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精品范文库 > 8号文库
律师法律顾问工作规则
编辑:浅语风铃 识别码:17-548280 8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6-28 14:51:59 来源:网络

第一篇:律师法律顾问工作规则

律师法律顾问工作规则

(2000 年 3 月 26 日经全国律协四届六次常务理事会通过)

第一条 为了促进、保障律师法律顾问工作的发展,保证服务质量,并使法律顾问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律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

第二条 法律顾问是指律师依法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聘请,以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为聘请方提供多方面的法律服务的专业性活动。



法律顾问的业务范围主要包括为聘请人就有关法律,问题提供意见,草拟、审查法律文书,代理参加诉讼、调解或者仲裁活动,办理聘请人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



第三条 律师事务所可受聘担任聘方的常年法律顾问,指派本所执业律师负责在聘期内为聘方提供综合性法律报务。



律师事务所可受聘担任聘方的临时法律顾问,指派本所执业律师负责为聘方提供所需的法律服务。律师事务所可受聘担任聘方的专项法律顾问,指派本所执业律师负责对聘方特定的项目提供法律服务。



第四条 受律师事务所指派担任法律顾问的律师必须是依《律师法》及有关规定取得了律师执业证并在律师事务所执业的执业律师。



未经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或名义担任法律顾问。



律师助理人员不得独立担任法律顾问,但可以协助律师完成法律顾问工作。



第五条 律师事务所可以接受下列聘请人的聘请,担任法律顾问 :



l.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或其派出机构;



2 公民;



3 法人;



4 其他组织。



第六条 聘方应就其所为的民事行为,所提供的法律事实及证据、文件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律师事务所及顾问律师应就其所提供的法律意见的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

第七条 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顾问律师在完成法律顾问工作中,应依法维护聘方的合法权益,遵守诚信原则,在授权委托范围内,依法独立提供法律服务。



第八条 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顾问律师,有权拒绝聘方要求为其违法行为及违背事实、违

背律师职业道德等的事项提供服务,有权拒绝任何单位、个人的非法干预。



第九条 律师事务所应结合本所的实际情况,在遵守本规则的基础上建立法律顾问工作制度,并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充实和完善。



第十条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应加强律师事务所担任法律顾问工作的监督、指导。

顾问律师在受指派提供法律顾问报务过程中对遇到的重大问题、参与重大项目、经济合同谈判应及时向律师事务所汇报。



律师事务所及顾问律师在提供法律报务过程中对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事件、突发事件,在提供法律意见前,应向当地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报告。



第十一条 律师事务所受聘担任法律顾问前,应对聘方资信进行初步调查,调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聘方为法人、其他组织时应调查 :



⑴是否依法成立,是否合法存续;



⑵该法人目前的基本状况;



⑶证照上所核准的经营范围,

⑷实际上的主营业务范围 :



⑸聘请法律顾问的基本目的及要求。



2.聘方为自然人时应调查 :



⑴国籍及居住地;



⑵职业及其他自然状况;



⑶聘请法律顾问的基本目的及要求。



第十二条 律师事务所受聘担任聘请人的法律顾问,必须签订法律顾问合同,法律顾问合同是法律顾问关系成立的唯一证明。



第十三条 法律顾问合同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 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条款 :



1.聘方及受聘方的名称(姓名)、住所、通讯方式;



2.法律顾问的工作范围、工作方式、履行职责的权限;



3.担任法律顾问的律师姓名、执业证号;



4.聘期起止时间;



5.聘方为保证法律颐问职责的履行提供的必要工作条件和物质保障;



6.顾问律师应有的知情权 i



7.法律顾问费的支付标准和办法 :



8.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i



9.双方约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



10.违约责任;



11.解决争议的方法。



第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提供法律顾问服务时,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方式 :

⑴咨询 :



⑵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函,

⑶参与重大商务谈判;



⑷起草、审查、修改合同和规章制度,

⑸代办登记注册等法律事务;



⑹法制宣传、教育、培训;



⑺提供有关法律信息 :



⑻经另行委托,代理各类诉讼、仲裁、行政复议案件,参与调解纠纷。



律师事务所受聘指派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服务内容、范围、工作安排由双方在法律顾问合同中明确约定。

