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税收支持甘肃经济发展研究报告
税收支持甘肃经济社会发展研究报告
甘肃省国税局课题组
内容提要:本报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甘肃经济社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2010]29号)中对甘肃在全国的定位和未来发展的指导意见及区域发展规划,紧紧围绕税收如何支持甘肃经济社会发展这个主题,用大量数据、图表、文字和实例分析了甘肃经济税收的现状和发展趋势,按照甘肃发展的区域特点分析了现行税收政策对甘肃区域经济发展的制约因素,针对实际中存在的税收政策问题提出了改革建议。
国务院办公厅5月2日下发的《关于进一步支持甘肃经济社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2010]29号)(以下简称《意见》)是经国务院同意下发的专门支持甘肃经济社会发展的政策性文件,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指导性,这在甘肃发展史上还是第一次,具有里程碑意义。《意见》进一步明确了我省在全国的五大战略定位,提出了要把甘肃建成全国的工业强省、文化大省和生态文明省的宏伟目标,实施“中心带动,两翼齐飞,组团发展,整体推进”的区域发展战略。《意见》10个方面、47条政策措施都是着眼于解决影响和制约甘肃发展的突出问题,给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指明了方向,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甘肃工作的巨大支持和对全省人民的亲切关怀。此件的下发给甘肃的发
展带来了千载难逢的大好机遇,省委、省政府要求各地、部门结合本职工作,以实际行动贯彻落实。
甘肃省国税局迅速行动,以实际行动贯彻落实国办文件精神和省委、省政府会议要求,于5月底拟定并下发了《关于开展“税收支持甘肃经济社会发展”课题调研有关事项的通知》(甘国税函发〔2010〕180号),在全系统开展了关于税收支持甘肃经济社会发展的调查研究。经过两个多月的调查研究,各市(州)国税局、开发区国税局和省局各相关处室紧紧围绕税收如何支持甘肃发展这个主题,立足当地实际,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形成了子课题报告。在此基础上,课题组在进行实地调研的同时,对各子课题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分析、梳理、归纳和提炼,形成了本研究总报告,现呈送领导和有关部门,供决策时参考。
第二篇:发挥税收职能作用支持循环经济发展
发挥税收职能作用支持循环经济发展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重要部署,全省地税部门要立足自身实际,积极发挥地方税收在支持循环经济发展中的引导、激励和扶持作用,为加快我省循环经济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一、认清形势,更新观念,充分认识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重要战略意义。循环经济本质上是一种生态经济,目前在我国发展循环经济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 有利于形成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生产方式和消费模式,有利于提高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效益,有利于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有利于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是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的必然选择,也是关系中华民族长远发展的根本大计。税收作为重要的宏观调控手段,理应发挥好其经济杠杆的作用,支持和促进循环经济的发展。近年来,全省各级地税部门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积极探索实践“经济决定税源,管理增加税收”的治税思想,牢固树立和落实服务经济建设、服务社会发展、服务纳税人的“三服务”理念,大力推进依法治税,全面落实各项税收政策,在促进循环经济发展方面做了一定工作,取得了应有成效。下一步,全省各级地税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国家和省关于加快循环经济发展的一系列指示精神,充分认识发展循环经济的极端重要性和紧迫性,统一系统上下的思想认识,凝聚系统上下的集体智慧,发挥系统上下的整体合力,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切实促进循环经济发展。
二、整合税收政策资源,加大对循环经济发展的税收政策扶持力度。我们在认真研究税收政策、借鉴外地先进经验做法的基础上,形成了《关于发挥税收扶持作用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意见》,从鼓励资源节约降耗,促进高效利用;鼓励资源综合利用,促进清洁生产;鼓励加强环境保护,促进生态建设三个方面梳理了税收优惠政策,提出了支持循环经济发展的有效措施,特别是对重点培育的循环经济型10个城市、20个园区和300家企业,要作为工作重点。下一步,我们将按照意见要求,在提高运用税收政策手段扶持循环经济发展能力上下功夫,加大政策落实力度,加大对国家已出台的循环经济税收优惠政策的宣传和辅导力
度,积极帮助企业了解、掌握和正确运用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税收政策,引导企业按照税收政策的调控取向调整结构、发展生产和开展经营,在不违背国家税法的前提下,努力给循环经济创业、投资、发展以更大的空间,最大限度地支持企业发展。
三、整合纳税服务资源,为循环经济发展提供优质高效的纳税服务。一是进一步加快税收信息化建设,继续大力推行网上办税、同城通办等现代化、简便快捷的税款征收方式,打造信息化支撑的、无时空界限的立体式纳税服务体系。二是进一步减少办税环节,简化办税流程,归并简化各种办税表单、手续,努力拓展纳税人免费取得各种纳税表单的渠道。三是全面落实纳税服务承诺制,实行限期、限时、即时服务。进一步完善“前台受理、后台支持”的办税机制,因地制宜地调整基层征管机构和办税服务厅的窗口设置,提高办税能力。四是突出重点,提高效能。对重点培育的循环经济型城市、园区和企业,努力做到手续从简、审批从快、期限从宽、优惠从高,切实提高服务效能。五是深化、细化税收宣传服务。充分利用网络、“12366”语音服务系统、新闻媒体等多种载体,加强日常税收政策、税收征管措施的宣传咨询服务。把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税收优惠政策作为“税收宣传月”活动的重要内容,努力营造更加宽松和谐的税收氛围。
