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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问题法官人事管理方式中的宪政★
编辑:天地有情 识别码:17-487229 8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5-25 21:13:10 来源:网络

第一篇:法律知识问题法官人事管理方式中的宪政

法官人事管理方式中的宪政问题

季卫东

当今的中国,至少在形式上,对法官人事任免采取了双重的民主选举程序。

首先是宪法、法院组织法以及法官法均明文规定,各级法院的院长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正副庭长以及审判员由相应的人大常委会任免,司法活动接受人民代表监督,颇有些按照人民主权原理导入法官民选制的意思。不过,迄今为止法官的选举本身基本上流于形式,倒是以选举为前提的人大对法院进行监督和法院对人大负责的原则大都落到实处了――起码是每年3月最高法院必须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还生怕赞同票减少了脸上挂不住。

其次,最高法院在1999年制定的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中提倡审判长选任制,紧接着在2000年又颁布实施“法院审判长选任办法(试行)”,并通过动态管理的方式促成全面竞争上岗的局面,使法官每年都要面对与市场原理挂钩的内部互选淘汰的压力。审判长的候选人以自荐与他荐这两种方式产生,由本院审判委员会投票决定任命。如果把审判长选任制与法官大会决策权结合起来,似乎也有可能构成某种精英民主主义的司法范型。

总而言之,我国的法官“上岗”现在要经过外选与内选两道手续――大体上是前者决定职务,后者决定岗位;前者决定身份,后者决定待遇。

这样在法院外部和内部分别按照多数表决结果进行两次选任的制度安排的确是很有特色的,甚至算得上独此一家、别无分号。在大革命之后的法国、在美国的一部分州以及在瑞士的大多数州,公民或者民意代表可以从律师以及普通人中选任法官,却没有法官自选的做法。在我国台湾地区和香港地区,虽然由司法院人事审议委员会和司法人员推荐委员会(前身为 Judicial Services Commission)负责法官的选任,却不是本院法官参与投票,也不必接受民意代表的监督、参与或承认。我国大陆地区的法官任免有把人事自治与民意审查结合起来的良好意图,但是,我还是不得不指出其中存在着严重的弊端,足以损害司法独立的根基。

1954年宪法开始规定法院对相应等级的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时,有关部门似乎曾经意识到其后果未必很妙,所以特意设第78条明文宣告人民法院独立审判,仅服从法律。虽然没有明言,但试图让苏维埃式的司法体制尽量向英国的议会主权原则靠拢的立场昭然若揭。但非常令人遗憾的是,后来的几次改宪却把这样的慎思和远虑都抛到九霄云外了。

现行宪法第126条所规定的内容是:“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文本虽然极其简略,然而与54年宪法的规定相比较,从中还是可以隐约看到其内在涵义上实际上已经发生了三点变化,即(1)行使审判权的独立性仅以法律规定为限度(法律实证主义的审判观);(2)国家权力机关(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审判权的干涉并未受到宪法上的制约(法律民主主义的审判观);(3)法院在审判活动中必须服从的规范不限于法律(法律政策主义的审判观)。前几

年出现的所谓人大“个案监督”,虽然引起很大争议,基本上不了了之,但如此奇想也是从54年宪法第78条到82年宪法第126条蜕变的自然结果,其实不足为奇也。

更成问题的是近年来试行的与物质刺激挂钩的审判长选任以及全体法官竞岗的制度举措。在有些地方法院为了推动法官职业化和精英化的人事改革,按照法院现有人员总数15%至25%的比率确定新制法官编制,并以此为根据确定法官助理以及书记员的人数比率,并让大多数职位由竞争机制来分配。例如四川省某市的一个中级法院,占编制人数86%的职位通过优胜劣汰的方式决定人选,甚至出现了一个职位三人争的场面。在这里,职位竞争还与薪酬竞争结合在一起,对于达到或超过勤务目标值的法官,除职务津贴外还支付基本特殊津贴和超过特殊津贴。可见法官的报酬不仅仅由身份地位决定,还根据市场原理进行大幅度的调整。结果法官也被置身于受雇(hire)与受难(fire)、加薪与减薪的竞争压力之下,不得不在对案件情节制裁进行利害权衡的同时,也对自己的柴米油盐、进退升降进行反复的利害权衡。

虽然我理解这样大刀阔斧地进行人事制度改革的必要性、也理解采取权宜之计淘汰冗员的苦衷,更举双手赞同在精简编制的前提下大幅度提高法官的物质待遇,但还是为法院系统在加强激励机制方面的一些过于大胆、过于标新立异的举措而深感不安。众所周知,保障司法独立原则的一个根本性制度安排是法官的身份保障。本来法官民选制和法官任期制就很容易导致法官职位的不安定感,使有能力的律师望而却步,也使人事安排很容易受到政治的影响,因此在已经采取法官民选有任期这样的制度设计的国家或地区也纷纷考虑各种纠偏和补过的做法。而人事管理上的竞争机制则会更进一步缩小法官职位的安全系数,在形式上的民选和实质上的竞争相结合的情形下甚至还有可能造成人人自危的氛围以及仅作稻粱谋的委琐心态。

作为对上述举措的回应,为了尽量扩大人事安全系数,法官的行为方式已经显现出以下两种趋势。一种是致力于改善同僚关系,表现为你好我好大家好的一团和气,表现为轮流当选审判长的利益均沾。曾几何时,法律人的“解释共同体”俨然被转换成法院法庭里的“乡愿”。另一种趋势是致力于改善自己的素质、能力以及外在包装,表现为地不分东西南北、人不分男女老少,纷纷攻读在职学位――由大专文凭到本科毕业,再到法律硕士,进而法学博士,乃至于把“博士后”也作为更上层楼的标志。

在某种意义上也可以说,我国法院正在迅速变成最典型的“学历社会”,大有以法院吸纳“书院”、以学位提升职位的架势。实际上,在当局强调学历以精简法院编制的竞争性管理策略与个人获取学位以保证安身立命的利益动机之间,已经形成了相反相成的互补结构。与复退军人进法院的时期相比较,注重学历当然是一种进步。但这些学历究竟在多大程度上真正是以学力为基础的,还有待具体的分析和证明。至少在形式上、在理想的假设前提下,我们有理由认为:无论如何,职务竞争也好,薪酬竞争也好,审判质量目标管理也好,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的盛况也好,这些现象似乎都在指向那种身份原理与市场原理结合起来的科举制设计。有所不同的是,现在围绕审判职位的一系列考试不再具有科举那样的普遍主义指向,也不再能够一锤定音,甚至不再具有往昔的认真态度和神圣性。法官们或许将进入每天都有考试的时代――他们的审判生涯的日常活动被分解成一连串的目标值、津贴数额以及罚则,通过计算机网络的某个终端不断被追踪观测、记录、检查、计算、评价。在这里,通过围绕目标值的竞争以及利益驱动这样一种市场原理或者契约原理的作用,法官的身份实际上被转化成了特定的角色定义或者功能。

既然身份保障已经形同虚设,那么司法独立原则又以什么为屏障呢?审判的公正性能否仅仅通过竞选和竞技的制度安排来实现?人大常委会的任命状、不同等级的学位文凭、司法考试合格证书、审判质量指

标鉴定等象征性符号之间的关系究竟如何?中国的法律人现在不得不正视这类问题,并寻找出自己应该选择的答案来。其实,这样一些问题不解决,什么分权制衡、司法救济、违宪审查之类的宪政设计都无从谈起,法官的职业威信也不可能真正得到提高。

第二篇:人事中存在问题

人事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合同、社保。现在呼市的员工普遍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为员工缴纳

社保。2014.4.15日员工薪酬调查问卷显示绝大部分员工想要在社保问题上得到改善。而签订劳动合同则是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公司的利益,在出现劳动纠纷的时候也可以有据可循。

2、无绩效考核,奖金制度、奖励措施不完善,对员工的激励性不大。没有绩

效考核,对员工的日常工作及态度无法评判;年终奖金的标准及额度等细节不完善,奖励措施不明确,对员工没有激励性。

3、培训太少,特别是针对性培训。内训太少,外训没有。对于没有直接接触

到电商的行政部、人事部、财务部等部门,那简直是个神秘部门,更何况懂其知识开展业务。另外,我们的团队是个年轻、有活力、有拼劲的团队,我们中的大部分员工想要进修,想要学习,公司可将培训作为福利的一种,因人而异的培养需要的人(防止员工中途离职可以签订协议或者在合同中标明此项)。尤其是专业技术人员培训。

4、员工无职业生涯规划。员工没有明确的职业规划、上升渠道,时间长了就

没有存在感、归属感。

5、薪酬。这是一敏感的话题,在公司利益和员工之间的平衡点不好找,但是

可以根据市场水平来定位。

6、员工之间、领导和员工之间的沟通偏少。

第三篇:对宪政问题的一些看法

对宪政问题的一些看法

2013年06月09日 15:46:50 来源: 红旗文稿

西方资本主义的宪政对于社会主义国家来说,究竟是好的、有益的东西?还是不好的、甚至有害的东西?它是否适合中国国情?要科学地认识宪政问题,必须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对之进行分析。

一、资本主义宪政的由来、内涵、本质及其实质

据《不列颠百科全书》解释,宪政的涵义主要有两个:一是指君主立宪,一是指宪制政府。该百科全书还考证,最早在著作中使用君主立宪一词的是英国人约翰·洛克,时间大体在17世纪后半期。最早使用宪制政府或立宪主义等词的是在19世纪初的法国、葡萄牙等国。宪政的历史起源则被追溯得更为久远。1869年11月,恩格斯在《高德文·斯密斯<爱尔兰历史和爱尔兰性格>一书札记》中,提及英国学者亨·哈勒姆1827年分两卷在伦敦出版的《自亨利七世即位至乔治二世逝世的英国宪政史》一书,把英国的宪政史追溯到了15世纪晚期。(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5卷,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750页)

