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浅谈如何加强农村社会法治化建设
浅谈如何加强农村社会法治化建设
农村社会法治化建设是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的基础。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城镇化、工业化和农业产业化建设步伐不断加快,各种新的社会矛盾层出不穷。一些地方连续发生暴力抗法事件和大规模群体性上访事件,这直接影响到改革开放、经济发展、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同时也反映出部分农民的法律意识淡薄,农村社会各
项事务的法治化建设水平还不高。为了更好地贯彻依法治国方略,充分发挥法制对经济建设的保驾护航作用,大力加强农村法治化建设势在必行。那么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怎样才能适应新的工作要求,加强农村社会法治化建设呢?笔者结合西吉县的客观实际,谈点粗浅的认识。
一、目前农村社会法治化建设面临的新形势、新情况
越级群体上访大幅度上升,弱势群体抗法等事件的发生,其直接原因是:城镇建设中,房屋拆迁,土地征用安置任务加重,引发的矛盾纠纷增多;生态建设项目的实施,部分农民的经济收入短期受到影响,引发了一些纠纷;企业改革不彻底,不配套,职工没有得到妥善安置,引发维权纠纷;农业结构调整中,盲目确定生产项目,扩大规摸,引发一些纠纷;城镇增加外来人口,城镇建设跟不上形势发展需要,引发诸多矛盾;突发事件引发新的矛盾产生。而究其根本原因,主要是法治化建设没有进入农村基层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地方和行业的法规不健全、不完善。一些相对滞后的法律法规还没有及时修改或废止。有的法律法规原则性强,但规范性和可操作性较差,难以发挥应有的效果;相当多的地方性法规没能体现出地方特色,条文比较粗疏,规定过于原则和笼统。特别是当前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产业化建设进程中,涉及投融资体制、土地使用、产业调整、人力资源开发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还远远不能适应新形势的需要。
㈡法制宣传教育滞后,针对性、实效性不强,还有“死角”。仍有不少人对法律知之甚少,我行我素,甚至胡搅蛮缠,以身试法。如在西吉县的广大农村还普遍存在者“买卖婚姻”,因此而引发一些民事纠纷和恶性案件的发生,其根本的原因在于法制宣传教育滞后。
㈢“重人治、轻法治”的传统观念还没有从根本上消除。由于受传统思想意识形态的影响,人们更多地依赖文件、政策及不同级别的指示,以言代法、以权压法、法随言出在有的地方根深蒂固。少数领导干部法律知识缺乏,对农村依法治理重视不够,依法建设经济和社会事务的能力和水平不高,习惯于计划经济时期的工作方式和工作习惯,未能有效发挥农村政法组织在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中“第一道防线”的功能作用也影响群众自觉守法意识的培养。
㈣执法不公、执法不严现象还严重存在。农村部分司法行政执法人员执法不文明、不规范、不严格、不公正,导致矛盾化,群众抗拒执法,群体上访。许多地方、有的行业,乱摊派、乱集资、乱罚款现象依然存在。一些农村干部作风漂浮,方法简单,态度粗暴;干群关系疏远,群众在评理无望的情况下,或逆来顺受、忍气吞声,或是失去理智而违法从事。
㈤矛盾纠纷趋于复杂,不稳定因素增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完善和发展的新形势下,民间矛盾纠纷发生了许多新变化。其主体由公民同公民之间已逐步向公民同经济组织、企业、农村干部、政府及建设部门之间转化;内容由婚姻、家庭、邻里、继承等简单的涉及人身利益、财产利益方面的纠纷发展为经济合同、劳动保障、下岗就业、拆迁征地等社会问题;表现形式也由当事人之间向群众同集体、经济组织和建设部门之间的纠纷转变。这些矛盾纠纷调解难度大、易激化,要求我们必须运用法律的手段从源头上予以解决。
(六)农村司法组织机构的职能发挥不够。就西吉而言虽然自上而下相继设立了法治建设组织机构,如县有司法局、综治办,乡有司法所,村有治保委员会和治安联防大队等农村法治建设机构,但大多机构的职能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形同虚设。同时,农村法制宣传、法学教育、原创:http://www.teniu.cc/法学研究、矛盾纠纷排查、刑释解教人员的接茬帮教为主要内容的法律服务等职能均由农村司法行政机关承担,这是加强法治化建设的基础性工作。但在实际中,人们对法治化建设的这些治本功能的重视程度却远远低于治安、审判、检察等治标工作,法律宣传、法学研究和法律服务的“第一道防线”的作用,也因其维护稳定的间接性而往往不被社会所重视。
二、加强农村法治化建设的总体思路和措施
党的十六大明确指出:“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因此,加强农村法治化建设必须以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体要求,围绕经济建设的各项中心工
作,遵循农村法治建设的基本原则和规律,突出工作重点,加大整体推进力度,努力实现地方立法、行政执法、普法教育、司法公正、法律监督等环节工作质量的同步提高,实现农村法制建设、执法和司法队伍建设、法治思想建设的同步加强,实现法律服务“软环境”和法律保障“硬环境”的同步优化,促进农村各地、各行业的建设达到规范化、科学化和法治化。
根据这一总体思路和农村法治化建设所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要进一步加强农村民主法治建设,必须做好以下七个方面的工作。
(一)立足全局,充分认识加强农村法治化建设的重要性。
