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水质处理器技术评审指南
水质处理器技术评审指南
时间:202_-07-20 17:06:45来源:卫生部网站作者:
为了规范和统一水质处理器技术评审工作,根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卫生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检验规定》以及卫生部有关文件等制定本指南。
1.产品材料及配方
1.1功能。
1.1.1应当写明整机功能,原水经过水质处理器处理后出水水质的要求。
1.1.2出水水质应当依照所采用的水处理工艺的不同而采用不同的评价规范。
1.1.2.1采用反渗透技术的,应当符合《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卫生安全与功能评价规范—反渗透处理装置》的要求;
1.1.2.2采用纳滤技术的,应当符合《饮用净水水质标准》(CJ94)的要求。
1.1.2.3采用活性炭或超滤等技术的,应当符合《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卫生安全与功能评价规范—一般水质处理器》的要求。
1.2水处理工艺。
应当指明原水所经过的处理单元(包括杀菌器)以及出水(净水),并用流程图表示。如果有加热装置,在流程图中应当标明热水和冷水出口。反渗透净水器和纳滤净水器应在流程图中标明废水出口。
1.3各处理单元与所用材料的名称、品牌、规格、用量及其使用年限。
1.3.1各处理单元是指所有水处理材料及与水接触的主要部件。与水接触的主要部件包括壳体、鹅颈龙头、控制阀、储水容器及内胆等,如采用消毒措施,还应当包括杀菌器;大型水质处理器还应包括所用管材和管件。
1.3.2应当写明所用水处理材料的规格,如滤料的粒径(单位为“目”或mm)或滤芯的孔径(单位为“μm”)。
1.3.3滤料应当写明用量,如果是滤芯还应当写明数量;用臭氧消毒的,应当写明产气量。
1.3.4使用年限应当写明水处理材料及与水接触的主要部件或杀菌器的使用寿命,紫外灯的使用寿命应用“小时”表示。
1.4适用水质范围:以“市政自来水”为原水。
1.5技术参数应当包括额定总净水量、净水流量和工作压力或进水压力,应当使用法定计量单位。工作压力还应当写明压力的范围,反渗透和纳滤的水处理器应当写明进水压力范围。软水机应标明再生周期。
2.生产工艺及简图
生产工艺应包当括工艺简述和工艺简图,工艺简述应与工艺简图一致。
3.企业标准或质量标准
3.1规范性引用文件应当包括卫生部相关卫生规范。
3.2分类与命名应当包括产品的型号及其命名原则。
3.3技术要求应当包括技术参数以及材料和部件、进出水水质的卫生要求等。
3.4试验方法中的水质检验应当按照《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GB/T5750)进行。
4.检验报告
报告审核内容包括数据的可靠性、合理性和计量单位的规范性,并根据《卫生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检验规定》等有关要求,重点审核检测项目的完整性。
4.1检验报告应当附上检验申请表。
4.2检验报告上的产品名称应当与申报名称一致。
4.3检验报告有效期为2年。
4.4不同水质处理器的要求
4.4.1小型水质处理器应当提供卫生安全性检验报告和卫生功能性检验报告。
4.4.1.1卫生安全性检验。
4.4.1.1.1国产水处理器的检验报告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出具;进口水质处理器由卫生部认定的检验机构出具。
4.4.1.1.2用2台水质处理器同时做浸泡试验。
4.4.1.2卫生功能性检验
4.4.1.2.1卫生功能性检验报告由卫生部认可的检验机构出具。
4.4.1.2.2卫生功能性检验报告包括总体性能检验报告和加标检验报告。
4.4.1.2.3有消毒组件(如载银活性炭、碘树脂或臭氧发生器等)的水质处理器,每个水段需相应地检测银、碘、臭氧浓度。
4.4.1.2.4有KDF的水质处理器,每个水段需测铜、锌浓度;离子交换树脂的水质处理器,每个水段需测硬度、钠浓度。
4.4.1.2.5用2台水质处理器同时做功能试验。
4.4.2大型水质处理器
4.4.2.1国产产品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检验;进口产品由卫生部委托省级检验机构检验。
4.4.2.2应当提交总体性能检验报告,包括正常运转后和运转14个工作日后两次检验报告。两次检验间隔处理的水量不能太少,应当按申报的流量,每日至少运转8小时。
4.4.2.3处理后水样应当同时采集两份作为平行样品。
5.铭牌
铭牌内容应当包括:
5.1产品名称与商标(名称应当包括品牌、型号、通用名和属性名)。
5.2主要技术参数应当包括净水流量、额定总净水量和工作压力(反渗透和纳滤的水处理器应当写明进水压力范围)。
5.3卫生许可批准文号:预留。
5.4生产日期(或产品编号):预留。
5.5执行标准号:指企业标准或其他相关标准。
5.6生产企业名称、地址、邮编、联系电话。
6、说明书
说明书应当能准确地表达水质处理器的功能、用途、结构和主要技术参数,还应当指导用户正确使用和保养水质处理器。一份完整的说明书一般包括以下几部分:
6.1产品功能(或简介)。
应指明市政自来水经过水处理单元处理后,去除水中某些有害物质,从而改善饮水水质,使出水水质达到有关卫生规范要求。
