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经济分析法学》读书笔记
《经济分析法学》读书笔记
寒假期间闲来无事,便读了一本关于西方法理思潮的书——《经济分析法学》。《经济分析法学》是钱弘道的著作,属于《西方法学思潮与流派》丛书之一。西方法学源远流长,从古希腊、古罗马开始,迄今已两千五百多年,不衰反盛。究其原因,在这个充满理性思辨的领域,有贤杰辈出,学派纵横,思想激烈争锋,不断地推进、扩展、深化着西方法学。而经济分析法学是用经济学的方法来分析法律问题的新兴边缘学科,又称法律经济学,是西方法学的分支之一。它立足于西方新制度经济学理论,运用微观经济学、公共选择理论及其他有关实证和规范方法,考察、研究西方法律制度的形成、结构、过程、效果、效率、创新及未来发展。经济分析法学是法学研究中最重要的跨学科领域,也是20世纪后半叶西方法学发展最快的领域之一。它代表了法学与经济学研究方法的变革和法学与经济学相互交叉渗透的重大新成就。
一、经济分析法学概述
从《经济分析法学》一书来看,经济分析法学是运用了大量的经济学方法来分析法学的一门交叉学科,由此看来,经济分析法学是以经济方法为用、法学研究为主的法学学科。法律经济学的产生是世界范围内法学理论研究的重大成就,为法学研究开拓了新的领地,使整个法学理论进入了一个新阶段。法律经济学产生,基于两个前提条件:
一、法学和经济学在研究主题和价值观上有相当的共同性,二、分析方法上经济学提供了一套分析人类行为完整的架构,这种架构正是传统法学所缺少的。法学理论中称理想的决策为合理的,经济学称理想的决策为理性的。经济分析的基本假定是,法律是理性的,因而可以对法学用经济方法加以分析。
法律经济学理论的核心在于,所有法律活动,包括一切立法、司法以及整个法律制度事实上是在发挥着分配稀缺资源的作用。因此所有法律活动都要以资源的有效配置和合理利用——即效率最大化为目的,所有的法律活动基于此论断都可以用经济的方法来分析和指导。但与马克思主义经济分析法不同的是:马克思主义经济分析是从宏观的角度,强调政治法律活动与社会经济生产方式的统一性和同构性,为我们研究社会经济政治法律提供了一套工具,而不是对社会事实的客观描述或事实本身;而经济分析法学则是从微观经济学方面研究,理论的前提和价值判断标准是效率或效用最大化,并以个人为基本分析单元,把个人假定为最大限度的追求的利己主义分子,在这一前提下展开对人的行为及其后果的分析,即其理论基础为边沁的功利主义。从而在面对“公平和效益何者优先”的命题,经济分析法学选择了效益。经济分析法学通过定量分析来实现对法律制度优劣的实证评判。经济分析法学派认为,法律制度是相对于效益或机会成本而言,而不是指它的善与恶、正义与否。事物的善与恶是由伦理学解决的,法律制度的正义与否取决于立法者的意图。“任何法律制度只要能促进效益,减少交易成本,就是可适用的,否则就应改革。”就这一点,经济分析法学遭到了许多人的攻击,甚至在经济分析法学流派内部也是如此。然而我认为,人人功利导致公益,进而制造出更有效率的社会经济法律制度,即使是看起来非善的、非正义的最终也还是会指向正义的一方。
二、经济分析法学的法理基础
经济分析法学说明,任何法律现象都以一定的经济关系为基础,所有的法律规范都有
其经济根源,因此法律制度、法律活动(立法、司法和诉讼)的根本目的是以有效地利用自然资源、最大限度地增加社会财富,或者说是以法律手段促进资源配置效率的提高。正如波斯纳所总结的:“从最近的法律经济学研究中获得的一个最重要的发现是,法本身——它的规范、程序和制度——极大地注重于促进经济效益。”
从这个目的出发,法理学应该致力于分析现有的法律制度和法律活动效果,注重其对人的激励——约束作用,并对人们的反应作出合理的预期。在此基础上,进行立法和司法活动,使其朝着提高资源配置效率的目标发展。当资源配置效率与社会公平目标发生冲突时,效率目标应该优先,公平暂时让路。社会财富将因效率提高而大幅增加,穷人也会间接得到好处(如贫困线提高,就业机会增多),在更高层次和更大意义上实现了社会公平。
三、制度经济学与经济分析法学--一块硬币的两面