践已经证明,经济建设与法治建设是相伴而行的,市场经济是一定意义上的法治经济,经济和社会全面发展,必须有完备的法律、法规来保障。去年,西吉县按照自治区党委、政府的要求,在全县掀起创新经济发展环境的新热潮,其根本目的就是要实现全县经济发展中的法治化建设。目前西吉正在进行的工业化、城镇化、农业产业化和信息化四化建设等工作重点,涉及市场主体、市场行政、市场秩序、市场调控、市场保障等各个方面,这些必须依靠法律来规范。同时该县为加强农村民主法治建设,试点推行了“家庭代表制度”为加强农村民主法治化建设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收到了明显的效果。江泽民同志指出:“基础不牢,地动山摇。”各项改革决策需要在农村依法来确定和保证,各项发展决策需要在农村依法来维持和认可。因此,必须从实践依法治国方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农村法治化建设的重要性,正确把握改革发展中加强农村法治化建设的全局性、整体性和统一性,通过保障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在农村各行业、各部门的贯彻实施,确保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
㈡以推进“四五”普法为切入点,加强法制宣传教育,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搞好法制宣传教育,是农村法治化建设的先导性、基础性工作。只有深化法制宣传,提高全民法律素质,坚持把法律交给人民,国家的各项法律、政策才能变成生动的法治实践。尤其对于农村,点多、线长、面广,农村群众必须通过加强普法教育,才能增强农民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我国坚持依法治国其根本在于进行教育人。人民是国家的主体,一切法治活动都离不开人民。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尤其要对全体公民进行法制教育。而“四五”普法提出的目的就是要努力实现由提高全民法律意识向提高全民法律素质转变,努力实现由依靠行政手段向注重运用法律手段转变,不断提高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实现上述目标,必须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加强法制宣传教育,为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首先,要从建立和完善学法制度、健全制约措施入手,进一步强化农村干部的学法用法,不断提高各级干部依法决策、依法建设的能力与水平。要从建设者入手,大力加强法律知识培训,切实增强农村干部的执法水平。要探索建立农村干部的法律考核制度和领导干部执法实绩、守法情况考察考评制度。组织人事部门应该把农村干部学法、用法、执法、守法情况作为任用干部的重要内容和条件,严格考核。其次,要切实加强对全体公民的法制宣传教育。人民群众是社会财富的创造者,只有通过提高全体公民法律素质的才能保障各项事业的顺利进行和健康发展。从前段时间全国防治“非典”的工作中可以看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宣传普及,保证了大中专院校正常上课、保证了建筑工地的有序建设,保证了民工的合理流动,使人们保持一个良好的心态。这也是战胜“非典”的根本所在。因此,要在广大农村深入开展“法律进万家”等活动,丰富农村法制宣传内容,活跃法制宣传形式,扩大法制宣传的覆盖面。通过宣传教育,使广大人民群众的整体法律素质有较大提高,真正懂得公民的权利与义务,懂得相关的法律法规,懂得依法律己、依法维权。第三,法制宣传教育,要持之以恒地抓。法制宣传教育是一项重要的治本育人的工作,是长期的任务,必须经常抓、抓经常,持之以恒,才能抓出成效。要加强学习宣传邓小平民主法制理论和党的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学习宣传宪法和国家基本法律,学习宣传与农民工作、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不断提高广大公民的法律素质。第四,宣传教育,要围绕大局抓。当前,要大力宣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特别是与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相关的法律法规,使市场有关参与主体、行为、建设、经营方式等都能依法运行;宣传有关西部大开发的法律法规,使西部大开发的战略步伐加快,并获得应有的社会、经济效益;宣传加强社会治安、维护社会稳定的法律法规,使公民遵纪守法,社会治安明显好转;宣传民族区域自治和有关民族宗教建设的法律法规,使民族团结和民族进步得到有力加强。第五,法制宣传教育,要与道德建设一齐抓。法律和道德作为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都是维护社会秩序、规范人们思想和行为的重要手段,它们相互联系、相互补充。法治以其权威性和强制手段规范社会成员的行为。德治以其说服力和劝导力提高社会成员的思想认识和道德觉悟。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应该相互结合,统一发挥作用。只有综合运用教育、法律、行政、舆论等手段,规范和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约束和制止不文明行为,使公民具有良好的道德素质和法律素质,才能加速推进农村法制化进程。
㈢加强依法行政,不断创新法治环境。依法行政既是现代法治社会政府建设工作的一项基本原则和要求,也是实施依法治国的主体工程。法律顾问是依法行政的一种重要形式,政府部门和执法单位要积极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团,农村中小企业要尽快健全和完善法律顾问机制。同时,还要注重切实改革、完善和加强农村执法工作。
一是进一步优化组织建设体系。根据党的十六大的要求,遵循市场经济和民主法制建设的客观规律,要积极稳妥地推进司法改革,理顺各级司法机关和执法部门之间的工作关系,科学界定职权范围,逐步形成既有利于发挥整体执法效能,又体现权力制衡的有中国特色的司法和行政执法机制。
