹塑薄膜袋用软聚氯乙烯塑料》规定输血(液)吹塑薄膜袋用软聚氯乙烯塑料醇溶出物(DEHP)不大于10mg/mL,标准还规定氯乙烯单体残留量不大于1ppm。其它标准,如GB10010-1988《医用软聚氯乙烯管材》等仅规定了重金属、氯乙烯单体残留量等指标,没有DEHP要求。

2﹒管理部门规定和要求

卫生部于1990年11月发布的《食品用塑料制品及原材料卫生管理办法》规定,“合成树脂及加工塑料制品应符合各自的卫生标准”,“凡生产塑料餐具、容器、包装材料所使用的助剂应符合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用助剂使用卫生要求”。国家标准GB9685-2003《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用助剂使用卫生标准》规定了食品容器、包装材料中不能使用DEHP,含有DEHP的PVC及其制品不能用于食品包装。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药监管(2000)516号文要求药品生产企业和医疗机构制剂室新上或改造项目时,不宜采用PVC袋子灌装输液。之后国家药监局未批准过使用PVC袋的输液产品。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针对欧盟禁止销售PVC软塑料玩具及儿童用品指令(1999/815/EC),于2002年发出了《关于欧盟禁止销售PVC制造的三岁以下儿童使用玩具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各有关外贸进出口公司组织实施,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做好出口前的检验工作,减少不必要的损失。

3﹒有关企业实施情况

目前,我国仍有个别企业生产、销售含有DEHP的PVC制品。例如,2005年9月欧盟发出消费警告﹕“原产于中国的奶瓶的奶嘴中含有DEHP,不符合有关卫生标准,禁止销售。”又如,2005年10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组织抽查了44种PVC食品保鲜膜,其中12种PVC保鲜膜中含有DEHP,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责令有关企业停止出厂销售,召回已出厂的含有DEHP的PVC食品保鲜膜,并进行了处罚。

第二篇:各国关于PVC材料及增塑剂的安全规定

各国关于PVC材料及增塑剂的安全规定

聚氯乙烯(PVC)作为原材料已被广泛应用于食品包装、玩具、医疗用品、化妆品、鞋、塑料门窗等产业。PVC薄膜、容器等制品是以PVC树脂为主要原料,添加增塑剂,稳定剂、防老化剂、阻燃剂等助剂加工制成的。由于PVC及其常用的增塑剂。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酯(DEHP)于202_年被国际癌症研究中心列为有致癌作用的物质,残留在PVC中的氯乙烯单体(游离于聚合体树脂的氯乙烯)被国际癌症研究中心列为人类致癌物。另据报道称PVC焚烧和深埋处理都会产生二恶英,因此PVC的使用安全引起公众的关注。

一、氯乙烯的残留量规定

由于氯乙烯的高毒性,因此国内外对食品包装材料、医疗器械等使用的PVC中氯乙烯的残留量早有规定。

1991年,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规定食品包装材料中的氯乙烯单体应不高于1.0ppm。

欧盟“关于与食品接触的塑料原料及其制品的指令(202_/72/EC)”的附录Ⅱ列出了允许塑料原料及其制品使用的单体和其它物质的目录,目录中编号2650是聚氯乙烯,其技术要求参照“关于与食品接触的、含有氯乙烯单体的原料及其制品指令(78/142/EEC)”。78/142/EEC指令附录Ⅰ规定,原料及其制品中氯乙烯单体的含量不大于1ppm﹔附录Ⅱ规定原料及其制品中氯乙烯单体的含量和由原料及其制品中释放转移到食品中的氯乙烯单体的含量的测试方法是气相色谱法,方法测试精度为0.01ppm。

我国现行国家标准对氯乙烯单体的残留量也有规定,如食品包装材料标准GB4803-94《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用聚氯乙烯树脂卫生标准》规定PVC树脂中的氯乙烯单体残留量为5ppm﹔GB9681-1988《食品包装用聚氯乙烯成型品卫生标准》、GB14944-1994《食品包装用聚氯乙烯瓶盖垫片及粒料卫生标准》,医疗用品标准GB14232.1-202_《人体血液及血液成分袋式塑料容器第1部分﹕传统型血袋》、GB15593-1995《输血(液)吹塑薄膜袋用软聚氯乙烯塑料》、GB10010-1988《医用软聚氯乙烯管材》规定PVC成型品中的氯乙烯单体残留量不大于1ppm。

202_年10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组织抽查了市场上销售的44种PVC食品保鲜膜,其氯乙烯单体残留量均不大于1ppm,符合国家标准。

