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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律援助维护农民工权益调研报告
编辑:紫芸轻舞 识别码:17-555007 8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7-02 15:15:31 来源:网络

第一篇:以法律援助维护农民工权益调研报告

农民工权益维护和保障是党以人为本、改善民生政策的具体体现,是新时期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农民根本利益的重要措施。近年来,**市**区按照《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和《法律援助条例》等政策法规,坚持机制和工作创新,通过开辟法律援助“绿色通道”和“急诊大厅”等方式,形成了农民工维权法律应急机制和部门联动协作机制,确保了

法律援助工作的实际效果,得到了受援农民工和社会公众的广泛好评。

一、主要做法

创新法律援助机制。该区依托区司法局和各乡镇成立了12支农民工法律援助应急服务队,招募队员43名,在妥善处理农民工法律援助突发事件时,做到“及时发现、快速出击、有效控制、妥善处理”,切实维护了农村社会的稳定。完善法律援助工作网络,畅通农民工法律援助申请渠道。该区先后在区总工会、团委、妇联、残联、看守所和各乡镇(街道)建立了16个法律援助工作站,在各村、社区设立了法律援助联络员,聘请联络员115人,做到工作网络“横到边、纵到底”,极大地方便了群众。2008年2月1日,某镇20多名农民工为了向建筑商讨要工资,扬言要用装载机将建好的房屋推倒,区法律援助中心当即启动应急预案,派出法律援助工作者赶赴现场调解,成功化解了这起一触即发的“推房维权”暴力讨薪事件。

设立法律援助“急诊大厅”。利用148法律服务热线,设立农民工法律援助受理、咨询、投诉24小时热线电话,每天安排一名法律工作者到法律援助中心受理大厅“坐诊”,为来电来访群众提供免费法律咨询,指导其依法维权;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困难群众,帮助其申请法律援助,提供便捷、优质、高效的免费法律服务。自去年2月18日启动该项制度至今,共接待法律咨询事项116起,接待来电来访173人次,免费代书8件,帮助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困难群众申请法律援助45人次,接受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办理法律援助案件69件,化解重大社会矛盾3起。去年5月《四川法制报》以《法律援助设“急诊”,现场为群众“把脉”》为题用较大篇幅报道了该区的经验和做法。

开通法律援助“绿色通道”。通过简化农民工法律援助案件申请、审查、受理程序,扩大案件受理范围,在区法律援助服务中心专门开辟了法律援助“绿色通道”,实行24小时内受理制,做到“当即接待,当即受理”。对农民工申请工伤赔偿、支付劳动报酬等维权求助事项法律援助不再审查经济困难状况。2006年至今,通过法律援助“绿色通道”途径快捷办理农民工法律援助案件556件,办结率达100%。

加大宣传培训力度。区司法局与区法院采取以案说法、法律咨询、专题法治讲座、发放资料等形式,到农民工集中的乡镇、建筑工地、企业向农民工宣讲民事诉讼法、劳动法、工伤保险条例、法律援助条例等法规以及相关的政策,教育、引导他们合法理性地表达利益诉求,增强自我维权意识和能力。2008年,共举办农民工法律宣讲活动6次,发放农民工维权的各种宣传资料5000份,受教育农民工达3000人次以上。宣传培训提高了农民工对法律援助的知晓度和维权意识,深受农民欢迎。

开展主题援助活动。积极开展法律援助进社区、进农村活动,充分发挥法律服务人员的作用,为农民工提供优质、便捷的法律援助。2008年8月1日,该区人力资源市场成立后举办的首场企业招聘会上,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法律援助律师到场,现场接受农民工的法律咨询,指导农民工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开展法律援助惠民活动。为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该区每年元旦、春节期间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积极开展为农民工“讨工钱”的专项法律援助活动。仅2008年春节期间就为101名农民工追讨欠薪27.4万余元。

提高农民工法律援助实效。通过由区司法局与相关部门协作的农民工维权协作机制,采取协商、调解等非诉讼方式化解纠纷的法律援助新机制,提高了法律援助效率,降低了维权成本,有效预防了群体性事件,保障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充分关注。2007年3月7日,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栏目在《“两会”特别报道》节目中,追踪采访了**区部门协作、用非诉讼方式在一周内为111名农民工追索回7.8万元工资的案例,对该区法律援助工作进行了全方位正面报道。

二、主要问题

在为农民工提供法律帮助和法律援助中,也面临着一些问题和困难,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法律帮助需求上升,法律援助工作面临新的挑战。随着城乡一体化进程和“试验区”建设的深入推进,农民工的数量逐年增加,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损害农民工权益等现象短期内难以消除,同时,农民工法律意识也在不断增强,农民工法律援助需求随之加大。据统计,该区农民工法律援助案件中,农民工请求工资报酬和工伤赔偿占全部农民工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85.6%。农民工因民事维权引发的社会矛盾已有显现,暴力维权、“另类维

