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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制度
编辑:逝水流年 识别码:17-994235 8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5-13 12:57:01 来源:网络

第一篇: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制度

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制度

1.0水泵房管理制度1.1水泵房设备等由管理处指定专人负责监控、清洁及日常运行巡视。1.2水泵房内机电设备、仪器由值班人员负责操作,无关人员不得进入水泵房,严禁非值班人员操作各种开关、按钮

1.3消防泵、生活泵、污水泵及各类控制开关、按钮、阀门应有明显操作标志,标志简单易懂,正确无误。1.4水泵、仪表、阀门控制开关应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通知工程部机电维修组进行维修、更换,确保控制性能良好。2.0水池(箱)管理制度2.1由管理处指派责任心强、身体健康的人员负责水池(箱)的日常管理工作。2.2水池(箱)容积及管道口径应满足用水需求,生活用水与消防用水管道布置合理,不存死水区。2.3水池(箱)结构坚实、牢固、光洁、不渗漏、耐腐蚀;水池(箱)人孔必须加盖加锁,锁匙由专人保管;水池(箱)溢流管口、通气孔口应有防蚊虫进入的不锈钢网;溢流管、排空管不得与下水道直接相连。2.4水池(箱)每半年至少由水处理公司清洗消毒一次,并取得市水质检测中心水质检测合格证明。在水质二次污染高发期应适当增加清洗次数,定期投加适量消毒剂。2.5水池(箱)管道、阀门定期维护,发现跑、冒、滴、漏现象,应立即组织维修、更换。非管理人员不得随意开启或关闭水池(箱)阀门。2.6水池(箱)四周应保持清洁,定期消杀;周围30米范围内,禁止设置旱厕或堆放垃圾堆。3.0二次供水设施管理人员职责3.1二次供水设施管理人员由管理处指定,经相关培训后方能上岗。3.2管理人员应定期维护保养供水设施,随时掌握及查询供水设备、仪表运行情况,了解水池(箱)及配套管道、阀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向管理处汇报,并协助维修人员维修。3.3管理人员负责供水设施房间的管理,保持供水设施周围环境卫生,制止闲杂人等靠近,保证正常供水。3.4根据水池(箱)清洗记录档案,及时通知水处理公司进行水池(箱)清洗消毒,取得水质检测合格证明。在水质污染高发期,根据需要,增加水池(箱)清洗次数,并定期投加消毒剂。3.5管理处给排水管理员监督、配合清洗消毒过程,监督水质取样人员现场采取进、出水样。3.6做好供水设施运行维护记录和水池(箱)清洗消毒记录报管理处存档。

第二篇: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制度

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制度

一、水泵房管理制度

1、水泵房、消防水系统、设备等由管理处指定专人负责监控、清洁及日常运行的巡视。

2、水泵房内机电设备、仪器由值班人员负责操作,无关人员不得进入水泵房并严禁非值班人员操作各种开关、按钮。

3、消防泵、生活泵、污水泵及各类控制开关、按钮、阀门应有明显操作标志,标志应简单易懂,正确无误。高压用电设备应有危险标志并有防触措施。

4、水泵、仪表控制开关、阀门应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通知管理处维修班组进行维修、更换,确保水泵、仪表控制性能良好。

二、水池(箱)管理制度

1、由管理处指派责任心强、身体健康的水管员负责水池(箱)的日常管理工作。从业人员要达到“五病”调离率100%。

2、水池(箱)容积及管道口径应满足用水需求,生活用水与消防用水管道布置合理,不存死水区。

3、水池(箱)结构坚实、牢固、光洁、不渗漏、耐腐蚀;水池(箱)人孔必须加盖加锁,锁匙由专人保管;水池(箱)溢流管口、通气孔口应有防蚊虫进入的不锈钢纱网;溢流管、排空管不得与下水道直接相连。

4、水池(箱)每半年至少由专业清洁机构清洗消毒一次,并取得水质检测合格证明。在水质二次污染高发期适当增加清洗次数,或定期投加适量消毒剂。

5、水池(箱)管道、阀门定期维护,发现跑、冒、滴、漏现象,应立即组织维修、更换。非管理人员不得随意开启或关闭水池(箱)阀门。

6、水池(箱)四周应保持清洁,定期杀灭蚊虫;周围30米范围内,禁止设置旱厕或堆放垃圾堆。三、二次供水设施管理人员职责

1、二次供水设施管理人员由管理处指定,管理人员需取得市卫生主管部门出具的《健康合格证》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

2、管理人员应定期维护保养供水设施,随时掌握及查询供水设备、仪表运行情况,了解水池(箱)及配套管道、阀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向管理处汇报,并协助维修人员维修。

3、管理人员负责维持供水设施房间秩序,保持供水设施周围环境卫生,制止闲杂人等靠近,保证正常供水。

4、根据水池(箱)清洗记录档案,及时通知管理处组织专业清洗机构进行水池(箱)清洗消毒,取得水质检测合格证明。在水质污染高发期,根据需要,建议增加水池(箱)清洗次数,并定期投加消毒剂。

