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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加强对水库建设管理的通知5篇范文
编辑:烟雨蒙蒙 识别码:17-994238 8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5-13 12:58:34 来源:网络

第一篇: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加强对水库建设管理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加强对水库建设管理的通知

发改农经〔202_〕16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计委)、水利(水务)厅(局),水利部直属各流域机构:

为慎重规划水库建设,国家发展改革委与水利部对“十五”期间全国水库建设规划的有关问题向国务院作了汇报。根据国务院的要求,从当前水库建设规划和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出发,现将有关情况和要求通知如下:

一、我国水库建设的主要经验和教训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已建成水库8.5万多座,总库容5594亿立方米,占全国多年平均河川径流量的20.6%,这些水库在防洪减灾、城乡供水、农业灌溉、水力发电、内河航运和改善生态环境等方面发挥了巨大的综合效益,是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国家高度重视水库建设的规划与管理工作,不断采取多种措施,妥善处理各种矛盾,积累了很多好的经验。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逐步提高对水库建设前期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在勘测设计、技术经济论证、审查审批等多个环节,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事,防止了多种问题的发生。近年来,在水库建设中推行了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竣工验收制等责任制,对提高工程建设质量、按合理工期施工、避免浪费资金等起到了积极作用。水库的管理体制,也在按照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的原则和现代企业制度等逐步完善。有关部门和地区越来越重视修建水库带来的生态环境问题、移民安置问题、水资源配置问题等,在制订法律、政策和具体工作中采取了一系列对策措施。,中央和各地方高度重视病险水库的除险加固工作,近六年来,中央和地方已经安排了大量投资,完成了许多病险水库的除险加固,提高了安全标准,增加了水资源的调蓄能力。

但是,我国的水库建设也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生态环境问题。北方部分地区河流上游修建水库后,用水量大幅度增加,加上自然气候的变化,以及水库调度等方面的原因,出现了下游河道水量锐减、湿地萎缩、入海口生态恶化等现象;西北一些地区由于修建平原水库,增加了水的无效蒸发,减少了生态用水量;有的水库泥沙淤积严重,库容大幅度减少,给上下游地区的防洪和生态环境造成不利影响;有的水库诱发了地质灾害或者存在隐患;还有的水库阻挡了鱼类产卵的洄游路线。

(二)移民安置问题。二十世纪七十年代以前修建的水库,移民安置补偿标准低,部分群众仍处于贫困状态,生产生活存在一定困难。由于修建水库,淹没了土地,加重了一些地区人口增长与土地资源不足的矛盾。

(三)行业协调问题。受体制及行业利益的制约,有些水库防洪、供水、发电和航运等功能存在一定的矛盾,影响了水库整体效益的充分发挥;有些水库对保护文化古迹考虑不够;还有一些地区尤其是北方缺水地区,对城市发展用水估计不足,在水库的水资源配置上没有做出相应安排,导致城市和工业发展用水挤占农业和生态用水。

(四)病险水库问题。我国的水库大部分修建于二十世纪五十年代到七十年代,由于前期工作和施工技术等方面的原因,加上运行多年老化失修,存在较为严重的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亟待除险加固。

(五)建设、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问题。大量水库存在建设、管理体制不顺、机制不活的现象,管理机构人员过多,供水价格偏低,难以进行必要的更新改造,影响了水库效益的正常发挥。

高度重视这些问题,认真总结和借鉴建国以来水库建设管理经验和教训,明确水库建设和管理的方针、原则,做好水库建设规划与管理工作,对今后的水库建设是十分重要的。

二、水库建设管理的指导方针、原则和措施

我国水资源时空分布极不均衡,依靠河流自然调蓄能力不能满足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需要通过修建水库,进行人工调蓄,以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对防洪、供水、发电等方面的需求。由于水库的效益和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涉及面很广,而且有些是长远的,因此,今后应按照“统筹兼顾,兴利除害,有利于可持续发展”的指导方针,规划、建设和管理水库。在具体工作中应遵循以下原则并采取相关措施。

(一)规划先行、慎重决策原则。建立、健全水库规划体系,水库建设项目要符合水库规划。要统筹考虑水库与水资源规划、流域规划、区域规划、国民经济发展规划的关系,统筹考虑已建水库与拟建水库的关系,统筹考虑水库多种功能间的关系。水库项目决策要实行科学化、民主化、程序化;在项目论证和设计方案优化比选中,要广泛听取专家、社会和相关行业的意见,按基本建设程序做好前期工作和审批项目。

(二)保护生态、协调发展原则。要把生态保护放在重要位置,尊重自然规律、科学规律,从全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规划水库建设,按照可持续发展的方针,统筹考虑水库在防洪减灾、水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改善生态环境等多方面的作用,协调好各方面的意见,处理好近期与长远的关系,实现水库综合效益最大化。

(三)因地制宜、合理布局原则。在南方水资源丰富的河流上建设水库,在综合考虑趋利避害的同时,尤其要注重防洪的需要。在北方水资源短缺的河流建设水库,在考虑综合效益的同时,尤其要注重全流域的水资源合理分配,防止因上游过量用水而导致下游用水紧张和生态环境恶化。新建水库的水资源分配,要与已建水库和其他水资源工程统筹考虑,要把城乡生活用水作为重点进行安排。

(四)建管并重原则。要高度重视水库建设质量,把确保水库大坝安全放到第一位。同时,要高度重视水库建成后的运行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明晰产权,落实管理职责和管理经费,建立科学合理的水价形成机制和水库运行调度办法,保证水库长期处于良性运行状态。在资金筹措、管理体制、运营机制等方面,既要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发挥政府在规划布局等方面的宏观指导作用,也要发挥好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积极引导多元化投资主体参与水库建设。

