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浅谈社会主义法治理理念的实践性
浅谈社会主义法治理理念的实践性
汝州市委政法委亓建文
根据我国现阶段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形势和任务的要求,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提出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重大命题。2005年底召开的全国政法工作会议对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作出部署。罗干同志于2006年4月的讲话发表之后,在全国政法系统内迅速掀起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高潮,并进而扩展到全社会。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命题的提出以及教育活动的开展,不是空穴来风,而是有着极强的现实针对性。清醒认识和牢固把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实践性,对于这一活动的持续、深入开展并真正转化为广大政法干警的实际行动具有重大的意义。
一、来自于实践
(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提出
中央政法委2006年决定对全体政法干警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这是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政法意识形态领域指导地位、进一步加强政法队伍思想政治建设的重要举措,是促进政法干警公正执法、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的治本之策,是保持政法队伍永远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时代要求,这一理念的提出具有复杂而特殊的历史背景。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的不断深入,各种思潮和理念不断产生,在法学理论界和司法领域里也难以避免地受到西方法
律文化和法治思想的冲击,导致一些政法干警、检察干警的执法思想、执法观念产生混乱,执法工作出现偏差,尤其在执法层面,执法不公、执法不文明、执法不严格的问题比较突出,严重制约和阻滞了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步伐。与此同时,在建设依法治国和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人民群众民主法治意识日益增强,人民群众通过司法程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要求不断提高。而我们政法队伍、检察队伍在执法中存在的执法不严格、不公正、不文明、不作为的现象,甚至执法犯法的情况也时有发生,这与时代的发展及人民群众的期待不相符合。随着从中央到地方对上述行为背后深层次原因的分析和探究,一种共识逐渐达成:上述行为背后存在着不合时宜的执法观念。由此,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得以提出。
(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内涵的界定
为准确概括、把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和内涵,各省(区、市)党委政法委和中央政法各部门按照中央政法委的部署,进行了广泛深入调查研究,形成了一批有分量的调研报告。(参见中央政法委政法研究所编辑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调研文集》)经过调研,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内涵、本质、意义有了更加全面、深刻和系统的认识。2006年4月11日,罗干同志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研讨班上的讲话,对此进行了理论概括和系统阐述,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涵得以界定。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涵可以概括为: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五个方面。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这五个方面相辅相成,体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二、服务于实践
胡锦涛同志指出,“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是加强政法队伍思想政治建设的一项重大举措。”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能否达到预期目的,关键取决于能否紧密联系政法干警思想和政法工作的实际。
(一)查摆问题,有的放矢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针对政法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而提出的,因此,必须首先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结合本职工作查摆问题,弄清原因,才能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中做到有的方式,使该教育活动得到实效。据调查,当前司法机关在执法理念上存在的突出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重打击犯罪,轻保护人权;二是重实体,轻程序;三是重数量,轻质量;四是重配合,轻监督制约;五是重就案办案,轻运用司法职能维护和谐稳定大局;六是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
(二)内化于心,外践于行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实质上就是政法工作的指导思想,属于意识形态范畴。理念是指信念、思想和观念。法治理念是人们对法
律的功能、作用和法律实施所持有的内心信念和观念,一定的法治理念是由一定的社会制度、法律文化和价值观念所决定,一旦形成,便相对固化于人们的思想中,具有相对的稳定性、持久性,有什么样的法治理念,就会表现为什么样的立法、执法及守法行为。因此可以说,法治理念是法治活动的灵魂,决定着法治行为及法治效果。最高检在其专题调研报告中指出,在中央政法委组织的专项整改活动中,高检院组织各地检察机关对佘祥林、孙万刚、黄亚全等典型错案进行了剖析,总体上看,执法观念上的偏差是导致错案的根本性因素。佘祥林等错案充分表明,执法思想不端正、执法观念不正确,理想的法律制度也难以转换成执法者自觉的执法行动,就必然执不好法、办不好案,甚至办错案、办冤案。如何使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走入执法者头脑,让他们在深刻理解、共同感受、真切内化这些法律理念的基础上,引导和自律执法办案行为,应当成为政法队伍建设共同面临、必须正视和认真对待的一项重要而极具现实意义的任务。
三、在实践中不断深入和发展
法治理念的形成和树立具有长期性、不稳定性,需要全体政法干警持之以恒、循序渐进、不断深化、与时俱进。
