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精品范文库 > 8号文库
保护河道标语
编辑:红叶飘零 识别码:17-807344 8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11-22 17:54:21 来源:网络

第一篇:保护河道标语

保护河道标语

1、搞好河道环境整治造福子孙后代

2、搞好河道环境整治构建人水和谐社会

3、搞好河道管护共创美好家园

4、大力整治河道水环境不断提高人民生活质量。

5、保护环境常抓不懈保持清洁持之以恒

6、积极行动起来,共同保护永州母亲河

7、大力搞好河道整治、努力改善河道环境

8、加强河道管护、创造优美和谐的人居环境

9、全民参与、全员动手,建设干净、清洁、安全水源

10、全民开展河道整治,共创健康和谐环境。

11、让我们共同行动起来,让河道更绿、更清、更畅。

12、保护青山绿水、营造美好家园

13、保护河道清洁、维护生命健康

14、保护水环境、人人都有责

15、请勿乱倒乱抛垃圾,保护河道环境

16、加强河道水质保护、促进经济持续发展

17、让我们共同营造优美的水环境

18、加强河道管护、维护良好环境

19、保护永州母亲河 严禁向河道倾倒垃圾

20、以向河道倾倒垃圾为耻,以保持河道清洁为荣

21、向河道乱扔乱倒垃圾是违法行为,必须坚决制止

22、加强社会监督,共同保护河道清洁

23、禁止向河道乱扔乱倒垃圾,违者重罚

第二篇:河道保护责任书

河道管理责任书

为切实加强县城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改善和保护扎西河水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威信县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威信县县城环境卫生整治工作方案》的要求,结合实际,特制定本责任书。

一、县城规划区外的河道整治由扎西镇组织实施,保洁管理按村民自治、分区域、分河段、责任到人。

二、沿河单位或个人在县城河道管理范围内,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擅自填堵、覆盖河道;

(二)搭建与引洪排涝无关的房屋、棚舍或构建物;

(三)倾倒工业、农业、建筑、医疗废弃物和垃圾等;

(四)清洗储存过油类或有害污染物等溶液的车辆、容器;

(五)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等;

(六)禁止堆放,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体的物体;

(七)其他影响河道美观或妨碍河道防洪排污的活动。

三、村委会必须在职权范围内积极协助监督沿河单位或个人责任区河道管理。

四、沿河单位或个人不履行责任区河道管理,由上述第二条行为之一的,经查实,将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五、本责任书一式两份,责任双方各执一份。

村委会 沿河单位或个人: 责 任 人: 责 任 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篇二:保护河道防洪安全责任书

保护河道防洪安全责任书

——河道采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湘政办函[2006]64与文件精神,为加强河道采砂管理,确保防洪安全,衡 东 水行行政主管部门与省管河道范围内采砂人衡东县旺建建材有限公司签订保护河道防洪安全责任书。

一、采砂人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不得影响防洪安全、通航安全以及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应当依法进行开采。

二、采砂人应当严格按照《湖南省河道管理范围内生产作业许可证》要求采砂,即按照规定的地点、范围、时间、开采数量、开采深度等要求进行开采。

三、采砂人应当依法及时缴纳河道采砂管理费。采砂管理费按实征收(年、季、月)在底)缴纳。

四、采砂人应当采取措施处理好不需要的砂石或者弃料,不得堆积在河道内,当天的弃料当天平整,恢复原状。为确保弃料按要求处置,采砂人应当交纳弃料处置备用金。采砂人自行清理弃料和现场,经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备用金在河道生产

作业许可证期满时予以退还。不及时清理或者清理不合格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清理,恢复原状;逾期不清理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强制清理,所需费用在备用金中扣除,并依法进行处罚。

五、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河道采砂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采砂人应当积极予以配合。

六、本责任书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采砂人各执一份。

衡东县水利水电局(盖章):

年 月 日 采砂船法人代表:

年 月 日篇三:河道管理责任书

庙坡乡河道管理责任书

为切实加强庙坡乡河道流域管理,保障防洪安全,改善和保护庙坡乡水域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法律法规以及万委办(【2014】59号)文件精神的要求,结合实际,特制定本责任书。

一、庙坡乡规划区外的河道整治由庙坡镇组织实施,保洁管理按村民自治、分区域、分河段、责任到人。

二、沿河单位或个人在庙坡乡河道管理范围内,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禁止违规开采、挖砂、加工砂石。

(二)杜绝违法河道乱修乱建、无违规占用水域搭建与引洪排涝无关的房屋、棚舍或构建物;

(三)禁止电鱼、毒鱼、炸鱼行为。

(四)禁止乱倾乱倒工业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和建筑、医疗废弃物等;

(五)禁止堆放,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体的物体;

(六)其他影响河道美观或妨碍河道防洪排污的活动。

三、村委会必须在职权范围内积极协助监督沿河单位或个人责任区河道管理。

四、沿河单位或个人不履行责任区河道管理,由上述第二条行为之一的,经查实,将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五、本责任书一式两份,责任双方各执一份。

乡人民政府(盖章): 村委会

责任人: 责任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篇四:xx乡镇河道采砂安全目标责任书 xxx镇河道采砂安全目标责任书

为了加强河道管理,依法规范河道采砂秩序,保障河道行洪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镇实际,与各村(居)委会签订以下目标责任书。

一、负责本村范围内河道的经营性采砂监督管理,制止和纠正违法、违规采砂行为;

二、负责预留公益型建设项目用砂和群众自用砂开采区的日常管理,并按照河道采砂规划及相关标准,监督采砂人规范采砂;

三、督促采砂单位和个人及时复平采砂坑槽,清除河道行洪障碍物;

四、负责河道的日常巡查和安全监管,及时举报违法、违规采砂行为;

五、按照“谁破坏、谁修复”的原则,及时督促行为人修复已遭破坏的基础设施;

六、河道采砂规划内容涉及铁路、公路、电力、通信等设施保护范围的,应当征求有关管理部门的意见。

七、对河道管理机关及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收受财物、参与经营、滥用职权等违法违纪行为以及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河道管理秩序混乱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行政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履行监管职责不力、河道管理秩序混乱,引发不安全事故,造成不良影响的行政村(居)委会,对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实行责任追究。

八、使用暴力、威胁等手段拒绝、阻碍、干扰河道管理执法的,由公安机关

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九、积极做好群众工作,开展禁止违法、违规采砂的各项宣传教育。

十、在4月10日之前取缔一切非法采砂行为,将上级政策落实到位。此责任状一式二份,责任双方各执一份。xxx人民政府:

村(居)委会:

镇长: 行政负责人: 二0一x年三月篇五:农村河道管护责任状

村 河管护责任状

甲 方: 村 责任党员:

根据村庄河塘整治的总体要求,为切实强加村庄河塘管理工作,努力营造一个良好的人居环境、生态环境,充分发挥河道的引排作用,确保河道“碧水”长流,经个人申请、公开竞标,经街道党工委同意,村民委员会决定聘用 为 河河道管理员,现将双方职责落实如下:

一、甲方职责

1、甲方将本村内的 河,至,至 河全长共 米,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以承包的形式委托乙方管护。

2、甲方负责对乙方进行河道整治及管护等方面的技术培训,按照《水法》的要求,强化思想政治学习,增强爱河、护河的责任心和使命感。

3、甲方加强督查指导,每月 日检查河道的保洁情况和河道工程的引排能力。

4、及时协助乙方和解决河道管护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

5、核定乙方的工资报酬,0.20元/米,年终经伍佑水利服务中心和村考核后在各村两工和一事一议中列支。

二、乙方职责

1、乙方对承包管护的河道,进行日常管理和养护,保持河坡、水面清洁,及时打捞和清除河内死牲畜、垃圾、水草以及水面其它漂浮物。

2、制止一切单位和个人向河道内或河坡上乱倒垃圾、建筑物垃圾,制止向河道内排放工业污水及各类有毒有害物质,制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河坡上占地经营、违章建筑、堆放杂物以及在河道里乱设网簖和建筑物。