二是建立健全保证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的配套制度和措施。重点实行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制、错案追究制和部门执法公示制度等,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要在各级国家机关推行部门普法执法责任制,逐级签订责任书,定期检查考核,做到执法主体明确,目标责任到位,保证措施落实。
三是强化执法监督,完善执法监督建设机制。要严肃纠正和查处各种执法不严、执法违法行为,定期对执法、司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优化执法环境。要加强对各地、各行业审批权、许可权、处罚权、司法权、裁决权、国家财产财务建设权等公共权力行使的监督,强化对重大事项的听证监督和重大案件的个案监督。把党的监督、权力机关监督、司法监督、行政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有机结合,形成强大的监督力度,保证法律法规的正确有效实施。
此外,加强农村依法行政,政府和企事业单位还应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赔偿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强化各项建设职能,规范行政行为,改善行政执法活动,确保各项行政建设工作的合法性。行政执法部门、企事业单位以及乡村、社区都应围绕转变职能、强化服务、提高效率、加强廉政建设,依法建立健全政(企)务公开、村务公开、执法检查、复议应诉等制度,增强工作的透明度。
㈣强化农村基础工作,加大农村依法治理的治本功效。在市场经济不断完善和健康发展的今天,法制宣传、法律服务等法治化建设的治本功能日益显现。因此,加强农村法治化建设,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农村法制宣传和法律服务工作要围绕经济建设这项中心任务,坚持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强化职能,发掘潜力。当前,要加大与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产业化建设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要针对国家建设征地拆迁、职工安置、土地承包、农民负担等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发挥律师、公证、人民调解、接茬帮教等职能,依法整治市场经济秩序,维护社会稳定,竭力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农村司法行政机构承担着依法治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信访、禁毒等多项职能,是农村法治化建设的协调和建设机构。各级领导干部已经从“司法所忙起来、农村干部静下来”中体会到了法治化建设对促进一方经济发展的实际效果,对农村司法所的工作给予了极大的支持。如西吉从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的高度出发,不断加强农村司法机构建设,给乡镇司法服务所增加了编制和人员,配备了专用摩托等交通工具,有力提高了其工作效率。同时,建立和完善了各行政村治保委员会和治安联防大队的各项工作制度,签定了目标责任书,做到了责任到村、到组、到人,从而使全县司法服务工作得到进一步加强,确保了农村社会治安稳定,人民安居乐业,农村各项经济建设工作顺利推进。当然,加大法治化建设的治本功效,还需各级党委、政府的进一步的重视和支持,农村司法服务机构的规范化建设需进一步加强。只有农村基础工作的不断加强,农村法治化建设才有保障。
㈤坚持建设教育与清理整顿一齐抓,努力提高司法、执法和法律服务队伍的整体素质。严格的执法、公正的司法、优质的法律服务靠的是一支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执法、司法和法律服务工作队伍。加强农村法治化建设,必须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切实加强农村法治队伍建设。一要对执法、司法和法律服务队伍进行清理整顿。要加强素质培训,加大业绩考核,对政治素质不高、业务能力差的人员要予以清退。对徇私枉法、执法不严、知法犯法的违纪人员要依法惩处,保持执法、司法队伍的纯洁性。特别是在农村,由于种种原因,许多执法工作由临时或辅助性人员来做。这些人员文比素质较低、业务能力较差,严重地影响着农村执法效果,影响着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因此,应该依法停止合同工、临时工从事执法活动。二要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健全对执法、司法人员和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录用、晋升、辞退和综合法律考评、持证上岗等制度,形成“能者上、平者让、庸者下、劣者汰”的良性循环机制,以高素质的建设队伍促进农村高水平的法治化建设。三要加快法学教育发展步伐,培养更多的高层次、复合型的法律人才,改善农村执法、司法、法律服务队伍中专门人才构成偏低的状况。
(六)坚持以人民群众为主体,积极推进各项工作的法治化建设。农村各项工作直接面对的是广大人民群众。因此,加强农村法治化建设,要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主观能动性。要继续夯实农村基础,采取有效措施,不断丰富载体,开辟新途径,在农村大力推广“依法建制,以制治村,原创:http://www.teniu.cc/民主建设”的经验,推进农村建设的民主化、法治化。要以促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为重点,抓好农村行业部门的依法治理,带动农村法治化建设工作的纵深化发展。要正确处理共性与个性的关系,选准工作切人点,全方位推进农村依法治理上层次、上规模。要紧紧围绕工业化和农业产业化建设中群众普遍关心、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采取综合治理与单项治理相结合,依法集中整治,切实增强农村法治化建设的社会效益。