权”时有发生,对法律援助工作提出新的挑战。受当前国际金融危机影响,该区返乡农民工不断增加,现已达2656人,返乡农民工与原务工地的工资、工伤、社会保障等方面的纠纷将可能集中出现,从而产生新的法律援助需求。

法律援助机构人员编制、经费保障不到位,影响法律援助工作正常开展。法律援助中心未单独设置且缺乏专业人员,一些农民工法律

援助案件得不到及时、快捷的处理,无法满足困难群众的法律援助需求。目前,农民工法律援助案件已经占整个法律援助案件相当大的比例,这个比例还将继续加大。2007年该中心办理的310件民事法律援助案件中,农民工维权案件283件,占91.3%,较上年上升18.4%。农民工法律援助案件大幅增加、法律援助机构面临更大的经费压力,对返乡申请法律援助的农民工一般只能提供咨询,无力支付跨市、跨省的法律援助案件差旅费及补贴。

个别部门执行有关规定不力,造成农民工依法维权的渠道不畅。个别部门出于怕影响投资环境的考虑,或者怕担责任,执行有关规定不力,致使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及时维护。

农民工自身法律意识缺乏,致使权益无法维护。由于有的农民工文化程度较低,法律意识淡薄,不清楚自己有哪些权利和义务,遭受侵害不知如何求助,容易错过仲裁期限。此外,有的外出农民工不信任打工地司法部门和法律援助机构,发生侵权后往往回到家乡请求维权,错过仲裁诉讼时效,增加维权成本。多数农民工对签订劳动合同不够重视,更不懂得如何签订劳动合同,或在用人单位拒不签订合同的情况下接受用工条件,使自身权利得不到法律保障。

农民工维权案件调查取证难,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维护。相当部分用人单位依法经营的意识不强,一味追求自身的经济利益,不愿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也不按规定为其交纳养老保险,造成农民工案件普遍存在无劳动合同、无养老保险和无福利待遇的“三无”现象。农民工往往连工资表、工作牌等都拿不出来,甚至不知道用人单位的名称,在发生劳动纠纷时往往难以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承办人员要耗费大量的时间、精力和物力进行核实。一些企业和雇主利用各种关系为自己开脱,拒不出证,有的设置障碍阻挠法律援助人员调查取证,甚至故意损毁证据,工友或证人考虑自身利益不愿或不敢作证。调查取证困难直接影响到维权的效果。

三、对策建议

健全完善法律援助机构,加强法律援助队伍建设。首先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法律援助机构,加强法律援助专职队伍建设,配备具有法律执业资格、又热爱法律援助事业的专职人员。其次,要研究制定将法律援助专职律师列入公职律师的方案,以解决法律援助专职律师的后顾之忧。再次,要提高法律援助人员待遇,不断改善他们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加强对法律援助人员的政治思想教育,提高素质,调动法律援助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加强农民工法律援助宣传,在全社会形成关心农民工的良好氛围。深入贯彻落实《法律援助条例》,推动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向法制化和规范化方向发展。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和采取各种行之有效的方式,广泛宣传农民工法律援助实施的对象、范围和形式,特别是要让农民工了解自己的法律援助权利。同时,积极争取各相关部门的配合支持,动员社会各界关心和支持法律援助工作,不断扩大法律援助的社会覆盖面。司法行政机关要与有关部门协调,针对使用农民工较多的行业以及农民工自身的特点,积极探索农民工普法教育的新思路、新做法,将法制宣传融入到对农民工的职业和技术培训课程中,提高农民工的综合素质。强化对企业的法制观念教育,规范企业用工行为。要大力表彰鼓励农民工维权工作中的先进典型、好经验、好做法,在全社会营造关心农民工的良好氛围。

增加经费和投入,为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提供强有力支持。一方面,要将法律援助工作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或将法律援助的实施列入政府的惠民项目。另一方面,财政要在现有的法律援助业务经费预算的基础上增加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所需的经费,保证法律援助案件补贴和工作经费足额到位,促进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正常开展。

加强协作,共同做好农民工的维权工作。司法行政部门和法律援助机构要主动与建设、劳动和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沟通与协调,建立协作机制,相关部门应给予支持和配合,做到信息互通、工作互动,更好地实现法律援助、司法救助和行政执法的衔接,解决取证难的问题。人民法院、劳动仲裁部门要认真落实《司法救助规定》和有关规定,对农民工就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和请求工伤赔偿提起诉讼和仲裁的,按规定给予缓、减、免收诉讼费、仲裁费,保证权益受到侵害的农民工顺利进入司法程序。对案情较简单、事实清楚的、标的额小的,代为书写劳动仲裁申诉书或者民事诉状。推行法律工作者在法律援助中心受理大厅轮值工作制度,广泛运用非诉讼调解等方式,减少诉讼,降低维权成本。工会组织应利用其组织网络和维权优势,有针对性地推动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工作。

