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刑事模拟法庭感想
刑事模拟法庭感想
按照我们的培养计划,教研室老师组织我们在本学期末进行了刑事模拟庭审,两个法学班共同组成了模拟庭审小组。包括审判组的合议庭、书记员、证人、法警,公诉人员,两个被告人以及他们各自的辩护人共15名同学。我在这次模拟实践中没有成为“演员”,仅作为后勤人员提供必要服务,开庭时的角色是旁听人员。然而对于整个庭审的演练和正规的程序我也有了比较深刻的认识。进入大学这近三年的时间里,我们对法学已经有了一个系统的学习,法学的基础理论素养也已基本形成,但是距离法律实践还是有一定的差距,甚至可以说是理论与实际脱节。按照法学本科法律实践的要求,做到法学理论与法学实践相结合,模拟法庭的形式是我们法学本科生进行法律实践的必要途径。所以大家的参与都表现积极,态度认真。
这次模拟法庭,我们以韩明和王刚盗窃摩托车一案(虚构)作为案例,我们运用这近三年来学过的有关知识具体的制定了法庭实施计划,认真做了庭审前的准备工作,进行了细致的人员分工和会场的布置。为使得整个模拟法庭的程序合法、执法严谨,保证法庭审理合法顺利的进行,同学们进行了多次合练和修改,在老师的指导下,形成了较完整的庭审过程。对于这次模拟法庭活动,我有一些感受,具体包括对于模拟法庭本身的认识和对于案件的理解。
首先,就模拟法庭本身而言开展模拟法庭的目的,是为了弥补满堂灌输式教学缺陷、填补纯理论学习的不足,培养学生处理实际法律案件和纠纷的能力。具体来说,1.参与同学成为学习的主体。这次模拟法庭,实质参与主体为合议庭成员、公诉人、被告及其辩护律师;形式参与者为书记员、法警、证人以及旁听人员。在前期准备阶段实质参与者针对案情收集资料,分别制作了相关文书,并且提前查阅资料熟知庭审程序,形式参与者也对案情有了详细的了解,与大家进行了多次讨论。从这个方面来讲,参与者学到的知识是较丰富的。但是,因为实质参与者的人数有限,以致于很多的同学不能参与进来。2.控辨双方在庭前形成了自己的法律意见、在开庭时从容的进行陈述和辩论。案件是大家虚拟的,被告人和地点也并不存在,所以大家并没有受到太多束缚,可以根据案情进行控诉和辩护,这是老师在最开始的时候给我们的指导,让控辩双方有了更大的空间发挥自己。双方都做了充分的准备,开庭时的陈述与辩论做的很好,然而过于注重案件的法理分析,所以我们忽视了对各种相关学科和知识的了解和应用。以至于老师在我们演练过程中提出了很多与现实情况不符的地方。时候我们自己也觉得很可笑。可见模拟法庭训练是一种综合素质的训练,它不仅包括了对法律知识的学习,还包括了对与案件相关的政治、经济、社会,具体现实的了
解。3.从模拟法庭的准备来看,我们分工很明确,节省了时间的同时也提高了效率做到“术业有专攻”,但是从另一个角度看,我们都仅仅局限在某一个角色,无法全面的体会各个人物的职责和作用。其次,就案件而言,出现在了共同犯罪,虽然原本设想的案件很简单,但是共同犯罪和随之辩护方提出的自首情节是量刑上出现了一些变化。我经过查看发条认为共同犯罪中王刚对于盗窃案得逞的作用至关重要,不符合从犯的相关规定。两个都其主要作用,也就是两个都是主犯,这种情况合法可行。自首方面,根据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确已属于自首情况。不管二者处于何种目的,主动交代的情形符合法律规定,所以合议庭同学的判决我认为合法合理。
经过了近两周的排练,准备,我们的模拟法庭已经基本成熟,虽然最初我们因为之前民事模拟法庭的经历想当然的犯不少程序上的错误,但经过老师的指导和大家的努力基本上已经改正了。这次实践活动又给我们上了生动的一课。让我们从理论学习的空壳中脱离出来,距离现实的法律越来越近,相信大家都从这次活动中收获不少,在以后我们真的投身法律事业的时候,这次经历必然会让大家记忆犹新的。
法学0702 班
古亚娜
1071040205
第二篇:模拟法庭刑事案例
模拟法庭(刑事)
书记员刘磊:公诉人、辩护人、证人、被告人已在庭外候审。
现在请旁听人员保持安静,宣读法庭规则:
一、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应关闭寻呼机、手机;
二、未经允许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经允许可以摄影的人员不得使用闪光灯;
三、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四、不得发问、提问、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
五、爱护法庭设施,保持法庭卫生,不得吸烟和随地吐痰;
六、旁听人员违反法庭规则的,审判长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于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旁听公民通过旁听案件的审判,对法院的审判活动有意见或建议的,可以在闭庭以后书面向法院提出。
以上法庭规则,旁听人员必须认真遵守。
请公诉人、辩护人入庭。
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请大家坐下。
刘磊:(转身)报告审判长,公诉人、辩护人已经到庭,被告人宋钧雷、李敏已提到候审,法庭准备工作就绪。
审判长张莉:(敲法锤)现在开庭。传被告人宋钧雷、李敏到庭。(待被告人到庭后)被告人宋钧雷的基本情况?
宋钧雷:我叫宋钧雷,男,1987年 4月 11日生,汉族,浙江省桐乡市人,大学文化,市理工大学学生,住本市梧桐街道。
张莉:被告人宋钧雷,起诉书副本有无收到?何时收到?
宋钧雷:2009年6月5日收到。
张莉:被告人李敏的基本情况?
李敏:我叫李敏,男,1988年 7月18日生,汉族,浙江省桐乡市人,大学文化,市理工大学学生,住本市梧桐街道。
张莉:被告人李敏,起诉书副本有无收到?何时收到?
李敏:2009年6月5日收到。
张莉:桐乡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2条的规定,今天在这里依法公开开庭审理由桐乡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宋钧雷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被告人李敏故意伤害案。合议庭由审判员张莉、邹伟、于晓磊 组成,由 张莉 担任审判长,书记员 刘磊 担任法庭记录;桐乡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祖云出庭支持公诉;受第一被告人宋钧雷委托,浙江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蓝晓芳出庭为被告人宋钧雷辩护,第二被告人李敏自行辩护。
张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4、159、160条的规定,当事人、辩护人在庭审中享有下列权利:
(1)可以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回避;
(2)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
(3)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
(4)被告人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作最后陈述。审:上述各项权利,两被告人听清楚了吗?
宋钧雷:听清。
李敏:听清楚了。
张莉:被告人宋钧雷,你是否申请回避?
宋钧雷:不申请回避。
张莉:被告人李敏,你是否申请回避?
