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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10年普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编辑:静谧旋律 识别码:18-681931 9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9-08 08:55:09 来源:网络

第一篇: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10年普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10年普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厦府〔2010〕69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为切实做好我市普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根据国家、省有关毕业生就业工作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2010年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规模将达630余万人,我市生源毕业生数量达1万5千余人,而金融危机对就业的影响还将持续一段时间,毕业生就业工作任务仍然艰巨。切实做好毕业生就业这项关系全局的重要工作,是推进和谐社会建设、增强我市发展后劲的重要保证,是解决市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利益问题的迫切需要,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各级政府、各部门要深刻认识到促进毕业生就业的重要性,坚持把促进毕业生就业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挖掘岗位潜力,提供政策支持,加强就业政策和工作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加大就业政策、正确就业观念的宣传力度,按照国家、省以及本意见的通知要求,采取有效措施,拓宽就业渠道,优化就业服务,积极促进毕业生实现充分就业。

二、认真贯彻国家、省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要求

(一)大力促进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就业。完善人事代理、流动管理、档案管理等服务措施,加强用工监察力度,规范企业用人制度,营造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就业的良好环境,引导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就业。

(二)全面提升毕业生就业服务水平。加快推进就业信息服务建设,开发建设毕业生网上审批数字证书系统(电子印章),同时拓展毕业生就业网络功能,拓宽信息收集渠道,为企业及各类用人单位招用毕业生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信息服务。市人事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选拔企事业单位常年从事就业工作的人力资源专家充实就业指导师资队伍,建设全员化、专兼结合的就业工作队伍和高水平、专业化、相对稳定的就业指导队伍,通过多形式、多渠道的就业指导活动,加强毕业生心理辅导和思想政治教育,帮助毕业生解疑释惑,引导毕业生认清就业形势,树立从基层、从一线做起的正确择业观,合理调整就业期望值,积极主动地就业;开展就业指导服务工作所需的各项经费从财政安排的市人才发展专项经费中支付。

(三)优化高等中等教育结构。市人事、劳动保障、教育及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有效的工作机制,深入开展市场需求调研,加强对各类专业人才需求的规律性研究,及时将社会对专业知识、各种技能的需求及时反馈给各类学校,有效优化高等、中等教育专业结构。

(四)推行工学结合、校企合作的培养模式。积极推动高等、中等院校与行业协会、企业等的联系与合作,共建以促进就业为目的的实践教学和实习实训基地,并推动高校与企业合作培养支柱产业、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等所需的紧缺的具有本科学历的研发人才与高技能人才。经市人事行政主管部门鉴证开展校企合作的,联合培养的学生毕业后又被该企业接收的,按接收的毕业生人数给予我市高校经费补贴。补贴按照本文三

(四)第2点的相关标准执行,所需经费从市、区就业专项经费中支付。

三、积极促进厦门生源毕业生就业

(一)鼓励企业积极吸纳厦门生源毕业生

⒈国有企业应在帮助厦门生源毕业生就业中发挥示范性作用。辖区内企业补充工作人员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吸纳厦门生源毕业生。

⒉奖励积极招用厦门生源毕业生的企业。我市辖区内企业当年度接收5名及以上首次就业的厦门生源毕业生满一年以上的,以毕业生就业报到手续、合同及社保为凭证,按接收人数及实际工作年限给予一次性奖励,用于补贴企业培训、招聘等人力资源工作费用。具体标准为:一年期的每人300元,两年期的每人500元,三年期及以上的每人1000元。所需经费从财政安排的市人才发展专项经费中支付。

⒊实施厦门生源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对用人单位招用连续失业一年以上厦门生源毕业生,并与其签有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按实际招用人数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为:以全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用人单位应为所招用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的部分给予补贴,用人单位先缴后补,补贴最高年限为三年,所需经费从市、区就业专项经费中支付。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仍由本人负担。

⒋继续推动毕业生职业见习活动的开展。各类用人单位应积极为厦门生源毕业生提供见习岗位,经双方协商一致,见习期可延长到1年;为方便发放各类见习补贴费用,统一见习补贴标准及补贴时间,2010年3月1日起见习学员的生活补贴标准为每日45元,其中财政拨付的各类见习补贴标准为每日37元,以上补贴每月按30日计发,所需经费从市、区就业专项经费中支付。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可根据最低工资标准的变化调整各项补贴标准。

企业见习单位补充工作人员时应优先录用表现优秀的见习学员,每接收1名在本单位厦门生源见习生,并及时按规定为其办理就业接收手续,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以毕业生就业报到手续、合同及社保为凭证,按实际接收人数给予一次性奖励,用于补贴企业培训、招聘等人力资源工作费用。具体标准为每人200元。所需经费从财政安排的市人才发展专项经费中支付。

