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外币货币性资产汇兑损失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外币货币性资产汇兑损失如何进行
账务处理
汇兑损益主要是由于会计处理方法导致的,在明确汇兑损益产生的原因后,我们才能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来判定汇兑损益是否要确认应税收入或在税前扣除。
汇兑损益的会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9号——外币折算》规定,企业外币折算的会计处理如下。
一、交易日的会计处理企业发生外币交易时,应当在初始确认时,采用交易日的即期汇率或即期汇率的近似汇率,将外币金额折算为记账本位币金额。
二、资产负债表日的会计处理
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当分别外币货币性项目和外币非货币性项目进行处理。
(一)货币性项目的处理对于外币货币性项目,资产负债表日,因汇率波动而产生的汇兑差额作为财务费用处理,同时调增或调减外币货币性项目的记账本位币金额。汇兑差额作为财务费用,计入当期损益。因此,所谓汇兑差额,是指对同样数量的外币金额采用不同的汇率折算为记账本位币金额所产生的差异。
(二)非货币性项目的处理
1.对于以历史成本计量的外币非货币性资产项目,以在交易发生日按当日即期汇率折算,资产负债表日不应改变其原记账本位币金额,不产生汇兑差额。
2.对于以公允价值计量的股票、基金等非货币性项目,如果期末的公允价值以外币反映,则应当先将该外币按照公允价值确定当日的即期汇率折算为记账本位币,再与原记账本位币进行比较,其差额作为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计入当期损益。
汇兑损益的税务处理
1.非货币性项目:从资产负债表日非货币性项目的会计处理来看,对于以历史成本计量的外币非货币性资产,不产生汇兑差异,也就不产生汇兑损益的税务处理问题。对于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非货币性外币资产,由于其在资产负债表日是按公允价值计量的,因此这里资产最后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不仅包含因外币折算产生的损益,也包括这种外币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变动产生的损益。这种损益在会计上是作为“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计入当期损益的。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对于资产的税务处理应遵循历史成本原则。因此,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在税务上不作为应纳税所得或损失处理。
2.货币性项目:对于外币货币性资产项目汇兑损益的税务处理问题,有2个文件作出相关规定。
第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264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外币货币性项目因汇率变动导致的计入当期损益的汇率差额部分,相当于公允价值变动,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80号)第三条规定执行,在未实际处置或结算时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在实际处置或结算时,处置或结算取得的价款扣除其历史
成本后的差额,计入处置或结算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
第二,《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企业在货币交易中,以及纳税年度终了时将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性资产、负债按照期末即期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时产生的汇兑损失,除已经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以及与向所有者进行利润分配相关的部分外,准予扣除。下面举例说明这两个文件的差异。
某企业2007年7月1日出口一批产品到美国,应收账款为100万美元,当期的即期汇率是1美元=7元人民币。2007年12月31日,该应收账款还未收到,当期的即期汇率为1美元=6.9元人民币。2008年1月15日,该企业收到该笔应收账款,并按照规定办理了结汇手续,当期的即期汇率为1美元=6.8元人民币。会计处理如下:
2007年7月1日,借:应收账款——美元户70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7000000.2007年12月31日,借:财务费用100000
贷:应收账款——美元户100000.2008年1月15日,借:银行存款6800000
财务费用100000
贷:应收账款——美元户6900000.根据国税函[2008]264号文件的规定,在资产负债表日即2007年12月31日,企业外币货币性项目因汇率变动导致的计入当期损益的汇率差额部分,相当于公允价值变动,在未实际处置或结算时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由于企业在2007年12月31日,应收账款还没有收到,即没有结算,这里确认的10万元财务费用,在税务上不确认为损失在税前扣除,当期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人民币。
2008年1月15日,企业收到以美元计价的应收账款并结算成人民币后,企业当期确认了10万元的财务费用。但是根据国税函[2008]264号文件的规定,外币货币性资产应在实际处置或结算时,以处置或结算取得的价款扣除其历史成本后的差额,计入处置或结算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
这里,企业结算应收账款实际收到680万元人民币,而企业在交易发生日确认的应收账款的历史成本为700万元人民币,差额20万元人民币应作为汇兑损失,在2008年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单就这一笔会计核算来看,国税函[2008]264号文件对于外币货币性资产的税务处理是符合历史成本原则的。但是,从实际操作角度看,按国税函[2008]264号文件的规定,企业和税务机关在执行中会遇到问题,如果涉及多笔应收账款该如何处理?下面以图表为例进行说明。
时间应收账款(负数为已结算收到汇率款项)单位:万美元
2月1日2007
3月1日3006.9
4月1日-1006.8
5月1日6007.18月1日4006.9
10月1日-9006.95
12月31日5006.89
图表是某企业2007年底应收账款的明细发生额,假设期初数额为0.在会计处理上,企业当期无论是销售产生了应收账款还是收到应收账款结算为人民币,都是按照当时发生的即期汇率进行会计处理。
在12月31日,对于应收账款项目下的会计上应确认的汇兑损益,企业是按如下方法计算的:应收账款汇兑损益=500×6.89-(200×7+300×6.9-100×6.8+600×7.1+400×6.9-900×6.95)=-110(万美元)。
