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重庆制定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办法
重庆制定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重庆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建立总量减排的统计、监测、考核机制,确保重庆市完成“十一五”总量减排目标,市环保局起草了《重庆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重庆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重庆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目前已上报市政府,待批准后实施。
总量统计办法规定:统计调查按照属地原则进行,实行年报和季报制度。其中,工业源污染物排放量根据重点单位发表调查和非重点调查单位比率估算,生活源污染物排放量根据城镇常住人口数、燃料煤消耗量等数据测算。重点调查单位污染物排放量可采用监测数据法、物料衡算法、排放系数法进行核定。
总量减排监测办法规定:监测工作采用污染源自动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相结合的方式,掌握污染源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浓度和数量。减排监测工作按照分级管理和属地化原则进行。国家及市重点监控企业必须在2008年底前完成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的安装和验收。
总量减排考核办法规定:减排考核包括日常督查和定期考核,日常督查采用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重点对减排项目的进展和减排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督查。总量减排定期考核采用资料审核和现场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分为半年核查和年度考核。年度考核结果分为通过和未通过。减排指标完成情况纳入区县、部门党政一把手环保实绩考核、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
第二篇:河北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
河北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确保实现“十一五”全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按照《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7〕36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节能减排综合性实施方案的通知》(冀政〔2007〕82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节能减排工作的意见》(冀政〔2008〕11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主要污染物是指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省政府对各设区市政府“十一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完成情况的考核。各设区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以各设区市政府制定并报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的辖区污染减排计划或省政府下发的污染减排文件为依据。
各设区市政府对所辖县(市、区)政府的考核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的责任主体是各设区市政府。各设区市政府应依据省政府下达的“十一五”减排任务,制定本地的削减计划,并于当年2月15日前报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各设区市政府依照省政府发布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以及相关要求,负责建立本地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指标体系、监测体系和考核体系(简称“三大体系”)以及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台账及减排档案,及时调度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数据、主要减排措施进展情况以及环境质量变化情况等信息。
第六条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内容:
(一)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完成情况。减排目标完成情况依据国家制定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监测办法、核查办法、核算细则以及我省制定的相关规定予以核定。
(二)环境质量变化情况依据省政府与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签订的“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的要求核定。
(三)减排措施的落实及运行情况。依据污染治理设施试运行或竣工验收文件、关闭落后产能时间和当地政府减排管理措施、计划执行情况等有关材料和统计数据,以及政府有关部门的督查报告进行评定。
(四)主要污染物减排计划或实施方案制定情况和减排措施的调度情况。根据是否按要求制定污染减排计划、季度调度减排措施落实情况等进行评定。
(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管理机构的设立情况,“三大体系”的建设和运行情况。依据各地有关“三大体系”建设、运行情况的正式文件和有关抽查复核情况进行评定。
(六)减排台账及减排档案建立与上报情况。依据国家和省相关规定,建立污染减排台账、档案以及上报情况进行核定。
第七条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包括减排核查和考核。减排核查结果参与考核。
