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精品范文库 > 9号文库
走进王海班
编辑:悠然小筑 识别码:18-977214 9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4-27 02:40:17 来源:网络

第一篇:走进王海班

走进王海班

——抚顺石化王海班基层班组建设调查

一个普普通通的石化企业基层班组,凭借怎样的实力和魅力,能够相继被评为“全国职业道德建设百佳班组”、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百面红旗单位”、“中央企业学习型红旗班组标杆”,获得全国“五一劳动奖状”,能够赢得如此风光和殊荣?带着这样的疑问,记者走进了抚顺石化公司,走进石油三厂分子筛车间王海班,终于找到了其中的答案。

企业发展需要王海班

企业的发展战略、管理目标,最终都要落实到班组。那么,什么样的班组才能正确体现企业的执行力、实现企业的效益、保证企业的安全、建设企业的文化,最终促进企业发展?王海班应该是最佳回答。

王海班有雷厉风行的作风。分子筛车间有10个班组,对于任何一件车间交给的任务,王海班都不折不扣地完成。车间规定一小时巡检一次,王海班将时间缩短为半小时。东北常下大雪,大部分班组都等到雪停了再去扫,只有王海班的扫雪工作是从下雪就开始的。因为对王海班充分信任,车间都会选择在王海班倒班时进行大型检修或是仪器调整。

王海班为提高企业效益不遗余力。分子筛车间的原料是煤油,产品是各种不同组分的碳。核心的分子筛脱蜡装置是从美国UOP公司引进的,技术非常先进,集合了加氢、脱硫、分离等以前分别由一个班组完成的技术,熟练掌握工艺都需要半年时间。而王海班全体成员不仅用3个月全部掌握本岗位技能,而且用一个月时间调整了部分塔的温度,使最核心的分子筛脱蜡单元的收率提高了两个百分点,一年就可增效202_万元。

王海班注意安全生产的做法为基层班组做出了榜样。只要是同行业中出现的事故,王海班总会对事故原因、处理过程、问题与不足进行分析,并要求每个成员都拿出建议。正是凭借平时的事故演练和知识储备,王海当班长23年,他带的班从未发生过任何事故,而且多次避免重大事故的发生。

王海班表现出了企业最根本的文化底蕴,拥有一支可靠的、高素质的职工队伍。分子筛脱蜡装置开工前夕要装填料时,要在密不透风、深十几米的吸附器里进行,在里面工作时间最长为30分钟,否则会出现耳鸣。为了节约成本、加快进度,王海班成员在吸附器里尽最大努力坚持。他们用25天时间完成了至少需要50天才能完成的装填料任务,装填效率为98.4%,超过了美国专家创造的98%的世界纪录。

我们该向王海班学习什么

抚顺石化公司党委书记冷胜军实事求是地说:“在公司1078个班组中,王海班并不是样样都第一。但他们的素质很全面,产品质量、收率、安全环保,各项指标综合起来,他们绝对是最棒的。”这种全面的班组素质正是企业发展最需要的。

技能过硬。这是王海班成员最基本的素质。班组负责153台通用设备、8座大炼塔、6000多个阀门,操作环节多、控制难点多,他们制作“练兵卡片”,上班时随时互相抽考。班组利用业余时间组织技术练兵,考核成绩与奖金挂钩。王海班有4人具备全部11个岗位的操作技能,9人具备3个岗位的操作技能。从1994年到现在,王海班先后培养出23名技术状元、12名班组长、45名技术骨干,其中4人当上了厂长和车间主任。

更值得学习的是,王海班注重的是班组成员整体技能的提高。已是副班长的王巨川刚从技校毕业分配到抚顺石化公司时,觉得当一名工人用不着那么费心。王海说他:“撅嘴儿的骡子卖了个驴价钱。”骂完后手把手地教王巨川看流程、调数据、对结果。见王巨川确实学进去了,又把最复杂的300设备的内操任务交给他。

管理严格。不管谁违反了规矩,在王海班决无情面可讲。班长王海1978年上班,29年来没迟到、早退过一次,没请过一天假。他在班上提出了“向我看齐”的口号:“我要求你们做到的,一定会做得比你们更好。”上零点班时,王海班成员个个敢保证:他们从来没在班上打过盹。夏天困了用凉水洗把脸,冬天困了到外面吹吹风。