四、依法治税,规范管理,为循环经济发展营造公开、公正、公平的地方税收法治环境。一是深入贯彻执行《行政许可法》,法律法规和上级的税收规范性文件没有设定行政审批的事项,各级地税机关一律不得随意设定审批;已经取消的审批项目,要全面及时告知纳税人并做好管理服务工作,切实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二是积极开展纳税辅导、纳税评估工作。辅导纳税人对照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准确计算应纳税款;通过纳税评估,提醒纳税人可能存在的涉税问题,并促其通过自查方式主动补缴税款;采用自查与重点检查相结合的税收稽查工作方式,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的自觉性,避免因违法而增加纳税成本。三是依法严厉查处偷逃税行为。严厉打击偷税违法行为,依法实施税务行政处罚,加大违法案件曝光力度,建立公平的税收秩序。四是健全完善税务行政救济制度。保持税务行政复议等畅通的税务行政救济渠道,有效发挥行政复议等解纠机制的作用。五
是大力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严格规范税收执法行为,有效预防和制止干预纳税人正常经营和侵害纳税人合法权益的税收违法行为。
五、加强领导,完善考核监督,确保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落到实处。一是建立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部门领导负责制。各级地税机关的主要负责人为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第一责任人,明确分管领导和职能机构具体抓,建立有效的决策和工作协调机制,保证各项政策措施的有效实施。二是加强对循环经济税收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的调查研究和督导检查,增强对循环经济发展规律的了解和把握,针对循环经济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研究税收服务的改进、跟进措施,促进循环经济健康、有序发展。三是将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纳入各级地税机关的目标管理责任制,对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实行季度总结、年中检查、全年考核评比,建立考核监督和奖惩激励机制,调动系统上下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为促进全省循环经济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第三篇:税收支持政策
税收支持政策
一、增值税
(一)销售特定产品免征增值税。《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个人销售农产品月销售额未达5000元的,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文件规定,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号)明确了免税范围,主要包括:农膜、生产销售的除尿素以外的氮肥、除磷酸二铵以外的磷肥、钾肥以及以免税化肥为主要原料的复混肥,生产销售的阿维菌素、胺菊酯、百菌清等,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规定,单一大宗饲料、混合饲料、配合饲料、复合预混料、浓缩饲料免税。
(二)购进农产品可抵扣进项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农产品进项税抵扣率的通知》(财税[2002]12号)规定,经国务院批准,从2002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销售的免税农业产品的进项税额扣除率由10%提高到1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进项税抵扣率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05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购买农产品,可按照财税[2002]12号文件的规定,依13%的抵扣率抵扣进项税额。财税[2008]81号文件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上述文件说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不论是从农业生产者手中购买的还是从经营者手中购买的,也不论是自己开具的增值税专用收购购凭证还是取得的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律允许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二、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进一步明确了减免企业所得税的项目,包括:
1、企业从事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中药材的种植,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牲畜、家禽的饲养,林产品的采集,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远洋捕捞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2、企业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海水养殖、内陆养殖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所得税征免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24号)规定,经过全国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审查认定为重点龙头企业;生产经营期间符合《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及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并与其他业务分别核算,对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可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49号)的规定,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财税[1997]49号文件规定,对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业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农口企事业单位与其他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从事上述各业的所得应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对边境贫困的国有农场、林场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4]1号)规定,对农村的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行业,即乡、村的农技推广部、植保站、水管站、林业站、畜牧兽医站、水产站、种子站、农机站、气象站,以及农民专业技术专业合作组织,专业合作社,对其提供的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以及城镇其他各类事业单位开展上述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
三、车辆购置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用三轮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4]66号)规定,对农用三轮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四、农民专业合作社税收优惠政策 财税[2008]81号规定: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五、农业生产及农产品加工。企业从事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中药材的种植,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牲畜、家禽的饲养,林产品的采集,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
六、农经作物种养。企业从事花卉、茶、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以及内陆养殖的所得,可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七、观光农业经营。经营采摘、观光农业的单位和个人,共直接用于采摘、观光的种植、养殖、饲养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八、农业经营用地。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九、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占用林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
十、财税[2008]14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包括:
(一)种植业类
1、粮食初加工
(1)小麦初加工。通过对小麦进行清理、配麦、磨粉、筛理、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小麦面粉及各种专用粉。
(2)稻米初加工。通过对稻谷进行清理、脱壳、碾米(或不碾米)、烘干、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成品粮及其初制品,具体包括大米、蒸谷米。
(3)玉米初加工。通过对玉米籽粒进行清理、浸泡、粉碎、分离、脱水、干燥、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生产的玉米粉、玉米碴、玉米片等;鲜嫩玉米经筛选、脱皮、洗涤、速冻、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生产的鲜食玉米(速冻粘玉米、甜玉米、花色玉米、玉米籽粒)。
(4)薯类初加工。通过对马铃薯、甘薯等薯类进行清洗、去皮、磋磨、切制、干燥、冷冻、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薯类初级制品。具体包括:薯粉、薯片、薯条。
(5)食用豆类初加工。通过对大豆、绿豆、红小豆等食用豆类进行清理去杂、浸洗、晾晒、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豆面粉、黄豆芽、绿豆芽。
(6)其他类粮食初加工。通过对燕麦、荞麦、高粱、谷子等杂粮进行清理去杂、脱壳、烘干、磨粉、轧片、冷却、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燕麦米、燕麦粉、燕麦麸皮、燕麦片、荞麦米、荞麦面、小米、小米面、高粱米、高粱面。
2、林木产品初加工
通过将伐倒的乔木、竹(含活立木、竹)去枝、去梢、去皮、去叶、锯段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原木、原竹、锯材。
3、园艺植物初加工
(1)蔬菜初加工
①将新鲜蔬菜通过清洗、挑选、切割、预冷、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净菜、切割蔬菜。
②利用冷藏设施,将新鲜蔬菜通过低温贮藏,以备淡季供应的速冻蔬菜,如速冻茄果类、叶类、豆类、瓜类、葱蒜类、柿子椒、蒜苔。
③将植物的根、茎、叶、花、果、种子和食用菌通过干制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初制干菜,如黄花菜、玉兰片、萝卜干、冬菜、梅干菜、木耳、香菇、平菇。
