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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水污染防治法》、《水法》执法检查情况的报告[范文模版]
编辑:红叶飘零 识别码:17-902859 8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2-08 00:25:38 来源:网络

第一篇:关于《水污染防治法》、《水法》执法检查情况的报告[范文模版]

关于《水污染防治法》、《水法》、《安徽省城镇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执法检查情况的报告

根据省、市人大常委会的统一部署,县人大常委会于5月18日、19日开展了《水污染防治法、《水法》、《安徽省城镇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以下简称“两法一例”)执法检查。考虑到去年县人大常委会视察了农村人畜饮水工程,今年下半年还将组织代表对县水利局进行工作评议,因此,这次执法检查以《水污染防治法》、《安徽省城镇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为重点,检查组分别听取了县环保局、建设局、水利局、卫生局以及徐桥镇政府贯彻执行“两法一例”情况的汇报,对县城新城区、徐桥镇镇区供水情况以及花亭湖水污染防治工作进行了检查,实地察看了两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在建的县自来水厂二厂。在县人代会上提出饮用水水源保护建议的部分县人大代表,就近参加了徐桥镇的执法检查活动。

一、“两法一例”贯彻实施基本情况

(一)积极宣传“两法一例”。近些年来,县政府及有关部门除利用常规手段和形式宣传涉水法律法规外,还开展一些有特色的宣传活动。如去年县环保局协同县电视台《今晚视点》栏目,对原花园乡大规模养猪随意排放猪粪便严重影响群众生活环境的情况做了报道,引发社会各界的关注和思考;去年世界环境日期间,环保局、花亭湖风景区管理处联合开展了以“关爱大自然、保护花亭湖”为主题的万人签名活动;县水利局每年均利用“3•22”世界水日开展集中宣传活动。这些宣传活动的开展,使人民群众的水法规意识、水环境意识得到一定程度的增强。

(二)加强对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一是科学规划。县政府有关部门编制了《太湖县地表水域环境功能区规划方案》,绘制了《太湖县地表水域环境功能区水质监测控制图》,为水环境科学管理打下了基础。二是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严格控制新上水污染项目。三是加大对水污染排放企业的治理力度。202_年投资110多万元,采用物化治理工艺,对纸厂废水进行了治理。四是重视花亭湖资源保护工作。花亭湖是一个集发电、观光、灌溉、水产养殖于一体的人工湖,同时又是县城饮用水水源地和环库乡镇重要的人畜饮用水源。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府及有关部门高度重视花亭湖的水资源保护工作。本届人大常委会连续三年对花亭湖环保工作进行检查或调研,向县政府发出了1份监督意见书、1份审议意见书。县政府及有关部门进行了整改,解决了一些污染花亭湖水质的问题。如对花亭湖码头及寺前庄苑、花亭湖金地岛等排放的生活污水采用物理生化法进行了处理。对在花亭湖外湖擅自搭建夜宵点造成水质污染的问题,县政府有关部门已发布通告,责令限期自行拆除。

(三)实施农村饮水工程成效显著。我县202_年11月开始实施农村饮水工程,202_年底完成全部建设任务,共解决农村饮水困难人口3.7万人,由于领导重视、部门配合、制度健全、责任明确、程序严密、监管有力,农村饮水工程于202_年6月顺利通过省级总验收,综合评定为优良等级,县水利局及1名工程师受到省农村饮水工程领导小组表彰。农村饮水工程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农村饮水难问题,树立了党和政府的良好形象,农民群众称农村饮水工程为德政工程、民心工程。

(四)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和供水水质的监测管理。为确保饮水安全,县政府有关部门及供水单位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一是县城及徐桥等乡镇均划定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并分别报经市、县政府批准实施。县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还设立了警示牌和醒目的隔离标志,编制了水污染防治规划。二是查处威胁水源安全的行为。202_年,在县人大常委会的督促、支持下,县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查处了在县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采砂的不法行为,保护了水源安全。三是办理有关饮用水水源保护的建议。徐桥镇自来水厂取水水源在东湖,但东湖的使用权归属徐桥水产场,水产养殖及放水捕鱼严重影响自来水水质和供应。在近几年的县人代会上,人大代表多次就此提出建议。县人大常委会及县政府高度重视,主要负责同志多次出面协调,使水源保护和水产养殖的矛盾得到初步缓解。四是加强水质监测。县环保局每年均委托市环境监测站,对全县地表水和饮用水水源进行丰、枯水期监测,并将县城饮用水源水质监测报告向社会公布。县卫生局每月对县自来水厂、老城水厂、徐桥水厂进行定期采样检验,其他水厂则按丰、枯水期各一次采样检验。对发现的问题,卫生部门及时调查处理,督促、帮助供水单位加以改进,使供水水质达标。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

1、农村饮用水安全状况堪忧。据水利部门农村饮水安全现状调查成果,我县农村饮水不安全人口近19万人,占全县农村人口的37%。

2、花亭湖水资源面临多重污染的威胁。一是上游生活污水逐年增加,导致水污染负荷增大;二是旅游服务业污水、垃圾和机动游船油污未经任何处理直接排入湖中;三是旅游项目及配套设施建设,造成水土流失和自然景观的肢解。四是药虾垂钓增加了花亭湖污染源。

