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法学名著推荐
推荐:
1.柏拉图:《法律篇》(前360~347)
2.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前325)
3.西塞罗:《论法律》(前52)
4.奥古斯汀:《上帝之城》(426)
5.阿奎那:《阿奎那政治著作选》(1259~1272)
6.格劳秀斯:《战争与和平法》(1625)
7.霍布斯:《利维坦》(1651)
8.哈林顿:《大洋国》(1656)
9.洛克:《政府论》(下篇)(1690)
10.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1748)
11.卢梭::《社会契约论》(1762)
12.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1764)
13.杰佛逊:《杰佛逊文选》(1787~1826)
14.汉密尔顿等:《联邦党人文集》(1787~1788)
15.潘恩:《潘恩选集》(1776-1794)
16.罗伯斯比尔:《革命法制和审判》(1783~1794)
17.边沁:《政府片论》(1776)
18.康德:《法的形而上学原理》(1797)
19.黑格尔:《法哲学原理》(1821)
20.奥斯丁:《法理学大纲》(1832)
21.梅因:《古代法》(1851),商务印书馆1959年2月版
22.密尔:《论自由》(1859)
23.戴雪:《英宪精义》(1885)
24.凯尔森:《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1945)
25.奥本海等:《奥本海国际法》(1905)
26.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法律的任务》(1942)
27.马利旦:《人和国家》(1951)
28.哈特:《法律的概念》(1961)
29.博登海等:《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1962)
30.富勒:《法律的道德性》(1964)
31.罗尔斯:《正义论》(1971)
32.茨威格特等:《比较法总论》(1977)
33.波斯纳:《法理学问题》(1990)
外国法律文库共计25种、32册
[英]哈特:《法律的概念》,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伯尔曼:《法律与革命——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
施米托夫:《国际贸易法文选》
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
凯尔森:《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
德沃金:《法律帝国》
米尔恩:《人的权利与人的多样性——人权哲学》
詹宁斯等修订:《奥本海国际法》
罗伯特.霍恩等:《德国民商法导论》
贝靳斯:《法律的原则——一个规范的分析》
波斯纳:《法律的经济分析》
加洛法罗:《犯罪学》
韦德:《行政法》
科宾:《科宾论合同》
拉德布鲁赫:《法学导论》
莫里斯:《戴西和莫里斯论冲突法》
劳森:《财产法》
德沃金:《认真对待权利》
马科斯.韦伯:《论经济与社会中的法律》
盖斯特:《英国合同法与案例》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
密尔松:《普通法的历史基础》
吉尔摩:《海商法》
我妻荣:《债权在近代法中的优越地位》
哈耶克:《法律、立法与自由》
丹宁著作: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法律下的自由》
《变化中的法律》
《通向公正之路》
《法律的训诫》
《法律的正当程序》
《法律的未来》
《最后的篇章》
《法律的界碑》
西方法哲学文库——中国法制出版社
1.《论立法与法学的当代使命》
2.《法理学的范围》
3.《法律的成长法律科学的悖论》
4.《法律史解释》
5.《法律论证理论》
6.《法律体系的概念》
7.《共产主义的法律理论》
8.《西方社会的法律价值》
9.[美]本杰明.N.卡多佐:《演讲录、法律与文学》,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1月版。
