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内资设立验资提供资料清单
一、设立验资提供资料清单
1、银行开户证明
2、银行对账单、银行进帐单
3、公司章程
4、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5、自然人股东身份证、法人股东营业执照及股东会决议
6、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7、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
8、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9、公司办公场所证明(租赁合同、房产证复印件)
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第二篇:内资设立验资非首次清单
内资设立验资——非首次(货币)
1、被审验单位的出资者签署的与出资有关的协议、合同或公司章程
2、出资股东的身份证明(法人股东提供营业执照,自然人股东提供身份证)
3、有关委派、选举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和聘用的证明
4、被审验单位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以及身份证
5、全体出资者(或董事会)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和委托文件、代理或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可用工商局委托代理证明书复印件)
6、房屋租赁合同证明及房产证复印件
7、验资事项声明书(事务所提供样本,股东签字盖章)
8、货币资金出资清单(事务所提供样本,股东签字盖章)
9、最近期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科目余额表(最明细级,要求企业盖章并签字)
10、相关会计处理资料(以前各期出资的入账凭证、原始单据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11、前期验资报告
12、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
13、银行开户证明文件
14、国家相关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附:银行进账单、银行对账单、银行询证函(事务所提供样本,企业签字盖章)
第三篇:外资转内资验资取证资料清单
验资取证资料清单
(适用于中方收购外方股权)
(以下如果无特别指明,则“公司”指需办理验资手续的企业)1-1 公司变更前营业执照;
1-3 公司变更登记申请及审批机关批复文件;
1-4 变更后的批准证书;(如变更后已非外资企业,则无此项)1-5 董事会作出的股权转让决议;
1-6 股权转出方和受让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 1-7 出资者签署的变更后公司章程,或章程修正案;
1-8 新出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法人股东:营业执照;自然人股东:身份证);(如果有吸收新股东)
1-9 变更后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董事会决议、或上级管理部门任命书),以及身份证;(如果变更了法定代表人)1-10 公司最近1期财务报表;
1-11 公司最近1期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 1-12 公司的外汇登记证。
如果前期资本非本所验证,还需:
2-1 以前各期验资报告(含附件及所附资料);
2-2 前期出资中以实物资产、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出资相关的财产已办妥移交、过户手续的证明;
2-3 变更前的审批机关批复文件; 2-4 变更前的批准证书;
2-5(如果不止进行了1次变更,则还需要)公司设立时的审批机关批复文件、批准证书、营业执照;
2-6 出资者签署的变更前公司章程;
2-7 原出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营业执照)或自然人身份证或护照;
2-8 原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董事会决议、或上级管理部门任命书),以及身份证或护照;
2-9 公司住所或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中方收购外方股权:
3-1 股权受让方向出让方支付股权转让对价的银行付款凭证;
3-2 外汇局核准股权受让方购汇用于支付收购外方股权对价的证明文件; 3-3 股权转出方本次转让股权获得股权转让收益相关的完税证明;
3-4 其他可证明股权转让协议关键条款已履行,外方股权及其相关权利和义务已转由股权受让方享受和承担的资料。
认定及声明性文件:
11-1 公司实收资本明细科目变更的记账凭证复印件以及实收资本明细账复印件; 11-2 公司确认的股权转让情况明细表、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变更情况明细表;
11-3 出资者及公司对其出资责任、提供资料的真实、完整、出资财产未设定担保,以及以前各期出资已到位、出资人未抽逃或未抽回出资等重大事项的书面声明。
注:
1.上述资料均应向本所出示原件,本所审验后将留下股权转让情况明细表、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变更情况明细表、声明书的原件,其他资料留存复印件,原件归还公司经办人。2.本所在审核最近1期会计报表时可能发现某些账户余额或交易事项须进一步取证,需要公司予以配合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四篇:验资需资料(设立)
设立验资所需资料
1、出资者签署的与出资有关的协议和公司章程,章程中需载明出资人、出资
金额及出资比例。
2、若股东为法人,需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单位股东会同意投资决议、如
有上级主管部门,需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复。若股东为自然人需提供股东身份证。
3、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复印件。
4、工商局(社团为其他机构)预核准的单位名称。
5、以货币出资需提供银行出具的收款凭证复印件(注明:投资款)、验资单位
给出资人出具的收款收据复印件、银行对账单(加盖银行印章)实物资产评估报告、双方确认价值的书、产权过户证明(产权证等)
7、验资声明书(事务所提供样本)
8、银行函证(事务所提供样本)
9、营业场所使用证明(房产证或租用办公场所租赁合同)。
联系人:
宁夏天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第五篇:内资公司设立申请材料清单
【内资公司设立】申请材料清单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指定联系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4.《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1份;
5.全体股东(发起人)签署的章程(原件1份);
6.股东(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1份,自然人身份证明验原件,单位资格证明加盖公章,注明“与原件一致”);
7.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董事长、董事、监事、经理的任职文件(原件1份)及其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验原件;执行董事/董事长、董事、监事、经理身份证明的复印件上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
8.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材料(在申请书中填写);
9.同时申请实收资本备案的,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或银行询证函(原件1份);
10.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
11.一人(自然人)独资有限公司应提交一人有限公司承诺书。【本次申请行为纳入信用监管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