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国务院关于促进油料生产发展的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油料生产发展的意见
国办发〔2007〕5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食用植物油是城乡居民重要的生活必需品。抓好油料生产,对于稳定食用植物油市场、满足消费需求、增加农民收入、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大意义。近年来,油料生产效益偏低,农民种植积极性下降,全国油料种植面积持续下滑,产量徘徊不前,国内食用植物油产需缺口不断扩大。当前,加快恢复发展油料生产、保障市场供给任务十分紧迫。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充分认识抓好油料生产的重要性,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采取综合有效的政策措施,充分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促进油料生产迅速恢复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就促进油料生产发展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油料生产发展的基本原则、目标和任务
(一)基本原则和目标。油料生产和供给必须坚持立足国内,同时充分利用两个市场两种资源,满足需求的不断增长。发展油料生产要避免与粮食、棉花争地,把重点放在主攻单产上,同时要调整品质结构和区域布局,着力培育东北及内蒙古高油大豆、长江流域“双低”(低芥酸、低硫苷)油菜、黄淮海榨油花生以及特色油料等优势产业带。力争到2010年,我国油料种植面积比2006年扩大6%左右,总产量增长14%左右。
(二)主要任务。一是适当恢复种植面积。长江流域扩大冬闲田油菜种植面积,东北及内蒙古地区通过合理轮作等适当恢复大豆面积。二是努力提高单产。通过加快新品种新技术推广,到“十一五”期末,油料单产比2006年提高6%左右。三是大力改善品质。要加强新品种选育,大力推广高产高油新品种,到“十一五”期末,使油料含油率平均提高2个百分点左右。四是积极开发特种油料。因地制宜,大力发展芝麻、胡麻、油葵、油茶、油橄榄等作物生产,加强生产管理,提高单产水平。
二、加大油料生产扶持力度
(一)扩大大豆良种补贴规模。继续对东北三省和内蒙古自治区种植高油大豆实行良种补贴,补贴规模由目前的1000万亩扩大到4000万亩。同时,要完善操作办法,提高良种覆盖率和种植水平。
(二)设立油菜良种补贴项目。从2007年起,在长江流域“双低”油菜优势区(包括四川、贵州、重庆、云南、湖北、湖南、江西、安徽、河南、江苏、浙江),实施油菜良种补贴,中央财政对农民种植油菜给予每亩10元补贴,鼓励农民利用冬闲田扩大“双低”油菜种植面积。各地在实施油菜良种补贴时,要注意避免粮油争地,影响粮食生产。
(三)建立对油料生产大县的奖励政策。为调动主产区发展油料生产的积极性,从2008年开始,中央财政将综合考虑粮油生产情况,统筹研究对油料生产大县与产粮大县的奖励政策。
(四)加快油料生产基地建设。为促进我国油料生产发展,“十一五”期间国家将增加油料生产基地建设投资规模,在东北三省及内蒙古自治区大豆产区、长江流域油菜产区建设一批生产基地,重点改善良种繁育和农田基础设施条件,全面提高油料综合生产能力。
(五)开展油料作物保险试点工作。为降低油料生产风险,稳定农民种植收益,国家逐步将油料作物纳入农业保险范围并给予保费补贴。各地要积极支持保险机构开展油料作物保险业务,鼓励和引导农户投保。
(六)促进油料产业化经营。积极引导一批生产规模较大、效益较好的油脂加工企业,在主产区建立原料生产基地,与农户签订产销订单,开发低芥酸菜籽油、优质豆油、花生油及其他精深加工产品。积极支持“企业+基地+农户”的农业产业化经营模式,继续扶持各
种形式的产销衔接活动,大力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设,努力提高油料生产组织化程度。
三、加强科技支撑能力建设
(一)提升科研创新能力。增加油料作物“种子工程”等项目资金投入,积极推进国家油料作物改良中心建设。加快大豆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建设,择优支持油料品种培育与产业化,推动优质油料新品种繁育及其产业化示范工程建设。加快高产、优质、高效、多抗的新品种培育,加强相关配套技术集成创新,加快建设油料作物育种技术平台和新品种产业化基地。
(二)加快新品种新技术推广。加大农业科技入户项目对油料主产区的支持力度,积极推广油料重大技术和优良新品种。重点推广高油大豆、“双低”油菜、高产花生新品种,加快普及大豆密植、油菜轻简栽培、花生地膜覆盖等技术,分品种建立高产示范展示区,实现良种良法相配套。各级农业部门要制订工作方案,加强技术培训,组织专家深入田间地头,开展巡回指导,帮助农民加强田间管理和病虫害防治。