3、农业面源污染逐年扩大,农村水环境质量逐年下降。一方面,农业生产中化肥、农药、除草剂等大量使用,污染农业水环境。另一方面,由于畜禽养殖业的快速发展,大量畜禽粪便未经处理随意排放,导致一些村居点周边水质严重污染,水体中COD、BOD、N、p严重超标,不仅威胁着人畜饮用水安全,也制约了养殖业的可持续发展。

4、饮用水源保护有待进一步加强。如县城饮用水源保护区内违法搭建夜宵点、乱采河砂等现象有禁不止,影响了县城饮用水安全。徐桥镇东湖水质不断恶化,且水源保护与水产养殖的矛盾未能从根本上解决,饮水安全得不到有效保障。

造成上述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是水法规及饮水卫生知识宣传不到位,部分群众的水环境意识不强,一些农户致富心切,在大力发展养殖业的同时忽视了水环境保护和水污染防治。其次是对环保设施及污染治理的投入严重不足。城镇化进程中环保设施建设滞后,城镇排水管网未形成,生活污水无序排放。有限的治污设施因多种原因亦不能正常运转。第三,部门配合不到位,存在“多头管理”、“都管都不管”的现象。第四,由于守法成本高于违法成本,一些企业追求经济利益,暗中偷排污水。

三、几点建议

一要进一步加大“两法一例”等涉水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要创新宣传形式,注重宣传实效,不断增强广大干部群众的水法规意识、水环保意识,努力营造人人关爱水环境的社会氛围。

二要加快水污染防治等规划的编制、实施工作。要完善水域环境区规划,编制水污染防治规划和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规划,以规划统领水污染防治工作。要建立集中式供水的项目规划,逐步扩大县自来水厂供水覆盖范围,以发挥规模效益,实现资源共享。要完善小城镇环境规划,加快小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努力改善城镇水环境质量。要精心编制村庄规划,集中连片建设生态村,加快农村改水、改厕、改厨、改圈和沼气池建设,改善农村生态环境。要搞好农村饮水安全十一五规划和202_年规划,加大项目争取力度,早日实施饮水安全工程,以造福于农民群众。

三要加强环境执法。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环保“三同时”制度,全面实施排污许可和排污总量控制制度,严肃查处不法排污行为,严防企业污染反弹,政府要加强对环境执法的领导和组织协调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完善协作机制,实行联动执法、综合治理。要明确乡(镇)、村在水环境保护方面的责任,建立群防群治网络和快速反应机制。

四要突出工作重点。一是切实抓好花亭湖水资源保护工作,大力发展生态旅游和水产品生态养殖,发挥花亭湖水资源优势,做好水生态文章。二是加强城镇饮用水水源的保护,保障人民群众用水安全。三是重视并抓好农村中、小学等重点人群的饮水安全工作。

第二篇:关于《水污染防治法》、《水法》执法检查情况的报告

一、“两法一例”贯彻实施基本情况

(一)积极宣传“两法一例”。近些年来,县政府及有关部门除利用常规手段和形式宣传涉水法律法规外,还开展一些有特色的宣传活动。如去年县环保局协同县电视台《今晚视点》栏目,对原花园乡大规模养猪随意排放猪粪便严重影响群众生活环境的情况做了报道,引发社会各界的关注和思考;去年世界环境日期间,环保局、花亭湖风景区管理处联合开展了以“关爱大自然、保护花亭湖”为主题的万人签名活动;县水利局每年均利用“3•22”世界水日开展集中宣传活动。这些宣传活动的开展,使人民群众的水法规意识、水环境意识得到一定程度的增强。

(三)实施农村饮水工程成效显著。我县202_年11月开始实施农村饮水工程,202_年底完成全部建设任务,共解决农村饮水困难人口3.7万人,由于领导重视、部门配合、制度健全、责任明确、程序严密、监管有力,农村饮水工程于202_年6月顺利通过省级总验收,综合评定为优良等级,县水利局及1名工程师受到省农村饮水工程领导小组表彰。农村饮水工程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农村饮水难问题,树立了党和政府的良好形象,农民群众称农村饮水工程为德政工程、民心工程。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

1、农村饮用水安全状况堪忧。据水利部门农村饮水安全现状调查成果,我县农村饮水不安全人口近19万人,占全县农村人口的37%。

造成上述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是水法规及饮水卫生知识宣传不到位,部分群众的水环境意识不强,一些农户致富心切,在大力发展养殖业的同时忽视了水环境保护和水污染防治。其次是对环保设施及污染治理的投入严重不足。城镇化进程中环保设施建设滞后,城镇排水管网未形成,生活污水无序排放。有限的治污设施因多种原因亦不能正常运转。第三,部门配合不到位,存在“多头管理”、“都管都不管”的现象。第四,由于守法成本高于违法成本,一些企业追求经济利益,暗中偷排污水。

三、几点建议

一要进一步加大“两法一例”等涉水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要创新宣传形式,注重宣传实效,不断增强广大干部群众的水法规意识、水环保意识,努力营造人人关爱水环境的社会氛围。