3、向村居宣传有关河道管理的规章制度,制止违反河道有关规定的各种行为。

4、接受伍佑水利服务中心的业务指导,定期向村委会汇报管理情况,并提出建议。

三、奖惩事项

在河道管理期间,乙方工作认真负责,爱岗敬业,成绩显著的,年终甲方给予一定的奖励。对工作不负责任,敷衍了事,造成河道不清洁的,甲方有权扣发或少发乙方的管护工资,对长期不负责,并造成河道污染、引排不畅,经教育仍未改正者,甲方有权解聘。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水利服务中心一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第三篇:保护河道的倡议书

在现在的社会生活中,越来越多人会去使用倡议书,倡议书在写作上具有一定的格式要求。为了让您在写倡议书中更加简单方便,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推荐的关于一些保护河道的倡议书,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保护河道的倡议书1

根据城市的上级领导的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建设的生态河的统一部署,今年在村里的一个范围内的新农村生态河建设活动,村庄建立生态河施工管理领导团队,几个主要航道治理和管理实施负责任的,开展了管理措施,优化生态环境,提高人们的生活质量。江南水、枕在河里,水的同伴,我们应该更爱河,纯化水环境,美化我们的生活回家。现在倡议广大村民:

1,积极参与面对改善河环境宣传活动。主动给家人和邻居广泛宣传渠道管理法规和水环境保护知识,所有的斗争是保护信道的活动家。

2,积极参与改善水环境面临疏导活动。活跃的劝导和停止污染的河流不文明的行为,从我做起,设置“保护通道,人人有责”的社会风尚,所有争夺保护通道疏导成员。

3,积极参与活动,以改善外表。从现在起,积极改变传统的生活方式,放弃不良的生活习惯,努力构建一个科学、文明、健康、健康的生活方式,净化的水环境优化、美化绿河码头,所有争夺保护通道示范者。

村民们的朋友们,保护通道,是保护自己。让我们积极行动,从自我做起,从身边做起,从小事做起,让水清洁,岸上更绿,和家庭更美丽,健康美丽的河流,为了更好的明天贡献他们的山村由于权力。

保护河道的倡议书2

同学们:

若把祖国比作昂首挺立的雄鸡,黄河便是雄鸡心脏的动脉。“君不见黄河之水天上来,奔流到海不复回”黄河,她浩浩荡荡、浪花相接、万里奔腾、她冲破峡谷,划开原野,映着日月,载着船帆。有时如泣如诉,有时如怒如吼,仿佛他的每一条浪花,都要告诉人们,在这古老而又年轻的土地上,有许许多多可歌可泣的故事。如今,她步履艰难,因此,我们要行动起来,保护黄河,让母亲河再次焕发青春。

因为人类无节制的开垦放牧,是的黄土高原的植被不断遭到破坏,土壤结构变得疏松,草木也越来越少。大量的泥沙被冲到河里,清清的河水失去了最初的灵秀清澈,成了一条真正“黄”河。有人沉重的说黄河流走的不是泥沙,而是中华民族的血液。治理黄河,首要的任务就是制止水土流失。许多特有的珍稀物种正在以我们无法预料的速度孤独的死去。为了生活在母亲河里的生物,为了我们自己,我提出以下倡议:

1、设置禁渔周,在禁渔周内,不许捕鱼。

2、要规定限制母亲河上的船流量。

3、不许捕捉黄河稀特有的动、植物。

4、在母亲河的两岸不许建立对黄河有害的工厂等公司。

5、要在黄河两边多植树、都造林。

6、不要把污水排入母亲河。

黄河无私的滋润着两岸的土地,养育着世世代代的炎黄子孙,我们亲切的称她为“母亲河”我们一定要保护黄河,保护黄河就是保护人类自己。

倡议人

年月日

保护河道的倡议书3

敬爱的同学们:

长江、黄河用博大的胸怀孕育、滋养了五千年的华夏文明。古往今来面对母亲[]河壮丽的景色、悠久的历史,多少人写下不朽的篇章,发出了由衷的歌唱。就如“君不见黄河之水天上来,奔流到海不复回。”等,把黄河描绘的绘声绘色,可是如今,长江、黄河却受到严重的生态污染,为了保护母亲河,我提出以下倡议:

1、要积极参加在黄河附近植树造林的活动,好使黄河边的泥土不流失。

2、不乱砍滥伐树木,保护生态环境。

3、我们要提高保护母亲河的意识。

4、禁止在黄河中乱铺乱捞。

5、号召大家共同保护长江、黄河。

6、要保护水源,严禁将具有污染水排入江河。

7、禁止无节制的开恳放牧。

8、做环保的小卫士,积极参加环抱的公益活动,调查环保问题,宣传环保知识。

同学们,为了我们的母亲河能够永远的源远流长,让我们行动起来,让母亲能够健健康康的把!

倡议人:

20__—10—25

保护河道的倡议书4

各位市民朋友:

水是生命之源、生产之基、生态之要。水环境直接关系我们的生存环境和生活品质,关系乐清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曾经的乐清水乡,如今面临水环境严重污染的状况,保护身边河道,保护我们的生活环境,迫切需要每个人的共同努力和守护。为此,我们倡议大家,以主人翁的姿态,迅速行动,自觉做到以下五点:

一、不向河道乱丢或倾倒生活、工业、建筑、畜禽养殖等垃圾,自觉将垃圾送入垃圾箱或指定收集地点。

二、不在河边乱堆放、乱搭建,不私自占用河道绿化用地,自觉保护河道两岸环境。

三、不侵占河道,维护河道通畅,确保防洪安全。

四、积极劝阻沿河乱扔垃圾、乱排污水等不文明行为。

五、勇于揭发违章搭建、乱挖乱采、乱排放等损害河道环境的违法行为。

让我们行动起来,立说立行,从我做起,为努力实现“水清、岸绿、景美”的美丽乐清水乡而共同努力。

保护河道的倡议书5

绍兴市人民政府:

绍兴是一座拥有悠久历史的文化名城,是江南富饶的鱼米之乡。“山阴道上行,如在画中游”,独特的稽山鉴水吸引了众多中外游客的青睐,许多文人志士在这里留下了他们的足迹和赞美,我也为生长在这个文化气氛深厚、自然风光优美的城市而感到自豪。但随着城市建设步伐的加大、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也出现了一些不文明、不和谐的现象,特别是环城河的污染问题,俨然成了我市的一个“污点”,主要表现有:

一、靠近居民区的河段常有市民在环城河里清洗衣物、拖把等生活用品,既影响了市容,又污染了河水;

二、环城河两岸和河面上时常能见到果皮、塑料袋等垃圾的影子;

三、部分河段特别是较为偏僻处河水浑浊不堪,并伴有阵阵刺鼻的气味,路人常捂鼻以求快速通过。

上述现象不同程度地影响了我们家乡的面貌,为探个究竟,经过多次的走访和调查,本人认为导致上述现象的原因大致可以归纳为三个:

一、市民在河道里清洗衣物的习惯由来已久,陈旧的生活观念一时难以改变;

二、市民公共卫生意识不强,环境保护意识淡薄;

三、部分企业和个体经营者为节省生产经营成本,不计后果,偷排偷放污水。

为了提升我们的城市品质,共建我们美好的家园,本人认为河道保护迫在眉睫,我们应该从以下三方面来加强对本市河道的.保护:

一、积极引导,加强宣传力度。政府要当好领路人,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等媒体向民众广泛宣传河道管理办法和水环境保护知识,加强对市民的积极引导,引导市民践行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在全市形成“河道保护,人人有责”的社会氛围。