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提高农民工维权实效。一是要加快完善防范拖欠农民工工资机制。在建筑、交通、水利等农民工集中的领域扩大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建设。实行农民工工资发放报告制度。用人单位每月按时向劳动保障部门报告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做到“月清月结”。二是建立用工诚信备案制度。建立用人单位守法诚信档案,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将其行为记入诚信档案,对信誉差、经常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单位,列入建设主管部门监控名单,并在新闻媒体曝光。三是加强对用工企业的监管指导,建立农民工维权组织。由工会、劳动保障部门指导,在农民工较多的企业建立由政府部门、法律人士、社会志愿者、企业代表、农民工代表参加的农民工维权组织,提高企业依法用工和农民工依法维权意识。

第二篇:以法律援助维护农民工权益调研报告

以法律援助维护农民工权益调研报告免费文秘网免费公文网

以法律援助维护农民工权益调研报告2010-06-29 18:31:32免费文秘网免费公文网以法律援助维护农民工权益调研报告以法律援助维护农民工权益调研报告(2)农民工权益维护和保障是党以人为本、改善民生政策的具体体现,是新时期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农民根本利益的重要措施。近年来,**市**区按照《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和《法律援助条例》等政策法规,坚持机制和工作创新,通过开辟法律援助“绿色通道”和“急诊大厅”等方式,形成了农民工维权法律应急机制和部门联动协作机制,确保了法律援助工作的实际效果,得到了受援农民工和社

会公众的广泛好评。

一、主要做法

创新法律援助机制。该区依托区司法局和各乡镇成立了12支农民工法律援助应急服务队,招募队员43名,在妥善处理农民工法律援助突发事件时,做到“及时发现、快速出击、有效控制、妥善处理”,切实维护了农村社会的稳定。完善法律援助工作网络,畅通农民工法律援助申请渠道。该区先后在区总工会、团委、妇联、残联、看守所和各乡镇(街道)建立了16个法律援助工作站,在各村、社区设立了法律援助联络员,聘请联络员115人,做到工作网络“横到边、纵到底”,极大地方便了群众。2008年2月1日,某镇20多名农民工为了向建筑商讨要工资,扬言要用装载机将建好的房屋推倒,区法律援助中心当即启动应急预案,派出法律援助工作者赶赴现场调解,成功化解了这起一触即发的“推房维权”暴力讨薪事件。

设立法律援助“急诊大厅”。利用

148法律服务热线,设立农民工法律援助受理、咨询、投诉24小时热线电话,每天安排一名法律工作者到法律援助中心受理大厅“坐诊”,为来电来访群众提供免费法律咨询,指导其依法维权;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困难群众,帮助其申请法律援助,提供便捷、优质、高效的免费法律服务。自去年2月18日启动该项制度至今,共接待法律咨询事项116起,接待来电来访173人次,免费代书8件,帮助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困难群众申请法律援助45人次,接受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办理法律援助案件69件,化解重大社会矛盾3起。去年5月《四川法制报》以《法律援助设“急诊”,现场为群众“把脉”》为题用较大篇幅报道了该区的经验和做法。

开通法律援助“绿色通道”。通过简化农民工法律援助案件申请、审查、受理程序,扩大案件受理范围,在区法律援助服务中心专门开辟了法律援助“绿色通道”,实行24小时内受理制,做到“当

即接待,当即受理”。对农民工申请工伤赔偿、支付劳动报酬等维权求助事项法律援助不再审查经济困难状况。2006年至今,通过法律援助“绿色通道”途径快捷办理农民工法律援助案件556件,办结率达100%。

加大宣传培训力度。区司法局与区法院采取以案说法、法律咨询、专题法治讲座、发放资料等形式,到农民工集中的乡镇、建筑工地、企业向农民工宣讲民事诉讼法、劳动法、工伤保险条例、法律援助条例等法规以及相关的政策,教育、引导他们合法理性地表达利益诉求,增强自我维权意识和能力。2008年,共举办农民工法律宣讲活动6次,发放农民工维权的各种宣传资料5000份,受教育农民工达3000人次以上。宣传培训提高了农民工对法律援助的知晓度和维权意识,深受农民欢迎。

开展主题援助活动。积极开展法律援助进社区、进农村活动,充分发挥法律服务人员的作用,为农民工提供优质、便捷的法律援助。2008年8月1日,该区人力资源市场成立后举办的首场企业招聘会上,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法律援助律师到场,现场接受农民工的法律咨询,指导农民工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开展法律援助惠民活动。为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该区每年元旦、春节期间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积极开展为农民工“讨工钱”的专项法律援助活动。仅2008年春节期间就为101名农民工追讨欠薪万余元。

