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法官的灵魂人民法官职业道德演讲
文章标题:法官的灵魂人民法官职业道德演讲
每一个职业都有每一个职业的道德。医生要有医德,教师要有师德。道德是人们共同生活及其行为的准则和规范,而职业道德则是人们在职业实践中形成的行为规范。随着依法治国,以德治国方略的确定,法官的职业道德问题日益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有的法官办案拖拉,但又没有超审限;有的法官处理案件时
向一方当事人倾斜,但却又在法律许可的幅度之内,有的法官与代理律师关系密切,私下交往频繁,诸如此类的问题并不违法,甚至也没有违纪,但却违背了法官的职业道德。
“人民法官是否具备优良的品行,高尚的道德情操,这对确保公正司法意义重大。一名优秀的法官,不仅要有坚定正确的政治立场,深厚扎实的法律素养,而且还必须具有高尚的道德和情操。近几年来法院队伍中出现了一些问题,其中有些问题就是由于有的法官道德水平、生活情趣底下造成的。”这是最高法院院长肖扬2001年在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上讲话的内容,说明加强法官的职业道德建设是一个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也是法院树立法官职业形象的一个关键问题。
法律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法官则是社会正义的具体化身,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推进,法律在社会关系中的调整职能越发重要,调节社会关系的广度和深度不断加大。而以德治国方略的确定,不仅一切要求法官在行使审判职能中,要通过审判活动推进德治,弘扬社会正气,而且更要加强自身的职业道德建设。法官代表国家行使的审判权具有独立性、权威性、中立性。关系到国家能否有效的惩治犯罪,关系到公民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切实有效的保护,关系到社会经济生活秩序的安定,一个不具备良好职业道德的法官,很难担负如此重要的职责。只有法官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道德素质都提高了,实现司法公正才有保证。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给人们的思想观念带来了极大的冲击,市场经济具有的多元性、开放性、趋利性,也带来了思想道德观念的多层次性,这些都不可避免地影响到法官。法官不是生活在真空中,要与各色各样的人打交道,如何找到法官个人权益也是法官职业义务的平衡点,职业道德是非常重要的调节手段。台湾学者史尚宽有一段精辟论述:“虽有完美的保障审判独立之制度,有彻底的法学之研究,他若受外界之引诱,物欲之蒙蔽,舞文弄墨、徇私枉法,则反而以其法学知识为其作奸犯科之工具,有如为虎附翼,助纣为虐,是以法学修养虽为切要而品格修养尤为重要。
古今中外,历代统治着都十分重视道德的作用,把道德作为巩固其权力的一种手段,认识到“治国就是治吏”,治吏就要从“德”抓起。孔子讲过“为政以德”“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在步入新的历史时期的中国,随着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方略的确定,法官的职业道德内容更为广泛。
敬业,实际上是忠于职守。对自己所从事的法律事业要克尽职守,努力工作,法官是一项神圣的职业,行使好法律赋予的审判权,忠于事实和法律,这是对法官的起码的要求。
奉献,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等价交换原则只能适用于经济领域,而不能扩大到道德范畴,否则极有可能导致以案谋私,徇情枉法。
文明,体现着法官的执业形象。法官在执法过程中,不能把法律赋予的审判权变成一种特权,应当以平和礼貌的态度对待当事人,注意自己的言谈举止。
廉洁,对所有从事公职的人来说,都有廉洁的要求,但对法官来讲,清正廉洁意义更加重大。古代的清官尚且说:“一丝一粒,我之名节,一厘一毫,民之脂膏。宽一分,民受赐不止一分,取一分,我为人不值一分。”现代法官更应如此。在市场经济下,物质极大丰富,诱惑的危险也大大增加,况且目前法官的社会尊重程度、待遇未达到一个合理的格局,更容易导致一些法官违背职业道德。
高效,随着法律调节社会关系的日益广泛,法官绝对数量增加有限的情况,导致法官的负担日益加重,而现代社会又要求必须高效率,才能迅速解决社会矛盾,实现司法价值。如果案件久拖不决,久拖不执,人民群众就会失去对司法的信心,降低司法的威信。
公正是法官最重要也是最基本的一项职业道德要求,法官审理案件实际上是一个分配社会正义的过程,涉及到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必然会有权势、金钱、关系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这时候法官就应做到:“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富贵不能淫。”况且,在当前的社会条件下,独立审判的环境还亟待改善,法官只有正直才能以一腔浩然正气赢得社会的尊敬。
法制的理念,是一个经常被忽视的职业道德,法官执法并不是一个机械对照法律条文的过程。如果法官都不崇尚法律,内心没有对法律的执着追求,只把法官职业当作一个谋生的手段,仍然满足于经验办案,就很难公正执法,很难深入研究法律,很难真正奉献于法律事业。
道德不是空洞的说教,而是一个潜移默化的过程。只要我们坚持以江
文章标题:法官的灵魂人民法官职业道德演讲
