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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房治安责任书
编辑:无殇蝶舞 识别码:17-822681 8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12-04 00:03:19 来源:网络

第一篇:出租房治安责任书

出租房屋治安责任书

我是号出租房屋的治安责任人,依照公安部《租贸房屋治安管理规定》、云南省暂住人口管理办法》承担下列责任:

一、不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承担人。

二、承租人是外来暂时人员的,必须持有居民身份证,并办理了暂住证后,方得租住房屋。

三、主动向租住的暂住人口宣传有关的法律、法规、积极协助派出所对承租人员姓名、性别、年龄、户籍所在地、职业、服务处所等基本情况进行逐人登记,并报辖区派出所备案;承租人变动的,及时向辖区派出所报告。

四、发现暂住人口违法犯罪或者形迹可疑的人员、可疑的物品以及私自变更租住人员的,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不得知情不报或者包庇、窝藏罪犯,提供违法犯罪活动场所。

五、对出租房屋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不安全隐患,保障承租人的居住安全。

六、房屋停止租贸的,及时到公安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七、接受公安机关的检查监督。

八、房屋出租单位或者个人委托代理人管理出租房屋的,代理人必须遵守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以上各项保证严格履行,如有违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部《租贸房屋治安管理规定》、《云南省暂住人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接受处罚;触犯刑律的,承担刑事责任。

治安责任人(签章)派出所(签章)

本治安责任书一式两份,派出所与房屋出租户各执一份。

第二篇:出租房、治安消防安全及卫生责任书

出租房治安、消防、建筑安全及卫生责任书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国家《消防法》和社会治安管理条例及卫生等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规范农村居民院落出租房的管理,杜绝重大安全事故,减少和避免一般财产和伤亡事故的发生,为维护群众利益,结合本社区实际,与各农户签定以下责任书。

一、安全法规定,农民出租、出租人为第一责任人,负责本出租房的消防安全及治安综合管理。

二、制定各项管理制度

1、承租人应出交身份证复印件和50元押金给出租人,交清下月租金后方可入住。

2、注意关好门窗,保管好自己的财物,如有遗失自行负责。

3、安全使用水、电、气,注意人身安全,使用后关闭好水、电、气开关,预防火灾。

4、如出现安全情况及时报警、消防电话119,报警电话110.5、如有朋友来访,未经房主许可不得在此留宿,严禁在深夜大声喧哗,保持室内外清洁。

三、严禁乱搭接电线,在日常生活中如出现电线老化和有异常情况,应及时

与本辖区内电工联系,及时处理,不得自行违章操作,电路老化及时更 换,杜绝事故发生。

四、家用电器安全

1、不买“三无”产品,以防止因质量低劣引发的火灾事故。

2、按要求正确使用,在使用家电中,不要用手摸灯头、插座以及其它家用电器金属外壳,有损坏、老化、漏电的及时修理或更换。

3、家用电器停用后切断电源,防止事故发生。

五、农房建筑安全,如房屋在使用中已成危房,应自行拆除,防止事故发生。

六、如出现重特大事故,根据法律、法规和事故原因,追究其当事人的相关法律责任、刑事责任。

七、本责任书一式两份,社区一份,农户一份。

第三篇:出租房治安检查工作方案

大田县公安局关于深入开展流动人口出租房屋治安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索引号:SM12106-0100-2010-00021 发布单位:大田县公安局 发布科室: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0-11-16 阅读数:443

田公综〔2010〕206号

大田县公安局关于深入开展流动人口出租房屋治安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派出所:

根据《三明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全市公安机关深入开展流动人口出租房屋治安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明公综〔2010〕312号)文件精神,为落实流动人口、出租房屋分级分类服务管控工作,规范治安管理,保障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和谐发展,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全省和全市综治委流动人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2010年全体会议精神,深化社区警务“31653”工程体系建设,在大力增强公安机关特别是基层民警对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服务与管理工作的责任感,落实好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居(村)民委员会、个体工商业主和房屋出租人对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的治安责任,深入开展基础信息采集,切实掌握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的底数和动态情况,加大对出租房屋等外来人员落脚点的清理整治力度,实现流动人口实名登记和出租房屋治安责任落实全覆盖,消除治安和消防隐患,为海西建设创造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

二、工作重点

通过建立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分级分类管理机制,实现底数清、情况明、信息灵、管控准、发案少、秩序好、社会稳定、群众满意的工作目标。