(五)依法管理原则。水库的规划、决策、建设、管理都要严格按照《水法》、《防洪法》、《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水土保持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补偿条例》等法规的要求进行,依法加强管理。

(六)开发性移民原则。要坚持以人为本,保护水库移民的合法权益,把改善移民生活环境、解决移民生计、增加移民收入等放在重要位置,统筹考虑移民搬迁与发展经济、脱贫致富等各方面的需求,使移民真正实现“搬得出、稳得住、逐步能致富”。

三、关于水库规划

大型水库的规划,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水利部组织编制,报国务院审批(“十五”期间全国大型水库建设规划国务院已经审批)中型水库的规划,按流域由水利部商有关地方组织编制,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审批。

小型水库的规划,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计委)商所在流域机构审批,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水利部备案。在水库规划审批之前,不得审批或开工水库项目。审批或开工新的水库项目,必须符合审批过的水库规划。

四、关于水库项目审批

各地、各流域机构要慎重研究水库建设问题。对水库建设项目要严格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程序履行审批手续,严禁越权审批。

(一)对已经批准的各类水库项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计委)、水利(水务)厅(局)负责会同本省有关部门,对照上述水库建设的方针、原则,进行全面的清理。对水库安全、水事矛盾协调、水资源分配、土地征用、移民安置、运行调度方案等方面存在问题的,要抓紧采取措施,妥善处理。

(二)除大型水库仍由中央审批外,按照国务院关于中型水库建设项目审批权限上收中央的要求,中型水库项目的审批比照大型水库项目的审批程序办理。

(三)小型水库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由项

目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计委)负责审批。审批文件印发后30日内,应将审批文件和设计报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及所在流域机构备案。

(四)对中央安排投资的大中型水库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概算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定,初步设计的审批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要求进行,并报水利部及所在流域机构备案;对不需要中央投资的水库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由地方审批,报所在流域机构备案。

(五)以发电、航运为主要开发目标的水库建设,也要根据上述水库建设方针和原则,依照《水法》、《防洪法》等法律的规定,履行有关的程序,从严控制。

各地发展改革委和水行政主管部门要随时掌握水库建设、管理中的有关情况,对存在和可能出现的问题要及时解决,并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水利部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二○○四年八月十一日

第二篇:中共中央宣传部、水利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加强节水型

【发布单位】中共中央宣传部、水利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 【发布文号】水办[202_]382号 【发布日期】202_-08-31 【生效日期】202_-08-3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建设部

中共中央宣传部、水利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加强节水型社会建设宣传的通知

(水办[202_]38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宣传部、水利厅(局)、水务局、发展改革委(计委)、经贸委(经委)、建设厅(建委、市政管委),中央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有关新闻单位,各流域机构:

为进一步学习宣传、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设节约型社会的重要部署,深入开展资源节约活动,集中一段时间扎实做好节水型社会建设的宣传,切实提高各级领导干部和社会公众的节水意识,进一步激发全社会对节水型社会建设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动员全社会力量多方面参与节水型社会建设,全面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的健康、持续发展,现就202_―202_年加强节水型社会建设宣传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节水型社会建设宣传工作

水资源是基础性的自然资源和战略性的经济资源,与人民生活、经济发展和生态建设紧密相连,关系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全局,在国民经济和国家安全中具有重要的战略地位。我国是一个水资源短缺的国家,水资源短缺已经成为我国国民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制约因素。建设节水型社会,是解决我国水资源短缺问题最根本、最有效的战略举措。建设节水型社会,有利于加强水资源统一管理,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和效益,进一步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有利于保护水生态与水环境,保障供水安全,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有利于从制度上为解决水资源短缺问题建立公平有效的分配协调机制,促进水资源管理利用中的依法有序,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积极贡献。

202_年修订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明确规定“国家厉行节约用水,大力推行节约用水措施,推广节约用水新技术、新工艺,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建立节水型社会。”胡锦涛总书记202_年明确指出“要积极建设节水型社会。要把节水作为一项必须长期坚持的战略方针,把节水工作贯穿于国民经济发展和群众生产生活的全过程。”温家宝总理202_年明确要求“全面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大力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开展节约用水宣传教育,增强全民节水意识”。

要通过扎实有效的宣传,促进各级领导干部和社会公众认识建设节水型社会的重要现实意义、增强全社会的水资源忧患意识和节约意识,努力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学习传播节水知识与技能、热情参与节水实践的主动性、积极性,为加快节水型社会建设,促进资源环境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做出贡献。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促进节约用水、建设节水型社会的重要性、紧迫性,认真组织安排202_―202_年节水型社会建设系列宣传的相关活动,全方位开展建设节水型城市、节水型工业、节水型农业和服务业的宣传工作。

二、明确宣传主题和内容

202_―202_年节水型社会建设系列宣传活动的主题是:大力推行节约用水,全面建设节水型社会。

一是关于缺水形势和节水意义的宣传。要大力宣传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进程中所面临的缺水形势,突出宣传建立节水型社会的必要性、紧迫性,建立节水型社会对于提高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能力以及保证生活、生产和生态安全等方面的重大意义。

二是关于节水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的宣传。要广泛深入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建立节水型社会”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就我国水资源管理、节约用水等法律、法规的有关内容、精神实质及其产生作用进行大力宣传,宣传各地按照国家法律制订地方性节水法规及实施情况,宣传《中国节水技术政策大纲》等有关政策和标准规范的贯彻执行情况。

三是关于节水型社会建设内容和措施的宣传。要重点宣传节水型社会建设的体制改革和机制创新,宣传政府调控、市场引导、公众参与的节水型社会管理体制,宣传以经济手段为主、采取综合措施促进全社会节水的机制。加强对初始水权分配、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水市场建立和水权流转、用水者协会等水资源管理新举措以及计划用水超计划加价等用水、节水管理的宣传。

