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法学的简介
高考热门专业:法学类专业就业前景分析与展望可以说,我们的生活处处离不开“法”,但这是否说明,法学类专业就业前景光明呢?法学类的学生,是不是一定就要去当律师,当法律顾问呢?
随着国家经济、科技和社会的发展,我国法制建设也处在一个迅速发展和逐步完善的时期,特别是我国“入世”以来,社会对法律专门人才的需求急剧增加,各经济组织、律师事务所对法律专门人才的需求尤为突出。同时这也对高校培养高层次法学专业人才提出了新的标准和要求。到目前为止,全国已有390多所院校开设了去学本科专业。法学涉及的范围非常广泛,与我们的日常生活密切相关。比如,做生意签订合同要懂合同法,与工作单位发生纠纷要懂劳动法。另外,像研究犯罪问题的刑法、研究如何打官司的诉讼法、研究国家之间关系的国际法等,也都在法学的研究范围之内。学习法学,还能够了解为何要制定法律,并学习如何依法处理事件和问题。
我国目前的法学类专业设置一种是专门的法学院学院;还有一种是综合性大学里的法律系或法学院等。专门的法学院学科划分较细,专业化程度高,可使学生接受系统的教育;综合性大学里的法律系或法学院的特色在于可以发挥多学科优势,学生可以跨系选课,有利于建立完整的知识体系。
一、法律系专业和前景分析
法律系常设的专业有民商法学、经济法学、刑事法学、国际法学、环境法学、涉外法律专业等专业方向。
就业现状和未来职业发展分析: 法学专业是朝阳学科,从社会需要来看是大有发展前景的。从法律系毕业生就业现状来看,他们拥有扎实的专业基础,能够在检察机关、审判机关、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仲裁机构和法律服务机构从事法律服务工作。就业前景非常广泛,做警官、检察官、法官、行政机关公务员;到大公司主管法律事务;做律师:到高校做法学教师;到研究所做法学研究者都是不错的选择。
但不可否认的是,相对于经济类、财经类等一些专业就业难度来说,法学类就业出路较
窄。甚至是重点大学的毕业生,也因为种种原因没有进入法律系统的。究其原因主要还是社会对法律人员素质要求非常高,再加上法院、律师事务所等相关法治部门无法接受这样大批的学生涌入,多数学生毕业后只能转行。
法学类专业对人才素质、学历需求较高。他们不仅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素质,还要有深厚的专业知识背景和跨学科的行业知识。随着近年来对法学人才的学历要求越来越高,法学类专业毕业的本科生就业情况并不乐观。但高学历的法学专业研究生,特别是与经济、国际交往相关联专业的研究生,就业前景广阔。
法律系专业的学生其职业发展方向就是在转行时,大多数也选择在与“法”相关联的行业,或在企业任职做法律顾问、或做媒体的法制版编辑、记者等。有的根据其个人性格特点、专业特长转换专业,在“法”岗位对其紧闭大门的时候,他们没有挤独木桥,而是独僻蹊径,在企业、公司的商务部任职,他们的专业知识在商务合同的签订、谈判、维护企业利益方面也发挥了重要作用,自身的价值也在实际应用中体现出来。
二、薪酬水平与就业难度
法学类专业整体薪酬水平,相比之下比其他行业要高些。能者多劳,拿律师来说,年平均收入在1 O万元左右。当然律师事务所不同,以及资历深浅也直接关系到律师的收入。从事不同性质的案件,比如经济、金融、证券、房地产等涉外官司,年轻的见习律师一个月可能只有千元左右,资深律师一年赚500万元不成问题。而婚姻、劳动法、知识产权等之类的案件,律师收费较低。而在企业做法律顾问的,也有着不菲的收入。
三、专家建议
由于法学还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法律系学生在充分学好本专业理论知识的情况下,还要深入生活,参加各种实践活动,如到公、检、法机关以及律师事务所等实习,学习实务操作,获得一些经验,并检验理论知识的正确性。法学天生是、“以人为本”的科学,所以学生绝不能脱离社会,否则就是闭门造车。
法律系学生在进入大四学习时,只要有各种可能的就业选择,都要尽最大努力去尝试(主要是参加各类招聘会和人才交流会)。此时,可借助在校就业指导中心老师的帮助或专业的职业生涯规划咨询机构来规划自己的职业道路。
此外,学生可以选择考研、参加司法考试、参加国家机关公务员考试等来拓宽自己的就业渠道。或根据自己的兴趣和社会需要,学习一技之长,比如速录技术,进入法院当书记员也是不错的就业渠道之一。最关键的是不要眼高手低,有时并不是没有就业岗位,而是学生不愿去做而已。
高考热门专业——法学专业就业与前景
法学专业,曾是被人们公认为铁饭碗的好专业,但是随着公检法单位人员的饱和、法学毕业生人数暴增等,法学就业的寒冰期已到来。而这种现象已经不仅仅存在于一般本科生就业的情况中,一些知名的法学院校也存在着同样的问题。
最近武汉大学爆出300名硕士生就业难的问题。法学,真的就成了人们心目中的专业好就业难的专业吗?我国正处于由行政体制社会向市场经济社会的转型时期,法学专业正经历着阵痛与新生,法学还是有那么一系列的就业热门方向,正在升温回暖。
一、律师
依旧的黄金职业。律师这个词总会让人想起思维敏捷、风度翩翩等词语,与枯燥的公检法从业环境相比,一直是年轻的毕业生们的理想选择。律师也作为社会公认的高收入阶层,是身份和地位的象征。加入WTO,律师是最大的受益者之一,懂英语和国际法的律师职业前景十分看好。律师的收入根据能力大小,高的年薪能拿到30万元甚至数百万元,低的可能只有1万元左右。根据经济法、劳动法、知识产权的专项不同,收入也会有差别。目前我国对律师的从业资格采取的是严格准入制度,必须通过全国 司法考试。
二、法律顾问
毕业生们的新选择。法律顾问是我国目前法学专业毕业生就业人数最集中的一部分。主要服务于企业的法律事务部、法律咨询部以及知识产权部等,还有一部分供职于政府法律咨询部门,但是这一部分不是一般本科生能够做到的,一般政府部门对咨询人员的学历要求较高。至于薪水,外企中的法律服务人员年薪10万左右,要求精通英语或某国语言;大型国企和民营企业开价在年薪在5~7万左右,但是对于不同的大学和专业也有所不同,比如深圳华为集团和中兴在西南政法大学的本科毕业生中开价分别为年薪10万和8万;小型企业开价则在年薪2万左右。
单学科就业:让优势发挥到最大。除了律师和法律顾问人员之外,由于法学概念上的广泛涵盖性,也存在着大量的单学科优势就业。一般此类职位对专业要求较高,人数较少,但薪水绝对高。
一、会计师、审计师等财会人员
三峡工程的审计风暴让人们意识到了审计师的威力,其实这类财会人员早已在我国展示
着自己的专业优势。此类从业人员一般是经济法专业出身,民商法和行政法出身也是被允许的,但是要成为注册会计师则需要考试。这类人员由于精通我国商法、税法、经济法和审计法等的相关规定,被企业家们青睐。很多毕业生也喜欢独立创业,成立自己的会计师事务所等。
二、证券业从业人员
证券业从业人员的待遇从目前来看虽然不能像2000年以前那么风光,但是高薪水的诱惑依然是毕业生们所看中的,一般可达到年薪8万左右。此类人员要求对商法与经济法的专业学习达到炉火纯青的地步。
三、环境评估方面从业人员
这是一类新的就业方向,是最近环境法的相关规定和社会对环境保护意识催生的一种职业。我国《环境影响评估法》要求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需要获取有环境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环境影响报告表》方可申报。此类从业人员要求娴熟的环境法专业知识,工资就目前情况来看,如果是大中型发展城市,年薪10万以上,中小型城市也有8万左右。
四、新型商务律师
此类律师不同于一般律师。他们一般有自己的律师事务所,主要针对商务活动中的法律问题开展工作,比如代理追债、代理商务谈判等。此类律师可能身兼好几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或者外部董事,其薪水可想而知。年薪上百万亦有可能,但是专业知识的要求确实是一般人不能企及的,还需要时间的磨炼。
五、职业侦探人员
法学涵盖的刑事侦察专业一直是法学的热门,但是最近出现的职业侦探从业人员,也说明了法学其实可以有很多条路可以变通,但首先是自己的专业知识过硬。此类人员一般从业于某某调查公司,如上海need007调查公司等,年薪也很丰厚。
六,司法鉴定从业人员
司法鉴定人员是从法医学、刑事侦察学等专业中产生的。目前我国强调诉讼法律程序中的司法鉴定环节给这类就业开拓了市场。其实该类从业人员的薪水一直都很高,因为它的高技术含量和从业人员少的原因,导致了好的司法鉴定中心从业人员工作可以达到20万以上,但入行的门槛也比较高。
七、影视法律顾问从业人员
此类人员一般跟在影视大腕们的身边,虽然不是很出名,但是钱绝对是赚得不少。此类人员不仅需要熟悉我国影视方面的法律法规,而且各类专业知识必须都十分全面和详尽。目前,我国影视制品中的“法律弱智”现象严重干扰了我国的法律宣传工作,影视法律顾问这个职位也应运而生,他们担当着影片的法律问题的准确性和正确性的保障,也必须处理有关影片的制作、发行等各个方面的问题。对于薪水问题,目前还没有具体标准,就要看你跟定了哪位导演或者制片人了。为此,很多法学院校开设了广电专业。
八、房地产咨询从业人员
房地产的火暴也带动了一些产业,由于房地产业的政府监管力度和法律上的漏洞,房地产法专业的毕业生很受房地产商的青睐。当然也有很多毕业生设立或者加盟房地产咨询公司,为一般民众提供房地产合同书写等相关法律服务,当然后者的薪水是不能和前者比的,前者年薪可以达到15万左右,但是后者只能在5万左右徘徊。
九、政府强制监管部门
这类职位很多人都没有听说过,但是恰恰就是这些职业,不仅保障了国家的职能行使,也为自己谋得了安身之本,比如:进出口动物检疫局、烟草专卖局、监狱管理部门等。很多时候,此类单位招收职员的时候都会困惑:除了学政法的之外,我还能招谁?因为全国没有
一个大学有相关对口专业的设置,或者此类专业的毕业生少之又少。但是从业人员的工作则须根据学校的知名度和区域来划分了,西南政法大学毕业生供职于深圳市进出口检疫局的可达到年薪25万左右的水平。
十、法制宣传人员
此类人员应该是边缘学科发展和适应我国现实法律宣传需要而产生的,主要就业单位为中央及各省市机关报纸以及专门的法制宣传报纸,如《法制日报》以及各大电视台法制栏目,如今日说法、拍案说法等。至于此类人员的年薪层次各有不同,它涉及所在单位的级别、从事的事务以及个人的相关原因,但是年薪最低也不会低于5万,电视台整体上比报纸宣传工作的从业人员略高,不会低于年薪9万。
目前法学就业存在着困境,但是前途还是很光明的,举个很小的例子:就个人律师的拥有量而言,根据2002年的统计资料,全国现有律师12万人,平均每万人拥有律师的数量仅0.8个,这个比例不但低于发达国家(美国30人,英国15人),而且还低于一些发展中国家——如巴西和阿根廷就分别达到了20人和12人。就企业方面讲,我国现有企业5 000万家,仅有4万家聘请了律师当法律顾问。目前法学面临的种种挫折,只是暂时的。作为法律人或者有志于从事法律工作的高三学弟学妹们,不应坐享其成或者坐以待毙,应当善于开拓,挖掘自己的潜力,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靠我们大家的努力,寒流过后一定会迎来法律专业的春暖花开。(高考金刊)
主要课程
法理史、中国法制史、宪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民法、商法、知识产权法、经济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等
相关专业
监狱学、知识产权、社会学、政治学与行政学、治安学、刑事侦察技术、经济犯罪侦察2010年中国大学法学专业10强排行榜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武汉大学中国政法大学清华大学复旦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吉林大学浙江大学西南政法大学
第二篇:法学概论课程简介
《法学概论》课程简介
适用专业:公共事业管理学
总学时:54 理论学时:54 实验学时:0 考试性质:考试课
一、课程的性质、地位和教学目标
1、课程的性质、地位
《法学概论》是公共事业管理学专业的专业必修课程之一,是一门系统讲授马克思主义法学基本原理,概要论述法学基本原理和基本知识的课程。作为一门综合性的法学课程,内容包括法学基础理论,宪法、民商法、刑法、行政法、诉讼法等主要部门法律及国际法的基础知识,其目的在于帮助学生掌握重要的基础性的法律知识,提高法律意识,并具有一定的法律思维能力,为学生学习其他与法律相关的专业课程奠定基础。
2、教学目标
《法学概论》的教学目的是普及法学知识,加强法制教育;为学习本专业的有关课程或其他法律课程奠定必要法学的知识的基础。