(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必须与当前开展的其他教育活动结合起来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要坚持科学发展观;要与保持共产党员先进行教育、规范执法行为专项整改活动、职业道德教育等活
动结合起来;要与推动业务工作与制度建设结合起来;要与推进司法改革紧密结合起来;要体现在立法、司法、执法、守法、监督等各个环节;目的是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政法队伍。为此要抓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抓领导责任制的落实;抓切实维护群众的利益。
(二)建立长效机制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是是加强政法队伍建设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促进政法干警公正执法,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的治本之策。因此,应当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制度化。在集中教育的基础上,认真总结经验,进一步建立健全长效机制,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作为必修课目,纳入本系统干警培训规划,并不断丰富教育的内容,不断增强教育的针对性,把这项教育深入、持久、扎实地进行下去。
(2466字)
第二篇: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实践性认识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实践性认识
胡绵涛同志指出,“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是加强政法队伍思想政治建设的一项重大举措”,劳教所作为政法队伍的一份子,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能否达到预期目的,关键取决于能否紧密联系民警思想和劳教工作的实际。劳教民警应着重从三个方面实践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第一,深入学习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进一步端
正劳教工作理念。一是要自觉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紧密联系劳教工作实际,充分认识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紧迫性、重要性,全面准确理解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要求和深刻内涵,自觉坚持用正确的思想理念指导劳教工作。二是要紧密联系思想实际,要真正在思想上搞清楚应该坚持什么、反对什么、防止什么。三是要牢固树立正确的思想意识。要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廉洁从政的意识,坚决克服和有效防止个人主义、享乐主义、拜金主义等不良倾向;牢固树立一切从中国国情出发的意识,坚决克服和有效防止盲目崇拜、片面宣扬西方政治制度、法律制度、价值观念的倾向;牢固树立严格依法办事的意识,坚决克服和有效防止以权代法、以言代法不良倾向;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的意识,坚决克服和有效防止脱离群众、盛气凌人的不良倾向;牢固树立公平正义的意识,坚决克服和有效防止任意性、特殊化、滥用职权不良倾向;牢固树立劳教工作为全党全国工作大局服务的意识,坚决克服和有效防止单纯业务观点的倾向;牢固树立党性意识,坚决克服和有效防止削弱和淡化党的领导的倾向。通过学习,真正使正确的思想得到坚持,错误的思想得到克服,模糊的思想得到澄清,不适应新形势要求的观念得到更新,真正成为思想政治合格、永远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好民警。
第二,深入学习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进一步增强依法履行劳教管理教育工作职责的能力。要把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贯穿于管理教育的各项工作中,切实加强劳教管理教育实践工作,努力提高执法的能力,以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新形势。就当前而言,劳教管理教育实践工作能力,就是要确保场所安全稳定,提高劳教人员教育挽救质量,保障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谐社会建设。我们在工作中,一要进一步强化大局意识,紧扣全所中心工作和管教工作实际,找准保障大局的结合点、服务大局的着力点,充分发挥保障作用;二要切实提高教育挽救质量,通过依法管理,“教育、感化、挽救”劳教人员,使他们知迷而返,改过自新,成为热爱劳动,遵纪守法,自食其力,对社会有用之才,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积极为地方经济发展提供良好服务;三要提高处置突发性事件和化解风险的能力。在管理中要强化职能,要做到工作前移、深入基层、急时掌握学员动态,对各类事件要及时平息,各种矛盾要有效化解,妥善协调各方面利益关系,使劳教人员之间少发生矛盾和纠纷,力保平安。
第三,深入学习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进一步提高保障构建和谐社会的能力。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目的在于统一执法思想,推动执法实践,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中央决策的贯彻落实,把工作不断推向前进。我们要把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同推进劳教执法工作结合起来,努力提高构建和谐社会的能力。既要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中回顾、查找和解决执法中存在的思想认识问题,更要按照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要求,着力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要弘扬和谐本位的法律文化,更新执法理念,提高公正执法能力,促进社会公平和正义,要畅通申诉、控告等保障权益的渠道,善于运用法律和执法手段,促进场所和谐发展。要紧密联系执法活动的实际,用科学发展观统揽全局,全面抓好各项工作,全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第三篇: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基本知识
主要内容: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主要内容;依法治国理念的基本内涵;执法为民理念的基本内涵;公平正义理念的基本内涵;服务大局理念的基本内涵;党的领导理念的基本内涵;