三要加强环境执法。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环保“三同时”制度,全面实施排污许可和排污总量控制制度,严肃查处不法排污行为,严防企业污染反弹,政府要加强对环境执法的领导和组织协调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完善协作机制,实行联动执法、综合治理。要明确乡(镇)、村在水环境保护方面的责任,建立群防群治网络和快速反应机制。

第三篇:关于贯彻实施水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情况的报告

关于贯彻实施水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情况的报告

按照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委托检查水污染防治法贯彻实施情况的通知》的通知要求,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5月14日,常委会办公室发出通知对开展水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作了具体的安排。在委托XX县、凤庆、永德、镇康、沧源、耿马六个县(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开展执法检查的同时,5月25日至26日,由常委会副主任代猛带队的执法检查组,围绕“通知”要求的四个方面的检查内容,采取实地查看现场、听取工作汇报等方式先后深入XX区、双江自治县对水污染防治法贯彻实施情况进行执法检查。

检查组实地查看了XX区博尚镇大勐准村畜禽养殖污染治理情况、中山水库水源地保护情况和双江南华糖业有限公司开展水污染治理情况、双江污水处理厂城镇污水处理运营情况,听取了县(区)人民政府工作情况汇报XX县直相关部门的意见建议。

5月27日,检查组专题召开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住建局、市农业局、市工信委等市直相关部门负责人座谈会,进一步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建议,并综合吸纳了各县人大常委会的执法检查情况的报告,对全市水污染防治法贯彻实施情况有了较为全面的了解。5月29日,检查组召开会议,研究形成了执法检查报告,现将情况报告如下:

一、水污染防治法贯彻实施情况及成效

(一)加强水污染防治法的学习宣传

市、县(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高度重视水污染防治法学习宣传,采取专题展板、节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有关内容印制宣传单、接受群众现场咨询等方式,利用“6•5”世界环境日、“3•22”世界水日、“12•4”法制宣传日和经常性的普法活动进行广泛宣传。在重点排放水污染的企业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专题学习讲座,组织监管部门干部职工开展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考试。营造了公众学法、自觉守法、文明执法的良好氛围。

(二)建立完善水污染防治工作制度

一是认真落实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十一五”期间,实施了制糖业酒精废醪液综合利用化学需氧量减排工程,实现了制糖业高浓度有机废水的治理;202_年启动了全市制糖行业“源头节水与末端废水深度治理”工程,202_年全市16个制糖企业废水深度治理工程已全部完成,实现了制糖行业生产废水稳定达标排放,外排主要污染物大幅削减;202_年开始全面推行天然橡胶行业推广“厌氧+好氧生物接触氧化工艺”废水治理技术,要求全市所有制胶企业在202_年必须完成废水深度治理,并实现稳定达标排放。

截止目前,全市橡胶加工行业已取得突破性进展,已通过环保验收3个,投入试运行3个,正在组织施工8个,已关闭2个,停产1个。通过强化落实“工程、结构、管理”三项减排措施,经国家环保部核查核定,202_年全市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总量分别为5.672万吨、0.2967万吨以内,比202_年分别减少5.2%和7.17%,超额完成了202_年总量控制目标,其中化学需氧量提前实现了“十二五”控制目标。二是稳步推行排污许可证制度。进一步明确了排污许可证分级管理的要求,排污许可证作为强化排污企业环境管理的重要抓手,对于全面提高环境管理水平、逐步实现科学化、定量化管理,有效控制环境污染、促进环境质量改善起到积极的推进作用。202_年,全市共发放排污许可证77户,其中市级发证5户、县级发证72户。

(三)依法保护饮用水源安全

“十二五”期间,市委、市政府进一步落实和完善目标责任制,先后制定出台了《XX市“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实施办法》、《X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建设和运营管理的通知》等规范性文件,将水污染治理任务纳入目标进行考核。进一步强化了地方主要领导对区域内河流治理的责任,形成了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

一是依法划定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确定了32个水源地为全市重要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并进行了公布。

二是每年组织开展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状况调查、监测和评估,对全市主要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每季度开展1次环境监测。三是每年组织开展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综合整治专项行动,严厉打击威胁饮用水安全的环境违法行为。四是认真组织实施“十二五”农村饮水安全规划建设项目。

五是市、县(区)人民政府建立了突发性水污染事件应急机制,水务、环保部门和重点工业企业均制定了突发性水污染事件应急方案。

(四)深入推进重点流域环境综合整治

一是开展河道治理整治行动工作。印发了《XX市主要城镇过境河流生态环境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南汀河流域生态综合治理“三带”建设总体规划编制工作方案》、《XX市南汀河流域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等共8个专项工作方案,制定出台了实现5个洁净目标工作方案和推进实施10大工程的具体实施方案。

截止202_年底:全市已开工建设江河治理项目29个(完工13个),累计治理河长122.27公里,新建堤防200.05公里,累计完成投资60975.29万元;南汀河流域在建项目13个(中小河流6个、主要支流5个、国际界河2个),完成南汀河干流生态河道建设11.2公里,林荫河道建设105.3公里。