(三)提高生产机械化水平。坚持农机与农艺相结合,积极支持油料播种、收获机械研究和开发,结合机械作业调整油料品种选育目标,推进油料生产机械化,切实解决油料生产劳动强度大、费工费时问题。进一步增加农机具购置补贴项目资金规模,支持发展油料生产机械化,抓紧启动重点油菜产区全程机械化工作试点。
四、完善大豆和食用植物油市场调控
(一)健全大豆和食用植物油储备制度。进一步完善大豆及食用植物油中央和地方两级储备体系,适当扩大大豆和食用植物油的中央储备规模,并择机分步充实储备库存,充分发挥储备吞吐作用,以保护农民生产积极性和大豆油料生产能力,保证国内市场供应。鼓励大型国有粮油加工企业适当增加商业周转储备,由国家通过招标方式确定具体承储企业和承储数量,政府给予一定的贷款贴息支持。
(二)建立油料和食用植物油产销预警体系。加强油料及食用植物油信息分析和预警,建立准确、可靠的基础数据采集系统,及时发布生产、进口、流通等信息,引导生产发展,维护市场秩序。各地要强化油料和食用植物油产销形势分析,开展定点跟踪调查,准确上报生产、购销、库存等相关数据,搞好信息引导工作。
(三)培育油脂、油料期货市场。充分发挥期货市场发现价格、套期保值、规避风险的功能,稳定企业和农民生产收益,促进油料产业健康发展。在已有大豆、豆油、菜籽油品种的基础上,增加棕榈油期货交易品种,尽快挂牌上市,支持国内油脂和油料生产、加工、贸易企业参与期货市场交易。支持有关期货交易所在产区和物流集散地设立期货交割仓库,面向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运销大户和农民开展期货知识宣传和培训,引导企业和农民利用期货交易进行套期保值。
(四)控制油料转化项目。进一步制定扶持国内油料和食用植物油相关产业政策,坚持食用优先,严格控制油菜转化生物柴油项目。从紧控制油料和食用植物油出口。
五、科学引导社会消费
严格执行《农业转基因生物标签的标识》,统一大豆产品标识,要求列入标识目录内的大豆产品必须按照规定在醒目位置显著标识,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采取多种途径,引导市场消费行为,实现优质优价,促进国内油料生产。加强宣传引导,合理食油、用油,提倡健康生活方式,减少浪费。
六、切实强化组织领导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务院的部署要求,全面落实促进油料生产的各项政策措施,切实做好油料和食用植物油产供销工作。各地要加强政策引导,及早安排今年秋冬种油料生产,抓好受灾地区生产恢复,稳定增加油料播种面积。要加大市场调节和监管力度,完善应急预案,做好组织调运工作,保障食用植物油供应,妥善安排好低收入群体和大中专院校学
生的生活。要加强食用植物油市场准入管理和质量监督检测,防止不合格产品进入市场,严厉查处违法经营、囤积居奇、哄抬价格、散布虚假信息等破坏市场秩序的行为。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及时沟通信息,确保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指导地方抓好油料和食用植物油生产、供应和市场稳定工作。
国务院办公厅
二○○七年九月二十二日
第二篇:湖北省关于促进油料生产发展的意见[定稿]
湖北省关于促进油料生产发展的意见
鄂政办发〔2008〕17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食用植物油是城乡居民重要的生活必需品。抓好油料作物生产,对于稳定食用植物油市场、满足消费需求、增加农民收入、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大意义。我省是油料作物生产大省,全省油料作物常年种植面积1667万公顷,总产300万吨以上,其中油菜种植面积、油菜籽总产连续13年保持全国第一,优质油菜生产、科研、加工都一直走在全国前列。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油料生产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07〕59号),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促进我省油料生产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思路和发展目标
(一)总体思路。以提高油料生产和植物油供给能力、增加农民收入为目标,稳定扩大油料作物种植面积,主攻单产,提高品质,优化区域布局,推进油料生产品种优质专用化、种植区域规模化、栽培技术标准化、加工转化精深化、生产经营产业化。
