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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野渡》读书笔记
编辑:清香如梦 识别码:17-251819 8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3-30 07:28:07 来源:网络

第一篇:《法学野渡》读书笔记

高中时期的勤奋拼搏,不仅圆了期待已久的大学梦,而且如愿以偿报考了法学这个专业,换来了如今一帆风顺的学途。而今,在一步一步探索法学奥秘的同时,我也被这门实践科学深深吸引。拜读《法学野渡》,无疑更加增强了我的学习兴趣和求知热情。

著者郑永流先生是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读完这本书,深刻的认识到作者是我的前辈和值得学习的“先进”之师.首先,全书不过十四卷两百页但内容充实, 可以说作者已经把尽可能多的内容压缩在这本尽可能薄的书中,用尽可能简洁的语言传达尽可能多的信息,用尽可能通俗易懂的方式讲述原本枯燥的法学原理。

然后,作者并不是空洞说教,而是旁征博引,以大量案例来吸引读者的兴趣,并将所学拿来分析这些事例。尤其是我们广大学子关注的法律人思维、法学知识树、法律人养成、司法考试、国外留学等内容,无一遗漏。对于我们锻炼法律人思维,构建法学知识框架和培养法律人职业道德提供了一个大致的方向;为我们即将面对的司法考试、考研及出国留学指点迷津;最重要的是,在这种轻松愉悦的漫谈式的阅读中,以点带面式的介绍,使我们保持了对法学的崇敬之心和盎然兴趣,恰好弥补了被那些厚厚的法学教材打消的好奇心和积极性,顿时看到了希望,有了信心

在社会疾速发展和物欲肆意泛滥之时,极易使初入法学之门的人因躁动的环境而想入非非,心不能静下来而迷失方向。但怎能选择随波逐流?作为法学新人,就应该为了让法律的光芒照亮每一个苍生而不辞辛苦,我想这应该是习法之人的责任!

荀子云:不积跬步,无以至千里;不积小流,无以成江海---每天聆听着老师妙语连珠的授课,或与同学们舍枪唇战进行案件的权属纷争讨论,抑或一个人静下心来独自思考今天又学到了什么---这些看似平淡无奇的生活却都在一点一滴增加着我的生命的份量。就像有言道:我们不能增加生命的长度,但我们却可以改变生命的宽度。

“既然选择了远方,便只顾风雨兼程”,作为法学新人,还有很多的知识需要掌握,邂逅郑永流先生的《法学野渡》顺风船,跟随郑先生的笔触,我了解到了我未曾知晓的法学知识。法律法规的简洁陈述,案件案例的陈述言辞无不使我的心久久润泊在知识的海洋里。

我想,只要从点滴细节做起,养成良好的思维习惯,不断探索求进,法学之行我会越走越远------

第二篇:句法学 读书笔记

《当代句法学导论》读书笔记

生成句法研究是二十世纪五十年代后期创立的现代语言学流派,其标志是乔姆斯基1957年发表的第一部专著《句法结构》。四十年来,在众多语言学家的努力下,生成句法理论几经改进,日趋成熟。温宾利老师的《当代句法学导论》用浅显易懂的语言系统地介绍了当代句法学研究的主要理论——原则与参数理论,全面地介绍其各子理论组件:题元理论、x-阶标理论、格理论、约束理论、控制理论、管辖理论、界限理论等。该书体系完整、简明易懂。温老师从语言事实出发,由表及里,循序渐进,不但全面介绍语言理论,而且将研究防范融入其中,使读者亲临其境,提高理论语言学的研究能力。

本书第一章为引论,主要讨论关于语言研究的几个理论问题。首先讨论语言研究与语言理论,主要涉及人类的语言知识是由什么构成,如何获得的,什么是语言研究的原则与参数理论等。生成语法认为,语言研究的对象应该是语言知识,语言理论应该是关于语言知识的理论。语言学家的任务就是把语言使用者大脑中内在的语言知识挖掘出来,并加以形式化,上升为语言理论。人类与生俱来的那部分语言知识必定含有世界上所有自然语言的共同特征,即具有普遍性。正因为如此,人类大脑中生而有之的语言知识称为普遍语法。一般认为,普遍语法主要由两大部分组成,一部分与人类语言的共同现象有关,称为原则,另一类与语言的特有现象有关,称为参数。把普遍语法作为原则和参数来研究的方法称为原则与参数法;用这种研究方法建立起来的语言理论称为原则和参数理论。普遍语法含有一套所有语言所共有的绝对普遍现象、概念和原则。有些语言特性为某些语言所特有,不能完全由普遍语法确定。对于这些特性,普遍语法提供几种不同的选择。其次,第二节介绍了句法研究常见的两种基本方法:对比法和比较法,还介绍了用原则和参数法进行语言研究的三个方法论原则:句法化、一致化和结构化。最后,第三节介绍了本书的主要内容和编排,使读者对本书有个大致的了解。