每一个职业都有每一个职业的道德。医生要有医德,教师要有师德。道德是人们共同生活及其行为的准则和规范,而职业道德则是人们在职业实践中形成的行为规范。随着依法治国,以德治国方略的确定,法官的职业道德问题日益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有的法官办案拖拉,但又没有超审限;有的法官处理案件时向一方当事人倾斜,但却又在法律许可的幅度之内,有的法官与代理律师关系密切,私下交往频繁,诸如此类的问题并不违法,甚至也没有违纪,但却违背了法官的职业道德。
“人民法官是否具备优良的品行,高尚的道德情操,这对确保公正司法意义重大。一名优秀的法官,不仅要有坚定正确的政治立场,深厚扎实的法律素养,而且还必须具有高尚的道德和情操。近几年来法院队伍中出现了一些问题,其中有些问题就是由于有的法官道德水平、生活情趣底下造成的。”这是最高法院院长肖扬2001年在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上讲话的内容,说明加强法官的职业道德建设是一个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也是法院树立法官职业形象的一个关键问题。
法律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法官则是社会正义的具体化身,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推进,法律在社会关系中的调整职能越发重要,调节社会关系的广度和深度不断加大。而以德治国方略的确定,不仅一切要求法官在行使审判职能中,要通过审判活动推进德治,弘扬社会正气,而且更要加强自身的职业道德建设。法官代表国家行使的审判权具有独立性、权威性、中立性。关系到国家能否有效的惩治犯罪,关系到公民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切实有效的保护,关系到社会经济生活秩序的安定,一个不具备良好职业道德的法官,很难担负如此重要的职责。只有法官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道德素质都提高了,实现司法公正才有保证。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给人们的思想观念带来了极大的冲击,市场经济具有的多元性、开放性、趋利性,也带来了思想道德观念的多层次性,这些都不可避免地影响到法官。法官不是生活在真空中,要与各色各样的人打交道,如何找到法官个人权益也是法官职业义务的平衡点,职业道德是非常重要的调节手段。台湾学者史尚宽有一段精辟论述:“虽有完美的保障审判独立之制度,有彻底的法学之研究,他若受外界之引诱,物欲之蒙蔽,舞文弄墨、徇私枉法,则反而以其法学知识为其作奸犯科之工具,有如为虎附翼,助纣为虐,是以法学修养虽为切要而品格修养尤为重要。
古今中外,历代统治着都十分重视道德的作用,把道德作为巩固其权力的一种手段,认识到“治国就是治吏”,治吏就要从“德”抓起。孔子讲过“为政以德”“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在步入新的历史时期的中国,随着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方略的确定,法官的职业道德内容更为广泛。
敬业,实际上是忠于职守。对自己所从事的法律事业要克尽职守,努力工作,法官是一项神圣的职业,行使好法律赋予的审判权,忠于事实和法律,这是对法官的起码的要求。
奉献,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等价交换原则只能适用于经济领域,而不能扩大到道德范畴,否则极有可能导致以案谋私,徇情枉法。
文明,体现着法官的执业形象。法官在执法过程中,不能把法律赋予的审判权变成一种特权,应当以平和礼貌的态度对待当事人,注意自己的言谈举止。
廉洁,对所有从事公职的人来说,都有廉洁的要求,但对法官来讲,清正廉洁意义更加重大。古代的清官尚且说:“一丝一粒,我之名节,一厘一毫,民之脂膏。宽一分,民受赐不止一分,取一分,我为人不值一分。”现代法官更应如此。在市场经济下,物质极大丰富,诱惑的危险也大大增加,况且目前法官的社会尊重程度、待遇未达到一个合理的格局,更容易导致一些法官违背职业道德。
高效,随着法律调节社会关系的日益广泛,法官绝对数量增加有限的情况,导致法官的负担日益加重,而现代社会又要求必须高效率,才能迅速解决社会矛盾,实现司法价值。如果案件久拖不决,久拖不执,人民群众就会失去对司法的信心,降低司法的威信。
公正是法官最重要也是最基本的一项职业道德要求,法官审理案件实际上是一个分配社会正义的过程,涉及到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必然会有权势、金钱、关系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这时候法官就应做到:“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富贵不能淫。”况且,在当前的社会条件下,独立审判的环境还亟待改善,法官只有正直才能以一腔浩然正气赢得社会的尊敬。
法制的理念,是一个经常被忽视的职业道德,法官执法并不是一个机械对照法律条文的过程。如果法官都不崇尚法律,内心没有对法律的执着追求,只把法官职业当作一个谋生的手段,仍然满足于经验办案,就很难公正执法,很难深入研究法律,很难真正奉献于法律事业。
道德不是空洞的说教,而是一个潜移默化的过程。只要我们坚持以江[page_break]总书记“以德治国”重要思想为指导,紧密结合法院工作实际,持之以恒,就一定能实现肖扬院长提出的“德化于自身,德化于本职,德化于社会”的目标;做一名道德高尚、品质优良、人民满意的高素质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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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职业道德:法官的灵魂(范文模版)
讲话的内容,说明加强法官的职业道德建设是一个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也是法院树立法官职业形象的一个关键问题。