(一)大力推进流动人口“一站式”服务管理工作。按照市“两办”《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意见》(明委办〔2009〕62号)和县“两办”《关于开展流动人口“一站式”服务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田委办〔2010〕5号)要求,各乡镇要在今年11底前完成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中(站)建设任务,其中流动人口达到5000人以上的重点乡镇(街道)要建立流动人口服务中心;流动人口数在800至5000人之间的乡镇(街道)可建立流动人口服务站;流动人口少于800人的乡镇(街道)可依托社区警务室建立流动人口申报点。本着精干高效的原则,加强对各类流动人口协管力量的整合和规范,做到招录条件统一、工作任务统一、考核标准统一、管理制度统一、培训和保障统一。

(二)进一步规范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信息采集登记工作。通过实施1+N警务运作机制,充分调动社会防控力量,以出租房屋、中小旅馆、用工单位等流动人口主要落脚点和聚集地为重点,强化源头性管理工作,推广出租房屋“旅馆式”管理和流动人口公寓式管理模式,全面采集登记宾馆、留宿场所的流动人员信息,并全部纳入信息系统进行管理。通过对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实行分级分类管理,使流动人口抽查登记率达90%以上,信息录入率达100%,出租房屋备案率达80%以上,流动人口预警信息处置率达98%以上。

(三)严格落实出租房屋、用工单位和房屋中介的管理责任。按照“以房管人、以业管人、人房一致、责任到位” 的要求,以及“谁出租、谁负责”原则,加强对房屋租赁中介服务机构、物业公司,用工单位的房屋租赁业务登记情况的查验,建立健全房屋租赁信息通报制度,提高出租房屋登记备案率;全面推行《出租房屋综合管理责任保证书》,督促房屋出租人和用工单位以及中介机构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治安责任;依法查处在出租房屋内发生的各类案件,对不履行法定责任和义务的出租屋主和用工单位及中介机构,严格依法查处,对出租房屋发生的重大恶性案件,严格进行倒查和责任追究。

三、工作措施

各基层派出所、警务室以信息化平台为依托,充分利用各种社会力量和资源,组织开展全方位、多渠道的流动人和出租房屋登记、办证工作。

(一)根据居住状况,对流动人口实行分类登记。

1.对分散居住的流动人口实行联管。各派出所要用好用足政策,积极争取地方政府的支持,配好配足流动人口协管员,并将其与计生部门的流动人口管理员一并整合到派出所和警务室,实行联勤联办,统一安排、统一管理、统一考核,实现资源共用,信息互享。一是加强房屋中介机构的管理。提供租赁经纪服务的房屋中介机构,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办理备案手续,在房屋介绍成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房屋出租人,承租人的登记信息报送当地派出所。房屋中介机构要建立房屋出租信息登记制度,对出租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房屋详细地址、联系电话以及承租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联系电话、起租和停租日期等情况进行登记备案。对未能履行登记备案有关职责的,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同时与工商部门密切配合,组织开展经常性房屋租赁中介经营情况检查,及时纠正房屋中介机构经营中存在的问题,准确掌握租赁情况。二是做好大型企事业单位流动人口申报登记工作。按照“谁雇佣谁负责,谁留宿谁负责”的原则,落实企事业单位的管理责任。各企事业单位要确定一名流动人口登记管理工作联络员,负责本单位流动人口申报登记管理工作,如实申报流动人口变动情况。对企事业单位不如实申报流动人口的,依照公安部《暂住证申领办法》第十四条第3项的规定,对雇用无暂住证人员的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并列入效能建设通报和综治考评内容。三是强化党员干部自建房、单位福利房、商品房、沿街店面等出租房屋的管理。将这四类出租房屋流动人口登记管理状况全部纳入乡镇(街道)的综治考评内容,由相关单位与乡镇(街道)综治部门签订责任状,与平安创建考评相挂钩。

2.对密集型居住的外来人口实行公寓式集中统一管理。在企业相对集中的区域,采取由政府、村、企业投资兴建外来人员公寓,或将闲置房屋改建为外来务工人员宿舍的办法,将外来人员集中在一起,实行集中居住、电脑登记、持卡进出的门禁系统管理模式,同时从人防、物防、技防三方面入手,加强公寓的物业管理,在重要部位安装“全球眼”视频监控探头,全面加强公寓的安全防范建设。

3.旅馆业、留宿场所、网吧等流动人口聚集的地方,从严落实如实登记制度,重点核查身份信息登记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充分运用科技手段,在流动人口和旅馆业住宿人员管理工作中,推行建立人像身份识别系统和旅馆业QQ群等做法,切实解决旅馆业不如实登记及前台登记人员变换频繁、责任心不强、辨别假身份证件能力不强等主要问题。采取信息登记录入、巡环登记簿等办法,加强留宿场所、网吧的实名登记管理。对发生在旅馆等留宿场所、网吧的各类违法犯罪案件,尤其是重大刑事犯罪案件,凡查实属未如实登记上传相关信息、未落实可疑情况报告等安全管理制度的,坚决依法追究责任。