6.2适用范围不能随意扩大至与生活饮用水无关的适用范围。
6.3成分和部件。
6.3.1应当标明处理单元及结构示意图。
6.3.2应当说明滤芯(或滤料)、膜组件等的使用寿命。
6.4主要技术参数应当包括净水流量、额定总净水量、工作压力或进水压力、进出水水质等。
6.5使用说明应当包括滤芯(或膜组件)的清洗与更换。大型水质处理器如含有RO膜或纳滤膜的,应当说明清洗和保存方法以及清洗剂或保存剂的配方。
7.卫生安全合格证明
7.1卫生安全合格证明可以是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有效期四年),也可以是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所申报产品的实际生产企业自行送检的检验报告原件(有效期2年),而且检验报告必须注明所检材料或部件的品牌、规格及颜色等产品特征。
7.2水处理材料及与水接触的主要部件需提供卫生安全合格证明。
7.3所提供的卫生许可批件和检验报告中的材料名称和生产厂家名称应当与申报资料中所使用的材料名称和生产厂家名称一致。
8.样机
对提供评审的样机有如下要求:
8.1所提供的样机应当为定型生产的产品。
8.2所提供的样机的水处理工艺、所用水处理材料的组份和产地应当与送检样机和申报材料相一致。
8.3所提供的样机应当为未使用过的新样机,外包装应当完好无损。
8.4所提供彩色照片应当能清晰地显示其外观(包括产品铭牌)和内部结构。
9.如为系列产品,上述各项内容还应当符合《水质处理器系列产品卫生行政许可补充规
定》的要求。
10.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不予卫生行政许可的技术审查结论:
10.1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及规定的;
10.2存在安全隐患或不能提供充分的安全性评价资料的;
10.3提交的样品、产品配方(材料或结构图)、生产工艺、现场审查资料等内容相互不符,配方中有效成分含量与实测值不符,检验结果与产品性能不符等;
10.4提交虚假申请资料的。
第二篇:水质处理器的水处理工艺
水质处理器的水处理工艺
1、水质处理器的水处理工艺主要有:
(1)滤料过滤:无烟煤、石英砂、陶瓷球、锰砂等过滤;
(2)特殊滤料过滤:KDF过滤;
(3)滤芯过滤:PP熔喷滤芯、PP蜂房滤芯、PE烧结管滤芯、烧结钛管滤芯、陶瓷管滤芯、PP无纺布折叠滤芯等过滤;
(4)膜技术:微滤(MF),超滤(UF),纳滤(NF),反渗透(RO);
(5)电/膜技术:电渗析(ED),电解(EL),电吸附(EST);
(6)离子交换:软化(IR),复床(KA)(阳床+阴床),混床(MB);
(7)吸附:颗粒活性炭(GAC)、烧结活性炭管滤芯(SAC)、活性炭纤维(FAC)、分子筛、沸石、骨炭、活性氧化铝、中性吸附树脂等吸附过滤;
(8)消毒杀菌:紫外线(UV),臭氧(O3),电子杀菌(ES),碘树脂(三碘树脂、五碘树脂)、溴树脂(溴代聚苯乙烯海因)等过滤;
(9)矿化:麦饭石、矿化陶瓷球等过滤,用计量加药泵添加矿化浓缩液;
(10)防结垢:电子除垢器,用计量加药泵添加阻垢剂,磁化,硅磷晶(磷酸钙)过滤;
(11)调节pH值:电解(EL),碱性陶瓷球过滤,用计量加药泵添加酸或碱
(12)蒸馏(DI)
2、水质处理器就是用上述各种水处理工艺进行单元处理或多元组合处理。水质处理器按主要水处理功能可分为:
(1)一般水质处理器:通过过滤、吸附、MF、UF等处理,改善进水的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的水质处理器;
(2)软水机(器):通过阳离子树脂进行离子交换,使水软化的水质处理器;
(3)纯水机:通过反渗透、电渗析、电吸附、离子交换、蒸馏等处理,能提供纯水的水质处理器;
(4)矿化水机(器):通过麦饭石、矿化陶瓷球等过滤或向水中添加矿化浓缩液等处理,增加水中矿物质成分的水质处理器;
(5)消毒除菌净水机(器):通过紫外线、臭氧、电子杀菌、碘树脂、溴树脂等杀菌,或微滤、超滤、纳滤、反渗透等滤菌,去除进水中致病微生物的水质处理器;
(6)电解制水机:通过电解产生碱性水(供饮用)和酸性水(供洗用)的水质处理器;
(7)其它净水机:除上述种类之外的水质处理器。
超滤技术成为水处理核心技术
发达国家从上世纪80年代开始将膜技术引入水处理。它占地面积小,物理筛分等优点非常明显。中国膜工业协会副秘书长介绍,超滤被称为“21世纪最有发展前途的水处理核心技术”,然而由于国外的技术垄断,膜的成本居高不下。
“传统净水工艺采用混凝、沉淀、消毒等过程,所投放的药剂可能在水中产生衍生物,对人体造成危害。膜过滤技术由于是物理筛分手段,不会对饮用水造成二次污染。原水直接进膜池抽出来就是干净水,不仅能够节省土地70%,而且使水的回用率由95%提高到99%以上。上世纪90年代起我国开始研究膜处理,发现康来泉净水器公司的PVC合金作为一种最廉价的工程塑料,有非常明显的优点:便宜、性能稳定。随后,中国研发出的 PVC合金超滤膜技术在新建水厂和旧水厂改造中表现出了技术和成本优势。“目前采用深圳市康来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PVC合金超滤膜技术处理自来水费用已经比传统工艺便宜,价格是国外产品的三分之一,而标准大大提高。”世界最大的“双膜法”自来水厂台湾高雄拷潭净水厂,采用康来泉净水器的PVC合金超滤膜组件已稳定运行快四年。“该厂采用了3700支超滤膜组件,日产净水30万吨。”
