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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法律风险如何防范?
编辑:雾花翩跹 识别码:17-465583 8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5-14 03:41:09 来源:网络

第一篇:中小企业法律风险如何防范?

中小企业法律风险如何防范?

经调查统计显示:企业法律风险已成为企业最常见、爆发率最高的风险之一。通常表现为企业经营中不懂法律规则、疏于法律审查、逃避法律监督等,这不仅破坏企业形象还会给企业带来重大的经济损失。尤其是对管理体系不成熟的中小企业来说,法律风险有可能会成为企业存亡的关键。

中小企业在不同的发展的阶段遇到法律风险不同,中小企业在日常经营管理中常见的法律风险有:

1、企业在设立中的法律风险。发起人在企业设立过程中对企业的法律设计,认识和计划,以及发起人承担的义务和法律资格等,都直接关系到拟设立企业能否具有一个合法、规范、良好的设立过程。

2、企业在发展过程造成企业法律风险的内部因素包括:法人治理结构畸形;公司治理不规范;决策机制和监督制约机制缺失;职责缺失等。

3、合同法律风险,主要是指在合同订立、生效、履行、变更和转让、终止及违约责任的确定过程中,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利益损害或损失的可能性。比如恶意违约、合同诈骗等。

4、知识产权的法律风险。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商业秘密、技术秘密、企业品牌信誉,行业、地区垄断行为,不正当竞争等等。多数企业没有意识到或没有关注知识产权的深入保护,他人制造侵权产品导致的法律风险。

5、税务风险。企业一方面要在法律范围内合适地依法避税、降低成本;另一方面要防范因漏税、偷税、抗税引发的行政乃至刑事责任。

此外,还有人力资源管理法律风险、企业并购法律风险、资本筹集中的法律风险、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风险、律师法律服务引发的法律风险等。

中小企业法律风险如何防范?企业防范法律风险所采取的措施有哪些?

中小企业法律风险的发案率高,执行率低,企业涉及应收账款比较普遍,针对这个现状,大部分企业为防范和降低法律风险的发生或多或少采取了一定的措施。一是,要加强法律素质和风险意识的培育;二是,要建立和完善法律事务工作机制;三是,要建立和完善法律风险防范制度,包括:建立合同管理制度;重大项目的法律咨询制度;其它法律事务管理制度。总结:企业法律风险关系到企业能否长远发展的关键,因此这就要求企业要提高对法律风险的认识,规范企业法律风险的内部防范与管理,(山东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这不仅是企业在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也是企业参与市场竞争和提高依法经营管理水平的需要,是企业减少损失、长足发展的有效途径。

第二篇:中小企业如何防范法律风险

霍宪君学号 : 2009100757工商管理09级F2班

中小企业如何防范法律风险

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世界性金融危机已经波及我国,伴随外部需求的急剧萎缩,国内一些企业出现资金链断裂等状况,不少企业在经营上受到冲击,潜在的法律风险日渐显现,合法债权可能得不到有效追偿,少数企业甚至出现涉嫌犯罪的现象,上述法律风险如果得不到准确预见和及时处理,不少企业有可能走向衰落、倒闭和破产,最终影响投资者利益,导致劳动者失业,不利于社会和谐。现实生活中,多数大型企业在内部建立了法律顾问制度,法律风险防范机制较为健全,但中小企业由于实力有限,一般外聘律师担任法律顾问。总体上讲,小企业在内部管理、制度建设、资金财力、防范风险的能力方面更脆弱,由于中小企业的投资者及经营者对企业法律风险缺乏深刻认识,律师法律服务整体水平也不高,导致不少中小企业宏观上对法律风险缺乏认识,微观上(操作上)防范、控制法律风险的能力比较弱,其法律风险一旦从隐患发展成为现实损害,将削弱企业实力及市场竞争力。

有关资料反映:在我国,中小企业户数占全部企业总数的99%,在全国工业产值和实现利税中分别占60%和40%左右,提供了大约75%的就业机会,中小企业是缓解就业压力、保持社会稳定的基础力量。因此,探讨“防范中小企业法律风险”,已经刻不容缓。

当前,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在服务形式、服务内容和业务开拓等方面,都存在许多缺陷,还不能充分发挥防范、控制企业法律风险的作用,无法全面为中小企业保驾护航。

1、法律顾问工作流于形式,不少企业家也只是在有纠纷时才想起顾问,律师顾问往往只是提供被动式服务,有的仅局限在诉讼领域;部分律师缺乏责任心,“顾而不问、蜻蜓点水”的现象随时可觅。少数律师受聘担任企业法律顾问往往是一种营销手段,仅限于“参观”式的诊断,进行“领导视察”般法律指导,在企业中仅仅起辅助作用。

