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公民中基本普及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公民中基本普及法律 常识的决议
(1985年11月2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必须将法律交 给广大人民掌握,使广大人民知法、守法,树立法制观念,学会 运用法律武器,同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作斗争,保障公民 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实施。大力加强法制宣传 教育,在公民中普及法律常识,对于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保障国 家的长治久安,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建设,实现 我国在新时期的奋斗目标和总任务,具有重大的意义。第六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为了第十三次会议认为,国务院提出关于 在公民中普及法律常识的决议(草案)的议案很重要,很适时,并决定如下:
一、从一九八六年起,争取用五年左右时间,有计划、有步 骤地在一切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中,普遍进行一次普及法律常 识的教育,并且逐步做到制度化、经常化。
二、普及法律常识的重点对象,是各级干部和青少年。各级 领导干部,尤其应当成为学法、懂法、依法
办事的表率。
三、普及法律常识的内容,以《宪法》为主,包括刑事、民
事、国家机构等方面基本法律的基本内容,以及其他与广大干部
和群众有密切关系的法律常识。各部门还应当着重学习与本部门 业务有关的法律常识,各地区还可以根据需要选学其他有关的法 律常识。
四、学校是普及法律常识的重要阵地。大学、中学、小学以
及其他各级各类学校,都要设置法制教育的课程,或者在有关课 程中增加法制教育的内容,列入教学计划,并且把法制教育同道 德品质教育、思想政治教育结合起来。
五、要编写简明、通俗的法律常识读物,紧密联系实际,采 取多种形式,进行普及法律常识的宣传教育,努力做到准确、通 俗、生动、健康。要扎扎实实,讲求实效,防止形式主义。
六、普及法律常识,要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动员和依靠 全社会的力量。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应当认真向本系统、本单位的公民进行普 及法律常识的教育。报刊、通讯社和广播、电视、出版、文学艺 术等部门,都应当把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普及法律常识作为经常 的重要任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要加强对 本决议的实施的领导,制订切实可行的规划,并采取有效措施,认真贯彻执行。
第二篇:法律素质是公民素质的基本组成部分
Script>公民综合素质主要由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法律素质组成。发展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必然要求公民法律素质与公民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同步进行、同时提高。
一、提高公民法律素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一)法律素质是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国家的群众性基础。
党的十五大重申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党的基本路线,并首次提出了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的党的基本纲领。这三个纲领,是邓小平理论的重要内容,是党的基本路线在经济、政治、文化等方面的展开。党的十六大更发出了庄严的号召,要在党的坚强领导下,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不断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协调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然后,再继续奋斗几十年,到本世纪中叶基本实现现代化,把我国建成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实现这些目标,不仅需要广大人民群众的努力奋斗,而且也有赖于相应知识、观念和能力的掌握、增强和提高。最简单不过的道理是,倘若科学文化知识贫乏、道德水平低下,建成富强、文明的现代化强国是不可能的话,那么,全民族民主法制意识薄弱而企求达到民主(法治)国家目标同样是一句空话!贯彻党的三个基本纲领,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一起抓,才能实现三个基本目标,并通过全民族三个方面的素质相应提高作为保障,这是顺理成章的。
