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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销科瓦斯防治管理制度[最终版]
编辑:红尘浅笑 识别码:18-738871 9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10-09 03:15:44 来源:网络

第一篇:运销科瓦斯防治管理制度[最终版]

运销科瓦斯防治管理制度

一、明确责任

运销科瓦斯主要由分管安全的副科长、安全员、各队队长负责。分管安全的副科长对车间瓦斯负责全面管理,安全员负责现场监督检查瓦斯检测及资料整理,各队队长负责本队瓦斯具体检测。

二、日常检测及特殊情况处理

1、瓦检员必须持证上岗。如发现一次不持证检测瓦斯,处罚当班瓦检员、队长各50元。

2、车间四台风机必须二十四小时开机。

3、每隔四小时检一次皮带走廊瓦斯浓度,即9:00-9:30一次,13:00-13:30一次,17:00-17:30一次。每装一列车,增加检测一次,该次检测的数据作为内部参考,不上报。该次检测时间是开装后半小时。每少检测一次处罚组长20元,瓦检员30元。

4、每次检测瓦斯路线、地点必须按照《瓦斯检测网络图表》进行,检测结果必须准确、详细、及时公布,做到“三表”一致。并且瓦检员要将检测结果及时汇报科调度员。

5、调度员接到瓦斯检测汇报结果后,必须及时汇报厂调度。一次汇报不及时处罚调度员50元。

6、当某一个瓦斯传感器报警或接到厂调通知某一装车溜槽瓦斯超标时,岗位司机要立即关闭该装车溜槽,并使用移动

风机降低该处瓦斯浓度。瓦检员要跟踪检测,待局部瓦斯浓度降到0.5%以下,才可重新打开溜槽装车。在装车过程中,移动风机不能停机,直到装完车关闭溜槽以后才可停机。

7、当皮带走廊瓦斯浓度达到0.5%以上时,必须停止一切设备运转,切断所有电源(含照明电源)。同时加强通风,跟踪检测,待瓦斯浓度降到规定范围内,才可重新开车。

8、每一次处理瓦斯超标情况所采取的措施,瓦检员要详细记录。一次不记录或记录不详细处罚瓦检员100元。

三、电氧焊作业时,瓦斯检测及特殊情况处理

1、每次电氧焊施工前一天要批安全措施。维修工要对安全措施认真学习。一次没安全措施或有安全措施没学习处罚组长100元。

2、每次电氧焊作业,必须在不装车时进行,装车时严禁施工。违反一次处罚组长100元。

3、在电氧焊施工过程中,每隔半小时检测一次瓦斯浓度,少检测一次处罚组长100元。

4、当检测发现瓦斯浓度超过0.5%时,严禁电氧焊作业。此时必须使用移动风机降低瓦斯浓度达到0.5%以下时,方可作业。

5、电氧焊作业如果超过安全措施规定的时间,要立即停止作业,要重新审批安全措施。

6、每次电氧焊作业完备后,维修工在现场要留守不少于30

分钟,经检查确实无误后,方可离开。

四、通风设备、瓦斯传感器及便携式瓦检仪的维护

1、电维组负责对车间通风设备、瓦斯传感器维护。

2、瓦斯传感器及便携式瓦检仪要定期检定。

3、便携式瓦检仪如非正常使用时损坏,瓦检员要照价赔偿。

五、加强培训

1、要以每日一题为主要形式,对职工开展瓦斯知识的培训学习。

2、每日班前会强调瓦斯检测工作。

六、违章重罚

如不认真执行《运销科瓦斯管理制度》,对相关领导处罚按照选煤厂《瓦斯防治管理制度》第七条执行。

运销科

二00九年三月十六日

第二篇:瓦斯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瓦斯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为切实规范天池店煤业瓦斯防治专项资金管理,保障资金安全、高效运行,发挥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以下管理制度:

一、专项资金由财务科实行“专人管理、专户储存、专账核算、专项使用”,并由专人管理。

二、瓦斯防治的专项资金要在安全费用中重点保证,提取费用不低于安全费用的50%。资金的拨付本着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执行项目资金批准的使用计划和项目批复内容,不准擅自调项、扩项、缩项,更不准拆借、挪用、挤占和随意扣压;资金拨付动向,按不同专项资金的要求执行,不准任意改变;特殊情况,必须请示。

三、严格专项资金初审、审核、审核制度,不准缺项和越程序办理手续,各类专项资金审批程序,以该专项资金审批表所列内容和文件要求为准。

四、专项资金报账拨付要附真实、有效、合法的凭证等。

五、加强审计监督,实行单项工程决算审计,整体项目验收审计,资金收支审计。

六、对专项资金要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督查,确保项目资金专款专用,要全程参与项目验收和采购项目接交。

第三篇:煤矿瓦斯防治责任制及瓦斯防治管理制度

煤矿瓦斯防治责任制及瓦斯防治管理制度

为切实做好防治瓦斯工作,把瓦斯超限作为事故,认真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追查处理,杜绝重大瓦斯、煤尘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目录

各职能部门瓦斯防治责任制.......................................................................................1 瓦斯防治管理制度.......................................................................................................3 安全投入保障制度.......................................................................................................5 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6 瓦斯检查及监督管理制度...........................................................................................7 爆破器材使用管理制度.............................................................................................14 瓦斯排放制度.............................................................................................................17 巷道贯通管理制度.....................................................................................................21 局部通风管理制度.....................................................................................................23 主要通风机管理制度.................................................................................................27 电气设备防爆管理制度.............................................................................................31 瓦斯抽采考核管理制度.............................................................................................43 安全装备检测检验管理制度.....................................................................................52 通风安全设施管理及工程质量验收制度.................................................................58 瓦斯防治效果评价制度.............................................................................................60 煤矿瓦斯超限分级责任追究制度.............................................................................65

