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2011年度法律知识考试答案(本站推荐)
2011年度法律知识考试参考答案
一、填空题:
1、法治国家的一项重要基础性;
2、经济社会发展规划;
3、一切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领导干部和青少年;
4、2011年2015年;
5、实施;
6、多党轮流执政“三权鼎立”和两院制;
7、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
8、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
9、充分反映人民意愿法律制度;
10、每隔五年、规范性文件一般每隔两年清理一次;
11、谁决策、谁负责;
12、当事人执法对象;
13、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行政争议和民事纠纷;
14、宣传宪法,广泛传播法律知识,进一步坚定法治建设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方向,提高全民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
15、法律六进;
16、各级党委和政府;
17、诚信守法、依法经营、依法办事;
18、法制宣传、法律咨询和化解矛盾;
19、考核;20、依法
二、简答题:
1、答: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以人为本,服务群众; 坚持分类指导,注重实效;坚持学用结合,普治并举;坚持与时俱进,改革创新。
2、答:一是坚持党的领导;二是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三是坚持从中国国情和实际出发;四是坚持以人为本、立法为民;五是坚持社会主义法制统一。
3、答:完善制度建设,健全体制机制;依法清权确权,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创新审批方式,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把握公开重点,不断提高政务公开的质量和水平。
4、答: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全市“十二五”经济社会发展的目标任务和法治宝鸡建设要求,按照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新要求,紧密结合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推动科学发展、保障人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全方位、多层次、广覆盖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传播法治精神,增强法治观念,培育法治信仰,推进法治实践,努力为“打造关天副中心,建设和谐新宝鸡”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5、答:
一、深入学习宣传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二、突出宣传教育重点,增强法制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三、丰富宣传内容和形式,深入推进法治实践活动。
四、强化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确保决议全面落实。
6、答: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7、答:
(一)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二)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三)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8、答:(一)选择或者接受人民调解员;(二)接受调解、拒绝调解或者要求终止调解;(三)要求调解公开进行或者不公开进行;
(四)自主表达意愿、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三、问答题:
1、答:
(一)深入学习宣传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普及法律知识,提高法律素养。
1、突出学习宣传宪法;
2、深入学习宣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和国家基本法律;
3、深入学习宣传促进经济发展的法律法规;
4、深入学习宣传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法律法规;
5、深入学习宣传社会管理的法律法规;
6、深入学习宣传反腐倡廉的法律法规。
(二)积极推进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和法治文化建设,提高法治意识,营造法治环境。
1、全面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
2、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
3、积极推进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
(三)坚持法制宣传教育和法治实践相结合,加大地方、行业和基层依法治理力度,加快依法治市进程。
1、继续深化“法律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主题活动;
2、精心打造法制宣传工作的宝鸡品牌;
3、扎实开展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工作,加快依法治市进程。
2、答:要创新工作理念,坚持以人为本,尊重人民群众在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中的主体地位,努力促进解决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在服务群众中教育群众。创新工作载体,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设计和开展特色鲜明、针对性强的法制宣传教育主题活动,形成声势,扩大影响,打造品牌。各级各部门各行业,要按照“谁主管谁普法、谁涉及谁普法、谁执法谁普法”的原则,积极面向社会开展本部门本行业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各级部门单位、人民团体、行业和社会组织要进一步完善工作运行机制,拓宽工作思路,创新工作方法,把法制宣传教育具体化、行业化、系列化。
3、答:
一、要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和尊严。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二、要坚持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国家行政机关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办事,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国家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要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三、要增强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让各级领导干部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带头遵守宪法和法律,善于运用法律解决现实生活中的实际问题,让广大人民群众懂得依法按程序表达利益诉求、解决矛盾纠纷,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四、(请结合个人工作和生活实际,自行作答)
第二篇:法律知识考试答案
2010年全省公民法律知识考试参考答案
1-10CBCCA DBADD11、ABCD12、CD13、ABCD14、ACD15、ABD16、BD17、AB18、ABCD19、ABCD20、ACD
21-30×√√×√×√×√×
31、答:选举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划分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区,分配各选区应选代表的名额;