二、邻二甲酸酯类增塑剂使用的规定

邻苯二甲酸二异壬酯(DINP)、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酯(DEHP)、邻苯二甲酸正辛酯(DNOO)、邻苯二甲酸异癸酯(DIDP)、邻苯二甲酸丁卞酯(BBP)、邻苯二甲酸二丁酯(DBP)统称邻苯二甲酸酯类(或盐),是PVC制品常用的增塑剂。

在PVC中加入增塑剂是为了改进PVC的柔软性、耐寒性、增进光稳定性。不同用途的PVC制品,增塑剂的添加量不同。例如,食品包装用PVC中邻苯二甲酸酯类的重量比在28%左右,玩具用的柔性塑料达到35%~40%。研究表明,含有邻苯二甲酸酯类的PVC遇上油脂或在100℃以上高温环境下,很容易释放。由于对含有邻苯二甲酸盐酯类PVC危害认识不同,其认可的影响范围和程度不同,因而各国对含有邻苯二甲酸酯类的PVC的使用限制也不同。

1﹒欧盟的规定

早在上世纪70年代,欧盟就发布了关于玩具中和儿童保育物品中的邻苯二甲酸酯类(或盐)的指令76/769/EEC。这项指令已经20多次修订。202_年5月11日,欧盟通过WTO秘书处通报了该指令的最新修正案(通报号:G/TBT/N/EEC/82)。修正案规定,玩具及其它儿童用品用的塑料中DEHP、DBP、BBP、DINP、DIDP和DNOP增塑剂的重量含量比不超过0.1%;DEHP、DBP、BBP三种增塑剂的禁用范围为所有玩具和儿童用品用的塑料;DINP、DIDP和DNOP三种增塑剂禁用范围为可能被三岁及三岁以下幼儿放入口中的玩具和儿童用品用的塑料。

另外,由于DEHP可以有效保持化妆品中的香味,所以很多化妆品在制作过程中都不同程度地使用了这一物质。202_年,瑞典一实验室提交的研究报告指出,34种世界一流的化妆品中七成以上的化妆品含有DEHP。化妆品中的DEHP会通过女性的呼吸系统和皮肤进入她们体内,有可能会影响她们生育的男婴的生殖系统健康。20世纪末,随着女性化妆品的增多,男婴生殖畸形的发生率已经较世纪初翻了10倍。因此,很多机构都禁止在化妆品中使用DEHP及其它邻苯二甲酸酯类物质。但是,“欧洲化妆品、盥洗用品和香料协会”认为这份报告内容不准确,误导消费者。

2﹒韩国的规定

韩国技术标准院(KATS)于202_年1月通过WTO/TBT通报了玩具检验准则,禁止玩具使用含有DEHP、DINP、DEP、DBP,日摄入量(ADI)超过允许度0.15mg/kg/d的塑料材料。

韩国环境部于1993年8月禁止使用pvc涂料,202_年1月禁止使用PVC收缩薄膜。202_年,修改了《有关产品的包装方法及包装材料标准的规定》,从202_年开始,鸡蛋、鹌鹑蛋、汉堡、三明治、寿司等的包装,禁止使用附有PVC材料的包装材料。PVC涂层的包装材料也在禁止之列。

韩国食品药品管理局202_年9月21日通过WTO/TBT通报的“标明化妆品成分的法规”修正案(通报号:G/TBT/N/KOR/96)规定,化妆品禁止使用成分目录中增补DBP、DEHP等。

3﹒日本的规定

日本《食品卫生法施行规则》第25条第1款规定玩具的原材料不得采用以DEHP为原材料的PVC合成树脂。

202_年6月14日,日本厚生劳动省生活卫生局食品化学课发布了《对聚氯乙烯包装食品的使用》告示(卫化发第31号),建议PVC聚氯乙烯塑料薄膜包装制品中不使用含邻苯二甲酸酯类的物质。

202_年8月2日厚生劳动省又发布了《食品、添加物等规格的修正》告示(厚生省第267号),建议玩具和食品器具、容器包装不使用含有DEHP的PVC材料。

两项告示均规定过渡期限为一年,自202_年8月1日开始施行。这两项告示虽然是建议,但日本企业都会认真执行。厚生省第267号告示《食品、添加物等规格的修正》规定的“以口部接触为主要性质”的玩具范围比欧盟规定的“用于吮吸”的玩具范围要广得多,且“乳幼儿”所指龄范围“6岁以下”也比欧盟所规定的“3岁以下”要大。