英国是世界上最早确立君主立宪政体的国家,因而也是世界上最早实行宪政的国家。18世纪后半期,法国资产阶级革命开始彻底废除君主制国体,代之以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1875年最终确立)。之后,不少国家的资产阶级在取得本国革命胜利以后,纷纷确立了以民主共和为基本特征的资本主义政治制度。面对这种潮流,为避免遭历史淘汰的命运,传统的宪政思想开始吸收共和制的人民主权等观念,并逐渐演变成当今西方关于宪政的诸多解释,如提倡分权、民主、法治,以宪法法律体系约束政府权力,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等。

在宪政的产生和发展历程中,宪法扮演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宪法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1689年英国通过的《权利法案》、1787年美国制定的《美国宪法》以及1789年法国颁布的《人权宣言》,是西方确立君主立宪和民主共和制度的重要文献,在西方宪政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奠定了现代西方宪政制度的政治与法律基础。

如何看待西方的宪政及宪政制度呢?历史唯物主义告诉我们一个基本道理,即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社会的生产方式、经济关系所构成的社会的经济基础,决定着社会的政治、法律、道德等,以及与之相适应的各种制度。科学地解释社会的政治法律现象、政治法律制度,必须从社会的物质生产方式和经济基础出发。马克思指出:“法的关系正像国家的形式一样,既不能从它们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所谓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相反,它们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32页)“这种具有契约形式的(不管这种契约是不是用法律固定下来的)法的关系,是一种反映着经济关系的意志关系。这种法的关系或意志关系的内容是由这种经济关系本身决定的。”(同上书,第143页)恩格斯也明确指出:“经济关系反映为法原则,也同样必然使这种关系倒置过来。这种反映的发生过程,是活动者所意识不到的;法学家以为他是凭着先验的原理来活动,然而这只不过是经济的反映而已。”(《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7卷,人民出版社1971年版,第488页)

从上述原理出发,马克思、恩格斯进一步论述了法的起源、实质等问题,指出法同国家一样,都是阶级社会特有的现象,是阶级矛盾、阶级斗争不可调和的产物。统治阶级为维护本阶级的利益和社会统治秩序,往往以整个社会代表或国民普遍意志的名义,以国家的暴力机器为后盾,制定并颁布社会成员必须共同遵守的规则和行为准则,如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及其界限等,以规范并约束人们的行为。法作为阶级统治的工具就应运而生了。这是法的阶级实质,也是它的本质。

宪法是人类社会发展到资本主义阶段才开始出现的,是资产阶级反封建斗争的成果。为了从根本上约束君权和规范全体国民,资产阶级需要制定一部国家总的章程,一方面明确国家政权的性质(反封建)、社会的根本制度(资本主义)以及政权的组织形式(多党制、议会民主、三权分立等),以表明社会各阶级在国家和社会中的地位与相互关系,另一方面为具体法律的制定提供依据和准绳。这个总章程或总法就是宪法。

伴随宪法等而来的是资本主义的法治观念。在资本主义以前的社会,虽然也存在法及法的现象,但无论是奴隶制时代的法律还是封建制时代的法律,在形式和实质上都只约束被统治阶级而不约束统治阶级(虽然也有调整统治阶级内部关系的规定),奴隶主或封建主都明确享有超越法律的特权。统治权高于法权,阶级特权凌驾于法权,法不具有至上地位(这样的社会可被称为人治社会)。到了资本主义时代,人类的法治观念有了很大进步。法的阶级实质没变,但至少在形式上把包括资产阶级在内的所有社会成员纳入法所适用和约束的范围,并在政治上宣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允许个人、团体或组织享有超越或游离法律之上、之外的特权(这样的社会可被称为法治社会)。

法治取代人治,是人类文明的一大进步。然而需要看到的是,法律都是由人来制定的,但并非每个人都有制定法律的权力,从制定宪法即立法角度看,宪法法律并不是至上的,至上的权力掌握在制定宪法法律的统治阶级手里。即便在司法层面,资产阶级也总能运用自己特殊的经济和社会地位,规避宪法法律对本阶级权力的约束和限制。一旦宪法法律条文同资产阶级的利益发生根本冲突时,资产阶级便毫不客气地修改或废止有关条文,以适应发展了的阶级利益的需要。金钱特权即资本特权取代了封建的等级特权和世袭特权,这是资产阶级法的本质。

正因为如此,马克思指出:资产阶级社会的“宪法首先要确立的是资产阶级的统治。因此,宪法所说的结社权显然只是指容许那些能与资产阶级统治,即与资产阶级制度相协调的社团存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423页)马克思还揭露了1848年11月4日通过的法兰西共和国宪法的虚伪性,他说:“这个虚伪的宪法中永远存在的矛盾足以说明,资产阶级口头上标榜自己是民主阶级,而实际上并不如此,它承认原则的正确性,但是从来不在实践中实现这种原则,法国真正的‘宪法’不应当在我们所叙述的宪章中寻找,而应当在我们已经向读者简要地介绍过的以这个宪章为基础制定的组织法中寻找。这个宪法里包含了原则,——细节留待将来再说,而在这些细节里重新恢复了无耻的暴政!”(《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0卷,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692页)恩格斯更是毫不留情地指出:所谓的理性王国“不过是资产阶级的理想化的王国;永恒的正义在资产阶级的司法中得到实现;平等归结为法律面前的资产阶级的平等;被宣布为最主要的人权之一的是资产阶级的所有权;而理性的国家、卢梭的社会契约在实践中表现为,而且也只能表现为资产阶级的民主共和国。”(《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356页)

法治也不是至上的。作为治国理政的方式,法治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它建立在一定经济基础之上,并接受一定意识形态的指导,维护的是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的根本利益。

明确了法、宪法的本质及其实质后,就不难理解西方宪政的本质和实质了。宪政以宪法为基础,起初是为了约束王权(政治制度上体现为君主立宪),在废止了王权的国家用来约束全体国民(政治制度上体现为民主共和),它是法(宪法)这一阶级统治工具与资本主义制度相结合的产物,是资产阶级专政制度的法治化,目的是要维护资产阶级的统治秩序,为发展资本主义保驾护航。

关于资本主义宪政的本质和实质,我们可以从资本主义宪政的经典文献《权利法案》、《美国宪法》和《人权宣言》中找到具体注解。这三部文献尽管时间上相差百年,内容表述和完善程度各不相同,体现的国情、历史传统以及政治制度等也存在差异,但它们确立的基本精神和原则是完全一致的,都是维护以资产阶级私有制为基础的资本主义经济制度,维护以多党制、议会民主、三权分立为基本内容的资本主义政治制度,维护资产阶级意识形态占据统治地位的资本主义思想文化制度。在当今西方世界,不论哪一国的宪政都无一例外地规定或内含着这些原则和内容。西方宪政其实就是资本主义制度的代名词,是资产阶级专政的社会制度换了一种形式的表述。

二、对主张中国实行宪政的几种主要观点的分析

目前主张中国实行宪政的观点大体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主张中国实行欧美国家的宪政,通过此种宪政把中国引上资本主义道路。这种观点公开违反四项基本原则,应旗帜鲜明地予以批驳。另一类观点不赞成中国照搬西方宪政,但主张中国可以结合自己国情,搞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宪政”。可以明确地讲,这两种“宪政”观,立场和目标并不一致,甚至还根本对立,因此,在理论和实践中要具体情况具体判断,不能一概而论。但其中确实有一些观点是模糊的,需要从理论上澄清。本文仅就几个有代表性的观点谈谈个人的看法,供商榷。

1.有宪法即有宪政吗?

从当前世界各国的情况看,实行宪政的国家未必都有明确而系统的成文宪法,而有完备的成文宪法的国家未必是宪政国家。英国是西方世界公认为宪政历史最为悠久的国家,然而英国至今没有一部成文宪法(《权利法案》并不是成文宪法)。此外,新西兰、以色列等国也是如此,然而这并不影响它们被纳入宪政国家的行列。相反,当今社会主义国家包括历史上存在的社会主义国家,在建国后普遍颁布了比较完备的成文宪法,然而无论是过去还是现在,西方世界都不曾认可这些国家为宪政国家。因此,有没有宪政的实质并不在于有没有宪法,关键是这个国家的国体和政体是什么性质的,确立了什么样的社会制度。有无宪法只是宪政的表象,有没有实行资产阶级专政的社会制度,才是判断有无宪政的根本标准。

虽然同样是宪法,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同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法也有着本质区别。因为统治阶级不一样,反映其意志的宪法的性质和内容也会不一样。列宁曾深刻指出:“无产阶级的统治表现在废除了地主和资本家的所有制。”“我们的宪法之所以有权在历史上存在,所以争取到了这个权利,就是因为废除这一所有制不是仅仅在纸上写写而已。”“宪法把实际生活中解决了的废除资本家和地主的所有制的问题记载下来”。(《列宁全集》第38卷,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281页)毛泽东也指出:起草新中国第一部宪法草案的“原则基本上是两个:民主原则和社会主义原则。我们的民主不是资产阶级的民主,而是人民民主,这就是无产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人民民主的原则贯串在我们整个宪法中。另一个是社会主义原则”。(《毛泽东文集》第6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326页)“我们的宪法是新的社会主义类型,不同于资产阶级类型”,“它总结了无产阶级领导的反对帝国主义、反对封建主义、反对官僚资本主义的人民革命的经验,总结了最近几年来社会改革、经济建设、文化建设和政府工作的经验”,(同上书,第325页)确立了新民主主义革命以及社会主义革命的成果并加以发展。

我国现行宪法确认并巩固了党领导各族人民从事革命、建设和改革事业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性质、根本制度、根本任务、领导力量、指导思想等重要内容。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国家的根本任务是,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国家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在人民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进行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教育,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

我国宪法的上述规定,显然同西方宪法确立的发展资本主义的原则和内容是完全对立的。西方资产阶级不可能认可确立了共产党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发展社会主义等原则和内容的我国宪法,更不可能因为我国有宪法而认可我国有宪政。一些人主张有宪法即有宪政,也许有抵御西方指责我国没有宪政、没有民主的善良用意,但这在理论上经不起推敲,客观上也可能起反效果。因为西方国家恰恰是寄希望于中国宣布实行宪政,从而以之作为突破口,逐步取消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这是需要我们警惕和注意的。

2.宪政就是“民主的政治”吗?

