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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使用注册商标也能构成犯罪
编辑:烟雨迷离 识别码:17-423378 8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4-21 14:26:45 来源:网络

第一篇:部分使用注册商标也能构成犯罪

部分使用注册商标也能构成犯罪

当前,我国的经济活动中,有些不法商人使用注册商标部分内容的情形较多,对此类商标侵权行为是否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法律尚无明确规定,相关司法解释亦未具体列举,按照罪刑法定原则,一般不作为犯罪处理。然而,现实生活中此类商标侵权案件高发,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如果不将其纳入刑法规制范畴,仅以民事侵权行为处理,就使得当事人违法成本很低,而注册商标所有人的维权成本增加。为了维护自身合法利益,注册商标所有人向法院提起商标维权的民事诉讼,取证、起诉,都将耗费其大量的时间、精力和财力。

刑法第213条规定假冒注册商标必须是未经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由于此类商标侵权人是使用注册商标的部分内容,与注册商标并不完全相同,因此,司法实践中对此类商标侵权行为一般不作犯罪处理。司法解释也没有具体列举。对假冒注册商标罪中“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具体情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下发的《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以列举和兜底的形式作了相关解释。显然,使用注册商标部分内容的行为,不属于前3条列举的情形,最多属于第4条的兜底条款(其他与注册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的情形。由于不同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对该兜底条款的理解不同,导致适用也不同,因此,司法实践中对此类侵权行为是否适用该兜底条款时,一般持谨慎态度,难以入罪。

针对上述情况,笔者建议对《意见》进行完善,将此类商标侵权行为明确列举为“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形之一。即将《意见》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形由原先的4条增加为5条,前3条的内容和序号不变,新增加的一条作为第4条,表述为:使用注册商标部分内容的。原第4条兜底条款内容不变,序号相应变更为第5条。(作者:李定华 编辑分享:GO阿凡提网)

第二篇:放火没有严重后果是否也构成犯罪

昨天上午,XXXX区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放火案,原是省京剧院演员的吴庆卫因为怀疑妻子红妻出墙,遂与人谋划扔汽油瓶放火恐吓泄愤,在昨天的法庭上,吴庆卫十分悔恨自己的行为,法庭将择日对此案作出判决。吴庆卫今年32岁,他从小学戏,经过多年奋斗,终于成为江苏省京剧院的一名演员。吴庆卫因怀疑其妻与张某有不正当关系,非常苦闷,遂找到朋友徐荣盛,请他帮忙“教训教训”张某。徐荣盛提出:“找人帮忙可以,但要花点钱。”吴庆卫拿出2000元给徐,两人经过一阵商量,决定找几个人,用点燃的汽油瓶扔进张家院子,以示恐吓。此后,徐荣盛又找来朋友王忠、张春盛商量扔汽油瓶一事,谋划好以后,他们准备了两个装满汽油的啤酒瓶,2002年8月4日凌晨2时许,他们来到劲顺花园的张某住处外,由王忠、张春盛动手,将汽油瓶点燃并扔进院内,受到惊吓的张某家人忙起来救火,但张家的遮阳篷和纱窗仍被烧毁。在昨天的庭审中,法庭查明了吴庆卫策划放火的事实。主持人:我注意到在这起案件中,吴庆卫、徐荣盛等人扔汽油瓶恐吓他人,只是烧坏了遮阳篷和纱窗,并没有什么大的财物及人身伤害,为什么要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呢?曹白瑞:放火是一种严重的犯罪,不仅烧毁公私财物,而且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社会危害性很大,所以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放火行为,有造成公私财物被焚毁的危险,即使没有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后果,也构成放火罪。放火但没有造成财产损失、没有危害他人人身安全,只是在量刑时作为一个情节,与已经造成严重后果的有所区别,并不能影响到放火罪的构成。主持人:吴庆卫等人扔了点燃的汽油瓶,致使张家的遮阳篷和纱窗被烧毁,为什么不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呢?曹白瑞:行为人实施放火的同时,一般都会造成公私财物的毁坏,区分放火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关键在于放火的行为是否危及到公共安全。放火行为危及到公共安全的,是放火罪;如果行为人只是为毁坏财物而采用了放火焚烧的方法,但是并没有危及到公共安全的,应当定为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吴庆卫等人在居民小区中扔点燃的汽油瓶,显然已危及到公共安全。主持人:放火罪的特征之一是主观方面有故意,从本案看,吴庆卫等人扔汽油瓶的目的并不是要放火,其本意只是想恐吓他人,那么他们放火的犯罪故意是如何认定的呢?曹白瑞:是的,放火罪的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你刚才所讲的“恐吓”只是吴庆卫等人的犯罪动机,从很多放火的实际案件来看,纵火者的犯罪动机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为了湮灭罪迹,有的是为了报复他人,有的是为了嫁祸于人等等,但动机不影响放火罪的成立。犯罪故意包含“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两种类型,吴庆卫等人并不是想放火烧张某的房屋,主观上不是直接故意。但他们明知其纵火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就具备了间接故意的意志因素,一个重要的判断就是其完成了扔汽油瓶的行为,造成了公私财物被焚毁的危险。再举个例子说,甲为打一野兔,置可能误中正在附近采摘果实的乙不顾,开枪击中乙致其死亡,甲对乙死亡结果的发生,就是持间接故意的心理态度。主持人:对于放火这样很严重的犯罪行为,一般要承担什么样的刑事责任呢?曹白瑞:我国法律对放火罪规定的刑期是较重的,起点是三年以上。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一百一十五条规定,犯放火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所谓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是指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放火的行为,但尚未造成他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等情形。如放火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XX区依法治区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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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放火没有严重后果是否也构成犯罪