第十五条 法律顾问的报酬,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受律师事务所指派提供法律顾问服务的律师不得直接从聘请人处收取任何报酬。



律师事务所与聘请人应在法律顾问合同中约定法律顾问报酬的标准及计算依据。顾问律师在为聘方提供法律报务时,必要的交通费、差旅费等由聘方承担。



费用支付方式、支付时间及减免或增加条件均应在法律顾问合同中明确约定。



第十六条 律师事务所受聘担任法律顾问后,应及时指派本所执业律师提供法律顾问报务。聘方对所指派的律师有特别要求或明示希望指派特定律师的,应尽量满足。

第十七条 顾问律师应依法律顾问合同的规定或聘方的授权委托提供法律服务,不得超越委托权限;



担任各级政府及其派出机构的法律顾问,应根据合同规定和政府委托的权限履行义务,不得超越委托权限。



顾问律师不得从事与履行法律顾问职责无关的事务,不得利用担任各级政府及其派出机构法律顾问的便利进行不正当竞争,也不得利用政府法律顾问的身价代理他人办理法律事务。

不得以顾问律师身份从事任何盈利性活动谋取私利。



第十八条 受律师事务所指派担任顾问律师的执业律师,应尽快 熟悉聘方情况,其中包括但不限于 :



1.聘方的性质、职能、经管范围、内部结构及负责人、隶属关系、主要关联方等;

2.聘方的个人及家庭的自然情况、工作简况等。



3.聘方近期的法律事务的性质、种类、有否特急事项 :



4.聘方中远期可能需要提供法律服务的性质、种类及应进行的前期准备,

5.对聘方需提供法律报务的事项进行归类、整理。



第十九条 律师事务所及其所指派的顾问律师应对其提供法律报务过程中接触、了解到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宜公开的情况及个人隐私负有保密的义务。



第二十条 担任聘方法律顾问的律师事务所,应依照《律师执业避免利益冲突规则》的规定,避免利益冲突。

第二十一条 顾问律师应当建立为聘方服务的工作日记,原则上做到一次一记,一事一记。顾问律师应对聘方实行一户一卷,办理具体的法律事务,要一事一档。



第二十二条 顾问律师应将聘方交与承办的重大的、疑难的或事关聘方重大利益的法律事务提交律师事务所讨论,以保证工作质量。



第二十三条 律师事务所要定期听取顾问律师的工作汇报,定期到聘方征求意见,不断提高

服务质量。



第二十四条 受指派担任法律顾问的律师因故不能 履行法律顾问职责时,受聘律师事务所应当与聘方协商另行指派顾问律师,以保证法律顾问工作的连续性。



第二十五条 在聘期内提前解除法律顾问合同时,双方应签订解聘协议,并就善后事宜的处理予以书面约定。



顾问律师应就解聘原因,善后处理应注意的问题及法律顾问报酬是否退还,退还比例等向律师事务所提交书面报告。



律师事务所及顾问律师立及时进行总结,对背后事宜作出预案。必要时向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进行汇报。律师事务所应及时归卷备查。



第二十六条 法律顾问合同期满或终止前,律师事务所及顾问律师立主动就是否续聘征询聘方意见,若聘方有意续聘,应及时就续聘条件进行磋商,以保证法律服务的连续性。法律顾问合同因期满或法律服务事项完成而终止后,顾问律师要及时写出总结报告,律师事务所应 及时归卷备查。

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篇:律师_法律顾问

HR工具箱-职位模版

律师/法律顾问

本范例仅供参考,请酌情修改后再使用

岗位职责

1、负责从事法律合同的撰写和审核等工作;

2、负责处理内部或外部有关法律事务;

3、负责起草或审核公司相关的法律文件;

4、负责为其他部门提供法律支持;

5、负责参与重大项目、合同谈判工作;

6、负责协助完成公司架构重组和上市;

7、负责对诉讼或跟公司相关的案件进行分析。

任职资格

1、专科及以上学历,法学或经济法等相关专业,有律师资格者优先;

2、精通公司法、合同法、知识产权法方面的法律法规;