四是关于各级党委政府重视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的宣传。要积极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节水型社会建设的重要部署和要求,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2_]21号),积极宣传地方党委和政府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的工作决策,积极宣传各部门、各行业加强节约用水、促进节水型社会建设的新举措、新实践和新进展。

五是关于节水知识、节水经验和节水模范的宣传。加强面向全社会的节水知识普及和推广,提高全社会科学用水、节约用水的知识水平与应用能力。强化对我国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取得的典型经验、示范意义和带动作用的宣传。积极宣传各地在推进城市节水、提高用水效率和效益、建设节水型社会方面的先进单位、先进个人。适度介绍国外在促进节约用水方面的管理措施和有益经验。

三、突出宣传重点

紧紧围绕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的用水紧张状况,突出宣传节约用水和节水型社会建设。在夏季用水高峰期,突出城乡居民生产、生活方面节约用水的宣传;在枯水季节和缺水地区加强对全社会节约用水的宣传;在其他季节及不缺水地区,强化对节约用水的警示提醒和对浪费水、污染水行为的舆论监督;结合世界水日(3月22日)、中国水周(3月22―28日)、全国城市节约用水宣传周(5月)、世界环境日(6月)等节日,积极组织开展节水型社会建设有关专题活动,做好相关新闻报道和宣传。

在202_年第三季度到202_年第二季度期间,组织中央新闻媒体集中力量开展节水型社会建设重点活动的宣传(有关安排见附件1)。在重点宣传活动中,各地区、各单位以及新闻媒体要加强配合,突出特色,力求实效。

一是正面宣传与舆论监督相结合。既要通过宣传典型发挥正面宣传的引导作用,又要大胆地披露浪费水资源、污染水环境的行为和现象,发挥舆论的监督作用和警示教育作用。

二是现代媒体与传统媒体相结合。既要高度重视电视、互联网络等现代媒体在重点宣传中的突出作用,又要积极发挥报刊、广播等传统媒体的重要作用,根据不同媒体的特点,开展各具特色的重点宣传报道活动。

三是重点栏目与专门栏目相结合。在电视、广播等视听媒体的重要时段,开辟节水型社会建设专题报道,积极发挥中央电视台“新闻联播”、“焦点访谈”、“东方时空”、“经济半小时”等重要栏目的舆论影响力;在报纸、杂志等媒体的重要版面,开辟节水型社会建设专门栏目、专题报道和专版,进行集中和系列的宣传报道,营造强大的舆论宣传声势。

四是新闻宣传与其他宣传相结合。在利用电视、广播、报刊和互联网等媒体进行新闻宣传的同时,注重公益广告、展览会、报告会、科普画廊等多种宣传方式的综合运用,广泛、深入地开展各种形式的节水型社会建设宣传活动。中央及地方媒体可根据自身特点,制作具有一定水平和特色的节水公益广告长期播出,在“世界水日”、“中国水周”、“全国城市节约用水宣传周”等节日期间安排在黄金时段集中播出。

四、加强乡村、企业、机关、学校和社区专项宣传的指导

要根据不同地区、不同单位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多形式、多层次的宣传教育,促进社会各团体单位和全体公民依法节约水资源,促进社会公众从自身做起,珍惜、节约和利用好每一滴水,形成全民参与节水型社会建设的良好社会风尚,大力促进节约用水,共同建设节水型社会。在农业节水宣传中,要突出宣传农业用水和化肥、农药、种子一样,是十分重要的生产资料,收取农业水费对于保证用水安全和促进节约用水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在城市节水宣传中,要突出宣传节水产品和器具的研发、推广和应用,供水管网改造,公共建筑、生活小区、住宅节水和中水回用设施建设,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海水利用等;突出宣传节水在城市可持续发展中的重要意义,强化城市节水的公众意识,加强城市节水文化建设(乡村、企业、机关、学校、社区节水型社会建设宣传活动推荐方案见附件2)。

五、加强组织领导

202_―202_年全国节水型社会建设系列宣传活动由中宣部会同水利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建设部主办,国务院有关部门、人民日报、新华社、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央电视台、光明日报、经济日报、工人日报、农民日报、科技日报、中国水利报、中国建设报等单位参加。中宣部、水利部负责全国节水型社会建设系列宣传活动的总体组织与协调,把握舆论导向,协调指导中央主要新闻单位做好宣传报道,组织协调各级新闻宣传部门和单位积极支持和参与宣传活动。水利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建设部负责策划节水型社会建设系列宣传活动的整体方案,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具体落实,加强协调指导。

各地党委宣传部门要把做好节水型社会建设系列宣传列入工作计划,协调指导做好宣传工作。各地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水利部门和建设部门要紧紧围绕“大力推行节约用水,全面建设节水型社会”的主题,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以多种形式组织开展好相关活动。乡村、企业、机关、学校、社区等各类组织要根据节水型社会建设宣传活动推荐方案的有关内容,积极组织落实好本单位、本地区的节水宣传活动。

各新闻单位要根据媒体自身特点和受众特点做好新闻宣传,切实把节水型社会建设宣传报道作为宣传工作的重点内容;制定近期宣传方案和中长期宣传报道计划,提出宣传报道意见,作好具体安排,努力做到周密部署,认真组织,长期坚持,力求实效,以求真务实的精神搞好节水型社会建设活动的宣传报道工作。

附件:

1、节水型社会建设宣传重点活动有关安排

2、乡村、企业、机关、学校、社区节水型社会建设宣传活动推荐方案

3、节水型社会宣传推荐口号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宣传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附件1:

节水型社会建设宣传重点活动有关安排

一、202_年8月,中宣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加强节水型社会建设宣传的指导意见,出台指导文件。

二、202_年10月―202_年5月,由中宣部协调,由水利部、国家发改委、建设部组织落实参加节水型社会建设大型宣传报道活动的新闻单位和记者,分别就节水型社会建设有关专题开展大型宣传报道活动,根据报道内容要求和采访线索组成采访团或采访分队,就节水型社会建设进展情况进行集中采访报道。

三、202_年12月,在北京举办节水型社会建设成果展览(纳入节约型社会展览中统一安排),并视情况在全国有关省市巡回展出。

四、202_年2―4月,中宣部会同有关部门联合组织“促进节约用水,建设节水型社会”专题形势报告会或讲座,请中央媒体进行报道。

五、202_年10月―202_年6月,人民网、新华网等重点新闻网站开辟“节水型社会建设”专栏,对各地推进节约用水、建设节水型社会的有关活动进行集中报道,连续登载。

六、202_年7月―202_年6月,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经济日报等重点报刊开辟“节水型社会建设”报道专栏,刊发记者采访见闻、通讯、评论等类型的节水报道。

七、202_年7月―202_年4月,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在“新闻与报纸摘要”、“新闻纵横”、“今日论坛”等栏目,中央电视台在“新闻联播”、“焦点访谈”、“东方时空”、“经济半小时”等栏目制作播出有关节水型社会建设的新闻报道或专题节目。

八、202_年3―5月,围绕“世界水日”、“中国水周”、“全国城市节约用水宣传周”,在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央电视台等视听媒体集中播放节水公益广告,各新闻单位集中采访报道节水型社会建设等有关内容。

附件2:

乡村、企业、机关、学校、社区节水型社会建设宣传活动推荐方案

一、乡村宣传推荐方案

(一)在农村基层组织办公地、灌区管理站、水利管理站、机井房、供水站、农民用水者协会、乡村文化站等场所张贴国家节水标志和节水宣传挂图,悬挂节水标语条幅。

(二)在农村集贸市场、易引起注意的农村交通路段树立节水广告牌,书写节水标语口号。

(三)在科技下乡活动中,请有关专家将农业节水技术知识作为重要内容,向广大农村干部群众传授。

(四)向农村粮棉种植用水大户、乡镇企业用水大户发放节水宣传手册或宣传单。

(五)利用乡村广播站向广大农民朋友宣传节水形势、节水知识、节水农艺以及节水产品信息等,推广农业节水技术的普及与应用。

(六)组织开展节水灌区、节水农田、节水村、节水户的评选表彰活动,有效发挥节水先进的带头作用和经验示范作用。

(七)组织乡村技术员、致富带头人、基层干部进行节水培训,增强节水意识和推动节水工作的能力。

(八)组织乡村技术干部、用水大户去相关地区参观学习,参加农业节水展览会,传播农业节水技术、设备、产品等方面的信息,推动农业节水先进技术、管理经验在本村、本地的运用。

(九)在农村文化活动和文艺演出中,将节水文化和节水文艺节目纳入其中,以百姓喜闻乐见的方式宣传节水。

(十)结合不同地区的农村实际情况,举办当地农村用水形势报告会或座谈会,增强对农业节水重要性的认识和理解。

二、企业宣传推荐方案

(一)在企业办公区、厂区、车间等场所张贴国家节水标志和节水挂图,悬挂节水标语条幅。

(二)在企业职工中开展“我为节水献计献策”活动,征集职工对企业节水的建议,并对合理化建议给予奖励。

(三)印制企业节水宣传单或小手册,介绍在生产过程中节水的好方法和基本知识。

(四)利用宣传栏或企业简报等形式,宣传我国水资源利用面临的形势及存在的问题,介绍国外节约用水的经验和有效作法,向企业员工宣传节约用水的理念及技术,采用先进的节水技术和生产工艺,购买使用节水设备。

(五)加强企业节水制度管理,明确专人负责。制定企业内部各班组耗水基础指标,组织开展企业节水先进个人、先进班组评比活动,定期对节水的标兵及先进班组予以表彰和奖励。

(六)加强员工节水技术及政策培训,邀请有关专家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和重要政策的相关条款进行解读和培训。

(七)组织企业员工开展或参加宣传节水方面的文艺表演、书画展、知识竞赛及征文活动等。

(八)组织职工去相关企业参观学习,推动节约用水的先进技术、管理经验在本企业中的运用。

(九)组织员工参加各种节水技术及产品展览会,宣传节水优秀科研成果、实用技术和产品,推动节水科技成果的转化和推广应用。

(十)企业设立浪费水资源、污染水环境的举报电话和投诉台(箱),积极发挥职工监督的作用。

三、政府、事业单位宣传推荐方案

(一)在机关宣传栏、宣传橱窗、办公室等处张贴国家节水标志和节水宣传挂图。

(二)召开机关干部职工节水座谈会,征集对机关节水工作的建议。

(三)召开机关干部职工节水动员会,宣传国家开展节水型社会建设的有关精神,介绍我国水资源利用面临的形势及存在的问题,要求机关工作人员在工作和生活中注意节水。

(四)举办水资源利用形势报告会,邀请有关专家介绍我国水资源利用形势和面临的压力。组织机关干部职工收看有关节水型社会建设的宣传片,增进对我国水资源利用情况的了解,提高对节水型社会建设紧迫性和重要性的认识。

