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精品范文库 > 8号文库
2012年司法考试《民法》法条复习指导
编辑:空山幽谷 识别码:17-429046 8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4-24 15:03:24 来源:网络

第一篇:2012年司法考试《民法》法条复习指导

2012年司法考试《民法》法条复习指导 翻开近几年的司法考试真题,很容易发现对法条直接考查的题目占很大一部分分值,可见,复习民法过程中必须重点对待法条。下文与大家分享资深授课老师对复习法条的一些方法与技巧。

复习法条之前,必须搞清楚的几个问题是:

一,所有民事立法文件中,哪些是要重点掌握的,哪些是一般掌握的,哪些根本不需要掌握;

二,在某一民事立法文件中,哪些法条是重点法条,哪些是一般理解的法条,哪些是不需要看的法条。

三,不同的民事立法文件的法条间存在的冲突,应该如何解决。

对于上面的几点问题,在复习过程中的解决办法一般参照以下几点:

首先,根据市面上的重点法条辅导用书,在列入考试范围的民事法律法规中,确立哪些是要重点记忆的法律法规。一般情况下,民法通则,担保法,合同法,着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婚姻法和继承法及其法律的司法解释都是比较重要的。其中合同法尤为重要。

其次,在一个法律文件中确定重点法条的问题,应根据法条本身的性质来决定。如果属于程序性的法条,或者罚则部分,都属于一般了解的法条,否则,为重点法条。合同法、合同法解释的多数法条规定均为重点法条。对于重点法条的复习主要从两个层次上把握:一是意思分解,即该法条有几层意思,每一层意思的命题点如何、应掌握那些问题以及对易错法条的理解;二是把握该法条相关的条文,即联系相关法条与把握冲突法条的适用。

再次,对于不同民事立法性文件的法条之间存在的冲突,要注意相关法条的比较与研究。相关法条主要是关联性法条与冲突性法条,根据民法理论找出它们之间的关联所在域冲突所在,并加以梳理,一定不要含含糊糊,囫囵吞枣。最后,要懂得民事法律法规的特殊性,也即相对性。因民事法律法规的绝大多数条文均具有考查的可能性。所谓重点法条,也即是被考查的可能性较大,或者其内容在整个法律法规中居于重要的地位,或者其内容易生歧义等。

第二篇:司法考试民法复习经验谈

司法考试民法复习经验谈

司法考试民法复习经验谈,司法考试民法的地位都不用多说,大家都知道。民法,是学习其他科目的基础。现在,让我们深入的探讨下司法考试民法的复习方法以及注意事项。

面对司考要是不放弃的态度考试就是考“点”,掌握“三基”的要点即掌握了“网上之结” 显而易见,对于民法中的各种概念及其法律特征一定掌握其要点。不但必须弄懂,而且须背得滚瓜烂熟。所谓“考试就是考点,有点即有分,没点就没分”,说得就是这个意思。这不仅是应知的基本考试技巧,更重要的是,只打通过对各种法学基本概念的掌握,对各种基本法律制度的了解,才可能使初学者把握对基本理论的学习和运用。也只有掌握了民法的基本学习方法,法学工作者也才可以更加主动地学习其他的有关内容。当然,理解是记忆的基础。概念和原理作为客观事物的本质在人们头脑中的反映,无不是人们在实践的基础上,经过感性认识上升到理性认识才形成的,因此,掌握了一个概念的逻辑推理过程,把握了其各个法律特征,才算真正理解了这一概念的精神实质。因此我们对民法教科书中一般阐述性的内容,其关键在于理解和领会,而不必逐字逐句去死记硬背。同时,学习民法理论,除了完整准确地真正弄懂最基本的民法概念和它们的法律特征外,还需要以研究各种不同的民事法律制度为中心,在比较中系统地掌握民法学的基本内容。在专门研究了各种独立的法律制度以后,我们还应注意针对某些制度中一些专门性的特殊规定,作更深的研究。同时自然要注意,我国民法中所规定的各项民事法律制度,其实它们相互间都是具有内在的客观联系的。这种客观的逻辑联系,就是民法在理论上近乎完美的系统结构,即所渭民法的理论体系,如前所述,无须赘言。故民法的学习重点,一言以蔽之,就是所谓“三基”:即基本概念、基本制度和基本理论。可以说,这就是考生们在复习中需要掌握的民法的最重点的学习内容。最后还要注意,由于司法考试内容庞杂,特别是与经济有关的法律法规特别多。因此考生在复习的过程中,一定要注意,所谓经济法律关系,无非是横向的民事法律关系,纵向的经济行政法律关系,以及少量的经济犯罪刑事法律关系,所以,这一大部分内容,只要以民法为中心,以行政法的基本制度为框架,即可以把握其基本规律。也正因为如此,成文法才出现了民法这样一部调整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也才有了行政法这样的调整纵向法律关系的最基本的规则。目前的司考中,案例题不但是必不可少的题型,而且可以说已经占据了以前历次考试的大部分内容,在民法考试中当然更不能例外。考试所面对的,实际上是一些只包含最基本的社会关系的案情介绍。所以,就考试本身而言,答题者的任务简单而言,其实只要一步步地分析出每个案例中的全部法律关系来,就算达到了答题的基本要求。因为对具有法学基本知识的人而言,只要他能弄清一个案例中所包含的那一层层的法律关系,正确地认定了它们的法律性质,顺理成章也就能了解其最基本的权利及义务了。因此我认为,法条的具体规定只能是法的精神的具体体现,任何人都不可能记住全部的各种具体规定,进而任何考试也都不应当以考法条的具体规定为其最主要的内容,起码在民法考试中是如此:我觉得结合复习具体法律制度查找一下具体的规定即可以了,这样做可能对了解法条的规定与掌握具体制度的要点都会有好处。至于在复习的过程中,尽管强调对基本概念必须熟记,但对基本制度和基本理论还是应先理解其构成要件和理论要点的精神的;目前我们的各种考试中,死记硬背总是难免的,但一般还是放到考试前的最后两个月再去进行系统的反复背诵。最后需要指出的是,目前大量出版的各种应试题解,无疑均可作为考生们复习的一种参考资料,但老师出题时总是围绕民法教学的理论体系和教学要点来进行的,所以,作题只能是掌握题型以及答题技巧的一种途径,如果陷入题海之中,不把最大量的时间放到对基本概念、基本制度和基本理论的掌握上去,那只能是本末倒置。还需要说明的是,从理论上讲,不论人们给法律职业上多么理想主义的光芒,司法考试毕竟是一种职业准入程序。正所谓苛刻的职业考试无疑在不断提高进入法律职业的门槛。目前的说法是,司法考试的水平应当略高于本科生,因此,意识到进入法律职业共同体的难度,对于参加司法考试的人来说,不是没有好处的,基于此,才能正确安排复习时间,正确知道自己的努力方向。