提高农民工法律援助实效。通过由区司法局与相关部门协作的农民工维权协作机制,采取协商、调解等非诉讼方式化解纠纷的法律援助新机制,提高了法律援助效率,降低了维权成本,有效预防了群体性事件,保障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充分关注。2007年3月7日,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栏目在《“两会”特别报道》节目中,追踪采访了**区部门协作、用非诉讼方式在一周内为111名农民工追索回万元

工资的案例,对该区法律援助工作进行了全方位正面报道。

二、主要问题

在为农民工提供法律帮助和法律援助中,也面临着一些问题和困难,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法律帮助需求上升,法律援助工作面临新的挑战。随着城乡一体化进程和“试验区”建设的深入推进,农民工的数量逐年增加,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损害农民工权益等现象短期内难以消除,同时,农民工法律意识也在不断增强,农民工法律援助需求随之加大。据统计,该区农民工法律援助案件中,农民工请求工资报酬和工伤赔偿占全部农民工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农民工因民事维权引发的社会矛盾已有显现,暴力维权、“另类维

第三篇:农民工权益调研报告

农民工权益调研报告

当前,农民跨区域流动、进城务工,呈现出由工业化城市化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带动“三农”问题解决的格局和趋势,意义深远。今年年初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提出了多方面的政策,贯穿着城乡统筹发展、就业融于市场、保障民工权益、促进农民进城的思想,成为按照市场经济和城镇化发展要求改革城乡二元社会管理的重大举措。为了解政策落实情况,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农村部组织中国农业大学40多位大学生,回到自家所在的村,进行农村经济、农民外出就业、农民工权益的调查。调查显示,外出就业作用不容忽视,但农民工合法权益受侵犯的问题仍然突出,存在对“国办通知”宣传不够、执行打折扣的情况。需要继续推进管理服务的改革创新,有效解决影响农民跨区域流动、进城务工的问题。

一、农民进城务工、跨区域流动就业持续发展的态势

1.外出就业、进城务工人数继续增长, 农民依靠市场自主就业,不会出现进城失控

各村调查反映,外出就业“人数越来越多”,20世纪90年代初,或是七八年前,一村外出仅几人、十几人,现在发展到几十人、数百人。42个村外出就业人数与上年相比,平均增幅在8%左右。政策调整使农民外出环境改善,降低了就业成本(全国统算农民工年减少40~50亿元办证收费支出),但由于劳动力的供求关系决定市场化就业,并未发生外出就业因取消对农民流动就业限制和歧视性收费而过分增长的现象。

2.农村初高中毕业生不断加入打工行列,外出就业群体有低龄化趋势,常年在外就业的占绝大多数

新加入打工队伍的,多为初中毕业生。一些十六七岁的未成年人,因上学收费多或升不了高中,家庭经济困难,看到外出能挣钱,初中毕业甚至未毕业就外出就业。他们虽无务农经历,却有城乡两种户口制度下的农民身份。外出就业群体低龄化,更要求加强对他们的权益保护。女性外出增加,整户外出增加,农民工常年和绝大部分时间在外就业的约占70~80%,有的人几年未回乡,村民说他们已不算是“农民工”。

3.就业领域扩大,竞争激烈,受低文化限制,小部分人就业层次提高,大多数仍为低层次就业,工资水平基本没有上升

一般农民工工资仅五六百元。一些农民工工资上升,靠的是技术熟练程度提高。一部分人成为企业技术管理人员,有的变为城市的创业投资者,但比例很小。

4.中西部地区多数村, 农民外出就业在县内、省内的少,到省外沿海发达地区城镇的多

中西部地区多数乡村,非农产业薄弱,有些已办的也垮了,而且中、西部地区城镇拉动农村劳力转移的作用强度与发达地区城镇也有差别,农村劳动力主要向沿海发达地区和城市流动的趋势没有改变。

5.在农区劳力三元就业与收入中,外出就业超过乡镇企业吸收就业,在现金收入上超过农业

调查村除了几个镇边村和牧业为主的村外,基本是1/4左右劳力外出就业,青年人大部分外出就业。农户收入,多数村来自农业的占一半(种一亩田年收入五六百元,有时还亏本。从大农业获得纯收入一般达到年人均700元左右。农业结构调整效果明显、人均农业纯收入达千元的村,比例较小,受市场影响很不稳定),来自非农产业的占一半。多数村,农户吃饭靠农业,现金收入大部分来自非农业,大头是外出就业。30%的农户以外出就业为主要经济来源。一般统计没有区分就地非农就业与跨区域流动就业的差别,只计算外出就业寄带回家的收入,不计算即使不外出也要自我消费的部分,实际低估了外出就业在农民增收中的份量。

