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化工工程师延续注册和变更注册规程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化工工程师延续注册和变更注册规程
一、注册程序
(一)申请延续注册和变更注册的人员应当通过聘用单位向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军队系统勘察设计单位向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局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管理机构,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局以下简称“初审部门”)。
申请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进入办事大厅,点击勘察设计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在线申报,在《全国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上免费下载、安装和运行个人版软件,填写和打印相应专业和类型的注册申请表(见附表
1、附表
3),生成申报数据电子文档,并将书面材料和电子文档报送聘用单位。聘用单位用《全国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企业版”软件,接收、核对、汇总和上报申报数据电子文档,同时,在申报书面材料上签署意见、盖章后,将书面材料和电子文档一并报送初审部门。(更多信息详情可直接登陆)
(二)初审部门在收到申请人申报的注册材料后,应当核实申报材料的复印件是否与原件相符,并即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初审部门受理后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并提出初审意见,将初审意见汇总表(见附表
2、附表4)和申报跨省变更注册的材料报相关专业委员会。
(四)各专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初审部门上报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并由住房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在住房城乡建设部网站对外发布。
(五)准予延续注册和变更注册人员的执业印章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总后营房部工程局根据统一规则进行制作并颁发(在执业签字制度实施前,申请延续注册人员的执业印章暂不重新制作,原执业印章继续有效;申请变更注册人员需重新刻制执业印章)。(更多信息详情可直接登陆)
二、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包括书面材料和相对应的申报数据电子文档。
(一)延续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1.延续注册申请表(一份);
2.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
3.聘用单位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4.由社会保险机构出具的近一个月在聘用单位的社保证明复印件,退休返聘人员需提供退休证明复印件;
5.注册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在继续教育工作实施前,可暂不提供)。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挂靠可联系555挂靠网()
(二)变更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1.变更注册申请表(一式二份);
2.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
3.新聘用单位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4.工作调动证明或者与原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劳动合同的证明文件、劳动仲裁机构出具的解除劳动关系的仲裁文件,退休返聘人员需提供原单位未返聘证明文件;
5.由社会保险机构出具的近一个月在聘用单位的社保证明复印件,退休返聘人员需提供退休证明复印件;
6.在办理变更注册同时提出延续注册申请的,应当提交在本注册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在继续教育工作实施前,可暂不提供)。
第二篇: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动力)执业资格考试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是指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证书》,从事公用设备(暖通空调、给水排水、动力等)专业工程设计及相关业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一、考试依据文件
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印发〈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人发〔2003〕24号)
二、报考条件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具备相应专业教育和职业实践条件者,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基础考试:
(一)取得本专业(指公用设备专业工程中的暖通空调、动力、给水排水专业,见附件3,下同)或相近专业(见附件3,下同)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
(二)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1年。
(三)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1年。
基础考试合格,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专业考试:
(一)取得本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2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3年。
(二)取得本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3年;或取得相近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4年。
(三)取得含本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本专业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4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5年。
(四)取得通过本专业教育评估的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4年;或取得未通过本专业教育评估的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5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6年。
(五)取得本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6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7年。(六)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
业工程设计工作满8年。
截止到2002年12月31日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基础考试,只需参加专业考试:
(一)取得本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5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6年。
(二)取得本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6年;或取得相近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7年。