第三篇:司法考试民法复习要点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中国第一法律门户 www.teniu.cc 中顾法律网提供更多免费司法考试资料下载

司法考试民法复习要点(1)

民法(一)一、一个自物权:所有权。

二、两个他物权:担保物权、用益物权。

三、三个财产权:物权、准物权、债权。四、四个法定之债请求权:不当得利之债请求权、无因管理之债请求权、侵权之债请求权、缔约责任之债赔偿请求权。五、五个共同共有:夫妻财产(包括无效婚姻和被撤销的婚姻)、合伙财产、继承开始但尚未分割的财产、合作开发、共用物。六、六个占有:直接占有、间接占有、无权占有、善意占有、恶意占有、本权(占有)。

七、七个优先购买权:共有人、典权人、房屋承租人、股东、职务技术成果完成人、委托开发的委托人、合作开发的合作人(注意前三者的顺序关系)。八、八个形成权:解除权、变更权、追认权、撤销权(保全撤销权、合同撤销权、要约撤销权)、赠与(任意撤销、法定撤销)撤销权、选择权、抵销权。九、九个取得所有权的方法:买卖取得、赠与取得,善意取得、贷款取得、先占、添附(附合、混合、加工)、生产、继承、依照(准)共有身份取得。十、十个连带责任:1合伙,2恶意串通,3共同侵权(共同加害行为,共同危险行为,教唆),4出资不足、抽逃资金,5并存的债务承担,6连带保证,7当事人分立,8分包,9共同“承揽”行为(共同承揽、单式联运),10代理(共同代理、授权不明、第三人明知无代理权、违法代理、串通、转托代理人的过错)。

民法(二)一、一个最典型的有偿合同——买卖合同;一个最典型的无偿合同——赠与合同。

二、欺诈、胁迫的二个典型效力:二个可撤销,二个无效。欺诈、胁迫成立的债权合同为可撤销、胁迫成立的婚姻为可撤销。欺诈、胁迫成立的遗嘱和其他单方行为为无效;胁迫成立的仲裁协议为无效。三、三个典型的有限责任:股东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继承人以继承的财产为限承担责任,物上保证人,以担保物的变价款承担有限责任以及诉讼时效经过以后,物上保证人以担保物的价值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四、四个典型实践合同:两个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定金合同;质押合同;保管合同。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中国第一法律门户 www.teniu.cc 中顾法律网提供更多免费司法考试资料下载 五、五个典型身份关系:婚姻;收养;监护;亲权;亲属权。六、六个的典型发生债的原因:合同;单方允诺;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缔约过错。

七、七个典型人格权: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肖像权;隐私权;名誉权;姓名权。八、八个典型的抗辩: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权利未成立的抗辩;权利已经消灭的抗辩(如经过了保证期间);权利妨碍的抗辩(诉讼时效已经完成的抗辩);先诉抗辩权;免责的抗辩。九、九个典型效力未定的合同: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与其年龄、智力、精神状态不相适应的合同;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事先未征求债权人意见的债务承担合同;事先未征求定作人意见的主要工作任务的转承揽合同;事先未征求发包人意见的非主体工程的分包合同;事先未征求出租人意见的转租合同;有可能被(承租)优先购买权人击破的房屋买卖合同;侵犯优先权的买卖和转让合同。十、十个典型的可撤销财产关系和身份关系: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的合同可撤销(合同撤销权);因胁迫建立的婚姻关系可撤销;无偿转让、债务免除、不合理的买卖可撤销(保全撤销权);抵押物不合理的折价协议可撤销(保全撤销权)。

民法(三)一、一年除斥期间和一年的诉讼时效。二、二年和两个月的除斥期间;二年的诉讼时效。

三、三年的诉讼时效。

四、四年的诉讼时效。

五、五年的除斥期间。

六、六个月的除斥期间。七、七要了解:除斥期间限制形成权;诉讼时效限制请求权。八、八要知道:超过除斥期间签字——白签;超过诉讼时效签字——黑签。九、九要记住:计算期间时,(从当日开始的)开始的当日不算入;(从次日开始的)次日要算入。

十、十有印象:20年的最长时效不能中断、中止但可延长。

民法(四)

一、一问夫妻对共同共有财产如何行使平等处理权?

二、二问对无效婚姻的判决有没有上诉权?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中国第一法律门户 www.teniu.cc 中顾法律网提供更多免费司法考试资料下载三、三问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有无离婚诉讼的胜诉权?

四、四问离婚后的一方有无单独主张探望权的诉讼权;

五、五问按份共有人“过半”有无改良权?

六、六问物的担保权人有无别除权?

七、七问商标法、专利法中的优先权?

八、八问著作权法中的合理使用权?

九、九问胎儿的继承权(权利能力)?