2、从法律服务的内容看,律师服务偏重于代理商事案件诉讼(仲裁),不关心企业生产经营流程,对企业内外部关系缺乏从法律上全面思考的能力,疏于防范刑事法律风险和社会法律风险。顾问律师远离公司的核心决策圈,对企业的重大决策发挥不了应有的影响,无法全面识别企业存在的法律风险,更谈不上采取有效的防范和控制措施,“花瓶”作用明显,不少企业及高管还被追究刑事责任。

3、在一些地方,法律服务潜规则盛行,少数律师担任法律顾问服务已经演变成洗钱的手段,个别律师几乎扮演 “挂牌的诈骗犯”角色,把高额顾问费中绝大部分以“回扣”的形式“返还”给企业领导、高管或者中间人,共同侵吞企业资产,近几年相关案件屡见报端。如果选聘职业道德差、专业水平低的律师,企业反而要增加额外的法律风险。

市场经济是一种开放性、竞争性、高效率的经济体制, 是调节经济运行、合理配置资源, 推动整个社会经济发展的有效机制。企业作为市场主体,必须了解市场规则、运用市场规则、遵守市场规则,否则,就要付出高昂代价甚至被逐出市场。近年来国内外发生的安然、世通、中海油等公司案件,都从不同侧面揭示了市场经济怎样表现为法治经济和规则经济。这些鲜活的案例也一再警示人们:即使是大企业,如果管理者不具备依法治企的能力和素质,缺乏相应的法律风险防范和控制意识,也会遭受到灾难性的打击和损失。

企业的所有经营行为,在本质上表现为谋利行为,在形式上则通过法律行为而实现,例如员工聘用、对外投资、产品销售、材料采购等,都会引起法律后果。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企业经营行为是人类经济活动复杂化的产物,包含着各种风险,并基于主观或者客观原因,在经济活动中不可避免会出现一些纠纷。企业法律风险是指企业经营中不懂或不遵守法律规则、疏于法律审查、逃避法律监管所造成的经济纠纷和涉诉给企业带来的潜在或已发生的重大经济损失。与纠纷发生后代理诉讼(仲裁)相比,企业事前法律风险防范成本低、效果好、工作主动,因此,“律师帮助企业全面防范法律风险显得更为重要和迫切,已经构成企业法律顾问核心工作”自然是题中应有之义。

防范企业法律风险,主要内容就是健全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对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等环节进行全面、综合法律监控,并通过对监控过程中发现和反

馈的实际问题进行不断地改进和完善,逐渐优化法律风险防范的制度设置和操作流程,为企业的生产经营提供更完善的法律环境。

中小企业如何防范法律风险?从法律应用和操作层面上讲,投资者和经营者应当将法律风险意识完全融入企业决策、经营、管理活动中去,加强企业与律师之间信息交流和互动,以实现防范法律风险、逐步健全中小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的目的。

1、律师帮助企业树立私法、公法、社会法全方位法律风险防范的观念。近几年,中国富豪遭受“牢狱之灾”的比例非常高,富豪“落马”**接连不断,不少富豪纷纷“见光死”。对众多富豪、企业高管而言,诸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虚报注册资本罪等刑事风险已经成为实实在在的、紧迫的现实危险。一旦富豪、企业高管被追究刑事责任,常常会造成非常严重的后果,自由被剥夺、财产被没收,企业还会因此而破产、倒闭。有效地防范企业的刑事法律风险,已成为防范企业法律风险的重要内容。

三十年来,我国正处于社会急剧变化的转型阶段,在一定层面上看,社会氛围非常浮躁。颇受社会关注和争议的《劳动合同法》为构建和谐有序的劳动关系、为社会保障体制的建立作出了重大贡献;世界范围内的环境保护浪潮,要求企业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开拓新产品和产品升级换代,给中小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带来了巨大挑战。无法回避的社会法律风险,亦已成为防范中小企业法律风险的重要内容。

企业是市场经济中最重要的主体,以盈利、发展为目的是企业的正当追求,以规范企业内外部关系为重点的民商法律风险防范意识已经基本初步得到企业的广泛认可。

法学界认为,我国法律体系,在宪法统帅的前提下,从部门法角度看,目前可分为三大块:体现国家权力强行干预、以国家为本位的公法,如行政法、刑法等;体现自由与效益、以个人为本位的私法,如民法、商法等;体现社会整体利益、以社会为本位的社会法,如经济法、社会保障法、环境与资源法等。

可以看出,律师帮助企业树立私法、公法、社会法全方位法律风险防范意识,已经成为中小企业生存、发展的前提和基础。

2、律师要全程、实时参与企业决策、经营、管理等重大涉法事务。

一个企业存在法律风险并不可怕,可怕的是企业潜在法律风险而不自知。与自然风险、商业风险等其他风险不同,法律风险可防可控;“法律是一种管理资源”,应当充分用运到企业经营管理的全过程,把法律风险防范意识纳入企业战略管理的重要内容当中去。