以蔬菜为原料制作的各类蔬菜罐头(罐头是指以金属罐、玻璃瓶、经排气密封的各种食品。下同)及碾磨后的园艺植物(如胡椒粉、花椒粉等)不属于初加工范围。
(2)水果初加工。通过对新鲜水果(含各类山野果)清洗、脱壳、切块(片)、分类、储藏保鲜、速冻、干燥、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各类水果、果干、原浆果汁、果仁、坚果。
(3)花卉及观赏植物初加工。通过对观赏用、绿化及其他各种用途的花卉及植物进行保鲜、储藏、烘干、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各类鲜、干花。
4、油料植物初加工
通过对菜籽、花生、大豆、葵花籽、蓖麻籽、芝麻、胡麻籽、茶子、桐子、棉籽、红花籽及米糠等粮食的副产品等,进行清理、热炒、磨坯、榨油(搅油、墩油)、浸出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植物毛油和饼粕等副产品。具体包括菜籽油、花生油、豆油、葵花油、蓖麻籽油、芝麻油、胡麻籽油、茶子油、桐子油、棉籽油、红花油、米糠油以及油料饼粕、豆饼、棉籽饼。
* 精炼植物油不属于初加工范围。
5、糖料植物初加工
通过对各种糖料植物,如甘蔗、甜菜、甜菊等,进行清洗、切割、压榨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制糖初级原料产品。
6、茶叶初加工
通过对茶树上采摘下来的鲜叶和嫩芽进行杀青(萎凋、摇青)、揉捻、发酵、烘干、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初制毛茶。
* 精制茶、边销茶、紧压茶和掺兑各种药物的茶及茶饮料不属于初加工范围。
7、药用植物初加工
通过对各种药用植物的根、茎、皮、叶、花、果实、种子等,进行挑选、整理、捆扎、清洗、凉晒、切碎、蒸煮、炒制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片、丝、块、段等中药材。
* 加工的各类中成药不属于初加工范围。
8、纤维植物初加工
(1)棉花初加工。通过轧花、剥绒等脱绒工序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皮棉、短绒、棉籽。
(2)麻类初加工。通过对各种麻类作物(大麻、黄麻、槿麻、苎麻、苘麻、亚麻、罗布麻、蕉麻、剑麻等)进行脱胶、抽丝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干(洗)麻、纱条、丝、绳。
(3)蚕茧初加工。通过烘干、杀蛹、缫丝、煮剥、拉丝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蚕、蛹、生丝、丝棉。
9、热带、南亚热带作物初加工
通过对热带、南亚热带作物去除杂质、脱水、干燥、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工业初级原料。具体包括:天然橡胶生胶和天然浓缩胶乳、生咖啡豆、胡椒籽、肉桂油、桉油、香茅油、木薯淀粉、木薯干片、坚果。
(二)畜牧业类
1、畜禽类初加工
(1)肉类初加工。通过对畜禽类动物(包括各类牲畜、家禽和人工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以及其他经济动物)宰杀、去头、去蹄、去皮、去内脏、分割、切块或切片、冷藏或冷冻、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分割肉、保鲜肉、冷藏肉、冷冻肉、绞肉、肉块、肉片、肉丁。
(2)蛋类初加工。通过对鲜蛋进行清洗、干燥、分级、包装、冷藏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各种分级、包装的鲜蛋、冷藏蛋。
(3)奶类初加工。通过对鲜奶进行净化、均质、杀菌或灭菌、灌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巴氏杀菌奶、超高温灭菌奶。
(4)皮类初加工。通过对畜禽类动物皮张剥取、浸泡、刮里、晾干或熏干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生皮、生皮张。
(5)毛类初加工。通过对畜禽类动物毛、绒或羽绒分级、去杂、清洗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洗净毛、洗净绒或羽绒。
(6)蜂产品初加工。通过去杂、过滤、浓缩、熔化、磨碎、冷冻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蜂蜜、蜂蜡、蜂胶、蜂花粉。
* 肉类罐头、肉类熟制品、蛋类罐头、各类酸奶、奶酪、奶油、王浆粉、各种蜂产品口服液、胶囊不属于初加工范围。
2、饲料类初加工
(1)植物类饲料初加工。通过碾磨、破碎、压榨、干燥、酿制、发酵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糠麸、饼粕、糟渣、树叶粉。
(2)动物类饲料初加工。通过破碎、烘干、制粉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鱼粉、虾粉、骨粉、肉粉、血粉、羽毛粉、乳清粉。
(3)添加剂类初加工。通过粉碎、发酵、干燥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矿石粉、饲用酵母。
3、牧草类初加工
通过对牧草、牧草种籽、农作物秸秆等,进行收割、打捆、粉碎、压块、成粒、分选、青贮、氨化、微化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干草、草捆、草粉、草块或草饼、草颗粒、牧草种籽以及草皮、秸秆粉(块、粒)。
(三)渔业类
1、水生动物初加工
将水产动物(鱼、虾、蟹、鳖、贝、棘皮类、软体类、腔肠类、两栖类、海兽类动物等)整体或去头、去鳞(皮、壳)、去内脏、去骨(刺)、擂溃或切块、切片,经冰鲜、冷冻、冷藏等保鲜防腐处理、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水产动物初制品。
* 熟制的水产品和各类水产品的罐头以及调味烤制的水产食品不属于初加工范围。
2、水生植物初加工
将水生植物(海带、裙带菜、紫菜、龙须菜、麒麟菜、江篱、浒苔、羊栖菜、莼菜等)整体或去根、去边梢、切段,经热烫、冷冻、冷藏等保鲜防腐处理、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的初制品,以及整体或去根、去边梢、切段、经晾晒、干燥(脱水)、包装、粉碎等简单加工处理的初制品。
* 罐装(包括软罐)产品不属于初加工范围。
第四篇:金融支持经济发展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人民银行
《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支持产业结构调整促进地方经济可持续