法学名篇小文丛——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12月
1.[德]鲁道夫.冯.耶林:《为权利而斗争》
2.季卫东:《法律程序的意义》
3.谢怀栻:《大陆法国家民法典意义》
4.[美]格兰特.吉尔莫:《契约的死亡》
5.[日]内田贵:《契约的再生》
6.王泽鉴等:《侵权行为法有未来吗?》
7.[美]L.L.富勒等:《合同损害赔偿中的信赖利益》
8.[日]星野英一:《私法中的人》
9.苏永钦:《私法自治中的国家强制》
其他法律著作:
1.[罗马]查士丁尼:《法学总论》,商务印书馆,1989年12月版。
2.泰格利维:《法律与资本主义的兴起》,学林出版社,1996年12月版。
3.[日]近江幸治:《担保物权法》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4.[台]林诚二:《民法理论与问题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5.[美]罗纳德.德沃金:《自由的法——对美国宪法的道德解读》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
第二篇:法学名著导读
一、试评柏拉图《法律篇》的主要内容和地位。P15
主要内容:
1、立法的最大目的是和平与善意。
2、立法者的首要素质是权力比例意识
3、婚姻继承法的原则是国家利益至上
4、刑法的基本特征是神的利益优于人的利益
地位:
二、试评亚里斯多德《政治学》中的法治理论。
1、法律和国家的关系。两者目的都是为了善德,他们又以公共利益为依归的正义。国家是最高的社团,法律是正义的具体表现。法律的好坏是以正义作为划分标准的,人们服从城邦制定的法律,也就是实现了正义。
2,法律和政体。亚里士多德认为一中小奴隶主阶级为主体的,共和政体,既是最好的又是稳定的。中庸。划分国家政体有两个标志:一是最高治权的执行者人数是多少,二是最高治权的执行者实行统治的目的。君主政体—暴君政体,贵族政体—寡头政体,共和政体—平民政体。正宗政体——变态政体。
3、法治和人治。它是西方法律思想史上最早崇尚法治的人物之一,他主张实行法治。
(一)法治的含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
(二)多数人的考虑要比少数人考虑周到。正确得多。其次,法律不会偏私,具有公正性。
(三)立法。应注意国境的大小和境内居民两个因素,邻邦关系,财产限额和各个家庭子女人数。法律必须变革,但变革要慎重。立法中特别要重视教育。
4、法律定义。法律具有正义性;法律具有普遍性;法律具有平等性;法律具有稳定性与灵活性;法律具有权威性。亚里士多德发表了著名的《政治学》,从而把政治学从古代哲学和伦理学中独立出来。古代希腊哲学家中最博学的人物。创立了第二学园。政体构成三要素思想,既国家的议事机能、行政机能和审判机能。
三、试述亚里斯多德《政治学》中的政治理论。P30
亚里士多德是“古代最伟大的思想家”,是西方最早创立独立的政治学体系的思想家,是古希腊奴隶主中产阶级利益的思想代表。他对城邦国家的产生、本质和目的做了系统地论述。.国家产生的原因。亚里士多德认为国家的产生基于人的本性,因为人是天生的政治动物,人有天然要过道德生活的愿望。.国家产生的过程。亚里士多德认为,国家自然赋予人的本性是过国家生活,但是任何事物的本性都有一个发展过程,只有当它发展到最高阶段时,才充分显露出它的本性,社会也是如此。亚里士多德指出;国家在产生过程中经历了家庭、村落而最终形成了高级完备的社团,它是人的本性的最充分体现。个人只有作为城邦的组成部分,才能满足其自给自足的生活。.城邦的本质。亚里士多德认为城邦是至高广涵的社会团体,它是行业与职能相异的许多分子的集合,是由许多公民各以其不向职业、家庭等参加而组成的有机的整体。.城邦的目的。亚里士多德认为,人的社会生活包括许多内容,城邦的存在不只是为了便于交换,防止互相损害等等。城邦的目的在于实现道德的良善,即以城邦协调各人的功能,导致人类的优良生活。个人和城邦的主要和最终目的都是谋取优良的生活。这是城邦区别于其它社会团体的本质所在。
(二)亚里士多德的政体理论