企业是以实现利益最大化为终极目标,防范法律风险应该以此为基点。防范法律风险不能仅仅停留在理念的层面,重点应当放在法律事务的操作层面。传统上我国有不重视遵守法律、规则的习惯,企业至今尚未形成凡事都往法律上想一想的思维习惯,法律风险防范意识匮乏,事后法律救助机制欠缺:多数国内企业不重视律师的作用,许多重大投资决策事前均是主观或者行政因素主导,由于律师角色的缺失、缺位,为投资活动本身造成大量先天性缺陷,为未来开展经济活动带来许多陷阱和不利影响。

防范企业法律风险是个系统工程,企业从设立到终止,做到全程监控、实时监控,防范法律风险;构建企业项目的事前防范、事中控制和事后化解的系统风险防范机制,做到事事监控;对企业每一项业务的风险系统地进行识别、规避、控制和化解,做到事事防范;在人员方面,不仅企业高层要对法律风险防范有足够的重视和起到示范作用,还需要对全体员工进行法律风险防范培训,做到人人防范;律师提前介入调研,做一些预见性的法律论证,就可以把一些隐患解决在投资决策之前,为企业保驾护航。

外聘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帮助企业系统构建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实质就是律师给企业提供“一条龙”的服务,提供全程贴身式的服务,将对经营风险的处理态度由事后化解转变为事前预防,最大限度地把企业经营和公司治理方面存在的法律问题,消除在初始阶段,增强企业抵抗经济危机的能力。

可以说,从健全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角度看,防范企业法律风险本身就是对企业内外部整体运行进行了一次 “规范整顿”,必然提高企业决策水平和管理能力,减少企业隐患,为企业平稳发展、规范和健康运行创造条件。

3、企业对律师宜采取不断优选、优化组合等灵活聘用机制。

我国虽然统一了司法资格考试,但由于尚处于市场经济初级阶段,至今还没有能建立对律师分类、分级执业的体制,鉴于相关信息不对称,企业还无法根据法律事务难易程度和风险性大小来选聘律师。目前企业主要基于熟人和权力因素

来外聘律师,经常被忽悠,有时反而增加了企业的法律风险;不少企业发生纠纷时习惯于找关系、托门路、请法官,甚至希望受聘的律师也采取这样的工作方式。法律服务,从根本上讲不是一个独立的行业,它总是服务于各行各业。法律服务应该帮助企业实现财富增值,以贴位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为成功者锦上添花、给失落者雪中送炭、让创业者防患未然,帮助企业以最小的成本实现利益的最大化,构建符合国情的法律风险“防火墙”。

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社会对法律服务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知识产权、股票期货、电子网络、对外贸易、房地产、企业并购、破产重整等法律事务的专业化要求越来越高,那种“万金油”型的法律服务已经不能适应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要求律师由“通才”成长为“专才”,由办案型向知识型、学者型转化。可见,健全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单兵作战的律师肯定不行,松散型团队也不行,需要法律服务团队的紧密合作。由于律师业社会评价体系尚未形成,一盘散沙,不少律师之间缺乏互信,难以形成真正的团队运作,这都对防范企业法律风险带来了困难。

企业根据自身实力,结合企业发展需要,对律师宜采取优选、优化组合等灵活聘用机制,可以考虑重大**咨询、复杂项目专项委托等多种聘用形式,尽量聘请敬业、专业、贴身、对潜在风险和现实纠纷的分析和处理等均具有较高水平和独立工作能力的律师,与律师之间实现无缝对接,发挥律师在企业依法决策、依法经营管理和依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方面的作用,以提升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历史经验说明:企业成功之道各有不同,但倒闭、破产企业都有共同的特点,就是要么没有内部控制,要么就是内部控制失败。国家有关部委发布《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自2009年7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并鼓励非上市的大中型企业执行,标志着中国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建设取得重大突破,对正在成长中的中小企业有着重要的借鉴和示范作用。

中小企业要在外聘律师帮助下健全企业内部控制机制,及时识别、系统分析经营活动中存在的法律风险,进行风险评估,确立企业整体风险承受能力和业务层面的可接受风险水平,采用相应的控制措施,尽量防范、规避风险,将企业内部风险、外部风险控制在企业可承受的风险限度内,提高企业法律风险防御能力;公司企业要逐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优化人力资源管理,强化财务会计管理,从