正数意味着汇兑收益,负数意味着汇兑损失。会计处理为:
借:财务费用1100000
贷:应收账款——美元户1100000.通过上述核算可以发现,对于应收账款,会计上只是在资产负债表日确认一笔汇兑损益,而如果根据国税函[2008]264号文件进行税务处理,假设一家出口企业当期有2万笔外币应收账款的结算事项,企业在年末的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中,就要计算出2万笔外币应收账款结算的汇兑损益。如果某些结算款项涉及跨年度应收账款,还涉及对以前年度账簿的调阅和计算。这对企业和税务机关来说,工作量是巨大的,也是不切实际的。由此,可以体会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的意义。对该规定,可以从三方面来理解。
1.货币交易过程中产生的汇兑损失,准予扣除。
这主要发生在企业的外币兑换业务中。企业外币兑换业务,应当以交易实际采用的汇率即银行买入或卖出价折算。由于汇率中间价和银行买入或卖出价的差额产生的折算差额会计上计入当期损益,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也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2.纳税年度终了时,将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性资产、负债按照期末即期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时产生的汇兑损失,准予扣除。
也就是说,资产负债表日,企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9号——外币折算》,对于外币货币性资产和负债计算出来的汇兑损益,在企业所得税前准予扣除。这一点与国税函
[2008]264号文件相比有变化。
3.已经计入资产成本以及向所有者进行利润分配相关部分的汇兑损失,不予税前扣除。
第二篇:资产损失的账务处理
【资产损失的账务处理】资产减值损失的账务处理
文章来源:中顾网 作者:佚名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0-5-20 16:58:18
本文主要介绍了资产损失如何进行账务处理和资产损失的账务处理中的问题和对策的内容,并提供专业律师免费法律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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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损失的账务处理】资产减值损失的账务处理
为了正确核算企业确认的资产减值损失和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企业应当设置“资产减值损失”科目,按照资产类别进行明细核算,反映各类资产在当期 确认的资产减值损失金额;同时,应当根据不同的资产类别,分别设置“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 值准备”、“商誉减值准备”、“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生产性生物资产减值准备”等科目。
当企业确定资产发生了减值时,应当根据所确认的资产减值金额,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记“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商誉减值准备”、“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生产性生物资产减值准备”等科目。在期末,企业应当将 “资产减值损失”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该科目应当没有余额。各资产减值准备科目累积每期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直至相关资产被处置时才予以 转出。
根据测试和计算结果,XYZ公司应确认的船舶减值损失为5 035万元,账务处理如下:
借:资产减值损失——固定资产减值损失 50 350 000
贷: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50 350 000
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后,船舶的账面价值变为10 965万元,在该船舶剩余使用寿命内,公司应当以此为基础计提折旧。如果发生进一步减值的,再作进一步的减值测试。
需要说明的是,由于资产组、总部资产和商誉的减值确认、计量和账务处理有一定的特殊性,因此,有关特殊处理将在本章第四节中作具体说明。
第三篇:2014投资性房地产账务处理如何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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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投资性房地产账务处理如何进行
处置投资性房地产时,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业务收入”科目。按该项投资性房地产的累计折旧或累计摊销,借记“投资性房地产累计折旧(摊销)”科目,按该项投资性房地产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借记”其他业务成本”科目。下面来具体分析关于投资性房地产账务处理如何进行。
投资性房地产取得的账务处理:
(1)外购的投资性房地产
外购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和可直接归属于该资产的其他支出。
借:投资性房地产
贷:银行存款
(2)自行建造的投资性房地产的确认和初始计量
自行建造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由建造该项房地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包括土地开发费、建筑成本、安装成本、应予资本化的借款费用、支付的其他费用和分摊的间接费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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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投资性房地产
贷:银行存款
(3)内部转换形成的投资性房地产
①企业将作为存货的房地产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的,应当按照该项存货在转换日的账面余额或公允价值进行核算。
借:投资性房地产(成本模式)
投资性房地产——成本(公允价值模式)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借方余额情况下,亏)
存货跌价准备
贷:开发产品(账面余额)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贷方差额情况下,赚)
②企业将自用的建筑物等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
成本模式