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主要内容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等法治领域的基本指导思想,是共产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思想的统一体,是社会主义法治的精髓和灵魂,是马克思主义关于国家与法的理论同中国国情和现代化建设实际相结合的产物,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实践经验相结合的产物。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主要内容包括:依法治国的理念、执法为民的理念、公平正义的理念、服务大局的理念和党的领导的理念。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五个方面是一个有机的整体,它们之间相互补充、相互支持,协调一致。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价值征求,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五项法治理念体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二、依法治国理念的基本内涵
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是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证,依法治国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必然要求。依法治国理念的基本含义是依据法律而不是个人的意志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实行的是法治不是人治;其核心是确立以宪法和法律为治国的最具权威的标准。
牢固树立依法治国理念,需要准确把握以下三个方面的基本内涵:
1.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是我国宪法明确规定的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原则。
(1)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2)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合法率的特权。(3)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违法行为都必须依法受到追究。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法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2.树立和维护宪法权威。法律权威是法律所具有的尊严、力量和威信。树立和维护法律权威,是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迫切需要。维护法律权威,必须确立法律是人们生活基本行为准则的观念;维护法律权威,必须首先维护宪法权威;维护法律权威,必须努力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3.严格依法办事。这是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也是法治区别于人治的重要标准.1.职权由法定.职权法定是法治的基本要求,也是法治区别于人治的重要标准。
(1)职权由法定。职权法定是法治的重要原则,也是严格执法的合法性基础。职权法定原则要求执法机关的权力必须由法律具体而明确授予,执法机关必须严格在法律规定的权限内履行职责。
(2)有权必有责,即权利义务相一致。有权必有责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行使权力要对所引起的法律后果负责;二是被法律赋予了权力而不去行使或者行使不到位,就是不尽职、不作为,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用权受监督。权力必须受到监督是一切法治社会遵循的一条重要原则。执法机关的权力必须严格依照法定权限、程序行使,整个行使过程必须受到严格的监督和制约。(4)违法受追究。违法必究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要求,也是法律权威与尊严的重要体现。只有执法者的违法行为都毫无例外地依法受到追究和惩罚,才能给整个社会树立依法办事的良好示范。
三、执法为民理念的基本内涵
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特征。执法为民,就是按照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本质要求,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们的根本利益作为政法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在各项政法工作中切实做到以人为本、执法公正、一心为民。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理念,应当做到以下几点:
1.坚持“一切为了人民”,把维护人民利益作为公安工作的根本宗旨。
2.坚持“一切依靠人民”,要在公安工作中走群众路线。3.坚持以人为本,树立人权保护意识,勤政守法、文明执法。4.坚持清正廉洁的作风,甘当公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四、公平正义理念的基本内涵
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价值追求。公平正义是政法工作的生命线,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任务,也是新时期广大人民群众的强烈愿望。公平正义理念在国家法治建设和政法工作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和作用。牢固树立公平正义理念,应当做到以下几点:
1.合理合法。合理,是指权力行使应当符合法律赋予该项权力的目的,案件与处理结果轻重相当,同样情形同样处理。合法是实现公平正义理念的形式要求,即执法者和社会成员的行为要依法进行。
2.平等对待。平等对待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在社会公平正义方面的具体要求。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要反对特权;二是禁止歧视。
3.及时高效。包括三个方面内容:一是提高时间效率;二是提高物质效率、降低经济消耗;三是提高制度的科学性,减少不合理制度的负面作用。
4.程序公正。包括三方面内容:一是应当以实现实体公正为目标;二是必须充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三是必须克服执法者的随意性。
五、服务大局理念的基本内涵
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是公安机关有效履行职责的必然要求,是政法工作的重大政治责任。服务大局要求各级政法部门和广大政法干警,必须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大局开展工作,立足本职,全面正确履行职责,确保国家长治久安。牢固树立服务大局的观念,应当做到以下几点: 1.服务大局就是要保障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与和谐社会建设。政法工作服务大局的目标任务就是服务于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四位一体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总体布局。