3、熟悉企业合资、收购、商务谈判、合同审核等相关法律问题;

4、能够承担一定的工作压力,适应能力强;

5、具有踏实细致的工作作风、良好的沟通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

6、思维严谨、做事认真、能承受很强的工作压力。

第三篇:律师法律顾问工作规则

律师法律顾问工作规则(2000-全国)

(2000年3月26日经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第四届常务理事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促进、保障律师法律顾问工作的发展,保证服务质量,并使法律顾问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律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法律顾问是指律师依法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聘请,以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为聘请方提供多方面的法律服务的专业性活动。

法律顾问的业务范围主要包括为聘请人就有关法律问题提供意见,草拟、审查法律文书,代理参加诉讼、调解或者仲裁活动,办理聘请人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三条 律师事务所可受聘担任聘方的常年法律顾问,指派本所执业律师负责在聘期内为聘方提供综合性法律服务。

律师事务所可受聘担任聘方的临时法律顾问,指派本所执业律师负责为聘方提供所需的法律服务。律师事务所可受聘担任聘方的专项法律顾问,指派本所执业律师负责对聘方特定的项目提供法律服务。

第四条 受律师事务所指派担任法律顾问的律师必须是依《律师法》及有关规定取得了律师执业证并在律师事务所执业的执业律师。

未经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或名义担任法律顾问。

律师助理人员不得独立担任法律顾问,但可以协助律师完成法律顾问工作。

第五条 律师事务所可以接受下列聘请人的聘请,担任法律顾问:

1.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或其派出机构;

2.公民;

3.法人;

4.其他组织。

第六条 聘方应就其所为的民事行为,所提供的法律事实及证据、文件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律师事务所及顾问律师应就其所提供的法律意见的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 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顾问律师在完成法律顾问工作中,应依法维护聘方的合法权益,遵守诚信原则,在授权委托范围内,依法独立提供法律服务。

第八条 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顾问律师,有权拒绝聘方要求为其违法行为及违背事实、违背律师职业道德等的事项提供服务,有权拒绝任何单位、个人的非法干预。

第九条 律师事务所应结合本所的实际情况,在遵守本规则的基础上建立法律顾问工作制度,并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充实和完善。

第十条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应加强律师事务所担任法律顾问工作的监督、指导。

顾问律师在受指派提供法律顾问服务过程中对遇到的重大问题、参与重大项目、经济合同谈判应及时向律师事务所汇报。

律师事务所及顾问律师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对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事件、突发事件,在提供法律意见前,应向当地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报告。

第十一条 律师事务所受聘担任法律顾问前,应对聘方资信进行初步调查,调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聘方为法人、其他组织时应调查:

(1)是否依法成立,是否合法存续;

(2)该法人目前的基本状况;

(3)证照上所核准的经营范围;

(4)实际上的主营业务范围;

(5)聘请法律顾问的基本目的及要求。

2.聘方为自然人时应调查:

(1)国籍及居住地;

(2)职业及其他自然状况;

(3)聘请法律顾问的基本目的及要求。

第十二条 律师事务所受聘担任聘请人的法律顾问,必须签订法律顾问合同,法律顾问合同是法律顾问关系成立的唯一证明。

第十三条 法律顾问合同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条款:

1.聘方及受聘方的名称(姓名)、住所、通讯方式;

2.法律顾问的工作范围、工作方式、履行职责的权限;

3.担任法律顾问的律师姓名、执业证号;

4.聘期起止时间;

5.聘方为保证法律顾问职责的履行提供的必要工作条件和物质保障;

6.顾问律师应有的知情权;

7.法律顾问费的支付标准和办法;

8.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9.双方约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10.违约责任;

11.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提供法律顾问服务时,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方式:

(1)咨询;

(2)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函;

(3)参与重大商务谈判;

(4)起草、审查、修改合同和规章制度;

(5)代办登记注册等法律事务;

(6)法制宣传、教育、培训;

(7)提供有关法律信息;

(8)经另行委托,代理各类诉讼、仲裁、行政复议案件,参与调解纠纷。

律师事务所受聘指派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服务内容、范围、工作安排由双方在法律顾问合同中明确约定。