1 .政体的定义:政体就是城邦的最高政权组织,是城邦一切组织的依据。政体又关涉到全邦人民的生活方式,是公民的生活规范。所以政体是城邦的决定因素,它决定城邦性质。.划分政体的标准。第一是宗旨,看政体是照顾全邦人民的共同利益,还是只照顾一个人、少数人或平民群众的私利。前者为正宗政体,后者为变态政体。第二是人数,看最高治权的执行者是一个人、少数人或多数人,这样共划出二类六种政体。即正宗政体三种,有君主政体、贵族政体和共和政体。又有变态政体三种,它们是僭主制、寡头制和平民政体。.政体三要素。亚里士多德还指出,一切政体都包含有三个要素,即议事部分、行政部分和审判(司法)部分。各个要素的组织如不同,也会导致政体的不同。只有当三个要素都有良好的组织时,相应的政体才是良好的。.理想政体。亚里士多德认为,三种变态的政体都是不良的政体,对任何社会都不适宜。至于三种正宗政体,亚里士多德主张要视社会实际情况来决定。他认为君主政体与贵族政体己经过时,唯有他所认为以中产阶级为基础的共和政体宜于实行。因为在一切城邦中,所有公民可分为极富、极贫和处于两者之间的中产阶级三部分。中产阶级占居城邦公民大多数,可以调和贫富两极的对方,稳定战邦的政治。亚里士多德的政体思想实质是想建立以中等奴隶主阶级为主体的共和政体,以挽救城邦制度的危机。.政体变革思想。亚里士多德还对政体的变革做了分析。他认为变革有两种;一是以较好的新法代替旧法。他认为,成文法不应一成不变,但变革要慎重,如轻率的变革必然消灭民众守法的习性。二是政体的变革,即由于治理不当引起政体的变革,由内讧诉之武力,演化为革命,革命使现行政体变革或是政权由另一个党派控制。
(三)亚里士多德的治国原则思想.必须实行法治。.主张公民轮番为政。.城邦的建立要选择优良的地理位置。.城邦的人口和疆域应大小适应。
四、简述西塞罗《论法律》中关于自然法特性的论述。P47
自然法的本质就是理性,将自然法置于“最高的法”的地位。西塞罗所说的理性是神与人共享的财产,因为人的理性渊源于神的理性。而他所说的神、上帝、和自然都是同义词,故理性法就是自然法。他将自然法与理性法联系起来,认为人是具有理性的,人是由神创造的,神明赋予人以理性。正义以自然为依据,没有自然,便不可能有任何正义。“我们出生是为了正义,法不是以人们的意见为
基础而是以自然为基础。”“自然创造了我们,是为了让我们互相共同分配和享受法”自然是区分人的德性好坏、美丑的标准和依据。
五、简述托马斯阿奎那对法的分类。P80
阿奎那继承并发挥了奥古斯丁的法的分类理论,将法分为四种类型:(1)永恒法:上帝对宇宙秩序的合理安排,指导整个宇宙的规范,是上帝对创造物的合理领导;(2)自然法:是永恒法对人类的关系,是永恒法在人类社会的体现,是人类社会的法;(3)神法:基督教圣经,包括新旧约全书,是自然法和人法的补充,禁止各项罪恶的安排,是用来指导人类精神生活的;(4)人法:人定法,国家制定的法令,人法从属于自然法。
六、试比较洛克和孟德斯鸠的分权学说。P94、P112
洛克是议会主权论的代表,在自然法和契约论中寻求灵感,认为国家从契约中产生,契约的订立者构成社会任然拥有对国家主权的最后决定权。这是因为契约订立者交出去的权利不包括生命、自由和财产权,为了有效的保护这三种权利洛克把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执行权、对外权,并提出了政府解体和革命是思想 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学说在《论法的精神》一书中,主张分权制衡的君主立宪,国王掌握行政权,议会掌握立法权,最高法院掌握司法权。
七、简述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篇章结构。P110
全书中译本共分上下两册,六卷,三十一章。主要内容可概括为:①法律的定义、法律和政体的关系,政体的种类和它们各自的原则(1至10章)。②政治自由和分权学说,英国范例(11至13章)。③地理与政治关系的学说及各种推论(14至19章)。④工业、商业人口、宗教等问题(20至25章)。⑤罗马和法国法律的变革、关于封建法律学说(27至28章,30至31章)。⑥一般性结论(26和29章)。
八、简述卢梭的人民主权思想。P128
主张自由平等,反对大私有制及其压迫;提出“天赋人权说”,反对专制、暴政。在教育上,他主张教育目的在培养自然人;反对封建教育戕害、轻视儿童,要求提高儿童在教育中的地位;主张改革教育内容和方法,顺应儿童的本性,让他们的身心自由发展,反映了资产阶级和广大劳动人民从封建专制主义下解放出来的要求。
他指出,政府应该排除多数人(指统治阶级)意愿的影响,捍卫自由、平等和公正。
