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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铁锤就贯彻落实国办发26号文件精神答记者问
编辑:红叶飘零 识别码:18-710167 9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9-23 09:29:35 来源:网络

第一篇:赵铁锤就贯彻落实国办发26号文件精神答记者问

抓住共性和关键性问题强化煤矿瓦斯防治

——赵铁锤就贯彻落实国办发26号文件精神答记者问

6月28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国家能源局联合召开了贯彻落实国办发26号文件精神专题视频会议。会后,就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精神,记者采访了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副局长、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局长赵铁锤。

记者:您在主持会议时指出,国办发26号文件对于落实煤矿安全生产这一重中之重,遏制瓦斯灾害这一煤矿安全“第一杀手”具有重要指导意义,能否

请您谈一下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重要意义?

赵铁锤:煤矿安全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中之重,瓦斯防治又是煤矿安全生产的重中之重,瓦斯防治工作始终得到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着力推进瓦斯防治工作。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和煤矿企业坚持瓦斯防治方针,不断提升瓦斯防治理念、健全工作机制、完善政策措施、加大资金投入、提高装备水平、强化监管监察,认真组织实施瓦斯防治攻坚战,深入开展煤矿瓦斯专项整治,煤矿瓦斯防治工作不断取得新成效。2010年与2005年相比,全国煤矿瓦斯事故减少269起、1548人,分别下降65%和71.3%;重特大瓦斯事故减少30起、1111人,分别下降73.1%和83.5%,其中特别重大瓦斯事故减少6起、683人,分别下降75.0%和88.9%。煤矿瓦斯事故的大幅度下降,有力促进了全国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明显好转,为我国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但是我们也清醒地看到,随着煤矿开采强度增大、采掘深度增加,瓦斯防治难度越来越大。同时,瓦斯防治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等问题在一些地方和企业仍然比较突出。瓦斯事故仍是煤矿“第一杀手”,做好瓦斯防治工作、保证煤矿安全生产,关系民生,关系社会和谐。26号文件紧紧抓住煤矿瓦斯防治工作中共性和关键性问题,进一步明确目标,提出了过硬的、管用的措施,是指导下一步瓦斯防治工作的纲领性文件,为我们进一步加强瓦斯防治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抓手和政策制度支持,对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搞好煤矿安全生产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国办发26号文件,是今年以来经国务院同意下发的关于安全生

产工作的又一重要规范性文件,全面贯彻落实26号文件,必将把我国煤矿瓦斯防治工作推向一个新水平。

记者:国办发26号文件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赵铁锤:26号文件是全面分析当前煤矿瓦斯防治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总结吸纳先进企业瓦斯防治经验,经过充分调研、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形成的,是贯彻落实全国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的一个重要举措。国办发26号文件从进一步落实防治责任、提高准入门槛、强化基础管理、加大政策支持、加强安全监管监察5个方面,提出了20条进一步加强瓦斯防治的具体措施和意见,每一条都对当前深化瓦斯防治工作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重点突出,内涵深刻,具有鲜明的特点。从建立和落实企业瓦斯防治责任制到严格瓦斯防治现场管理上,明确了强化安全管理的重点措施;从落实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使用政策到推进瓦斯防治技术创新上,明确了加大科技投入的重点要求;从制定支持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优惠政策到加强对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上,明确了政策保障执行情况检查的重点内容;从建立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到建立不具备防治能力小煤矿有序退出机制上,明确了严格准入的具体标准和要求。我们要深刻理解26号文件的丰富内涵,全面深入学习领会宣传贯彻文件精神,增强进一步加强瓦斯防治工作的责任意识和政策意识,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推进深化瓦斯防治工作。

记者:为什么要提高准入门槛,严格控制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建设? 赵铁锤:小型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瓦斯事故特别是煤与瓦斯突出事故多发。2010年发生的68起较大以上瓦斯事故中,小煤矿共发生58起,死亡473人,分别占85.3%和91.1%,发生的27起较大以上煤与瓦斯突出事故中,小煤矿发生23起,死亡241人,分别占85.2%和92.0%。

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技术和管理要求高,防治难度大、成本高,小煤矿难以落实到位。按照《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和《煤矿安全规程》要求,突出矿井必须严格落实“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必须要建立专门的防突机构,配齐打钻、抽放、预测预报等一系列机构和有相当技术管理素养的人员,小煤矿在落实防突措施、抽采达标、人员素质等方面难以达到要求。另外,目前有效的防突措施是首先开采保护层,进行大面积预抽煤层瓦斯,小型煤矿受矿井条件、储量等条件限制难以实现这些措施。