本书第二部分介绍了语类和结构关系,句法理论研究句子如何构成,如何理解的规则和原则。句子由不同的句法单位,即句子成分构成。最基本的句子成分是词,词组成短语,短语又组成句子。词属于不同的类别,生成语法中多称为句法类或语法类,简称语类。单词语类又可分为两大类:实义语类和功能语类。实义语类在句中主要表示词汇意义,基本都属于开放性语类;功能语类主要表示语法功能,都属于封闭类语类。比词更大的句子成分称为短语语类。句法结构有三种表达方式:括号加标记、改写规则和树形图。在上述三种句子结构表达式中,树形图最为直观,不仅表现出句子的线性结构,而且清楚地表明其阶层结构。句子成分间有三种基本结构关系:支配关系、居前关系和管辖关系。树形图上,如果节点A的位置高于节点B,且只有沿着树形向下行才能从A到达B,则节点A支配节点B。树形图上,如果节点A居于节点B之左,且两者间互无支配关系,则A居前于B。如果节点A是管辖语,且A和B是姐妹节,则节点A管辖节点B。管辖语为中心语。

第三章介绍原则与参数理论的第一个模块理论:题元理论。按照题元理论,句子是以动词为中心的结构,词之所以能组合成不同类型的句子,主要与词的词汇特征有关,即词的特征决定句子的基本结构。句中不但要有一定数量的主目语实现动词主目结构的要求,而且这些主目语必须类型适当。动词与主目语之间的这种语义关系叫做题元关系。主目语承担的角色称为题元角色。有七种常见的题元角色:施事、述题、感受者、受益者、目标、来源、方位。与之对应的是题元准则,即每个主目语都必须充当一个题元角色;每个题元角色都必须分派给一个主目语。题元准则是普遍语法的一部分。该准则保证动词的题元结构信息在句子结构中得到不折不扣的体现。有多少个题元角色要分派,句子中就必须有多少个主目语来承担。词汇信息对句法结构起着决定性作用,即投射原则。句子以谓词为中心,谓词主要由动词、形容词或介词充当。动词本身的词汇信息决定了句子的基本结构。这里的词汇信息主要指主目结构信息和题元结构信息,即谓词所要求的主目的数量和题元类型。生成句子时词汇

信息被投射到句子中,决定句子具有什么样的基本结构。对于虚主语,它在句子中没有得到

任何题元角色,它们在句子中出现不是谓词主目结构的要求,而纯粹是为了满足句法需要,即填补空白的主语位置。这是投射原则解释不了的,这就需要在投射原则的基础上补充一个

原则,即扩充的投射原则:每个句子都必须有主语。

第四章介绍X-阶标理论,该理论是一种短语结构理论,揭示大于词的各种句法单位的内部结构和共有的结构特征。该理论不仅涉及各种短语成分,也涉及各种分句,包括句子这

个最大的句法单位。按照X-阶标理论,短语和分句都是向心结构,其内部结构都符合X-阶

标图式。本章首先讨论了短语的结构,包括名词短语,动词短语,介词短语,形容词短语和

副词短语。经分析表明,X-阶标图式反映出各种短语结构的共性。所有的短语都起始于一

个中心语节点X,都是向心结构。中心语节点称为零投射;零投射与其补语形成可递归使用的X-阶标投射,它可以与附加语形成更大的投射,位置最高的X-阶标投射与标志语构成最

大投射。生成语法学家认为,所有X-阶标图式存在于人类大脑,是普遍语法的一部分。在讨论了短语结构之后,本章又接着讨论了分句结构,一个非标记词分句,无论用作独立分句

还是嵌入分句,其结构都可以用X-阶标图式来描写,这种分句实际上是一个IP。中心语I

与补语VP一起构成I’;主语NP处于标志语位置,与I’一起构成最大投射IP。在生成语法

中,主语被定义为IP的标志语。对于标记词分句,其结构可以概括为:标句词C以IP为补

语,受C’直接支配,C’与标志语Spec一起构成最大投射CP。

第五章介绍了格理论,格理论与题元理论一样,都对句中的名词短语提供解释。题元理

论从语义的角度说明一个句子需要由哪些名词短语组成,而格理论从形式上提出对名词短语的要求,即名词短语在句中必须具备形式标记——格。格理论的中心内容是格检验式和名词

短语如何得到格。本章重新定义了管辖关系,如果A是管辖语,且A统制B,且A、B间

无障碍,则节点A管辖节点B。最大投射为管辖之障碍。管辖语为中心语。对于统制,如

果节点A、B互不支配,且支配A的第一个最大投射也支配B,则节点A统制节点B。格

理论在形式上对句中的名词短语提出要求,这一要求表述为格检验式,格检验式要求句中的每一个名词短语都必须具备抽象格。抽象格分为两类:结构格和内在格。英语中的结构格包

括由带时态的屈折词授予的主格和由动词、介词授予的宾格。英语中的内在格是所有格,由

名词和形容词在D-结构中分派题元角色时授予,在S-结构中通过of插入或所有格标记-’s

体现出来。结构格的授予条件为,如果A是授格成分,且A管辖B,则A能授结构格与B。

内在格的授予条件为,如果A是一个内在格授与成分,那么只有在A给NP分派题元角色的情况下,A才能给NP授格。

本章还讨论了“邻接条件”和“可见性条件”。按照邻接条件,授格成分不仅要管辖接

受格的名词短语,而且必须与之相邻,即授格成分必须直接居前于接受格的名词短语。可见

性条件把格的授予和题元角色的分派联系起来;格成为名词短语得到题元角色的条件,名词

短语如果没有格,就是不可见的名词短语,即不能得到题元角色。

接下来第六章引入了另一个重要的概念——约束。约束和管辖这两个概念在普遍语法理

论体系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标准的约束理论由三个原则组成,分别涉及三类名词短语—

