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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民主、法制与公正
编辑:雾凇晨曦 识别码:17-558691 8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7-04 14:44:21 来源:网络

第一篇:浅析民主、法制与公正

本周,听说我院有的科室在讨论中发生了争执,争执中甲乙双方各执己见,甲方说要按法律法规及制度文件办事;乙方说,法律不一定对,也不能完全按法律法规办。甲方最后说,如果连法律都认为不对就没法再谈了。争执到此结束。

对于以上甲乙双方的观点,谁对谁错不言而谕。可悲的是,有法不依与执法不严的现象在当今社会普遍存在,这就难怪很多人法治观念淡薄,甚至认为法律不一定对,只有自己的看法与观点才是唯一正确的,有的地方官甚至说“我就是法。”对于国法则唯我所选用,可守可不守。

纵观历史,我国在尧舜时期实行的是无为而治,当时有民谣谓:“天生蒸民,莫匪尔极。不识不知,顺帝之则。”“日出而作,日入而息。凿井而饮,耕田而食。帝力何有于我哉。”百姓纯朴,与世无争,也少有犯罪发生。历史进入夏、商朝之后,奴隶与奴隶主之间,无法可言,强权者的任何一个决定都可以是法。到了周朝,特别是东周的春秋战国时期,儒家学说以孔子为代表,推行以“仁、义、礼”来规范社会及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认为人人礼让、守礼,各守其本份:君君、臣臣、父父、子子,孝、悌、忠、信,礼、义、廉、耻,犯上、犯罪现象必然会减少。但儒家学说也不是万能的,犯罪的事依然发生,法家提出要以法治国治民,人人要守法,甚至有“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之说。但法由君主和朝中大臣制定,旨在保护皇权和帝国的利益,而人民对国法的制定是无权发言的。这种法,使君主操臣民的生死大权,“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所以,在封建体制下,民主与法制是不存在的,它的法治实为人治。

晚清时期,中国有志青年为使国家复兴,希望推翻满清政府,建立民国,从根本上实行变法,为此,许多青年出国留学,而且很多是学的政法专业。听父亲说,我的曾祖父当年在日本留学时就是学的政法,并且在日本加入了同盟会,辛亥革命时随孙中山回国,后在民国中央财政部任次长,但心目中的理想并未实现。中国人争民主、自由、均权,希望建立一个民主法制的国家,前后经历了几代人。

全国人大是我国的立法机构,人大代表在会议上的提案表达的是民众的心声,这就是民主。讨论立法后,法律条文不能只纸上谈兵,它必须在全国推广执行,在执行中必须公正。中央政府早已提出要以法治国,但因诸多原因,仍是步履艰难,因为,在执法中,公民的法治观念与执法人员的素质都是法治成功的重要因素。

如:民事纠纷未触犯法律,可按《民法通则》进行调解处理,调解失败时就必需由民事法庭裁判,这就需要法官的公正。再:刑事犯罪,由公安部门立案侦查,确定案情后,向检察院申请逮捕,嫌疑犯被逮捕后由公安人员审讯,审讯完结后移交检察院,由检察院代表国家向法院提起公诉。这期间,被告有权聘请律师,如无条件聘请者法院可给予指派辩护人。开庭审理期间,在法庭上公诉人与被告的权力是平等的,未宣判前,被告只是嫌疑人而不是犯人,所以除了庭审期间必需限制的行动外,享有公民的一切合法权力。

父亲解放前在清华大学学的是国际法专业,以前听他老人家谈过美国的立法与选举法及对总统权利的限制,后来又看了一些涉及国外办案的书籍,也了解了很多国家都有陪审团制度,陪审团由十二名从各行业中挑选出的品行具佳人士组成。陪审团由十二人组成的原因,曾在某书上读到这与《圣经》有关:耶稣在最后的晚餐上对他的十二个门徒说:“你们中间有人出卖了我。”这个场景从达·芬奇的名画《最后的晚餐》上可看到,在犹大的手中抓着一袋钱币,那钱币上有耶稣的血。而在法庭判案前的辩论中,哪一方的证据更有说服力,胜诉的希望就更大。当辩论结束后,陪审团退场讨论,最后提交讨论结果,并由陪审团宣读结果,如无罪则当庭释放;如有罪,则由法庭裁判量刑。

我国法庭审案未有陪审团制度,所以,从公安部门侦查、审讯到提交的证据的正确性;检察院及检察官是否严肃认真的核查案情;法官是否秉公执法,不带偏见或徇私情等各个环节,都必需公正,这是执法人员必需具备的素质,它直接关系到法律的尊严。被誉为法国文学的良心的大文豪维克多·雨果曾说:“对人民来说,唯一的权力是法律;对个人来说,唯一的权力是良心。”法律,是保护人民的最后一道防线,所以,执法人员的素质及在执法中能否做到以法律为准绳是至关重要的。

弗兰西斯·培根在《论法律》一文中说:“对法官来说,学识比机敏重要,谨慎比自信重要。摩西的诫律说‘私迁界石者必受诅咒。’而篡改法律的人,其罪行比私迁界石者更重。应当懂得,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冒犯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是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国家的大法不可玷污,各地方上的法规及条例必需服从国家的法律法规,不可违反或与国法相矛盾。这个原则,各行各业、各单位各企业的规章制度及下发的文件都必须遵守。而各行业单位的规章制度及下发的文件如希望行之有效,就必须象遵纪守法一样的严肃严格的执行,如有违反,照违纪处理。法纪不严,形同虚设,制度及决定也就名存实亡了。

第二篇:民主公正的法制环境

二、民主公开的法制环境

1、法制宣传宣传活动

“六五”普法宣传,普及率达≥80℅

2、法律援助与服务

(1)街道居委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设置和运行情况;

(2)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机构的工作情况和经费保障情况

2、未成年人、老年人、妇女权益保护

(1)提供负责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部门名称,说明开展维权活动的情况;

(2)统计近两年法院立案的虐待、不赡养老人案件发生比例及其平均数,以县人民法院统计的数据为准;

(3)提供承担妇女群益保护工作的机构名称,并说明其在保障妇女基本权益方面所发挥的作用。

3、基层党、群组织建设

(1)加强和完善城市社区、机关、学校、企业和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建设的情况;

(2)指导党团员参与社区网格化管理组团式服务

(3)社区流动党员管理的措施及其效果

完成时限:2012年8月30日

第三篇:民主公正的法治环境

民主公正的法治环境、规范守信的市场环境、健康向上的人文环境、有利于青少年健康成长的社会文化环境、合适便利的生活环境、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可持续发展的生态环境、扎实有效的创建活动。

