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煤矿贯彻落实“煤矿瓦斯治理经验五十条”实施意见
为贯彻“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瓦斯综合治理十二字方针,坚持“高投入、高素质、严管理、强技术、重责任” 的原则,建设安全、高效、稳定的矿区,根据~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推广的“瓦斯治理经验五十条”,特制定本实施意见。第1 条瓦斯治理专项资金投入的重点是矿井通风系统、瓦斯抽采系统、矿井防灭火系统、综合防尘系统、安全监控系统及相配套的供电系统等。瓦斯治理专项资金按吨煤15 元提取,并严格考核,确保资金提取和合理使用。第2 条各矿井必须设置专职通防副总工程师,高突矿井逐步配备地测副总工程师,通风工区及安全生产部室应配齐通防专业技术人员,学历最低要达到中专水平,其专业必须对口。加强职工培训,努力提高“一通三防”人员素质,凡新增加的“一通三防”人员文化程度最低要达到技校或高中毕业水平,数量满足瓦斯治理需要。第3条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及有高瓦斯区域的低瓦斯矿井要采取积极的人才措施,确保通风专业人员稳定。“一通三防”专业人员调动时,组织部门应及时予以配齐。第4条瓦检员、防突员、安监员享受采掘一线待遇,实行末位淘汰考核制度,并建立后备人才库(后备人数占在籍数的15%)。第5条各矿应对生产及主要辅助单位现任班长、区(队)长进行“一通三防”专业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生产及主要辅助单位职工未经“一通三防”专业培训、考试不合格,不得担任班长、区(队)长;特殊工种须经“一通三防”专业培训合格,并持证上岗。第6 条各矿井每年必须制定瓦斯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确保瓦斯治理的针对性,实现瓦斯治理“一矿一策”、“一面一策”。每季度最后一个月要结合下一季度生产安排情况对通防系统进行审查和分析,并将审查材料报集团公司备案。第7条集团公司、矿总工程师每月组织召开一次“一通三防”技术分析会,要对重大问题提出解决意见,形成会议纪要。矿须将会议纪要以书面材料报集团公司备案。第8条严格执行调度和监控中心值班制度,发现井下瓦斯超限必须在5分钟内向矿值班领导汇报,值班领导必须及时安排处理。第9条树立瓦斯超限就是事故的理念,严格执行瓦斯超限谈话制和分级追查分析处理制。采掘工作面风流及回风流中瓦斯浓度≥1.0%或采煤工作面回风隅角瓦斯浓度≥0.8%且小于1.5%的由矿总工程师或安监处长负责追查处理,采掘工作面风流及回风流中瓦斯浓度≥1.5%的由矿长负责追查处理,并将追查处理结果于次日报集团公司备案。第10条突出矿井的新水平、新采区、新煤层开采、采煤工作面设计中,对突出煤层必须编制防突专门设计;设计时必须考虑瓦斯与地质的关系,提前制定瓦斯综合治理方案,合理生产布局,避免孤岛煤柱开采和在应力集中区布置巷道;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低瓦斯矿井高瓦斯地区瓦斯治理工程应与新水平、新采区、新煤层采煤工作面同时设计、超前施工、先行投入使用。第11条按《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一十三条必须设置而未设置专用回风巷的老采区必须限期整改。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的采掘工作面,必须先完善其专用回风系统,确保其回风能够直接进入采区专用回风道,严禁其切断任一采掘工作面的唯一安全出口。第12条严格控制高、突区域及与其系统相关联的区域内作业人员数量。各采区每班作业人员数量应符合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当生产布局发生变化时,矿必须对作业人员数量重新进行核定,并将核定结果报集团公司备案。第13条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低瓦斯矿井的高瓦斯地区必须编制瓦斯地质图,全面反映采、掘工程范围内的煤层赋存、地质构造、瓦斯参数、巷道布置、防突措施、安全防护设施、发生煤与瓦斯动力现象地点及强度等有关内容,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填图。第14条所有石门揭煤及采、掘工作面投产前,必须由生产矿长或安监处长组织有关单位现场验收,达不到规定要求的,严禁揭煤和投产。第15条高突矿井遇地质构造、煤层赋存条件急剧变化、采掘应力迭加区域及瓦斯异常带前,必须制定“五位一体” 现场管理措施并认真组织实施(即地质人员加强地质预测预报,及时提供预测资料;打钻人员在钻进过程中发现瓦斯异常涌出时立即停机,并及时汇报;掘进施工人员发现地质、矿压、瓦斯异常时,立即停止工作;监控人员保证瓦斯超限时,立即切断掘进巷道及其回风系统内电源;瓦检员发现瓦斯异常时,立即撤出人员)。第16条在突出煤层顶、底板掘进的巷道,特别是距突出煤层法线距离小于20米的掘进巷道,要采取措施严格控制突出煤层层位和地质构造,巷道掘进每隔100米要施工地质探测钻孔控制层位(根据煤层和构造变化情况也可适当加密),防止瓦斯异常涌出或误穿突出煤层。第17条提前预警非突出煤层转化为突出煤层。在非突出煤层揭煤和煤巷掘进期间,如出现吸钻、夹钻、喷孔、瓦斯涌出异常等情况时,该地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并由现场负责人向矿调度室汇报,矿必须及时向集团公司汇报。第18条掘进工作面采用先抽后掘、边抽边掘技术。有突出危险的掘进工作面和瓦斯绝对涌出量大于3m3/in、炮后瓦斯经常超限、有瓦斯异常涌出现象、或预测突出指标超限的掘进工作面以及石门揭穿突出煤层的工作面,要实施巷帮钻场深孔连续抽采措施,并确保掘进迎头钻孔每平方米不得少于2个。第19条施工煤层瓦斯抽放钻孔,应选用钻进能力大、钻孔直径不小于89毫米的钻机。第20 条加强瓦斯监测监控工作,在以下场所增设甲烷传感器:
