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从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谈最严格水资源管理
从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谈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
202_年出台的中央一号文件令全社会更为关注水利,《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从八个方面、以三十条的篇幅,对今后一个时期我国水利改革发展进行了全面部署,推出了一系列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新政策和新举措。《决定》第六部分以较长篇幅阐述了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内容和要求,这是对我国水资源与经济社会发展变化新形势下作出的重大决策,对于解决我国复杂的水资源问题,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深远意义和重大影响。
一、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内涵
1、建立用水总量控制制度
《决定》中用水总量控制制度的建立主要包括三方面重点任务。一是要确立水资源开发利用红线,包括建立覆盖流域和区域的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和取水许可控制指标体系,制定主要江河水量分配方案等。二是要重点推进水资源论证和取水许可两大制度建设,从规划和前置管理实现用水总量控制。要推进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建设项目布局的水资源论证工作,对于未经水资源论证而擅自开工建设或投产的项目一律责令停止。要严格强化取水许可审批管理,对取水总量已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地区,暂停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对取水总量接近控制指标的地区,限制审批新增取水。三是要加强地下水资源管理与保护、水资源统一调度和国家水权制度建设等三方面重点领域的工作,促进和保障用水总量控制目标的实现。
2、建立用水效益控制制度
《决定》提出加强建设节水型社会与促进可持续发展,要求将节水工作贯穿于经济社会发展、群众生产生活的全过程,坚决遏制用水浪费。用水效益控制制
度的建立主要包括三个层次的内容。一是用水效益控制红线的确立,主要是要建立涵盖区域、行业和用水产品的用水效益指标体系,为用水定额管理和用水计划管理奠定基础;二是建立三项重点制度,即用水定额与计划管理制度、缺水地区高耗水工业项目准入制度、建设项目节水“三同时”制度;三是切实推进五方面重点领域工作,即各行业节水技术改造、节水技术普及推广与节水示范工程建设、重点用水户的监控、强化企业节水管理以及节水强制性标准的制定与推广等。
3、建立水功能区限制纳污制度
《决定》十分强调水资源和水环境保护,把建立水功能区限制纳污制度放在十分重要的位置。一是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的确立,包括基于水功能区划分严格核定水域纳污容量,根据水功能区阶段性保护目标确定不同阶段的入河排污限制总量,将水功能区限制纳污总量与污染防治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决定》指出各级政府要把限制排污总量作为水污染防治和污染减排工作的重要依据,明确责任,落实措施。二是要严格入河排污口管理制度和水功能区水质预警监督管理制度,对于排污量已超出水功能区限制排污总量的地区,要限制审批新增取水和入河排污口,同时建立水功能区水质评价体系,完善水质预警监督管理制度。三是要强化水源地保护,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强化饮用水水源的应急管理,并建立水生态补偿机制。
4、建立水资源管理责任与考核制度
《决定》提出的建立水资源管理责任与考核制度是一项重大突破,也是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能否实现预期目标的关键。一是明确责任主体,即政府是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的责任主体,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主要负责人要对本行政区域水资源管理和保护工作负总责;二是严格实施水资源管理考核制度,具体由水行政
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区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主要指标落实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交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地方政府相关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三是要切实完善水资源管理监督考核的支撑体系,包括区域取水、用水和排水的计量、监测、统计和信息化管理制度与系统的建立。
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制度
人多水少,水资源时空分布不均是我国的基本国情、水情,我国目前人均水资源量不足世界人均水平的1/3。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全国人口峰值的到来,我国用水需求不断增加,人均水资源量还会进一步下降,水资源供需矛盾将进一步加剧。全面加强水资源管理,建设节水型社会是抑制用水需求、实现水资源供需平衡的主要途径。为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促进水资源的节约与合理开发利用,保障建设项目的合理取用水需求,国家陆续出台政策规范取水许可制度,要求申请取水的建设项目,必须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如:202_年国务院发布第460号令《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2_年水利部、国家发改委发布第15号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202_年水利部发布第22号令《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202_年水利部发布第34号令《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等。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主要内容:
(1)建设项目概况;
(2)项目取水水源论证;
(3)用水合理性论证;
(4)项目取水对其他用水户权益的影响分析;
(5)项目退水情况及其对水功能区和水环境的影响分析;
(6)其他事项。
三、水资源论证是贯彻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具体体现
《决定》提出的最严格水资源管理,是围绕水资源的配置、节约和保护三个核心领域,划定水资源开发利用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三条红线”,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正是围绕着这“三条红线”开展分析论证工作。项目取水水源论证和项目取水对其他用水户权益的影响分析。是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的重要内容,即通过对项目取水水源地的水资源开发利用情况进行分析论证,在水资源开发利用总量控制范围内,利用各种渠道和手段来解决水资源短缺问题,支撑项目合理合法取水。
