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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务机构改革中县级公安机关如何加强纪检监察工作5篇
编辑:沉香触手 识别码:17-918094 8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2-20 17:57:45 来源:网络

第一篇:警务机构改革中县级公安机关如何加强纪检监察工作

近年来,县级公安纪检监察机关严格按照“政治坚强、公正清廉、纪律严明、业务精通、作风优良”的要求,切实加强自身建设,广大纪检监察干部严于律已,严格执纪,任劳任怨,为基层公安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做了大量艰苦扎实的工作,作出了一定贡献,为当地经济社会快速发展营造了一定的和谐环境和空间。但是,由于受一些主客观原因的影响,也

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表现为在个别纪检监察干部自身综合素质不高、深入实际调查研究不够、对民警预防教育不落实、监督不到位、执纪不严,致使少数民警违纪违法行为屡屡发生,极大地影响了公安队伍的整体形象。因此,在目前县级公安内部体制改革加快进行的新形势下,如何加强和改进纪检监察部门的自身建设,提高纪检监察干部的整体素质和执纪水平,充分发挥纪检监察部门的职能作用,已成为各级公安特别是县级公安部门纪检监察机关的当务之急。

一、基本情况

我局纪检监察部门现有民警三人,设纪委书记一名,副书记一名,纪检专干一名,平均年龄48岁,其中,大专文化二人,高中文化一人。在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和同级党委的双重领导下,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和中纪委第七次全会、全国公安机关“三基一化”工作会议精神,坚持反腐倡廉战略方针,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为重点,以大力推进领导干部作风为着力点,积极开展廉政教育,大力加强执纪监督,着力整治突出问题,严肃查处民警违法违纪案件,有力地促进了公安队伍建设。特别是今年元月以来,局纪委共受理纪检信访举报26起,其中,查结23起,查结率达88%。查处涉案民警6人,其中,行政警告2人,实行诫免谈话、亮黄牌警告2人,全局通报批评2人。去年来配合有关部门完成财务审计16个,审计金额110万元,收缴违纪资金0.5万元,有效地净化了公安队伍建设,提升了公安形象,为地方经济发展的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二、执纪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预防机制虚多实少,削弱了保护作用

不可否认,我局近年来在构建预防民警违法违纪机制方面确实做了大量的工作,如每年都要举办封闭式教育培训班、组织民警学习有关领导讲话、观看警示教育片、写学习心得体会、个人剖析材料等,可以说在务虚方面,场面和形势都已比较到位,并逐步形成了一个固定的模式,但在务实方面,却存在不足,主要表现为,一是对基层单位虽建立了财务监督机制,但实施中打了折扣,乱收罚款,乱开支、收入不入帐未能有效制止,导致违纪现象时有发生。二是对执法部门的所队领导未能建立有效的权力监督机制,滥用权力现象屡禁不止。少数民警以“管理者”自居,唯我独尊,满身霸气,耍特权、抖威风,违法乱纪。三是对全体民警未能建立有效的末位淘汰机制。现行考核办法虽考核到了单位,也有对单位领导考核的条条框框,惩处的措施,但实际操作中并没有责任追究,民警之间缺乏竞争机制。显然,上述问题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纪检监察部门对民警的有效保护。

2、监督管理严重滞后,软化了保障功能

基层公安机关担负着几乎全部的接处警、执法办案和群众工作,公安队伍中群众反映投诉问题和违纪违规现象的“发源地”在基层,故基层纪检监察部门工作的对象主要是基层民警。由于监督对象具有特殊性、广泛性、群体性,导致一些内部职能监督部门对民警的日常管理严重滞后。发现问题不警觉、不报告、不制止,碍于情面,搞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最后导致事态严重,严重影响公安队伍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从而丧失了纪检部门对公安形象特有的保障功能。如我局个别中层骨干就是因为平时一些不良行为无人监督,导致发生严重的违法乱纪行为,本人不但因此受到严厉处分,而且给单位带来了严重的负面影响。

3、违纪处理浅偿则止,阻碍了职能发挥

由于多种主客观原因,从本单位利益出发或奉行好人主义,特别是近几年来省市县公安机关实行综合考评,怕考评扣分排名在后,往往对纪检部门查出的少数违纪违规的民警,从轻处理,息事宁人。如此这般,使纪检部门的职能作用大大减小,其权威性大打折扣。

三、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

1、管理体制存在缺陷

目前基层公安纪检监察部门均实行本级党委与上级纪检部门的双重领导,这种管理体制虽有利于信息资源共享和监督成本的降低,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形势的变化,这种管理体制越来越显现局限性,主要表现为,一是对同级党委及其领导无法实施有效监督。二是对其他党员干部或民警能否实施有效监督,主要取决于同级党委的态度。从而纪检监察部门的权威性不能有效发挥.三是认识上的误区,使纪检监察人员工作积极性不能有效发挥。认为纪检工作反正是党委一元化领导,搞好搞坏是党委的事,只要把一些务虚的工作搞好就行了,对一些务实的

第二篇:福建省公安机关警务公开工作规范

福建省公安机关警务公开工作规范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增强公安工作的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切实加强人民群众对公安工作的有效监督,促进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推动和谐警民关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公安部政务公开工作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公安机关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警务公开,是指公安机关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通过一定的途径和形式,向社会或公安机关内部公开警务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

警务公开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并接受社会各界和民警的监督。

第四条

警务公开工作应当按照“谁制作、谁保存、谁审查、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警务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确保信息公开安全。