事实上,以“康来泉PVC合金毛细管式超滤膜”为核心的“第三代城市饮用水净化工艺”,运行能耗与传统工艺相当,投资低于传统工艺,比传统工艺节地75%,节水3%至5%,却能使自来水的质量能得到大幅度提高,滤后水100%滤除细菌病毒,浊度小于1NTU,微生物和浊度等指标优于美国和欧共体标准。我国东营南郊水厂水质改善工程、南通芦泾水厂改造工程、北京水源九厂膜过滤项目都已经采用这种技术。
直饮水、全屋净水也能入寻常百姓家
专家介绍,目前城市家庭常见水质问题主要包括自来水二次污染和饮水机二次污染。自来水出厂水质提高、管网改造、净水器入户,三管齐下,可以还老百姓一个安全洁净的生活饮用水环境。
据了解,自来水烧成开水可杀死微生物污染,但无法去除有机污染物。不少有机污染物在人体内积累到一定程度,可能致癌、致畸、致突变。不少市民表示,想买一台家用水质净化设备“自保”,但市场上净水器产品鱼目混珠,令人无从选择。
据专家介绍,净水器关键就是滤芯,滤芯决定着净水器的质量。目前市场上的直饮水主要通过超滤和反渗透两种技术来取得,其中,超滤在保留自来水本身的矿物质和微量元素的同时,去除水中的细菌等有害物质;而通过反渗透技术得到的水就是我们通常说的纯水,水里只有氢原子和氧原子,这种水只能解渴,缺乏矿物质和微量元素,长期饮用对健康不利。
直饮水听起来更高科技,其实却比桶装水经济实惠。目前桶装水的价格在8至15元之间不等,而直饮水机的制水成本仅0.2至0.4元/桶之间。“由于PVC超滤膜的过滤精度达到0.01微米,能彻底滤除自来水二次污染产生的细菌、病毒、铁锈、胶质等杂质,我国早在1997年就研发出家庭用超滤机。与5至10元的桶装饮用水相比,同样的一桶水,超滤机水处理的成本只要0.1元。”不仅如此,桶装水的生产耗能巨大,据了解,每生产一瓶550毫升纯净水,制作过程中至少需要9.625升自来水。
第三篇:评审指南
注:特种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企业还应提供以下资料:
现场鉴定评审时,申请单位应当向鉴定评审组提供以下资料:(1)申请单位的基本概况;
(2)依法在当地政府注册或者登记的文件(原件)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
(3)换证申请单位所持有的特种设备许可证(原件)及持证期间特种设备制造产品(安装、改造、维修设备)的清单;
(4)特种设备质量保证手册及其相关的程序文件、作业(工艺)文件;(5)质量保证工程师、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明细表及任命书、聘用合同、工资表、相关保险凭证、身份证、职称证明、学历证明;
(6)工程技术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焊接、无损检测)明细表及其聘用合同、工资表、相关保险凭证、身份证、职称证明、学历证明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原件);
(7)设备、工装、仪器、器具、检验与试验装置等台账;(8)检验与试验装置检定校准台账和检定校准记录;
(9)受理的许可项目试制产品(试安装、改造、维修设备)的设计文件(包括设计图样、设计计算书、安装使用说明书等),作业(工艺)文件(包括作业指导书、工艺评定报告、工艺规程、工艺卡、检验工艺规程等),质量计划(过程控制卡、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检验与试验、验收记录与报告(分项验收报告、验收报告、验收报告、竣工报告),监督检验报告(法规、安全技术规范规定时),质量证明资料等;
(10)申请单位的合格分供(包)方名录、分供(包)方评价报告;(11)受理的许可产品设计文件鉴定报告、型式试验报告(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有规定时);
(12)相关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清单;
(13)管理评审、不合格品(项)控制、质量改进与服务等质量保证体系实施的有关记录;
(14)鉴定评审过程中需要的其它资料。
附件:4
现场鉴定评审工作基本程序 预备会议(视据具体情况决定召开与否)
鉴定评审组到达申请单位鉴定评审现场后,召开由鉴定评审组全体人员和申请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参加的预备会议。会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1)根据申请单位的实际情况和许可项目特性,鉴定评审组同申请单位协商鉴定评审工作日程和具体的鉴定评审工作安排;
(2)协商首次会议参加人员的范围和会议程序;(3)向申请单位通报鉴定评审组人员的分工情况。2 首次会议
首次会议由鉴定评审组组长主持,参加人员包括鉴定评审组全体成员、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代表(是否参加由该部门决定)、申请单位负责人、质量保证工程师、质量管理体系的各个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首次会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1)鉴定评审组和申请单位双方介绍有关人员;
(2)鉴定评审组组长说明鉴定评审工作依据、日程安排、内容和要求以及鉴定评审工作纪律;
(3)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代表对鉴定评审工作提出要求(由该部门人员决定);