不能抽象地对待毛泽东关于“宪政就是民主的政治”这句话,并以此作为中国应推行宪政的根据。

把宪政等同于民主政治不符合毛泽东的本意。实际上,毛泽东是坚决反对抽象地对待“宪政就是民主的政治”这个命题的,并且主张运用阶级的观点和阶级分析的方法认清民主和宪政问题。1940年2月20日,毛泽东在延安各界宪政促进会成立大会上的演讲中说:“宪政是什么呢?就是民主的政治。„„但是我们现在要的民主政治,是什么民主政治呢?是新民主主义的政治,是新民主主义的宪政。它不是旧的、过了时的、欧美式的、资产阶级专政的所谓民主政治;同时,也还不是苏联式的、无产阶级专政的民主政治。”(《毛泽东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732页)毛泽东用“有饭大家吃”比喻新民主主义,然后借用孙中山的“为一般平民所共有,非少数人所得而私”这句话解释新民主主义的宪政,指出:“几个革命阶级联合起来对于汉奸反动派的民主专政,就是今天我们所要的宪政。这样的宪政也就是抗日统一战线的宪政”。(同上书,第733页)毛泽东还特别指明了当时中国各政治派别提出的宪政纲领的实质:“中国的顽固派所说的宪政,就是外国的旧式的资产阶级的民主政治。他们口里说要这种宪政,并不是真正要这种宪政,而是借此欺骗人民。他们实际上要的是法西斯主义的***。中国的民族资产阶级则确实想要这种宪政,想要在中国实行资产阶级的专政,但是他们是要不来的。因为中国人民大家不要这种东西,中国人民不欢迎资产阶级一个阶级来专政。”(同上书,第732页)可见,毛泽东反对抽象地谈论宪政与民主政治的关系,并且点明了民主和宪政的阶级实质。

3.有“新民主主义的宪政”的提法等于就应该有“社会主义宪政”吗?

毛泽东尽管提出了新民主主义的宪政,但他把宪政严格限制在新民主主义社会的范围。他说:“现在,我们中国需要的民主政治,既非旧式的民主,又还非社会主义的民主,而是合乎现在中国国情的新民主主义。目前准备实行的宪政,应该是新民主主义的宪政。”(同上书,第733页)他还强调指出:“社会主义的民主怎么样呢?这自然是很好的,全世界将来都要实行社会主义的民主。但是这种民主,在现在的中国,还行不通,因此我们也只得暂时不要它。到了将来,有了一定的条件之后,才能实行社会主义的民主。”(同上书,第732—733页)可见,毛泽东认为,新民主主义的宪政是介于资本主义宪政和无产阶级民主政治之间、最终要向后者过渡的、并非独立形态的民主政治。

新民主主义社会之所以可以实行宪政,是由新民主主义社会的性质所决定的。毛泽东多次谈到:新民主主义社会有别于蒋介石搞的“半法西斯半封建的资本主义”,新民主主义“这种资本主义有它的生命力,还有革命性”,“它的性质是帮助社会主义的,它是革命的、有用的,有利于社会主义的发展的”,(《毛泽东文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384、385页)但“它的基本性质仍是资本主义的”。(同上书,第56页)新民主主义革命是“无产阶级领导的,有全国广大人民参加的,基本上不破坏私有财产制度的资产阶级性质的民主革命”,(同上书,第59页)新民主主义国家和政府“是实行彻底的民主制度与不破坏私有财产原则下的国家与政府”。(《毛泽东文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134页)新民主主义社会的资本主义性质,表明它同资本主义的宪政有着相容相通之处。即是说,宪政可以为君主立宪或民主共和的资本主义民主政治服务,也可以为同属资本主义性质的新民主主义社会的民主政治服务。两者在性质上的相容相通,决定了新民主主义社会可以选择宪政作为民主政治实现形式。

当然,新民主主义社会可以接受宪政,决不等于可以照抄照搬欧美国家的宪政,而是必须从新民主主义社会的实际出发,对宪政进行革命性的改造,赋予其革命性的内容。因此,毛泽东提出新民主主义的宪政是“几个革命阶级的联合专政”、是“抗日统一战线的宪政”。这就从根本上把新民主主义的宪政同欧美资产阶级专政的宪政、中华民族资产阶级专政的宪政、国民党反动派法西斯主义的宪政区别开来。

正因为毛泽东当时把宪政严格限制在新民主主义社会的范围,亦即资本主义的范畴,因此在毛泽东所有公开的文献中都不曾有“社会主义的宪政”或“无产阶级专政的宪政”的提法或类似表述,甚至他在新中国成立以后连宪政这个词都不曾提及。

4.法治等同于宪政吗?

我国既然提出依法治国方略,那么实行“社会主义宪政”是否理应成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题中之义呢?笔者认为,宪政同法治不是一回事,不能将两者混为一谈。

前文提过,法治是统治阶级按照自己制定的法律管理国家和社会,从而实现阶级统治的一种方式、手段。资本主义社会的法治在形式上被提到至上的地位。法治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存在于一切依法治理的社会。而宪政是伴随宪法而来的资本主义社会特有的社会政治制度。显然,法治同宪政不是同一层次的概念。前者是管理国家和社会的一种方式、手段,后者则属于社会制度的范畴,有着特定的制度内涵。

即便是法治,在不同的社会条件下,也会因服务对象的不同,目的、任务的不同,而有不同的性质和表现。资本主义社会法治的目的和根本任务,是要维护资产阶级的统治和资本主义社会的长治久安。而社会主义法治的目的和根本任务,是要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维护社会主义国家的长治久安。江泽民同志指出:“依法治国,就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保证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依法治国,要贯彻两个原则:一是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方向,二是必须保证广大人民群众充分行使民主权利。”(《江泽民论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专题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2002年版,第329、328页)胡锦涛同志也指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必须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关键是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总书记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强调:“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关键是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以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为根本,以增强党和国家活力、调动人民积极性为目标,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发展社会主义政治文明。”

可见,不同社会的法治有着不同的阶级内涵和社会属性。从这个意义上说,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不等于就要实行宪政。

5.“社会主义宪政”、“宪政社会主义”的提法成立吗?

我们既然可以搞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主义法治,为什么不能有社会主义宪政呢?一个根本的前提,就是宪政同市场经济、法治属于社会制度的不同层面,前者属于基本制度的范畴,后者属于体制机制的范畴。

就市场经济而言,它属于经济体制和运行机制的范畴,是发展生产、调节经济的手段和方法。虽然市场经济是资本主义的产物,但社会主义国家也可以搞,可以利用它为发展社会主义服务。而且在公有制占主体地位的前提下,实行同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相结合的市场经济,不会改变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性质,相反有利于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有利于搞活和繁荣城乡经济,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法治也是如此。法治虽然具有阶级属性,但作为阶级统治和社会管理的方式、手段,它可以为不同的阶级服务。历史上资产阶级就十分注意吸收和利用封建统治者甚至奴隶制时代的法治经验。恩格斯曾指出:“在英国,革命以前的制度和革命以后的制度因袭相承,地主和资本家互相妥协,这表现在诉讼上仍然按前例行事,还虔诚地保留着一些封建的法律形式。在法国,革命同过去的传统完全决裂,扫清了封建制度的最后遗迹,并且在民法典中把古代罗马法„„巧妙地运用于现代的资本主义条件”。(《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710页)

我们讲的社会主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什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呢?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既坚持了科学社会主义基本原则,又根据时代条件赋予其鲜明的中国特色,以全新的视野深化了对共产党执政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认识,从理论和实践结合上系统回答了在中国这样人口多底子薄的东方大国建设什么样的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这个根本问题,使我们国家快速发展起来,使我国人民生活水平快速提高起来。”2013年1月5日,总书记在新进中央委员会的委员、候补委员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研讨班上的讲话中进一步强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社会主义而不是其他什么主义,科学社会主义基本原则不能丢,丢了就不是社会主义。”那么科学社会主义基本原则同宪政能否结合到一块呢?答案是否定的。1848年2月发表的《共产党宣言》集中阐明了科学社会主义的基本原则,在政治上强调,工人阶级组织成自己的政党——共产党,从资产阶级手里夺取政权,使自己成为统治阶级,建立无产阶级专政,等等。科学社会主义这样的原则无法同维护资产阶级专政的宪政相容相通。

1884年3月24日,恩格斯在致爱·伯恩施坦的信中说过这样一段话:“不应该忘记,资产阶级统治的彻底的形式正是民主共和国,虽然这种共和国由于无产阶级已经达到的发展水平而面临严重的危险,但是,像在法国和美国所表明的,它作为直接的资产阶级统治,总还是可能的。可见,自由主义的‘原则’作为‘一定的、历史地形成的’东西,实际上是一种不彻底的东西。自由主义的君主立宪政体是资产阶级统治的适当形式:(1)在初期,当资产阶级还没有和君主专制政体彻底决裂的时候;(2)在后期,当无产阶级已经使民主共和国面临严重的危险的时候。不过无论如何,民主共和国毕竟是资产阶级统治的最后形式:资产阶级统治将在这种形式下走向灭亡。”(《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6卷,人民出版社1974年版,第131页)恩格斯的这段论述也表明,宪政同科学社会主义是格格不入的。恩格斯认为,尽管民主共和国是资产阶级政治统治的彻底形式,但这是资产阶级统治的最后形式,它必将为新的更先进阶级的阶级统治所取代,这就是无产阶级的政治统治,在国体上表现为无产阶级的民主共和国。(汪亭友 作者:中国人民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

伟达:反对宪政是要肯定什么?

最近中国有官方媒体连续发文,说是中国不能搞民主化,否则就会导致**而且结果比苏联更惨;还有说“宪政”是资本主义的,是西方颠覆中国的武器,而且美国宪政本身也名不副实,社会主义中国不应借鉴美国宪政,云云。

官媒如此发飙,到底是冲着谁去的呢?也没见到美国、欧洲最近对中国发动什么特别的宣传攻势呀;看来主要还是朝着中国内部要求实行民主化和宪政的呼声与诉求去的。

中国内部对实行民主宪政的呼吁已久,上届领导层对之基本采取了不鼓励也不反驳的策略;而新届领导层似乎觉得上届的做法尚不足以体现“自信”,于是乎组织有关舆论进行反击,试图夺回所谓“话语权”。

但笔者以为,真正的话语权来自对民主宪政的从善如流和发扬创新。因为民主的原概念,特指现代人与生俱来的一种基本权利和义务,就像空气、水源和土壤一样不可或缺。如果忽然要拿民主来吓唬人,试图把民主妖魔化,往往会弄巧成拙。

宪政也属于常识级别的概念,形象地说无非就是希望一个社会中的所有人,能按照统一的基本规则生活工作;要防止出现一些人被要求守则,而另一些人则可以随意犯规的情况。今天如果有人还试图否定宪政,那么就请明确回答一个问题:你到底想肯定什么?