制度经济学是20世纪60年代以后伊克斯和波斯纳为代表的经济分析法学的主要理论基础。制度经济学分为老制度经济学和新制度经济学,老制度经济学是指始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并延续至今的美国制度主义传统;新制度经济学是指20世纪后半叶可以看做是古典主义、新古典主义以及奥地利经济学中制度主义因素的再现和重要扩展的传统。在《经济分析法学》一书里众多的专业的经济词汇多数指向于解决效率与公平的关系。再讲制度经济学一章书中亦是如此,虽然它研究的是制度和经济的关系。以科斯为代表的新制度学派竭力表明:由于交易成本的存在,制度将影响资源的配置效率。因此如何有效率的进行制度(法律)的安排、权利的的分配,使社会资源配置最优,实现社会总财富最大化成了科斯定理最核心的本质。
四、自由主义的公共选择理论
由布坎南创建和领导的公共选择学派是对凯恩斯主义发起巨大挑战的美国新自由主义运动的一个重要分支。布坎南的国家理论试图贯彻一种彻底的个人主义的观点,与福利经济学变相的独裁形成鲜明的对比。布坎南认为“理想的社会是无政府的社会,在这样的社会中,没有任何人或者集团能够强制他人。”自由主义者认为,每一个人都应该有完全的自由,政府的借社会利益之名收税是违背人的意志,是强制他人的结果。公共选择理论对宪政分析的一个最基本的启示在于:宪政制约是必要的。即投票政治必须让位于市场经济把整个社会建立在市场选择的基础之上,压缩公共选择的空间,并针对公共选择的自我膨胀倾向,对其实施宪政制约。
五、分析概念和工具
萨缪尔森说“供给和需求分析是经济学所提供的最有用的工具之一。它和瑞士的军刀一样,几乎可以完成任何简单的任务。”法律也是个市场也存在供给和需求的关系,因此用这工具分析是恰当的。法律的经济分析涉及法律的供求分析、法律的成本-收益分析,有时还需借助数学工具要弄懂法律的经济分析方法,就需要我们弄懂并熟练的掌握这些工具。法律的经济分析涉及交易成本、最大化、均衡、效率这几个基本的概念,这几个概念在法律的经济分析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然而真正懂得这几个概念的法学家不多,这也是法学的经济分析由经济学家分析发展而来的原因之一。没有交易成本概念就不会有经济分析法学,最大化经济人是对法律进行经济分析的前提假设,均衡分析是理性选择理论分析决策人之间关系的基本方法,博弈论是分析法律等非市场制度和非充分竞争市场的恰当工具,效率则是经济分析法学的最终目的。这需要我们长期的投入才能得以理解运用。
六、犯罪的经济分析和诉讼的经济分析:
经济分析法学将犯罪与实施犯罪的决意看作是职业选择,认为一个人之所以选择犯罪活动,是因为该项犯罪活动对他来说,比任何可选择的合法职业能提供更多的纯利。实施犯罪就决定于这种选择可获得的财富和所冒风险成本的衡量,以及生活方式等无形因素。刑事侦破水平高低和刑罚的轻重,是决定犯罪成本乃至犯罪行为的重要因素。因此,提高刑侦水平、加重刑罚以提高犯罪成本,是预防和减少犯罪的重要措施。然而,如犯罪行为被定罪的概率越高,该罪的发生率越低被判罪和受监禁的概率越大,每月从监狱出来之后又再次被捕的人数越少等等。当然,现行刑法中设立的刑罚是基于对过去经验的分析,必须根据经济利益的预期变化来确定刑罚的严酷程度和较高的适用频率,以降低犯罪的数量。
经济分析法学将法律程序视作分配资源的市场机制,认为法律诉讼许多时候解决的就是怎样分配资源以实现收益最大化。虽然通常由市场来决定这个问题,但是当市场决定的成本超过法院决定的成本时,这个问题就该由法院来处理。
经济分析法学认为,在诉讼程序中当事人各方和法院都充满着经济理性,对其分析基本上都可以运用经济学的工具。例如,决定是否提起诉讼、决定采取和解还是审判,如果诉讼和执行效率太低,亦即当事人通过诉讼求得公正的成本太大,那么不通过诉讼途径或在判决之前达成和解来谋求公正则是明智的。现时,中国的诉讼和执行效率低无疑是公认的,这反映了我国司法改革的迫切性,而司法改革的方向则可能通过经济分析得以找到。
第二篇:《法律的经济分析》读书笔记
《法律的经济分析》读书笔记
《法律的经济分析》是美国著名学者理查德•波斯纳的著作。该书成书时间虽然较早,但是一直保持更新,至今已经是第四版了。作为一本面向法学院学生的法经济学教材,本书语言浅显,尽量减少了数学公式的推演过程,同时内容也十分的全面,涉及的领域包括财产法、合同法、侵权法、家庭法等领域。读完本书,笔者对法经济学的思考方式有了一个初步的了解。现就法学和经济学的关系做一个概括性的认识,同时发表自己的一些心得体会。