(二)发展目标。一是扩大面积。力争到2010年,全省油料种植面积比目前扩大15%以上,其中油菜种植面积达到1667万公顷。二是提高单产。油料作物单产提高6%。三是改善品质。油料作物含油率平均提高2%,“双低”优质率和商品率分别稳定在98%和90%以上,其中油菜籽含油率提高3~5百分点,达到42~45%,年产值达到80亿元以上。
二、强化促进油料生产发展的措施
(一)推进优势油料板块建设。重点抓好鄂东、江汉平原、鄂中北面积133万公顷以上、总产3万吨以上的33个优质油菜商品原料大县生产基地建设,抓好鄂东北、汉江流域花生板块基地建设,抓好江汉平原和武汉市周边高蛋白大豆和菜用大豆板块建设,抓好汉江流域、鄂东南芝麻板块基地建设。
(二)大力开发冬闲田和发展间作套种。油料生产发展要避免与粮食、棉花争地。通过大力开发三冬田扩种油菜,充分利用长江、汉江两岸的滩涂、坡地、防护林等幼林地以及江汉平原滨湖低洼渍涝的低产田扩种油菜。采取间作套种、开发利用适宜的旱坡地等方式,扩大花生、大豆、芝麻等油料作物种植面积。
(三)大力应用高产优质和专用型品种。在巩固双低优质率和主推双低杂交高产良种的基础上,突出抓好“三低”(低硫、低芥、低饱和脂肪酸)、“三高”(高产量、高含油量、高蛋白含量)、“三抗”(抗病、抗倒、抗裂荚)新品种的培育应用,适应新产品开发对品质要求和机械化收获对农艺性状要求。通过3~5年的努力,使50%的油莱面积应用高产、优质、专用新品种,满足市场对油菜籽资源的不同需求,提高农民生产效
益和企业加工效益。大力推广高产高油花生新品种。抓好芝麻耐渍、抗病(茎点枯病、枯萎病)、高产新品种及专用(高含油量、高蛋白质、籽粒纯白或乌黑、脱皮用大粒型)新品种的培育和推广。
(四)推广实用技术,开展高产创建活动。因地制宜,推广免耕、直播、测土配方施肥等轻型简化栽培技术,发展油菜“一菜两用”早发高产高效栽培,减轻劳动强度,降低用工成本,提高油料生产效益。针对油料新品种、新技术推广速度慢、到位率低的问题,在主产区开展油料高产创建活动,即创建300公斤的花生万亩示范片,200公斤的油菜、大豆万亩示范片,100公斤的芝麻千亩示范片。着力解决当前油料单产低而不稳的问题,努力提高单产水平。
(五)加快油料生产机械化。大力应用油料作物机械播种、收获等关键作业技术,解决油料生产费工耗时、劳动强度大、效率不高的问题,促进油料生产从传统方式转入现代化生产。建立油菜生产全程机械化示范点,扶持引导当地农机大户和各种形式的农机作业组织,购置油菜播种机、收获机等机械,开展作业服务。示范推广油菜机械化直播和收获、秸秆还田技术。
(六)推进产业化经营。积极引导一批生产规模较大、效益较好的油脂加工企业,在主产区建立原料生产基地,开展订单生产。积极支持“企业+基地+农户”的农业产业化经营模式,继续扶持各种形式的产销衔接活动,大力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设,努力提高油料生产组织化程度。同时,要加强油菜加工技术研发,提高产品加工质量,创立湖北优质双低油菜油品牌、优质麻油品牌。
三、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一)加大油料产业开发扶持力度。省财政每年在省级板块资金中安排一定的份额,重点用于支持全省油料作物新品种、新技术的研发、熟化和推广、良种繁育、油菜商品籽标准化生产、龙头加工企业新工艺、新产品和品牌开发。
(二)积极落实油料作物良种补贴。从2007年起,国家在长江流域“双低”油菜优势区实施油菜良种补贴,中央财政对农民种植油菜给予每亩10元补贴。各地要认真落实补贴政策,以“一卡通”的形式直补农民,切实提高农民种油菜的积极性。
(三)逐步开展油料生产保险试点工作。国家将逐步把油料作物纳入农业保险范围并给予保费补贴。各地要按照“政府推动、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原则,积极开展油料作物保险试点,支持保险机构开展油料作物保险业务,鼓励和引导农户投保,降低油料生产风险,稳定农民种植收益。
四、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促进油料生产的各项政策措施,切实做好油料和食用植物油产供销工作。组织抓好油菜田间管理,扩大花生、大豆、芝麻生产,确保油料增产丰收。健全食用植物油储备制度,建立油料和食用植物油产销预警体系,加大市场调节和监管力度,完善应急预案,做好组织调运工作,保障食用植物油供应,妥善安排好低收入群体和高等院校学生的生活。要加强食用植物油市场准入管理和质量监督检
测,防止不合格产品进入市场,严厉查处违法经营、囤积居奇、哄抬价格、散布虚假信息等破坏市场秩序的行为。要科学引导社会消费,严格执行《农业转基因生物标签的标识》,统一大豆产品标识,要求列入标识目录内的大豆产品必须按照规定在醒目位置显著标识,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要采取多种途径,引导市场消费行为,实现优质优价,促进国内油料生产;加强宣传引导,合理食油、用油,提倡健康生活方式,减少浪费。要坚持食用优先,严格控制油菜转化生物柴油项目。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及时沟通信息,确保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抓好油料和食用植物油生产、供应和市场稳定工作