(二)三个方面素质同步提高是党和国家的一贯要求。
1982年9月召开的党的十二大就明确提出,“要在全体人民中间反复进行法制的宣传教育。”1996年10月10日,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国共产党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重要问题的决议》中就指出,今后15年我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主要目标之一是:实现以思想道德修养、科学教育水平、民主法制观念为主要内容的公民素质的显著提高。这三个方面相提并论说的是那么的明白无误!1982年12月4日通过的现行宪法第二十四条也规定,国家要“普及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注意!如果把理想和道德教育合并的话,这里实际上可归结成三类教育,这三类教育不正是要提高公民的思想道德、科学文化和法律素质吗?从1986年开始,党中央、全国人大、国务院连续部署了四个五年普法。普法的过程就是用邓小平民主法制理论、江泽民关于民主法制建设的论述、宪法和法律法规教育人、改造人、培养人、塑造人的过程,也是把众多法律意识和具体法律规定内化为人的素质,从而确保法律正确实施的过程。正因为如此,从2001年开始的“四五”普法,就明确提出了“两个转变,两个提高”(即增强公民法律意识向提高公民法律素质转变,全面提高公民法律素质;从注重依靠行政手段向注重依靠法律手段转变,全面提高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的目标,鲜明地强调要全面提高公民的法律素质。江泽民同志在十六大报告中更是明确指出,“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法律素质“,在党的代表大会报告中出现这样提法当属首次。
(三)法律素质是现代法治社会公民的必备素质。
江泽民同志在十六大报告中指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一是依法治国要求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法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不懂法不知法,何以当家作主?二是扩大基层民主,让人民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依法管理自己的事情。法律知识贫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从何谈起?三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初步形成,公民生产、生活、工作,处处遇法,事事有法,不具备法律素质,势必寸步难行。四是中国共产党中央、国务院转发中宣部、司法部的“四五”普法规划中,明确要求“青少年学生要在法律素质的养成上下功夫。”今后,青少年应是“德、智、法”全面发展,才能适应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国家的需要。
(四)公民法律素质提高是应对入世的客观需要。
加入世贸组织充分展示了党和国家顺应经济全球化潮流、主动参与国际竞争与合作的积极姿态。WTO规则作为一部庞大的“法典”,涉及我国经济、政治、社会生活的诸多方面,将产生深刻的影响。应对入世,信守入世承诺,我们要清理、修订和完善涉外经济法律法规,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加快专门人才培养,加强政府部门内协调配合,有步骤地扩大服务业市场开放,深入开展多、双边经贸合作等。这一系列相应措施,无一不与各级领导干部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工作人员乃至全民族法律素质的提高息息相关。例如,今后新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都要符合WTO规则,这就要求人大、政府相关人员熟悉WTO各项规则,领会和吃透精神。又例如,入世后要求增加立法透明度,要充分征求各方面特别是管理相对人的意见。若管理相对人对WTO规则和有关法律知识漠然不知,怎么能谈得上民主参与呢?
(五)法律素质已初步形成了独立的体系。