(二)进行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受理对于选民名单不同意见的申诉,并作出决定;
(三)确定选举日期;
(四)了解核实并组织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和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五)主持投票选举;
(六)确定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公布当选代表名单;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
选举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选举信息。
32、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七)赔礼道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33、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条 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
一、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统计的首要任务是进行统计调查,以获取所需要的统计信息。统计调查是指按照统计调查制度规定的调查目的、调查内容、调查方法、调查组织方式等,向统计调查对象搜集原始统计资料的活动。通过统计调查取得统计资料是统计工作的基础和直接目的。统计分析,是指运用统计分析方法和技术手段,对已经取得的统计资料进行深入、系统地比较和研究,以获得对经济社会运行规律、内在联系和发展趋势等方面认识的活动。
二、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统计资料,是通过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所取得的、反映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各种数据信息。统计资料既包括统计调查取得的原始资料,也包括整理、分析后获得的综合统计资料。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提供统计资料,并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公布统计资料。统计咨询意见,是指在已有统计资料的基础上,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综合分析、专题研究,为政府管理和决策提供参考意见和对策建议。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是统计工作的重要任务。
三、实行统计监督。统计监督是指在统计调查取得统计资料并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对国民经济和社会运行情况、趋势等进行定量检查、监测和预警,以保障
1和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统计监督是对统计信息和咨询职能的进一步拓展。
34、《食品安全法》的适用对象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1)食品生产和加工,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
(2)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行为;
(3)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行为;
(4)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行为;
(5)对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行为。
35、可再生能源法第二十四条国家财政设立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以下活动:
(一)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科学技术研究、标准制定和示范工程;
(二)农村、牧区生活用能的可再生能源利用项目;
(三)偏远地区和海岛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建设;
(四)可再生能源的资源勘查、评价和相关信息系统建设;
(五)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设备的本地化生产。
36、依法治国理念基本含义是依据法律而不是个人的旨意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实行的是法治而不是人治;其核心是确立以《宪法》和法律为治国的最具权威的标准。树立依法治国理念,需要准确把握以下三个方面的基本内涵。
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是我国《宪法》明确规定的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具有三个方面的含义:首先,公民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我国《宪法》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0”其次,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宪法》和法律是人民利益的体现,反映了人民的意志。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享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将自己凌驾于党、国家和人民之上。第三,任何组织和个人的违法行为都必须依法受到追究。我国《宪法》第五条明确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违法者必须受到追究是法律尊严的重要体现,也是法律权威的重要保障。
二、树立和维护法律权威。法律权威就是法律所具有的尊严、力量和威信。树立和维护法律权威,是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迫切需要。维护法律权威,必须确立法律是人们生活基本行为准则的观念。整个社会和全体公民都必须树立法律意识,自觉将法律作为指导和规范自身社会活动的基本行为准则。维护法律权威,必须首先维护《宪法》权威。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是中国共产党执政兴国、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制保证,具有最大的权威性和最高的法律效力。它也是一切其他法律权威的渊源和保障。因此,维护法律权威首先要维护《宪法》权威。维护法律权威,必须努力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一个有机统一的整体,任何法律、法规、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下位法不得同上位法相抵触,地方性法规不得同全国性法律相抵触。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是法律权威的重要标志。维护法律权威,必须树立执法部门的公信力。法律的目的和宗旨要通过执法司法来实现,法律的权威也要通过执法者的权威来体现。