(五)印发机关节水宣传单,介绍机关节水的注意事项及小窍门,要求大家随手关水,杜绝长流水。

(六)推广节水型技术和工艺,采购节水型产品和设备,在机关采购工作中,优先推荐和采用节水型产品和设备,并告知干部职工。

(七)定期公布机关耗水费用支出情况,及时通报水资源浪费情况,以引起机关工作人员的重视。

(八)制定和实施政府机构带头节约用水的方案,注重实效。

(九)落实政府机构节约用水的责任制和有效监督制度。

(十)组织机关干部职工开展或参加宣传节水型社会建设的文艺表演、书画展、知识竞赛及征文活动等

四、学校宣传推荐方案

(一)开展节约用水课程教育。将节约用水教育纳入中小学及大中专必备教育,针对不同年龄阶段的学生,采取合适的教育方式,在中小学及大中专教育中进行节水等内容的课程教育,介绍我国的水资源利用形势及节约潜力,使广大学生了解节约水资源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形成“节约用水、从我做起”的观念,自觉养成节约用水的良好习惯。

(二)利用学校宣传栏、班级黑板报等开展“关爱命脉,节约用水”的主题宣传,倡导节约光荣,浪费可耻的观念。

(三)组织师生观看介绍我国水资源利用形势及节约潜力方面的宣传片。

(四)在中小学开展“节水伴我在校园,我把节水带回家”活动;给中小学生发放节水知识宣传材料,号召中小学生从自我做起,并监督父母等家庭成员节约用水。

(五)在小学开展“爸爸(妈妈)听我说节水”演讲比赛活动,在中学组织“节约一滴水”征文活动,在大中专学校组织“节水型社会与可持续发展”征文活动。

(六)在中小学开展“节约用水、从我做起”主题班会活动,在大中专学校开展“节约用水我们共同的责任”专题讨论会。

(七)组织中小学及大中专学校开展节水型社会建设知识竞赛活动。在世界水日暨中国水周、全国城市节水宣传周、世界环境日等期间,组织学生开展主题宣传活动,并在暑期组织学生开展以宣传节水型社会建设为主题的夏令营和社会实践活动。

(八)开展校园节水大检查。

五、社区宣传推荐方案

(一)利用社区、街道宣传栏、黑板报等载体,张贴国家节水标志和节水宣传标语、口号、招贴画、条幅等。

(二)向社区居民发放节水型社会建设宣传资料、科普读物和宣传画,宣传群众日常节水知识,介绍节水的小窍门。

(三)采用小区广告或宣传单的形式,介绍节水型的家用电器和卫浴产品,全面推广节水型家用电器和器具。随水费单附上有关节水的新闻报道,宣传节水的意义及方法。

(四)组织“我们为什么要节水”社区图片展,并以家庭为例,说明节约的潜力和经济效益。

(五)组织开展创建节水社区的活动,广泛征集公众对节水工作的意见,评选节水模范家庭,在社区内组织居民开展节水型社会建设志愿宣传活动,积极参加节水公益活动。

(六)结合世界水日暨中国水周、全国城市节约用水宣传周、世界环境日,利用设台咨询、书画图片展、社区文化活动等开展节水型社会建设专题宣传活动。

(七)在社区设立用水浪费行为曝光栏(台)、举报电话和节约用水光荣榜,积极发挥居民监督的作用。

附件3:

节水型社会建设宣传推荐口号

一、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建设节水型社会。

二、大力推行节约用水,全面建设节水型社会。

三、建设节水型社会,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四、建设节水型社会是解决我国干旱缺水问题的根本战略举措。

五、节约用水,刻不容缓。

六、全民动员,节约用水。

七、节约用水,从我做起。

八、滴水如油,贵在节约。

九、节约和保护水资源是我国的一项重大国策。

十、把节水灌溉作为革命性措施来抓。

十一、珍惜水、爱护水、节约水。

十二、国家厉行节约用水。

十三、行动促进节水,节水提升文明。

十四、大力发展节水型农业、工业、服务业,建立节水型社会。

十五、把节水落实到各行各业、千家万户。

十六、全面推进城市节约用水工作,努力创建节水型城市。

十七、鼓励使用再生水,大力节约水资源。

十八、大力推广普及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

十九、减少漏失,杜绝浪费,建设节水型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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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

《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改价格〔202_〕320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教育厅(教委)、财政厅(局):

为促进学前教育事业科学发展,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特制定《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附件: 《幼

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工作,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幼儿园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的公办和民办全日制、寄宿制、半日制幼儿园及小学附设的学前班、幼儿班(以下简称“幼儿园”)。

第三条学前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幼儿园可向入园幼儿收取保育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对在幼儿园住宿的幼儿可以收取住宿费。

第四条公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收入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民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收入纳入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

第五条制定或调整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城乡经济发展水平、办园成本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提出意见,经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三1部门共同报省级人民政府审定。

制定或调整公办幼儿园住宿费标准,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批。

第六条提出制定或调整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意见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具体项目;

(二)现行收费标准和申请制定的收费标准或拟调整收费标准的幅度,以及收费额和调整后的收费增减额;

(三)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依据和理由;

(四)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对幼儿家长负担及幼儿园收支的影响;

(五)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上述材料应当真实有效。

第七条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根据年生均保育教育成本的一定比例确定。

保育教育成本包括以下项目:教职工工资、津贴、补贴及福利、社会保障支出、公务费、业务费、修缮费等正常办园费用支出。不包括灾害损失、事故、经营性费用支出等非正常办园费用支出。

第八条公办幼儿园住宿费标准按照实际成本确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第九条民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标准,由幼儿园按照《民2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根据保育教育和住宿成本合理确定,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执行。

享受政府财政补助(包括政府购买服务、减免租金和税收、以奖代补、派驻公办教师、安排专项奖补资金、优惠划拨土地等)的民办幼儿园,可由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合同约定等方式确定最高收费标准,由民办幼儿园在最高标准范围内制定具体收费标准,报当地价格、教育、财政部门备案后执行。

