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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编辑:蓝色心情 识别码:18-672556 9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9-03 09:00:32 来源:网络

第一篇: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关于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新华四矿

“9•8”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的通报

安监总明电〔2009〕12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2009年9月8日凌晨1时左右,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新华四矿发生瓦斯爆炸事故,当班入井93人,其中14人安全升井,目前已造成35人死亡、44人下落不明。

事故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胡锦涛总书记、温家宝总理、张德江副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做出重要批示,要求全力以赴解救被困矿工,千方百计减少人员伤亡,科学组织救援,防止次生灾害;认真查明事故原因,依法依规处理。

该矿原为国有地方煤矿,现改制为股份制企业,低瓦斯矿井,属停产整顿的技改矿井,设计生产能力由6万吨/年技改为15万吨/年。初步分析,这是一起违法违规生产导致的责任事故,事故暴露出以下四个方面问题:一是该矿在停产整顿期间拒不执行停产整顿指令,违法违规组织生产;二是存在超层越界开采行为,在批准的技改区域外组织生产;三是采煤方法落后,采用巷道式开采方式,采掘布置不合理,采用串联通风;四是监管责任不落实,平顶山市新华区向该矿派了驻矿安监员,但未能遏制该矿组织大量人员下井违法生产的行为。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重要指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现提出以下要求:

一、认真贯彻全国煤矿瓦斯防治工作会议精神。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各煤矿企业要认真学习领会和贯彻落实张德江副总理9月3日在全国煤矿瓦斯防治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深刻认识目前瓦斯治理工作面临的严峻形势,进一步统一思想、增强忧患意识,强化煤矿瓦斯治理与抽采利用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抓好瓦斯治理工作。要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组织领导,强化目标责任,狠抓工作落实,切实加强防范,扎扎实实做好各项安全生产工作。

二、深入开展“三项行动”,全面推进“三项建设”。以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为主线,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进一步加大安全监管监察工作力度,大力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治理和宣教三项行动,全面加强安全生产法制体制机制、安全保障能力和安全监管监察队伍三项建设,努力实现“降低事故总量、降低伤亡人数、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目标,有效防范、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切实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三、认真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各地要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开展全国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安委明电〔2009〕2号)要求和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8月31日召开的动员部署视频会议精神,认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严厉打击安全生产领域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进一步推动隐患排查治理和专项整治,促进政府安全监管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配合协调,建立健全地方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各部门共同参与的联合检查和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形成强大合力,把大检查工作抓实抓细,严防搞形式、走过场,务求取得成效。

四、进一步深化瓦斯治理工作。要督促所有煤矿企业严格执行“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瓦斯治理方针,紧紧抓住采掘布局、通风系统、瓦斯抽采、安全监控、现场管理五个重点环节,健全完善“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坚持源头治理,坚决做到不安全不生产。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按照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加强煤矿瓦斯治理监察工作的通知》(煤安监技装〔2009〕23号)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对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以及资源整合、改扩建矿井的监察,排查治理大隐患,有效防范大事故。

五、继续加强小煤矿治理整顿。督促煤矿按照调整和优化煤炭产业结构、实现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的要求,结合实际研究建立小煤矿退出的有效机制,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不符合产业政策的煤矿,要依法从严、从快实施关闭,坚决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各地区要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四部门《关于下达“十一五”后三年关闭小煤矿计划的通知》(发改能源〔2008〕2624号)要求,落实今年小煤矿整顿关闭计划,并及时在当地主要媒体公告,接受社会监督。要加大对整合、技改矿井的监管,严把设计关、质量关,防止借整合、技改之名拖延和逃避关闭,防止低水平重复建设。

六、切实加强对技改和整合矿井的安全管理。技改、整合矿井必须建立健全相关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施工过程日常安全管理,要明确已批复资源整合项目的整合期限,对限期未实施改造的、拖延工期未完成改造的、在整合区域违法生产的煤矿要取消整合资格,依法予以关闭;新建、改扩建、资源整合的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同步建设瓦斯抽放系统,并在采掘作业前提前抽采瓦斯。在基建技改期间,严禁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严禁改扩建煤矿在施工区域生产。在全国安全生产大检查中,要将资源整合、技改和基建矿井作为重点检查对象,并认真检查瓦斯治理工作措施的落实情况。

请各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将本通报立即转发到所辖区各个煤矿,并举一反三,切实抓好相关工作与措施的落实,防止再次发生重特大事故,为新中国成立60周年创造和谐稳定的安全生产环境。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二〇〇九年九月九日

第二篇: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教育部、劳动和

【发布单位】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教育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农业部、中华全国总工会 【发布文号】安监总培训〔2006〕228号 【发布日期】2006-10-27 【生效日期】2006-10-2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教育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农业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农民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的意见