第五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建立健全警务公开协调机制,警务公开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与有关行政机关协作开展信息的比对、确认,保证与其他行政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第二章

警务公开的内容 第六条

警务公开的内容包括向社会公开的警务信息和向公安机关内部公开的警务信息。

第七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主动向社会公开的警务信息:

(一)本单位机构设置及职能、领导成员、办公地址、办公时间、邮政编码、办公电话、传真号码等;

(二)办事窗口的办公地址、办公时间、工作人员、监督和举报电话;

(三)与本单位职责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执法规范性文件;

(四)行政、刑事案件管辖范围,受理、立案标准和办理流程;

(五)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六)行政许可、行政审批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申请行政许可的途径、方式、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格式文本以及办理结果;

(七)报警、查询的途径和方法;

(八)重大警务工作部署、警务工作制度、警务工作纪律以及服务承诺、便民利民措施;

(九)本地区社会治安动态;

(十)对公众安全感有较大影响或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案件和事故侦破、处理情况;

(十一)与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突发公共安全事件及应急处置情况;

(十二)需要以公安机关名义说明或澄清的事项;

(十三)其他应当主动公开的事项。

第八条

省公安厅、设区市公安局除公开本规范第七条规定的警务信息外,还应当向社会公开以下警务信息:

(一)代表省、市政府与港、澳、台等地区签署的关于加强警务执法合作的文件及重要外事活动情况;

(二)由省公安厅、市公安局发布的通缉令等。第九条

除本规范第七条规定的内容外,各级公安机关业务部门还应根据各自工作内容和特点,及时向社会公开警种的相关警务信息。其中:

(一)治安(户政)部门应重点公开户籍、人口、特种行业、公共场所、危险物品等方面的治安行政管理政策以及重大案(事)件的处置、办理情况;

(二)刑侦部门应重点公开重大犯罪案件的侦破情况,当前犯罪活动的主要规律、特点及防范措施;

(三)交警部门应重点公开机动车、驾驶证管理方面的政策以及交通违法行为处理、交通事故处理、交通管制等方面的信息;

(四)边防部门应重点公开边防管理方面的政策,群众前往边境管理区、办理边防管理证件的须知事项以及海上治安信息;

(五)消防部门应重点公开公众消防安全须知事项,消防行政处罚、监督抽查、火灾事故调查和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方面的信息;

(六)出入境部门应重点公开出入境管理政策以及公民办理出入境证照的有关信息;

(七)监管部门应重点公开羁押人员伙食费标准、加餐代购物品收费标准和取保候审、保外就医、暂予监外执行、假释、会见(探视)、请假、通信、治病等方面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

下列警务信息不应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警务工作秘密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

(四)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漏的;

(五)正在调查、讨论、审议、处理过程中的,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威胁个人生命安全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第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可向公安机关申请获取相关警务信息。依申请可以公开下列警务信息:

(一)申请公开的警务信息中虽含有不应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可公开相应内容;

(二)第十条第(二)项所列的警务信息中,权利人或相关当事人同意公开的,或公开后的公共利益超过可能造成的损害的,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公开的;

(三)第十条第(三)、(四)、(五)、(六)项所列的警务信息,如果公开后具有明显的公共利益并且不会造成实质性损害的。

第十二条 依申请公开的警务信息由各级公安机关办公室(指挥中心)统一受理,并按申请内容交有关部门办理。承办部门应按照《福建省公安厅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法》,提出具体的答复意见。

第十三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向内部公开以下警务信息:

(一)公安机关干部人事政策及可公开的执行情况;

(二)公安机关固定资产购置、使用及管理情况,建设工程招投标和政府采购情况;

(三)经费预算及具体财务收支情况,但属于保密经费的除外;

(四)涉及民警切身利益重大事项的决策;

(五)其他应在内部公开的事项。

第三章

警务公开的形式

第十四条

各级公安机关向社会公开警务信息的基本形式有:

(一)公安机关门户网站;

(二)新闻发布会;

(三)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

(四)声讯电台、手机短信;

(五)公告、通告;

(六)设置警务信息查阅点、警务公开栏、公告宣传栏,制作警务公开手册、服务指南、宣传单、标语、横幅及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

以上形式可并行采用。已公开的信息或事项如需进行变更、撤销或终止的,应由原公开机关在原公开范围内及时公布并作出说明。

第十五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根据本单位的特点和条件,确定本单位警务公开的必要形式,其中:

(一)省、市、县三级公安机关及其业务部门的警务信息必须通过公安机关门户网站的形式予以公布;

(二)基层单位的警务信息必须通过设置咨询服务台、警务公开栏、公告宣传栏等形式公布。第十六条

各级公安机关还应通过定期召开警情通报会、特邀监督员座谈会等形式,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邀监督员和广大群众及时通报社会治安动态、重大案(事)件处理情况、便民利民措施等。

第十七条

各级公安机关对内公开警务信息的基本形式有:

(一)公安机关内部网络系统;

(二)定期召开会议;

(三)张贴公告、发文公布;

(四)其他适当的方式。

以上形式可并行采用。其中,本条第一款第(一)项为公安机关对内公开警务信息的必要形式。

第四章

警务公开的程序

第十八条

应当主动公开的警务信息,按照以下程序予以公开:

(一)审定。省公安厅及其业务部门制发的各类文件,依照《福建省公安厅公文类政府信息公开审核办法》执行。市、县级公安机关制发的文件,参照该《办法》执行。应当公开的其他警务信息,按照保密规定,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决定是否公开;属于重大事项、本单位难以作出决定或者上级文件有规定的,报上级公安机关审定。