借:投资性房地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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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计折旧
固定资地产减值准备
贷:固定资产
投资性房地产累计折旧
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
公允价值模式
借:投资性房地产—成本(转换日的公允价值)
累计折旧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借方余额情况下)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贷:固定资产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贷方余额情况下)
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
1.采用成本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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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计提折旧或摊销
借:其他业务成本
贷:投资性房地产累计折旧(摊销)
(2)取得租金收入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业务收入
(3)计提减值准备
借:资产减值损失
贷: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
减值准备一经计提,在持有期间不得转回。
2.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
企业有确凿证据表明其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能够持续可靠取得的,可以对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
3.投资性房地产后续计量模式的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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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保证会计信息的可比性,企业对投资性房地产的计量模式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2)存在确凿的证据表明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能够持续可靠取得、且能够满足采用公允价值模式条件的情况下,才允许企业对投资性房地产从成本模式计量变更为公允价值模式计量。成本模式转为公允价值模式的,应当作为会计政策变更处理,将计量模式变更时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调整期初留存收益。
(3)已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不得从公允价值模式转为成本模式。
投资性房地产的核算过程
企业应当设置“投资性房地产”、“投资性房地产累计折旧”或“投资性房地产累计摊销”、“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其他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成本”等科目进行核算。
投资性房地产作为企业主营业务的,应当设置“主营业务收入”和“主营业务成本”科目核算相关的损益。
“投资性房地产”科目核算企业采用成本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或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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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还应当分别设置“成本”和“公允价值变动”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采用成本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的累计折旧或累计摊销,可以单独设置“投资性房地产累计折旧”或“投资性房地产累计摊销”科目,比照“累计折旧”、“累计摊销”等科目进行账务处理。
采用成本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发生减值的,可以单独设置“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科目,比照“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科目进行账务处理。
“其他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成本”科目分别核算企业投资性房地产取得租金收入、处置投资性房地产实现的收入和投资性房地产计提的折旧或进行摊销、处置投资性房地产结转的成本。
参考文献:http:///cjks/cjkjsw/201407/173178.shtml
第四篇:存货损失账务处理
存货损失进项税转出:非正常损失的界定很重要
企业在生产经营中,不免会发生各种情况的存货损失。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和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都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已经抵扣的进项税应予转出。而存货损失是否可以作进项税转出,在实际操作中关键是要把握对非正常损失的界定。
《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第十条规定了以下几种情形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
对照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核心问题是正确区分和判断正常损失与非正常损失,这个问题明确了,才能正确处理正常损失与非正常损失的进项税及进项税转出。因而,对“非正常损失”界定更为重要。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第二十四条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该规定对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的非正常损失给了限制性解释,仅列举了“因管理不善造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三种情形。
那么,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哪些存货损失属于增值税规定中所称的“非正常损失”呢?