4﹒美国的规定

ASTMF963-96a《美国玩具安全标准》第1.3.8节规定,奶嘴、摇铃和咬圈不能含有DEHP,按照ASTM3421测试方法进行测试,测试结果中可接受的含量最高为固体物质总量的3%。

联邦法规法典21CFR§175.320“聚烯烃薄膜用树脂涂层和聚合物涂层”一节中列出了可在食品上安全使用的聚烯烃薄膜用树脂中有聚氯乙烯及其增塑剂DEHP等邻苯二甲酸酯类。21CFR179.45“对预包装辐照食品的包装材料要求”一节中列出的聚氯乙烯以及氯乙烯与其它有机化剂名单中没有DEHP。这两条法规是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FDA)对食品包装材料执法的依据。

美国环境保护署于202_年通过TBT/WTO通报(通报号:G/TBT/N/USA/122),将邻苯二甲酸二异壬酯(DINP)列入有毒有害化学物质清单。

美国国内对DEHP的安全性尚有争论。FDA于202_年7月发出通告,认为使用含DEHP的医疗用品可能会使新生儿、青少年男子、孕妇或哺乳妇女、以及心脏移植、搭桥手术创伤后大量输血的患者中毒。因此,FDA要求“如有可能,使用替代品”,“如果必须使用含有DEHP的PVC器械,应采取措施使病人接触DEHP的程度减至最少”。202_年2月,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CPSC)拒绝了全国环境基金会和11个其它机构“有关禁止销售5岁以下儿童的软塑料玩具”的要求,认为软塑料玩具或其它软塑胶制品对5岁以下儿童没有可见的健康危害。此前,全国环境基金会和11个其它机构认为软塑料玩具中的增塑剂-邻苯二甲酸酯类具有毒性会危害健康。202_年,美国联邦政府组织的一个研究小组对PVC医疗器材中的增塑剂DEHP的安全性进行了再次调查。这是近5年以来的第2次调查。调查认为增塑剂DEHP对某些儿童和孕妇接触该物质有潜在的危害,但1岁以上的儿童,没有太多的理由为其担心,可能不会对健康的成年人造成危害。

三、我国有关邻苯二甲酸酯类的使用规定和实施情况

1﹒国家标准情况

目前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国家标准中,GB9685-202_《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用助剂使用卫生标准》具体规定了允许使用的增塑剂、稳定剂、填充剂、防老剂等20类64种助剂。其中,增塑剂中有DBP、DOP、DIOP等10种,但没有DEHP。这意味着在食品容器、包装材料中不能使用DEHP。其它标准,如GB9685-202_《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用助剂使用卫生标准》、GB4803-1994《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用聚氯乙烯树脂卫生标准》、GB9681-1988《食品包装用聚氯乙烯成型品卫生标准》、GB15204-1994《食品包装用偏氯乙烯-氯乙烯共聚树脂卫生标准》、GB14944-1994《食品包装用聚氯乙烯瓶盖垫片及粒料卫生标准》等仅规定氯乙烯单体残留量,没有对DEHP再作出规定。

医疗器械国家标准中涉及到DEHP的标准有二项。GB14232.1-202_《人体血液及血液成分袋式塑料容器第1部分:传统型血袋》适用于以使用DEHP增塑剂的PVC为主的血袋,规定血袋公称容量在300ml~500ml时醇出物(DEHP)不大于10mg/100ml,在150ml~300ml时不大于13mg/100ml,小于150ml时不大于14mg/100ml。

该标准还规定了氯乙烯单体残留量不大于1ppm﹕环氧乙烷残留量不大于10mg。

Gb15593-1995《输血(液)吹塑薄膜袋用软聚氯乙烯塑料》规定输血(液)吹塑薄膜袋用软聚氯乙烯塑料醇溶出物(DEHP)不大于10mg/ml,标准还规定氯乙烯单体残留量不大于1ppm。其它标准,如GB10010-1988《医用软聚氯乙烯管材》等仅规定了重金属、氯乙烯单体残留量等指标,没有DEHP要求。

2﹒管理部门规定和要求

卫生部于1990年11月发布的《食品用塑料制品及原材料卫生管理办法》规定,“合成树脂及加工塑料制品应符合各自的卫生标准”,“凡生产塑料餐具、容器、包装材料所使用的助剂应符合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用助剂使用卫生要求”。国家标准GB9685-202_《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用助剂使用卫生标准》规定了食品容器、包装材料中不能使用DEHP,含有DEHP的PVC及其制品不能用于食品包装。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药监管(202_)516号文要求药品生产企业和医疗机构制剂室新上或改造项目时,不宜采用PVC袋子灌装输液。之后国家药监局未批准过使用PVC袋的输液产品。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针对欧盟禁止销售PVC软塑料玩具及儿童用品指令(1999/815/EC),于202_年发出了《关于欧盟禁止销售PVC制造的三岁以下儿童使用玩具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各有关外贸进出口公司组织实施,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做好出口前的检验工作,减少不必要的损失。

