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医疗器械行业质量体系考核整改报告怎么写
首先要有不合格陈述,整改期限,完成情况,经过内审后有关部门签字,医疗器械行业质量体系考核整改报告怎么写,整改报告《医疗器械行业质量体系考核整改报告怎么写》。申请复查报告。还要附上整改后照片或文件资料
第二篇: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考核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考核(非许可事项)
一、考核项目名称: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考核
二、考核内容:核发《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考核报告》(申请二、三类其他医疗器械产品注册企业)
三、设定考核的法律依据:
1、《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2、《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
3、《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监督管理办法》;
4、《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考核办法》;
5、《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管理办法(试行)》。
四、考核数量及方式:无
五、申请范围:
1、广东省境内的申请申请二、三类其他医疗器械产品首次注册和重新注册的企业
2、连续停产一年以上重新组织生产的二、三类其他医疗器械生产企业
六、在递交书面申请材料前,应通过企业网上办事平台(http://219.135.157.143)网上申报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考核的电子版申请材料(网上申报操作指引.pdf),上报的《申请书》纸质文档应与网络填写内容、格式保持一致,不得随意更改,并取得预受理号,企业在提交纸质申请材料时须同时提交该预受理号。
七、申请人提交材料目录:
以下资料企业申报时提交一份,备存二份。
资料编号
1、《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考核申请书》(附质量体系考核企业自查表,该表格必须在本指南的“
八、申请表格及文件下载”中下载填写,自查合格并经企业负责人签字加盖企业公章后,方可提出质量体系考核申请);
资料编号
2、医疗器械质量体系考核申请确认书;
资料编号
3、《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副本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资料编号
4、生产企业组织机构图;
资料编号
5、相关人员(见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申请表“企业人员一览表”)资质及在岗证明,提供一览表,并附简历、学历和职称证书复印件、本单位缴纳的社保凭证或其他证明文件1份;管理者代表、内审员的内审员证书复印件(至少2人)及市局出具的医疗器械生产管理者代表备案确认通知书复印件、经办人的证明文件(考核申请单位委托书原件及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资料编号
6、申请检查产品的医疗器械注册证书复印件(如有);拟注册产品标准复印件(加盖医疗器械检测所业务受理章);
资料编号
7、在本次申请生产地址上生产产品的最近一次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注册检测报告复印件(首次注册需要);如生产过程有净化要求的应提供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检测机构(如:广东省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所、广东省药品检验所等)出具的生产车间、无菌操作室、微生物限度检测室一年内环境检测报告复印件。
资料编号
8、生产企业总平面布置图、工艺流程图、生产车间、检验室布局图;
资料编号
9、主要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包括进货检验、过程检验、出厂的最终检验相关设备;如需净化生产的,还应提供环境监测设备)目录,(新开办的企业需附设备发票复印件,原件现场检验时核对);
资料编号
10、如产品属首次注册的,提供分类依据及同类产品审批情况的说明;如属整改后申请复核的企业,提供上次体系考核报告原件及整改落实情况报告;终止申报后再次申报的,还应提交第一次资料审查报告及说明再次申报的理由。
资料编号
11、企业自查报告(含自查报告下划线提交的材料复印件,按顺序装订)
注1:提交产品注册型式检测试验合同复印件的企业(在申报产品注册检测30个工作日后可申请考核),应在申请体系考核资料受理之日起一个月内提交产品注册型式检测合格报告。逾期不能提交,将作不通过处理。
注2:如企业没有如实填写、认真自查,经资料审查认为自查不合格的将作退审处理。
注3:需净化生产的医疗器械应设立洁净度为一万级的无菌操作室、微生物限度检验室,阳性对照室。
八、对申请材料的要求:
(一)申报资料的一般要求:
1、申请材料应完整、清晰、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如无公章,则须有企业负责人签字。使用 A4 纸双面打印或复印,复印件注明“与原件相符”。按照申请材料目录顺序装订成册。
(二)申报资料的具体要求:
1、《申请书》需有企业名称、企业负责人签名,加盖企业公章。
2、《自查报告》由企业管理者代表核对并签字,请提交有关材料(下划线部分)作为附件装订在《自查报告》后。
九、申请表格及文件下载:
1、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考核申请书(在网络上填写打印,附存效验码)
2、企业自查报告.doc3、质量体系考核判定标准.doc4、医疗器械质量体系考核申请确认书.doc5、相关人员在职在岗的声明.doc6、关于企业使用无进口注册证书的进口“羊肠线”换包装生产医疗器械有关问题的复函
食药监械函[202_]40号.pdf
十、考核申请受理机关: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受理地点:广州市东风东路753号之二一楼业务受理处
受理时间:每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逢周五下午不对外办公)
十一、考核决定机关: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十二、考核程序:
十三、考核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5个工作日内做出考核决定;自考核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告知申请人。
以上时限不包括申请人补正材料所需的时间(如生产企业未在2个月内提交补充材料并无正当理由的,终止审查)。
十四、考核证件及有效期限:《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考核报告》,有效期四年。
十五、考核收费:按有关部门批准收费
十六、考核年审或年检:无
十七、咨询与投诉机构:
咨询: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处
投诉: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策法规处
注:以上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三篇:医疗器械生产质量体系考核办事指南
项目名称:医疗器械生产质量体系考核
法定实施机关: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编号:
法律法规依据:
1、《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考核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2号):第二条下列情况可视同已通过企业质量体系考核:
(一)企业获得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质量认证机构颁发的GB/T19001和YY/T0287(或GB/T19002和YY/T0288)标准的质量体系认证证书,证书在有效期内的。
(二)已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产品,其证书在有效期内的。
(三)已实施产品安全认证,企业持有的产品安全认证证书在有效期内的。第三条申请第二、三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考核,均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并组织考核。国家规定的部分三类医疗器械和部分第三类体外诊断试剂,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后,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考核。部分三类医疗器械目录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确定并公布。质量体系的考核,可委托下一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质量体系考核结果由委托方负责。
2、《体外诊断试剂质量管理体系考核实施规定(试行)》、《体外诊断试剂生产实施细则(试行)》和《体外诊断试剂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考核评定标准(试行)》(国食药监械
[202_]239号)
(三)体外诊断试剂生产企业申请第二类、第三类体外诊断试剂首次注册、重新注册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其质量管理体系进行考核。第一类体外诊断试剂的质量管理体系由申请人按照《实施细则》的要求自行核查并保持纪录。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辖区内体外诊断试剂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按照《实施细则》的要求进行监督检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对体外诊断试剂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抽查。对于经监督检查和监督抽查不符合要求的生产企业,依法进行处理。
3、《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管理办法》(试行)国食药监械[202_]834号。
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主要职责和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2_]24号文)。下述医疗器械和第三类体外诊断试剂质量管理体系检查(考核)工作调整至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1.部分医疗器械:心脏起搏器、人工心脏瓣膜、血管内支架及导管、一次性使用塑料血袋、动物源医疗器械和同种异体医疗器械。2.部分第三类体外诊断试剂:与致病性病原体抗原、抗体以及核酸等检测相关的试剂;与血型、组织配型相关的试剂;与变态反应(过敏原)相关的试剂。
4、《湖北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湖北省令第328号)第五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成立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组织机构代码登记,并领取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第六条税务、统计、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或机构在有关业务活动中,应当应用和查验组织机构代码。
审批范围和条件:
1、湖北省行政区域内持有《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第二、三类)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在有效期内申请医疗器械生产质量体系考核;
2、企业经过内部自查,基本符合《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考核办法》或《体外诊断试剂质量管理体系考核实施规定(试行)》、《体外诊断试剂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考核评定核准(试行)》等的条件和要求。
申请材料:
(一)第二、三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考核应提交书面申请报告和以下材料(一式一份):
1、企业申请报告、《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考核申请书》;
2、《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3、《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质量体系考核企业自查表;
5、提交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6、企业申报材料时,经办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本人的,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1份。
申报材料应清晰、完整,统一用A4纸张打印或复印,签字并逐份加盖企业公章,按照申请材料目录装订成册。
(二)体外诊断试剂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考核应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一份):
1、企业申请报告、《体外诊断试剂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考核申请书》;
2、《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3、《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拟注册产品的“综述资料”、“主要生产工艺及反应体系的研究资料”、“产品说明书”、“申请注册产品的标准”。(按照《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提供)
在进行现场考核时,体外诊断试剂生产企业应当提供注册申报资料。
5、生产企业总平面布置图、工艺流程图,并标明主要控制点;
6、提交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7、企业申报材料时,经办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本人的,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1份。
申报材料应清晰、完整,统一用A4纸张打印或复印,签字并逐份加盖企业公章,按照申请材料目录装订成册。
(三)申请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的生产企业,应当提交以下资料(一式一份):
1、《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申请表》(附表1);
2.《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正、副本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生产企业组织机构图;