李敏:不申请回避。
(一)法庭调查
张莉:现在开始法庭调查,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周祖云:(站起)桐乡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桐检刑诉(2003)第99号,被告人宋钧雷,男,1987年 4月11日生,汉族,浙江省桐乡市人,大学文化,市理工大学学生,住本市梧桐街道。2009年3月1日因本案被桐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3日被逮捕,现押于桐乡市看守所。被告人李敏,男,1988年7月18日生,汉族,浙江省桐乡市人,大学文化,市理工大学学生,住本市梧桐街道。2009年3月1日因本案被桐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3日被逮捕,现押于桐乡市看守所。
被告人宋钧雷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李敏故意伤害致人重伤一案,经桐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09年7月2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现经审查查明:
2009年2月28日下午,被告人宋钧雷放学回家,途经文昌路时被被害人张三拦住,张三以借钱为由向宋钧雷索要钱财,宋钧雷拒绝借钱,张三即以动武相威吓,宋钧雷大喊救命引来路人王大考等人旁观,张三敲诈未果。3月1日上午,宋钧雷邀其表兄李敏一起前往新世纪公园玩,李敏随身携带水果刀一把,两被告人在路经大发大社区时与被害人张
三、董继飞碰到,张三当即要求宋钧雷拿钱出来并对其殴打,李敏在被董继飞拦住的情况下用刀将董继飞刺成重伤后,跑到路旁一公用电话亭报警。在张三继续对宋钧雷进行殴打时,宋钧雷抓起李敏扔下的水果刀将张三刺死。
证明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证人王大考、小毛证言、鉴定书、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钧雷在被受害人张三殴打时用刀将张三刺死的行为虽有防卫性质,但致一人死亡的后果,已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李敏在被被害人董继飞拦住时故意用刀将其刺成重伤的行为虽有防卫性质,但致一人重伤的后果已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重伤)罪。因两被告人均属防卫过当,依法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且被告人李敏主动报警属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本院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打击刑事犯罪,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对被告人宋钧雷、李敏予以惩处。此致,桐乡市人民法院,检察员:周祖云
张莉:两被告人,公诉人刚才宣读的起诉书听清楚了吗?
宋钧雷:听清。
李敏:听清楚了。
张莉:请法警带第二被告李敏退庭候审。
(李敏退出后)被告人宋钧雷,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有无意见? 宋钧雷:有。我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
张莉:下面由公诉人对被告人进行讯问。
周祖云:被告人宋钧雷,公诉人今天在法庭上就本案事实再次对你进行讯问,你必须如实回答。听清楚了吗? 宋钧雷:听清楚了。
周祖云:被告人宋钧雷,你与张
三、董继飞是否认识?
宋钧雷:不认识。
周祖云:那你怎么会把张三捅死的?
宋钧雷:我第一次碰到张三是在2003年4月29日下午放学回家的路上,我路过文昌路时张三拦住我向我敲诈要钱,被我喊来大人吓跑了,他威胁再碰到我就要打死我。
周祖云:那3月1日的事情是怎么发生的?
宋钧雷:那天上午我想去新世纪公园玩,一个人不敢去,我就把2月28日发生的事告诉了李敏,叫他陪我一起去。
周祖云:你继续讲下去?
宋钧雷:我和李敏在大发大社区天安弄堂口碰到了张三和董继飞,张三一上来就打了我一巴掌,并抓住了我的衣服要我拿钱出来,他一边说一边打我巴掌,我都不敢还手。
周祖云:当时李敏在干什么?
宋钧雷:他想过来帮我,但被董继飞拦住了。
周祖云:董继飞有没有打李敏?
宋钧雷:董继飞拦住李敏不让他过来,但有没有动手打人我不是很清楚。
周祖云:那董继飞是怎么被李敏刺伤的?
宋钧雷:我也没看清楚。我看到时董继飞已经倒在地上了,李敏也已经向电话亭方向跑了。当时张三放开我去扶董继飞,我看到情况不对也想跑,但又被张三抓住了。
周祖云:接着讲。
宋钧雷:我听到董继飞在叫张三打死我,张三又把我打倒在地,我想反抗但打不过他,张三骑在我身上用拳头打我胸部、拍我巴掌,我向他求饶但他不理我,嘴里还说要打死我为董继飞报仇。
周祖云:你被打倒在地时,脸是朝天还是朝地?
宋钧雷:朝天。
周祖云:张三是怎么被你刺死的?
宋钧雷:我被打得满脸是血、眼冒金星,身上也疼得要命。我伸手在地上乱摸摸到了一把水果刀,我右手拿刀朝张三左肋部刺了一刀,张三就倒下了,我从地上爬起来,看到地上都是血,吓坏了。没几分钟110警车就来了,把我们带走了。
周祖云:你为什么要拿刀刺张三?
宋钧雷:我实在被他打得不行了,想把他刺伤自己好逃跑。
周祖云:你有没有考虑到拿刀刺他的后果?
宋钧雷:没有,我拿刀乱刺一刀,没想到会把他刺死。
周祖云:审判长,公诉人对被告人宋钧雷的讯问暂时到此。
张莉:被告人宋钧雷的辩护人是否需要对被告人宋钧雷进行发问?
蓝晓芳:有的。被告人宋钧雷,你与张三以前是否有矛盾?
宋钧雷:没有。
蓝晓芳:那你为什么要拿刀刺他?
宋钧雷:我被他打得不行了,我不还手会被他打死的,我只想刺伤他自己逃命,没有想要刺死他(激动)。
蓝晓芳:审判长,辩护人发问暂时到此。
张莉:被告人宋钧雷,你拿刀刺张三时,是否看准部位再刺的?
宋钧雷:不是,我是慌乱中乱刺一刀的。
张莉:被告人宋钧雷,你知道李敏随身带着刀子吗? 宋钧雷:不知道。
张莉:请法警带被告人宋钧雷退庭,带被告人李敏到庭。(李敏到庭后)
被告人李敏,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有无意见?
李敏:有。我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
张莉:下面由公诉人对被告人进行讯问。
周祖云:被告人李敏,公诉人今天在法庭上就本案事实再次对你进行讯问,你必须如实回答。听清楚了吗?
李敏:听清楚了。
周祖云:被告人李敏,你为什么要拿水果刀刺董继飞?
李敏:因为张三在打宋钧雷,我想上去帮宋钧雷但被董继飞拦住,我没有董继飞力气大,只好用刀刺他。
周祖云:你的水果刀是哪里来的?
李敏:我带在身上的。
周祖云:你平时都带着吗?
李敏:没有,当天王五告诉了我2月28日发生的事情,所以我就从厨房里拿了把刀子想防身,宋钧雷不知道我带了刀子。
周祖云:你用刀刺董继飞前,董继飞有没有动手打你?
李敏:没有,他就是拦住我不让我去帮宋钧雷。
周祖云:那当时张三打宋钧雷打得严重吗?
李敏:张三拍宋钧雷巴掌、打他胸口、宋钧雷没敢还手。
周祖云:根据你的判断,如果当时你不上去帮宋钧雷,宋钧雷是否会有生命危险?
李敏:估计不会有生命危险。
周祖云:出事后是谁报的110?
李敏:我报的警。
周祖云:为什么要报警?
李敏:怕出大事。
周祖云:宋钧雷拿刀刺张三的经过你有没有看到?
李敏:没有。
周祖云:审判长,公诉人对被告人李敏的讯问暂时到此。
张莉:被告人李敏有没有什么话说?
李敏:我和董继飞原本不认识,我是没有办法才刺他的。我要上去帮宋钧雷,他拼命拦住我,我很急,又没有其它的办法,只好用刀刺他。
张莉:请法警带被告人宋钧雷到庭。
(宋钧雷到庭后)现在由公诉人举证。
制造业:公诉人请求法庭传证人董继飞到庭作证。
张莉:请法警带证人董继飞到庭作证。
张莉:(董继飞上后)董继飞,你把自己的身份情况陈述一下。
董继飞:我叫董继飞,今年24岁,小学文化,住本市九曲小区,现待业在家。
张莉:你与本案当事人的关系?