(七)积极为社会和公民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为全社会和公民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服务,为经济建设保驾护航,是司法行政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能。随着我国法律制度的发展完善,民主化、法治化程度的不断提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健全,特别是加入wto后社会各个领域、各个层面对法律服务的需求越来越大,内容也越来越广,法律服务在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展社会主义民主、促进对外开放等方面的作用日益突现。司法行政机关必须适应这种形势,必须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指导下,在创新现代法律服务体系上有所突破。要牢固树立“大服务”思想,面向社会、面向群众,努力做好法律服务工作。法律事务属于公众事务,其宗旨就是为全社会、为广大公民提供法律帮助、法律服务。当前,要大力指导、鼓励法律服务人员为社会和广大公民服务,为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整顿市场经济秩序服务,为巩固农业的基础地位,减轻农民负担服务,为政府转变职能,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社会、文化事业,提供法律服务等等。法律服务只能根植于社会,面向大众,代表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维护合法权益,才会有生机、有活力。要建立健全“社会化’法律服务体系,提供全方位、多层次、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只有这样,才能不断加强农村法治化建设,才能更好地加快我国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步伐。我国法律制度体系中的地位,发挥法律援助的作用,使法律援助制度有效的实施,真正成为最广大人民群众最根本利益的保护者
第二篇:浅谈我国农村法治化建设
浅谈我国农村法治化建设
摘要:农村法治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是我国法治建设中的难点。本文先从分析我国农村法治的现状入手,探明原因,论述其必要性,并提出了一些切实可行的措施。
关键词:农村法治化建设
现状
原因
必要性
措施
一、我国农村法治的现状
从历史因素来说,中国是一个缺乏法治传统的国家,几千年的封建“人治”思想在农村根深蒂固。农民的维权意识不强,对法律存在陌生感和不认同感。当自身遇到纠纷时,首先想到的不是法律解决途径,而是依靠人情、关系、“走后门”。当自身权利受到侵害时,要么忍气吞声,要么置法律于不顾,“以暴制暴”。
二、农村法治化建设的原因分析
1、农民法律意识、权利意识淡薄 改革开放以来,农民的法律意识、权利意识还是比较淡薄,其表现于农民对权力的崇拜、权利义务的模糊、主体意识的淡漠和法律知识的缺乏等。当自身权利被侵害时,要么浑然不知,以“法愚”的形态展现于社会;要么屈从于权威,忍气吞声;要么置法律规定而不顾,“以暴制暴”。
2、农民法律能力的不强
农民法律能力不强集中地表现于法律意识淡薄导致的漠视法律、法律知识缺乏导致的无视法律和法律实践的缺乏导致害怕法律。
3、村民自治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
农村基层民主建设是农村法治建设系统工程中的核心。《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为依法治村、农村实行民主管理提供了法律保障。但由于诸种因素的存在,该法在实践中还没有真正贯彻落实,我国农村村民民主意识总体上还相当微弱,尤其在一些贫困地区,人们的文化素质、法律知识和民主意识远远低于全国的总体水平。
4、农村和农业法律体系还不健全,农村执法和监督力度不够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的法制建设取得了很大发展,但我国农村和农业的法律体系还不够健全。
5、贫困制约农村法治化建设的进程
我国农村物质条件的匮乏使得法治没有茁壮成长的土壤。由于贫困,反过来影响了经济的发展,也阻碍了农村法治化的进程。贫困还导致农村的治安状况不良。只有让农民丰衣足食,公平分配社会的物质、精神财富,生活随经济的发展而提高,农民才有盼头,社会才会稳定。
三、加强农村法治建设的必要性
1、推进农村法治是建设法治国家的客观需要。
我国是一个典型的农业大国, 农村人口多。显然, 没有农村的法治化就不可能有法治化的中国。如果法治仅着眼于城市, 任农村游离于法治之外,“法治中国”的建构就会是空中楼阁。因此, 加强农村法治建设是法治国家建设的题中应有之义。
2、推进农村法治建设是和谐社会建构和新农村建设的关键。
在经济社会蓬勃发展的今日中国, 和谐社会建构的关键在于和谐农村的建设,而和谐农村的建设关键在于农村法治建设。
3、推进农村法治是确认和保障农民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现代化的需要。
农村现代化的目标是农村工业化、城镇化、信息化及城市一体化。这既要以经济的发展为前提, 也要以法律的支撑为保障。
四、推进农村法治化的措施
1、建立健全农村法律制度,为农村法治化提供制度前提 法治社会的前提是有一套良好的法律法规体系。然而,目前我国现行立法中对农民的权益保护的重视不够,不能使农民分享社会的文明成果,在一定程度上把农民排斥在国家的市场体系和政治生活之外。可以说,如果不用法律去规范农村、农业、农民问题,那么中国的法治建设只能是空中楼阁而已。