为此,要求生通过本课程的学习,概要地掌握法学的一般原理,了解我国宪法及其他基本法律的主要规定,增强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并能够运用所学法律知识解决实际生活中的一般法律问题。
二、教学方法、教学手段
为了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在授课过程中,教师比较注重教学手段的多样化。目前,全体教师都能使用计算机进行辅助教学,能自己动手制作课件进行多媒体教学;此外,在教学过程中开展了课堂小组讨论,以法律案例为载体进行启发式教学,通过师生互动和学生之间的讨论和交流,提高学生的法律法规的实际应用能力,从法学的基本原理入手,通过具体案例的分析和探讨,进而了解并掌握我国法律的基本原理和基本内容,加强学生法制观念。丰富的教学手段调动了学生学习的热情和积极性,为提高教学质量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三、考核办法
本课程为考试课,考核方法为期末考试、平时考核相结合。其中,期末考试采取闭卷笔试的方式,考试时间为120分钟,成绩占50%。考试题型主要为名 词解释、选择题、简答题和论述题和案例分析,其主要内容以教学大纲为指导,平时考核成绩占50%,平时考核包括作业和平时上课情况、阶段测验、案例分析的小组讨论等方面。
四、实践教学环节
1、名称:无
2、主要内容与要求:无
五、作业要求
根据教学计划的安排,每8学时安排一次作业,作业形成文稿形式上交。及时检查作业完成情况并解答学生普遍性的问题。作业题型按照大纲规定的知识、能力、素质结构比例要求来安排。
六、本课程与其它课程的联系
学习法学概论,应有一定的社会科学知识为基础,法学概论课程的开设时间在原则上应放在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等基本的公共基础课之后。同时,本课程作为公共事业管理学专业的基础理论课程之一,在学科体系中处于承前启后的地位,为后续专业课程如卫生法学、卫生监督学等学科的学习打下良好的基础。
七、教材和参考书目
1、法理学(第二版),张文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
2、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美]博登海默: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3、宪法学导,张千帆,法律出版社,2004
4、宪法精解,蔡定剑,法律出版社,2004
5、宪法学案例教,焦洪昌、姚国建,知识产权出版社,2004
6、比较宪法与行政法,龚祥瑞,法律出版社,2003
7、中国物权法原理,孙宪忠,法律出版社,2004
8、民法总论,梁慧星,法律出版社,2004
9、侵权行为法研究,王利明,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10、11、12、13、中国民法学,李开国,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民法债编各论,[台]黄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 债法总则研究,杨立新,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 刑法学,张明楷,法律出版社,199914、15、16、17、18、19、20、行政法学,朱新力,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姜明安,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 刑事诉讼法,陈光中,北京大学,2002 民事诉讼法,刘家兴、丛青茹,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沈岿,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 现代国际法学,黄亚英,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 国际私法导论,屈广清,法律出版社,2003 3
第三篇:北大法学教授简介
考研集训营,为考生服务,为学员引路!
北大法学教授简介
朱苏力
研究领域:中国法律 西方法律史 美国商税法 法社会学 美国法律制度 法哲学 法律经济学分析 比较法 比较法律文化
凯程考研集训营保录班,是全日制封闭式高三式,成立于2005年4月,是我国最早从事高端全科保过辅导的正规培训机构,由英语名师索玉柱教授、政治李海洋教授为代表的教研组组成。被学员一致公认业界授课质量最好,服务最到位,应试效果最显著。凯程教育以“专业、负责、创新、分享”的办学理念,突出“高命中率、强时效性、全面一条龙服务”的特色,成为考研学子选择专业课辅导的首选。九年来已有千余位考生在凯程的帮助下顺利考取北大、清华、人大、北师大、中传等全国著名高校,引发业界强烈关注。
凯程考研集训营作为考研精品辅导的领航者,可以很自信的讲在业内始终保持着最高的考研上线率,一次性的上线率(含A、B线)已经接近95%。最大亮点:
与其他机构不同,凯程考研集训营是名师小班授课的全日制考研特训机构,凯程考研集训营对英语、数学、政治都有被实践检验了的独一无二的教研和系统的方法。按高分计划辅导要求学员,在法学、法硕、金融、医学、艺术等专业具有压倒性的专业课辅导优势和经验,在清华、北大、人大、中传具备核心的院校资源和优势;优势专业和优势院校奠定了凯程考研集训营的高端品质。机具个性化的辅导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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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学测试+每日测验+每周小测+每周计划+每周计划完成情况全部载入档案袋,详细掌握每一位学员的学业进展;根据学员细致的情况指导今后每一步的学习和10月份的志愿报考。
有考研择校问题,对考研复习不熟悉的地方,请联系凯程咨询老师。
简介:北京大学法学学士,美国麦克乔治法学院商法税法硕士,美国亚里桑那大学法律交叉学科研究博士,1999 年— 2000 年美国哈佛大学访问学者,2000 年 4 月耶鲁大学法学院访问学者,现为北京大学法学院院长。
主要著作:《法治及其本土资源》(1996),《制度是如何形成的》(1999)《阅读秩序》(1999),《送法下乡》(2000)以及几十篇学术论文和书评
周旺生
研究领域:法理学 立法学 西方法理学研究
简介:北京大学法学硕士,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理论专业博士生导师,北京大学 立法学 研究中心主任,国家教委跨世纪优秀人才,北京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建设顾问,中国法理学会副会长。获国务院特殊贡献专家奖励。兼任:全国人大常委会研究室研究员,中华全国总工会法律顾问委员会委员,河北省人大常委会法律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大连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吉林大学、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客座教授,中关村科技园区立法顾问。1989 - 1990 年在澳大利亚墨尔本大学作访问研究。多次在香港和澳门作短期讲学。1996 - 1997 年在美国伊利诺依斯大学作访问研究。1995 年、2003 年两次被评选为北京大学十佳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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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著作:《立法学》(1988);《立法论》(1994);《规范性文件起草》(1998);《法理学》(2002);
《立法学》(2004);《立法:原则·制度·技术》(1994);《立法学教程》(1995);《立法学》(1998、2000);《当代中国立法》(1998);《法理学》(2000);《法理学》(2000、2003);《立法研究》(1 - 4 卷主编,2000 - 2003);《中关村立法研究》(2001);《法学概论》(2003);《中国法律制度》(2000);《地方立法质量研究》(2002)。发表学术论文 30 余篇。
张骐
研究领域:法哲学的基本问题,如法的价值、法律责任等;法律推理;司法先例制度;公民社会与法治;产品责任法
简介:吉林大学法律系法学学士,北京大学法理学硕士、博士,美国斯坦福大学人文与科学学院访问教授,2004 年 9 月- 2006 年 6 月;美国哈佛大学哈佛燕京学社访问学者,2003 年 8 月- 2004 年 6 月;美国耶鲁大学法学院高级访问学者,2003 年 1 月- 2003 年 7 月;日本北海道大学法学院访问教授,2002 年 7 月;德国海德堡大学法学院访问学者,1999 年 10 月- 2000 年 4 月;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访问学者,1995 年 8 月- 1997 年 6 月;
主要著作:《法律推理与法律制度》,山东人民出版社,2003 年;《法律:一个自创生系统》,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 年。《法理学》(国家级重点教材),第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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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宗灵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 年;《法理学与比较法学论集——沈宗灵学术思想暨当代中国法理学的改革与发展》(与沈宗灵、罗玉中合编)北京大学出版社、广东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 年。发表学术论文十余篇
李贵连
研究领域:中国法制史 保险法学
简介: 1969 年湖北大学法律系(今中南 财经政法 大学)毕业,1981 年北京大学法学硕士
主要著作:《沈家本年谱长编》台湾成文出版社,《沈家本传》法律出版社,《近代中国法制与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二十世纪中国法学》(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中国法律思想史》(主编)北大出版社。
贺卫方
研究领域:外国法制史 西方法律思想史
简介:法学学士(西南政法大学,1982),法学硕士(中国政法大学,1985),曾在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做访问学者。1985 年起在中国政法大学任教并主持《比较法研究》季刊编辑工作。1995 年调至北京大学任教。现任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同时担任《中外法学》主编,北京大学司法研究中心主任等职务。兼任全国外国法制史学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比较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以及国内多所大学名誉或兼职教授。自 2000 年起指导博士研究生,专业方向为外国法制史和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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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法律思想史。