法律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法官则是社会正义的具体化身,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推进,法律在社会关系中的调整职能越发重要,调节社会关系的广度和深度不断加大。而以德治国方略的确定,不仅一切要求法官在行使审判职能中,要通过审判活动推进德治,弘扬社会正气,而且更要加强自身的职业道德建设。法官代表国家行使的审判权具有独立性、权威性、中立性。关系到国家能否有效的惩治犯罪,关系到公民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切实有效的保护,关系到社会经济生活秩序的安定,一个不具备良好职业道德的法官,很难担负如此重要的职责。只有法官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道德素质都提高了,实现司法公正才有保证。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给人们的思想观念带来了极大的冲击,市场经济具有的多元性、开放性、趋利性,也带来了思想道德观念的多层次性,这些都不可避免地影响到法官。法官不是生活在真空中,要与各色各样的人打交道,如何找到法官个人权益也是法官职业义务的平衡点,职业道德是非常重要的调节手段。台湾学者史尚宽有一段精辟论述:“虽有完美的保障审判独立之制度,有彻底的法学之研究,他若受外界之引诱,物欲之蒙蔽,舞
第三篇:职业道德演讲稿——法官的灵魂(精选)
2014年4月4日下午,某市中院组织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党课学习暨“良知道德公正廉洁”演讲活动。党组书记、罗朝峰院长以“党建带队建,全面提升法院队伍素质,确保公正司法”主题为全院干警讲授了一堂深入浅出、结合实际的党课。党课结束后,我院四位法官分别以“良知、道德、公正、廉洁”为主题并结合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作了精彩的演讲。现将他们的演讲稿汇编如下:恪守司法良知必须内化于心、外化于形(发言稿)各位领导、各位老师、各位同仁,大家下午好: 首先很感谢院党组能为我们法官干警的交流构建这样的平台,让我们能充分地阐述内心的感受和想法。于我而言,能以这样一种方式和各位老师、同仁进行交流、学习也感到十分的荣幸。藉此机会,我想谈一谈我最近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及“良知、道德、公正、廉洁”专项活动中的一些学习心得和体会,并围绕司法良知的问题谈几点自己的看法和认识,不当之处,还请各位领导、老师和同仁批评指正。我今天发言的题目是《恪守司法良知必须内化于心、外化于形》。
一、对“良知”和“司法良知”的认识 在谈及法官司法良知时,应先对什么是良知有所了解。我国明代哲学家王阳明认为:良知包括三重涵义,一是是非之心,二是天理,三是明德。王阳明的“良知”学说,是主体自觉的道德意识,是社会的客观道德义务经过道德规范从他律转化为自律的结果。目前,我国主流学说认为,良知是情感与理性的统一,是每个人应具有的辨别是非、善恶的理性能力,这种能力是建立在内在的道德情感之上的,也是在同外部事物接触的过程中实现的。总之,良知的产生源自于人性的不完善,是人的本性的自我立法,是建立在对世俗人情深刻把握和对人性深入洞察基础上,对人们生活中普遍认可的“常识、常理、常情”的一种认同,是人们对生活的经验和反思而产生的一种是非、善恶的理性判断。相较于良知而言,司法良知并不是每个人天生就具有的,而是要通过一定的社会行为模型进行示范和引导,是一个漫长的人性与制度互动的进化过程。总之,司法良知是基于法官对法律规则正当性、合法性的认识和理解以及对所经历的法律生活的反思而产生的理性判断。法官的司法活动自始自终都贯穿着道义责任,从尊重群众的诉讼权利到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都必须体现出法官对是非、正邪、善恶的价值取向。法官肩负着主持公道和实现公平正义的职责,法官进行的一切司法行为都必须以群众的利益,特别是弱势群体的利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不断地把握法理与情理之间的内在联系,切实通过裁判的手段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可以这么说,如果一个法官所具有的优秀品格是一副完美的图画,那么司法良知就是这幅图画中最基础的底色。当然,一切事物都有其有两面性。在当前社会转型时期,一些不良风气、不正之风甚至消极腐败的思想或多或少对法官队伍也造成
了消极的影响,甚至使个别法官内心的司法良知缺失。尤其是近年来一些学者型、专家型法官的落马,更揭示了只一味追求司法职业化并不能必然带来司法公正的道理。这些被誉为“司法精英”的“专家型人才”,利用自己娴熟的法律知识及技术,打着依法办案的旗号借机大肆索贿受贿,获取非法利益,极大地损害了司法的权威和法院的形象,严重背离了司法为民的宗旨。
二、对司法良知重要性的认识 如何认识司法良知的重要性?我觉得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把握: 首先,司法良知是司法公正的人性基础。古语云:“徒法不足以自行”。再好的法律,最终还是要依靠法官才能发挥出应有的作用。在大多数情况下,司法良知决定着法官对待司法的态度。法官只有具有司法良知,才能够凭借对法律的正当性与合法性的认识与理解,以及自己的人生阅历、法律经验和自我反思,主动站在当事人的角度去体会他们的感受,理解他们的难处,进而对案件的是非善恶做出正确的判断并积极主动地维护司法公正。所以说,司法良知是司法公正的人性基础,也是法官忠实于司法职业的一种道德品质。其次,司法良知是司法权力的内在制约。司法权力直接决定着生杀予夺和人民群众的利益,不能有丝毫的麻痹与放纵。美国法学家斯坦因说:“良知不是法律,而是自我立法,是人的本性的自我立法”。司法良知的价值就在于培养法官的公正司法信念和自觉意识,强调法官职业道德、司法情感和社