廉洁高效的政务环境,切实加强领导。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引导党员干部准确掌握科学发展观的科学内涵、精神实质、根本要求;2)切实加强建设学习型党组织的领导,按照分层分类推进要求,制定切实可行的具体实施意见;3)党委中心组坚持理论学习,按照建设马克思主义学习型政党的要求,推进党员干部学习教育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建立长效机制。定期对干部进行经济、法律、文化、科技和社会管理等方面知识与综合素质培训;2)党风廉政和反腐败教育工作经常化、制度化;3)不断探索学习型党组织建设的方法和途径,形成学习型党组织建设的长效机制。政务公开。建有规范的县级政务服务中心;2)建立政务公开制度,编制政务公开的目录;3)有党政领导接待群众来访制度,有为市民服务的热线电话等联系方式。依法行政。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制定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2)规范行政行为,规范行政审批事项,简化办事程序;3)政府接受新闻舆论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民主公正的法治环境、法制宣传教育。积极实施法制宣传教育第五个五年规划,弘扬法治精神;2)推进法制宣传教育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3)司法和行政执法人员带头学法守法用法,做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法律援助与服务。设有12348法律服务专线或其他法律服务热线;2)街道、社区居委会设有人民调解委员会;3)建立有政府财政保障的法律援助机构。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相关部门建立维护劳动者权益的协调机制,并制定应急预案;2)设立畅通的维权举 报电话;3)无重大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违法案件发生。维护男女平等。有妇女维权机构并发挥作用,保障妇女基本权益。维护未成年人权益。劳动监察机构采取有力措施,坚决查处企业使用童工现象;2)市政府及其派出机构设立负责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专职部门;3)设立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设立儿童福利机构,制定落实孤儿供养标准。维护老年人权益。做好孤寡老人的帮扶工作,虐待、不赡养老人案件发生率<2(起/万户)。维护进城务工人员权益。建立进城务工人员工资监控制度和工资保证金制度;2)对进城务工人员执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3)进城务工人员有安全卫生的居住条件。维护残疾人权益。做好残疾人的帮扶工作,侵犯残疾人合法权益事件(遗弃、虐待、侮辱等)发生率<2(起/万户)。

规范守信的市场环境、信用体系建设。经常开展集中性的诚信主题教育和实践活动,培养市民诚信观念和规则意识;2)建立完善企业与重点人群的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机制建设;3)积极开展企业社会责任的宣传教育活动,引导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开展诚信经营创建活动。积极开展诚信个体工商户、诚信私营企业创建活动,措施具体,社会影响大。打击走私贩私、假冒伪劣产商品。形成打击假冒伪劣违法行为的监督、投诉和处置机制;2)无集中性、区域性的制造、销售假冒伪劣产商品的窝点和市场;3)无重大走私贩私案件,无窝藏和集中销售走私物品的窝点和市场。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不搞地方保护主义;2)审批、执法部门热心为企业服务,无乱摊派等增加企业负担现象;3)对公务人员吃、拿、卡、要等违纪行为坚决惩处。“窗口”行业规范化服务。遵守职业道德,服务标准和程序公开,服务规范,诚信守法;2)建立有高效的投诉处理机制。开展“满意在贵州”主题活动。广泛开展“满意在贵州”主题活动,季度 暗访工作未被挂牌督办。

健康向上的人文环境、思想道德建设。道德实践。1)广泛开展宣传和普及社会主义荣辱观活动,用社会主义荣辱观引领社会风尚,充分利用公民道德宣传月、宣传日,倡导并自觉遵守基本道德规范,开展以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建设为主要内容的实践活动;2)组织开展“我们的节日”主题活动,运用传统节日弘扬民族文化的优秀传统;3)建有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各类博物馆、纪念馆、展览馆、革命遗址等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发挥积极作用,能做到向社会免费开放。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建立健全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设立专门的协调机构,形成学校、家庭、社会“三结合”的教育网络;2)组织开展“做一个有道德的人”主题活动,引导未成年人在家孝敬父母、在学校尊敬师长、在社会奉献他人;3)广泛开展“祖国好〃家乡美”系列活动。文化科普活动。文体活动。组织大型体育活动每年3次以上;2)每个街道拥有晨晚练体育活动点1个以上;3)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状况良好。图书馆。建有面向社会的公共图书馆四级以上;2)图书馆设施使用正常、图书定期更新;3)建有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支中心,乡镇、街道基层服务点覆盖率80%。文化馆。建有文化馆三级以上;2)文化馆建立并实施群众文化辅导员进社区、包片辅导制度;3)坚持长期向群众开放,正常开展活动。体育馆。建有县级体育馆;2)体育馆设施良好、干净整洁;3)坚持长期向群众开放,正常开展体育活动。文化遗产保护。文化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制度完善,有效落实文物工作“五纳入”规定;2)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保护代表性传承人;3)文化遗产定期维护。科普宣传。县城建有综合性科技活动场所或科普场馆;2)围绕《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每年举办全县性科普教育活动1 次以上,科普活动经费有保障;3)定期开展全县性科普志愿者活动。公共场所道德。公共场所无乱扔杂物、随地吐痰、损坏花草树木、吵架、斗殴等不文明行为;2)所有室内公共场所和工作场所全面禁烟,并有明显的禁烟标识;3)影剧院、图书馆、纪念馆、博物馆、会场等场所安静、文明、秩序良好,无大声喧哗、污言秽语、嬉戏吵闹现象。市民交通行为。组织开展“文明交通行动计划”,制定实施方案及计划,明确部门职责,探索建立长效机制;2)车辆、行人各行其道,无闯红灯、乱穿马路现象,机动车礼让斑马线;3)排队候车,依次上、下车,公交车上为老、弱、病、残、孕及怀抱婴儿者主动让座。学校教育。开展和谐校园创建活动,师生关系、同学关系和谐;中小学设立心理咨询室,并配备专、兼职教师;2)建立健全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入学的长效机制和相关制度,并得到落实;3)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减轻学生课业负担,保证学生在校每天1小时体育锻炼时间。弘扬正气。广泛宣传见义勇为先进个人与集体,无造成恶劣影响的见死不救事件;2)有专门的慈善捐助机构(包括慈善超市和接收捐助站点),广大市民积极参与救灾捐赠和慈善捐助活动;3)党政机关带头参加帮扶活动。志愿服务工作。建立文明办牵头、有关部门参与的志愿服务领导机构和专门工作机构,定期研究部署“和谐贵州三关爱”志愿服务工作;2)建立志愿注册登记制度,市民踊跃参与大型社会活动志愿服务;3)宣传表彰志愿服务先进集体和个人。学习宣传道德模范。广泛开展道德模范评选推荐活动;2)帮扶生活困难的道德模范;3)运用新闻媒体、文艺创作、公益广告等多种形式,采取座谈会、报告会、巡讲等多种方式,在社区、企业、机关、学校、村镇等城乡基层单位,大力宣传道德模范的先进事迹,形成学习、崇尚道德模范的浓厚氛围。有利于青少年健康成长的社会文化环境、网吧管理。)落实信息安全保护技术措施,防范淫秽色情等违法有害信息在网吧传播;2)网吧建立实名上网登记制度,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不得进入”标志,不接纳未成年人进入网吧;3)建立查处“黑网吧”联动机制,坚决取缔“黑网吧”。有效利用行政手段加强对电信企业和网络服务企业的管理,深入开展打击互联网及移动多媒体淫秽色情和低俗之风专项整治行动,防止传播低俗媚俗内容;2)深入开展文明办网、文明上网活动,组织志愿者队伍,积极开展网络监督;3)在网吧、学校、家庭、社区大力推广绿色上网软件。节目监控。建立健全严格的节目审查制度和节目播出程序;2)加强对县属广播电视综艺类、情感类、法制类、选拔类、谈话类节目的管理,有效遏制低俗媚俗之风;3)县属广播电视频率频道没有不宜于未成年人收听观看的影视剧、影视动画片和纪实电视专题节目。广告整治。1)建立健全广告刊播审查制度,有明确具体的广告审查细则;2)及时清理含有不良内容及提供不良服务的各类短信、声讯服务广告和电视点播节目;3)县属报纸、杂志、广播、电视和在本地注册的网站上没有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广告。出版物管理。加强对图书、电子、音像、报刊等出版物以及印刷、复制企业的管理;2)坚决打击无证照经营出版物的行为;3)形成“扫黄打非”长效机制,未发生非法出版、制黄贩黄、侵权盗版等恶性事件。校园周边环境治理。1)定期组织开展校园周边环境专项检查;2)加强对中小学校周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娱乐场所和商业网点的管理;3)严厉打击教唆胁迫、引诱指使未成年人从事各种不良活动的不法行为。文化产品生产推介。鼓励扶持优秀少儿歌曲、音乐、舞蹈、动漫、网络游戏、影视片、出版物等文艺产品的创作生产;2)扎实推进“千校万师”工程;3)积极宣传推介优秀少 儿精神文化产品,促进适合未成年人精神文化需求的优秀文化产品数字化、网络化传播。活动阵地建设。1)有条件的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和公益性文化设施免费向未成年人开放;2)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坚持公益性原则,无以赢利为目的的经营性活动;3)依托中小学校网络教室和社区活动中心建设公益性电子阅览室,坚持规范管理,对未成年人开放。