第三篇:国务院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
国务院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
稳定市场供应的意见
国发 〔2007〕 22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受前几年生猪价格过低、去年以来饲养成本上升和部分地区发生猪蓝耳病疫情等因素的影响,我国生猪生产出现下滑,造成近几个月猪肉供应偏紧,价格出现较大幅度上涨。生猪生产是农业的重要组成部分,猪肉是大多数城乡居民的主要副食品。抓好生猪生产,保持合理的价格水平,对稳定市场供应、满足消费需求、增加农民收入、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必须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在切实搞好市场供应的同时,建立保障生猪生产稳定发展的长效机制,调动养殖户(场)的养猪积极性,从根本上解决生猪生产、流通、消费和市场调控方面存在的矛盾和问题。现就促进生猪生产发展和稳定市场供应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大对生猪生产的扶持力度
发展生产是稳定市场供应的基础,要立足国内,采取综合有效的政策措施,促进生猪生产尽快恢复,满足人民群众的生活需要。
(一)建立能繁母猪补贴制度。为了保护能繁母猪生产能力,国家按每头50元的补贴标准,对饲养能繁母猪的养殖户(场)给予补贴。各地要抓紧制定具体方案,尽快将中央财政下拨和地方配套的补贴资金发放到能繁母猪饲养者手中。有条件的地方可适当提高补贴标准。
(二)积极推进能繁母猪保险工作。为有效降低养殖能繁母猪的风险,鼓励能繁母猪生产,国家建立能繁母猪保险制度,保费由政府负担80%,养殖户(场)负担20%。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给予差别补助。各地要积极支持保险机构开
展能繁母猪保险业务,鼓励养殖户(场)投保,防范疫病等风险。今后要在总结能繁母猪保险工作的基础上,逐步开展生猪保险,并建立保险与补贴相结合的制度。
(三)完善生猪良种繁育体系。各地要增加投入,加快原良种猪场建设,提高良种覆盖率。国家对重点原良种猪场、扩繁场、省级生猪改良繁育中心给予适当支持。在生猪主产区推广良种猪人工授精技术,促进生猪品种改良。国家对购买良种猪精液给予补助。
(四)建立对生猪调出大县(农场)的奖励政策。为充分调动地方发展规模化生猪生产的积极性,国家对生猪调出大县(农场)给予适当奖励。奖励资金要专项用于改善生猪生产条件,加强防疫服务和贷款风险、保费的补助等方面。
(五)扶持生猪标准化规模饲养。实行标准化规模饲养是生猪生产的发展方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采取措施,鼓励大型标准化生猪养殖场的建设,引导农民建立养殖小区,降低养殖成本,改善防疫条件,提高生猪生产能力。国家对标准化规模养猪场(小区)的粪污处理和沼气池等基础设施建设给予适当支持。
(六)加快农村信用担保体系建设。要鼓励信用担保和保险机构扩大业务范围,采取联户担保、专业合作社担保等多种方式,为规模养殖场和养殖户贷款提供信用担保和保险服务,解决养猪“贷款难”问题。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对标准化规模养殖场的贷款给予重点支持。地方财政要对担保机构的生猪贷款风险给予必要的补助。
二、建立和完善生猪的公共防疫服务体系
(一)强化生猪防疫。要坚持预防为主,免疫与扑杀相结合,控制生猪疫情。对列入国家一类动物疫病和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实行免费强制免疫,所需疫苗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中央财政对不同地区给予差别补助。对注射疫苗等其他防疫费用,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证。对因防疫需要组织扑杀的生猪,各地要参照口蹄疫扑杀补助标准和负担办法给养殖户(场)补
助。对病死猪要坚决做到不准宰杀、不准食用、不准出售、不准转运,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
(二)加强疫情监测和疫苗生产供应。要严格疫情的监测与报告制度,及时掌握疫情的发展趋势。要扩大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等疫苗的生产,满足防疫需要。要把种猪和母猪作为免疫重点,组织好疫苗的调拨,优先保证疫情较重地区的疫苗供应。要加强对疫苗生产、供应和使用环节的监督管理,确保疫苗质量和使用安全。