会责任,并以此为基础不断强化法官审慎运用司法权力的意识。第三,司法良知是司法智慧的重要体现。司法良知并不是孤立存在的,它只有融汇在具体的司法运作当中,与司法技术理性相互作用,才能推动司法目的的有效实现。法官司法活动不是简单的适用法律,机械地就案办案的过程。法官职业的特点要求法官不仅要能够准确的理解、正确的适用法律,对案件作出正确裁判,更要能通过案件审判释法析理,让当事人胜败皆明,最大限度地化解矛盾排解纠纷。以自己的智慧和法律素养,将法律精神融化于案件事实之中,进而发展法律才真正体现了司法的智慧,也体现了司法的能动性。可以说,一个优秀的司法裁判结果是法律规则和司法良知相互发挥作用的产物。
三、对不断提升自我修养,恪守司法良知的几点认识 第一,要始终保持一颗善良的心,滋养司法良知。综观古今中外杰出的法官,绝不是一个个冷酷无情、专横臆断的判官,而是法、理、情并重的司法良善者。“善良的心是最好的法律”,这是长辈的谆谆教导,也是我多年的坚持。法律是冰冷的,但法官却应该是温暖的。诉到法院的每一件案件,当事人的内心都寄托着一份对公平正义的期盼,有的甚至是唯一的希望。对此,法官应以最真诚善良的情感和耐心细致的工作去对待当事人,努力尝试从他们的角度去分析案件,不断寻求情、理、法的最佳结合点,不仅让他们在司法的过程中感受到案件裁判的公正,也真切地
体会到裁判过程中法律应有的人文关怀,从而让他们从内心深处产生对司法的认同和信任。第二,要经常保持对职业的反思、反省。法官司法良知的养成和坚守并非一时一事,需要在长期的司法实践过程中形成成熟的稳定的法官人格。在这一过程中需要对自己的人生阅历进行沉淀、法律经验予以总结,并不断地反思、反省,真正地提高法律素养、完善法官人格。当法官人格形成,法官也才能地感受到这一职业所具有的真正涵义,也才能将对司法良知的感性认识,具体落实到司法实践中,达到“知行合一”。这也是当前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照镜子、正衣冠、洗洗澡、治治病”总要求对我们法官职业提出的历史使命。第三,要有效克服职业倦怠、消极等不良情绪。日复一日地重复同一项工作,疲惫、烦躁会逐渐占据我们的内心,久而久之就会不可避免产生职业倦怠。这是一种消极的心态和情绪。如果在工作中无意识地流露出来,不仅会引发当事人的无端猜疑,还会影响案件的处理,甚至可能会损害法院、法官的司法形象和司法的公信力。心态是一种选择,作为一名法官,要克服职业倦怠,不仅需要良好的心态,更需要智慧。刘墉说过:“你可以一辈子不登山,但你心中一定要有一座山,他可以使你有一个奋斗的方向,它使你在任何时候抬起头都能看到希望”。当我们疲惫和倦怠的时候,不妨抬头望望星空,仰望一下心中那座山,它会重新点燃我们的工作激情,激发我们篇二:幼儿园职业道德演讲稿
幼儿园职业道德演讲稿
三年前,我们班曾经接收过一名叫小磊的幼儿,入园时,小磊虽然比班上其他幼儿大一岁多,但他的语言发育滞后,处于学习语言的模仿阶段,说话分不清人称、时间、空间,不能清楚的表达自己的意愿,不会与同伴交谈、游戏,自我封闭,过分依恋成人,带班教师不组织幼儿活动时,他揪上教师衣角寸步不离,教师在班上组织教学活动时,他要么,挤眉弄眼、怪叫,满地乱跑,随地打滚,要么,嘴里不停地说着他从电视里学到的广告词,教师稍不留神,他便会自由散漫地往户外跑。为此我们班内曾三次改装门插销,但也无济于事,改了前门他从后门跑,户外活动游戏时他不合群,远离集体,独往独来,不管教师怎么说,他也不予理睬,我行我素。幼小的他既没有安全意识,更没有自我保护能力,一点自我控制能力也没有,经常对班上的幼儿进行出奇不备的攻击,对班内外环境布置及设施也经常随意去破坏。对于自己行为造成的不良后果没有丝毫歉意。为此班内教师的工作付出了别人难以想象的艰辛,但是仍然难以取得小磊家长的认同与理解。
小磊这样我行我素的行为,牵扯了班上老师大量的精力,班里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受到了严重的干扰,其他幼儿的学习、生活、安全也将无法保证,事故隐患时时存在,班上其他幼儿家长意见纷纷。面对着一边是群体,一边是极其特殊的个体,我们感到了任教以来从未有过的压力和无助。怎么办?按照以往惯例,我们完全可以“该幼儿以不适应集体生活”为理由将他退回。但每当我们将要做出这样的决定时还是犹豫了,我们深知一个优秀的幼教工作者应该是以“理解与宽容”去接纳每一个幼儿,不使他们失去最佳的受教育时机。但是,接纳就意味着加倍付出与奉献。经过了激烈的思想斗争,人民教师的责任感、使命感,促使我们坚定信念,迎难而上,大家愿意把奉献与爱心熔铸在平凡的岗位上,把辛勤与汗水挥撒在幼儿的心田。因为,我们深深懂得:“教师这一伟大的职业是太阳底下最光辉最神圣的职业,她所需要的是一大批德才兼备、辛勤耕耘的敬业者。十年树木,百年树人,教师职业的特定内涵决定了我们终身都要像燃烧的蜡烛,承诺光明与奉献的坦荡胸怀,一旦投入其中,奉献精神必将成为生命的驿站和主旋律”。
针对小磊这个特殊的幼儿,首先,我们与小磊的家长多次进行了沟通,了解孩子与家庭,以及他幼时生活环境等细节。通过了解得知,由于孩子出生时难产,所以家长对孩子倍加呵护,在教育孩子上可谓是无原则的爱,要星星不敢给月亮,再加上孩子语言发育迟缓,四岁才开始说话,因家长爱面子,很少让他与外界及同龄儿童接触,使他的活动范围只限于父母、成人、电视。因活动范围的缩小与封闭,再加上家长不当的教育方法,过分溺爱、迁就是孩子任性、孤僻、自闭的原因。针对问题根源所在,我们制定了个体教育方案。
(一)针对这个特殊的幼儿,我们班内多次召开班务会。会上全班教师统一思想、统一认识,讲师德、讲奉献、讲责任、讲对位思考,以“假如这是我的孩子,我们该怎么办?”为主题,从角色的对位思考,去深切感受作为一位幼儿家长此时此刻的心情。随后我们召开了一次具有特殊意义的家长会,以取得班内其他幼儿家长的理解与支持。会上我们详细向家长汇报了开学一个月的工作,以及每个幼儿入园后的详细情况,针对家长们普遍关心的问题,我们做了详细的解答。并告诉家长,小磊的情况属个体差异,作为幼教工作者,我们有责任不使每个幼儿错过最佳的教育时机,我们班已经制定了个体教育方案,篇三:法院竞聘上岗演讲稿
法院竞聘上岗演讲稿
各位领导、同志们大家好!