合适便利的生活环境、经济发展指标。人均GDP水平高于全省县城平均水平;2)单位GDP能耗低于全省县城平均水平;3)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高于全省县城平均水平。国际互联网用户数(万户)/县城总户数(万户)×100%(以户籍人口计算)>30%。国际互联网用户普及率。国际互联网用户数(万户)/县城总户数(万户)×100%(以户籍人口计算)>30%。主要道路设有无障碍设施,使用情况良好;2)道路名称、公共图形标志规范,设置合理,符合国家标准;3)机动车道无被侵占、毁坏现象,路面无明显坑洼积水;4)人行道平整畅通,道板、护拦等设施完好,无损坏占用现象;5)街巷路面硬化,无明显坑洼积水;排水设施完善;6)路灯无破损,功能完好;7)公交站点分布合理,方便乘客换乘;8)斑马线、隔离栅栏设置科学,方便乘客上下车、过马路。无违章搭建现象,门前责任制落实到位;2)无违规违章占道经营现象,卫生状况良好;3)无盯人拉客、盯人散发小广告现象;4)无乱张贴、乱涂写、乱设广告牌和单位铭牌现象;5)无非法营运车辆和争抢客源现象;6)交通事故死亡率<10人/万车。1)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纳入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定点机构;2)公共用品、用具消毒制度落实;3)市政供水单位、二次供水单位有卫生许可证,管理规范。计划生育率>95%;2)平均预期寿命>73岁;3)恩格尔系数<42%。1)建立健全县城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2)建立健全县城医疗救助制度;3)建立完善县城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制度。住房保障制度纳入当地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加快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2)通过城市棚户区改造和新建、改建、政府购置等方式增加廉租住房及经济适用住房房源,着力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因难;3)加快建设限价商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解决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

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主要公共场所和重点要害部位安装电子视频监控系统,并有明显标志;2)城市公共消防设施达到国家标准,完好率达到100%;3)建立社区警务室,配备专职民警,健全治保会组织和治安巡防队伍。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包括小作坊、小摊点等均纳入监管范围,取得有效证照;2)食品经营单位和集贸市场不出售过期、变质、伪劣食品;3)有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食品安全事故及时查处,无漏报、瞒报情况。严格实施药品经营许可制度,规范药店经营行为,没有无证经营药品的现象;2)开展社区用药知识宣传,提高居民用药知识水平,自觉抵制假劣药品,3)采取综合措施,公布举报电话,加强社区管理,有效遏止在社区利用各种方式兜售“健康产品”冒充药品的情况。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理。建立减灾、防灾、救灾综合协调机制和灾害应急管理机构,设置明确的城市避难场所,开展社区减灾、防灾宣传教育,建立健全救灾应急预案;2)建立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系统,严格执行事件报告、通报和信息发布制度;3)建立并实行突发公共事件领导问责制。安全生产。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安全诚信建设和安全文化建设,营造安全生产的制度环境;2)全面开展安全生产“三项行动”,落实安全生产各项任务;3)各类事故死亡总人数控制在政府下达的控制考核指标以内。打击“两抢一盗”等多发性侵财犯罪成效明显;2)预防和打击涉众型经济犯罪成效明显;3)预防、打击拐卖妇 女、儿童犯罪成效显著;4)卖淫嫖娼、聚众赌博、吸毒贩毒等违法犯罪得到有效控制;5)黑恶势力犯罪得到及时、有效打击;6)网上违法有害信息和违法网站能够得到及时处置。基层综治工作。公安派出所、司法所、基层人民法庭等基层组织健全,社区居委会普遍建立治保会、调委会等群防群治队伍,并充分发挥作用;2)扎实做好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集中排查整治治安混乱地区和突出治安问题;3)无影响较大的群体性事件发生。邪教活动得到有效控制。1)无邪教人员的“四类”案件和事件;2)每年开展反邪教宣传教育主题活动;3)将防范处理邪教工作纳入社会综合治理体系。

