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2014泗洪县工业项目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泗洪县工业项目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为进一步营造宽松的投资环境,以优惠的政策、优良的服务,鼓励和吸引各类投资主体到泗洪兴办工业项目,特制定本政策。
一、土地政策
(一)独立供地条件
1.固定资产投资在亿元以上(注册资本占20%以上)、亩均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在230万元以上、建筑容积率1.0以上、预期年亩均税收10万元以上。
2.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填补泗洪膜新材料产业园、泗洪电子信息产业园、泗洪机械零部件制造产业园产业链和其他具有国内领先技术的高新尖产业类项目。
(二)供地价格
符合独立供地的工业企业,土地实行挂牌出让,地价按照国家、省规定的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6.4万元/亩执行。根据投资额度,给予企业基础设施建设一定奖励,对固定资产投资达1-2亿元的项目,给予1.4万元/亩的奖励。
二、税费政策
(一)固定资产投资1-2亿元及符合独立供地的工业项目,企业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实行前2年全额奖励、后3年减半奖励或6年减半奖励的税收奖励政策。
(二)凡达到合同约定的项目,免收建设过程中县权范围内的一切行政规费,上缴省、市的各项行政事业性规费按最低标准收取。
三、租赁、购买标准化厂房政策
(一)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可租赁标准化厂房用于生产经营。
(二)年纳税达到80元/平方米的项目,年租金以60元/平方米为基准价格,具体根据项目的固定资产投入、销售额、纳税额及企业质态予以浮动;企业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实行前2年全额奖励、后3年减半奖励或6年减半奖励的税收奖励政策。
(三)购买标准化厂房的,按厂房建设成本价出让,土地可采取租赁和出让弹性供地方式,固定资产投资亿元以上的项目,土地出让价格按本政策土地供给相关条款执行。
四、特别政策
(一)一事一议政策。固定资产投资2亿元以上或预期税收10万元/亩以上的工业项目,按照“一事一议”落实土地价格和税收奖励政策。
(二)重奖外资项目。外资企业年度注册外资实际到账额百万美元以上的,按每百万美元奖励1万元人民币的比例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五、其他
(一)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投资强度、投资进度、建筑容积率、亩均纳税额等达到合同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本优惠政策。乙方享受税费奖励政策时间从乙方投产之日起计算。
(二)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为纳税总额的20%,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为纳税总额的32%。
(三)落户乡镇工业园符合独立供地条件的项目,经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
(四)若项目享受优惠政策的奖励条款重复的,则按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不重复享受。
(五)本优惠政策自2014年5月6日起执行,适用于泗洪经济开发区、常熟泗洪工业园区、泗洪机械零部件制造产业园和西南岗经济开发区,各乡镇参照执行。
(六)本优惠政策由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篇:泗洪县工业项目招商引资优惠政策2010
摘自:2010年9月12日 洪政发[2010]1号文件
泗洪县工业项目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为了进一步营造宽松的投资环境,以最优惠的政策、最优良的服务,鼓励和吸引各类投资主体到省级泗洪经济开发区兴办工业项目,特制定本政策。
一、项目标准
1、凡独立供地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必须达到在5000万元以上,且亩均固定资产投资额120万元、建筑容积率1.0以上、投产后亩均年纳税5万元以上。
2、固定资产投资在2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进入经济开发区特色产业园。
3、以上标准作为兑现工业项目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依据。
二、土地使用
1、工业用地按照6.4万元/亩最低保护价标准以挂牌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限为50年。
2、凡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投资强度、投资进度、亩均纳税达到合同约定的项目,对投资人给予奖励,用于支持扩大生产规模、技改投入等。具体奖励标准为:
(1)完成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按土地使用面积奖励5.4万元/亩,企业实缴土地出让金1万元/亩,其中,新能源、新材料、电子信息技术等新兴产业按6.4万