2、深入普法,提高村民法律意识,为农村法治化提供精神内核
法制宣传是培养正确法律观的重要举措,在当前的法制宣传中要着重提高村民的权利意识和主体意识。如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刊杂志以及文艺演出等方式,进行法制教育宣传;又如通过公开的具体的审理案件,向广大村民进行法制教育宣传,提高村民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加强农村中、小学的法制教育,把法律知识教育转化为法律素质教育,使之学科化、制度化、规范化。
3、加强农村执法,提升农民对法律信仰度
法律生活中对农民影响最为深刻的,莫过于国家机关的执法状况。农民的法律感知、观念、意识最直接地来自于执法机关的具体执法行为。只有加强农村执法和司法,才能提升农民的对法律的信仰程度,使他们自觉学法、懂法、守法和护法。
4、通过村民自治,推进农村法治化进程
村民们在村民委员会领导下,参与农村政治生活,对自己的事务实行民主管理,根据国家法规,结合本区域情况制定自己的乡规民约,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乡规民约的制定,使国家法与农村习惯法有机地结合起来,既弥补了国家法律对农村的空缺和国家力量在农村的局限性,又能使农村中顺乎社会发展的习惯做法得到进一步发扬,使乡村规约的遵守有着内在的自觉自愿的精神基础。村民们参与乡规民约的制定,能拉近与国家法律的距离,产生极强的法律意识,为农村法治建设打下牢固的精神基础。参 考 文 献: [1] 易虹.我国农村法治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江西社会科学,2003,(9):171.[2] 周丽.浅谈农村法治化的障碍[J].山东农业,2003,(8):19.[3] 苏力.为什么“送法上门”[J].社会学研究,1998,(2):51.[4] 刘冰.论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辨证统一[J].行政与法,2005,(2):
第三篇:加强农村社会法治化进程的思考
加强农村社会法治化进程的思考
稳定的社会环境,树立良好的社会风气,是深化农村改革,发展农村经济
必不可少的前提条件。新的历史时期,加强农村社会法治化建设,营造稳定的生产和生活环境,对于保持农村的稳定与发展都有着极其重要的历史意义。
一、加强农村法治化建设的重要
性和必要性
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实现依法治国,是邓小平理论的重要组成部份,加强农村法治化进程,是农村基层组织政权管理农村事务的重要方针。党的十
五大明确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这充分表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党领导人民共同奋斗的目标,法治社会已成为人民追
求的理想社会模式。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已制定并修订完善了大量的法律和法
规,在各个方面基本做到了有法呆依。正如邓小平同志指导出的:“我国有百
分之八十的人口住在农村,我国的稳定,首先要看这百分之八十稳不稳定。城
市搞得再漂亮,没有农村这一稳定的基础是不行的。”在新的历史时期,回忆
农村的民主与法制建设是发展趋势,是民心所向。但我国广大农村在向法治社
会发展进程中,广大农村的法律意识淡薄,法律知识欠缺与法治社会的客观要
求还存在一定的差距,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与发展不相适应的矛盾和问题,阻碍
着农村社会法治化进程的步伐,这是目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农村社会法治化进程的现状、问题及其原因
(一)广大群众的法律素质普遍偏低。一方面,我国广大农民群众的法律
素质还普遍不高,广大农民对法的认识不够,法律意识不强,有的甚至知之甚
少或者一无所知。不少群众在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忍气吞声,不了了
之,有的甚至寻求非法手段解决问题。另一方面,执法干部队伍中还有部分执
法者法律素养不高,缺少相应的法律知识,执法不严的现象时有发生,加之对
广大农民的法制教育,宣传力度不够。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
必究的落实上有差距。
(二)广大农村群众衷心盼望法治的良好心愿与怀疑甚至反感法治的不良
倾向并存。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得到改善,农村的民主法
制建设也有了很大的发展,群众的自我保护意识不断增强,法律素质有了提高,广大农民渴望法律能带来公正和正义,渴望用法治取代人治。这是广大农民群众的共同心声,是农村社会法律意识普遍提高的集中体现。但是,应当看到,随着
农村群众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提高,农村的犯罪率也呈上升趋势。因此,现实
生活中有不少人对法治持怀疑态度,他们甚至认为法治就是“治老百姓”。从现
实看,群众对法治持一种谨慎的态度,但也正因为现实中各种犯罪和不正之风不
同程度存在,使得人们从心理上和愿望上盼望农村社会尽早法治化,以取代人治,有效遏制犯罪和不正之风。
(三)农村群众的法律意识受传统观念的束缚。由于长期受儒家思想及小农
意识的影响,在农村广大群众中还广泛存在“忌讼、耻讼”的观念,每当遇到麻
烦或产生纠纷时,往往取息事宁人、忍气吞声的做法和态度,或坚持家丑不可外
扬,不愿走进法院,以打官司为耻,认为进法院是不光彩的事,这在广大农村还
有很大的市场。这种观念的存在,阻碍了农村法治化进程,同时了助长了犯罪现
象的滋长蔓延。
其次,有意识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而无能力进行诉讼,又得不到相关救助。