生态环境。县城绿化覆盖率>20%;2)绿地率>15%;3)人均公共绿地>6(平方米)土地资源。1)耕地保有量不低于上级下达的规划指标,基本农田数量不低于上级下达的规划指标;2)新增建设用地不超过上级下达的计划指标;3)本内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比例低于10%。环境指数。1)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和危险废弃物的处置率>85%;2)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45%;3)空气污染指数(全年API指数<100的天数)>80%;4)城市水环境功能区水质达标率>85%且县城内无劣V类水体。建立节能减排工作责任制;2)完成上级下达的节能任务;3)完成上级下达的减排任务。扎实有效的创建活动。

领导重视党政一把手亲自抓精神文明创建工作,有创建文明县城的中长期规划和计划;精神文明建设的主要指标纳入县城发展规划、工作目标和考核;2)街道建立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有健全的工作制度以及具体的保障措施;3)各级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工作正常,能有效指导、协调创建工作;4)落实文明委成员单位责任制,各相关职能部门职 责明确,形成合力,实现齐抓共管。文明办机构和组织协调工作。1)认真落实文明委交办的工作任务,积极提出工作建议;2)组织协调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积极有力;3)文明办有单列的正科级行政编制,机构健全,职级明确,人员落实,经费保障。讲文明树新风活动。1)围绕重点工作、重大活动、重要节庆,组织开展各种主题的“讲文明树新风”活动;2)利用报纸、电台、电视台、手机、互联网等多种媒体,运用讲座、知识竞赛等多种方式,大兴文明礼仪之风;3)开展“低碳经济和低碳生活”等方面的宣传教育活动,普及节约能源资源理念,纠正奢侈浪费现象,大兴勤俭节约之风。农贸市场管理规范、环境整洁;2)公共厕所建设规范、干净卫生;3)城乡结合部环境整洁、秩序良好;4)全省“整脏治乱”专项行动考评排在地区前列。1)在机关、企事业、学校、窗口行业等基层单位普遍开展创建文明单位活动;2)文明单位的评选推荐过程公正、公开,接受社会监督;3)宾馆酒店服务热情、环境优美;4)汽车客运站秩序井然、环境整洁;5)医院服务文明、环境优美;6)政务中心便民利民、管理规范;7)出租汽车车容整洁、热情文明;8)全省“满意在贵州”主题活动考评排在地区前列。1)广泛开展“四在农家”等各类农村精神文明创建活动;2)落实城市支援农村的政策和措施,形成以城带乡的长效机制;3)对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社会保障、医疗卫生、文化教育投入逐年增加,农村社会事业发展水平明显提高;4)组织开展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活动;5)组织文明单位,结对帮扶农村开展创建活动;6)广泛开展文明村镇、星级文明户、“农民文化家园”建设活动。1)广泛开展文明社区创建活动,制定创建文明社区活动管理办法,对文明社区实行动态管理;2)科教、文体、法律、卫生进社区活动覆盖率达80%以上;3)以“文明家庭”创建活动为载 体,扎实开展多种形式的邻里互助、社区联谊活动,促进社区和谐。1)注重培育、宣传先进典型,坚持开展学习先进活动;2)主要新闻媒体设有精神文明创建专题或专栏;3)主要公共场所设有大型宣传创建活动和道德建设的公益性广告,数量≥广告总数的20%;公共场所广告、招牌等用字规范,内容健康;4)社

区居委会的宣传栏定期刊登精神文明创建内容。

第四篇:邓小平法律思想关于民主、中国共产党与法制

邓小平法律思想关于民主、中国共产党与法制

摘要:邓小平中国特色的民主是有限制的民主,至少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民主;中国特色的法制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法律活动。从理论上讲,或者从宏观上讲,或者从哲学上讲,这种说法是不矛盾的,是可以自圆其说的;但是,如果具体一些,现实一些,那么在具体的法律活动中不可避免地会遇到尴尬的时候。

关键词:民主中国共产党法制

自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的口号至今已经十年有余,可是现实情况却着实令人堪忧。在如今的司法实践中,以行政干预司法,以党政干预司法的事件层出不穷。

今年更是爆出了震惊全国的陕西国土厅否决法院判决案。一起简单的矿权纠纷案,经过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至今仍得不到执行,致使价值数亿元的集体财产归于个人名下。令人匪夷所思的是,面对生效的判决,陕西省国土资源厅于今年3月1日召开协调会,以会议决定否定了法院判决,而据称其中也受到了党委以维稳为理由的支持。这是典型的以党政代行政,以行政权力公然否定司法判决。可悲的是在号召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司法的作用被放到了效力阶梯的最底层。

这也是目前我国司法改革无法继续深入进行的状况的集中体现。似乎问题已经拐进了死胡同。其实不然,虽然对这个问题的解决方法看似缺乏理论基础,但向前追溯我们却可以从邓小平同志的法律思想中窥视一二。

邓小平是我国改革开放的首创者和实践者,所以他还没有来得及充分地重视和系统地论述中国特色的法律理论。比起他的经济改革理论、政治改革理论和党的建设理论等,他对法律的看法是粗线条的,是零散的。也就是说,他对法律的看法,不是专门地以一个严格法学家的角度来论述法律的问题,而是以一个政治家的角度涉及到了法律问题;他不是从法律现象内部去探讨法律问题,而是从法律外部去描述法律的问题。从这个意义上讲,我们提“邓小平的法律思想”比提“邓小平的法律理论”似乎要科学一些。

那么在邓小平同志的眼中,“民主、中国共产党与法制”到底是怎样的关系呢?邓小平反复论述过民主与法制的关系,提出了民主的法制化的观点。但是,民主的含义是什么,邓小平自己也承认是一个很难表达的问题。不过肯定的是,邓小平明确表示,他理解的民主不同于西方资本主义的民主,即三权分立、多党制、两院制和普选制,也就是不同于现代西方国家采用的政治制度。