(二)公益类岗位优先招用厦门生源毕业生

⒈市、区属义务教育阶段事业单位补充编制内及非在编工作人员应招收厦门生源毕业生。其中补充教师的,应从厦门生源师范类毕业生及经教师技能培训合格的非师范类厦门生源毕业

生中招聘。市、区属教育事业单位招聘编制内及非在编工作人员的须经同级编制、财政部门同意。

⒉市、区属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参加招聘考试的厦门生源,笔试加10分,免笔试采用面试方式招聘的,厦门生源面试加10分。

厦门生源是指入学前(指考入取得第一个全日制普通教育学历院校前,下同)户籍和学籍在厦门市的普通教育全日制毕业生。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普通教育全日制毕业生可参照厦门生源享受就业优惠政策:

(1)入学前户籍在厦门市但学籍不在厦门市的普通教育全日制毕业生。

(2)入学前户籍和学籍虽不在厦门市,但毕业时父母或配偶有一方户籍在厦的普通教育全日制应届毕业生(仅限于应届)。

(三)鼓励扶持自主创业普通大中专院校厦门生源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缴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需办理人事代理手续的,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中介机构自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缴人事代理费用。

到农村从事教育、医疗、农业技术推广行业的,注册资金允许3年内分期到位、最低注册资本可放宽到3万元;有贷款需求的,可享受小额担保贷款和其它形式小额贷款贴息政策,贴息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5万元。

(四)加大技能培训力度⒈继续开展行业专业技能培训。市、区人事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各行业主管部门,评估选定专门培训机构,针对首次就业的厦门生源毕业生,开展具有行业特色的专业技能培训工作,培训课时不少于60课时,培训合格的,按实际培训人数给予行业培训机构一次性培训经费补贴,标准为每人300元。

⒉继续联合用人单位开展技能培训。市人事、劳动保障部门联合具备培训能力的用人单位开展针对首次就业厦门生源毕业生的各类免费技能培训活动,提供的培训课程不得少于120课时。政府根据不同科类给予补贴,具体标准为:非工科类专业岗位的每人一次性补贴600元,工科类专业岗位的每人一次性补贴1200元;培训企业吸收消化培训合格毕业生并与其签定一年以上合同的,试用期满后按每人一次性200元的标准奖励给企业(符合本文三

(一)第2点奖励规定的企业仍可享受该奖励)。市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应免费组织开展对口企业与参加各类培训合格的厦门生源毕业生专场对接会。

⒊继续开展非师范类厦门生源毕业生教师技能培训活动。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每年需增教师岗位的情况,联合市人事行政主管部门继续开展教师技能培训活动,为确保培训质量,将培训费用标准由每人每课时不超过4元,提高为每人每课时不超过6元,总培训课时850课时增加到900课时。市人事、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开展民营学校与参加培训合格的非师范类厦门生源毕业生的专场对接会,鼓励毕业生积极到民营学校从教;被民营学校录用,上岗就业的给予毕业生本人一次性奖励,具体标准为:工作满1年期的1000元,2年期的2000元,3年期及以上的3000元。

⒋以上各项技能培训所需经费从市、区就业专项经费中支付,奖励经费从财政安排的市人才发展专项经费中支付。

(五)提高公共服务水平

⒈开展厦门生源毕业生求职登记工作。为确保就业推荐所需的生源信息真实有效,保证就业优惠措施落到实处,市、区人事行政主管部门给予有就业意愿但毕业后尚未实现就业的厦门生源普通教育类待就业毕业生发放《普通大中专院校厦门生源毕业生信息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用于做为厦门生源毕业生就业推荐、参加职业见习及各种技能培训、企业领取专项奖励等各类优惠的凭证以及参加各类活动的记载。但有就业能力,待业超过1年(含1年)不来领取登记证的,视为无就业愿望,不再享受有关优惠待遇。

⒉举办公益性厦门生源专场招聘会。市、区属人事行政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各行业主管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要发挥主导和示范作用,进一步打造公益性交流平台,积极为毕业生求职、就业创造市场条件。

⒊为待就业厦门生源提供免费档案管理等。市、区属人事行政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为待就业的厦门生源毕业生提供免费档案管理,企业可免费在市、区属人事行政部门所属人才网站发布专门招聘厦门生源毕业生的信息。