一、法律经济学的产生为法学研究开拓了新的领域
法律经济学的产生是世界范围内法学理论研究的重大成就,为法学研究开拓了新的领地,使整个法学理论进入了一个新阶段。法律经济学在美国已成为显学。法律经济学产生,基于两个前提条件:
一、法学和经济学在研究主题和价值观上有相当的共同性,二、分析方法上经济学提供了一套分析人类行为完整的架构,这种架构正是传统法学所缺少的。法学理论中称理想的决策为合理的,经济学称理想的决策为理性的。合理和理性的区别是哲学的一个著名论题。经济分析的基本假定是,法律是理性的,因而可以对法学用经济方法加以分析。
法律经济学理论的核心在于,所有法律活动,包括一切立法、司法以及整个法律制度事实上是在发挥着分配稀缺资源的作用。因此所有法律活动都要以资源的有效配置和合理利用——即效率最大化为目的,所有的法律活动基于此论断都可以用经济的方法来分析和指导。
二、法学和经济学在“个体”和“个体与个体之间”的问题上存在共同的特征
通常来看,法学和经济学的交叉点一般在于财税法和反托拉斯法等经济领域的法律规范(皆为制定法)。简单来说,这种交叉就是用用法律来管理经济,而经济的自身规律又使得法律尽量的合理化。这种表面上的交叉只是法学和经济学具有相似性的一个表象,并未很好的反映出二者的共同特征。事实上,二者的共同特征主要体现在对“个体”和“个体与个体之间”问题的关注上。
首先,法学研究对象与经济学研究对象中进行选择并做出行为的“个体”都归结为活生生的个人或多人的结合。这个研究对象内涵丰富并且非常具体,研究
者可以很方便地把自己的生活经验作为研究的出发点。
其次,法学研究对象与经济学研究对象中个体之间的关系都表现为简单明了,利益直接冲突的“个体与个体之间”的互动模式。为了便于研究,两个学科的研究者都把复杂的利益冲突转化为多个单一的利益冲突。在经济学里这种单一的冲突一般表现为价格的变动。在法学里这种单一的冲突一般表现为权利和义务的增减损益,诉讼的胜负成败。
进一步而言,这两个学科对利益直接冲突的“个体与个体之间”的互动关系,分析的重点都是在于博弈双方利益的分割。同一次交易中的获利总量是不可能被双方同时占有的。诉讼中泾渭分明的“胜诉”和“败诉”同样也是如此。但是,利益的分割并不是绝对的、走极端的;相反,利益的天平可以做出各种适当的调整。经济学家鼓吹的经济政策,法官做出的最终判决,都是在权衡各方利益基础上作出的一种分割方案。
再次,就研究方法而言,经济学与法学也有相当大的共性,那就是“参照系法”。在西方经济学中,“均衡”是一个基本的参照系。经济学中的均衡指经济学研究对象各方面的力量达到相互制约和相互抵消,在此状态中各方面的愿望都能得到最大满足,比如某一商品市场中需求价格和供给价格一致,现实需求量与供给量也一致时,商品生产成本最低,供求相等,资源利用达到最大化的状态,其标志为该商品最低价格,即均衡价格的出现。这就是一种局部均衡,当每个市场都达到均衡时,一般均衡也就达到了。一般均衡理论中有五个假定,而每一种假定可能都有五种不同的原因使它与现实不符,但是这一理论仍然最有用的经济学理论之一,提供了一个有用的参照系,所以,均衡带来的“帕累托最优”状态使它成为现代经济学家构建其理论的重要指针。由于“均衡”的参照系地位,虽然在“均衡”这一概念中包含了现实性,稳定性,效率性等重要的价值取向,但确切地说,均衡只是一个常用的工具性概念,本身并不是经济学所追求的基本价值,效率才是。当然,从均衡这个基本的参照系可以演绎出其他的参照系,对于科斯,是“零交易成本”。而就波斯纳而言,“财富最大化”是他对法律展开经济分析的参照系。他说,“财富最大化”学说是一种超越古典功利主义的道德学说,它主张判断行为和制度是否正义或善的标准就是它们能否使社会财富实现最大化。这种态度容许效用、自由以及平等这些相互斗争的伦理原则之间的协调。他又补充
说,“财富最大化”并不是影响法律的善或正义的唯一概念,还有其他的因素。相对与经济学,传统法学的参照系是更为明显的。这种参照系在法学里通常被表述为一定的法的基本价值,如我们熟知的正义、自由、秩序、公平、效率等。依据法学家们价值序列的选择不同,产生出“功利主义”、“实证主义”等诸多学术立场和它们坚持的原则和研究方法。这种建立、选择、运用参照系的研究方法和经济学是很相接近的。