第三篇:各国关于体罚学生的规定

美国:21个州法律允许体罚

美国自称是国际社会尊重人权的“榜样”,然而这个“榜样”的50个州中有21个州是允许体罚的。这21个州在法律上保护教育工作者对学生进行体罚的合法性,而对学生体罚最常见的方式是用木板打学生的屁股。在202_学年,美国共有22.3万名中小学生遭受到体罚。

班主任收拾学生|体罚学生

美国法律规定,在学校执行教育法的过程中,可以对学生实施体罚,判例法的原则是“教师可以用合理的适度的武力处罚儿童”。佛罗里达州达得县教育委员会政策中规定,教师可以惩罚学生,这种惩罚包括用不超过二尺长、三四寸宽的木板打不服从学生的臀部,但不能超过5下,并且不能造成身体的明显伤害。

根据法院判例,美国可以因为学生的以下几方面行为对其进行体罚:殴打教师、把下流作品和图片带到学校、骂人、争吵和打架以及侮辱教师(包括校内外)等。

法院认为“教师具有至高无上的家长地位”,可以对学生体罚,但是,体罚的理由必须是与教育有关的问题,在与教育无关的个人问题上,不能对学生进行体罚,如,不能因为意见不同而打学生等。体罚是否合理的标准要考虑到许多方面,如学生所犯错误的性质、程度,学生的性别、年龄、身体健康状况等。

英 国:禁体罚后又开禁

英国虽然在1989年通过法律禁止在公立学校体罚学生,两年后扩大到私立学校,1998年又扩大到校外,家长也不得体罚学生,但202_年11月有40多所学校的教师和一些家长联合向高等法院提出请求,要求恢复体罚,他们认为:禁止体罚使学校纪律下降,而且体罚是符合《圣经》要求的。

于是,从202_年4月开始,英国颁布了《202_年教育与督学法》,使英国教师有了惩戒不规矩学生的法定权力。新法生效后,教师获得在学校使用身体武力阻止学生打架的权力,以及不经家长许可对学生实施放学后或周末留校的处罚。

有了新法之后,一些地方教育部门规定了具体要求。例如,鞭子或皮带必须是经过认可的标准,必须备有惩罚记录,年龄在8岁以下儿童禁止体罚,打手心时每双手不得超3下,鞭打男生臀部不得超6下等。

韩 国:对女生只能打大腿

在韩国,202_年6月26日教育人力资源部公布《学校生活规定预示案》,规定教师可以对违纪学生作出体罚。但它同时规定了实施体罚的详细程序:

(1)实施体罚之前要向学生讲清理由;(2)实施体罚前对学生的身体、精神状态进行检查,必要时可延期进行体罚;(3)学生可提出以校内义务劳动来代替体罚;(4)体罚必须在有校监和生活指导教师在场的情况下进行。

对体罚手段和过程,韩国还有详细的规定,比如,对小学、初中生,用直径1厘米、长度不超过50厘米的木棍,对高中生,木棍直径可在1.5厘米左右,长度不超过60厘米。在体罚中,男生只能打臀部,女生只能打大腿部。实施体罚时,初高中生不超过10下,小学生不超过5下,程度以不在学生身体上留下伤痕为准。

日 本:开始支持不禁体罚

日本二战后一直禁止学校对学生施行体罚,要求学校推行“宽松教育”。禁令让教师觉得“绑手绑脚”。日本对体罚的规定比较严格,如将课堂上喧哗的学生逐出教室就算“体罚”。

据日本文部省统计,202_年由小学生制造的校内暴力事件多达1890件,比上次调查增加了18.1%。更令人不安的是,不仅小学生之间的暴力事件有所增加,小学生对老师实施暴力的事件也多达336起,比上次调查增加了32%。

鉴于这种状况,202_年年初,日本政府教育改革会议向时任首相安倍晋三提出了一份容许学校施行体罚建议报告,安倍对建议内容大表支持。一部分教师也认为,这对教师来说是很鼓舞人心。现今教师无法对学生采取严厉措施。因为如果教师遭到家长的指控,无法从学校获得保护,一些学生在利用教师的这个弱点。