元/亩奖励,实行零地价。
(2)完成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至1亿元的,按土地使用面积奖励4.9万元/亩,企业实缴土地出让金1.5万元/亩。
(3)完成固定资产投资在2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按土地使用面积奖励4.4万元/亩,企业实缴土地出让金2万元/亩。
3、对进入开发区特色产业园的项目,厂房按月租金5万元/平方米优惠出租。年纳税达到50元/平方米的,自租赁之日起2年内免收厂房租金。
三、税费优惠
凡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投资强度、投资进度、亩均纳税达到合同约定的项目,自投产之日起,享受以下税费优惠。
1、税收奖励:实行先征后奖,按年兑现。
(1)企业所缴纳的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前5年全额奖励给纳税人,后5年减半奖励给纳税人。
(2)企业所缴纳的房产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地方留成部分前5年全额奖励给纳税人,后5年减半奖励给纳税人。
(3)对置换的工业项目,企业所缴纳的契税全额奖励给纳税人。
2、规费减免:上缴省、市的各项行政事业性规费一律按最低标准收取,县级规费5年内全免,证照工本费由县财政负担。县内中介费用按最低标准25%收取。企业委托县招投标管理部门
进行工程招投标的,代理费用免收。
3、电费补贴:对完成固定资产投资亿元以上、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自投产之日起5年内,给予生产用电0.1元/千瓦时的用电补贴。
四、重点扶持
1、对完成固定资产投资2亿元以上、达到合同约定条款的项目,按其新购主体设备价格5%给予奖励;5亿元以上的,按8%给予奖励;10亿元以上的,按10%给予奖励。
2、对完成固定资产投资亿元以上、按照合同约定竣工投产的,给予企业当年流动资金贷款利息25%的贴息,贴息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支持企业联保贷款,由3户以上企业联保的竣工投产企业,县财政控股的担保公司优先为其提供担保。
3、对自营进出口企业扩大生产、稳定就业的,给予奖励。对当年新注册或新增加注册资本的外资企业,注册资金100万美元(含100万美元)至500万美元且当年全部到帐的,按实际到帐外资额的4.5%给予奖励;注册资金500万美元(含500万美元)以上且当年到帐50%以上的,按实际到帐外资额的5‰给予奖励。
4、对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中国出口名牌商品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新获得江苏省著名商标、江苏省名牌产品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新获得宿迁市
知名商标或宿迁名牌产品的企业,一次性奖励3万元。
5、对新通过国家级、省级、市级认定的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企业,一次性分别奖励30万元、10万元和2万元。对新获得省级以上(含省级)、市级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分别奖励10万元、2万元,每件一次性分别奖励1万元、0.7万元、0.5万元。对新获得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的企业,一次性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和1万元。
6、对企业新引进急需适用的高层次人才,免费为其办理人事代理。对企业当年新引进的人才,签订长期合同且工作满1年的,由县财政给予硕士研究生每人每月1000元津贴,博士研究生每人每月1500元津贴,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每人每月2000元津贴;对在泗洪连续工作满3年的,可以优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对有被评为省、市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创业领军人才的企业,可享受50万元至200万元的资金资助。
7、对似上市公司在申报上市过程中,因对利润、税收进行规范而形成地方可用财力部分,由县财政给予等额资金奖励。对成功上市的企业,县财政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其中50%奖励给企业法定代表人。
8、优先帮助企业向上争取技术改造、自主创新、产业升级、中小企业专项引导、科技成果产业化等各类项目资金。对企业申报的资料费用,县财政给予50%的补贴。
五、服务保障
1、全程帮办制。对重点项目,成立由县级领导、引资单位主要负责人、驻厂帮办员组成的“三人帮办小组”,负责代办客商委托办理的所有手续,实行“一条龙”服务、“一套班子”帮办。对项目建设、生产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由县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定期会办,专题研究解决。