用水合理性论证。就是根据项目所在区域、行业的用水效率指标体系,评价该项目用水效率,加强用水定额和计划管理,提出节水措施,严格限制水资源不足地区建设高耗水型工业项目,严格控制取用水达到一定规模的用水户新增用水。
项目退水情况及其对水功能区和水环境的影响分析。首先需要分析项目退水河道的纳污容量,并根据项目退水量和污染物成分,分析其对纳污河道污染的贡献率,提出项目截污减排措施,严格控制入河排污量。为加强水资源保护力度,改善水生态环境,保障水功能区纳污红线的实现提供支撑。
“三条红线”分别从水资源配置、节约和保护等不同角度强调了实现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路径和实现方式,“三条红线”相互支撑、互为补充、缺一不可。做好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提高论证报告质量,有利于“三条红线”目标的实现,是对“三条红线”目标实现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撑。
第二篇: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
(水利部、国家计委 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第一条 为促进水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可持续利用,保障建设项目的合理用水要求,根据《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和《水利产业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于直接从江河、湖泊或地下取水并需申请取水许可证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建设项目业主单位(以下简称业主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第三条 建设项目利用水资源,必须遵循合理开发、节约使用、有效保护的原则;符合江河流域或区域的综合规划及水资源保护规划等专项规划;遵守经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或协议。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项且水资源论证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从事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的单位,必须取得相应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开展工作。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管理办法由水利部另行制定。
第六条 业主单位应当委托有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的单位,对其建设项目进行水资源论证。
第七条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建设项目概况;
(二)取水水源论证;
(三)用水合理性论证;
(四)退(排)水情况及其对水环境影响分析;
(五)对其他用水产权益的影响分析;
(六)其他事项。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编制基本要求见附件。
第八条 业主单位应当在办理取水许可预申请时向受理机关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不需要办理取水许可预申请的建设项目,业主单位应当在办理取水许可申请时向受理机关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未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受理机关不得受理取水许可(预)申请。
第九条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由具有审查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组织有关专家和单位进行审查,并根据取水的急需程度适时提出审查意见。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审查意见是审批取水许可(预)申请的技术依据。第十条 水利部或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对以下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进行审查:
(一)水利部授权流域管理机构审批取水许可(预)申请的建设项目;
(二)兴建大型地下水集中供水水源地(日取水量5万吨以上)的建设项目。
其他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分级审查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一条 业主单位在向计划主管部门报送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提交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对其取水许可(预)申请提出的书面审查意见,并附具经审定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未提交取水许可(预)申请的书面审查意见及经审定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建设项目不予批准。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通过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业主单位应重新或补充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并提交原审查机关重新审查:
(一)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取水标的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自审查通过之日起满三年,建设项目未批准的。
第十三条 从事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的单位,在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中弄虚作假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第十四条 从事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取水量较少且对周边影响较小的,可不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具体要求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水利部负责解释。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_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三篇: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_-11-08 点击数:1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15号202_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促进水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可持续利用,保障建设项目的合理用水要求,根据《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和《水利产业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于直接从江河、湖泊或地下取水并需申请取水许可证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建设项目业主单位(以下简称业主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第三条 建设项目利用水资源,必须遵循合理开发、节约使用、有效保护的原则;符合江河流域或区域的综合规划及水资源保护规划等专项规划;遵守经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或协议。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从事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的单位,必须取得相应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开展工作。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管理办法由水利部另行制定。
