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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广东高校教师岗前培训高等教育法规概论 笔记
编辑:梦醉花间 识别码:17-565254 8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7-08 02:53:06 来源:网络

第一篇:2012年广东高校教师岗前培训高等教育法规概论 笔记

第一篇:学法 导入篇

法的起源

是随着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产生而产生,是阶级社会的特殊社会现象。

法的概念

法是反映并调整一定的社会关系,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行为规范的总称。

法的特征

法是一种特殊的行为规范

特殊之一: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特殊之二: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特殊之三:法规范人们的权利义务 特殊之四:具有普遍的约束力提示:权利义务产生在特定人之间

解决教育社会关系中突出矛盾和问题最主要手段

在社会不断发展的今天,尽管风俗、宗教、纪律等手段依然在维护公共生活中发挥作用,但是,道德和法律却是维护公共秩序的两种最基本的手段。

法律反映谁的意志,它的内容会随着什么的变化而变化?

1、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2、法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经济决定法,决定法的性质、内容和变化。其他因素对法有影响

法的作用

1、规范作用:告示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强制

2、社会作用:维护阶级统治,执行社会公共职能评价

人类历史上有多少类型的法律

四种历史类型的法律:奴隶制法,封建制法,资本主义法,社会主义法。

法的价值

自由价值;正义价值;秩序价值

法律是特殊的行为规范的总称

第二篇:知法 原理篇

最早进行教育立法的国家:英国;工厂法中的教育条款,是最早的现代教育立法形式。

普及义务教育立法主要有三大特征,强制性、免费性和世俗性

教育法制的基本内涵 P 49

和基本特征P50

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要求

123

4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依法办事

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

1、道德与法律的都是行为规范

2、以德治国的与依法治国的关系

法律,法规,规章的异同:他们都是规范性文件,都具有的法律约束力。

它们的法律效力不同。掌握:

(一)教育法法律渊源的体系P63-7

1(二)教育法最高层次的法律渊源,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三)第一部教育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四)我国的教育基本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掌握:教育法制的内容包括两方面:

(一)教育行政管理的主要机构设置、职权范围P72-7

4《教育法》第17条的规定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

(二)教育教学活动的基本制度P78-991、学制

2、义务教育制度

3、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制度

4、教育考试制度

5、学业证书与学位制度

6、扫除文盲制度

7、教育督导制度和评估制度

教育评估的定义和类型 P97

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法律关系是一种权利义务关系。三要素:主体、内容、客体

法律关系的特征:1)是社会关系2)是权利义务关系3)是体现意志的社会关系

法律关系的客体, 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分四类:(1)物2)行为3)智力成果4)工程项目 法律关系的产生需要一定的条件: 法律规范 和 法律事实

法律依据:法律规范是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现实依据:法律事实是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立法四步骤:法案提出——法案法案审议——法案表决和通过——法律公布

法律规范三个构成要素:适用条件——假定,行为标准——处理,法律后果——制裁(奖惩)第三篇:懂法 解析篇要点

重点掌握:

我国教育的性质:3条 P138 社会主义

我国的教育方针: 5条 P139

“两个必须和一 个培养目标 ”

我国的德育原则:6条 P140

我国教育的公共性原则:8条 P140

我国当前的学制:17条 P1

42义务教育的年限:18条 P144

学业证书的定义和种类:22条 P150

学业证书的发放:P150-1

51学位的定义:P151

获得学士、硕士、博士学位的基本条件P1

51学校设立的基本条件:26条 P154-155

学校的内部管理体制:30条 P156

学校的权利:28条九项权利P156-159

学校的义务:29条 六项义务P159-161

重点掌握: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一、作为公民享受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宪法》规定

二、作为受教育者享受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教育法》规定 24条 P166-17

1掌握和理解;

第48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在不影响正常教育教学活动的前提下,应当积极参加当地的社会公益活动 我国教育经费的筹措体制:P175-177

对各种违法行为法律责任的规定:P184-190

重点掌握和应用

教师及其地位与作用和《教师法》的制定(掌握)

重点知识点:教师的法律概念和地位P191-19

2教师的权利和义务(作为公民 作为教师)

一、教师的权利: 7条 P193-19

5二、教师的义务:8条 P195-196

教师的资格、聘任制度(掌握)

掌握重点:

取得教师资格的条件:10条 P197

教师资格的认定:P198

教师资格的禁止取得和丧失:P199

教师职务制度:P199

教师聘任制度的基本特征:P200

教师的各种待遇P 201-203教师医疗保险教师养老保险

社会保险包括五大项:失业、工伤、养老、生育和医疗保险等五项

教师考核的内容P206-207 《教育法》 34条 《教师法》22条

法律责任(掌握)

掌握知识点(P208-210)

侮辱、殴打教师行为的法律责任;

打击、报复教师行为的法律责任;

教师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挪用教育经费、拖欠教师工资行为的法律责任

 重点知识点:

高等学校与政府的法律关系—行政管理与被管理

高等学校与教师的法律关系—单位与职工

高等学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教育与被教育者

高等学校法律关系的性质—行政、民事法律关系

 掌握 知识点: P234-2

42一 法人的分类

二、高等学校的法人地位和性质

高等教育三大基本职能:

一是根据培养目标开展教育教学活动,教书育人;

二是开展科学研究活动,以科研促进教学;

三是开展社会服务活动,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高等教育基本制度(掌握)

一、高等学历教育的学业标准;P25316条

二、高等学历教育的入学条件;P254-25

5三、高等教育学业证书制度和学位制度P255-256

高等学校的设立(重点掌握)知识点:P258-260

一、设立高等学校的基本要求

二、设立高等学校的条件

高等学校的组织和活动(重点掌握)

一、高等学校的办学自主权:七项权利 P262-26

5二、高等学校的内部管理体制:P266-267

高等学校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掌握)

一、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条件:P269 三条

二、高等学校教师职务制度:P270 四级

三、高等学校教师聘任制

高等学校的学生(掌握)P36356,57,58

第四篇:守法 养成篇 学习要点

培养法律思维的途径: 学习法律知识,掌握法律方法,参加法律实践

第五篇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途径:一)诉讼途径 二)非诉讼途径 三)寻求法律帮助 我国有三部诉讼法: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 行政诉讼法

重点掌握教师申诉制度特点 P201 教育行政复议的特征和适用 P323

第二篇:高等教育法规概论高校教师岗前培训

教师资格考试复习提纲--高等教育法规概论

第一章 教育法基本原理 第一节 教育法的概念

一、教育法的概念和性质(P1)定义:

法律:是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的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的总和。

教育法:就其基本性质而言,它是行政法的一个分支,是规范教育活动,调整教育行政关系(事实上也包括部分教育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简答:理解教育法的定义,我们应该把握以下几层意思:(P2)

(一)教育法是国家干预、管理和协调教育的法(教育行政机关是一个管理者,而且也是一个协调者、服务者);

(二)教育法是规定教育管理过程中和实施教育教学活动过程中不同主体的地位及其权利与义务的法律;

(三)教育法是国内法,它是由各种教育法律、法规、规章构成的整体(我们所讲的教育法就是由上述法律、法规和规章等具有不同效力的规范性文件所组成的一个整体。我们不能把教育法仅仅理解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二、教育法的地位和作用:(P4)

教育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可以概括为:教育法是行政法的一个分支;教育法是宪法的重要实施法。

三、教育法与党的教育政策的关系:(P7)

党的教育政策是党为完成一定时期的教育工作的基本任务而规定的活动准则,它是党实现对国家教育工作领导的基本方式。教育法和党的教育政策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它们都以四项基本原则为指导。教育法和党的教育政策又有区别。这种区别具体表现在:

1、制定主体不同,教育法具有国家意志的属性;而党的教育政策不具有国家意志的属性。

2、表现形式不同,教育法通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地方规章形式表现,内容比较明确、具体;而党的教育政策通常是以决议、决定、纲领、宣言、口号等形式表现出来,内容一般比较原则。

3、实施方式不同,教育法更主要的是依靠国家强制力,而党的教育政策为人民群众自觉的行动。

4、调整范围不同,党的教育政策调整教育关系的范围比教育法要广泛。

第二节 教育法的基本原则

我国教育法的基本原则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P10)

(一)保证教育的社会主义性质或方向原则

1、由工人阶级掌握教育的领导权;

2、公民平等地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3、宗教与教育分离。

(二)遵循教育发展的客观规律原则

1、教育与受教育者身心发展相互制约的规律;

2、教育与社会发展相互制约的规律;

3、教育具有相对独立性。

(三)体现人的全面发展原则,即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和劳动技术教育。第三节 教育法的渊源和体系 教育法的主要渊源(P17)

我国教育法的主要渊源有:宪法、教育法律、教育行政法规、地方性教育法规、教育规章、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等。

(一)宪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其他法律、法规制定的依据,是制定教育法的重要依据。我国宪法规定成了教育法中最高层次的渊源。

1、宪法规定了教育的目的、任务和基本制度;

2、宪法规定了教育活动中的德育原则;

3、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受教育权和从事科研、文艺创作等文化活动的自由;