三、法学和经济学在参照系和评价标准的特征和性质上存在一定的差别 虽然在很大程度上,经济学和法学都是采用参照系法作为基本的研究方法,但两者的参照系和评价标准在特征和性质上却有着一定的差别。
首先,对于“效率”“公平”价值标准推导的过程不同。在经济学里由均衡状态参照系推导出的是“效率”,“公平”价值标准,它是从人的行为中归纳出来的,性质上是自然而然的,也是强实证性的。然而在法学里,从道德哲学、法治思想、条文规范归纳出来各种参照系,性质上是人为的,是刚性的和规范性的,是弱实证性的。
其次,对人的实际选择行为的关注度不同。既然经济学是主要是实证性的,所以对人的理性选择进行了较深入的探讨,因此对人类行为具有较深刻的掌握并发展出了一套相对完整的理论。道德和法律的由来,变迁和性质都可以用经济来探讨,因为这也是人类理性行为的一部分。而法律主要是规范性的,所以法学研究的材料主要是法条、判例和以前法学家的思想,加上法律自身浓郁的政治属性,法学重在讨论如何安排制度,人的实际行为选择并不是法学研究的重点。
再次,参照系复杂程度不同。虽然经济学和法学的参照系都不是一成不变的,但是经济学的参照系是比较单一的,集中的和稳定的。而法学的参照系是相当复杂的,分散的,易变化的。
市场经济中,各个市场有效率配置资源的根本要求与各个经济个体对自身利益最大化的根本追求之间的互动,使经济学家不得不寻找在各个经济因素的不断无序运动中使经济世界保持相对的静止的状态的那些条件,即达到均衡,实现“帕累托最优”状态的条件。所以经济学中,“均衡” 既是一个基本的参照系,又是一个单一的参照系。市场经济的高度竞争性,几乎使所有的经济学家都把“效率”作为绝对的价值评价标准。当然出于社会福利的考虑,经济学家也关注“公平”
标准,即社会资源的第二次分配,当然在关注时他们还是在思考“如何能更有效率地实现“公平”这一价值。这一简洁的,以效率为根本追求的价值标准是经济学家研究所有问题的出发点。
由于法律的调整对象——社会关系的混合性、复杂性,使得建立一个像经济学那样主旨明确、功能强大的单一性“均衡”参照系成为不可能。前文提到的“参照系在法学里通常被表述为一定的价值序列,依据历代法学家们价值序列的不同选择,产生出诸多学术立场和它们坚持的原则和研究方法”,就是说的这种情况。最后,二者的思维方式也有所不同。从两个学科研究方法的思维方式来看,经济学和传统法学也是不同的。
在经济学中我们常见的是“条件式的叙述”,即特定的结果只是在给定的条件下成立;当条件改变时,结论也会随之改变。因此,经济学家总是在不同的目标和手段之间不断的做出取舍,“替代方案”的可能性是经济学家永远的讨论话题。加上现代经济学家对数学工具的借重,使得“条件式的叙述”、“替代方案的寻找”更加精细,更加具有科学性。
相形之下,在传统法学往往存在着这样一种倾向:每个学派常常认为,法律本质上毕竟可以归结为一种行为规范,所以社会关系的状态“应该”依照它提出的参照系来进行规范,并且据此创设的法律关系应该是稳定的。而对于其参照系赖以建立的社会基础和成立条件本身,以及这些基础和条件变化时对其参照系的影响,却很少受到这个学派主动的严格的检验。在西方法律思想史上,这件极其重要的工作往往由学派之间的论战来附带地得到解决的。
可以说,在一个相对稳定、相对封闭的社会里,经济学和法学向政府提供的法律或者公共政策的建议可能是相似的。可是,当社会变革加快,新的社会问题层出不穷的时候,法学对于这种变化如果反应迟缓时,经济学的思维模式的优势就开始展现出来。
四、结语
波斯纳在书中写道,经济学对法律进行分析是一个有力的工具,在这个资源有限的世界中“效益”必然是一个公认的价值。能表明一种行为比另一种行为更有效,当然是政府制定公共政策时要考虑的一个重要因素。可见,法律经济学的兴起从根本上来说是适应了市场经济高速发展的背景下,对法律问题更有“效率”的进行研究,能更快更好的对其加以解决的需求。同时,经济学和法学研究方法上的差异,使得经济学向法学的移植使法学获得了其传统中所欠缺的“一整套分析人类行为的较为完整的构架”。应该说,作为边缘学科的法律经济学虽然发展历史不长,但其势头方兴未艾,可以预见的是,在今后,运用经济学的理论和工具乃至其他学科来研究法律问题将成为法学研究的一个新的方向,也将为法学的发展注入生机!