1、突出煤层长距离煤巷(半煤巷)掘进工作面,每600 米内增设一个甲烷传感器。
2、采动卸压带、地质构造带、采掘工作面过老巷、老空区、钻场等处增设甲烷传感器由矿总工程师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第21条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低瓦斯矿井的高瓦斯区域由各矿分管机电负责人牵头,有计划地实现矿井供电设备无油化,并推行实时监测监控。第22条使用局部通风机供风时,必须进行局部通风设计。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及低瓦斯矿井的高瓦斯地区应根据瓦斯涌出情况采用大功率对旋局部通风机和与其相匹配的大直径双压边风筒。第23条各矿井必须制订并实行井下局部通风机供电线路、设备强制性停电检修制度,局部通风机按地面主要通风机进行管理,每天要对所有备用局部通风机进行试运行,持续时间不得小于30分钟。第24条
第二篇:煤矿贯彻落实“煤矿瓦斯治理经验五十条”实施意见
煤矿贯彻落实“煤矿瓦斯治理经验五
十条”实施意见
煤矿贯彻落实“煤矿瓦斯治理经验五十条”实施意见2007-12-16 23:36:10第1文秘网第1公文网煤矿贯彻落实“煤矿瓦斯治理经验五十条”实施意见煤矿贯彻落实“煤矿瓦斯治理经验五十条”实施意见(2)为贯彻“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瓦斯综合治理十二字方针,坚持“高投入、高素质、严管理、强技术、重责任”的原则,建设安全、高效、稳定的矿区,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推广的“瓦斯治理经验五十条”,特制定本实施意见。第1条瓦斯治理专项资金投入的重点是矿井通风系统、瓦斯抽采系统、矿井防灭火系统、综合防尘系统、安全监控系统及相配套的供电系统
等。瓦斯治理专项资金按吨煤15元提取,并严格考核,确保资金提取和合理使用。第2条各矿井必须设置专职通防副总工程师,高突矿井逐步配备地测副总工程师,通风工区及安全生产部室应配齐通防专业技术人员,学历最低要达到中专水平,其专业必须对口。加强职工培训,努力提高“一通三防”人员素质,凡新增加的“一通三防”人员文化程度最低要达到技校或高中毕业水平,数量满足瓦斯治理需要。第3条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及有高瓦斯区域的低瓦斯矿井要采取积极的人才措施,确保通风专业人员稳定。“一通三防”专业人员调动时,组织部门应及时予以配齐。第4条瓦检员、防突员、安监员享受采掘一线待遇,实行末位淘汰考核制度,并建立后备人才库(后备人数占在籍数的15)。第5条各矿应对生产及主要辅助单位现任班长、区(队)长进行“一通三防”专业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生产及主要辅助单位职工未经“一通三
防”专业培训、考试不合格,不得担任班长、区(队)长;特殊工种须经“一通三防”专业培训合格,并持证上岗。第6条各矿井每年必须制定瓦斯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确保瓦斯治理的针对性,实现瓦斯治理“一矿一策”、“一面一策”。每季度最后一个月要结合下一季度生产安排情况对通防系统进行审查和分析,并将审查材料报集团公司备案。第7条集团公司、矿总工程师每月组织召开一次“一通三防”技术分析会,要对重大问题提出解决意见,形成会议纪要。矿须将会议纪要以书面材料报集团公司备案。第8条严格执行调度和监控中心值班制度,发现井下瓦斯超限必须在5分钟内向矿值班领导汇报,值班领导必须及时安排处理。第9条树立瓦斯超限就是事故的理念,严格执行瓦斯超限谈话制和分级追查分析处理制。采掘工作面风流及回风流中瓦斯浓度≥%或采煤工作面回风隅角瓦斯浓度≥%且小于的由矿总工程师或安监处长负责追查处理,采掘工作面
风流及回风流中瓦斯浓度≥%的由矿长负责追查处理,并将追查处理结果于次日报集团公司备案。第10条突出矿井的新水平、新采区、新煤层开采、采煤工作面设计中,对突出煤层必须编制防突专门设计;设计时必须考虑瓦斯与地质的关系,提前制定瓦斯综合治理方案,合理生产布局,避免孤岛煤柱开采和在应力集中区布置巷道;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低瓦斯矿井高瓦斯地区瓦斯治理工程应与新水平、新采区、新煤层采煤工作面同时设计、超前施工、先行投入使用。第11条按《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一十三条必须设置而未设置专用回风巷的老采区必须限期整改。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的采掘工作面,必须先完善其专用回风系统,确保其回风能够直接进入采区专用回风道,严禁其切断任一采掘工作面的唯一安全出口。第12条严格控制高、突区域及与其系统相关联的区域内作业人员数量。各采区每班作业人员数量应符合集团公司有关规