王海班有一套百分制考核办法,从安全生产、完成指标、劳动纪律、工作表现等4个方面对包括王海在内的14名员工逐月公开考核评分,按得分多少发奖金,大家都觉得很公平。

气氛和谐。这几年,王海班往外调的人越来越少,因为大家舍不得离开这个班组。不仅因为王海班获得了许多荣誉,更重要的是这个班组非常和谐。

本来王海是个不善言辞的人,但为了让大家上零点班时不打盹,他搜集了许多笑话讲给大家听。王海自己从不休病假事假,但孙伟感冒了,王海会让他“靠着椅子歇会儿,多喝点开水”。夏春雷的家人生病住院,王海会向车间主任申请让他提前将第二年的年假休了。

倒班女职工都为半夜上下班的安全问题苦恼,王海班的3名女职工却很幸福——班组安排男同志轮流护送她们。

……

王海班给我们带来的启示

如今,王海班已经走出了抚顺石化,走出了中国石油,走向了全国,吸引了一大批企业、团体慕名前来参观学习,形成了“王海班效应”。这一现象也带给我们更深层次的启示。

抓基层班组建设大有可为。当初抚顺石化公司树立王海和王海班为榜样,目的是通过发挥王海班的示范作用,带动整个公司的班组建设。目前,60个“王海式班组”已经在公司涌现出来,并且数字将继续扩大。

抚顺石化公司主抓班组建设的冷胜军说班组建设的魅力超过了他最初的想像。202_年,公司开始在1000多个班组中开展“班组竞赛”和“星级操作员评比”。有一年公司考虑到投入过大,准备暂停班组竞赛,十多名车间主任得知消息后,纷纷来找公司领导表示:各种班组建设不仅仅是让优胜者拿到了奖励,更重要的是激发起了职工的生产积极性,抓生产、抓安全成了职工的自觉行动。重组改制7年来,抚顺石化公司没发生任何安全事故;2006年,抚顺石化公司炼油和化工加工成本均大大低于预算。基层班组建设起到了不可忽视的作用。

抓基层班组建设必须全员参与。抚顺石化公司正是找准了班组建设的定位,利用命名“王海式班组”“五星级班组”等多种评选方式,吸引所有班组都参加到竞争中。对于优秀班组,公司不仅有高达一万元的奖励,而且定期组织班长接受专门培训,公司还将151名班长和100多个班组的经验汇集成册,内部出版。班长和副班长都被定位为“基层管理者”,每月拿的津贴与车间主任、副主任一样,优秀班长的名气比车间主任甚至厂长都大。

抓基层班组建设必须耐得住寂寞。抚顺石化公司从2000年开始大张旗鼓抓班组建设,直到2005年,学习王海班才有了成果,公司树立起了25个“王海式班组”。如果王海班没有被“伯乐”相中,那么直到现在,公司所做的都是不为外界所知的工作。中国石油素来重视基层建设,也取得了不少经验,但不可否认有些单位的基层建设存在一部分“花架子工程”。从抚顺石化公司多年沉下心来抓班组建设的经验来看,能否真正扎到基层去抓建设应该是能否抓出成绩的重要原因。

班组是企业的基石、效益的源泉、和谐的保障。正是有了王海这样的职工,有了王海班这样的班组,中国石油的发展才有了坚实的基础。王海班是抚顺石化公司一千多个班组的先进代表,是中国石油上万个班组的先进代表,也是中国国企千万个班组的先进代表,是大庆精神、时代精神最佳体现。王海班来自中国石油,现在又通过中国石油这一巨大的平台走向了全国,这是中国石油的骄傲,也是中国石油的自豪。