昨天上午,XXXX区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放火案,原是省京剧院演员的吴庆卫因为怀疑妻子红妻出墙,遂与人谋划扔汽油瓶放火恐吓泄愤,在昨天的法庭上,吴庆卫十分悔恨自己的行为,法庭将择日对此案作出判决。吴庆卫今年32岁,他从小学戏,经过多年奋斗,终于成为江苏省京剧院的一名演员。吴庆卫因怀疑其妻与张某有不正当关系,非常苦闷,遂找到朋友徐荣盛,请他帮忙“教训教训”张某。徐荣盛提出:“找人帮忙可以,但要花点钱。”吴庆卫拿出2000元给徐,两人经过一阵商量,决定找几个人,用点燃的汽油瓶扔进张家院子,以示恐吓。此后,徐荣盛又找来朋友王忠、张春盛商量扔汽油瓶一事,谋划好以后,他们准备了两个装满汽油的啤酒瓶,2002年8月4日凌晨2时许,他们来到劲顺花园的张某住处外,由王忠、张春盛动手,将汽油瓶点燃并扔进院内,受到惊吓的张某家人忙起来救火,但张家的遮阳篷和纱窗仍被烧毁。在昨天的庭审中,法庭查明了吴庆卫策划放火的事实。主持人:我注意到在这起案件中,吴庆卫、徐荣盛等人扔汽油瓶恐吓他人,只是烧坏了遮阳篷和纱窗,并没有什么大的财物及人身伤害,为什么要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呢?曹白瑞:放火是一种严重的犯罪,不仅烧毁公私财物,而且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社会危害性很大,所以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放火行为,有造成公私财物被焚毁的危险,即使没有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后果,也构成放火罪。放火但没有造成财产损失、没有危害他人人身安全,只是在量刑时作为一个情节,与已经造成严重后果的有所区别,并不能影响到放火罪的构成。主持人:吴庆卫等人扔了点燃的汽油瓶,致使张家的遮阳篷和纱窗被烧毁,为什么不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呢?曹白瑞:行为人实施放火的同时,一般都会造成公私财物的毁坏,区分放火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关键在于放火的行为是否危及到公共安全。放火行为危及到公共安全的,是放火罪;如果行为人只是为毁坏财物而采用了放火焚烧的方法,但是并没有危及到公共安全的,应当定为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吴庆卫等人在居民小区中扔点燃的汽油瓶,显然已危及到公共安全。主持人:放火罪的特征之一是主观方面有故意,从本案看,吴庆卫等人扔汽油瓶的目的并不是要放火,其本意只是想恐吓他人,那么他们放火的犯罪故意是如何认定的呢?曹白瑞:是的,放火罪的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你刚才所讲的“恐吓”只是吴庆卫等人的犯罪动机,从很多放火的实际案件来看,纵火者的犯罪动机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为了湮灭罪迹,有的是为了报复他人,有的是为了嫁祸于人等等,但动机不影响放火罪的成立。犯罪故意包含“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两种类型,吴庆卫等人并不是想放火烧张某的房屋,主观上不是直接故意。但他们明知其纵火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就具备了间接故意的意志因素,一个重要的判断就是其完成了扔汽油瓶的行为,造成了公私财物被焚毁的危险。再举个例子说,甲为打一野兔,置可能误中正在附近采摘果实的乙不顾,开枪击中乙致其死亡,甲对乙死亡结果的发生,就是持间接故意的心理态度。主持人:对于放火这样很严重的犯罪行为,一般要承担什么样的刑事责任呢?曹白瑞:我国法律对放火罪规定的刑期是较重的,起点是三年以上。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一百一十五条规定,犯放火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所谓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是指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放火的行为,但尚未造成他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等情形。如放火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XX区依法治区办公室

第四篇: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推荐)

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许可人:______(下称甲方)

被许可人:______(以下称乙方)

经甲方和乙方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1.甲方许可乙方自__年__月__日至__年__月__日在____商品上使用甲方注册的第____号____商标;

2.乙方应付给甲方许可使用报酬____元,支付办法为____;

3.甲方可以/不得于__年__月__日至__年__月__日内在___地区使用或许可第三者使用上述注册商标;

4.甲方保证______;

5.乙方保证______。

本合同一式____份,副本送____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存查。

甲方:______(章戳)乙方:______(章戳)

负责人:______(签章)负责人:______(签字)

签订时间:__年__月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

_____厂(公司)注册的第____号____商标(商标注册证的影印件/复印件附后),根据《商标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许可____厂(公司)使用。经双方协议,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请予备案。

许可使用的商标:(贴商标图样,并由注册人骑缝盖章)

许可使用的商品:____

许可使用期限:____

具体使用许可条件,见所附的许可合同副本。

许可人____(章)被许可人____(章)

地址______地址______

__年__月__日

第五篇: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本站推荐)

许可人:_________(下称甲方)

被许可人:_________(以下称乙方)

经甲方和乙方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1.甲方许可乙方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在_________商品上使用甲方注册的第_________号_________商标。

2.乙方应付给甲方许可使用报酬_________元,支付办法为_________。

3.甲方可以/不得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内在_________地区使用或许可第三者使用上述注册商标。

4.甲方保证_________。

5.乙方保证_________。

6.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副本送_________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存查。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负责人(签字):_________负责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

附件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

_________厂(公司)注册的第_________号_________商标(商标注册证的影印件/复印件附后),根据《商标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许可_________厂(公司)使用。经双方协议,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请予备案。

许可使用的商标:_________(贴商标图样,并由注册人骑缝盖章)

许可使用的商品:_________

许可使用期限:_________

具体使用许可条件,见所附的许可合同副本。

许可人:_________(盖章)

负责人:_________(签字)

被许可人:_________(盖章)

负责人:_________(签字)

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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