第十条民办幼儿园将保教费、住宿费标准报有关部门备案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幼儿园有关情况,包括幼儿园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法定登记证书以及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园许可证;

(二)制定收费标准的具体成本列支项目,包括教职工工资、津贴、补贴及福利、社会保障支出、公务费、业务费、修缮费、固定资产折旧费等正常办园费用支出。不包括灾害损失、事故、经营性经费支出等非正常办园费用支出;

(三)幼儿园教职工人数、在园幼儿人数、生均保育教育成本、固定资产购建情况等;

(四)价格、教育、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第十一条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教育、生活提供方便而代收代管的费用,应遵循“家长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不得与保教费一并统一收取。

幼儿园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3当地实际情况提出意见,经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三部门共同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幼儿园不得收取书本费。

第十二条幼儿园除收取保教费、住宿费及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服务性收费、代收费外,不得再向幼儿家长收取其他费用。

幼儿园不得在保教费外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课后培训班和亲子班等特色教育为名向幼儿家长另行收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幼儿家长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建校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费用。

第十三条社会团体、个人自愿对幼儿园的捐资助学费,按照国家《公益事业捐赠法》和有关社会捐助教育经费的财务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幼儿园对入园幼儿按月或按学期收取保教费,不得跨学期预收。

第十五条幼儿因故退(转)园的,幼儿园应当根据已发生的实际保教成本情况退还幼儿家长一定预收费用。具体退费办法由省级教育、价格和财政部门制定。

第十六条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幼儿、孤儿和残疾幼儿,应酌情减免收取保教费。具体减免办法由省级教育、价格和财政部门制定。

第十七条幼儿园应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形式,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相关内容。

幼儿园招生简章应写明幼儿园性质、办园条件、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等内容。

第十八条公办幼儿园收取保教费、住宿费,应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按规定进行收费许可证年审,并按照财务隶属关系使用财政部或省级财政部门印(监)制的财政票据。民办幼儿园收取保教费、住宿费,要按规定使用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税务发票。

第十九条幼儿园接受价格、教育、财政部门的收费监督检查时,要如实提供监督检查所必需的账簿、财务报告、会计核算等资料。

第二十条幼儿园取得的合法收费收入应主要用于幼儿保育、教育活动和改善办园条件,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截留、平调。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向幼儿园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一条各级价格、教育、财政部门应加强对幼儿园收费的管理和监督检查,督促幼儿园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自觉执行国家制定的幼儿园教育收费政策。对违反国家教育收费法律、法规、政策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严肃查处。

第二十二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教育、财政部门要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教育部、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后30日施行。

第四篇:国家发改委、水利部关于加强对水库建设管理的通知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 北 省 水 利 厅

文件

鄂发改农经[202_]947号

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利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加强对水库建设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扩权县市发展改革委(计委、计划局)、水利(水电、水务)局,水利厅直属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水库建设规划和管理工作,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于今年八月以发改农经„202_‟1644号文印发了“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加强对水库建设管理的通知”。在总结全国水库建设的主要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明确提出了水库建设管理的指导方针、原则和措施以及水库规划编制、水库项目审批的具体要求,是水库建设的指导性文件。现将文件印发给你们,请各地认真学习研究,并结合本地实际,在水库规划编制、项目前期工作、项目建设与管理过程中遵照文件要求执行。

附件:“国家改革委、水利部关于加强对水库建设管理的通知”(发改农经„202_‟1644号)

二OO四年十月九日

主题词:水库 管理 通知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OO四年十月九日印发 打 字:管海凤 校对:孙筱红 共 印:85份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 利 部

文件

发改农经„202_‟1644号

国家发展改委、水利部关于加强

对水库建设管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计委)、水利(水务)厅(局),水利部直属各流域机构:

为慎重规划水库建设,国家发展改革委与水利部对“十五”期间全国水库建设规划的有关关问题向国务院作了汇报。根据国务院的要求,从当前水库建设规划和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出发,现将有关情况和要求通知如下:

一、我国水库建设的主要经验和教训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已建成水库8.5万座,总库容5594亿立方米,占全国多年平均河川径流量的20.6%,这些水库在防洪减灾、城乡供水、农业灌溉、水力发电、内河航运和改善生态环境等方面发挥了巨大的综合效益,是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

国家高度重视水库建设的规划与管理工作,不断采取多种措施,妥善处理各种矛盾,积累了很多好的经验。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逐步提高对水库建设前期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在勘测设计、技术经济论证、审查审批等多个环节,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事,防止了多种问题的发生。近年来,在水库建设中推行了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竣工验收制等责任制,对提高工程建设质量、按合同工期施工、避免浪费资金等起到了积极作用。水库的管理体制,也在按照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的原则和现代企业制度等逐步完善。有关部门和地区越来越重视修建水库带来的生态环境问题、移民安置问题、水资源配置问题等,在制订法律、政策和具体工作中采取了一系列对策措施。中央和各地方高度重视病险水库的除险加固工作,近六年来,中央和地方已经安排了大量投资,完成了许多病险水库的除险加固,提高了安全标准,增加了水资源的调蓄能力。

但是,我国的水库建设也存在看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生态环境问题。北方部分地区河流上游修建水库后,用水量大幅度增加,加上自然气候的变化,以及水库调度等方面的现象;西北一些地区由于修建平原水库,增加了无效蒸发,减少了生态用水量;有的水库泥沙淤积严重,库容大幅度减少,给上下游地区的防洪和生态环境造成不利影响;有的水库诱发了地质灾害或者存在隐患;还有的水库阻挡了鱼类产卵的洄游路线。