(4)申请单位介绍单位基本概况,质量管理体系建立、运行的情况,产品(设备)试生产情况。
B 现场巡视
现场巡视与许可项目有关的部门、场地、设施。其重点是材料库、配件库、设备库、焊材库、加工设备(预制设备)、起重与必备的工装设施、组焊(施工、组装)现场、热处理设备、焊接试验室、理化试验室、无损探伤室、压力试验和气密性试验及特殊试验场地和设备、各个工序的生产情况等。
在进行现场巡视时,鉴定评审人员可通过记录试生产成品(设备)、在制品(试安装、改造维修设备)的编号、使用的材料、部件标记、特种作业人员标识和现场质量体系实施、执行工艺等情况,以便作为追踪鉴定评审的依据。
B 分组审查
各鉴定评审小组成员按分工和所规定的鉴定评审内容进行以下审查:
(1)对照申请单位有关资源条件的资料(包括工程技术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原材料储存场地、生产场地、生产设备、检验试验场地、检验试验设备等),进行资源条件的核实;
(2)按照相关规定和申请单位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的要求,以及抽取的质量管理体系实施记录、见证资料,结合生产产品(设备)质量档案、生产过程质量控制记录,对申请单位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和运行情况进行鉴定评审;
(3)在申请单位许可项目制造现场抽取分别对生产成品(设备)、在制品(设备),对其安全性能进行抽查;
(4)对需进行设计鉴定和型式试验的产品,对产品设计鉴定报告和型式试验报告进行审核。鉴定评审人员应当如实记录鉴定评审情况,鉴定评审工作完成后,鉴定评审人员应当在记录上签字。
在鉴定评审中,鉴定评审人员与申请单位人员应当及时交换意见,发现重要问题及时向鉴定评审组组长汇报和沟通,发现疑问应当扩展鉴定评审范围以便查清问题。
B 鉴定评审情况汇总
各鉴定评审小组鉴定评审工作结束后,鉴定评审组组长应当与各鉴定评审人员交流所发现的问题和情况。必要时,鉴定评审组长应当再次确认鉴定评审中发现的问题。对所有问题和情况均予以确认后,鉴定评审组组长将所发现的问题进行汇总,形成《特种设备鉴定评审工作备忘录》。
B 交换鉴定评审意见
必要时,鉴定评审组与申请单位的领导层及质量管理体系有关责任人员就鉴定评审工作中所发现的问题进行交流。鉴定评审组应当向申请单位说明鉴定评审的意见和建议,并征询申请单位有关人员的意见。双方在交流意见后,应当在《特种设备鉴定评审工作备忘录》上签字确认。
B 鉴定评审总结会议
由鉴定评审组组长主持,鉴定评审组全体成员、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代表(是否参加由该部门决定)、申请单位有关负责人、质量管理体系各个责任人员参加。
总结工作会议内容如下:
(1)鉴定评审组组长代表鉴定评审组介绍鉴定评审工作情况和发现的问题;(2)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安全监察机构代表讲话(由该部门人员决定);(3)申请单位领导发言。
第四篇: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卫生安全与功能评价规范
附件四 A
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卫生安全与功能评价规范
—— 一般水质处理器
Sanitary Standard for Hygienic Safety and Function Evaluation on Treatment Devices of Drinking Water —— General Devices
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卫生安全与功能评价规范
—— 一般水质处理器
Sanitary Standard for Hygienic Safety and Function Evaluation on Treatment Devices of Drinking Water —— General Devices 1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的定义,与水接触材料的卫生要求,卫生安全性与本规范适用于以市政自来水或其他集中式供水为水源的家庭和集团用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生产纯水的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另作规定。
2 引用资料
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202_)
生活饮用水检验方法规范(202_)
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卫生安全评价规范(202_)
活性炭净水器(CJ 3023-93)3 定义
3.1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 以市政自来水或其他集中式供水为原水,经过进一步处理,旨在改善饮水水质,去除水中某些有害物质为目的的饮用水水质处理器。
4 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与水接触材料卫生要求