4、生产企业负责人、生产、技术和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简历,学历和职称证书复印件;
5、申请检查产品的医疗器械注册证书复印件(如有)、拟注册产品标准;
6、生产企业总平面布置图、工艺流程图、生产区域分布图;
7、主要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目录;
8、生产无菌医疗器械的,应当提供由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一年内的生产环境检测报告。
9、提交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10、企业申报材料时,经办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本人的,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1份。
申报材料应清晰、完整,统一用A4纸张打印或复印,签字并逐份加盖企业公章,按照申请材料目录装订成册。
办理流程:
1、省局行政审批办公室受理、初审;
2、省局审评认证中心进行技术审查;
3、省局行政审批办公室根据审评认证中心意见综合审核并报行政审批办公室负责人审批,呈首席代表审定;
4、省局行政审批办公室告知申请人,制证、送达批件。
办理期限:
法定审批时限为20个工作日,承诺办理期限14个工作日。办理期限不包括申请人补正材料、技术审查(80个工作日),颁发、送达许可证件(10个工作日)所需时间,特殊情况可延长10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和标准:不收费
申请表格名称及获取方式:
1、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考核申请书
2、体外诊断试剂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考核申请书
3、《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申请表》(附表1)
4、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所有申请表格均可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下载
咨询电话:027-87253641027-87253629
投诉电话:027-87253808027-87253889
受理地点:武汉市武昌区公正路18号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办公室
第四篇: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考核报告(共)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考核报告
一、考核组成员
姓名 工作单位 职务 职称 备注
二、被考核方主要现场人员
姓名 职务 所在职能部门
三、考核日期:__________________
四、考核结论和建议
1)对企业质量体系的基本评价。
2)对主要不合格内容的陈述。
职称
3)考核结论(建议通过考核,建议整改后复核)。
4)考核组长签字 日期
五、企业法人代表意见
企业法人代表签字 ________日期________
第五篇: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考核申请程序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考核申请程序
许可项目名称: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考核 法定实施主体: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许可依据:
1、《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6号);
2、《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考核办法》(国家局22号令);
3、相关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收费标准:不收费。
总时限:自受理之日起35个工作日(不含受理、资料补正、企业整改、报告送达时间)受理5个工作日(不计入审批时限)材料审核及现场考核:15个工作日 整改复核:10个工作日 复核:2个工作日 核准:2个工作日 核定:2个工作日 审定:2个工作日
制作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考核报告:2个工作日 通知领件:7个工作日(不计入审批时限)
受理范围:已经取得《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的第二、三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在申报产品准产注册或重新注册前。许可程序:
一、申请与受理
材料要求(申报材料一式一份)申请企业须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考核申请书》。
申请书中应有申请体系考核的产品名称、企业名称、法人代表签字、加盖企业公章、申请时间等内容。
2、《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应在有效期内。
3、《质量体系考核企业自查表》(包括申报单位逐条自查情况的详细记录)。
(1)《自查表》应填写完整、规范。
(2)自查情况的记录应真实、详细。
4、申办单位质量体系文件,包括质量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及相关记录表式。
5、申请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列出申报材料目录,并对材料作出如有虚假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注:申报材料一式一份,有签字或盖章,并使用A4纸打印,按申报材料顺序装订成册)标准:
(1)申报资料按以上所列顺序排列并装订成册。每项文件之间应有带标签的隔页纸分隔,并标明项目编号。(2)各项资料加盖公章。
(3)由企业编写的文件按A4规格纸张打印,申报资料的复印件应清晰。岗位责任人:省局行政受理服务中心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标准查验申请材料。
2、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应及时受理,填写《受理通知书》,将《受理通知书》交与申请人作为受理凭证,填写《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考核审批工作流程单》。
3、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受理人员应当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补正有关材料,填写《补正材料通知书》,注明已具备和需要补正的内容。受理人员不能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的,应当填写《接受材料凭证》交与申请人,并填写《资料移送表》当日将申请材料转医疗器械处审核人员审查申请材料,填写《补正材料通知书》,于3日内将《补正材料通知书》、《资料移送表》和申请材料返至受理人员,并与受理人员双方签字;受理人员在收到《补正材料通知书》的次日书面告知申请人补正有关材料,并在《资料移送表》上记录告知时间、告知方式。
4、经补正资料后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应及时受理,填写《受理通知书》,将《受理通知书》交与申请人作为受理凭证;经补正资料后仍不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不予受理,填写《不受理通知书》并载明其理由,将《不受理通知书》和全部申报资料一并退回申请人。