三、严格依法办事。这是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也是法治区别于人治的重要标志。对于一切国家机关特别是专门履行执法、司法职责的政法机关来说,严格依法办事意味着以下四Ji-才-面的含义:职权由法定。职权法定是法治的重要原则,也是严格执法的合法性基础。职权法定原则要求,执法机关的权力必须来自法律具体而明确授予,执法机关必须在严格依据法律规定的权限内履行职责。有权必有责。即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有权必有责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行使权力要对所引起的法律后果负责,法律授予了权力,同时也就意味着赋予了责任;二是被法律赋予了权力而不去行使或者行使不到位,就是不尽职、不作为,就是失职渎职,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用权受监督。权力必须受到监督是一切法治社会遵循的一条重要原则。我国《宪法》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了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都要受到监督的原则。政法机关掌握着与公民人身、财产以及其他权利密切相关的执法大权,这种重要权力一旦被腐蚀滥用,将直接损害公民的合法权益。因此,政法机关的权力必须严格依照法定权限、程序行使,整个行使过程必须受到严格的监督和制约。违法受追究。违法必究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也是法律权威与尊严的重要体现。在现实生活当中,对执法者的违法行为依法追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要建立起对执法犯法者的严厉追究机制。只有执法者的违法行为都毫无例外地依法受到追究和惩罚,才能给整个社会树立依法办事的良好示范。
第三篇:2011法律知识考试简答题答案(本站推荐)
2011法律知识考试简答题答案
五、简答题
1、宪法的主要特征是什么?(一)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二)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三)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2、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特征:(1)以人民民主思想为基础;(2)由基本国情决定的;(3)重视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4)强调维护法制的统一性。
3、人民调解工作的基本方法:
(1)、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的方法;
(2)、动员多种力量协助调解的方法;
(3)、抓住主要矛盾进行调解的方法;
(4)、解决思想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的方法;
(5)、换位思考的方法;
(6)、苗头预测的方法;
(7)、模糊处理法;
(8)、褒扬激励的方法。
4、纠纷化解制度的基本要求
(1)、多元化——化解矛盾纠纷的途径不能太单一
(2)、开放性——能让老百姓参与其中,真正体现调解的功能
(3)、专业化——没有专业人员和专业技能,不可能是纠纷化解制度落到实处
(4)、效率——这是纠纷化解制度的生命力所在5、如何进行人民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
人民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是指人民调解组织对民间纠纷进行调解,在达成调解协议之后,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双方或一方,或者双方共同委托人民调解组织,向人民法院申请对人民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对符合自愿、合法原则的人民调解协议,确认其法律效力并赋予其强制执行力的诉讼活动。
由于人民群众诉讼意识逐渐增强以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局限等多方面的原因,在基层法院经受“诉讼爆诈”的同时,人民调解在新形势下遭遇了发展的瓶颈。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若干规定》的出台,使人民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有了明确的可操作性。
六、论述题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容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体现社会主义法治内在要求的一系列观念、信念、理想和价值的集合体,是指导和调整社会主义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的方针和原则。把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必须从中国社会主义国体和政体出发,立足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发展的时代要求,以科学发展观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思想为指导,深刻地认识社会主义法治的内在要求、精神实质和基本规律,系统地反映符合中国国情和人类法治文明发展方向的核心观念、基本信念和价值取向。
第四篇:公民法律知识考试答案
单选
1、C2、B3、A4、A5、C6、B7、A8、C9、A10、A
多选
1、ACD2、AD3、ABC4、ABCD5、ABCD6、ABC7、ABCD8、ABCD9、ABCD10、ABCD
三 判断题
1、对
2、对
3、错
4、对
5、对
6、对
7、对
8、对
9、错
10、对 四 简述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八)第46条规定:
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人民调解法》第二十九条 调解协议书可以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纠纷的主要事实、争议事项以及各方当事人的责任;
(三)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内容,履行的方式、期限。社会保险包括以下五个险种: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也就是通常说的“五险”。
4(1)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农村生产建设和经济发展。
(2)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引导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3)村民委员会应当尊重并支持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4)村民委员会应当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促进男女平等,做好计划生育工作,促进村与村之间的团结、互助,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5)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活动,推动农村社区建设。
(6)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村民委员会应当教育和引导各民族村民增进团结、互相尊重、互相帮助。
(7)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遵守并组织实施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决议,办事公道,廉洁奉公,热心为村民服务,接受村民监督。
5邮政管理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可以采取下列监督检查措施:
(一)进入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或者涉嫌发生违反本法活动的其他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
(三)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凭证;
(四)经邮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查封与违反本法活动有关的场所,扣押用于违反本法活动的运输工具以及相关物品,对信件以外的涉嫌夹带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物品的邮件、快件开拆检查。
五 分析论述题