4.1 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所用材料必须按照本规范要求进行检验和鉴定,符合要求的产品方可使用。
4.2用于组装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的材料和直接与饮水接触的成型部件及过滤材料,应按照卫生部《水质处理器中与水接触的材料卫生安全证明文件的规定》提供卫生安全证明文件,否则必须进行浸泡试验。
4.2.1 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所用材料浸泡试验步骤、浸泡水配制方法和检验结果的评价方法参照《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卫生安全评价规范》(202_)进行。4.2.2 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所用膜组件及其他可能被活性氯损坏的样品则用纯水作浸泡试验。功能性试验及出水水质要求。
5 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的卫生安全试验
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卫生安全性试验采用整机浸泡试验方法。整机浸泡试验方法是按说明书要求,先用纯水注入处理器冲洗,然后注入纯水于室温浸泡24小时,测定浸泡水。浸泡后水与原纯水比较,增加量不得超过表1至表5中所列限值。检验水样的采集步骤按《卫生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检验规定》进行。5.1 感官性状要求(见表1)
项 目
色度
浑浊度
臭和味
肉眼可见物
5.2 一般化学指标要求(见表2)
项 目 耗氧量
表2 一般化学指标要求
卫生要求
增加量≤2(以O2计,mg/L)
表1 感官性状要求
卫生要求
增加量 ≤5度
增加量 ≤ 0.5度(NTU)无异臭和异味
不产生任何肉眼可见的碎片杂物等
5.3 毒理学指标要求(见表3)
表3 毒理学指标要求
项 目
卫生要求
铅
增加量≤ 0.001 mg/L 镉
增加量≤ 0.0005 mg/L 汞
增加量≤ 0.0002 mg/L 铬(六价)
增加量≤ 0.005 mg/L 砷
增加量≤ 0.005 mg/L 酚
增加量≤ 0.002 mg/L
5.4 微生物指标要求(见表4)
表4 微生物指标要求
项 目
卫生要求
细菌总数 ≤ 100 CFU/mL 总大肠菌群 每100mL 水样不得检出
粪大肠菌群 每100mL 水样不得检出
5.5 其他指标 若处理器内含有载银活性碳、碘树脂等消毒部分,要求其他相关指标(见表5)
表5 银、碘等其他指标要求
项 目
卫生要求 银
≤ 0.05 mg/L 碘 不得使水有异味
其他
功能试验
不得超过《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202_)的要求
6.1 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的出水水质均应符合《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202_)的要求。
6.2以活性炭为主要过滤材料者,在额定总净水量达到前,应保持申报的流量并在任一次检测中,耗氧量的去除率应≥25%,感官指标有明显改善。
6.3膜过滤、分子筛、陶瓷等过滤器,在额定总净水量内应保持申报的流量并须达到申报的净化处理效率。
6.4去除特殊成分的饮用水水质处理器(除氟、除砷、软化水器等)在额定总净水量内应保持申报的流量并须达到申报的去除功能。
6.5如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中含有载银活性炭,碘树脂等消毒部件,则通过处理器的出水中,在额定总净水量范围内的任何阶段,应有明显消毒作用。
6.6多种单元或过滤材料组合的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 当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中含有多种单元或过滤材料,则功能试验应为各部分功能的和。
大型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的功能试验方法参照《卫生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检验规定》进行。
按《生活饮用水检验方法规范》(202_)进行检验。本规范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本规范自二ОО一年十月一日起施行。检验方法 大型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
第五篇:(最新)职称评审申报指南
职称评审申报指南
一、职称评审范围和对象
职称评审范围为具备相应申报资格条件的下列专业技术人员:
1、我市企事业单位、非国有单位本在岗的专业技术人员;
2、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单位中,从事会计、审计、统计、档案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上述人员中,公务员、参公人员评审通过取得的资格,只作为本人专业技术水平、业务能力的标志。不与工资福利社保等待遇挂钩。