—照应语、代词和指称语在句中的约束关系。约束理论的第一原则为照应语在管辖范围内必

须受到约束。第二原则为代词在管辖范围内不得受到约束。第三原则为指称语在任何范围内

都不得受到约束。约束理论也可以表示为,具有+anaphor特征的名词短语在管辖范围内必须

受到约束,具有+pronominal特征的名词短语在管辖范围内必须是自由的。在建立约束理论的过程中使用的重要概念有约束、管辖范围和可及主语。如果A统制B,且A与B同标,则A约束B。若X为包含Y、Y的管辖语和Y的可及主语的最小范围,则X为Y的管辖范

围。若A不包含B,则A可为B的可及主语。另外,本章还介绍了某些西方语言和东方语

言中照应语的远距离约束现象。在这些语言中,照应语可以在管辖范围以外受到约束。

前六章介绍的内容所涉及的句子成分都是显性成分,但是语言中还存在另一种成分,在句子中没有声音形式,称为隐性成分,叫做空语类,虽然空语类听不见摸不着,但在句法上

与显性成分一样活跃,具有同等重要的地位。这章讨论两种空语类,并介绍相关的理论——

控制理论。该理论主要涉及两个问题,第一是PRO的分布,二是PRO的解释。PRO只能

出现在非时态分句的主语位置。之所以有这样的分布是由其本身的特征和约束理论决定的。

这决定了PRO必须没有管辖范围,即必须不受管辖。因此,PRO只能出现在非时态分句的主语位置,该位置不受管辖,得不到授格,所以PRO在句中总是无格的。PRO必须不受管

辖这个性质被称为“PRO定理”,即PRO必须不受管辖。

PRO的指称意义有时是任指的,有时受句中名词短语的控制。控制可分为强制控制和

非强制控制两种,强制控制又分为主语控制和宾语控制,在强制控制中,PRO的先行语必

须统制PRO,而且PRO选择离它最近的名词短语作为先行语,这就是最近距离原则。另一

类空语类是pro,其与PRO不同,通常出现在时态分句的主语位置。pro的使用通常称为代

词省略,但代词省略不是一种普遍现象,而是呈参数变化,有的语言允许代词省略,有的则

不允许,对这种参数变化的一种解释是还原说,但还原说存在不足,不能用以解释所有的语

言。

句子生成后不是静止不变的,有些句子成分还会发生线性顺序上的变动,即发生移位,根据移位成分的不同特征,移位分为两种,NP移位和wh-移位。NP移位主要涉及三种结构:

被动句,提升结构和无宾格结构。NP移位是在格的驱动下进行的,换言之,在原位得不到

格的名词短语为了通过格的检验被迫移动位置。移动的起点是无格但有题元角色的位置,移

动的终点是有格但无题元角色的空主语位置。移动留下语迹,移动的名词短语与语迹构成一

个语链。一个语链中只有一个有格位置,也只有一个题元位置。引起NP移位的动词既不能

分派外题元角色,也不能授宾格,这类动词被称为无宾格动词。除了被动态动词和提升动词

外,本章还讨论了另外两种无宾格动词,一种是表示移动、状态和状态变化的动词,另一种

是中动词。在含有这两种动词的结构中,也可以发生NP移位,即名词短语在D-结构中处

于动词的补语位置,在S-结构中经过移位移动到主语位置。

Wh-移位的终点是非主目语位置,因而是非主目语移位。Wh-移位主要发生在wh-问句

和关系分句中,主要是wh-成分的移位,也包括空算子的移位。Wh-移位必须循序渐进的进

行,遵守领属条件,移位不得越过一个以上的界限节点,界限节点为IP和NP。与wh-移位

有关有两个限制,即CP标志语与中心语同时占用限制和标句词-语迹连用限制。这两种限

制条件在不同语言中呈参数变化。CP的标志语和中心语位置不能同时被显性成分占用。显

性的标句词后紧接语迹构成的序列不合语法。

接下来第十章讨论了NP语迹和wh-语迹的特征,两者都是通过移位产生的空语类,但

性质不同。NP语迹像照应语,遵守第一约束原则。这里所涉及的wh-语迹指具有名词性特

征的wh-语迹,即处于主目语位置的wh-语迹,遵守第三约束原则。语迹的允准条件成为空

语类原则,即语迹必须受到严格管辖。如果A题元管辖或先行语管辖B,则A严格管辖B。

如果A管辖B且给B分派题元角色,则A题元管辖B。如果A管辖B且与B同指,则A

先行语管辖B。还有两种颇为奇特的现象——寄生空位和约束受阻效应。前者是空算子移位

留下的语迹,依赖于真正的语迹而存在,其解释取决于真正语迹所在的语链。约束受阻效应

是由wh-成为移位时越过与之同指的代词造成的,分为强约束受阻效应和弱约束受阻效应两

者,前者既违反了左移条件,又违反了约束原则,后者只违反了左移条件。左移条件指wh-

短语不能越过与之同指的代词左移。

最后两章介绍了逻辑式和中心语移位,前者是一种逻辑语义表达式,是在S-结构的基

础上经过移位形成的。后者指动词从V移动到I,从I移动到C,遵循中心语移动限制。

以上就是这本书我所得的大概收获,通过这本书我从整体上了解了句法学研究的大概内容,使我对句法学产生了浓厚的兴趣。

法律语言学:栾瑞琪

20100310006

第三篇:社会法学读书笔记

社会法学读书笔记

学号:1xxx姓名:xxx

通过对《社会法学》的阅读,我有了一些自己感想及自己对社会法学一个大概认识。社会法学大体上包括扶助弱势群体的法律制度、增进社会公益的法律制度及维护社会安定的法律制度。社会法之所以会产生,是由于人类社会中社会矛盾出现,为调和这种矛盾,统治阶级才制订了各种社会法。弱势群体、社会公益、社会安定等方面已经成为许多国家面临的严重社会问题,而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法制化是必然的选择。在《社会法学》中:社会法的理论基础—协同论,同心协力,互相帮助。社会法的目标就是同心协力,帮助弱势群体,增进社会公益,维护社会安定,从而缓和社会矛盾,共享社会成果,建设一个和谐社会。谈到具体的法律制度如就业法、劳动法、工资保障法、医疗保险法等等,各种社会法是很多,但很大一部分人都不知道这些法律的内容,有些法律的名字甚至都没听说过。这样就导致了当他们的权益被侵犯是,这些弱势群体不知道维护自己的权益。如农民工就是这样一个群体。应该加大各种社会法宣传报道,让更多的弱势群体知道自己享有哪些权利,社会法应该做些什么。如今社会贫富差距不断加大,这样下去将引发很多社会问题,而我们应充分利用社会法来调和这些矛盾,共享社会成果,维持社会安定和谐。还有增进社会公益方面,如教育法律制度、公益事业法律制度等。现在九年义务教育,而免除了学杂费,让更多的贫困家庭孩子能上得了学。再如现在全世界流行的H1N1,若没有了卫生、公共卫生法律制度的制约,那情况估计造成的死亡人数会更多。正因为各国严格执行这样法律,才避免这些疫情的加剧和扩大。又再如汶川大地震造成了人员的重大伤亡和财产的巨大损失。自然灾害应对法律制度则保证地震发生后将损失降到最低,及灾后重建的顺利进行。从这次地震中也可以看出法律制度的不完善,日本就要求房子建设必须考虑反震,所以日本每年地震很多,但从未听说过因地震而又重大伤亡的事故。

读完社会法,才对社会法有更深的了解,社会法的目的是调和社会矛盾,分享社会成果,只有当我们进入共产主义社会,社会矛盾消失,社会法才可能消亡,而现阶段,社会矛盾重重,社会法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我们应更多了解社会法的知识,更多地向别人宣传社会法的知识,服务自己,服务社会。

第四篇:《法学导论》读书笔记

《法学导论》读书笔记

书名:法学导论

出版社: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出版日期:1997年7月

版次:1997年7月第1版,2003年2月第2次印刷

作者:【德】古斯塔夫·拉德布鲁赫(Gustav Radbruch)

译者:米健

作者简介:①

古斯塔夫·拉德布鲁赫(Gustav Radbruch,1878-1949),德国20世纪最伟大、影响最深远的法哲学家和刑法学家之一,1878年11月21日出生在德国北部小城吕贝克,先后在慕尼黑、莱比锡和柏林学习法律,1902年作为弗兰茨·冯·李斯特的学生,以论文《相当因果论》获得博士学位。一年后,即1903年,拉德布鲁赫在海德堡大学以论文《行为概念:其对刑法体系的意义——兼谈法学体系论》取得教授资格。1904-1910年他在海德堡大学任助教,1910-1914年任非公立、非正式教授。这期间他受到了社会学家马克斯·韦伯和哲学家埃米尔·拉斯克多方面的激励,并和自由法律运动的创立者之一赫尔曼·坎托罗维茨建立了终生的友谊。拉德布鲁赫在海德堡期间就开始参与政治,首先支持进步的民族党,后来支持社会民主党,而至迟从1913年在苏黎世参见奥古斯特·倍倍尔的葬礼之后,他就认为自己是该党的一员了。《法学导论》和《法哲学大纲》就是他在这期间的科学著作。

从1914-1919年拉德布鲁赫与科尼斯堡任非正式教授,后来因参加第一次世界大战而被打断,从1919年秋季至1926年于基尔任正式教授,后因参加政治活动而中断。拉德布鲁赫于1919年加入社会民主党,1920-1924年任德国帝国议会议员,在此期间,他两度出任帝国司法部长。他的《德意志通用刑法典草案》被称做是其任部长期间的卓越文件。而《社会主义文化论》则是他对政治实践和科学沉思有机结合的一个有力例证。1926年拉德布鲁赫接受了海德堡大学的聘用,重新投身于科学工作的第一线。

1933年5月8日,根据这年4月7日的“关于恢复公职人员职位”的法律,拉德布鲁赫被免职了,因为他——正如在这个法律中第4条规定的——“按照他迄今为止的政治活动来判断”,他并没有真正做到“时时刻刻毫无保留地为民族国家”挺身而出。此后,他留在德国继续进行有创造性的科学工作,然而他的著作只能在海外出版。他的《费尔巴哈传》1934年发表于维也纳,1938年《刑事法学的优雅》发表在巴塞尔。在德国,只有由卡尔·奥古斯特·埃姆格主编的《法哲学和社会哲学文汇》还对他开放,并且也不允许他接受外国的聘用和出国的邀请。不过拉德布鲁赫还是能够于1935年到1936年在牛津大学学院做了一年学术考察,这次考察的成果主要在他的著作《英国法的精神》中体现出来。