首先介绍一下我自己的基本情况:我叫××,××年11月生人,中共党员,本科学历。1988年至今一直在法院作审判、执行工作,现任××市法院执行庭副庭长,负责执行庭全面工作。
我演讲的题目是:我以我心铸忠诚
自1988年大学毕业从事法官工作以来,政治上始终与党中央保持一致,忠于法律、忠于良知、身怀爱民之心、恪守为民之责,廉洁正派两袖清风、默默奉献,努力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任务,取得了一定的工作实绩,下面就自己的思想和工作向各位作以汇报。
一、甘作“三个代表”的忠诚实践者
在无助的申请执行人面前,我掏出一棵诚恳火热的心,并时刻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时时为当事人着想,以自己的行动实践着“三个代表”,许多申请执行人被感动的流下了热泪。在执行××市王某和被执行人山西某铁路局交通事故赔偿案时,我了解到申请人下肢瘫痪生活不能自理,妻子离他而去。我不顾自己;12岁的孩子无人照管,匆匆托付给邻居就登上了去太原的火车。当时正值麦收酷暑,火车上的返乡民工很多,我只好在火车上站了4个多小时。到太原后,为节省费用,住的是地下室,吃的是快餐便饭。经过给被执行人作耐心的工作,讲解拒不执行生效判决文书的法律后果,换起了被执行人的同情心,全额给付了赔偿款5万元。
从事执行工作近9年来,为给××的企业追索外欠,我跋山涉水,足迹遍布祖国各地。每次外出都满载战果而归,受到了企业界的赞誉。三次下湖南为××天龙果汁厂执行回货款78万元,给这个因外欠举步维艰的企业注入了新的生机和活力;四次上北京为××市化工仪器厂从北京中医药大学执行回现金25万元,使这个多人执行过10年未能执行的“死案”在我手中执结;六次去衡水执结了一起中央领导罗干关注的死亡多人的重大交通事故赔偿案,受到省法院的好评,历年来多次立功受奖。
二、勇作法律的忠诚捍卫者
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曾说:“理想的法官就是正义的化身。”法律的精神是正义,法官的灵魂是公正,只有一身凛然正气的法官,才能不唯权、不唯上、不唯情、不唯钱,不折不扣地执行国家的法律,勇作法律的忠诚捍卫者。我在搞民事审判的六年中,坚持以(转载自本网,请保留此标记。)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办理了大量疑难复杂的案件,并耐心细致作当事人的思想工作,案件调解率达到;99%以上,且全部能够自行执行。不仅每年的办案数量在庭里名列前茅,而且化解了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为社会稳定作出了应有贡献。
1994年调入执行庭后,我仍坚持依法执行案件,积极献计献策,一改以往以抓人促执行的做法,加大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执行力度,采取了申请执行人举证和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使执行工作做到了有的放矢,提高了办案效率。
在执行案件中,不被金钱所惑,不被人情所扰,坚持原则依法办案。面对当事人送来的钱物,每次都被我婉言谢绝,在为××基金会收欠活动中,四天执结了五件案子,共收回欠款200多万,获得了院长特别奖。办案中,我经常遇到许多说情的亲朋好友,有的甚至是领导干部,我都对他们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明之以法,使案件得以执行。上述事迹曾被当地报纸报道。
三、我以业绩写忠诚
江泽民总书记曾给年轻同志四句赠言:“刻苦学习、勤奋工作、勇于创新、自觉奉献”,我也深深体会到深厚的法律功底、丰富的审判经验是新时代法官必须具备的。在15 年的法官生涯中,我意志坚持在繁忙的工作中学习更新法学知识,并不断运用到办案中,法律的运用更加深了自己对法律及其理论的理解,还注意总结办理各类案子的经验教训,使自己的法官职业能力得到了加强,执结了一批复杂疑难案件。xx年一年执结案子100件,创个人结案数量的全院历史最高记录,且没有一件发生矛盾激化,达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四、以忠诚之心再写明天
成绩只能说明过去,未来还须开创,如果竞争成功,我决心继续努力,与时俱进,争作优秀的职业法官。
1、不断提高自身的政治素质,增强责任意识、公仆意识。
2、增强自身的业务素质,坚持不懈学习法学知识,在实践中学习,学习中办案。
3、立足现实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和同志们一齐努力形成比学赶帮超的良好工作氛围,争取拿先进立新功。
4、进一步加强和提高职业能力和职业声望,充分体现公正与效率这一永恒的主题。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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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法官职业道德
文
号:法发〔2010〕53号 发布日期:2010-12-6 执行日期:2010-12-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重新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
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0月18日发布,2010年12月6日修订后重新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法官职业道德建设,保证法官正确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和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法官职业道德的核心是公正、廉洁、为民。基本要求是忠诚司法事业、保证司法公正、确保司法廉洁、坚持司法为民、维护司法形象。
第三条 法官应当自觉遵守法官职业道德,在本职工作和业外活动中严格要求自己,维护人民法院形象和司法公信力。
第二章 忠诚司法事业
第四条 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捍卫者。
第五条 坚持和维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认真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尊崇和信仰法律,模范遵守法律,严格执行法律,自觉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第六条 热爱司法事业,珍惜法官荣誉,坚持职业操守,恪守法官良知,牢固树立司法核心价值观,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己任,认真履行法官职责。
第七条 维护国家利益,遵守政治纪律,保守国家秘密和审判工作秘密,不从事或参与有损国家利益和司法权威的活动,不发表有损国家利益和司法权威的言论。
第三章 保证司法公正
第八条 坚持和维护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原则,客观公正审理案件,在审判活动中独立思考、自主判断,敢于坚持原则,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不受权势、人情等因素的影响。
第九条 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努力查明案件事实,准确把握法律精神,正确适用法律,合理行使裁量权,避免主观臆断、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确保案件裁判结果公平公正。
第十条 牢固树立程序意识,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执法办案,充分保障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避免执法办案中的随意行为。
第十一条 严格遵守法定办案时限,提高审判执行效率,及时化解纠纷,注重节约司法资源,杜绝玩忽职守、拖延办案等行为。
第十二条 认真贯彻司法公开原则,尊重人民群众的知情权,自觉接受法律监督和社会监督,同时避免司法审判受到外界的不当影响。
第十三条 自觉遵守司法回避制度,审理案件保持中立公正的立场,平等对待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不偏袒或歧视任何一方当事人,不私自单独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
第十四条 尊重其他法官对审判职权的依法行使,除履行工作职责或者通过正当程序外,不过问、不干预、不评论其他法官正在审理的案件。
第四章 确保司法廉洁
第十五条 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坚持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坚守廉洁底线,依法正确行使审判权、执行权,杜绝以权谋私、贪赃枉法行为。
第十六条 严格遵守廉洁司法规定,不接受案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请客送礼,不利用职务便利或者法官身份谋取不正当利益,不违反规定与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不正当交往,不在执法办案中徇私舞弊。