这些人从法律意识上讲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也知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
害,但客观上根本无能力进行诉讼。这种情况在偏远边僻的农村还大量存在。
再次,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国家对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的战略决策的实施,农
村市场进一步开放,有人即从法律为幌子,钻法律空子,损害国家集体以及农户的利益,致使广大农户遭受严重损失。
(四)在广大农村,人们对法律普遍逞有严重的工具主义和形式主义倾向。首
先是人们认为法律是保护其合法权益的手段,但法律的有效性是有局限性的,不可
能是包医百病的灵丹妙药。如法院判决执行难,于人民群众就对法律的有效性产生
怀疑,在选择处理纠纷的方式上就往往对法律途径报有戒备之心,加之不正之风、司法腐败等不良因素的影响,使群众的法律信仰出现危机,委难形成法制至上的观
念。第二是在农村普遍存在某些党政部门没有摆正法律位置,把法律当作“办事参
考”,依溘人事仅仅停留在口头上,在少数干部中存在“首长意识”、“以言代
法”、“以权代法”、“以权压法”甚至“以权枉法”等问题,更有甚者,打着
执法的旗号,却干着违法的事情,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受到破坏,老百姓怨声载
道。在一些地方,法律只不过是某些部门用于发挥自己权力的工具,出现了热潮机
关“市场化”执法活动“商品化”的现象,把严肃的法律庸俗化、工具化。现阶段,在有法可依已基本解决的情况下,关键在于“有法必依”,只有各级各部门和热潮
机关严格依法办事,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才能得以体现才能形成遵守法律的观念
和意识。第三,从广义上讲执法机关包含司法执法机关,他们是法律的执行者。但
在我国的司法、依法行政活动中,往往强调事后处罚,即“违者受罚”,司法机关
处于一种被动局面,忽视预防和宣传教育,导致法的功能发挥不全面,重在制载,而疏视引导、教育。所以,加强司法机关公正执法和提高行政机关运用法律手段调
节和管理各个领域活动的能力是关系到执法效力
和法制威严的统一。
(五)法制理论与现实情况脱节。就我国现阶段的法制理论而言,过分侧重
于理论体系的构建,导致理论与实际相脱节,理论过于理想化,而在实践中变了
样或走了调,使人们在选择法治的路口很难决断,对法律的信仰也就变成了空话
和套话。比如,老百姓说法治好,但实践中打官司变成了“打关系”,出现“条
子官司、金钱官司、人民官司”等现象,更使基层群众对法治产生悲观失望,甚
至抵触情绪。
三、大力推进农村社会法治化建设的改革方向
随着法制进程的进一步深化,决定农村社会法治化的程度是法治社会必不可
少的重要条件和基础,建立法治社会是法律意识提高的必然结果,是追求的目标
和理想。但法律意识的高低与社会法治化程度并不成正比,并不是有了法律意识
就有社会法治化,因其还受到社会环境。社会条件等多种因素的制约,但根本问
题还是思想问题和意识问题,说到底,法律意识的水平如何决定着农村社会法治
化的程度。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进程中,结合农村的实际,在新的历
史时期应当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注重理论与实践的统一,使法治扎根于社会生活中。理论来源于实践,又指导实践,没有实践就是没有生活价值的理论,离开了实践的理论就是没有生
活价值的理论,滑理论的实践,犹如无头的苍蝇,就没有明确的方向。江泽民同
志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指出,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
“坚持党的领导,发扬人民民主和严格依法办事统一起来,从制度和法律上保证
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的贯彻实施,保证党始终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
导核心作用。”贯彻实施依法治国方略是实施“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重要途径,因此,只有把两者科学地结合起来,理论联系实际,使法治理论从群众中来,到
群众中去。更好地为实践服务。
(二)加强立法工作,健全完善法律体系及法律运行机制。为农村法治社会
提供完备的法律体系。目前,我国立法工作已得到了足够重视,在立法数量上有
很大突破,但还存在立法质量不高,立法技术不高,立法怀执法不相吻合,立法
与执法相互脱节,法律监督不力等现象,“有法不依”、“有法难依”、“执法
不严”等问题也还很突出。而且,随着我国加和世贸组织,我们的经济生活逐步
与世界接轨并且国际化,而世贸组织的规则对我国的农业冲击也相当大,若不加
强订立这方面的保护措施,势必造成“无法可依”的法律真空,农村市场就要遭
受巨大的损害。为此,一方面要加强立法工作,尤其是要加强监督方面的立法,完善法律体系。另一方面,要保证法律的相对稳定性,加强法制工作应努力做到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切实保障法的适用和整个运行
过程与立法意图相一致,使立法、执法、守法和法律监督形成一个有机整体,丰
富和完善法律的运行机制,才能确保法律的严肃性和有效性。
(三)努力树立法律至上的良好观念,为法治社会提供强有力的思想基础。
信仰是法治社会内在驱动力,是培养和树立广大群众法律意识、法制意识和公民
意识的前提条件,是依法治国依宪治国的重要思想基础。只须广大人民群众中树
立一种法律至上的观念,法治社会才有广泛的思想基础,**以、用法、宁法、护法也才能成为人们的自觉行动。“在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条件下,优良的公
民意识更能充分有效地发挥这一功能,并使法治理念法律制度最大限度地转达化