1945年拉德布鲁赫重新回到海德堡的教席。然而出于健康的原因,他对战后法学发展的影响日益减少,但仍然撰写了一系列相关文章。值得着重指出的是他的讲座摘要记录《法哲学入门》,在这本书中,拉德布鲁赫对他的法学体系做了1945年以后惟一的一次总结阐述。1949年11月23日,他逝世于海德堡,享年71岁。

阿图尔·考夫曼在其传记中说,“拉德布鲁赫的梦想是到大城市去学习。前往慕尼黑这个‘壮美的都市',那种外地风情、南德的感性气质和感性生活,尤其是慕尼黑德艺术及艺① 参见[德]G·拉德布鲁赫著,王朴译:《法哲学》,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258-260页。

术家德生活都深深吸引着他。”

在米健、朱林翻译的《法学导论》开篇,对拉德布鲁赫是这样介绍的——

“拉德布鲁赫的人生,是一个法律思想家、哲学家和社会民主主义者的人生。在当代法律思想史上,他已被公认为一代法学大师。他以哲学上的二元论为出发点所阐发的实证相对主义法律思想,„„他终其一声生都在现象公正和事实公正、表面理性和客观理性之间探求真正的公正和理性。”

阿图尔·考夫曼认为,当人们把拉德布鲁赫打上新康德主义者、实证主义者、相对主义者、现代主义者、自然法学或者其他印鉴时,那么就决不会获得完整的拉德布鲁赫形象。

舒国滢对拉德布鲁赫的评价主要有五个方面:其

一、拉德布鲁赫的一生,为人、为学一体,其中最为重要的是真诚地对待学问、视学问为生命的品质;其

二、拉德布鲁赫从来都不回避现实,其理论视角往往直接关怀现实,以现实问题为出发点;其

三、他对现实生活本身理性而又感性的关怀,“具体地说,感性主要表现在对纳粹德国的对抗上,至始至终都是正面应对,从来不妥协,不退让”,“理性主要表现在拉德布鲁赫研究问题时,总是用理性的思维方式去观察现实并进行思考”。其

四、拉德布鲁赫的理论视野很宏阔,视角从来都是多维度的、跨学科的,著作里面贯穿了法哲学、刑法学、历史学、文学、美学等等学科领域;其

五、拉德布鲁赫的语言反映出很深厚的学养,其古典韵味十足的德语体现在书面中,简洁、明快,深入浅出,非常优美,时时可以让人感受到瞬间的智慧喷发的火花。

内容提要:

《法学导论》一共分为12章,在篇幅不算很大的著作中,作者以简练优雅的文笔和深邃敏锐的思路,对法律思想的基本问题做了独到的探索和阐述,并且又在此基础上对主要法律部门的一般问题做了不落俗套、独具境界的研究。

本书在结构上以法律的概念为起点,粗略地表达了作者对于法律观念的理解,并且首次比较系统地阐述了其独树一帜的关于法律价值相对性的相对主义思想,也为其在1932年发表的、最负盛名的《法哲学》的创作奠定下了基础。自第二章起至第十一章,作者对一些重要的部门法进行了阐述,在读者面前铺开了一幅宏大的法学画卷。第十二章,作者就法学这一科学本身发表了自己的看法,从法律职业、法律解释、法律体系、法律结构等方面进行了论述。这样的结构,也是作者今后写作生涯所一直沿用的,在1《法律哲学概论》和《法哲学》两本著作中,作者亦是以抽象的法律观念的探讨为基础,进而通过对具体的部门法的解读,来阐释自己的观点。此外,本版次的《法学导论》还收录作者的生平、主要著述列表、以及诸多版本的序言,更为重要的是,米健老师所写的“拉德布鲁赫的生平及其思想历程”一文也赋予正文之后,这为读者更好地理解作者的思想内容提供了很大的帮助。

本书在内容方面,以优美的文字、精辟的论述以及独到的见解给读者留下了深刻的印象。这不仅要归因于作者本身所具有的诗人般的文笔与气质,更要将其归功于译者米健老师辛勤工作,将一部经典的法学著作呈现在读者面前。

名段摘抄:

1.真实即使由于披盖着永远不可认识的面纱而依然未被科学所承认,亦会当然地发生效

用。以粗糙的俗世材料制成美好理想的印章,并用它做出不甚真切的拓印,丝毫无损于这种美好理想。P3

2.外在的行为似乎只是置于法律的判决之下,法谚说道:不能因思想绞死任何人。P4

3.由于一个人的法律义务不外是另一个人的合法请求的标的,所以,法律可以用外在的法

律行为来满足,不过对于这另一个人它也同样可以有效,他的请求之所以得到满足——只是因为他也要予以履行!P6

4.道德只知道义务,不知道请求,仅知道责任,然却不知道何以有责任。P6

5.道德不需要任何外在的立法者和陌生的法官,因为它不需要任何超个人的那类法则。道

德争议的完成并不在人与人之间,而是在欲望和良知之间静默的对话中,在我们那卑俗的和较好的自我之间,在我们胸怀中的创造物与创造者之间。P7

6.在习惯中,是给予每一个别人以全体人的意志;在法律中,是给予所有人以一种统一意

志;而在道德中,每个人都是自我。P7

7.道德法则适用于实际或意识上的具体化个人,而法律法则适用于共同生活的、人的共同

体的人类。P7

8.虽然法律的专门化可能一如既往地深入发展,但在任何程度上,法律面前平等和法律规

范的一般性都是法律的本质。针对在“正义拘束(Binde der Justitia)中的人和事物的终极个别特性,我们形象地描绘这种欲然的法律盲目性,并称之为平等。P7