十、十问死而复生的人(被宣告死亡的人),有无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婚姻复归权和解除收养权?民法(五)一、一个基本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

二、两个过错推定——地面施工致人损害和建筑物致人损害;两个先申请原则——专利与商标。

三、三个善意取得——动产所有权的善意取得;质权的善意取得;留置权的善意取得。

四、一般侵权的四个构成要件——过错、违法行为、因果关系、危害后果 五、五个侵权的连带责任——共同加害行为;共同危险行为;教唆、帮助完全行为能力人;教唆、帮助限制行为能力人;故意和重大过失的雇员与雇主。六、六个无过错责任——公务侵权;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污染环境致人损害;饲养动物致人损害;产品瑕疵致人损害;被监护人致人损害。七、七个法定免责事由——受害人的故意;受害人的重大过失;自身健康原因;不可抗力;合理损耗;第三人的过错;意外事件(限于定金)。八、八个效力的溯及既往——要约生效,期限的计算溯及既往;专利权的生效,期限的计算溯及既往;效力未定行为的追认,效果溯及既往;法定抵销权的行使,效果溯及既往;一次性给付合同的解除,效果溯及既往;婚姻撤销的判决和决定,果溯及既往;债权合同撤销的判决和裁决,效果溯及既往;赠与的撤销,效果溯及既往。九、九个特殊侵权——公务侵权;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污染环境致人损害;地面施工致人损害;建筑物及其物件致人损害;饲养动物致人损害;产品瑕疵致人损害;被监护人致人损害;雇员致人损害。 十、十个精神损害赔偿——(一)侵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二)侵害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三)侵害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四)侵害监护权;(五)侵害死人近亲属的精神利益;(六)侵害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物权;(七)重婚的;(八)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九)实施家庭暴力的:(十)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中国第一法律门户 www.teniu.cc 中顾法律网提供更多免费司法考试资料下载

民法(六)

一、拟制交付(指示交付、简易交付、占有改定)的一个特点——标的物不实际过手。

二、两个无中生有——侵犯名誉权是无中生有,原始取得是无中生有。两个加倍赔偿——《消法》第49条与《商品房屋买卖解释》第14条。三、三个可撤销——合同可撤销、婚姻可撤销、注册商标可撤销(不存在无效的问题)。

四、作品合理使用的“四不”——(1)不以盈利为目的;(2)不得侵犯署名权;(3)不必征得同意;(4)不必支付报酬。五、五个区别:——(1)物权体现了财产的归属,债权体现了财产的流通;(2)物权是支配权,债权是请求权;(4)物权是对世权、绝对权,债权是对人权、相对权;(5)物权一般优先于债权。

六、六个可以并存(除一物一个所有权外,其他权利可以并存)——(1)所有权与他物权可以并存(如所有权与用益物权并存、所有权与担保物权并存);(2)用益物权与用益物权可以并存(如典权人以典物为第三人创设用益物权);(3)抵押权与抵押权可以并存(如再抵押):(4)质权与质权可以并存(如转质);(5)抵押权与留置权可以并存(如抵押物被留置);(6)抵押权、质权与留置权并存(如抵押物又被质押、又被留置)。

七、无因管理之债的七个要点——(1)对本人有误解不影响无因管理之债的成立;(2)兼为管理人的利益,不影响无因管理之债的成立;(3)未完成管理事务不影响无因管理之债的成立:(4)无因管理须有为他人管理事务的意思(主观为他人,客观为他人);(5)轻过失免责;(6)请求支付必要的费用;(7)相对于本人,管理人的行为是事实行为、无偿行为。八、八个特殊举证责任的规定——《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规定的八种情形。

九、九个风险负担的条文——《合同法》第142、143、144、145、146、147、148、149条。《商品房买卖解释》第11条。十、十个要掌握的物权法概念——建筑物区分所有;共有(有人将其与所有权割裂理解);按份共有;共同共有;用益物权;典权;相邻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添附。

民法(七)重点!!

一、一述债务承担人对债权人的抗辩权与保证人对于债权人的抗辩权的区别。

二、二述缔约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

三、三述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异同。

四、四述赠与与死因赠与、捐赠、遗赠扶养协议的区别。

五、五述代位继承与转继承的区别。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中国第一法律门户 www.teniu.cc 中顾法律网提供更多免费司法考试资料下载六、六述共同加害行为与共同危险行为的异同(共同加害行为的成立是否有意思联络为必要,也要结合司法解释说明之)。

七、七述预期违约制度与不安抗辩权制度的关系。

八、八述融资租赁与租赁的区别。

九、九述无权代理与无权处分、形成权与抗辩权、附条件与附义务(附负担)、共同共有与按份共有的区别。

十、十述留置权与履行抗辩权的区别、留置权与质权的区别。

民法(八)重点!!一、一论民法的基本原则(指导性、普遍性、规范性和强行性等)。二、二论诚实信用原则的理解和适用(结合“四性”,结合案例,结合诚实信用原则派生的禁止权利滥用、情势变更原则等)。三、三论“人权”(结合宪法的最新规定,结合交通事故中的无过错责任、特殊侵权中的无过错责任、产品质量法的无过错责任以及劳动法的规定,批驳具有代表性的错误观点)。

四、四论法律对财产权的保护(结合宪法、民法等法律的规定)。五、五论自然人权利能力(包括胎儿、宣告失踪之人、宣告死亡的实际尚生存者人)。

六、六论民事行为、可撤销民事行为、效力未定民事行为的区别(控制民事行为效力的三种模式)。七、七论物权与债权的关系和区别。八、八论物权(物权法定主义、物权的取得与消灭距离说明等)。

九、九论抵押权的不可分性(结合司法解释的规定,意义及具体情形)。

十、十论无过错责任(侵权法的内容,要结合司法解释)。

民法(九)一、一个出版权(出版权不是邻接权)。

二、二个著作财产权:

1、使用权。

2、获得报酬权。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中国第一法律门户 www.teniu.cc 中顾法律网提供更多免费司法考试资料下载 三、三个要知道:

1、债权让与是无因行为。

2、债务承担是无因行为。

3、《技术合同解释》增加了一个技术秘密的“善意取得”(第12条)。

四、四个著作人身权:

1、发表权

2、署名权。

3、修改权。

4、保护作品完整权。——著作人身权是有例外的永久主义,后三个权利永久受保护。

五、五种邻接权的主体:

1、出版者。

2、演员。

3、演出单位。

4、录音录像制作者。

5、广播电台、电视台(《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6条。表演者包括演员和演出单位)。

六、六个联想

1、不当得利与侵占罪(不)。

2、表见代理权与善意取得中出卖人占有的取得(同)。

3、表见代理相对人的善意与善意取得人的善意(同);表见代理中善意相对人的善意与无权代理善意相对人的善意(不)。

4、主张对方不履行与主张对方有代理权的举证责任(同)。

5、主张对方不履行与主张对方瑕疵履行的举证责任(不)。

6、无权处分委托物与无权处分脱离物的效果(不)七、七个单方法律行为:

1、通知解除。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中国第一法律门户 www.teniu.cc 中顾法律网提供更多免费司法考试资料下载

2、通知抵销

3、通知撤销。

4、通知免除。

5、抛弃。

6、遗嘱。

7、其他。

八、物权法理解上的八项注意:

1、物权的绝对性。

2、物权法定原则。

3、物权优先效力。

4、公示原则。

5、公信原则。

6、物权类型体系。

7、担保物权与用益物权的区别。

8、物的分类。

九、《人身损害赔偿解释》规定的九种特殊责任主体

1、安全保障义务人作为责任主体。

2、教育机构作为责任主体。

3、雇主作为责任主体。

4、承揽人作为责任主体。

5、雇主作为责任主体。

6、工伤赔偿责任主体。

7、无偿帮工人致人损害的责任主体。

8、帮工人自身遭受损害的责任主体。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中国第一法律门户 www.teniu.cc 中顾法律网提供更多免费司法考试资料下载

9、见义勇为行为的补偿与责任主体。

十、无约定时十大成果的归属:

1、无效技术合同、被撤销的合同,成果归完成人(《技术合同解释》第11条第2款)。

2、以技术成果出资,成果归企业(《技术合同解释》第16条)。

3、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专利申请权归单位(《合同法》第326条第1款、《专利法》第6条第1款)。

4、非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专利申请权,归完成人(《合同法》第326条第2款、《专利法》第6条第2款)。

5、委托开发合同,专利申请权归研究开发人(《合同法》第339条)。

6、合作开发合同,专利申请权归合作人共有(《合同法》第340条)。

7、委托开发或者合作开发的技术秘密成果,共有(《合同法》第341条)。

8、技术转让合同的后续技术成果,归完成人(《合同法》第354条)。

9、技术服务和技术咨询新创技术成果,属于受托人或委托人(《技术合同法》第363条)。

10、跨单位时,技术成果合理分享(《技术合同解释》5条)。

民法(十)一、一个程序问题:国内完成的发明创造,不能先向外国申请专利。

二、两个适用

1、政府采购合同可以适用合同法(《政府采购法》第43条)。

2、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可以适用合同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第56条)。

三、要理解三个基础关系:

1、代理的基础关系。

2、共有的基础关系。

3、无因行为的基础关系(通常称为原因关系)。四、四个邻接权:

1、出版者对其出版的图书和期刊的版式设计享有的权利;

2、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的权利;

3、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的权利;

4、广播电台、电视台对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节目享有的权利(《条例》26条)。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中国第一法律门户 www.teniu.cc 中顾法律网提供更多免费司法考试资料下载 五、五个债的担保方式中,只有三个可以作为反担保的方式。六、六个沉默构成意思表示的规定(无法律的规定,单纯的沉默不构成意思表示):

1、《民法通则》第66条第1款。

2、《担保法解释》第54条第2款。

3、《继承法》第25条第2款。

4、《合同法》第47条第2款。

5、《合同法》第48条第2款。

6、《合同法》第171条。

七、无效后果中七个问题

1、合同终止不影响清算条款的效力。

2、合同无效、被撤销,不影响仲裁条款的效力。

3、效力未定的合同未被追认时,清算条款无效。

4、效力未定合同未被追认时,仲裁条款无效。

5、无效建设工程合同,仍可参照约定价款支付(《解释》第2条)。

6、无效技术合同,仍可按照约定价款支付(在性质上为无效的损害赔偿,《解释》第7、主合同无效,从合同无效。

八、近亲属的范围是一个吉利数字——8:

1、配偶。

2、子女。

3、父母。

4、兄弟姐妹。

5、祖父母。

6、外祖父母。

7、孙子女。

11条)。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中国第一法律门户 www.teniu.cc 中顾法律网提供更多免费司法考试资料下载

8、外孙子女。

(记忆的方法是:第一、第二顺序继承人加上代位继承人)。

九、财产责任中的九种责任:

1、无限责任(如公司对外承担无限责任,公司法第3条,进入破产程序时除外)。

2、有限责任(如抵押人就抵押物的价值为限承担责任,公司股东就已经履行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3、单独责任(一个责任主体)。

4、共同责任(两个以上责任主体)。

5、按份责任(共同责任的分类)。

6、连带责任(共同责任的分类)。

7、过错责任(如一般侵权责任)。

8、无过错责任(如合同法302条)。

9、公平责任(均无过错时对损失的分担)。

十、十个无资格:

1、国家机关不能作为担保人(有例外)。

2、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能作为担保人(有例外)。

3、公司董事、经理不能以公司资产为公司股东和私人债务提供担保。

4、职能部门不得作为担保人。

5、限制行为能力人无立遗嘱的资格。

6、限制行为能力人无作为遗嘱见证人的资格。

7、当事人不得从事禁止经营、限制经营、特许经营的项目(《合同法解释》第19条)。

8、拟制直系血亲不得结婚(解除收养关系后可以)。

9、30周岁以下不得作为收养人。

10、建设工程合同的分包人,无权再分包,劳务分包除外。

第四篇:司法考试复习监督法

2007年1月1日起实行的《监督法》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时效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明确规定了“一府两院”要将对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书面报告人大常委会。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对专项工作报告作出决议,“一府两院”要在一决议决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情况再次向人大常委会报告。