二是开展矿山巡查,进行依法治理。经调查,全市主要城镇过境河流流域持采矿权证的有49个,无证非法采矿的122个。202_年全市共开展矿山巡查5000余人次,出动车辆1400余车次,巡查排查700余次,对持采矿证但越界开采的9个矿山,查处2起、责令整改7起,关闭非法采石厂62个,封闭非法采石、采矿道路10处,并依法发出了《责令停止矿产违法行为通知书》。

截止202_年底,对20个工业污染防治类项目已进行整治,停产治理1个,取缔关闭1个;纳入重金属污染防治类15个项目中,正在组织实施1个,已停产12个,纳入清理整治2个。

(五)不断加快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

“十二五”以来,全市紧紧围绕污染减排工作目标,大力推进城镇生活污水的治理,截至目前,全市已建成生活污水处理厂9座,即8县区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和耿马县孟定镇污水处理厂,设计处理能力10.55万吨/日,实际处理能力5.62万吨/日;202_年全市共计完成污水配套管网建设60.92公里。

同时,加大城镇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建设和运营管理工作现场督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落实。

(六)有序推进农村农业的污染治理工作

一是加大宣传力度。202_年全市共举办形式多样的农药宣传培训58场,发放宣传资料17000余份,培训人数达2421人,为近2万余人次的农药使用者提供咨询服务。

二是组织实施了规模化畜禽养殖企业污染治理工程。“十二五”期间9户畜禽养殖企业完成了“雨污分流+干清粪+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减排工程。

三是提高农作物秸秆利用率。202_年全市共完成秸秆资源综合利用188.9万吨,其中:还田利用11.8万吨、作饲料利用76.5万吨、作燃料利用21.6万吨、作原料利用79万吨。四是加大农药销售市场监管。202_年出动执法人员448人次,检查市场77次,检查农药经营单位278家(次),收缴过期农药148公斤、查处假冒农药7件、禁用高毒农药特丁硫磷5230公斤,下发整改通知书23份、立案调查3起、调解纠纷3起。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全市水污染防治工作发展不平衡,生活源水污染防治工作进展缓慢,造纸、矿产采选行业取得的污染防治成果巩固难度大,水污染防治仍面临严峻挑战。

(一)工业企业污染仍然突出

一是少数部门、企业干部职工思想认识不到位,环保意识差,法制观念淡薄。

二是部分企业污染治理设施投入不足,偷排、直排生产污水等违法行为还时有发生。

三是个别企业上项目没有严格实行“三同时”制度,还在走“先上车后买票”、“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

(二)城镇生活污染日益凸显

一是我市的城镇污水处理厂虽然已投入运行,但XX区的截污管网覆盖率不高,雨污分流不彻底,还有部分污水没有纳入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

二是城市污水厂专技人员缺乏,管理不到位,运行不稳定。三是水污染治理设施不足,大部分镇乡未对生活污水进行有效治理,一些企业、医院、学校、集贸市场的生产生活污水均未经达标处理直接排入临近的河流。

(三)农业农村水污染形势严峻

一是雨污分流不彻底导致农村水环境污染、沟河富营养化。

二是农业生产中过量施用化肥、农药,造成土壤板结,耕作质量差,畜禽分散养殖造成的水污染治理难度大。

三是农村的生活垃圾基本采取集中填埋处理,填埋场垃圾渗滤液得不到收集和处理,对周边地表、地下水体造成了污染威胁。

(四)环境监管执法能力和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置能力严重不足 一是环境监察执法能力严重不足。目前全市有环境监察人员编制43人,实有33人,执法人员编制与执法工作任务差距大。

二是环境监测能力建设亟待加强。目前全市除市环境监测站(仅有16人)和耿马县监测站(仅能开展有限项目监测业务)外,其余7县区均无县级环境监测站,监测站(点)设置与国家规定的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要求差距大,无法达到国家规定的环境监测力度和监测频次要求。

三、下步工作意见建议

(一)进一步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宣传,提高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意识,营造良好的守法、用法、执法氛围。

(二)进一步强化水源地的保护,完善监测管理机制,确保饮水安全。

(三)进一步完善城镇排污管网基础设施建设,逐步提升城市水污染的治理能力。

(四)进一步加快农村规模化种植、养殖业的“雨污分流+干清粪+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减排工程和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增强农村水污染的治理能力。

(五)严格执行国家水污染治理强制标准,引导工业企业增强环保意识,逐步加大对水污染防治的基础设施投入。

(六)加强水环境保护职能部门协调配合,探索完善综合执法机制,合力推进水污染防治工作。

四、修改完善水污染防治法的意见和建议

按照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委托检查水污染防治法贯彻实施情况的通知》的通知要求,结合水污染防治法学习、工作实践和执法检查中遇到的问题,现对水污染防治法修改提出如下意见建议:

(一)建议设立国家、省、县生态补偿基金,建立饮用水源地、重要河流、重要水体保护退耕还林还草还湿地补偿机制。对退耕还林还草还湿地的地区、企业或个人进行经济补偿,使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因保护水环境而受影响,让因保护水环境而放弃产业发展地区、企业或个人不因保护水环境而受损失。

