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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自动离职处理的通知
编辑:海棠云影 识别码:17-634556 8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8-14 02:51:56 来源:网络

第一篇:关于自动离职处理的通知

*********有限公司文件

***人字[2010]XX号

关于解除高**等员工劳动关系的通知

各部门:

高**,男,汉族,江西省XX市XX县人,身份证:3****************,2010年1月入职公司。

陈**,男,汉族,广东省XX县XX镇人,身份证:4****************,2010年1月入职公司。

王**,男,汉族,贵州省XX县XX镇人,身份证:5***************,2010年9月入职公司。

高**、陈**、王**,6月份至今没有向公司请假也没有办理离职手续,违反公司《员工离职管理办法》中3.2.1款的规定,经公司研究决定解除高**、陈**、王**三人劳动关系。

特此通知!

**有限公司

二〇一〇年八月三十日

主题词:解除劳动关系通知

抄送:**总**

**有限公司二〇一〇年八月三十日印发 签发人:经办人:(印发 份)

第二篇:自动离职处理公告

关于对蔡军作自动离职处理的决定

各部门:

营运部车间临时组装员蔡军,男,1990年8月16日生,2012年1月9日擅自离岗至今。其本人未按相关流程办理任何请假及辞职手续,期间公司多次打电话欲与其取得联系,通知其尽快来办理请假或离职手续;其至今仍未前来办理。其行为已严重违反公司劳动纪律,依照公司管理规定和员工手册相关条例,经研究决定,对蔡军作自动离职处理(自动离职时间从2012年1月20日计算),依法解除劳动关系。

请蔡军自公告发布日起尽快与公司人力资源部取得联系并前来办理相关手续。

希望各位员工引以为戒,自觉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严肃考勤纪律。特此公告。

人力资源部

2012-1-20

第三篇:自动离职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直接解除劳动合同。在这里要处理此类事件,建议要先明确:

1、明确公司规章制度对旷工的规定;

2、明确以上规章制度是否已通知劳动者本人;

3、劳动者是否有法律规定的情形,如:在怀孕期内,在医疗期内。如果该名员工没有法律规定的“怀孕期等”情形,同时也知晓公司关于旷工的规定,建议可直接向其发解除劳动合同通知;

如果员工符合法律规定的“怀孕期”等情形,公司不得解除;

在处理过程中,为避免员工提出不知道公司的规定,则公司应事先做好证据收集工作,包括

电话录音、签字等方式,通过上述方式使得员工承认了解并知悉公司的规章制度,确保规章制度的有效性。

追问

我们公司已向他发书面通知给他,收到通知三天之内不来上班,就视为其自动离职,该员工收到通知后,回到厂里交还其所领物品后就走了,该员工也知晓公司关于旷工的规定,并说自己不做了。这样是不是算我们公司已与其解除劳动关系了,我们还要发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给他吗?

回答

上述所提到的回厂里交回物品是否有能证明的书面材料,如辞职申请、离职交接表等,如没有,建议为规范劳动关系管理,仍应该通过EMS向该名员工发送《通知书》,在该通知书中应该明确:

1、从该员工旷工到办理手续的过程描述;

2、按照公司规章制度上述情况构成违反劳动纪律的情形;

3、该员工同公司不再存在劳动关系,如发生同该员工相关遗留问题,将追究该名员工的责任。

注意,一定要通过EMS来发送,保留好快递单据。

第四篇:员工自动离职处理规定

关于员工自动离职后处理规定

为了加强我司的管理,完善人事管理制度,现结合我司的实际情况,制定出几项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我司在职人员,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后勤人员,本规定的自动离职人员,是指本公司人员未经公司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造成自失的员工,一般表现为旷工,或要求停薪留职或辞职未获得公司批准的擅离职守,公司可做除名处理。

一、属于下列情况者,视为自动离职:

1、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时间超过3个工作日,或在一个月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6个工作日者;

2、擅离岗位30天或请假期满且未办理续假手续,或委托别人请、续假的未得到批准的而无故超假15天的人员;

3、未经公司同意,出差未归超过30天的人员;

4、其他违反有关规定或不履行合同自动离岗的人员。

二、对离职人员的处理:

1、各部门要应加强对员工的考勤管理,对擅离工作岗位和逾期未归者,部门负责人需在3天内将其有关情况及意见以书面形式,填写相关处理意见并签字后,送人事部审批后,核查属实,通知财务部即予以停发工资。

2、自动离职人员公司要予以通知离职人员本人,如电话通知、贴出公告等,确实无法通知到其本人时,过了15个工作日视为自动离职,公司将不予任何形势的补偿。

3、自动离职人员自确定之日起,公司有权自动终止与其劳动关系,停止享受公司一切待遇。包括社保、医保、意外保险等,人力资源部予以核实考勤后,由财务结算出自离人员在职时的所得收入,并扣除公司为其缴纳的一切待遇费用。

4、如自动离职者给公司造成损失时应采取适当的方法追究其责任,必要时要求其承担法律责任。

5、试用期前五天内向公司申请离职并获得批准者,公司不予发放工资和补偿金,且离职者需亲自到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无法亲自到公司解除合同者,人力资源部将以邮件或挂号信的形式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此与劳动合同享有同等效力。

第五篇:关于对教职工自动离职处理的暂行规定

关于对教职工自动离职处理的暂行规定

烟师院字〔2003〕106号

第一条为加强我校教职工队伍的管理,完善人事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教育部《关于深化高等学校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人发〔2000〕59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在编的专业技术人员、职员(管理人员)、工人。

第三条本规定的自动离职人员,是指本校教职工由于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而造成的自失公职者。一般表现为旷工、外出学习等未经批准超过规定的时限,或要求停薪留职、辞职等未获学校批准而擅离职守。自动离职不是一种行政处分,学校只作除名处理。

第四条属下列情形之一者,视为自动离职

(一)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在一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个工作日的人员。

(二)擅自离岗90天或请假期满且未办理续假手续而无故超假90天的人员。

(三)外出学习人员期满未归且未向学校办理延期手续,逾期超过180天的人员。

(四)未经学校同意,出国逾期不归超过180天的人员。

(五)虽与学校签定了借调、停薪留职、承包经营等合同,但未经批准期满未归或不辞而别,逾期超过30天的人员。

(六)其他违反有关规定或不履行合同的自动离岗人员。

第五条对自动离职人员的处理

(一)自动离职人员自确定之日起,由学校予以除名,自此终止与学校的公职关系,停止享受学校在编教职工的一切待遇。

(二)自动离职人员从确定之日起,由人事处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所在单位转送本人,在15个工作日内须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退还校内的住房、资金、物品等手续;本人不能亲自办理的,可由本人委托其亲朋或所在单位代为办理。对在规定时限内不能实施者,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以信函或传真至所在单位报人事处审批延续时间,延续时间不得超过30天。对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时限内拒不执行者,由后勤管理处牵头,会同人事处、监察审计室、武装保卫部、财务处、设备处、所在单位等直接办理。

(三)擅自离职的教职工,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根据其造成经济损失的实际数额,由监察审计室会同财务处提出意见,报学校研究批准,责令其给予学校一定比例或全部的经济赔偿。自动离职人员凡与学校签订协议者,须按协议条款办理相关事宜。

(四)对自动离职人员,学校不负责办理人事、工资、档案、组织等任何关系的转递工作。

自动离职人员的档案在确定自动离职后15个工作日内由本人负责办理存转手续。逾期不办理者,由学校人事处将其档案转到校人才交流中心封存。

上述处理不能执行或当事者不服的,移交地方劳动仲裁部门依法处理。

第六条自动离职处理的审批程序

(一)各单位要加强对教职工的考勤管理,对擅离工作岗位或逾期未归者,应将其有关情况及意见以书面形式及时报人事处,即予以停发工资。同时,所在单位要加强教育工作,督促其及时回校工作,如在其擅自离岗1个月内,本人承认错误并愿意改正错误,且要求回校工作的,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交用人单位填写意见、负责人签字,送人事处审核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后,可在一个月内按时回学校继续工作,但必须视其情节轻重和认错态度,给予一定的纪律处分。

(二)对自动离职人员,所在单位应写出书面报告,提出处理意见,负责人签字后送人

事处审核汇总,经分管院长同意,报学校党委会研究决定后,由人事处通知其所在单位及本人。

第七条本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实施,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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