4、宪法规定了教育管理的权限。

(二)教育法律

教育法律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设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关于教育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教育法律是教育法的最主要的渊源。

1、教育基本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规定,我国的教育基本法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于1995年3月18日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共10章84条。

2、教育基本法以外的其他法律:教育单行法律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教育单行法律的效力低于宪法和教育基本法。

(三)教育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是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按照法定程序制定的有关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效力及于全国。行政法规的名称一般有三种:即条例、规定和办法。

(四)地方性教育法规

地方性法规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专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基常务委员会制定。

(五)教育行政规章

1、部门教育规章;

2、地方政府教育规章。

(六)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第四节 教育法律关系(P25)

一、教育法律关系的特征

教育法律关系就其性质的不同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纵向的法律关系,即教育行政法律关系;另一类是横向的法律关系,也称之为教育民事法律关系。

(一)教育行政法律关系(P26)

这种关系反映的是国家对教育的纵向管理关系。

1、教育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中必有一方为教育行政机关(行政主体)。

而教育行政法律关系则是发生在作为行政主体的教育行政机关与教育行政相对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在这种关系中,教育行政机关居于支配地位。

2、教育行政法律关系主体间的权利和义务具有不对等性。

3、教育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具有先定性。

4、教育行政机关在实体法上的权利和义务具有重合性。

5、教育行政法律关系主体间争议的解决方式具有特定性。

(二)教育民事法律关系

教育民事法律关系则是一种横向的法律关系。

二、几种基本的教育法律关系

(一)学校与政府的关系

在我国,学校与政府的关系是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建立起来的。高等学校与政府的关系则可分为三种模式:一类为由国家 1 教育部直接管理的高等学校;一类为由国务院有关部门主办和管理的高等学校;再一类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主办和管理的高等学校。

(二)学校与社会的关系

财产所有权关系、相邻关系、合同关系

(三)学校与教师、学生的关系

1、学校与教师的关系:在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学校与教师的关系是一种雇佣关系。在国家举办的学校,学校与教师的关系则是一种区别于劳动管理的具有人事性质的行政法律关系,即领导和服从关系。

2、学校与学生的关系:学校与学生的关系,既是教育与被教育的关系;又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第二章 我国教育基本制度

第一节 义务教育制度和扫除文盲教育制度

一、义务教育制度

(一)义务教育具有以下特征:(P39-41)

1、国家强制性(或强迫性);

2、普及性;

3、公共性;

4、免费性;

5、基础性。

(二)义务教育的年限和学制

我国《义务教育法》第2条规定:“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国家义务教育年限的长短主要取决于国内生产力或经济发展水平的高低。

大多数发达资本主义国家都已实行十二制的义务教育。

至于义务教育的学制在我国主要有三种形式:“六三制”、“五四制”、“九年一贯制”。

二、个人脱盲的标准是农民识1500个汉字,企业和事业单位职工、城镇居民识2000个汉字。

(三)职业教育机构设立的基本条件

1、职业学校设立的基本条件(P46):

1、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2、有合格的教师;

3、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与职业教育相适应的设施、设备;

4、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四)我国职业教育的现状(P47)

现在,我国的职业教育正面临着难得的发展机遇,特别是职业培训市场需求越来越大:

1、与企业合作的培训;

2、对下岗失业人员提供再就业培训;

3、配合经济发展和科学进步的需要对当前经济建设短缺人才进行培训;

4、对农民的培训;

5、创业培训;

6、由于终身学习日益深入人心,社会对培训的需求不断增大。

二、成人教育制度

(二)成人教育体系(P51):成人教育体系从培养目标上则基本上可以分为两大类,成人学历教育和成人非学历教育。第三节 国家教育考试制度(P54)

我国现行的国家教育考试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1、统一入学考试,如中考、高考、研究生入学考试等;

2、学历认证考试,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3、水平考试,如普通中学毕业会考等。※第四节 学业证书制度和学位制度(P61)

一、学业证书制度

二、学位制度

(二)学位等级 我国的学位分学士、硕士、博士三级。

(三)学位的门类

授予学位的学科门类一共为12个,即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管理学和军事学。

(四)学位的授予 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名。第五节 教育督导制度和教育评估制度

(一)教育督导的概念

教育督导,也叫教育视导,目前在我国主要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为保证国家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和教育目标的实现,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对所辖地区的教育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指导的制度。

(二)教育督导的方式

根据《教育督导暂行规定》第13条:“教育督导分:

1、综合督导;

2、专项督导;

3、经常性检查。

二、教育评估制度

(一)教育评估的概念

教育评估是指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或经认可的社会组织根据既定的目的,确定相应的目标,建立科学的指标体系,通过系统地收集信息和定性、定量分析,依据客观的价值标准,对教育系统的功效和工作状态作出评议和估价的过程。

(二)教育评估的类型

目前我国所进行的教育评估类型主要包括:合格评估、办学水平评估、选优评估。

(三)高等学校教育评估

1、高等学校教育评估的基本类型(P74)

(2)按评估的衡量因素区分,高等学校教育评估可分为成果评估、过程评估和条件评估三种基本类型。

成果评估,亦称总结性评估,是对评估对象在完成任务后所表现出的成果、成绩、贡献、效益的数量与质量方面的评估。

过程评估,亦称形成性评估,是对评估对象在实现目标过程中工作系统所处状态的评估。

条件评估,亦称配置性评估,是对被评对象的工作基础和办学条件的能量判断。第三章 高等学校

第一节 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

一、公立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

(一)公立高等学校的行政相对人地位 定义:

行政相对人:是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的一方当事人,是依法接受国家管理的个人和组织,是被管理的一方。简答:我国的大学或高等教育与西方有所不同(P84):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形成了自己独特的传统——政教合一,并表现出如下特点:

1、高等学校由政府出资兴办,教育经费由政府提供,因而在经费上严重依赖于政府,由其任意确定。

2、高等学校校长同时又是国家官员,与一般朝廷命官一样,通过吏部考核录用。教师也是国家官员,其选拔、考核、任免、待遇分不同层次分别由政府确定。

3、学生的入学名额、资格、待遇及考试等事务均由政府确定。

4、学校的教学内容、教学计划安排由政府确定。

5、政府还要为高等学校制定学规,内容涉及学生的升学、退学、学校的教学、考试、假期诸环节。

※高等学校也并非仅仅只能被动接受政府的行政管理,作为行政相对人,它也享有一定的权利,(P86)如:

1、参加行政管理权;

2、受益权,即可以依据法律从行政机关处获得奖励;

3、了解权,高等学校对行政机关的管理活动有了解的权利,其了解权同时构成行政主体行政公开的义务;

4、协助行政权,在法定条件下,高等学校可以协助行政机关做某些管理工作;

5、批评、建议、控告、检举权;

6、复议和诉讼权,高等学校如果不服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理决定,有权依法向有关机关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

7、获得补偿和赔偿权,当高等学校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职务行为影响时,有获得行政补偿的权利。

(二)公立高等学校的法人地位(P87)

根据《民法通则》的上述规定,事业单位成为法人要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成立;

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当公立高等学校与其他平等的公民、法人发生民事关系时,其法律地位是法人,享有独立的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三)公立高等学校的公法人地位

公法人地位具有以下含义:首先,公立高等学校是法人,具有一切法人所共同具有的法律地位。其次,它是依行政法设立的公法人,其设立、废除、变更和内部组织规则由行政法规定,不受公司法的拘束。第三,它是公法人中的特别法人,不同于行政机关等普通的公法人。作为公法人中的特别法人,公立高等学校与政府之间不是行政隶属关系,而是两个公法人之间的外部行政关系。作为公法人中的特别法人,公立高等学校与教师之间构成的是一种特殊的行政法律关系。

二、私立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 具有法人的地位 第二节 高等学校的设立

一、设立高等学校的原则:

(一)符合国家高等教育发展规划的原则;

(二)符合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

(三)不得以营利为目的的原则

二、设立高等学校的条件:

(一)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合格的教师;

(三)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

(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三、设立高等学校的程序

(一)申请;

(二)审批。※第三节 高等学校的权利和义务(P99)

一、高等学校的权利

高等学校的权利主要由两部分组成:一是作为一般学校由《教育法》规定的权利;二是作为高等学校由《高等教育法》规定的权利。※

(一)《教育法》规定的权利(P99)

《教育法》第28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下列权利:

1、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2、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3、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

4、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5、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6、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7、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8、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高等教育法》规定的权利(P102)

《高等教育法》第4章对高等学校的办学自主权进行了较为全面的规定,具体包括:

1、招生权;

2、专业设置权;

3、教学权;

4、科学研究权;

5、对外交往权;

6、校内人事权;

7、财产权。

二、高等学校的义务(P106 了解)

(二)《高等教育法》规定的义务(P108

了解)

1、招收残疾学生;2依法办学;

3、实施继续教育;

4、开展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

5、接受监督和评论;

6、进行人员考核;

7、支持勤工俭学;

8、提供就业指导与服务;

9、按照规定管理使用学费;

10、依法管理财务。第四节 高等学校管理

二、高等学校的宏观管理

高等学校的宏观管理即高等学校行政管理。高等学校宏观管理解决的是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高校之间的关系问题。