4.“家庭式旅馆”纳入出租房屋进行规范管理。一是明确基本标准和基本要求。“家庭式旅馆”必须达到基本的建筑安全、消防安全要求和环境卫生、安全防范标准,按照旅馆业管理的要求进行实名实时登记,安装监控设施和防盗门锁,建立旅馆业管理信息系统,设置登记室,明确责任人,聘用房管员等。二是加强入住人员的如实登记。在“家庭式旅馆”聚集区,可多户联合统一建立旅馆业信息系统,设立“总台”,严格按照入住人员逐一实名登记身份证明的规定,即时录入旅客信息,实现入住人员信息联网控制。三是建立出租房屋旅馆业管理自治协会。按照1+N警务运作模式,由社区民警牵头,建立安全员、巡逻员、调解员等多支联勤联防队伍。社区民警负责引导、指导协会依照法律、法规、政策处理“家庭式旅馆”经营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和矛盾调处等工作。四是对“家庭式旅馆”实行分级管理。组织开展创优活动,根据日常管理工作情况,将“家庭式旅馆”划分为“放心”、“一般”、“待提高”三个层次,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促进规范管理。

(二)根据现实表现,对流动人口实行分类管理。通过信息比对、日常访查,根据流动人口的职业特点、交往情况、居住期限及现实表现等情况,将流动人口分为高危、一般和放心三类人员进行管理。

(三)根据守法情况,对出租房屋实行分类管理。在全面掌握出租房屋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根据出租房屋结构、治安状况、出租人履责能力、承租人职业、现实表现、经济状况、人员往来等情况,将出租房屋分为一般、关注、重点三类进行管理。

1.一般类出租房屋。未发生过刑事或治安案件,房屋结构良好,无消防安全和治安隐患,房屋出租人或责任人治安责任落实,守法经营,且承租人有较为稳定工作的,作为一般管理对象。对一般类出租房屋,每季度访查一次,掌握承租人变动信息,督促房屋出租人或责任人履行《出租房屋治安责任保证书》。

2.关注类出租房屋。未发生过刑事或治安案件的,房屋结构较好,无明显消防安全和治安隐患,但房屋出租人或责任人无履行治安责任能力;承租人经常变换工作,收入不稳定,或在公共娱乐场所工作,或以地域为纽带群居的,作为关注管理对象。对关注类出租房屋,每月访查一次,及时掌握承租人动态信息,发现问题,及时整改、查处;加强对房屋出租人或责任人的宣传教育工作,督促其自觉履行治安责任。

3.重点类出租房屋。发生过治安、刑事案件,房屋出租人或责任人与出租房屋分离且治安责任不落实,作为重点管理对象。对重点类出租房屋,每周访查一次。

四、有关要求

(一)提高认识,落实责任。当前,流动人口违法犯罪问题仍然是影响我县社会治安稳定的重要因素之一。出租房屋是流动人口的主要住宿地,也是违法犯罪人员的主要落脚点和重要的发案场所。各单位要进一步提高对流动人口、出租房屋治安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从维护治安稳定、保一方平安的高度出发,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从严落实工作措施。各基层派出所要细化工作指标,层层分解任务,把任务指标分解落实到每一个社区民警。

(二)充分运用网上警务室服务流动人口管理工作。要发挥互联网“沟通无界限,服务零距离”的优势,充分运用网上警务室拓宽流入人员信息登记渠道,强化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工作,提高流动人口的登记率;及时登记流出人员信息,强化服务打击效能。

(三)狠抓重大刑事案件涉案流动人口案前管控情况倒查工作。要建立县局、派出所二级重大刑事案件涉案流动人口管控情况倒查工作机制,刑事侦查与治安管理部门密切配合,及时对发生涉及流动人口和租赁房屋的案件进行管控责任追究,通报倒查中发现的问题,并对有关责任民警做出“三项制度”、绩效考评扣分等处理。通过案件倒查、责任追究,激发基层民警工作责任心,封堵管理漏洞。

(四)切实加强流动人口协管员队伍管理。要将流动人口、出租房屋管理纳入协管员日常工作职责,明确任务,定岗定责,量化考评,切实担负起管理责任。

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主题词:公安 流动人口管理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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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市局治安支队;县委办、政府办、县委政法委、县综治办;本局领导,指挥中心、政工室、监督室、法制大队、治安大队、刑侦大队。(共印45份)