(安监总培训〔2006〕2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教育厅(教委、教育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建设厅(局)、农业厅(局)、总工会,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切实提高农民工特别是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等高危行业农民工自我安全保护的意识和能力,有效保障农民工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全国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现就加强农民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农民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农民工是我国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涌现出的一支新型劳动大军,是推动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为我国农村发展、城市繁荣和现代化建设做出了重要贡献。但是,由于多种原因,造成当前农民工整体文化素质较低,安全意识淡漠,缺乏必要的安全知识和自我防范能力,给安全生产带来很大压力。据统计,近几年发生的生产安全伤亡事故,90%以上是由于人的不安全行为造成的,80%以上发生在农民工比较集中的小企业;每年职业伤害、职业病新发病例和死亡人员中,半数以上是农民工。因此,加强农民工安全生产培训,已经成为当前解决农民工问题、保护农民工根本利益和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的一项紧迫任务。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各单位一定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农民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抓出实效。

二、明确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和基本原则

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思想,坚持“安全发展”指导原则和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以全面提高农民工安全素质为目标,以预防和减少各类伤亡事故、保护农民工职业安全健康权益为目的,落实责任,规范管理,提高质量,加大农民工特别是高危行业农民工的安全生产培训力度,为促进全国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提供可靠保障。

工作目标:到2010年,农民工安全生产培训制度体系更加完善;有关部门协调配合、企业自主负责的农民工安全生产培训机制初步形成;农民工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师资、教材建设进一步加强,培训质量显著提高;广大农民工自我安全保护的意识和能力明显增强。

基本原则:坚持以人为本,依法培训;统一规划,分级(或分工)实施;政府监管,企业落实;全员培训,突出重点;按需施教,注重实效。

三、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培训责任

各级安全生产监管、煤矿安全监察部门(以下简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把农民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纳入安全生产和安全生产培训的总体规划中,明确目标,制定措施,加强监督检查,重点做好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高危行业农民工的安全生产培训工作。

各级教育部门要全面落实农村九年制义务教育,在义务教育中开展安全知识教育;要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在职业教育相关专业中增加安全生产方面的内容,鼓励有条件的职业院校增设安全相关专业,扩大招生规模。在农民工特别是高危行业农民工集中的地方,确定一批职业院校开展农民工的安全生产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在职业院校、成人学校开展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中,增加安全生产知识的内容。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农民工培训工作的指导,把安全生产常识作为重要培训内容,编入职业技能培训大纲和培训教材、教案中,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将高危行业农民工安全生产培训列入农民工技能提升培训计划。加强劳动保障监察,督促用人单位落实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各级建设部门要在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安全质量标准化工地建设、劳动合同规范、建筑工人教育培训等工作中,把农民工安全生产培训作为重要内容,统筹考虑,同步落实,协调推进。

各级农业部门要把农民工安全生产培训作为提高农民工综合素质、促进安全致富的重要措施,在实施阳光工程、蓝色证书工程、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中,增加安全生产相关知识。

各级工会组织要结合贯彻《工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监督、协助用人单位做好农民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特别是督促企业落实厂(矿)、车间、班组三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结合“安康杯”竞赛,在农民工中广泛开展群众性的安全文化活动,普及安全生产基本知识。

企业是安全生产培训的责任主体。要加强对职工特别是农民工安全生产培训的组织管理,按照《安全生产法》及《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培训规定》(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培训制度,把农民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纳入企业工作计划,积极组织或选送农民工参加有关培训,并保证本企业安全生产培训所需资金。

四、完善法规制度,推进依法培训

加强培训法规建设。各地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要求,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抓紧制定和完善农民工特别是高危行业农民工安全生产培训的相关规章制度,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本地区农民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

制定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安全监管总局要抓紧制定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高危行业农民工安全生产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建设部要结合实际,制定建筑行业农民工安全生产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

建立培训考核制度。各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建设部门要按照考核标准,根据行业特点、岗位要求和农民工文化水平,建立考试题库。各企业和培训机构要对参加培训的农民工进行严格考核,对考核合格者,颁发安全生产培训合格证书。对获得安全生产培训合格证书的农民工,企业应优先聘用;对高危企业农民工,未经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

建立培训档案制度。各企业要建立经本企业、培训机构和农民工签名的培训档案,真实记录培训、考核等情况。各地有关部门要及时对农民工安全生产培训情况进行登记,并将农民工安全生产培训情况纳入本地区农民工信息统计范围。

五、严格培训要求,确保培训效果

明确培训内容。农民工安全生产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基本常识;安全生产操作规程;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权利和义务;事故案例分析;工作环境及危险因素分析;危险源和隐患辨识;个人防险、避灾、自救方法;事故现场紧急疏散和应急处置;安全设施和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职业病防治等。

确保培训时间。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高危行业的农民工首次岗前安全生产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建筑行业的农民工首次岗前安全生产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其他行业农民工首次岗前安全生产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8学时。对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的农民工,培训前应根据工作需要进行文化课补习。