第二篇:王海打假

王海打假

【案情】

1995年春天,山东某厂的年轻业务员王海来北京出差。他偶然买到一本介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书。他为消费者保护法第49条所吸引。为了验证这一规定的可行性,他来到隆福大厦,见到一种标明“日本制造”,单价85元的“索尼”耳机。他怀疑这是假货,便买了一副,找到索尼公司驻京办事处。经证实为假货后,他返回隆福大厦,又买了10幅相同的耳机,然后要求商场依照消费者保护法第49条的规定予以加倍赔偿。商场同意退回第一副耳机并赔偿 200元,但拒绝对后10副给予任何赔偿,理由是,他是“知假买假”,“钻法律的空子”。王海感到愤怒。他相信自己的目的不是赚钱而是维护消费者的利益,因而决心继续战斗。同年秋天,王海再度来京。他光顾了多家商店,购买了他认为是假货的商品,经证实后便向商家要求加倍赔偿。多数商店满足了他的要求,但也有少数加以拒绝。王海的举动被新闻媒介披露后,在全国范围内引起反响。他被多数普通百姓甚至被许多经营者当做英雄加以赞誉,同时也使制假售假者感到震惊。1996年初,王海到转战中国南方,在许多大商场买假索赔。但是,商家白眼相向,地方政府漠然处之,使他不得不无功而返。其中的教训,正如一些法律工作者总结的,在于没有运用法律诉讼的武器;仅仅借助于新闻媒体和舆论的压力是不够的。1996年11月,王海在天津的一家法院成了胜利者。他紧随何山诉乐万达商行案(详见下文)之后,状告伊势丹有限公司销售电话有欺诈行为。结果,他依据消费者保护法第49条获得了加倍赔偿。但王海的诉讼行为并不是每次都能取得胜利,有些地方支持了他的诉讼请求,有些地方则驳回他所诉讼请求。

【问题】

消费者知假买假,能否受到法律的保护?为什么王海打假的同类案件在不同的法院会作出完全相反的判决? 【参考结论与法理分析】

一、王海为什么会打假

1998年9月17日,当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时,基本上是一直胜诉的王海,在天津无绳电话打假一案中以败诉结束。原因便是只有消费者才能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对欺诈地提供商品或服务的行为,要求双倍赔偿,而王海在这个案件中被认定不是消费者。什么是消费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的规定,消费者是指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个人和单位。同时根据该法第54条的规定,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参照执行。法院认定王海是知假买假,购买商品的目的不是为了生活消费而是为了索赔,因此王海便不属于消费者,既然王海并不是消费者,那么他就不能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获得双倍赔偿。

消费者保护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这个规定在性质上属于惩罚性赔偿规定。在普通法体系中,“惩罚性”赔偿指的是为惩罚他方当事人而判给一方当事人的赔偿金。其目的就在于“惩罚和制止”不法行为人。我国在制定《民法通则》时,追随了大陆法系关于惩罚性赔偿不属于民事责任的传统,没有规定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规定。但“消费者保护法突破了传统民事赔偿责任中的这一限制,规定了惩罚性赔偿责任,这种责任的确立是为了更充分地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其基本作用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通过惩罚性赔偿责任可以督促经营者诚实经营,否则,就可能承担加重的责任;第二,可以鼓励消费者积极同经营者不诚实经营行为作斗争,检举、揭发经营者的不法经营行为。”

根据上面的分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第2条就不应当成为对第49条的限制。既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鼓励消费者积极同经营者不诚实经营行为作斗争,检举、揭发经营者的不法经营行为”,那么无论王海买来假商品是用于个人消费还是用来索赔,既然商品是假的,那么经营者就存在着欺诈行为,既然经营的经营行为是不正当的,那么就应当对这种行为进行打击,靠什么打击?国家的执法部门吗?但首先,执法部门的执法资源是有限的,其打假 行动往往是运动战式的,一阵风过后,一切照旧;其次,出于对地方利益的保护,地方执法部门往往缺乏打假的内在动机。只要看看依旧在人们的生活中泛滥成灾的假学历、假文凭、假护照、假执照、假楼盘、假广告、假烟、假酒、假木耳、假汤料、假化肥、假种子、假火腿就知道让他们打假的难度了。既然在目前的体制下,地方执法部门的执法效果并不理想,为什么不去鼓励消费者或者那些不被认为是“消费者”的购买者去打假呢?