二.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重点规范了以下一些新的内容:

1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有权撤消下一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做出的这一类不适当的决议、决定和本级政府发布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做出的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也就是司法解释,应当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做出的属于审判、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备案。

4.经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查,“两高”司法解释可能出现以下几种结果

第一,司法解释符合法律规定,则正常施行;

第二,经审查认为司法解释同法律规定相抵触,制定机关应当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第三,在上述前提下,制定机关不予修改或者废止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可以提出要求制定机关予以修改、废止的议案,或者提出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法律解释的议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监督法》对司法解释进行备案审查的规定突出的表现,有以下几方面的特点:

1、提出审查要求或者审查建议主体具有广泛性。

依照《监督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的常务委员会认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做出的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同法律规定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要求。

除了上述四类主体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还有公民,认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做出的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同法律规定相抵触的,就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

3、明确审议和决定撤职案具体程序。有关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联名提出撤职案的问题,《监督法》参照了《地方组织法》关于人大代表联名提出罢免案的处理程序,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五分之一以上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以向常委会提出对法律规定的人员的撤职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由主任会议提议经全体会议决定组织调查委员会,由以后的常委会会议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审议决定。这样的规定就会有一个缓冲的时间,可以避免在有关的事实还没有搞清楚的情况下,匆忙草率地做出决定。这也体现了对人的处理要慎重的原则。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监督法》还对询问和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等问题做了程序化、规范化的规定。

第五篇:2012司法考试复习指导小提示

2012司法考试复习指导小提示

一、不要有侥性的心理

在网上看到很多人都说司考如何如何的容易,这让我想当了马云曾说过的一句话:当一个人成功以后,说的什么话都成了真理了。司考也是如此,有多少经过努力没过的人啊,所以这部分说容易过的人,要莫就是真的天资过人,要莫就是说的假话,所以如果真想过司考就得踏踏实实的看书做题。记得我去年刚参加司考时,也是认为司考很容易,只要多看看书就可以很容易过了。记得09年从5月份开始每天晚上下班一回到家就看一本通,基本上都是看到十二点,其间也把从网上下的各位战友上传的课件听了一篇,在考前认为自己这么努力是一定可以过的,但当我踏进司考考场时,才知道司考是一场没上考场前没有人敢说他一定就能过的考试,司考考的知识面太广了,而我去年也以350分结束了我的第一次司考。做为在职考生在时间上不够充足,于是在去年底我就另找了一份不用晚上加班周末双休的工作,全心的准备10年的司考,也不再抱有不够努力靠运气等就能过司考的想法。

二、多做司法考试真题

在今年我从春节开始,重新看一本通,并根据各位战友分享的经验全面做真题,认真的做了05年到10年的真题一遍,并看了二遍的真题汇编。现在成绩出来了,总的来看今年分不高还是跟真题做的少对于真题没有吃透有关,所以真题一定要认真的去做,对于自己做错的要找到不清楚的地方,不能放过,因为但你放过时说不定真的就考到你放过的地方,到哪时就后悔太晚了,所以,真题多做多练是必要的。

三、少聊天少灌水,多听课件

我去年感觉很多时候在司考天下网司考论坛上一看大家的贴子,一进去就不知不觉过了一个小时,做为在职的考生本来时间就不多,而且当你退出各种论坛时一下子心也收不回来,学习就效果就会降低,所以我今年就除了在上班看看消息下班后坚持不上网,而且时间长了也会成为一种习惯,推荐朋友们加Q号13812259 去参加北京司考天下的vip会员。当然了,如果是在网上听网授则是另外一回事,而且哪也不错,我说的是对于哪自控力差一点的还是在司考期间少目上网,多看书。另外对于我说的多听课件,很多战友都讲了很多,我也就不多叙述了。

四、心态要平和,大家要团结

我看了网上各种骂人的贴,从中也可以看出我们学法的人不够团结。我是反对下三烂的手段的竞争,但不怕正常的竞争,因为有了竞争一个行业才有活力才有朝气。而我们中有一部分人在过了后就在叫控制通过率之类的,当然中国的司考相对港台日本欧美等国家来说,通过率是高,但中国有中国的国情,我是认为目前在中国人普遍缺少法治意识的情况下,学法的人越多对于中国未来的法治进程来说还是有好处,至少会扩大在社会中法律的基础面。另外就是同为法律人,不管别人的意见是对还是错,我觉得这是他的言论自由,不要随便骂人,哪样真的有损法律职业的形象,也在间接的损害自己的利益;其实当法律人都去维护好法律人的形象时,当整个行业都在社会中树立起良好的形象、崇高的地位时,做为法律人的一分子也会分享到带来的好处。

最后,希望不管是否过了司考的,还是正在努力准备司考的,不管是以后准备做律师的,还是准备做法官检察官的,或都其它的相关职业的,大家一同努力去为中国的法治进程贡献自己的哪份力量,只要一代代法律人的努力,我相信中国法律人是可以在某一天也能拥有欧美法律人的地位与声誉,也许就有可能在我们在这代人手中实现。司法考试介绍

国家司法考试是国家统一组织的从事特定法律职业的资格考试。具体说来,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资格以及律师资格、公证员资格的取得,必须以通过国家司法考试为前提。同时,大部分公司的法务部门也会优先录用取得司法资格的应聘者。假如你羡慕他们在社会上得到大家尊重,取得较高的社会地位和较高的收入,也想成为他们中间的一员。那么,你所必须通过的入门考试就称之为“国家司法考试”。司法考试报名条件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品行良好的中国公民,具有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且没有因为故意犯罪受到过刑事处罚,也没有被国家机关开除过公职,也没有被吊销过律师执照,没有因为在司法考试中违反考试纪律而被禁考,都可以参加考试;应当注重的是,为了有效地选拔法律人才,凡是参加了司法考试并取得A类合格证或者取得B类合格证但尚未取得高等院校本科以上毕业学历的人员,都不得再次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证分为A、B、C三类)应当注重:上面所指的“本科以上学历”包括得到相关审批手续的民办学校颁发的本科学历文凭、成人高等教育系列的本科文凭、普通高等学校颁发的本科学历文凭、通过自学考试取得的本科文凭、得到教育部认可的远程教育文凭。为慎重起见,鉴于党校和军校所颁发本科文凭的性质比较复杂,种类较多,持此种文凭是否能够参加司法考试的问题,建议咨询当地司法局司法考试主管部门以确保无误。