落实培训载体。具备培训条件的企业,对农民工的安全生产培训以企业为主体进行。不具备培训条件的企业特别是中小型企业,要及时组织农民工到附近有条件、具备资质的培训机构或职业院校进行培训。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要积极为农民工安全生产培训创造条件,对不具备培训条件的企业,可统一组织进行培训。

丰富培训形式。各企业和培训机构要结合企业生产实际,统筹安排,采取集中培训、半工半培、送教上门等形式开展教学。要针对农民工的文化水平和特点,抓好日常安全教育,开设农民工安全生产培训宣传栏,编制通俗易懂、便于消化的文字和音像资料,利用多媒体、电视、漫画等图文并茂的直观方法进行教育培训,坚持文化补习与安全生产培训相结合、针对性教育与系统知识讲解相结合、形象化培训与老工人“传、帮、带”相结合。

六、加强基础建设,强化培训保障

加强培训机构建设。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加大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质量评估考核力度,对农民工培训不规范、达不到质量要求的培训机构,及时淘汰或降级;支持符合条件的职业院校和职业技能培训定点机构申报安全生产培训资质。劳动保障部门对要求承担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任务的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符合相关条件的,应当认定为职业技能培训定点机构。培训机构要加强内部建设,深化教学改革,注意引进先进的教学方法和手段,有针对性地研究和完善各高危行业农民工培训模型,增强培训效果。

提高师资队伍素质。按照规模适当、结构合理、素质优良、专兼结合、动态管理的原则,培养和优化师资队伍。有计划地组织教师开展集中培训。重视从企业和安全生产一线选聘教师,充实教学力量。

开发适用培训教材。本着少而精、管用的原则,组织编写适合农民工特点的培训教材。注重多媒体教材的研制和开发。教育部、安全监管总局和全国总工会抓紧完成《煤矿工人安全生产培训音像教材》的联合拍摄工作;安全监管总局、劳动保障部和全国总工会尽快组织编写适用于农民工的《职工安全生产知识读本》系列教材;安全监管总局抓紧开发《全国中小煤矿农民工安全生产培训多媒体教材》;建设部编写适合建筑业农民工安全生产培训的相应教材;农业部编制农民工培训读本,增加安全生产知识内容,免费发放。

七、拓宽经费渠道,加大培训投入

各地有关部门在统筹安排使用中央财政用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专项资金时,要兼顾好农民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要积极争取地方财政对农民工安全生产培训的资金支持,广泛吸纳社会赞助资金,积极筹集培训经费。

根据《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2〕16号),一般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从业人员技术要求高、培训任务重、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可按2.5%提取,列入成本开支。要保证经费专项用于职工特别是农民工的教育培训,严禁挪作他用。

八、加强组织协调,严格监督检查

各地有关部门要依托农民工工作领导和协调机构,加强组织协调,将农民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明确工作目标,层层分解任务,确保工作到位。要加强配合,对同时具备安全生产培训资质和职业技能培训资质的培训机构,可将农民工特种作业安全技术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一并进行,同时考核,分别发证,减轻企业和农民工负担。

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相关行业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农民工特别是高危行业农民工安全生产培训情况的监督检查,适时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联合执法检查,发现未经培训上岗或培训不符合要求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责令企业停产整顿直至依法关闭。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发现不按照规定开展安全生产培训的,依法取消其培训资格,并向社会公布。

二○○六年十月二十七日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三篇: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近期煤矿事故

【发布单位】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发布文号】安监总煤矿〔2006〕87号 【发布日期】2006-05-11 【生效日期】2006-05-1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近期煤矿事故频发的通报

(安监总煤矿〔2006〕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神华集团公司、中煤能源集团公司:

“五一”前后,煤矿重特大事故频繁发生。据统计,4月26日至5月10日,全国煤矿共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事故14起,其中一次死亡10人以上事故4起,包括今年以来第一起一次死亡30人以上的特别重大事故。

4月26日,河南平顶山原田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原田大刘山煤业分公司(西井,9万吨/年)发生瓦斯爆炸事故,初步查明已造成10人死亡、18人受伤。事故发生后,矿方隐瞒不报,藏匿尸体,转移伤员,矿方负责人逃逸。该矿属资源整合矿井,煤炭生产许可证已被注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未被受理,在“整合”期间违法生产,生产中由于停电停风造成瓦斯积聚,检修水泵开关时产生电火花,引起瓦斯爆炸。

4月29日,陕西省延安市子长县瓦窑堡镇煤矿发生瓦斯爆炸事故,造成32人死亡。该矿核定能力3万吨/年,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超层越界布置新的生产采区,违法进行生产,入井人数76人。矿井和采区通风系统不合理,6个采掘工作面相互串联,长期处于微风或无风状态,瓦斯检查缺失,未执行“一炮三检”制度,违章放炮引起瓦斯爆炸。

5月2日,贵州省毕节地区威宁县东风镇一非法采煤矿点发生瓦斯燃烧事故,造成15人死亡。经初步调查,该非法采煤矿点多次被地方政府关闭炸封但又多次死灰复燃,独眼井开采,无风作业,造成瓦斯积聚,井下作业人员吸烟导致瓦斯燃烧。事故后矿主逃匿。

