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商标争议 是指对已经注册的商标争议
商标争议 是指对已经注册的商标争议,即两个注册商标所有人之间因两商标相同或近似所产生的商标权利的争端。
商标权是商标专用权的简称,是指商标主管机关依法授予商标所有人对其注册商标受国家法律保护的专有权。商标注册人依法支配其注册商标并禁止他人侵害的权利,包括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的排他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续展权和禁止他人侵害的权利。商标是用以区别商品和服务不同来源的商业性标志,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或者上述要素的组合构成。)因注册商标法定有效期限届满又末办理续展注册,导致注册商标注销,商标权因而终止。
(2)因商标注册人自动申请注销注册而导致商标权终止。
(3)因注册商标争议被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注册商标,而导致商标权终止。
(4)因商标注册人死亡或者终止而导致商标权终止。
(5)因商标注册不当,被商标局撤销注册或者经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注册,而导致商标权终止。
(6)因商标注册人违反商标法规定被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商标侵权行为是指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工商查处商标侵权行为这类侵权行为可以具体分解为以下四种:(1)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2)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3)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4)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第一种行为是假冒行为,其余三种是仿冒行为。假冒注册商标是最严重的侵害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情节严重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著作权法,专利权法
第二篇: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申请书格式
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申请书格式范本
申请人名称:
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
职务:
商标代理组织名称:
地址:
被申请人名称:
地址:
评审请求:
事实与理由:
附件:
申请人章戳(签字)商标代理组织章戳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本申请书副本 份
说明:
1.此书式是供当事人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对已注册商标的所有争议裁定申请时使用的文书样式。申请人只需按本申请文书样式要求书写申请书,不受此文书样式篇幅限制。
2.申请人按此文书样式提交的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申请书,应打印、印刷或者用钢笔、毛笔书写。
3.申请人所提出的“评审请求”,应写明所依据的《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具体条款和具体请求。申请人对部分商品或服务提出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申请的,须在“评审请求”中写明。
4.申请人在阐述“事实与理由”时,应写明有关事实所依据的证据,并应另外提供证据目录清单,写明证据的名称、来源和要证明的具体事实。
5.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提出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申请时,应在“事实与理由”中写明所引证的注册商标、类别、注册号及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等内容。
6.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需写明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职务。
第三篇:商标法对商标争议的救济途径
商标争议是指对已经注册的商标争议,即两个注册商标所有人之间因两商标相同或近似所产生的商标权利的争端。
商标争议的实质是争议人认为在后注册的商标,与其在先注册的商标权益发生冲突,即与其在同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在先的商标相同或近似,或者已经在市场上引起消费者的误认,因而提出限制该商标使用商品范围或者撤销商标注册。
商标争议的申请条件
申请商标争议必须具有以下三个条件:
1、申请争议的人必须是商标注册人,而且商标标准注册的日期先于被争议人商标标准注册的日期。
2、争议的两个注册商标核定的商品必须是同种商品或类似商品。
3、争议的两个注册商标核准的图形、文字或其组合必须是相同或者是近似的。
注册日期在后的商标注册人不能向注册日期在先的商标申请裁定。这是因此商标权是由注册产生的。因此以注册先后的原则来确定申请裁定权利,这与《商标法》的“申请在先原则”是一致的。