(二)发布。通过公安门户网站或新闻发布会公开的,由各业务部门提交所属公安机关办公室(指挥中心)统一发布;通过其他方式公开的,由各业务部门内设综合科室统一发布;本单位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三)时限。本单位制作、产生的信息,从警务信息生成之日起不得超过20日公开;非本单位制作、产生的应当予以公开的信息,应在有权部门做出公开决定后10日内公布。

第十九条

依申请公开警务信息的程序,省公安厅及其业务部门依照《福建省公安厅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法》执行,市、县级公安机关参照该《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范性文件对警务信息公开程序和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

职责分工

第二十一条

纪检监察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定本单位警务公开工作的具体办法;

(二)组织对本单位警务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考核和评议,落实责任追究;

(三)聘请特邀监督员,设置监督电话、投诉信箱等警务公开举报器材,畅通监督渠道;

(四)受理涉及警务公开工作的投诉、举报、控告等事项。

第二十二条

办公室(指挥中心)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编制本单位警务公开工作制度、警务信息公开指南、目录手册和警务公开工作报告;

(二)对本单位拟公开的警务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三)汇总本单位主动公开的警务信息;

(四)受理、组织办理和答复对本单位警务信息公开的申请。

第二十三条

法制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收集整理法律法规、执法规范性文件以及行政许可、审批等信息资料;

(二)承办因本单位警务公开工作引发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第二十四条

政工、督察、装财、信通等部门根据工作职责,配合做好警务公开的宣传推广、监督检查、后勤保障以及网络维护等工作。

第二十五条

其他业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收集整理本部门警务公开资料,编制本部门警务信息公开目录;

(二)按规定对警务信息是否公开进行审定或送交有权部门审定;

(三)协助纪检监察、办公室等部门做好警务公开的监督、检查、考评以及警务信息的日常更新、维护等工作。

第二十六条

各级公安机关内设各部门应加强协作配合,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警务公开工作。

第六章

第二十七条

本规范所称指挥中心,是指未设办公室等综合部门的县级公安机关指挥中心。

第二十八条

本规范所称基层单位,是指各级公安机关基层科、所、队和边防工作站。

第二十九条

警务公开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单位预算。

第三十条

本规范由省公安厅纪委监察室负责解释。

第三篇:对县级公安机关机构改革的几点浅见

县级公安机关是维护地方社会政治稳定和治安大局平稳的直接责任主体,其主要功能应定位为实战单位,而现在大部分县级公安局均显现出机关化倾向比较突出的情况,内设机构繁多,部门分工过细,警种职能单一,在运行中暴露出头重脚轻,部门之间职能交叉,各自为政,多头管理,推诿扯皮,效率不高,机构臃肿等一系列问题,现有机构设置离现代警务运行机制的要求存在着较大差距,必须深化改革,精简机构,提高效能,才能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笔者试图从目前县级公安机关机构设置及运行中存在的问题、机构改革中遇到的主要困难以及在机构改革中应把握的问题等三个方面谈几点浅显看法。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机构设置不够合理

县级公安机关一直遵循“上下对口”的惯例来设置内设机构及专业大队,普遍设立办公室(指挥中心)、政工、装财、警务督察、法制、宣传、出入境管理、信息通讯、控申、户政、纪委、监察、审计等10余个科室和国保、经侦、治安、巡特警、刑侦、网监、交警等诸多专业警种,内设科室及专业警种占单位机构总数的近一半甚至一半以上,警力也占到总警力的一半以上。因为内设机构设置过多,造成指挥人员多,机关人员多,使本来就有限的警力资源受到削弱。加之实战部门的机关化倾向明显,严重制约县级公安机关职能作用的发挥。

(二)警务运行不够科学

目前,县级公安机关综合部门业务繁杂、实战部门职能弱化、基层派出所疲于应付的现象普遍存在。综合部门主要职能是协调各职能部门关系,深入一线进行调研,为实战部门提供服务和保障,为领导决策提供参考依据。但由于各种会议、考核评比等名目繁多,综合部门业务比较繁杂,忙于应付的现象比较突出,同时还经常抽调参加各项统一行动、夜晚巡逻等,很少有时间与精力深入基层搞调研。结果是内设机构履行职责情况一般,机关民警虽然很忙,但真正为基层服务却不够,能经常到基层指导工作的少之又少。刑侦、经侦、治安等实战部门工作重点本应在打击违法犯罪、加强治安防范上,但实际工作中,由于受到各类临时性突击工作任务过多过频的影响,很难集中精力履行主要职能。派出所警力应付面上治安案件、中心工作已很吃力,又不得不从事大量的非警务活动,基本上无暇顾及社会面的动态防控。

(三)多数民警不愿到基层派出所工作

当前基层派出所执法环境较差、工作任务繁重、思想压力大、待遇不高、不容易出成绩等多种因素,致使多数民警不愿到派出所工作。据了解,仅有20%左右的民警认为自己的理想岗位是“派出所”,70%左右的民警希望到业务警种工作。当前,社会治安形势较为严峻,公安保卫工作任务十分繁重,基层派出所更是承受着“千线一针”的压力。据不完全统计,目前派出所的工作仅大项就达一、二十项,分解为小项指标则达近百个,还不包括各种专项行动、重点整治等临时性指标任务。大量的非警务活动,大量交叉重叠的法律文书、统计报表、资料台账,大量不讲实效的会议、文件、考核评比检查活动,让派出所民警难以重负,苦不堪言。