5月5日,河南省平顶山市汝州市小屯镇半坡阳村商酒务煤矿发生爆炸事故,初步查明造成7人死亡、1人下落不明。该矿为资源整合中单独保留矿井,拟由9万吨/年改造为15万吨/年。技术改造初步设计已经河南省煤炭工业局批复,但施工组织设计未上报审批,未办理技改开工许可手续,属断电矿井。初步调查认定,这次事故是该矿立风井井底东15米处火药存放点炸药发生爆炸引起的,有关责任人已被公安机关控制。

5月7日,甘肃省白银市靖远县靖安乡王家山煤矿(3万吨/年)发生一氧化碳中毒事故,造成9人死亡。该矿是急倾斜厚煤层,高落式采煤,上部老空区煤层有自燃发火,产生大量一氧化碳,工人在井下副井西翼煤巷维修巷道,冒顶与上部老空连通,上部老空冒落通过裂隙压出一氧化碳,发生中毒窒息。

5月10日,四川省宜宾市兴文县石林镇坳田煤矿(6万吨/年)发生煤与瓦斯突出事故,造成11人死亡。该矿属高瓦斯并按突出矿井管理的矿井,在准备工作面运输巷打瓦斯排放孔过程中发生煤与瓦斯突出。

近日发生的这些事故,有的是煤矿负责人无视国家法令和政府监管,非法开采;有的是属于“资源整合”保留的矿井,违法生产;有的是忽视安全、管理混乱,导致事故的发生。同时也暴露了当前一些地区煤矿安全监管不扎实、执法不严格、责任不落实等突出问题。事故发生后,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立即组织抢险救助,国务院领导做出重要批示。目前,上述事故都在调查处理之中。为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确保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特提出以下要求:

一、坚决防止麻痹松懈,始终保持高度警觉。要正确认识当前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慎言成绩,多看差距,多看到形势依然十分严峻的一面,越是在形势较为稳定的情况下,越要警钟长鸣,警示高悬,坚决防止盲目乐观和麻痹松懈情绪。要进一步增强工作的紧迫感、危机感和责任感,切实转变工作作风,集中精力,心无旁鹜,抓细、抓实、抓好安全生产工作。

二、严厉打击非法采矿、违法生产的现象。各地区要采取断然措施,加大巡回检查力度,严厉打击私挖乱采、超层越界、违法改扩建和已关闭矿井死灰复燃等非法、违法开采行为。特别是贵州省毕节地区威宁县发生“5.2”瓦斯燃烧事故的采煤矿点这类已被取缔关闭的非法矿井、矿点,要查清楚其死灰复燃的背景和原因,在追究事故直接责任的同时,依法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继续加大煤矿整顿关闭工作力度,规范“资源整合”。关闭不具备安全条件和非法煤矿,是“三年解决小煤矿问题”的关键,各产煤省(区、市)要认真制定本地区整顿关闭工作规划,并提出今年的矿井关闭计划。今年关井的重点:一是煤炭资源接近枯竭、采矿许可证到期的矿井;二是年生产能力在3万吨以下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三是按地方政府规定应予淘汰关闭的矿井;四是已取得相关证照但管理滑坡、经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有关部门要在各自职能范围内加强对煤炭资源整合的监管,严防借整合之名拖延或逃避关闭,严防整合期间突击生产,严防边施工边生产,严防验收走过场。

四、抓好隐患排查治理,防范重特大事故。认真检查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落实“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情况、高瓦斯矿井落实瓦斯治理措施情况、低瓦斯矿井落实“一通三防”管理情况,以及受水害威胁矿井落实防雷电、防排水、防汛情况。对存在重大隐患的企业,要指定专人跟踪、督促企业认真整改;对隐患严重的,要立即责令停产整顿。特别是对存在瓦斯突出、自然发火、冲击地压、水害威胁等重大隐患的矿井,现有技术手段不能有效治理、整改无望的,要按照国务院《特别规定》坚决予以关闭。

五、严肃追究事故责任,健全联合执法机制。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查处煤矿各类事故,对非法开采、违法生产酿成的事故特别是事故发生后瞒报、逃匿的,要依法从重查处,并向社会公示。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监管部门要积极主动向地方党委和政府汇报,在党委和政府领导下,明确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建立健全联合执法机制,形成工作合力。

请各级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及时将本通报转发到辖区内各煤矿企业。

附:近期煤矿一次死亡3人以上事故简况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四篇: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吸取近期煤矿

【发布单位】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发布文号】安监总煤矿〔2006〕218号 【发布日期】2006-10-14 【生效日期】2006-10-1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吸取近期煤矿事故多发教训做好四季

度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煤矿〔2006〕218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神华集团公司、中煤能源集团公司:

近来,煤矿重、特大事故频繁发生。9月30日至10月12日,全国煤矿连续发生9起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重、特大事故,死亡和失踪68人;其中一次死亡10人以上事故3起,死亡和失踪36人。基本情况如下:

9月30日,黑龙江省鸡西市鸡东县哈达天龙煤矿发生瓦斯爆炸事故,死亡13人。该矿为低瓦斯矿井,在工作面开切眼时无安全措施,9月29日被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止生产,但该矿拒不执行,违法生产。在施工四段左三上山工作面时没有接风筒,工作面无风作业造成瓦斯积聚,未按规定安设甲烷传感器,瓦检员不检查瓦斯,违章放炮引起瓦斯爆炸。

10月2日,青海省海北州青海振兴煤矿有限公司刚察县振兴煤矿发生瓦斯爆炸,死亡8人。该矿是基建井,为高瓦斯矿井,施工队无施工资质。掘进工作面风筒漏风严重,工作面风量不足,造成瓦斯积聚,电工违章带电在电缆接线盒接线产生火花,引起瓦斯爆炸。

10月2日,云南省曲靖市宣威市海岳镇德来村煤矿发生二氧化碳窒息事故,死亡4人。该矿为已关闭煤矿,独眼井,该村4个村民在未采取任何安全措施的情况下,擅自启封进入,导致事故发生。

10月4日,贵州省毕节地区毕节市萨那溪镇花果山煤矿发生煤与瓦斯突出事故,死亡1人,仍有2人下落不明。该矿为技改矿井,由于无揭煤措施、无瓦斯监测监控系统、施工单位无资质等问题,被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当地政府有关部门责令停止施工,但该矿拒不执行,违法组织施工。正在施工的1630石门掘进工作面处于断层发育和应力集中异常带,又未采取防突措施,导致事故发生。

10月5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方正县宝兴煤矿发生透水事故,死亡1人,仍有9人下落不明。该矿为技改矿井,拒不执行市、县政府停工指令,私存炸药,违法生产。矿井地质资料不详,采煤工作面设计与实际误差较大,现场实际测量不准,造成工作面上巷掘进时,与老窑贯通,造成透水。

10月6日,四川省宜宾市芙蓉煤矿掘进工作面发生瓦斯爆炸事故,死亡13人。该矿为国有地方监狱煤矿,高瓦斯矿井,属四川省监狱局管理。因违反作业规程规定,在掘进工作面回风流中放炮,且全断面分两次起爆;放炮后作业人员在未检查瓦斯情况下,往掘进工作面送电,导致瓦斯爆炸。事故矿井为高瓦斯煤矿。

10月8日,山西省阳泉市盂县南娄镇东方振兴煤业公司三坑发生透水事故,死亡7人。该公司煤矿为一证四坑,发生事故的三坑煤炭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过期,未按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整顿方案进行整顿,且因矿井地质资料不详,导致东副巷工作面与本矿原采空区之间保安煤柱留设不足,造成透水。

10月9日,河南省郑煤集团二耐煤矿发生透水事故,7人被困,目前仍在抢救中。该矿为资源整合后技改矿井,2005年底,该矿 10100工作面上副巷中段上探巷掘至30米时,打钻探到老空区,钻孔有少量渗水,便停止掘进,此后该探巷一直有少量渗水,但未采取安全措施;因雨季老空区水量得到连续补给,水量增多并在老空积聚,因压力增大,渗水不断冲刷原钻孔,造成10月9日该探巷突然溃水。

10月12日,贵州省遵义县山盆镇遵沿煤矿发生透水事故,死亡3人。该矿为新建矿井,在5号煤层回风巷上山掘进过程中,因未严格执行探放水措施,掘透老窑发生透水。

另外,10月10日,安徽省淮南矿业集团谢桥煤矿发生冒顶事故,造成8人被困,经抢救全部脱险。该矿为国有重点煤矿,核定生产能力为700万吨/年。该矿13116切眼掘进工作面有小构造,顶板砂岩裂隙赋存水经过锚杆、锚索眼导入直接顶浸泡后,使顶板岩层松软、离层,造成锚杆、锚索作用失效而冒落。

这些事故接连发生,暴露出当前煤矿安全生产仍存在着以下不容忽视的突出问题:

一是麻痹松懈,盲目乐观。一些地方政府和煤矿企业对煤矿安全形势基本稳定的一面看得多,对形势依然严峻的一面认识不足,存在盲目乐观和麻痹松懈情绪,放松了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一些地区连续发生事故,基础较好的国有煤矿也连续发生4起事故。

二是煤矿整顿关闭工作不力。一些地方态度不坚决,应关闭的煤矿没有关闭,已关闭的煤矿没有达到关闭标准。个别地区对非法生产打击不力,仍然存在已关闭矿井死灰复燃、无证非法生产等现象。如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方正县宝兴煤矿在2003年1月11日就曾发生同类特别重大事故,造成34人死亡,在33名遇难矿工遗体没有找到的情况下,当地有关部门没有对其依法实施关闭,却批准其进行技术改造,今年10月5日又造成特大事故发生。