三、高等学校的微观管理

高等学校微观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高等学校教学管理(114)

1、教学计划管理;

2、教学质量管理;

3、日常管理。

(二)高等学校科研管理(P115)

1、科研计划管理;

2、科研组织管理;

3、日常管理。

(三)高等学校后勤管理。

(四)高等学校宏观管理与高等学校微观管理的关系。

我国目前高等学校领导体制主要是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简答:如何进行有效的高等学校管理?一致性原则主要有:

1、清楚地、有说服力地、经常地向教师、学生、董事会成员、校友、工作人员、资助人及各种类型的公共服务机构宣传高校的目标与理想;

2、学校的一些重大决定,必须首先告诉学校的教师、学生及职员;

3、讨论某一问题时,有权首先作决定的人应该是与问题关系最大的人,应该由他们首先采取行动,与之关系最大的负责人予以裁决;

4、教师是高等院校的主人,而不是雇员;

5、行政管理人员必须保护、激励、培育学术自由;

6、行政管理单位是有意义、有权力、有声望的机构,但是不能把行政机构与暂在这个行政单位工作的人等同起来。第四章 高校教师

第一节 高校教师的地位与作用

我国已经明确规定教师不属于国家公务员系列。《教师法》“教师是履行教学职业的专业人员”这一法律地位既不同于传统的自由职业者,也有别于国家公务员,是一种专业人员。

简答:

一、为什么说高校教师是培养高级专门人才的主要承担者?(P128)《教师法》第3条规定:“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

(一)创造性地传播文化科学知识;

(二)多方面拓展大学生智力与能力;

(三)塑造身心健全的人。

二、高校教师是创新科技和文化的重要实现者(P132)

(一)广泛开展科学研究;

(二)培养高级专门人才。

三、高校教师是知识、技术应用的重要参与者 ※第二节 高校教师的权利与义务(P135)

※简答:

一、高校教师的权利(P136)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的权利;

(二)从事科学研究与学术交流的权利;

(三)指导学生和评定学生的权利;

(四)按时获取报酬的权利,《教师法》规定:教师享有“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带薪休假”的权利;

(五)参与学校管理的权利;

(六)参加进修和培训的权利。

二、高校教师的义务(P143)

(一)遵守法律法规的义务;

(二)教育教学的义务;

(三)思想教育的义务;

(四)尊重学生人格的义务;

(五)保护学生权益的义务;

(六)提高自身水平的义务。第三节 高校教师的资格与作用

(一)教师职业是否能被视为专业性职业。

以文理学士学位作为教育专业训练的前提;在教育研究院中实施新的教育专业课程,颁发教育硕士学位。

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条件,依据《高等教育法》第46条规定,包括以下方面:

1、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

2、具备研究生或大学本科毕业学历;

3、有相应的教育教学能力;

4、具备以上条件的中国公民,只要经有关部门认定,即可取得高校教师资格。

(三)高校教师的职务

《高等教育法》规定了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设四级: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

教师聘任合同期限的内容可包括试用期,一般为一年。根据聘任期限的不同,可将教师聘任合同分为以下几类:(P160)

1、有固定期限的聘任合同,又称定期聘任合同;

2、无固定期限的聘任合同,又称无定期聘任合同;

3、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聘任合同。第五章 高校学生

(一)学生的本质属性(P171)

1、学生是人;

2、学生是发展中的人;

3、学生是以学习为主要任务的人。

(二)高校学生的法律地位(了解)第二节 高校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一、高校学生的权利

(一)受教育权利界说:

1、受教育权利的涵义;

2、受教育权利的性质

(二)高校学生的权利由两部分组成(P183),一、作为学生,他享有与其他层次学生一样的基本权利,《教育法》第42条对此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二、作为高等学校的学生,他又享有其他层次学生不具备的具体权利,而这主要由《高等教育法》规定。

1、学生的基本权利(1)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权,这是学生最基本的权利;(2)获得学金权;(3)获得“公正评价权”;(4)获得学业证书和学位证书权;(5)申诉起诉权。

2、高校学生的特殊权利(1)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权;(2)组织社团权。

(三)高校学生受教育权利的法律保护 第六章 教育法律责任和教育法律救济 第一节 教育法律责任

一、教育法律责任的含义:

(一)什么是法律责任(P206)广义的法律责任和法律义务是同义语,如守法义务、赡养义务等,法学上称其为“第一性义务”,狭义的法律责任则是指因违法、违约或者直接基于法律的规定而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这种不利法律后果在法学上又称为“第二性义务”。在日常生活中,人们说到法律责任时,通常是在狭义上使用这一概念的。

教育法律责任具有以下特点:

1、责任的法定性;

2、责任的国家强制性;

3、责任主体的确定性;

4、归责主体的特定性。

二、教育法律责任的归责要件、种类和承担方式

(一)教育法律责任的归责要件(P209)

教育法律责任的归责要件,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将法律责任条款适用于具体的个人和组织,确定其责任的有无和大小时所必须考虑的基本条件。包括:

1、教育法律责任主体(无行为能力人、不满10周岁或精神病人不可能成为实施违法或违约行为的主体);

2、违法或违约行为;

3、损害事实;

4、因果关系;

5、主观过错,排除意外事件。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希望

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过失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损害他人、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状态。

(二)教育法律责任的种类和承担方式(P211)

1、违反教育法的行政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因违反行政法或因行政法的规定而应承担的不利的法律后果。违反教育法的行政法律责任的承担方式,主要有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两类。(1)行政处罚是由特定行政执法机关对违反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尚不够犯罪的公民、法人所给予的一种惩戒、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主要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撤销、取消、停考、责令停止、吊销许可证。(2)行政处分:由国家行政机关或其他组织依照行政隶属关系,对违法失职或违反内部纪律的所属人员实施的一种惩戒措施。行政处分有时也称“纪律处分”,种类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2、(P213

可能出案例分析题)违反教育法的民事责任(P213)《义务教育法》及其实施细则也明确规定,下列行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1)侵占、破坏学校的场地、房屋和设备的;(2)侮辱、殴打老师、学生的;(3)体罚学生的;(4)将学校校舍、场地出租、出让或挪作他用,妨碍义务教育实施的。

3、(P214

可能出案例分析题)违反教育法的刑事法律责任(P214)刑事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因其犯罪行为所必须承受的,由司法机关代表国家所确定的一种不利的法律后果。《教育法》在第71条、第72条、第73条、第77条对挪用、克扣教育经费;扰乱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破坏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招生中徇私舞弊的行为的刑事责任作了规定。

第二节 教育法律救济(P219)

定义:教育法律救济,是指通过法定的程序和途径解决解决教育领域中发生的纠纷,维护受损方的合法权益,并给予其法律上的补救的制度。教育法律救济就其基本性质而言,属于行政救济,主要包括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制度,在教育领域还有两类特殊的法律救济制度,教师申诉制度和学生申诉制度。

二、教育行政复议

(一)教育行政复议的含义

※定义:行政复议是行政法律救济的一种基本方式。它是指教育行政管理相对人认为教育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上一级教育行政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上述机关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复议决定的活动。

教育行政复议机关是依法享有行政复议职权的国家行政机关,因此,享有行政复议权或承担行政复议职责的只能是国家行政机关。而国家权力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不能成为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复议的期限(P227)行政相对人应当在知道相应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天内提出复议申请,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行政复议决定(P230)复议决定有五种:

1、维持决定;

2、补正决定;

3、履行决定;

4、撤销、变更和确认违法的决定;

5、赔偿决定。在中国只对直接的实际发生的损失进行赔偿,不对精神损失进行赔偿。

三、教育行政诉讼 ※

(一)教育行政诉讼的概念和特征(P232)

教育行政诉讼是指行政管理相对孔径人认为教育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判,以解决行政争议的制度。※

(二)教育行政诉讼与教育行政复议的区别(P233)

1、性质不同。教育行政复议是一种行政行为;教育行政诉讼属于司法行为。

2、受理机关不同。教育行政复议的受理机关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或所属的人民政府;教育行政诉讼的受理机关恒定为人民法院。

3、审理的内容不同。教育行政复议的审查力度要大于教育行政诉讼。

4、受案范围不一致。人民法院所受理的教育行政案件,只是教育行政管理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案件。而复议机关所受理的教育行政案件既有行政违法的案件,也有行政不当的案件。

5、审理的依据不尽相同。人民法院审理教育行政案件,只能以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自治法规为依据,规章只能作为参考。而行政复议机关审理教育行政复议案件,则可以以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行政机关颁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为依据。

《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下列事项不予受理(P236):

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国家行为);

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抽象行政行为);

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内部行政行为);

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

(四)教育行政诉讼的管辖(P236)

1、级别管辖;

2、地域管辖;

3、裁定管辖。

(五)教育行政诉讼的程序(P239)

1、起诉和受理;

2、第一审程序;

3、第二审程序。

四、教育行政赔偿(P244)

(一)教育行政赔偿的含义及特征

定义:教育行政赔偿,是指教育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违法行使职权侵犯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依照《国家赔偿法》,由国家给予的赔偿。