在解释人们为什么会服从法律的原因方面,有一种是利益理论。该理论认为,行为者服从的不是法律而是利益,行为者正是在服从法律与不服从法律之间进行了衡量之后,如果他发现服从比不服从更有利于自己的利益,他就会守法,相反,他违法的机会就会大大增加。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严重的住房短缺使房租暴涨。该法根据房屋建设的时间或第一次出租的时间固定租金,这样就形成了对房主三种不同层次的租金限制。美国学者鲍尔(H·Ball)考察了人们对该部法律的遵守情况,他的研究表明,服从该法律最好的房主是受到住房租金限制最轻微的那一部分房主;而违反该法律最多的是受到租金限制最轻微的那一部分房主。因此,他认为,人们服从法律的程度直接与法律满足自我利益的程度相关。

用这个理论可以比较好地理解王海的打假行为和制假者的制假行为。很显然,制假者之所以会制假是因为他们认为遵守法律给他们带来的利益要远远少于违法所得。而对于王海来说,他不仅是一个守法者,他还是一个积极地守法者。当遵守消费者保护法第49条能够为他带来很大的利益时,他没有理由不去积极地履行法律赋予他的权利。“在第一次对隆福大厦的不顺利的索赔后,王海开始了在北京各商场的购假索赔,50天左右的时间,获赔偿金将近8000元。” 此后,王海更是成立了自己的公司,成为了职业的打假人。

二、为什么要支持王海打假

王海打官司为什么有时候会输?如果除去司法中地方保护主义的因素之外,法官不支持王海的打假行为的原因可能是因为他认为这种行为在一定程度上是对国家维护公共利益职能的替代,从而不应当支持这种行为。

我们可以把分为社会两个领域: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其中特殊的私人利益关系的总和构成市民利益,普遍的公共利益关系的总和构成政治国家。公共利益表现为社会利益、国家利益、私人利益即每一社会成员的利益。由于任何时代 的历史活动都是由无数单个的具体个人的社会活动所构成,个人作为历史活动的主体是整个社会历史活动主体的最基础的单元。因此,个人利益乃是利益动力结构的原始细胞。在生产资料私有制的条件下,不仅主体的生活需要,而且主体的生产需要,都要以个人利益的形式来满足,个人利益以利已的私人利益表现出来。尽管社会是由个人组成的,但个人利益的被满足,并不意味着整个社会利益也被满足了;社会的总体利益,是不能由自主平等的市场主体的行为自身自动满足的,因此,应当由一个超越于市场主体的“裁决者”来识别和确定社会利益。

公共利益(public interest)是一个与私人利益相对应的范畴。它既不是个人利益的叠加,也不是个人基于利益关系而产生的共同利益,而是“公众的、与公众有关的”,或者是“为公众的、公用的、公共的(尤指由中央或地方政府提供的)”的利益,而这正是 public真正含义。公共利益是客观存在的,尽管它的存在可能被共同体成员忽视或是忽略,但是它的确在客观地影响着共同体整体的生存和发展,任何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事实都是对私人利益的潜在威胁。

公共利益的公共性决定了它与中央或地方政府的供给相关。但这种相关并不是绝对的。在非政府组织出现以前,公共行政被国家包揽,公共行政的实质就是国家行政。而实际上公行政除了国家行政以外,还包括其他非国家的公共组织的行政,如公共社团(律师协会、医生协会等)的行政以及公共企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公立学校、研究院所等)的行政。随着社会的发展,在处理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政府与公众的关系问题上,政府的职能已发生了深刻的变化,政府正在把更多地职能交给社会中的非政府、非营利性组织承担。有学者将这些非政府、非营利性组织承担的对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活动,称之为社会行政。社会行政的蓬勃发展表明了对于公共利益来说“政府并不是唯一的提供者”,非政府组织(NGO)、公民个人都可以成为维护和增进公共利益的主体。

再回到王海现象来,我们必须看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立法宗旨并非考虑个体之间的关系,而是整个市场秩序。因此从资源配置角度,应让制假人承担维持市场秩序的成本,消费者买到假货就应得到双倍赔偿,而不应追究消费者是否知情。再者从技术上讲,也无法判断什么是知假买假,把“大批量购买,不需要而大量购买”视为知假买假的观点比较荒唐。根据上面的分析,王海同消费者协会这个非政府组织一样,其打假的行为本身就是维护和促进公共利益的手段。很 显然,除了造假者和具有特殊目的的人之外,没有人愿意上当受骗,充斥于人们眼帘的假学历、假文凭、假护照、假执照、假楼盘、假广告、假烟、假酒、假木耳、假汤料、假化肥、假种子、假火腿不仅侵犯了消费者的私人利益、也扰乱了市场秩序这个公共利益,对这个公共利益的任何侵害都是对消费者私人利益和社会长期利益的直接威胁。因此,在国家无力及时维护公共利益时,我们应当鼓励和支持公民和非政府组织的维护公共利益的行为,这两种利益的统一是我们支持这种行为的理由。