第十七条 不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的经营活动,不在企业及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法律顾问等职务,不就未决案件或者再审案件给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提供咨询意见。
第十八条 妥善处理个人和家庭事务,不利用法官身份寻求特殊利益。按规定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教育督促家庭成员不利用法官的职权、地位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五章 坚持司法为民
第十九条 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司法为民的理念,强化群众观念,重视群众诉求,关注群众感受,自觉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 注重发挥司法的能动作用,积极寻求有利于案结事了的纠纷解决办法,努力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第二十一条 认真执行司法便民规定,努力为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提供必要的诉讼便利,尽可能降低其诉讼成本。
第二十二条 尊重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人格尊严,避免盛气凌人、“冷硬横推”等不良作风;尊重律师,依法保障律师参与诉讼活动的权利。
第六章 维护司法形象
第二十三条 坚持学习,精研业务,忠于职守,秉公办案,惩恶扬善,弘扬正义,保持昂扬的精神状态和良好的职业操守。
第二十四条 坚持文明司法,遵守司法礼仪,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行为规范、着装得体、语言文明、态度平和,保持良好的职业修养和司法作风。
第二十五条 加强自身修养,培育高尚道德操守和健康生活情趣,杜绝与法官职业形象不相称、与法官职业道德相违背的不良嗜好和行为,遵守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维护良好的个人声誉。
第二十六条 法官退休后应当遵守国家相关规定,不利用自己的原有身份和便利条件过问、干预执法办案,避免因个人不当言行对法官职业形象造成不良影响。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人民陪审员依法履行审判职责期间,应当遵守本准则。人民法院其他工作人员参照执行本准则。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法院负责督促实施本准则,对于违反本准则的行为,视情节后果予以诫勉谈话、批评通报;情节严重构成违纪违法的,依照相关纪律和法律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二十九条 本准则由最高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0月18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同时废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检察官职业行为基本规范(试行)[1][2]》已经2010年9月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第十一届第四十二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
二○一○年十月九日
检察官职业行为基本规范(试行)为规范检察官职业行为,保障和促进检察官严格、公正、文明、廉洁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等法律,制定本规范。
一、职业信仰
第一条 坚定政治信念,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和捍卫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
第二条 热爱祖国,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同一切危害国家的言行作斗争。
第三条 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党的事业至上,始终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自觉维护党中央权威。
第四条 坚持执法为民,坚持人民利益至上,密切联系群众,倾听群众呼声,妥善处理群众诉求,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五条 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坚持宪法法律至上,维护宪法和法律的统一、尊严和权威,致力于社会主义法治事业的发展进步。第六条 维护公平正义,忠实履行检察官职责,促进司法公正,提高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
第七条 坚持服务大局,围绕党和国家中心工作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为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科学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第八条 恪守职业道德,铸造忠诚品格,强化公正理念,树立清廉意识,提升文明素质。
二、履职行为
第九条 坚持依法履行职责,严格按照法定职责权限、标准和程序执法办案,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自觉抵制权势、金钱、人情、关系等因素干扰。
第十条 坚持客观公正,忠于事实真相,严格执法,秉公办案,不偏不倚,不枉不纵,使所办案件经得起法律和历史检验。第十一条 坚持打击与保护相统一,依法追诉犯罪,尊重和保护诉讼参与人和其他公民、法人及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使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第十二条 坚持实体与程序相统一,严格遵循法定程序,维护程序正义,以程序公正保障实体公正。
第十三条 坚持惩治与预防相统一,依法惩治犯罪,立足检察职能开展犯罪预防,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预防和减少犯罪。第十四条 坚持执行法律与执行政策相统一,正确把握办案力度、质量、效率、效果的关系,实现执法办案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第十五条 坚持强化审判监督与维护裁判稳定相统一,依法监督纠正裁判错误和审判活动违法,维护生效裁判既判力,保障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
第十六条 坚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依法全面客观地收集、审查和使用证据,坚决杜绝非法取证,依法排除非法证据。第十七条 坚持理性执法,把握执法规律,全面分析情况,辩证解决问题,理智处理案件。
第十八条 坚持平和执法,平等对待诉讼参与人,和谐处理各类法律关系,稳慎处理每一起案件。
第十九条 坚持文明执法,树立文明理念,改进办案方式,把文明办案要求体现在执法全过程。
第二十条 坚持规范执法,严格依法办案,遵守办案规则和业务流程。
第二十一条 重视群众工作,了解群众疾苦,熟悉群众工作方法,增进与群众的感情,善于用群众信服的方式执法办案。第二十二条 重视化解矛盾纠纷,加强办案风险评估,妥善应对和处置突发事件,深入排查和有效调处矛盾纠纷,注重释法说理,努力做到案结、事了、人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第二十三条 重视舆情应对引导,把握正确舆论导向,遵守舆情处置要求,避免和防止恶意炒作。
第二十四条 自觉接受监督,接受其他政法机关的工作制约,执行检务公开规定,提高执法透明度。第二十五条 精研法律政策,充实办案所需知识,保持专业水准,秉持专业操守,维护职业信誉和职业尊严。
三、职业纪律
第二十六条 严守政治纪律,不发表、不散布不符合检察官身份的言论,不参加非法组织,不参加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第二十七条 严守组织纪律,执行上级决定和命令,服从领导,听从指挥,令行禁止,确保检令畅通,反对自由主义。第二十八条 严守工作纪律,爱岗敬业,勤勉尽责,严谨细致,讲究工作质量和效率,不敷衍塞责。
第二十九条 严守廉洁从检纪律,认真执行廉洁从政准则和廉洁从检规定,不取非分之财,不做非分之事,保持清廉本色。第三十条 严守办案纪律,认真执行办案工作制度和规定,保证办案质量和办案安全,杜绝违规违纪办案。
第三十一条 严守保密纪律,保守在工作中掌握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加强网络安全防范,妥善保管涉密文件或其他涉密载体,坚决防止失密泄密。