三、加强市场调节和监管工作
(一)做好主要副食品供应工作。由于生猪生产恢复需要一段时间,做好今年下半年生猪等副食品供应工作任务相当艰巨。各地要完善稳定猪肉供应的应急预案,切实保障猪肉供应不断档、不脱销。同时,要抓好牛羊肉以及生产周期短、替代性强的禽肉和禽蛋等副食品生产,满足市场需要。为保障今年下半年特别是中秋、国庆“两节”猪肉供应,猪肉主销区省、直辖市及沿海大中城市要将地方储备充实到不低于当地居民7天消费量。充实储备工作由商务部会同财政部负责组织。加强猪肉产销区衔接合作,健全应急调运机制,落实鲜活农产品“绿色通道”政策,降低运输成本。引导大中城市居民食用冷鲜(冻)猪肉,科学消费,促进猪肉冷链物流的发展。
(二)加强猪肉及其制品的市场、质量和价格监管。要进一步落实各项监管措施,防止注水肉、病死猪肉、未经检疫检验或检疫检验不合格的猪肉进入市场,严厉查处违法经营、囤积居奇、哄抬价格等破坏市场秩序的行为。清理整顿生猪屠宰、销售过程中的各项收费,取缔非法收费,减轻经营企业(户)的不合理负担。
四、妥善安排低收入群体和大中专院校学生的生活
各地要根据猪肉等副食品价格上涨情况,采取适当提高低保标准、发放临时补贴等措施,确保低收入居民生活水平不降低。要保障大中专院校食堂肉类供应,采取定点直供、适当补贴等措施,稳定学生食堂饭菜价格。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给予必要的补助。
五、完善猪肉储备体系
建立健全中央与地方相结合的猪肉储备制度。中央储备主要满足应对突发事件和救灾的需要;地方储备主要用于局部应急和保证节日市场供应。要发挥储备的蓄水池作用,完善储备调节功能,在市场供大于求、猪价过低时,要增加储备数量,缓解农民“卖猪难”的矛盾;在市场供不应求、猪价过高时,要增加投放。
六、改进生猪等畜禽产品生产消费统计工作
国家统计局要组织各地调查总队开展以生猪为主的主要畜禽生产抽样调查,直接上报汇总,分季定产,减少统计误差;在城市、农村住户调查中要增加相应的畜禽品种,提供更全面的住户消费量和消费价格信息。农业部要加强生猪生产信息的分析和预警。商务部要完善生猪屠宰量和猪肉等畜禽产品市场销售量的调查统计。发展改革委要进一步加强对生猪等副食品的成本调查和价格监测统计工作。
七、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完善新闻发布制度,科学、准确、及时地发布有关信息,引导新闻媒体全面客观准确报道猪肉等副食品市场供应、价格和质量安全情况,正确分析猪肉价格上涨的原因,大力宣传政府扶持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妥善安排低收入居民生活和稳定大中专院校学生食堂饭菜价格、加大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力度等措施。新闻媒体要按照有关部门发布的信息报道,引导社会各方面客观看待猪肉价格上涨的影响,理性对待市场价格变化。要加强正面报道,主动引导舆论,防止不当炒作,努力形成和谐健康的舆论氛围。
八、加强对生猪生产供应工作的领导
发展生猪生产、稳定市场供应的主要责任在地方人民政府。各地区要提高对生猪生产重要性的认识,全面落实“菜篮子”市长(行政领导)负责制的各项要
求,抓紧实施促进生猪生产的各项政策措施,妥善解决生猪生产基地建设、品种改良、母猪猪群保护、疫病防治、保险体系建设、贷款担保、屠宰加工、市场供应、质量价格监管、储备制度、应急机制等方面的矛盾和问题,尽快促进生猪生产的恢复。各城市要在郊区县建立大型生猪养殖场,保持必要的养猪规模和猪肉自给率。任何地方不得以新农村建设或整治环境为由禁止和限制生猪饲养。发展改革、财政、农业、商务、工商、质检、统计、银监、保监等国务院相关部门要各负其责,根据本意见明确的各项政策措施,抓紧制定相应的配套文件,尽快将政策落到实处。同时,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信息沟通和监督检查,指导地方切实抓好生猪生产、供应和价格稳定工作。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在8月31日前,将贯彻落实本意见的情况报告国务院。
国 务 院
二00七年七月三十日
第四篇:农业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的意见
【发布单位】农业部
【发布文号】农牧发[2007]11号 【发布日期】2007-08-03 【生效日期】2007-08-0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农业部
农业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的意见》的通知