第三篇:王海现象

1993年10月,中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该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这便是《消法》所确立的“1+1”赔偿制度。正是因为这种“1+1”赔偿制度的存在,才引发了以王海为代表的一些人,知假买假,通过诉讼索赔,获得收入,新闻媒介称为“王海现象”。

“王海现象”的社会效应和积极意义

毋庸讳言,“王海现象”对宣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加强人们的法律意识,遏制制假货蔓延无疑有着积极意义,但是,“王海现象”引出的法律问题却更值得我们深思。

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价值、功能角度看,知假买假索赔行为应当受到该法的支持与保护;从法律适用的角度看,应将知假买假索赔行为纳入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予以保护;从立法的角度看,应当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将知假买假索赔直接规定在该法之中,使这种对造假活动的监督行为合法化。

“王海现象”演义

1995年3月,山东无业青年王海,从消法第49条规定发现了谋生的机会,他四处购买假货然后向商家索取双倍赔偿。由于他的打假行为带着鲜明的牟利动机,一时间在社会上引发热烈争议。中消协支持他,同年12月,他获得了中国第一个“消费者打假奖”;《南方周末》记者发表专栏文章《郭振清与王海》,在肯定前者“雷锋式打假”的高风亮节的同时,从“可持续发展”和社会效果的角度为王海辩护。1995年底,“王海现象”的出现,引发了许多争议。比如说购假索赔是不是消费者,是不是一种不道德行为,对国有大商场的打假是不是会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购假索赔中与商家私了是不是合法等等。

头一两年中,由于有关方面的积极表态,当然也是因为广大消费者第一次看到了这样一种惩治假冒伪劣的独特利器而感到兴奋和鼓舞,这些争议更多地来自被王海所打的售假商家。在法院的判决中,形势似乎是一片大好,最典型的是全国人大法工委巡视员何山主动“以身试法”,在北京购买了一幅假冒徐悲鸿的奔马图,随后起诉到法院。判决结果不仅让商家作出双倍赔偿,连何山请代理律师所花的律师费都责令商家支付了———让败诉方付律师费,似乎是一个闻所未闻的判例。对王海自身而言,1996年底、1997年初在天津起诉伊势丹商厦销售无进口入网证的索尼无绳电话机一案,在媒体的高度关注下,一、二审接连胜诉,一时大快人心。

在这样的鼓舞之下,全国出现了一大批和王海一样购假索赔的职业打假者,比如张磊、臧家平、叶光、喻晖、刘殿林、童宗安等人,在一段时间里,这些职业打假者受到英雄一样的崇拜。是使得“王海现象”发展到巅峰。

1997年似乎是个转折点,这年底由王海等人发起的针对水货手机的索赔乃至诉讼最后纷纷败诉。此后,各地法院对王海和其他职业打假者索赔案的判决结果,呈现出“东边日出西边雨”的奇特景观,甚至同一家法院对同一个原告、同一个标的物、同一种诉讼理由作出截然不同的判决。

次年9月6日,华中某市某区法院同时作出3例关于购假索赔案的一审判决,原告的索赔请求全部予以驳回。判决书里一致出现了这样一种颇为新颖的“本院认为”:

“原告在×天内购买大批量×××,其行为不具备直接消费的目的,是一种形式上的消费者,其实质是对消费者权益的滥用,因而不具有消费者的法律地位,故不适用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举证责任倒置原则,仍应适用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这一判决意味着即便是一个普通的消费者,如果他一次或几次购买了若干数量的同类商品便提出索赔之后,他也很有可能被法院判定不是消费者。这堪称是对王海索赔的“釜底抽薪”。民法专家乔新生对此有评:司法权的扩张。

鉴于这一种现象,中国消费者协会等有关部门和人士早已呼吁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司法解释,或由全国人大对《消法》作出修改和补充。

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负责人曾在1999年7月21日的《检察日报》公开作出如下表态:“无论是什么样的人,无论是何种情况,凡是确认所购买的产品是假冒伪劣产品,所提供的服务是欺诈性服务,就应当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即给予受害人双倍赔偿。”

在最高检察院支持下,青岛市检察院于1999年6月对当地法院不支持臧家平购假索赔的一起判决提起抗诉,结果是,2000年4月20日当地法院再审一审判决:维持原判。此案目前尚无最终定论。

还有一个让个人打假者感到沮丧的是,作为消费者的娘家————一些地方的消费者协会竟然也明确表态:个人打假不是消费者,其投诉、举报一概不予受理。丧失了什么?