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1-02-09
发布部门: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晋市政办[2004]4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人民银行晋城市中心支行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支持产业结构调整促进地方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指导意见》,对加快我市经济结构调整,顺利实现“2316”项目和社会发展规划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现予转发,希望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大力支持金融部门的工作,为进一步加快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的持续协调快速健康发展,加快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而努力奋斗。
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支持产业结构调整促进地方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指导意见
(中国人民银行晋城市中心支行)
加快产业结构调整,促进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是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我市经济工作的重点,也是贯彻实施货币政策的重要手段。进一步加大金融支持产业结构调整的力度,促进地方经济可持续发展,既是货币政策的长期目标内容,也是金融机构优化自身资产结构、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提高经营效益的有效途径。为此,我中心支行根据人民银行总、分行会议精神和全市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在全市人民银行2004年工作会议精神的基础上,结合晋城经济金融的实际,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金融支持产业结构调整,促进地方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2004年,是全市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的一年,是全市结构调整五年明显见效的关键年,也是晋城市争先发展,建设经济强市、园林城市、一流文明城市和优秀旅游城市的全面攻坚年。在新的发展机遇和挑战面前,全市各级金融机构都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从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大局出发,进一步加大信贷投入,发挥好金融支持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的助推作用。要在认真贯彻实施稳健的货币政策的同时,紧紧围绕全市经济发展和结构调整目标和规划,积极向上级行反映情况,取得上级行的信贷规模支持,同时,要早定计划,早要规模,切实改进信贷管理方式,提高金融服务水平,在全面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基础上,加大金融对经济结构调整的信贷力度,不断推进经济结构的调整,努力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为实现我市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创造一个良好的金融环境和信贷投入氛围。
二、积极运用各种货币政策工具,充分发挥“窗口指导”作用,加强对辖区货币信贷供给的调控,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产业结构调整的信贷投入
人民银行要认真贯彻落实稳健的货币政策,加强对行业性的信贷投向的监测力度,特别是要密切关注钢铁、房地产、水泥、纺织等行业的信贷风险,引导金融机构调整信贷投向和结构,强化信贷风险防范与管理,防止过度投资导致经济结构失衡,同时认真贯彻货币政策,督促金融机构按照“区别对待、扶优限劣”的原则,加强对能源、电力、基础设施建设的信贷支持,提高经济增长的后劲。各级金融部门要切实掌握辖区经济金融业运行的实情,准确把握货币投放的松紧度,找准金融支持经济的有效着力点,做到贯彻国家货币信贷政策与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有机结合。当前,要切实抓好国家关于对钢铁、水泥、电解铝及房地产等过度投资行业信贷管理政策措施的落实,严格对盲目投资、重复建设行业的信贷限制和信贷退出,逐步把信贷投入的重点转移到能源、电力、高新技术产业及市场前景好的企业上来,做到“有所为有所不为”,充分发挥信贷对产业结构调整的杠杆作用,促进我市产业结构的优化。人民银行要充分运用再贴现等货币政策工具,引导金融机构积极调整信贷投向,优化信贷结构。金融机构要围绕市委、政府经济工作总体规划,大力支持地方经济建设的重点项目和重点工程,进一步推动全市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进程。
三、集中资金,加强管理,确保市定“2316”工程及重点建设项目的信贷投入足额及时到位