公民综合素质中法律素质能否“三分天下有其一”,尚存在着认识上的误区。误区之一,“法律素质只是思想道德素质的一部分。”江泽民同志和党中央多次指出,要把法制建设与道德建设、有关部门参与;在具体操作上,做到“以需求为导向,分级管理和分层培训相结合,计划调训和自主择训相结合”;在队伍建设上,主要抓好各级讲师团建设。二是与时俱进定内容;掌握履行职责必备的法律知识是基础,熟悉与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相关的法治内容是重点,及时了解新颁布的法律法规主要精神是补充。三是健全制度作保障。要从学、考、查、用等多个方面促使领导干部学习法律的制度化、规范化。四是多种途径重阵地。各级党校是领导干部学法的主阵地,自学是领导干部学法的基本途径,同时搞好助学,并努力做到法制培训的计划、课时、师资、教材、考核的“五落实”。
提高领导干部的法治化管理水平。领导干部用法可从两个方面展开。一是综合层面,即依法决策、依法行政;另一是单项层面,通过学以致用,从立法、执法、司法、法律服务、法律监督、基层民主建设和专项治理等各个领域予以推进。查阅法律条文,钻研法治课题,要求法制工作部门把好法律关,邀请专家学者进行法律论证等,是领导干部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的基本渠道。
(四)深化普法教育。
提高公民法律素质,教育是基础。按照“四五”普法的总体部署,通过不断推进家庭教育、紧紧抓住学校教育、着力巩固在岗教育、突出加强社会教育,促使公民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不断深化。
家庭是培育公民法律素质的“发源地”。法制教育要从娃娃抓起、家长要在幼儿似懂非懂时始,晓以规矩、约束,感知法的存在。要在每个家庭中,通过各个成员的言行举止,相互影响,共同提高。家庭中的成年成员要率先垂范,做未成年成员言行的楷模。
学校是公民接受系统法制教育的“根据地”。要把法制教育纳入素质教育的范畴以此合理规划不同学龄段法制教育的不同内容,并科学安排道德教育、文化教育、法制教育的不同比例。坚持依法治校,发挥教师为人师表的作用,把法制教育渗透到学校教育的各个环节。要组织学生参加法治实践活动,帮助他们了解法治的历史和现状,增强使命感,绝不能再在中国大地上产生新的“法盲”。
所在单位是公民法律素质持续提高的“主阵地”。要推进领导干部、司法和行政执法人员、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等重点对象学法用法的规范化、制度化,逐步建立不同类型、不同层次人员接受法制教育的不同标准,逐步推行法律知识任职资格制度,逐步把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依法办事的状况与在岗人员考核、奖惩的依据之一。
社会是公民潜移默化接受法制熏陶的“大天地”。坚持“党委领导,政府实施,人大监督,法宣主管部门具体组织,社会各方面参与”的法制宣传教育运作机制,要科学规划,强化管理,完善考核,促使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健康发展。
(五)让法律进基层。
让法律进基层定位是,在党委的领导下,有关部门按照法制宣传和法律服务的职能要求,整合资源,形成合力,在基层深入推进民主法制建设,为广大公民提供全方位的法治服务。它包括如下内容:
宣传法律知识。从内容上看,主要是对涉及公民工作、劳动、生活的新法律法规要及时宣传,对与公民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深入宣传,对事关改革、发展、稳定的法律法规要反复宣传。要注意针对性,公民个别法律需求要有求必应;从方法上既要“授以鱼”,更要“授以渔”,着力于公民运用法律能力和水平的提高。
律师(公证员)提供服务。每个律师事务所都要定向负责一个街道、镇乡的法律服务工作,鼓励律师义务为群众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各公证处要在每个街道、镇乡设立公证咨询点,定期由公证员向公民提供公证咨询服务。
依法调解纠纷。普遍建立社区矛盾调解中心,健全首席调解员制度,推动人民调解协议书审核制度,实现人民调解制度与诉讼制度的衔接,促使纠纷调解的规范化、制度化。
落实法律援助。要与“12348”法律服务专用电话工作密切配合,依托街道、镇乡司法信访综合服务窗口,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联络员),采取上门服务、定期回访等形式,提高法律援助效率和服务质量。
依法专项治理。要针对基层环卫、物业、治安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开展专项整治。
推进居民自治。要健全“四民”(民主选举、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实行“三自”(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推进居(村)务公开,保证群众依法管理自己的事情。
维护安定安全。结合文明、安全创建活动的开展,完善基层安全防控体系,确保社区稳定。