董继飞:我与李敏、宋钧雷原本就不认识,出事那天是第一次碰到,我是当时的受害人。
张莉:今天在法庭上,你对所知道的事实必须如实陈述,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听清楚了吗?
董继飞:知道了,我一定会如实讲的。张莉:请证人在保证书上签字。
(由法警将保证书拿到证人席,待签字后交回审判长)
张莉:先由公诉人进行询问。
周祖云:董继飞,你把3月1日上午发生的事情经过再讲述一遍。
董继飞:好的。那天上午我和张三在大发大社区玩,结果碰到了被告人李敏和宋钧雷,我当时还叫不出他们的名字。我们碰到后张三就上去打了宋钧雷一巴掌,还叫他拿钱出来。在张三打宋钧雷的时候,李敏想跑过去帮忙,被我抓住左臂拦住了,结果后来李敏从裤袋里摸出水果刀要我放手。我总以为他不敢拿刀刺我,就对他说“你敢用刀我就打死你”,结果他真的用刀刺了我,刺在我肚皮上。我被刺后大叫一声„哎呀‟就倒地了,李敏扔了刀子就跑了。张三就过来扶我,我看到宋钧雷想跑就叫张三抓住他。我当时很激动,要张三打死宋钧雷为我报仇。张三就把宋钧雷打倒在地,然后骑在他身上打他。后来不知怎么回事张三也被他刺了一刀。再后来警察就来了,把我、张三和宋钧雷送到医院抢救。
周祖云:张三为什么要打宋钧雷你知道吗?
董继飞:不大清楚。
周祖云:那你为什么要阻拦李敏去帮宋钧雷?
董继飞:单挑当然是一对一的,我是张三的朋友,肯定要帮他拦住另外这个人的。
周祖云:你有没有打李敏?
董继飞:没有,就是抓住他不让他过去。
周祖云:审判长,公诉人发问完毕。
张莉:辩护人可以对证人进行发问。
被告人王五的辩护人,是否需要发问?
蓝晓芳:有的。证人,张三再次对宋钧雷进行殴打时你是否看见?
董继飞:看到的。
蓝晓芳:你能否在法庭上描述一下?
董继飞:我当时被刺了一刀,流了很多血,头也有点晕。不过我看到反正是张三在打宋钧雷,一直没有停,直到他被刺了一刀倒地。
蓝晓芳:审判长,发问完毕。
张莉:被告人宋钧雷,你对证人董继飞的证言有没有意见?
宋钧雷:没有。
张莉:被告人李敏,你对证人董继飞的证言有没有意见?
李敏:没有。
张莉:请证人董继飞退庭。
下面由公诉人继续举证。
周祖云:公诉人请求法庭传证人王大考到庭作证。
张莉:请法警带证人王大考到庭作证。
证人王大考,今天在法庭上,你对所知道的事实必须如实陈述,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听清楚了吗?
王大考:知道了,我一定会如实讲的。
张莉:请证人在保证书上签字。
(由法警将保证书拿到证人席,待签字后交回审判长)
张莉:下面你将当天你的所见所闻在法庭上陈述一下。
王大考:我叫王大考,是梧桐街道人,今年30岁了,在市大地公司工作,2月28日下午5时许,我在文昌路路边的天天小吃店吃饭,突然听到有人在喊救命,便走出去看是怎么回事,只见被告人(手指宋钧雷)背着书包和另外一个五大三粗的人,也就是张三站在一起,我走过去听见宋钧雷在讲:“我又不认识你,为什么要给你钱?”张三讲:“你把身上的钱拿出来,给哥儿们花花,不给的话,嘿嘿,给你吃点苦头。”后来旁观的人多了起来,张三便对宋钧雷讲了一句:“你等着瞧,下次被我碰到就揍扁你”后转身离去。这就是我当时所看到的和听到的真实情况。我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张莉:被告人宋钧雷,证人王大考的证言听清楚了吗?有无意见?
宋钧雷:听清楚了,没有意见。
张莉:辩护人有无意见?
蓝晓芳:没有。
张莉:请证人王大考退庭。(退庭后)
请公诉人继续举证。
周祖云:宣读证人小毛的证言(我叫小毛,是梧桐街道人,今年35岁了,在大发大社区卖报纸,在3月1日下午8点多一点,我当时在报亭里看书,突然听到马路对面有人大声在吵,我便出去望了一下,看到的情景是:张三在殴打宋钧雷,要宋钧雷把钱交出来,董继飞呢拉住了李敏的左臂,后见李敏拿出一把水果刀对董继飞讲:“你让开”。董继飞讲:“你小子敢用刀我就打死你。”我怕要出事,刚要跑过去拉住他们时,又见李敏已经捅了董继飞一刀。接着,他扔下水果刀边跑边喊:“报警!报警!”然后就跑到电话亭打电话报警,只听见张三在喊“打死你”,又听见宋钧雷在讨饶,我腿不好,跑得慢,跑过去想阻止张三时,又看到宋钧雷从地上摸索到一把刀刺了张三,然后满脸是血,手里拿了刀子坐在地上。五分钟后“110”来了。
张莉:被告人宋钧雷、李敏,公诉人刚才宣读的证言听清楚了吗?有无意见?
宋钧雷:听清,没有意见。
李敏:听清楚了,没有意见。
张莉:辩护人有无意见?
蓝晓芳:没有。
张莉:请公诉人继续举证。
周祖云:宣读鉴定书三份。
第一份:桐乡市公安局尸体检验报告 桐公刑法字(2003)第78号
被检验者:张三,男,21岁,桐乡市梧桐街道人
分析意见
根据尸体检验所见,被检验者左肋下有一2CM×0.1CM×7CM的创口,分析认为单面刃刺器刺击,内脏破裂,导致大量出血休克为死亡原因。
结论
张三系大出血休克而死亡。
检验人:马六(副主任法医师)杨柳(法 医 师)二00三年五月二日 侦查三卷第18页
第二份:活体损伤鉴定书 桐公刑活体检字(2003)第28号
被检验者:董继飞,男,24岁,桐乡市梧桐街道人
分析意见
根据人体重伤鉴定标准,被检验者董继飞之损伤符合第七十二条之规定,构成重伤。
鉴定结论
董继飞之损伤为重伤。
检验人:马六(副主任法医师)杨柳(法 医 师)
二00三年五月十三日 侦查三卷第19页 第三份:活体损伤鉴定书 桐公刑活体检字(2003)第29号
被检验者:宋钧雷,男22岁,桐乡市梧桐街道人
分析意见
根据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被检验者宋钧雷之损伤符合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构成轻伤。
鉴定结论
宋钧雷之损伤为轻伤。
检验人:马六(副主任法医师)杨柳(法 医 师)
二00三年五月一日 侦查三卷第20页
张莉:被告人宋钧雷、李敏,公诉人刚才宣读的鉴定书听清楚了吗?有无意见?
宋钧雷:听清楚了,没有意见。
李敏:听清,没有意见。
张莉:辩护人有无意见?
蓝晓芳:没有。
李敏:没有。
张莉:公诉人继续举证。
周祖云:宣读提取笔录:
2009年3月1日上午,我局值班民警吴某某、费某某接到报警称本市大发大发生暴力案件,民警吴某某、费某某立即赶赴现场,见两人倒在地上(张三和董继飞),当即送伤者到医院抢救,并从现场提取水果刀一把。后经鉴定,刀上有张三血迹,刀柄有宋钧雷指纹。桐乡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2009年3月6日。(并向法庭出示该水果刀,由法警出示给被告人、辩护人,后交回公诉人)。侦查三卷第6页
张莉:被告人宋钧雷、李敏,你们是用的这把水果刀吗?