二、推进机构改革遇到的主要困难

(一)缺乏改革的勇气

既然是伤筋动骨的改革,就必然会有阵痛。改革涉及到方方面面:减机构,中层领导有想法;减机关人员数量,民警有想法;改革在一定意义上是得罪人的事,组织改革的领导者有想法。在改革的过程中遇到的问题随处可见,比如,机构整合后如何保障民警的职级待遇,如何确保改革中队伍的稳定,如何解决因机构改革、职级减少而带来的人员调整等等。改革就是摸着石头过河,无现成的模式可套,无现成的经验借鉴,所以有的地方在推行机构改革中放不下思想包袱,下不了决心,缺乏改革的勇气。

(二)缺乏改革的动力

个别地方和领导干部认为,现行的机构设置和运行模式是经过公安工作的长期实践形成和固定下来的,能够满足目前社会治安形势的需要,认为改革是“瞎折腾”,缺乏改革的动力。之所以动力不足,是由于缺乏改革创新意识,墨守成规,没能把握住现实社会的治安特点,没能把握住人民群众的治安需求,没能把握住公安工作的发展规律,不能把公安工作放在社会进步、时代发展、群众需要的大前提、大环境下来超前谋划。当今时代,社会经济的发展已经完全改变了传统的社会形态,社会流动性成为这一时代的主要特点,传统治安手段已不能适应动态社会的治安要求;人民群众已从过去对吃穿住等生理需求的关注,逐渐转变为对安全需求的极大关注,主要表现在:政治安全需求、公共安全需求、生命财产安全需求等等;新形势新任务要求警务理念由被动打击型向主动防范型转变、机构设置由分散型向集约型转变、工作重心由机关向基层基础转变、内部管理由粗放模糊向科学公正转变。

(三)缺乏改革的办法

部分县级公安机关缺乏对机构改革工作的深入研究和理性思

考,缺乏对当地公安工作和队伍现状的全面了解,面对改革中遇到的问题和矛盾,束手无策,拿不出解决的办法。有的对上级精神吃得不透,对改革的方向和重点把握不准,一味地纠缠于机构升格、人员职级待遇等方面,过多地强调外部环境、政策倾斜、客观制约因素,内部挖潜不够,结合实际不够,存在重机构、轻机制的现象。由于在规范机构设置上办法不多,推进缓慢,在机制的建立上更是无从着力。

三、推进机构改革中应把握的问题

公安部出台《关于县级公安机关机构设置的指导意见》,主要基于以下两个方面的原因:第一,实现县级公安机关警力作用的最大化和县级公安机关职能作用发挥的最优化,是社会发展进步对新时期新阶段公安机关的必然要求;第二,实现最大化、最优化,必须解决机构设置由分散型向集约型转变、杂乱型向规范型转变。在规范机构设置、规范职能任务的基础上建立和完善现代警务运行机制,确保县级公安机关更好更充分地发挥职能作用,这是新时期新阶段公安工作向前发展的必由之路。因此,我们在推进机构改革的实践中,要注意把握好两个方面的问题。

(一)要发挥好三个方面的积极性

一是发挥好县级公安机关的积极性。县级公安机关对本地的社会治安情况、公安队伍情况最熟悉,对原有的警务运行机制的弊端最清楚,对改革的着力点最明白。县级公安机关对于改革的认识程度、重视程度和实践能力,直接关系到改革的成败得失。在推进机构改革中,要特别注意保护和充分发挥县级公安机关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要充分尊重县级公安机关的意见,相信县级公安机关能够通过自身的努力走出一条正确的改革路子。县级公安机关也要承担起具体组织实施改革者的重任,着眼于大局,着眼于长远,着眼于更好地推动公安工作,认真谋划、强力推动本单位的机构改革工作。

二是发挥好党委、政府领导的积极性。公安机关进行机构改革,建立现代警务运行机制,是顺应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是顺应公安工作发展的必然规律,是确保公安机关充分发挥维护一方平安、发展一方经济、构建一方和谐职能作用的必然趋势。然而,推进县级公安机关机构改革,不能只是公安机关的事,不能只是公安机关内部的调整与改革,而是保证一个地方社会发展、进步的重要方面,应该纳入党委、政府的决策框架,党委、政府也应当成为推进县级公安机关机构改革,建立现代警务运行机制的领导者、指挥者、保障者。县级公安机关要把开展机构改革的目标和意义向党委、政府汇报清楚,最大限度地争取领导。争取党委、政府的领导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争取党委、政府领导决策指挥县级公安机关机构改革;第二,争取在机构编制问题上给予支持;第三,争取在统一机构规格上给予支持。

三是发挥好上级公安机关的积极性。上级公安机关是改革工作的指导者,要加强调查研究,尽力帮助下级公安机关及时化解改革中的矛盾和问题。上级公安机关不能借口机构设置上下对应对口,而干涉县级公安机关在规定范围内的选设机构设置。

(二)要注重搞好三个结合 一是贯彻公安部《关于县级公安机关机构设置的指导意见》与当地实际相结合。公安部《指导意见》是在深入调研论证基础上出台的,是指导县级公安机关机构设置的纲领性文件。但《指导意见》是针对全国公安机关而言的,而全国的情况千差万别,各地公安工作发展水平也很不平衡。因此,在具体执行《指导意见》时,要坚持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对于《指导意见》中有明确规定的,要按规定不折不扣地执行;对于规定不明确的,要根据实际情况,灵活执行。但是,无论机构如何设置,人员如何整合,公安机关所承担的法定职责不能改变。