著作及译作:《新波斯人信札》(与梁治平、齐海滨、石泰峰等合著),贵州人民出版社 1988 年。《外国法制史》(与由 嵘、张学仁、高鸿钧、杨联华合著),北京大学出版社 1992 年;台湾版由五南图书出版公司于 1993 年印行。《美国学者论中国法律传统》,与美国汉学家 Karen Turner 及高鸿钧合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4 年。《走向权利的时代》(副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5 年,1999 年修订版。《法边馀墨》,法律出版社 1998 年; 2003 年第 2 版。《中国法律教育之路》(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7 年。《司法的理念与制度》(司法文丛之一),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8 年。《美国法律辞典》,美国 Peter G.Renstrom 编,主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8 年。《法律与革命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美国 Harold J.Berman 著,与高鸿钧、张志铭、夏勇合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1993 年。《比较法律传统》,美国 M.A.Glendon , M.W.Gorden and C.Osakwe 合著,与米健、高鸿钧合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3 年。《比较法总论》,德国 K.Zweigert & H.Koetz 合著,与潘汉典、高鸿钧、米健合译,贵州人民出版社 1992 年;修订版,法律出版社 2003 年 1 月。《比较法律文化》,美国 Henry W.Ehrmann 著,与高鸿钧合译,三联书店 1990 年。修订本,清华大学出版社 2002 年。《二十世纪的中国:学术与社会 法学卷》,与苏力合编,山东人民出版社 2001 年版。《具体法治》,法律出版社 2002 年 1 月版。《英国法和法国法》,法国 R.David 著,与潘华仿、高鸿钧合译,清华大学出版社 2002 年版。《运送正义的方式》,上海三联书店 2002 年 12 月版。《超越比利牛斯山》,法律出版社 2003 年 9 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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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学术论文、译文及学术短文总计 80 余篇。
武树臣(兼职教授)
研究领域:中国法律思想史、中国传统法律文化。
简介: 1978 年 2 月考入北京大学法律学系学习,1982 年 2 月毕业留系任教,先后被评为讲师、副教授、教授。1994 年 9 月被评为北京大学首批中青年学术骨干,1996 年 6 月被评为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1992 年 4 月任系副主任。1993 年 9 月在张国华教授指导下在职攻读博士学位,1996 年 2 月毕业并获得博士学位。1997 年 4 月调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工作,继续在北京大学法学院招收和指导中国法史博士研究生。为香港回归培养法律 人才获 国家教委国家级教学成果奖二等奖(1997.10)及北京市政府北京市普通高等学校教学成果奖一等奖(1997.9),主持撰写的《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国家七五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项目,北京大学出版社 1994 年)获北京市第四届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著作一等奖(1996.12)。
社会兼职:中国法律思想史研究会会长(1996 年),国家教育委员会、教育部高等学校法学教学指导委员会第一届(1997.1 - 2001.4)、第二届(2001.4 - 2005.4)委员,中国比较法研究会副会长(2001.7),北京市法学会副会长(2002.1)。
研究成果:《中国法律思想史纲(上下)》,甘肃人民出版社,1984 年 8 月、1987 年 1 月。《中国法律思想史资料选编》,法律出版社,1983 年 1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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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维埃行政法总论》(译),北京大学出版社,1985 年 10 月。《中国法律史》,法律出版社,1986 年 12 月。《科技法律手册》,光明日报出版社,1987 年 10 月。《中国法律思想史》,北京大学出版社,1988 年 10 月。《法律文书写作》,光明日报出版社,1988 年 12 月。《嘉靖新例》(点校),中国稀见法律典籍 集成乙编二册,科学出版社,1993 年 9 月。《中国法律思想史》,台湾汉光书局有限公司,1993 年 10 月。《中国法律思想通史》(第一卷、第二卷),(国家七五重点项目)山西人民出版社,1994 年 9 月。《基本人权总论》(译)西方人权学说(下),四川人民出版社,1994 年 4 月。《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国家七五重点项目),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 年 8 月。《法理学》,法律出版社,1995 年 6 月。《中国法律思想史概论》,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6 年 8 月。《中国传统法律文化鸟瞰》,大象出版社,1997 年 12 月。《法家思想与法家精神》,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1998 年 3 月。《法律社会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 年 9 月。《武树臣法学文集》,光明日报出版社,1998 年 9 月。《法学基础》,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9 年 3 月。《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辞典》,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 年 10 月。《中国法律史》,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00 年 3 月。《武树臣法学文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 年 5 月。《 儒家
法律传统 》,法律出版社,2003 年 9 月。《中国的法文化》,日本九州大学出版社,2003 年 9 月。《中国法律样式》,台海出版社,2004 年 1 月。《判例制度研究文集》,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 年 1 月。《中国法律思想史》,法律出版社,2004 年。在中外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 100 余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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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建国
研究领域:中国法制史、清末与中华民国法制史、中国法律思想史、比较法文化。
简介:北京大学历史系史学学士,北京大学法律学系法学硕士,1990 年— 1991 年日本东京大学法学部进修,1999 - 2001 年任日本九州大学法学部兼大学院教授,2001 年 10 月回国,2003 年 4 月被批准为博士生导师,著作及译作:《中国法系的形成与发达》(1997)。《两汉魏晋法制简说》(1997)。《帝制时代的中国法》(1999)。(日)滋 贺秀三 :《中国家族法原理》(2003,合译)、主要论文:已基本收进《帝制时代的中国法》一书(共收 24 篇论文)。《略论北宋的专卖法制》,《法学研究》 1997 年第 2 期。《论西汉初期的赎》,《政法论坛》 2002 年第 5 期。《张家山汉简排序辨正》,《法学研究》 2004 年第 6 期。
徐爱国
研究领域:法律史和英美侵权行为法
简介: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
主要著作:《破解法学之谜——西方法律思想和法学流派》,学苑出版社 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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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名案中的法律智慧》,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5 年。《分析法学》,法律出版社 2005 年。《英美侵权行为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4 年。《西方法律思想史》(合著),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2 年。主要学术论文十余篇。
姜明安
研究领域:行政法、行政诉讼法、公务员法、国家赔偿法、外国行政法
简介:北京大学法学学士,1987 年— 1988 年美国华盛顿大学访问学者,1991 年英国剑桥大学访问学者,1997 年澳大利亚悉尼大学访问学者,2000 年美国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访问学者。
主要著作:《行政法学》(1986 年),《行政诉讼法学》(1993 年),《行政诉讼与行政执法的法律适用》(1995 年,合著),《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1999 年,合著)等著作 20 多本,论文 40 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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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中外法学名家简介
中外法学名家简介
法学理论
葛洪义,男,1960年出生,浙江宁海人,现任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葛洪义教授是中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生导师等。葛洪义教授目前研究方向主要是法律本体论和法律方法论,他的著作有《法理学》《法理学教程》《法律与理性》等。
付子堂,男,出生于河南省新野县一农民家庭,现为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吉林大学兼职教授,中国法学会法理学会常务理事,中国行为法学会副秘书长。付子堂教授研究方向包括现代法理学,法律社会学及科技法,他的著作有《现代法理学》《法律功能论》《法律意识形态的演变》等。
查理·路易·孟德斯鸠(1689—1755),出生于法国波尔多附近的拉伯烈德庄园的贵族世家。法国伟大的启蒙思想家、法学家也是近代欧洲国家比较早的系统研究古代东方社会与法律文化的学者之一。他的著述虽然不多,但其影响却相当广泛,包括《论法的精神》《波斯人信札》《罗马盛衰原因论》等。