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本科毕业生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持港澳台地区和外国高等院校学历的人员,其学历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后也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关于自考生的单科成绩包括毕业论文答辩全部合格,但在报名时尚不能取得毕业证书的情况下是否能报名的问题。司法部规定“自学考试单科成绩全部合格的人员,持单科(全部科目)合格证书和主管自考报名的教育行政部门(自考办)开具的证实,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但在考试通过后申请法律职业资格证的时候必须持有正式毕业证件。同时,根据相关政策,对部分经济落后与少数民族地区的报名条件适当放宽,法律专科也能报名参加考试。

司法考试报名时间

网上预报名时间一般为六月中旬到下旬。具体可以到司考天下网www.teniu.cc查看最新信息。

现场报名时间一般为七月初至中旬左右。

司法考试报名方式

(1)国家司法考试报名程序中有一个“网上预报名”的程序,至于是否为必经程序则由省一级司法局确定,考生可以在每年五六月份的时候登录司法部网站以及其他法律网站查询相关信息,或者向当地司法局电话咨询。

(2)已经网上预报名的人员须在网上预报名后在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指定的时间和报名点进行确认;不实行网上预报名地区的报名人员应当在上述期间内,由本人到市(地)司法行政机关指定的报名点进行现场报名。

(3)在户籍所在地以外工作、学习的人员,可以在工作、学习地报名。户籍在放宽地区的法律专业专科毕业学历人员,在非放宽地区或其他放宽地区报名、考试的,考试成绩达到放宽合格分数线,应当在户籍所在地申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4)台湾居民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在大陆工作、学习或者居住的,应当在其居所地司法行政机关指定的报名点报名;在香港、澳门工作、学习或者居住的,应当在香港、澳门向承办考试组织工作的机构报名;在台湾地区或者外国工作、学习或者居住的,应当到司法部指定的报名点报名。台湾居民在考试报名时,应当向受理报名的机构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和台湾居民身份证,不能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应当提交台湾居民身份证和户籍本或者户口名薄。

(5)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本科毕业生可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所在院校出具的证明(格式证明可在司法部网站下载)报名。

司法考试考试时间

一般为9月中旬,以2011年为例:

试卷一:9月17日上午08:30———11:3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二:9月17日下午14:00———17:0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三:9月18日上午08:30———11:3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四:9月18日下午14:00———17:30,考试时间210分钟。

第四卷考试的时间虽然也是在下午进行,但是比其他三卷用时稍长,为时三个半小时。主要原因在于第四卷考试中的书写量很大,时间太短无法满足实际需要,在此也提醒各位考生在备考过程中除了对法律知识进行学习外,还要通过有有针对性的锻炼提高书写速度和字迹的美观。具体的2011年的司考时间,请到司考天下网首页查询最新的信息。

司法部也要对司法考试的时间发出明确公告,留意相关信息。2012年司考会不会改革

从08年开始喊改革,一年两考或者增加面试。2011年是叫嚷改革最凶的一年,但最终还是没有改革。

那么2012年司考是否改革呢?我们认为大改的可能性不大,但有改革的可能性,主要是因为司法部管理司考的官员2012年要换届了,这将导致有新官上阵。但我们必须认识到一年,就算改革,全国的考生都改革,对我们个人而言,还是一样的公平。

现在有司考两考一说,两考第一次考试大约是在一到三月份,司法部要提前半年左右出通知,现在没出通知,两考不成立。如果增加面试会在2012年6月份的报名时通知,现在有关部门应该征集意见,各大辅导机构会有风声流出,现在没听到风声,增加面试可能性不大。作为一个资格考试,增加面试的可能性也不会太大,即使增加面试,由各地司法局主考,面试的通过率也不会很低,提前准备,专心备考就是。

如有更多提问,欢迎到司考天下论坛:www.teniu.cc

此外,还有说公务员考试和司考结合的说法,司考天下网的老师认为这不可能,因为如果两个考试结合,试问之前已经通过司考的朋友怎么办?难道都可以去当公务员了?还是只需参加面试即可呢?目前有那么多岗提供给已经通过司考的朋友吗?

司法考试考试科目

司法考试所考察的内容包括:理论法学、应用法学、现行法律规定、法律实务和法律职业道德。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采用闭卷、笔试的方式。考试分为四份试卷,每份试卷分值为150分,四卷总分为600分。试卷

一、试卷

二、试卷三为机读式选择试题,试卷四为笔答式实例(案例)分析试题(含法律文书写作)。各卷的具体科目为:

试卷一:综合知识。包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法理学、宪法、法制史、经济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法律职业道德与职业责任;

试卷二:刑事与行政法律制度。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试卷三:民商事法律制度。包括: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含仲裁制度);

试卷四:实例(案例)分析。包括:法理学、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

司法考试平均通过率

回顾过去8年,2002、2003、2004、2005、2006、2007、2008年、2009年、2010年的司法考试通过率分别是7.74%、10.18%、11.22%、14.39%、15.00%、22.39%,24.16%,25%,23%。

司法考试成绩合格分数线

国家司法考试的合格分数线为360分,放宽地区的分数线略有变动。以2009年:根据《司法部关于确定国家司法考试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的意见》,符合《国家司法考试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名单》中所规定地方的应试人员,合格分数线放宽为315分。虑到西藏自治区自然环境的非凡性和法律人才短缺的实际情况,西藏自治区的合格分数线放宽为280分。考虑到少数地方对通晓并使用民族语言文字法律职业人员的迫切需求,对使用民族语言文字参加考试的民族考生,今年仍单独确定合格分数标准。