至于所谓“民主化和宪政是西方试图颠覆中国的工具”一说,有时也不能完全排除此种可能性,不能排除有些西方人“哪壶不开提哪壶”,看到当代中国对民主化与宪政仍然心怀忌讳,于是就专挑中国的“软肋”进攻。

但这归根到底还是中国本身的问题。譬如原子弹,中国没有以前就经常遭受西方的核讹诈。尽管中国可以嘲笑原子弹是纸老虎,号称中国地广人多不怕核袭击云云,但解决核讹诈的关键,还是中国自己必须也拥有核武器。这么简单的道理,怎么放到民主宪政方面就讲不通了呢?

对于民主宪政是否应在中国实行或如何实行的问题,其实大可不必靠主观臆断,不妨通过民意测验来寻找一下多数意见。否则如果大家都觉得这是头鹿,而有人还硬要说是马,那就只能危险地欺骗自己了。

并没有人说民主宪政是完美无缺的,近年来一个流行概念,叫做“民主是个好东西”。现在看来还应当补充一句:“好的民主不容易”!

如果看到走向民主的过程中发生挫折甚至倒退,就狭隘悲观地认定专制才是好东西,那就好像是在戒毒过程中出现某些反复,就匆忙得出毒品确是难得可贵那样的荒谬结论。

同时民主确实有个质量差,既有劣质民主和优质民主之分。那些表面上一蹴而就的变革,把某个独裁者赶下台,而后大家一经投票选出新领导人的“快餐式”民主,确是好看又好吃但是缺乏真正的营养,还会造成消化不良。

但劣质民主中的许多先天不足和运作弊病,其实大都是源于对原先的专制文化、体制、习惯和人员的藕断丝连和流毒深远。也就是说劣质民主的出现,往往不是民主本身的错,而恰恰是由于专制的阴魂不散,造成民主的难产甚至夭折。

美国宪政是否名不副实也无须辩论,反正如果把美国宪政和朝鲜的不知什么政供大家选择,高低还是可以立见的。

于是一个对国家民族前途真正负责任、有远见、有担当的政府、政党及最高领导人,在充分认知理解世界潮流,人心向背的同时,还必须拥有大智大勇,大仁大义,能够以前无古人的革新精神与气魄,尽早开启民主社会实践的尝试和局部转型实验,有意识地从小到大,从易到难,从中积累培养极其宝贵的民主经验和各级人才,向全民展开民主启蒙教育和熏陶,帮助全社会渐进稳妥地向民主法制社会形态发展过渡。

作者是在美国的国际文化战略研究和咨询专家

郭道晖:当前反宪政思潮评析

发布时间:2013-06-12 11:20 作者:郭道晖 字号:大 中 小 点击: 31319

本文是作者先后在清华大学、湖南大学、湘潭大学等高校论坛、讲座上的发言稿的综合 最近党刊《红旗文稿》发表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杨晓青的一篇长文《宪政与人民民主制度之比较研究》,认为“宪政”姓资,“宪政的关键性制度元素和理念只属于资本主义和资产阶级专政,而不属于社会主义人民民主制度”。谁主张实行宪政,谁就是要“整体改变国家的性质和基本制度”,实行西方资产阶级专政。《环球时报》的环球网也发表社评,声称鼓吹宪政“是兜圈子否定中国发展之路”。最新一期《党建》杂志发表了署名“郑志学”的文章《认清“宪政”的本质》,更具杀气地诬称:“宪政”主张的指向就是要在中国取消共产党的领导,颠覆社会主义政权。联系到网上传出的某号文件和所谓“七不要”等等,看来一股反改革、否定82宪法之风正在袭来,火药味十足,引起知识界理论界的惊诧和反弹,群起质疑、反驳。

其实,这种思潮早已有之。一段时期以来,“宪政”一词就是禁区。就像上世纪80年代初期把“法治”“人权”“市场经济”都贴上姓资的标签加以批判否定一样(后来总算承认它们的普适性而入宪)。现在又在宪政上做同样的文章。有一位论者宋鲁豫早先也发表过一篇《中国的宪政派何以误国误民?》的文章,对一次宪法研讨会上学者们强调的“政治改革刻不容缓、民主宪政势在必行”等主张大加挞伐,居然声称“中国越民主化就越会导致权威崩溃”,“损害当今的高度集中的威权统治,造成国家四分五裂”。这道破了他们反宪政以维护旧体制的真实用心。

这几篇思维陈旧、逻辑混乱的文章虽然不值一驳,但由于它包着理论外衣和官方社评的身份,因而不是一个孤立事件,不是几个人一时冲动,而是顺应了当前某种政治意向,企图造成一种高压舆论,左右政局,误导改革,使之陷入反民主反宪政的“邪路”。如果说人们对当前政局和未来走向还摸不清看不明,那么杨女士和郑先生等人的文章所坦露的真情实意,就有助于我们略窥底细。面对这种思潮,我认为理论界不容沉默。

郭道晖(资料图)

这一思潮的实质——名是反宪政,实是反现行宪法。

什么是宪政?20年前我就发表过一篇《宪政简论》的文章(载北京《法学杂志》1993年第4期),认为宪政是以实行民主政治和法治为原则,以保障人权和公民的权利为目的,创制宪法(立宪)、实施宪法(行宪)、遵守宪法(守宪)和维护宪法(护宪)、以及发展宪法(修宪)的全过程,简言之,宪政就是依宪执政和依宪治国。宪政又称宪治。

就字义而言,在英语中,宪法是Constitution,宪政是Constitutionism,后者多了一个后缀语“-ism”,表明它不只是一种文本,而是一种“主义”和理念,宪政是体现和实现宪法精神实质的善政。宪政的理念有三要素——人权、民主与法治。

宪法与宪政本是文本与理念、形式与内容、宪法规范与宪法实施的关系。习近平近年说,“权为民所赋,权为民所用”;最近又说,宪法的生命与权威关键在实施;还说“要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凡此等等,实际上道出了宪政的基本要素。

杨、郑诸文却故意将宪法与宪政割裂,杜撰二者是姓社姓资的对立。古今中外同一个国家哪有其宪法姓社、而其宪政姓资的道理?这种不顾事实的二元论,其逻辑的混乱,实不堪问。

其实,说穿了,他们表面上反宪政,指斥所谓宪政姓资,实际上是否定我国现行82宪法中蕴含的人民民主与人权、法治因素;也违反党的十八大强调要运用法治思维治国理政的精神,仍然坚持“以阶级斗争为纲”和人治、党治的习惯思维,来观察和处理国家和社会事务。他们反“资”是假,维护权贵资本主义是真。习总书记有关宪法与宪政的精粹箴言,言犹在耳,就受到这股反宪政思潮的挑战。他们本意在跟风拍马,攀龙附凤,不料却帮了倒忙,打了别人的嘴巴。

我们且看看杨文中列举的所谓宪政五大“罪状”,即她所谓同我国人民民主制度相对立的“西方宪政的关键性制度元素和理念”,究竟同我国宪法的规定有什么“本质”区别。

1.所谓“私有制的市场经济是资产阶级宪政的基础”

我国82宪法第15条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第11条规定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保护、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经济的发展。何况现今我国企业很多是“混合经济”,既有国有股,也有私人股,还有外资股。它们到底是姓社还是姓资,都很难说。民营经济为国家提供的GDP和税收,占总体的大半以上。有的地方(如浙江某市)私营经济几乎达到100%。可见,市场经济也是我国宪政的基础要素之一。对市场经济的否定,就是否定改革的成果,违反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经济发展的基础事实,也是否定82宪法的原则规定,是违宪的。这种否定民营的市场经济的理论也不过是推行“国进民退”,企图为权贵资本所垄断的经济开路。

2.所谓“宪政实行的是议会民主政治”,所以姓资

各国实行的议会制虽因国情不同而有差别,但其基本特征都是代议制。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也是一种代议制。它是泊来品,不是中国固有的传统,是借鉴了资本主义的文明。

在这一条里,杨文着重向我们论证中国人大制度与“资产阶级宪政”的区别是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不需要多党竞选得来,而是“革命胜利的成果”——亦即“打天下者坐天下”是天经地义的。这是一种陈旧的、反民主法治的封建小农思维逻辑。

在新中国建国前,共产党作为革命党,在民主革命时期以其正确的纲领、路线和立党为公、为人民服务的精神和为人民立功的实践,曾经赢得人民的高度信任、拥护,不需要经过法律程序,就可以在政治上起领导作用(但不是作为全国的执政党执政)。夺取政权以后,成为执政党,则要经过法律程序,由人民来选举,共产党的领导干部才能成为国家主席、总理、政府各部委负责人,才具有合法性(即使只是走形式也罢)。

有人说共产党作为执政党是宪法规定的。宪法从序言到条文都没有这个规定,没有规定“中国共产党是天然的、永久的执政党”,只在宪法序言中以历史经验的表述方式肯定了党的领导;这种“领导”或许可称为“领导党”,与作为“执政党”是有区别的,前者基于人民的自觉拥戴,后者则必须经人民选举。即使在建国初尚未建立人大制度时,我们党也不是根据“打天下者坐天下”的原则自行执政,而是在建国前夕通过当时已成立的全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正式选举。1954年建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制定宪法以后,更是经过每五年一次的换届选举,共产党执政才有合法性。正如党十六届四中全会关于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决定中指出的:“党的执政地位不是与生俱来的,也不是一劳永逸的。”主持草拟决定的中央领导人指出,《决定》提出的这一“精辟论断”,是基于“深刻汲取了包括前苏联、东欧国家的共产党在内的外国政党兴衰成败的经验教训”。实际上也涵盖了民主宪政国家的政党制度的普世精义。