宋钧雷:放近一点,我看不清楚,(放近后)是的。
李敏:是的。
张莉:辩护人有无意见?
蓝晓芳:没有。李敏:没有。
张莉:公诉人继续举证。
周祖云:宣读被告人宋钧雷、李敏的户籍证明。宋钧雷,男,1987年 4月
11日生,汉族,浙江省桐乡市人,大学文化,市理工大学学生,住本市梧桐街道文昌社区汪洋路17号。李敏,男,1988年
7月18日生,汉族,浙江省桐乡市人,大学文化,市理工大学学生,住本市梧桐街道文昌社区大兴路56号。侦查三卷第15页
张莉:被告人宋钧雷、李敏,公诉人刚才宣读的户籍证明听清楚了吗?有无意见?
宋钧雷:听清楚了,没有意见。
李敏:听清,没有意见。
张莉:辩护人有无意见?
蓝晓芳:没有。
张莉:公诉人继续举证。
周祖云:宣读抓获经过:2009年3月1日上午,我局值班民警吴某某、费某某接到报警称本市大发大发生暴力案件,民警吴某某、费某某立即赶赴现场,见两人倒在地上(张三和董继飞),当即送伤者到医院抢救,同时将正在现场附近的宋钧雷也送到医院治疗、并将李敏随车带回调查。经查,宋钧雷、李敏正是行凶嫌疑人,遂对二人采取强制措施。侦查三卷第7页
张莉:被告人宋钧雷、李敏,公诉人刚才宣读的抓获经过听清楚了吗?有无意见?
宋钧雷:听清楚了,没有意见。
李敏:听清楚了,没有意见。
张莉:辩护人有无意见?
蓝晓芳:没有。
张莉:公诉人请继续举证。
周祖云:举证完毕。
张莉:被告人是否有证据向法庭出示?
宋钧雷:没有。
李敏:没有。
张莉:辩护人是否有证据向法庭出示?
蓝晓芳:没有。
张莉:法庭调查结束,现在开始法庭辩论。
首先由公诉人发表公诉词。
周祖云:审判长、两位审判员,今天我们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本法庭,对桐乡市人民法院在此公开开庭审理的被告人宋钧雷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被告人李敏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案出庭支持公诉,同时履行法庭监督的职责。通过刚才的法庭调查以及从公诉人出具的证据来看,本案事实是清楚的,证据是确实、充分的,下面就被告人的定罪量刑发表如下意见:
首先,被告人宋钧雷和李敏犯罪时均已满18周岁,且没有精神病等症状,两被告人都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符合故意伤害罪的主体构成要件。
其次,被告人宋钧雷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用水果刀猛刺被害人张三左肋部,造成被害人张三左心耳创裂,因失血性休克死亡。被告人李敏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在与董继飞互殴过程中用水果刀刺中被害人董继飞腹部,造成董继飞脾脏破裂,经法医鉴定为重伤,而被告人宋钧雷仅仅为轻伤。两被告人在主观上具有伤人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伤人的行为并造成了相应的严重的后果,其行为已分别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和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罪。其中被告人宋钧雷的行为具有防卫性质,但是其防卫行为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造成了重大损害,属防卫过当。
量刑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被告人宋钧雷的行为应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同时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防卫过当的,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敏的行为,应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李敏在案发后能主动报警,应认定为自首。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以上意见,请合议庭评议时予以考虑。
公诉意见暂时发表到此。
张莉:下面被告人可以为自己辩护。首先由被告人宋钧雷自行辩护。
宋钧雷:我认为我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张三敲诈我在先,我是迫不得已才拿刀刺他的,我也不想刺死他的。具体意见由我的辩护人为我发表。
张莉:下面由被告人宋钧雷的辩护人发表辩护词。
蓝晓芳: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浙江诚信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第一被告人宋钧雷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辩护人,根据事实与法律,提出下列辩护意见,恳请法庭在定罪时采纳。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宋钧雷的行为属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理由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保护国家、公民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方法,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根据上述规定,国家鼓励公民与违法犯罪作斗争,特别对正在进行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我们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分析:
第一、从张三的行为性质来看
张三于2009年2月28日下午,拦住正放学回家的第一被告人宋钧雷,向宋钧雷索要钱财,遭到拒绝后便进行威吓,在宋钧雷喊救命并引来路人王大考等人旁观的情况下,才留下“你等着瞧,下次被我碰到就揍死你”的言语后离去。张三以暴力相胁吓,迫使宋钧雷交出钱财的行为已经符合敲诈勒索行为构成要件。后来虽然因意志以外的原因,导致敲诈未遂,但并不改变其行为的性质。同年3月1日上午,张三在大发大社区遇到宋钧雷与李敏两人时,开始殴打宋钧雷,强迫宋钧雷交出钱财,其行为已经构成抢劫。当李敏刺倒了董继飞后,张三实施了报复行为,宋钧雷求饶后仍不停止殴打,反而加大了力度,其行为对宋钧雷的生命已构成直接威胁。后来张三虽然被宋钧雷的自救行为刺死,但并不因此改变其抢劫行凶的行为性质。
第二、从被告人宋钧雷的主观方面来看。
宋钧雷在2009年2月28日下午就遭到张三敲诈勒索,由于其大声呼救,才得以脱身,但仍遭到张三的口头威胁。同年3月1日与表兄李敏去新世纪公园玩,途经大发大社区时又遭张
三、董继飞合伙抢劫,在李敏采取正当防卫措施,用刀刺伤董继飞后,宋钧雷急于躲避时又被张三抓住拼命殴打,被打得满脸是血,生命受到了直接威胁,他为自救才捡起地上的水果刀进行自卫。从其行为的时机、表现来看,被告人宋钧雷主观方面完全具备自卫的特征。宋钧雷之所以用刀刺张三,是在逼不得已的情况下进行自救,并不以杀伤杀死张三为目的。
第三、从宋钧雷行为的客观方面来看
宋钧雷在2月28日下午被张三抢劫时只是被动地呼救,在3月1日那次刚开始时也只是被动地挨打,直到血流满面、生命受到直接威胁时才为自救,捡起地上的刺刀被动地攻击张三。当时其行为时自身安全正在受到严重威胁,不自救有可能成为张三报复的牺牲品。宋钧雷事先也并不知道堂兄李敏身上带上刀子,用于自卫的刀也是捡自地上的。通观全案过程,宋钧雷的行为虽造成张三死亡的后果,但并不具有社会危害性。
(站起,脱稿讲)综上,辩护人认为,张三对被告人宋钧雷实施暴力抢劫,其本身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犯罪。当时宋钧雷为自卫,对正在抢劫的张三实施的打击,虽然导致张三死亡,但从法律层面分析,宋钧雷的行为完全属于正当防卫,不具有社会危害性,不光不应受到法律的制裁,反而作为一种国家、社会提倡的与犯罪分子作英勇搏斗的行为理应受到表扬。
导致本案发生的一条重要原因就是被告人宋钧雷在第一次受到敲诈后没有向有关部门报案来保护自己,只是事后告诉了自已的堂兄李敏,而当时在场围观的人也没有一人报告有关部门,学生自我保护意识的缺失及社会法治意识的薄弱,不能不引起整个社会的反思。