2、用工保障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免费为企业组织招工,实行厂校挂钩、定向培训,培训经费政府予以补贴。对重点企业委托培训机构、中介机构培训或自行培训的员工,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就业满一年的,由县财政给予每人300元至500元的奖励。
3、检查申报制。执法部门进入企业检查的,必须向县发展软环境建设与管理办公室申报备案,经批准后方可实施。为在洪投资客商发放“绿卡”,对客商住所及兴办的宾馆、饭店、娱乐场所,未经县经济发展软环境建设与管理办公室批准,不得擅自检查。客商投资企业违反规定确需处罚的,处罚方案必须报开发区管委会和县经济发展软环境建设与管理办公室批准后方可实施。
4、预先理赔制。公安部门对重点企业实行挂牌保护,提供及时有效的治安保障。由于治安管理不到位造成开发区企业财产被盗的,客商损失由公安部门先行理赔。
5、服务评议制。由县经济发展软环境建设与管理办公室组织在洪投资客商定期对机关单位服务企业情况进行评议,评议结果作为各单位政(行)风评议和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对服务态度差、办事效率低的单位予以通报、处罚;对情节严重的相关责任人,给予待岗、免职等处理。
六、其他
1、若企业同时符合其它政策和本政策规定的奖励条件,则按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不重复享受。
2、本政策自颁布之日起执行,适用于之后签约落户的项目。
第三篇:招商引资工业项目协议
项目
投 资 协 议 书
甲 方:(以下简称甲方)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乙 方:(以下简称乙方)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为加快地方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共赢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乙方在投资生产项目(以下简称“项目”)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一、项目概况
(一)项目名称:。
(二)项目选址:。
(三)建设规模:项目首期投资亿元人民币,包括厂房建设、设备购臵及研发楼、员工宿舍等配套设施,主要生产等产品。项目建成达产后,年产值亿元,年创税收万元,带动地方就业人。项目投产后根据生产经营情况确定是否扩大生产。
(四)建设周期:项目建设周期个月。
二、项目用地
本项目首期用地约亩(具体面积以规划红线范围内实测面积为准),其中:生产用地亩,用地性质为工业用地,地价为万元/亩;职工宿舍及生活配套设施用地亩,用地性质为商业用地,地价为万元/亩。用地条件均为净地,由甲方按程序公开挂牌出让,乙方依法参与竞买,土地出让金高于协议约定价格部分,扣除相关税费后,由甲方安排等额资金奖励给乙方用于本项目基础设施建设。预留用地 亩,根据投产后的生产经营情况另行商议土地价格及用地性质。
三、双方权利义务
(一)甲方权利义务
1、成立项目建设协调服务领导小组,帮助乙方解决建设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项目顺利建设。
2、为推进项目尽快开工建设,在乙方摘牌但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前,甲方应出具正在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的相关证明,并在乙方办理各分项目立项、规划、环评等手续过程中给予支持。
3、项目建成投产后,乙方享受国家西部大开发相关优惠政策。
4、为乙方解决项目用地、用水、供电等有关建设和经营所必备的要素,负责将建设期间所需的水、电等接通至项目用地红线边缘,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5、督促乙方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合法建设和生产经营。
(二)乙方权利义务
1、本协议签订后日内,乙方必须在注册独立的法人公司,注册资金不低于万元人民币,并不得抽逃出资,该项目的建设、经营活动必须以该公司名义进行。
2、乙方应在本协议签订后日内,向甲方指定账户缴纳履约保证金万元人民币,并先行支付土地出让金万元人民币。土地成交后,履约保证金可转为土地出让金。
3、项目投资强度万元/亩以上,税收贡献率每年应在 万元/亩以上;容积率等建筑系数以县城规委的批准文件为准。
4、企业用工由乙方自主选择,为支持地方发展,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录用当地居民。
5、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能改变土地性质。
四、违约责任
(一)若因甲方原因导致乙方未能取得土地使用权,甲方退还履约保证金和预付的土地出让金(不计利息);若因乙方原因未能成功竞买土地的,甲方则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和预付的土地出让金。
(二)若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建设工期延误,则可顺延建设工期,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三)若乙方在约定时间内未向甲方指定账户缴纳履约保证金和先行支付的土地出让金,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四)若乙方在约定时间内未能如期建成(不可抗力因素除外),甲方有权无偿收回该宗地。
(五)乙方不得擅自改变土地性质和用途,也不得擅自