个人领导企业的创业阶段,向董事会领导企业、经理层运行企业的发展阶段转变。百年不遇的金融危机,使得我国经济正处于一个充满挑战和机遇的历史性转折点。中小企业在寻找出路的同时,要善于防范法律风险,最大限度地减少因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中发生法律风险而造成的经济损失,杜绝为他人提供担保在内的非经营性法律风险,实现企业健康运行和长久发展,为社会和谐稳定创造条件,为我国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作出新的贡献。

第三篇:中小企业法律风险的防范与控制

中小企业法律风险的防范与控制

——对长沙国家示范生产力促进中心企业法律风险防控现状的调查

第一部分调查工作概述

随着长沙经济发展的日益繁荣,各项政策法规的不断完善,区域投资环境的更加成熟,吸引了大批创业者来我市投资。长沙国家示范生产力促进中心(下简称“生产力中心”)是高科技中小企业较为集中的代表区域。面对突如其来的世界性经济危机和相应的国家宏观经济调控,为了更好配合长沙市经委发挥其服务职能和使命,2010年7月中下旬,我们按照有关的要求,就如何在当前形势下为中小企业提供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做了一系列工作,通过发放调查问卷和派专人走访等方式,向生产力中心内的部分企业进行了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与控制有关问题的调研。

此次调查主要涉及对中小企业法律风险的认识、现阶段最大法律需求、遇到最多的法律问题、解决方式、防范法律风险的措施、需要何种法律知识讲座等多个方面。调查项目充分考虑了中小企业的特点,兼顾了企业在生存和发展中遇到的多个重要法律问题。从整体上来看,调研结果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我市高新区的中小企业对法律风险防控认识的现状和基本情况。现对所调研的情况予以分析并形成报告提供给有关领导和部门,以期对我市中小企业的法律风险管理有所帮助。

第二部分中小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与控制的现况及基本情况分析 目前生产力中心内的中小企业法律风险现状堪忧,发案率高,执行率低,企业涉及应收账款极为普遍。95%的企业没有专业法律培训,90%的企业没有完善的合同管理制度及综合合同管理机构,70%的企业近三年发生过司法诉讼或仲裁,90%的企业发生债务拖欠,只有15%的企业能够得到足额赔偿,30%的企业知识产权未能形成有效保护。多年来法律风险是企业多种经营风险中最被忽视的一种风险。高发案率、低执行率、打赢官司拿不到钱的困扰,给企业经营带来釜底抽薪的损失。企业内部业务流程的不规范性成为影响企业法律风险的重要制度因素。再次,因目前企业诚信监督机制缺乏和社会相 1

应信息公开不充分,企业对于合作者和客户的风险调查存在方法少、难度大的问题,故对客户背景资料和法律风险调查也是一个较大的法律空白点。

1、对企业法律风险的认识

生产力中心的企业基本属于技术型企业,人员素质整体较高,绝大多数的企业对法律风险都有一定程度的认识,但对企业法律风险的认识深度和广度都是不够的,企业对法律风险的理解还处于一种懵懂状态,在部分企业经营者的头脑中仅有“法律风险”这一概念罢了,究竟法律风险为何,所知甚少。对企业在经营管理中存在的潜在的风险认识不足,如:企业决策判断因缺乏法律支持而导致的决策风险、企业合同签订及履行过程中的风险、知识产权管理中的风险、企业管理人因法律意识欠缺而导致的管理风险等。

2、企业法律风险引起纠纷的主要类型及解决方式

由于企业之间的经济往来多由合同形式予以确定,因此发生合同纠纷的可能性就最为明显,在众多中小企业中,都把合同纠纷作为企业最常遇到的首位法律难题。其次,随着《劳动合同法》及实施条例等一系列国家及地方劳动法规的相继出台,企业劳资纠纷解决和员工权益保障被高度重视,在被调查者中占有相当高的比例。再次,由于科技企业的特点,因此,对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的侵权或者维权体现在这方面的法律纠纷也较为明显。引起纠纷的原因主要是对《合同法》、《劳动法》和《专利法》等法律知识的掌握不够,在实践中如何应用了解和把握不够。

在纠纷发生后,约45%的企业自行协商解决,约10%的企业通过有关部门或单位协调解决,选择司法途径解决的企业约45%。这反映出企业在经济纠纷处理过程中,更多的愿意采取协商、调解等非诉讼方式。这一方面与我国长期以来传统的人情社会、息诉宁人、和气生财等传统理念有较大关系,更与目前仲裁或诉讼成本较高、期限较长、执行难度大等体制弊端密切相关。

3、企业防范法律风险所采取的措施

调查走访表明,大部分企业为规避和降低法律风险的发生或多或少采取了一定的措施。但是,他们的措施仅限于一般的内部注意,90%企业没有设臵或配备专职的法律工作人员或外聘法律顾问,企业的法律文书起草、合同拟订、法律咨询等工作都由各部门自行负责。80%以上的企业都是在纠纷已经进入或即将进入诉讼阶段才聘请法律顾问介入的,律师介入企业纠纷限于