(二)行政赔偿的构成要件(P246)

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行政侵权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由职务行为主体、职务违法行为、损害事实与因果关系四个部分组成。

1、职务行为主体;

2、职务行为的违法性;

3、损害事实;

4、职务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四)教育行政赔偿的义务机关(250)

1、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是指依法履行行政赔偿义务,接受行政赔偿请求,支付行政赔偿费用,参加赔偿诉讼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2、真正赔偿的是国家(代表国家履行赔偿)。提出教育行政赔偿请求的途径(P252)

1、单独提出行政赔偿请求。首先向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提出,在赔偿义务机关不予赔偿或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才可以依法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2、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一

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是指赔偿请求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

3、允许提出数项赔偿请求。

五、教师申诉制度

(一)教师申诉制度的含义和特征

定义:教师申诉制度是指教师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或认为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及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法定权利,向主管的行政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的制度。(对内部行政行为可以采取教师申诉制度,但不可以提起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教师申诉制度是一项行政性的法律救济制度。

(二)教师申诉制度的具体内容

教师申诉制度主要适用于以下三种情形(P254):

1、教师认为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2、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

3、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由《教师法》规定的合法权益的。

六、学生申诉制度

(一)学生申诉制度的含义及特征(P256)

定义:学生申诉制度,是指学生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依《教育法》及其他法律的规定,向主管的行政机关申诉理由、请求重新处理的制度。《教育法》第42条对学生申诉制度有明确规定,即学生享有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学校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害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不服有提出申诉的权利。附 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四条 国家保障教育事业优先发展。全社会应当关心和支持教育事业的发展。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

第五条 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八条 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第十二条

汉语言文字为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可以使用本民族或者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教学。

第十四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

第十七条 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

第十八条 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

第二十六条 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合格的教师;

(三)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

(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第二十八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下列权利:

(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三)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

(四)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六)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七)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八)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国家保护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第三十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在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必须由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并具备国家规定任职条件的公民担任,其任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四条 国家实行教师资格、职务、聘任制度,通过考核、奖励、培养和培训,提高教师素质,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第四十二条 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四十九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为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受教育提供必要条件。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配合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对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进行教育。

第五十三条 国家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教育经费为辅的体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第三条 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第六条 每年九月十日为教师节。第七条 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的带宽薪休假;

(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第八条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和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第十一条

(五)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第十三条

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学校认定。第十四条

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第十六条 国家实行教师职务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十七条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逐步实行教师聘任制。第二十五条 教师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第三十五条

侮辱、殴打教师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造成损害的,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第三十九条

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第三条 学位分学士、硕士、博士三级。

第八条 学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授予;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授予。第十三条

对于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有重要的著作、发明、发现或者发展者,经有关专家推荐,学位授予单位同意,可以免除考试,直接参加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对于通过论文答辩者,授予博士学位。第十四条

对于国内外卓越的学者或著名的社会活动家,经学位授予单位提名,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可以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第十七条

学位授予单位对于已经授予的学位,如发现有舞弊作伪等严重违反本条例的情况,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可以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第九条 公民依法享有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

国家采取措施,帮助少数民族学生和经济困难的学生接受高等教育。

高等学校必须招收符合国家规定的录取标准的残疾学生入学,不得因其残疾拒绝招收。

第十一条 高等学校应当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实行民主管理。第十三条 国务院统一领导和管理全国高等教育事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高等教育事业,管理主要为地方培养人才和国务院授权管理的高等学校。

第十六条 高等学历教育分为专科教育、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第十七条

专科教育的基本企业年限为二至三年,本科教育的基本修业年限为四至五年,硕士研究生教育的基本修业年限为二至三年,博士研究生教育的基本修业年限为三至四年。

第二十四条 设立高等学校,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第三十条 高等学校自批准设立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高等学校的校长为高等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高等学校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第三十九条 国家举办的高等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高等学校基层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第四十七条 高等学校实行教师职务制度。教师职务设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第四十八条

高等学校实行教师聘任制。高等学校的教师的聘任,应当遵循双方平等自愿的原则,由高等学校校长与受聘教师签订聘任合同。第四十九条

高等学校的管理人员,实行教育职员制度。高等学校的教学辅助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第六十条

国家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高等教育经费为辅的体制。保证国家兴办的高等教育的经费逐步增长。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办法(属于地方性法规)

第八条 高等学校依法行使下列办学自主权:

(一)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省人民政府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调节系科招生比例。

(二)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根据教学需要,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三)根据自身条件,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与境外高等学校之间的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

(四)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确定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并配备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工资及津贴分配。

(五)管理和使用高等学校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和受捐赠财产。

(六)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办学自主权。

高等学校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组织同行专家进行评审。

第三篇:北京市高校教师岗前培训高等教育法规概论复习资料

《高等教育法规概论》

第一章

教育法基本原理

1、简述法律的概念。

1)广义:与法的含义相同,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各种行为规范的总称。2)狭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按法定程序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

2、简述教育法的概念。

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教育活动的行为规范的总称。

3、简述教育法的基本原则。

1)保证教育的社会主义性质的原则 2)教育的公共性原则

3)公民受教育机会平等的原则 4)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

4、试述教育法体系的基本结构。

纵向和横向结构(P12)

5、试述我国的基本教育制度。(P19)

6、我国有哪些现行有效的教育法律? 七部

1)1980:《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2)1986:《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06最新修改 3)199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4)1995:《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5)1996:《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6)1998:《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7)200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二章

教育法制与教育管理

1、如何理解教育法制。三种含义:

1)指国家制定的有关教育的法律和制度,是国家有关教育的法律制度的总合。2)指有关教育的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的活动过程。

3)将其理解为依法治教,按照依法治理的原则和方式来管理和规范各种教育活动。

2、试述教育法制的特征。(P36)

1)能保障国家教育权的有效行使 2)能保障公民受教育权的实现 3)能保障学校自主办学

4)有完善的立法制度和法规体系 5)有明确的法律责任规定 6)有完善的法律监督制度

7)有与法治社会相适应的法律文化

3、结合实际谈谈如何依法治教。

依法治教指依照法律管理教育事业。具体而言,是指国家机关以及有关机构依照有关教育的法律规定,在其职权范围内从事有关教育的治理活动,以及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社会组织和公民依照有关教育的法律规定,从事办学活动、教育教学活动以及其他有关教育的活动。依法治教包括依法行政、依法治校、依法执教。依法治校的基本要求: 1)加强制度建设:

制定完善学校章程、教育教学、学籍管理等各项制度; 校规必须透明、公开; 校规内容要合法,应适时修改、废止、清理。

2)保护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处分应合法、合理、符合正当程序)3)完善民主监督机制:校务公开;推进教职工代表大会对校务的民主参与

4、简述教育法与教育道德的关系。(P55)

一致性 区别: 表现形式 调整范围 实现方式 发展前景

5、简述教育法与教育政策的关系(P51)

一致性: 教育法是根据教育政策制定的,也就是说教育法是教育政策的具体化,教育政策是教育法的灵魂。

区别: 制定机关 范围

形式

实施方式

稳定性

第三章

教育法的制定、实施和监督

1、简述立法的概念

立法:国家机关依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和法规的活动。

2、简述教育立法的程序。

1)教育法律议案的提出 2)教育法律草案的审议 3)教育法律的通过 4)教育法律的公布

3、教育法的实施有哪几种方式?

教育法的实施有两种方式:法律的适用;法律的遵守 法律的适用:一种特殊的国家管理活动

广义: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将法律运用于具体的人或组织的专门活动。狭义:专指国家司法机关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运用法律处理各种案件的专门活动。法律的遵守:指公民、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都按照法律规定的要求去行为。

4、教育法律监督的方式和种类有哪些?

方式:自上而下;自下而上;每一层级的横向监督

种类: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 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及教育督导制度 国家司法机关的监督 社会力量的监督 第四章

中国高等教育行政

1、简述教育行政管理体制的概念。

是指国家对教育进行领导管理的组织结构和工作制度的总称。主要包括教育行政组织机构的设置、各级教育行政机构的隶属关系,以及相互之间的职权划分

2、简述高等教育行政行为的概念。是指教育行政主体在对高等教育实施行政管理活动或行使职权过程中所作出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3、简述我国高等教育行政管理体制的基本内容。

1)人民代表大会对教育行政管理负有最高、最终的决定权和监督责任 2)国务院和省级政府分工负责、分级管理

3)教育部是全国教育工作的主管部门,负有统筹规划、协调管理的职责

4、试述高等教育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

1)主体合法:指做出行为的主体必须依法成立,并且具有教育行政主体资格 2)行政权限合法:教育行政主体必须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管理行为。

3)内容合法:行为所涉及的权利义务以及对这些权利义务的影响或处理均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

4)程序合法:行为符合一定的顺序、步骤、期限和方式。第五章

高等教育基本制度

1、简述我国高等教育的方针。

高等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与生产劳动相结合,使受教育者成为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2、试述我国高等教育的基本原则。

1)积极发展高等教育的原则

2)确保公民依法接受高等教育权利的原则 3)提高高等教育质量和效益的原则

4)保障高等学校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自由的原则 5)高等学校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实行民主管理的原则 6)鼓励高等学校开展交流与协作的原则

7)扶持和帮助少数民族地区发展高等教育的原则

3、什么是高等教育学制?