定,当生产布局发生变化时,矿必须对作业人员数量重新进行核定,并将核定结果报集团公司备案。第13条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低瓦斯矿井的高瓦斯地区必须编制瓦斯地质图,全面反映采、掘工程范围内的煤层赋存、地质构造、瓦斯参数、巷道布置、防突措施、安全防护设施、发生煤与瓦斯动力现象地点及强度等有关内容,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填图。第14条所有石门揭煤及采、掘工作面投产前,必须由生产矿长或安监处长组织有关单位现场验收,达不到规定要求的,严禁揭煤和投产。第15条高突矿井遇地质构造、煤层赋存条件急剧变化、采掘应力迭加区域及瓦斯异常带前,必须制定“五位一体”现场管理措施并认真组织实施(即地质人员加强地质预测预报,及时提供预测资料;打钻人员在钻进过程中发现瓦斯异常涌出时立即停机,并及时汇报;掘进施工人员发现地质、矿压、瓦斯异常时,立即停止工作;监控人员保证瓦斯超限时,立即切断掘进巷道及其回风系统内电源;瓦检员发现瓦斯异常时,立即撤出人员)。第16条在突出煤层顶、底板掘进的巷道,特别是距突出煤层法线距离小于20米的掘进巷道,要采取措施严格控制突出煤层层位和地质构造,巷道掘进每隔100米要施工地质探测钻孔控制层位(根据煤层和构造变化情况也可适当加密),防止瓦斯异常涌出或误穿突出煤层。第17条提前预警非突出煤层转化为突出煤层。在非突出煤层揭煤和煤巷掘进期间,如出现吸钻、夹钻、喷孔、瓦斯涌出异常等情况时,该地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并由现场负责人向矿调度室汇报,矿必须及时向集团公司汇报。第18条掘进工作面采用先抽后掘、边抽边掘技术。有突出危险的掘进工作
煤矿贯彻落实“煤矿瓦斯治理经验五十条”实施意见
第三篇:煤矿瓦斯治理经验五十条
煤矿瓦斯治理经验五十条
瓦斯综合治理的基本思想是,贯彻“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瓦斯治理工作方针,树立“瓦斯事故是可以预防和避免的”意识,实施“可保尽保、应抽尽抽”的瓦斯综合治理战略,坚持“高投入、高素质、严管理、强技术、重责任”,变“抽放”为“抽采”,以完善通风系统为前提,以瓦斯抽采和防突为重点,以监测监控为保障,区域治理与局部治理并重,以抽定产,以风定产,地质保障,掘进先行,技术突破,装备升级,管理创新,落实责任,实现煤与瓦斯共采,建设安全、高效、环保矿区。
一、高投入
第一条 瓦斯治理专项资金按吨煤15元提取。
第二条 资金投入的重点是,矿井通风系统、瓦斯抽采系统、矿井防灭火系统、综合防尘系统、安全监控系统等。
第三条 坚持瓦斯抽采激励政策(每立方米奖励0.06元),开采保护层激励政策(吨煤补贴工资基金10元),瓦斯抽采巷道和主要风道维修补贴政策(每米补贴2000元和3000元),地测系统创优争先激励政策和防止煤炭自燃发火激励政策。
二、高素质
第四条 健全“一通三防”机构,有条件的成立瓦斯和地质相结合的部门。
第五条 配齐配强通风副总工程师、地测副总工程师和“一通三防”工程技术人员。“一通三防”人员最低达到技校毕业水平,数量要满足瓦斯治理需求。
第六条 矿井建立防突、抽采、通风、监测监控专业队伍,石门揭煤工作由防突专业队伍或石门揭煤专业化队伍承担。
第七条 瓦斯检测工与爆破工不得兼职。
第八条 加强职业教育,办好职业技术学院。
第九条 建立安全培训中心,安监局设置安全培训处,矿井建立三级、四级安教室,区队建立五级安教室,并配足师资力量。
第十条 全员培训教育实行“五个一”(一日一专题、一周一案例、一月一考核、一月一评比、一月一奖惩)和“三同时”(工人干部同时参加培训、同时考试、同时接受奖惩),做到班前培训全员学,夜校培训重点学,脱产培训系统学。
第十一条 “三大员”(安监员、瓦检员、防突员)安全管理准军事化,享受一线待遇,实行考核淘汰制。
第十二条 生产及主要辅助单位职工未经“一通三防”专门培训考试合格不得担任班、队长;特殊工种必须有两年以上采掘工作经验,并经培训合格,持证上岗。
第十三条 企业安全检查工作做到“四个一流”(一流队伍,一流作风,一流管理,一流素质)。
三、严管理
第十四条 每年制定关于瓦斯综合治理工作的决定。
第十五条 坚持瓦斯治理“一矿一策”、“一面一策”制度。
第十六条 坚持瓦斯浓度按0.8%断电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 实行企业和矿井通风和瓦斯日报两级审阅制、公司调度每日瓦斯牌板制、现场瓦斯异常情况实时监控制。
第十八条 每周剖析一个矿的“一通三防”和防突工作情况。
第十九条 坚持月度“一通三防”例会、防突办公会和矿长月度“一通三防”述职制度。第二十条 实行“一通三防”重大隐患排查制度、“一通三防”督查和防突督导制度。第二十一条 严格调度和监控中心值班制度,发现井下瓦斯超限必须在5分钟内向值班领导汇报,值班领导必须及时做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二条 树立瓦斯超限就是事故的理念,坚持瓦斯超限谈话制和分级追查处理制(瓦斯
浓度低于3.0%由矿总工程师或安监处长负责追查处理,3.0%及其以上由矿长组织追查处理)。
第二十三条 瓦斯治理,地质、掘进工作先行。
第二十四条 瓦斯治理工程做到“两同时、一超前”(瓦斯治理工程与采煤工作面同时设计、超前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二十五条 严格干部跟班下井制度,保证各采掘面每班有区、队长以上干部跟班。
第二十六条 石门揭煤和所有采煤工作面投产前,须经现场验收,“一通三防”具有一票否决权。
第二十七条 实施过地质构造、瓦斯异常带“五位一体”现场管理措施(即地质人员加强地质预测预报,及时提供预测资料;打钻人员在钻进过程中发现异常时立即停机,并及时汇报;掘进施工人员发现地质、矿压、瓦斯异常时,立即停头;监控人员保证瓦斯超限时,立即切断掘进巷道及其回风系统内电源;瓦检员发现瓦斯异常时,立即撤出人员)。
四、强技术
第二十八条 优化通风系统,确保通风系统稳定、可靠。
第二十九条 开采布局和巷道布置合理,有突出危险采掘面的回风严禁直接经过其它采掘面唯一的安全出口。
第三十条 通风设施可靠,永久风门联锁,主要风门安装开关传感器。
第三十一条 采用大功率对旋局部通风机和大直径风筒。
第三十二条 优选瓦斯抽采装备,实现抽采系统能力最大化,做到“大流量、多抽泵,大管径、多回路”。地面泵实际抽采流量不小于100立方米/分钟,井下移动泵实际抽采流量达到40~60立方米/分钟,管路直径超过200毫米。应选择钻进能力大、钻孔直径不小于150毫米的钻机。