从整顿关闭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和其所占产量看,必须严格控制小型突出矿井。“十一五”期间,实现全国煤矿安全生产持续稳定好转的一个重要原因是,经过近年来对小煤矿治理整顿的艰苦工作,小煤矿数量大量减少,事故大幅下降。在全国1044个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中,井型为45万吨/年以下的突出矿井占72.1%,产量仅占1.9%。因此,从提升安全保障能力、调整产业结构和实现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方面考虑,必须提高煤矿准入门槛。

记者:国办发26号文件特别强调落实抽采达标和 “两个四位一体”防突措施,这些要求对瓦斯防治工作的重要性体现在哪些方面?

赵铁锤:瓦斯防治重在源头治理,实施瓦斯先抽后采、抽采达标,落实“两个四位一体”防突措施是瓦斯防治源头治理的关键。瓦斯先抽后采,可以有效减少井下瓦斯涌出,避免由于通风管理不完善造成瓦斯积聚,实施区域性防突措施特别是采取区域性预抽煤层瓦斯措施,可以提前消除煤与瓦斯突出危险。针对当前一些煤矿由于瓦斯抽采不达标,区域性防突措施不落实等问题,26号文件明确提出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要强力推进瓦斯抽采系统建设,严格落实瓦斯区域性防突治理措施,做到先抽后采、抽采达标,抽采不达标和区域治理措施不落实的企业要停产整顿,对进一步推进煤矿瓦斯源头治理工作有重要促进作用。

记者:国办发26号文件强调要加强瓦斯防治基础管理问题,请问加强基础管理的重点在哪些环节?

赵铁锤:人们常说,基础不牢,地动山摇。瓦斯防治基础管理重在加强瓦斯防治的现场管理。国办发26号文件针对当前瓦斯防治基础管理存在的一些煤矿企业瓦斯等级鉴定不严格、瓦斯超限现象时有发生、矿井揭露突出煤层技术措施不落实、安全监控系统运行不正常等问题,特别要求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一律不得降低瓦斯等级,严格鉴定标准和程序,及时开展瓦斯等级鉴定;完善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保障设备正常运转;严格矿井揭露煤层设计,严格审批并组织实施;严格瓦斯超限管理,发生瓦斯超限立即停产撤人,1个月内发生2次超限停产整顿,1个月内3次瓦斯超限未追查处理,或因瓦斯超限被责令停产整顿期间仍组织生产的矿井予以关闭等严格要求,抓住了瓦斯防治基础管理的重点环节,是有效防范瓦斯事故的过硬的、管用的措施。

记者:您对贯彻落实好国办发26号文件精神有哪些具体要求?

赵铁锤:贯彻落实好国办发26号文件精神,对于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煤矿重特大瓦斯事故具有重要意义,各有关部门要结合自身的职能,抓好贯彻落实。具体来说,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要进一步加大学习宣传力度。要认真学习领会国办发26号文件的重大意义和精神实质,要充分利用媒体、报刊、网络等多种方式进行广泛宣传,要对文件中所明确的五方面、20条内容进行深入解读,确保文件精神深入企业、班组和岗位,确保文件精神贯彻落实到位。通过对文件精神的学习宣传、贯彻落实,进一步促进煤矿瓦斯事故大幅度减少。

二是要进一步加大责任落实力度。必须强化组织领导。各地和煤矿企业要以对人民生命安全高度负责的精神,牢固树立瓦斯事故可防可控的理念,全面建设“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各煤矿企业要进一步完善瓦斯防治责任制,企业主要负责人作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负起瓦斯防治的主要领导责任。同时要健全以总工程师为首的瓦斯防治技术管理体系,配齐通风、抽采、防突、地质测量等专业机构和人员。

三是要进一步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各地要紧密结合实际,以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为重点,组织力量,开展检查督查。要始终把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和有效指导、推动工作,作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的重要职责。要建立健全瓦斯防治重大隐患逐级挂牌督办、公告制度和举报奖励制度。地方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把矿井抽采达标和防突能力作为约束性指标,严格按照标准组织核定矿井生产能力。专业服务机构为煤矿企业进行安全评价等活动时,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对其提供的相关评价鉴定结论承担法律责任。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严格执法,从严查处超能力生产行为。按国办发26号文件要求,该停产整顿的矿井一律停产整顿,该提请关闭的矿井一律提请关闭。