让·雅各·卢梭(1712—1778)是法国著名启蒙思想家、哲学家、教育家、文学家,是18世纪法国大革命的思想先驱,启蒙运动最卓越的代表人物之一。他是《百科全书》的撰稿人之一,主要著作有《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社会契约论》、《爱弥儿》、《新爱洛伊丝》、《忏悔录》等。
亚当·斯密,1723年出生在苏格兰法夫郡的寇克卡迪,是经济学的主要创立者。著名思想包括古典经济学、现代自由市场和劳动分工。主要著作有:《国家康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简称《国富论》)《道德情操论》等。
哈特,英国法学家。新分析法学派首创人。曾长期任牛津大学法理学教授。他的学说和H.凯尔森的纯粹法学构成了20世纪分析实证主义法学中的两派。主要著作有:《法律的概念》《法、自由和道德》《刑法的道德性》等。
蔡定剑,江西新建人。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学院,现于中国政法大学担任教授、博士生导师、宪政研究所所长。主要著作有:《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宪法精解》《历史与变革--新中国法制建设的历程》等。
夏勇,1961年生,湖北荆州人。现为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为人权与法治理论,宪政原理,香港基本法。主要著作有:《人权概念起源》《中国民权哲学》《宪政建设——政权与人民》等。
肯尼思.W.汤普森,美国弗吉尼亚大学威尔逊政府管理和外交事务学院教授。创立并领导了弗吉尼亚大学米勒公共事务研究中心,其著作主要有:《国际思想大师》(1980年)、《国际思相之父》(1994年)、《国际关系中的思想流派》(1996年)及《政治与外交中 的传统和价值观》(1992年)、《政治现实主义与世界政治危机》(1960年)等。
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莫纪宏,男,1965年出生,江苏省荆江市人,博士毕业,现为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教授,博士和硕士生导师,专业方向为宪法和行政法,重点研究领域是宪法监督与宪法诉讼,宪政与人权,灾害法,文化法等,他的著作有《宪政新论》《宪法审判制度概要》《表达自由的法律界限》等。
杨海坤,男,1944年出生于江苏省苏州市,现任苏州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宪法学与行政学学科和博士学位点负责人,兼任苏州大学东吴比较法研究所所长。他的主要著作有《行政法学》《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中国行政法基本理论》《行政法学教程》等。
张千帆,男,1964年1月生于上海。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政府管理学院双聘教授,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常务副主任,中国宪法学会副会长。主要学术方向包括:比较宪法与行政法;司法制度;中西方政治、道德与法律思想。他的著作有:《西方宪政体系》《宪法学导论——原理与应用》《宪法学》等。
许崇德,1929年生,上海青浦人。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博士学位点首建人。中国法学会学术委员会委员,中国宪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北京市宪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最高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主要著作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史》《中国宪法》等。
王人博,山东莱西人,1958年生,曾任《现代法学》和《西南政法大学学报》主编。现任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著作有:《法治论》《宪政文化与近代中国》《宪政的中国之道》等。
朱苏力,祖籍江苏东台,1955年生于安徽合肥。中国法学家,当代法学界最具争议的人物之一。以反对西化、强调本土价值、主张法律为政权服务的论调著称于世。主要著作有:《法治及其本土资源》《宪政与分权》《司法过程的性质》等。
刑法学
高铭暄,男,1928年出生于浙江省玉环县,现任国家重点研究基地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专职顾问,国际刑法研究所所长,兼任中国法学会学术委员会主任,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最高人民法院特邀咨询员等职。他的著作有《刑法学》《刑法专论》《新编中国刑法学》等。
马克昌,男,1926年出生在河南省西华县,现围武汉大学资深(终身)教授,博士生导师,坚韧武汉大学学术委员会顾问,中国法学会名誉理事,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等职。他的著作有《刑事法学大辞书》《犯罪通论》《中国刑事政策学》等。
陈兴良,男,1957年3月21日生,浙江义乌人。现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兼任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中国犯罪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干事、中国比较法研究会干事、北京市刑法学研究会常委理事兼副秘书长。主要著作有:《正当防卫论》、《共同犯罪论》、《遗传与犯罪》等。
曲新久,男,1964 年11月出生,山东省莱州市人。现任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著作有:《刑法的精神与范畴》、《刑事政策的权力分析》、《金融与金融犯罪》等。
贝卡里亚Cesare Bonesana Beccaria(1738—1794),意大利刑法学家。出身于米兰没落贵族家庭。青年时受到启蒙思想运动的激励,参加了一个激进的讨论小组—“猛击”。自认为是北意大利的百科全书派。1764年写成《论犯罪与刑罚》一书,猛烈抨击当时欧洲大陆的封建司法制度。他从社会契约论出发,主张刑罚不应是对付社会某一成员的暴力行为,刑罚应是公开的、及时的和必须的,在特定案件中应是尽可能地与其罪行成最小比例,并按照法律来决定。
赵秉志,1956年生,南阳人。现任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暨法学院院长。主要学术著作:《犯罪主体论》、《犯罪未遂的理论与实践》、《刑法研究系列》、《侵犯财产罪》等。
黄京平,男,1958年1月生,北京人。现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国家重点研究基地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副主任。主要研究领域为犯罪学、刑法学等。发表文章:《 共同犯罪主从作用的具体判断》、《共同犯罪与身份犯的竞合问题》、《不作为犯中先行行为的解析》、《论骗购外汇罪》等。
张明楷,教授,男,1959年7月生,湖北仙桃人。中南政法学院(现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学士、法学硕士。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作品有:著作《刑法格言的展开》、《外国刑法纲要》、《未遂犯论》、《市场经济下的经济犯罪与对策》、《刑法的基础观念》、《刑事责任论》等。
刘明祥,中国人民大学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发表文章:《论刑法中的占有》、《事后抢劫问题比较研究》等。相关著作:《刑法中错误论》、《错误论》、《紧急避险研究》、《财产罪比较研究》、《假冒伪劣商品犯罪研究》等。
弗兰茨·冯·李斯特(Franz von List,1851-1919),德国著名的刑法学家,他既是犯罪学,尤其是刑事政策学的杰出代表,又是现代刑事社会学派(新派)的创始人,是一位集犯罪学和刑法学研究于一身并取得了显赫成果的学术大师。代表作有:《德国刑法教科书》、《刑法的目的论》(1882)、《德国和外国执行刑法的比较情况》(1906-1909)、《从比较法律说明现代刑法的刑事法制》(1894-1899)和《国际公法的系统说明》(1898)。
民商法学
吴汉东,男,1951年出生,江西省东乡县人。现任教育部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中南财经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教授,民商法专业博士生导师,兼任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委员,中国法学会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高校知识产权研究会副会长等职。著有《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研究西方诛国著作权制度研究》《中国区域著作权制度比较研究》等。
江平,男,1930年出生于浙江省宁波市。现任北京政法学院副院长,中国政法大学校长,北京仲裁委员会主任,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顾问,仲裁员,专家委员会委员。主要著作有《罗马法教程》《证券实务大全》《商法全书》《中国采矿研究》《商法案例评析》等。
梁慧星,1944年生,四川青神人。中国著名民法学家,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法学研究》杂志主编,中国社会科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著作有:《民法总论》《民法学判例与立法研究》《民法解释学》等。
我妻 荣(わがつま さかえ),1987年生,日本民法学家。我妻教授是日本民法学界的代表性学者,主要进行德国法相关研究和判例研究,对于学术界和实务界有着重大的影响。主要著作有:《民法讲义》《法学概论》等。
铃木禄弥,1924年生于日本东京,早年毕业于日本东京大学法学部,毕业后在日本的东北大学法学部、东海大学法学部任教, 是日本物权法学界的泰斗。主要著作有:《物权法讲义》《物权的变动与对抗》《民法总则》等。
王泽鉴,1938年生,台湾台北人。前中华民国司法院大法官,成功高中毕业,国立台湾大学法律学系学士、硕士。王泽鉴先生专攻民法,其民法专长系台湾之权威。主要著作有:《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共八册)《民法概要》《侵权行为法》等。
王保树,现任清华大学商法研究中心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研究商法学、经济法学。主要著作有:《经济法》《中国商事法》等。
孙宪忠,1957年生,陕西省长安县人。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法学教授,法学博士,博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民法、物权法、不动产法。主要著作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财产法论》《德国当代物权法》《论物权法》等。
余能斌,1938年生,湖北黄梅人。现为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注重运用马克思主义的观点和专业理论去研究探讨我国经济建设和经济体制改革中的法律理论与实践问题。主要著作有:《民法总论》《合同法》《民法学》等。