9.法律与国家乃效力于个别人们——首先是效力,他们的社会福利,“普遍的幸福感受”,最后才是效力于他们的文化使命。法律秩序关注的是,人类不必像哨兵那样两眼不停地四处巡视,而是要能使他们经常无忧无虑地仰望星空和放眼繁茂的草木,举目所及乃实在的必然和美好,不间断的自我保存的呼救声至少有一段时间沉寂,以使良心的轻语终归能为人们所闻。P11

10.国家终止之地,始有必然之歌,即永恒和不可替代的智者。P12

11.自然法思想就曾是个错误,而且是能够想象到的最富有成果的错误。这是一部古老的“世

界史心计”(List der Weltgeschichte),它把想使之生效的法律冒充为已经生效,把想使之失效的法律冒充为已经失效,就这样,百年之久的启蒙运动在永恒且放之四海而皆有效的自然法错误旗帜下,取得了其法哲学挑战的胜利。P20

12.如果没有任何人能弄清什么是正义,那么就必须要有人对什么是正义作出规定。P20

13.法律的设置必须是服务于一种意志,对每一种与之背道而驰的法律观,都可能执行这种

意志:对社会而言,表现为习惯法,对国家而言,表现为法则。P20

14.民主的因素和国家的因素常常因其政治观点而相互排斥,然后又由于民族目的而重新聚

合在一起。P35

15.1789年《人与公民权利宣言》中宣称“在一个不确保人与公民权利和权力分立未予以规

定的国家中,没有宪法可言。”立宪国家奉为立国之本的自由,除了其积极一面,除了国民对国家事务的参与之外,还有其消极一面:即特定国家的国民自由,对国家来说就是不可能触犯的个人自由范围的保证,就是国家活动不可逾越的界限的承认。P36-P37

16.人们一般承认,实行一种道义上的义务是与政治上的选举权不可分离,人们甚至再三要

求以法律保障这种选举义务,于是,每一个选举党派的公民义务不外乎是这种义务,即选举权的行使不是基于一时情绪,而是基于一种对国家生活基本问题深思熟虑的和持之以恒的立场,它不外以正确的选举义务为终点。P48

17.两党制的前提条件是两个在政府中彼此替代更迭的政党相互共同拥有某种政策上的,特

别是对外政策看法的相当内容。否则,政府中政党党派的更迭就意味着一种无休止的建设和拆毁,再建设与再拆毁,而不是一个仅仅渐渐改变其风格形式的建设的继续。P49

18.人们习惯于既不把它作为法律赋予的意志力量又不(如耶林)将其作为法律上保护的利

益去理解:两种描述都是正确的,前者是就权利的法律实质而言,后者则是就权利的前法律实质而言;前者是就法律后果,即立法者通过权利的赋予而产生的后果而言,后者则是就法哲学动机,即在授予权利时指引给立法者的动机;权利是以其内容为正义意志开出了一趟确定驶向的空车,即使在执行这种意志时对个别人没有任何利益——即使是

瞎子索回借出去的眼镜;立法者分配这种权利,差不都是授与者可以向承租人索回的权利。因而,在多数情况下权利人有一种权利内容的利益。P62

19.权利是两个相去甚远的,深刻分歧的路向的交叉点。而这两个路向总是处于彼此对立:

个人的利益和道德的要求——在权利方面,它们手挽手地前进,向来以规范加以拘束的欲望,在此又相反地由规范解除束缚。这也就是说,权利将人类的两个常常斗争的侧面,即自然的愿望和它们的伦理价值,置于一个目标之上。这或许是我们所说的精神力量的最强蓄电池:从行为的基本冲动出发来了解伟大的“为权利而斗争”的历史和艺术阐述。P62

20.物权与债权之于法律世界本身,就如同物质和力量之于自然世界——前者是静止的,后

者则是动态的因素。P64

21.经济价值在从一项债权向另一项债权转移中始终存在,而在物法中任何时候都不会有较

久的平静,即使是金钱(法律上的物,不过是为达到物权目的的一种经济上的手段),也不是经济的终极目的:一项债权所带来的塔勒,无须置于充满诗情的长统袜,亦不必置于宽大的衣箱内,必须立即进一步流通,以便成立新的债权。P64-P65

22.契约自由与私有财产权相联系,这是资本主义制度的法律基础,而这种社会法律秩序的实质在于,为了经济上的弱者利益而使契约自由受到限制并使财产权承担义务。P67

23.古典民族经济学后来不得不对自己提出异议,因为事实上人们并不全都聪明自私,多数

人反而愚昧、随便和善良,尽管立法可与接受者聪明与自私的心理状态保持关联。因为立法并不着眼于通常情况的人,而是最坏情况下的人。P70

24.商法是基于个人主义的司法本质,为那些精于识别自己的利益并且毫无顾忌地追求自身

利益的极端自私和聪明的人而设计的。P72

25.在个人主义法律时代,商法必然扮演着整个私法发展中开路先锋的角色。在即将到来的社会法律时代,劳动法将承担相应角色。所以,商法与劳动法构成现代私法两个对立的极点,即个人主义和社会的极点。P75-P76