第三篇:句法学 读书笔记
《当代句法学导论》读书笔记
生成句法研究是二十世纪五十年代后期创立的现代语言学流派,其标志是乔姆斯基1957年发表的第一部专著《句法结构》。四十年来,在众多语言学家的努力下,生成句法理论几经改进,日趋成熟。温宾利老师的《当代句法学导论》用浅显易懂的语言系统地介绍了当代句法学研究的主要理论——原则与参数理论,全面地介绍其各子理论组件:题元理论、x-阶标理论、格理论、约束理论、控制理论、管辖理论、界限理论等。该书体系完整、简明易懂。温老师从语言事实出发,由表及里,循序渐进,不但全面介绍语言理论,而且将研究防范融入其中,使读者亲临其境,提高理论语言学的研究能力。
本书第一章为引论,主要讨论关于语言研究的几个理论问题。首先讨论语言研究与语言理论,主要涉及人类的语言知识是由什么构成,如何获得的,什么是语言研究的原则与参数理论等。生成语法认为,语言研究的对象应该是语言知识,语言理论应该是关于语言知识的理论。语言学家的任务就是把语言使用者大脑中内在的语言知识挖掘出来,并加以形式化,上升为语言理论。人类与生俱来的那部分语言知识必定含有世界上所有自然语言的共同特征,即具有普遍性。正因为如此,人类大脑中生而有之的语言知识称为普遍语法。一般认为,普遍语法主要由两大部分组成,一部分与人类语言的共同现象有关,称为原则,另一类与语言的特有现象有关,称为参数。把普遍语法作为原则和参数来研究的方法称为原则与参数法;用这种研究方法建立起来的语言理论称为原则和参数理论。普遍语法含有一套所有语言所共有的绝对普遍现象、概念和原则。有些语言特性为某些语言所特有,不能完全由普遍语法确定。对于这些特性,普遍语法提供几种不同的选择。其次,第二节介绍了句法研究常见的两种基本方法:对比法和比较法,还介绍了用原则和参数法进行语言研究的三个方法论原则:句法化、一致化和结构化。最后,第三节介绍了本书的主要内容和编排,使读者对本书有个大致的了解。
本书第二部分介绍了语类和结构关系,句法理论研究句子如何构成,如何理解的规则和原则。句子由不同的句法单位,即句子成分构成。最基本的句子成分是词,词组成短语,短语又组成句子。词属于不同的类别,生成语法中多称为句法类或语法类,简称语类。单词语类又可分为两大类:实义语类和功能语类。实义语类在句中主要表示词汇意义,基本都属于开放性语类;功能语类主要表示语法功能,都属于封闭类语类。比词更大的句子成分称为短语语类。句法结构有三种表达方式:括号加标记、改写规则和树形图。在上述三种句子结构表达式中,树形图最为直观,不仅表现出句子的线性结构,而且清楚地表明其阶层结构。句子成分间有三种基本结构关系:支配关系、居前关系和管辖关系。树形图上,如果节点A的位置高于节点B,且只有沿着树形向下行才能从A到达B,则节点A支配节点B。树形图上,如果节点A居于节点B之左,且两者间互无支配关系,则A居前于B。如果节点A是管辖语,且A和B是姐妹节,则节点A管辖节点B。管辖语为中心语。
第三章介绍原则与参数理论的第一个模块理论:题元理论。按照题元理论,句子是以动词为中心的结构,词之所以能组合成不同类型的句子,主要与词的词汇特征有关,即词的特征决定句子的基本结构。句中不但要有一定数量的主目语实现动词主目结构的要求,而且这些主目语必须类型适当。动词与主目语之间的这种语义关系叫做题元关系。主目语承担的角色称为题元角色。有七种常见的题元角色:施事、述题、感受者、受益者、目标、来源、方位。与之对应的是题元准则,即每个主目语都必须充当一个题元角色;每个题元角色都必须分派给一个主目语。题元准则是普遍语法的一部分。该准则保证动词的题元结构信息在句子结构中得到不折不扣的体现。有多少个题元角色要分派,句子中就必须有多少个主目语来承担。词汇信息对句法结构起着决定性作用,即投射原则。句子以谓词为中心,谓词主要由动词、形容词或介词充当。动词本身的词汇信息决定了句子的基本结构。这里的词汇信息主要指主目结构信息和题元结构信息,即谓词所要求的主目的数量和题元类型。生成句子时词汇
信息被投射到句子中,决定句子具有什么样的基本结构。对于虚主语,它在句子中没有得到
任何题元角色,它们在句子中出现不是谓词主目结构的要求,而纯粹是为了满足句法需要,即填补空白的主语位置。这是投射原则解释不了的,这就需要在投射原则的基础上补充一个