整合法律资源。在街道党工委、镇乡党委领导下,充实和发展法律服务志愿者队伍,形成优势互补、协调有序的工作机制和格局。
(六)营造法治氛围。
大众传媒和文学艺术,对提高公民法律素质有着特殊的号召力、凝聚力、说服力,巩固民主团结、生动活泼、安定和谐的政治局面中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明确目标。所有的思想文化阵地、所有的精神文化产品,都要宣传法律知识、传播法律意识、提示用法途径、倡导法治精神、弘扬诚信正气、鞭策违法现象,从而激励人们培养权利与义务相一致、权力与责任相统一的观念,使公民既能依法规范自身的行为,又能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又能依法参与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业、社会事务的管理。
把握原则。一要正面宣传为主。做到坚持正确舆论导向,满腔热情地宣传新事物、新典型,克服一味追求卖点的商业化倾向,避免将法制宣传变成案子宣传。二要强化服务功能。要以让读者、听众、观众满意为出发点,体现服务性和亲和力,成为群众不见面的法律顾问,为群众办好事、办实事。三要创造名牌效应。要利用群众喜爱的名牌法制栏目,寓教于乐,在潜移默化之中进行法制教育,并加强对社会普遍关注热点问题的引导。四是开展舆论监督。要发动群众,对具有普遍意义的人和事开展讨论,有力地批评背离社会主义法制的错误言行和丑恶现象。
讲究方法。首先要处理好“都要动”与“要联动”的关系。报刊、广播、电视、网络这四类媒体都要以宣传法制为己任,就是“一二三四媒体都要动”。至于“一二三四媒体要联动”,就是各类媒体都要抓住重点,整合资源,科学安排,围绕中心和大局形成强劲的宣传声势。其次要善于以案说法、以事喻法、以艺示法,从典型的、身边的、具体的人和事中提炼主题,深化内容,增强各类媒体宣传和文艺作品的感染力和影响力。再次开辟新阵地。要加大网络宣传的力度,鼓励发布进步、健康、有益的法制信息,开展网络法制课教学、法律知识竞赛、法制摄影、法制话题讨论等活动。
加强建设。加强采编播人员的法制培训,鼓励采编播人员自学法律或进入法律专业深造;以“金剑奖”、“法制好新闻”等全国评选活动为抓手,推动各新闻媒体、文艺作品多产新品,多出精品;推进媒体法制宣传的规范化、制度化,及时更新必要的设施、设备,创造更好的工作条件。
(七)体制机制法制并重。
完善组织体制。1986年“一五”普法开始以来,已逐步形成了“党委领导,政府实施,人大监督,法宣部门具体组织,社会各方面参与”的工作格局。各级党委要把普法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方向,订规划,作部署,并从机构、人员上给予充分的保障;各级政府也要加强领导,做好实施工作,并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作出决议、组织人大常委会委员和人大代表视察、开展执法检查等履行监督职能;各级法宣部门更要承担起组织、协调、检查、指导的职责;各地区、各行业、各单位,工、青、妇等各群众团体,各民主党派,政治、律师、法学等协会、学会,都要把法制宣传教育同各项业务工作紧密地结合起来,各尽其责,各显其能,相互配合,共同努力推进普法工作。
激活运作机制。一是任务职责化。16年多的普法历程,已使基本任务大致“定格”了,要变任务为责任。例如,“四五”普法规定,在党校的各主体班中,法制课应作为独立的课程体系,并有具体的时间要求。这便是各级党校的职责,履行了这些职责,就意味着培训任务的完成;二是活动经常化。12.4法制宣传日和宪法宣传周、8.16依法治市宣传日、3.15消费日、6.26禁毒日等,既是宪法和法律法规宣传得以持久进行的抓手,又是吸引公民参加的有效形式,又是公民潜移默化中接受法制教育的社会大课堂;三是组织网络化。市、区县和委办局、街镇和基层单位都要有联络员,形成及时沟通交流的三级网络;四是考核规范化。要制定科学合理的考评标准,考核时要力求公平、公正、公开,突出实绩,避免形式主义。五是理论前瞻化。政治文明、物质文明、精神文明一起抓,公民法律素质同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应相提并论等观点的确立,必将极大地推动法宣工作。
依法开展普法。必须综合运用各种手段,把提倡与反对、引导与约束、鼓励与鞭笞结合起来,通过严格的管理,扶持守法护法行为,抵制违法现象,惩治犯罪行为,促进扶正祛邪、扬善惩恶的社会风气和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的法治氛围的形成、巩固和发展。首先是按照中国共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紧法制宣传教育的立法工作”的要求,加快立法步伐;其次是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再次是为公民法律素质的提高提供正确的政策导向,保护和支持所有通过正当、合法手段获取团体和个人利益的行为,防止和避免价值取向误导给社会带来的消极后果;第四是各行各业各单位在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时,把思想引导与利益调节、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统一起来,加强督促检查,确保严格执行。