成绩公布、查询与核查

一般于11月下旬公布。应试人员可在成绩公布之日上午8时起,通过司法部网站—和声讯电话(16899800)查询本人成绩。司考天下网也有司考成绩查询通道,2010年数万人通过司考天下网查分通道第一时间查询到了司考成绩。

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山东、河南等地区的应试人员使用声讯电话16839800,其他地区使用声讯电话16899800.应试人员对考试成绩有异议,可自考试成绩公布之日起15日内,向所在市(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分数核查的书面申请。港澳考区应试人员对考试成绩有异议,可向原报名机构提出分数核查的书面申请。根据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工作规则》,分数核查范围包括试卷四和参加一、二、三卷考试但无成绩的试卷。已经核查的成绩书面通知本人后,不进行再次核查。应试人员的分数核查申请由各省(区、市)司法厅(局)和香港、澳门受委托的机构汇总造册后报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中心统一交评卷单位核查。司法部及其考试机构和评卷单位不直接受理个人的核查申请。应试人员逾期申请的,司法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法律职业资格证》申领

达到国家司法考试合格分数线的应试人员,自当年的12月份应向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相应证书的申请。一般在第二年的三月份领取。

司法考试复习资料的选择: 根据司考天下网五年多的辅导经验来看,备战司考需要的资料按类别可以分为两部分:书和录音。书包括了真题,教材,法条,练习书,这个不必多讲,下面会细细地分别说。

录音的来历

司法考试是一个自学考试,司法部又没有指定专门的教材和辅导机构(虽然三大本其实就是指定教材,但2002年以后就取消了这个“说法”了),考生复习中常常摸不到门路,于是,各个地方的辅导机构如雨后春笋般地茁壮成长起来了,比较老牌的辅导学校比如万国三校海天律政,也有后起之秀众合,政法英杰,更有半路出家的新东方等等。司考天下网的录音或者视频都是购买辅导班的网络课程,就是辅导班把面授的课堂内容录制下来,和面授一样,而且配套的讲义资料都齐全,全部下来才几百元,我们欢迎大家加入司考天下vip,咨询电话***。

录音的作用

这些学校的出现给一部分找不到复习方向的同学带来了一丝希望。而经过了几年的磨练,各辅导学校老师的授课方式、对重点难点的把握、对出题人出题方向的研究都有了很大的进步。你想啊,每个学校大约有二十多位签约授课的老师,每位老师只讲一门课程,每年就研究这一门如何出题如何背记如何拿高分如何把重点难点消化掉,他们的课堂能不出彩么?很多明星老师的粉丝众多,授课效果也非常地好。可以说,有了辅导班之后,司法考试的复习就不再是一条摸索之路,而是有章可循、有矩可蹈的了。像难记的商经,可能你一天也背不下几条来,但有了张海峡老师的商经口诀加上他课堂上的生动演讲,你的记忆就会很深刻,课下再复习的时候对照讲义口诀,很轻松地就能记下来。再如理论性超强的刑法,就算你法条倒背如流做题时仍旧对不上号,如果学习的时候配上韩友谊老师的讲解,就能让你轻轻松松地把易混易错的知识点牢牢记住,考试的时候不考则已,一旦考了,只要会心一笑就可以了~虽然辅导班的价格不菲,一个学校的全程班都要20000元以上,并且大多需要脱产上课,但司考天下网建议有条件的同学去参加辅导班,效果是很明显的。

当然我不是在给辅导班做广告,重点在这里呢:辅导班确实很有效果,但动辄两三万的支出(再加上食宿,费用更为惊人),脱产上课,而且好老师大多集中在北京上海南京等大城市,想听老师亲授就要搬去大城市上课,这不是每位同学都承受得起的。于是,司考天下开始为考生提供辅导班的录音视频,满足无法上辅导班的朋友的需求,而且价格很低,全部的录音视频才几百。

考试的考生必备的辅导资料之一,很多朋友先报了辅导班,但很多知识没有听懂,然后再购买一份录音资料补课,而且还可以弥补当地学校师资的不足。因为我们提供市面上所有学校的全程授课录音下载,包括但不限于万国、三校、海天、律政、新东方、新起点、新九洲、政法英杰、众合、中法网、指南针等。

司法考试书籍:

每年四月都是大家选择司考书籍的时候,大家都在问司考天下到底应该买哪些书,现在司考书籍市场比较杂,每年都有不少新出的书籍上市,而且一上来就是交由法律出版社或者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但真正有用的书籍却为数不多。为了方便大家买书,我们把司考书籍分为五大类,一为教材,二为历年真题,三为练习题,四为法条,五为其他。

一、司考教材:

比较知名的有《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和《万国专题讲座系列丛书》(此书可能从2010年开始名称变为《众合专题讲座系列丛书》因为编写书的老师都到众合了)以及《中法网课堂笔记》,这几套书各有千秋,买其中一套即可。1:《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法律出版社 原价:260元(司考天下会员价为80元)

本书是以前的司法考试指定教材,权威性自不待言,如果你没有法律基础,本书一定要买(有法律基础的简单定义:你是法本、法硕研究生、参与过司考且分数在260以上)。

此书很厚,看起来比较费劲,因为全书都是知识点的描述,没有习题或者相关案例。我们没有必要从头到尾全部看。本书值得看的部分是:

第一卷:法理学,法制史,宪法第一章(宪法基本理论),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公法; 第二卷:刑法的总则部分,刑事诉讼法的第七章(刑事证明);

第三卷:民法的全部章节。

2:《众合专题讲座》,可以说此书是用得最为广泛的书籍,北京一般的法学院校的学生几乎人手一册,其中编写的好的有民法,刑法和行政法,但可惜本书只能成套出售,定价346。建议有法律基础的朋友买此书。(司考天下会员价105元)