要点: 今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了《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六个五年规划(2011-2015)》。4月22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0 次会议作出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标志着“六五”普法工作全面启动。“六五”普法恰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和“十二五”规划开局,为适应广大人民群众不断增强的法治新需求,面对新的形势,深入开展“六五”普法工作,关键是要在增强实效上狠下功夫,着力提高全社会的法律素质和法治化管理水平,为推进“十二五”规划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的法律环境。
(一)增强“六五”普法实效,要把学习宣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放在更加突出的地位。(以下文字自己组织)
(一)增强“六五”普法实效,要将领导干部作为法制宣传教育的重中之重。(以下文字自己组织)
(一)增强“六五”普法实效,要着力提高公务员尤其是司法和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办事的能力和水平。(以下文字自己组织)
第五篇:2010年法律知识考试答案
2010年全省公民法律知识考试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C2.B3.C4.C5.A6.D7.D8.D9.D10.D
二、多项选择题
11.BCD12.CD13.ABCD14.ACD15.ABCD
16.BD17.ABC18.ABCD19.ABCD20.ABCD
三、判断题
21.√22.×23.√24.×25.√26.×27.√28.×29.√30.√
四、简答题
31.答:(1)划分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区,分配各选区应选代表的名额;(2)进行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受理对于选民名单不同意见的申诉,并作出决定;(3)确定选举日期;(4)了解核实并组织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和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5)主持投票选举;(6)确定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公布当选代表名单;(7)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
32.答:(1)停止侵害;(2)排除妨碍;(3)消除危险;(4)返还财产;(5)恢复原状;
(6)赔偿损失;(7)赔礼道歉;(8)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33.答: 对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
34.答:(1)食品生产和加工,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2)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3)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的生产经营;
(4)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5)对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6)有关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和食用农产品安全信息的公布。
35.答:(1)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科学技术研究、标准制定和示范工程;(2)农村、牧区的可再生能源利用项目;(3)偏远地区和海岛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建设;(4)可再生能源的资源勘查、评价和相关信息系统建设;(5)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设备的本地化生产。
五、论述题
36.最后一个论述题:结合工作和生活实际,谈谈如何准确理解和把握依法治国理念的深刻内涵?(不少于400字)
答题要点:树立和践行依法治国理念,需要准确把握以下几个方面的基本内涵:一是人民民主是依法治国的政治基础;二是法制完备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前提;三是树立宪法法律权威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四是权力制约是依法治国的关键环节。
怎样讲解依法治国的内涵最佳答案
依法治国理念基本含义是依据法律而不是个人的旨意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实行的是法治而不是人治;其核心是确立以宪法和法律为治国的最具权威的标准。树立依法治国理念,需要准确把握以下三个方面的基本内涵。
(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这是我国宪法明确规定的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具有三个方面的含义:
首先,公民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我国宪法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现实生活中,有的习惯于把人分成三六九等,对不同身份的人给予差别待遇。这种思想和做法实际上是封建等级观念的残余。
其次,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宪法和法律是人民利益的体现,反映了人民的意志。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享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将自己凌驾于党、国家和人民之上。那种认为自己高人一等,法律只管民,不管官;只管别人,不管自己,将自己视作法律之外的“特殊公民”的思想,从根本上背离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第三,任何组织和个人的违法行为都必须依法受到追究。我国宪法第五条明确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违法者必须受到追究是法律尊严的重要体现,也是法律权威的重要保障。在一个社会中,如果有人违了法却能逍遥法外,那么,法律在社会公众心目中就不可能树立起崇高的地位和威信。
(二)树立和维护法律权威
法律权威就是法律所具有的尊严、力量和威信。树立和维护法律权威,是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迫切需要。
维护法律权威,必须确立法律是人们生活基本行为准则的观念。在一个社会中存在着许多不同的社会规范,包括法律、政策、道德、习惯、宗教规范等等,都对人们的日常行为起到一定的规范和约束作用。但是,必须明确,在一个实行法治的社会中,法律是对人们的社会生活起着最基本的、同时也是最有力的规范和约束作用的准则。整个社会和全体公民都必须树立法律意识,自觉将法律作为指导和规范自身社会活动的基本行为准则。
维护法律权威,必须首先维护宪法权威。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我国的根本法,是中国共产党执政兴国、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制保证,具有最大的权威性和最高的法律效力。它也是一切其他法律权威的渊源和保障。因此,维护法律权威首先要维护宪法权威。
维护法律权威,必须努力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一个有机统一的整体,任何法律、法规、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下位法不得同上位法相抵触,地方性法规不得同全国性法律相抵触。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是法律权威的重要标志。当前,有的地方和部门从保护本地区、本部门的利益出发,制定和实施一些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和法治原则的“土政策”、“土办法”,搞“你有法律、我有对策”,不仅破坏了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也严重损害了法律的权威与尊严,必须坚决反对和有效制止。