二是机构改革与机制创新相结合。规范机构设置只是警务运行机制改革的一个重要方面,并不是改革的终极目标。建立良好的机制、发挥最佳的效能,才是县级公安机关机构改革的目的所在。在推进机构改革中,要坚持机构改革与机制创新并重,坚决纠正那种只重机构设置而轻机制建立的情况。既要按照公安部、省厅和市局要求完成机构改革的任务,又要在建立和完善科学的现代警务运行机制上下功夫,使各项警务运行机制在推进公安工作发展的具体实践中真正发挥作用。

三是全面推进与典型引路相结合。今年,要在全省县级公安机关全面推进机构改革。为了在全面实施改革中创造典型经验和提供有益借鉴,各地都要认真选择好试点单位,及时总结试点单位改革中的成功经验和存在不足,同时注意发现、培育、推广新的典型和好的经验,发挥典型的示范、引导和带动作用,推动县级公安机关机构改革工作全面、深入、健康地开展。

第四篇:基层公安机关机构改革的设想

基层公安机关机构改革的设想

引言

警察,作为一种历史现象,既非天造地设的自然之物,也不是人类与生俱有的现象,而是人类进入阶级社会后,随着国家的形成和发展而逐步产生的社会政治现象。而我国现代人民警察机构的建立,从新中国成立算起已有近60年的历史。1949年10月15日到11月1日,我国召开了全国公安高级干部会议,也就是第一次全国公安会议,着重研究了全国公安机关的组织机构的问题,明确国家设公安部,省、自治区设公安厅,市设公安局,地区设公安处,县设公安局,城镇、农村设公安派出所。这是随着新生人民政权的建立、巩固,而建立起来的警察机构设置,这个设置沿用至今也没有改变。

每一个事物都是不断发展的,而我国公安机构设置50余年的时间却变化不大,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社会治安问题越来越复杂,刑事犯罪的动态化、组织化、职业化和智能化趋势明显;特别是各种利益格局的快速调整,社会结构、经济结构、产业结构的不断变革,使公安机关维护稳定的内涵和外延不断拓宽,压力和挑战增大,而旧的公安机构设置显然无法适应新的社会形式。集中表现在基层公安机构设置的越来越多的弊端。何谓基层?基层就是指公安机关打击敌人、保护人民、惩治犯罪、服务群众的最基本的战斗实体。在公安机关,基层是维护稳定的第一道防线、服务群众的第一级平台。公安队伍建设的重点在基层,队伍素质、执法水平、警民关系也主要体现在基层。如何对现有的公安机关基层机构进行改革,有效提升公安机关的警务效能,切实履行新时期新阶段承担的三大政治和社会责任,是当前迫切需要研究解决的重大课题。

关键词: 基层公安; 改革; 设想

要谈基层公安机关机构改革的设想,首先要弄清现有公安基层机构的所存在的弊端,现有公安基层机构的所存在的弊端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分工不清,职责不明,非警务活动过多。

拿公安派出所来说,既要管理户籍,又要抓治安防范,还要打击犯罪,治安刑事一把抓,既没相应的技术手段,也没相应的法律手续,办理一个刑事案子层层审批就要派出所、刑警队、分局来回跑,这还不说,各类警卫、会议连续不断,甚至还要参加维持交通秩序、消除消防隐患、协助文化、工商、税务等等一系列本不适合派出的活动。可以说现在各方面都把派出所看成是一个万能机构。非警务活动已经严重降低了警务效能,九十年代以来,公安机关进行了一系列正规化建设,警察的职能由管理型逐渐向服务型转变,这无疑体现了社会的进步,但公安机关向社会公开作出了有警必接、有难必帮、有险必救、有求必应的承诺,为整个警队戴上了“有困难找警察”高帽。警察主要是为了提高公安机关打击现行违法犯罪活动、处置各类突发事件的快速反应能力,更好地打击犯罪、维护治安。日前社会治安形势日趋严峻,公安警力普遍不足,许多刑事案件因为警力不足影响侦破。

二、警力不足,特别是会工作,能工作的警力严重不足。

中国的警力万分比比较低,只占全国总人口的万分之十三,发达国家都在万分之二十几、五十几。而就是这万分之十三的民警中,会工作、能工作的民警又能占多大比例呢?而这些能工作会工作的民警又是分配在哪个部门呢?拿刑警中队来说,一个中队如果有15人的话,去掉中队长、教导员、副中队长也就10来人,这10来人里还有1到2名女同志,剩下的七八个人里又有1到2名老同志,这样算来剩下的五六名民警中难免有身体不好的,或者业务能力不强的,或者不想干工作的,除去这些真正战斗在一线的民警有几个?随着近几年警校学生分配数量越来越少,部队转业干部越来越多,公安民警的年龄结构会继续变的更加不协调。面对本来就不富裕的警力,一面说要学习与工作两不误,一面要民警停下手中的活参加集中学习;一面在开展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教育。在学习和工作当中这该让民警如何协调呢?

三、警务保障不力。

从警务保障看,首先是武器装备的问题,202_年之前基层民警基本处于赤手空拳加肉盾的原始状态,我在某派出所工作期间就遭遇过拿着板砖守候嫌疑人的闹剧,一些地方的民警没有武器装备,但又要履行职责,面对警情和犯罪份子,无奈只好把钢管、木棍放在警车上防身,真是悲哀;再说工作设备和工资福利,一般城市的公安派出所基本上都有了计算机,但在一些经济落后地区,有车没油,民警用自己付费的手机接处警的情况时有发生;很多单位甚至出现破案费用由发案单位先行垫付的尴尬局面;个别地区民警工资至今无法按时到位。而且很多地方嘴里喊着重基层,实际除了加重基层工作负担之外,其他方面都没考虑基层,基层民警工作负担比机关重,工作时间比机关长,工资待遇却比机关少,试问谁还愿到基层去工作?从全国而言,民警医药费用普遍紧张,慰问、抚恤金标准太低。倘若连这些工作必备条件都不能充分满足的话,“从优待警”岂不是一句空话?