商标评审(商标争议)申请须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商标争议事宜。”《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受理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提出的商标评审申请。”
根据以上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受案范围为:
(一)不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驳回商标注册申请的决定,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复审的案件;
(二)不服商标局的异议裁定,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申请复审的案件;
(三)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已经注册的商标提出争议裁定的案件;
(四)不服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申请复审的案件。
争议申请需要提交的材料:
1、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申请书(首页);
2、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申请书(正文样式);
3、当事人应提交主体资格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身份证复印件)
4、商标评审代理委托书
5、交纳评审费1500元,代理费3000元
6、证据材料
(1)商标使用的时间;
(2)商标使用的地域范围;
(3)使用商标的经营业绩情况;
(4)商标的推广及广告费用;
(5)其他
提交商标评审应注意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施行以来,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的各类商标评审申请数量较以前有迅猛增长,商标评审形式审查工作量逐年大幅度增加。
根据《中国商标工作报告》统计,2006年商标评审形式审查部门做出的不予以受理的决定为112件,视为撤回商标评审申请的有197件。导致商标评审申请不予受理的原因主要为“超过法定期限”以及“不属于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评审范围”。视为撤回商标评审申请的情形是,商标评审委员会发现商标评审申请不符合《商标评审规则》第十二条第(四)、(五)、(六)项规定条件之一,或者未按照《商标法实施条例》和《商标评审规则》提交有关证明文件的,商标评审委员会依照规定给予申请人补正机会。但申请人要么未予补正,要么补正超期,其中最常见的是没有依法缴纳评审费用。
商标评审申请权是法律赋予特定主体的程序权利,但是否行使、如何行使商标评审申请权是需要申请人认真思考的事情。申请人一旦决定了行使商标评审申请权,则相应地要付出一定的人力、智力、财力的支出。同时商标评审委员会也要付出相当的形式审查行政资源。
商标评审申请权能否得到法律支持,商标评审程序能否被启动,首先要经过商标评审形式审查。对商标评审形式审查环节遇到的较为常见问题进行分析,无论是从降低申请人评审申请成本的考虑,还是从节约国家商标确权人力资源的考虑,建议申请人在提出商标评审申请时应当注意以下几个主要问题:
一、关于商标评审申请提出及补充证据材料的期限
第一,要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评审申请。《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分别规定了“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复审申请”、“商标异议复审申请”、“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申请”、“撤销注册商标复审申请”提出的期限。在商标评审形式审查与实质审理实践中,商标评审人员均会对申请人提出评审申请的期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实行主动审查。且在商标异议复审、商标争议、商标撤销复审等三类双方当事人评审案件中,对方当事人也会对申请人是否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评审申请提出质疑。商标评审委员会对超过法定期限的申请,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案件,发现超过法定期限,无论对方当事人是否主张,商标评审委员会均会依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予以驳回。
第二,要注意提交补充证据材料的期限。根据《商标评审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申请人需要在提出评审申请后补充有关证据材料的,应当在申请书中声明,并自提交申请书之日起3个月内一次性提交。未声明或者期满未提交的视为放弃补充有关证据材料。
案例一:第1 577953号“南方NANFANG及图”商标异议复审申请驳回
商标评审委员会受理申请人广州市峰美贸易有限公司关于第1577953号“南方NANFANG及图”商标异议复审申请后,于2002年8月20日向被申请人福建泉州南方路面机械有限公司发出答辩通知书。被申请人于同年9月4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驳回申请人复审申请的申请书,认为该复审申请已超过法定期限,并提交了相关证据。