2.服务大局必须胸怀大局,立足本质,全面正确履行职责。要求政法工作者打牢服务大局的思想基础,围绕大局筹划部署工作,善于结合实际,创造地开展工作;要全力维护社会稳定,全面落实综合治理各项措施,强化法律调节和服务,保障、促进经济社会关系协调;同时,要正确处理好服务大局与严格依法履行职责的关系、全局利益与局部利益的关系、执法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之间的关系。
六、党的领导理念的基本内涵 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坚持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是我国司法体制的政治优势和重要特征。政法工作必须牢固树立坚持党的领导的理念,这是党的先进性和党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的历史地位决定的,也是政法工作肩负的重大政治和社会使命决定的。牢固树立党的领导观念,应当做到以下几点;
1.坚持党的领导要正确认识和处理几个关系:(1)正确认识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的关系,自觉地把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维护人民利益和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统一起来。(2)正确认识贯彻落实党的方针政策与执行国家法律的关系,自觉地把贯彻落实党的方针政策与严格执法有机结合起来。(3)正确认识坚持党的领导与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关系,把加强和改进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与保障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职权统一起来。
2.坚持党的领导要求政法工作者必须坚持正确的政治立场。政法机关和全体政法干警要树立自觉接受党的领导的思想观念和意识,在各项政法工作中都必须切实增强党的观念,始终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必须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自觉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断加强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忠实履行党和人民赋予的神圣职责,永远做党和人民的忠诚卫士。
第四篇: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背诵版
论述邹建章 发布于2014年9月3日 20:12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主要是一些需要背诵的材料,现根据司法考试大纲的内容,做一个缩写的背诵版,供大家备考参考。打印版正在制作之中,会尽快发布。祝各位考生朋友,2014年司法考试顺利过关 邹建章
第一章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理论
第一节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概念和本质属性
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概念
法治通常的理解就是法律之治,即通过法律治理国家;同时,法治又指通过法律使权力和权利得到合理配置的社会状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涵,集中概括为“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五个方面。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
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属性
1.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三者有机统一,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属性。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要求在法治实践中,坚定不移地把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密切结合、有机统一起来。坚持党的领导,才能保证社会主义法治的正确方向,依法治国和人民当家作主才会有可靠的政治保证;坚持人民当家作主,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才会有坚实的群众基础,才能真正落实执政为民、执法为民的 要求;坚持依法治国,党的领导和人民当家作主才具有鲜明的时代内涵,党的领导和人民当家作主的实现也才能有可靠的法律保障。“三者有机统一”贯穿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之中,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核心与灵魂。
2.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三者有机统一的必然要求。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三者有机统一的必然要求,在实践层面上进一步体现为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坚持党的事业至上。就是要在法治的具体实践中,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自觉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加强和维护党的领导,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坚持人民利益至上,就是要在法治的具体实践中,坚持以人为本、执法为民,全面维护、实现和发展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把广大人民群众的满意度作为检验法治实践成效的重要标准;坚持宪法法律至上,就是要把严格遵守宪法法律作为法治实践的基本要求,党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执法和司法必须严格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允许有超越宪法和法律规定的特权,在全社会树立宪法和法律的权威,树立执法与司法的公信力,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第二节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理论渊源和实践基础
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理论渊源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具有丰富的理论渊源,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主要理论源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重要理论依据,中国传统文化、尤其是传统法律思想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提供了重要参照,西方资本主义法治思想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提供了一定的借鉴。这些理论渊源奠定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充分的科学性。