26.由于对“社会法”的追求,私法与公法、民法与行政法、契约与法律之间的僵死划分已

越来越趋于动摇,这两类法律逐渐不可分地渗透融合,从而产生了一个全新的法律领域,它既不是私法,也不是公法,而是崭新的第三类:经济法和劳动法。P77

27.从私法观察角度出发所看到的经济关系,不过是两个私人之间以互相平等为前提的关

系,这种观点忽视了第三者,即在任何经济关系中都是最大的利害关系人:公众。P77

28.经济法产生于立法者不再满足于从公平调停经济参与人纠纷的角度考虑和处理经济关

心,而侧重于从经济的共同利益,经济生产率,即从经济方面的观察角度调整经济关系的时候。经济法产生于国家不再任由纯粹私法保护自由竞争,而寻求通过法律规范以其社会学的运动法则控制自由竞争的时候——而这种法律规范本身就是可能在社会学运动中有效干预的社会学事实。P77

29.这类处于一个“经济自治机构”——全国煤矿委员会、钾盐业委员会领导下,辛迪加化的企业到“经济自治”形式,以及国家监督已被视为社会化的最重要现象。P79

30.如果说,经济法是从国民经济生产率的角度观察经济关系,劳动法则是针对经济强者,以保护经济弱者的角度思考经济关系。P80

31.在罗马法中,劳动关系曾划入物权范畴:劳动者作为奴隶,不过是主人的财产和物。只

有那种习惯于将劳动的人视为物的法律,才可能以最近似物的租赁的方式表示“雇佣租赁”。P81

32.个别雇员面对企业主不免势单力薄,但同一行业全体活多数雇员有组织地使用罢工这个

最后理性(ultima ratio)时,则显得强大有力。P82

33.报复罚在事实上之所以有特别根据被称之为“法律罚”,是因为在行为与责任的确定性

方面,它为量刑提供了一个比教育罚和保安罚更为明确的标准,也同时因为它为针对行为与责任的刑罚提供了单一的对应。相反,教育罚和保安罚则依赖于因人而异且易出错的对行为人人格的理解,另外也提供了过多的处治方法,使人难以选择。包含着报复罚与威吓罚的权威刑法,因此也在针对统治者滥用权力,维护法律安全方面发挥作用。P86

34.刑罚即有意地施加痛苦.P87

35.“一种没有替天行道意念的人类力量,不足以挥起行刑的刀剑”。过去人们根据神或者

道德法则施行刑法,尚可以良知施行刑罚;然而,当以国家或者社会必要性或目的,以多重意义的,受时代制约和具正义性的价值观名义处刑时,施刑的手就不能不颤抖。最近的大赦,众多的赦免,缓刑以及减刑,无一不愈来愈清楚地证明,刑法已丧失了它的良知。P87-P88

36.得到的处方越多,病人离死神也就越近——犯人受处罚越多,再犯的机会也就越大。P89

37.正确的心理学判断过程,不是从行为到人性,而是从人性到行为。刑事程序却——它不

可排除的疑问就此开始——注定必然从相反的方向展开:从行为到人性,而它可能没有一次触及过人性。P90

38.死刑本身已充满严酷、震撼、血腥,按一般理解,它属于恐怖、折磨、毫不留情的报复

性惩罚。因而在一个社会教育——保安措施的体系中,不允许继续为死刑留有一席之地。P91

39.自从有刑法存在,国家代替受害人施行报复时开始,国家就承担着双重责任:正如国家

在采取任何行为时,不仅要为社会利益反对犯罪者,也要保护犯罪人不受受害人的报复。现在刑法同样不只反对犯罪人,也保护犯罪人,它的目的不仅在于设立国家刑罚权力,同时也要限制这一权力,它不只是可罚性的源由,也是它的界限,因此表现出悖论:刑法不仅要面对犯罪人,也要面对检察官保护市民,成为公民反对司法专横和错误的大宪章(李斯特语)。P96

40.只在仅仅服从法律的法院中,才能实现司法权的独立。P100

41.司法的任务是通过其判决确定是非曲直,判决为一种“认识”,不容许在是非真假上用

命令插手干预。“学术自由”被用于实际的法律科学时,即成为“法官的独立性”。P101

42.孟德斯鸠为表明法官在审判活动中毫无创造性的特征,选用了再清楚不过的字眼:判决

只能作为“法律的准确复制”,而不得用作其他目的,“对此只需要眼睛”,法官只是“宣读法律文字的喉舌,一个不得削弱法律效力和威严的无意志的存在物”,因此法官的权力“在一定意义上等于零”。P105

43.控告人如果成为法官,就需要上帝作为律师。P121

44.法官如同“一只破钟的机件,要让它很快再走动起来,就得不断敲打震动它”(门格尔

Menger)。P128

45.不是教义决定信仰,而是信仰决定教义。P140

46.人们说,世界历史不能屈从于司法;一个由5位国际法专家组成的机构,不足以承受衡

量决定两个民族命运天枰的负重。这只能表明那些相信对战争末世审判和神明裁判的人,已失去对人类理性的信任。第一个立法者,当他用人类残弱的手去塑造在此之前一直由上帝掌握的权利时,必定有损害神明特权的犯罪感。可是,他毕竟敢于尝试——既然人类理性为了人民生活敢于补充直接的神圣的造福,那么为何不能对国际生活进行同样的补充?畏惧新事物的同时,却不断向前探索,焦虑与骄傲共存,人类从历史发展中最终获得自信:如果我们不使得自身得到控制,世界就不复存在理性,对于新事物,我们需要不断自勉:倾听理性的声音!(Sapere aude)P157