6.促进农村社会开放,对教育、婚姻、计划生育等产生多重影响

农民和村干部称打工农民从外部给农村带来生机、信息。一村出去四五拨、七八拨人,加上零散外出,与天南地北建立了多种联系,使偏僻的农村与工业化、城镇化、现代化发展联接起来。外出就业对农村教育的负面影响,是一些未成年人,初中刚毕业或未毕业,就在打工挣钱诱惑下外出。原因是农民收入低,上学费用高,初中毕业上不了高中,缺乏与初中衔接的职业教育,以及父母外出孩子缺乏管教,产生厌学等。而正面影响是长期和深刻的,外出民工尝到技术、知识缺乏的苦头,重视子女教育,舍得人力资本投资。目前外出就业对婚姻的影响大于计划生育,但由于限制迁移,农民工的市民化程度低,对两者的影响尚小。

二、农民进城务工存在的突出问题

1.对农民进城就业的政策限制基本突破,但就业的公共服务歧视基本未变

一些城市按照国家规定取消了对农民工的就业限制,这是一个进步。但仍有不公平对待的问题,如限定企业先招收城镇劳动力,后招收农民工,硬性限制企业使用农民工的比例,对企业按招用农民工的人数加收管理费。城市公共就业服务、政府办的劳动力市场场所,只服务于城镇居民,不向农民工开放。有的大城市政府办的信息化现代化的劳动力市场,大门口却赫然写着“外来农民工不得入内”,同时也不让存在农民工可进入的其他劳动力市场场所。有的城市,形成了自发的农民工劳动力市场,农民能从那里找到活计,经久不衰,有关部门不是去帮助管理和完善,却要予以取缔。缺乏公开合法的中介服务场所,带欺骗性的中介组织得以活动,使外出农民上当,甚至有的被以介绍工作为名,骗入传销组织。就业限制打破后,公共服务的城乡二元分割问题突出出来。

2.大量用工单位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最为突出的是村村反映拖欠工资、职业病、安全事故多等问题,很难求得政府公共管理部门的保护

农村反映最强烈的是拖欠工资问题。40多个调查村,除很少外出就业和外出经商为主的4个村外,村村反映拖欠和克扣工资问题。有些村半数民工被拖欠工资,有的村90%以上的被拖欠。个别访谈的48位农民工,1/3的人春节期间忙于讨要工资。拖欠工资问题,在农民工进入较多的沿海地区及中西部乡外县内流动就业中都存在,其中,建筑业、矿业和小企业尤其突出。有的拖欠工资发给回家路费,有的连路费也不给;有的向民工收取七八百元到2000元的押金,或扣押一两个月工资;有的平时只发给民工生活费,大部分工资扣在老板手里占用,随时找借口处罚民工、克扣工资,如果不满意,要离开,已做几个月的工资也就拿不到了。有的拖欠一个、几个工程的工资额,有的拖欠了几个年头。

农民工讨要被拖欠工资,处于软弱无力地位,向政府有关部门求助,多被推诿。“欠钱的是老子”,讨要数次没结果。上访政府部门,得到解决的少,大部分的回答是没签合同,不受理,或是欠资量小,不受理。没签合同,有农民缺乏自我保护意识的原因,而多数情况是农民工要签,老板不签,说要签到别处干,民工多的是。正常渠道解决不了,农民工就罢工、群体闹事。打官司上诉花钱,写诉状花钱,无奈自认倒霉。

职业病、工伤事故时有发生,工伤赔付不合理。小的工伤自费医疗,大的工伤,被机器压掉一只手,仅获得赔偿一万多元钱,被伤害者闹着不走,反遭毒打。

3.诸多情况显示,一些农民想由进城打工到进城安居,但城市的制度安排是只想农民打工,不愿或阻滞农民进城安居

一是一些地方没有贯彻多渠道解决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政策,继续实行公办学校对民工子女高收费,有的粗暴关闭农民工子女简易学校。调查反映,一些城市政策落实得比较好,一些地方执行政策打折扣,公办中小学校向农民工子女额外乱收费的现象,并未停止,交借读费小学每学期少的200元,多的400~500元,还暗示要不成文的一次性赞助费,小学1200元,初中几千元不等,不然就以学生名额已满拒收。招收民工子女的简易学校无人过问。某大城市的一个区,50多所民工子弟小学,近万名民工子女就读,前些时候着手关闭打工子弟小学未成,今年“国办通知”下发后却一律关闭了,学生被迫到附近区县更远的学校上学。二是户籍管理上,公安部提出以在城镇有稳定职业、收入来源和稳定的住所,作为取得城镇户口的条件,而多数地方却把“稳定的居住场所”改换成“在城镇购买住房”;放开小城镇户口,也只对当地农民开放,不对外来农民工开放。三是不愿对跨区域流动、进城务工多年的农民工建立社会保障,其可以预见的结果是年轻农民打若干年工,拿的是较低的“裸体工资”,为城镇工业化做出了贡献,再退回中西部农村养老。这实质是对农民的一种新的剥夺,阻碍农村劳动力的彻底转移,阻碍通过工业化城镇化化解“三农”问题。