三是煤炭资源整合工作不规范。一些小煤矿以整合名义逃避关闭,在整合期间违法组织生产;少数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在资源整合上把关不严,将按规定应该关闭的矿井纳入资源整合范围;纳入资源整合的矿井没有按照先关闭后整合、以大并小、以优并差的原则进行整合,整合后的煤矿企业存在一证(矿)多井、多套生产系统现象。如山西省阳泉市盂县南娄镇东方振兴煤业公司为一证四坑矿井,盂县资源整合方案批准该公司四矿井均为单独保留矿井,一坑为主坑,其他坑口均为申请保留井口。

四是对煤矿基建、技改项目监管不到位。少数地区对煤矿拟建项目审查不严格,未按规定审批、核准。一些煤矿建设项目没有执行“三同时”,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就违法进行施工,安全设施和条件未经验收合格就投入生产或使用;盲目追求规模和速度,边建设边生产,将井下工程转包给没有相应资质的施工队伍。如青海省海北州青海振兴煤矿有限公司刚察县振兴煤矿为基建矿井,擅自组织无施工资质的施工队伍建设,且无专职安全员,瓦检员中途脱岗,造成瓦斯漏检,导致“10.2”事故发生。

五是隐患排查治理不力。一些煤矿企业没有按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以下简称《特别规定》)要求,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煤矿企业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对存在的隐患不了解、不掌握,盲目组织作业。如安徽省淮南矿业集团谢桥煤矿切眼掘进工作面附近多次发生顶板裂隙水涌出,但没有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消除隐患,导致“10.10”冒顶事故发生。

六是安全监管不到位。一些地方煤矿安全监管机构不健全,职责不清,安全生产工作抓得不严、不细、不实。日常监管中不能发现和有力监督煤矿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在对煤矿下达隐患整改或停产整顿指令后不跟踪落实,有的甚至以罚代管、工作不落实。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82号,以下简称《通知》)和全国国有重点煤矿安全基础管理工作座谈会精神,深刻吸取近期煤矿事故多发的教训,防止四季度煤矿事故反弹,现就做好四季度的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高度重视,增强紧迫感

进入四季度后,全国煤矿重、特大事故发生的频率明显上升,必须引起高度重视。要进一步认清安全生产形势的严峻性,增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紧迫感和危机感。要警钟长鸣,言危思进。各地区、各部门要立即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分析活动,认真查找存在的问题,消除麻痹思想,针对性抓好四季度安全生产工作。

二、认真贯彻落实国办《通知》精神,抓紧落实、公告关闭矿井名单

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尽快将《通知》翻印成册,发放到辖区内所有煤矿,通过各种形式,广泛宣传。要按照《通知》规定的职责和16种关闭矿井类型,对辖区内煤矿重新进行认定,在10月底前落实关闭矿井名单,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分批予以关闭。对已确定的关闭矿井应在11月底前在当地主要媒体分批予以公告,接受社会监督,并将所公告名单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备案。

三、加强和规范煤炭资源整合工作,抓紧落实、公告资源整合矿井名单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指定的负责煤矿整顿关闭和煤炭资源整合的部门,应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国办《通知》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11部(委、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规范煤炭资源整合的若干意见》(安监总煤矿〔2006〕48号)的规定,对纳入资源整合的矿井重新进行核查:一是查方案,看是否纳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订的煤炭资源整合方案,并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二是查证照,看资源整合的矿井是否为证照齐全的合法矿井;三是查资源,看已关闭或属于16种关闭范围的矿井资源纳入整合是否经省级国土资源等部门认定,是否经重新规划;四是查程序,看资源整合主体是否按照建设项目履行了审批(核准)程序,是否一套生产系统;五是查规模,看资源整合后形成的矿井规模是否符合规定要求。核查发现不符合要求的,要立即限期改正,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予以查处,直至关闭矿井。对过去发生过重特大事故的煤矿要按政府有关规定从严处置。各地对已落实的纳入资源整合的矿井要在当地主要媒体公布其名单,接受社会监督,并将整合矿井名单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备案。

四、严格控制煤矿新开工项目,加强对基建、改扩建矿井的监督管理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建设项目核准(审批)的部门,要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5部门《关于印发新开工项目清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投资〔2006〕1538号)的规定,加强对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严格控制煤矿建设项目,抑制低水平盲目建设,“十一五”期间一律停止审批(核准)30万吨/年以下的煤矿新建项目。

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对辖区内现有基建、改扩建矿井组织进行核查:一是查核准,看是否有核准文件、采矿许可证和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二是查资质,看项目监理、施工单位是否具备相应资质,施工单位是否有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三是查违章,看新建煤矿是否边建设、边生产,改扩建煤矿施工与生产区域是否交叉、不能保障安全生产;四是查措施,看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井巷施工过程中是否采取瓦斯抽采和安全监测监控等措施,突出矿井是否采取综合防突措施;五是查管理,看是否按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组织施工,矿井开拓、提升运输、通风系统,瓦斯、煤层自燃、煤尘爆炸危险性等级,矿井水文地质类型,采煤方法及工艺,首采区及首采工作面布置等发生变化是否经重新报批。核查发现不符合要求的,要立即限期改正,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予以查处。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将辖区内所有基建、改扩建矿井核查情况及相应的处理措施汇总成表上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五、煤矿企业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认真做好生产矿井隐患排查整改工作