(三)取得含本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本专业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7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8年。
(四)取得本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8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9年。
(五)取得本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9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10年。
(六)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12年。
(七)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15年。
(八)取得本专业中专学历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25年;或取得相近专业中专学历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30年。根据《关于同意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凡符合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相应规定的香港、澳民居民均可按照文件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报名参加考试。
三、考试科目设置
考试由基础考试和专业考试组成。基础考试分2个半天进行,各为4小时;专业考试分专业知识和专业案例两部分内容,每部分内容均分2个半天进行,每个半天均为3小时。
四、考试组织实施
建设部、人事部共同负责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
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负责审定考试大纲、试题、评分标准与合格标准。
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公用设备专业管理委员会负责具体组织实施考试工作。
考务工作委托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负责。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行政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建设部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
五、报名办法
报名参加考试者,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携带有关证明材料到当地考试管理机构办理报名手续。经考试管理机构审查合格后,发给准考证,应考人员凭准考证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国务院各部门所属单位和中央管理的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按属地原则报名参加考试。
第三篇: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给水排水)专业考试规范、标准(共35本)
01、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 50013-2006
02、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4-2006(2011年版)
03、建筑给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2003(2009版)
0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
05、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2005年版)06、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2001(2005年版)07、建筑中水设计规范GB 50336-2002
08、游泳池给水排水工程技术规程CJJ 122-2008
09、民用建筑节水设计标准GB 50555-201010、泵站设计规范GB 50265-201011、工业循环水冷却设计规范GBT 50102—200312、工业循环冷却水处理设计规范GB 50050-200713、工业用水软化除盐设计规范GBT 50109-200614、水喷雾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219—9515、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9716、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200517、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370—200518、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93—93(2010年版)
19、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201120、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21、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1-200522、管道直饮水系统技术规程CJJ 110—200623、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CJ 3020-199324、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0625、饮用净水水质标准CJ 94—200526、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27、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28、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CJ 343—201029、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分类GBT 18919-200230、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GB 18920-200231、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景观环境用水水质GBT 18921—200232、污水再生产利用工程设计规范GB 50335—200233、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34、建筑与小区雨水利用工程技术规范GB 50400-200635、给水排水工程基本术语标准GB∕T 50125-2010
第四篇:注册化工工程师
关于2009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9-06-26 ] [字号:大、中、小] [关闭窗口]
南京市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驻宁各工程设计企业2009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工作,根据省注册中心有关要求,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报名组织
(一)2009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采取网上报名的方式;
(二)按省厅文件分工,市属企业(含驻宁有限公司)在南京市报名点报名,部、省属驻宁单位在省直报名点报名。请各单位仔细审查,不得填错;
(三)我市网上报名时间为2009年6月25日——7月 10日,(7月 10 日前必须完成网上申报、网上支付及报名表下载等所有网报程序);
(四)现场资格审查时间为2009年 7月13日(周一)—16日(周四);地址:南京市勘察设计行业协会(珠江路双井巷7号108室);联系人:何慧,联系电话:025-83691424。