原则,即扩充的投射原则:每个句子都必须有主语。
第四章介绍X-阶标理论,该理论是一种短语结构理论,揭示大于词的各种句法单位的内部结构和共有的结构特征。该理论不仅涉及各种短语成分,也涉及各种分句,包括句子这
个最大的句法单位。按照X-阶标理论,短语和分句都是向心结构,其内部结构都符合X-阶
标图式。本章首先讨论了短语的结构,包括名词短语,动词短语,介词短语,形容词短语和
副词短语。经分析表明,X-阶标图式反映出各种短语结构的共性。所有的短语都起始于一
个中心语节点X,都是向心结构。中心语节点称为零投射;零投射与其补语形成可递归使用的X-阶标投射,它可以与附加语形成更大的投射,位置最高的X-阶标投射与标志语构成最
大投射。生成语法学家认为,所有X-阶标图式存在于人类大脑,是普遍语法的一部分。在讨论了短语结构之后,本章又接着讨论了分句结构,一个非标记词分句,无论用作独立分句
还是嵌入分句,其结构都可以用X-阶标图式来描写,这种分句实际上是一个IP。中心语I
与补语VP一起构成I’;主语NP处于标志语位置,与I’一起构成最大投射IP。在生成语法
中,主语被定义为IP的标志语。对于标记词分句,其结构可以概括为:标句词C以IP为补
语,受C’直接支配,C’与标志语Spec一起构成最大投射CP。
第五章介绍了格理论,格理论与题元理论一样,都对句中的名词短语提供解释。题元理
论从语义的角度说明一个句子需要由哪些名词短语组成,而格理论从形式上提出对名词短语的要求,即名词短语在句中必须具备形式标记——格。格理论的中心内容是格检验式和名词
短语如何得到格。本章重新定义了管辖关系,如果A是管辖语,且A统制B,且A、B间
无障碍,则节点A管辖节点B。最大投射为管辖之障碍。管辖语为中心语。对于统制,如
果节点A、B互不支配,且支配A的第一个最大投射也支配B,则节点A统制节点B。格
理论在形式上对句中的名词短语提出要求,这一要求表述为格检验式,格检验式要求句中的每一个名词短语都必须具备抽象格。抽象格分为两类:结构格和内在格。英语中的结构格包
括由带时态的屈折词授予的主格和由动词、介词授予的宾格。英语中的内在格是所有格,由
名词和形容词在D-结构中分派题元角色时授予,在S-结构中通过of插入或所有格标记-’s
体现出来。结构格的授予条件为,如果A是授格成分,且A管辖B,则A能授结构格与B。
内在格的授予条件为,如果A是一个内在格授与成分,那么只有在A给NP分派题元角色的情况下,A才能给NP授格。
本章还讨论了“邻接条件”和“可见性条件”。按照邻接条件,授格成分不仅要管辖接
受格的名词短语,而且必须与之相邻,即授格成分必须直接居前于接受格的名词短语。可见
性条件把格的授予和题元角色的分派联系起来;格成为名词短语得到题元角色的条件,名词
短语如果没有格,就是不可见的名词短语,即不能得到题元角色。
接下来第六章引入了另一个重要的概念——约束。约束和管辖这两个概念在普遍语法理
论体系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标准的约束理论由三个原则组成,分别涉及三类名词短语—
—照应语、代词和指称语在句中的约束关系。约束理论的第一原则为照应语在管辖范围内必
须受到约束。第二原则为代词在管辖范围内不得受到约束。第三原则为指称语在任何范围内
都不得受到约束。约束理论也可以表示为,具有+anaphor特征的名词短语在管辖范围内必须
受到约束,具有+pronominal特征的名词短语在管辖范围内必须是自由的。在建立约束理论的过程中使用的重要概念有约束、管辖范围和可及主语。如果A统制B,且A与B同标,则A约束B。若X为包含Y、Y的管辖语和Y的可及主语的最小范围,则X为Y的管辖范
围。若A不包含B,则A可为B的可及主语。另外,本章还介绍了某些西方语言和东方语
言中照应语的远距离约束现象。在这些语言中,照应语可以在管辖范围以外受到约束。
前六章介绍的内容所涉及的句子成分都是显性成分,但是语言中还存在另一种成分,在句子中没有声音形式,称为隐性成分,叫做空语类,虽然空语类听不见摸不着,但在句法上
与显性成分一样活跃,具有同等重要的地位。这章讨论两种空语类,并介绍相关的理论——
控制理论。该理论主要涉及两个问题,第一是PRO的分布,二是PRO的解释。PRO只能