通过诉讼途径解决法律纠纷。在纠纷产生后尚未进入诉讼阶段,很少有企业聘请律师参与。更有部分企业经营者在纠纷产生后,首先想到的不是法律,而是关系。同时有约60%的企业认为法律顾问只能是基本满足企业的一般法律服务需求,而不能满足企业深层次的法律服务需求。

4、企业对法律风险防控方面的法律知识需求

企业所需法律知识讲座与走访调查中企业在经营管理及法律风险防控方面存在问题具有很强的关联性。因此,合同法、公司法、劳动合同法、知识产权法及投融资是企业最为迫切需要的法律知识。

通过上述分析可见,企业经营者对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和控制还缺乏整体认识,绝大多数企业没有能够真正建立起一套确实有用的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企业抗风险能力还非常薄弱,某些企业已经建立的法律风险防控制度流于形式,在企业经营实践中被束之高阁,根本不能在企业建立法律风险防范和控制方面起到应有的作用。

第三部分对中小企业法律风险防控的建议

法律风险存在于企业经营发展的每一个环节,如果不加以重视和及时规避,一旦风险出现,其后果往往是企业难以控制的。法律风险是以承担法律责任为特征,虽不能完全避免,却具有可预防性的避免性。因此,任何企业都必须重视法律风险、防范和化解法律风险,建立适合企业自身需要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我们建议,要真正防范和控制法律风险,应当做好以下工作:

1、强化企业管理者和员工的法律风险意识。

首先,企业管理者的法律风险意识对建立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起着重要作用,甚至是建立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的关键。虽然企业管理者的法律风险意识正在得到逐步提高和加强,但相当部分管理者的法律风险意识具有滞后性,不能很好适应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需要。企业管理者在决策的时候往往忽视或者轻视了法律风险的存在,更注重于速度和效率。而存在法律风险的速度和效率是没有速度和效率的,不但达不到决策的预期目标,而且还会造成不必要的损失,甚至给企业生产经营带来严重危害,导致企业走向衰落、倒闭。所以,建立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必须强化企业管理者的法律风险意识,由企业管理者至上而下形成整个企业的法律风险防范意识,从而促使企业建立起有效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

其次,建立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还必须注重培养企业员工的法律风险意识。由于工作岗位的不同,发生的法律风险原因和结果也不尽相同。所以,对不同工作岗位的职工,必须有针对性地培养不同的法律风险意识。只有企业管理者和全体职工都建立起了法律风险意识,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才可能减少和避免发生潜在的法律风险。而企业管理者和企业员工的法律风险意识的树立和强化,必须通过长期和不间断的法律培训教育来实施。

2、规范完善企业各项规章制度,守法经营。

规范完善企业各项规章制度,守法经营,是建立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的重要内容。首先,企业必须根据自身参与市场竞争的内外部环境,对涉及法律风险的重要事项,以企业规章制度的形式对事前预防、事中控制和事后补救作出明确规定。建立和完善企业规章制度,理顺企业内部关系,明确责任,保证企业重要事项有章可循,最大可能避免因规章制度,尤其是合同管理制度和劳动规章制度的不健全引发各种法律风险。其次,对于企业规章制度要严格执行,并根据企业的发展和市场竞争环境的变化,适时作出相应的修改,保证企业规章制度合理合法并适应市场竞争的需要。再次,一定要坚持守法经营的基本理念,培育良好的企业文化。企业可以在不违反法律的前提下利用法律提供的运作空间实现其利益的最大化,但若其放弃了守法经营的基本理念,那么其受到法律的惩罚和制裁便成为迟早的事情。

3、突出防控重点,特别是加强合同管理制度、提升合同管理水平。由于企业之间的经济往来多由合同形式予以确定,因此合同管理便成了企业法律风险防控的重点。首先,合同由企业内部专门机构归口管理,配备具有较高法律素质和业务水平,熟悉合同法及相关法律知识的专兼职合同管理人员,具体负责合同管理的日常工作和承办其他合同事务。其次,建立合同管理的配套管理制度。为强化合同管理,在总结企业合同管理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按照企业规定,结合在合同谈判、起草、审核、会签、履行、委托授权、用印等方面的情况,制定配套制度,完善合同管理,并通过监督检查和考核评比,全面提升合同管理水平。再次,建立与完善合同履行的监督制度。对合同履行情况及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及时反馈合同履行情况的最新进展,确保合同各方能够完全、全面的履行合同。最后,针对企业的各种可能发生法律纠纷的业务经营行为,法律专业人士应提前介入、全程参与,抓好合同的审核与监督,做好事前防范工作,尽力避免纠纷或案件的发生,做到即使发生纠纷或案件,也必须在事实和法律方面有利于本企业取得或维护其合法权益。