4.社会管理上的歧视

重庆市荣昌县杜家坝村的农民说,外出务工一般都需要身份证、外出务工证、暂住证、健康证、所在工厂工作证这五种基本证件。未婚妇女办未婚证,已婚妇女办婚育证。在家乡和打工地两头办证花“冤枉钱”。河南省新密市一位农民说:“去年俺在北京建筑工地上干了几个月都没上过街,好不容易赶放假的一天到街上看看打小就念叨的人民首都,结果或许是太高兴忘带暂住证了,还是因为一脸民工相,刚在街上转一会儿就被查住了,二话没说就把俺往车里塞。俺是来打工来了,又不是定时炸弹。俺好好解释,打电话让老乡把俺的证件送来才被放了。把俺好一顿训。这次虽说没把俺收容了,可心里老不是个滋味。俺靠力气挣钱咋就这么下贱呢?北京在俺心中的好形象一下就没了。”把农民工作为不安定因素,一旦整顿社会秩序,就把矛头指向农民工的问题仍然存在。

5.供求脱节的培训不对路,有的打着培训名义诈骗钱财,农民找不到能获得实用技术的价格便宜的培训

农民外出就业受过培训的为数极少。打工的年轻人多数为初中毕业,没有技术,体力活干一天下来很累,很少看书报杂志。想学门技术,一是培训要钱,二是真正实用的技术太少,他们“强烈建议”本地政府组织一些实用技术培训,最好是免费的,即使收费也不要超过100元。

三、对建立农民工跨区域流动、进城务工服务体系、合法权益保护机制、推进管理体制改革的几点建议

农民工跨区域流动、进城务工,是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的重要途径,农民增加收入的重要来源,也是构成工业、服务业竞争力的重要因素,是农村人口分化和城镇化的特殊形式,既关系民生,又有长远战略意义。近年中央提出了正确的政策导向,但尚缺乏有关的服务体系。农民外出就业权益受损害的原因很多,群众寄予希望的是政府发挥主导作用,解决问题。沿袭计划式、二元分割式、防范式的管理,有悖于市场经济、工业化城镇化和就业制度改革的方向。管理体制的转变,不是有了一个好的文件,明确了政策导向,就自然解决了。需要搞好政策落实,继续推进农民跨区域流动、进城务工管理服务的改革创新。

1.既要落实政策,又要更新观念,创新思维,推进农民工跨区域流动、进城务工管理服务的改革创新

当前,需要抓住几个突出问题,组织对“国办通知” 政策落实情况的检查。同时大力促进观念更新,形成城乡统筹发展的新思维。一是在发展战略上,确立以市场机制为基础配置劳动力,工业化城镇化与农村人口、劳动力转移结合,带动解决“三农”问题的新思维。二是在城乡关系上,调整不符合城乡开放、市场经济原则的思维方式和利益关系,改变城乡居民权利不平等的状况,还给农民平等的待遇,解除其转移就业、身份转变的束缚。我国城镇化、城乡一体化的过程,是农村劳动力转移和农民市民化的过程,也是城乡居民权利一致、身份同一的平等化过程。70%以上的农民工主要在流入地就业、生活,是一些企业甚至产业的基本就业力量,辛勤劳动,创造财富,为企业、财政税收作出了贡献,讲城市人均GDP,讲发展规划、社会安排,不能仅讲城市户口的人,而将农民工的存在和贡献忽略不计。国办通知提出,把农民工及其所携家属的计划生育、子女教育、劳动就业、卫生防疫、法律服务或治安管理工作,列入各有关部门和社区的管理责任范围,并将相应的管理费用纳入财政预算。这就要求调整城市公共服务和财力资源分配结构,建立体现包含农民工民众利益的管理服务。三是在政府管理上,转变政府职能,把对农民工管理的重点转到合法权益保护和服务上来,转变管理中政府公务人员与民众包括农民工的“官民关系”和管理方式。不是取消了收容遣送制度,那种管制百姓的意识就自然消失了。市场就业决策主体是劳动者个人和企业,政府的职能是为之服务(劳动力市场秩序的管理也是一种公共服务,是利用人民赋予的权力,维护百姓公共利益)。在社会领域,农民工和城镇市民,同是发展经济建设新生活的主人、纳税人和公民,政府管理人员与他们,不是防范、管制的关系,而是服务民众的关系。良好社会秩序的建立,除了政府负起公共管理职责外,要培养各种群体自我管理的能力、支持他们自我管理,群众和企业的自律、相互关系的自我协调、社区自治等,形成同群众参与管理、自主治理结合的合力。