我个人认为面对如此多的问题,换汤不换药的改革方式根本无法解决问题,要切实改变公安工作诸多弊端,必须要彻底革新。

首先,打破现有的以派出所为中心打防结合的综合治理机制。派出所这个机构在我国存在了近60年的历史了,要改革就要先去掉派出所这个机构,从新分配现有警力。

将户籍部分收归分局户籍管理科,由分局在下设几个办公地点,只进行人口和户籍管理。现在一个城市的各个区都设有公安分局,每一个分局下设的各派出所由区域界限,比如相邻两个派出所之间的分界线,可能是一条直线,也可能是一条曲线甚至是断断续续的线,有的以一道墙为界,有的以马路中间为界,还有的这个房子归甲派出所,下一个房子归乙派出所,再一个房子又归甲派出所,甚至同一个居民小区也被看不见的线一分为二,别说老百姓弄不明白,就是在基层工作的民警,没个三五年心里也没底。取消按照社区进行的划分,不论你属于那个社区,只要在大的行政区范围内,就可以在任何一个户籍管理点办理业务。这样更方便群众,老百姓再也不会搞不清楚自己属于哪个派出所了,也不会因为办理户籍业务派出所分局来回跑了。

取消社区民警设置,片儿警曾经与刑警一起成为中国公安的代名词,然而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片警虽然也在努力适应社会的发展,几度更名到现在的社区民警,但不得不承认片儿警的作用已经越来越小,以前我国居民普遍居住在街巷或者固定的单位宿舍,人员流动小,左邻右舍的情况每个人都能掌握,片儿警在那时对与公安机关了解辖区重点人口情况,摸排案件线索起了巨大作用,而现在的社区居民流动量大,片儿警完全掌握人口信息很不现实,现在的社区民警的主要工作除了每天编造不同的数据应付上级以外就是和自己所管辖范围内的有油水的单位或者企业吃喝,且多以下社区为名去忙私事。所以取消这个警种势在必行,腾出很大的一部分警力支援街面巡逻和打击犯罪。

还有就是改革现有的巡逻联动机制。派出所取消之后巡警要承担所有的处置警情的任务。街头路面是各种财富展示和进行交易的地方,被称为“潜在的犯罪现场”。西方警界历来将巡逻勤务列为主要职能,美国的一些城市投入巡逻的警力达到总警力的70%。事实证明,“以空间换时间”是科学配置警力、提高用警效率的优选。1994年2月24日公安部发布《城市人民警察巡逻规定》,之后各个城市基本都建立了人民警察巡逻机制,成立了巡警队,并使之与指挥中心,110报警台相联动配套,对警情进行先期处置。

所以首先要改变巡逻方式,变车巡成步巡为主、车巡为辅的巡逻方式,一方面解决了有车没油的问题,另一方面步巡拉近了警察与老百姓的距离,增加了见警率,且减少了巡逻死角,即使是小街小巷也能顾及到。而且现在我国很多大中城市交通状况较差,驾驶巡逻车往往很难第一时间赶到警情现场,而步巡则不存在这一问题。要实行步巡还要解决两点问题:一是警力问题。香港警察实行的是步巡的巡逻制度,但香港城市面积小,警察比例高,增加警察的绝对数量并不现实,警力的配置水平既要适应社会治安形势对警力的需求,又要符合政府财政的支付水平,更多的是受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我国目前900多美元的人均GDP水平,只有发达国家的三、四十分之一,从经济水平上考虑,我国目前不可能大规模地扩充警察队伍。而内地要想也实行步巡就必须把主要警力放到巡警来,改变现有的水桶状警力配置,变为三角状警力配置,近几年公安机关大力推行警力下沉,但却走了弯路,警力下沉的同时,必须实现资源下沉。必须下沉相同甚至更多的基础设施、基本装备、经费,否则基层更会苦不堪言,“没人干事”变成了“人浮于事”;过多的人挤到经费紧张的基层,更会让举步艰难的“战车”陷入无法行进的泥潭。而最后的结果,就是已经下沉的警力势必会重新回到工作环境、生活条件都更好些的机关。所以改革不能治标不治本,如果基层工资福利以及职务晋升方面比机关好,相信会出现机关民警抢着去基层的现象。只有警力充足了,步巡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

二是支援保障问题。警情的处置往往是从群众拨打110开始,我国现有的指挥中心调度能力十分底下,一个电话打到110报警服务台,接警的民警要详细询问时间、地点、发生了什么事,然后按照区域划分转到分局指挥中心,分局指挥中心接听人员会再次询问一遍时间、地点、发生了什么事,然后按照区域划分转到派出所接警电话,派出所的民警会第三次询问时间、地点、发生了什么事,然后再驾驶出警车去警情地点,如果每一个环节都能迅速不拖拉的完成,从老百姓打电话到民警赶到警情地点起码也要20分钟。并且110指挥中心只是机械的派警,而不是按照警情的种类进行合理调配,对明显的非警务报警也没有筛选。而对于派警之后,出警人员遇到的各类无法解决的情况,指挥中心也不能给予很好的支援。所以巡警应由市局统一管理,不进行区域划分,配备完善的通讯系统,增加相互支援,减少中间环节,对巡逻人员和车辆进行编号,巡逻固定区域。成立专门处置调配警情的指挥中心,卸掉原来指挥中心承担的材料编写和信息汇总任务,现在很多地方公安机关都成立了信息研判中心,这些任务可以交给他们。新成立的指挥中心负责调配一切机动力量和资源,包括交警队和防暴队,以应对现场出现的不同情况,而防暴队在没有大型活动的时候也可以分出一部分警力支援街面巡逻。这样就形成了以巡警为中心,以指挥中心为依托的配套警情处置机构。