杨文所谓我国人民民主制度与西方宪政的“本质”区别是中国共产党无需经过多党竞选,其上台执政“有不容质疑的合法性”,这是无视、否定人民的选举权、选择权,也是对82宪法的有关规定的背弃。

3.所谓资本主义宪政实行三权分立;中国人大制度实行“议行合一”

这也不符事实:所谓“议行合一”,是指经委员会议决后由同一主体(各委员)去执行。巴黎公社是如此;新中国建立初期的“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也有些类似,它既是立法机关,也是执行机关:委员会立法或作出决议之后,由各委员(多身兼总理、副总理和各部部长)以政府委员的名义去分头去执行,可说是“议行合一”体制。建立人大制度后,就不再如此了(不能以人大名义去执行)。再则,我国虽不实行三权分立,但国家权力之间也有、而且必须有一定的分工。人大可以作出决定和立法,但人大并不能也不应去包办代替行政和司法机关行使行政权和检察权、审判权。

“没有分权就没有宪法”。建立权力分立与制衡制度,是防止权力专横和腐败的普适经验,也是世界各民主国家的宪政通则。它主要是调节统治阶级内部权力的分配和防止权力腐败的一种自我抑制的政治机制,而非决定国体的根本政治制度。统治者要统治人民,不是靠权力分立,而是靠整个统治权力的合力,即“人民主权”或某阶级的专政。权力分立还是权力集中的体制,并不是区分政权的阶级属性的准据。秦始皇的专制是高度集权的,先秦时期的封建制度则是中央与地方分权的。当代西方国家如美国是三权分立,但司法权至上(最高法院可以进行违宪审查,宣布议会通过的违宪法律无效)。英国却是“议会至上”(政府内阁参加并主导议会,议会立法位阶最高,其上议院还是具有审判职能的衡平法院),法国是行政权至上,瑞士则是三权合一,中华民国时期是实行孙中山的“五权分立”,各有千秋。即使我们“决不搞西方三权分立那一套”,也不能否定权力的必要分权与制约。2007年中共十七大报告已提出:“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互相制约又互相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这三权不但是指党的有关权力,而且也涵盖了国家立法(决策)、行政(执行)和司法(监督)三权,只是变换了一个更广义的分权制衡的概括说法而已。

问题更在于,杨文所谓人大制度与三权分立的本质区别是:人大是置于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这直接背离了82宪法的修宪精神。82宪法是继承、发展54宪法、否弃75宪法的产物。82宪法重要亮点之一恰恰是它将75宪法原条文中“全国人大代表大会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最高权力机关”的规定,删掉了“中国共产党领导之下”这个定语,从而初步在宪法文本上摆正了党权与国权的关系,排除了党政不分、以党治国、“党权高于一切”、凌驾于国权(人大)之上的宪制谬误。

82宪法还恢复了过去54宪法比较正确的做法,把“坚持党的领导”写在序言部分,而且只是以表述历史经验和今后愿景的方式予以肯定,而不是像75宪法那样作为宪法的条文加以规制。宪法序言不同于宪法条文,前者只是一种宣示,一般无强制力;后者则具有规范性、强制性。82宪法如此处理,是符合宪政原则的。至于在宪法序言中具体确认某个政党的领导权是否合适,另当别论。

以上所论,只是强调共产党在权力位阶上、组织上不能凌驾于人大组织和人大权力之上,成为比人大更高的国家权力机构;并不因而排斥执政党对人大的具体工作的政治指导作用,也无否定政党制度和党的领导的意思。任何现代民主国家都必须有政党的领导,宪政国家必须实行政党政治,否则就不可能集中反映人民或某个阶级、群体的意志。问题在于,怎样理解这个领导力,怎么去领导,是搞党政不分,以党治国?还是实行民主宪政?关于以党治国,邓小平在1941年就批判过,指出那是国民党的遗毒在共产党里的腐朽表现。(见《邓小平文选》第1卷第10—12页)所以问题不在于要不要党领导的问题,而在于什么样的党和怎么去领导问题。

4.倡言司法机关不但要在政治上、思想上、而且在“组织上”接受共产党的领导

这是把党置于直接违宪的境地,是退到反右前后的历史错误。1958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向中央报送的《关于第四届全国司法工作会议的情况报告》中提出:“人民法院必须绝对服从党的领导,成为党的驯服工具。„„不仅要坚决服从党中央的领导,而且要坚决服从地方党委的领导;不仅要坚决服从党的方针、政策的领导,而且要坚决服从党对审判具体案件以及其他一切方面的指示和监督。”(转引自《董必武传·下》,中央文献出版社2006年版,第975页)这种片面的或错误的观点和做法,也早已在上世纪60年代受到刘少奇严词批判。他指出:“不要提政法机关绝对服从各级党委的领导。它违法,就不能服从。如果地方党委的决定同法律、同中央的政策不一致,服从哪一个?在这种情况下,应该服从法律,服从中央的政策。”(见《刘少奇选集》下卷,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450~452页。)

应当指出,这种“组织上”也“领导”司法的提法,貌似强调遵从或“加强”党的领导,实际上势必将执政党置于违宪的境地:因为所谓“组织上”也服从党委的领导,否定了司法机关是经人大选举产生,要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并独立行使职权的宪法原则。

应当指出,有些人(特别是那些专横腐败的权贵们)之所以抗拒和否定司法独立,内心的潜台词是:如果司法不受他们指挥了,他们就可能不得不坐到被告席,接受人民的正义审判。

5.所谓“人民民主制度下的人民军队接受共产党的绝对领导”,反对军队国家化

这种命题同样是直接违宪的。75宪法规定说“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主席统率全国武装力量军队”,82宪法扬弃了这个党政不分的规定。我当时在全国人大法制委员会工作,被派去担任宪法修改委员会的会议联络员,与闻其事。得悉82宪法草案前所未有地单列一节(第三章第四节)规定“中央军事委员会”,是邓小平的重要建议。这个“中央”就是指国家军委,这一节的第一条(宪法第93条)即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这也就是指全国人大选举产生的国家军委是人民解放军的领导机关。宪法还规定:“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其每届任期同全国人大相同。在宪法确认的全国人大职权(62条)中,也规定由全国人大来“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同一条还规定全国人大“决定战争与和平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则“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戒严。”这些涉及动用军队的重大权力,都属于全国人大及经它选举产生的国家“中央军事委员会”。此外,在宪法总纲第五条还特别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宪法的这些规定,都明示了军队的国家属性和军队由全国人大及其国家军委集体领导。军队要对全国人大负责,亦即要受国家宪法的约束和全国人大的领导。这些规定是参与制定82宪法的人的重要共识和宪政意识的提升。

当然,在我国,中国人民解放军同时受共产党中央的领导,即所谓“一个实体,两块牌子”。强调人民解放军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的必要性,是基于历史和现实某些原因,但不能据此排斥或否定军队属于国家的宪法原则与规定。所谓“绝对领导”者,即排斥任何其他机关的领导。那种“反对军队国家化”的言论,是无视我国宪法的规定和宪政精神,也不符合我国军队是受国家财政和纳税人供养、本已属于国家的事实。这种“反国家化”的言论或许出于要加强党对军队的领导的“好心”,实际上却在帮倒忙,把执政党置于违宪境地。

此外,杨文无法回避宪政中其他一些具有普世价值的原则,诸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人权与公民权至上”、“新闻自由”、“宗教信仰自由”等等,“已被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所吸收和实行”的事实,为了补上其论据自相矛盾的漏洞,便硬将它们列为宪政的“非关键性的制度元素”,似乎这些关键性的宪政原则和理念是可以任由反宪政者打入“非关键性”范畴,社会主义宪法加以吸收,就不姓资了!

同样,杨文也无法回避毛泽东曾经大力提倡过实行“新民主主义宪政”的历史事实,只好拿出建国后毛泽东大搞“专政”(所谓“人民民主专政”)乃至文革中实行对人民的“全面专政”,不再提“宪政”,来证明“宪政过时”,以毛晚年的严重错误来否定当今改革派主张实行宪政的正当性。其思维的颠倒和逻辑的无奈与狼狈状于此可见。

杨文还硬说建国后中共文件和领导人都不再提“宪政”一词,以此“证明”宪政过时和姓资。事实上刘少奇1954年在第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所作54宪法草案报告中就指出:该草案是“中国近代关于宪法问题和宪政运动的历史经验的总结。”前委员长吴邦国在2008年3月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会议上,也曾指出82宪法的第4次修正案“体现了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统一,成为我国宪政史上又一重要里程碑。”杨文为了掩饰其谬论而以谎言抹杀事实,于此可见!

从以上对杨文关于宪政“罪状”的剖析,可见,反宪政派之所以反宪政,如果不是无知,就是别有所图。他们是打着反对外国资产阶级宪政的旗号,实际上是在反对我国82宪法的关键性民主元素。虽然82宪法还有不少缺陷,有待完善,但它毕竟是已有过的几部宪法中比较好的一部。根据习近平所言,当前关键的是严格付诸实施,而不是否定。而反宪政派打着捍卫人民民主制度的幌子,维护的却是集体世袭的封建专制制度。反资是假,保皇是真,保卫的是中国的权贵资产阶级和官僚特权阶级的权益。他们不是什么反资派,却是封建保皇派,比保资派还落后。

他们以“姓资必反”和“民主必乱”来恐吓、愚弄民众,甚或欺蒙、误导执政党领导——这是历来中国顽固保守势力的惯技。当年康梁变法、辛亥革命、五四运动,都曾被保守派斥为“西方过激主义”加以打压。现代恐资病患者的政治意识背景则是“阶级斗争为纲”,其心理根源则是民族自信力的丧失。对此鲁迅曾经有过一段极其深刻的论述,他指出:

汉唐时代虽也有边患,但统治者气魄究竟雄大,“凡取用外来的事物的时候,就如将彼俘来一样,自由驱使,绝不介怀。一到衰弊陵夷之际,神经可就衰弱、过敏了,每遇外来的东西,便觉得彼来俘我一样,推拒、惶恐、退宿、逃避,抖成一团,又必然想一篇道理来掩饰。”(《坟·看镜有感》)“就是西洋文明罢,我们能吸收时,就是西洋文明也变成我们自己的了。好像吃牛肉一样,决不会吃了牛肉自己也即变成牛肉的。要是如此胆小,那真是衰弱的知识阶级了。”(《集外集拾遗·关于知识阶级》)

要问一问社会主义姓什么

时代不同了。现今还纠缠于凡事问姓社姓资,已是落后实际了。不过,另一个问题倒不应回避:要问一问社会主义姓什么?