四是要进一步加大责任追究力度。要牢固树立瓦斯超限就是事故的理念,从重处理煤矿瓦斯事故。凡煤矿发生瓦斯超限,就要比照事故进行处理,查明发生原因,落实防范措施。否则,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凡发生较大及以上瓦斯事故,且地质条件复杂、安全生产系统存在重大隐患、不能有效防范瓦斯事故的矿井,地方政府应当依法予以关闭。

五是要进一步加大政策支持力度。要针对新时期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的新形势新要求,在认真抓好严格准入和有序退出的同时,各有关方面要研究相关配套政策和措施,支持煤矿企业拓宽瓦斯利用范围,提高瓦斯利用率。要针对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开采成本高的现实情况,研究鼓励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

加大安全投入的税收支持政策。要继续通过中央预算内基建资金,支持煤矿安全技术改造和瓦斯治理示范工程。要进一步完善煤矿生产安全费用提取使用政策,科学合理地确定生产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充分发挥政策的支持和导向作用。

第二篇:赵铁锤关于《煤矿安全规程》条款修订答记者问

1月2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局长骆琳签署总局第29号令,颁布了《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部分条款的决定》,自3月1日起实施。日前,记者采访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副局长、国家煤矿安监局局长赵铁锤同志。

记者:本次《煤矿安全规程》部分条款修订的主要背景是什么?

赵铁锤:《煤矿安全规程》(以下简

称《规程》)以《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煤炭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为依据,以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职工人身安全、防止煤矿事故为目的,是有关法律、法规在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具体体现,是煤矿生产、建设活动必须遵守的重要规则和依据,是各级监察监管人员和广大职工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

现行《规程》是在原《煤矿安全规程》、《小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规程》(露天煤矿)三部规程的基础上于、两次修订而成。为了提高《规程》的科学性、先进性和针对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国家煤矿安监局建立了《规程》及时修订工作机制,自1月1日施行以来,先后于和针对个别条款了进行了两次修订,共修订了六条。第一次修订是吸取放顶煤开采多次发生事故的教训,严格了放顶煤开采的管理;第二次修订是针对煤矿机电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对供电安全和局部通风的相关条款进行了修订,这两次修订工作对强化煤矿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类似事故发生起到了重要促进作用。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煤矿技术装备水平的逐步提高,以及吸取近年来发生的煤矿安全生产事故教训,对现行《规程》相关条款应及时进行修订,以促进煤矿企业搞好安全生产。

记者:本次《规程》部分条款修订有何重要意义?

赵铁锤:本次修订《规程》,体现了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发展的原则,体现了总局党组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是加强安全生产法制建设的重要工作。对于完善煤矿安全技术管理和现场管理,推进煤矿安全技术标准的贯彻执行,改善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有效防范煤矿事故的发生,保障煤矿职工人身安全和健康,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记者:这次修订总体思路和原则是什么?

赵铁锤:本次修订只针对近年来所发生的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所暴露出来的问题进行重点修订。修订过程把握了以下几个原则:

一是注重实际。本次修订主要针对近年来煤矿生产安全事故中暴露出来的对《规程》理解和执行中的问题,以及煤矿安全生产实际中急需解决的问题,进行有针对性的修订和完善。

二是体现先进。《规程》的修订尽可能地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方法,引领技术进步和科技创新,落实科技兴安,促进生产安全。

三是保持稳定。《规程》修订后的总体结构保持不变,不增删章节、条数,也不打乱各条的顺序。

四是相互衔接。《规程》的修订与已经发布施行标准相衔接,如注重了与已发布实施的防治瓦斯突出、防治水规定相互衔接。

记者:本次修订主要内容有哪些?

赵铁锤:本次修订集中在合理集中生产,严格采煤工作面回风巷瓦斯浓度、专用排瓦斯巷管理以及煤与瓦斯突出和水害防治等方面,共涉及14条。主要内容有:

1.明确了同一采区采掘工作面数量的规定。

为严格控制同一采区工作面个数,明确规定“一个采区同一煤层的一翼最多只能布置1个回采工作面和2个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同时要求“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双翼开采或多煤层开采的,最多只能布置2个回采工作面和4个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可避免工作面数量过多、通风系统不可靠,引发事故。

2.严格了采掘工作面通风管理措施。

一是为了推进煤矿瓦斯先抽后采、抽采达标工作,对回采工作面回风巷最高瓦斯浓度进行了更严格的规定。取消了《规程》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二款关于在特定条件下回采工作面回风巷风流中瓦斯最高允许浓度可以放宽到1.5%的规定,统一适用最高瓦斯浓度1.0%的上限规定。