(二)理顺体制机制、增强流域治理的联防联动。现行环保法第二十条规定:“国家建立跨行政区域的重点区域、流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联合防治协调机制,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的防治措施”的要求,在水污染防治法中应细化“四个统一”的协调机制。

(三)建立流域生态补偿机制。水污染防治法应明确流域各地区协调一致的环境保护机制,按照建水质的优劣来确定上下游省、市、县之间双向补偿标准,调节和平衡省、市、县之间利益差异和利益冲突。

(四)完善水污染防治目标。现行水污染防治法第一条规定的“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饮用水安全”目标表述比较模糊,建议修改为“为防治水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改善水资源质量,保障饮用水安全……”。

(五)突出环保执法力度。进一步明确执法主体、执法责任,在法律责任应与环保法的规定相衔接,明确按日计罚、限产停产、行政拘留等行政强制措施。

(六)现行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由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的表述建议修改为“……由所在地的州、自治州、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

第四篇:在水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座谈会上的讲话

在水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座谈会上的讲话

开展水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是全国人大常委会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助力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具体行动,也是常委会202_年监督工作的重中之重。4月份,检查组去了长江上游重要的生态屏障和水源涵养地四川进行检查,这次又来到长江下游的XX。到南京后,检查组到江心洲污水处理厂、省生态环境厅检查了解情况,到XX滨江片区、北十里长沟西支实地检查。总的感到,XX省委、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高度重视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工作,认真贯彻执行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成立了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指挥部,统筹部署污染防治攻坚战、碧水保卫战,协调推进水污染治理、水环境改善、水生态修复,不断强化长江、太湖、淮河等重点流域综合整治。上午在生态环境厅,了解到XX依法进行系统科学的治理和保护,从法律、政策、制度、科技、监管、监测、执法等各个层面,形成了横向全覆盖、纵向全贯通的水污染防治体系,发挥了联动效应、综合效应,给我留下深刻印象。经过不懈努力,XX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国考断面水质优于Ⅲ类的比例近70%,长江XX段干流10个断面水质均为Ⅱ类,太湖水质由Ⅴ类改善为Ⅳ类,连续11年实现“确保饮用水安全、确保不发生大面积湖泛”。同时也要看到,目前全省水环境质量总体不高,到去年为止,有10条入江入海河流仍为劣Ⅴ类,太湖湖体总磷浓度高位波动,蓝藻防控形势严峻。检查组在北京观看了《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警示片》,其中也有一些XX的问题,如长江流域存在的面源污染、岸线侵占、保护区破坏、化工围江、倾倒危废固废和码头运输风险等。省里编制的《202_—202_年突出环境问题清单》,列出了95项突出环境问题,其中涉水问题就有34项。总而言之,XX水污染防治力度很大、成绩很大,但下一步工作的难度也很大,污染风险仍然较高,治水护水任务依然艰巨,不能有丝毫麻痹和松懈,要高度警醒、高度重视,以抓铁有痕的力度和持之以恒的决心,继续向前推进。

下面,我结合这次检查了解的情况,讲几点意见。

第一,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好总书记对XX工作的指示要求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谋划开展了一系列根本性、开创性、长远性工作,引领我国生态环境保护发生历史性、转折性、全局性变化,取得历史性成就。这方面大家都深有体会。今年3月5日,总书记参加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内蒙古代表团审议时,再次就生态文明建设发表重要讲话,强调要保持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定力,探索出一条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的高质量发展新路子。总书记的重要讲话是对内蒙古讲的,实际上是对全国的要求。大家也都进行了认真学习,要结合XX实际抓好落实。

总书记对XX发展一直十分关心,对XX走出一条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的高质量发展新路子寄予厚望。202_年3月,总书记参加全国人代会XX团审议,引用“日出江花红胜火,春来江水绿如蓝,能不忆江南”的诗句称赞XX美景,提出“深化产业结构调整、积极稳妥推进城镇化、扎实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三项重点任务,嘱托XX要实施“碧水蓝天”工程,让生态环境越来越好,努力建设美丽中国。202_年12月,总书记到XX调研,提出努力建设“强富美高”的新XX,环境美是其中重要一条。我理解,“强富美高”都与水环境质量密切相关。如果水污染了,经济强也不是真强;如果喝不上干净的水,百姓富也没有意义;如果到处污水横流,社会文明程度就谈不上高。202_年12月,党的十九大后,总书记首次地方考察就选择到XX,而且把建设生态文明作为重点关注的问题之一,专门考察了徐州贾汪区潘安湖采煤塌陷区,了解通过生态修复从