另外与之配套的是对于巡逻民警的装备问题也要改革,近年来,暴力抗法袭击警察事件频频发生并呈上升趋势,袭警手段不断升级,已经成为不容回避的事实。从侮辱谩骂、围攻阻挠,到暴力抗法、殴打伤害民警,甚至打砸基层公安机关,更有甚者,在警察亮明执法身份后,一些人仍然叫嚣“打的就是警察!”,面对越来越恶劣的执法环境,我们不能指望那飘渺的立法去改变,只有从自身出发。202_年,公安部象基层公安机关配发了单警装备,包括制服性警械的甩棍、液态瓦斯和左轮手枪。但液态瓦斯喷射距离近,且雾化严重,伤人伤己,左轮手枪根本配发不到民警手中。香港的胡椒喷剂射程长达十几米,且成水柱状,是很成功的制服性警械,应该借鉴。发达国家的警察在街面巡逻中的威慑力很大,很大一部分源于制服性警械的合理配备。一个人在攻击警察的时候不会考虑袭警的后果,他首先考虑的是自己和警察谁处于优势地位,面对一个全副武装的警察,很少有人会产生袭击的念头。所以对巡逻警察合理全面的配置制服性警械是必须的,改变以前领导宁肯多点伤亡,也不能在枪支警械方面出问题丢乌纱的错误观念。

第三是加大基层刑警队的科技含量。虽然重证据轻口供喊了很多年,但目前我国刑事证据提取的技术应用水平还很低,目前刑事侦查任务大都落在基层刑警中队身上,但刑事侦查所需要的大量技术和侦查权限却集中在市公安局一级,对于技术的使用又把关很严。既然有了成熟的高科技破案技术就要多应用,而不要拿着当个宝贝,不舍得用。象定位,追踪,鉴定等各项高科技刑侦技术有些设定的使用级别过高,中小型刑事案件无权使用,而有些则设定的使用权限过高,很多分局机构掌握的技术却没有权限使用。在发达国家和地区,刑事侦查的科技含量相当高,很多中小型案件都用上了象DNA鉴定这样的高科技含量的手段。所以应该将刑侦技术下放,将原刑警的技术中队进行扩充,增加专业人员,和先进的技术设备,提高破案的技术含量,同时建立完善的技术应用规章制度,避免技术的滥用。只有办案的科技含量增高了,才能从根本上做到重证据轻口供,杜绝刑讯逼供的发生。不然传统的办案方式很难改变。

总之,基层公安机关机构改革不是某一方面,某一部门的事,而要从全局各个方面都进行相应的变动,建立一套与之相应的机制,只有这样,改革才能进行下去,并不断发展完善。社会发展日新月异,固守旧的思想和制度就要被社会淘汰,改革是唯一的出路,通过改革中国公安必将站到世界警察先进行列。

【参考文献】

苏亦工著:《中国近代警察史》,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2_年版。

第五篇:公安机关基层纪检监察干部

公安机关基层纪检监察干部

要以“五能、五看、五员”提高自身素质

扎实推进“三项建设”工作

“三项建设”是公安部党委在深入总结公安机关“三基”工程建设经验基础上,为推动公安事业长远发展作出的一项重大战略决策。信息化建设、执法规范化建设、和谐警民关系,这“三项建设”是公安部确定的三大战略课题。信息化建设是手段,执法规范化建设是根本,和谐警民关系是落脚点,三者互为条件,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因此公安机关基层纪检监察部门要扎实有序推进“三项建设”适应新世纪新时期新形势下的纪检监察工作,尤其“大纪检”新格局以来,派驻到基层公安机关的纪检监察干部,必须积极与时俱进,不断开拓进取,严格按“四型”公安标准,不断提高服务领导、服务基层、服务群众的素质和能力,那么,公安机关基层纪检监察干部如何提高自身素质?通过认真学习《孙永波同志在第九次厅党委(扩大)会议上的讲话》、“蒋志芳同志在202_年全市政治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精髓,我认为应积极从以下三个方面努力:

一、基层纪检监察干部要以“五能”,在综合素质上与时俱进。一是能做。蒋志芳副市长讲过:“底气就是实力、就是素质和能力”。公安机关基层纪检监察工作要落实,只有能做实际工