第十五条 法律顾问的报酬,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受律师事务所指派提供法律顾问服务的律师不得直接从聘请人处收取任何报酬。

律师事务所与聘请人应在法律顾问合同中约定法律顾问报酬的标准及计算依据。顾问律师在为聘方提供法律服务时,必要的交通费、差旅费等由聘方承担。

费用支付方式、支付时间及减免或增加条件均应在法律顾问合同中明确约定。

第十六条 律师事务所受聘担任法律顾问后,应及时指派本所执业律师提供法律顾问服务。

第十七条 顾问律师应依法律顾问合同的规定或聘方的授权委托提供法律服务,不得超越委托权限。

担任各级政府及其派出机构的法律顾问,应根据合同规定和政府委托的权限履行义务,不得超越委托权限。

顾问律师不得从事与履行法律顾问职责无关的事务,不得利用担任各级政府及其派出机构法律顾问的便利进行不正当竞争,也不得利用政府法律顾问的身份代理他人办理法律事务。

不得以顾问律师身份从事任何盈利性活动谋取私利。

第十八条 受律师事务所指派担任顾问律师的执业律师,应尽快熟悉聘方情况,其中包括但不限于:

1.聘方的性质、职能、经营范围、内部结构及负责人、隶属关系、主要关联方等;

2.聘方的个人及家庭的自然情况、工作简况等;

3.聘方近期的法律事务的性质、种类、有否特急事项;

4.对聘方需提供法律服务的事项进行归类、整理。

第十九条 律师事务所及其所指派的顾问律师应对其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接触、了解到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宜公开的情况及个人隐私负有保密的义务。

第二十条 担任聘方法律顾问的律师事务所,应依照《律师执业避免利益冲突规则》的规定,避免利益冲突。

第二十一条 顾问律师应当建立为聘方服务的工作日记,原则上做到一次一记,一事一记。顾问律师应对聘方实行一户一卷,办理具体的法律事务,要一事一档。

第二十二条 顾问律师应将聘方交与承办的重大的、疑难的或事关聘方重大利益的法律事务提交律师事务所讨论,以保证工作质量。

第二十三条 律师事务所要定期听取顾问律师的工作汇报,定期到聘方征求意见,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第二十四条 受指派担任法律顾问的律师因故不能履行法律顾问职责时,受聘律师事务所应当与聘方协商另行指派顾问律师,以保证法律顾问工作的连续性。

第二十五条 在聘期内提前解除法律顾问合同时,双方应签订解聘协议,并就善后事宜的处理予以书面约定。

顾问律师应就解聘原因、善后处理应注意的问题及法律顾问报酬是否退还、退还比例等向律师事务所提交书面报告。

律师事务所及顾问律师应及时进行总结,对背后事宜作出预案。必要时向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进行汇报。律师事务所应及时归卷备查。

第二十六条 法律顾问合同期满或终止前,律师事务所及顾问律师应主动就是否续聘征询聘方意见,若聘方有意续聘,应及时就续聘条件进行磋商,以保证法律服务的连续性。法律顾问合同因期满或法律服务事项完成而终止后,顾问律师要及时写出总结报告,律师事务所应及时归卷备查。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篇:律师如何做好企业法律顾问工作

许多律师都认为,做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只要能帮企业在实质上将法律风险控制好就能抓住企业老板长期聘用自己的心。帮企业亲自草拟合同、审查各种合同、参与法律事项的谈判、接受大大小小的法律咨询。做了大量的工作,却因为自己忙而没有将这些自己所做的工作形成文字记载下来,有的是因为根本不知道怎样用十分规范的文本将这些工作固定下来。

上述做法律顾问工作的主导思想和具体做法是不科学的,也是导致头年做的热闹,第二年消失的根本原因。试想:如果你所服务的企业在你精心的预防下,一年两年都没有什么法律风险事项的产生,老板会不会考虑有没有必要聘用费用如此高昂的律师法律顾问,因为你的作用体现在“哪里”?要知道时下中国许多企业的老板在忙于商战的现实下是没有那么多心思和精力来时刻关注律师法律顾问具体工作的。所谓,是企业都喜欢开年终总结的原因就在于此,而律师你的年终总结报告呢?你有吗?临时赶制的短短10页纸的报告能有说服力吗?老板可以请一名法务工作人员都能替代的工作,他还对律师你的法律顾问工作有依赖心吗?