“2316”工程是市委、市政府在深入思考、反复论证的基础上,科学制定的我市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规划,是当前及今后一段时期我市经济工作中心任务,特别是市定的重点建设项目对我市产业结构的优化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具有决定性的意义。为此,全市各级金融机构在信贷工作中,要把精力和重点放在支持重点建设项目上,通过积极有效的措施,切实保证信贷资金的及时足额到位。人民银行要加强对金融支持重点建设项目工作进度及完成情况的监测督查制度,定期通报各金融机构的贷款投放情况及进度,各金融机构要建立重点项目信贷工作领导责任制,由分管信贷工作的行长(主任)任组长,切实加强对重点建设项目信贷支持的领导,同时,要确定专门的人员和部门负责此项工作,从人员、时间及精力等各个方面做好信贷支持保障。重点建设项目信贷工作小组要积极了解项目建设进度,向上反映项目建设情况,争取信贷支持和倾斜,加快信贷资金到位和投入速度。在信贷管理上,根据各金融机构年初确定的信贷投入计划,工商银行要确保新增6亿元的信贷计划,落实晋煤集团赵庄项目 3亿元,亚美大宁煤矿建设项目2亿元,1830大化肥项目1亿元的信贷投放。农业银行要确保新增4亿元的信贷计划,确保晋城煤电铝项目、恒光热电项目和高等级公路的建设的资金需求,以及单井年产在30万吨以上的煤炭企业、年产量60万吨洗煤企业、年产40万吨的焦炭企业。中国银行要确保新增3.9亿元的信贷计划,重点落实对我市巴公电厂1亿元,沁和煤业5000万元,高平泫氏铸业3000万元的信贷投放。建设银行要确保新增2.24亿元的信贷计划,重点落实晋美大宁铁路专线营运有限公司7000万元,沁和能源有限公司5460万元,山西晋城汉通机械有限公司3500万元,高平兴华物资有限公司1400万元,晋城市煤运公司5000万元,同时还要重点支持晋煤集团寺河二期项目和山西天地王坡煤业有限公司的建设项目,为其分别申报5.4亿元和0.4亿元的信贷计划。交通银行及城乡信用社也要结合自己的客户特点,确保新增信贷计划的落实。
四、大力支持我市煤、铁等传统产业全面改造和升级
煤、铁传统产业是我市经济发展的基础,也是制约我市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的“瓶颈”,提升改造传统产业也就成为我市经济结构调整的重中之重。为此,各级金融部门都要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确定的“提升传统产业,建设四大基地”的工作思路,大力支持我市“清洁煤、电力、化肥、铸造”四大基地建设,促进以信息技术提升传统产业,增强我市产业发展的基础和后劲。具体来说,要坚决贯彻“关小、改中、建大”的方针,支持5000万吨清洁煤基础建设,对煤炭行业的信贷投向要从原煤开采企业中尽快退出,转向推广长壁、综采工艺和洗精煤企业发展。要加快我市800万千瓦电力基地建设,大力支持阳电二期2X 60万千瓦、鲁能集团4X 60万千瓦项目建设。在化肥基地建设上,要继续支持晋城煤化工有限公司1830项目和天脊集团晋城化工公司1830项目建设,同时,积极做好兰花集团阳城化肥厂1830项目、山西晋丰煤化工公司3052项目一期等项目的信贷评估和上报,加快项目的立项和审批进度,做到早立项、早审批、早放款。要严格信贷政策,调整信贷投向,支持我市铸造业加快整合,形成具有一定规模的冶炼、铸造集团企业,逐步淘汰和关闭中小冶炼、铸造企业,促进我市冶炼、铸造业的规模化发展。同时,积极培育和支持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加快工业园区建设,提升我市产业结构的层次和水平。
五、进一步加大对“三农”的信贷资金投入,促进全市农业产业化发展,提高农村城镇化水平
解决好“三农”问题是新形势下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是贯彻落实中央“一号文件”精神的头等大事,也是我市产业结构和经济结构调整的重点和难点。为此,各级金融部门特别是涉农金融机构都要支持“三农”经济发展放在突出位置,不断探索工作新思路,采取新举措,实现农村金融增效和农民增收的“双赢”。人民银行要进一步发挥支农再贷款的引导作用,支持农村信用社加大对“公司加农户”、农副产品加工等企业的支持,切实使支农 再贷款成为支农增收的一项好政策,用好用活支农再贷款,同时,加强对农村信用社使用支农再贷款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于将支农再贷款用于其他非农行业的“农转非”现象,要严格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农村信用社作为金融支农的主力军,要牢固树立为“三农”服务的宗旨,切实转变经营思想,努力改善金融服务,支持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坚决树立正确的经营方针,切实将信贷资金投放的“三农”之中,确保全年信贷投放中投向“三农”的资金占比在75%以上,严禁各种转移和向外拆借信贷资金行为。要继续深化推广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创建信用村镇工作,进一步加快农户小额信贷发放的力度。农村信用社要积极深入基层,深入农民群众,为农民增收出主意、想办法,拓宽支农空间,提供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利率政策,不准随意上浮或变相加收利息,最大限度地让利于农。农业发展银行和农业银行也要在各自的经营计划内,积极采取措施,优先支持与农业及农村相关的企业,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
六、大力发展消费贷款、助学贷款和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为繁荣我市第三产业、有效缓解再就业压力提供强有力的金融支持
各级金融部门要继续加强对消费贷款、助学贷款和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的宣传,采取有效措施推动我市消费市场繁荣,促进社会再就业和居民收入水平的提高。特别是中国银行要深入到大专院校中去,早动手,早摸底,尽快将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开展起来,在国家助学贷款的发放中,一定要简化贷款手续,进一步降低国家助学贷款的门槛,努力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为贫困生提供最好的金融服务。其他金融机构也要积极行动起来,办好生源地助学贷款开展工作。在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的发放工作上,各金融机构要积极配合有关方面,进一步协调关系,加快贷款发放进度,为有效地解决我市再就业压力,保持社会稳定提供金融保证。
七、稳步推进辖区票据市场的发展,促进票据承兑、贴现业务的进一步发展
各级金融机构要从巩固和扩大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入手,带动我市各项票据业务的整体发展。人民银行要在积极稳妥的基础上,适当扩大票据业务经办行的范围,对资信状况良好、资金实力雄厚的城乡信用社,要指导和帮助其加强人员培训,尽快开办票据承兑、贴现和再贴现业务;各级金融机构要在大力推广和使用银行承兑汇票的同时,积极支持和鼓励市定重点项目和企业运用票据手段融通资金,同时,支持资信情况良好、产供销关系比较稳定的企业使用商业承兑汇票、银行本票等业务,并开办相应的票据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业务,帮助企业拓宽融资渠道,减少费用支出,降低筹资成本,从而丰富市场票据种类,实现企业间信用关系的票据化。要发挥王商银行票据营业部的带动和辐射作用,试办银行之间、企业之间的票据转贴现业务,促进区域票据市场的形成。