陈华彬,1965年生,四川眉山市人。法学博士。现为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民商法学研究生导师。曾师从铃木禄弥教授学习民法。主要著作有:《现代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研究》《物权法原理》等。
卡尔.拉伦茨,德国今天最伟大法学家之一。他是民法学界的泰斗,其对德国法学及法律实践的影响,至深至远,乃德国民法学的一代宗师。主要著作有:《民法总论》《债法总论》《德国民法通论》等。
刘得宽,1937年生,台湾桃园人。当代台湾民法学家。现任政治大学法律系教授,主授民法总则、民法物权、土地法及民法专题研究等课程。著有《民法总则》、《分期付款买卖》、《抵押权的不可侵性》等书。
经济法学
刘隆亨,男,1936年生于湖南祁阳。先后担任北大法律系主任,北大经济法研究所所长,应用文理学院学术委员会副主任,中国法学会西部开发法律研究会副会长等。主要著作有《经济法简沦》《经济法概论》《经济法学》《经济法辅导》《现代经济法词典》等。
杨紫煊,男,1934年出生于江苏省南通市。现任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两所高校法学院名誉院长,多所高校教授等职。主要著作有《经济法》《国际经济法新论》《经济法原理》《经济法概论》等。
金泽良雄,(かなざわ よしお,1911—1987),日本著名经济法学家。1979年起担任日本经济法学会理事长。金泽良难一生著述丰硕,代表性的著作有《贸易法论》、《产业法》、《水法》、《经济法》、《国际经济法序说》、《禁止垄断法的结构与运用》、《经济法的史的考察》等。
张守文,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专著有《经济法理论的重构》、《财税法疏议》、《税法的困境与挑战》、《税法原理》、《税法通论》、《市场经济与新经济法》、《信息法学》等。
刘剑文,男,汉族,湖北武汉人。现任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学术成果包括:民主视野下的财政法治、税收征管法、TRIPS视野下的中国知识产权制度研究、润物无声:财税法治与财政法教学、财税法学案例与法理研究、WTO体制下的中国税收法治(法学论丛)、税法专题研究、知识经济与法律变革、私有财产法法律保护等。
诉讼法学
陈光中,男,1930年出生于浙江省嘉县人,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我国著名的法学家,法学教育家。现任中国法学会学术委员会副主任,中国法学会诉讼法研究会会长,教育部社会科学院委员会委员等职。主要著作有《刑事诉讼法学》《中国古代司法制度》《外国刑事诉讼法比较研究》《联合国刑事司法准则与中国刑事法制》等。
谭世贵,男,1962年出生于广西蒙山,法学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现任海南大学校长,党委副书记,教育部高等学校法学学科指导委员会委员,中国诉讼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等职。主要著作有《刑事诉讼原理与改革》《司法腐败防治论》《中国司法改革研究》《中国司法原理》等。
徐静村,我国著名的诉讼法学家。现任西南政法大学教授、诉讼法学博士研究生导师。主要著作:《论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再修正》、《走向程序法治:中国刑事程序改革的宪政思考》等。
卞建林,男,江苏泰兴人,1953年10月出生,汉族,现任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院长,诉讼法学、证据法学博士研究生导师。《刑事诉讼的现代化》,《联合国刑事司法准则撮要》《传媒与司法》(合著),《中国刑事司法改革探索——以联合国刑事司法准则为参照》(主编)等。
陈卫东,男,现为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任、中国人民大学律师业务研究所所长。专著:《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实施问题调研报告》、《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刑事诉讼法实施问题调研报告》、《审判监督程序研究》等。
国际法学
黄进,男,1958年生于湖北利川,法学博士。现任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兼任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所长,中国国际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理事,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国际商会中国国家委员会国际仲裁委员会委员等职。主要著作有《国家及其财产豁免问题研究》《国际冲突法》《研究中国国际司法》《国际司法学》等。
张乃根,男,生于1955年,现为教授,博士生导师,教育部法学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中国国际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国际经济法理事,中国高校知识产权研究会学术委员会副主任。主要著作有《国际法原理》《国际贸易的知识产权法》《新编国际经济法导论》等。
车丕照,清华大学法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国际法学会理事,中国国际经济法研究会副会长,北京仲裁委员会委员,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主要出版的著作:《国际经济交往的政府控制》、《国际技术转让法》、《国际经济法原理》等。
陈安,现任厦门大学法学院院长,博士生导师。中国国际经济法研究领域第一人。撰写和主编的主要著作有:《国际经济法学》、《国际经济法总论》、《国际经济法学专论》、《美国对海外投资的法律保护及典型案例分析》、《“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述评》以及《MIGA与中国:多边投资担保机构述评》等。
李浩培(1906—1997)中国当代著名国际法学家。上海市人。主要著作有《国际私法总论》、《国籍问题的比较研究》及《条约法概论》等;并有大量译作,著名的有:A•韦德罗斯著《国际法》、《德意志民主共和国刑法典》、《美国刑法的反动本质》;同他人合译的《法国民法典》(《拿破仑法典》)、M•沃尔夫著《国际私法》、《纽伦堡军事法庭判决书》。
何美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著有《交易所的所有权归属与治理:非互助化》、《公众公司及其股权证券》、《香港合同法》等多部专著,发表学术论文10余篇。
知识产权法
刘春田,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执行主任、知识产权教学研究中心主任,法学院教授委员会委员。主要研究方向为中国民法、中国商法、知识产权法等。法学专著:《中国知识产权评论》、《知识产权法》(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等。
李明德,现任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知识产权法,尤其是美国知识产权法。主要著作有:《特别301条款与中美知识产权争端》,《美国知识产权法》,《著作权法》,《版权产业与知识经济》,《网络环境中的版权保护》,《美国形象权法研究》等。
黄晖,法学博士、研究员、商标代理人。我国首位商标法博士。著有商标法专论《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的法律保护》;《法国知识产权法典(法律部分)》、《中国知识产权法》商标栏目作者;《WTO知识产权协定常识问答》编者;《中国商标报告》执行主编;
陶鑫良,男,教授,1950年7月生,上海人。现任上海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兼知识产权学院院长,上海大学学术委员会委员。参加过中国《技术合同法》、《合同法》、《科技进步法》、《科技成果转化法》等多部法律、法规和上海等诸多地方法规和规章的制定、修改和研究活动,曾为国家与地方有关主管部门提供过大量的法律咨询意见。
综合拓展类
贺卫方,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担任北京大学司法研究中心主任。主要著作和译作有《美国学者论中国法律传统》、《司法的理念与制度》、《法律与革命————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比较法律传统》、《美国法律辞典》、《运送正义的方式》、《具体法治》、《超越比利牛斯山》等
冯象,上海人。定居美国,从事知识产权及竞争资讯等方面的法律业务,兼哈佛法学院客座教授。现在清华大学任法学教授。著/译有《贝奥武甫:古英语史诗》,《中国知识产权》,《木腿正义》,《玻璃岛》及法学评论若干。
第五篇:知名国际法学教授简介
知名国际法学教授简介
韩德培
韩德培教授,1911年2月生,江苏如皋人。1934年毕业于中央大学法律系,获法学学士学位。1939年考取中英庚款出国研究生,在加拿大多伦多大学研究国际私法,获硕士学位。1942年转入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继续研究国际私法、国际公法、法理学等。1945年,受著名国际法学家周鲠生校长之聘回国,任武汉大学法律系教授,继而任系主任。新中国成立后,历任武汉大学校务委员会常委兼副秘书长、武汉大学副教务处等职。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领导恢复和重建了武汉大学法律系和法学院,并先后担任系主任、名誉院长、国际法研究所所长、环境法研究所所长等职,还在社会上兼作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法学评议组第一届、第二届成员,中国社会科学院政治学、法学规划领导小组成员,国务院经济法规研究中心顾问,第六、第七届全国政协委员等职务。现继续担任武汉大学法学院博士生与博士后导师,北京大学兼任教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法学评议组第三届特约成员,国家环境保护局顾问,中国法学会顾问,中国国际法学会副会长,中国国际私法研究会会长,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顾问,国际自然资源保护同盟理事,环境政策与环境法研究中心理事,世界城市与区域规划学会理事等。
其代表性的学术论文有:《国际私法中的实质与程序问题》、《国际私法中的反致问题》、《应该重视对冲突法的研究》、《国际私法的晚近发展趋势》、《论我国的区际法律冲突问题》等。主编的著作主要有:《国际私法》、《环境保护法教程》、《现代国际法》、《中国冲突法研究》、《中国环境法的理论与实践》、《国际私法教学参考资料选编》等。其中,《国际私法》是我国高等院校第一部统编教材,曾荣获国家级优秀教材奖。近年来,由他撰写的《美国国际私法(冲突法)导论》和《韩德培文选》又相继出版,受到了学术界的普遍好评。他先后多次出国讲学并参加国际学术会议。他还主持了二十余项国家社会基金、国家教委和省级科研项目,其中有五项重点项目。他自1982年起就指导国际私法和国际公法专业的博士研究生,还指导过许多国际私法及环境法的硕士研究生,为我国培养了大量的高级专门人才,被公认为新中国国际私法学的一代宗师和国内外著名法学家。早在1984年,《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就将他作为“当代中国的法学人物”予以专条介绍。
梁西
梁西先生,国际组织法专家,1924年生,湖南安化人。1953--1982年执教于北京大学。从1983年起执教于武汉大学,现任武汉大学法学院国际法教授,博士生与博士后导师。兼任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委员,国家教委武大文献信息中心学术咨询委员会委员,中国国际法学会理事;兼兼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邮电部法律顾问,湖北省人大常委会法律顾问。梁先生是我国50年代大学教师中最早的兼职律师之一,曾多次出席最高人民法院与北京市法院重大涉外案件的庭审。1955年5月最高法院开庭审理“卡麦隆(L.W.Cameron)驾驶美机侵入中国领空”一案,他接受委托担任被告律师。此案在中美关系史上关系重大,举世瞩目。