第三十三条 强制性开采保护层,做到可保尽保,并抽采瓦斯,降低瓦斯压力。
第三十四条 在突出煤层顶底板掘进的巷道,特别是距突出煤层法距小于20米的掘进巷道,必须采取措施严格控制突出煤层层位和地质构造,巷道掘进至少每隔100米要施工地质探测钻孔控制层位,防止瓦斯异常涌出或误穿突出煤层。
第三十五条 顶、底板穿层钻孔掩护强突出煤层掘进。
第三十六条 以突出煤层瓦斯地质图为基图编制防突预测图,全面反映掘进工程范围内的煤层赋存、地质构造、瓦斯、巷道布置、防突措施、安全防护设施等有关信息。
第三十七条 防止突出煤层采掘面相互之间应力集中的针对性措施定量化。开采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设计应避免造成应力集中。一个或相邻的两个采区中,在同一区段的突出煤层中进行采掘作业时,相向(背向)回采和相向(背向)采掘的两个工作面的间距均不得小于100米。相向掘进的两个工作面间距不得小于60米,并且在小于60米以前实施钻孔一次打透,只允许向一个方向掘进。突出煤层双巷同向掘进的两个工作面间的错茬距离必须保持50米以上,一个工作面放炮时,另一工作面必须停电、撤人。突出煤层掘进工作面不得进入本煤层或临近煤层回采工作面的采动应力集中区,不得在应力集中区和地质构造复杂区贯通。第三十八条 提前预警非突出煤层转化为突出煤层。非突出煤层揭煤和煤巷掘进如出现吸钻、夹钻、喷孔、瓦斯涌出异常等情况时,必须按《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第26条规定收集“四项指标”资料,若全部指标达到或超过其临界值,应进行突出倾向性鉴定。
第三十九条 掘进面采用先抽后掘、边抽边掘技术。有突出危险掘进工作面和瓦斯绝对涌出量大于3立方米/分钟、炮后瓦斯经常超限、有瓦斯异常涌出现象、或预测突出指标超限的掘进工作面,以及石门揭穿突出煤层工作面,必须实施巷帮钻场深孔连续抽采措施,并确保掘进迎头钻孔每平方米不得少于2个。
第四十条 采煤工作面采用综合抽采技术。凡瓦斯绝对涌出量大于5立方米/分钟,或者用通
风方法解决瓦斯问题不合理的采煤工作面,必须采用以高抽巷或顶板走向钻孔为主、以穿层和顺层孔、上隅角采空区抽采、地面钻井等为辅的综合治理瓦斯措施。
第四十一条 采煤工作面根据瓦斯涌出量分级选择瓦斯抽采方法。瓦斯涌出量在10立方米/分钟以下的,采用上隅角埋管或局部顶板走向钻孔抽采方法;瓦斯涌出量在20立方米/分钟以下的,采用以顶板走向钻孔为主,辅以埋管抽采技术;瓦斯涌出量在20~50立方米/分钟的,应使用高抽巷,辅以埋管抽采技术;瓦斯涌出量在50立方米/分钟以上的,应使用高抽巷、回风巷穿层孔、上隅角埋管(或外错、内错尾排)、尾抽、地面钻井、工作面浅孔抽采等综合抽采技术。
第四十二条 在以下场所增设传感器:
1、采煤工作面上隅角瓦斯传感器,其位置距巷帮和老塘侧充填带均不大于800毫米,距顶板不大于300毫米。
2、突出煤层掘进工作面、石门揭煤以及瓦斯绝对涌出量大于3立方米/分钟的掘进面回风第一交汇点处。
3、长距离巷道掘进,每500~1000米巷道增设一个传感器。
4、采动卸压带、地质构造带、采掘面过老巷、老空区、钻场等处增设瓦斯传感器由矿总工程师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四十三条 采用高位钻孔注浆措施处理高温区域。
第四十四条 矿井供电设备实现无油化,并做到实时监测监控。
第四十五条 保证井下局部通风的连续供电。局扇高低压供电实现双电源;采区变电所电源从地面变电所或井下中央变电所直供,且做到至少两个电源;采区变电所分段运行;每一局扇都设有备用局扇,并做到主备局扇自动切换;主备局扇供电来自不同的电源。
第四十六条 井下局扇供电线路、设备实行强制性停电检修,局扇视同地面主扇进行管理。
五、重责任
第四十七条 落实企业瓦斯治理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各级干部“一通三防”责任制,制度牌板上墙上桌。
第四十八条 坚持定期对各矿党、政、技、安监、机电负责人和通风、地质副总工程师等安全责任考评制度。
第四十九条 凡瞒报“一通三防”非人身事故、虚报瓦斯抽采量、钻孔施工弄虚作假、瞒报瓦斯超限的,给予矿分管领导行政记大过直至撤职处分。
第五十条 矿井发生“一通三防”死亡事故实行安全责任追究。发生一起死亡1人事故,给予分管矿领导、分管副总工程师行政记过处分;发生一起死亡2人事故,给予矿长行政记过处分,党委书记党纪处分,分管矿领导、分管副总工程师免职处理;发生一起死亡3人及以上事故,给予矿长、党委书记、安监处长免职处理,或降职、撤职处分,分管矿领导、分管副总工程师撤职处分。
第四篇:煤矿瓦斯治理
煤矿瓦斯治理
一)加大投入,完善安全系统与装备
煤矿企业特别是资源整合后的煤矿企业要根据《开采设计》和《安全专篇》要求自觉增加安全投入,完善瓦斯综合治理系统和装备,对瓦斯治理要做到“可保尽保,应抽尽抽”。
1、完善通风系统。按照“缩短通风流程、扩大通风断面、减少通风阻力、增大通风能力、提高抗灾能力”的原则,优化通风系统,做到网络简单,风流稳定,系统可靠,风量充足,风速风质符合要求。矿井有效总风量富余系数应在1.8以上。
2、完善瓦斯抽采系统。对已安装瓦斯抽放系统的矿井要按照“大流量、定抽泵、大管径、多回路”的原则,完善瓦斯抽采系统,建立地面永久性瓦斯抽采系统。对依靠机械通风的矿井,要按此原则和要求建立瓦斯抽采系统。
3、完善防灭火系统。有自燃发火倾向的矿井,必须购置一氧化碳检测仪,井下所有设备、设施等达到消防要求,有条件的矿井要建立防火灌浆系统。
4、进一步完善防尘系统。健全防尘设施,安装隔爆、喷雾降尘和洒水控尘设施,有条件的矿井要实施煤层注水,装备除尘器。井下粉尘浓度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