商标评审委员会查明的事实是:商标局(2002)商标异字第00330号“南方NANFANG及图”商标异议裁定书送达申请人的时间为2002年6月24日,申请人应于2002年7月9日前申请复审。但申请人实际提出商标异议复审申请的时间为2002年7月12日,超过了法定的异议复审申请期限。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三条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的有关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对该商标复审申请予以驳回。
二、关于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受案范围
《商标法》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职权范围做出明确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的商标确权事宜,具体系指《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一条和第四十九条所规定的四种情形,解决商标可否注册或可否维持注册的问题,而非当事人之间的其他商标纠纷。根据行政权法定原则,行政机关的行政活动必须以法律为依据,法无明文规定的不得为之。商标评审委员会只能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行使职权,否则即属越权。
案例二:第772907号“黑天鹅及图”商标撤销转让注册不当申请不予受理
2002年4月,广东黑天鹅公司(以下称申请人)以哈尔滨黑天鹅集团公司(以下称被申请人)非法受让由哈尔滨市黑天鹅大酒店注册的第42类服务上的第772907号“黑天鹅及图”商标为由,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撤销转让注册不当商标申请。根据《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事项不属于其受案范围,对该评审申请做出不予受理决定。申请人不服,诉至管辖法院。该案历经司法二审,一审、二审判决均维持了商标评审委员会的不予受理决定。
评析:本案争议焦点是撤销转让注册不当商标申请是否属于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受案范围。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纠纷核心并非是解决关于“黑天鹅及图”商标的注册性问题,而是对原注册人注销后对该商标予以处分的行为的法律效力之争议,不属于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受案范围,申请人应另外寻求民事诉讼途径解决纠纷。
三、关于提出评审申请的法律依据
申请人提出评审申请,应当既有程序条款依据,又有实体条款依据,申请书中应当对此明确。商标评审人员在进行形式审查时,常常会发现申请人在提交“商标争议裁定申请书”时,往往不写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12款提出争议裁定申请,而只写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等争议商标涉嫌违反的实体条款提出申请。事实上,“商标法》第四十一条所提到的第十条等实体条款是争议商标涉嫌违反的法律规范,而不是撤销争议商标所适用的法律规范。正确地引据商标争议程序启动条款,才能切实地反映申请人请求撤销争议商标的诉求。因此,在“商标争议裁定申请书”中,申请人应当明确法律依据,提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某实体条款,依据第四十一条提出评审请求,申请撤销争议商标,以利于商标评审委员会对申请人主体资格和期限等内容进行形式审查。
其次,申请人应当明确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几款提出争议裁定申请。
《商标法》第四十一条共有三款内容,这三款规定各自对申请人主体资格和申请提出的期限要求不尽相同。因此,申请人在提出评审申请时,一定要在申请书中明确自己的诉求和具体依据的法律款项,否则无论是在商标评审的形式审查阶段还是实质审理阶段都有可能影响到申请人的权益。对法律依据和权利主张不明确或者错误的表达将直接影响到评审结论和当事人评审目的的实现。
四、关于评审申请书“首页”内容
当事人应采用A4规格的纸张制作商标评审书件。各类商标评审申请书均有“首页”与“正式文本”两部分,其中“首页”部分的有关内容都要输入商标注册与管理计算机系统。因此,申请人应当严格按照“首页”背后的“填写须知”的要求逐项认真填写、核对,以确保有关内容无误。
比如在“商标驳回复审申请书”的“首页”,如果把申请复审商标的申请号填写错误,那么在商标注册与管理计算机系统内会被连接成其他商标信息。如果是涉及国际领土延伸保护的商标驳回复审申请,务必在“国际注册号”前加上大写英文字母“G”,否则在国际注册号为6位或者7位的情况下,不加“G”会被认为是国内的商标驳回复审申请号。
再如,在评审申请“首页”的“同时/曾在哪些类别对相同商标提出评审申请”项下,申请人应当如实注明。这样有利于在该评审申请通过形式审查进入实质审理阶段,商标评审人员视具体情况考虑是否予以并案处理。
关于“部分驳回”问题,有的申请人在提交商标申请注册时,可能指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项目较多,涉及所在的商品或者服务类的群组较多。申请人若只需要在其中一部分商品或者服务项目上获得申请商标的初步审定,则应在复审申请书中具体列明要求保留的商品或者服务项目名称,在具体评审请求中予以特别标注,以便该商标驳回复审申请进入实质审理阶段,商标评审人员视案件的具体情况予以考虑。