辩护人恳请法庭依据本案的事实与法律,作出正确的判决,还被告人宋钧雷的清白,通过个案的审理给社会以正确的法律导向。谢谢!辩护人:浙江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莉:下面被告人李敏可以为自己辩护。
李敏: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我认为我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当时张三正在殴打宋钧雷,我是想上去帮宋钧雷阻拦张三的,但是董继飞拼命挡住我,我没有办法,只好用刀刺他。我认为的行为属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理由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保护国家、公民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方法,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根据上述规定,国家鼓励公民与违法犯罪作斗争,特别对正在进行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我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来分析:
第一、从客观事实来看
张三正在殴打宋钧雷并要求其把钱拿出来,其行为的性质是正在实施暴力抢劫,宋钧雷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正在受到不法侵害,并且处在延续之中。我被董继飞抓住左臂,因力气没有董继飞大,无法挣脱去制止张三的犯罪行为。当我用刀想让李四放手时,董继飞却说“你小子敢用刀我就打死你”。此时,我的人身安全也直接受到了威胁。因此,不管是我想要保护的宋钧雷的合法利益还是其自身的安全都处在紧迫的被侵害或威胁之中。因此,从当时的情况来看,我的行为完全符合正当防卫的条件。
第二、主观方面来看
主观上,我只有阻止正在进行的抢劫行为的意识,并没有伤人的故意。我们可以从以下三方面去分析:
1、我见张三殴打宋钧雷自己又被董继飞拦住时,我只是想摆脱董继飞上前帮宋钧雷,但没有董继飞气力大。
2、我拿出水果刀的时候并没有直接刺向董继飞,只是要董继飞放手。
3、我在刺伤董继飞后,扔下水果刀后并没有继续刺董继飞,而是跑到电话亭报警。这些都说明我主观上只是想保护宋钧雷和自己正在被侵害的人身、财产安全,只具有防卫意识而没有一丝伤害他人的故意。
第三、行为的客观方面来看
首先,我没有董继飞气力大,我不可能只借助自身来达到阻止张三与董继飞的不法侵害的目的。即使是在有条件用刀的时候,我也没有立即用刀,只是想吓走董继飞,但董继飞却说:“你小子敢用刀我就打死你”。我在自身生命受到威胁时才迫不得已将董继飞刺伤。其次,当时情况紧急,宋钧雷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都处在紧迫的被侵害之中,我正是为了保护宋钧雷的合法权益,具有及时防卫的必要。再次,我脱身后及时报警,寻求警方的帮助。这都说明我刺伤李四的行为在当时的情况下是必要的而且也是唯一的有效手段,并不存在社会危害性。
第四、从我的行为性质来看
当时,张三和董继飞半路遇到宋钧雷和我后,张三动手殴打宋钧雷并要求其将钱拿出来,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当我针对张三的抢劫行为进行阻拦时,董继飞却抓住我的左臂拦住,这说明董继飞主观上有帮助张三抢劫的故意,客观上也实施了帮助的行为,因此,董继飞是张三实施抢劫的共犯,其行为性质也是抢劫,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综上所述,我觉得我的行为完全属于正当防卫。
我恳请法庭依据本案的事实与法律,作出正确的判决,还我的清白。
张莉:公诉人可以进行答辩。
周祖云:公诉人刚才听取了被告人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有几点不同观点需要说明,下面就两被告人的情况作分别答辩。
第一,关于第一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到的正当防卫问题。
公诉人在第一轮意见中也已经讲到了被告人宋钧雷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这一点与辩护人的观点是一致的。但是,辩护人没有注意到的是,被告人的防卫行为已经超过必要限度造成被害人张三死亡的重大损害,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考察防卫行为是否过当,必须全面考查防卫的手段、强度、损害后果等因素是否与不法侵害的手段、强度、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等因素基本相适应。这就要根据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双方的体力、智力状况等因素进行实事求是地分析判断。就本案而言,被害人张三与宋钧雷并不相识,更没有深仇大恨;张三也不是正在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者,他只是为了敲诈零花钱而对宋钧雷实施殴打。案发时,被告人与被害人双方人数相等,性别、年龄、身体状况相当,案发时间是大白天,地点是居民社区。而且,案发时张三只是用拳头对宋钧雷实施殴打,并没有使用各种凶器,他所实施的侵害行为并没有使宋钧雷的生命受到威胁,宋钧雷完全可以采用多种方式来避免张三的侵害行为,他完全没有必要拿水果刀刺张三的要害部位而致张三于死地。宋钧雷拿刀刺张三的行为明显超过了必要的限度并且造成张三死亡的重大损害后果。因此,被告人宋钧雷的行为符合防卫过当的特征,应当对造成的后果承担刑事责任。当然,是可以相应地减轻处罚的。
第二,关于第二被告人李敏提到的正当防卫问题。
公诉人认为被告人李敏的行为不构成正当防卫。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正当防卫的构成必须符合五点要求。主观方面,必须是为了使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而实行;前提条件是必须有不法侵害的行为发生;防卫时间必须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侵害行为;防卫对象必须是不法侵害者本人;防卫行为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而本案中张三确实对被告人宋钧雷实施了殴打,但另一受害人董继飞既没有对被告人宋钧雷实施不法侵害也没有对被告人李敏实施不法侵害,被告人李敏即使是出于防卫的目的用水果刀刺董继飞,其防卫对象也已错误,因为当时实施不法侵害的是张三而非董继飞。比较正当防卫的五点要求,李敏的行为明显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而且,被告人随身携带了水果刀之类的凶器,从主观上讲,他案发当时的行为也未必是出于防卫的目的,公诉人更有理由相信被告人李敏是出于逞强而实施了过激行为,造成被害人董继飞重伤的后果,因此他必须对自己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退一万步讲,就算被告人李敏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那么他的行为也已经超过了防卫的必要限度。因为被告人李敏用刀刺董继飞时,张三还在对被告人宋钧雷实施第一次殴打,当时张三的行为并没有对宋钧雷造成严重的人身伤害,就算被告人李敏是为了解救宋钧雷而用刀刺董继飞,那么他使用刀具的行为也已经超过当时防卫的要求,因此而造成董继飞伤害的,也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站起,脱稿讲)被告人宋钧雷和李敏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公诉人(转向观众)希望旁听人员能从本案中吸取教训:我们当然鼓励在受到不法侵害时实施正当防卫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是千万要注意的是,防卫的行为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否则承担后果的可能是防卫者本人的呀。公诉意见发表到此。
张莉:被告人宋钧雷是否还有新的意见?
宋钧雷:没有。
张莉:被告人宋钧雷的辩护人是否还有新的辩护意见?