瑞士:

对学生要求很严格,如果有人无故旷课,瑞士法院就要对他提出诉讼,因为学习是学生应尽的义务。对旷课的学生,一般都要处以罚款。

法国:

中学对学习极差的学生,经班级理事会(成员由校长、教务长和该班所有任课老师组成)****决定可给予留级处分;犯了严重错误的会受到开除处分;对于打架斗殴、迟到、旷课等小错误,犯错者将受到节假日必须到学校反省补课或做作业的处罚。

新加坡:

老师是不可以体罚学生的。不过如果学生犯下严重错误,校长可以适度地体罚学生,包括公开鞭打学生。

对待体罚的三类态度

世界各国对待体罚的态度有较大分歧,大体分三类。第一类国家完全禁止体罚,其中包括奥地利、芬兰、德国、挪威、瑞典、丹麦、冰岛、乌克兰和罗马尼亚。

第二类国家也禁止体罚学生,但要求恢复体罚的呼声越来越强烈。如日本、英国,其中英国甚至在完全禁体罚后又重开禁。

第三类国家允许体罚,这些国家包括新加坡、澳大利亚、韩国、美国。其中,美国有21个州在法律上保护教育工作者对学生进行体罚的合法性。

第四篇:聚氯乙烯分厂202_年上半年安全管理工作总结

聚氯乙烯分厂202_年上半年安全管理工作总结

202_年上半年聚氯乙烯分厂在分公司各级领导的支持和分厂全体职工的共同努力下,安全管理工作开展顺利,取得了较好的成绩,完成了上半年的安全生产目标。现将具体工作汇报如下:

一、做好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一)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开展情况

1、上半年共培训职工约202_人次(含临时务工及外来实习人员);

2、培训内容涉及以下几个方面:试压试漏安全注意事项,开车安全应知应会教育;节前安全教育、冬季六防、中央企业安全生产九条禁令、聚氯乙烯分厂各类易发事故应急预案、各岗位窒操作规程;消防“三会三化”学习材料;消防基本知识;防雷防触电基本知识;各岗位或相似行业典型事故案例;186号文和23号文;化学品生产单位作业安全规范;烧碱烧伤事故案例选编;分厂6月安全生产月活动方案;6月份检修安全措施等内容。

二、狠抓生产现场隐患排查与治理,加强日常作业检修、检修“三违”现象的监督检查工作。

自年初项目建设进入施工尾期以来,分厂针对施工现场参建单位多,大型施工机械、器具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的特点,重点加强作业现场的隐患排查与治理,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存在的安全问题,推动隐患治理工作。项目投产以后,针对试生产期间的特点,分厂实行技术人员跟班制度,及时处理工艺系统出现的各类突发问题,有效地保证了试生产期间生产工艺系统的安全稳定,同时定期组织生产、技术骨干人员定期进行现场安全检查,共查改较大隐患问题十余项,解决各类安全问题三十余项,有效地提升了系统的安全性。

针对日常检修及分公司检修项目,分厂提前组织技术力量制定相应的检修方案、安措。认真组织职工学习安全措施,提高自身安全防范意识,同时加强现场作业安全措施的监督落实和“三违”现象的查处。针对六月份检修期间天气热、检修项目多、任务重、外协人员较多的特点,分

厂重点做好对各级人员岗位安全职责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方面,督促各级人员认真履行各自的岗位安全职责,形成自上而下的安全责任追究体系,有效地保证了检修期间的安全稳定,实现大修期间未发生人身伤害事故,安全检修零事故的目标。

三、积极开展各项安全活动,全面提高职工安全意识

3月份进行了第45期消防宣传培训活动:培训职工三会三化、四个能力建设,同时组织重点岗位临时务工人员学习灭火器的使用方法,在18日-19日组织新进厂职工及岗位部分人员进行实际消防演练。

6月份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使职工牢记“安全责任、重在落实”的活动主题;组织职工观看《安全责任、重在落实》和《黑色瞬间》宣传教育片,并发放岗位安全手册,帮助职工回顾了现场存在的有毒有害知识及相关防护器材、用具的使用方法。同时加大事故案例学习的频次,对案例与系统之间的相关性作了深度的剖析使职工能够举一反三,将事故教训应用到实际生产当中去,避免类似事故的发生。

四、加强日常消防管理工作,提升系统安全管理水平

202_年上半年,分在消防管理方面重点做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1、依据设计文件对分厂界区内的消防器材进行定位配置及标准化工作。