二、落实措施,加强监管力度。河道保护涉及到环保、环卫、城建等相关部门,协调部门间的联合机制,多管齐下。

三、从保做起,提高环保意识。作为公民和城市的一份子,我积极改变原有的传统的不良的生活习惯,提倡积极健康的生活方式,从我做起,从身边做起,从小事做起,不向河道乱丢或倾倒生活、工业、建筑垃圾,自将垃圾送入垃圾箱或指定收集地点,积极参与污染河道不文明行为的劝导活动,树立主人翁意识,争做建设美好家园的参与者、维护者和守护者。

保护河道的倡议书范文

第四篇:福建省河道保护管理条例范文

福建省河道保护管理条例

(2015年11月27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河道保护管理,保障防洪安全,维护河道生态环境,发挥河道综合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河道(包括江河入海河口、水库库区、湖泊、行洪区、蓄滞洪区)的规划、保护、整治、利用、监督管理等活动。

河道内的航道,同时适用有关航道管理的法律、法规。

第三条 河道保护管理应当遵循全面规划、保护优先、统筹兼顾、综合治理、合理利用的原则,并服从防洪的总体安排。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河道保护管理工作的领导,将河道保护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河道规划、保护、管理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加强监督检查,建立河道保护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河道保护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保护、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河道保护管理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规定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河道保护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本区域内河道的保洁和清淤疏浚工作。

村(居)民会议可以制定村规民约,引导村(居)民自觉维护河道整洁。

第七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河道依据国家等级标准划分为五级,并按照下列规定,实行分级管理:

(一)一级河道闽江(南平至入海口)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二)二级河道沙溪(永安市西门桥至南平西溪口)、九龙江下游(北溪从浦南水文站至入海口、西溪从郑店水文站至汇流口)、晋江(双溪口至晋江口)、富屯溪(光泽东西溪汇合口至富屯溪口)、建溪干流(南浦溪、崇阳溪汇合口至南平东溪口)以及三级河道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三)四级河道、五级河道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三级、四级、五级河道具体名录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公布。河道名录,应当包括河道名称、起止点、河段长度以及流域面积等内容。

第八条 鼓励、支持社会力量以出资、捐资、科学研究、环保志愿行动等方式参与河道保护与治理。

对在河道保护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破坏河道的行为。

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河道保护管理的宣传教育,普及河道保护的相关知识,引导公众自觉遵守河道保护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河道水系、水域等基础调查工作,建立和完善河道档案,加强河道管理信息化建设。

第二章 河道规划

第十一条 河道规划包括河道岸线、河道及入海河口整治、河道采砂等专项规划。河道规划应当符合流域综合规划、江河防洪规划。流域综合规划、江河防洪规划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编制。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河道分级管理权限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河道岸线规划,涉及通航河道的,经征求交通运输等相关部门以及海事管理机构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予以公布。

编制河道岸线规划应当注重河道自然岸线的保护、恢复和安全生态水系的建设。经批准的河道岸线规划不得擅自改变;确需修改的,应当进行专题论证,调整的区域河段河宽不得小于原有河宽最小值,涉及通航河道、湿地保护的,经征求交通运输、林业、海洋渔业等相关部门意见后,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并予以公布。涉及岸线规划重大调整的,原批准机关应当在批准调整方案前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河道分级管理权限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河道整治规划,涉及通航河道的,经征求交通运输等相关部门以及海事管理机构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河道整治规划应当符合防洪标准、通航标准和安全生态水系建设以及其他有关技术的要求,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与河道岸线、水资源保护、水土保持、供水、防洪排涝等规划相协调。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交通运输、林业、海洋渔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入海河口整治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予以公布。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土资源、交通运输、林业、海洋渔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以及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编制闽江、晋江、九龙江、赛江、木兰溪入海河口的整治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予以公布。