减排核查分为日常督查和定期核查。日常督查重点督查工程治理减排项目的建设和运行情况、结构减排项目的实施情况、监督管理减排措施的落实效果;定期核查采用资料审核和现场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分为半年核查和核查。
对在日常督察和核查中,对存在污染减排项目建设滞后,影响减排任务完成的地区,实行预警制度。
第八条对各设区市政府落实主要污染物减排情况的日常督查和定期核查工作由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
各设区市政府每半年对本行政区域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执行情况进行自查,分别于每年7月5日前和次年1月5日前向省政府报告半年和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自查报告,并抄送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各设区市政府半和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情况进行核查。
第九条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统计部门和监察部门,对各设区市政府上一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情况进行考核。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采用现场核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国家对我省污染减排项目的核查、抽查结果自动纳入省对相应设区市的考核结果中。
2010考核中,未完成“十一五”主要污染物削减任务的,直接定为未通过考核。
未通过考核的设区市政府应在1个月内向省政府作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措施,并抄送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第十条经省政府审定后的考核结果,交由组织部门,依照《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的设区市党政领导班子和主要领导干部工作实绩综合考核评价实施办法(试行)》(冀字〔2008〕5号)的规定,作为对各设区市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
对通过考核的设区市,省环境保护、发展改革、财政部门优先加大对该市污染治理和环保能力建设的支持力度,考核优秀的进行表彰奖励;对未通过考核的设区市,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暂停该地区所有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并撤销该市的环境保护或环境治理方面的荣誉称号,领导干部不得参加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
对未通过考核且整改不到位,未按国家、省要求建设必需的污染治理设施及采取有效措施减排的,或因工作不力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由监察部门按照《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环保总局令第10号)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对在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工作中瞒报、谎报情况的地方,省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各设区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数据需报经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统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程序审核确认后方可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评定采用量化计分方法,量化计分方法见附件。
第十四条污染减排考核结合省政府对各设区市环保目标考核进行。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篇:四川省“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
四川省“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控制主要污染物排放,确保完成“十一五”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文)、《四川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07]17号)和《四川省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的有关规定,以及受省政府委托,四川省环境保护局与各市、州人民政府签订的《“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以下简称《目标责任书》),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各市、州政府“十一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完成情况的考核。
本办法所称主要污染物,是指《四川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确定的实施排放总量控制的三项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和二氧化硫)。
第三条
“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的责任主体是地方各级政府。各市、州政府要把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层层分解落实到地方县级人民政府,并将其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加强组织领导,落实项目和资金,严格监督管理,确保实现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
第四条
各市、州级政府要按照《规划》和《目标责任书》的要求,确定主要污染物削减目标,制定削减计划。次年的主要污染物削减计划应于当年12月底上报省环境保护局。
第五条