第三十二条 严守枪支弹药和卷宗管理纪律,依照规定使用和保管枪支弹药,认真执行卷宗管理、使用、借阅、复制等规定,确保枪支弹药和卷宗安全。
第三十三条 严守公务和警用车辆使用纪律,不私自使用公务和警用车辆,不违规借用、占用车辆。遵守道路交通法规,安全、文明、礼貌行车,杜绝无证驾车、酒后驾车。第三十四条 严格执行禁酒令,不在执法办案期间、工作时间和工作日中午饮酒,不着检察制服和佩戴检察徽标在公共场所饮酒,不酗酒。
四、职业作风
第三十五条 保持和发扬良好思想作风,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锐意进取,开拓创新,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第三十六条 保持和发扬良好学风,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提高理论水平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第三十七条 保持和发扬良好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遵循客观规律,注重调查研究,察实情,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不搞形式主义,不弄虚作假。
第三十八条 保持和发扬良好领导作风,坚持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民主,维护集中统一,自觉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坚持真理,修正错误,以身作则,率先垂范。
第三十九条 保持和发扬良好生活作风,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克己奉公,甘于奉献,反对奢侈浪费。
第四十条 保持和发扬良好执法作风,更新执法理念,注重团结协作,提高办案效率,不耍特权、逞威风。
五、职业礼仪
第四十一条 遵守工作礼仪,团结、关心和帮助同事,爱护工作环境,营造干事创业、宽松和谐、风清气正的工作氛围。第四十二条 遵守着装礼仪,按规定着检察制服、佩戴检察徽标。着便装大方得体。
第四十三条 遵守接待和语言礼仪,对人热情周到,亲切和蔼,耐心细致,平等相待,一视同仁,举止庄重,精神振作,礼节规范。使用文明礼貌用语,表达准确,用语规范,不说粗话、脏话。第四十四条 遵守外事礼仪,遵守国际惯例,尊重国格人格和风俗习惯,平等交往,热情大方,不卑不亢,维护国家形象。
六、职务外行为
第四十五条 慎重社会交往,约束自身行为,不参加与检察官身份不符的活动。从事教学、写作、科研或参加座谈、联谊等活动,不违反法律规定、不妨碍司法公正、不影响正常工作。第四十六条 谨慎发表言论,避免因不当言论对检察机关造成负面影响。遵守检察新闻采访纪律,就检察工作接受采访应当报经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十七条 遵守社会公德,明礼诚信,助人为乐,爱护公物,保护环境,见义勇为,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
第四十八条 弘扬家庭美德,增进家庭和睦,勤俭持家,尊老爱幼,团结邻里,妥善处理家庭矛盾和与他人的纠纷。
第四十九条 培养健康情趣,坚持终身学习,崇尚科学,反对迷信,追求高尚,抵制低俗。
七、附 则
第五十条 检察官违反本规范,情节轻微的,予以批评教育;构成违纪的,依据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予以惩戒;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的其他工作人员参照本规范执行。第五十二条 本规范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负责解释。第五十三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法发〔2011〕5号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对配偶子女从事律师职业的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实行任职回避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配偶子女从事律师职业的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实行任职回避的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一一年二月十日
为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廉洁,防止法院领导干部及法官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人民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其配偶、子女在其任职法院辖区内从事律师职业的,应当实行任职回避。
本规定所称法院领导干部,是指各级人民法院的领导班子成员及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
本规定所称审判、执行岗位法官,是指各级人民法院未担任院级领导职务的审判委员会委员以及在立案、审判、执行、审判监督、国家赔偿等部门从事审判、执行工作的法官和执行员。
本规定所称从事律师职业,是指开办律师事务所、以律师身份为案件当事人提供诉讼代理或者其他有偿法律服务。
第二条 人民法院在选拔任用干部时,不得将具备任职回避条件的人员作为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的拟任人选。
第三条 人民法院在补充审判、执行岗位工作人员时,不得补充具备任职回避条件的人员。
人民法院在补充非审判、执行岗位工作人员时,应当向拟补充的人员释明本规定的相关内容。
第四条 在本规定施行前具备任职回避条件的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应当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内主动提出任职回避申请;相关人民法院应当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按照有关程序为其办理职务变动或者岗位调整的手续。
第五条 在本规定施行前不具备任职回避条件,但在本规定施行后具备任职回避条件的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应当自任职回避条件具备之日起一个月内主动提出任职回避申请;相关人民法院应当自申请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按照有关程序为其办理职务变动或者岗位调整的手续。
第六条 具备任职回避条件的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在前述规定期限内没有主动提出任职回避申请的,相关人民法院应当自申请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按照有关程序免去其所任领导职务或者将其调离审判执行岗位。
第七条 应当实行任职回避的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的任免权限不在人民法院的,相关人民法院可向具有干部任免权的机关提出为其办理职务调动或者免职手续的建议。
第八条 因配偶、子女从事律师职业而辞去现任职务或者退出审判、执行岗位的法院领导干部和法官,应当尽可能按原职级待遇重新安排工作岗位,但在重新安排工作时,不得违反本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的要求。
第九条 具备任职回避条件的法院领导干部及审判、执行岗位法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酌情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一)隐瞒配偶、子女从事律师职业情况的;
(二)采取弄虚作假手段规避任职回避的;
(三)拒不服从组织调整或者拒不办理公务交接的;
(四)具有其他违反任职回避规定行为的。
第十条 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的配偶、子女不在本规定所限地域范围内从事律师职业的,该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不实行任职回避,但其配偶、子女采取暗中代理等方式在本规定所限地域范围内从事律师职业的,应当责令其辞去领导职务或者将其调离审判、执行岗位;其本人知情的,还应当同时给予其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最高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篇:法官演讲
人民法官为人民
尊敬的各位领导、同志们大家好!我叫路志杰,来自运城市中级法院民三庭。今天我演讲的题目是《人民法官为人民》。法官,共和国的法律卫士,一个多么神圣而庄严的字眼。曾使多少热血青年为之慷慨激昂、矢志不渝。从穿上法袍的那一刻起,就注定我们与责任、奉献、牺牲结下了不解之缘。作为一名新世纪的法官,我时刻在心里提醒自己:要执法为民、公正执法,积极响应时代的召唤,去追求,去探索,去创造,去奉献,去完成时代赋予我们的光荣使命,做一个新时期优秀的法制建设者,做一名人民利益的忠实守护者!