为人生活中的信念,从而建立起普遍有效的法治秩序”。所以,崇高法律的观念
是法律意识转化为自觉行动的内在动力,也是法治社会必不可少的思想条件和精
神因素。
(国)继续深入开展普法及法制宣传教育活动,为农村社会法治化进程提供
广泛的群众基础人民群众是依法治国的主体,我国是农业大国,广大群众集中在农村,因此,我国的民主法制建设不仅要依靠一大批精通法律的专家和干部,而
且还必须依靠广大的人民群众特别是农村劳动人民。只有在广大群众中形成良好的公民意识、宪法意识,权利义务观念,培养和树立科学和理性精神,法治社会
才有广泛的社会基础和群众基础。只有广大劳动群众来推行法治,农村的法治现
代化才有可能实现,而群众的法律素质低下,法律意识淡薄,法制观念不强的状
况,决定了新时期普汉工作任重道远。在新的历史时期,农村基层普法教育应着
重抓好三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抓好“四个结合”。即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必须与党政中心工作相结合;
与维护社会稳定相结合;怀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相结合;与建立社会主义精神文明
相结合,使普法工作有明显的前进方向和服务对象与目标。
二是突出“四个重点”。即在普法教育上要抓好重点对象的学法用法;抓好
领导干部,执法人员,乡镇企业管理人员、青少年和流动人口的学法、用法;在依法治理上要重点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诸如山林、土地、水利以及农业产业结构
调整中的难点和热点问题;抓好重点部门和重点行业的依法整治。
三是要建立“四个机制”。即普法与依法治理工作必须建立党政一把手负总
责的机制;建立工作岗位目标管理机制;建立学法用法考核考评机制;建立强有
力的监督机制,为法治社会提供法律保障。
总而言之,搞好法制宣传教育,增强和提高广大农村劳动群众的法律意识和
法制观念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基础工程,也是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
要内容。只有广泛普及法律知识,有针对性地对广大基础党员干部,普通群众进
行法制教育,才能改变人们对法律的认识和看法,才能解决人的思想问题,使法
治意识扎根于广大人民群众之中,全面推进农村的社会主义法治进程,最终为建
立法治国家奠定广泛的基础,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第四篇:加强信访法治化建设情况报告
加强信访法治化建设情况报告
近年来,我局在省XX厅的领导和XX市人民政府关心、支持下,法治信访建设取得一定实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信访法治化建设的意见》的出台,为我们在今后一个时期加强信访法治化建设指明了方向,我们重点要在系统对接、机制完善和成果固化上下功夫,切实加强信访法治化建设。今年以来,我局相关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问题、化解矛盾的能力。法律是社会利益关系的最大公约数,对群众诉求善于用法律政策来衡量,切实做到“诉求合理的解决问题到位、诉求无理的思想教育到位、生活困难的帮扶救助到位、行为违法的依法处理”。绝不随意突破法律政策界限,更不为一时一事的解决搞“花钱买平安”。
二、全面落实诉访分离制度,依法维护群众利益。深刻认识加强信访法治化建设的重大意义,切实把信访工作作为密切联系群众服务群众的重要工作做实做好,要加大信访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加强引导和规范信访行为,提高群众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意识。坚持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矛盾和问题,全面提高信访工作法治化水平。
三、推进依法分类,科学处理信访诉求。加强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引导,组织认真学习并严格执行相关规定,按照法定途径清单依法分类处理信访问题,确保群众合法合理诉求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得到合法合理的结果。着力解决“不愿分、不会分”的问题,确保信访事项依法分类处理工作全面推开、落地见效。
四、严格规范信访工作程序,实现“阳光信访”。切实营造良好的信访法治环境,全面推行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工作机制,着力提高信访事项的及时受理率、按期办结率和群众满意率。同时,进一步完善配套措施,巩固扩大成果,补齐短板,细化措施,迎头赶上,打通“最后一公里”,把依法逐级走访落到实处。
第五篇:高度重视农村社会建设
高度重视农村社会建设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农村社会事业和公共服务水平较低,……社会管理任务繁重。”我国农村社会建设的这种状况,突出地表现为教育事业发展滞后、富余劳动力转移困难、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缓慢、居民居住质量较低、社会管理体制不完善等六个方面。为此,我们要高度重视农村社会建设,积极促进农村社会的全面进步。