2.进一步清理各种针对农民外出就业的歧视、限制政策,走向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建立覆盖农民工跨区域流动、进城务工的服务体系对农民工外出就业的政府管理,由行政审批、限制流动、办证收费,转到支持与服务。专门针对农民工设置的办证、收费应该取消。改变城市就业服务机构和劳动力市场服务场所仅对城镇求职者服务的局面,应逐步向农民进城就业开放。围绕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发展包括信息、职业介绍、培训、法律咨询等在内的社会服务体系。特别是发展联系农村求职者与城市和发达地区用工企业的,信息、职业介绍、培训一体化的中介组织,按市场需求进行培训,以培训促进劳务输出。形成政府公共服务、民间中介组织、社区组织、社会非盈利机构分工协作的服务机制。

3.健全法律法规,普及法律知识,规范劳动关系,健全劳动合同、工资支付、劳动保护的监管制度

如何解决就业过程中大量存在的拖欠和克扣工资、生产生活条件恶劣影响健康与安全、工伤赔付不合理等问题,保护劳动者、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形成互利和谐的劳资关系,这方面的管理体系和合法权益保护机制尚未建立。应将《劳动法》和有关农民进城务工的政策法规汇编成册,发给企业和农民工。推进劳动合同制,使之成为规范劳动关系,明确双方责任权利,保护农民工权益的依据。用工单位要按规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拒绝签订合同的行为应得到纠正。不能将不实行合同制的非正规用工企业范围划得过大。劳动合同公证的公共服务收费要低。加大合同监管力度。发展工会,吸收农民工加入,促进工会谈判力量的提高。建立企业、劳动者(工会)、政府对劳资关系的协调机制,加强政府监管,使违反劳动法、侵犯农民工权益的行为受到惩处。

4.加强农村义务教育、职业教育与农民转移培训力度

当前农村劳动力转移受到自身素质的制约。同时,职业教育与转移培训弱,也影响到义务教育,原因是农村青少年相当多的人升不了高中、大学,职业教育与培训弱,学不到对就业有帮助的技术,致使上学的积极性不高,初中毕业或未毕业就辍学外出就业。为此亟需建立和完善全社会的农村劳动力教育培训网络。首先抓好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工作,改革农村教育投入体制,增加用于中西部地区农村中小学教育的转移支付,减轻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负担,有条件的地方普及高中教育,使农村潜在的劳动力具有较高的文化素质。这不仅惠及中西部农村,而且提高进城农民工素质,惠及发达地区和城市。其次是以市场需求为导向,有计划、有重点地建设一批农村骨干职业学校和成人文化技术培训基地,发展职业教育、专业技术培训与农民转移培训,提高农民转移就业和自我保护的能力,适应我国工业、服务业进一步发展的需要。

第四篇:2011农民工权益维护情况总结

农民工权益维护情况总结

仪征市劳动监察大队

二0一一年八月

今年以来,在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方面得到了局党组及上级部门的关心指导及政府的高度重视,年初我们将农民工工资支付作为首要工作来抓,深入企业摸清底数,梳理排查纠纷隐患,第一时间依法查处和调处劳资纠纷,有效维护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截止十一月底,接待农民工来信、来访2500起,共巡查各类用人单位284户,受理举报、投诉案件213起,立案查处90起,责令用人单位补签劳动合同318人,追讨工资1320多万元。现将开展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很抓普法,提高意识

1、做好农民工普法工作。根据省委宣传部、省司法厅、省人社厅《关于组织开展2011“农民工学法活动周”的通知》精神,在市司法局的牵头组织下,于6月份中旬到农民工相对集中的沿江船厂组织开展了农民工学法活动,并深入到农民工的工作场地免费发放 3000多份宣传资料,收到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2、注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宣传。今年四月我局劳动监察大队对纺织、服装、玩具加工行业、建筑行业、船舶修造业等开展了劳动保障书面审查,举办了20多期劳资人员培训班,对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劳动合同、工作时间及工资支付等法律法规进行了讲解,对用工过程中出现的难点、热点问题逐一进行了分析,互动交流。同时我们利用新闻媒体、网络、乡镇劳动保障所、社区就业平台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努力提高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学法、遵法、守法意识。

二、严格执法,依法维权

1、底数清,情况明。为做好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工作,从源头抓起,今年多次组织人员深入到各类企业特别是船舶企业、建筑企业、建设单位及农民工中间,就农民工的工资发放情况进行全面而详实的调查摸底,重点是对沿江船舶企业,逐厂、逐队、逐人排查,掌握实情,制定措施,做到了责任清,情况明,为解决农民工工资工作有针对性的开展奠定了扎实的基础。

2、规范农民工的劳动管理。针对用人单位存在的无序用工行为,我们加强对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的指导和管理,帮助企业建立健全用工管理、工资分配等规章制度,同时对劳资纠纷的预警监测制定了工作预案,落实工作责任,做到了快速反应,积极介入,使农民工工资矛盾化解在了萌芽状态。