但不同类型的企业在建立法律风险防控机制中,有不同的工作重点,在建立法律风险防控的过程中,企业必须结合自身实际,抓住工作重点,才不至于避重就轻,顾此失彼。

4、加强企业内部监督与考核。

企业内部监督与考核同企业的生产经营密切机关,也是建立企业法律风险防控机制的关键环节。调查表明,有相当部分的企业未建立健全内部监督与考核,有部分企业内部监督与考核流于形式,没有落到实处,这些都不利于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的建立。只有加强企业内部监督与考核,切实做到事前预防、事中控制和事后监督,才能建立起行之有效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

5、积极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结合我国逐步规范完善市场经济的新形势,为提高公司的抗风险能力、增强自身的市场竞争力,必须增强维权意识,进一步加强诉讼案件、纠纷事件管理,主动做好起诉、应诉和非诉调解工作。

注重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严格遵守《专利法》等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清理企业所拥有的专利、计算机软件、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公司对所拥有的商标、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文字作品等知识产权,该申报的一定要及时申报,发现外单位侵权的一定要主动采取法律手段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6、聘请或配备高素质的专业法律人士。

从本次调查来看,绝大多数的企业没有配备专门从事企业法律事务的工作人员;有部分企业虽然有此方面的人员,但法律素质不高,仅仅能应付企业一般的诉讼案件,对企业的合同实行一般的管理。而对于较复杂疑难的纠纷或专业性较强的合同把握不了。因此,建议企业考虑长久规范的发展,应聘请那些专业化程度高,业务能力强,且能帮助企业有效实施法律风险防控的专业律师团队作为自己的常年法律顾问,做好法律风险的防范工作而不仅仅是为企业打官司。

第四部分结语

提高企业对法律风险的认识,规范企业法律风险的内部防范与控制管

理,是企业减少损失、扩大收益的有效途径。当前,随着国家一系列大力度的宏观调控政策的出台,长株潭的区域经济将会更加焕发勃勃生机与活力,而在整个市场经济中最为活跃的中小企业特别是高新技术型中小企业也将具有更大的发展空间。从此次调查中可看出,企业对于日常法律服务及法律风险防范和控制的需求大大增强,这是企业适应不断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是企业参与市场竞争和提高依法经营管理水平的迫切需要,也是市场体系日趋成熟和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

第四篇:法律风险防范读后感

《建筑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与化解》读后感

《建筑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与化解》一书,结合大量生动详实的案例,解答了很多施工中令人困扰的法律问题。我读后深受启发,回想起以前施工中的一些做法和认识,竟然有许多在法律上有欠妥之处,幸亏未造成损失。随着相关法律的不断健全,建筑市场的不断完善,让每个管理人员都具备相应的法律常识和意识是非常重要的。以下是我的一点感想:

一、项目经理作为施工企业履行施工合同的代表,法律地位远高于项目部其他管理人员。

项目经理经委托后,即成为施工企业在具体项目施工中的代表,可以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实施相关法律行为;项目经理部一般仅是为实施特定项目施工而成立的临时性及一次性内部组织机构,多从事与项目施工有关的事务性工作,二者之间存在一定的从属关系;项目经理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可独立为意思表示,拥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且在权限范围内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施工企业承担;项目经理部其他工作人员一般不能独立地对外进行法律行为,其意思表示能力受到项目经理的限制,其行为后果除项目经理授权或构成表见代理情况下由其个人承担。项目经理一经委托后,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更换,而项目经理部其他人员一般来说并不固定,可以随工程任务的变化而调整。

除项目经理个人行为外,施工企业均需对项目经理的行为承担相应责任。实践中施工企业往往与项目经理签订内部承包合同来确定各自的权利义务,以此规避施工企业的责任。但是内部承包并不改变施工企业本身的法律地位,改变的仅仅是企业内部的经营管理方式。项目经理与施工企业之间签订的内部合同或挂靠协议等无论怎样约定,根据合同的相对性,仅对其双方发生约束力,不能对合同外的第三人产生约束力。换言之,双方内部合同的约定不能对抗合同关系之外的第三人。因此项目经理在经营期间与第三人产生的法律关系所产生的债务均由建筑企业来承担。

二、项目经理行为潜在法律风险的表现

1,项目经理不适当履行与业主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造成质量问题或工期延误,导致业主索赔;

2,项目经理非法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的行为;

3,项目经理在工程竣工结算中,为达到个人目的,滥用代表权,故意拖延结算或拒绝移交竣工资料造成施工企业无法及时结算;