各市、州政府环保部门应建立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的统计、监测、考核体系,及时调度和动态管理本地区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数据、主要工程措施进展情况以及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建立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台账。
第六条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内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一)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完成情况。依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统计办法和监测办法的相关规定予以核定,因总量调剂引起的相关市、州行政区的二氧化硫总量指标变化不计入考核范围;
(二)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监测、考核体系的建设和运行情况。依 据各地有关三大体系建设、运行情况的正式文件和有关抽查复核情况进行评定;
(三)各项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措施的落实情况。依据污染治理设施竣工验收文件和当地政府减排管理措施、计划执行情况有关材料和统计数据进行评定。
第七条
对各市、州政府落实主要污染物削减计划和三大体系建设运行等的进展情况,由省环境保护局总量控制办公室按季度进行检查督查。
各市、州政府于次年1月10日前将上一本行政区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情况的自查报告报省环境保护局。
第八条
省环境保护局会同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统计局和监察厅,于每年1~2月对各市、州政府上一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情况进行考核。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采用现场核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未达到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目标的地区即未通过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该市、州政府应在15日内做出书面原因解释并提交整改方案,报省环境保护局。
在对各市、州考核的基础上,上报国家环保总局并接受考核。第九条
全省考核结果在报经国家审定后,上报省政府作为对市、州政府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依据。
对考核结果为通过的,省环境保护局会同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优先加大对该地区污染治理和环保能力建设的支持力度;对考核结果为未通过的,省环境保护总局和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暂停该地区所有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和项目核准或批准、暂停安排中央及省级环保专项资金。
第十条
对在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工作中瞒报、谎报情况的地区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一条
各市、州政府需经省、国家最终审核确认后,方可向社会公布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数据。
第十二条
国家六大电力公司二氧化硫总量的减排考核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篇:《陕西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运行考核办法》
陕西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考核办法
关于印发《陕西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运行考核办法》的通知
发布单位:陕西省环保厅
各设区市环境保护局,杨凌示范区环境保护局,韩城市环境保护局:
为更好的推进我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做好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工作,根据环保部《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考核办法》(修订)和《陕西省重点污染源监测管理办法(试行)》(陕环发〔2008〕51号),省厅制定了《陕西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运行考核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
2012年8月1日
附件
陕西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考核办法
一、目的与依据
为促进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以下简称“减排监测体系”)建设与运行,准确核定主要污染物排放量,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1〕26号)、《陕西省重点污染源监测管理办法(试行)》(陕环发【2008】51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陕西省对各直管市、区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运行的考核,各市区对本行政区域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运行考核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三、考核原则
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考核遵循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简便易行的原则。