高等教育学校教育制度,简称高等教育学制,主要包括各类高等学校的性质、任务、入学条件、学习年限以及它们之间的关系与联系

4、什么是高等教育学业证书?

是指经国家批准设立或者认可的高等学校及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对在该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正式注册并完成了规定的学业的受教育者颁发的证书。

5、高等学校学业证书的种类有哪些?

高等教育学业证书包括学历证书和非学历性的其他证书。学历证书包括毕业证书、结业证书和肄业证书三种。第六章

高等学校和其它高等教育机构

1、设立高等学校及其他高等教育机构的基本条件是什么?

1)组织机构和章程 2)合格的教师

3)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 4)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2、高等学校及其他高等教育机构有哪些权利?

1)各级各类学校共有的权利(教育法第28条) 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 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 招收学生或其他受教育者;

 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 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 聘任教师及其它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 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 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高等学校特有的权利(高等教育法第32-38条) 制定招生方案和调节系科招生比例  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 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  对外科技文化交流与合作  校内人事

3、高等学校及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应当履行哪些义务?

 遵守法律、法规

 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 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它职工的合法权益;

 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它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 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 依法接受监督

4、简述高等学校的内部管理体制。

 公办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 校长为法人代表  民办学校:内部管理体制由举办者决定,但 1)应设立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

2)理(董)事会由举办者或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组成;1/3以上成员应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3)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董事长或者校长担任

5、哪些情况下学生应予退学?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1)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2)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3)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4)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5)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理由的;

6)本人申请退学的。

6、高等学校学生纪律处分的类型有哪些?

纪律处分是对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一种处理,包括五种形式:

 警告

 严重警告

 记过

 留校察看

 开除学籍

7、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学生应如何申诉?

1)校内申诉: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2)再申诉:如果对学校的复查决定有异议,应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七章

高等学校的教师

1、教师有哪些权利?

1)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2)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3)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4)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5)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6)参加进修或者其他培训

2、教师有哪些义务?

 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 贯彻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 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教育、法制教育、思想品德、文化、科技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 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

 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 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3、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条件有哪些?

中国公民,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有相应的教育教学能力,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或者通过国家教师资格考试,经认定合格,可以取得高校教师资格。

4、哪些情况下可撤销教师资格?

有下列情形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撤销其教师资格: 1)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

2)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5、简述高等学校教师聘任制的概念

高等学校和教师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由高等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设置一定的工作岗位,按照教师职务的职责、条件和任期聘请具有一定任职条件的教师担任相应职务的制度。第八章

高等学校的学生

1、简述高等学校学生的法律地位。

公民:公民权

受教育者:受教者的权利

2、高等学校学生有哪些权利?

1)一般学生的权利: 参加教育教学活动,使用设施设备图书资料;按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和助学金;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学位证书;申诉、诉讼;其他权利。2)高等学校学生的权利 : 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

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活动。

3、高等学校学生应当履行哪些义务?

 学生的一般义务: 遵守法律、法规;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高等学校学生的特别义务:

按规定交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4、国家对贫困大学生有哪些扶助手段?

 申请补助或者减免学费  建立奖学金制度

 设立勤工助学基金和贷学金  设立助学金

第九章

教育法律救济

1、什么是法律救济?

法律救济是指通过一定的程序和途径裁决社会生活中的纠纷,从而使权益受到损害的相对人获得法律上的补救。

2、简述教师申诉制度的概念。

教师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及有关政府部门做出的处理不服,或对侵犯其权益的行为,依照《教师法》的规定,向主管的行政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的制度。《教师法》39条。

3、简述学生申诉制度的概念。

学生在接受教育的过程中,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或认为学校和教师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要求处理的制度。《教育法》第42条。

4、试述教师申诉制度的具体内容。

 申诉人;  被申诉人;  申诉形式;  申诉时效

 申诉范围:

1、认为学校侵犯其合法权益。

2、对学校的处理决定不服。

3、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侵犯其合法权益。

 受理机关:学校所属教育行政机关,侵权行政机关的同级人民政府或其上级行政机关。 处理:应在受理后30日内做出处理

5、试述高校学生申诉制度的具体内容。

 校内申诉

1)申诉的提出。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均可提起申诉。具体应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2)申诉的受理。

3)申诉的处理。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再申诉

学生如果对学校的复查决定有异议,应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 3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6、简述教育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1)2)3)4)5)不服行政处罚的;

对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对行政不作为不服的; 行政侵权的

行政变更、终止和撤销的

第十章

教育法律责任

1、简述法律责任的特征。

1)法律规定性 2)国家强制性 3)专权追究性 4)归责特定性

2、什么是教育法律责任?

是指由行为人的违反教育法律规范的行为所引起的,应当由其依法承担的惩罚性的法律后果。

3、教育法律责任有哪些类型?

行政法律责任 民事法律责任 刑事法律责任

4、《教师法》对教师的法律责任规定是什么?

《教师法》规定:

教师有以下情形的,由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 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 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第四篇:高校教师岗前培训:教育法规

第一章 教育法规导论

广义的法律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的总和。它包括宪法、法律、法令、条例、命令、决定等。狭义的法律是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权力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法规泛指宪法、法律和国家机关制定的一切行为规范的总称,即法律、法令、条例、规则、章程的总称。

教育法规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为调整教育与经济、社会、政治的关系,调整教育内部各个环节的关系而制定和发布的教育法律、法令、条例、规程、制度等规范文件的总称。

教育法规的特点:1教育法规是教育政策的具体体现 2 教育法规是教育民主化的必然要求3 教育法规的内容是同生产力的发展、科学技术的进步相适应的教育法规有其特定的调整对象,即调整教育法律关系; 教育法规有其独立的调整原则,即教育与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遵循教育客观规律,坚持培养全面发展的合格人才,坚持民主办学等原则;

教育法规所调整的教育社会关系主体的地位不是单一的,既有处于平等地位的,也有处于非平等地位的。

教育法规的作用:1 引导作用2 评价作用3教育作用4保障作用

加强教育法规建设的措施:1 注意防止法律虚无主义和法律万能主义两种倾向2 做好原有教育法规的整理工作3 加强教育法学的研究工作4群策群力搞好教育立法工作5 加强教育立法成果的宣传工作

教育法规的渊源:即有不同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的,具有不同法律效力的各种规范性文件的总称。教育法规必须通过一定的国家机关制定为具体形式的法律规范才具有法律效力。

教育法规的形式渊源即教育法律法规的表现形式。我国教育法规的形式渊源主要有以下几种:宪法(概括性、原则性的规定)教育法律(最主要的渊源)1 教育基本法律主要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教育方面的母法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 教育基本法以外的基本法律也可称为教育单项法律是指由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有权力并承担义务的人和组定的、规定我国教育领域某一织。

方面具体问题的规范性文件,法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是:1其效力低于宪法和教育基本法 依法成立 2 有必要的财产或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者经费 3 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机构和场所 4 能够独立承担教育行政法规(条例、规定、民事责任

办法)地方性教育法规教育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教育教育行政规章(部门教育规章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与义务地方政府教育规章)

所指向的对象或标的。即教育我国教育法规的体系:横向结法律关系内容客观化的表现形构纵向结构

式。一般包括物(物资 财产 设横向结构(义务教育法 1986、施 场所 资金)、行为(行政的职业技术教育法1996、高等教管理行为、学校和其他教育机育法1998、社会教育法、特殊构的管理行为、教育者与受教教育法1990、教师法1993、教育者之间的教育教学行为)、以育经费法)

及与人身相联系的精神财富纵向结构(宪法、教育法律和(精神产品和其他智力成果)。其他法律中关于教育的规定、教育法律关系的内容:指的是其他规定)

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据法律教育法律规范:是由国家制定规定而享有的权利和义务。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教育权利的分类:家长的教育实施的行为规则。是组成教育权利、国家的教育权利、学校法的基本细胞。的教育权利、教师的教育权利 教育法律规范的结构是指构成教育义务的分类:国家的教育教育法律规范内容的各个组成义务、社会的教育义务、学校部分及相互关系。由法定条件、的教育义务、教师的教育义务、行为准则(核心)、法律后果三学生的教育义务

个要素组成。

教育法律关系的产生:是指在教育法律规范的类别:按照教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形成了育法律规范要求人们行为的性权利和义务关系。

质分为义务性规范、授权性规教育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教范

育法律关系构成要素的变更,按照法律规范表现的强制性程即主体、客体、内容的变更。度分为强制性规范、任意性规教育法律关系的消灭:是指教范

育法律关系主体、客体的消灭,按照法律规范的法律后果分为主体间权利和义务关系的终制裁性规范、奖励性规范 止。

教育法律关系:是由教育法律教育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人们在从消灭需要教育法律事实(行为事有关教育活动的过程中形成和事件)。的权利与义务的关系。由教育第二章 教育法规与教育政策 法律关系的主体、教育法律关教育政策定义:①是一个政党系的客体、教育法律关系的内或国家为实现一定时期的教育容组成。