“一城煤灰半城土”到“一城青山半城湖”的成功经验,强调要坚持走符合国情的转型发展之路,打造绿水青山,并把绿水青山变成金山银山。

XX的山不多、水不少,集江河湖海于一体,六分之一的面积为水域,居全国各省(区、市)之首,有长江、淮河、京杭大运河等重要河流,有太湖、洪泽湖等知名湖泊,护水的任务重,特别是要保护好长江母亲河,千万不能让“母亲”受伤受害、流血流泪。XX经济体量大、人口密度大、能源消耗大、开发强度大、产业结构偏重,单位国土面积主要污染物排放强度是全国平均水平的4-5倍,总体上还没有迈过环境高污染、高风险这道坎。总书记对XX的指示要求,完全符合XX省情,为XX高质量发展指明了方向。希望你们深入学习领会、全面贯彻落实总书记的重要指示要求,把贯彻新发展理念、转变发展方式作为污染防治的治本之策,调优生态布局、调轻产业结构、调绿发展底色,从源头上减少污染排放,保护好生态环境。

第二,要全面实施水污染防治法,用好法律武器、发挥法治威力

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履职一年多来,通过执法检查等监督工作,我们越来越认识到法律的重要性,切身体会到法律的力量。法律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是治国理政最大的规矩,是社会共同遵守的最大公约数,权威和效力都要比一般的号召、比一般措施大得多、管用得多。保护生态环境,必须依靠法治、遵循法律,让法律制度的牙齿有力地“咬合”,充分发挥法律的引领、规范、推动、保障作用。

水污染防治法是1984年制定的,先后经过1996年、202_年和202_年三次修改。202_年的全面修改,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党中央关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部署要求,与修改后的环境保护法和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水十条”)相衔接,由92条扩充到103条,建立完善了一整套水污染防治的新制度。这些制度规定是对水污染防治和水生态保护工作实践、经验规律的深刻总结,是经过深入调研、反复论证、广泛凝聚共识才写入法律的,每一条都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对水污染防治的方方面面都提出了具体、严格的法

律要求,提供了最重要的依据和遵循。真正把这部法律的规定都落到实处,水污染防治工作就能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

对比去年的大气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这次水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的一个明显感受是,政府、企业、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治思维越来越强,各有关部门都能自觉对照法律规定开展工作、查找问题,大家的发言都结合法律规定,都谈了对法律实施的认识和建议,这是全面依法治国深入推进的成果。我们要通过执法检查,推动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一步树立法治观念,增强依法治污意识,紧扣法律规定,一个条款一个条款对照落实,用法律武器打好碧水保卫战。

第三,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把水污染防治的法定职责切实履行好

水污染防治法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在水污染防治中的职责作了明确规定,特别是强化了地方政府的责任。法律实施效果好不好,关键在于政府责任是不是落实到位。政府要把水生态保护、水污染防治作为最基本的民生保障,纳入发展规划,加大投入力度,补齐过去生态文明建设的欠账。这些工作迟早要做,早做早好。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制定国家水污染排放物标准,对国家未作明确规定的,省级政府可以制定地方标准,对国家已作规定的,可以制定更严的地方标准。县级以上地方政府都要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水污染防治规划,水环境质量未达标的市、县级政府还要制定限期达标规划并向社会公开。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要规划建设城乡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提高本行政区域污水收集率和处理率。对监管主体、监管对象、监管事项、监管方式等都作出了明确规定,赋予了执法部门罚款、停产整治、停业关闭、行政拘留等有力的处罚措施,构成犯罪的还要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XX各级政府履行法定职责的总体情况是好的。我注意到,XX加大了财政投入力度,在全国率先推进城乡统筹区域供水,开展长江经济带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进一步严格了相关行业的污水排放标准,在全国率先出台了钢铁、纺织等工业废水中有关污染物的地方标准,制定了长江、太湖、淮河三个重点流域以及地下水污染防治规划,实施了环保基础设施达标整治专项行动,依法严厉查处了“灌河口案”、“辉丰案”等一批典型违法案件。河长制就发源于太湖治理。目前XX共有省市县乡村五级河长5.7万余人,坚持因河施策、一河一策,真正把河面、河里、河岸都管起来了。

当然,政府责任也有落实不到位的地方。比如,污水管网系统不完善、收集率低,一些船厂、码头、企业占用长江岸线,监管水平有待提升,执法失之于宽、失之于软的现象依然存在,等等。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要认真梳理各自的法定职责,理清这些职责包括哪些方面工作,涉及哪几条哪几款,主动查一查做了没有、做到位没有。监管部门要坚持依法监管、严字当头,强化全天候全流程全覆盖的监督管理。执法部门、司法机关要把法律赋予的手段用足用好,严惩重处水污染违法犯罪行为,真正形成高压、形成震慑。

第四,水污染防治要突出重点、抓住关键

水污染防治法在全面规范水污染防治和水生态保护工作的同时,突出了防治和保护的重点。法律第四章除一般规定外,还单列了四节,分别对工业水污染、城镇水污染、农业和农村水污染、船舶水污染等四个方面的防治措施作了系统规定。对饮用水水源和其他特殊水体保护、水污染事故处置设了两个专章进行规定。这几个部分合计48条,占到整部法律103条的近一半,是水污染防治法的核心内容,也是防治和保护工作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必