(二)移民安置问题。二十世纪七十年代以前修建的水库,移民安置补尝标准低,部分群众仍处于贫困状态,生产生活存在一定困难。由于修建水库,淹没了土地,加重了一些地区人口增长与土地资源不足的矛盾。

(三)行业协调问题。受体制及行业利益的制约,有些水库防洪、供水、发电和航运等功能存在一定的矛盾,影响了水库整体效益的充分发挥;有些水库对保护文化古迹考虑不够;还有一些地区尤其是北方缺水地区,对城市发展用水估计不足,在水库的水资源配置上没有做出相应安排,导致城市和工业发展用水挤占农业和生态用水。

(四)病险水库水库问题。我国的水库大部分修建于二十世纪五十年代到七十年代,由于前期工作和施工技术等方面的原因,加上运行多年老化失修,存在较为严重的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亟待除险加固。

(五)建设、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问题。大量水库存在建设、管理体制不顺、机制不活的现象,管理机构人员过多,供水价格偏低,难以进行必要的更新改造,影响了水库效益的正常发挥。

高度重视这些问题,认真总结和借鉴建国以来水库建设管理经验和教训,明确水库建设和管理的方针、原则,做好水库建设规划与管理工作,对今后的水库建设是十分重要的。

二、水库建设管理的指导方针、原则和措施

我国水资源时空分布的极不均衡,依靠河流自然调蓄能力不能满足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需要通过修建水库,进行人工调蓄,以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对防洪、供水、发电等方面的需求。由于水库的效益和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涉及面很广,而且有些是长远的,因此,今后应按照“统筹兼顾,兴利除害,有利于可持续发展”的指导方针,规划、建设和管理水库。在具体工作中应遵循以下原则并采取相关措施。

(一)规划先行、慎重决策原则。建立、健全水库规划体系,水库建设项目要符合水库规划。要统筹考虑水库与水资源规划、流域规划、区域规划、国民经济发展规划的关系,统筹考虑已建水库与拟建水库的关系,统筹考虑水库多咱功能间的关系。水库项目决策要实行科学化、民主化、程序化;在项目论证和设计方案优化比选中,要广泛听取专家、社会和相关行业的意见,按基本建设程序做好前期工作和审批项目。

(二)保护生态、协调发展原则。要把生态保护放在重要位置,尊重自然规律、科学规律,从全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规划水库建设,按照可持续发展的方针,统筹考虑水库在防洪减灾、水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改善生态环境等多方面的作用,协调好各方面的意见,处理好近期与长远的关系,实现水库综合效益最大化。

(三)因地制宜、合理布局原则。在南方水资源丰富的河流上建设水库,在综合考虑趋利避害的同时,尤其要注重防洪的需要。在北方水资源短缺的河流建设水库,在考虑综合效益同时,尤其要注重全流域的水资源合理分配,防止因上游过量用水而导致下游用水紧张和生态环境恶化。新建水库的水资源分配,要与已建水库和其他水资源工程统筹考虑,要把城乡生活用水作为重点进行安排。

(四)建管并重原则。要高度重视水库建设质量,把确保水库大坝安全放到第一位。同时,要高度重视水库建成后的运行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明晰产权,落实管理职责和管理经费,建立科学合理的水价形成机制和水库运行调度办法,保证水库长期处于良性运行状态。在资金筹措、管理体制、运营机制等方面,既要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发挥政府在规划布局等方面的宏观指导作用,也要发挥好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作用,积极引导多元化投资主体参与水库建设。

(五)依法管理原则。水库的规划、决策、建设、管理都要严格按照《水法》、《防洪法》、《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水土保持法》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条例》、《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补偿条例》等法规的要求进行,依法加强管理。

(六)开发性移民原则。要坚持以人为本,保护水库移民的合法权益,把改善移民生活环境、解决移民生计、增加移民收入等放在重要的位置,统筹考虑移民搬迁与发展经济、脱贫致富等各方面的需求,使移民真正实现“搬得出、稳得住、逐步能致富”。

三、关于水库规划

大型水库的规划,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水利部组织编制,报国务院审批(“十五”期间全国大型水库建设规划国务院已经审批)。

中型水库的规划,按流域由水利部商有关地方组织编制,帽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审批。

小型水库的规划,由省级水行政主客部门组织编制,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计委)商所在流域机构审批,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水利部备案。在水库规划审批之前,不得审批或开工水库项目。审批或开工新的水库项目,必须符合审批过的水库规划。

四、关于水库项目审批

各地、各流域机构要慎重研究水库建设问题。对水库建设项目要严格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程序履行审批手续,严禁越权审批。

(一)对已经批准的各类水库项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计委)、水利(水务)厅(局)负责会同本省有关部门,对照上述水库建设的方针、原则,进行全面的清理。对水库安全、水事矛盾协调、水资源分配、土地征用、移民安置、运行调度方案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要抓紧采取措施,妥善处理。

(二)除大型水库仍由中央审批外,按照国务院关于中型水库建设项目审批权限上收中央的要求,中型水库项目的审批照大型水库项目的审批程序办理。

(三)小型水库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由项目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计委)负责审批。审批文件印发后30日内,应将审批文件和设计报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及所在流域机构备案。

(四)对中央安排投资的大中型水库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的审批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要求进行,并报水利部及所在流域机构备案;对不需要中央投资的水库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由地方审批,报所在流域机构备案。

(五)以发电、航运为主要开发目标的水库建设,也要根据上述水库建设方针和原则,依照《水法》、《防洪法》等法律的规定,履行有关的程序,从严控制。

各地发展改革委和水行政主管部门要随时掌握水库建设、管理中的有关情况,对存在和可能出现的问题要及时解决,并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水利部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展和改革委会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二OO四八月十一日