维护法律权威,必须树立执法部门的公信力。法律的目的和宗旨要通过执法司法来实现,法律的权威也要通过执法者的权威来体现。因为在社会上一般人心目中,执法者在一定程度上就是法律的化身,代表着法律权威与尊严。树立执法部门的公信力,需要从两个方面加以努力:一方面,要有效克服我国社会公众中普遍存在的“法不责众”、“只要有理怎么闹都行”等不讲法制的传统观念,从严执法,对一切违法行为严肃处理,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树立执法者的权威;另一方面,执法者要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切实解决执法和司法不公的问题,提高执法部门的公信力,让执法司法行为令人信服,用公正赢得权威。
(三)严格依法办事
这是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也是法治区别于人治的重要标志。对于一切国家机关特别是专门履行执法、司法职责的政法机关来说,严格依法办事意味着以下四个方面的含义:
职权由法定。职权法定是法治的重要原则,也是严格执法的合法性基础。职权法定原则要求,执法机关的权力必须来自法律具体而明确授予,执法机关必须在严格依据法律规定的权限内履行职责。
有权必有责。即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有权必有责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行使权力要对所引起的法律后果负责,法律授予了权力,同时也就意味着赋予了责任;二是被法律赋予了权力而不去行使或者行使不到位,就是不尽职、不作为,就是失职渎职,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政法干警都必须坚决克服那种权力在我手,想用就用、想不用就不用、想怎么用就怎么用的错误观念和做法,既要慎用手中权力,还要用好手中权力。
用权受监督。权力必须受到监督是一切法治社会遵循的一条重要原则。我国宪法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了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都要受到监督的原则。政法机关掌握着与公民人身、财产以及其他权利密切相关的执法大权,这种重要权力一旦被腐蚀滥用,将直接损害公民的合法权益。因此,政法机关的权力必须严格依照法定权限、程序行使,整个行使过程必须受到严格的监督和制约。
违法受追究。违法必究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也是法律权威与尊严的重要体现。在现实生活当中,对执法者的违法行为依法追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要建立起对执法犯法者的严厉追究机制。只有执法者的违法行为都毫无例外地依法受到追究和惩罚,才能给整个社会树立依法办事的良好示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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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国理念的基本含义是依据法律而不是个人的旨意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实行的是法治而不是人治;其核心是确立以宪法和法律为治国的最具权威的标准,树立法高于人、法大于权的观念。
社会主义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
1、有法可依。有法可依是指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需要法律调整的领域和方面都有良好的法律可资依据和遵循。
2、有法必依。有法必依是指一切政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公民都必须依法办事。这是依法治国的中心环节。
3、执法必严。执法必严,是指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办事,坚决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4、违法必究。违法必究,就是要严格追究违法犯罪行为人的法律责任。这是依法治国的必要保证,是法律威严的重要体现。
社会主义依法治国的基本特征。第一,法律具有极大的权威。法治国家最直接的标志是法律具有极大的权威。这种权威应当而且必然是牢牢扎根于人们的意识之内,明显体现于人们的行为之中,深刻印证于社会的政治运行之中。第二,健全的法律运行机制。健全的法律运行机制是法治国家存续和发展的基础。立法机关根据社会的需要适时制定良好的法律,为国家提供完善的法律体系,并对其他国家机关执行和实施法律的活动进行强有力的监督。第三,权力与义务、权利与权力的有机统一。对公民来说,实行“凡是法律没有禁止的,都是允许的”原则,对于政府来说,实行“凡是法律没有允许的,都是禁止的原则”。第四、发达的法律文化。这种发达的法律文化的核心是一系列体现社会主义本质要求和时代精神的进步的民主法制观念,如人民主权观念、公民意识和权利义务观念。
依法治国理念具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基本内涵:
第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是我国宪法明确规定的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原则。这一原则具有三个方面的含义,即公民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任何组织和个人郡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任何组织和个人的违法行为都必须依法受到追究。
第二,树立和维护法律权威。这是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迫切需要。法律权威就是法律所具有的尊严、力量和威信。维护法律权威,必须确立法律是人们生活基本行为准则的观念;维护法律权威,必须首先维护宪法权威;维护法律权威,必须努力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的统一和尊严;维护法律权威,必须树立执法部门的公信力。
第三,严格依法办事。这是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也是法治区别于人治的重要标志。严格依法办事,就是要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对于一切国家机关特别是专
门履行执法、司法职责的政法机关来说,严格依法办事要求必须做到职权由法定、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
依法治国:就是依照体现人民意志和社会发展规律的法律治理国家,而不是依照个人意志、主张治理国家;要求国家的政治、经济运作、社会各方面的活动统统依照法律进行,而不受任何个人意志的干预、阻碍或破坏。简而言之,依法治国就是依照法律来治理国家。
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
核心:依宪治国
关键:执法必严
前提:有法可依
中心环节:有法必依
必要保证:违法必究
依法治国的含义和内容是什么?
含义: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个人意志而改变。
内容:
①依法治国的主体是党领导下的人民群众;
②依法治国的本质是崇尚宪法和法律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权威,彻底否定人治,确立法大于人、法高于权的原则,使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和法律不受个人意志的影响;
③依法治国的根本目的是保证人民充分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维护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依法治国是一切国家机关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
④立法机关要严格按照立法法制定法律,逐步建立起完备的法律体系,使国家各项事业有法可依。有法可依是实现依法治国的前提条件。
⑤行政机关要严格依法行政。依法行政就是要求各级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严格依法行使其权力,依法处理国家各种事务。它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环节。
⑥司法机关要公正司法、严格执法。总之,依法治国要求各国家机关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