二、申报途径
1、国有企事业单位有正式人事关系的人员,通过本单位人事机构推荐申报,不允许通过民营企业、人事代理机构或其他单位申报;
2、非公有制单位人员、国有企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或社会流动人员,由用人单位审核,经有人事档案管理资质的人事代理机构申报。
3、中央和省在随单位人员,必须经有委托资质的主管部门向省、市职改办出具委托评审函,其中高级经省职改办同意后向相关评委会发出接受函,再报送评审材料;中初级经市职改办批准后方可参加职称评审。
不允许有正式人事关系的专业技术人员,私自通过其他机构申报评审。
三、申报条件
(一)正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评审正高级职务任职资格)
(1)博士研究生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七年以上,取得副高级任职资格,并从事副高级工作五年以上。
(2)硕士研究生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十三年以上,取得副高级任职资格,并从事副高级工作五年以上。
(3)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十五年以上,取得副高级任职资格,并从事副高级工作五年以上。
(4)参加工作后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上述相同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达到上述规定的相应年限,取得副高级任职资格,并在职后取得达标学历后从事副高级工作五年以上。
2、副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评审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1)博士研究生毕业后,取得中级任职资格,并从事中级工作二年以上。
(2)硕士研究生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四年以上,取得中级任职资格,并从事中级工作五年以上。
(3)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五年以上,取得中级任职资格,并从事中级工作五年以上。
(4)参加工作后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上述相同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达到上述规定的相应年限,取得中级任职资格,并在职后取得达标学历后从事中级工作五年以上。
3、中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评审中级职务任职资格)(1)硕士研究生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三年以上,或者博士研究生毕业,经考核可认定中级职务。
(2)获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三年以上,取得助理级任职资格,并从事助理级工作三年以上。
(3)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四年以上,或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本专业工作五年以上,取得助理级任职资格,并从事助理级工作四年以上。
(4)参加工作后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上述相同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达到上述规定的相应年限,或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四年以上,取得助理级任职资格,并在职后取得达标学历从事助理级工作四年以上。
4、全日制普通高、中等院校毕业生,在本专业岗位上工作,见习期满可申报确认起点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规定参加全国职称资格考试的专业除外)。
(1)中专毕业,见习一年期满,可申报“员”级职务。
(2)大专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三年,可申报“助理”级职务。(3)大学本科毕业,见习一年期满,可申报“助理”级职务。
四、水平能力测试工作
水平能力测试工作继续按照•关于调整全省水平能力测试的通知‣(鄂职改办[202_]29号)文件执行。各专业申报高、中级职称的水平测试由相应评委会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申报人员按要求填写报名表,经县、市、区职改办或市职改办审查后报名参加测试。水平能力测试要重点考察申报人员的专业水平和专业能力,测试根据专业特点一般采用面试或笔试形式,中小学教师(含中专、高校)采取“说课”形式。对高校教师、中专教师申报高级职称,不要求组织统一测试,各校可将评教评学的情况作为水平能力测试的依据,原则上评教评学排名在后10%的教师不得申报评审。
五、有关政策及规定