5、监督专业清洗机构清洗消毒过程,监督水质取样人员现场采取进出水样。

6、做好供水设施运行维护记录和水池(箱)清洗消毒记录并报管理处存档,做为备查依据。

信息索取号: 021700-02-202_-014476

公开类型: 主动公开

生成日期: 202_-10-25

第三篇:泰兴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制度

泰兴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制度 一、二次供水设施及供应的饮用水必须符合国家《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17051-1991)和《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202_)的要求。

二、建立健全各项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

三、从事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和清洗维修人员必须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取得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

四、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饮用水卫生的疾病和病原携带者,不得直接从事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和清洗维修工作;凡体检查见“五病“者应及时调离供管水岗位。五、二次供水设施选址、设计、施工及所用材料,应保证不使饮用水水质受到污染,并有利于清洗和消毒。六、二次供水水池或水箱应封盖加锁,并保持供水设施周围的环境卫生,二次供水各级水池的入孔排气孔溢流管孔应加装砂网,水箱周围2m内不得设有污水管线及污染源。

七、蓄水池应每年清洗消毒两次。所使用的消毒药物符合卫生要求,如无能力自洗,须委托具备资质条件的专业二次供水清洗消毒机构。

八、定期对供水设施进行维护保养,每年对水质进行自检或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检验。

九、发生二次供水水质污染或有肠道病爆发时,应立即采取措施,并及时向卫生、供水部门报告。

第四篇:江门市市区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设施建设管理办法

印发江门市市区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府办[202_]96号

公布日期:202_-11-10 施行日期:202_-11-10 效力状况:有效 失效日期:--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江门市市区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设施建设管理办法》业经市政府第十三届五十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市政局反映。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十一月十日

江门市市区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设施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江门市市区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管理,理顺二次供水设施管理体制,规范市区范围内城市供水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保洁、维护和使用,保障安全运行及水质安全,根据《城市供水条例》、《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广东省城市供水管理规定》及《江门市市区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办法》(江府办[202_]7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江门市市区范围内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设施的规划、设计、施工、验收及移交管理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市政局、各区(蓬江、江海、新会区,下同)市政局(或城管局)负责市区(包括辖下各镇、街道)的二次供水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卫生局、各区卫生局或受委托的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市区(包括辖下各镇、街道)二次供水设施的卫生监督工作。 市和各区的规划、建设、环保、房产、物价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二次供水设施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对于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当水压要求超出市政自来水服务正常水压标准时,应当设置二次供水设施。二次供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交付使用。

第五条 二次供水设施规划选址必须执行国家、省现行有关标准、规范和规程,符合《江门市区二次供水工程技术导则(试行)》的要求,同时应该满足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要求。

第六条 建设单位在向市规划局(或其下属分局)提交建设项目管线综合规划设计方案前,应就有关二次供水设施建设的规划选址和设计征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供水企业的意见。

第七条 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二次供水设施设计执行《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等国家技术标准和规范,满足《江门市区二次供水工程技术导则(试行)》的要求。设计方案中应当包括水表出户、一户一表、计量到户的设计内容。

第八条 根据《广东省城市供水管理规定》、《广东省建设厅大中型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管理办法》的规定,市建设局或各区建设局按管理权限落实初步设计审查制度,组织专家以及有关部门和供水企业对二次供水设施初步设计进行专家审查(咨询)论证。施工图完成后,建设单位必须按照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审图机构进行施工图审查。

第九条 市卫生局、各区卫生局应当落实预防性卫生监督职责,按照相关规定对二次供水设施设计、施工进行严格监管。建设单位在完成二次供水设施建设项目的设计后应按规定向卫生部门申请办理有关卫生许可。

第十条 二次供水设施所用材料必须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特别是过滤、软化、净化及消毒设备、防腐涂料等,并具有省级以上(含省级)卫生部门颁发的产品卫生安全性评价报告和卫生许可批件,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淘汰或不符合饮用水卫生安全标准的管材、配件和设备。

第十一条 二次供水设施的施工、监理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第十二条 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供水企业主动跟踪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情况,对建设和施工过程中有关技术问题,供水企业应提供技术指导。第十三条 市建设局或各区建设局按管理权限加强对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确保二次供水设施的工程质量。

第十四条 二次供水设施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按照相关规定和《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江门市区二次供水工程技术导则(试行)》等要求组织项目验收。其中,项目验收必须组织供水企业参与;在办理项目验收前,建设单位需报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卫生专项验收。

第十五条 二次供水设施工程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冲洗、消毒,供水水质经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检测合格、取得《卫生许可证》并报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六条 供水企业不得对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二次供水设施进行供水。

第十七条 新建住宅工程的二次供水设施经验收合格并取得《卫生许可证》后,由建设单位向供水企业办理设施移交管理手续,由供水企业负责统一管理维护。

 已建住宅的二次供水设施,其设施经检测合格,并按规定完成水表出户改造和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按自愿原则,可以移交由供水企业进行统一管理维护,供水企业应予接管。