梁先生于1950年毕业生武汉大学法律系之后,曾在中国人民大学学习与钻研当时苏联及西方法学,长期主攻国际法。他在求学阶段形成的“注意积累材料,讲求据实分析,不爱人云亦云,勤于个人思考”的学风,对其日后的教学与科研工作有深刻影响。他从事法学教育已40多年,从1986年起招收博士生,为新中国培养了大批国际法人才。经其直接指导毕业并获国际硕士和博士学位的数十名研究生中,已有不少人在教学科研单位、外交部及香港等地涉外工作部门,担任高级职务并发挥重要作用。他是国内“国际组织法”新课程的最先创设者,是“国际组织法学”的奠基人。其有关国际组织的专著,起了填补国内学科空白的作用,曾多次参加在香港和北京举办的国际书展,并于1996年获国家教委一等奖,被指定为全国高等学校通用教材。其有关国际组织的译作,对我国1971年在联合国恢复合法席位后的初期工作有实用价值,曾获国内和联合国秘书处的赞赏。梁先生的主要著作有:《国际法》、《现代国际组织》及其增订版《国际组织法》等。代表法学术论文有:《国际法的社会基础与法律性质、《论国际法的发展》、《联合国与中国》、《现代国际法中的集体安全制度》、《联合国:奔向二十一世纪》等。主要译著有:《希思外交报告:旧世界新前影》、《联合国与裁军》等。重要译文有《从国际司法角度看联合国的各项原则》、《非洲国家与国际法渊源》、《新国际经济秩序及其对国际法的影响》等。其《国际组织法》(专著)和《国际法》(主编)两书,均于1996年以繁体字在台湾地区出版发生,颇具学术影响。李双元
李双元,湖南新宁人,1927年9月10日出生,1955年毕业于武汉大学法律系。现为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湖南师范大学终身教授,博士生导师。先后任中国国际私法研究会副会长,中国行为法学会副会长,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法学委员会委员,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委员、仲裁员,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成员。
李双元教授知识广博,治学严谨,是我国改革开放新时期国际私法学的奠基人之一。自1979年调回母校以来,他一方面担负着繁重的教学工作,言传身教,诲人不倦,深受学生爱戴,先后为我国培养了数十名国际私法学硕士、博士,目前仍有近20名硕士、博士研究生求教于他的门下。另一方面,他潜心研究,在我国国际私法学这块园地里,辛勤笔耕,著述达400多万字。他先后出版了《国际私法(冲突法篇)》、《国际民事诉讼法概论》、《中国国际私法通论》等8本专著;主编了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教材《国际私法》、全国高等学校教材《法学概论》及《中国与国际私法统一化进程》、《市场经济与当代国际私法趋同化问题研究》、《国际经济贸易法律与实务新论》等书。他还先后在《中国社会科学》、法学研究》等杂志发表了具有重大影响的学术论文数十篇。其中,《国际私法(冲突法篇)》被公认为中国系统研究冲突法基本理论和基本制度的第一部权威著作;他在《市场经济与当代国际私法趋同化问题研究》等书中提出的“法律趋同化”理论,已得到了越来越多的学者的赞同和认可,并被广泛运用于法学研究的众多领域。
去年末,李双元教授又在国际私法趋同化倾向不断加强的观点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了国际私法已发展到以构筑国际民商新秩序为己任的历史新阶段。他认为,国际法律新秩序包含三个层面,即国际政治新秩序、国际经济新秩序和国际民商新秩序,它分分别由国际公法、国际经济法和国际私法调整。李双元教授的这一理论观点的提出和展开,无疑将对国际私法学的研究,起到重大的革命性的推动作用。目前,他正在进一步从事这一课题的研究。
刘丰名
刘丰名,1929年出生于重庆市。1946年11月考入武汉大学,1949年8月随解放军南下,曾任广西桂林市人民政府公安局副科长。自1954年起,先后在公安学院武汉分院及华中师范学院等校担任教员、讲师、副教授。1984年返母校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工作,并任教于国际法学系,继而兼任法学院国际法学系系主任,1988年晋升教授,1990年任国际经济法专业博士生导师。
他独著有《现代国际法纲要》、《巴塞尔协议与国际金融法》和《国际金融法》等学术专著和教材,与人合著有《科学社会主义》、《通俗政治学》、《国际经济法概论》、《国际投资法成案研究》、《中国外资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概论》、《外资企业法概论》等学术专著和教材。他所撰写的《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与我国投资环境的改善》一文获武汉市人民政府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一等奖;《国际经济法研究生的教育和培养项目》获湖北省教委高校优秀教学成果二等奖。
他的主要学术观点:
由于当今世界各国之间的斗争与合作的关系是由现代国际法来调整,因此需要加强对现代国际法的研究,建立现代国际法学的科学体系;
国际经济法应当从国际公法与国际私法中分离来,形成一个相对独立的法律部门和法学研究领域,以适应中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以及建立和发展国际经济新秩序的需要;
中国需要从参与国际经济合作与竞争以及对外资加以引导与疏导这两个方面继续完善外商投资法;
为迎新新世纪,国际经济法的研究需要将其重心转向加强国际金融法的研究,以便逐步建立起国际投资金融法、国际贸易金融法与国际货币金融法“三位一体”的国际金融法学科体系。余劲松
余劲松教授,1953年生,湖北省黄冈人。1982年1月毕业于湖北财经学院法律系,获法学学士学位;1984年武汉大学法律系硕士研究生毕业生留校任教,1988年获法学博士学位,是新中国首届国际经济法专业法学博士。1989--1991年受美中法学教育交流委员会邀请在美国哈佛大学作学术研究,1995--1996年作为美国富布赖特高级访问学者在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作学术访问和研究,同年受德中文化交流协会邀请在德国特利尔大学访问和讲学。曾任武汉大学国际法系主任、法学院副院长。现任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院长,兼任中国际经济法学会副会长、中国国际法学会理事、湖北省社会科学联合会副主席等职。
余劲松教授主要从事国际经济法的教学和研究,侧重研究国际投资法和跨国公司法。其代表性著作和教授有《跨国公司法律问题研究》(专著)、国家七五规划社科重点研究项目成果《比较外资法》(副主编)、高等学校法学教材《国际投资法》(主编)、高等学校法学教授《国际经济法学》(主编)、高等学校文科教学参考书《国际经济法成案研究》(主编)、高等学校法学教授《外资投资企业法教程》(副主编)、《中国国际经济法的理论与实践》(专著)等。在《中国社会科学》、《法学研究》等学术刊物发表的代表性论文有:“论国际投资法中国有化补偿的根据”、“跨国公司法律地位浅析”、“跨国公司的管辖问题”、“论跨国公司责任的法律根据”、“涉外破产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等。余劲松教授多次获国家级奖励。1988年获香港霍英乐教育基金会首届全国高校青年教师奖,1991年被国务院教委和人事部评为全国教育系统劳动模范并被授予人民教师奖章,1994年获宝钢教育基金会首届全国高校优秀教师特等奖,同年被国家人事部评为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在教学与科研方面,1993年获国家教委全国高校优秀教学成果国家级一等级,其著作《比较外资法》(合著)和《跨国公司法律问题研究》于1995年分别获国家教委首届全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一等奖一二等奖,其主编的高等学校法学教材《国际投资法》和《国际经济法学琮》于1995年分别获司法部第三届部级优秀教材一等奖和国家教委第三届全国高校优秀教材中青年奖。
肖永平
武汉大学法学院博士、教授、博导。中国国际私法研究会秘书长;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执行所长;武汉仲裁委员会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仲裁员;中国国际商会武汉商会调解员;武昌区人民法院陪审员。
曾获湖北省首届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霍英东基金会高校青年教师奖,“中国法治之路”青年法律论文优秀奖,首届珞珈青年赤子奖等11项奖励,著有《中国冲突法立法问题研究》、《中国仲裁法教程》和《冲突法专论》等12部著作,在《中国社会科学》、《美国比较法杂志》等国际国内刊物上发表论文70余篇。
1984年,当肖永平踏入西南政法学院的门槛时,这位18岁的麻城少年正做着“律师梦”,电影中的大律师博学善辩,匡扶正义,让他神往。而今天,33岁的肖永平己成为武汉大学一名法学教授,是青年法学家中的佼佼者。
凭着对法律的浓厚兴趣,他刻苦攻读,本科期间曾连续三年成绩居全校第一,并考入武大读研,尔后又提前攻博。武大法学院浓厚的学术氛围和雄厚的师资力量使肖永平改变初衷,决心致力于法学研究。在一代法学宗师韩德培教授的指导下,他以一种“衣带渐宽终不悔”的精神倾注于国际私法的探索。自留校以来,他先后主持或参加了“市场经济与中国国际私法立法的完善等三项全国性重点课题的研究。1996年,其专著《中国冲突法立法问题研究》出版后引起学术界的广泛关注。该书通过对各国冲突法立法体制及其基本运作方式的比较研究,剖析了我国冲突法立法现状,提出了一系列极有价值的立法建议。尤为可贵的是,他率先引入实证主义的分析方法,在我国理论界第一次论证了国际私法法典化问题,从而在诸多学术领域实现了突破。此外,他先后出版学术著作12部,其中个人独撰3部,并在《中国社会科学》、《美国比较法杂志》等国内外权威、核心期刊发表论文71篇。1997年,31岁的肖永平破格晋升为教授,成为中国最年轻的法学教授。次年又被增列为博士生导师,是法学界最年轻的博导。1998年肖永平又访学哈佛,并以其扎实的学术功底赢得了美国法学界人士的尊重,他们邀请这位来自中国大陆最年轻的法学家赴纽约、华盛顿等各地作学术报告。肖永平也利用这一难得的机遇与美国法学界广泛交流,拓宽学术视野,并在美国权威法学期刊《美国比较法杂志》上发表了《大陆与香港的法律冲突与协调模式的选择》一文。
作为中国法学新生代的代表人物之一,肖永平逐渐形成了鲜明的学术风格:在反思中求创新,在创新中求突破,开放、多向和动态地思考问题。他主张,新一代学者要实现发展与重构国际私法学,须在人文积淀与研究方法上不断开拓,并力求掌握现代科技知识。他说,独特的国情为每一个有强烈民族和社会责任感的法学家提供了肥沃的研究土壤,建立有中国特色的国际私法学体系是我们义不容辞的任务。
“理论是灰色的,实践之树常青”,肖永平认为,脱离司法实践而局限在“象牙塔”里做文章,无法迎接21世纪的挑战。1998年2月,江苏南通某国有进出口公司与俄国商人发生经济纠纷,后来,英国银行在英国伦敦对中国某银行提起诉讼。肖永平毅然伸出援助之手,为当事人在英国法院提供了令人信服的专家证言,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千万余元。黄进