卢梭的政治哲学中最主要的原则是政治不应与道德分离。当一个国家不能以德服人,它就不能正常地发挥本身的功能,也不能建立对个人的权威。第二个重要的原则是自由,捍卫自由是国家建立的目的之一。这也是法国大革命由政治革命而社会革命,再由社会革命而道德革命,规模和程度远超英美的一个渊源
九、写一篇关于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一书的读后感。见附录、P140
十、试述《联邦党人文集》中关于司法权的论述。P174
汉密尔顿在《联邦党人文集》第78和79篇里,对司法独立作过精彩的论述,他区分了司法独立的两个运行目标,并解释了忠于职守条款和酬金条款怎样实现这些目标。首先,他将司法独立视为一种组织上的独立,能抵御国会和总统的侵犯,从而保有对两政治部门的制约作用,他在为法官终身任职辩护时指出:“如从法院应被视为限权宪法限制立法机关越权保障出发,司法人员职位固定的理由即甚充足,因除此而外,并无任何其他规定更能使法官得以保持其独立性,而法官的独立实为其执行上述艰巨任务必须具备的条件。”在捍卫酬金条款时,他又指出:“最有助于维护法官独立者,除使法官职务固定外,莫过于使其薪俸固定。……对某人的生活有控制权,等于对其意志有控制权。在任何置司法人员的财源于立法机关的不时施舍之下的制度中,司法权与立法权的分立将永远无从实现”。其次,汉密尔顿又称司法独立为法官裁决个案时抵御多数人及其他外部干预的缓冲器,这时,司法独立更多的是充任了维护司法公正的作用,“坚定、一贯尊重宪法所授之权与人权乃司法所必具的品质,绝非临时任命的司法人员所能具备。短期任职的法官,不论如何任命或由谁任命,均将在一些方面使其独立精神受到影响。
十一、试述梅因对自然法理论的批判。P254
他并不否认历史上存在过自然法,但他认为古代人并不具备令人生存的环境。可是自然法却把过去和现在混淆起来了,自然法理论是今人强加在古人身上的一种偏见,它具有先验性和反历史倾向。他深入研究了“自然状态”、“自然法”等说法,断定这些说法都是“教条”和“幻想”。他清算了自然法理论所产生的不良后果。他指出,这些理论不但使注意力离开了可以发现真理的唯一出发处,并且当他们一度接受和相信了以后,就有可能使法律学以后各个阶段都受到其最真实和最大的影响,因而也就模糊了真理。假设和传播这种自然法理论都是极其有害的,他在法国已造成了“无政府混论状态”。
十二、试评述梅因关于进步社会法律演进的公式。P258
从身份到契约这一公式虽然有种种不足,但它准确地把握了19世纪以前人类社会演进的本质规律和特点,阐明了人类社会从奴隶社会、封建社会的家族、集体或等级束缚下解放出来,过度到自由资本主义社会的历史进步意义。因此在指出梅因学说的历史局限性的同时,也应当肯定其学说对法律发展及法学史的巨大贡献。
第三篇:世界法学名著集锦
世界法学名著集锦
标签:文化 杂谈
1.柏拉图:《法律篇》(前360~347)
2.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前325)
3.西塞罗:《论法律》(前52)
4.奥古斯汀:《上帝之城》(426)
5.阿奎那:《阿奎那政治著作选》(1259~1272)
6.格劳秀斯:《战争与和平法》(1625)
7.霍布斯:《利维坦》(1651)
8.哈林顿:《大洋国》(1656)
9.洛克:《政府论》(下篇)(1690)
10.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1748)
11.卢梭::《社会契约论》(1762)
12.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1764)
13.杰佛逊:《杰佛逊文选》(1787~1826)
14.汉密尔顿等:《联邦党人文集》(1787~1788)
15.潘恩:《潘恩选集》(1776-1794)
16.罗伯斯比尔:《革命法制和审判》(1783~1794)
17.边沁:《政府片论》(1776)
18.康德:《法的形而上学原理》(1797)
19.黑格尔:《法哲学原理》(1821)
20.奥斯丁:《法理学大纲》(1832)
21.梅因:《古代法》(1851),商务印书馆1959年2月版
22.密尔:《论自由》(1859)
23.戴雪:《英宪精义》(1885)
24.凯尔森:《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1945)
25.奥本海等:《奥本海国际法》(1905)
26.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法律的任务》(1942)