任务而制定的行为准则。②是教育法律关系的特征:1 是依负有教育的法律或行政责任的据教育法形成的社会关系,是组织及团体为了实现一定时期教育法律规范在教育活动中的的教育目标和任务而规定的行体现 2 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动准则。③是国家和政党为实执行的社会关系3 某种教育现教育目标而制定的的行政准法律关系的存在或产生总是以则。④是国家在一定时期为实现行的教育法律规范存在为前现教育目标、完成教育任务和提,教育法律关系的产生、变协调教育内外关系所做出的战更或消灭由教育法律规范所决略性和准则性的规定及其运行定。

过程。

教育法律关系的种类:1 教育教育政策的特点:教育政策的内部的法律关系和教育外部的目的性与可行性、教育政策的法律关系

稳定性与可变性、教育政策的2 隶属型教育法律关系和平权权威性与实用性、教育政策的型教育法律关系

系统性与多功能性调整性教育法律关系和保护教育政策的功能:教育政策的性教育法律关系

导向功能、教育政策的协调功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教育能(具有的基本特点:多维性、法律关系的实际参与者,也就动态性、适度性)、教育政策的是在具体的教育法律关系中享

控制功能(具有的特点:强制

性、惩罚性)

教育政策的主要内容:教育体制政策、教育质量政策、教育经费政策、教育人事政策、国家学制政策、课程与教学政策、学历与学位政策、教师教育政策、考试与评价政策、招生与就业指导政策、学校语言文字政策

教育政策的制定过程:认定政策问题(1通过社会调查发现教育政策问题 2通过研究信息提出教育政策问题 3通过预测分析提出教育政策问题)、确定政策目标、拟定政策方案、选择政策方案

教育政策的制定机关:党的机关(包括党的最高领导机关和党的地方各级领导机关)、国家权力机关(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国家行政机关(包括中央人民政府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教育政策的实施渠道:中国共产党的各级组织、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广大人民群众

教育政策实施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1着力增强执行者的政策意识,把政策偏差和政策失真现象控制在最低限度2创造性地全面贯彻执行国家教育政策3各级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应强化教育政策执行中的统筹协调4加强对教育政策执行中的督导检查5加强教育政策执行中的信息反馈和跟踪研究 教育法规与教育政策的联系:1教育法规与教育政策都决定于上层建筑,具有共同的目的 2 教育政策是制定教育法规的依据,教育法规是教育政策的具体化、条文化和定型化 3教育政策决定教育法规的性质,教育法规的内容体现教育政策4教育政策是实施教育法规的指导,教育法规是实现教育政策的保证

教育法规与教育政策的区别:1制定主体不同2执行方式不同3规范效力不同4调整和适用的范围不同5所要解决问题的性质不同

第三章 教育法规的制定与实施

教育立法:是指由特定的立法主体按照一定的立法权限和程序所从事的制定教育法的活动 教育立法的程序:1法律议案的提出2法律草案的审议3法律的表决和通过4法律的公布 教育立法的原则:1必须坚持子法从属于母法的原则2必须反映法律规范的基本特征(a制定的教育法规必须具有稳定

性和连续性b必须具有坚定的原则性和适度的灵活性c必须具有法律的规范性)3必须同党的教育方针、政策保持一致4必须从我国的国情出发5必须借鉴外国教育立法的有益经验

教育法规的效力:即法律规范在时间、地域、对象等方面的效力问题。1时间效力(教育法规何时生效、失效等)2地域效力(教育法规适用的地域范围)3人的效力(对什么人有约束力)

教育执法的原则:1国家教育法规优先于地方教育法规的原则2总的教育法规优先于单项教育法规的原则3后定教育法规优先于先定教育法规的原则4特别教育法规优先于一般教育法规的原则

教育执法的措施:1掌握教育法规的精神实质2广泛宣传教育法规3模范遵守教育法规4检查指导教育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

教育守法;教育法规的遵守,是教育法规实施的一个基本形式。无论是依法作为还是依法不作为都属于守法的范畴。教育违法的表现形式:1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做了教育法规所禁止做的事情,即有教育法规所禁止的行为2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不做教育法规所明确要求做的事情,即没有做教育法规规定的行为。

教育守法的主体:1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所有政党、所有社会团体、所有企事业组织

2所有公民,即一切社会关系的参加者

教育守法的条件:1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增强全体公民的教育法律意识2健全教育法律体系,增强教育法律规范的实效性3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切实维护教育法律法规严肃性 教育法实施的监督:1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2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3国家司法机关的监督4社会力量的监督 第四章 学校

学校的法律地位:是指学校作为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的社会组织和机构在法律上所享有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学校具有法人的条件,依法取得法人资格。

学校的法律地位就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独立的教育教学机构。学校法人地位的确立对学校的建设和发展的意义:1学校作为法人或法人主体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参与各种民事活动,有工的合法权益(不得克扣、拖利于在根本上改变国家举办的欠职工工资、拒绝符合入学条学校处于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件的受教育者都是违法行为)4门附属物的地位,充分发挥学对学生及其家长的义务(以适校自主办学的积极性。有利于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学校自主地完成自己的教育教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学任务,有利于教育行政部门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不得侵摆正自己的位置认清其主要的犯受教育者的隐私权、名誉权,任务应放在监督学校依法办学不得损害受教育者的身心健方面而不是放在直接办学方面康)5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2确立学校的法人地位就等于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6依法接承认学校有法定权利能力和行收监督

为能力可以独立经营学校的资我国学校实行的内部管理体制源并获得更多的资源使学校成主要有:校长负责制(限定于为自我发展的主体3学校成为中等及中等以下学校)、党委领法人可以使学校以法人的身份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国家举办承担因自己的行为所引起的一的高等院校)、董事会领导下的切责任,包括行政责任、民事校长负责制(民办学校)责任和刑事责任等。

三、学校规章制度

学校法律地位的特点(学校法意义:

1、学校制定规章制度是人的三大特征):1办学自主性学校落实依法治校的具体体(学校不能经营营利等,学校现,也是学校实现衣服治校的主管部门不能对学校进行非法前提;

2、学校制定规章制度是干涉,学校不得借口拒绝阻挠建立现代学校制度的重要一监督检查评估指导)2财产独环;

3、学校制定规章制度是实立性(a学校资产和举办者、捐现学校管理的科学化、民主化、赠者的财产相分离b学校不承制度化的基础工程;(只有将成担债权和债务方面的连带责任熟的管理经验用制度固定下c学校财产的独立性受法律保来,才可能上升为科学的管理护)3机构公益性

方式,也只有有了制度,才能我国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设保证在管理中的民主参与。)

4、立、变更和终止的管理,根据学校规章制度是学校保持发展机构性质的不同分别实行登记特色,实现稳定、持续发展的注册制度(适用于幼儿园等教保证。

育机构)和审批制度(适用于作用:

1、明确与规范作用;

2、各级各类正规学校、独立设置约束与激励作用;

3、平衡、协的职业培训机构等,包括审核、调与稳定作用;

批准和备案等环节)。

体系结构:

1、制度系统(可分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条为以下层次:第一,元制度;件:1组织机构和章程2教师3第二,学校章程;第三,学校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4办学宏观管理制度;第四,部门制资金和经费来源(财政拨款、度与专项管理制度。)

2、制度自筹资金、社会捐赠等是合法观念系统;

3、制度执行系统(可的通过贷款借款筹集资金能会设立专门的执行机构)

4、并以所办学校向学生收取学费制度教育系统(可通过专门的偿还贷款借款的办学方式是违学习进行、制度化宣传强化、反法律原则的)

参与制度制定过程培养、制度学校的权利:1按照章程自主执行进行感染等)。

管理(是学校法人地位的重要要求:

1、整体性原则;

2、重体现,是落实学校法律地位的点突出原则(应该在制度制定重要保障)2组织实施教育教的程序、制度的管理层次、制学活动3招收学生和其他受教度内容的详略上有轻有重);

3、育者4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适量适度原则(不应过多过繁,理,实施奖励或处分5对受教应详略适度,应宽严适度)。育者颁发相映红的学业证书6

四、学校的民主管理

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励或处分7管理、使用本单位国家有关规定,通过以教师为的实施和费用8拒绝任何组织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活动的非法干涉形式,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理和监督。

学校的义务:1遵守法律、法

1、教代会的职权:审议建议规2教育教学方面的义务(片权、审议通过权、审议决定权、面追求升学率、举办贵族学校、对校长等学校领导干部的评议弃学经商等都是违法行为)3监督权。

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和其他职

2、教代会的代表:教师代表

不少于代表总数的70%。权利:(1)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2)有提出议案、方案的权利;(3)有保留自己的意见及向上级领导反映的权利;(4)因召开教代会而占用的工作时间,学校应予承认其工作。

3、教代会的组织制度:每三年一届,每学期召开一次。遇有重大事项,应三分之一以上代表的要求,可以召开临时会议,教代会代表要超过三分之二,表决、选举要过二分之一代表同意方为有效。