上海市司法局 张 方
20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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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法律普及情况调查报告
关于法律普及情况调查报告
[摘要]:世纪更替,回顾人类社会向文明进步的过程,人类用特有的灵性去
思考以后,在不断改造客观世界,创造物质文明的同时,也在不断探索人类的主观
世界,逐步形成了一系列维系社会秩序的精神规范,更创造了博大精深的法制制
度。这些法律制度来于生活,又真实地反映现实,普遍存在于我们周围。法律的进
步,法制的完善是一项综合性的社会工程。全民法律意识、法律素质的提高,才是
实现依法治国的关键和决定因素。可见,法律的普及特别势在必行特别是在农村。
[关键词]:法律普及 当地群众 思想现状 解决办法
在社会实践中,我亲身深入农村,就当前农村群众的法律素质进行了专题调
研。通过这次了解真实的反映了目前当地群众在法律意识上的强与弱,在触及法
律面前的思想和行动以及当地法律知识的普及情况。
一、当地群众法律意识现状
当地农村群众法律素质可分为三种类型,一是法律通型;二是似懂非懂型;
三是法盲型。
(一)、法律通型。在走访的几个村的部分村两委成员和普通群众共80人,有17%的干部群众属法律通型的,他们主要是通过观看电视节目、阅读报纸、书
籍了解法律,他们往往会用法律的知识武装、充实自己的头脑,法律通型的干部
群众较善于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
近几年来,在农村群众借贷问题逐渐成为激化矛盾的焦点、热点问题。究其
原因,主要是大多数群众碍于面子在借还钱、借还物时不写欠条和收据。在这种
情况下,万一单方失信,无法诉诸于法律。而一些在法律方面较为精通的农民就
会让对方写好欠条或收据,这样就有效的避免了经济的损失,也不至于伤了双方
和气。一些村的老人会用法,与子女签订老人赡养协议;有的农家女在结婚时与
丈夫办理婚前财产公证,这都表明当前农村法律的存在和运用。
(二)、似懂非懂型。在调研的80人中,有大约57%的属于这一类型。他们
对法律往往是一知半解,似懂非懂。他们获取法律知识的途径主要是通过别人说和评论。他们往往不轻易犯法,但不能更好的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如,前几天某村的村民张某2亩麦田连续三次被羊群“侵袭”,张某凭着自己懂点法律常识,认为用枪或棍打的方式违法,他瞑思苦想,最后决定用玉米拌上剧毒农药撒于麦地,并在地头写上了麦地有药的牌子。几天后,同村李某的羊群因看管不严,扎进了张某的麦地,致使5只山羊中毒而死。张某万万没想到自己触犯了法律。
(三)、法盲型。法盲型的干部群众对法律一点都不知道,这种人占26%。这种类型的人不懂什么是法,什么是违法,只知道自己做的是对的。有的村干部在村高音喇叭上胡喊乱叫,甚至大骂其人,造成极大的负面影响,而自己还欣欣然,却浑然不知自己已违了法。而且在生活中,特别是农村发生纠纷时,注重调解而非诉讼是当地人民的习惯。“每有纷争,最初由亲友耆老和解,不服则诉诸各房分祠,不服则诉诸叠绳堂。叠绳堂为一乡最高法庭,不服则讼官矣” 因此,“和息”成为当地解决纠纷的最高目标。
二、当地群众法律意识不强的制约因素
虽然通过一系列的思想教育活动,农民的思想觉悟明显提高。但是由于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当前,大多数农民学习法律的积极性不高,依法维权的意识有待提高。
(一)、农民的国家、集体观念比较淡薄。土地承包到户以后,集体劳动相对减少,国家、集体观念逐渐淡漠,讲索取的多,讲奉献的少,有的遇事以自己的利益为中心,对国家、集体利益不太关心,有的对重点建设不支持,或横加阻挠,或敲竹杠。
(二)、履行义务意识淡化。部分农民对法律法规和党的政策作片面理解,对自己享受的权利烂熟于心,而对自己应尽的义务却知之甚少。不主动纳税,不赡养老人,不出义务工,盗伐林木等现象时有发生。
三、增强当地群众法律意识对策
推行法律是必须的,但难度也很大,首先是当地政府的支持和推广不力,其次当地居民文化水平都较低,这些都一定程度影响法律在西部的推广、使用。针
对以上的问题,要在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努力:
(一)、采取有力措施,大力普及和发展农村牧区文化、教育、科技事业,大力宣传村委会组织法,加大村干部的培训力度,引导农牧民破除自然经济和落后、保守的小农意识,逐步确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的自主、平等、民主、法制、科学、效益、创新等现代意识,使之逐步适应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管理模式,变“要我自治”为“我要自治”,成长为合格的村民自治主体。县、乡司法机关开展深入农村宣传活动,深入农家农户,对他们生活中的法律问题做以解答,结合实际来说法,让群众从心理根本的接受,切实维护农民的利益。