5、完善监测监控系统。矿井必须购齐备全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各种仪表,包括备用主机,保障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运行正常,局扇和移动抽采泵必须安设开停传感器。同时,要建立健全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联网运行保障机制,健全“人机瓦检”瓦斯检测双检体系。
6、完善安全防护设施。突出矿井必须按规定配备防突反向风门、压风自救系统,并保障正常使用,掘进工作面必须采用先抽后掘、边抽边掘技术。年内所有矿井必须实现“三专两闭锁”;配齐隔绝式个体自救器,淘汰过滤式自救器。
(二)强化培训,狠抓职工队伍素质提高
1、建立并严格执行煤矿专业技术岗位制度,严格技术岗位人员配备标准,提高技术岗位准入门槛。
2、建立与瓦斯治理利用相适应的人才机制,包括教育培训机制、人才使用机制和激励机制,创造“以人为本,人尽其才,才尽其用”的环境。
3、建立和完善正常的职工教育培训机构,有计划地进行全员安全技术培训。“特种作业人员”和特殊工作岗位必须做到持证上岗。
(三)强化技术,推进煤矿科技进步
1、推广原煤层开采技术和综合机械化采煤技术。
2、推广瓦斯预测技术。主要有煤层瓦斯含量及瓦斯压力测定技术,矿井瓦斯涌出量预测技术及方法,矿井瓦斯富集(异常)带预测技术及方法,保护层开采及强化瓦斯抽采条件下回采工作面瓦斯涌出预测方法等。
3、推广煤与瓦斯突出防治技术。主要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区域预测技术,工作面突出危险预测技术,区域性和局部防突技术等。
(四)严格管理,落实安全规程和措施
1、各煤矿企业必须将《煤矿安全规程》落实到生产管理全过程中。
2、《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是煤矿瓦斯治理的技术性文件,煤矿要落实“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加强矿井地质测量工作,准确掌握矿井瓦斯地质变化情况,瓦斯赋存和涌出的变化规律,及时制定和实施各种防范措施。
3、各煤矿必须按要求开展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工作和矿井内所有可采煤层的自燃发火倾向与煤尘爆炸性危险的鉴定工作。
第五篇: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煤矿瓦斯治理的实施意见(本站推荐)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煤矿瓦斯治理的实施意见
云政发[2008]230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贯彻落实全国煤矿瓦斯治理现场会精神和《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治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委办[2008]17号)精神,强化煤矿瓦斯治理,巩固煤矿瓦斯治理攻坚战成果,进一步提高煤矿瓦斯治理水平,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瓦斯事故,实现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的明显好转,现就进-步加强煤矿瓦斯治理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原则及目标
(一)认识煤矿瓦斯治理的重要性。煤矿瓦斯事故是制约煤炭工业安全发展和可持续发展,影响全省安全生产稳定好转的突出问题,各地、各部门、各煤矿企业,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理念,切实提高对煤矿瓦斯治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认真落实各项工作措施,增强瓦斯可控、可防、可治的信心,以更大的决心、更强的力度、更严的态度和更扎实的措施,锲而不舍地打好煤矿瓦斯治理攻坚战。
(二)贯彻煤矿瓦斯治理方针。煤矿瓦斯治理必须严格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和“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瓦斯治理工作方针,切实建立健全“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紧紧抓住矿井通风系统、抽采抽放、监测监控、现场管理四个关键环节,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建立健全稳定可靠的矿井通风系统,科学合理的瓦斯抽采体系,有效管用的监测监控网络和严格规范的现场管理制度。
(三)落实瓦斯治理规划。各产煤州(市)要依据《云南省煤矿安全生产“十一五”发展规划》、《云南省煤矿瓦斯治理与利用总体方案》和《云南省煤层气开发利用“十一五”规划》要求,明确“十一五”后三年瓦斯治理的目标、任务和措施。
(四)明确瓦斯治理的工作目标。瓦斯治理以有效遏制较大以上瓦斯事故,大幅度降低瓦斯事故总量为目标,到2012年,全省煤矿瓦斯事故死亡人数、较大以上瓦斯事故起数要比2007年再下降25%,全省煤矿瓦斯抽采总量达到2.66亿立方米。
二、加强瓦斯治理基础工作
(五)优化生产布局,合理组织生产,坚持正规开采。优化巷道布置,简化生产系统,积极采用先进的支护工艺,科学合理确定工作面走向和倾斜长度,实现安全高效、合理集中生产。必须按照《煤炭生产许可证》载明的能力组织生产,严禁超能力组织生产;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各采区的同一煤层只能有1个回采工作面进行生产,严禁超强度组织生产;矿井要始终保持水平、采区和采掘工作面的正常接替与衔接。采煤工作面必须在采区构成完整的通风、排水系统后,方可回采;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和低瓦斯矿井高瓦斯区域的采煤工作面,不得采用前进式采煤方法。