转让土地,否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由国土部门依法收回项目用地,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六)若乙方未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建设,造成停建、整改以及甲方受到的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
五、其他事项
(一)本协议经甲、乙双方代表签字盖章之日生效。
(二)本协议执行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未果,可向协议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本协议壹式陆份,甲、乙双方各执叁份。
(四)本协议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应。
甲方:乙方:
签约代表:签约代表:
协议签订地:
签约日期:年月日
第四篇: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柏字„2010‟18号
中共柏乡县委
柏乡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柏乡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的
通
知
各乡镇,县直各单位,工业园区:
《柏乡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已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柏乡县委 柏乡县人民政府
2010年9月2日
柏乡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
(2010年9月2日)
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吸引外来投资者到柏乡县投资兴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一条 本优惠政策适用于外来(县外、国外)投资者在我县行政区域内合资、合作、独资新建固定资产投资额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2000万元人民币)的生产性项目,经营期在10年以上,在县内交纳流转税和所得税。
第二条 税收优惠政策
(一)对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5000万元人民币以下(含5000万元人民币)、正式投产后纳税额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新开工项目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县留成部分给予返还,前三年返还100%,后二年减半返还。
(二)对收购破产、停产生产性企业的,视为新上项目,按本条
(一)款执行。
(三)对现有企业扩大规模或县外企业兼并县内现有生产性企业,新增固定资产投资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对企业新增税收地方留成部分予以一年奖励性返还。
第三条 收费优惠政策
(一)新建企业办理开业所需证件,只收取工本费,免收县 政府支配的行政性收费。
(二)新办企业在建设期间的各种行政收费,对县以上上缴部分按最低限收取,免收县留成部分费用。
(三)对新建的高新技术和国家产业政策支持的工业企业,自投产之日起,免收前3年县政府可以支配的各种费用,水资源费减半征收。
第四条 土地优惠政策
(一)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5000万元人民币以下(含5000万元人民币)的项目,企业投产后,对土地出让价款中政府收益部分予以全额奖励,并奖励耕地占用税的50%。
(二)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1亿元人民币以下(含1亿元人民币)的生产性项目,企业投产后,对土地出让价款中政府收益部分以及企业交纳的耕地占用税和契税予以全额奖励,农民补偿费用从企业缴纳税金的县留成部分逐年返还。
(三)国内外客商投资高新技术项目、国外专利、使用省级以上(含省级)著名商标(高新技术、企业、项目、产品的认定,均以省级以上科技、商务部门的证件为准),其奖励条件可低于本条
(一)、(二)款所定投资额度。
(四)利用县内原划拨土地投资兴办企业,可将土地使用权按国家规定以最低价出让给新办企业。
第五条 对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给 3 予更大优惠,原则上实行一事一议。对科技含量高、出口创汇能力强、产业拉动作用大的项目可适当降低“一事一议”的条件。
第六条 对进园区的项目,确保路、电、通讯、排水、有线电视等基础设施完备。
第七条 信贷帮扶政策
(一)对重点项目和企业,实行金融部门分包承诺制。金融部门要积极主动创造条件帮助企业搞好信用等级评定,扩大贷款抵押范围,予以信贷倾斜。
(二)对企业办理土地、房产贷款抵押手续,国土、建设、物价等部门要提供优质快捷服务,最大限度放宽抵押手续有效期限。
第八条 优质服务政策
对投资企业采取“保姆式”的服务办法,由一名县级领导牵头负责,引荐单位、政法部门、纪检部门、银行负责分包,采取项目联席会议制度和首问责任制,跟踪协调,限时办结。县行政服务中心实行“全程一站式”服务,一口对外。对企业所需的各种证照,一般在10日内办结。充分发挥我县环境举报电话(7712346)的作用。需要省、市审批的,有关部门全程帮办。