须牢牢抓住,确保法律规定落到实处、发挥功效。

XX是工业大省,全省规模以上工业企业4.2万家,60%以上化工,70%以上的钢铁、造船和燃煤机组集中在长江两岸。XX是人口大省,常住人口8000多万,人口密度居全国各省之首。XX是航运大省,内河航道2.4万多公里,占中国航道总里程的五分之一,沿海25个主要港口中,XX有5个。XX还是鱼米之乡,化肥农药使用、畜禽水产养殖以及农村污水垃圾造成的面源污染也不少。这些都对XX生态环境保护构成了巨大压力。要严格执行法律规定的防治措施,一条一条对照落实,一项一项扎实推进。确保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不出问题,水污染防治也就成功了一大半。

第五,要充分发挥企业和公众在水污染防治中的作用,让守护清水绿岸成为全社会的自觉行动

防治水污染、保护水生态不能仅仅依靠政府,如果各方面都在制造水污染,只有政府防治水污染,那政府有再大的力量都不够用。各部门各单位各方面都要行动起来,政府引领绿色发展,企业加快生态转型,公众践行低碳生活,在全社会增强法治意识、生态意识、环保意识、节约意识,形成崇尚生态文明、保护生态环境的良好氛围。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水污染防治法等生态环保法律的宣传普及,依法全面及时有效公布信息。比如,法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至少每季度向社会公开一次饮用水安全状况信息,这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健康,要保证从水源、供水到水龙头出水水质的绝对安全和全过程公开。XX省市县三级全部设立了“263”热线和微信公众号平台,鼓励群众投诉举报环境问题,202_年一年就受理了5000多件,整改解决了一大批群众身边的突出环境问题。要发动社会公众积极参与到水污染工作中来,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积极性,拿起法律武器与水污染等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作斗争。

第六,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发挥职能作用,为打好碧水保卫战作出贡献

XX水污染防治方面的地方立法力度很大,省级层面有关水污染防治的法规和决定就有20多件,而且大多切口小,一事一立,具体明确,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但要注意的是,人大不能立完法就不管了,要把宪法法律赋予的监督责任担起来,紧扣法律规定,坚持问题导向,敢于动真碰硬,在增强监督实效上下功夫,把法律制度的刚性约束作用发挥出来。人大代表要积极参与污染防治工作,深入了解法律落实和工作开展情况,积极反映人民群众的愿望呼声和意见建议,助力水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保护。

第七,要坚持系统性、综合性、流域性的治理思路,在长江大保护中加强协同、形成合力

生态环境是统一的自然系统,水生态和森林、草原、湿地等生态紧密联系,水污染防治同大气、土壤、固体废物等污染防治息息相关,上游与下游、干流与支流、左岸与右岸、地表与地下水环境相互影响,必须全面统筹、联防联治、整体改善。水污染防治法的很多内容都体现了系统性、综合性、流域性的治理思路,第8条规定建立健全水环境生态保护补偿机制,这是保障和促进跨区域、跨流域治理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要认真学习研究、全面贯彻落实。

在我国的七大流域中,长江横跨中国东部、中部和西部三大经济区,流经11个省(区、市),算上支流覆盖19个省(区、市),流域面积180万平方公里,拥有全国三分之一的水资源、五分之三的水能源储量以及丰富的水生生物资源。XX作为长江下游的经济发达地区,在本省全面推行水环境区域双向补偿,组织各设区的市签订了跨市生态补偿协议,协调开展苏皖跨界水环境补偿试点;完成南水北调东线治污工程100多项,供水水质稳定达到

Ⅲ类标准,保障了“清水北送”。希望XX再接再厉,在实践中继续探索,依法健全完善有关制度机制,加强与上游省份、周边省份的协调配合,努力达到系统治理的最佳效果,为保护母亲河作出更大贡献。

第五篇:水污染防治法

水污染防治法.txt心是自己的,干嘛总被别人伤......没有伞的孩子必须努力奔跑▓敷衍旳青春 总昰想太多 怨,只怨现实太现实╰⌒﹏为什么在一起要两个人的同意丶而分手只需要一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96年修正)

(1984年5月1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地表水体以及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

海洋污染防治另由法律规定,不适用本法。

第五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责任保护水环境,并有权对污染损害水环境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检举。

因水污染危害直接受到损失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致害者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第十三条 新建、扩建、改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水污染和对生态环境的确影响作出评价,规定防治的措施,按照规定的程序报经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在运河、渠道、水库等水利工程内设置排污口,应当经过有关水利工程管理部门同意。

建设项目中防治水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水污染的设施必须经过环境保护部门检验,达不到规定要求的,该建设项目不准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应当有该建设项目所在地单位和居民的意见。

第十四条 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的环境保护部门申报登记拥有的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并提供防治水污染方面的有关技术资料。

前款规定的排污单位排放水污染的种类、数量和浓度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其水污染物处理设施必须保持正常的使用,拆除或者闲置水污染处理设施的,必须事先报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 企业事业单位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

排污费和超标准排污费必须用于污染的防治,不得挪作他用。

超标准排污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制定规划,进行治理,并将治理规划报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实现水污染达标排放仍不能达到国家规定的水环境质量标准的水体,可以实施重点污染物排放的总量控制制度,并对有污染量削减任务的企业实施该重