蓝晓芳:有的。辩护人还有一点意见需要补充。
关于被告人宋钧雷的防卫行为是否过当的问题,辩护人与公诉人持不同观点,辩护人认为根据当时的情况,宋钧雷的防卫行为并不过当。因为,宋钧雷拿刀刺张三时已经是张三第二次殴打宋钧雷,而且当时董继飞已经被李敏刺伤在地,董继飞曾说过要张三打死宋钧雷为他报仇之类的话;辩护人认为张三当时的情绪非常激动,已经失控,他完全不顾宋钧雷的哀求而拼命殴打宋钧雷,把宋钧雷打成轻伤,如果宋钧雷不采取措施阻止张三的话,张三极有可能会把宋钧雷活活打死。
宋钧雷当时被张三骑在身下,由于力气小没法爬起来,他伸手乱抓乱摸时刚好摸到了李敏扔在地上的水果刀,随手一刺却刺中了张三的要害部位,导致张三死亡。应该说,宋钧雷用水果刀刺张三的行为并没有超过案发当时防卫的必要限度,而且这也是宋钧雷当时可以作出的唯一选择。而且案发前宋钧雷也不知道李敏携带的水果刀,不存在也不可能有预谋。所以,辩护人认为宋钧雷的防卫行为没有超过必要限度,对张三的死亡结果不应承担刑事责任。辩护意见发表到此。
张莉:被告人李敏是否还有新的意见?
李敏:有的,我想补充两点
关于我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我在第一轮意见中已经讲述得很明确,在这里,我再强调一点。案发当时董继飞和张三应作为一个整体、一个实施不法侵害的整体看待,张三是主要实施者而董继飞则是帮凶。因此,我为了阻止不法侵害而对其中的帮凶董继飞实施防卫行为当然也构成正当防卫。
其次,如果说我的行为超过了当时防卫的必要限度而构成防卫过当,那么根据法律规定,防卫过当的,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我的行为是出于保护自己堂弟宋钧雷的合法权益,并非出于损害他人利益的目的,而且他的行为也未对社会造成严重后果,更何况董继飞本人也应当对此事承担一定的责任。所以,退一步讲,如果合议庭认为我的防卫行为已经过当,那么我也恳请合议庭对我免除刑事处罚。辩护意见发表到此。
审:法庭辩论已进行两轮,公诉人和辩护人的意见已充分阐述,法庭也已记录在案。现在法庭辩论结束。
被告人宋钧雷,现在你可以就本案的事实、证据,罪行有无及轻重,对犯罪的认识以及定罪、量刑方面的要求等,作最后的陈述。
宋钧雷:我认为我自己的行为是正当防卫,请求法庭判我无罪释放。
张莉:被告人李敏,现在你可以作最后陈述。
李敏:我认为我的行为也是正当防卫,请求法庭对我作无罪判决。
张莉:休庭五分钟,待合议庭评议后当庭宣判。
张莉:(五分钟后,敲法锤)现在继续开庭:本案经合议庭合议,现在宣告口头判决:被告人宋钧雷在被被害人张三猛烈殴打,并且哀求、反抗均无效的情况下用刀刺死张三的行为属正当防卫。公诉机关认为其行为属防卫过当,指控其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罪名不成立。被告人李敏为救助王五而被被害人董继飞拦住时,用刀将董继飞刺成重伤的行为,虽系防卫但已超出必要的范围,属防卫过当,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重伤),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敏在将被害人刺伤后主动报警并主动配合侦查机关查明案情,属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法律规定,防卫过当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综合考虑本案事实,被告人李敏的主观恶意及社会负面影响不大,对被告人李敏应当予以减轻处罚,可以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宋钧雷无罪,当庭释放;
被告人李敏犯故意伤害罪(重伤),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今天是口头判决,内容详见判决书,判决书在五日内送达。
审:被告人李敏听清没有? 李敏:听清。
张莉:现在闭庭。(敲法锤)
审判长
张莉
1人 审判员 邹伟
于晓磊
2人 书记员
刘磊
1人 法警
徐亚莉
(可改为五个法警)
5人 被害人 董继飞
1人 公诉人 周祖云
(改设立两个公诉人)
2人 被告
宋钧雷 李敏
辩护人
蓝小芳
证人 王大考
总共18人
2人 3人
1人
(增改为三人)
第三篇:刑事模拟法庭剧本
刑事模拟法庭剧本编写
(一)85中学“模拟法庭社团”
【案件聚焦】17岁的魏兵是沈阳市皇姑区A高中的学生,曾被评为三好学生,学习成绩在班级名列前茅,老师夸他有出息,父母为他高兴,同学们羡慕他。但魏兵自从结识了社会一帮游手好闲的“朋友”后,他的思想变了,经常和这帮“朋友”看录像,去网吧,去餐馆吃喝,穿着讲名牌。魏家里不富裕,家长给的零用钱很有限,远远不够他的开销。他开始小偷小摸,可仍不能满足他的消费需要。于是魏某把手伸到了同学家里,偷配了几个同学家的钥匙,先后几次到同学家里行窃,共窃得现金四千多元和两千多元的财物。2014年11月20日晚上8时许,当他潜入一同学家中行窃时,被这位同学的父亲碰上,把他当场抓获,扭送到派出所。公安部门根据魏某作案的特点查清了他前几次入室盗窃的事实移送至皇姑区检察院提起公诉。
【角色】审判长、审判员、书记员、被告人、公诉人、辩护人、法警、法定代理人:魏某的母亲)
一、庭前准备 书记员:
请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读法庭规则:
1、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一律关闭寻呼机、手机等通讯工具;
2、未经允许,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
3、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4、不得发问、提问、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 5爱护法庭设施,保持法庭卫生,不得吸烟和随地吐痰;
6、旁听人员违反法庭规则的,审判长可以口头警告、训诫,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对于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旁听公民,对法院的审判活动有意见或建议的,可以在闭庭以后书面向法院提出。书记员:请公诉人、辩护人入庭。(公诉人、辩护人入庭)
书记员:全体起立!(起立后)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审判人员入庭后)请大家坐下!
书记员:(转身)报告审判长,公诉人、辩护人已经到庭,被告人魏兵、王东已提到候审,法庭准备工作就绪,现在可以开庭。(书记员坐下)
二、宣布开庭
审判长:(敲法锤)现在开庭。传被告人到庭。
(法警将被告人一一带到法庭后)被告人可以坐下听审。
审判长: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2之规定,今天在这里依法公开审理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魏兵罪一案。合议庭由审判员×××、×××、人民陪审员×××等三人组成,由×××担任审判长,书记员×××担任法庭记录;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查员×××、×××出庭支持公诉;受被告人魏兵委托,沈阳市蓝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庭为被告人魏兵辩护,被告人魏兵,你听清楚了吗?
魏兵:听清楚了。
三、法庭调查
审判长:现在开始法庭调查。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公诉人1:(站起)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
审判长:(望着被告)被告人,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你们听清楚了吗? 魏兵:听清楚了。
审判长:与你收到的那份是否一致? 魏兵:一致。审判长:
四、法庭辩论: 审判长,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 审判长:首先由公诉人发表诉词
公诉人:
二、量刑情节
审判长:下面由辩护人发表辩护词。
四、法庭教育审判长:下面进行法庭教育,请公诉人发言。
公诉人1:
审判长:下面由辩护人发言。辩护人:
审判长:下面请法定代理人魏兵的母亲发言
审判长:被告人魏兵,刚才公诉人、辩护人,和你母亲说的话,你听清楚没有? 被告魏兵:听清楚了。审判长:有什么想法?
被告魏兵:
审判长:被告人还享有最后的陈述权,被告人魏兵,有何要向法庭陈述? 魏兵:
审判长:现在休庭15分钟。带被告人魏兵退庭。待合议庭评议后当庭宣判。
(被告人退庭)
书记员:全体起立!审判长、审判员退庭。(审判人员退庭后)请大家坐下。
五、法庭宣判(审判人员入庭就座)审判长:传被告人到庭。(被告人到庭)现在继续开庭。
(站起)经合议庭评议:经过刚才的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本法庭对本案的开庭审理已经完毕。现在进行宣判——
书记员:全体起立!