第四篇:出租房安全责任书

出租房安全责任书

甲方(出租方):

乙方(承租方):

租赁房屋地址:号;

为了确保租赁房屋的安全要求,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谁承租,谁负责”的原则,乙方在使用房屋时必须严格遵守以下内容,保障使用安全:

1、承租期内,乙方应做好防火防盗、用电、用气的安全检查,不准在公用部位堆放杂物、垃圾,乙方违反规定发生事故的,由乙方完全负责。

2、严禁使用没有自动断电保护装置的伪劣接线板电器等,严禁私自拉接电线和随意加大负荷或改变保险装置,乙方违反规定发生事故的,由乙方完全负责。

3、房屋离人时必须拔掉电源插头,关掉电源开关,保证安全用电。乙方的家用电器在使用中一旦出现问题,发生事故,由乙方完全负责。

4、乙方应负责保护房屋的整体结构,不得私自拆除和改装房屋及影响整体结构,不得破坏房屋外貌。否则,由此出现的安全事故乙方负全部责任。

5、乙方不得将所租房屋擅自转租、转让或转借,不得利用所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

注:本责任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责任人(承租房):

签订日期:

出租房安全责任书

甲方(出租方):乙方(承租方):

由本人有一间二楼房屋座落在号,出租给乙方,为了明确租房后使用安全责任,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一致,立以下几点如下:

1、承租房期内,乙方应做好防火防盗、用电、用煤气等的安全定期检查,不准在公用部位堆放杂物、垃圾,在租赁房屋使用过程中所发生的火灾、触电、煤气渗漏等造成人员伤亡的一切原因及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一切经济赔偿责任,与甲方一切无关。

2、乙方应负责保护房屋的整体结构,不得私自拆除和改装房屋及影响整体结构,不得破坏房屋外貌。否则,由此出现的安全事故乙方负全部责任,与甲方无关。

3、乙方不得将所租房屋擅自转租、转让或转借,不得利用所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

4、本责任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签字后生效,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日期:日期:

身份证号:

出租房安全责任书

甲方(出租方):乙方(承租方):

由,出租给乙方一致,立以下几点如下:

1、承租房期内,乙方应做好防火防盗、用电、用煤气等的安全定期检查,不准在公用部位堆放杂物、垃圾,在租赁房屋使用过程中所发生的火灾、触电、煤气渗漏等造成人员伤亡的一切原因及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一切经济赔偿责任,与甲方一切无关。

2、乙方应负责保护房屋的整体结构,不得私自拆除和改装房屋及影响整体结构,不得破坏房屋外貌。否则,由此出现的安全事故乙方负全部责任,与甲方无关。

3、乙方不得将所租房屋擅自转租、转让或转借,不得利用所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

4、本责任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签字后生效,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日期:日期:

身份证号:

第五篇:出租房安全责任书

出租房安全责任书

甲方(房屋出租方):乙方(房屋承租方):

为了确保乙方在出租房内的生命财产安全,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谁承租,谁负责”的原则,乙方在租房期内必须严格遵守以下内容,保障使用安全:

1、不准在公用部位堆放杂物、垃圾,不乱扔果皮纸屑、不随地吐痰,不乱涂乱画,不高声喧哗,不向窗外丢杂物,文明礼让,团结邻居,文明入厕,节约用水,爱护好屋内外一切设施。

2、无特殊情况不得在屋内使用明火,烟头、蚊香等火源要及时熄灭。

3、注意防盗,出门要将门窗关好。

4、禁止使用有问题的家用电器和没有自动断电保护装置的伪劣接线板等,严禁私自拉接电线和随意加大负荷,严禁使用自制加热器和简易电炉。房屋离人时必须拔掉电源插头,关掉电源开关,保证安全用电。

5、不得将易燃易爆物品及危险化学用品带入楼(房)内。

6、不得将所租房屋擅自转租、转让或转借,不得利用所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

7、不得留宿非直系亲属人员,不带陌生人进屋,不攀爬栏杆和窗子,不打架斗殴,不在楼梯上和过道内嬉戏。

8、水、电、门、窗等在使用中发现故障或安全隐患应及时报甲方维修,或请专业人员处置。

9、对家庭所有成员和来访亲朋好友,宣传教育好各项安全事项,并自行管理到位。

10、按时交纳房租和水、电费。

以上规定如乙方违反发生事故或造成损失的,由乙方完全负责。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年月日

如遇紧急情况请保持冷静,注意安全,火警:119防暴:110急救: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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