一是要大力促进农村教育事业发展。教育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基石。可以说,没有农村教育事业的大发展,就不可能建成社会主义新农村,也就不可能实现农村社会的全面进步。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要“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城乡协调发展,坚持教育优先发展,促进教育公平。”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再次重申:“发展农村教育,促进教育公平,提高农民科学文化素质,培育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民。”“学有所教”是最重要的民生问题,要促进农村社会全面进步,就必须把教育摆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充分发挥农村教育的基础性、先导性、全民性作用。当前,要促进农村教育事业的发展,就必须巩固农村义务教育普及成果,加快普及农村高中阶段教育,健全县域职业教育培训网络,扶持贫困地区和民族地区农村教育,保障和改善农村教师工资待遇与工作条件,加强农村教师队伍建设。
二是要大力促进农民就业。就业是民生之本。就业问题是目前农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是保证农民安居乐业的基础。要实现农村居民的“劳有所得”,首先就要给农村居民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当前,要积极扩大农村就业,就必须构建鼓励农民创业的政策支持体系,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就地转移,完善农村劳动者职业教育培训制度。
三是要努力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明确指出要“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进一步强调要“贯彻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原则,加快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不仅与农村居民的“老有所养”息息相关,而且直接关系到农村社会的稳定。由于受到我国长期以来的“二元体制”影响,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处于严重滞后状态,因此面临的任务也十分艰巨。当前,要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就必须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健全农村社会救助体系,完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发展农村社会慈善事业。
四是要着力发展农村医疗卫生事业发展。医疗卫生是人们获取健康和保证其生活水平的重要前提。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指出:“建设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卫生保健制度,为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保障全体农村居民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既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目标,又是促进农村全面进步的根本保证。这是因为,农村医疗卫生水平直接关系到农村居民的“病有所医”。当前,要促进农村医疗卫生事业发展,就必须巩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完善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健全农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网络,加强农村医疗卫生队伍建设,扩大农村免费公共卫生服务和免费免疫范围。
五是要注重提高农村居民的居住质量。住房是人们生活的重要场所,直接影响到人们的生活质量。2008年中央一号文件中强调要“逐步提高农村基本公共服务水平”,“继续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大力发展农村公共交通”,“积极推进农村信息化”。可见,改善农村居民居住环境,提高农村居民居住质量,是实现农村居民的“住有所居”、促进农村社会全面进步的必然要求。在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农村社会全面进步的进程中,要改善农村居民居住环境,提高农村居民居住质量,就必须科学规划农村居民居住点,改善农村居民居住条件和环境。
六是要大力加强农村社会管理。社会稳定是人民群众的共同心愿,是改革发展的重要前提。2008年中央一号文件强调:“农村社会结构深刻转型,兼顾各方利益和搞好社会管理难度加大,要求进一步完善乡村治理机制。”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进一步指出:“促进社会和谐,必须抓住农村稳定这个大局,完善农村社会管理,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证农民安居乐业,为实现国家长治久安打下坚实基础。”一个全面进步的社会,必然是一个高度稳定的社会。农村社会稳定程度是衡量农村社会进步的重要尺度。要不断巩固农村的社会稳定,就必须强化农村社会管理。当前,要强化农村社会管理,就必须加强农村社区建设,高度重视农村社会工作,健全农村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完善农村应急管理机制。
总之,加强农村社会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发展农村教育事业、解决农民就业、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发展农村医疗卫生事业、提高农村居民居住质量和完善农村社会管理“六位一体”,缺一不可,必须同时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