审判长:皇姑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15年法刑初字第5号
本庭认为,被告人魏兵多次入室盗窃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判决如下:
判处有期徒刑3年。
如不服判决,在收到判决书后第二日起十日内,可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提交上诉状三份,正本1份,副本2份。
审判长: 现在闭庭!(敲锤)将二被告人带下法庭。(审判人员、公诉人、被害人、辩护人退庭)
皇姑区法院少年庭
审判长:×××
书记员:××× 2015年3月24日
第四篇:刑事模拟法庭报告
2013年12月30日我校举行了一次刑事模拟法庭活动,活动的开始到结束不过是短短的几天,但对我来说却有着历史性的意义。无论是对我的志向方面,还是知识方面都有质的提升。
我们系此次举行的模拟法庭,其主要目的就是要让我们了解刑事案件的审判程序和审判制度。我们通过对此次刑事模拟法庭的举行和参与,初步的掌握了刑事诉讼的审理过程,并且进一步学习了相关法律法规如《刑法》,《刑诉法》等。对我来说,是知识与实践的融合;是理论知识储备的进一步的提升;是对我刑事法律知识实质性理解的触发点。此次刑事模拟法庭的一开始就受到了同学们的高度重视和积极踊跃的参与。不仅是我们,我们的指导老师也为同学们提供了很多的指导和帮助。从而让我们能够更好地参与这次活动,并且使我们有了对以后从事司法工作信心。
内容及过程
我们彼此深刻交流,有不懂的或是不理解的地方就组队探讨、逐步理解、深入分析。多方查找资料后,又找到辅导老师帮助我们仔细分析这个案子。本案虽然说情节简洁,但也涉及到相关的诉讼程序问题以及举证上的问题。为了能够充分的饰演好里面的角色和更好地表达我们对案件的理解,我们还组织过同学们对《刑法》、《刑诉法》相关知识的探讨和研究如:李鹏程的正当防卫是否过当等。
要演好此次模拟法庭关键就是要清楚案件的基本程序,这对我们同学来说是陌生又艰巨的,但我们并没有畏惧和丧气。我们通过观看
许多关于法院审理刑事案件的视频资料。细心观察,基本掌握了审理案件的程序,并且积极地组织同学们彩排、示演,连续不断。同学们都不厌其烦的练习着,都是想把自己示演的最完美、把刑事诉讼程序更加充分的展示给大家,让大家对刑事诉讼程序更好的掌握。
刑事模拟法庭的开始就是那秋收了的果实,“银幕”就这样正式的被拉开。首先,(1)书记员沉稳的走向书记员台,宣告公诉人、辩护人入庭,(2)询问确认到庭情况,(3)书记员宣布法庭纪律,接着是审判组法官出庭并宣布庭审开始,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法定程序。此案事实较为清楚,双方争论较多的是李鹏程的正当防卫是否过当,也是本案的看点。案件的审判在我们心目中是那么的刻骨铭心。虽然大家都知道这次只是一次模拟而已,但大家都很认真。一晃大半个小时过去了。最后,审判进行到了法庭宣布阶段,由合议庭合议产生口头判决,判决书五日内送达。
这时我就在想,这次不过是一次模拟的法庭,要是以后在真正的法庭之上我会不会有所提高,远远地超越我们自己。我真正感受到一个国家的安定与和谐是我们每一个司法工作者的责任。我们必须本着积极稳妥,严肃认真的态度来面对工作和方向。向世人宣导法律知识,让更多的百姓都能享法律之福。我们走出模拟法庭的审理现场时,大家还是议论纷纷的谈论着此次庭审的优缺点。
实习总结及体会
通过这次的刑事模拟法庭活动,我们充分认识到我们自身的不足。使我们对庭审的更加熟悉,更好地掌握,以及对证据的认定和使
用,同时更好地理解和把握法律,把握理论运用到实际当中。我对本次模拟法庭感到最大的遗憾就是我们没有完完全全的整理好案件,在案件事实的梳理不够完整,忽略了一个很重要的也可以说是举足轻重的部分,就是被害人张三第一次碰到被告人李鹏程是事实和状态,忽略了张三对李鹏程的口头威胁和恐吓。还有就是本人本次所饰演的李鹏程的法定代理人,通过角色在法庭进行法庭教育,设身处地站在代理人的角度来想,我们想到的是感动,想到的是痛哭流涕,更应该想到的是法律所涉制度的意义,那就是进入法庭就不要让未成年违法、犯罪人的心灵留下一定的烙印,标签前科可以消灭,认罪和悔过却应发自失足少年的内心。但是,虽然有这样良好的制度,却因为法定代理人的受教育程度以及所学法律知识有限而不能达到很好的效果,为了突出此特点,我在饰演李鹏程法定代理人时故意用了简单纯朴的家乡话对其进行了教育。从我们的缺点和不足中我认识到我与一名司法工作者之间的差距。作为一名法学学生的,单单学习书本上的知识是远远不够的,那只能算是纸上谈兵。也近一步了解未来的学习方向,找到差距所在,通过认真的学习、发现、总结和积累来提高自己,充实自己。也只有这样才能让自己的那一点亮光去照亮自己力所能及的地方。同时还要注重理论联系实际,要知道经济基础决定上次建筑,没有良好的理论基础就不会有良好的实践方向。
所以,在实际的生活当中要不断努力学习理论知识,不断锻炼自己各方面的实际能力,要做好理论联系实际;实践推动理论的进步,推动出质的飞越。从而让其相互推动,相互前进。学习法律知识是一
个需要自己不断学习,不断提高的过程,是一个漫长的学习生涯。学习法律需要不断提高自己个方面的能力不仅仅是法律知识,往往在实际工作当中,其他能力的要求也是很关键的,只有各方面的能力提高,才能更好地运用法律,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也只有这样才能不断提高自己以及对相关知识的了解,争取做一个合格的司法工作者。不仅要知识稳固,还要经验丰富,更重要的是作为一名国家公务员的原则问题和良好的道德品质。只有同时具备这三者的人才能真正的为人民服务,为人民分忧,为祖国添色彩。要不断地要求自己,强大自己。
刑事模拟法庭报告 姓名:张俊霞 班级:法本1301 学号:321312010115
第五篇:模拟法庭感想
模拟法庭感想
贾晓龙 2010181032 模拟法庭是我们了解和认知法律,体会法律威严,巩固法学理论的重要方式,对我们学习和今后参加法律工作有巨大的帮助作用。
不管以前从书本中获悉关于庭审程序的知识,还是通过旁听庭审获取对庭审程序的认识,此次模拟法庭对于我来说都是一次具有非凡意义的活动和体验,使我受益匪浅。它不仅使我的实践能力得到一定程度的提高,更重要的是它让我从理论走向实际,充分地把书本上的理论知识应用到实践中,进一步深化了对理论知识的理解。
从书本中接触到的关于庭审程序:庭审准备、公布开庭、庭审调查、法庭辩论、法庭调解、合议庭评议、公布判决,感觉到抽象并且难以理解。而且书本中诉讼程序的内容并未与实际案例相结合,旁听庭审也只是对表面形式流程的初步认知,对隐藏在程序背后的实体内容知之甚少,因此作为书记员参与到此次模拟审判的具体审判操作过程中,让我深切地理解和掌握了这些抽象的程序,实可谓重在参与、乐在其中!