江河入海河口的整治规划涉及海域的,应当符合海洋功能区划和海洋环境保护规划。

第十五条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一级、二级、三级河道采砂规划,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四级、五级河道采砂规划。经征求同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海事管理机构意见后,一级河道采砂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二级至五级河道采砂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六条 编制和修改城乡规划,应当注重规划区内原有河道规划的保护,发挥河道在防洪排涝、涵养水源、美化环境、保护生态等方面的功能。

航道港口、水力发电、水产增养殖、湿地保护、城乡规划等相关规划在编制过程中,规划的组织编制部门应当征求同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三章 保护范围划定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河道分级管理权限,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城乡规划、林业、海洋渔业主管部门划定河道、江河入海河口以及水库库区、湖泊的管理范围,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布并设立标志。涉及海域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涉及林地的,应当征求同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八条 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堤防背水面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防洪规划确定。

江河入海河口管理范围,其宽度为依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历史最高潮水位所确定的水面宽度的一倍至二倍。

水库库区、湖泊的管理范围为水库库区和湖泊的水域、蓄滞洪区、环库(湖)大堤及护堤地。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水利、国土资源、城乡规划、交通运输、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河流生态空间管制的需要以及省人民政府规定的界限标准,在河道岸线外侧划定河岸生态地保护范围,并予以公布。

河岸生态地由前款规定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河道堤防的重要程度、堤基状况等,可以在河道管理范围的相连地域划定堤防安全保护区,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布并设立标志。

第四章 河道整治维护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河道整治规划编制分期实施方案,并制定治理计划,明确治理项目的名称、内容、实施主体、期限和资金筹措等,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河道整治不得任意截弯取直,不得擅自填堵、缩窄、硬化河道。在冲刷河段实施河道或者航道整治时,疏浚的河砂应当在河道内指定的位置填埋,不得上岸或者外运。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入海河口综合治理和生态保护,保障河口行洪、纳潮、容沙通畅,保护河口生态环境。在入海河口围海造地,应当符合入海河口整治规划。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分级管理权限,根据河道治理计划,编制河道清淤疏浚和保洁工作方案,明确河道清淤疏浚和保洁工作的实施主体及其具体职责,并加强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因堤防建设、河道治理、岸线调整等新增的可利用土地,应当优先用于河道设施建设及保护管理。新增可利用土地的收益重点用于河道设施建设及保护管理。

第二十四条 城乡建设不得擅自调整河道水系,或者填堵、缩减原有河道沟汊、湖塘;确需调整或者填堵、缩减的,应当进行科学论证,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城乡规划、海洋渔业等部门审查同意,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五条 城乡建设不得占用河道滩地。对于已经长期居住在滩区的居民,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外迁,暂时难以外迁的,应当编制滩区居民度汛预案,保障滩区防洪安全。

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沙洲,尚未开发的,不得开发;已经批准开发的,不得扩大开发规模,并按照有关规划的要求进行整治。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河道管理单位应当加强河道堤防及附属设施定期检查、观测,对达不到设计安全要求的,应当采取措施,限期除险加固。

第二十七条 堤顶、堤上水闸及其护堤地确需兼做公路的,应当进行科学论证,符合堤防和道路技术标准,并经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堤顶、堤上水闸及其护堤地公路的管理和维护办法,明确安全防护措施,以及养护责任主体和经费。

第二十八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拦水、蓄水工程应当按照调度方案运行,保证河道合理生态流量,保护河道生态环境。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一)流放影响行洪、航运和水工程安全的竹木和其他漂流物;

(二)侵占河道水域从事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

(三)洗砂、制砂以及弃置、倾倒矿渣、石渣、煤灰、泥土、泥浆、垃圾等废弃物;

(四)侵占河道规划岸线;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禁止从事打井、钻探、爆破、挖筑池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

在河岸生态地保护范围内不得擅自建设与防洪、水文、交通、园林景观、取水、排水、排污管网无关的设施。

第五章 涉河建设

第二十九条 利用河道进行蓄水、引水、供水、航运、水力发电、渔业养殖等涉水、涉河活动,应当符合有关规划和水功能区保护的要求。

第三十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涉水工程,应当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并依法取得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规划同意书。