出现在非时态分句的主语位置。之所以有这样的分布是由其本身的特征和约束理论决定的。
这决定了PRO必须没有管辖范围,即必须不受管辖。因此,PRO只能出现在非时态分句的主语位置,该位置不受管辖,得不到授格,所以PRO在句中总是无格的。PRO必须不受管
辖这个性质被称为“PRO定理”,即PRO必须不受管辖。
PRO的指称意义有时是任指的,有时受句中名词短语的控制。控制可分为强制控制和
非强制控制两种,强制控制又分为主语控制和宾语控制,在强制控制中,PRO的先行语必
须统制PRO,而且PRO选择离它最近的名词短语作为先行语,这就是最近距离原则。另一
类空语类是pro,其与PRO不同,通常出现在时态分句的主语位置。pro的使用通常称为代
词省略,但代词省略不是一种普遍现象,而是呈参数变化,有的语言允许代词省略,有的则
不允许,对这种参数变化的一种解释是还原说,但还原说存在不足,不能用以解释所有的语
言。
句子生成后不是静止不变的,有些句子成分还会发生线性顺序上的变动,即发生移位,根据移位成分的不同特征,移位分为两种,NP移位和wh-移位。NP移位主要涉及三种结构:
被动句,提升结构和无宾格结构。NP移位是在格的驱动下进行的,换言之,在原位得不到
格的名词短语为了通过格的检验被迫移动位置。移动的起点是无格但有题元角色的位置,移
动的终点是有格但无题元角色的空主语位置。移动留下语迹,移动的名词短语与语迹构成一
个语链。一个语链中只有一个有格位置,也只有一个题元位置。引起NP移位的动词既不能
分派外题元角色,也不能授宾格,这类动词被称为无宾格动词。除了被动态动词和提升动词
外,本章还讨论了另外两种无宾格动词,一种是表示移动、状态和状态变化的动词,另一种
是中动词。在含有这两种动词的结构中,也可以发生NP移位,即名词短语在D-结构中处
于动词的补语位置,在S-结构中经过移位移动到主语位置。
Wh-移位的终点是非主目语位置,因而是非主目语移位。Wh-移位主要发生在wh-问句
和关系分句中,主要是wh-成分的移位,也包括空算子的移位。Wh-移位必须循序渐进的进
行,遵守领属条件,移位不得越过一个以上的界限节点,界限节点为IP和NP。与wh-移位
有关有两个限制,即CP标志语与中心语同时占用限制和标句词-语迹连用限制。这两种限
制条件在不同语言中呈参数变化。CP的标志语和中心语位置不能同时被显性成分占用。显
性的标句词后紧接语迹构成的序列不合语法。
接下来第十章讨论了NP语迹和wh-语迹的特征,两者都是通过移位产生的空语类,但
性质不同。NP语迹像照应语,遵守第一约束原则。这里所涉及的wh-语迹指具有名词性特
征的wh-语迹,即处于主目语位置的wh-语迹,遵守第三约束原则。语迹的允准条件成为空
语类原则,即语迹必须受到严格管辖。如果A题元管辖或先行语管辖B,则A严格管辖B。
如果A管辖B且给B分派题元角色,则A题元管辖B。如果A管辖B且与B同指,则A
先行语管辖B。还有两种颇为奇特的现象——寄生空位和约束受阻效应。前者是空算子移位
留下的语迹,依赖于真正的语迹而存在,其解释取决于真正语迹所在的语链。约束受阻效应
是由wh-成为移位时越过与之同指的代词造成的,分为强约束受阻效应和弱约束受阻效应两
者,前者既违反了左移条件,又违反了约束原则,后者只违反了左移条件。左移条件指wh-
短语不能越过与之同指的代词左移。
最后两章介绍了逻辑式和中心语移位,前者是一种逻辑语义表达式,是在S-结构的基
础上经过移位形成的。后者指动词从V移动到I,从I移动到C,遵循中心语移动限制。
以上就是这本书我所得的大概收获,通过这本书我从整体上了解了句法学研究的大概内容,使我对句法学产生了浓厚的兴趣。
法律语言学:栾瑞琪
20100310006
第四篇:社会法学读书笔记
社会法学读书笔记
学号:1xxx姓名:xxx