四、加强监管狠抓落实

(一)市组织、编制、人事、劳动保障、财政等部门要加强对促进厦门生源就业各项工作的监管,建立必要的数据库,严防各种弄虚作假行为,确保各项优惠措施、经费落到实处;一经发现单位或毕业生在享受优惠政策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主管部门将撤销审批,追回补贴,取消其申报享受各项优惠措施的资格,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二)用人单位接收符合我市政策规定毕业生的,应按照规定程序办理手续,及时签订合同、缴交社会保险。用人单位和毕业生不得搞假接收“空挂”等,一经发现用人单位或毕业生在办理就业、申办户籍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由主管部门撤销该接收手续,并取消其申报资格,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三)之前我市毕业生就业政策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其它仍按原规定执行。

二O一O年三月二日

第二篇: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1998年普通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有 效 性】有效

【法规名称】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1998年普通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文 件 号】湘政发「1998」8号

【颁布部门】湖南省政府

【颁布日期】1998年06月12日

【实施日期】1998年06月12日

【正文】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1998年普通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娄底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今年是建国以来在我省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数量最多的一年,预计10万人。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1998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1998」16号)精神,为切实做好我省今年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大中专毕业生是国家有计划培养的专门人才,是保证我省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重要力量。各级政府、各用人单位和大中专学校要进一步提高认识,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的大局出发,切实做好大中专毕业生的就业工作,保证毕业生及时走上工作岗位。

二、今年我省大中专毕业生的就业工作,要以党的十五大精神为指导,以原国家教委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教学「1997」6号)为依据,继续贯彻执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1997年全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和毕业研究生就业分配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1997」23号)精神,按照“行业归口,生源归口,专业对口”的原则,实行分级负责。

三、积极拓宽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渠道。对已有的毕业生就业渠道,各地各部门要采取措施,确保畅通。要继续发挥国有企事业单位接收毕业生的主渠道作用,鼓励毕业生面向多种所有制单

位就业。要鼓励和支持毕业生从事个体、私营经济,工商、税务等部门要为从事个体、私营经济的毕业生优先和放宽办理有关手续。

到非国有企业就业和从事个体、私营经济的毕业生,其户粮关系允许迁入非国有企业所在地或个体、私营经济兴办地,由所在地县以上政府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机构或人才交流机构代为办理落户上粮手续,具体办法由省有关部门另行制订。毕业生档案按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湘政办发〔1997」23号文件规定的办法管理。

四、要有计划地吸收一部分品学兼优的应届毕业生特别是高校毕业生充实基层机关和重要岗位。对今年参加政府机关公务员考试合格的应届毕业生,要按原计划接收并安排好工作。有条件的地方,也可以试行预备公务员制度,录用应届毕业生先安排到基层支教、支农、扶贫或到企业锻炼,两三年后,选拔其中的优秀人员到机关工作,所需编制从人员分流和自然减员中解决。金融、工商、税务、审计、公安、司法等部门录用工作人员,除军转等指令性安置外,应优先从应届大中专毕业生中选拔。

五、广泛宣传国家的就业方针与政策,加强毕业生思想教育。各级政府、备大中专学校要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等新闻工具,向广大毕业生及其家长和全社会广泛宣传国家的就业方针与政策,引导人们认清就业形势,转变就业观念。通过思想教育和就业指导,引导毕业生到基层、到经济建设第一线、到国家最需要的地方建功立业。各大中专学校耍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毕业生文明离校。

六、整顿就业秩序,规范就业行为。要积极培育和建立以学校为基础,以政府为主的毕业生就业市场,学校和就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就业信息的收集工作,为毕业生提供有效服务。用人单位接收毕业生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需求信息耍及时上报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并向社会公布,在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逐步推行公开招考的办法录用毕业生。各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要本着一切有利于毕业生顺利就业的原则,简化就业手续,任何部门都不得对毕业生就业设关设卡。《报到证》是毕业生到用人单位报到和办理户粮手续的依据,只能由主管毕业生调配的部门签发,非主管毕业生调配的部门不得印制、签发《报到证》,不得用介绍信、通知单等函件取代《报到证》。要坚决制止和杜绝毕业生就业过程中的乱收费行为,对乱收费行为要严肃查处,并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毕业生就业计划的编制、审批派遣、调整改派等环节的工作要严格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教学「1997」

6号)和省人民政府湘政办发〔1997〕23号文件精神、各地各部门要顾全大局。积极配合和支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

七、切实加强对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领导。各级政府要把对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领导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并明确专人负责,及时为毕业生就业工作排忧解难,确保毕业生就业工作顺利进行。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努力工作。各大中专学校要切实但负起推荐、帮助毕业生就业的责任,采取有效措施,建设支高素质的就业工作队伍,建立和完善毕业生就业市场,为毕业生就业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础。