第三十一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口、排污口、航道整治、河滩公园等涉河建设项目,应当符合防洪要求、河道专业规划和相关技术规范、标准,严格保护河道水域和堤防安全。

修建前款规定的涉河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审核前,将工程建设方案与防洪评价报告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涉河建设项目,应当现场查勘,并进行科学论证。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项目,或者直接影响公众财产、环境权益的项目,应当举行听证会,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涉河建设项目施工期间,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现场监督检查,建设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三条 涉河建设项目占用、损坏水利工程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修复、加固或者修建其他等效替代工程;对水利工程设施造成的其他损失或者增加的运行、养护、管理等成本,应当支付相应的补偿费。因工程建设确需迁建、扩建、改建、拆除原有水利工程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承担所需费用和损失补偿。

涉河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的,应当建设替代水域工程或者采取功能补救措施;无法建设替代水域工程或者采取功能补救措施的,应当支付相应的补偿费。

等效替代工程或者其他功能补救措施,应当不低于原功能、原规模、原标准,并与涉河建设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涉河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水利工程设施和水域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临时占用期限届满,临时占用人应当及时恢复水利工程设施和水域原状。

涉河建设项目占用水利工程设施和水域的补偿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四条 修建桥梁、码头等涉河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批准的河道岸线规划所确定的河宽进行,不得缩窄行洪河道,不得产生新的行洪卡口。禁止在河道内顺河修建桥梁。

跨越河道的桥梁、栈桥的梁底应当高于设计洪水位或者历史最高洪水位,并按照防洪和航运的要求,留有必需的净空尺度,其支墩纵轴线应同所在河段河道主流方向一致,且支墩不应布置在堤身设计断面以内。

跨越堤防的涉河建设项目,与堤顶的净空高度,应当满足规划设计堤防高度条件下防汛抢险、管理维修、堤防交通等方面的要求。

第三十五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建设活动,不得妨碍防洪度汛安全,并加强水生态环境保护。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前将施工方案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备案;对因施工需要临时筑坝围堰、开挖堤坝、管道穿越堤坝、修建阻水便道便桥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涉及国家重要水生生物资源保护区的,应当依法编制水生生物资源养护和修复方案,报海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现场设立公示牌,载明工程名称、施工及监理单位、开工及计划竣工时间、举报电话等。

施工单位应当编制施工度汛方案,并承担施工范围内河道的防汛安全责任。因施工需要建设的相关设施,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结束后或者使用期限届满前予以拆除,恢复河道原状。

因工程建设活动对河道工程及其配套设施造成损害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完成修复工作;造成河道淤积的,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完成清淤工作。

第三十六条 行政区域以河道为边界的,在河道两岸外侧及上下游一定范围内,或者在跨行政区域的河道内,未经有关各方达成协议并经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单方面设置拦网,修建取水、引水、蓄水、排水、阻水、排污、排渣工程以及河道治理工程;不得单方面申报桥梁、码头等涉河建设项目。

前款所称河道两岸外侧一定范围,省际边界河道为十公里,设区的市际边界河道为三公里,县际边界河道为一公里。

第六章 河道采砂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河道采砂规划,会同国土资源和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制定采砂计划,明确下河道采砂可采区、可采期、作业方式、作业工具以及采砂控制总量等事项,并于每年十二月上旬公告;禁采区、禁采期应当设立明显标志,并采用技术手段监测禁采区、可采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有两个以上申请人提出河道采砂申请的,应当通过招标等公平竞争的方式作出许可决定。河道采砂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三十八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向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河道采砂许可证,并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的开采地点、期限、范围、采砂控制总量、作业方式、作业工具及其数量进行采砂,并及时清除砂石弃碴,不得在禁采区、禁采期从事河道采砂活动。