建议律师做企业法律顾问做好以下法律文本工作(写给企业看,体现律师法律顾问具体工作的最好表现形式): 第一部分:制定《律师提供法律服务文书管理细则》

一、在律师提供法律顾问服务的过程中,根据不同的法律服务内容将制作不同的法律服务文书,为便于法律服务文书的管理和整理,特制定本细则。

二、律师根据法律服务事项制作以下法律服务文书: 1.《法律意见书》 2.《律师风险提示》 3.《紧急情况反映》 4.《律师谏言》 5.《律师工作简报》 6.《情况说明》 7.《法律信息》 8.《请示》 9.《工作日志》 10.《法律顾问服务记录》 11.《日常法律咨询服务记录》 12.《谈判事项法律服务跟踪表》 13.《会议纪要》

三、律师法律服务提供的文书分为建议性法律文书、说明性法律文书、请示性法律文书、记录性法律文书。

建议性法律文书指提供律师建议的法律文书; 说明性法律文书指对特定问题提供说明的法律文书;

记录性法律文书指对法律服务状态或过程进行记录的法律文书,主要用于备案。

四、《法律意见书》主要针对合同、法律文件、其他法律事项涉及的法律问题提供法律分析、修改意见、风险提示、解决方案、律师建议等提供的建议性常用法律服务文书。

五、《律师风险提示》主要对于公司涉及的法律事项不适合出具法律意见书,或者仅需对某种法律风险作出特别提示的情况下,出具的风险提示法律服务文书。

六、《紧急情况反映》用于对公司有重大影响,时间较为紧迫的事项,包括需要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需要公司紧急作出决策的事项。

七、《律师谏言》是律师服务过程中,发现公司存在的某种普遍或具有一定代表性的事件,而提供律师建议,用于提示公司防范某种普遍行为。是《法律意见书》服务事项的延伸。

八、《律师工作简报》按照《律师工作简报法律服务细则》制作和管理的一种法律服务延伸文书。具有综合性,包括建议性、说明性和记录性内容。

九、《情况说明》是律师针对法律问题提供的说明性法律服务文书,为公司了解法律事项的相关情况提供帮助。

十、《法律信息》是律师提供给公司,对公司有影响的新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信息。

十一、《请示》是律师在从事某项须经公司同意的法律服务之前,向公司提出的书面请示性法律服务文书,在请示中应当就从事活动的必要性、具体情况等予以说明。

十二、《工作日志》是律师服务事项的简单记录,按照日期记录。

十三、《法律顾问服务记录》是律师服务过程中,根据服务事项填写的记录性表格,表明服务内容、律师意见等主要事项。

十四、《日常法律咨询服务记录》是律师对于公司口头或电话咨询事项填写的记录性表格,按照《日常法律咨询记录归档细则》制作和管理。

十五、《谈判事项法律服务跟踪表》是律师按照《律师参与谈判事宜法律服务细则》提供谈判法律服务过程中,对谈判法律服务事项进行记录的法律服务文书,按照一事一表的原则进行管理、归档。

对于工作记录我建议大家使用一些律师软件来辅助工作,还能够进行数据分析,比自己使用excel或者word 方便太多了,除非你是excel专家,能够自己编程进行统计和报表。给大家推荐一个不错的企业法律顾问软件,律之星律师软件,对于顾问单位的工作记录和分析做的不错。大家可以看看截图:

第五篇:二零一一年工作法律顾问(律师)工作总结

二零一一年工作法律顾问(律师)工作总结

李阜林

回望过去一年法律顾问工作,感触很多,困难不少,收获颇多,反思不少,喜悦不缺,感谢很多!现就以下几方面予以小结,一方面给领导和同事们汇报和介绍一下自我情况,另一方面是自己给自己照照镜子,做到心中有数,为明年和将来的工作做个铺垫、鼓励和激励。