在当今全球化时代,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已不是绝对对立,至少在经济领域已有相互依存的联系,某种程度上还有所交融:现代资本主义国家中有社会主义因素,社会主义国家中也有资本主义因素(当然二者的主导地位不同)。特别是在经济上,东西方、中国和美国出现了互相依赖、二者有“共生”现象(因而有人创造了Chimerica“中美国”这个词)。马克思早就指出,资本主义是社会主义的物质前提;晚年还认为资本主义社会实行的议会制和股份制是过渡到社会主义的形式。在现今的西欧、北欧一些国家,其社会主义因素比之现在某些号称社会主义的国家要实在得多。我们的前国家主席王震访问英国时见到他们社会保障制度那么好,不胜赞叹说:“这不就是社会主义吗?!”一些西方的马克思主义者认为,资本主义制度之所以没有像列宁所预言的那样,已是“垂死的”,反而寿命延长,是由于他们实行了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提出的十项社会保障政策。

如果我们凡事还停留在追问是姓社还是姓,已经大大落后于现实。倒是另外一个问题,对我们十分重要,那就是要问一问社会主义姓什么:你是姓哪一种社会主义?哪一个阶级、哪一个时代、那一种模式的社会主义?总之,我们要问的是社会主义的真假、是非问题,而不是一般的姓社姓资问题。要防止把李鬼当李逵。

早在《共产党宣言》第三章里,马恩就列举和批判过当时各种所谓的社会主义,诸如封建的、资产阶级的、小资产阶级的、“真正的”社会主义、空想的社会主义,等等。在我们这个时代,标榜社会主义的花样品种更多,从历史的社会主义实践及当前的中国的、外国的状况,有人统计社会主义不下七十多种。就马克思主义派别的社会主义而言,就有第一国际时代马克思、恩格斯的社会民主主义,第二国际时代社会党人的民主社会主义,在当代则是北欧、西欧某些国家的福利社会主义。第三国际时代的列宁、斯大林的专政社会主义、暴力社会主义,毛泽东的“马克思+秦始皇”的贫穷社会主义。还有我们东北邻邦的家族世袭社会主义,父传子,现在已经传到孙了。此外,还有不少旁门左道的“社会主义”,如希特勒的法西斯主义又称“国家社会主义”,“纳粹”这个词就是“国家社会主义”的音译。卡扎菲的独裁也叫做什么“大众社会主义”。南美洲还有几个号称社会主义的小国。

在当代中国,这些年也出现了很多社会主义的口号和派别。比如执政的社会主义叫“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处于主流地位;民间学者思想家谢韬倡导的是民主社会主义,得到了很多人的赞同。此外还有毛派社会主义,就是近年成立的所谓“毛泽东主义共产党”,以及毛泽东主义的“中国工人党”。据有的媒体统计说,全国大约有50几个类似这样的民间毛派社会主义组织,他们居然扬言要“高举造反有理的旗帜”,“发动第二次文化大革命”,“打倒”现今执政党党中央“还在走的走资派修正主义集团”。他们还把主张政治改革的学者污蔑为“汉奸、卖国贼”,组织所谓万人“公诉团”。前些时他们有人还在河北、山西公然大肆焚烧《南方周末》等报刊。最近在长沙大街上拉横幅,咒骂和骚扰主张政治改革的著名学者的讲座。

至于其他社会主义思想派别也如雨后春笋。有所谓中国儒家社会主义;中国新盛世社会主义;民族社会主义;新左派社会主义„„等等。

可见,社会主义在历史上、在当代有各种各样的种姓,鱼龙混杂。所以我们遇到号称社会主义者时,倒应当先问一句:你是姓什么的社会主义?你的社会主义是真的还是假的?是进步的还是反动的?是科学的、合乎时代潮流和人民需要的,还是逆潮流而动的,我认为有必要加以辨别,加以探讨。

有一点是确定的:不实行宪政就不是社会主义。这个命题主要是为了界定和规制我们所赞成的社会主义,必须是实行宪政的社会主义。如同邓小平说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一样,没有宪政也就没有社会主义。要讲“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也应当以实行宪政为其重要特色。宪政是规限社会主义的本质的基本元素。

我赞成和坚持的社会主义是以社会为本位、以社会至上为主义,即社会主体——人民至上,而不是国家至上的国家主义。我主张的宪政是新宪政主义,即既要求实行人权保障和国家权力之间的内部制约,又强调依靠社会的力量——广大依法维权的公民和社会组织,特别是公民社会,从外部以社会权力监督、制衡国家权力。

宪政社会主义的政权应该是民主的,不应该是专制的;应该是和平的不是暴力的;应该是民选的政府而不是家族或某集团世袭的;应该是人权至上、人民利益至上的,而不是官僚特权利益集团控制一切的;应该是共和、共富的,而不应该是权贵的、两级分化的。宪政社会主义还反对国家至上的国家主义,主张法治国家与法治社会——公民社会的互补互动互控,共同建设法治中国,建设自由的社会法治国家。最后建成马克思、恩格斯所追求的“自由人的联合体”。这是我们的愿景,是我们要为此继续奋斗、力求实现的目标,期盼它不再是一场“梦”!

相反,房宁于2011年7月出版的《自由、威权、多元:东亚政治发展研究报告》一书是不可忽略的一本研究东亚宪政的学术专著。书中坦陈,“2009年5月至2010年7月,课题组先后组团赴中国台湾、韩国、印度尼西亚、泰国、日本和新加坡进行实地考察调研”,其目的在于“积极稳妥地探索中国政治发展的未来道路”[5]。该书的研究结论认为,“东亚五国一区政治发展进程具有明显的相似性,呈现从‘自由民主体制’到‘威权体制’再到‘多元体制’发展的规律性特征。这是东亚政治发展研究所获得的核心发现。”[6]既然“从‘自由民主体制’到‘威权体制’再到‘多元体制’发展”是东亚政治发展进程的“规律性特征”,也属于意义重大的“核心发现”,那么同样作为东亚国家的中国自然难以抗拒这种宪政发展的“规律性”趋势,而事实上,中国百年前的民国初年就曾出现过脆弱的“自由民主的宪政体制”,随后即进入漫长的“威权体制”与“动荡年代”交替的历史时期。当下,中国无疑正在形成由宪政的威权体制向宪政的多元体制过渡发展的动力与条件,结果究竟是沿着“宪政的体制内多元主义”轨道(即宪政社会主义轨道)还是沿着“宪政的体制外多元主义”轨道(即宪政自由主义轨道)发展,既取决于未来十年执政团队对宪政改革时机的准确把握及其政治博弈结果,也取决于公民社会与中间阶层的发展壮大及其政治愿景表达。房宁还提出了一套颇具广泛的“指导意义”的“政治体系结构”理论,他指出:

我们认为政治体系的基本结构是:表层的宪政体制、中观的权力结构和基础的利益结构。正是这三个结构因素构成了政治体系的整体。我们发现,在政治体系的宪政体制之下,受到宪政体制规范的政治权力支配着实际的政治活动,而政治权力又受到社会利益集团的支配和影响。宪政体系、权力结构和利益结构是构成政治体系的基本结构。宪政体系、权力结构和利益结构三者之间具有相互决定与影响的复杂关系,三者之间的综合决定着特定政治体系的特征,决定着特定政治体系的运行特点与表现。

宪政体制是指:一个国家由宪法等法律体系规范的基本政治制度。从民主政治的角度看,宪政体制是一个国家民主政治所采取的形式。宪政体制主要包括:涉及国民权利的相关制度和涉及国家权力的相关制度,如立法、行政和司法以及与三者相关的制度,如选举制度、政党制度等。东亚五国一区的民主政治进程一般都经历了宪政改革,有的就是从宪政改革开始的,如日本的明治维新、泰国的朱拉隆功改革等。东亚五国一区民主政治的宪政体制都经历了从威权体制到多元体制的发展演变。威权的宪政体制的一般特征是:一方面,规定和保障了国民的基本权利;另一方面,按照分权制衡和多数决定原则规定了国家政权的结构形式和运行规则,但同时实行有限的政治参与,没有或限制涉及国家政治权力的竞争性的制度安排。韩国的“维新体制”就是一个比较典型的威权宪政体制。[7]

房宁所长的五国一区宪政考察,不禁令人联想起清末新政前五大臣的宪政考察(尽管实际意义相较悬殊)。这个由房宁所长亲自领衔的课题组在该书《后记》中感谢了五国一区政治家、学者、企业家和政治记者的大力协助,并意味深长地写到:“我们深切地体会到,他们真诚地希望中国的发展能够借鉴东亚各国和地区发展的经验教训,真诚地希望中国的发展能够有益于东亚、有益于世界。”[8]我们不能完全确定这是不是也是房宁所长的“真诚的希望”,但这无疑正是我们宪社派的“真诚的希望”。总之,把这样的房宁所长说成是“全盘否定宪政的反宪派”有悖事实和常情。