三、建立合理完善的通风系统,确保通风可靠
(六)确保通风系统合理。矿井必须具备独立完善的通风系统,并不断优化,适应矿井延伸和采掘接替的变化,保持系统的简单、稳定、可靠。
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生产水平和采区必须实行分区通风,必须设专用回风井,采区进、回风巷必须贯穿整个采区,严禁一段为进风巷、一段为回风巷。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每个采区、低瓦斯矿井开采煤层群和分层开采采用联合布置的采区、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采区,必须设置专用回风巷。回采工作面通风方式的选择,必须满足治理瓦斯的需要。严禁无风作业、微风作业和采取不合理的串联通风。
(七)确保风量充足。矿井总风量、采掘工作面和各供风场所的配风量,必须满足安全生产的要求,风速、有害气体浓度等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严禁超通风能力组织生产。矿井主要通风机应当双机同能力配备,实现双回路供电。矿井有效风量率应达到87%以上。矿井风量应当在满足井下各工作地点、通风巷道和硐室等用风的前提下,具备充足、合理的富余系数,提高矿井抗灾能力。开采自燃、容易自燃煤层的矿井和采区,风量配备要在满足防治瓦斯的前提下进行有效控制,满足防范自然发火的要求。
(八)确保通风设施完好。风机、风门、风桥、风筒、密闭等井下通风设施及构筑物必须保持完好无损。矿井主要通风机和局部通风机要按规定定期检测、检修和维护,保证通风设施完好,正常运行。装有主要通风机的出风井口必须安装防爆门。风门必须按组设置,每组不得少于两道。各种通风设施设备和构筑物应定期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隐患和问题必须及时处理,保证设施设备完好。煤矿要按规定及时测风、调风,保证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供风地点风量、风速持续均衡。局部通风机管理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掘进工作面必须实现“三专两闭锁”(专用变压器、专用开关、专用线路,风电闭锁和瓦斯电闭锁),采用“双风机、双电源”,并实班运行风机和备用风机自动切换,保持局部通风机连续运转、均衡供风、风流稳定,局部通风机不得随意停开,并有专人负责,实行挂牌管理。
四、强化技术措施,确保抽采系统运行正常
(九)实施多措并举。所有应抽采的煤矿要加强生产全过程的瓦斯抽采,因地制宜、因矿制宜,坚持地面与井下抽采相结合,邻近层与本煤层抽采相结合,采前抽采与边抽边采、采空区抽采相结合,利用一切可能的空间和条件充分抽采煤层的瓦斯;要准确掌握开采水平和回采区域煤层的瓦斯压力、瓦斯含量、煤层透气性等参数,科学确定抽采方式,并根据采掘工作面瓦斯涌出情况,合理选择抽采系统、抽采方法和抽采工艺。要积极采用密集钻孔、大直径钻孔、水平长距离钻孔、巷道等工艺,强化抽采措施。全省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要按照《煤矿安全规程》及有关技术措施要求,进行“专家会诊”,编制“一井一策”的瓦斯治理方案。凡已出现瓦斯动力现象的矿井、已达到相邻矿井始突深度且开采同一煤层未进行煤与瓦斯突出鉴定的矿井,必须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鉴定。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达不到防突要求的,要停产整顿,高瓦斯矿井要按照有关规程、标准、规定限期整改,经整改达标的煤矿,予以保留。
(十)做到应抽尽抽。所有应进行抽采的矿井要建立完善的地面永久瓦斯抽采系统,最大限度地把煤层中的瓦斯抽采出来,降低煤层的瓦斯含量。具备煤层气利用条件的生产矿井,“十一五”末要全部实现煤层气综合利用;新建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要做到煤层气抽采利用与项目建设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否则,不予立项、不准开工建设。
(十一)坚持可保尽保。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具备开采保护层条件的,必须优先选择开采保护层,实施超前预抽瓦斯等区域防突措施,强化“四位一体”防突措施的落实,对防突措施必须进行效果检验,确保效果达到要求后方可进行突出煤层开采;不具备开采保护层条件的,应采用煤层顶、底板巷道和穿层钻孔、顺层长钻孔等措施预抽煤层瓦斯,突出危险区域煤层掘进工作面应在预抽钻孔的掩护下进行作业,煤层在矿井瓦斯抽采率、采煤工作面瓦斯抽采率、采煤工作面回采前煤的可解析瓦斯量等指标达到规定要求后方可进行采掘作业;严重突出危险煤层要尽可能选择地面钻井预抽或穿层钻孔预抽。
(十二)确保抽采平衡。煤矿企业必须按规定编制矿井瓦斯抽采中长期规划和实施计划,并加强对实施情况的考核,保证矿井瓦斯抽采能力与采掘布局协调平衡。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瓦斯抽采计划报县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审批,并报州(市)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备案;省属国有煤矿瓦斯抽采计划报主管部门审批,并报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备案。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水平延深和新采区设计要有瓦斯综合治理的专项内容。新采区投产前,必须具备瓦斯治理的各项功能和条件,方可投入生产。矿井生产计划的编制应以矿井瓦斯抽采达标煤量为限,计划开采煤量不得超出瓦斯抽采达标煤量;应抽采瓦斯的矿井生产安排必须与瓦斯抽采达标煤量相匹配,保持抽采达标煤量和生产准备及回采煤量相平衡,使采掘生产活动始终在抽采达标的区域内进行。