1、破格、转评、免试审批。根据•关于进一步明确我省有关职称政策的通知‣鄂职改办„202_‟12号文件规定,申报职称评审时,如有破格、转评、外语计算机免试等情况,报省(市)职改办审批后再提交评审材料。严格破格审批制度,一律不予“双破”申报。不允许越级申报,破格申报人员近两年考核必须有一次为优秀,破格年限一般不超过两年。因业绩突出而要求破格的,应符合各专业破格条件规定,由破格申报本人填写•专业技术职务破格人员资格审查表‣,报省(市)职改办审批后报送评审材料。
2、申报人员参评业绩材料(包括论文、著作、成果、奖励等)的计算时间为高评会接收材料的截止时间。
3、各地、各单位要在职称申报、推荐、公示、审核等环节中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学历证书、任职资格证书、聘任证书、外语、计算机、水平能力测试考试合格证、成绩通知书原件由市职改部门审核,实行审核负责制,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审核人签字,“谁审核,谁签名;谁签名,谁负责”。
4、外语、计算机免试对象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免试外语:
⑴、具有省级以上政府教育、外事等主管部门认可的一年以上国外访问学者、留学经历,取得相关证书或证明,首次申报中高级职称的。
⑵、晋升副高级职称时外语考试成绩合格,申报正高级职称时外语要求属同一级别的。
⑶、公开出版过外文专著、或5万字以上译著(第一作者)的。⑷、全日制博士研究生毕业并获得博士学位者申报正高级职称;或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毕业并获得硕士学位者申报副高级职称的;或全日制本科毕业并获得学士学位者申报中级职称的。
⑸、参加中国国际人才交流协会组织的全国工商企业出国培训备选人 员外语考试(简称BFT),通过I级申报中级职称,或通过A级申报高级职称的。
⑹、国家、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或进入国家“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第一、二层次人选或省“新世纪高层次人才工程”第一层次人选;或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或省政府专项津贴人员;或获国家科技奖三等奖以上或省科技奖(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二等奖以上或市州科技奖一等奖前4名人员;或专业工作能力业绩突出,在全省行业内或市州作出重要贡献,受到省部级以上本专业表彰人员,申报高级职称的。
⑺、在乡镇及以下单位(含在乡镇的县市及以上直属单位)工作,且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0年以上,申报中级职称的。
⑻、男年满55周岁以上、女年满50周岁以上,且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0年以上,申报高、中级职称的。
⑼、从事具有中国特色、民族传统的临床中医药、民族医药、文学创作、群众文化、艺术、工艺美术、古籍整理、历史时期考古等专业技术工作的(其中,临床中医药、民族医药、古籍整理、历史时期考古等应参加省组织的医古文或古汉语考试)。
⑽、外语专业全日制大专以上毕业,从事本专业工作,申报职称原有第二外语要求的;或外语专业全日制本科毕业并获得学士学位者申报副高级职称的。
⑾、申报各系列初级职称的。
⑿、同级申报转换系列(专业)人员,晋升前一职称时已参加与现职称级别要求相同的外语考试,成绩合格的。
⒀、经组织选派,参加对口援外、援疆、援藏等援助工作,且在服务期间申报职称评审的。
(二)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免试计算机: ⑴、参加人事部组织的计算机软件考试,获得资格证书或水平证书者。⑵、计算机专业中专及以上毕业者。⑶、年满50周岁者。
⑷、在乡镇以下(含乡镇)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⑸、经组织选派,参加对口援外、援疆、援藏等援助工作,且在服务期间申报职称评审的。
5、外语、计算机考试和水平能力测试成绩有效期
⑴、202_年4月16日以后,按规定参加全国或原全省统一组织的职称外语、计算机考试,取得合格证书的,在申报晋升级别要求相同的职称时有效。202_年4月16日以前取得的合格证不再有效(此规定从202_年1月1日起执行)。属政策性降分,并明确为当年有效的,过期无效。
⑵、水平能力测试成绩作为参加相应级别职称评审的必要条件,合格成绩从测试当年算起,有效期为三年。
⑶、经省职改办批准开展量化评审试点所涉及人员的职称外语、计算机考试和水平能力测试成绩,按•关于印发†湖北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量化评审试行意见‡的通知‣(鄂职改字[202_]7号)有关规定执行。会计等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申报材料要求
一、高级材料要求
申报评审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在•湖北省职称工作信息系统‣下录入个人参评信息,形成数据后,通过U盘逐级审核汇总上报;对申报材料有特殊要求的专业,按省高评委会办公室通知要求进行申报。