黄进教授,1958年12月生,湖北利川人。1988年2月毕业于武汉大学法学院国际法系,获法学博士学位,成为新中国自己培养的第一位国际私法专业博士。1986年至1987年曾在瑞士比较法研究所和荷兰海牙国际法学院学习和从事研究工作。1993年至1994年以富布赖特高级访问学者身份在美国耳鲁大学法学院从事研究工作。曾任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副所长、所长,法学院副院长。现任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武汉大学校长助理,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法学评议组第四届成员,中国国际私法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中国际法学会理事,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国际商会中国国家委员会(ICCC)国际仲裁委员会委员,武汉大学《法学评论》主编,澳门政府立法事务办公室法律专家等职。
黄进教授主攻国际私法,旁及国际公法与比较法,尤其是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法、区际冲突法、国际商事仲裁和中国国际私法的理论与实践有深入、系统和独到的研究。其代表性著作和教材有:《国家及其财产豁免问题研究》(专著)、《区际冲突法研究》(专著)、《区际冲突法研究》(专著)、《中国国际私法》(专著)、《国际司法协助与区际冲突法论文集》(主编)、司法部法学教材《现代国际私法》(主编)、《区际司法协助研究》(主编)、《区际司法协助的理论与实务》(主编)等;先后在《中国社会科学》、《海牙国际法年刊》(荷兰)、《国际法文摘》(德国)、《杜克国际法与比较法杂志》(美国)、《中国国际法年刊》、《法学研究》、《经济与法律》(香港)、《华冈法粹》(台湾)等国内外报刊上发表中、英文论文、译作90余篇。作为学术骨干和学术带头人承担过十项国家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项目。
由于在教学和科研上的突出成就,黄进教授先后荣获周鲠生法学奖甲等奖,湖北省法学会法学研究优秀成果荣誉奖和优秀成果奖,武汉市法学会法学研究优秀成果奖,湖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一、二等奖,霍英东教育基金全国高等学校青年教师奖,国家教委优秀教学成果一等奖,湖北省高等学校优秀教学成果一等奖,首届湖北省社会科学优秀青年人才奖;他还被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国家教委授予“有突出贡献的中国博士学位获得者”,被湖北省政府批准为“湖北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被湖北省教委和人事厅评为湖北省优秀教师,并于1996年荣获全国“杰出青年法学家”称号。
万鄂湘
万鄂湘教授1956年5月生,湖北公安人。1977年就读于武汉大学外文系英语专业,1981年考取武大法律系国际法专业在职研究生,1986年赴美国耶鲁大学法学院学习,1988年获法学博士学位。现任武汉大学校务委员,国际法研究所所长,教授,博士生导师,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兼任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武汉市知识产权产权研究会副理事长,武汉欧美同学会常务理事,武汉市政府咨询委员会委员;湖北省政府咨询委员会委员,湖北省青联常委,湖北省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中国国际法研究会理事,中国人权研究会理事,中华海外联谊会理事;民革中央常委,湖北省副主委。
自1988年从美国耶鲁大学法学院毕业回国以来,万鄂湘教授先后主持和参加过国家“八五”、“九五”规划国家社会科学法学重点课题,国家社科基金、国家教委基金和国际合作研究项目十余项。在《中国法学》、《武汉大学学报》、《法学评论》等中外刊物和国际学术会议上发表和宣读中英文论文数十篇,出版学术著作近二十部。其中《深化改革,创建一流的国际法教学基地》1994年获国家级优秀教学成果一等奖,同年获湖北省政府一等奖;《国际强行法与国际公共政策》1995年获湖北省首届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二等奖。1996年,他还获得中央电视台“东方之子”证章。
万鄂湘教授的代表作是他在美国耶鲁大学法学院完成的博士论文《国际强行法与国际公共政策》。该书提出的“相对强行法”的概念受到国际法学界的高度评价。耶鲁大学法学院著名国际法学家赖斯曼教授在评鉴该书时指出:“这部著作的出版将奠定万鄂湘先生在世界国际法学界非常重要的地位。”万鄂湘教授在国内外法学界产生过重大影响的其他法学著作还有:《国际人权法》、《国际条约法》、《欧洲人权法院判例评述》、《国际法》等。他所创办的“武汉大学社会弱者权权利保护中心”是我国历史上第一个法律援助机构,七年来为全国的数万“社会弱者”提供免费法律援助,受到国内外新闻机构和政府部门的高度赞扬。近几年来,万鄂湘教授还多次赴欧美、日本和韩国参加和主持国际学术会议,并在美国耶鲁大学法学院、哥伦比亚法学院、密西根法学院、加州洛杉矶法学院、香港大学法学院等发表过专题演讲。
曾令良
曾令良教授,欧洲联盟和世界贸易组织法专家,1956年4月生,湖北麻城市人。1992年6月毕业于武汉大学法学院国际法学系,获法学博士学位。1985-86曾留学于美国密歇根大学法学院并获法学硕士学位,1987年获武汉大学法学硕士学位,1989--90年在意大利欧洲大学研究院从事博士论文研修工作,1996-97年以富布赖特高级访问学者身份在美国丹佛大学法学院从事研究工作,1998年7--8月以中欧高等教育合作项目中方客座教授身份在英国伯明翰大学法学院访问、讲学。现任武汉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武汉大学欧洲问题研究中心主任。兼任教育部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中国国际法学会理事、湖北省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湖北调解中心调解员、武汉市委政法委员会法律咨询顾问、中南工业大学兼职教授、武汉水利电力大学兼职教授等职。
曾令良教授一直从事国际法及国际组织法理论与实践的教学与研究工作。他是我国欧洲联盟(共同体)法这一新兴学科的开拓者之一,率先在国内开设“欧洲联盟(共同体)法”新课程。其有关国际组织法的专著,填补了国内学科空白。其代表性学术著作有:《世界贸易组织法》(专著)、《欧洲共同体与现代国际法》(专著)及其修订版《欧洲聪明与现代国际法》(专著);后者于1994年以繁体字在台湾出版发行,在海内外学术界颇具影响。先后在《中国社会科学》、《中国法学》、《法学评论》、《武汉大学学报》等权威、核心期刊及国际学术会议上发表或宣读中、英文论文数十篇。其中代表性学术论文有:《国际法发展的历史性突破--<国际刑事法院规约>评述》、《论冷战后时代的国家主权》、《乌拉圭回合与国际贸易法的发展》、《论世界贸易组织法的体系》、《国际法院的咨询管辖与现代国际法的发展》等。他是《国际法》(梁西主编)、《现代国际法》(韩德培主编)、《人权的理论与实践》(韩德培主编)、《当代国际法》等编著和教材的主要撰搞人或分篇主编。他先后主持和承担了多项国家级和省部级人文社科研究(含重点)项目。
曾令良教授曾多次获得国家级、省部级、地市级和校级奖励。其中较重要的有:武汉市第六次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三等奖、湖北省首届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三等奖、湖北省高等学校优秀教学成果一等奖(与他人合作)、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第二届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成果二等奖、全国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教学成果国家级一等奖(与他人合作)。他享受国务院特殊政府津贴,并被欧洲的欧共体研究协会选入《欧洲一体化研究世界名人录》。
李兆杰:男,法学博士,北京大学国际法研究所副教授 主要论文:
《国际法中的时际法原则》 《条约在中国国内法中的效力》 《国家对国际社会整体所承担的义务》 主要著作: 《国际人道主义法文选》,主编 主要学术观点:
研究国际法必须注重国际关系的历史和现实,必须以法律精神和价值作为指导,必须强调理想主义和现实主义、学术与应用的结合,必须采取科学的方法论,必须掌握基本的法律技术。国际法的效力根据应求之于国际交往的需要,国家意志的协调,以及法律自身固有的价值。习惯法是国际法的最重要的渊源,国际习惯的构成要素中,“法律确念”是主要要素。在国际法律秩序的结构,随着国家对国际社会整体所承担的义务以及强行法规则的出现正发生着由横向性结构向纵向性结构的演变,因此需要对国家主权的概念加以必要的修正。
白桂梅 女,1954年12月12日出生于河北涿县。法学博士,现为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承担的科研项目:
1993-94 “国际法上的人权问题” 国家教委专项科研基金, 5人,(骨干)(0.75万)
1995-96 “中国加拿大联合人权项目” 外贸部 4人(骨干)(8.4万)1996-97 “社会主义法制与国际法” 国家重点9.5规划项目 8 人(一般)(4万)
1998-2001 “国际人权法” 社科研究项目 5人(主持人)(2.5万)主要著作
专著:
《国际法上的自决》,中国华侨出版社,1999年。主编:
白桂梅等编《国际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88年。
白桂梅主编《人权与发展:中国和加拿大的视角》,法律出版社,1998年。参编:
白桂梅、龚刃韧、李鸣等编著《国际法上的人权》,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魏敏主编《海洋法》,法律出版社,1987年,(第7(与罗祥文合作)、9、10章)。魏敏主编《国际法概论》,光明日报出版社,1986年,(第6、7章、第一章第7节)。王铁崖主编《国际法》,法律出版社,1995年,(第3、4章)。
中华法学大辞典,《国际法卷》,(人物和国际法理论学派词条,约60000字)。刑事法学大辞书》,南京大学出版社,1990年,(承担有关国际刑法的国际公约词条)。《牛津法律大辞典》,光明日报出版社,1988年,(承担部分二译工作)。主要论文: 中文:
1.“国际法上的自决与禁止使用武力”,《国际法学论丛》,当代世界出版社,1999年,第145-160页。
2.“《世界人权宣言》在国际人权法上的地位和作用”,《中外法学》,1998年第6期。“论内部与外部自决”,《法学研究》,1997年第3期。
3.“国际法上的少数者权利与自决权”,《中外法学》,1997年第4期。
4.“土著人与自决权”,《中外法学》,1997年第6期。获《中外法学》1997年优秀论文奖(相马达雄奖)。
5.“国际人权法与对妇女的暴力行为”,载于信春鹰主编《妇女与人权》,吉林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203-210页。
6.“自觉与分离”,1996年《中国国际法年刊》,第45-62页。7.“论人民自决权”,1993年《中国国际法年刊》,第93-112页。8.“论国际人权法的等级”,1994年《中国国际法年刊》,第19-30页。
9.“国际人权法中的几个理论问题”,载于《和平、正义与法》(王铁崖先生八十寿辰纪念论文集),中国国际广播出版社,1993年,第304-315页。10.“论新一代人权”,《法学研究》,1991年5期,第1-6页。
11.“政策定向学说的国际法理论”,1990年《中国国际法年刊》,第201-224页。
12.“国家主权与国际法”,《中外法学》,1990年5期。英文论文:
1.“Are there hierarchies of human rights in international law?”in P.R.Baehr et al(eds.),“"Human rights: Chinese and Dutch perspectives”, Marinus Nijhoff Publishers, 1996, pp133-142.2.“International Human Rights Law and the Elimination of Violence Against Women:China's Theory and Practice”,in HUMAN RIGHTS:CHINESE AND CANADIAN PERSPECTIVES,EDITED BY EP MENDES AND AM TRAEHOLT,1997,PP391-395。译文(英文-中文):