2、针对新系统的工艺、环境特点,组织人员修订、完善岗位防火应急预案,并下发到每一个岗位组织职工学习。

3、针对岗位消防管理特点,重点破碎、发生等岗位临时务工人员进行消防知识培训和消防实战演练,提高了临时务工人员的消防安全素质。进而提高了岗位的消防管理水平。

六、存在的问题

1、厂区易燃易爆区域内涉外土建、安装、园艺等施工单位较多,机动车辆及危险作业管理方面难度较大;

2、临时务工人员绝大多数人员年龄偏大,学历偏低、素质差,且临时工承包商不服从分厂安全管理,造成临时务工人员的安全管理方面难度大。

六、下半年工作计划1、7月-9月,做好夏季防汛工作,结合夏季特点开展有针对性的预案演练和夏季防暑降温工作。

2、9月,做好国庆节前的安全教育和安全检查工作。

3、10月,抓好安全检修工作;上报202_安全措施计划。4、11月,开展好“11.9”消防宣传周的各项工作。

5、12月,根据分公司冬季安全生产活动制订分厂的活动方案,加强职工“六防”教育,认真开展冬季安全大检查,及时整改隐患,确保冬季安全生产;落实全年安全措施计划完成情况。

6、12月底,兑现11年安全目标责任书,签订202_年安全目标责任书。

聚氯乙烯分厂

202_年6月22日

第五篇:各国对木制包装的各种规定

各国对木制包装的各种规定

更新时间:202_-08-19 09:39 来源:物流知识网 浏览:

为防止林木有害生物随货物使用的木质包装材料在国际间传播蔓延,202_年3月,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组织(IPPC)公布了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5号《国际贸易中的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ISPM15),要求货物使用的木质包装材料应在出境前进行除害处理,并加施IPPC确定的专用标识。目前许多WTO成员已基于该标准制定和采纳了相应的措施,但是各国具体的检疫标准和实施期限各不相同,部分国家将在一定过渡期之后开始陆续实施;部分国家在采纳国际标准的同时也接受符合本国进口要求的木质包装;另外也还有很多国家未宣布采纳该标准。

发达国家采纳ISPM15的情况

由于美国进境口岸截获有害生物数量不断增加,美国认为其针对木制包装实施的检疫要求不完全有效。于是在202_年9月16日公布了一项最终法规,公布了对木质包装材料进口法规的修订,要求所有进境木质包装材料均按ISPM15号国际标准实施除害处理并加施标识。该措施自202_年9月16日起完全生效。对于不符合ISPM15的木质包装将立即要求退运。从202_年9月16日起,提供1年的过渡期。在此期间,将向出口国官方植物保护机构和美国进口商通报木质包装未经适当处理和加施标识的情况,但在新法规完全生效前不采取其它任何措施。

加拿大于202_年宣布自202_年4月1日起完全实施ISPM15,要求所有进境木质包装(除美国外)需符合ISPM15的要求或按加拿大食品检验署(CIFA)批准的方法进行处理和证明。该措施完全生效之后,对不符合进口要求的木质包装材料,将实施退运处理。加拿大也提供了一定的过渡期,时间为202_年6月1日至202_年4月1日,准许向其出口木制包装的国家在此期间使用识别标志或使用证书代替标志。并对非易感染的木质包装采取简化的强制措施。另外,从202_年1月起将向出口国官方植物保护机构通报木质包装未经适当处理和加施标识的情况。

欧盟宣布自202_年7月1日起初步实施ISPM15。欧盟还要求进口木制包装材料需去皮,但给予了一定的过渡期,于202_年3月1日起实施。ISPM15允许要求进口的木质包装材料去皮,但必须提供相应的科学依据。另外欧盟还要求货物垫料需由无有害生物及有害生物迹象的无皮木材制成,将于202_年12月31日起实施。对于ISPM15的部分要求也给予了一定的过渡期,如ISPM15附件II中规定的标记在202_年12月31日之前,不适用于202_年2月28日之前生产、修理或循环的木质包装。

瑞士于202_年2月5日公布了有关对木材和木制品管理规定的修订。修订过的措施基本符合ISPM15。除此之外,还对以下木材进口规定进行了修订:源自已知出现松材线虫国家的木材;源自俄罗斯、哈萨克斯坦及土耳其和其它国家(欧盟成员国除外)的木材;松木皮;防御寄生隐丛赤壳的规定等。修订的措施已202_年7月1日起初步生效,完全生效日期初步定于202_年3月1日。