27.马利旦:《人和国家》(1951)
28.哈特:《法律的概念》(1961)
29.博登海等:《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1962)
30.富勒:《法律的道德性》(1964)
31.罗尔斯:《正义论》(1971)
32.茨威格特等:《比较法总论》(1977)
33.波斯纳:《法理学问题》(1990)
外国法律文库共计25种、32册
[英]哈特:《法律的概念》,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伯尔曼:《法律与革命——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
施米托夫:《国际贸易法文选》
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
凯尔森:《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
德沃金:《法律帝国》
米尔恩:《人的权利与人的多样性——人权哲学》
詹宁斯等修订:《奥本海国际法》
罗伯特.霍恩等:《德国民商法导论》
贝靳斯:《法律的原则——一个规范的分析》
波斯纳:《法律的经济分析》
加洛法罗:《犯罪学》
韦德:《行政法》
科宾:《科宾论合同》
拉德布鲁赫:《法学导论》
莫里斯:《戴西和莫里斯论冲突法》
劳森:《财产法》
德沃金:《认真对待权利》
马科斯.韦伯:《论经济与社会中的法律》
盖斯特:《英国合同法与案例》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
密尔松:《普通法的历史基础》
吉尔摩:《海商法》
我妻荣:《债权在近代法中的优越地位》
哈耶克:《法律、立法与自由》
丹宁著作: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法律下的自由》
《变化中的法律》
《通向公正之路》
《法律的训诫》
《法律的正当程序》
《法律的未来》
《最后的篇章》
《法律的界碑》
西方法哲学文库——中国法制出版社
1.《论立法与法学的当代使命》
2.《法理学的范围》
3.《法律的成长法律科学的悖论》
4.《法律史解释》
5.《法律论证理论》
6.《法律体系的概念》
7.《共产主义的法律理论》
8.《西方社会的法律价值》
9.[美]本杰明.N.卡多佐:《演讲录、法律与文学》,中国法制出版社,年1月版。2005
法学名篇小文丛——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12月
1.[德]鲁道夫.冯.耶林:《为权利而斗争》
2.季卫东:《法律程序的意义》
3.谢怀栻:《大陆法国家民法典意义》
4.[美]格兰特.吉尔莫:《契约的死亡》
5.[日]内田贵:《契约的再生》
6.王泽鉴等:《侵权行为法有未来吗?》
7.[美]L.L.富勒等:《合同损害赔偿中的信赖利益》
8.[日]星野英一:《私法中的人》
9.苏永钦:《私法自治中的国家强制》
其他法律著作:
1.[罗马]查士丁尼:《法学总论》,商务印书馆,1989年12月版。
2.泰格利维:《法律与资本主义的兴起》,学林出版社,1996年12月版。
3.[日]近江幸治:《担保物权法》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4.[台]林诚二:《民法理论与问题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5.[美]罗纳德.德沃金:《自由的法——对美国宪法的道德解读》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
第四篇:十大法学名著
《历史深处的忧虑——近距离看美国》——林达(关于美国的故事性书籍)《政法笔记》——冯象(案例随笔)
《制度是如何形成的》——苏力
《法治及其本土资源》——苏力
《法理学:法哲学与法律方法》——博登海默(法理学教材)
《正义论》——罗尔斯(思辨难度颇大)
《论法的精神》——孟德斯鸠(百科全书)
《乡土中国》——费孝通(通俗易懂)
《论犯罪与刑法》——贝卡利亚(对犯罪与刑法原则进行系统阐述)《法辨:中国法的过去、现在、未来》(论文集)
第五篇:法学名著读书笔记
法学名著读书笔记
黄迪安
主编:严存生