(十三)实现效果达标。瓦斯抽采要以满足采掘工作面安全生产要求为前提。煤层经抽采瓦斯后,矿井瓦斯抽采率、采掘工作面瓦斯抽采率、采煤工作面回采前煤的可解析瓦斯量要达到《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aq1026-2006)的要求,否则严禁组织采掘作业。
五、建立健全安全监控系统,确保监控有效
(十四)确保装备齐全。煤矿所安装的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必须符合《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aq6201-2006)的要求。传感器的种类、数量及安装设置地点必须符合《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的要求,监控系统的中心站、分站和传输电缆、传感器等设备要齐全,数量和安装设置要符合规定。中心站应双回路供电,并双机或多机备份,备份主机能在5分钟内投入工作;要有不小于2小时在线式不间断电源,有接地、防雷装置及录音电话;煤矿调度室内要有主机或显示终端;联网主机有防火墙及防杀毒软件等网络安全设备;井下分站应设置在进风巷道或硐室中;井下设备之间使用专用阻燃电缆或光缆连接。[接上页]
(十五)确保数据准确。所有矿井都必须健全完善各种规章制度,确保安全监控系统正常运行。要制定安全监控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值班制度等规章制度,完善图纸台账,配备足够的管理、维护、检修、值班人员,并经培训持证上岗。监控主机能显示所有传感器的信息,信息能真实反映监测对象的数值或状态;甲烷传感器必须按照规定的报警、断电和复电值以及断电范围进行设置,必须采用新鲜空气和标准气样用正确的方法进行调校,没有能力对系统和传感器进行维护、调校的小煤矿,要与技术服务机构签订协议,及时维护、定期调校,保证系统运行稳定、数据准确可靠。
(十六)确保断电可靠。必须保证监控系统的断电和故障闭锁功能正常。监控设备的供电电源必须取自被控开关的电源侧;必须每隔10天对甲烷超限断电闭锁和甲烷风电闭锁功能进行测试,并有测试记录,保证甲烷超限断电、停风断电
功能和断电范围准确可靠,中心站应正确显示报警断电及馈电的时间及地点。监控系统报警值、断电值、复电值要准确,采、掘工作面等作业地点瓦斯超限时,监控系统应声光报警、并能够自动切断监控区域内全部电气设备的电源并保持闭锁状态。
(十七)确保处置迅速。各地和煤矿企业要建立和完善瓦斯事故应急预案,落实应急措施;各地要按照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云南省煤炭工业局关于加快煤矿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安装及系统联网进度的要求,加快监控系统区域联网和技术服务体系建设,完善网络中心和服务机构非正常处置程序和应急预案,确保网络和系统正常运行并发挥其监测、控制和预警作用;所有重点产煤县(市、区)均要设立安全监控系统技术服务中心,其他产煤县具备条件的要设立安全监控系统技术服务部。煤矿企业要加强监控中心的值班、值守,明确值班、带班人员的责任,当瓦斯超限和各类异常现象出现时,要迅速作出反应,采取正确的应对措施,及时处理瓦斯异常问题。
六、强化管理制度,确保管理到位
(十八)完善责任体系。煤矿企业要健全以煤矿企业及所属矿井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瓦斯治理工作全面负责的责任制度体系,保障瓦斯治理规划、目标、措施的制定实施和体系、机构、投入的落实;要细化瓦斯治理和安全生产责任,并分解落实到煤矿企业各个层级、各个环节和各个岗位。煤矿企业及所属矿井主要负责人每月至少组织专题研究一次瓦斯治理工作,定目标、定责任、定进度,及时研究解决瓦斯治理工作中的突出问题,确保职责和制度的落实。
(十九)健全管理机构。煤矿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按规定设立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并建立由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直接管理的生产技术、“一通三防”等技术部门和机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按要求设立通风、防突、抽采、安全监控等专业队伍,并配备专业技术人员。
(二十)确保制度落实。煤矿企业要建立健全瓦斯防治规章制度,把通风、抽采、监控、防尘、防火等各个环节、各个岗位的工作要求,全部纳入规范化、制度化轨道,做到有章可循。要根据井下条件的变化和随时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修改、充实、完善规章制度和各项措施。要认真落实各项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建立严格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奖惩制度,有效监督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规程、标准、规范的执行情况,严厉惩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要积极发挥党、政、工、团和群众的监督作用,实现群防群治。