第三节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地位和作用
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的最新成果
以邓小平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二代中央领导集体,在总结新中国成立以来历史经验教训的基础上,提出了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十六字方针,特别是1982年宪法的修改与实施,开启了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事业全面推进的历史进程。第二章 依法治国
第一节 依法治国理念的基本内涵
一、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
依法治国是法治国家的基本特征,从而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二、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是一项浩瀚庞大、复杂而艰巨的系统工程
深入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法治中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
1.坚持科学立法,构建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2.坚持严格执法,切实做到依法行政。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
一是要求合法行政。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做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
二是要求合理行政。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恰当行使自由裁量权,正确使用相关行政措施和手段,避免损害当事人的正当权益。
三是要求程序正当。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尽可能公开,注意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应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依法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
四是要求高效便民。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遵守法定时限,积极履行法定职责,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五是要求诚实守信。行政机关公布的信息应当全面、准确、真实;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
六是要求权责统一。通过科学的法律和其他制度,合理规定和配置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权力和责任,保持责任与权力的对应;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切实做到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
3.坚持公正司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发挥着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保障社会成员合法权益,建立和维护正常社会秩序等重要作用。实现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对于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
要坚持司法公正。严格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同时理性地权衡案件所关涉的各种社会利益,妥善把握和处理好案件所关涉的各种关系,对各类案件作出正确处理,对各种纠纷予以有效化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要实现司法高效。合理配置司法资源,不断完善司法程序,切实改进司法作风,充分利用科学技术,全面提升司法活动的效率,有效应对社会生活中不断增长的司法需求。要树立司法权威。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要切实做到公正、高效、廉洁司法,提高司法的公信力;全社会要依照宪法的规定,尊重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尊重司法机关作出的生效裁决。
4.坚持全民守法,形成守法光荣的良好氛围。
5.强化监督制约,构建权力制约监督体系与机制。社会主义法治是“治官之治”和“治权之治”。要从法律上构建起“以权力制约权力、以权利制约权力、以道德制约权力”的权力制约监督体系与机制,以保证执政党的权力和立法、执法、司法等各种权力的设置和行使始终不偏离我国民主政治的正确轨道。要围绕权力运行的总体目标,进一步完善各种权力的配置,统筹发挥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人民法院对于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监督、专门监督机关的监督以及行政机关自我约束与监 督的作用,扩大公民对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的有序参与,强化人民群众对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广泛监督,同时重视和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要从法律上规范各种监督行为,不断提升监督的科学性、合理性、建设性和实效性。第二节 依法治国理念的基本要求
一、充分发挥依法治国方略在全面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的重大作用
1.充分运用法律手段,保障我国经济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2.充分运用法律手段,推动我国社会建设事业的进一步完善。
3.充分运用法律手段,不断创新社会治理方式。要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在深刻把握社会运行的规律和特征的基础上,探索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社会治理,特别是针对社会治理领域中的重点人群、重点活动、重点区域以及重点行业,建立起以法律手段为主体、多种手段协调与配合的管理和控制体系,构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位一体的解决社会纠纷的大调解格局和体系。
第三章 执法为民
第一节 执法为民理念的基本内涵
一、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