(农牧发[2007]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畜牧(农业、农牧、农林)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畜牧兽医局:
近日,针对当前我国生猪生产出现下滑,猪肉供应偏紧,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问题,国务院下发了《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的意见》(国发[2007]22号,以下简称《意见》),对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提出明确要求,作出重大部署。为贯彻落实好《意见》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抓紧落实扶持生猪生产的各项政策
落实《意见》的各项政策是当前工作的重中之重。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按照《意见》的要求,采取切实措施,把政策尽快落到实处。目前中央财政已将能繁母猪补贴资金拨付各地,要按照我部印发的《关于做好能繁母猪补贴政策相关工作的通知》要求,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尽快将补贴资金发放到母猪养殖户手中。要按照我部与中国保监会《关于做好生猪保险和防疫工作的通知》要求,主动配合各地保监局和保险公司做好生猪保险工作,增强生猪养殖户抵御重大疫病和自然灾害等风险的能力。按照将要下发的生猪良种工程建设项目和生猪良种补贴项目申报要求,抓紧做好申报工作。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抓紧做好生猪大县奖励和扶持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项目的有关准备工作。
进一步加大生猪生产扶持政策的宣传力度。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组织人员力量,深入基层,进村到户到场,通过宣讲政策、发放明白纸等多种方式,让农民充分了解各项政策的实施范围、扶持对象和补贴方式,做到家喻户晓,尽快发挥政策效应。要强化疫病可防可控的科学引导,消除农民增养补栏的顾虑,促进生猪生产尽快恢复。
二、加大生猪疫病防控工作力度
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全力做好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口蹄疫等重大生猪疫病防控工作。切实加强免疫,确保免疫密度和质量。加强疫情监测和报告,发现重大生猪疫病要通过动物疫病报告网络立即报告。加快推进动物疫病标识追溯体系建设,未佩戴耳标生猪不许调运。强化检疫监管,加强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加大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力度,防止疫情跨区域传播。对病死猪坚决做到不准宰杀、不准食用、不准出售、不准转运,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一旦发生重大生猪疫病,要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果断处置。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不断健全完善基层动物防疫体系,切实加强兽医队伍建设。突出抓好村级动物防疫员队伍建设,努力做到农村动物疫病防控工作全覆盖,无空白。要加强村级动物防疫员业务技能培训,提高技术水平,加大必要的设备投入。各地要积极争取解决好注射疫苗、佩戴畜禽标识、建立养殖档案、报告动物疫情等防疫费用,保障基层生猪疫病防控工作各项措施的有效落实。
三、鼓励发展标准化规模养殖
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科学制定生猪产业发展规划。大力发展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积极推进生猪规模场和养殖小区的标准化改造,改善饲养和防疫条件,实行统一良种、统一防疫、统一操作规范,降低养殖成本,提高生产能力。要搞好生猪养殖的治污减排工作,支持规模场、养殖小区的粪污处理和沼气池等基础设施建设。
四、加强对散养户的引导和扶持