二是对专用排瓦斯巷的设置提出更加严格的限制条件。明确规定了专用排瓦斯巷必须是在采煤工作面进回风巷之外单独设置,并编制专门设计和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严禁将工作面回风巷作为专用排瓦斯巷管理。同时,将专用排瓦斯巷进行巷道维修工作时的瓦斯浓度上限由1.5%的规定降到1.0%。

3.明确了低浓度瓦斯利用的规定。

根据总局已发布的低浓度瓦斯安全利用的相关标准,将原《规程》中关于“利用瓦斯时,瓦斯浓度不得低于30%”的规定修改为:“抽采的瓦斯浓度低于30%时,不得作为燃气直接燃烧;用于内燃机发电或作其他用途时,瓦斯的利用、输送必须按有关标准的规定,并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取消了对低浓度瓦斯用于内燃机发电及低浓度瓦斯浓缩后再利用的限制。

4.严格了突出矿井鉴定

第三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办发〔2008〕33号文件精神开展

【发布单位】河南省

【发布文号】豫政办 〔2008〕57号 【发布日期】2008-06-14 【生效日期】2008-06-1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河南省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办发〔2008〕33号文件精神开展民族政策执行情况监

督检查的通知

(豫政办 〔2008〕57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最近下发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党和国家民族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8〕33号,以下简称《通知》),对保障少数民族合法权益,促进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确保奥运会和残奥会期间民族领域的社会稳定等工作作了具体部署。为了贯彻落实《通知》精神,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对各地、各部门民族政策执行情况进行一次监督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牢牢把握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民族工作主题,深入学习贯彻《通知》精神,最大限度地增强全社会维护民族团结的责任感,最大限度地减少民族平等政策执行过程中出现的偏差,充分保障少数民族合法权益,坚决维护民族团结、祖国统一和社会稳定,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中原崛起提供重要保障。

二、督查内容

(一)交通、宾馆、饭店、商店等公共服务部门是否存在针对少数民族群众的拒载、拒住、拒食、拒买、拒卖等歧视少数民族的现象。(二)保障少数民族群众生产生活特需用品供应的情况。(三)保障少数民族群众在求职就业上的平等权利的情况。(四)生产经营活动中是否存在生产经营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产品的情况。(五)新闻单位和媒体在新闻宣传和报道中是否存在不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伤害少数民族群众感情的情况。(六)行政执法部门是否存在歧视或变相歧视少数民族的现象。(七)少数民族优惠政策(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方面)落实情况。(八)是否存在清真食品不“清真”、不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情况。(九)有伊斯兰教丧葬习俗的少数民族瘗地规划建设情况。(十)市级少数民族事务服务中心筹备建设情况。(十一)按照《中共河南省委组织部中共河南省委统战部河南省民族事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干部工作的意见》(豫组〔2006〕8号)要求,少数民族干部配备情况。(十二)各地涉及民族方面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的制定、完善和贯彻落实情况。(十三)是否设立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并随着地方财力的增长而逐步增加。(十四)民族工作部门机构建设情况。

三、督查方式

6月底之前,各省辖市政府、省直各有关部门就本地、本部门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民族政策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报省民委,由省民委汇总报省政府。7月省政府派出督查组,配合国家有关部门对一些地方的重点部门、重点行业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民族政策情况进行检查。8月督查组将检查情况汇总报省政府。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六月十四日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四篇:为贯彻落实 文件精神

为贯彻落实

文件精神,普及食品安全科学知识,宣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增强广大师生的食品安全意识,切实提高我县中小学及幼儿园食品安全管理水平,结合我县中小学的实际,特制定本活动方案。

一、指导思想

食品安全宣传州活动要检查“健康第一,学生为本的思想,充分认识保证食品安全对于维护中小学学生身体健康的重要意义,坚持开拓创新,打造声势;注重宣传形式的多样性,坚持正面引导

第五篇:赵铁锤就《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试行)》发布实施答记者问(范文)

2010年7月2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下发了《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于9月1日正式实施,记者采访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副局长、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局长赵铁锤。

问:为什么要出台《规定》?