四、考核内容
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考核内容主要包括五个方面(满分100分):
(一)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计划制定及培训情况(5分)。包括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计划制定情况和减排监测体系培训情况。
(二)自动监控系统建设与验收情况(20分)。包括污染源监控中心建设、验收情况和现场端自动监测设备安装、验收情况。
(三)自动监控系统运行及数据有效性审核开展情况(40分)。包括现场端运行维护、自动监控系统数据传输、比对监测、现场核查、监督考核情况。
(四)自动监控系统应用情况(20分)。包括通过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的自动监测数据在环境执法、排污收费、总量核算方面的应用情况和污染源监测信息发布情况。
(五)能力经费保障情况(15分)。包括国家补助经费拨付及使用情况、地方资金配套情况和标准化建设情况等。
五、考核程序
考核包括各市自评、现场核查、专家审核三个阶段。
(一)各市自评
各市、区按照《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考核指标解释及评分细则》(附一)和《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考核核查表》(附二)要求,准备相关材料,认真填写《核查表》,编写自查报告。
(二)现场核查
现场核查组在听取地方人民政府自查情况汇报的基础上,采用查阅相关资料、现场抽查、现场核实等方式,检查各设区市减排监测体系建设和运行情况,核定各地填报的《核查表》,编写现场核查报告。
(三)专家审核
审核专家在听取现场核查组汇报的基础上,依据各市、区提交并经现场核查组认定的现场核查报告、核查表,以及各相关部门掌握的材料,对各地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考核得分情况进行复核。
六、考核时间
减排监测体系建设与运行的考核工作纳入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核算工作一并进行,每年一次。
七、考核结果
根据《考核评价指标》,对各市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运行情况进行审核打分并排序,按有关规定计入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结果,并向全省通报。
八、其他
(一)本办法由陕西省环保厅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一: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考核
指标解释及评分细则
一、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计划制定
(一)指标定义
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计划制定情况是指各设区市针对减排监测体系的建设与运行,制定工作计划并正式下发文件的情况,包括五年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规划和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计划。
(二)计分方法
该指标分值为3分,其中五年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规划2分,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计划1分。
1.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将减排监测体系建设纳入政府环保规划,或者环保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按照国、省有关要求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五年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规划,并下发文件,得2分,未制定计划并下发文件的不得分;
2.环保部门制定减排监测体系建设及运行计划,并下发文件,得0.5分,计划内容全面、详细,得0.5分。未制定计划并下发文件的不得分。
(三)计分依据
1.环境保护五年规划;2.减排监测体系建设与运行计划的正式文件。
二、减排监测体系培训
(一)指标定义
减排监测体系培训是指各设区市按照国家要求以及依据实际需要,组织开展涉及减排监测体系建设与运行内容的监测培训情况,包括减排监测体系管理培训和技术培训。
(二)计分方法
该指标分值为2分。
减排监测体系培训计分方法为:2分×培训完成率,培训完成率=实际培训人数÷计划人数,完成率低于50%得0分;培训计划内容不全面、针对性不强,酌情扣分。
(三)计分依据
1.开展减排监测体系培训的正式通知及总结;2.参加培训人员名单(签到表);3.培训教材。
三、监控中心建设及验收
(一)指标定义
监控中心的建设及验收是指各设区市按照污染源监控中心建设规范的要求,建设市、县监控中心以及开展验收的情况,包括监控中心建设及验收和监控中心建设规范性检查。
(二)计分方法
该指标分值为3分,其中监控中心建设及验收1分,监控中心建设规范性检查2分。
1.1家监控中心未建成或未通过验收或验收材料不齐全,扣0.5分,扣完为止;
2.在通过验收的监控中心中抽查不低于4家,检查其建设规范性,1家未达到建设规范要求,扣0.5分,扣完为止。
(三)计分依据
1.市、县污染源监控中心建设情况报表;2.监控中心验收报告或意见;3.日常管理制度;4.《污染源监控中心建设规范》(暂行)(环函〔2007〕241号)。
四、现场端安装
(一)指标定义
现场端安装是指辖区内国控省控企业按照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的情况,包括现场端安装率和现场端安装情况检查。
(二)计分方法
该指标分值为9分,其中现场端安装率3分,现场端安装情况检查6分。
1.现场端安装率计分方法为:3分×安装率,安装率=国控省控企业实际安装的自动监测设备数量÷应当安装的自动监测设备数量(设备数量按项目计,如1个安装位置既有SO2 又有氨氮设备,按2套计),安装率低于50%得0分,在已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企业中抽查不低于3家,检查安装情况,1家未安装,扣1分,扣完为止;
2.在已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企业中抽查不低于10家,检查安装规范性情况,1家安装不规范,扣1分,扣完为止。
(三)计分依据