第三篇: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1998年全省普通大中专院校招生计划管理和毕业生就业安置工作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1998年全省普通大中专院校招生计划管理和毕业生就业安置工作的通知

发布部门: 辽宁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做好普通大、中专院校招生计划管理和毕业生就业安置工作,对于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精神,推进教育改革、调整和发展,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及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为做好1998年全省普通大、中专院校招生计划管理和毕业生就业安置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做好普通大、中专院校招生计划管理工作1998年全省普通大、中专院校招生计划安排,要以党的十五大提出的稳步发展高等教育方针为指导,紧紧围绕深化教育管理体制改革,招生计划要与优化教育结构和合理配置教育资源紧密结合,走以内涵发展为主的道路,促进高、中等教育规模适度,结构合理。以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为重点,坚持实事求是、量力而行的原则。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根据本地区、本部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和高、中等学校办学条件以及毕业生就业信息反馈等因素,统筹安排招生计划,并与本世纪全省高、中等教育发展规划目标相衔接,保证高、中等教育长期稳定、协调发展。

1998年国家下达给我省普通高校招生计划30600人(含大连3000人),中专招生计划41000人(含大连4000人),分别比上年计划增长8.1%和2.5%。

1998年全省增加普通高校招生计划指标安排的原则:一是增加办学条件较好,社会急需专业的院校的招生,重点向本科层次倾斜,压缩本科院校中的专科层次;二是促进高校管理体制改革和布局结构调整,对优化资源配置的院校予以倾斜;三是用于发展高等职业教育;四是用于国家部委所属院校扩大招收我省所需的工科类本科层次的学生。

具体要求如下:

1.积极稳妥地发展高等职业教育,继续搞好和扩大高职班招生试点,深入研究高职教育有关招生对象、形式、考试办法、专业设置等方面的问题,使之区别于普通专科学校性质和办学模式,形成自身的特色。

今年高职班招生规模比上年有所增加,结构进一步优化。今年新增计划安排:一是提高卫生、公安、司法等部门培养人才学历层次,以适应行业人才结构需要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对学历层次的要求;二是按照国家提出的“三改一补”的精神,用于省内3所具备条件、基础较好的国家重点中专以及部分成人高校举办高职班;三是满足省内教育资源相对薄弱地区发展高职的需要,以推动这些地区职业教育的发展。

高职班招生对象根据我省的实际需要确定,招收的“三校生”的数量占高职班招生总量的50%左右,以拉动全省职业教育的发展。

2.根据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经济结构调整对人才的需求,逐步减少专科层次招生数量,适度扩大普通高校本科招生数量。

3.继续稳定师范院校招生规模,控制医疗院校招生数量,优化结构,师范和医疗院校招生规模基本上维持在上年水平。为有计划地提高师资学历层次,今年增加师范类本科专业招生数量,减少师范专科招生数量。

4.鉴于全省目前还有一定数量的民办教师尚未转正,因此可少量招收部分民办教师。各地区在考虑民办教师招收计划时,除应征得当地市计委、教委、财政局同意外,还要对民办教师招收条件进行必要的限定。民办教师招收的对象限定为1986年12月31日前任教的民办教师。

5.为合理配置教育资源,避免人才重复培养,提高人才培养的层次,从1998年起,中等专业学校一律停止招收高中毕业生。

6.各教育主管部门要在认真总结中专招生“并轨”经验的基础上,研究相应配套改革措施,如设立苦脏累险专业奖学金和困难学生贷学金等,特别是要加强“并轨”后计划管理问题。一方面要保证定向招生计划的实施,另一方面要进行行业、地区间的统筹协调,缓解人才培养的条块分割与人才需求社会化间的矛盾。

7.为缓解就业压力,推迟就业年龄,减轻劳动力市场的供给压力,高、中等学校要挖掘办学潜力,充分利用办学资源,在完成省下达的学历教育招生计划的同时,对未能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实施1至2年的职业技术培训。

二、做好1998年毕业研究生和普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以下简称毕业生)就业安置工1998年全省预计共有大、中专毕业生70152人(含自费毕业生),其中毕业研究生2230人,本科生23719人,专科生21988人,中专生22215人,与1997年毕业生资源数基本持平。随着我省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经济结构调整和企业改组、改制步伐加快,社会就业和再就业压力不断增加,今年我省毕业生就业形势相当严峻。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把此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一项政治任务抓紧抓好。