很长时间来,职业打假者的成功很大程度上有赖于媒体对他们的强有力支持,打假者与售假者谈判的一个筹码往往是:“不然我就向媒体投诉。”很多打假者打假时都有记者跟踪采访。

但是,打假者与新闻媒介的良性合作关系正在慢慢发生变化。今年年初,某报与“津成”联手“设套”“揭露”王海“假打”,在王海的公正性受到质疑的同时,媒体的客观公正也受到质疑。

在此次“南宁事件”中,关于王海的新闻被当作娱乐新闻一样炒作,大量似是而非的消息满天飞,记者们在医院门口守候王海就像守候一个出了绯闻的明星。

但是,仅此而已,深层次的问题没人关心。毕竟,这是一个浮躁的时代,与其与打假者一样历尽艰辛、深入细致地去揭露假冒伪劣者,并由此得罪人,乃至被推向被告席,远不如做几篇打假名人的花边新闻合算。

当然,打假者的江湖恩怨和内部分化也给了媒体浮躁的理由。从刘殿林等人宣布与王海“割袍断义”,到王海宣布不再从事个人打假,早期打假者之间的合作精神已经不见了。以致“南宁事件”中,当刘殿林等人专程到南宁问候王海时,却引起了一连串的误会和误解,本有可能弥合的裂痕进一步扩大。

不止一次听到关于打假者“素质不高”、“鱼龙混杂”的指责。作为一个自发的群体,这自然在所难免。即使是王海,他对其他个人打假者的刻薄与蔑视注定了“割袍断义”闹剧的发生,他对媒体早期一片颂扬的陶醉与习惯,也注定了媒体一旦“倒戈”后他巨大的失落与愤懑。此后,在“津成事件”中,有人批评王海拿造假者的“红包”是“黑吃黑”;有人怀疑王海可能在同行业竞争中被某一方利用;而王海则在这些质疑声中检讨和校正自己,选择合法、有利的路径去发展他的事业(也不妨叫“商业”)。

“王海现象”在现实社会的存在

作为一个原本只有初中文化程度的普通青年,王海绝对是个异数,他早已催生出众多的仿效者。在“王海现象”出现之后,公益打假、公益诉讼成为20世纪末中国的崭新词汇。福建龙岩的丘建东屡次针对公用电话乱收费,去打几毛钱、一两块钱的官司;郑州打工青年葛锐针对火车站候车室乱收几毛钱的入厕费,与堂堂铁路局一再提起诉讼,败而不懈,较真到底。他们以其“不经济”的诉讼方式不仅维护了消费者的部分权益,同时更将“王海现象”的精髓发挥得淋漓尽致。

“王海现象”最直观的一个结果是促进了一些国有大中型商场从假冒伪劣天堂脱胎换骨的进程。当王海在天津对无入网证的无绳电话机提起诉讼的时候,当众多个人打假者纷纷出击“菌必治”的时候,所到之处,同类伪劣产品一时销声匿迹。相对于政府职能部门的“正规军”打假来说,个人打假作为“游击队”,其直接作用可能显得微乎其微,但他们对于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的催醒、激励、鼓舞,却有其独特的作用。

南宁事件后,记者曾就这个问题请教北京的何山老师,他对于王海的近况已比较生疏,但他十分镇定地说,只要《消法》第49条没有改,个人打假者就一直可以继续下去。

个人打假群体中,仍不乏一批执著打假并日益自我完善的真正英雄,他们有的和王海一样也开了公司,但仍未放弃个人打假索赔,他们也获得了或多或少的利润,没有像一些前行者一样,因“弹尽粮绝”、心力交瘁而成为个人打假舞台上的匆匆过客。