煤矿企业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各种规章制度和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执行煤矿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制度。要高度重视生产矿井隐患排查整改工作,按照《特别规定》的要求,对所属生产矿井进行一次认真、全面、彻底的隐患排查,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深入井下进行检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要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并要制定隐患整改方案,建立隐患整改责任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地方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各级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建立煤矿隐患分级管理制度,对辖区内煤矿重大隐患登记建档,并实施跟踪检查。对存在重大隐患的煤矿要立即责令停产整顿,整改无望的要提请当地政府实施关闭。要会同同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加强对煤矿企业安全基础管理工作和指导监督。国有重点煤矿要对照《关于加强国有重点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矿〔2006〕116号)和全国国有重点煤矿安全基础管理工作座谈会精神,查找安全基础管理工作上的差距,制定措施,限期整改,并将自查情况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省级煤矿安全管理部门,以督促企业及时整改;同时抄报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将企业安全基础管理工作纳入监察的内容。

六、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工作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深入分析辖区内煤矿安全生产状况,认真查找差距和不足,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制订好四季度的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计划;要集中精力,心无旁骛,做好煤矿日常检查和重点监察、定期监察、专项监察工作,要深入煤矿井下检查,把安全检查工作抓细、抓实、抓好,促进煤矿切实加强安全管理;各有关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抓紧进行事故调查,对发生的事故要尽快查清事故原因,充分运用法律、经济和行政手段,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追究事故责任人的责任,并加大行政处罚力度,该关闭的要立即提请地方政府予以关闭,并严格按关闭标准实施,不留后患。

请地方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将本通知迅速转发到辖区内所有煤矿。

二○○六年十月十四日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五篇: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煤矿水害防治

【发布单位】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发布文号】安监总煤矿[2006]171号 【发布日期】2006-08-16 【生效日期】2006-08-1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煤矿水害防治安全督查情况的通报

(安监总煤矿[2006]171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神华集团公司、中煤能源集团公司:

为进一步加强雨季煤矿水害防治工作,遏制近期煤矿水害事故多发的势头,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组成七个督查组从7月15日至27日对山西、四川、贵州、内蒙古、黑龙江、河南、河北等七个省(区)进行了煤矿水害防治安全督查,共督查了14个地(市)、16户国有重点煤矿企业,深入现场和井下抽查了41对矿井(其中:国有重点煤矿10个,国有地方和乡镇煤矿31个)。督查结束后,已先后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名义向相关省(区)印发了整改督办函。

从督查情况看,七省(区)党委、政府高度重视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将水害防治列入重点工作之中,认真安排部署雨季“三防”和煤矿防治水工作,及时转发国办和有关部委局的文件并下发文件对雨季防治水工作提出具体要求。特别是认真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雨季“三防”工作的要求和全国煤矿水害防治工作座谈会精神,督促本地区及相关部门积极开展水患排查和雨季“三防”督查工作;煤矿企业水文地质基础工作开始得到重视;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监察机构将水害防治列为雨季安全执法的重点内容。在各有关方面的共同努力下,煤矿防治水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各督查组在督查中也发现了一些问题,比较有代表性的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

一是水害防治和雨季“三防”工作不到位。一些地区和煤矿对防治水工作有所忽视,防范意识差,未将水害防治列入重要议事日程,防汛机构、人员、设备物资、应急预案落实不到位。内蒙古自治区准格尔旗金利煤矿“7.13”洪水淹井事故发生后,自治区政府发出了关于做好煤矿矿井防洪工作的紧急通知,鄂尔多斯市也制定了煤矿全面停产撤人、排查隐患、分片包矿、责任到人的紧急措施。但在市、旗两级煤炭管理部门7月14日到鄂托克旗棋盘井矿业公司三号井现场检查时发现仍有117人在井下作业,立即要求该矿停产撤人,但在检查人员走后该矿仍然组织88名矿工在井下作业,检查组返回复检时发现问题马上通知工人升井,工人升井2小时后洪水暴发,矿井被淹,险些造成一起特别重大伤亡事故。

二是小煤矿水文地质基础工作相当薄弱。许多小煤矿防治水机构和专职人员不健全,企业没有水害防治总体规划,矿井缺乏必要的基础图纸资料,井下采掘工程不能及时填绘,井上下采掘工程平面图与实际误差较大,有的小煤矿根本就没有图纸,无法科学合理指导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一些小煤矿既不了解本矿井存在的水患,也不了解相邻矿井的水文地质情况,盲目组织采掘生产和工程施工,导致水害事故。