1.国控省控企业自动监测设备安装情况报表;2.现场检查情况报告;3.《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能力建设项目污染源监控现场端建设规范(暂行)》(环发〔2008〕25号);4.《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 75-2007);5.《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技术规范(试行)》(HJ/T 353-2007)。
五、现场端验收
(一)指标定义
现场端验收是指环保部门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和管理要求,对辖区内国控省控企业安装的自动监测设备进行验收的情况,包括现场端验收率和现场端验收情况检查。
(二)计分方法
该指标分值为8分,其中现场端验收率2分,现场端验收情况检查6分。
1.现场端验收率计分方法为:2分×验收率,验收率=国控省控企业通过验收自动监测设备数量÷应当安装的自动监测设备数量,验收率低于50%得0分,在自动监测设备已通过验收的企业中抽查不低于2家,检查是否有通过验收的文件资料,1家没有,扣1分,扣完为止;
2.在自动监测设备已通过验收的企业中抽查不低于10家,检查验收文件资料,1家验收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相关管理和技术规范要求,扣1分,扣完为止。
(三)计分依据
1.国控省控企业自动监测设备安装情况表;2.验收文件及资料;3.《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 75-2007)4.《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 6 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HJ/T 76-2007);5.《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试行)》(HJ/T 354-2007)。
六、现场端运行维护
(一)指标定义
现场端运行维护是指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运行单位按照国、省或地方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保持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及时处理异常和缺失数据,定期编制运行自检报告的过程。包括运行管理制度、现场运行、自检报告。
(二)计分方法
该指标分值为10分,其中运行管理制度1分,现场运行7分,自检报告2分。
1.运行管理制度完善的,得1分,1家企业不完善的,扣0.2分,扣完为止;
2.抽查不低于10家企业的现场运行情况,1家企业未达到设备运转率超过80%(设备运转率=实际运转小时数÷应当运转的总小时数),未定期校准和校验仪器或未及时处理异常和缺失数据要求的,扣1分,扣完为止;
3.及时编制自检报告且内容完整的,得2分,1家企业未及时编制自检报告或内容不完整的,扣0.5分,扣完为止。
(三)计分依据
1.自动监测设备运行管理制度;2.日常巡检、维护保养、定期校准和校验记录;3.异常和缺失数据行标识和补充记录;4.自动监测设备日常运行自检报告。
七、数据传输
(一)指标定义
数据传输是指污染源监控中心与现场端的运行联网、实时数据传输、历史数据传输情况。
(二)计分方法
该指标分值为5分,其中监控系统联网率2分,实时数据传输1分,历史数据传输2分。
1.监控系统联网率计分方法为:2分×联网率,联网率=已联网企业数÷应监控企业数,联网率低于50%得0分,在已联网企业中抽查不低于4家,检查是否与监控中心联通,1家未通过,扣0.5分,扣完为止;
2.各监控中心均可查看已联网企业实时监测数据的,得2分,1家已联网企业的实时数据无法查看的,扣0.5分,扣完为止;
3.所有已联网企业数据传输率达到80%以上的(数据传输率=实际传输数据量÷应当传输的总数据量),得2分,抽查不低于10家企业,1家企业数据传输率未达到80%以上的,扣0.5分,扣完为止。
(三)计分依据
1.国家和省重点监控企业自动监测设备安装验收情况表;2.现场检查情况报告;3.自动监测设备日常运行自检报告;4.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监督考核表。
八、比对监测
(一)指标定义
比对监测是指各级环境监测站在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状况下,对自动监测设备开展的验证其数据是否准确的监督性监测工作,包括比对监测工作完成率,比对监测季报编写及上报情况,比对监测质控抽测及报告编制情况。
(二)计分方法
该指标分值为10分,其中比对监测工作完成率7分,比对监测季报编写及上报情况2分,比对监测质控抽测及报告编制情况1分。
1.比对监测工作完成率计分方法为:7分×总完成率,单个企业每季度完成率=实际完成的比对监测设备套数÷应完成的比对监测设备套数,单个企业每年完成率为4个季度完成率平均值,总完成率为辖区内企业完成率的平均值。总完成率低于50%得0分,在开展比对监测的企业中抽查不低于7家,检查比对监测实际完成情况,1家与填报情况不相符量的,扣1分,扣完为止;
2.及时编制完成4期比对监测季报并上报得2分,完成3期比对监测季报并上报得1分,其它不得分;
3.达到2次10%抽测要求,编制比对监测质控抽测报告并上报得1分,否则不得分。
(三)计分依据
1.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工作开展情况表;2.比对监测原始记录、监测报告;3.比对监测季报及上报文件;4.比对监测质控抽测报告及上报文件。
九、现场核查
(一)指标定义
现场检查是指责任环保部门对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运行情况开展的现场监督工作的情况。包括现场检查工作的完成情况、现场监督检查报告编写及上报情况。
(二)计分方法
该指标分值为5分,其中现场检查工作的完成情况4分、现场监督检查报告编写及上报情况1分。
1.按要求完成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运行现场检查工作的,得4分,抽查对10家企业的检查情况,1家未做到每月至少进行1次检查或检查表填写真实、完整的,扣0.4分,扣完为止;
2.及时编写现场监督检查工作情况报告并上报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得1分,抽查5责任环保部门,1家未编制并上报报告,或者报告不完善的,扣0.2分,扣完为止。
(三)计分依据
1.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例行检查表;2.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重点检查表;3.现场监督检查工作情况报告及上报文件;4.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