从思想进程上看,邓小平的民主思想至少经历了三个阶段,一个是抗日战争时期的“三三制”民主,一个是50、60年代的“小民主”,一个是1978年后的“民主集中制”。

1946年,邓小平提出,三三制政权的实质是民主,具体内容是,在组织上在行政或民意机关中,共产党员占三分之一或少于三分之一,进步势力占三分之一,中间势力占三分之一;在政策性质上,要照顾一切抗日阶级和阶层的利益;政权是几个革命阶级的联合专政;共产党在这个联合专政中,更接近群众,得到群众的拥护,以保证共产党在联合专政中的优势。在这种民主的政权下,党、军队和群众团体都要遵守政府的法令,“在人民中间,要养成遵守抗日民主政权法令的习惯”,“建立人民法庭,以便接受审理案件,维护社会秩序,避免乱打人、乱捉人、乱杀人的现象。”(1)(注:《邓小平文选》第1卷,第15、119页。)这是一种朴素的民主观,接近民主的原始含义,它是在当时历史条件下民主制度的反映。1957年,邓小平说:“我们是不赞成搞大民主的。大民主是可以避免的,这就要有小民

主”。(注:《邓小平文选》第1卷,第273页。)按照《邓小平文选》的注释,“大、小民主”用语源于毛泽东,大民主指要在中国实行西方式的资产阶级民主,有时指大规模的群众斗争或闹事。邓小平所指的大民主是大规模的风潮和闹事,小民主指认真执行我国宪法所规定的民主制度,使人民自由发表意见的权利和其他民主权利受到应有的尊重和保障。邓小平把小民主形象地比喻为“出气”,他建议在各种会议上,包括人民代表大会,政协会议,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等各种场合,“有意见就能提,有气就能出”。1962年,他说在全国范围内,在各省、各地区、各县不合适进行“普遍”的“出气”大会,而在省一级,在省的委员会或者常委会或者书记处这样的范围内,在地县部门单位一级的委员会内部,有必要开开会,出出气。(注:《邓小平文选》第1卷,第313页。)“出气”就是坚持民主集中制。

1978年以后,邓小平审慎地思考和对待中国特色的民主问题,他认为民主集中制和集体领导才是真正的民主。这种民主包括宪法和党章规定的公民权利、党员权利、党委委员的权利,即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政治民主,包括扩大经营自主权的经济民主,包括民主选举、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工人农民个人的民主权利。在民主和法制的关系上,邓小平的经典提法是:“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是不可分的。不要社会主义法制的民主,不要党的领导的民主,不要纪律和秩序的民主,决不会是社会主义民主。相反,这只能使我们的国家再一次陷入无政府状态,使国家更难民主化,使国民经济更难发展,使人民生活更难改善。”(注:《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359—360页。)并且认为,正是这种中国特色的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民主制度,是社会主义国家最大的优越性,“就是干一件事情,一下决心,一做出决议,就立即执行,不受牵扯”,他主张“要保持这个优势,保证社会主义的优越性”。(注:《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240页。)为此,他反对在中国实行诸如三权分立、多党制、两院制和普选制的西方民主制度。他说,如果中国采用这些制度,那么就会“乱套”,就会产生“**”,就会出现文化大革命那样的局面,也就是导致无政府状况。(注:《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123、196、242页。)

这里自然地引申出邓小平法律思想中的另外一个重大问题,即中国共产党和法律的关系。应该说,邓小平自始至终都把党的领导与国家机关的法律活动区别开来。1941年,他认为“以党治国”是国民党的恶劣传统,是国民党的遗毒,是缺乏民主习惯的表现,并把“以党治国”的表现总结为三条:把党的优势建立在权力之上,而不是建立在群众的拥护之上;把党的领导解释为“党权高于一切”,干涉政府的工作,改变政府的法令;脱离群众,不能反映群众的意见,自以为是。结果是麻痹党、腐化党、破坏党、使党脱离群众。进而他提出了党对民主政权正确领导的原则,即指导和监督,指导使党的主张能够通过政权去实行,监督使政权合乎民主的统一战线原则。(注:参见《邓小平文选》第1卷,第10—12页。)1956年,邓小平详细地界定了党与国家机关的工作界限:“第一,在国家机关工作中的党员,首先是由担任负责工作的党员所组成的党组,必须服从党的统一领导。第二,党必须经常讨论和决定在国家机关中的各种方针政策问题和重要的组织问题,国家机关中的党组必须负责在同党外人士完美合作的条件下,实现党所作出的这些决定。第三,党必须认真地有系统地研究国家机关的情况和问题,以便对于国家工作提出正确的、切实的和具体的主张,或者根据实践及时地修正自己的主张,并且对于国家机关工作进行经常的监督。”(注:《邓小平文选》第1卷,第236—237页。)1980年,他认为改革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一个方面就是着手解决党政不分、以党代政的问题,提出党中央的一部分领导不兼任政府工作,而是集中精力管党,管路线、方针、政策,从而有利于加强和改善中央的统一领导,有利于建立各级政府自上而下的强有力的工作体系,管好政府职权范围的工作。(注:参见《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321页。)1986年,他在关于政治体制改革问题中反复强调,要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党政分开、权力下放。(注:参见《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177页。)

至此,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邓小平中国特色的民主是有限制的民主,至少是在中

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民主;中国特色的法制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法律活动。从理论上讲,或者从宏观上讲,或者从哲学上讲,这种说法是不矛盾的,是可以自圆其说的;但是,如果具体一些,现实一些,那么在具体的法律活动中不可避免地会遇到尴尬的时候。