4、教代会与工会:工会委员会是教代会的工作机构,工会的主要职责是:对教职工进行宣传,提高教职工的主人翁意识、筹备教代会、征集议案、起草大会决议、关心教职工生活,建立和管好教代会文书档案。

第五章 教师

教师是专业人员,必须具备专门规定的从事教育教学活动的资格,符合特定的要求(达到符合规定的学历,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符合与其职业相称的其他有关规定,如语言表达能力、普通话水平、身体健康状况等)。

教师的基本权利:

1、教育教学权;

2、科学研究权;

3、管理学生权(知道学生的学习和发展权、学生品行评议权、学生学业成绩评定权。教师在形式管理学生权时,要注意加强对学生的各方面管理,将关心爱护学生与严格要求学生相结合,促进学生德智体等全面发展,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教师行使这一占主导地位的基本权利。

4、获取报酬权(教师有“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医疗保健、住房、退休等)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的权利。);

5、民主管理权(教职工代表大会);

6、进修培训权(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工作,要服从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安排)。

教师的基本义务:

1、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3、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4、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

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对学生应一视同仁,不因民族、性别、残疾、学习成绩等因素歧视学生,尤其是对那些有缺点的学生,教师应给予特别关怀);

5、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6、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教师资格制度是国家对教师实行的一种特定的职业许可制度,即具有法定条件和专业能力经认定合格的人,才可以取得教师资格,从事教师职业的一种制度。条件:中国公民,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有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具有教育教学能力。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其考试成绩作废,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意义:实行教师资格制度,有利于优化教师队伍,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有利于提高教师的地位,有利于教师队伍建设和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体现了教师职业的特点和它的严格性,有利于教师任用走上科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的轨道。

教师聘任制度的形式:

1、招聘,2、续聘,3、辞聘,4、解聘。教师考核制度的内容: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工作成绩。

教师的法律责任包含:一是当教师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侵害者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二是当教师未能履行应尽的职责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三是当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教师如何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教师违反教育法规的法律责任:

1、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2、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3、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应负法律责任。第六章 受教育者

受教育者是指在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中接受教育的人。受教育者主要是学生,但是受教育者却不一定就是学生。学前班、幼儿园的学生和小学1-4年级的儿童一般都在3-10岁,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小学阶段的4-6年级和初高中阶段的学生一般都在11-18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高中

后的学生包括大学生、研究生三,学校应当保护未成年学生

等一般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身安全和健康(适应身的人。

心);第四,工读学校作为教育在教育法律意义上的受教育者挽救有违法或轻微犯罪行为的指的是在正规教育机构中正式未成年学生的学校,应当把转登记注册并接受教育的学生,变学生的思想作为首要任务,并不包括各种短期培训的学同时对其进行科学文化知识教员。

育、劳动技术教育和技能教育。宪法将“受教育权”规定为公

3、社会保护:(1)开展有利于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活《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动;(2)创作、出版有利于未法》是1998年8月29日在第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作品和出版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物;(3)保护未成年人的身体员会第四次会议上通过的。健康和安全;(4)保护未成年受教育者的基本权利:

1、享有人的隐私权;(5)保护未成年参加教育活动并使用教育资源人的发展权。

4、司法保护:对的权利;

2、享有国家给予的物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实行教质帮助的权利;

3、享有公正评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价并获得相应资格证书的权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利;

4、享有申诉权;

5、享有我国刑法规定未满16周岁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未成年人除非已满14周岁且《教育法》规定的学生的义务:触犯刑法特别规定的几项罪

1、遵守法律、法规的义务;

2、名,一般不予刑事处罚。

5、对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特殊学生群体的保护:(1)对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女学生受教育权利的保护;(2)惯;

3、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受教育权学习任务;

4、遵守所在学校或利的保护;(3)对残疾学生的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受教育权利的保护;(4)对违学生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预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受教育权利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38条规的保护。

定:“未成年人因不满十六岁不第七章 教育法律救济

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父母法律援助和法律救济:法律援或其他监护人严加管教;在必助是为弱势群体实施的一种专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依法收业性法律帮助;而法律救济在容教养。”

是通过一定的途径和程序裁决

1、逃学、辍学行为:在校生如社会生活的纠纷,从而使权益缺课到一定的课时量,就要受受到损害的相对人受到法律上到某种程度的行政处罚。的补救。教育法律救济是指教

2、考试舞弊行为:学校的平常育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受到考试,如期中、期末考试,可侵害并造成损害时,通过裁决根据上述法律条文和具体的校纠纷,纠正、制止或矫正侵权规校纪,对舞弊的学生进行批行为,使受害者的权利得以恢评教育或取消其成绩或考试资复,利益得到补救的法律制度。格,以及给予其一定的行政处教育法律救济的特点:

1、以纠分,如记过、留校察看等。纷存在为基础(行政纠纷、民

3、扰乱教育教学正常秩序的行事纠纷);

2、以受损为前提(就为,凡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行政侵权的救济手段而言,有的属于行政违法,由公安机关撤销违法、恢复权利;撤销违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情节法、物质赔偿等。从救济程序严重者,触犯了刑法则应承担上看,行政救济是以相对人提形式处罚责任。如果涉及到侵出救济请求开始,行政机关无犯他人人身权或财产权的,还权提出;而民事救济的提出则要承担民事责任。是双方当事人均有权提出。)

3、4、因故或不慎造成同学伤害的以补救受害者的合法权益为根行为,需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本目的(当教育法律关系主体责任。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为其提受教育者权利的保护:

1、家庭供充分的救济,是教育法律救保护;

2、学校保护:第一,学济的基本目标。

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教育法律救济的途径:

1、诉讼针,为社会培养各种人才(权渠道,即司法救济渠道;《教育益保护);第二,学校应当关心、法》明确规定了学校、教师和爱护学生,尊重学生的人格尊学生三个重要主体的诉讼救济严,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渠道,扰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学生的人构教育教学秩序或者破环校格尊严的行为(尊重人格);第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由公

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侵占学校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学生有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分提出申诉。

2、行政渠道,即行政救济渠道;我国有明确的行政申诉和行政复议制度。

3、其他渠道,如调解。

教育申诉:教育申诉是指作为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公民(如教师、学生、学生家长等),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向国家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的制度。申诉的受理主体既包括人民法院,也包括党的纪检委、监察部门、权力机关以及上一级行政机关等,从教育申诉的类别看,可分为诉讼上的教育申诉(行政、民事、刑事)和非诉讼上的教育申诉(向纪律检察委员会、政府检察部门、权利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其设置的专门机构的申诉。《教育法》和《教师法》中规定的教师申诉制度和受教育者的申诉制度即属于非诉讼上的申诉制度。

教育申诉制度: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特征:

1、法定申诉制度;

2、专门性的权利救济制度;

3、非诉讼意义上的行政申诉制度。

申诉人可以是教师本人,或委托他人,也可派代表申诉;被申诉人是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以及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或为共同被申诉人;受理机关为行政机关。

教师申诉的管辖:分为隶属管辖、地域管辖、选择管辖、移送管辖等。

1、隶属管辖指教师提出申诉时,应当向该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所隶属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2、地域管辖指没有直接隶属关系的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中的教师提出申诉时,按照教育行政部门的管理权限,由当地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受理;

3、选择管辖指教师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之间选择一个,提起申诉;

4、移送管辖指行政机关对不属于其管辖范围的申诉案件,应当移送给有关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办理,同时告知申诉人。

教师申诉的程序:提出、受理(环节包括审查、退回重写和要求补充)和处理(1、维持原处理结果;

2、撤销原处理决定或责令被申诉人限期改正;

3、责令退回原机关重新处理或部

分撤销原处理决定;

4、责令被申诉人修改其内部管理规定,并撤销原处理决定)。

学生申诉制度:指学生在接受教育的过程中,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或认为学校和教师侵犯了其合法权益而向有关部门提出要求重新处理的制度。学生申诉分为校内学生申诉(校内申诉: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申诉)和教育行政申诉(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学生申诉制度的特征:

1、法定性;

2、行政性;

3、准司法性(是一个具有一定裁判权或证明权的行为,其最大价值是能够体现公正性。主要表现在:(1)具有与审判机关共同或类似的特点,(2)司法诉讼制度;(3)职权行为。);

4、准独立性(申诉机构应不依附于学校任何一个行政部门,并是能体现其相对的权威性和最大的公信力的机构);

5、非诉性(非诉讼上的申诉制度。申诉的范围:

1、《教育法》: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可提起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可提起申诉。

2、《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受教育权,人身权和财产权。对“处分”和“处理”都可以提起申诉。

学生申诉制度的参加人:申诉人:学生本人及其监护人;被申诉人: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不涉及学校负责人;受理机关:尚未规范。

教育行政复议:指个人或组织认为国家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他教育法规所规定的合法权益,依法请求作出该行为的上一级机关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机关对该行为进行审查,以保障其合法权益,受理申请的机关依法定程序复查并作出决定的法律制度。基本特征:

1、带有司法性质的特殊的行政行为;

2、依申请的行政行为;

3、对象只能是具体的行政行为;

4、申请人只能是教育行政管理相对人(包括教师、学生和其他公民、组织等),实行一级复议制;