3、认真贯彻落实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按照劳动保障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我市建筑行业实行了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建筑企业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得到了有效解决。我市沿江船舶制造企业按照市政府办下发的《仪征市船

舶修造企业、船舶制造劳务承包企业规范劳动用工、工资支付保障暂行办法》文件精神,对各劳务承揽企业在承揽工程时,积极推进实行工资保证金制度,目前已取得了明显成效。由此可见,工资保证金制度的实施,使欠薪纠纷由事后处理变为事前防治,从而降低了欠薪风险,最大限度保障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4、加强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为严厉打击侵害农民工权益行为,我市积极实施“强硬”措施,劳动、建管等职能部门对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进行实时监控,拖欠农民工工资逃匿的,将被公安机关上网追逃。建管部门着重加大对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督查力度,不定期检查建筑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并在全市建筑行业实行《农民工计酬手册》制度,同时在施工现场设立了农民工合法权益告知牌,畅通农民工举报、投诉渠道。市十二圩流动人口管理分中心对沿江船舶企业流动人口、农民工就业、进企业的施工队等情况进行全面摸底调查,建立比较完善的流动人口基础资料,拉网式地开展工资支付专项检查。各镇、园区的劳动保障所(站)对所辖企业的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经常性地不定期检查。今年以来,全市集中开展农民工合法权益、工资支付等情况专项检查2次,共检查各类用人单位216家,涉及农民工10430人,责令38家用人单位补发劳动者工资及加班加点工资781万元。

5、加大处罚力度。今年以来,为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我们充分利用书面审查、日常巡查、专项检查等手段,及时排查发现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及时立案调查,依法查处,对有存在模糊认识的用人单位,我们下达了150多份劳动保障监察建议书,有效提醒

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告知其违法违规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对不及时改正违法、违规行为的用人单位我们下达了18份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督促改正其违法、违规行为。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1、进一步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切实提高用人单位负责人的法律意识。在法律法规宣传方面要采取多种形式对用人单位负责人以及民工进行相关规章的宣传,特别是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宣传作用,努力营造学法、遵法、守法良好氛围。

2、严格行政执法,加大行政处罚力度。对个别恶意克扣或无故拖欠民工工资,经批评教育仍拒不改正且态度恶劣、影响较大的用人单位,将依据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给予严厉行政处罚,达到处罚一个教育一片的目的。

3、齐抓共管,协同运作。在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工作中,我局将履行职能,着力提高工作效能,及时、快捷、高效为农民工提供服务。同时,针对沿江船厂因合同纠纷而引发的欠薪行为所导致的群访、集访,会同相关部门第一时间介入,依法查处和调处各类纠纷,从而为我市的经济建设营造和谐稳定的良好氛围。

二0一一年八月

第五篇:农民工权益维护工作措施(模版)

拒不改正的或拒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的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用工单位,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整改。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理,并记录在案,向媒体公布。

保障其在劳动就业、工资待遇、社会保险等方面享有的基本权利,为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建立和完善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工作体系

二、切实做好对农民工的服务管理工作

劳动保障部门建立用工单位使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社会保险参保、缴费基础信息库,加强农民工信息系统建设。并实施动态管理。实施农民工就业援助,把农民工纳入公共就业服务范围,免费提供就业信息和政策咨询,对求职登记的农民工免费提供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按计划免费组织农民工参加技能提升培训,提高农民工的职业技能。

三、建立完善农民工社会保险制度

区建委要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的管理,将农民工纳入社会保险统筹范畴。区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工作的管理。审核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时或建筑施工许可证时,将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作为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必备条件。不为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特别是工伤保险的用工单位不能享受任何税费减免政策,其法人代表不得评选先进或优秀。

四、全面实施农民工工资监控

一)严格执行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制度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市职工权益保障条例》规定严肃查处。对不与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的用工单位。

二)严格执行工资保障金制度

全面贯彻执行《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渝劳社发〔〕76号)严格执行工资保障金制度。

三)全面规范工程发包和承包行为

否则,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建筑劳务或分包企业。承担农民工工资拖欠行为的主要责任,并进入企业诚信档案。

四)积极推行工资保证卡

招用农民工的7日内必须发给每位农民工一张《工资保证卡》发放工资时在工资保证卡”上登记发放金额,凡在区施工建设的建筑施工承包单位。由农民工签字认可。

五)严格新建项目的资金审查

必须落实建设资金。建设单位须出具该项目相关的资金证明,建设工程项目开工前。房地产开发项目须出具项目资本金存入证明书。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重点检查业主或投资人执行《建筑法》和按合同进度拨付工程款的情况。对长期拖欠工程款和克扣农民工工资的建筑业企业,取消其招标、投标资格,对恶意拖欠产生严重影响的依法收回其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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