第九条 投资者享受优惠政策的认定程序
(一)投资者向县商务局和项目办出具固定资产投资到位等证明文件及享受优惠的申请,县商务局、项目办对项目的固定资 4 产进行审核。
(二)审核结果报县政府研究确定后,由县政府向投资者出具“外来投资项目享受优惠政策通知单”。
(三)投资者持“通知单”等资料到相关部门办理享受优惠政策手续。有关部门在接到投资者申报之日起,一个月内办结。不予兑现优惠政策的,投资者可以向县监察部门投诉,监察部门按照行政问责的规定,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问责。
第十条 县内投资者参照此政策执行。第十一条 项目引资人的奖励政策
(一)引资认定。引资人是指在第一时间首位将外来投资者介绍到我县考察的单位和个人。由引资人提出申请,引进外资额由县商务局、统计局负责审核确认;引进内资额由县商务局、项目办负责审核确认。审核结果报县政府研究确定。(引资人提供如下资料:引进企业的营业执照、国地税登记证、验资报告、银行进账单、合同、投资者身份证明、权威部门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等)。
(二)奖励标准。从县外引进的生产性投资,且固定资产投资额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按投资方固定资产投资额的0.1%-0.3%提取奖金。奖金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三)奖励兑现。在项目投资额达到协议的承诺后兑现奖励,奖金由县财政部门列入预算并负责发放。
(四)激励措施。对引进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 上,且项目投产后连续二年纳税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生产性项目,财政开支的单位工作人员,放弃物质奖励的,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优先提拔重用。
(五)一个项目只能明确一个引进单位和引进人。第十二条 本政策自2010年9月2日起执行,原有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三条 本政策由县商务局负责解释。
主题词:招商引资 优惠政策 通知
中共柏乡县委办公室 2010年9月2日印
(共印100份)
第五篇:浠水县工业项目招商引资管理办法
浠水县工业项目招商引资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管理,规范招商引资运作,达到招商引资工业项目快评审、快决策、快落户、快投产、快见效的目的,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结合浠水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招商引资统一管理。招商引资工作在县统筹委招商引资部的统一领导下进行,根据实际确定全县招商引资的方向和重点,分配招商责任单位的招商引资目标任务,确定招商项目的落户,督促招商项目建设。
第二条 提高项目洽谈效率和成功率。对有意来浠水投资的外来客商,招商单位应及时向县统筹委招商引资部办公室通报招商项目信息,包括拟投资领域、投资额度、来访客商、来访时间等内容。招商专班和县统筹委招商引资部办公室应及时组织客商进行项目前期洽谈。洽谈内容包括投资公司、投资人的基本情况,投资方原产品及在浠水生产产品基本情况,产品开发保障、技术标准情况,项目初步选址、项目类型、经济效益、市场前景、投资强度、优惠政策和项目落户相关的其他内容。
第三条 完善项目评审机制
(一)编制《项目可行性报告》。对拟落户的项目,招商单位配合投资方及时编好《项目可行性报告》,送县统筹委招商引资部办公室审核和修改完善后印制,由县统筹委招商引资部办公室将《项目可行性报告》送达经济开发区、商务局、发改局、财政局、环保局、经信局、国土局、住建局、规划局、国税局、地税局、安监局、质监局等13家评审单位。
(二)评审内容。主要内容包括产业政策、预期税收、投资强度、安全环保、建设周期等方面:
1、项目是否符合产业发展方向和可持续发展的有关要求;
2、项目预期税收是否达到标准。项目建成后年税收每亩必须达到2万元;
3、项目用地的规划、选址、建设密度、容积率、绿化率等方面的指标是否严格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和浠水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2011〕3号文件执行;
4、项目是否符合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节能减排等方面要求。
(三)评审办法和程序。项目评审采取集中评审和送达评审两种形式。集中评审由县统筹委招商引资部召集13家评审单位召开项目评审会议, 评审单位现场拿出评审意见,现场确定项目落户。送达评审要求评审部门在3日内将评审结果上报县统筹委招商引资部办公室,县统筹委招商引资部办公室对通过各方评审的项目在2日内形成《项目评审报告》,报县统筹委招商引资部讨论决定是否同意落户。县统筹委招商引资部每周召开一次部务会议讨论招商引资相关问题,重大项目特事特办,审定会议随时召开。
第四条 规范项目签约程序
(一)授权县统筹委招商引资部签约。符合招商政策的工业项目经评审讨论通过后,由县政府分管县长代表县政府与企业签约。合同文本由县统筹委招商引资部办公室起草,经法制办审核后,由县统筹委招商引资部部长审定。签订合同前,县统筹委招商引资部领导和县商务局对项目进行实地考察。
“一事一议”项目由县委常委会议或县政府常务会议决定。落户在乡镇工业集中区的项目
由所在乡镇主要负责人与投资方签订合同。