第六条 业主单位应当委托有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的单位,对其建设项目进行水资源论证。
第七条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建设项目概况;
(二)取水水源论证;
(三)用水合理性论证;
(四)退(排)水情况及其对水环境影响分析;
(五)对其他用水户权益的影响分析;
(六)其他事项。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编制基本要求见附件。
第八条 业主单位应当在办理取水许可预申请时向受理机关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不需要办理取水许可预申请的建设项目,业主单位应当在办理取水许可申请时向受理机关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未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受理机关不得受理取水许可(预)申请。
第九条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由具有审查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组织有关专家和单位进行审查,并根据取水的急需程度适时提出审查意见。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审查意见是审批取水许可(预)申请的技术依据。第十条 水利部或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对以下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进行审查:
(一)水利部授权流域管理机构审批取水许可(预)申请的建设项目;
(二)兴建大型地下水集中供水水源地(日取水量5万吨以上)的建设项目。
其他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分级审查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一条 业主单位在向计划主管部门报送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提交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对其取水许可(预)申请提出的书面审查意见,并附具经审定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未提交取水许可(预)申请的书面审查意见及经审定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建设项目不予批准。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通过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业主单位应重新或补充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并提交原审查机关重新审查:
(一)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取水标的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自审查通过之日起满三年,建设项目未批准的。第十三条 从事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的单位,在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中弄虚作假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第十四条 从事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取水量较少且对周边影响较小的,可不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具体要求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_年5月1日起施行。
附件: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编制基本要求
本附件是对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编制的基本要求。由于建设项目规模不等,取水水源类型不同,水资源论证的内容也有区别。承担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编制的单位,可根据项目及取水水源类型,选择其中相应内容开展论证工作。
一、总论
1、编制论证报告书的目的;
2、编制依据;
3、项目选址情况,有关部门审查意见;
4、项目建议书中提出的取水水源与取水地点;
5、论证委托书或合同,委托单位与承担单位。
二、建设项目概况
1、建设项目名称、项目性质;
2、建设地点,占地面积和土地利用情况;
3、建设规模及分期实施意见,职工人数与生活区建设;
4、主要产品及用水工艺;
5、建设项目用水保证率及水位、水量、水质、水温等要求,取水地点,水源类型,取水口设置情况;
6、建设项目废污水浓度、排放方式、排放总量、排污口设置情况。
三、建设项目所在流域或区域水资源开发利用现状
1、水文及水文地质条件,地表水、地下水及水资源总量时空分布特征,地表、地下水质概述;
2、现状供水工程系统,现状供用水情况及开发利用程度;
3、水资源开发利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四、建设项目取水水源论证
1、地表水源论证
(1)地表水源论证必须依据实测水文资料系列;
(2)依据水文资料系列,分析不同保证率的来水量、可供水量及取水可靠程度;(3)分析不同时段取水对周边水资源状况及其它取水户的影响;(4)论证地表水源取水口的设置是否合理。
2、地下水源论证
(1)地下水源论证必须在区域水资源评价和水文地质详查的基础上进行;(2)中型以上的地下水源地论证必须进行水文地质勘察工作;
(3)分析区域水文地质条件,含水层特征,地下水补给、径流、排泄条件,分析地下水资源量、可开采量及取水的可靠性;
(4)分析取水量及取水层位对周边水资源状况、环境地质的影响;(5)论证取水井布设是否合理,可能受到的影响。
五、建设项目用水量合理性分析
1、建设项目用水过程及水平衡分析;
2、产品用水定额、生活区生活用水定额及用水水平分析;
3、节水措施与节水潜力分析。
六、建设项目退水情况及其对水环境影响分析
1、退水系统及其组成概况;
2、污染物排放浓度、总量及达标情况;
3、污染物排放时间变化情况;
4、对附近河段环境的影响;
5、论证排污口设置是否合理。
七、建设项目开发利用水资源对水资源状况及其他取水户的影响分析
1、建设项目开发利用水资源对区域水资源状况影响;
2、建设项目开发利用水资源对其他用水户的影响。
八、水资源保护措施
根据水资源保护规划提出水资源量、质保护措施。