仔细分析这些个人打假的“不倒翁”,可以发现他们有3种打假的生存方式:一是纯粹的个人打假,看准对象,备足证据,每次购买数额不大的假货,在与商家的“私了”(协商)中获取短平快的效益————他们不仅要防备商家的抵赖甚至报复,还要小心避免一旦告上法院后被法院否认其消费者身份带来的困境;二是公司打假,在积累了相当的调查能力之后,接受厂家的委托,帮助厂家调查假货源头,向公安机关举报,和政府部门联手打假;三是两者相结合,一边从事公司打假业务,一边有选择地打假索赔,借此赢得媒体和舆论的支持,并建立自己的品牌形象。即便在这两年的困难时期,当初一度负债累累的臧家平、叶光等人,目前也已“脱贫”。

个人打假者的真正的生命之源来自于民众和假冒伪劣,假冒伪劣泛滥的局面一日未得根本性好转,老百姓由此而生的恐惧、愤怒和期盼便一日不会消失,个人打假者作为政府打假的补充力量的作用也永远不会丧失。

《南方周末》记者曾对王海笑言,你现在已经被“毁容”了。王海一脸苦笑:我知道,无所谓。转而又一本正经地说,我们最大的作用就是启蒙,这个作用早已实现,我没有太多的奢求。

现在,个人打假形势更加恶化,作为“王海现象”的“开山师祖”,王海本人也已被部分“毁容”,并一再声称退出个人打假领域的时候,个人打假的路还能走多远?

即便王海走了,“王海现象”仍将继续。

标签 星座 王海现象 消费者权益 保护法 双倍赔偿 举报 字体:大▼ 小 中 大

第四篇:走进海雍(组诗)

一、海雍小学

梦想

在大学的殿堂里积淀

希望

在走上讲台时启航

大学生活结束后

带着曾经的人生规划

背负着对成就的欣喜

踏上远行的列车

去远方

寻找我的梦

理想的行囊里

装载着太多期待

海雍

理想飞翔的地方

二、左家寨煤矿

是谁

在深夜守望着对岸的学校

是谁

照亮黎明的校园

静静的伫立

用财富成就海雍的明天

左家寨煤矿

海雍的财富梦想

走进海雍

走进财富与梦想

三、燕子箐

高挺的脊梁

经历曾经的风霜雨雪

在一次次的变迁中

见证着海雍的历史

腾飞的双翼

翱翔在海雍的上空

守护着彝家的人民

用它的坚贞和忠诚

看守着自己的家园

海雍

善良与勤劳的代名词

走进海雍

走进心灵的归宿

第五篇:小二班 王海娟 雷锋在1959观后感

观《雷锋在1959》心得体会

前几天,单位组织了全体职工观看《雷锋在1958》的电影,一谈起雷锋,我的脑海中就跳出这样一句歌词“学习雷锋,好榜样”。雷锋,为什么要学习他呢,在电影中我获得了答案。

影片《雷锋在1959》讲述了雷锋从鞍山来到辽阳弓长岭焦化工厂投身建设的142天中发生的故事,他跟着徐师傅开始不被认可,到大家对他刮目相看。他为了保护建厂用的水泥不被大雨淋湿,他把自己盖的被子拿出来盖在水泥上,让水泥得“救”。他虽然个子很小,但是他一次又一次凭借实力证明了自己,他帮助了很多人。他那永不服输、永不怕苦、努力向上、不计较个人得失,这就是雷锋精神。影片着力描写雷锋平凡的成长经历,一幕幕的感人事迹频繁的打动着观众的心,展现了雷锋“感恩社会、热爱生活,自强不息、艰苦奋斗,助人为乐、服务人民”的精神。雷锋的事迹我听说过,但是感受并不是很深刻,通过此次观看,才深深的体会到雷锋是一个可敬可爱的人。他的精神感动了我,我还深深的记着雷锋的那几句让我久久不能忘怀的感人诗句:“如果你是一滴水,你是否滋润了一寸土地?如果你是一线阳光,你是否照亮了一分黑暗?如果你是一颗最小的螺丝钉,你是否永远坚守着你生活的岗位上?„„” 我们难道不是也应该学习雷峰叔叔这种精神,做一颗小小的螺丝钉吗?

“人的生命是有限的,可为人民服务是无限的,我要把有限的生命投入到无限的为人民服务中去。”他是这样说的,也是这样做的。身为教师的我们,更是要有雷锋的这种学习,奉献精神!让我们把雷锋精神继续传唱下去,告诉我们的孩子,我们的祖国人民是多少的优秀,多少的高尚!

小二班 王海娟

202_年1月10日

走进王海班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