主题词:水库 管理 通知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

第五篇: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水利部、国家质检总局关于组织开展资源

【发布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水利部、国家质检总局 【发布文号】发改环资[202_]1276号 【发布日期】202_-07-02 【生效日期】202_-07-0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水利部、国家质检总局

关于组织开展资源节约专项检查的通知

(发改环资[202_]127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计委)、经贸委(经委)、建设厅(建委)、水利厅、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资源节约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2_]30号)和国务院全社会深入开展资源节约活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推动资源节约工作,缓解经济和社会发展面临的资源瓶颈制约,保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努力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以下简称《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以下简称《水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水利部、国家质检总局决定今年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资源节约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目的和重点

检查目的:摸清高耗能、高耗水地区和行业节能、节水情况及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情况,进一步提高全社会的资源节约意识,强化政府对节能工作的监督、管理职能,推进企业依法用能、用水。

检查重点:重点用能单位、用水大户和钢铁、电解铝、水泥、电石、焦炭等生产企业,重点耗能设备和器具生产企业,部分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

二、检查内容

(一)各地贯彻落实《节约能源法》、《水法》及其配套法规情况。

(二)重点用能单位、高耗电企业和行政机关节能管理情况。

1.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包括能源计量管理制度、能源消费统计和报告制度、能源消耗成本管理制度、节能工作责任制、能源管理岗位设立情况、节能奖惩情况及主要用能设备操作人员持证上岗、培训等情况。

2.重点用能单位主要耗能设备和工艺系统的能源利用状况,执行淘汰落后用能设备情况。

3.《节约用电管理办法》规定的9种高耗电产品生产企业执行电耗最高限额标准情况;用电负荷在500千瓦及以上或年用电量在300万千瓦时及以上单位的电平衡测试情况以及节约用电措施落实情况。4.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以及宾馆、饭店、商厦、写字楼等公共设施依法用能、节约用电情况。

(三)有关部门和设计单位贯彻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列“节能篇(章)”规定的执行情况,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是否有“节能篇(章)”及其评估情况;贯彻行业节能设计技术规定和标准的执行情况。

(四)重点耗能设备和器具生产企业执行国家强制性能效标准情况。重点检查中小型三相异步电动机、容积式空气压缩机、家用电冰箱、房间空气调、家用电动洗衣机、单端荧光灯、普通照明用双端荧光灯、普通照明用自镇流荧光灯、管形荧光灯镇流器等9个产品生产企业执行国家能效标准情况;市场抽查用能产品的能耗(能效)指标是否符合标准的要求。

(五)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执行情况,针对严寒、寒冷采暖地区、夏热冬冷地区、部分夏热冬暖地区重点检查:

1.贯彻民用建筑(采暖居住建筑部分)、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情况。

2.有关部门和设计单位在设计和图纸审查、竣工验收过程中贯彻建筑节能要求的措施。

3.202_-202_重点开发项目(县城、地级市5万平方米,省会及直辖市10万平方米)建设全过程对建筑节能标准的落实,包括立项、可研、报建、施工、监理、竣工验收。

(六)用水大户取水和节水情况。

1.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水资源论证开展情况(节水设施“三同时”)。

2.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及监督管理情况(取退水地点及计量,取水许可证发放及年检,水资源费征收)。

3.取用水计划、取水定额、水价制度执行情况。

4.抽查用水单位的水资源利用情况(单位产品取水量、水平衡测试、水价、水重复利用率等)。

5.节水技术和设施及节水器具推广情况。海水利用、工业废水和城市污水再利用情况。

(七)国务院资源节约活动落实情况。

三、工作方式和步骤

检查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水利部、国家质检总局共同组织。检查分两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为自查阶段。时间安排在202_年8-9月,各地方组织有关单位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全国节能宣传周活动,对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进行自查,并在规定的时间完成检查总结报当地有关主管部门。

第二阶段为监督检查阶段,包括地方监督抽查和国家督促检查。时间安排在10-11月。地方监督抽查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计委)、经贸委(经委)联合建设厅(建委)、水利(水务)厅(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组织实施,于202_年12月底前上报检查总结报告,并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

国家督促检查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水利部、国家质检总局组织,有关行业协会和专家参加,对各地贯彻落实本通知情况以及自查和地方监督抽查情况进行实地检查。

检查工作采取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直接访谈、深入基层和有关单位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具体检查工作可以委托具有节能、节水监督检查资质的单位实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计委)、经贸委(经委)要会同建设厅(建委)、水利(水务)厅(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对本地的检查工作做出部署,及时发现和处理检查中出现的问题,做好协调、督促和指导工作,保证检查工作有序、有效地进行。

四、工作要求

(一)各地发展改革委(计委)、经贸委(经委)、建设厅(建委)、水利(水务)厅(局)、质量技术监督局要从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以及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战略高度,高度重视贯彻落实本次专项检查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部门负责同志要亲自挂帅,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统一部署、分工负责、密切配合的原则,周密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和责任。

(二)各地在自查和监督检查工作中要切实按照通知要求,从全局利益出发,一定要做到客观调查,认真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提出有针对性、可操作的解决措施,并将检查情况如实报告。

(三)检查组一定要深入基层和群众,认真检查,注意收集第一手资料,听取群众意见,防止检查流于形式和走过场,对发现的问题要加强与地方政府沟通,并如实报告。在检查中要轻车简从,严格执行廉政规定。

(四)充分发挥广播、电视和报刊等新闻媒体的作用,宣传节能法规和专项检查工作,强化全社会的节能意识,深入持久地推进全社会的资源节约工作。

国家发展改革委 建设部 水利部 国家质检总局

二○○四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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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加强对水库建设管理的通知5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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