一、思想组织

积极学习党的领导方针及意识趋向,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思想,努力把自己的思想统一到党的思想和领导之下。在具体方面,坚持看新闻联播,积极参加党组织的学习活动;并作为一名入党积极分子,定期向党组织汇报自己的思想和工作。同时,作为一名民主党员和市政协委员,积极参政议政,维护统一战线。在组织方面,严格要求自己遵守组织的纪律,及时自我反省,自我批评,并努力使自己融入企业和企业文化,成为企业的一个积极分子,与企业共患难、同发展。

一、工作业务

首先,自己对法律顾问和律师工作的积极性很高,所以在工作过程中积极努力、认真负责,取得了一些成绩,也获得了一些反思和收获。

(一)诉讼业务方面

积极、主动、独立主办案件十多起,总标的额近千万。

案件涉及建设工程、劳动纠纷、劳务承包纠纷、欠款纠纷等领域,涉及法律部门众多,有些案件甚至触及法律边界和法理争论点。

个人对每一个案件都认真分析归类,比较准确地把握了法律关系。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应用法律理论知识、诉讼技巧和实践经验(包括中外经典的诉讼案例实践和技巧),不断设定策略和变换策略,以便使对方进入我方的辩护思路,使审判法官的思路和自己的思路融入一体;在诉讼过程中,有规律地应用相关证据和事实,有策略、有步骤地进行辩护(起诉)、举证、质证、辩论和法庭总结,使案件的走向与自己预先设想努力靠拢,达到预期的结果,为企业挽回损失和创造法律利润。

在诉讼业务中,也很重视谈判和调解,以便达到无讼解决纠纷的境界,努力打造和谐企业,努力为社会的和谐做出积极的贡献。

案件结案后,认真思考总结,包括纠纷的原因,企业操作中存在的风险点,并向企业提供相关的意见及建议,也包括自己办案过程中的成功点和不总之处,常写一些案件体会的思考。这样使企业在法治企业的进程中不断成长,也使自己在法律顾问(律师)的生涯中不断成长,展望双赢的蓝图。

(二)合同管理方面

2011年以来,审核了大量合同,总计150多份,出具法律意见或建议近400条,合同总标的额近9000万,有力防范了合同风险和防止了由于合同可能带来的损失。

首先,与相关单位和部门协商,制定、规范了合同审核、审批流程,从程序上防范由于不规范带来的风险和损失。比如说合同会签应该有哪些部门会签,流程顺序如何安排,有谁来签字等。在合同管理流程规范方面,最突出的是相关要害部门和法律顾问,要在正式合同的草本上签字确认,防止合同形成过程中合同篡改或责任不明确的弊端。

在合同审核过程中认真负责,从合同的方方面面周全地考虑,逐条地审查,提出相关有效而又操作性强的法律意见和建议。尽管有时工作量很大,但也不得有一点马虎,审不完的合同,有时加班或带回家去审查。目的只有一个,就是尽量把好和同关,为企业最大限度地消除风险和挽回可能发生的损失。

(三)积极参与商务谈判

在法律顾问工作过程中,积极参与多起商务谈判,并结合实际和管理提出相应的法律意见和建议,为商务谈判提供有力的支撑。

在谈判之前,积极搜集谈判对方的资质、信用、资金、业绩以及前景预测等信息,并规划谈判的步骤和策略。在谈判过程中,有力地应用双方(或多方)的利弊以及心理特征,及时调整策略和方法,以便达到双方(或几方)都能接受的条件,以便促成谈判,达到双赢,形成合作伙伴。

谈判之后,认真总结经验及不足,以便在将来的商务谈判过程中更进一步。

(四)制度管理方面

积极参与企业的制度制定工作,认真思考并提出建议,为企业的制度完善方面做出应有的贡献。

参与并共同制定了宏丰公司合同会签管理制度,参与并讨论了集团公司法律风险管理方面的制度,参与并讨论了集团公司品牌战略方面的制度,等等。

(五)战略经营方面

积极与企业领导及业务部分不断沟通,力求全程参与企业风险管理工作。结合法律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提出了公司成立以及法人治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应对策略等。