————不需装订的评审材料
1、•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人员花名册‣一式2份(由报送单位核实、使用•湖北省职称工作信息系统‣单位版录入、打印、盖章,(如无此系统单位版的可按•花名册‣格式自行录入)并附电子文本);
2、•湖北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一式2份,•评审表‣第一页“相片”栏内粘贴本人近期免冠一寸照片,详细填写表格内容,不可复印;
————须按顺序装订的资格材料和业绩材料(1、资格材料目录;
2、省职改办统一下发的“评审单”原件(限纳入岗位设置管理的事业单位);
3、个人申报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诚信承诺书;
4、用人单位公示证明;
5、身份证复印件;
6、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按申报学历和第一学历顺序装订);
7、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复印件;
8、任期内专业技术职务聘书或聘任文件复印件;
9、相关专业的•执业(职业)资格证书‣(指会计、经济、统计、教师以及医、护、监理、安全等参加国家或行业必须执证上岗的证书)复印件;
10、破格申报人员•破格人员资格审查表‣1份;
11、非本专业申报转评人员•非本专业职务改报转评、晋升本专业职务审批表‣1份;
12、外语、计算机、水平能力测试合格证、成绩通知书复印件,继续教育证书复印件,免试审批表原件;
业绩材料:
13、业绩材料目录
14、•任职资格申报人员评审一览表‣原件一份(其他装袋);
15、任期内各种荣誉证书、获奖证书、专利证书、成果鉴定证书及经济、社会效益等主要业绩材料复印件(原件装袋);
16、代表性论文、著作和检索页复印件(须复印封面、目录、内容、封底,原件装袋);
17、申报高校教师、中学教师高级职务人员提交近一学期教案1份、申报高级实验教师提交2份实验教案(复印件教务部盖章);
18、任现职以来能反映本人工作业绩、水平、质量、数量的有关材料(工程项目立项及竣工验收证明、项目参与者的证明文件及其它代表申报人学术、技术水平的材料);
19、近两年•专业技术职务考核登记表‣各1份,(提供•考核表‣复印件的需经单位人事部门签字盖章。非国有单位未进行考核的,由所在单位提供书面说明。在随评审非事业单位人员填写•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登记表‣1份);
20、任现职以来专业技术工作总结。
申报材料应严格按照要求填写,有关表格要求字迹工整,填写完整。
二、中级材料要求
申报评审中级专业技术职务须准备的材料 ————不需装订的评审材料
1、•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人员花名册‣;
2、•湖北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一式2份,•评审表‣第一页“相片”栏内粘贴本人近期免冠一寸照片,详细填写表格内容,不可复印;
————须按顺序装订的资格材料和业绩材料(1、装订材料目录;
2、个人申报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诚信承诺书;
3、用人单位公示证明;
4、身份证复印件;
5、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按申报学历和第一学历顺序装订);
6、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复印件;
7、任期内专业技术职务聘书或聘任文件复印件;
8、相关专业的•执业(职业)资格证书‣(指会计、经济、统计、教师以及医、护、监理、安全等参加国家或行业必须执证上岗的证书)复印件;
9、破格申报人员•破格人员资格审查表‣1份;
10、非本专业申报转评人员•非本专业职务改报转评、晋升本专业职务审批表‣1份;
11、外语、计算机、水平能力测试合格证、成绩通知书复印件,继续教育证书复印件,免试审批表原件;
12、•任职资格申报人员评审一览表‣原件一份(其他装袋);
13、任期内各种荣誉证书、获奖证书、专利证书、成果鉴定证书及经济、社会效益等主要业绩材料复印件(原件装袋);
14、代表性论文、著作和检索页复印件(须复印封面、目录、内容、封底,原件装袋);
15、申报高校教师、中小学教师中级职务人员提交近一学期教案1份、申报实验教师提交2份实验教案(复印件教务部盖章);
16、任现职以来能反映本人工作业绩、水平、质量、数量的有关材料(工程项目立项及竣工验收证明、项目参与者的证明文件及其它代表申报人学术、技术水平的材料);
17、近两年•专业技术职务考核登记表‣各1份,(提供•考核表‣复印件的需经单位人事部门签字盖章。非国有单位未进行考核的,由所在单位提供书面说明。在随评审非事业单位人员填写•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登记表‣1份);
18、任现职以来专业技术工作总结。
申报材料应严格按照要求填写,有关表格要求字迹工整,填写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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