首先,由于国家产业政策和市场因素,导致贵公司存货发生价值减少,实际货物并未损失,这种情形也理解为“价损”。
价损的原因不是企业本身所能把控。如,前几年国家就规定停止使用的“塑料餐盒”,因此,其所发生的损失,不应界定为是管理不善,其进项税额无须做转出的处理。这样处理的主要依据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中资产评估减值发生的流动资产损失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103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对于企业由于资产评估减值而发生流动资产损失,如果流动资产未丢失或损坏,只是由于市场发生变化,价格降低,价值量减少,则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规定的非正常损失,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增值税暂行条例》2009年1月1日起实施后,对上述规定进行了修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若干增值税规范性文件引用法规规章条款依据的通知》(国税发[2009]10号)明确规定,自2009.01.01日起将此条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修改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第二,对有保质期的货物,假如没有保质期约束,其货物仍可继续使用,就不存在自行需要处理掉的问题。超过保质期存货不仅是出于质量管理的要求,而且这类存货往往都是关系人身安全,如食品、药品等,同时国家相关部门对此也做出严格的保持期限。对于这种情况下的存货损失,其进项税额的处理也不属于管理不善。对此,国家尚无统一的税收政策,但安徽省曾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后,做出这样的解释:《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若干增值税政策和管理问题的通知》(皖国税函[2008]10号)
一、关于存货进项税额转出问题:“
(二)纳税人因库存商品已过保质期、商品滞销或被淘汰等原因,将库存货物报废或低价销售处理的,不属于非正常损失,不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第三,存货由于未到保质期而发生损失,通常情况下是与采购计划盲目、货物采购质量、验收人、生产过程等多因素相关,这些现象不能排与除管理责任有关,极有可能都会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损失。如能提供证明与管理不善无关的证据,被税务机关认可的,可不做非正常损失处理。
存货损失怎样进行财税处理?
在对存货损失的处理上,会计制度规定:由于预见存货可能遭受损失或不合市价,出于会计上的“谨慎性”,企业在期末要计提“存货跌价准备”,但税法上不予认可;对于正常的存货损失,会计处理等同于税法,在本年利润中直接扣除;对于存货的非正常损失,会计上分两种情况在本年利润中直接扣除,即自然灾害损失,在扣除保险公司等赔偿后记入“营业外支出”,而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扣除有关责任人员赔偿后记入“管理费用”。
一、存货损失的税收处理
1、增值税方面
企业发生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如果企业在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之前,已将该购进货物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实际申报抵扣,则应当在该批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的当期,将该批货物的进项税额予以转出。
2、所得税方面
对于因“管理不善”记入“管理费用”和因“自然灾害”记入“营业外支出”的存货非正常损失,如果具备第13号令中规定认定的证据,经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后,准予在当期税前扣除。
二、存货损失的会计处理
某内资企业系一般纳税人,2006年不包括以下经济业务的情况下的会计利润为200万元,应交增值税金已足额上交,其它会计资料反映情况如下:
已计提存货跌价准备15万元;因仓库保管员王某放松责任心,导致仓库原材料被盗,经盘查,材料账面价值为50000元(其中含分摊的运费4650元);意外火灾造成库存产品全部烧毁,该产成品的非正常损失金额40万元。已知全年总计耗用存货金额500万元,全年生产成本金额800万元;12月份盘亏一批8月份购入的材料(已抵扣进项税额),盘亏金额为9万元,查明属于定额内自然损耗;以上材料进项税税率为17%,不考虑其他税费和纳税调整。
根据上述材料,该企业应进行如下账务处理:
1.存货跌价准备只影响计税所得额,即调赠应纳税所得额15万元,并不影响会计利润额,故不必作调账分录;
2.被盗材料进项税额转出=(50000-4650)×17%+4650÷(1-7%)×7%=8059.50元,借:待处理财产损溢58059.50
贷:原材料5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8059.50
2006年12月20日经董事会批准,由王某赔偿2万元,并报经税务机关审批同意后,借:管理费用38059.50
其他应收款———王某20000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58059.50
3.被毁产成品的进项税转出额=(产成品的损失金额×全年耗用存货金额÷全年生产成本金额)×适用税率=(40×500÷800)×17%=4.25万元,借:待处理财产损溢442500
贷:产成品40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42500
2006年12月20日经董事会批准,并报经税务机关审批同意后,借:营业外支出442500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442500
4.盘亏入账时: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105300
贷:原材料9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15300
根据第13号令,定额内合理损耗,属正常损失,不必报经税务机关审批,直接在当年所得税前扣除,借:管理费用———定额损耗105300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105300
根据上述业务,该企业应交增值税=8059.50+42500+15300=65859.50元,应税所得额=2000000+150000-38059.50-442500-105300=1564140.50元,应交所得税=1564140.50×33%=516166.37元。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以上非正常损失当年未报税务机关批准,则不允许在当年及以后抵扣;对于正常损耗,虽少了审批这一程序,但也要在证据确凿后才在当年扣除。
财产损失在审批前后的会计处理