赵铁锤:出台《规定》的意义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促进煤炭工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需要。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煤矿职工的安全与健康。胡锦涛总书记在今年的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表彰大会上强调,要进一步保障劳动者权益,让广大劳动群众实现体面劳动,从而生活得更有尊严。煤炭是我国的主要能源,我国煤矿企业多,从业人员数量大,职业危害严重,其中以粉尘危害最为突出。据不完全统计,煤炭行业尘肺病病例约占全国尘肺病患者总数的50%。职业病问题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

二是规范煤矿企业落实职业危害防治主体责任、保护广大煤矿从业人员职业安全健康的需要。目前,煤矿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煤矿企业职业危害防治法律意识淡薄,对职业危害防治工作重视不够,资金、设施投入不足,重视生产发展、忽视员工职业健康,重视企业经济利益、忽视企业社会责任,职业危害防治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规定》的发布实施将进一步规范和推动煤矿企业做好职业危害防治工作。

三是加强煤矿职业安全健康监管监察工作的需要。《规定》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煤炭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在明确了煤矿企业做好煤矿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要求的同时,进一步明确了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职责,为加强煤矿职业危害防治的监管监察工作提供了依据。

问: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的方针、制度是什么?

赵铁锤: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的制度。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负责煤矿职业危害防治的监察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煤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煤矿职业危害防治的日常监管工作,煤矿企业是煤矿职业危害防治的责任主体,负责职业危害防治规章制度的落实。问:《规定》的主要特点有哪些? 赵铁锤:《规定》主要有以下四个特点:

一是《规定》体现了全面性。《规定》明确了煤矿作业场所存在的粉尘、噪声、高温、中毒等四种主要职业危害因素防治工作要求,明确了每种职业危害因素防治的标准、测定方法和具体措施,体现了全面防治。

二是《规定》体现了先进性。《规定》在判定标准、测定方法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在措施要求上吸收了一些科研机构、煤矿企业在实际工作中形成的一些最新科研成果,同时还借鉴了国外在煤矿职业危害防治方面的一些有益做法。

三是《规定》体现了可操作性。《规定》既明确了煤矿企业在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中做什么、怎么做的问题,也明确了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监察机构在职业危害监管监察中管什么、怎么管的问题。

四是《规定》体现了严肃性。《规定》建立了煤矿作业场所呼吸性粉尘浓度超标按职业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制度,这主要是针对我国煤矿尘肺病高发这一现状而采取的一项强制性措施。通过强化职业危害事故调查分析,严肃追究责任,进一步促进煤矿企业重视粉尘危害防治工作,采取综合措施治理粉尘危害,减少尘肺病的发生。

问:贯彻落实《规定》,应该从哪些方面着手?

赵铁锤:抓好《规定》的贯彻落实重点从以下六个方面着手:

一是抓好宣传培训。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监察机构、各煤矿企业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要充分认识《规定》出台的重要意义,切实做好《规定》的宣传贯彻工作,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企业的实际情况,通过举办专题培训班、研讨会、宣贯会、印发宣传资料以及利用新闻媒体等多种形式做好《规定》的宣传贯彻工作。要将《规定》的内容纳入监管监察人员、企业主要负责人、企业相关管理人员、企业员工和技术服务机构人员的各类培训之中,通过培训,促进各类人员全面学习领会和把握《规定》的内容,并自觉贯彻执行《规定》。

二是推进煤矿企业建立健全职业安全健康工作机制和制度。煤矿企业要按照《规定》要求,建立健全14项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并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治领导机构和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要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教育、引导煤矿从业人员遵守职业危害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及时报告并治理职业危害事故隐患;要加大职业危害防治的投入等。要按照规定做好职业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和定期检测评价工作,高度重视接触职业危害从业人员的职业安全健康监护工作,及时做好职业病患者的治疗康复工作。同时,要及时、如实向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申报职业危害,并接受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是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凡新建、改建、扩建煤矿必须做到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从源头上控制职业危害;对存在职业危害的作业场所,要按照《规定》要求,采取有效的综合防治措施,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浓(强)度符合国家卫生标准要求;要切实履行职业危害告知义务,公布职业危害信息;要依法按时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等,保证从业人员依法享受工伤社会保险待遇。

四是推进改善技术装备条件。要积极依靠科技进步,研制、开发、应用有利于职业危害防治和保护煤矿职工安全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坚决限制、逐步淘汰职业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和材料;要严格按照《规定》要求,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要求的个体防护用品。

五是抓好监督检查。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监察机构要依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和权限,抓好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的监督检查工作。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做好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备案、职业危害事故查处与认定等工作,切实将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监察工作列入“三项监察”的内容;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做好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的日常监管,监督检查煤矿企业落实职业危害防治主体责任并组织职业危害专项治理等。

六是发挥技术支撑机构的作用。为煤矿企业提供服务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要严格按照《规定》的要求,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在资质许可范围内依法依规、客观、真实、准确地开展检测、评价工作,为煤矿企业加强职业危害防治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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