十、监督考核
(一)指标定义
监督考核是指环保部门按照相关要求和程序,对辖区内通过验收的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的运行情况定期开展考核的工作。包括监督考核完成率、合格标志发放情况、不合格的整改落实情况。
(二)计分方法
该指标分值为10分,其中监督考核完成率4分、合格标志发放情况1分、不合格的整改落实情况5分。
1.监督考核完成率计分方法为:4分×完成率,完成率=开展监督考核的自动监测设备数量÷通过验收的自动监测设备数量,全年完成率为季度完成率的均值,监督考核完成率低于60%的得分为0,在开展监督考核工作的企业中抽查不低于10家,检查开展情况,1家未开展或不规范的,扣0.5分,扣完为止;
2.在监督考核合格的企业中抽查不低于10家,检查标志填写借粘贴情况,1家未粘贴或填写不真实、不完整的,扣0.2分,扣完为止;
3.在监督考核不合格的企业中抽查不低于10家,检查整改落实情况,1家材料不齐全或整改不规范的,扣0.5分,扣完为止。
(三)计分依据
1.国家和省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情况;2.合格标志核发信息表及报送文件;3.整改情况报告、整改期间的企业自行手工监测报告;4.整改验收意见5.《国家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监督考核规程》。
十一、用于环境执法、排污收费、总量核算的情况
(一)指标定义
用于环境执法、排污收费、总量核算的情况是指自动监控系统通过提供数据资料等,为环境执法部门监督管理提供支持,为环保部门排污收费、总量核算提供核算依据的情况。
(二)计分方法
该指标分值为10分,其中用于环境执法3分,用于排污收费4分,用于总量核算3分。
1.用于环境执法计分方法为:3分×使用率(%),使用率=被用于环境执法的通过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的数据量÷通过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的总数据量;
2.用于排污收费计分方法为:4分×使用率(%),使用率=被用于排污收费的通过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的数据量÷通过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的总数据量;
3.用于总量核算计分方法为:3分×使用率(%),使用率=被用于总量核算的通过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的数据量÷通过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的总数据量。
(三)计分依据
1.国家和省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情况;2.通过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的自动监测数据用于环境执法、排污收费、总量核算的证明文件。
十二、污染源监测信息发布
(一)指标定义
污染源监测信息发布是指通过公共媒体向社会发布污染源监测信息的情况,包括监督性监测结果发布和企业自行监测结果发布。
(二)计分方法
该指标分值为10分,其中监督性监测结果发布5分,企业自行监测结果发布5分。
1.监督性监测结果发布的计分方法为:5分×公布率,公布率=实际按季度公布的监督性监测结果的国控省控企业数量÷辖区内四个季度开展监督性监测的国控省控企业总数量,在已公布的国控省控企业名单中抽查不低于5家,检查实际信息公布情况,1家未公布或公布内容不完全,扣0.5分,扣完为止;
2.企业自行监测结果发布的计分方法为:5分×公布率,公布率=实际按日公布自行监测数据的国控省控企业数量÷辖区内国控省控企业数量,在实际公布自行监测数据的国控省控企业名单中抽查不低于10家,检查实际信息公布情况,1家未公布或公布内容不完全,扣0.5分,扣完为止。
(三)计分依据
1.国家国控省控重点监控企业监测工作开展情况表;2.监督性监测结果发布文件、资料;3.企业自行监测结果发布平台、资料;4.国控省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报告。
十三、国家补助经费拨付及使用
(一)指标定义
国家补助经费拨付及使用是指国家用于开展国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的经费到位和使用,包括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经费及时足额拨付情况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经费使用情况。
(二)计分方法
该指标分值为3分,其中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经费及时足额拨付情况1分,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经费使用情况2分。
1.对于市、县级监测站,1家监测站未及时收到国家拨付国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运行费,扣0.5分,扣完为止,地方财政部门在收到国家经费后超过1个月尚未拨付给承担监测任务的监测机构,视为拨付不及时;
2.1家监测站未及时用完、用好经费,扣0.5分,扣完为止。
(三)计分依据
1.国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运行费拨付情况表;2.地方财政向环境监测部门拨付补助经费凭证;3.地方监测部门的接收台账;4.监督性监测经费决算报告。
十四、地方资金配套
(一)指标定义
地方资金配套是指地方按当年经费下拨文件要求,配套落实国控企业监督性监测运行费的情况。
(二)计分方法
该指标分值为2分。
对照当年经费下拨文件要求,足额落实地方配套经费,得2分,1家监测站配套经费未落实的,扣0.5分,扣完为止。
(三)计分依据
1.国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运行费拨付情况表;2.地方财政安排落实配套资金的文件、拨付凭证;3.地方监测部门接收台账。
十五、标准化建设
(一)指标定义
标准化建设是指各级地方政府按照全国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要求,保障辖区内监测站在人员、机构、经费、用房、仪器设备等方面应当达到的最低配置要求。
(二)计分方法
该指标分值为10分。
监测站标准化建设完成情况计分方法为:10分×完成率,完成率=通过标准化验收的监测站数量÷应当建立的监测站总数量。在通过标准化验收的监测站中,抽查不低于5家,1家未达到标准化要求或验收程序不规范、资料不齐全的,扣2分,扣完为止。