1.1998年毕业生就业工作要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毕业生就业的方针、政策,继续坚持“统筹安排,合理使用,加强重点,兼顾一般”的方针,坚持“面向基层,充实生产、科研和教学第一线”的方向,坚持“学以致用、人尽其才和优生优用”的原则。要确保辽宁“九五”期间支柱产业、重点建设项目、艰苦行业及贫困地区对人才的需要。毕业生就业工作要积极适应公有制多种实现形式的需要,拓宽用人渠道,鼓励毕业生到非国有经济的单位去就业。为增强我省经济竞争力和发展后劲,鼓励省内企事业单位采取有效措施吸纳大中专院校毕业生。

2.1998年继续在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中实行公开考试、考核制度,选拔一部分优秀毕业生充实部队建设和公务员队伍;为培养年轻后备干部,选拔一批优秀毕业生下派基层锻炼;为积极吸纳硕士以上高层次毕业生来我省就业,凡事业单位接收博士、硕士毕业生,可在编制定员内不受增人计划的限制,允许先进人再追加计划。

师范类专业的毕业生坚持在教育部门和教学单位安排就业(师范院校招收的非师范专业毕业生除外),对长线专业毕业生,在教育部门和教学单位安置确有困难的,经省、市主管毕业生就业的计划、调配部门批准,可安排到其他行业就业。

公安、司法等院校毕业生,原则上要在本行业内安排就业;工商、税务专业等行业性强的毕业生,原则上在行业内安排就业。

定向毕业生除家迁、升学、留校外,采取一次派遣的办法,派回原定向地区或行业(单位)就业。

委培毕业生除家迁、升学、留校外,原则上按委培协议派遣。确因委培单位关、停、并、转而不能接收的,应由原委培单位及主管部门出具证明,经市级计划、调配部门核准,报省审批后,就地就近安排就业。对定向、委培毕业生,各市要严格把关,认真做好接收安置工作,如因特殊情况确需改派,要严格按有关规定办理。

有关地区和部门与学校联办的各类毕业生的就业安置工作,按照招生时所签协议,回联办地区和部门就业。如因特殊情况要改变就业去向,必须由原联办地区或行业的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说明理由,出具证明,报省主管毕业生就业的计划、调配部门审批。

对“并轨”院校毕业生,政府除对急需专业的毕业生进行少量调剂外,大部分毕业生在国家和省的毕业生就业政策指导下,在一定范围内自主择业。

对自费毕业生国家不包分配,在生源所在地区面向基层,自主择业。

乡企定向自费毕业生,按招生时所签协议及省政府有关规定,采取一次派遣到原定向单位的办法安排就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或改变原定向单位安排。如原定向企业确属关、停、并、转无法接收的,由原定向单位的管理部门出具证明,报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审批,采取就地就近,面向乡镇企业安排就业。

对省外院校和国家部委所属院校毕业生来辽宁就业的、国家部委在我省院校留成部分的毕业生、省属院校毕业生、市属院校省分专业毕业生,原则上在全省范围内安排就业。市属院校毕业生主要在本地区内安排就业。

3.要继续坚持计划与市场相结合的办法落实毕业生就业去向。对于军工企业、国有大中型企业、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所需的毕业生,省将采取指令性计划予以保证。生源为阜新、朝阳、铁岭等市的毕业生,在完成上述任务的前提下,力争本科层次毕业生的70%回生源地工作,各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不得随意出具改派证明。严格控制偏远地区毕业生资源向沈阳、大连流动。

各市要采取各种措施,积极拓宽毕业生就业渠道,鼓励毕业生到乡镇企业、区街企业以及各种经济成分的单位就业。对从事个体、私营经济工作的毕业生,由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代办接收手续及户粮关系迁移手续,保管人事档案,连续计算工龄,按有关规定办理社会保险。

各用人单位要合理配置和使用毕业生资源,要按学历高、中、低的梯次结构接纳毕业生,为辽宁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好人才储备工作。各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计划内安排的毕业生,特别是女性毕业生。

4.我省毕业生就业工作要与国家控制人口机械增长的政策相结合,将毕业生就业计划全面纳入我省控制人口机械增长计划。省计划安排的毕业生,各市不得以任何理由征收城市建设费或城市增容费。