(二)宣传教育,提高农村干部群众的法律意识。特别是在农村,条件比较落后,当地可以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大力宣传法律知识,利用宣传车、张贴标语、村高音喇叭多方位、多触角教育干部群众,增强他们的法律意识。通过组织“法律讲师团”下村讲解法律知识,印发法律案例明白纸,送法律书籍,让法律充实他们的头脑。要在农村中营造有一种法律氛围,开展培训,教育干部群众运用法律武器。举办法律培训班、模拟法庭,让老百姓学习法律,学会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
(三)、依法规范宗族、家族行为,保障村民自治健康发展。在农村里,由于风俗习惯的特殊,群众对宗教、家族更加依赖。鉴于这种情况,在当地对宗族、家族干预村民自治问题一要坚持正面教育、疏导,用科学的、先进的理论武装群众头脑,用行之有效的法律、制度保障群众合法的民主政治权利,用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方法引导广大村(牧)民逐步树立科学、民主、法制的意识。二是各级党委、政府要切实发挥领导作用,采取法律的、行政的、经济的手段坚决遏制利用宗族、家族势力非法干预群众正常生产生活的不正常现象,三是在村民自治的具体组织实践工作中严格依法按程序办事,从制度上杜绝类似事件的发生,以确保村民自治健康发展。
(四)、加强法制建设,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村民自治是九亿农民广泛参与的一项基层民主活动,要使亿万农民共同进行协调有效的社会参与,必须有完善、规范、稳定的法律体系。具体措施:一是根据村民自治的发展情况,以村委会组织法为依据,围绕四个民主,结合本地实际做好地方性法规的立法和各项制
度的修订完善工作,建立规范、完整的行政指导规章、办法。尽快制定地方实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和有关民主议事、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详细规则,规范四个民主的具体运作程序。
地主性法规和规则的制定一要有突破性,二要当地实际。二是尝试建立村干部“离任”审计和村委会“委托审计”制度,完善村级财务制度和专业审计制度。三是建议对目前争议较大的“村民资格”的界定、罢免程序、违法现象纠错等问题可在不同地区进行试点,取得成功经验后,适时修改村委会组织法或在地方立法时对有关问题予以明确。四是加强培干部训力度,强化各级干部特别是民政干部的理论和法律知识,全面提高他们的政治、业务素质,建立规范的行政指导办法。五是建议将村级民主权利纳入国家司法调节范围之内,确保村民自治有法可依,违法必究。
“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前方的路十分艰难,需要十二分的勇气,更需要十五分的执着。只有加强法律的普及来弥补,才能使西部人民的综合素质得到提高、才能使人格道德完善,才能促进社会主义法律建设,才能实现法制现代化。
参考文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论当前农村法律普及的现状及思考》
第四篇: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
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
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
资 料 名 称 :木垒县哈族中学住校安全责任书
一级指标名称 :A5管 理 与 质 量三级指标名称 :C41领导定点联系学校单位 名 称 :木 垒 县 哈 族 中 学填 表 时间 :2011年9月昌吉州木垒哈萨克自治县资料册
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
昌吉州木垒县资料册
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
资 料 名 称学校领导听课,教师上课,评课记录,优秀教案集论文集一级指标名称A5管理与质量三级指标名称C48 课堂教学改革单 位 名 称木垒县哈族中学填 表 时 间2009年9月
第五篇:公民基本道德规范
公民基本道德规范
爱国 守法
《纲要》将爱国守法列为20字公民基本道德规范的首要规范,有其深刻内涵和重要意义。“爱国”是最基本的道德标准,是公民遵守各种道德规范的前提和基础;守法是“爱国”规范的延伸。爱国必须守法,守法是爱国的重要表现和必然要求。