七、加强领导,强化监管,落实措施
(二十一)加强瓦斯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地方各级政府要健全煤矿瓦斯治理协调机制,充分发挥瓦斯治理协调领导小组的作用;要强化地方政府和煤矿企业两个主体责任的落实,把瓦斯治理和安全生产纳入政绩业绩考核内容。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将瓦斯治理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主要负责人亲自抓,加强组织领导,加大政策措施落实力度,推进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要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健全机构,充实人员,完善制度,明确职责和权利,加强监督和考核,确保各项政策措施在本企业的贯彻落实。
(二十二)加强监管监察。按照“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的要求,完善机构,理顺关系,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切实加强煤炭行业管理和指
导。各级煤矿安全监管和监察机构要进一步转变作风,关口前移、重心下移,深入煤矿、深入井下,督促指导,狠抓落实。要加大监管监察力度,确保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上级安全生产指示指令在各类煤矿得到切实认真的贯彻落实。要坚持从严执法,对瓦斯隐患严重、排查治理不力酿成事故的,要依法从严追究责任。
(二十三)加大瓦斯治理投入。各煤矿企业要严格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云南省煤矿维简费提取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2006]83号)的规定提取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的费用必须用于安全生产,重点突出“一通三防”;建立煤矿瓦斯治理专项资金,加大瓦斯治理投入力度,煤矿瓦斯治理专项资金由煤矿企业按原煤实际产量从成本中提取,税前列支,具体提取标准为:煤与瓦斯突出矿井40元/吨、高瓦斯矿井30元/吨、低瓦斯矿井20元/吨。
煤矿瓦斯治理专项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统一管理,不得挪作他用,资金使用由煤矿企业提出计划,报县(市、区)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审批实施,州(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监督检查。煤矿瓦斯治理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办法由州(市)人民政府自行制定。
(二十四)加快煤炭资源整合,促进煤矿安全基础工作。通过煤炭资源整合,提高煤矿规模、技术装备水平和安全生产水平。资源整合矿井必须按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进行建设或改造。积极推动本质安全型矿井建设。鼓励引导国有煤矿通过兼并、收购、控股、托管等形式,对小煤矿进行改造,通过改造提升小煤矿安全管理水平。
(二十五)深化瓦斯隐患排查治理,建立长效机制。各产煤地区和煤矿企业要建立瓦斯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重点排查煤矿“一通三防”方面存在的隐患。对瓦斯隐患的治理,要做到整改措施、资金、责任、进度“四落实”。要建立健全煤矿瓦斯隐患排查治理定期报告制度、隐患分级监控制度,推动瓦斯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经常化、制度化。
(二十六)落实瓦斯抽采利用政策。各地和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 [2006]47号)和国家有关鼓励和扶持煤层气(煤矿瓦斯)开发利用的政策与措施,加大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工作力度。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落实各项政策和措施,用足用好已出台的销售煤层气(煤矿瓦斯)增值税先征后退、免征所得税、加速抽采设备折旧、煤层气(煤矿瓦斯)利用财政补贴、鼓励煤层气(煤矿瓦斯)发电上网和优惠电价等优惠政策。加大对煤层气煤矿瓦斯开发利用的扶持引导力度,促进煤矿企业瓦斯抽采与利用工作健康发展。
(二十七)加大宣传培训力度。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互联网、报纸、杂志等各种媒体,开展行之有效、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要加大煤矿瓦斯治理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力度,通过校企联合、定向招生、委托培养、在职教育等多种方式,提高煤矿瓦斯治理专业技术人员素质,发展壮大专业技术人才队伍。
云南省人民政府
二00八年十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