要采取措施引导和扶持散养户发展生猪生产。针对当前生猪生产中成本上升、仔猪成活率较低等突出问题,我部已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提高生猪生产水平的技术指导意见》。各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组织技术推广人员,通过实施科技入户工程等形式,帮助养殖户解决良种和防疫中的实际问题。推行科学饲养方法,提高母猪繁殖率、仔猪成活率、饲料转化率和生猪出栏率,增加养猪收益。要把农村户用沼气建设与支持散养户发展生猪生产结合起来,因地制宜推广“四位一体”和“猪沼果”等生态养殖模式。
五、进一步完善生猪良种繁育体系
良种是养猪业发展的物质基础。要根据不同的市场需求,利用引进品种和地方猪种资源,提高种猪质量,生产优质商品猪。要增加投入,加快原良种猪场、扩繁场和资源场建设,增强自主育种和供种能力。要加大良种猪的推广,选择生猪人工授精技术基础较好的重点县,按照政策公开、农民受益的原则,对使用良种猪精液给予补贴。各地要加强对生猪人工授精操作人员的技术培训,加速生猪品种改良,提高生猪良种化水平和生猪养殖效益。
六、提高生猪饲料质量安全水平
各级畜牧兽医饲料主管部门要大力发展优质高效安全饲料,推广应用配合饲料,提高饲料转化率,降低生产成本,增强生猪的抗病能力。各地要结合当前扶持生猪生产发展和将要开展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严格饲料市场准入,加强对饲料质量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在豆粕、鱼粉等饲料原料和生猪饲料中掺杂使假、坑农害农的违法行为,确保农民养猪的饲料质量安全。要规范饲料、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的使用,要以打击“瘦肉精”为重点,严肃查处在猪饲料中违法添加违禁药品和化学物质的行为,保障猪肉产品的质量安全。
七、加强生猪生产信息的分析和预警
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建立准确、可靠的基础数据采集系统,以养猪大县和生猪规模养殖场为重点,加强定点跟踪调查,强化生猪生产形势分析,定期进行信息发布和预警,引导养殖户合理安排生产。要按照我部要求,及时准确上报生猪生产情况及相关数据。要加强生猪产区和销区供需信息通报,促进生猪产销衔接,引导合理出栏,促进均衡上市。
八、强化领导,加强协作,共同推进生猪生产的健康平稳发展
当前正处于生猪生产恢复和发展的关键时期,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把抓好生猪生产作为当前的中心工作,一把手要亲自抓。统一认识,加强领导,千方百计稳定生猪生产,确保市场供给。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加强与各有关部门的沟通与协作,落实好《意见》支持生猪生产发展的各项政策。属于畜牧兽医部门职责范围的,要尽早把政策落实到场到户;属于与有关部门配合的,要主动沟通,共同做好政策的落实工作。上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下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工作的督促与指导,充分发挥各级的职能作用,加强沟通,上下联动,努力实现生猪生产的恢复和发展。
各地要将贯彻落实《意见》的情况于2007年8月24日前报我部畜牧业司和兽医局。
联系人:邓兴照 翁崇鹏
电话:010-64192823 010-64193307
传真:010-64192869 邮箱:xmc@caaa.cn
二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五篇:撂荒地促进农业生产发展实施意见
撂荒地促进农业生产发展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关于统筹利用撂荒地促进农业生产发展的指导意见》(农规发[2021]1号)和《省农业农村厅关于统筹利用撂荒地促进农业生产发展的实施意见》(闽农综[2021]20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对耕地抛荒的治理,摸清撂荒地底数,引导农户复垦复耕、统筹利用,有效减少撂荒地存量、遏制增量,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全面摸清耕地撂荒基本情况
(一)开展全面调查摸底。
从2021年3月开始,由各乡镇开展为期2个月的撂荒地情况调查,以村为单位,对全镇所有建制村(包括自然村、组等)连续2年及2年以上未种植农作物的可耕作耕地(指农户承包耕地和集体所有未发包的耕地)进行全面摸底调查,做到逐户清查、逐块核对。对每块撂荒地的承包户、位置、面积、类型、撂荒原因、农户复耕计划等,进行逐项登记造册。(二)建立统筹利用撂荒地工作台账。