在评审申请“首页”中关于“是否需要提交补充证据材料”项,如果需要,就应当在“是”部分打勾;如果不需要则在“否”部分打勾。《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商标评审规则》第二十条对如何补充证据材料的方式和提交期限都予以明确规定。申请人有在提交评审申请的同时明确声明的前提下,在自提交申请书之日起3个月内一次性地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补充证据材料的权利。这样有利于申请人较为从容地收集、整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但权利的行使是必须建立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基础之上,申请人没有在申请书中声明或者期满未提交的,视为放弃补充有关证据材料。当然,期满后基于新的事实形成的证据或者确有其他正当理由的除外。申请人提交证据材料,对于证据的名称、证据来源、用来证明的事实、件数以及页码都应当标注清楚。需要保留原件的,必须在“备注”栏中声明,并提供经商标评审委员会核对无误的复印件。
五、关于被请求评审商标的权利状态
在少数商标评审申请提交时,申请人对被请求评审的商标的权利状况不甚清楚。在商标评审形式审查和实质审理过程中,不时会遇到被请求评审的商标要么尚处于异议程序,要么已由争议商标注册人自行向商标局申请注销,要么就是根本未被商标局异议裁定核准注册等等情况。对于上述情况,在商标评审形式审查阶段发现的,商标评审委员会依法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在商标评审实质审理阶段发现的,商标评审委员会依法做出驳回申请人的评审申请的决定。
如甲公司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三款对某商标提出争议裁定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在形式审查阶段对某商标的权利状况进行审查,查明某商标被提异议,尚处于商标异议程序,仍未获准注册。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三款、《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款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申请人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商标评审申请,因为申请人能否依法提出商标评审申请,首先会对其商标评审程序权利能否得到保护产生直接影响。
商标法对商标争议的救济途径
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第四十一条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裁定申请后,应当通知有关当事人,并限期提出答辩。
第四十三条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维持或者撤销注册商标的裁定后,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裁定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第四篇:商标争议案例(共)
阿赫斯(ahus)商标之争,瑞典绝对伏特加败北 2011年9月,瑞典绝对(absolut)伏特加(v&s·文&斯布瑞托有限公司所有(以下简称绝对伏特加))诉阿赫斯(ahus)伏特加(四川阿赫斯皇室尊尼酒业有限公司所有(以下简称阿赫斯酒业))商标争议一案历时两年终于尘埃落定,以瑞典绝对(absolut)伏特加败北告终,维持阿赫斯(ahus)商标的合法地位。
案件回放
两年前,绝对伏特加委托北京慧能泰丰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以商标争议为由向国家工商总局申请撤销阿赫斯酒业旗下主打品牌阿赫斯(ahus)商标。
争议方绝对伏特加的争议理由有两点:一是阿赫斯(ahus)是公众知晓的地名,不能作为商标使用;二是绝对伏特加在阿赫斯(ahus)生产,所以阿赫斯(ahus)应被认定为地理标志,而阿赫斯(ahus)商标所代表的伏特加会被公众误认为是绝对伏特加。
争议方绝对伏特加的证据材料有9条,其中,两条是《世界地名翻译大辞典》和《外国地名译名手册》对阿赫斯(ahus)的翻译,证明阿赫斯(ahus)是一个地名;两条是阿赫斯(ahus)在瑞典地图和谷歌地图上的位置,同样证明阿赫斯(ahus)是一个地名;三条是百度、维基百科、谷歌对于阿赫斯(ahus)小镇的介绍;两条是百度和谷歌对于绝对伏特加的介绍。
被争议方阿赫斯酒业的申诉观点:一是阿赫斯(ahus)作为一个地名,并不为公众知晓,争议方提供的证据材料只能证明阿赫斯
(ahus)是一个地名,不能证明它是一个公众知晓的地名,相反,被争议方提供的证据能证明阿赫斯(ahus)作为一个地名并不知名;二是阿赫斯(ahus)品牌产品是阿赫斯酒业历经8年,集巨资打造的民族伏特加西南第一品牌;三是绝对伏特加曾抢注阿赫斯酒业旗下主打产品阿赫斯(ahus)商标未遂;四是阿赫斯(ahus)作为一个小镇,并不是一个伏特加地理标志,在瑞典不是,在中国就更不是了。
被争议方阿赫斯酒业提供的证据材料分为两个方面。第一个方面是阿赫斯(ahus)伏特加8年来的市场销售和品牌建设活动,包括阿赫斯(ahus)商标注册证以及阿赫斯(ahus)伏特加相关的设计专利3项;拥有阿赫斯伏特加相关设计专利的阿赫斯(ahus)伏特加产品以及包装物;阿赫斯(ahus)伏特加2003年来的部分销售合同;阿赫斯(ahus)伏特加2003年来部分广告及品牌推广活动资料;阿赫斯(ahus)伏特加曾获得的产品荣誉证书,其中一项被评为2005广东国际博览会伏特加产品金奖。第二个方面是从中国商标网获得的阿赫斯(ahus)伏特加商标遭绝对伏特加抢注的证据,包括v&s·文&斯布瑞托有限公司抢注成功的阿赫斯(ahus)第43类、第32类、第30类、第21类商标,阿赫斯(ahus)第33类商标因阿赫斯酒业以获得注册商标而抢注未遂。