新西兰于202_宣布了木制包装材料的进口卫生标准,该标准采纳了与ISPM15相同的措施,并已于202_年4月16日完全生效。除采纳ISPM15之外,新西兰同时实施本国的检疫要求。对于来自未采用ISPM15国家的木质包装,要求按照新西兰的规定进行熏蒸、化学加压等方法进行处理,并出具相关证书。新西兰本国的检疫要求十分严格,要求木质包装无限定性有害生物、不带树皮并相对无外来材料(如土壤及树叶)。

澳大利亚农林部检疫检验局于202_年发布了对进口木制包装材料卫生要求的修订。修订后的检疫要求基本与ISPM15相符,并于202_年9月1日起生效。生效日之后,对于不符合要求的木制包装,澳大利亚将采取除害处理、销毁、退运等措施。但除了ISPM 15以外,澳大利亚还将保持以下原有要求,并在202_年9月1日之后继续有效:无皮;每立方米用48 克溴甲烷熏蒸24小时,以及接受处理的木材其最小刨面的直径不得超过200mm。因此澳大利亚只接受了ISPM15中的热处理,而熏蒸处理必须按照本国规定进行。澳大利亚已表示将重新评估其所要求的24小时处理时间。

韩国于202_年7月10日发布木质包装材料检疫要求草案,要求进口来自所有国家的木质包装必须按照ISPM 15或韩国国家植物检疫局批准的方式进行处理及认证,并于202_年6月1日起完全实施。自该日期后将随机选择集装箱查验木质包装是否符合ISPM 15,不符合ISPM 15 的木包装将被直接进行检疫处理。对来自日本、中国、中国台湾、美国、加拿大、墨西哥及葡萄牙的松树、落叶松、雪松制成的木质包装,及用来自越南的松树制成的木质包装,要求必须进行ISPM 15规定的热处理或韩国规定的溴甲烷熏蒸处理。对松木质包装材料的熏蒸处理要求是和中国共同研究制定,比ISPM15规定的熏蒸要求严格。

南非已于202_年1月1日开始实施ISPM15,并于202_年3月1日完全实施。在此过渡期内接受植物检疫证书。

发展中国家采纳ISPM15的情况

墨西哥于202_年公布了一项官方标准草案,宣布采纳ISPM15,并于202_年9月16日生效。由于墨西哥是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的成员国,所以墨西哥的要求和美国基本相同。除此之外,墨西哥还对出口货物木制包装材料标识的使用制定了要求,并制定了检验指南,方便进境口岸对木制包装的检验。另外,值得关注的是,墨西哥只接受对进口的木制包装材料进行热处理,不接受熏蒸处理。

土耳其宣布拟于202_年1月1日起实施ISPM 15。并规定对国际贸易中使用的木质包装材料进行生产、销售及植物卫生处理的自然人或法人必须向农业乡村事物部注册,以获得许可,使用国际公认的标志或印章。所有木包装材料必须无树皮。

秘鲁也采纳了和ISPM15基本相同的规定。但具体的实施日期有所不同,对于出口货物的木制包装规定于202_年3月1日生效,而进口及国际转运货物的木制包装于202_年9月1日生效。

印度已于202_年11月1日初步实施ISPM15。进口的木质包装如不符合ISPM 15且未按ISPM15要求加施标识,则需具备检疫证书,并且所有处理必须在植物检疫证书上显示。

菲律宾自202_年1月1日起部分执行ISPM 15,即

只要求按照ISPM15进行处理,但不强制要求加施国际认可的标识。自202_年6月1日起将全面执行ISPM15, 要求所有进入菲律宾的木制包装(如木箱、板条箱、垫木、木桶、垫板、木楔、木托和木框)按ISPM 15的规定进行处理并加贴标识。

尼日利亚植物检疫局现正强制实施入境木包装检疫要求。在202_年9月30日开始生效的规定中,尼日利亚接受ISPM 15标识以取代植物检疫证书。

新加坡自身并不要求符合ISPM15。但对过境货物或者进境转出口货物,推荐木包装应在原产国家按照相应的目的国家的要求进行处理和出证。

另外哥伦比亚、智利、巴西、阿根廷、哥斯达黎加也采纳了ISPM15,分别于202_年9月16日、202_年6月1日、202_年1月6日、202_年6月1日、202_年9月16日生效。