3:《中法网课堂笔记》,司考教材类书籍里面的老牌子了,此书获得不少考生青睐,当然这也和中法网本身的口碑有关,这套书大家最喜欢的就是其中的刑法篇了,是司考大腕阮齐林老师编写。喜欢中法网的朋友可以买这套书。

二、真题:

1:《历年试题及考点归类精解8册》(2010年版),法律出版社,张能宝主编 法律考试中心/组编 全8册,定价:128元,这套书是真题里卖的最好的。此书编写以各科法律为序,即把民法部份的全部真题放到一个单元讲解,而不是对每一年的真题一套一套的讲解。绝大部门考生都喜欢这种编写体例,因为可以方便我们一门法律的学习。真题就推荐张能宝的,绝对物有所值。司考天下会员价为30元。

三、练习:

《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配套练习》,即“白皮书”,这套书可以说是练习里面最好的,当然网上也有人对此书发表自己的不满,但目前为此,应该难有其他的练习书能出其右者。全8册,也是按法律部门编写,建议大家在第一遍或者第二遍复习的时候,看完教材就做这套书,加强我们对新学法律知识的巩固。前期买这套练习书就可以了。此书司考天下会员价为35元。7月份以后需要做的联系书籍:

万国的练习“红腰带”7月左右,三校名师的ab卷,这些练习司考天下会给自己的内部会员提供电子版的。大家也可以购买纸质的。也可能众合也要出一套练习,届时大家也可以参看。

四、法条:

司法考试法条不能少,而且我们认为法条要买两种以上,其他的书籍买一种即可,但法条要买一本全的,再买一本重点的。

全的法条比较不错的有《国家司法考试法律法规汇编》,注意该书是和三大本配套的,市面上有和此书同名的书籍,此书一般由中国政法大学出版,该书司考天下会员价35元。

还有指南针的法条,指南针的法条一共三本,定价247元,司考天下会员价只需80元。

重点的法条,当然是李建伟编写的“重点法条”了,以前这本书是法条和配套练习分开的,09年开始是放到一起了分为上下册。此书定价106元,司考天下会员价30元。

五、其他辅助书籍:

可以说,司法考试买上面的书就差不多够了,但还有几本书值得推荐; 一是《三大诉讼法比较19讲》,大家都知道,三大诉讼法有很多相似的地方,很容易混淆,本书就是针对这个问题,把三大诉讼法相关的知识点整理好,方便我们学习。本书定价45元,司考天下会员只需15元即可购买。

二是《相似易混考点对比辨析 》,书不厚,买回去可以当看完教材后的小说看,书籍都是对一些易混淆的知识点的归纳。本书定价25元,司考天下会员价为9元。

以上书籍都是主流司考书籍,其质量和效果是经历了广大考生体验的,以上书籍是司考天下征求我站历年高分会员意见总结的,我们历年的会员能凭借这些书获取高分,那么大家也可以的。司考天下推荐书籍只有一个原则“只选择对的,不选择贵的”书籍不在多,而在精。有以上的书籍,足够了,其他的书籍可买可不买。

司考天下衷心的祝福2010年的考生一次性高分过司考。

以上书籍的定价,均是不含快递费的,书籍快递均按重量来,江,浙,沪等地区快递费第一公斤费用为15元,续重一公斤10,偏远地区请联系我们咨询。非司考天下会员购买以上书籍为原价的四折,如果一次购买的书籍多,也可以三折,但不能享受会员一些书籍低于三折的标价。

以上书籍保证质量,绝非一般的盗版图书,此书质量和全国各地书店销售的书籍质量相当。司考天下以成本价为大家提供这些书籍,请不要把网上其他地方的劣质书籍的价格和我们对比。购买书籍的会员名额有限,司考天下的书籍出售工作在5月30日之前完成,以后司考天下可能书籍,毕竟我们还有很多事情要做,希望大家理解。

以下书籍现在出来不少,请大家现在联系购买事宜,同时建议大家选择在大纲出来后大量采购书籍,因为那时的书籍才是最新的,而上面推荐的书籍非常重要的几本到目前还没有出来,现在大家可以预订书籍,后期集中统一发货。预订只需交100元定金,同时把需要的书的书面通过qq发给我们的客服即可,书籍出来后,我们会主动联系大家。

司考天下电话*** qq13812259 qq13812259 有很多免费录音,为什么司考天下网还要收费?

现在很多辅导班或者个人把自己买的资料上传到免费网盘下载,有免费的干啥还要花钱呢?

因为所有司考资料有30g左右,大家想想,这么大的资料,谁会全部上传呢?而且免费网盘下载速度不稳定,资料反复上传,我们还得花大量的时间去找,而且很多资料是打着2012年的名义,实际上可能是n年前的旧资料,匆忙下载听了,会耽误学习的。这也是为什么很多朋友放着免费的资料不要,而要加入司考天下网vip会员的原因所在。

花几百买个放心,比起上万元的辅导班,是不是比较值?

司考天下网2008年之前的价格都是600,但是从2008年开始,大三的学生可以参加司法考试,很多学生喜欢讲价,为此,司考天下从2008年开始,价格直接从600降到400,省去讨价还价的时间,我们可以更好的去整理资料及为加入的会员服务。2012年,司考天下提供部分名师的视频资料,价格有所上涨,这主要是成本提高了。

当然,做录音的不止司考天下网一家,有很多,司考天下网降价也得罪了很多同行,司考天下也经常被一些同行攻击,包括但不限于黑客攻击,网络谩骂。但我们坚信,只要认真为会员服务,让会员取得高分,通过司法考试比任何事情都重要,没有老会员的推荐,像司考天下这样的网站很难立足。2010年,司考天下通过老会员介绍来的会员达400人,而2011年通过老会员介绍来的会员达到600人以上,司考天下一直以来很感激那些老会员,没有老会员的好评,司考天下做不到今天的规模。

罗嗦了这么多,最后还是归结到祝各位朋友顺利通过司法考试,2012年,属于你们。加油。

2012年司法考试《民法》法条复习指导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