(二)及时缴纳土地出让金。合同签订后10日内,投资方应将土地出让金上缴到县政府指定账户,合同才正式生效。合同签订20日后,投资方仍不缴纳土地出让金的,县政府将废止合同。
第五条 督促项目尽快落户
县统筹委招商引资部及办公室在完成项目工商注册、合同签订、土地出让金收取工作后,及时将项目进行移交,确保项目尽快落地开工。移交工作由县统筹委招商引资部办公室组织,移交后由县经济发展环境投诉中心、县治庸办监督执行。移交以下达三个《通知书》的方式进行。
1、向经济开发区下达《招商引资项目移交通知书》。经济开发区接到通知后,按时交付项目用地。项目用地的标准是“五通一平”,即土地平整达到设计高程,道路畅通,主水管道、高压电线、网络通讯、天然气管道送至项目用地红线旁边。
2、向县国土局和住建局分别下达《项目准备开工通知书》。县国土局和住建局接到通知后,迅速做好土地招拍挂、《建设用地批准通知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发放准备工作。
3、向县行政服务中心下达《招商引资项目进入绿色通道通知书》。县行政服务中心接到通知后,迅速将项目纳入招商引资绿色通道,进入行政审批流程。
第六条 做好项目服务工作。在项目实施阶段,依据企业“隔离”、证照代办、收费代缴的总原则,由服务专班全程代办和服务。在注册阶段,协助企业做好项目选址、项目评审、工商注册、组织机构代码证办理、税务登记等工作。在立项阶段,协助企业做好环评、消评、安评、核准、备案等工作。在供地阶段,协助企业做好用地规划报批、规划设计方案报批及国土、住建部门“一书三证”的办理等工作。在建设阶段,协助企业做好相关证照办理、图审和给排水、供电、通信等基础设施配套工作。在生产经营阶段,协助企业做好员工招聘、企业融资、项目的审计竣工验收和各种税费奖励政策的兑现等工作。
按照县委、县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意见》的要求,涉及工业企业的行政审批由县行政服务中心牵头,相关职能部门配合,实行项目并联审批。确需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相关部门必须在规定的工作日内、在县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办理完毕。在规定工作日未完成审批的,视同破坏经济发展环境,由县经济发展环境投诉中心、县治庸办进行问责。
第七条 规范涉企检查收费行为。对落户园区的工业企业,检查实行准入制,收费实行减、免、打包、一费制。违反规定擅自检查和收费的,视同破坏经济发展环境,由县经济发展环境投诉中心、县治庸办进行处理。
(一)企业的行政性审批事项,属县内审批的,只收工本费;属省市审批的,只代收省、市实收的办证费。
(二)企业建设期间,住建、国土等有关部门收取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按浠水县人民政府
[2010]9号专题会议纪要规定,由企业按1500元/亩打包上交县行政服务中心,再由行政服务中心分配到相关职能部门。1500元/亩包括住建部门经营服务性收费1000元/亩(含规划工程设计评审、建筑物放线、测绘费、各类咨询费、报建方案论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试验费、工程档案服务费、安全技术服务费、备案证、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费);住建部门收取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两项合计100元/亩;房产部门经营服务性
收费200元/亩(含测绘费、评估费);县国土资源局经营服务性收费200元/亩(含评估费、测绘费)。其它各职能部门一律不得再到企业收费。
(三)入园工业企业自合同签订之日起,5 年实行零规费,5 年后实行收费一费制。每年年初由县行政服务中心和县经济发展环境投诉中心按照相关规定核定企业收费项目和标准,并统一打包上缴到县行政服务中心,再由县行政服务中心分配到相关职能部门。打包收费后各职能部门一律不得再到企业收费。
(四)各类社会中介组织向落户园区的招商引资工业企业提供有偿服务时,其经营服务性收费按不超过国家政策现行标准下限的30%收取。具体标准由行政服务中心、服务专班会同收费相关的职能部门与中介机构协商收取,并填写《收费明白卡》。
(五)实行检查准入制。确需对企业进行现场检查的,由县行政服务中心和经济发展环境投诉中心填写《检查通知单》,经县统筹委环境优化部批准,方可进入园区。进入园区一年最多不得超过2次。
第八条 加强项目竣工验收。对落户的企业,服务专班要督促企业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建设周期和投资强度进行建设,力争早日建成投产,对竣工投产的项目要做好验收工作。
(一)按合同约定建设时间到期的项目,县统筹委招商引资部交由县项目办、财政局、审计局对项目固定资产投资、缴纳税收等进行验收,符合合同约定的,投资方享受相应优惠政策,县国土局在60个工作日内依法发放土地使用权证。
(二)按照建立企业退出机制的要求,自园区供地6个月之内,企业未动工建设的,县政府无条件解除合同并无偿收回土地,不退还土地出让金。园区供地1年之内,企业固定资产投资达不到合同约定30%的,县政府无条件解除合同并无偿收回土地,不退还土地出让金,建筑物由企业自行拆除,损失自行承担。建设期满,固定资产投资达不到合同约定的,视其固定资产投资与合同约定固定资产投资额的比例作如下处理:固定资产投资达合同约定80%以上的,可享受优惠政策,但应按工业用地基准地价补足全部土地出让金,方可办理土地使用权证;80%至30%之间的,应按工业用地基准地价补足全部土地出让金,企业不享受优惠政策,待达到合同约定的投资规模和投资强度后方可办理土地使用权证。
第九条 本办法自文件下发之日起实行,之前相关文件一律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