相反,房宁于2011年7月出版的《自由、威权、多元:东亚政治发展研究报告》一书是不可忽略的一本研究东亚宪政的学术专著。书中坦陈,“2009年5月至2010年7月,课题组先后组团赴中国台湾、韩国、印度尼西亚、泰国、日本和新加坡进行实地考察调研”,其目的在于“积极稳妥地探索中国政治发展的未来道路”[5]。该书的研究结论认为,“东亚五国一区政治发展进程具有明显的相似性,呈现从‘自由民主体制’到‘威权体制’再到‘多元体制’发展的规律性特征。这是东亚政治发展研究所获得的核心发现。”[6]既然“从‘自由民主体制’到‘威权体制’再到‘多元体制’发展”是东亚政治发展进程的“规律性特征”,也属于意义重大的“核心发现”,那么同样作为东亚国家的中国自然难以抗拒这种宪政发展的“规律性”趋势,而事实上,中国百年前的民国初年就曾出现过脆弱的“自由民主的宪政体制”,随后即进入漫长的“威权体制”与“动荡年代”交替的历史时期。当下,中国无疑正在形成由宪政的威权体制向宪政的多元体制过渡发展的动力与条件,结果究竟是沿着“宪政的体制内多元主义”轨道(即宪政社会主义轨道)还是沿着“宪政的体制外多元主义”轨道(即宪政自由主义轨道)发展,既取决于未来十年执政团队对宪政改革时机的准确把握及其政治博弈结果,也取决于公民社会与中间阶层的发展壮大及其政治愿景表达。房宁还提出了一套颇具广泛的“指导意义”的“政治体系结构”理论,他指出:

我们认为政治体系的基本结构是:表层的宪政体制、中观的权力结构和基础的利益结构。正是这三个结构因素构成了政治体系的整体。我们发现,在政治体系的宪政体制之下,受到宪政体制规范的政治权力支配着实际的政治活动,而政治权力又受到社会利益集团的支配和影响。宪政体系、权力结构和利益结构是构成政治体系的基本结构。宪政体系、权力结构和利益结构三者之间具有相互决定与影响的复杂关系,三者之间的综合决定着特定政治体系的特征,决定着特定政治体系的运行特点与表现。

宪政体制是指:一个国家由宪法等法律体系规范的基本政治制度。从民主政治的角度看,宪政体制是一个国家民主政治所采取的形式。宪政体制主要包括:涉及国民权利的相关制度和涉及国家权力的相关制度,如立法、行政和司法以及与三者相关的制度,如选举制度、政党制度等。东亚五国一区的民主政治进程一般都经历了宪政改革,有的就是从宪政改革开始的,如日本的明治维新、泰国的朱拉隆功改革等。东亚五国一区民主政治的宪政体制都经历了从威权体制到多元体制的发展演变。威权的宪政体制的一般特征是:一方面,规定和保障了国民的基本权利;另一方面,按照分权制衡和多数决定原则规定了国家政权的结构形式和运行规则,但同时实行有限的政治参与,没有或限制涉及国家政治权力的竞争性的制度安排。韩国的“维新体制”就是一个比较典型的威权宪政体制。[7]

房宁所长的五国一区宪政考察,不禁令人联想起清末新政前五大臣的宪政考察(尽管实际意义相较悬殊)。这个由房宁所长亲自领衔的课题组在该书《后记》中感谢了五国一区政治家、学者、企业家和政治记者的大力协助,并意味深长地写到:“我们深切地体会到,他们真诚地希望中国的发展能够借鉴东亚各国和地区发展的经验教训,真诚地希望中国的发展能够有益于东亚、有益于世界。”[8]我们不能完全确定这是不是也是房宁所长的“真诚的希望”,但这无疑正是我们宪社派的“真诚的希望”。总之,把这样的房宁所长说成是“全盘否定宪政的反宪派”有悖事实和常情。

第四篇:行政人事工作需要了解那些法律知识?

行政人事也好,民众也罢法律知误多学习一些真是有益无害的。

行政人事工作可大可小,可粗可细。如果涉及人事,至少需要了解劳动法领域的相关法律法规,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以及相应的法律法规、地方性规章、行政规章,包括当地的政策都需要了解;同时劳动争议处理的相关程序规定也需要了解,对劳动仲裁与劳动争议诉讼的关系及基本流程必须知晓。有些单位是由行政人事部门直接办理劳动争议案件的,那样的话就还需要对前述程序法律有更深的了解,并且需要了解我国民事诉讼法及证据规则等一系列法律规范内容。单位人事还经常涉及婚姻、生育方面的问题,也需要了解相关法律和政策。

行政方面的工作比较琐碎,涉及的法律知识不见得要求多专业,但是领域庞杂。根据你们单位的行政岗位职责划分而有不同。比如涉及工商证照办理的,至少要了解公司法、工商登记相关流程等;涉及车辆管理的,应该了解道路交通管理法、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相关法律规定;涉及合同管理的,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知识就属于必须了解的范畴;行政部负责人除了前述各领域法律都必须了解外,还因为经常需要处理一些紧急事态而有必要了解一些社会治安管理方面的法律知识,包括一些刑事法律知识。因为很多时候,如果公司内有人出事涉及到公安处理的,通常都会直接找行政部协调。

此外所在单位本身的性质当然会直接决定所需要学习的法律知识范围,比如做外贸的,当然要了解一些外经贸领域的法律;做广告的,必须了解广告法;做特许经营的,要知道特许经营条例,等等……

个人认为,作为行政人事岗位人员,法律知识不一定要精通,但是必须知晓大概,了解的目的在于知道法律的红线所在,知道办事的流程,知道风险的发生领域。重要的是使自己形成一种风险意识,能够在日常工作中自觉运用,发现问题和规避风险,并且在真正发生问题的时候能够思路清晰、行动准确。

第五篇:浅析企业人事管理方式与人力资源管理方式

一、中小企业的概念及确认标准

中小企业的概念目前还没有统一的界定标准,一般指相对大企业而言规模较小的企业,当然其中包含一部分不要求有较大规模的企业和一部分处于成长阶段并向较大规模发展过程中的企业。

关于中小企业的具体确认标准和办法,国际上一般都是选用雇员人数、营业额、资产总额中的一项或几项来划分中小企业。美国小

企业管理局把雇员人数不超过500人及营业额不足500万美元的企业称为小企业;日本的中小企业是指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或资本金在1亿日元以下的工矿企业、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下或资本金在3000万日元以下的商业批发企业以及从业人数在50人以下及资本金在1000万以下的零售和服务企业;而欧盟则规定雇员在500人以下,固定净资产在7500万欧元以下的企业称为中小企业。我国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划分,通常把资产规模小于5000万元、年营业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称为小型企业,资产规模在5000万元-5亿元、年营业收入小于5亿元以下的企业称为中型企业。

中小企业是创业就业的主渠道和制度创新和体制创新的主体,虽然数量众多,但是由于其规模较小,往往又是市场竞争的弱势群体,需要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政策扶持。

中小企业发展问题在我国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关注和重视。但由于中国当前独特的体制、机制和政策等因素制约,中小企业发展面临着许多企业自身难以克服的经济、制度以及法律等方面的矛盾和问题。其中,人力资源的开发和利用问题,成为举国上下高度关注的一个问题。我国中小企业的主要特点是量大、面广、起点不高,多集中于劳动密集型产业。面对新世纪全球经济一体化和国内经济转型的两大挑战,其发展的核心问题一是人才,二是人才,第三还是人才。人才缺乏,尤其是高素质的管理人才和高水平的技术人才的缺乏已严重制约了我国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因此,要把普遍提高中小企业劳动者素质,建设一支宏大的、高素质人才队伍,培养、吸引和用好人才作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一项重大战略任务。

因此中小企业要想继续发展壮大,要想继续在市场经济环境中生存,成功的完成由传统人事管理到现代人力资源管理的转变是决定性因素。

从传统人事管理转向现代人力资源管理,这是中国现阶段企业管理改革的重要课题。适应这一重大转折,企业所面临的首要课题就是,必须建立起适合自身特点的人力资源管理整体模式。只有这样,才能在此基础上有分工有组织地开展现代人力资源管理的各项业务,从而真正做到以人为本,充分发挥人力资源在创造财富中的作用,真正实现从人事管理向人力资源管理的转变。

二、中小企业传统人事管理方式的弊端

传统人事管理是指为完成组织任务,对组织中涉及人与事的关系进行专门化管理,使人与事达到良好的匹配。传统人事管理以“事”为中心,将人视为一种成本,把人当作一种“工具”。强调“事”的单一方面的静态的控制和管理,其管理的形式和目的是“控制人”。在管理方式上有许多弊端:

1、人力资源管理机构设置不完善。由于企业规模中等偏小,企业职能部门的划分不可能像大企业那样细。有的企业甚至没有设立独立的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来履行人力资源管理的职能(这类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往往是由办公室兼管),有的企业虽然设了独立的人事部门,但往往分工粗、人数少。在这种情况下,将人力资源管理的重担交给企业少数几个人事干部是极不合理的。这时,企业人事部门的工作重点应该放在岗位分析、岗位评价,以及协助决策层做好人力资源战略规划,并协助一线经理做好招聘、培训、绩效考核、薪酬管理等工作上面,主要是做好大量繁杂的外围服务。以招聘为例,招聘工作有四个环节--招募、选拔、录用、招聘评估,除关键环节即选拔环节由一线经理把关外,其余的招募、录用、招聘评估等环节应由人事部门提供服务。

2、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定位太低,无法与企业总体战略相协调。在制定员工激励机制、职位设计、薪酬管理等方面无法与企业其他部门沟通,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对人力资源重要性认识不足,考核体系不完善等等,这些问题最终导致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无法发挥它应有的巨大作用,难以统筹管理整个企业的人力资源。

3、难以建立有效的、适合企业自身的管理机制。由于中小企业人数少,一线经理与员工关系紧密,彼此之间的联系多、了解也多,企业管理更多的是靠人际而不是靠制度来维持,这称为人格化管理。在人格化管理条件下,一线经理比人事部门能更多更细地了解员工的特点和需求,从而人力资源管理的核心业务如招聘、培训、绩效考核、薪酬管理等应主要由一线经理来把关。在这里,“把关”一词应理解为由一线经理把持各核心业务的关键环节,而不是指大量的事务性工作由他们来做。如以上所讲的例子,在招聘工作中,最关键的环节即选拔环节应由一线经理来进行,因为他们代表的是用人单位,但其余的招募、录用、招聘评估等环节应由人事部门提供服务;再如在薪酬管理中,每一具体员工的薪酬多少,这是薪酬管理工作的关键环节,应由一线经理来掌握,而其他如薪酬制度与体系、薪酬结构、薪酬支付方式等其他工作则由人事部门提供服务。除对人力资源管理核心业务进行把关之外,一线经理还必须协助企业决策层做好人力资源战略规划(因为人力资源战略是组织战略的重要