WTO各成员对于采纳ISPM15过程中产生的问题的关注

一、发展中国家需要更多的时间,使其处理方法与ISPM15相符合。根据SPS协定附件B第2条“除紧急情况外,各成员应在卫生与植物卫生法规的公布和生效之间留出时间间隔,使出口成员、特别是发展中国家成员的生产者有时间使其产品和生产方法适应进口成员的要求”。实施了ISPM15的进口成员,特别是发达国家成员应当给予发展中国家成员一定时间,因为发展中国家要想完全符合ISPM15的要求,确实面临许多困难。首先从处理设备来说,一方面许多发展中国家热处理及溴甲烷熏蒸设备的处理效果达不到ISPM15规定的要求,另一方面热处理和熏蒸企业规模小,无法处理大批量出口的木质包装。因此发展中国家需要一定的时间,建立能够满足ISPM15标准的处理设备和企业。其次,出口国需要时间对木质包装处理企业建立认证体系,确定企业的处理方法确实符合ISPM15或进口国基于ISPM15制定的检疫要求。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需要的时间会更长。再次,国家植物保护机构认证的处理企业还需要一定时间建立监督和审核体系。基于上述三个原因,给予发展中国家更多的适应期是十分重要的,否则将会严重影响发展中国家使用木质包装货物的出口量。乌拉圭、智利、阿根廷、巴拿马等发展中国家成员对此都十分关注。由于发展中国家在人力、经济和基础设施方面严重不足,对于ISPM15的研究力度也明显不足,因此发达国家应向发展中国家提供技术援助和培训,同时发展中国家也应积极争取国际组织的帮助,加强能力建设,以便在各国普遍开始实施ISPM15的情况下,能够维持和扩大出口量。

二、出口国,特别是发展中出口国家希望进口国承认其他可选处理措施的有效性。根据ISPM15第3.3条“国家植物保护机构可通过与其他贸易伙伴的安排,接受除附件I中所列的那些措施以外的任何措施,特别是在不能采用或验证附件I中所列措施的情况下。这种措施应在技术上证明有理由,并应遵守透明、无歧视和等同性原则”。部分出口国由于没有相应的处理设施,无法进行ISPM15附件I规定的热处理和溴甲烷熏蒸处理时,应该允许他们采用其他替代方法,如用磷化氢、硫酰氟进行熏蒸,或使用化学加压浸透以及照射的方法进行处理。按照SPS协定第4条关于等效性的规定,只要出口成员客观地向进口成员证明其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达到进口成员适当的卫生与植物卫生保护水平,各成员应将其他成员的措施作为等效措施予以接受,即使这些措施不同于进口成员自己的措施,或不同于从事相同产品贸易的其他成员使用的措施。但是,部分进口国成员并未承认出口国成员采取的其他可选检疫处理的等效性。对发展中国家的货物出口造成贸易限制。

三、因木质包装原产国的不同,而采用不同的检疫标准。在国际贸易中使用的木质包装材料,由于将会被重复使用、再生产或再循环,最终将很难确定其原产国。所以尽管对不同原产国制定了不同的检疫要求,最后也将很难执行,因而会形同虚设。目前已有部分国家对此提出了异议。但是从上述各国采纳的检疫处理方法可以看出,某些国家仍然将采取不同的措施,比如对来自有松材线虫国家的木质包装要求实施严格的检疫处理,而对来自其他国家的木质包装实施相对宽松的处理方式。

四、部分国家关于木质包装材料的去皮要求,严重影响了国际贸易。ISPM15允许进口国实施去皮要求,但是必须具备科学依据。欧盟提出了去皮要求,许多成员对此表示强烈反对:该要求严重阻碍贸易,并且采纳与ISPM15不同的不合理的去皮要求,不利于促进国际协调一致。目前国际林业检疫研究小组正在对该要求进行审核。因此美国、新西兰、加拿大等国家要求欧盟提供相应的科学依据或风险分析材料,并在研究小组完成审核之后,重新考虑去皮要求。

五、ISPM15的部分指标不甚合理,需要修改。ISPM15以北欧应用的技术指标为基础,因此熏蒸温度并不适用于全世界。为此中国和韩国开展了关于ISPM15溴甲烷熏蒸指标对松材线虫杀灭效果的合作研究,认为ISPM15的指标不能有效杀灭松材线虫。两国已向IPPC提交了修订该技术指标的建议,要求对来自具有松材线虫国家的木质包装的熏蒸时间由16小时延长到了24小时,而且24小时的浓度要分别达到24g/l,28g/l,32g/l(在大于或等于21°C时投药 48g/l,在大于或等于16°C时投药56g/l,在大于或等于11°C时投药64g/l)。上述浓度在ISPM 15中是在熏蒸2小时达到的浓度。

各国聚氯乙烯及其增塑剂安全规定概论(定稿)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