我们首先来看民主问题。民主毕竟是西方的舶来品,它是政权的组织形式之一。最先完整论述这个问题的思想家要数亚里士多德。他在《政治学》中,按照政治统治的目的和统治者的人数将政体分为六种。在为城邦幸福而统治的正宗政体中,有一个执政的君主政体,有少数人执政的贵族政体,有多数人执政的共和政体;在不照顾城邦幸福的变态政体中,有一人执政的僭主政体,有少数人执政的寡头政体,有多数人执政的平民政体。(注:参见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第132—134页。)在亚里士多德那里,共和政体和平民政体是区分开来的,共和政体是以群众为统治者而能照顾全体人民的公益,平民政体则以穷人的利益为归依,而实际上是一种无政府主义。到孟德斯鸠的时候,他把政体简单明确为三种:共和政体是全体人民或仅仅一部分人民握有最高权力的政体;君主政体是由单独一个人执政,不过遵照固定的和确立了的法律;专制政体是既无法律又无规章,由单独一个人按照一己的意志与反复无常的性情领导一切。在共和政体中,共和国的全体人民握有最高权力时,就是民主政治。共和国的一部分人民握有最高权力时,就是贵族政体。(注:参见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8页。)卢梭则把这种共和制极端化了,提出了著名的“人民主权说”,“我们每个人都以自身及其全部的力量共同置于公意的最高指导之下,并且我们在共同体中接纳每一个成员作为全体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这一由全体个人的结合所形成的公共人格,以前称城邦,现在则称为共和国或政治体……至于结合者,他们集体地就称为人民”。(注:卢梭:《社会契约论》,商务印书馆1980年修订第2版,第24—26页。)这些都是西方关于民主理论的经典。正是在这些经典指导之下,资产阶级在夺取政权之后,为了实现这些民主而建立了普选、自由、法治、分权、平等和代议制等等制度。应该说,从民主一词的原始含义上讲,即从民主指全体人民掌握国家权力或国家主权属于人民上讲,邓小平的民主含义与西方民主的经典含义并无明显的冲突之处,从形式上看,邓小平的“小民主”与亚里士多德的“共和制”和孟德斯鸠的“共和政体”有近似的含义,而其“大民主”则与亚里士多德的“平民政体”有近似的含义。但是在如何实现这种民主的方式上,他采取了另外一种形式,即反对西方近代的分权制、多党制、两院制和普选制,而主张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代表大会制,主张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而我国的宪法也是这样规定的,一方面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政权属于人民所有,人民当家作主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来实现,另外一个方面坚持包括中国共产党领导在内的四项基本原则又是宪法的一项基本原则。问题是,当人民代表大会与党发生不一致的情况下,或者在极端的情况下当有人试图利用人民代表大会来反党的情况下,怎么办?我们可以说这种情况不会出现,可以说党的利益与人民的利益在根本上是一致的,可以说党忠实地代表了人民的利益,但是党毕竟与人民不是同一主体,每一个人民不是自己想成为党员就成为党员,而是当他想成为党员而党又认为他合乎一个党员的标准时,他才可能成为党员。党与人民利益的普遍一致性并不能否定在特定的条件下他们之间的非一致性。宪法在这个问题上并没有明确的解释。这个情况同样存在于法制问题上,更突出的是,宪法问题或政治问题带有全局性和一般性,而法律实践带有个别性和具体性。在邓小平关于党和国家机关体制改革的理论中,他认为党要管大事,不应该干涉国家机关的专门活动,但是在法律实践上,国家机关体系和党的体系同样存在,在疑难问题和重大问题上,党的决定更起决定性的作用。在一般问题上,我们可以认为一般允许存在个别的例外,但是在一个具体案件中,一个对于一般来说的个别情况实际上涉及了一部分人或者一个人的全部法律权利。在一个特定的情况下,作为党的干部的法官,是服从党的命令?还是服从法律?他受党的监督?还是接受人民的监督?法律对此也没有明确的解释。

当然,邓小平有他的理由,而且这些理由也非常充分非常实际,那就是因为我国是一个有太多专制传统太少民主传统的国家,因为我国有太多的封建残余的影响,因为我们国家缺少执法和守法的传统,因为人们的文化素质太低,因为我们有十亿人口,人民的文化素质也不够,因为我国是一个大国,地区之间发展又不平衡,还有这么多的民族。(注:参见《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332页;第3卷,第163、220、242页。)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我国只能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走中国特色的民主之路和中国特色的法制之路。在教育人民的过程中,不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建立社会主义法制,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由不太民主走向比较民主到达较高的民主,从不太讲求法制走向比较讲求法制到达较高程度的法制。从这个意义上讲,邓小平的确是一位大公无私,为人民谋幸福的伟大政治家。

注释:

1.、《邓小平文选》第1卷,第15、119页

第五篇:司法公正与实质公正

司法公正与实质公正

摘要:公平正义是一个善良的人类社会共同的美好愿望。无论是男女老幼,是贫困还是富有,每一个国度、每一个阶层的人都希望自己能够在实质上得到公正的对待。在依法治国的当今社会,司法的公正性无疑处在了一个至关重要的位置,但受法律的标尺性和先定性的影响,以及受诉讼时效和有效证据的限制,使得司法公正并不能完全等同于实质意义上的公正,两者之间是有区别的。作为这个社会的一员,我们在不断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和法律修养的同时,也应当理性的去面对司法公正与实质公正的这种冲突。

关键词:司法公正;实质公正;公平正义。

正文:

一、司法公正与实质公正的含义。

1、司法公正概念和重要性。

(1)、司法公正概念:司法公正是指司法活动即国家公权力中的司法权在运作过程中所达到的一个应然的状态,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尽可能地符合客观事实,能够最大限度的保护社会、国家和公民的合法权益。是一个社会文明、民主、进步的重要标志,也是现代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保证。它不但是法律的自身要求,也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其基本内涵是要在司法活动的整个过程中体现公平正义的精神。通俗地讲,司法公正就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2)、司法公正的重要性:物质利益的获得可以有先后多寡之分,司法公正的实现应该无尊卑贵贱之别【注1】。公平正义在立法领域和司法领域、尤其是在司法领域会显得更为重要,因为这一领域是人们寻求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无论是原告、被告、还是第三人,对于任何一个善良的诉讼当事人而言,他们都渴望得到法律的公正对待,希望得到一个客观公正的裁判结果,因为在他们看来,法律本身就象征着公平正义,每一个法官都代表着庄严、神圣和权威,在这些诉讼当事人的心目中,“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是一条恒久不变的真理。但是,当他们在这个途径中受到不公正的对待时,他们会对司法者甚至是立法者充斥着仇恨,他们会对这个国家、这个社会失去信任,当他们发泄这种仇恨和不信任时,势必会危及到社会的和谐和安定团结,后果将会很严重。

2、实质公正概念和重要性。

(1)、实质公正的概念:实质公正指整个的人类活动必须符合公众都认可的道德规范,每一个社会个体的正义要求都能得到满足,不仅在物质上得到平等的待遇,在精神上也要受到公正的对待。就诉讼而言,指对控诉和争议事实的认定和裁判要符合公平正义,而不能仅满足于实体和程序上对公正的要求。(2)、实质公正的重要性:实质上的公平正义是共产主义社会的本质要求,也可以说是社会主义社会的基本精神,是马克思主义政党必须承担的一项重要任务,忽视实质公正,必然会损害劳动群众的积极性、创造性。胡锦涛同志曾强调,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公平正义的社会,必须把社会公平即实质公正提到更加突出的位置。他讲的公平不单是指经济方面的公平,而是广泛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具有多方面的含义,包括国家在进行制度安排和制度创新的过程中,只有遵循实质上公平正义的原则,才能取得社会各个阶层的共识和认同,使出台的措施获得最广泛的社会支持,从而得以顺利实施;在调节各种不同利益关系的过程中,只有遵循实质公正的原则,才能使绝大多数社会成员都能受益,才会取得社会不同利益群体的广泛支持和接纳,有效地整合社会各种资源和力量,实现全社会的 1