点污染物排放量的核定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九条 城市污水应当进行集中处理。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把保护城市水源和防治城市水污染纳入城市建设规划,建设和完善城市排水管网,有计划地建设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加强城市水环境的综合整治。

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按照国家规定向排污者提供污水处理的有偿服务,收取污水处理费用,以保证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缴纳污水处理费用的,不再缴纳排污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用必须用于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行,不得挪作他用。

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污水处理收费、管理以及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二十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划定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其他等级保护区。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取水口附近可以划定一定的水域和陆域为一级保护区。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外,可以划定一定的水域和陆域为其他等级保护区。各级保护区应当有明确的地理界线。

禁止向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的水体排放污水。

禁止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旅游、游泳和其他可能污染生活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禁止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已设置的排污口,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限期拆除或者限期治理。

对生活饮用水地下水源应当加强保护。

对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一条 在生活饮用水源受到严重污染,威胁供水安全等紧急情况下,环境保护部门应当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采取强制性的应急措施,包括责令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减少或者停止排放污染物。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当采用原材料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并加强管理,减少水污染物的产生。

国家对严重污染水环境的落后生产工艺和严重污染水环境的落后设备实行淘汰制度。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限期禁止采用的严重污染水环境的工艺名录和限期禁止生产、禁止销售、禁止进口禁止使用的严重污染水环境的设备名录。生产者、销售者、进口者或者使用者必须在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分别停止生产、销售、进口或者使用列入前款规定名录中的设备。生产工艺的采用者必须在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采用列入前款规定的名录中的工艺。

依照前两款规定的被淘汰的设备,不得转让给他人使用。

第二十三条 国家禁止新建无水污染防治措施的小型化学制纸浆、印染、染料、制革、电镀、炼油、农药以及其他严重污染水环境的企业。

第二十四条 对造成水体严重污染的排污单位,限期治理。

中央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直接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决定。市、县或者市、县以下人民政府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市、县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决定。排污单位应当如期完成治理任务。

第四章 防止地表水污染

第二十七条 在生活饮用水源地、风景名胜区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和其他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的保护区内,不得新建排污口。在保护区附近新建排污口,必须保证保护区水体不受污染。

本法公布前已有的排污口,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标准的,应当治理;危害饮用水源的排污口,应当搬迁。

第二十八条 排污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排放污染物超过正常排放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必须立即采取应急措施,通报可能受到水污染危害和损害的单位,并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报告。船舶造成污染事故的,应当向就近的航政机关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造成渔业污染事故的,应当接受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的调查处理。

第二十九条 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

第三十条 禁止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

第三十一条 禁止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

存放可溶性剧毒废渣的场所,必须采取防水、防渗漏、防流失的措施。

第三十二条 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第三十三条 禁止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

第三十四条 禁止向水体排放或者倾倒放射性固体废弃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和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

向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放射防护的规定和标准。

第三十五条 向水体排放含热废水,应当采取措施,保证水体的水温符合水环境质量标准,防止热污染危害。

第三十六条 排放含病原体的污水,必须经过消毒处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后,方准排放。第三十七条 向农田灌溉渠道排放工业废水和城市污水,应当保证其下游最近的灌溉取水点的水质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利用工业废水和城市污水进行灌溉,应当防止污染土壤、地下水和农产品。第三十八条 使用农药,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农药安全使用的规定和标准。

运输、存贮农药和处置过期失效农药,必须加强管理,防止造成水污染。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农业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指导农业生产者科学、合理地施用化肥和农药,控制化肥和农药的过量使用,造成水污染。

第四十条 船舶排放含油污水、生活污水、必须符合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从事海洋航运的船舶,进入内河和港口的,应当遵守内河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

船舶的残油、废油必须回收,禁止排放水体。

禁止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

船舶装载运输油类或者有毒货物,必须采取防止溢流和渗漏的措施,防止货物落水造成水污染。

第五章 防止地下水污染

第四十一条 禁止企业事业单位利用渗井、渗坑、裂隙和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

第四十二条 在无良好隔渗地层,禁止企业事业单位使用无防止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

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

第四十三条 在开采多层地下水的时候,如果各含水层的水质差异大,应当分层开采,;对已受污染的潜水和承压水,不得混合开采。

第四十四条 兴建地下工程设施或者地下勘探、采矿等活动,应当采取保护性措施,防止地下水污染。

第四十五条 人工回灌补给地下水,不得恶化地下水质。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条 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水污染”是指水体因某种物质的介入,而导致其化学、物理、生物或者放射性等方面特性的改变,从而影响水的有效利用,危害人体健康或者破坏生态环境,造成水质恶化的现象。

(二)“污染物”是指能导致水污染的物质。

(三)“有毒污染物”是指那些直接或者间接为生物摄入人体后,导致该生物或者其后代发病、行为反常、遗传异变、生理机能失常、机体变形或者死亡的污染物。

(四)“油类”是指任何类型的油及其炼制品。

(五)“渔业水体”是指划定的鱼虾类的产卵、索饵场、越冬场、回游通道和鱼虾贝藻类的养殖场。

关于《水污染防治法》、《水法》执法检查情况的报告[范文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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