(六)培训方面

1、坚持日常工作过程中的熏陶培训。

在工作过程中,及时纠正相关工作人员的不规范行为,并及时给予法律知识的培训。在诉讼业务过程中,与业务人员及时沟通培训,以便让业务人员了解诉讼方面的法律知识和技巧,使他(她)成为法律顾问(律师)在诉讼过程中配合默契的良好搭档。

在合同审查过程中,指出先关不当或风险点,并认真说明为什么和法律方面的相关规定,使合同起草人员或相关人员在心服口服接纳法律意见或建议的同时学到了相关法律知识。这样,在将来的合同中,他(她)就会自觉注意先关法律规定和与之相关的风险点。

工作再忙,有人来或者电话咨询相关的法律问题,都要求自己认真、耐心地予以解答,直到让他(她)心中明朗或者至少没有疑惑。

2、重视法律知识及法律务实方面的专门培训

为企业中高层领导举办了法律风险防范专题培训与合同法务实培训。在培训过程中,及时互动,并认真回答了学员们的问题,取得了良好的培训效果。积极参与集团公司方面组织的法律培训。

二、学习与实践

法律顾问(律师)工作是一个理论性和实践性都很强的工作。

在工作工程中,坚持每天学习理论知识,包括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包括法律理论方面尤其国内外知名专家论文或论著的学习,并积极应用于实践,检验于实践。

在实践过程中,及时调整和总结,把实践过程中的心得、技巧、策略和方法,提升并融入到相关理论和法律法规,使之升华到理论高度之后,又加深学习和理

解了相关的法律理论和法律法规,形成了在实践中再学习,并用于指导实践。

坚持每天学习英语知识,阅读大量的英文资料,尤其注重合同和法律专业方面的英文学习;坚持每天看CCTV英语频道。目的只有一个,就是逐渐把自己培养成为企业需要的、能处理国际商务的法律顾问。

三、缺点与不足

有时候在工作过程中过于强调原则,过于较真,表现为处理事情有时不太灵活,今后需进一步改进。

再者,出具的法律或建议过于直率和犀利,不过我相信,自己会慢慢改变这种工作作风,使工作更为和谐一点。

最后,不太会把工作和生活分开,没有充分利用生活、娱乐有效释压,把工作带到家庭,以后努力改进。

四、思考与展望

首先,信任是第一位的。法律顾问(律师)和公司要建立互相信任的关系,这是干好工作的前提。领导层要给予法律顾问(律师)相应的信任和待遇,法律顾问(律师)也要用自己的工作态度、工作能力和诚信去赢得管理层的信任和支持,建立不可分割的信任体。

其次,法律顾问需不断地学习与实践,不断总结经验与教训,不骄不躁,使自己的专业知识也能力不断提升和升华,能在企业法律顾问(律师)得心应手,为企业做出更多、更大贡献。

最后,理清企业的经营战略和需求,把法律顾问工作和公司的经营战略融为一体。因为法律顾问就是为了更好地防范企业在法律方面风险,使企业更稳健、更好地发展。一般情况下,法律风险对企业有害无益,甚至是致命的。那么,这种情况下,我们要坚决消灭这些风险点;而有些风险防范与企业经营目标或利润严重冲突,或者说企业追求的利润和前景远远超过风险本身时,风险就是机遇。这时候,我们就要追求这种风险,而不是去防范。总之,法律顾问在工作过程中,要有超前意识和犀利的眼光,该出手时不留情,该放手时得放手。

总之,企业在法治国情和市场经济条件下,越来越需要法律顾问全面参与企业经营与管理。作为公司的一名法律顾问,虽然取得了一些成绩,积累了一定的实践经验,但仍需谦虚谨慎、认真负责、更加细致、更加深入、坚持原则而又不失灵活地做好法律顾问(律师)的诉讼业务和非诉讼业务,做好企业法律风险管理,参与公司经营管理活动,当好公司高管的好助手,做好企业普法工作的宣传员,把好企业经营中的法律方向盘;与企业同甘共苦,荣誉与共,共同走向辉煌!

二零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李阜林

企管信息部 法律事务处

律师法律顾问工作规则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