5.加快我省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改革步伐,加快毕业生就业市场的建立与完善工作。在招生工作全面走向“并轨”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就业的新途径。培育和建立以学校为基础、政府为主导的毕业生就业市场体系。根据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进程的要求,明确政府、学校、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各学校要加强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宣传力度,利用各类形式,对毕业生就业形势和政策进行广泛的宣传,采取多种措施,认真做好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使广大毕业生认清形势,面对现实,务求实际;进一步加强对毕业生的思想教育,帮助他们树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择业观念,正确处理好个人志愿和国家需要的关系,鼓励毕业生到国家最需要的岗位去建功立业;学校要转变观念和职能,改变过去计划经济条件下,毕业生分配依赖政府包办的局面,主动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要克服招生与毕业生就业相脱节的倾向,统筹安排招生、教学、毕业生就业工作。要积极负责地向有关单位推荐毕业生就业,举办毕业生就业双选会,积极参与各种地区性的供需洽谈会,充分利用社会的各种就业渠道和就业信息,及时指导毕业生就业,尽快建立起一套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毕业生就业推荐机制。

各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要利用各种宏观调控手段,加强对毕业生就业的引导,增强服务意识,拓宽毕业生就业渠道,培育毕业生就业市场,为毕业生创造宽松的就业环境。各行业主管部门首先要抓好所属学校毕业生的就业工作,采取措施,以本行业为主,尽可能扩大安置范围。要下决心调整与社会需求不适应的学校和专业。

各用人单位要从社会稳定大局出发,积极接纳毕业生,加强毕业生上岗教育。要加强与学校的联系,反馈人才需求信息,使学校明确人才培养的目标,及时解决人才培养中存在的问题。

6.各地区、各部门要做好计划内毕业生就业安置工作。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方针、政策,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且有利于毕业生就业的方针、政策,积极落实毕业生的就业去向,从安定团结以及为社会发展配置人才、储备人才的大局出发,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

7.对自主择业的毕业生也要做好疏导、服务工作。要注意解决长期沉淀未就业毕业生数量逐步增多的问题,以缓解对整个社会的压力,特别要搞好“保底安置”。各地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有利于毕业生就业的政策规定,严禁从地方利益出发、从本位主义出发,制定与国家和省毕业生就业方针、政策相违背或抵触的有关规定。

8.加强对毕业生就业领域的收费管理。除国家和省里有明文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外,任何单位不得对毕业生进行有偿分配。对于国家计划安排的毕业生,各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不得征收任何费用。

省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要加大对毕业生就业领域收费的监察力度,对于违反国家和省有关收费规定的单位和个人,除没收非法所得上缴省财政外,还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9.加强对毕业生就业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与管理。各学校和用人单位都要维护毕业生就业计划的严肃性,认真执行和落实计划,如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按有关程序,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省计划、调配部门审批。

省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要强化对毕业生就业政策落实和计划执行的监控力度,在毕业生就业工作基本结束后,组织有关部门对毕业生计划执行情况进行认真检查。

普通大、中专院校招生与毕业生就业安置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是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任务十分艰巨。各级政府要从经济和会发展的长远目标出发,切实做好这项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开拓进取,密切配合,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共同做好1998年全省普通大、中专院校招生和毕业生就业安置工作。

第四篇: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0年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精选)

【发布单位】81502

【发布文号】鲁政发[2000]37号 【发布日期】2000-04-24 【生效日期】2000-04-2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

做好2000年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2000年4月24日鲁政发〔2000〕37号)

各市人民政府、行署,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2000年,我省共有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和毕业研究生20.2万人(师范类4.1万人,非师范类16.1万人),其中毕业研究生3181人,本科毕业生4.2万人,专科毕业生4.5万人,中专毕业生11.2万人。毕业生资源丰富,但学历和专业结构不够合理,社会需求不足,就业形势依然严峻。毕业生就业工作要进一步深化改革,完善国家宏观调控、部门和学校推荐、学生和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就业模式,运用市场机制和必要的调控手段,广开就业渠道,努力创造公开、公平、公正的择业环境,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一、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要性

大中专毕业生是我省人才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和人才队伍补充的主要来源,是实施科教兴鲁、推动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近年来,我省人才队伍有了很大发展,但仍存在总量不足、结构不合理等问题,科技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贡献率还比较低;大中专毕业生占总人口的比例偏低,尤其是欠发达地区和基层更低,严重制约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各级各部门要从战略的高度,从大局出发,重视毕业生就业工作,切实提高对科技和人才关键作用的认识,将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与优化人员结构、提高干部职工整体素质结合起来,与推进整体性人才资源开发、搞好人才队伍建设结合起来,着眼于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长远发展,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千方百计地做好工作,保证毕业生就业工作顺利进行。

二、二、完善毕业生就业办法,稳步推进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

(一)国家招生计划内的毕业研究生,按照学以致用、发挥专长的原则,在就业服务范围内,主要面向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国有大中型企业和文化、医疗卫生等公益事业单位就业。