 不符合本办法技术要求的二次供水设施,在移交前应由开发单位或业主负责进行整改及承担相应费用。对于已建成使用、未实行封闭式小区管理且开发单位已停业、不符合本办法技术要求的二次供水设施,由供水企业负责予以整改完善。 对上述新建及已建的二次供水设施,在移交供水企业管理的同时,须报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第十八条 二次供水设施的移交费用(包括二次供水设施的更新、运行、维护管理、清洗消毒、水质检测等费用),由开发单位或业主一次性支付给供水企业,供水企业不得再收取其它额外费用。具体移交费用标准按照《江门市市区二次供水设施移交费用指导价格》(附件2)执行。

第十九条 二次供水设施的维护管理按照《江门市市区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办法》执行。第二十条 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统一管理维护包括:对供水水池(箱)、水泵、泵房、自动控制设施、管道、阀门、配电设施、计量器具及其附属设施等进行管理、维护、更新、保养、清洁和消毒等工作,保证二次供水设施正常运行和供水安全。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_年12月1日起施行。

附件:1.《江门市市区二次供水工程技术导则(试行)》 

2.《江门市市区二次供水设施移交费用指导价格》

第五篇:台州市市区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台州市市区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台州市建设规划局椒江、路桥分局,黄岩区建设局:

为加强市区二次供水设施管理,防止生活饮用水二次污染,保障居民身体健康,根据《浙江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实际,我们起草了《台州市市区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台州市市区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防止生活饮用水二次污染,保证城市二次供水水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和《浙江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二次供水设施,是指为保障生活饮用水而设置的高、中、低位蓄水池(箱)及附属的管道、阀门、水泵机组、气压罐、配套的构筑物等设施。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台州市市区范围内的二次供水设施管理。

第四条 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辖区二次供水设施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区二次供水设施的管理与监督,具体日常管理工作由椒江、黄岩、路桥供水企业负责。

第五条 二次供水设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二次供水设施周围应保持环境整洁,禁止堆放杂物、垃圾和其他可能污染水质的有毒有害物品,在其20米范围内不得设置厕所和畜禽窝舍;

(二)二次供水储水设施的溢流口、检修孔、透气孔等应加盖、加锁;

(三)二次供水设施的材料和内壁涂料应无毒无害,使用的过滤、软化、净化、消毒、防腐等产品、设备必须安全、卫生;

(四)泵组、电器等设备安装符合有关要求,运转正常。

第六条 二次供水设施移交椒江、黄岩、路桥三区供水企业管理,由供水企业负责二次供水设施的运行、清洗、消毒和安全保障。二次供水设施移交供水企业管理时,要保证二次供水设施完好、管理用房落实、无债权债务纠纷。

第七条 供水企业应当对居民住宅的二次供水设施实行无偿清洗,清洗费用由政府补贴;对生产、经营性单位的二次供水设施实行有偿清洗,清洗费用标准报价格主管部门核定。

第八条 供水企业应当建立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制度,配备专职管理人员,负责做好日常卫生管理和设施维护工作,保证用水卫生安全。

第九条 二次供水设施应由依法设立的专业清洗、保洁企业(下称专业清洗企业)进行清洗消毒。

第十条 专业清洗企业从事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的,应与供水企业签订《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合同》。

第十一条 二次供水设施每半年不得少于一次清洗消毒。未按规定进行清洗消毒的,供水企业应及时发出清洗消毒通知书,限期组织清洗消毒。

第十二条 专业清洗企业应建立安全操作规程,加强清洗消毒人员的管理,保证清洗消毒后二次供水设施的水质合格。

专业清洗企业应建立清洗、消毒档案,对每次清洗、消毒情况进行登记,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直接从事二次供水清洗消毒的工作人员,必须经健康体检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并每年到卫生防疫部门指定的单位进行健康体检。没有取得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健康证的人员,不得从事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工作。

第十四条 台州市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站负责对二次供水水质进行检测,出具水质检验报告,每年不少于1次。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卫生防疫机构应对二次供水水质进行抽检。

第十五条 水质检测机构检测水质,应当现场同时提取二次供水设施的进水水样与出水水样,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检测。

第十六条 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后的水质检验不合格的,原清洗企业应当立即重洗,并不得再行收取清洗费用。

第十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二次供水设施,应当向当地供水企业提出申请,经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办理有关施工手续,竣工验收后应及时移交供水企业管理。

二次供水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供水企业不得予以供水。

第十八条 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维修费用从物业维修专项资金中支出。在使用物业维修专项资金时,供水企业可编制维修预算,交住宅区业主委员会,经业委会同意后报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划拨。

第十九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六层以下(包括六层)的房屋,应当按照“水表出户,一户一表,计量到户”的直接供水形式进行设计施工。

现有六层以下(包括六层)的房屋,尚未安装“一户一表”的,应当安装“一户一表”。

第二十条 使用城市公共供水进行二次供水的单位,应当避开用水高峰蓄水,不得使用影响城市供水管网运行安全的抽水设备。

第二十一条 单位或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和《浙江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的规定依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 各县(市)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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