执法为民的基本涵义是,立法机关的立法活动、行政机关的执法活动、司法机关的司法活动等社会主义法治实践活动,都必须以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反映广大人民的意志与愿望,体现广大人民的情感与要求,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正当利益,为人民群众有效地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国家和社会管理,自主地从事各种正当的经济、社会、文化活动,合理地追求生存和生活状态的改善,提供法律上的支持与保护。与此同时,引导和帮助人民群众学法用法、遵纪守法,使人民群众逐步熟悉和适应法治环境,学会在法治条件下处理各种事务的本领,从容自如、有尊严地生活在社会主义法治社会之中。执法为民的实质就是法治为民。
二、执法为民体现了党的根本宗旨和国家的社会主义性质 1.执法为民是党的根本宗旨在法治事业中的具体贯彻。2.执法为民是我国社会主义性质的必然要求和实际体现。3.执法为民是新时期我国民主政治实践创新的必由之路和重要内容。
4.执法为民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事业顺利推进的重要动力。
三、构建以社会成员为主体、以人民利益为核心的权利保护体系
1.保障和维护人民民主权利。2.保障和维护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
3.保障和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经济、社会、文化权利。4.保障和维护少数民族、妇女、儿童、老年人和残疾人合法权益。
第二节 执法为民理念的基本要求
一、自觉践行执法为民理念 1.坚持以人为本。
2.着眼于保障和改善民生。3.倡导和注重理性文明执法。4.切实做到便民利民。
二、坚持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个人利益的高度统一 第四章 公平正义
第一节 公平正义理念的基本内涵
一、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
公平正义是人类社会的共同理想,是和谐社会的基本内容和特征。公平的朴素含义是公允持平、不偏不倚、办事公道、利益均衡;正义则意味着惩恶扬善、激浊扬清、是非清楚、道义分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中的公平正义涵盖了这些朴素意蕴,并使之法律化,通过法治实践活动,使每一个社会成员的正当利益和合理诉求平等地在法律中得到表达和体现,公平地得到法律的保障和维护,并在法律的支持下公正地得 到实现和满足,使人民群众在每—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二、公平正义是我国社会主义各项事业的价值基础 1.公平正义是我国社会主义社会所倡导和维护的主流价值。2.公平正义是广大人民群众的强烈愿望与迫切要求。3.公平正义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由之路。4.公平正义是树立和强化法律权威的必要前提与保证。
四、坚持公平正义的基本原则
1.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现代法治的基本要求,是衡量法治公平正义的主要标尺。所有社会成员,不论其年龄、性别、民族、地域、文化程度、职业、身份、贫富等状态,在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方面一律平等,在法律适用中受到平等的对待;一切社会组织和个人,在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禁止对任何社会群体和社会成员实行法律上的歧视,非经法定程序并基于法定事由,不得限制或剥夺任何社会组织和个人所享有的权利和利益,同时,在社会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给予平等的救济。2.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3.坚持不偏不倚、不枉不纵、秉公执法原则。第二节 公平正义理念的基本要求
一、正确处理法理与情理的关系
我国法律反映了社会公平正义的主要方面,但法律并不能覆盖社会公平正义的全部内容。社会主义法治公平正义的实现,必须注重法理与情理的相互统一,用法理为情理提供正当性支持,以情理强化法理施行的社会效果。在执法和司法过程中,既要遵循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也要参考其他社会规范,同时适当考虑人民群众的普遍性情感,既要维护执法的严肃性,又要考虑社会现实状况和人民群众的接受程度;要妥善、恰当地解决法治实践中可能存在的局部性、个别性的“合理不合法”或“合法不合理”的问题,在不违反法律基本原则,不损害法律权威的前提下,能动地运用法律技术和法律手段,兼顾法理与情理的要求,寻求相关利益的平衡与妥协,使这类特殊问题的解决更趋于实质上的公正。
二、正确处理程序与实体的关系
程序与实体是法治体系的两大组成部分,法治的公正也分别通过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两个方面得以体现。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具有密切的联系。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外部形式,是实体公正得以实现的重要途径和重要保证;实体公正是程序公正的内在目标,也是程序公正的价值和意义所在。在法治实践活动中,要正确处理好程序与实体的关系,把握好两者之间的合理均衡,一方面,应当高度重视程序的约束作用,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切实保证程序的公正;另一方面,不应极端化地强调程序而忽略实体上的公正,反对那种“只要程序公正,实体则必然公正”,以及“只要程序正确,实体则可以在所不问”观念和做法。
三、正确处理公正与效率的关系
公正与效率是社会主义法治实践活动所追求的共同目标。实现公平正义,必须同时兼顾公正与效率。一方面,不能为片面追求效率而损伤实质公正;另一方面,又必须看到,公平正义的实现,离不开法治活动效率的不断提高,如果执法者在法治活动中拖延推诿,贻误怠慢,使人民群众的正当权益得不到及时的保护或实现。同样是对人民群众的不公正。
四、正确处理普遍与特殊的关系
法律是全社会平等适用的普遍性社会规范,维护法律及其实施的普遍性,是实现公平正义的必要前提。为此,必须强调法制的统一性,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以体现对法律这种普遍性的尊重。同时,又必须从我国地域间、城乡间、阶层间、群体问发展很不平衡,社会成员所处社会环境、所具有的社会条件差异较大这一客观事实出发,在法律制定及其适用中,对特殊地域以及特殊群体或个体做出必要的区别化对待,特别是为不发达地区、困难群体或个体提供更多的发展机遇,给予更为完善的法律保护。
五、正确处理司法与其他社会纠纷解决手段的关系 我国司法和其他社会纠纷解决手段都担负着实现公平正义的责任,但司法是解决社会纠纷、保证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要正确处理司法与其他社会纠纷解决手段的关系,在社会矛盾和纠纷的解决中,恰当地发挥司法的功能,克服过度依赖司法、过多依靠裁判的偏向,把有限的司法资源运用于维护和实现公平正义的关键环节,广泛调动各种社会力量,构建多元化的社会矛盾纠纷化解机制,运用多方面社会资源解决矛盾和纠纷。第五章 服务大局
第一节 服务大局理念的基本内涵
一、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