西方法律思想史是法学专业本科的基础理论性课程,这本书是许多学校作为本科阶段的教材使用的,但由于我是跨专业的,所以在此选读这本书,以帮助自己进一步理解法的精神,认识居于法律深层次的法律观念,法学名著读书笔记。并且学习西方法律思想史,也非常有益于提高人的理论思维能力,所以也推荐给大家阅读。
西方法律思想史是以研究西方的法律观念演化历史为对象的一门学科。这里所谓“西方 ”,就是一般所指的西欧和北美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史”就是从古希腊以来的西方约3000年的历史,包括近现代史。本书以历史时间为线索,介绍了各个不同时期形成的不同法学思想派别以及代表人物。本书的绪论部分对西方法律思想史的发展阶段和法律观念做了说明,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后面的各个法学派别的思想内涵。总的来说,西方的法律思想像整个西方文化一样,都源于古希腊罗马,然后随着西方社会的发展而发展。纵向的发展大体可以分为以下四个阶段:
(一)古希腊罗马阶段。这是西方法律思想的萌芽和产生时期。在这个时期的初期,法系律思想还和哲学混为一谈,后来才产生了职业放学家对阶层,读书笔记大全《法学名著读书笔记》。在这一时期里,许多著名的哲学家,如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都得法律思想影响都很深远,他们为后来的各种理论奠定了基础,从而也奠定了西方法律思想的基矗这一时期占主导地位的法律思想史自然法观念,这种观念的产生在苏格拉底时期便已出现了萌芽,后来逐渐丰富,到了希腊化时期经过系统化之后又传到罗马,然后广为传播,对当时的罗马法律制度造成了重大的影响,而且还成为后来整个西方法律思想的主流。
(二)中世纪阶段。在这一时期里基-督教神学占统治地位的意识形态,它接受了古希腊罗马的自然法观念,对之进行了神学的改造,形成了基-督教神学的自然法学。这是的刚刚从哲学中脱离出来的法学又在此丧失了自己的独立性,成为了神学的婢女,也造成了法律思想发展中长期的停滞状态。不过,在此时期,古希腊罗马的自然法观念,却也通过基-督教神学这种形态,得以保留并流传至今。
(三)自由资本主义阶段。中世纪末,资产阶级的思想家批判了中世纪基-督教神学的自然法,创立了古典自然法学。在这一时期里,法学重新获得其独立性,法学家开始以人的眼观来认识法律现象。这使西方的自然法学进入到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并达到鼎盛状态。这个时期产生了一批著名的法学家和法学名著,它使得西方的法律观念上升到一个新的水平,有了真正的法治观念。但总的思想观念还比较统一,学派对立并不明显。
(四)帝国主义阶段。这个时期出现了许多与长期占主导地位的自然法学相对应的实证主义法学流派。开始有了历史法学和分析法学,后来又有了社会法学。它们提出了一套自然法学完全不同的法律观念,这使得自然法观念一度衰落,同时也使人们对法律的认识更加丰富。一方面,各个派别中不断地分化出许多支派,形成了派别林立的局面;另一方面,各个学派又在研究方法和观点上互相吸收借鉴,出现了渐渐统一的趋势。
横向来说,西方人对法的理解种类很多,归纳起来有三种法律观念,即自然法观念、规则法观念和活的法观念。
首先来说说自然法natural law 或 law of nature。这种法律观包括了如下几方面的内容和观点:法从本质上说是人的规律,因此,立法者必须以客观规律为基础,对人的行为的规定不能有违客观规律;法根源于人永恒不变的社会性和理性,真正的法律是由人所发现的人的规律和行为准则,因此国家制定法应该建立在理性意志的基础上,而非个人意志的表现;法的功能和目的在于实现正义;法律作为一种行为准则能够教人们辨别是非善恶,因此法应当富有道德性,不符合道德的法律就不是良法和不具有正义性。
其次规则法观念,即是认为法是一种纯粹的规则或规范体系,是分析法学派提出的把研究焦点由法的价值目标投向国家法的结构形式的法律观念。其主要内容如下:真正的法是国家制定的法律,即“国家法”;国家法由法律规则构成,是一个法律规则或法律规范的体系;法律规则或法律规范是中性的,价值无涉;一个由立法机关制定的好的法律规则体系足以解决各种社会问题,执法者只须遵循推理规则即可,只是法律推理的工具,而不应该享有任何执法的自由裁量权(韦伯对此概括为“现代的法官指示自动售货机,投进去的是诉状和诉讼费,吐出来的是判决和丛法典上抄下来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