每年1月15日前,企业要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关于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申请报告和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经济鉴证报告及相关资料,申请上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财产损失。
因为财产损失的申报与批准需要间隔一定的时间,且财产损失按照会计制度规定计入利润总额和按照税收法规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金额也不一定相等。所以在税务机关审批前,可以先根据会计制度规定将财产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对税务机关审批后认定不符合税前扣除条件的财产损失再作纳税调整并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一)财产损失审批前的会计处理
某公司库存的再生PS版,因市场等多方面原因的影响,形成该部分商品滞销。该公司根据谨慎性原则,于2006年6月30日采用“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法”对该商品进行计价。账面成本280000元、预计可变现净值224000元,计提存货跌价准备56000元。会计处理为:
借:管理费用56000
贷:存货跌价准备56000
2006年12月9日,该部分商品保质期限已到,无法销售,只能作废铝变卖处理。该批PS版折合5000平方米,每平方米重量0.8公斤,根据近期废铝的市场价格每公斤10元估算,则该批废品价值为40000元。应转出进项税额:(280000-40000)×17%=40800(元),报废PS版形成实际损失:280000-40000+40800=280800(元),管理费用再次入账金额:280800-56000=224800(元)。该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经董事会同意后,对已过期且无转让价值的该部分商品作会计处理为:
借:管理费用224800
原材料40000
存货跌价准备56000
贷:库存商品28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40800
对坏账损失,采用直接转销法作会计处理为:
借:管理费用360000
贷:应收账款360000
终了,该公司扣除上述两项财产损失后的利润总额为1000000元,并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申报应缴所得税330000元,在扣除预交的260000元所得税后作会计处理为:
借:所得税7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70000
该公司还分别按照税后净利润的10%和5%计提了盈余公积金和公益金。
(二)财产损失审批后的会计处理
负责审批的税务机关接到某公司提供的有关财产损失的申报材料后,依据《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13号令)规定,指派3名工作人员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了实地核查。
2007年2月1日的批复意见认为,该公司申报的再生PS版已过期且无转让价值,应确认为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同意在2006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而申报的坏账损失由于缺乏能够证明坏账损失确属已实际发生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不同意在2006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在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的情况下,该公司2006应纳税所得额:1000000+360000=1360000(元),应缴所得税:1360000×33%=448800(元),应补缴所得税:448800-330000=118800(元),会计处理为:
借:以前损益调整1188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118800
将以前损益调整转入未分配利润: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118800
贷:以前损益调整118800
按15%的比例计算调整盈余公积金:
借:盈余公积17820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17820
此外,如果企业已申报扣除的财产损失又获得价值恢复或补偿,应在价值恢复或实际取得补偿并入应纳税所得。假设本例再生PS版估算的残值为40000元,而2007年5月变卖收入65520元,其变卖时的会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65520
贷:其他业务收入56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9520
同时:
借:其他业务支出40000
贷:原材料40000
这样,2006已按永久或实质性损害确认财产损失时估算的残值小于实际残值而影响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在2007进行了调整。
第五篇:盘盈资产账务处理
盘盈资产账务处理
资产盘盈主要分为盘盈固定资产和盘盈流动资产(包括原材料、库存商品等)。原材料、库存商品盘盈通过“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核算,固定资产盘盈记入“以前损益调整”科目。
一、固定资产盘盈
在财产清查中,盘盈的固定资产应作为前期差错处理,记入“以前损益调整”科目,按重置成本确定入账价值。
例:某公司在财产清查中,发现一台未入账设备,重置成本为100000元,假定该企业适用25%的所得税税率,按净利润的10%计提法定盈余公积。
盘盈设备时:
借:固定资产100000
贷:以前损益调整100000
调整所得税时:
借:以前损益调整25000(100000×25%)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25000
调整留存收益:
借:以前损益调整75000(100000—25000)
贷: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7500(75000×10%)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67500
二、流动资产盘盈
流动资产盘盈分两步,根据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处理前、后,账务处理有所不同。批准前:
借: 原材料/库存商品等
货:待处理财产损益
批准后,根据批准处理意见,冲减管理费用:
借:待处理财产损益贷:管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