4,项目经理采购建筑材料、租赁机械设备的行为。有的项目经理随意以项目部名义签订经济合同,在合同履行中欠付对方合同款,造成经济纠纷,通过法律解决时法院以项目经理欠债属于职务代表行为为理由,在项目经理无偿还能力时,由施工企业支付欠款;

5,项目经理在材料采购、设备租赁中的恶意行为,比如施工企业因疏于管理,项目经理利用职权和持有的项目部章,与他人串通一气,伪造材料款、设备租赁款等,再通过虚假诉讼达到占有施工企业款项的目的;

6,项目经理通过虚假支付分包工程款、劳务工程款及劳务人员工资的形式,套取施工企业款项;

7,项目经理对外借款,并由项目部担保。实践中,债权人凭着项目经理出具的借条、项目部出具的借条、项目部担保的借条,向施工企业主张权利。8,项目经理拒付、拖欠民工工资,造成民工到企业、到政府集体上访,给企业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最终拖欠的民工工资还得企业设法解决。

9,项目经理挪用、转移工程资金,造成工程亏损,借以逃避各种债务和应交税费,施工企业不仅损失了管理费,往往还要承担债务。

10,项目经理在招揽工程的过程中,为了承接工程过分让步,甚至与甲方串通,签订不利于施工企业的合同。在合同履行时出现困难,将责任推给施工企业。可见,项目经理的行为,不管是善意的还是恶意的,都会影响到施工企业的经济利益。加强项目经理的风险管理应成为施工企业风险控制的重要方面。

三、施工企业项目经理法律风险防范

(一)、严格选任,加强项目管理团队建设。

项目经理的选任,不是一个法律问题,但对项目的成败起着重要作用。优秀的项目经理及项目管理团队,是企业未来发展的核心力量。因此在施工开始前的项目经理选任中,首先应对项目经理进行全面、慎重地审核和选拔,通过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全面了解项目经理的从业经历、工作业绩、为人品质、经营管理能力和承担风险实力,并着重考察其职业道德、团队精神及过往违纪情况。

(二)、建立项目经理激励和约束机制。

现在很多施工企业实行项目经理内部承包制,项目经理享有很大的自主权,这会给施工企业带来极大的法律风险,因此必须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使项目经理的责、权、利有机统一。在项目经理工作启动前,企业法定代表人应与项目经理协商订立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对项目的各项目标、企业与项目经理之间的责任、权利和利益分配、项目所需人、材、机等资源供应方式、项目经理应承担的风险和项目经理奖惩的依据、标准及办法进行明确约定,并可提取一定的风险抵押金,通过风险抵押金的方式来增强项目经理、项目承包人的风险意识和守法经营、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等方面的自觉性,从而保证承包经营活动的效果。另外,在制定考核标准时,要合理确定承包系数,使项目经理在适当履行承包合同后,能取得合理满意的收入,同时,对项目经理的权力进行约束,确定合理的违约责任条款,提高项目经理违约成本。

(三)、完善经营管理制度,杜绝“以包代管”。

强化项目管理,提倡工程全过程管控,对于每个项目,施工企业都要派专人从经营管理、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施工工期、工程成本、劳务分配等方面,及时发现问题、消除隐患。加强项目分包、劳务、购销、租赁等合同管理,建立管理台帐,注重合同签定的细节。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要依托施工企业力量,协助项目部及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对合同变更签证、工程款催付等事项进行协商,以切实维护企业自身的合法权益。

(四)明确项目经理的权限范围。项目经理的权限来源于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委托,因此,从权源上对项目经理权限进行适当的规范与限制是防范项目经理引发法律风险的源头措施。

1,明确授权。在开工前,以授权委托书的方式明确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和期限,并将该授权委托书作为合同附件或在施工开始前向发包人和已确定的分包商及材料商送达,保留其签收记录。委托书应载明受托人的姓名、职务、授权事宜、时限等,并由企业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名。

2,授权排除。在对项目经理的授权中,将一些重大的或不适宜由其决定的事项加以明确排除,如合同修改与变更、重大施工技术方案的变更、重大分包事项、重大材料及设备采购、重大财务事项(如接受发包方付款等)、对外借款以及对外提供担保等。

(五)加强项目部印章管理。施工企业要建立完善的、操作性强的管理制度,项目经理或他人外出联系工程需要借用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副本时,不能随意交给他人,应由公司派相关部门的人员携带前往,并建立借出回收登记制度,需要以上证件的复印件时,应在复印件上注明仅针对特定的具体工程,并加盖公司印章,注明日期并建立档案。对于公章、合同章、财务专用章的管理,要明确审批权限,做到一章一请示,一章一登记。加盖公章的批准权限一般为公司的总经理。不要开据空白介绍信。同时,由于项目部印章具有不需备案、易于伪造的特点,因此,在项目施工中,其制作与使用应格外慎重。施工企业应指定专人对项目部印章、印鉴进行管理,如必须使用项目部印章,应当在工程承包及分包、材供合同中就项目部印章的使用范围及事项作出明示,并做好印章使用登记,必要时可在项目部印章表面作必要的权利限制标记。