按照“村有清单、乡(镇)有台账、县(市、区)有总账”的要求,建立撂荒地基本情况和统筹利用信息台账(见附件)。4月25日前村级建立撂荒地基本情况清单、乡(镇)建立撂荒地基本情况和统筹利用信息台账、县级建立总账,有关情况汇总到各设区市农业农村局。要加强撂荒地台账的动态管理,乡(镇)村两级要实时更新台账清单,有关变化情况要及时报送县农业农村局。二、有序推进撂荒地利用
(三)分类利用撂荒地。
各乡镇要针对耕地撂荒原因,制定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推进撂荒地统筹利用,4月25日前各乡镇要制定统筹利用撂荒地的具体方案。对立地条件较好的撂荒地要尽快组织复耕,优先用于粮食生产。对立地条件差的撂荒地,要根据立地条件,宜粮则粮、宜特则特,发展粮食、特色水果、中药材等。对确不适宜耕种的撂荒地,可按有关政策规定和规划要求,用于设施农业用地等。对暂不耕种的冬闲田,应种植绿肥等养地作物,提高耕地质量。三、引导支持撂荒地复耕发展农业生产
(四)鼓励支持农民复耕种粮。
发挥政策导向作用,鼓励各地对撂荒地复垦种植水稻、甘薯、马铃薯、玉米、大豆等粮食作物的经营主体给予奖补。加大对规模种粮补贴力度,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向种粮面积30亩以上的经管主体倾斜,并适当提高补助标准。(五)加快改善撂荒地耕作条件。
我县将所有符合条件的撂荒地列入高标准农田建设计划,鼓励整乡整村整流域建设,相对集中连片的优先重点建设,及时复垦、改造、提升。注重分类完善,对偏远山垄田,加大机耕路、排水沟等设施建设,对零散耕地,加大小块拼大块格田化平整,提升宜机化水平,对缺水旱地,加快建设小型水源、机井、喷灌、滴灌、管灌等高效节水设施,对受污染耕地,加强监测监管,加快改善土壤环境质量,做好安全利用。(六)提升农业生产机械化水平。
针对山区特点,大力推广中小型适用农机具,对适宜山区及特色农业生产的农机具购置给予补贴。加快发展面向小农户和粮食生产薄弱环节的托管服务,推行粮食代耕代种代防代收代烘,推广“滴滴农机”服务模式,降低劳动强度和生产成本。(七)加强农村土地流转管理和服务。
推进县、乡两级土地流转服务平台建设,完善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服务,引导长期外出务工、家中无劳动力的农户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采取出租(转包)、入股等方式流转经营权,防止耕地撂荒。加强农村土地流转合同管理,指导流转双方签订规范书面流转合同,将防止撂荒要求纳入流转合同内容,对撂荒连续2年以上的,承包方在合理期限内不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的,发包方有权要求终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八)提升农业社会化服务能力。
用好中央财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按照先服务后补助方式,支持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龙头企业、产业联合体、专业服务公司、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服务主体充分发挥优势和功能,面向外出务工和无力耕种的农户开展全程式、菜单式托管服务。加大对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支持力度,对符合条件的实行资金补助,推动服务组织改善承接条件,提升服务能力。四、加强组织领导
(九)压实工作责任。
各乡镇要充分认识遏制耕地撂荒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各乡镇要明确专人负责,并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乡镇要组建工作专班,抽调精干人员,推动工作落实;村主要负责人要具体抓落实,明确工作任务、时间节点,确保如期完成调查摸底任务,并因地制宜推进撂荒地统筹利用。5月10日前各乡镇将耕地据荒基本情况调查报告报送农业农村局。调查报告内容包括调查基本情况、撂荒原因分析、复耕计划安排、推进复耕主要政策举措、工作建议等。
(十)加强考核监测。
将撂荒地调查工作列入延伸绩效考核,统筹利用撂荒地情况纳入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加强耕地撂荒情况跟踪监测和督促检查,强化考核结果应用,对耕地撂荒调查走过场,没有如实摸清情况的地方进行通报约谈,并责令限期整改。(十一)加大宣传引导。
采取农民喜闻乐见的方式,宣传国家耕地保护法律法规和强农惠农富农政策,教育引导广大农民群众珍惜耕地、用好耕地。积极探索防止耕地撂荒的有效途径,及时总结各地统筹利用撂荒地的经验做法,曝光耕地撂荒典型案例,营造全社会遏制耕地撂荒的浓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