(二)普通高校毕业生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面向全省自主择业,重点充实经济欠发达地区和国有大中型企业。各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要积极采取措施,通过供需见面和计划指导下的“双向选择”等方式,使其尽可能得到合理安置。委培生、定向生按协议就业,其中属政府部门和参照公务员管理单位委培的,不得进入公务员岗位,可到各类企事业单位就业。电大普通班毕业生仍按省教育、计划、人事等6部门《关于择优录用国家统一招生计划内招收的自费、电大和函授普通专科班毕业生的通知》(鲁教发〔1990〕518号)规定,面向生源地基层就业。

(三)师范类高校毕业生原则上面向教育系统就业,重点充实乡村中小学。教育系统确实无法安排的,允许其面向非教育系统自主择业,免收师范教育培养费。师范类高校毕业生生源不足的市地、县(市、区),可根据需要选拔适合做教师工作的非师范类毕业生到各级各类学校任教。中等师范学校毕业生的就业办法由各市地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四)高等职业教育毕业生和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实行介绍就业的办法。毕业生离校前落实工作单位的,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给予办理介绍就业手续;离校时未落实单位的,其户粮关系转至家庭所在地,档案转至家庭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毕业生本人持《高等职业教育毕业生就业推荐书》或《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就业推荐书》进入人才市场择业,落实单位后,由市地以上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给予办理介绍就业手续。具体规定由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五)优先推荐和安排大中专学校省级优秀毕业生就业。对毕业时仍未落实单位的省级优秀毕业生,各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可直接向需求毕业生的部门和单位下达安置计划,有关部门、单位不得拒收,毕业生要服从安排。

三、三、拓宽就业渠道,引导毕业生多渠道、多形式就业

(一)积极引导大中专毕业生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最需要的地方去工作。国有、集体企业要积极吸纳和储备人才,事业单位接收硕士、博士研究生可先进人再追加增人计划。要积极引进我省紧缺专业的外省籍本科学历以上毕业生,严格控制外省籍长线专业或低学历层次毕业生到我省就业。

(二)支持毕业生到非公有制单位就业。对到非国有、集体单位就业的毕业生,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人事代理手续,公安、粮食部门要及时办理户粮迁移手续。鼓励并积极扶持毕业生创办经济实体或自谋职业。对从事个体私营经济的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开业1年内免收工商管理等行政性收费,并享受税收方面的优惠政策。

(三)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单位工作。毕业生到村委会任职,或到乡村医院、乡镇企业就业,其人事关系由县级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代理。经过2―3年锻炼,根据实际情况,可按国有单位在职人员有关规定向各类所有制单位流动。

(四)各地各部门要打破地区和部门封锁,为经过双向选择落实单位的毕业生就业提供方便。对本地区生源不足、用人单位急需的专业,应允许外地毕业生进入,不得以非本地生源为由拒绝接收。

四、四、加强毕业生就业市场管理,努力创造公开、公平、公正的毕业生择业环境

(一)为尽快建立毕业生“不包分配、竞争上岗、择优录用”的就业机制,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毕业生就业市场的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学校的基础作用、政府的指导作用和市场的调节作用,组织和帮助有条件的学校举办或联办毕业生就业市场,采取多种措施为毕业生和用人单位服务。各地、各部门、各学校举办招聘活动,要坚持为毕业生和用人单位服务的宗旨,不得以盈利为目的,并按规定程序报批。

(二)各类用人单位要按规定向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提报需求信息,经审核同意后,通过人才服务机构向社会发布。国有企事业单位和“热点”单位接收毕业生要增加透明度,公开选人条件和程序,实行平等竞争、择优录用,不得搞“暗箱”操作。不按上述规定要求接收毕业生的,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就业手续。

(三)加强毕业生就业手续的规范管理。省内院校毕业生在省内就业,须使用省统一印制的《就业协议书》。毕业生《就业协议书》鉴证、调整改派、落户等手续,均由接收单位负责按有关规定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非国有单位接收毕业生,由其托管单位或人才服务机构负责到同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接收手续。

(四)严格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收费管理。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收费,必须严格执行省政府和省财政、物价部门的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学校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不得收取出系统费、跨市地费、改派费、城市增容费、职工风险抵押金、就业保证金等费用。对乱收费的部门和单位,有关部门要严肃查处,并追究领导责任。

五、五、加强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

各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和就业指导机构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及时广泛宣传毕业生就业形势和政策。要做好毕业生需求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发布,协调组织好当地毕业生的“双向选择”活动。各学校要进一步加强毕业生的思想教育和就业指导工作,开设就业指导课或就业指导讲座,并纳入正常教学计划。要教育毕业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择业观,以服从社会需要为己任,走科技创业、艰苦创业、自主创业的成才之路,在实践中锻炼成长。