从事河道采砂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采砂作业场所设立公示牌,载明采砂范围、数量、期限、作业方式、作业时间以及许可证号等,并设置警示标志。

从事河道采砂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要求进行采砂作业,加强生产安全管理,服从防洪调度,保证行洪安全。河道采砂作业不得危害水工程安全和航运安全。

第三十九条 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协调水利、公安、国土资源、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综合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活动,加强采砂运砂船舶、车辆的规范管理,维护正常开采秩序。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任意截弯取直,擅自填堵、缩窄、硬化河道;

(二)疏浚的河砂未在指定的位置填埋、上岸或者外运;

(三)擅自调整河道水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占用河道滩地进行城乡建设;

(二)开发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沙洲,或者扩大已经批准的沙洲开发规模;

(三)擅自在堤顶、堤上水闸及其护堤地修建公路;

(四)在河道内顺河修建桥梁。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禁止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从事打井、钻探、爆破、挖筑池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擅自修建取水、引水、蓄水、排水、阻水、排污、排渣工程以及河道治理工程,擅自设置拦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未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没收作业设施设备。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的要求采砂或者未及时清除砂石弃碴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禁采区、禁采期采砂的,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罚,并依法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从事河道采砂的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规定设立公示牌或者警示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未按照要求从事河道采砂作业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以及履行河道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实施行政许可;

(二)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

(三)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行为。

第四十七条本条例未规定处罚的其他违法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相关部门管理的城市内河,由相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实施管理,并做好与主河道管理的衔接。第四十九条本条例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五篇:节约用水保护河道倡议书

节约用水,保护河道

尊敬的老师,亲爱的同学们: 大家下午好!

春回大地,万物峥嵘。但是若没有水的滋润,这盎然的生机又将如何? 水是生命之源,是人们赖以生存的资源之一。长期以来,人们普遍认为水是“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资源。事实上,我国人均淡水资源为世界人均水平的四分之一,是全球13个人均水资源最贫乏的国家之一。全国有400多个城市供水不足,上千万人饮水困难。每年因缺水而造成的经济损失达100多亿,因水污染而造成的经济损失更达400多亿元。节约用水,保护河道,势在必行。

水是如此的珍贵,然而在日常生活中,水资源污染、浪费的现象的现象比比皆是:河流里漂浮的垃圾;教学楼和公寓里未关紧的水龙头;用过量水洗车;绿化用水长时间打开;人为破坏供水设施或不及时更换已损坏的供水设施等等。不是我们不会去节约,而是主要是意识不够,没有养成节约用水的观念和习惯。在建设节约型社会、倡导“低碳生活”理念的今天,我有希望大家树立强烈的忧患意识,能从日常生活、消费细节做起,减少资源消耗以及碳排放量等方面贡献自己的力量。

有水当思无水之苦,如若不然,那地球上的最后一滴水将是人类的眼泪。

节约用水、节约用电,不仅仅是一句口号,应该从身边做起。大而言之,为了保护及合理利用国家有限的水资源;小而言之,为了维护学校和我们自己的利益。希望每一位师生员工以主人翁的态度,倍加珍惜稀缺的资源,节约每一滴水、保护没一条河流,使节约意识、保护行为蔚然成风: 在此,校团委、校学生会号召全校师生员工积极行动起来,广泛深入节约用水,保护河道活动,作出我们应有的贡献!

1、争做先行者,增强节约保护意识。要自觉树立节约用水,保护河道理念;自觉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养成良好生态道德。

2、争做实践者,投身河流保护行动。优秀党员和团员要充分发挥表率作用,节约用水,积极加入河道沿岸垃圾清理、植绿护绿、生态监护等志愿服务活动。

3、争做守护者,承担节约保护职责。努力劝阻沿河乱扔垃圾、乱排污水等污染河流生态环境的不文明行为,一起向各种破坏环境的行为宣战,保护我们的美丽家园,保护我们的生存环境。

办公室 陈燕燕 2013年3月23日

保护河道标语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