团结与合作。在较大程度上极力维护和实现实质公正,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关系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只有坚持实质公正,才能使社会主义的民族团结和社会和谐得到充分有力的保障。

二、司法公正与实质公正的联系和区别。

1、司法公正与实质公正的联系。

司法公正和实质公正都源于人类对“公平正义”的追求,两者互为联系,相

互影响、共同促进。司法公正是实现公平正义的基础,实质公正则是实现公平正义的最理想状态。司法公正既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性保障,也是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内容,司法公正既要求法院的审判过程坚持实质的正当平等的原则,也要求法院的审判结果体现实质的公平正义的精神。司法公正对于实现实质公正在某种程度上起着重要作用,只有不断地加强和完善司法公正,才能使人们追求的理想的“实质公正”这一目标的实现的可能性不断地增加,当司法的整个过程能够完全符合社会公德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求、能够完全满足社会整体和社会个体的需求时,司法公正便可以完全等同于实质公正了。

2、司法公正与实质公正的区别。

实质公正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必然的理想状态,与之相比司法公正在当前阶段

更为现实和重要,但司法公正所追求的这个“公正”是一种法律意义上的公正,这个“公正”不能完全等同于实质意义上的公正。通过以下案例及解析,我们可以清晰的看到司法公正与实质公正的区别。

(1)、辛普森“杀妻案”。

一九九四年六月十二日深夜,人们在洛杉矶西部一豪华住宅区里的一所住宅

门前发现一男一女两具尸体,女死者后来证实是妮克·布朗·辛普森(著名的黑人美式足球(橄榄球)明星辛普森的前妻),而她身后是餐馆的侍生郎·高曼。两人被利器割断喉咙而死。警方的侦查检验结果将所有疑点都聚集在辛普森一人身上。凶杀现场两处发现辛普森的血迹;现场提取的毛发与辛普森的头发相同;警方在现场和辛普森住宅发现的血手套是同一付,两只手套上都有被害人和被告的血迹;在辛普森住宅门前小道、二楼卧室的袜子和白色野马车中都发现了辛普森和被害人的血迹。这样,检方证据堪称“血证如山”,辛普森涉嫌杀人似乎已是无法抵赖的事实。但辛普森为逃避法律的制裁,耗费了巨额财力聘请了十几个美国一流的律师组成一个律师团为其进行无罪辩护。1995年10月3日,美国西部时间上午10时许,辛普森“杀妻案”的陪审团作出最终裁决:辛普森无罪。这个结果对美国民众而言无疑是一枚重磅炸弹,引起了一片哗然,人们怨声载道,质疑美国的司法制度,抗议政府严惩真凶辛普森。本案的主审法官伊藤在宣读了这个裁判结果后、面对公众说的第一句话是:“我相信、全美国人民都看到了辛普森的罪行,但遗憾的是法律没有看到。”判决出来以后,主诉检察官克拉克对有线新闻网CNN 记者说:“尽管自由主义者不想承认这一点,但一个以黑人为主的陪审团不可能在此类案件中作出公正判决。”此话引起了媒体轩然大波,随后,克拉克辞去了检察官的职务,也许是因为在她的心目中已确信辛普森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她实在不能接受“无罪判决”这一事实。应该说,本案在立案侦查、审查起诉以及到最终的审判阶段,整个过程都是依法进行的,都是比较公正的.在审判阶段,陪审团成员中有一名长期遭受丈夫殴打虐待的妇女陪审员。众所周知,被告辛普森本人就有殴打虐待女人这一方面的暴力倾向,为了防止该名妇女陪审员对被告作出先入为主的不公正结论,故而最终将其排除在陪审团成员之外,这一个细节恰好体现出了司法的公正性。该案已过去了许多年,但真正的凶

手仍然没有捉拿归案,这是为什么呢?是美国的侦查手段不够先进吗?肯定不是。众所周知,美国的刑侦装备和技术手段可以说在世界上是一流的。那么,是美国的司法制度不够健全吗?也不是,在美国的司法制度中,刑事案采用的定罪标准是“超越合理怀疑”。这个定罪标准可以说在国际上是较科学的。其实真正的原因只有一个,那就是本案的主审法官伊藤曾经说过的那句话:“全美国人民都看到了辛普森的罪行,但法律没有看到。”本案中,真正的凶手并没有得到应有的惩罚,但通过本案的侦查、起诉、审判以及案中的一些细节问题我们可以看出,本案完全能够体现出司法的公正性。然而,通过本案主诉检察官的事后辞职,主审法官的过激言论,以及美国民众的怨声载道,我们却可以看出,该案并没有实现实质意义上的公正。

(2)、大理杀弟案。

2012年5月的一个傍晚,云南大理的一个偏远山村的一户农家发生了一起血

案。该农家共有兄弟3人,老二张明将自己的三兄弟张刚打死在自家院落内,经警方调查了解得知,被害人张刚平日里吃喝嫖赌、无恶不作,还染上了吸毒的恶习。并且,该人在未成年时曾将自己的大哥亲手杀害,但因当时年龄太小,并没有受到刑事处罚。被害人平时花钱就伸手向自己的老母亲和哥嫂索要,不给就大打出手、动辄掏出匕首进行要挟。逼的年过六旬的老母亲远嫁他乡,嫂子和侄子也不敢在家居住,案发时,被害人又一次向二哥张明索要钱财供其吸毒,张明不给,被害人张刚随即掏出匕首向张明刺去,张明处于防卫,从院内摩托车上随手抽来一根木棒与其对打,在将其打倒在地后,为除后患,又对被害人头部猛击数棒,致被害人张刚颅脑损伤,当场毙命。本案在审判阶段,检查机关以故意杀人罪提起公诉,而被告张明和其辩护律师均认为是防卫过当,并当庭出示了请求免除对张明进行处罚的由全体村民联名签字的请愿书。审判机关最终采纳了公诉人的意见,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了张明有期徒刑。本案若抛开法律不谈,依一个善良人的思维来对其进行判定,得出的结论将会是:张明的杀人行为不但属于正当防卫,而且是一种被逼无奈的义举,是在为民除害,不应受到法律的制裁,而应当受到社会的褒扬,只有这样,才能使现实生活中的弱势群体得到真正的保护,才能真正实现实质意义上的公平正义。但法律规定并非如此,任何人都没有任意剥夺他人生命的权利,即便对方是个流氓、杀人犯,也应当先由司法机关对其进行审判、定罪,再由执行机关对其施以相应的刑罚。这个过程体现了程序上的司法公正。本案中,被告在将被害人打倒在地后,被害人已丧失还手之力,不再具有攻击性,直到此时,被告实际上仍处于正当防卫阶段,但被告为处后患,又对被害人要害部位进一步进行连续重击,显然已经具有了杀人的主观故意。所以,本案的判决也体现了实体上的司法公正。