八、创新手段,深化改革,全面提升金融服务工作水平,为结构调整和经济可持续发展创造良好的金融环境
各级金融部门要在不断改进现有服务手段,提高服务质量的基础上,进一步引申金融服务的内涵,拓展服务领域,为企业经营和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金融环境。在信贷服务上,要将服务触角向企业的生产经营延伸,特别是对重点工程和重点项目要主动了解其产品前景、收益预期、市场风险,当好参谋,出好点子,指导和帮助企业及时调整经营策略,合理摆布资金运作,有效规避经营风险。在结算服务上,要大力推进金融电子化建设,利用全国电子联行和区域性的清算网络,为企业生产经营提供及时快捷的清算服务,加速企业资金周转。要大力推行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和再贴现业务,扩大其使用范围。要采取有效措施,增加银行本票业务签发行,扩大本票业务在我市的推广和运用。同时,要积极探索区域银行卡业务联网和相互代理的可行方法和途径,尽快实现各商业银行现有银行卡业务的使用、代理、结算一体化,扩大银行卡业务的使用范围,促进商品流通,扩大居民消费,刺激经济增长。要积极为企业提供信息咨询、投资理财等金融服务。对我市企业发行股票、债券或对外融资,银行要利用其信息和技术优势给予全程“包装”,将其推向市场,增强其直接融资能力。
九、加强与政府及有关经济部门的联系,推进社会信用建设,提高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的力度和效果
金融部门要积极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共同努力,协调配合,从组织机构、制约机制、社会舆论等多方入手,创建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人民银行要加快银行信贷登记系统咨询和个人征信系统建设,将企业的信贷活动及时完整地纳入进来,使之成为企业和个人信用记录的一个数据库,解决长期以来信用信息透明度低、收集困难的状况;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快地方性社会信用服务中介机构以及个人资信机构的建设,建立公正、有序的信用披露制度。对企业的注册年检、纳税情况、诉讼记录、资产抵押、法人道德及修养等信用信息以及居民个人资信状况实行统一管理,并为企业和相关部门提供咨询服务。同时,要切实加大对恶意逃废银行债务行为的打击力度,各级政府以及工商、财政、政法等部门,要积极支持金融部门的债权保护工作,坚决遏制企业逃废银行债务行为。
第五篇:关于支持农村经济发展
《关于支持农村经济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解读
一、关于鼓励农村个体、私营企业发展特色农业、生态农业、绿色农业和健康养殖业,鼓励其向农产品加工、种植业以及为农业生产服务的行业拓展,并走向规模化经营,在企业经营范围表述和集团登记等方面予以扶持。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指出,要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积极发展现代农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指出,要大力发展特色农业、健康养殖业。鼓励发展循环农业、生态农业,绿色农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央1号文件精神,大力支持“三农”工作的通知》指出,要支持农村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向农产品、种植业以及为农业生产服务的行业拓展,鼓励农村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发展特色农业、生态农业、绿色农业和健康养殖业。为了鼓励发展各类农业经营企业的规模化发展,意见明确在经营范围表述和集团登记条件上作适当放宽。
二、关于积极推进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一体化经营,发展适应现代农业要求的连锁经营、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和新型流通业态,对农资和农村日用消费品连锁经营,实行企业总部统一办理工商注册登记。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指出,要加强农村现代流通体系建设,鼓励各类投资主体在 1
农村发展现代流通业,积极发展农产品、农业生产资料和消费品连锁经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积极发展现代农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指出,要建设农产品流通设施和发展新型流通业态,支持农村物流企业发展,大力发展农村连锁经营、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对农资和农村日用消费品连锁经营,实行企业总部统一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和经营审批手续。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央1号文件精神,大力支持“三农”工作的通知》规定,对农资和农村日用消费品连锁经营,实行企业总部统一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切实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将来各项政策落实到具体工作中。
三、关于鼓励、引导和扶持工商企业、大专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乡土人才创办现代农业企业。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积极发展现代农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指出要培育现代农业经营主体,支持工商企业、大专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乡土人才创办现代农业企业。工商部门作为各类经营主体的登记机关,应当立足于职能,服务好现代农业经营主体的登记。