六、六、加强组织领导,密切协作配合,努力实现毕业生最大限度就业

各级各部门对深化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和培育毕业生就业市场要有紧迫感,选准着力点,寻找突破口,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办法。要加强对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领导,精心组织、狠抓落实,对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和就业市场建设所需的经费给予必要的支持。各学校要高度重视毕业生就业工作,及时研究毕业生就业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了解社会需求,加强与用人单位的联系,调整专业设置,深化教育教学体制改革。各级人事、教育、计划、财政、公安、粮食等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共同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努力实现毕业生最大限度就业。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五篇: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未就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户口

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未就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户口“非转农”问题的通知

乐政发〔2011〕42号

发布单位:

索引号: 市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11-09-27 公开方式: YQ000-A0201-2011-0013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完全公开

乐政发„2011‟42号

乐清市人民政府

关于解决未就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户口

“非转农”问题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切实维护我市未就业大中专院校(技校)毕业生(以下简称大中专院校毕业生)的合法权益,经研究,决定允许符合条件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办理户口“非转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办理对象

(一)1995年及以后毕业(肄业、结业),未曾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下同)、集体企业正式录用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包括已落实户口和手持迁移证未落实户口的);

(二)与符合条件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共同居住生活,且结婚前户口为农业户口但因夫妻投靠变更户口性质的配偶;

(三)与符合条件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共同居住生活的未成年子女。

二、办理条件

大中专院校毕业生符合以下条件的,经迁入地村民委员会确认为该村迁出并同意落实农业户口的,可以将户口迁回该村并转为农业户口:

(一)被大中专院校招生(包括成人教育)录取前户口性质为农业户口;

(二)迁出前原籍在本市农村的;

(三)现生活在本市。

三、办理流程

(一)申请。符合条件人员,原则上在6个月内书面申请办理户口“非转农”。户口已落实在外地(指乐清市外)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须先将人事关系及户口迁回至我市原籍地。已婚嫁至市内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可申请返回原籍“非转农”;配偶户口为农业户口的,也可经原户口迁出地村民委员会确认原户口性质为农业户口,并由现配偶户口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出具同意办理户口“非转农”证明,再申请办理户口“非转农”。申请人向落户地公安派出所(分局)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报告;

2.毕业(肄业、结业)证书、本人迁出原籍户籍证明或者迁出时迁移证复印件、本人户口簿、身份证;

3.迁入地村民委员会出具申请人系该村迁出并同意落实农业户口的证明;

4.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未曾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正式录用的证明;

5.市民政局出具的应征入伍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退伍后未安置的证明;

6.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申请配偶、子女随迁的,还应当提供当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婚育状况证明。

(二)审核。落户地公安派出所(分局)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核实(不包括公示日期)。

(三)公示。落户地公安派出所(分局)将调查核实情况在落户村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

(四)核准。经审核、公示后,符合条件的,落户地公安派出所(分局)将有关材料报市公安局审批,凭《户口准迁证》予以办理。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户口“非转农”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情况复杂,各镇(街道)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按照自愿申请、严格把关、便民利民、积极稳妥的原则,精心组织实施,确保此项工作平稳有序进行。

(二)强化部门协作。市公安机关要切实履行主管职能,负责相关工作的具体实施;市教育部门要摸清底数,并做好对大中专院校和有关学生的政策宣传工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做好大中专院校毕业生的就业指导和就业情况认定工作;市民政部门要做好应征入伍人员退伍后未安置情况的认定工作;其他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及时完善相关配套政策,协助做好符合条件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户口“非转农”工作。同时,市委组织部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办理录用人员手续时,必须要求其提供非农户籍证明,被录用人员为农业户口的,必须凭录用证明到公安机关办理户口“农转非”。

(三)规范审批办理。各镇(街道)和有关部门要公布政策内容,加强政策宣传,提高政策透明度。要按照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权限,做好申请受理、材料审核、审批落户等工作。要严肃工作纪律,对公民采用隐瞒事实真相、编造虚假事实、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违法、违规办理户口“非转农”并查证属实的,由公安机关撤销相应的户口登记;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出具相关证明的部门、村居有关工作人员及办理的工作人员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坚决杜绝弄虚作假,对违规出具证明或违规办理的要依法追究相关单位责任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主题词:公安 户口 非转农△ 通知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政协,市人武部,市法院,市

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

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1年9月23日印发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10年普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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