1.“人权走向世界的艰难历程”,作者(意)卡波道蒂,载于《西方人权学说》(下卷),1994年,四川人民出版社,第451-478页。
2.“作为'权利'的国际人权”,作者(美)亨金,载于《西方人权学说》(下卷),1994年,四川人民出版社,第498-511页。
3.“国际法的理论与实践”,作者(芬兰)本奇特·布罗姆斯,载于《中国国际法年刊》,1994年9月,第571-578页。
曹建明,当代中国杰出的青年法学家,华东政法学院国际经济法教授。兼任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法学专业硕士学位专家组成员、国家公派出国留学评议专家、国家教委高等学校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成员、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成员、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中国国际法学会常务理事等职。
在科研上数十年如一日,以顽强的毅力刻苦钻研,主编有《国际经济法概论》、《国际经济法新编》(三卷本)、《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等著作。教材20余部,发表论文230余篇。他率先提出土地批租的法律问题、在法学界、经济学界有较大影响;他的《国际产品责任概论》是国内最早的关于产品责任法的专著;他主编并共同撰写的《国际经济法新编》三卷本150万字,获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成果(1986-1994)著作一等奖和国家教委第二届全国高校出版社优秀学术著作奖。他还积极参与国家和地方立法工作,在全国较广范围内进行了大量的法制宣传工作。
由于他的突出成就,他曾获得全国有突出贡献的回国留学人员、国家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上海市十大高教精英、上海市大十杰出青年、中国十名杰出青年法学家等荣誉称号。
1994年12月9日,曹建明在中南海怀仁堂为江泽民等党和国家领导主讲中共中央法律讲座第一讲《国际商贸法律制度及关贸总协定》,在国内外产生很好反响。
他认为,在我国对外开放和市场经济建设过程中,如果我们不仅善于总结和运用本国的法制经验,而且也善于从国际经济法角度,更多地和更大胆地学习和借鉴一些国际经济法原则、规则及国际惯例、使我国的法规、政策及其实践尽快向公认的国际公约、国际惯例靠拢,这对于加快我国市场经济法制建议,尽快形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郭懿美 美国杜兰大学法律科学博士(S.J.D.),现任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研究专长: 知识产权法、信息法规、竞争法、国际贸易法
主要研究成果
博士论文
“Relief from Unfair Trade Practice under Section 301: An Overview and Suggested Strategies for Foreign Response”(美国三○一条款不公平贸易行为救济之研究-兼论外国因应之道)(一九九一年三月八日提出于美国杜兰大学法学院,指导教授为Prof.Suman Naresh)期刊论文
1.“乌拉圭回合防卫协定草案之研究-兼论我国建立防卫制度之必要性”(一九九三年二月十五日东海大学法学研究第七期)2.“Administration of Import Relief Statutes by the United States International Trade Commission and the Impact on Commercial Transactions”(“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执行进口救济法规及对商业交易冲击之研究”)(于一九九三年元月及十二月,刊载于工总进口救济论丛第一及第三期)3.“美国三○一条款与GATT之捍格”(一九九四年九月,刊载于东海大学法学研究第八期)4.“美国三三七条款与GATT国民待遇原则-智慧财产权之必要保护抑或不公平贸易措施?”(一九九五年九月,刊载于东海大学法学研究第九期)5.“从GATT规范与实务论美国培利修正案”(一九九六年六月,刊载于朝阳学报创刊号)6.“从'光碟月刊案'探讨网络著作权问题-兼论网络服务提供业者与线上服务业者之责任”(发表于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出版东海大学法学研究第十一期)7.“首宗WTO争端解決上诉案-美国再炼解汽油案评述”(发表于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出版东海大学法学研究第十二期)8.“共享软件之著作权保护问题研究-兼评'中国象棋v.1.0视窗版'案”(发表于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出版东海大学法学研究第十三期)9.“Y2K法律問題之研究”(预定发表于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出版清华大学法学评论第三期)研讨会论文
1.“从申请入关论中国大陆对外贸易法”(一九九四年十一月十九日发表于“八十四大陆经济情势学术研讨会”)2.“Technology Transfer and Patent LicensingNew Legal Dilemmas”(英文)(“媒体对我国著作权法之挑战-一個新的法律困境”)(发表于一九九六年九月十五日“第廿一屆美东华人学术联谊会年会”)6.“从乌拉圭回合反倾销协定论欧盟反倾销规则”(发表于一九九七年二月廿八日东海大学主办“世界贸易組织架构下贸易救济制度研讨会”)7.“著作权法务管理问题之研究”(发表于一九九七年六月七日东吴大学主办“一九九七年企业管理国际研讨会”)8.“论台湾高科技工业如何因应美国经济间谍法(EEA)?-技术移转Vs.窃取营业秘密”(发表于一九九七年十一月廿七日国立交通大学主办之“1997全国智慧财产权研讨会”)9.“我国加入WTO对两岸经贸关系之冲击及台商因应之道”(发表于一九九八年六月六日静宜大学企业管理学系主办“中小企业对我国加入WTO之因应策略研讨会”)10.“两岸海关保护智慧財产权制度之比较”(发表于一九九八年八月廿一日国立中兴大学农业经济系主办“"贸易救济制度与争端解决案例研讨会”)11.“论网域名称之侵权争议及解决之道-侵害商标专用权抑或为不公平竞争?”(发表于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十九日新竹交通大学主办之“1998全国智慧财产权研讨会”)12.“网络链接之智财权保护问题研究”(预定发表于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廿五日新竹交通大学主办 之“1999全国智慧財产权研讨会”)13.“两岸智财权保护环境之发展浅析”(预定发表于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廿五日新竹交通大学主办 之“1999全国智慧财产权研讨会”)专著:
1.《国际贸易法规》(大专教科书)(一九九五年六月,智胜文化事业公司初版,一九九六年十月再版,一九九八年六月三版,一九九九年二月三版一刷)2.《国际经贸法律专题研究(一)》(一九九七年五月群彦图书股份有限公司出版)3.《商事法精论》(一九九八年六月沧海书局初版,一九九九年元月初版一刷,一九九九年九月初版二刷)4.《资讯法规》(预定于一九九九年十二月松岗电脑图书资料股份有限公司出版)技术报告
1.一九九四年八月一日起执行国科会辅助八十四专题研究计划“乌拉圭回合TRIPs协定及美国特別三○一条款对我国智慧财产权保护之影响”(NSC84-2414-H-035-001),已于一九九五年十一月卅日完成。
2.一九九五年八月一日起,执行国科会辅助八十五专题研究计划(两年期)“大陆入关及加入WTO对台商之冲击与因应之道研究(一)”(NSC84-2745-H-035-001),已于一九九六年十月卅一日完成。
3.一九九六年八月一日起,执行国科会辅助八十六专题研究计划(两年期)“大陆入关及加入WTO对台商之冲击与因应之道研究(二)”(NSC86-2414-H-035-001),已于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廿二日完成。
4.一九九七年八月一日起执行国科会辅助八十七专题研究计划(两年期)“两岸智慧财产权保护环境与互动关系之研究(一)”(NSC87-2414-H-035-001),已于一九九八年十月廿四日完成。
5.一九九七年八月一日起至一九九八年七月卅一日参与新竹交通大学“企业法律中心”执行财团法人工业技术研究院国际计划中心委托《国际技术移转相关法律规范参考手册》(上册)编纂工作,並担任协同主持人。.6.一九九八年八月一日起执行国科会辅助八十八专题研究计划(两年期)“两岸智慧财产权保护环境与互动关系之研究(二)”(NSC88-2414-H-035-001),已于一九九九年九月卅一日完成。单文华
剑桥大学法学院,圣三一学院博士后研究人员,厦门大学法学院法学副研究员,国际法协会会员,法学博士,经济学硕士,剑桥大学劳特派特国际法研究中心客座研究员(1998.9-1999.9)主要论文:
《外资国民待遇及其实施条件》,《中国社会科学》,1998年第5期。《中国国际经济法学的创立与发展》(合作),《中国法学》,1998年第5期。《我国法学本科教育若干问题探讨》,《社会科学研究》,1998年第5期。《电子贸易的法律问题》,《民商法论丛》(HW208)第10卷(1998年第1号)。 《中国有关国际惯例的立法评析》,《中国法学》(QW25)1997年第3期。
《世界贸易组织协定中的国际投资规范评析》,《法学研究》(QW26)1996年第2期。《我国外资国民待遇制度的发展与完善》,《法学研究》(QW26)1995年第6期。《市场经济与外商投资企业的国民待遇研究》,《中国法学》(QW25)1994年第5期。《跨国特别经济区的基本法律问题初探》,《国际贸易问题》(QW15)1996年第6期。《国有化补偿理论与实践的发展及中国的对策》,《法律科学》(HW028)1995年第4期。转载于人大书报资料中心复印报刊资料《法学》,1995年第10期,并被辑入《新华文摘》1995年第9期之“报刊文章篇目辑览”。
《国际贸易惯例基本理论研究》,《民商法论丛》(HW208)第7卷(1997年第1号)。 部分专著:
《国际贸易法学》(80万字),主编,并撰写其中约40万字,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即将出版。
《民事程序法》,齐树洁主编,厦门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特别经济区法》,黎学玲主编,法律出版社1997年3月出版。
《台湾法律大全》中的《台湾公务员法》与《台湾专技人员法》两分编主编。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出版。 《世界贸易组织:国际贸易新体制》,合译,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出版。 《MIGA与中国:多边投资担保机构述评》,陈安主编,福建人民出版社1995年12月出版。撰写其中第十章,约4万余字。 email地址:ws218@cam.ac.uk 杨国华
杨国华,男,1965年3月生,1996年毕业于北京大学,获法学博士学位,现就职于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条约法律司,任副处长,负责外国对华反倾销的应诉、中外知识产权谈判与合作、世贸组织法律等工作。著作有:《美国贸易法301条款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5月)、《中美经贸关系中的法律问题》(经济科学出版社,1998年7月),参与翻译《戴西和莫里斯论冲突法》(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外国法律文库”之一,1998年2月。全书共140万字,他承担70万字),并发表论文30余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