四、加强索赔与反索赔管理,妥善处理履约纠纷,充分运用合同及其法律武器保护企业自身合法权益。索赔贯穿于建设工程承发包合同履行全过程的各个环节,为了确保施工合同目标的实现,就必须正确运用索赔这一经济法律行为,以提高施工合同的履约率,维护承包方的合法权益。索赔或反索赔工作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首先是项目的管理人员要建立强烈的合同意识,要对签订的合同及其条款熟悉,按合同办事,认真履约,规避不利。其次是要建立一套完整的管理制度,包括文件、资料、纪要等签证以及印章、审批、责任、考核等办法。最后,要注意纠正“索赔将会与业主关系搞僵”的错误认识。只要遵约守信,不仅不会与业主关系搞僵,反而会使关系更加密切融洽。

五、加强合同及相关法律知识的培训,提高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和遵纪守法的意识。充分利用已有的人力资源,制定适合企业的培训方案,分层次培训各级合同管理人员,从根本上增强经济管理人员的法律意识,做到防患于未然。

第五篇:国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

国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1个最符合题意)

1、恒生公司进口的一批货物被某海关作出扣押的决定,该公司不服,应向()申请复议。A.该海关

B.该海关所在市的人民政府 C.该海关所属省的人民政府 D.该海关的上级主管部门

2、李某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则()A.可以暂时终止诉讼

B.由行政复议机关决定是否准许

C.可以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终止 D.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

3、按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管理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不合法,可以()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A.一并 B.单独 C.事后 D.事先

4、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参加行政复议。A.第三人 B.共同申请人 C.知情人 D.原告

5、按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管理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不合法,可以()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A.一并 B.单独 C.事后 D.事先

6、对某市某县公安局派出所以该县公安局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的复议,应由下列哪项所述机关管辖?()A.该县公安局 B.该派出所

C.该县人民政府或某市公安局 D.某市人民政府

7、如法律.法规规定对于某些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行政相对人可()。A.向上一级行政主管机关提出控告 B.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控告 C.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

诉讼 D.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8、对复议前置的案件,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超期不作答复的,申请人可以依法()。

A.向上级机关申诉 B.向上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C.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D.无法提起行政诉讼

9、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政府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申请复议。

A.上一级主管部门 B.本部门 C.本级人民政府 D.上一级人民政府

10、行政复议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发送被申请人。A.5 B.7 C.10 D.15

11、如法律.法规规定对于某些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行政相对人可()。A.向上一级行政主管机关提出控告 B.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控告 C.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D.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2、王某贩卖盗版光碟被文化局查处,罚款1000元。王某不服申请行政复议,但是复议机关也维持了处罚决定。王某逾期不履行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如何处理?()

A.由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B.由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

C.由行政复议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D.由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3、当事人对县土地管理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提出申请? A.《土地管理法》

B.国土资源部的有关文件

C.国务院有关土地管理的行政法规 D.省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14、某公司效益很好,许多外单位职工都想调入,纷纷找市劳动局说情。市劳动局未征得该公司的同意,强行将20名外单位职工调入该公司。该公司不服,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此案应如何处理?()

A.不予受理,因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B.应当受理,因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C.告之属于劳动争议,应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D.不予受理,因为是劳动争议

15、行政复议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发送被申请人。A.5 B.7 C.10 D.15

16、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A.由该部门的本级政府决定

B.由该部门的上一级主管部门决定 C.由申请人自由选择

D.由本级政府与上一级主管部门协商决定

17、如法律.法规规定对于某些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行政相对人可()。A.向上一级行政主管机关提出控告 B.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控告 C.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D.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8、某县县委组织部.县纪委.县土地管理局.某镇人民政府组成联合调查小组,调查处理县机关干部和城关镇干部违法占地建房问题。联合调查小组对县机关某干部李某作出了处理决定,没收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所建的楼房。处理决定是以四个单位联合发文的形式作出的,盖了四个单位的公章。李某不服,申请复议。本案的复议机关是()A.县委

B.县土地管理局 C.县人民政府 D.市土地管理局

19、对复议前置的案件,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超期不作答复的,申请人可以依法()。

A.向上级机关申诉 B.向上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C.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D.无法提起行政诉讼

20、不属于《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二款所称的不可抗力的是()A.地震

B.水灾 C.重病 D.战争

中小企业法律风险如何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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