(三)计分依据
1.市、县级监测站标准化建设情况;2.监测站标准化建设验收报告等;3.《全国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4.《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办法》。
第五篇: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总结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总结
XX年,在市委市政府强有力的领导下,我市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深入推进城乡环境综合整治、迎接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复查验收等工作为契机,以改善区域环境质量为目的,积极克服“”汶川特大地震带来的严重影响,狠抓总量减排三大体系建设,深化三大减排措施落实,取得了较好成效。
省环保局下达给我市XX年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以下简称总量减排工作)目标任务是:实现化学需氧量(cod)削减18000吨、二氧化硫(so2)削减7100吨、氨氮(nh3-n)削减1400吨。
根据自查统计,XX年我市共实施减排项目648个,可削减化学需氧量(cod)吨、二氧化硫(so2)吨、氨氮(nh3-n)7133吨,提前达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的在“xx”期间实现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10%的约束性指标要求。相关统计资料已上报省环保局,待环境保护部予以最终核查认定。
区域环境质量明显改善。岷江(内江)黄龙溪出境断面4个月达到地表水ⅴ类水质,主要污染物氨氮浓度/l,同比下降%;岷江(外江)岳店子出境断面11个月达到地表水ⅲ类水质,同比增加2个月;沱江五凤出境断面11个月达到地表水ⅲ类水质,同比增加1个月;实现中心城区空气质量优良天数319天,优良率%,其中二氧化硫平均浓度值和综合污染指数同比分别下降%、%,二氧化硫年平均浓度首次达到国家空气质量二级标准。
(一)形成减排工作新格局。按照“政府主导、企业主体、全社会参与”的原则,通过目标分解、考核问责、监督执法等措施,形成了横到边、纵到底的减排工作新格局。
1、分解目标任务。继续将总量减排工作纳入全市重要工作部署,及时细化、分解、下达目标任务。通过与省总量办研讨座谈、组织召开全市总量减排工作会议等方式,分析现状、查找问题、部署工作,做到了任务清楚、目标明确、措施具体。
2、健全考评体系。根据国家环境保护部总量减排工作考核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了《市总量减排考核实施办法和评分细则》,将区域环境质量作为考评依据,推行总量减排工作问责制,将其与目标绩效考评、干部选拔任用、评选创优直接挂钩,进一步健全了目标考核体系。
3、强化监测保障。一是在全市监测系统及时宣贯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办法;二是派出技术骨干多次参加专题培训学习,并在各区(市)县进行了传达和培训;三是强化监测能力建设,对49家企业新安装了在线监测监控设施;四是将32个环境空气自动监测子站、87个中小河流出入境水质断面的监测工作纳入减排环境质量监测工作中。
(二)增添减排工作新措施。
1、加速淘汰落后生产力。按照国家和省产业政策调整相关要求,市政府与各区(市)县政府签订了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和关闭“三无”工业企业目标责任书,共淘汰落后产能企业48家,关闭“三无”企业107家;制定了涉及钢铁、造纸、印染等9个行业共500余户企业淘汰落后产能的三年规划,进一步加大了结构减排力度。
2、大力实施水环境综合整治。全年共投入治理资金亿元,落实13项治水工作目标,开工建设52个乡镇污水处理厂(站),建设配套管网609公里,新增污水处理能力万吨/日;进一步推进21个污水处理厂(站)限期治理和21条中小河道的治理,完成中心城区40个下河口截污整治和435户雨污分流工程,关闭养殖场787家、屠宰场170家,拆除直排式厕所198个,新建大中型养殖场沼气工程449座(容积11万立方米),实施61个乡(镇)生活垃圾集中收运处理,中心城区污水处理率达到87%以上。
3、深入推进大气环境综合整治。围绕“全年城区空气质量优良天数达到311天”的民生工程目标,召开了全市大气环境综合整治动员会,成立了全市大气环境综合整治指挥部,以扬尘污染整治、燃煤污染整治、机动车排放污染整治等工作为重点,全面开展道路硬化、裸土覆盖、绿化带提挡降土等工程措施,大力实施清洁能源改造,提高新上牌机动车排放标准,推行高污染机动车限时限行。通过上述措施和办法,有效改善了大气环境质量。
4、突出抓好专项整治行动。投入专项治理资金4383万元,对列入省控、市控的34家超标排放企业进行了限期治理,完成治理并通过验收30家、关闭3家、搬迁1家。在抗震救灾期间,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对全市重点工业企业进行了逐一检查,对存在安全隐患的都江堰红星电镀、蒲阳化工等200余家企业实行了停产整治。
(三)建立减排监管新机制。
1、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总量减排工作,将其作为推进我市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建设和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增长方式、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举措,实行政绩考核“一票否决”。
2、充分发挥环境保护督察专员办和监察队伍的作用,采取现场督察、专项督察等形式,加强对各区(市)县总量减排目标落实情况、重点减排项目推进完成情况的监督检查,强化日常巡查、检查制度的落实,严厉打击违法排污行为,有效促进了总量减排工作的顺利开展。全年对185家企业进行了督察;对59家挂牌督办企业、94家造纸厂、27个污水处理厂、6个垃圾填埋场、34家重点行(企)业、8个尾矿库进行了专项检查和整治;对317家安装在线监测监控企业运行情况进行了监督检查;受理环境污染信访与投诉1204件,行政处罚立案1405件,处罚金额1036万元。
4、建立沟通协调机制,落实调度分析、定期通报制度,定期召开减排联席会议,及时掌控总量减排工作动态,通报工作进展情况,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安排部署下一阶段工作,加强对区(市)县的工作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