服务大局的核心内容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各项事业都必须紧紧围绕党和国家的中心任务和大政方针而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的各项工作都必须服从和服务于党和国家的根本利益以及社会发展的总体要求,社会主义法治的各种具体实践活动都必须充分考虑和高度重视对社会发展和社会运行全局的影响。服务大局理念是依据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对法律功能和作用所做出的概括而通俗的表述,它既为法治实践活动提供了明确的目标和导引,也为法律工作者以及广大人民群众 13 认知和理解法治实践活动的社会意义提供了简明的依据和参照。
二、服务大局理念揭示了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科学性和实践性
1.服务大局是对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的实践诠释。2.服务大局是对法治运行实际状况和客观规律的深刻认知和正确把握。
3.服务大局是对我国社会发展总体格局和态势的必要配合和积极回应。
三、充分认识和正确把握我国社会主义条件下大局的基本特征
1.认识大局的根本性。2.坚持大局的统领性。3.适应大局的历史性。4.分辨大局的层次性。
第二节 服务大局理念的基本要求
一、法治实践活动要坚持圈绕中心、服务大局 1.坚持在法治实践中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2.高度重视法治实践活动的社会效果。
3.注重和强调各地方、各部门以及各机构的协调与配合。
第六章 党的领导
第一节 党的领导理念的基本内涵
一、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
中国共产党是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坚持党对法治事业的领导,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主要特色,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中的党的领导,就是指党通过路线、方针和政策的实施与贯彻,依靠各级党组织作用的正确发挥,把握我国法治事业发展的根本方向,决定我国法治事业的战略部署,推动我国法治事业的总体进程,协调我国法治事业中的重要关系,指导我国法治实践活动的具体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旗帜鲜明地突出和强调党对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事业的领导地位和领导作用,为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事业健康发展和顺利推进提供了坚实的保障,更加坚定了广大人民群众对于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信心和决心。
二、深刻认识坚持党对社会主义法治事业的领导的客观必然性
1.党在长期革命建设中逐步形成的历史地位决定了社会主义法治事业必须坚持党的领导。
2.社会主义法治事业的实际推行必须依靠党的领导。
3.改善党的执政方式、提高党的执政能力、推进党的各项事业,必须加强党对法治事业的领导。
三、准确把握党对社会主义法治事业的领导作用 1.党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事业的积极倡导者。2.党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事业的主要推动者。3.党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事业的坚定维护者。
四、党的领导在法治事业中的集中体现 1.思想领导;2.政治领导;3.组织领导。
第五篇: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模版)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第一章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理论
第一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概念和本质属性
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概念
法治通常的理解就是法律之治,即通过法律治理国家;同时,法治又指通过法律使权利得到合理配置的社会状态。法治理念是对法治的核心内容、本质要求、价值追求、重要使命以及根本保证等法治基本问题的集中概括和系统认识,是谋划法治战略的基准,是制定法律的指南,是实施法律的指导,也是理解并遵守法律的参照。各国的法治理念受制并决定于蹦过的社会性质、政治制度以及经济、文化和其他社会条件,不同国家之间在法治理念上更是存在着根本性区别。
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系统化的法治意识形态,反映和指引着社会主义法治的性质、功能、目标方向、价值取向和实现途径,是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是社会主义法治的精髓和灵魂,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事业必须长期遵循的指导思想。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涵,集中概括为“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五个方面。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这五个方面的内涵,有机统一,相辅相成,各自从不同侧面系统的揭示出社会主义法治的主要原理,同时又完整的标绘出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图景。
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属性
1、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三者有机统一,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属性。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要求在法治实践中,坚定不移的把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密切切合、有机统一起来、坚持党的领导,才能保证社会主义法治的正确方向,依法治国和人民当家作主才会有可靠的政治保证;坚持人民当家作主,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才会有坚实的群众基础,才能真正落实执政为民、执法为民的要求;依法治国,党的领导和人民当家作主才聚友鲜明的时代内涵,党的领导和人民当家作主的实现也才能有可靠的法律保障。“三者有机统一”贯穿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之中,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核心与灵魂。