47.法律成功地在人与人之间架起保护的樊篱,就愈易引发相互间用斗争考验对方的动机。

P165

48.无疑,法律一方面限制了人们赖以考验自己道德的功能,实现道德观念的粗鲁形式以及

用利剑肉搏的勇敢,其适用范围将逐渐消灭。但另一方面,在法律与和平的保护下,会在道德方面产生新的功能领域:通过他们的需要,规范更复杂多样化的人们之间的细腻关系。P165-P166

49.不公正的法律并非没目的,法律在无视其正义的情况下就以它的效用实现了一种目的,即法律安全的目的。P180

第五篇:法学名著读书笔记

法学名著读书笔记

黄迪安

主编:严存生

西方法律思想史是法学专业本科的基础理论性课程,这本书是许多学校作为本科阶段的教材使用的,但由于我是跨专业的,所以在此选读这本书,以帮助自己进一步理解法的精神,认识居于法律深层次的法律观念,法学名著读书笔记。并且学习西方法律思想史,也非常有益于提高人的理论思维能力,所以也推荐给大家阅读。

西方法律思想史是以研究西方的法律观念演化历史为对象的一门学科。这里所谓“西方 ”,就是一般所指的西欧和北美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史”就是从古希腊以来的西方约3000年的历史,包括近现代史。本书以历史时间为线索,介绍了各个不同时期形成的不同法学思想派别以及代表人物。本书的绪论部分对西方法律思想史的发展阶段和法律观念做了说明,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后面的各个法学派别的思想内涵。总的来说,西方的法律思想像整个西方文化一样,都源于古希腊罗马,然后随着西方社会的发展而发展。纵向的发展大体可以分为以下四个阶段:

(一)古希腊罗马阶段。这是西方法律思想的萌芽和产生时期。在这个时期的初期,法系律思想还和哲学混为一谈,后来才产生了职业放学家对阶层,读书笔记大全《法学名著读书笔记》。在这一时期里,许多著名的哲学家,如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都得法律思想影响都很深远,他们为后来的各种理论奠定了基础,从而也奠定了西方法律思想的基矗这一时期占主导地位的法律思想史自然法观念,这种观念的产生在苏格拉底时期便已出现了萌芽,后来逐渐丰富,到了希腊化时期经过系统化之后又传到罗马,然后广为传播,对当时的罗马法律制度造成了重大的影响,而且还成为后来整个西方法律思想的主流。

(二)中世纪阶段。在这一时期里基-督教神学占统治地位的意识形态,它接受了古希腊罗马的自然法观念,对之进行了神学的改造,形成了基-督教神学的自然法学。这是的刚刚从哲学中脱离出来的法学又在此丧失了自己的独立性,成为了神学的婢女,也造成了法律思想发展中长期的停滞状态。不过,在此时期,古希腊罗马的自然法观念,却也通过基-督教神学这种形态,得以保留并流传至今。

(三)自由资本主义阶段。中世纪末,资产阶级的思想家批判了中世纪基-督教神学的自然法,创立了古典自然法学。在这一时期里,法学重新获得其独立性,法学家开始以人的眼观来认识法律现象。这使西方的自然法学进入到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并达到鼎盛状态。这个时期产生了一批著名的法学家和法学名著,它使得西方的法律观念上升到一个新的水平,有了真正的法治观念。但总的思想观念还比较统一,学派对立并不明显。

(四)帝国主义阶段。这个时期出现了许多与长期占主导地位的自然法学相对应的实证主义法学流派。开始有了历史法学和分析法学,后来又有了社会法学。它们提出了一套自然法学完全不同的法律观念,这使得自然法观念一度衰落,同时也使人们对法律的认识更加丰富。一方面,各个派别中不断地分化出许多支派,形成了派别林立的局面;另一方面,各个学派又在研究方法和观点上互相吸收借鉴,出现了渐渐统一的趋势。

横向来说,西方人对法的理解种类很多,归纳起来有三种法律观念,即自然法观念、规则法观念和活的法观念。

首先来说说自然法natural law 或 law of nature。这种法律观包括了如下几方面的内容和观点:法从本质上说是人的规律,因此,立法者必须以客观规律为基础,对人的行为的规定不能有违客观规律;法根源于人永恒不变的社会性和理性,真正的法律是由人所发现的人的规律和行为准则,因此国家制定法应该建立在理性意志的基础上,而非个人意志的表现;法的功能和目的在于实现正义;法律作为一种行为准则能够教人们辨别是非善恶,因此法应当富有道德性,不符合道德的法律就不是良法和不具有正义性。

其次规则法观念,即是认为法是一种纯粹的规则或规范体系,是分析法学派提出的把研究焦点由法的价值目标投向国家法的结构形式的法律观念。其主要内容如下:真正的法是国家制定的法律,即“国家法”;国家法由法律规则构成,是一个法律规则或法律规范的体系;法律规则或法律规范是中性的,价值无涉;一个由立法机关制定的好的法律规则体系足以解决各种社会问题,执法者只须遵循推理规则即可,只是法律推理的工具,而不应该享有任何执法的自由裁量权(韦伯对此概括为“现代的法官指示自动售货机,投进去的是诉状和诉讼费,吐出来的是判决和丛法典上抄下来的理由”)

《法学野渡》读书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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