5、执行不适用调解的原则。范围:

1、对教育行政处罚不服的;

2、对教育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3、对教育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格证、资格证等证书的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4、对教育行政机关因不作为违法的;

5、认为教育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行政相对人可对部分抽象行

政行为申请复议;对人事处理定,法律上的惩戒,法律上的决定只能申请申诉救济,而不救济)。构成要件:

1、损害事能申请复议救济;对处分只能实(对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损依法通过教育申诉途径来获得害)、侵权行为主体(国家机关救济,而无法通过教育行政复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议途径获取救济)。程序:申请、务的行为违法(根本原因)和受理(标志是立案)、审查、决因果关系。

定和执行。

行政赔偿的义务机关:

1、实施教育行政诉讼:指教育行政管侵害的行政机关;

2、法律、规理相对人认为教育行政机关或范授予行政权的组织;

3、委托教育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的行政机关;

4、行政复议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只有复议决定加重了被复议益,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机关损害的情况下,复议机关民法院对教育行政机关或教育才对加重的损害部分承担赔偿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责任);

5、上述赔偿义务机关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被撤销后的赔偿义务机关。维护和监督行政职权的依法行行政赔偿程序:由非诉讼程序使,矫正或撤销违法侵权的具(行政程序)和诉讼程序(司体行政行为,给予相对人的合法程序)两部分组成。

法权益以保护的法律救济活对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责任动。特点:

1、主管恒定(人民人员,有关机关应当依法给予法院);

2、诉讼专属(教育行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政相对人,如教师、学生或学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请求赔偿校都是原告,教育行政机关恒的人不论遇到何种方式的拒定为被告;

3、被告举证(被告绝,均可在三个月内向人民法负有举证责任);

4、不得调解。院提起赔偿诉讼,通过司法程受案范围:

1、对教育行政处罚序求得损害赔偿。

不服的;

2、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教育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或执照,教育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不予答复的;

3、申请教育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教育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

4、认为教育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5、认为教育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程序:

1、起诉和受理(人民法院应在接到诉状之日起7日内立案或裁定不予受理);

2、审理(实行两审终审)和判决((1)维持判决;(2)撤销判决;(3)履行职责判决;(4)变更判决);

3、执行。

教育行政赔偿:指教育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违法行使职权,侵犯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依照法律规定,由国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制度。特征:

1、侵权主体为教育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

2、侵权损害发生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职务行为是构成教育行政赔偿的基础,非职务行为不会导致行政赔偿责任,公务人员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国家对此不承担责任);

3、侵权行为源于教育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的违法行政;

4、教育行政赔偿主体是国家(并不等于不追究公务员的侵权责任,机关内部可以对违法执行职务的公务员追究纪律责任;

5、教育行政赔偿是一种法律责任(法律规

第五篇:2017江苏高校教师岗前培训-高等教育政策与法规要点

高等教育政策及法规

1.教育法治化

内涵:教育立法,教育执法,教育守法 特征:教育法治的权威化,教育治理的法律化,教育关系的制度化、规范化、透明化,教育法治化的核心是法治精神。2.教师的法治素养与法律践行能力

为什么:教师作为公民和教育者的双重身份的法治素养要求(教育的育人本质指向教师法治素养的提高;教育的复杂性指向教师法治素养的提高)内容:教师法治素养与知法、守法、用法(法治意识是教师知法、守法、用法的前提,法治思维是教师知法、守法、用法的重点;法治精神是教师知法、守法、用法的保证)

提升路径:加强法治学习,树立法治意识;加强法治实践,锻炼法治思维;塑造法治文化,提升法治精神。3.“双一流”建设目标和重点任务

总体建设目标:统筹推进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 4.我国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 主要任务(8点):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大力推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升科学研究水平,增强社会服务能力,优化结构办出特色,促进高校办出特色,加快建设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5.专业设置条件

符合学校办学定位和发展规划; 有相关的学科专业为依托; 有稳定的社会人才需求;

有科学、规范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有完成专业培养方案所必需的专职教师队伍及教学辅助人员;

具备开办专业所必需的经费、教学用房、图书资料、仪器设备、实习基地等办学条件,有保障专业可持续发展的相关制度。6.学术不端行为

剽窃、抄袭、侵占他人学术成果; 篡改他人研究成果;

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 未参加研究或者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

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职务评审评定、申请学位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

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

其他根据高等学校或有关学术组织、相关科研管理机构制定的规则,属于学术不端的行为。7.我国教育的性质

我国教育的社会主义性质:我国教育的指导思想是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

教育必须坚持《宪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坚持依法治教,发展社会主义教育事业; 教育内容必须坚持社会主义导向; 教育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8.我国教育的目标:

教育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础,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人才培养是教育的重心,我国的人才培养必须注意四个方面的统一(培养的人才应该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具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教育内容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的人才应该是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建设者,应该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9.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权利及保障

按照章程自主管理;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招收学生或其他受教育者;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10.受教育者即受教育的对象,就是学习知识和技能的人,其范围包括所有公民,很多时候主要指学生。

11.受教育权的内涵: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没有法定原因和通过法定程序不能剥夺;国家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是受教育权实施的相对人,为受教育者提供实现权利保障的条件和措施;受教育权是公民通过学习知识和技能,自我成长和自我完善,实现自我价值的重要途径。12.受教育权的内容:

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出诉讼;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13.考试舞弊---案例分析题

新法《教育法》第七十九条:非法获取考试试题或者答案;携带或者使用考试作弊器材、资料的;抄袭他人答案的;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考试成绩的作弊行为等五项,属于考试作弊;

第八十条:组织作弊的、通过提供考试作弊器材等方式为作弊提供帮助或者便利的、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在考试结束前泄露、传播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的、其他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属于组织或者帮助考试作弊;

第八十一条:举办国家教育考试,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考试机构疏于管理,造成考场秩序混乱、作弊情况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与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4.高校章程的法律地位,即高校章程是国家法律法规之“下位法”,同时又是一校之内效力“最高法”,谓之高校“宪法”。

15.章程分类: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相对必要记载事项和任意记载事项。16.章程制定程序:具有制定权的学校机构制定、修改和废除章程的步骤和方式。17.聘任制:指用人单位以合同形式聘用工作人员的一种任用制度。高校教师聘任制度,即高校按照工作任务设置教师职务岗位,明确岗位职责和任职要求,以岗位任职要求选择合适的任职人选,按岗位聘任签约,规定双方权利义务。18.聘任制特征:主体的自主性;关系的合同化;形式的可选性。19.高校教师和学生的法律关系:

行政法律关系:由高校所处的法律地位决定。民事法律关系:高校与学生处于平等地位

20.权利救济制度:当人们的权利受到侵犯后所给予的法律上的弥补、补救,以使其合法权益恢复至受侵犯前的状态。21.教育申诉制度,校内申诉制度程序:申诉提出,申诉受理,申诉复查,复查决定的做出 行政申诉制度 22.教育行政复议

定义: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申请并由行政复议机关对被申请的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和合理性审查的法律制度。

包含情形:对学校处分决定不服,以高等学校为被申请人的;不服高校处分和审查决定,又对行政申诉不服,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为被申请人;申请教育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受教育权的法定职责,教育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23.教育行政诉讼

原告提出诉讼的起诉期限:自知道处分等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行政诉讼;不服复议决定的,在收到复议决定书起15日内向法院提出诉讼。24.教师的权利

教师享有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的权利;

教师享有从事科学研究、学校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的权利;

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的权利;

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权利; 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培训的权利。25.教师的义务

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对学生进行宪法、爱国主义、民族团结、法治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研等方面的教育,组织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26.教师资格的限制和丧失:《教师法》第十四条,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27.教师的知识产权:著作权,专利权。

著作权:教师为完成学校的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著作权由教师享有,但法律有规定的除外;由学校组织,根据学校的意志创作,并由学校承担职责的职务作品,学校视为作者;利用学校提供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教师作为作者享有署名权,其他权利由学校享有。专利权归属情形:

28.职业学校教育的基本形式:初等,中等(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级中学,中等技工学校),高等

29.职业培训:从业前培训,转业培训,学徒培训,在岗培训,转岗培训,其他职业性培训

30.职业教育实施的经费保障:各级政府对职业教育的财政拨款,企业承担职业教育经费,开征教育附加费用于职业教育,适当收取学费,其他渠道筹集职业教育经费

31.民办学校分类管理,将民办学校分为营利性民办学校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国家对两类学校的登记、收费、政府扶持、税收优惠、学校用地、剩余财产处理等均采用不同的管理标准。32.修改条款:

明确两类学校的分类标准; 收费方面分类管理; 明确各自享受的优惠;

明确两类学校终止时剩余财产的处理;

对目前已设立的民办学校做出相应的过渡安排; 对法律责任的修改完善。

33.如何保障民办学校的同等地位。

学校的同等地位:同等招生权和招生自主权、学位授予权

教师的同等地位:统一登记,引进人才给予事业编制,民办学校教师职称评定

受教育者的同等地位。案例分析题范围: 考试作弊 教育申诉制度

2012年广东高校教师岗前培训高等教育法规概论 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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