2、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之上,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三者有机统一的必然要求。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三者有机统一的必然要求,在实践层面上经一步体现为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之上。坚持党的事业至上,就是要在法治的具体实践中,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自觉贯彻当的路线方针政策,加强维护党的领导,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坚持人民利益至上,就是要在法治的具体实践中,坚持以人为本、执法为民、全面维护、实现和发展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把广大人民群众的满意度作为检验法治实践成效的重要标准;坚持宪法法律之上,就是要把严格遵守宪法法律作为法治实践的基本要求,党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执法和司法必须严格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允许有超越宪法和法律规定的特权,在全社会树立宪法和法律的权威,树立执法与司法的公信力,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第二节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理论渊源和实践基础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聚友丰富的理论渊源,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主要理论,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是社会治理法治理念的依据,中国传统文化、尤其是传统法律思想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提供了重要参照,西方资本主义法治思想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提供了一定的借鉴。这些理论渊源奠定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充分的科学性。
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主要理论源脉。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是马克思、恩格斯等革命导师依据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观念,对于法律这一社会现象的系统认识和见解。马克思、恩格斯关于法的本质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法是阶级统治的工具,以及法作为上层建筑必须服务于经济基础的思想,正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中依法治国、服务大局理念的理论渊源;马克思、恩格斯关于人民主权和人民民主思想,以及人全和实现“每个人全面而自由发展”的思想,正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中执法为民。公平正义理念的理论基础;列宁关于无产阶级专政与社会主义法治的思想,关于执政党的领导地位的思想,也正是我过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中党的领导理念的重要理论依据。
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重要理论依据。毛泽东思想是马克思列宁主义在中国的运用和发展,是被实践证明了的关于中国革命和建设的正确的理论原则和经验总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是包括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等重大战略思想在内的科学理论体系。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中有关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的理论,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行程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科学发展观是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既一脉相承又与时俱进的科学理论,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导方针,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长期坚持和贯彻的重大战略思想。科学发展观揭示了社会主义法治事业发展的目标、方向和路径,进一步推动和指导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形成和发展。在当代中国,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必然要求。
中国传统文化、尤其是传统法律思想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提供了重要参照。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本着唯物主义历史观,结合当代社会主义的实际情况,辨别吸收了我国传统文化、尤其是传统法律思想中的一写有益因素,如“民为邦本”的思想,“法尚公平”、“法不阿贵”的思想,“治民无偿、唯以法治”的思想,“德主刑辅”、”明德慎罚”的思想,以及我国民间传统长期流行的“以和为贵”、“无颂是求”等观念,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植根于本民族深厚的历史文化土壤,显示出鲜明的文化特色和民族特色。
西方资本主义法治思想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提供了一定得借鉴。西方资本主义法治思想是西方国家主流意识形态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对西方资本主义法治理论的借鉴,一方面在于审慎的参考西方法治理论中有关法制构建与运作的一般性原理,如人民主权论、基本人权论、权力制约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论、法律强制和权威论等理论,并更具中国国情对这些理论加以理解和诠释;另一方面体现在法学一级社会法学派等理论流派强调法律的社会利益,突出法律实际运用的社会功效等观点和和主张,深化对法治实践与外部社会联系的认识;同时,要正确辨识那些与资本主义过肩本质相联系的法治理论与法律思想,坚决摒弃和排拒“三权分立”、绝对化的“司法独立”一级机械教条的“法条主义”等理论与观念。
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实践基础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具有深厚的实践基础,这一基础赋予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强大的生命力。
1、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建立与对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的深刻把握。我国的社会性质、政治制度、经济发展水平、文化传统、自然资源条件、公民受教育程度以及地域特征、人口数量、良族及其分布状况等,构成了我国的基本国情。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立足我国基本国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