三是水害防治措施不落实。一些煤矿企业没有认真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十六字原则,“防、堵、疏、排、截”五项综合治理措施未能真正落实到位,矿井排水系统和设备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许多小煤矿虽配备了探放水钻机,但由于现场技术管理不到位,实际并未使用,配备的钻机仅是为了应付检查。如贵州省安顺市紫云县偏坡院煤矿在“7.15”透水事故发生前已知道相邻关闭的煤矿有老窑积水,也购买了两台探水钻机,但未按规定进行探放水,而引发透水事故,死亡18人。

四是超层越界开采,破坏防隔水煤柱。督查中发现小煤矿超层越界和非法生产比较普遍,一些小煤矿在国有大矿范围开采或盗采国有大矿的边界保护煤柱。7月12日,黑龙江省双鸭山市金鑫煤矿擅自开采防水和防沙隔离煤柱导致溃沙事故,造成6人被困,经全力抢救才得以生还。

五是专业技术人员配备不足,从业人员不适应工作要求。一些煤矿企业地质、水文地质、测量等专业人才严重匮乏,部分从业人员未经培训上岗。即使在水害威胁较严重的煤矿,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也不足。防治水工作存在“无人管、不会管”的状况。一些煤矿透水事故在发生前,有明显的透水预兆,但由于煤矿地质和水文地质人员缺乏,从业人员不懂透水预兆知识和防治水害的专业知识,不能采取有效的措施和及时撤出,使本可避免的透水事故发生。

从全国情况看,今年1-7月份,发生煤矿水害事故53起、死亡259人。其中,3-9人重大透水事故20起、死亡104人;10人以上特大透水事故4起、死亡114 人。特别是进入7月份以来,山西、贵州、湖南等地水害事故多发。7月14日至16日,湖南省受第4号强热带风暴的影响,衡阳、郴州等地发生了特大洪涝灾害,造成113对矿井被淹和138对矿井开采水平被淹,事先做了大量预防工作,人员预先撤离,仍造成地面6人死亡、井下8人失踪。目前正值雨季,结合煤矿水害防治安全督查情况,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进一步提高对水害防治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煤矿水害是仅次于瓦斯爆炸的重大灾害,在重特大事故中所占比重大。地方政府、煤矿企业和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充分认识做好煤矿水害防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将水害防治监管监察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要贯彻落实全国煤矿水害防治工作座谈会和安委办明电〔2006〕14号、安监总煤矿〔2006〕98号文件的有关精神,认真分析研究本单位、本辖区矿井水害防治的现状和加强此项工作的措施,有效遏制煤矿重特大水害事故的发生。

二、进一步落实煤矿企业防治水害的主体责任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或水害隐患严重的企业,必须设立专门防治水机构,配备专职水文地质技术人员;加强现场、技术管理和水文地质基础工作。要贯彻“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水害防治原则,落实“防、堵、疏、排、截”五项综合治理措施。所有煤矿都要配备探放水设备并使其真正发挥作用,严禁用探煤钻代替探水钻进行探放水。要查明矿井或采区水文地质条件;收集、调查或核对相邻煤矿及废弃老窑的情况,编制《矿井综合水文地质图》等基础图纸,为防治水工作提供真实可靠的基础资料。

三、加强雨季“三防”工作,加大水害隐患排查和治理力度

各煤矿企业要进一步认真检查是否落实了雨季“三防”工作方案、储备了充足的防排水设备和物资,确保领导、组织、预案、物料、资金落实到位。凡在雨季未落实水害防治措施的煤矿,要立即停止生产,将井下人员全部撤到地面,确保安全度汛。要积极开展水患排查和治理活动,对受老空水、底板奥灰水或溶洞水威胁的矿井和水体下采煤的矿井进行重点排查、治理,凡存在严重水患而未采取有效措施的,要立即停止生产,严禁违法违规组织生产。

四、严厉打击超层越界和非法开采行为

超层越界和非法开采是导致水害事故的重要原因之一。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监察机构要协同国土资源、行业管理部门定期组织开展联合执法活动,严肃查处煤矿超层越界和非法开采行为。要督促煤矿企业绘制真实可靠的井上下采掘工程平面图,为煤矿水害防治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真实可靠的基础资料。对超层越界、非法开采和开采保安煤柱的煤矿,由地方各级政府依法实施关闭。

五、进一步加大水害防治的监管、监察力度

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履行对煤矿水害的日常监管工作职责,对辖区内重大水害隐患要登记建档,重点跟踪,督促企业认真落实水害防治责任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定期对老窑水、岩溶水和雨季水害进行监察,对发现的重大隐患及时下达监察指令并通报地方政府督促企业落实整改。对发生水害事故的矿井要认真调查事故原因,严肃追究事故责任,公布处理结果,接受社会舆论监督。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坚决关闭水患严重难以治理的各类煤矿,进一步提升煤矿整体安全水平,促进煤炭工业的健康发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二○○六年八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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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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