请考生严格按照各项报名要求和程序,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网上报名及接受资格审查,逾期不再补办。
二、考试时间及考场
考试时间见附件1,考场详见准考证。
三、报名程序和要求
(一)2009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采取网上申报、网上支付和现场资格审查的报名组织方式。报考人员经过网上报名、网上支付和现场资格审查才为报名成功。
报名网址:江苏建设人才网。点击进入“网上报名”栏目,选择“2009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网上报名”。
请报考人员严格按照报名网站上网报界面中的信息填报、照片上传等具体要求进行操作,否则将被视为无效网报。
(二)网上报名只审查照片,不对个人填报信息审核,网报成功的报考人员需按要求进行现场资格审查,接受资格审查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1.首次报考人员需提交下列材料:
(1)网上下载打印的2009申报专业资格考试报名表;
(2)相应的学历、学位证书及身份证的原件和复印件(报名审查后原件退回);
(3)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军官证)及复印件;
(4)从事专业设计实践年限及遵守职业道德情况的证明材料(报名表单位审核意见栏内填写并加盖印章);
(5)本人近期2寸免冠照片1张(贴于报名表右下角);
2.续考人员需提交以下报名材料;
(1)网上下载打印的2009申报专业的资格考试报名表(报名表单位审核意见栏内填写并加盖印章);
(2)2008准考证及复印件;
(3)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军官证)及复印件;
(4)本人近期2寸免冠照片1张(贴于报名表右下角)。
考生应按照专业对照表(见附件)所列专业进行报名。
四、科目作答方式及管理模式
各专业执业资格考试均为非滚动管理考试,参加基础考试或专业考试的考生应在一个考试内通过全部科目。
各专业的基础考试均为闭卷考试,只允许考生使用统一配发的《考试手册》(考后收回),禁止携带其它参考资料。各专业的基础考试上午为统一试卷,下午为分专业试卷。
各专业的专业考试为开卷考试,允许考生携带正规出版社出版的各种专业规范、参考书和复习手册。
考生应考时应携带2B铅笔、黑色墨水的钢笔或签字笔、三角板、橡皮以及无声、无文本编程功能的计算器。考生禁止携带手机等通讯工具入座,一经发现即按违纪处理。草稿纸由考点统一配发,考后收回。
《基础考试》和《专业知识考试》试卷全部为客观题,在答题卡上作答;
一、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的《专业考试》以及其他专业的《专业案例考试》要求考生填涂答题卡的同时,在试卷上写出答案和解答过程,具体的作答及评分操作按《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各专业专业案例考试及一、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专业考试的考试与评分办法》(附件6)的规定进行。
应考人员在考前请仔细阅读《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专业考试考生须知》(附件7)、《2009全国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专业考试所使用的规范、标准》、《2009全国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专业考试所使用的规范、标准》(附件8)、《2009全国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专业考试参考书目》(附件9)、《2009全国
注册环保工程师专业考试所使用的标准、规范及设计手册》(附件10)。
五、各专业报考条件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香港、澳门居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具备相应专业教育和实践要求,并符合相应报考条件者,均可从一、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港口与航道工程、水利水电工程)、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暖通空调、给水排水、动力)、注册电气工程师(发输变电、供配电)、注册化工工程师、注册环保工程师等专业中选一项报名。其中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按水利水电工程规划、水工结构、水利水电工程地质、水利水电工程移民、水利水电工程水土保持等五个专业方向选报。
(一)一、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报考条件
严格按照“2009全国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基础考试、专业考试报考条件,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报考条件”(附件2)及相关规定(专业学历明细见附件3)进行报名及资格审查。
关于设计工作年限计算问题
申报人的设计工作年限是指申报人取得经国家教育部承认的正规学历前后从事结构设计工作时间的总和,其截止日期为考试报名当年年底。对于取得结构(工民建)专业大学专科或本科毕业学历并从事本专业设计工作后,又获得本专业本科或硕士学历的,其在本科或研究生学习时间可作为大学专科或本科毕业后的实践年限计算。
(二)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师报考条件
1、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基础考试:
(1)取得本专业(指勘查技术与工程、土木工程、水利水电工程、港口航道与海岸工程专业,详见附件5,下同)或相近专业(指地质勘探、环境工程、工程力学专业,详见附件5,下同)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
(2)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岩土工程专业工作满1年。
(3)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从事岩土工程专业工作满1年。
2、基础考试合格,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专业考试:
(1)取得本专业博士学位,累计从事岩土工程专业工作满2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博士学位,累计从事岩土工程专业工作满3年。
(2)取得本专业硕士学位,累计从事岩土工程专业工作满3年;或取得相近专业硕士学位,累计从事岩土工程专业工作满4年。
(3)取得本专业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累计从事岩土工程专业工作满4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累计从事岩土工程专业工作满5年。
(4)取得本专业大学本科学历,累计从事岩土工程专业工作满5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累计
从事岩土工程专业工作满6年。
(5)取得本专业大学专科学历,累计从事岩土工程专业工作满6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累计从事岩土工程专业工作满7年。
(6)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累计从事岩土工程专业工作满8年。
3、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基础考试,只需参加专业考试:
(1)1991年及以前,取得本专业硕士及以上学位,累计从事岩土工程专业工作满6年;或取得相近专业硕士及以上学位,累计从事岩土工程专业工作满7年。
(2)1991年及以前,取得本专业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累计从事岩土工程专业工作满7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累计从事岩土工程专业工作满8年。
(3)1989年及以前,取得本专业大学本科学历,累计从事岩土工程专业工作满8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累计从事岩土工程专业工作满9年。