“爱国”主要是规范公民与国家的关系,其内涵就是热爱祖国,报效人民,维护国家的统一,捍卫民族的尊严。“爱国”是每个中国公民的义务和责任,它要求所有公民都必须把热爱祖国作为自己的一个神圣的道德义务。维护国家的统一,保卫国家的利益,为祖国的繁荣富强而努力奋斗,是每一个公民的光荣责任。“爱国”作为基本的道德要求,它渗透于公民道德建设的各种规范之中,与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相联系,主要体现在对祖国的强烈责任感上,同时它还必须具体落实到以高度的责任感作好自己的本职工作,做好每一件有利于祖国强盛的事情上。同样,它还必须具体落实到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上。
“守法”规范也主要是公民与国家的关系,其内涵就是学法、知法、用法,自觉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我国社会是法治社会,每个公民必须具备很强的法治意识,有必备的法律知识,认真执行各项法令、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自觉遵守和服从法律,有明确的法制观念,这是现代社会文明教养的基本要求。换句话说,在现代文明社会中,社会成员如果没有基本的法律知识,不遵守法律,不懂得维护宪法的尊严,那就不能说是一个文明的人,一个有道德的人。
在我国社会中,社会主义法律和社会主义道德在根本上是一致的,两者紧密结合,相互作用。一般来说,违背法律的行为同时也是违背道德的行为。在有的情况下,违背道德的行为也是一种犯罪行为。所以,自觉地遵守宪法和法律,实质上也是在自觉地遵守社会公德。
在学校思想道德建设中,我们要切实加强“爱国守法”教育与宣传,引导广大师生员工进一步增强热爱祖国,奉献社会的思想感情,增强学法、懂法、守法的自觉性,做一个爱国守法的公民。
明礼 诚信
“明礼”作为公民道德规范,包括两个方面的要求:从狭义上讲,“明礼”就是讲究起码的礼节、礼仪和礼貌、无论是在公共场,还是在职业场所和个人家庭生活中,行为举止都得体、适宜;从广义上讲,“明礼”就是讲文明,特别是注重公共场合中言谈举止的文明,如爱护公共财物、维护公共秩序、遵守交通规则、不随地吐痰,不乱扔垃圾,不大声喧哗等等。讲究文明礼貌是做人的起点,每个人来到世上,学习做人就是从讲文明礼貌开始的。文明礼貌不仅给他人、给社会带来愉快和谐,也能创造充满爱心的环境,给自己带来快乐,带来温馨。如你向同学的一句不经意的问候,一个小小的帮助等等都会使同学感觉友谊的存在。“诚信”是对“明礼”规范的进一步深化和“升华”,即古人所说的“礼于外,诚于内”。它的基本内容是诚实、诚恳、信用,也就是忠诚老实,诚恳待人,以信用取信于人,对他人给予信任。华中理工大学校长、中国科学院院士杨叔子曾说:做人的第一要素是诚信。试想一个习惯于坑蒙拐骗的人能赢得他人的信赖吗?在我们校园曾发生过这样的一件事、一位需要贷款助学的同学拿着助款银行的宣传单对银行工作人员说:“要是我以后不还怎么办?”弄得银行工作人员面面相觑,不知如何解释是好。诚信、是道德赖以维系的前提,它既是市场经济领域中基础性的行为规范,也是个与社会、个人与个人之间的相互关系的基础道德规范。不管前面这位同学当时是如何想的,但从他的问话中,我们不难看出对当代大学生加强信誉教育,还是十分必要的。
“明礼”“诚信”作为公民最基本的道德规范之一,在落实到行动中看起来都是一件件小事,但是正所谓“见微知著”,就是这些小事,从另一个侧面能反映出一个人,一座城市,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的形象,因此,我们要倍加地重视。
团结 友善
团结友善作为公民基本道德规范,其基本内容是指在追求共同理想目标上,人民通过弘扬集体主义精神和团队精神,形成全民族,全社会的凝聚力。友善是指友好,友谊,善良,善意,与人为善等,体现人们相互之间的亲和力和亲善关系。公民道德建设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要在全社会形成一种良好的人际关系。这种关系包括团结互助,平等友善等。使人类最终实现“以人为本”“人伦和谐”。
团结友善所包括的内容和范围相当宽泛。大到一个民族,一个国家,整个世界,小到我们每个人的一颦一笑,一言一行,融入于生活的各个方面。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打败了日本帝国主义,赶走了国民党反动派,建立了新中国;98抗洪斗争取得了决定性的胜利,党和人民经受了考验,这都是团结所铸就成的辉煌。而当今世界的和平发展,甚至于反恐斗争仍然依靠的是团结的力量。正如人们歌中所唱道的“团结就是力量”,它唱出了人们对团结的理解。而《友谊天长地久》的主题则唱出了人类对友谊的渴望和祝愿。而作为学生,在学好本专业知识的基础上,要培养自己的优良品质,团结帮助,友善待人,有强烈的责任心和集体荣誉感。在学校里,曾发生过很多感人至深的事情。记得今年3月,外语系的一位学生在回家途中所坐的摩托车与汽车相撞,严重受伤,需要开颅手术,医疗费高达10万元。同学们知道这情况后,纷纷解囊相助。还有一位同学,半夜里胃出血,生命危在旦夕,是团结友爱给予了他第二次生命。在我们学校这个温暖的大家庭里,处处是真情满人间。正如清朝学者辜鸿铭在《中国人的精神》中所描述的那样,中国人过着的是一种心灵的生活。那种心灵就是我们民族的底蕴,正是这种发自内心的友善,使我们的民族和国家赢得了“礼仪之邦”、“文明之邦”的美誉,也正是那种内心的平和,使我们能正确的看待自己,面对生活和世界。