三、司法公正和实质公正的冲突原因和解决。

1、司法公正与实质公正的冲突原因。

(1)、法律的标尺性和先定性决定了司法公正与实质公正的冲突。

综上我们可以看出,司法公正与实质公正具有明显的冲突,而导致这种冲突的根本原因我认为主要有两个方面,那就是法律的标尺性和先定性。法律是一种标尺,是由立法者根据过去已经发生的、现在正在发生的和将来可能发生的相关事例作出一个综合的最能体现出公平正义的研判,然后依这些研判为尺度,制定出一把把适用于各个司法领域的标尺,司法者再根据相关标尺上的刻度去裁量他们手中的每一个案件。司法者虽有自由裁量的权力,但自由裁量的范围不能逾越标尺上的刻度,无论是处于怜悯还是激愤,他们都不能将有罪的案件作出无罪的判决,都不能将10年以上的刑罚判成10年以下。法律的先定性主要体现在它是由立法者事先对其进行确定的,现实生活中,各种不同的案件每时每刻都可能发生,每发生一个案件,立法者都不可能即刻制定出专门适用这个案件的法律。社会在不断的发展变化,当现存的法律已经不能满足社会发展的需求时,必然要求立法者制定出新的法律来适应社会的进一步发展。但社会的发展程度和发展方向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立法者不可能对所有的新生事物和新生领域都能做出完全合理的预先研判。“酒驾”已经入刑,但我们又会面临新的困惑,那就是吸毒后驾车即“毒驾”在社会上已呈现出不断扩大的趋势,其危害性与“酒驾”相比是有过之而无不及的,从实质公正的层面来讲,“毒驾”不但应该入刑,而且应该适用比“酒驾”更为严厉的刑罚,这迫切需要新立法的约束,法律的先定性或者说是滞后性已暴漏无遗。

(2)、有效证据的限制。

这一点从上述辛普森杀妻案中就可以看出。控方证据可谓是“血证如山”,但辛普森的辩护律师认为这些“血证”疑点极多,破绽百出。首先,袜子上的血迹非常奇怪。辩方专家指出,这只袜子两边的血迹竟然完全相同。根据常识,假如袜子当时被穿在脚上,那么袜子左边外侧的血迹绝不可能先浸透到左边内侧,然后再穿过脚踝浸透到右边内侧。只有当血迹从袜子左边直接浸透到右边时,两边的血迹才会一模一样。换言之,血迹很有可能是被人涂抹上去的。美国法律中有一条著名的证据规则:“面条里只能有一只臭虫”。这是一个形象的比喻:任何人发现自己的面碗里有一只臭虫时,他绝不会再去寻找第二只,而是径直倒掉整碗面条。这与我们国人常说的那句话“一粒老鼠屎、搅坏了一锅粥”在道理上是共通的。即便洛杉矶警方获取了大量能证明辛普森有罪的证据,但只要其中有一样(袜子)是非法取得的,所有证据就都不能被法庭采信,实现实质上的公平正义也就无从谈起了。我们在现实生活中也经常会遇到,例如,你口头约定把钱借给对方,而对方却以种种借口不予归还时,你为此寻求司法救济,但因你提供不出有效的对方借款证据而往往使你的还款请求得不到司法机关的支持,欠债还钱应该是天经地义的事,所以说这对你来讲,实质上是及不公平的。

(3)、诉讼时效的限制。

法律上规定时效的目的在于督促当事人及时的行使自己的合法权利。仍以借

款为例,当你与对方在借款合同中约定了还款日期,而对方到期不还超过了两年,那么你便丧失了请求司法救济的权利,此时的法律债务便转化为一种自然债务即失去法律强制力保护,不得请求强制执行的债务,你可能会选择私力救济,但往往会因触犯法律而得不偿失,这对你来讲也是及不公平的。

2、司法公正和实质公正冲突的解决。

受社会发展的程度和现实的社会阶段限制,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在没有达到

一个相当高的程度时,实质意义上的公平正义在我们这个社会的当前阶段即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是不可能实现的,司法公正与实质公正的冲突将不可避免。这就要求我们的司法机关必须努力营造与现实社会条件相匹配的司法公正,以恢复强势侵夺和现实问题造成的不公平,弥补政治上无法妥善安排和兼顾的形式上的不公正,从而引导民众树立起对实质公正的信心、崇尚公平、追求正义,最终将司法公正与实质公正的距离不断拉近。在现实生活中,我们也应该正视司法公正与实质公正的这种冲突。为避免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不必要的损害,我们应当遵守时效,注意保全证据。在不断增强自己的法律意识、提高自己的法律修养的同时,正确认识法律的标尺性和先定性等特征。我虽不否认徇私枉法这种情形的存在,但每一份裁判文书,毕竟都是司法者居中裁量和判定的结果,只要这个裁判没有违反实体法和程序法的相关规定,那么它就能够体现出司法的公正性,即便它与实质公正有一定的差距,我们也应当理性的去对待。退一步确实能够海阔天空,息讼止争不仅是司法者所要达到的目的,也是整个的善良的人类社会所积极寻求的结果。在此,衷心希望我们的立法者和司法者在飞速的社会发展中努力学习、积极进取,及时立法、适当司法,力求达到司法公正与实质公正的完美结合。

注释:

【1】陈卫东 主编 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定教材律师专业(本科)2005年版《律

师执业概论》第116页,第17—18行。

参考文献:

中央12社会与法 频道法律讲堂《文史版》第2012.10.29期 辛普森“杀妻案”。

作者: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律师专业本科毕业生平度 单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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