案件分析
该案的关键要素是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和地理标志。《商标法》
第十条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
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第十六条规定: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但是,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本规定所称地理标志产品,是指产自特定地域,所具有的质量、声誉或其他特性本质上取决于该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经审核批准以地理名称进行命名的产品。法条十中明确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和“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而本案中阿赫斯(ahus)作为一个国外小镇,并不被中国公众所知,所以并不被本法条排除在可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况,即可以成为注册商标使用。另外,法条十中规定“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阿赫斯(ahus)作为已经注册的商标,受到该条款的保护,即使在其作为地名被知晓的情况下,也作为商标继续有效。法条十六中所涉及的地理标志产品是指经审核批准以地理名称进行命名的产品,例如茅台,长城等。而阿赫斯(ahus)作为地名并没有经审核批准成为伏特加产品的名字。另外,法条十六中规定“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而阿赫斯酒业的阿赫斯(ahus)商标是公司旗下的主打产品品牌标识,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其商标是善意取得。所以最终商标总局裁定驳回v&s·文&斯布瑞托有限公司,维持阿赫斯酒业的阿赫斯(ahus)商标合法地位。
醉翁之意不在酒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绝对伏特加在恶意抢注第33类阿赫斯(ahus)商标失败之后,以阿赫斯(ahus)为所谓的“公众知晓的外
国地名和地理标志”为由向国家工商总局提出争议,要求撤销四川阿赫斯酒业有限公司所持有的阿赫斯(ahus)商标。然而,在提出争议之前,绝对伏特加却已率先抢注阿赫斯(ahus)第43类、第32类、第30类、第21类商标并获得成功。由此可知,绝对伏特加提出的争议理由和出示的证据资料意在否定阿赫斯酒业持有的第33类阿赫斯(ahus)商标的合法性,然而这同时也是对自己所持有的四个类别同名商标的合法性的否定。这种做法无异于用自己的矛戳了自己的盾,是中国典故“自相矛盾”的一个真实写照。由此可知,绝对伏特加显然连自己都不敢相信自己所提出的争议理由和出示的证据资料,案件败诉也在预料之中。
那么,绝对伏特加明知会败诉,为什么还要故意为之呢?其实,这只是绝对伏特加的一记敲山震虎而已,向其中国市场内主要的竞争对手表明其竞争决心,借以威慑对手、达到捍卫其市场地位的作用。阿赫斯酒业是绝对伏特加在西南地区的主要竞争对手,在此之前二者曾有过多次交锋。
第五篇: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申请书(正文样式)
申请人名称:
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
职务:
商标代理组织名称:
地址:
被申请人名称:
地址:
评审请求:
事实与理由:
附件:
申请人章戳(签字)商标代理组织章戳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本申请书副本份
说明:
1.此书式是供当事人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对已注册商标的所有争议裁定申请时使用的文书样式。申请人只需按本申请文书样式要求书写申请书,不受此文书样式篇幅限制。
2.申请人按此文书样式提交的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申请书,应打印、印刷或者用钢笔、毛笔书写。
3.申请人所提出的“评审请求”,应写明所依据的《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具体条款和具体请求。申请人对部分商品或服务提出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申请的,须在“评审请求”中写明。
4.申请人在阐述“事实与理由”时,应写明有关事实所依据的证据,并应另外提供证据目录清单,写明证据的名称、来源和要证明的具体事实。
5.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提出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申请时,应在“事实与理由”中写明所引证的注册商标、类别、注册号及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等内容。
6.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需写明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