5、《受理通知书》、《补正材料通知书》、《接受材料凭证》应当加盖省局受理专用章,注明日期。
6、对已受理的申请,应及时将《受理通知书》《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考核审批工作流程单》和全部申报资料一并转省局药品认证中心,双方应办理交接手续。时限:5个工作日
二、材料审核及现场考核 标准:
1、企业申报的材料真实、规范。
2、依据《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考核办法》(国家局22号令)或相关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对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和申请考核品种进行实质性(动态)现场考核,提出结论性意见,出具质量体系考核报告。
3、体系考核组由2~3名考核人员组成,由省局药品认证中心组织。岗位责任人:省局药品认证中心人员。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规范性进行审查。对材料中存在的问题应及时告知企业或制作《补正材料通知书》,要求企业补正材料。(企业补正材料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
2、、现场考核由2~3人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考核组按《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考核办法》(国家局22号令)或相关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进行检查和记录,并由企业负责人签字确认;
3、现场考核结束后,提出结论性意见,拟定质量体系考核报告。拟定的质量体系考核报告、记录及申请材料转送省局药品认证中心质量体系考核有关人员。
4、在收到企业所在地设区市药监局对企业整改情况的复核合格报告后,省局药品认证中心经内部审批后,填写《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考核审批工作流程单》,连同拟定的质量体系考核报告(含电子版)、考核记录、整改复核报告、全部申请资料转医疗器械处审核人员,双方应办理交接手续。
时限:15个工作日(企业整改时间和设区市药监局报送企业整改情况时间除外)
三、整改复核 标准:
1、企业质量体系考核结论为通过考核,但仍存在不合格内容的,企业应针对考核组提出的不合格内容进行整改;
2、企业整改完毕后,应向企业所在地设区市药监部门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及相关整改材料;
3、企业所在地设区市药监局对企业整改情况进行复核。岗位责任人:企业所在地设区市药监局医疗器械监管人员。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照企业质量体系考核中存在的不合格内容,对企业整改的情况逐一复核。
2、企业整改符合要求的,设区市局出具整改复核合格的意见报省局药品认证中心。时限:10个工作日(企业整改时间除外)
四、复核 标准:
1、按照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拟定的质量体系考核报告、考核记录、整改复核报告、结论进行确认;
2、根据确认结果提出复核意见;
岗位责任人:医疗器械处质量体系审核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标准,对局药品认证中心和设区市局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
2、对符合要求的,提出复核意见,填写《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考核审批工作流程单》,并将申请资料和复核意见一并交核准人员。
3、对不符合要求的,提出不予许可的意见和理由,填写《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考核审批工作流程单》,并将申请资料和复核意见一并交核准人员。时限:2个工作日
五、核准 标准:
1、对复核意见进行确认;
2、根据确认结果提出核准意见; 岗位责任人:医疗器械处分管处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符合标准的,签署准予许可的核准意见,填写《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考核审批工作流程单》。
3、对部分同意或不同意复核人员意见的,应与复核人员交换意见,提出核准意见及理由,填写《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考核审批工作流程单》,将申请材料和核准意见一并转医疗器械处核定人员。时限:2个工作日
六、核定 标准:
1、程序符合规定要求;
2、在规定时限内完成;
3、资料审查意见的确认;
4、填写《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考核审批工作流程单》。岗位责任人:医疗器械处处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标准对核准人移交的申请材料、体系考核报告进行审核。
2、同意核准意见的,填写《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考核审批工作流程单》,将申请资料与核定意见呈送分管局长。
3、对部分同意或不同意核准意见的,与核准人员交换意见后,提出核定意见及理由,填写《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考核审批工作流程单》,并将申请材料和核定意见一并呈送分管局长。时限:2个工作日
七、审定 标准:
1、对核定意见进行确认;
2、签批审定意见,填写《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考核审批工作流程单》。岗位责任人:省局分管局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标准对申请材料、拟定的体系考核报告进行审批。
2、同意核定意见的,填写《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考核审批工作流程单》,将申请资料与审定意见一并转省局行政受理服务中心相关人员。
3、对部分同意或不同意核定意见的,与核定人员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填写《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考核审批工作流程单》,并将申请材料和审定意见一并转省局行政受理服务中心相关人员。时限:2个工作日
八、制作质量体系考核报告标准:
1、受理、审核及现场考核、复核、核准、核定、审定人员在《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考核审批工作流程单》上的签字齐全;
2、全套申请材料符合规定要求;
3、质量体系考核报告内容完整、正确、有效,格式、文字和加盖的省局公章准确无误。
4、留存归档的材料齐全,规范。
岗位责任人:省局行政受理服务中心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1、制作质量体系考核报告1份,注明时间,加盖省局公章。
2、复印1份质量体系考核报告,并全套资料装订成册,立卷归档。时限:2个工作日。
九、通知取件 标准:
1、通知申请人领取质量体系考核报告;
2、领件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字,注明日期。
3、留存归档的材料齐全,规范。岗位职责及权限:
1、负责通知申请人携带《受理通知书》领取1份质量体系考核报告并在《送达回执》上签字,注明日期;
2、将《送达回执》、连同全套申请资料一并移交医疗器械处立卷归档。双方应办理交接手续。
时限:7个工作日(不计入审批时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