由于对书本知识的固化理解以及实践操作经验的缺乏,在整个审判程序的各个阶段,难免会遇到各种难题和困惑,但是凭借同学们充分发挥聪明才智加以多次演练彩排,顺利地将难题一一化解,困惑一一排除,让我更深刻地了解了诉讼程序在实践中的应用,这是书本中和课堂上无法学到的,是在实践中经验的积累,也是我参加此次模拟法庭最大的收获。吴英案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重大案件,涉及大量证据材料,和复杂的法律关系。在案件的准备过程中,我们首先要理清案件的法律关系,把庞杂的证据材料分类汇总,编写证人证言,完成公诉意见等工作。为了完成这些工作,我们耗费了大量课余时间,进行了细致的讨论,以严谨的态度把前期准备工作做好。我深深地体会到法律工作的艰辛和严谨,每一个案件都需要面对大量复杂的事实,庞杂的法律关系,以及繁杂的证据材料。这都需要付出艰辛的努力才能更好的把握案件,找出解决思路,才能做好法律工作。同时,在准备过程中,必须以严谨的态度对带每一个细节,事无巨细,仔细思考,往往一个细节就能决定案件的成败,否则只能是功败垂成,遗憾自责。
通过参加模拟法庭,使我的法律知识得到了丰富,实践能力得到了提高。通过模拟法庭的实践,使我的法律综合能力得到锻炼和提高,诸如口才表达能力、应变能力、思维能力、运用综合知识的能力,结合法律基础课的学习,会自觉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当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他人或组织侵犯时,运用所学法律向司法机关提出诉讼,同各种侵权行为进行斗争。通过参加模拟法庭教学实践活动,可以亲眼目睹或亲身经历法庭审判程序,使之对法庭审判程序的理
解显性化、感性化,从而达到巩固所学知识,真正体悟法律的公平、公正、权威等精神内涵,为形成法律意识和法治信仰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同时通过这次模拟法庭我也清楚看到了自身的不足和问题,这些暴露出来的问题是我在以后的学习中需要不断加强和改进的地方,也是今后要努力完善的方向。既然这次模拟法庭我是以书记员的角色参与其中,下面就不妨谈谈我对书记员的认识。众所周知,书记员是在法官指导下审判工作的事务性辅助人员。书记员履行以下职责:
(一)办理庭前准备过程中的事务性工作;
(二)检查开庭时诉讼参与人的出庭情况,宣布法庭纪律;
(三)担任案件审理过程中的记录工作;
(四)整理、装订、归档案卷材料;
(五)完成法官交办的其他事务性工作。
在整个审判过程中,我认识到书记员工作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书记员工作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到案件审判质量。做好书记员工作,不仅需要具有较为扎实的法律专业知识,较强的文字表达能力,清晰的逻辑思维能力,还须具有严谨、敬业的工作作风。通过此次模拟审判,我更清楚地认识到要做好一名书记员,具体要做到以下几点:
(一)熟悉案情
(二)掌握记录技巧,作到详略得当
(三)要提高语言文字水平,学会归纳、概括等技能
(四)要集中精力,进入状态
(五)要认真学习法律专业知识,掌握法言法语
(六)掌握法庭记录的规律性
(七)要具备积极进取和责任意识
通过分析案例,我们了解到理论与实践的差距。法学家、经济学家和一些企业家认为,计划经济时代不会有“吴英案”,完善的市场经济时代也不会有“吴英案”,“吴英案”是当前改革过渡期的产物。
虽然法律数量庞大,但是面对纷繁复杂的大千世界仍然显得那么苍白,法律依然有漏洞,依然有模糊,但是我们必须要用自己所学的法学基本理论去解决它,让各方的权利义务得到均衡。更为严重的时候,即使法律有规定,我们也应该理性的去看待,要抓住案件的细节,不能一味地推崇法律,要使我们的解决结果既合法有合情。要充分理解法律所要达到的终极目标,领会法律的精神,要充分实现法律的价值:公平与正义。而且,我们不能因为法律而忽略道德,必须坚持德法并重,要运用我们的法律武器,为我们的道德建设做贡献。
通过这次实践教学,我了解了刑事案件审理的基本过程,对关于刑事案件方面的法律文书的格式和内容都有了深刻记忆。把理论付诸实践才能真正地理解所学的知识,并且融会贯通。这样的学习方法是很有效的。模拟演练的时候,所有的同学都很认真,我感觉不是因为这个活动是个表演,真正吸引大家的地方是我们体会了一次自己喜欢的知识如何发挥实际的作用。与自己学过的、了解过的东西相关的活动,总是调动大家不自觉地去向更深层次挖掘和研究。另外,模拟法庭结束后,我再看教材就有不同的感觉。现在再看教材,觉得以前看书看得很死板,甚至根本就没有理解,有的是生硬的记忆,有的不知道之所以这样规定到底蕴涵怎样一个实际意义,现在看来这些问题是值得思考的。通过这次活动,学以致用是我最大的收获,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促使我改进自己的学习方法。我希望能有更多的机会参加类似的实践活动,虽然付出了很多的时间和精力,但是收获是很大的。
我们常常说要学以致用,在现在这个阶段最直接有效、锻炼实践我们知识技能的方式就是参加模拟法庭的活动。在活动中我们需要充分发挥自身能力,自己找案子,自己写诉状,自己找证据,自己练程序等等,这所有的自己做,让我感到了现实法庭审判工作的繁重和当事人寻求法律帮助的艰辛。法官要秉公执法,不偏不倚,当事人要寻找一切有利证据,维护自己的权利,丝毫不是我们在课堂学习上停留在书中的那些理论知识所能简单阐述的。通过这次模拟法庭的活动,我深刻感受到了自己法律知识的欠缺,它更加使我明确了自己要努力的方向。这次活动也更加增进了我们同学之间的关系。大学生活,同学们都各有所忙,很少能有机会聚在一起互相了解,时间长了就很容易淡漠。但模拟法庭给我们提供了这样一个机会,同学们在一起讨论法庭程序的进行顺序,一起找证据、写证词,一遍一遍地不断排练,共同找出排练中的错误来不断完善我们的模拟法庭。可以说这是我们所有成员团结的结果!
总的说来,我们这次模拟法庭活动不仅仅培养了我们的个人能力,还增强了我们的团队精神,培养了我们的团结意识。整个活动重提问、重交流、重讨论。而这正是我们将来工作中不可缺少的素质。活动中每个同学都有自己的定位,切实做好了自己的任务,所有的这些体会都将成为我生命中最宝贵的财富,它使我懂得了个人能力与团队合作的重要性!在模拟法庭中,我体会到了自 己法学理论的不足和缺陷,对概念的模糊,缺乏法律的整体的理性思考,在以后 的学习中要完善自身的法律体系,培养理性思维能力,提高用法律知识解决问题 的能力。同时也要加强语言表达能力,提高逻辑思维的严密性,增强法庭上的辩 论技巧,提高自身各方面的法律能力。通过这次模拟法庭的实践活动,我不仅将课本上所学的知识运用到庭审中,还进一步加深对课本上的知识理解,锻炼了语言运用能力、表达能力,使原本复
杂抽象的课本内容变得生动有趣,使我们对法律又有了更进一步的了解和体悟。提高了法律素养,对今后的学习有很大的帮助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