组成部分,与一线经理的业务工作是密切相关的),同时,还必须协助人事部门做好岗位分析、岗位评价等工作。许多企业制定了各式各样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并在努力贯彻实施,但一些制度的执行具有一定的强制性,无法真正调动员工积极性和创造性。而且更多的是企业在学习了先进的人力资源管理思想后,却无法将其运用到本企业实践中去,难以结合自身实际形成一套适合自身发展的人力资源管理系统。

三、改革中小企业传统人事管理方式的意义

一般来说,企业可以有两种竞争优势:其一是成本领先;其二是标新立异。成本领先和标新立异这两种优势的获取和发挥涉及企业内外许多因素,但是归根结底要依靠人,依靠企业组织全体成员的共同努力。但是,一个企业光有人没有管理是不行的。传统意义上的人力资源并不能自动变成企业现实的市场竞争力。企业如果缺乏一种能使人力资源转换成人力财富的管理机制和措施,再丰富的人力资源也有可能变成人力负担和人力成本。因此,有管理的人力资源是企业获取和发挥竞争优势的基础。美国学者休兹利德在考察了个行业567个公司的人力资源管理与生产率之间的关系后得出结论:那些人力资源管理评分较高的公司,其绩效明显优于那些评分低的公司。具体地说,在人力资源管理精密度评分方面的一个标准差就被转化为的生产率差异。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有利于提高劳动生产率,从而直接增强企业的竞争优势。因此,我们必须改革中小企业传统人事管理方式。其意义有以下方面:

1、改革中小企业传统人事管理方式有利于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

据调查研究发现,在自然状态下,员工只能发挥20%~30%的能力,如果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其潜力可发挥到80%~90%。所以,为了充分、全面、有效地开发人力资源,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就成了实现企业目标的有效手段。而员工的积极性常受到员工在企业中的发展空间、自我实现机会、薪酬福利状况和人际关系等因素的影响,企业应尽力对这些因素进行调整,使之有利于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实现企业目标。

2、改革中小企业传统人事管理方式有利于扩展企业的人力资本

企业拥有三大资源,即人力资源、物质资源和财力资源。其中,物质资源和财力资源的利用归根结底是通过与人力资源的结合实现的,实现的程度受企业人力资源中人力资本的数量、利用程度以及人力资源管理的优劣的影响。扩展企业人力资本、增加人力资本的存量,成为人力资源管理的一大目标。如:江都亚威机床有限责任公司有一套专门负责培训,增加企业的人力资本形成初级班人才开发、高级班人才开发等一系列完善的扩展人力资本的体系,为企业的技术开发、营销管理奠定了坚实的人才基础。

3、改革中小企业传统人事管理方式有利于实现企业利润最大化

在企业的日常管理中,只有使人力资源的使用效率最大化才能实现企业利润的最大化。可表述为:人的最大使用价值=最大限度地发挥人的有效技能人的有效技能=人的劳动技能×适用率×发挥率×有效率人力资源管理就是通过提高人的技能的适用率、发挥率和有效率,达到人尽其才、人尽其能,最大限度地发挥人的潜能,最终实现企业利润最大化的目标。

4、改革中小企业传统人事管理方式有利于企业走出去,主动全球化,参与国际竞争

全球化比国际化层次更高、意义更广。如果一个国家与数个国家的经济往来可以称之为是国际化,那么全球化则将范围扩大到了全球。对一个企业而言,就好像参加全运会和奥运会一样,你在全运会上获得冠军,却可能连参加奥运会的资格都没有。与此同时,竞争对手也在改变。以前企业在开展经营时,只需关注眼前的对手就行了。而现在则必须首先考虑:我是否在全球有竞争力?我的核心竞争力是什么?并要以全球为坐标,对自己的地位和经营定位进行重新思考,否则马上就会有被别人吃掉的危险。进入wto后,传统企业要一边完成工业化和市场化,一边进行全球化和信息化。因为全球化是建立在高度市场化的基础上的,信息化是建立在高度工业化基础上的,信息化带动工业化,全球化推动市场化,可我们在工业化和市场化两方面都没有完成。这样,我们就应该首先知道自己的核心竞争力是什么,并按网络化来调整自己的战略。即从观念网络化到与全球化、信息化相联的对管理、生产等内部网络化,再到企业外部如销售网络化等。

四、现代人力资源管理方式的特点

现代人力资源管理是指组织为达到战略目标,系统地对人力资源各种部署和活动进行计划和管理的模式,它的职责重心是为企业未来发展的人员配置作储备。现代人力资源管理强调以“人”为核心,视人为‘资本’,这是一种动态的、心理的调节和开发,它并不仅仅关注如何根据组织目标来使用人,它是把组织的整体目标与组织成员的个人目标结合起来,达到人与事的系统优化、使企业取得最佳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1、管理方式科学。人力资源管理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制订符合企业需求的各种人力资源政策,从而建立起系统地人力资源管理体系,站在企业战略的高度,主动分析和诊断人力资源现状,为决策者准确、及时地提供各种有价值的人力资源相关信息,协助决策者制定具体的人力资源行动计划,支持企业战略目标执行以确保企业实现经营战略目标。

2、具体职能卓越。人力资源管理会根据企业战略需要、结合员工能力制定全面的绩效管理体系,更加关注绩效反馈与激励,确保员工绩效不断提高的同时,实现企业整体绩效的不断上升;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薪酬管理体系,确保薪酬政策既能吸引优秀人才加盟,又能留住核心人才,并不断完善企业的薪酬管理体系。

3、以人为本。人力资源管理强调人在企业整体经营中的重要地位,在充分发挥人自身重要作用的同时,体现企业全员参与人力资源管理的特色,因为人力资源工作要想切实有效,没有各职能部门和全体员工的执行、配合是不可能实现的。说到底就是“以人为本”的思想

五、两种人事管理方式的比较

人力资源管理是管理学中的一个崭新和重要的领域,是研究如何对人力资源生产、开发、配置和利用的,是一个企业为实现企业目标,提高效率,运用心理学、社会学、管理学和人类学等相关的科学知识和原理,对企业中的人力资源进行规划、培训、选拔录用、考核激励的计划、组织、控制和协调的活动过程。现代人力资源管理是以传统劳动人事管理为基础发展起来的,但二者却有诸多不同。

1、对人的认识不同

传统的劳动人事管理将人视为成本,视为生产过程的支出和消耗,同物质资源一样,生产过程中尽量降低人力成本,以提高产出率。中石化集团公司最近几年实施的“减员增效”工作,其目的就是要通过减少员工,降低人工成本来提高企业生产率。

人力资源管理认为人力不仅是一种资源,更重要的是一种特殊的资本性资源。各个国家、组织和个人都在这个资本上大做文章,纷纷通过教育培训对人力资本进行投资,以期获得高额回报。近十年来,各国一再加大对人力资本的投资力度,美国近几年用于教育的经费屡次超过国防经费。亚洲的日本、新加坡和韩国用于人力资源投资的经费也仅次于国防开支。同样,对于微观层次的人力资源管理,许多企业也不再一味削减有关部门员工的开支,而是每年都要从总利润中拨出大量的资金,用于员工的培训。如美国的摩托罗拉公司每年用于员工的培训开支都超过10亿美元,通用电气公司投入3亿多美元用于员工通过“6希格玛”培训计划。这些企业看重的是人力资源蕴藏的巨大潜能,而这种潜能使人力资本投资收益率高于其它一切资本的投资收益率。

2、重视程度不同

传统的劳动人事管理在企业中被当作事务性的管理,与企业的高层规划决策毫不粘边,劳动人事管理人员的工作范围仅限于管理工资档案、人员调动等执行性的工作。在现代企业中,人力资源管理被视为比其它资源更为宝贵的资源,人力资源管理被提升到战略决策的高度,人力资源规划成为企业的战略性规划,人力资源管理部门从无到有,直至上升到企业的决策层,人力资源的管理人员在企业中的地位得到大幅度提高。

3、管理方法不同

传统的劳动人事管理是被动、静态、孤立的管理。在这种观念下,员工从开始工作起,便被被动地分配到某个岗位,直至退休。员工进来不容易,想出去也比较难。有关部门人事管理中的招聘、录用、工资管理、奖惩、退休等环节的工作被人为地分开,由各部门孤立地进行管理,各单位、各部门只重视本单位本部门拥有的人力资源数量,而不管是否有效利用,更谈不上对人力资源的开发,人力资源的浪费、闲置现象极为严重。这种对人力资源进行静态、孤立、被动的人事管理阻碍了人力资源的流动、开发和合理有效的利用,违背了以市场实现对资源合理配置的市场经济法则。

现代人力资源管理是建立在市场经济基础之上,按照市场经济法则,对人力资源的招聘录用、绩效考评和培训发展等进行全过程的、主动的、动态的管理,其各个环节紧密结合,主动地对人力资源的各个方面进行开发利用。人力资源各个时期的管理规划、培训开发总是与企业各个阶段的人力资源状况和目标紧密相连。人才市场体系的建立,使得人力资源流动渠道畅通,员工进出变得容易,辞职或被辞退变得正常,企业能不断地吐故纳新,保持活力。全过程的、态的、主动的人力资源管理符合市场经济以市场实现对资源进行有效配置的原则。

4、基本职能不同

众所周知,传统的劳动人事管理是行政事务性的管理,强调具体操作,如人员招聘录用、档案管理、人员调动、工资奖金发放等。现代人力资源管理在传统劳动人事管理的基础上增加了人力资源规划、人力资源开发、岗位与组织设计、行为管理和员工终身教育培训等内容,使现代人力资源的管理更具计划性、战略性、整体性和未来性。这是现代人力资源管理的精髓,也是现代人力资源管理与传统劳动人事管理的最大区别。

总之,人力资源管理是企业非常重要的一项工作,它是企业战略管理、企业文化等各个方面密切相关,它不仅决定着企业的现在,也决定着企业的未来。中小企业要根据企业自身的特点,建立适合自己的人力资源管理模式,由传统人事管理到现代人力资源管理的转变。

法律知识问题法官人事管理方式中的宪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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