曾几何时,我带着满身书卷气,走进庄严的法院,梦想成为让人羡慕的法官队伍中的一员。那份惊喜,无法表达,整个人沉浸在美好的向往里。那时,对法官这一职业还只是一种概念上、表象上的理解和认识。当时接触最多的是无权无势的普通百姓,解决最多的是家长里短的邻里纠纷。因此,觉得法官与我心目中的“神圣、威严”相距甚远。有时甚至开始怀疑自己当初那么执着的选择法官之路是否错了。但随着在实际工作中与领导和同志们并肩战斗的时间越长,我就越来越感觉到:人民法官,捍卫着人间正道,留住了世间的温情,懂得了法官的誓言应该是:将忠诚铸进庄严的国徽,用公正架起金色的天平。明察秋毫、去伪存真是法官的义务;惩恶扬善、匡扶正义是法官的使命;忠于法律、严肃执法是法官的天职;为人民服务无私奉献是法官的赤诚。人民法官就应该时刻恪守人民利益高于一切的准则,具体落实到我们的实际工作中就应该是司法为民,真正发挥“保护人民、打击犯罪、制裁违法、定纷止争、化解矛盾”的职能和作用。当然,这就对我们法官本身提出了严格的要求:首先,法官应该是一个高素质的群体,不仅要学识渊博、知识结构完整,同时更要精通法律、有较高的逻辑思维能力;第二,法官应具有强烈的敬业精神和职业自豪感,具有足以让不同场合的人肃然起敬的人格魅力;第三,我认为最重要的一点就是:法官必须树立“审判就是服务”的理念。对于普通公众来说,法官的司法技能再高、法律水平再精、法律思想再深,他们或许无力评价。但是,他们最有资格以一个通达之人的心态评判法官的行为是否对人民、社会有好处,是否在更大程度上促进了权利实现,是否做到了公正适用法律。这种评价是最权威的。因此,法官要注重观念的转变,树立一种服务的观念。把实现司法的民主与文明,从一种理论高度归结到服务这种具体的模式上来。使司法的民主与文明由内在的、抽象的东西成为了一种机制的、具体的、可操作的事物,司法的民主与文明也就归结、转化为一种看得见、摸得着的行为,这就是司法机构公正、高效的服务;第四,法官应该是廉洁自律的楷模。人常说“法官,手中掌握着国家的审判大权。”这一职业,无论在中外都是受人羡慕和敬仰的。身披法袍端坐在法庭之上,法官的形象顿时变得高大起来。在手中法锤敲响的那一刻,法官更无疑成了主宰当事人命运的使者,成了维护法律正义的化身。在法官队伍中,涌现出过许多人民满意、清正廉洁的好法官——从秉公执法、无私奉献的谭彦,到忠于法律、执法为民的蒋庆,从辩法明理、胜败皆服的宋鱼水,到情系人民、丹心护法的吴苹,无一不以他们公正、高效、文明、廉洁的形象而为人民群众所敬重,他们代表了法官队伍的主流。当我们被这些优秀法官身上所体现出的崇高的人格魅力所深深震撼同时,我们也遗憾地看到,在金钱的侵蚀下、在私欲的诱惑下,一些意志薄弱的法官见利而忘义,背弃了法官的职业准则,辜负了党和人民的重托,最终倒在了糖衣炮弹之下。从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的广东省高级法院的麦崇楷,到因受贿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的沈阳市中级法院的贾永祥,从武汉市中级法院13名法官集体犯罪到阜阳市中级法院的群体腐败案,屡屡出现的法官违法犯罪行为,令人触目惊心。因此,法官要做到清正廉洁,就一定要加强自律。我们应时刻牢记:法官的舞台不在觥筹交错的酒桌上,不在七彩斑澜的霓红灯下,也不在高谈阔论的喧嚣声中,法官的舞台只在应庄严的法庭之上,高悬的国徽之下和清脆的法槌声中。
“大浪淘沙,警钟长鸣,不忘宗旨,永葆本色”是新时期党的好干部郑培民同志的十六字座右铭,也应当是我们所有政法干警经常审视自己、鞭策自己、提高自己的宝贵箴言。让我们高举时代大旗,努力实践“三个代表”,做一名真正执法为民的新时
期法律卫士,为了法官这个神圣的职业而忘我奋斗,为了人民群众的利益而殚精竭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