(4)l987年及以前,取得本专业大学专科学历,累计从事岩土工程专业工作满9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累计从事岩土工程专业工作满10年。
(5)1985年及以前,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累计从事岩土工程专业工作满12年。
(6)1982年及以前,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累计从事岩土工程专业工作满9年。
(7)1977年及以前,取得本专业中专学历或1972年及以前取得相近专业中专学历,累计从事岩土工程专业工作满10年。
(三)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水利水电工程)、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暖通空调、给水排水、动力)、注册电气工程师(发输变电、供配电)、注册化工工程师、注册环保工程师报考条件严格按照“2009全国注册土木(港口与航道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公用设备(暖通空调、给水排水、动力)、电气(发输变电、供配电)、化工、环保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报考条件”(附件4)及相关专业规定(见附件5)进行报名及资格审查。
六、收费标准
(一)一、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收费标准如下:
1、报名费:每人每科10元。上、下午考试的科目,按两科计算。
2、考试费:一级基础考试每科60元,每人120元;一级专业考试每科120元,每人240元;二级专业考试每科120元,每人240元。
(二)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收费标准如下:
1、报名费:每人每科10元。上、下午考试的科目,按两科计算。
2、考试费:基础考试每科60元,每人120元;专业考试为四科,每人520元。
(三)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水利水电工程)、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暖通空调、给水排水、动力)、注册电气工程师(发输变电、供配电)、注册化工工程师、注册环保工程师收费标准如下:考试费:基础考试每科60元,每人120元;专业考试为四科,每人520元。
七、准考证打印
考生可于9月10日—18日登陆江苏建设人才网()自行下载打印准考证。
八、成绩及合格证发放
考生请于考试三个月后按照准考证上的成绩查询办法查询本人考试成绩;全部科目考试合格者请于成绩公布两个月后登录江苏建设人才网查询证书发放事宜。
九、发票领取事宜
发票领取时间另行通过,具体时间可查阅江苏建设人才网。
附件:
1、2009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时间2、2009全国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基础考试报考条件
2009全国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专业考试报考条件
2009全国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报考条件
3、参加注册结构工程师考试专业学历明细4、2009注册土木(岩土、港口与航道工程、水利水电工
程)、公用设备、电气、化工、环保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报考条件5、2009注册土木(岩土、港口与航道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公用设备、电气、化工、环保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专业对照表
6、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各专业专业案例考试及一、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专业考试的考试与评分办法
7、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专业考试考生须知8、2009全国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专业考试所使用的规范、标准2009全国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专业考试所使用的规范、标准9、2009全国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专业考试参考书目10、2009全国注册环保工程师专业考试所使用的标准、规范及设计手册
11、照片编辑器
12、网上报名信息填报有关问题的解释
13、全国高校土建学科专业评估通过学校和有效期情况统计表
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四日(南京市建设委员会提供)
第五篇:注册化工工程师
注册化工工程师是指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证书》,从事化工工程(包括化工、石化、化纤、医药和轻化)设计及相关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一、考试依据文件 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印发〈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注册 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 的通知》(人发〔2003〕26 号)
二、报考条件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具备相应专业教 育和职业实践条件者,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基础考试:
(一)取得本专业(指化学工程与工艺、高分子材料与工程、无机非金属材料 工程、制药工程、轻化工程、食品科学与工程、生物工程等)或相近专业(过程装 备与控制工程、环境工程、安全工程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
(二)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 1 年。
(三)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 工作满 1 年。
基础考试合格,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专业考试:
(一)取得本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 2 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 3 年。
(二)取得本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 3 年;或取得相近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 4 年。
(三)取得含本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本专业研究生班毕业,累计从事化工 工程设计工作满 4 年后;或取得相近专业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 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 5 年。
(四)取得通过本专业教育评估的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 设计工作满 4 年;或取得未通过本专业教育评估的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 5 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累计从事化工 工程设计工作满 6 年。
(五)取得本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 6 年;或取 得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 7 年。
(六)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 计工作满 8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