通过对《社会法学》的阅读,我有了一些自己感想及自己对社会法学一个大概认识。社会法学大体上包括扶助弱势群体的法律制度、增进社会公益的法律制度及维护社会安定的法律制度。社会法之所以会产生,是由于人类社会中社会矛盾出现,为调和这种矛盾,统治阶级才制订了各种社会法。弱势群体、社会公益、社会安定等方面已经成为许多国家面临的严重社会问题,而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法制化是必然的选择。在《社会法学》中:社会法的理论基础—协同论,同心协力,互相帮助。社会法的目标就是同心协力,帮助弱势群体,增进社会公益,维护社会安定,从而缓和社会矛盾,共享社会成果,建设一个和谐社会。谈到具体的法律制度如就业法、劳动法、工资保障法、医疗保险法等等,各种社会法是很多,但很大一部分人都不知道这些法律的内容,有些法律的名字甚至都没听说过。这样就导致了当他们的权益被侵犯是,这些弱势群体不知道维护自己的权益。如农民工就是这样一个群体。应该加大各种社会法宣传报道,让更多的弱势群体知道自己享有哪些权利,社会法应该做些什么。如今社会贫富差距不断加大,这样下去将引发很多社会问题,而我们应充分利用社会法来调和这些矛盾,共享社会成果,维持社会安定和谐。还有增进社会公益方面,如教育法律制度、公益事业法律制度等。现在九年义务教育,而免除了学杂费,让更多的贫困家庭孩子能上得了学。再如现在全世界流行的H1N1,若没有了卫生、公共卫生法律制度的制约,那情况估计造成的死亡人数会更多。正因为各国严格执行这样法律,才避免这些疫情的加剧和扩大。又再如汶川大地震造成了人员的重大伤亡和财产的巨大损失。自然灾害应对法律制度则保证地震发生后将损失降到最低,及灾后重建的顺利进行。从这次地震中也可以看出法律制度的不完善,日本就要求房子建设必须考虑反震,所以日本每年地震很多,但从未听说过因地震而又重大伤亡的事故。
读完社会法,才对社会法有更深的了解,社会法的目的是调和社会矛盾,分享社会成果,只有当我们进入共产主义社会,社会矛盾消失,社会法才可能消亡,而现阶段,社会矛盾重重,社会法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我们应更多了解社会法的知识,更多地向别人宣传社会法的知识,服务自己,服务社会。
第五篇:《法学野渡》读书笔记
高中时期的勤奋拼搏,不仅圆了期待已久的大学梦,而且如愿以偿报考了法学这个专业,换来了如今一帆风顺的学途。而今,在一步一步探索法学奥秘的同时,我也被这门实践科学深深吸引。拜读《法学野渡》,无疑更加增强了我的学习兴趣和求知热情。
著者郑永流先生是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读完这本书,深刻的认识到作者是我的前辈和值得学习的“先进”之师.首先,全书不过十四卷两百页但内容充实, 可以说作者已经把尽可能多的内容压缩在这本尽可能薄的书中,用尽可能简洁的语言传达尽可能多的信息,用尽可能通俗易懂的方式讲述原本枯燥的法学原理。
然后,作者并不是空洞说教,而是旁征博引,以大量案例来吸引读者的兴趣,并将所学拿来分析这些事例。尤其是我们广大学子关注的法律人思维、法学知识树、法律人养成、司法考试、国外留学等内容,无一遗漏。对于我们锻炼法律人思维,构建法学知识框架和培养法律人职业道德提供了一个大致的方向;为我们即将面对的司法考试、考研及出国留学指点迷津;最重要的是,在这种轻松愉悦的漫谈式的阅读中,以点带面式的介绍,使我们保持了对法学的崇敬之心和盎然兴趣,恰好弥补了被那些厚厚的法学教材打消的好奇心和积极性,顿时看到了希望,有了信心
在社会疾速发展和物欲肆意泛滥之时,极易使初入法学之门的人因躁动的环境而想入非非,心不能静下来而迷失方向。但怎能选择随波逐流?作为法学新人,就应该为了让法律的光芒照亮每一个苍生而不辞辛苦,我想这应该是习法之人的责任!
荀子云:不积跬步,无以至千里;不积小流,无以成江海---每天聆听着老师妙语连珠的授课,或与同学们舍枪唇战进行案件的权属纷争讨论,抑或一个人静下心来独自思考今天又学到了什么---这些看似平淡无奇的生活却都在一点一滴增加着我的生命的份量。就像有言道:我们不能增加生命的长度,但我们却可以改变生命的宽度。
“既然选择了远方,便只顾风雨兼程”,作为法学新人,还有很多的知识需要掌握,邂逅郑永流先生的《法学野渡》顺风船,跟随郑先生的笔触,我了解到了我未曾知晓的法学知识。法律法规的简洁陈述,案件案例的陈述言辞无不使我的心久久润泊在知识的海洋里。
我想,只要从点滴细节做起,养成良好的思维习惯,不断探索求进,法学之行我会越走越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