九、影响其他用水户权益的补偿方案
1、周边地区及有关单位对建设项目取水和退水的意见;
2、对其他用水户影响的补偿方案。
十、水资源论证结论
1、建设项目取水的合理性;
2、取水水源量、质的可靠性及允许取水量意见;
3、退水情况及水资源保护措施。
第四篇: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审批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审批
一、审批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68项
2、《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水利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5号)
3、《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工作管理规定(试行)》(水资源〔202_〕311号文)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5、《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水利部令第23号)
6、《水利部关于授予淮河水利委员会取水许可管理权限的通知》(水政资[1994]276号)
7、《淮河水利委员会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工作管理办法》(淮委水政资〔202_〕72号)
二、受理部门
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办公室
三、申请主体
直接从江河、湖泊或地下取水并需申请取水许可证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业主单位应当在办理取水许可申请之前向受理机关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四、审批范围:
下列取水、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审查工作由淮河水利委员会组织实施:
(一)淮河干流(自河南省息县境内河段至洪泽湖)及洪泽湖(全湖及自洪泽湖取水的河段):工业和城镇生活取水超过5.0万m3/d、农业灌溉取水设计流量大于5.0m3/s。
(二)洪汝河(班台至洪河口)、涡河(付桥闸、东孙营闸至大寺集闸)、沙颍河(周口闸至阜阳闸)、新汴河(张桥闸至岱闸;泗县104国道公路桥至洪泽湖):工业和城镇生活取水超过2.0万m3/d、农业灌溉取水设计流量大于3.0m3/s。
(三)沂沭泗水系由淮委沂沭泗水利管理局统一管理的河道、湖泊(含水库)管理范围内的取水(包括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取地下水),具体范围是:
沂河干流:跋山水库以下至入骆马湖口;支流枋河入沂河口至姜庄湖拦河坝; 沭河干流:青峰岭水库以下至入新沂河口;支流汤河口至上游6公里处; 邳苍分洪道:江风口闸至入中运河口; 新沭河:大官庄闸至石梁河水库; 韩庄运河和中运河:韩庄闸至宿迁闸; 伊家河:伊家河闸至入韩庄运河口; 新沂河:嶂山闸至入海口;
南四湖:全湖及自南四湖取水的河段; 骆马湖:全湖及自骆马湖取水的河段;
石梁河水库:全库及入库河道水库兴利水位回水段。
(四)淮河流域由国务院批准的大型建设项目的取水(包括地下水)。
(五)全流域内,1991年以来,中央投资建设的大型人工河道、水库管理范围内的取水(包括取地下水)。
(六)全流域内,大型地下水集中供水水源地日取水量5万t以上的建设项目。
五、须提交的材料目录
1、业主单位申请审查文件;
2、报告书一式二十份、电子版一份;
3、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委托合同;
4、与审查工作有关的其他材料。
六、受理程序
1、申请:申请人填写淮河水利委员会提供的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向淮河水利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2、受理:淮河水利委员会办公室政务公开科受理申请,并进行形式审查。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发出受理通知;需要补正材料的,发出补正材料通知;
3、初审:淮河水利委员会水资源处确定是否需要组织实地核查、专家评审、听证等;
4、审查:淮河水利委员会水资源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需要组织实地查勘、专家评审、听证的,淮河水利委员会水资源处组织实施;
5、许可决定:淮河水利委员会作出审查决定;
6、许可送达:申请人到淮河水利委员会办公室政务公开科领取许可决定,或由办公室政务公开科将批件寄往申请人。
七、审批期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不含专家评审时间、申请人按专家评审意见修改完善报告书的时间和听证时间)。
八、收费依据和标准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篇: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的概念是什么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的概念是什么?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对于直接从江河、湖泊或地下取水并需申请取水许可证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业主单位应当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2、哪些机构能够提供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服务,或者哪些单位具备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资格?
答:持有《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的单位具备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资格,业主单位应该委托具有上述资质证书的单位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3、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有比较规范的格式要求,主要内容包括:建设项目概况、取水水源论证、用水合理性论证、退(排)水情况及其对水环境影响分析、对其他用水户权益的影响分析、其他事项等。
4、建设项目业主单位需要为所委托的咨询机构提供哪些支持性材料?
答:所谓水资源论证,就是咨询机构对建设项目取水、用水、退(排)水合理、合法性进行论证,就像可行性研究论证一样,论证的结果要么可行,要么不可行。因此,业主单位需要向咨询单位提供项目建议书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项目概况、取水方案、用水方案、排水方案等基本材料,咨询单位是对已有的初步的取水方案、用水方案和排水方案进行分析论证,而不是对取水方案、用水方案和排水方案进行设计。
5、业主单位需要做哪些工作?
答:业主需要做的主要工作是:与咨询单位签订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服务协议或委托书;为咨询机构提供水资源论证所需的支持性素材;负责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并响应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审查和审批。
6、水资源论证咨询机构需要做哪些工作?
答:根据合同书或委托书,完成建设项目水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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