四、关于加快培育、规范发展农村经纪人和经纪组织,农村经纪企业登记不受执业经纪人人数的限制。
农业现代化的重要前提是农业的市场化,农村经纪人作为联结农业生产和市场流通的桥梁,已成为建设现代化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新生力量。近几年来,在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努力下,在各级地方政府的大力支持下,全国已培育出了上百万的农村经
纪人队伍。《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积极发展现代农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指出,要培育和发展农村经纪人队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加快培育和规范发展农村经纪人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意见》则对加快培育和规范发展农村经纪人提出了具体要求。
根据《上海市经纪人条例》规定,设立经纪公司,应当有五名以上执业经纪人。设立合伙经纪企业,应当有两名以上执业经纪人。设立个人独资经纪企业,应当有一名执业经纪人。意见对设立农村经纪企业在执业经纪人人数上作了放宽,规定对在本市从事农副产品生产经营并取得上海市执业经纪人协会考核颁证的农村经纪人申请设立农村经纪企业的,不受执业经纪人人数的限制,降低了农村经纪企业的准入门槛。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央1号文件精神,大力支持“三农”工作的通知》规定,允许农民季节性地从事经纪活动。因此,意见明确对于农民季节性或临时性从事经纪活动的,由属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备案,符合个体工商户或企业登记条件并申请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登记发照。
五、关于认真贯彻《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积极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
2007年7月1日起实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将农民专业合作社确认为一种新的市场主体。作为登记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理应以《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实施为契机,积极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首先,贯彻《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关于免收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费的规定。其次,本着尊重农民意愿的原则,对在2007年7月1日之前已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不强制重新登记,如申请人自愿提出的,则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规范登记;最后,充分考虑2007年7月1日之前已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已经形成的名称字号的无形资产的价值和业务连续性的需要,对其中债权债务承继清晰的主体延续和符合法律规定的字号的继续使用给予支持。
六、关于对农村流动小商小贩,农民在集贸市场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区域内销售自产农副产品,一律免予工商登记和免收工商行政管理费。
如何更好地支持新农村建设,落实好各项惠农政策,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推行服务型工商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为解决农民生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个体工商户分层分类登记管理办法》明确了农民免予工商登记的范围,即对农村流动小商小贩免予工商登记,对农民在集贸市场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区域内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免予工商登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监管执法工作的需要对从事经营活动但依照有关规定免予工商登记的个体经营者进行备案,记录其基本经营情况。
七、关于认真做好服务“三农”工作,清理农资市场经营主体资格。
为了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作为农资市场经营主体的登记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把好农资市场经营主体的准入关,严格按照国家前置性行政许可规定和企业登记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
规范登记。
八、关于农产品商标培育和推展工作。
商标是最重要的无形资产之一,在市场经济中具有极大的增值潜力。一个高知名度商标就是生产力,它所带来的高额附加值将会为社会创造无穷的财富,为经济的发展发挥重要的作用。实施商标发展战略是国家的战略要求,也是农民提升农产品价值的重要手段。要大力支持农民进一步实施商标发展战略,整合具有特色优势的农产品资源,挖掘和培育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扶植和发展一批有潜力、有市场竞争力、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推动上海都市现代农业发展。
九、关于加强农村消费者权益保护。
农民是消费者中最广泛的人群,也是最容易受到侵害的群体,同时也是权益保护相对比较薄弱的环节。要加强农村市场监管,以“消费维权进农村”工作为抓手,并充分发挥“12315”申(投)诉举报网络的作用,对涉农的消费者申诉和举报案件,及时受理和转派,并积极做好涉农消费的相关咨询和消费指导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