没有团结就没有和平与发展,没有友善就没有生活的烂漫。让团结和友善充盈人们的心田。
勤俭 自强
勤俭自强作为我国公民基本道德规范是对公民个人道德素质提出的要求。勤俭的基本内容是勤劳、勤奋、勤快、俭朴、节俭;自强的基本内涵是自尊、自立、自励,生命不止,奋斗不息。
勤俭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勤俭可以积沙成塔,集液成裘。,勤劳、勤奋、勤快反映的是个体对待劳动、学习、工作的态度与品质。一个具有正确人生观的人,必然是一个热爱劳动的人,勤奋学习的人,努力工作的人。因为他们懂得:只有用自己的双手才能创造美好生活,只有用辛勤的汗水才能浇灌幸福之花。所谓“聪明在于勤奋”、“勤能补拙”、“天才就是勤奋”等等人们耳熟能详的词句都是对“勤”字的最好诠释。俭朴、节俭折射出人们对待生活消费、劳动果实的态度。古人云:“俭,德之共也;侈,恶之大也。”俭朴的人在生活消费上量力而行、量入为出,不盲目攀比,不追赶时髦,不片面追求高消费,珍惜劳动果实,做到节俭而不吝惜,大方而不浪费。李嘉诚先生多年荣膺香港首富乃至世界华人首富,但他本人在衣食住行上非常俭朴、简单。他曾说:“衣服和鞋子是什么牌子,我都不怎么讲究,手上戴的手表也是普通的,已经用了好多年。”李嘉诚不抽烟、不喝酒,到工地巡察与工人一样吃盒饭,但为了公益事业却一掷千金。自强不息表现个体的顽强毅力和不屈不挠的精神风貌。人,是要有一点精神的,一种积极向上、坚韧不拔、勇于拼搏的精神。人生道路不可能一帆风顺,在困难面前,在逆境之中,受挫折以后,自强自立者勇往直前,懦弱自卑者节节败退。青年的楷模、世界五大杰出残疾人张海迪身残志坚,以坚强的意志和惊人的毅力克服常人难以想象的磨难书写着她那美丽的人生。她自幼患高位截瘫,以后又身患癌症,在坐轮椅整整40年的艰难岁月中,无数次的手术、大面积的褥疮、撕心裂肺的疼痛,多少次与死神檫肩而过,但她不仅以灿烂的笑容、诗一般的灵魂顽强地活着,而且活得轰轰烈烈、有滋有味。她写小说、画油画、唱歌、读硕士——充实自己、奉献社会,一息尚存、发光发热。张海迪不愧为自尊、自信、自强、自立的典范。
在学校快速发展的今天,需要我们每一个教职工踏踏实实、勤勤恳恳地做好本职工作,需要我们每一个学生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学好本领;也需要每一个师生员工继续发扬艰苦奋斗的精神,勤俭节约,反对浪费;更需要我们志存高远,自强不息,进一步弘扬“财专精神”,为学校的新腾飞作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敬业 奉献
宋朝朱熹对“敬业”的解释是:“专心致志,以事其业”。即敬业的核心要求是严肃认真,一心一意,精益求精,尽职尽责。古人提倡的这种工作态度今天仍然没有过时,在《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中将“敬业”作为公民道德规范,用来规范公民与职业的道德关系。
“敬业”基本内容是忠于职守、精益求精、德艺双馨、遵守职业道。敬业是社会主义职业道德最基本、最起码的要求,一个人的价值大小就在于他在平凡的工作岗位上,爱岗敬业,为社会、为祖国作贡献。北京公交车售票员李素丽、南昌某派出所的民警邱娥国,他们都是在平凡岗位上做出不平凡的业绩。李素丽为了乘客方便。邱娥国尊重群众,真情对待群众,以致一位老人在弥留之际,连从外地赶回来的亲儿子都不认识,却轻轻呼唤着邱娥国的名字。李素丽、邱娥国以及教育战线上的许多楷模的爱岗敬业精神都是值得我们学习的。当然,要真正做到爱岗敬业并非是一件容易的事。这不是一句空话,它要求包括教育工作者在内的每个从业者立足本职,脚踏实地,尽职尽责,造福社会。
奉献就是积极自觉地为社会做贡献。它是社会主义职业道德的本质特征。社会主义是建立在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经济基础,广大劳动人民当家作主,因此,社会主义职业道德必须把奉献社会作为自己重要的道德规范,作为自己根本的职业目的。《纲要》中将“奉献”作为公民基本道德规范,主要是规范公民与社会的道德关系,并引出公民对待他人的道德责任。
“奉献”,作为公民道德规范,其基本内容克已奉公、服务社会,助人为乐、造福于人类。奉献社会是社会主义职业道德的最高境界,也是做人的最高境界。奉献是无私的付出。像孔繁森同志所说的,“把自己当作泥土吧,让众人把你踩成一条路”,就是这种无私奉献观的最好写照。一个人的生命是有限的,但奉献却是无限的。我们的社会中像雷锋、孔繁森、李润
五、徐虎、李国安等同志,之所以受到社会崇敬,就是因为他们在各自的工作岗位上默默地为社会作了无私的奉献。
奉献社会自始至终体现在爱岗敬业等各种要求之中,如果我们每个人连爱岗敬业都做不到,何以谈得上为社会作奉献,因此,作为教育工作者在工作当中应做到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即立足本职,脚踏实地,尽职尽责地做好“教书育人”,在此基础上,才能做到奉献社会,造福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