作的干部才是一名合格的、称职的公安纪检监察干部;只有能为基层民警解决“三最”问题的人,才会树立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好人、亲人、能人”的纪检监察干部新形象。二是能讲。大量的相关“会议精神、相关要求、相关政策、法律法规要去践行、去操作、去运用,不具备很好认知能力、理解能力、表达能力,在日常公安纪检监察工作中,特别在基层公安纪检监察工作中,会导致政令、警令不畅,会导致执行力的偏差。三是能写。要将好的纪检监察经验做法予以总结,将贯彻执行的情况及时上报,将工作中发现的亮点得以及时上传下达,将很重的教训予以汲取,必须具备将实践提升至理论的基本功底。四是能考。只有能“过五关、斩六将”的公安基层纪检监察干部,才称得上“称职”的纪检干部,才能在市场经济大潮不断变化的多元时代里、竞争日益激烈的环境中脱颖而出,发挥出应有的表帅作用,承担当起纪检监察督察基本工作职责,切实体现“每一名领导、每一名民警干好本职工作的底气与实力”。五是能查。公安纪检监察干部在日常督察、督导检查、办理案件过程中要经得住考验,抵得住诱惑,耐得住清贫,慎言、慎行、慎交友,做一名能查得了的公安基层纪检监察干部,才会受到驻进公安机关党委的信任和广大基层民警、辖区百姓的拥护。

二、基层纪检监察干部应作好“五看”,在修养作风上要赢得认可。首看,是看轻一些。诸如金钱、权力、名誉、地位等,人的一生只端一个碗,拿一双筷,住一套房,再多再好的东西,用不完也是浪费,况且贪念往往如“千里之堤、溃于蚁穴”。二看,要看重一些。诸如亲情、友情、同志情,记住对你有过帮助的人,要常怀一颗感恩之心;忘记曾帮助过别人的事,应有一腔助人的热情,只有摆正自己的心态,把自己日常工作生活自觉纳入“如何当好一名新时期合格的共产党员”和做“如何当好新时期称职的领导干部”、“如何当好一名新时期合格的公安民警”原则中去处理,才会得到尊重、认可,也才能得以发展。三看,要看到一些相关事态。一个单位一个地方能否发展,一个干部能否进步,关键是看这个单位、这个团队在工作中是否以合力与时俱进、是否有协助的团队精神、领导干部是否敬业、是否有责任心、爱心,个人的力量再大,也强不过团队的力量。只有充分发扬团队精神,自觉把个人的个性服从和服务于党性,个人服从和服务于集体,一个单位、一个地方才会出成绩、出人才。四看,要看懂相关环境内容。政治理论、会议精神、业务知识、法律法规等必须听懂、看懂、学懂,并且能应用到基层公安纪检监查工作实际中去,才会有立足公安基层纪检监察工作之本,成功胜任角色;才能成为一名称职的公安纪检监察干部,使其驻进公安机关党委满意、局长满意、上级党委满意,并使其尽快成长,成就一方。五看。要看出一些东西。公安机关纪检监察工作,说到底,也就是为驻进公安机关和公安机关党委服务的,是为公安机关相关公安工作得以顺利完成提供一种有效的纪律保证和组织保证。

为此,基层公安纪检监察干部必须站准自己位臵,明白自己任务,清楚自己责任。

三、基层公安机关纪检监察干部要当好“五员”,在履行使命上有所跨越。一要当好“战斗员”。按照党章规定,纪检监察机关应有“三大任务”,按照《行政监察法》规定,监察机关具有“五大职责”,在全市公安机关反腐倡廉“制度建设年”活动中,每个公安纪检监察干部都应是一名“战斗员”,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构筑坚强的战斗堡垒,为整肃“执法规范化建设”、正规化、职业化公安队伍提供强有力的监督、督促作用。二是当好“指挥员”。围绕服务于驻进“基层公安机关党委”这一主题,突出效能建设,切实当好“指挥员”,坚持造、纠、评三结合,即营造一个风清气正的基层公安队伍工作环境,纠正相关违法违纪行为,考评职能部门是否自觉规范执法行为、行政行为,从而为全局公安工作营造出一个良好的氛围,促进公安工作整体发展。三是当好监督员。纪检监察部门应加强对基层公安机关各项公安工作的督察监督检查和执法督察,确保政令警令畅通,为全局整体服务;切实预防、防范好在执法过程中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为构建和谐社会,和谐警民关系,促进一方经济和谐稳定发展创造条件;进一步正警风、铸警魂、树形象,提高全警执法、执纪、执规水平。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政务公开,让经济建设走上依法、依纪、依规发展的正确轨道;加大反腐防腐力度,健全惩防腐败体系,切实用制度加强监监;不断深化基

层公安机关廉政教育,加强警示教育和谈话教育;加大奖惩力度,“让实干者得得实惠,有为者有位”歌颂廉政者、帮助后进者、鞭鞑空谈者、惩治腐败者,不断提高基层公安机关纪检监察部门党员干部,特别是公安领导干部抵御侵蚀的能力,提高其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四是当好协调员。建立、健全基层公安纪检监察部门与驻进公安机关党委、各科室所队的联系、协调、合作及在内部上传下达机制,实现情况沟通、信息共享、力量整合,为基层公安机关党委做好“千里眼,顺风耳”,进一步促进各项公安工作圆满完成。建立、健全纪检监察机关与党委政府各部门的联系、协调、合作及在内部上传下达机制,实现情况沟通、信息共享、力量整合,为经济建设切实护好航、服好务,促进经济建设健康、持续、快速地发展。五是当好服务员。一是始终把保护全局广大公安民警党员干部健康成长,作为基层公安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职责,切实保护好他们献身基层公安的热情,辩证地看待民警、党员干部工作中出现的失误,充分发挥基层公安纪检监察干部服务基层党委、广大公安民警的主动性、积极性、创造性,集警智、惜警力、合警愿,从而促进公安机关各项公安工作良性发展;二是认真履行纪检监察工作职责,当好服务员,切实与时俱进的做好新形势下的基层公安机关各项纪检监察工作,用行动践行“三项建设”。

警务机构改革中县级公安机关如何加强纪检监察工作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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