各职能部门瓦斯防治责任制

一、监控员

1、有计划停电停风造成瓦斯超限:提前汇报监控中心计划停电情况并做好记录,待瓦斯超限时再汇报监控中心瓦斯超限情况并做好记录。

2、其它原因瓦斯超限:立急汇报监控中心、矿调度室并做好记录。

3、注意事项:

1)汇报、记录时必须准确到几时几分几秒;2)汇报、记录时瓦斯超限地点必须要详细

3)当瓦斯超限短时间未解决时必须再次汇报瓦斯超限处理的进展情况

4)任何时候不得离岗,特别是瓦斯超限时间。

二、调度员

1、接到监控员的汇报后必须作好详细记录;

2、立即通知超限头面瓦检员负责查明瓦斯超限原因并做好记录;

3、汇报监控中心、矿值班领导并做好记录;

4、注意事项:接、汇报和下达指令必须记录清楚;

三、瓦斯检查员

1、若井下因故瓦斯超限,且瓦斯检查员在现场知道原由,因立即汇报矿调度室;

2、接到调度室通知后若知道瓦斯超限原因,应立即汇报瓦斯超限原因

3、接到调度室通知后若不知道瓦斯超限原因,应立即赶赴瓦斯超限地点核实现场瓦斯是否超限等基本情况,并将查明结果汇报矿调度室。

4、采取措施解决瓦斯超限,当自己解决不了或一时解决不了时:一应按现场情况采取相应(如停工、断电、撤人、设栅栏等)措施,二应派人通知现场跟班矿长到现场;三应汇报矿调度室通知矿值班领导;

5、瓦斯超限期间瓦斯检查员不得离开现场,并应组织现场工作人员及时按规定处理。

四、带班矿长、安全员

1、当接到瓦斯超限汇报后应立即赶赴瓦斯超限现场,查明瓦斯超限原因,组织井下职工按规定处理瓦斯超限;

2、即时向矿调室汇报瓦斯超限基本情况及处理瓦斯超限处理进展;

五、值班矿领导

1、立即查明井下瓦斯超限原因,并反馈到监控中心和行管部门;

2、跟踪矿内安排处理及处理措施的落实情况,做好撤人、停电等处理过程的工作落实;2

3、若瓦斯超限处理涉及到机电应及时通知机电矿长和机电队长到矿调度室待命;

4、处理结束后恢复正常后,汇报监控中心行管部门;

5、填写瓦斯超限记录中的处理流程;

6、通知矿技术负责人和该次瓦斯超限相关人员召开瓦斯超限分析处理会。

六、技术负责人

1、制定瓦斯超限处理措施;

2、组织本次瓦斯超限相关人员召开瓦斯超限分析处理会;

3、填写瓦斯超限记录中的分析处理、采取的补救措施记录;

瓦斯防治管理制度

一、坚持“先抽后采(掘)、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综合防治” 的十六字方针,坚决做到不预抽瓦斯不采煤不掘进,监测监控措施不落实不作业。严禁超通风能力生产,严禁突出生产。

1.加强瓦斯管理,落实瓦斯治理措施;坚决做到瓦斯超限不作业。

2.各采掘进工作面必须编写瓦斯管理的安全措施。3.各采掘工作面必须配备专职瓦斯员,做好瓦斯巡回检查和“一炮三检”。

4.掘进工作面供电必须实行“三专两闭锁”,实行“双 风机、双电源”供风,且能自动切换。

5.加强局部通风管理,局扇要有专人管理,其他人员严禁随意停开风机。

6.排放瓦斯必须有经总工程师批准的专门排放措施,并按措施排放瓦斯。

7.加强回采工作面上落山角等处的瓦斯管理,消灭局部瓦斯积聚。

8.加强防突管理,现场必须落实好防突措施,防止发生煤与瓦斯突出事故。

9.各采掘工作面必须安装好瓦斯监测装臵,通风科定期检查维护,确保瓦斯监控仪瓦斯超限能准确断电。

二、杜绝井下火源

(1)严禁穿化纤衣服下井。

(2)各采掘工作面、采空区、突出空峒、垮顶冒落巷道要加强防火措施,防止煤炭自燃发火。

(3)加强火区管理,对高温密闭及火区启封要制定安全措施。

(4)井下进行电、氧焊工作必须制定专门措施,并报矿总经理审批执行。

(5)加强火工管理。炸药雷管不能混装。

(6)加强井下放炮管理。按《作业规程》要求装药封孔、消灭母线明接头。(7)加强电气管理,确保电气完好。消灭电气失爆。⒈确保各种保护能起作用。

⒉井下不得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和电缆。⒊井下的电气设备必须有“产品合格证”、“防爆合格证”和“煤安标志”。

⒋确保局扇运转正常,消灭无计划停电、停风。(8)确保下井的矿灯完好,井下严禁敲打、拆卸矿灯。

安全投入保障制度

为加强我矿工程质量管理及安全管理工作,结合我矿现阶段的管理体制,特制订本本制度,各有关班组人员严格管理,遵照执行。

1.采掘作业工程必须按照,所属工作面的作业规程中的规定进行验收,煤矿监查员每班必须对当班的工程质量进行验收,严格执行安全质量质量标准。做到不软手、不留情、赏罚分明。

2.每月必须进行一次技术大检查,重点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验收,同时对班、井长进行安全质量评比活动,根据作业规程中规定的工程质量标准进行奖优惩劣。

3.按季度、进行工程质量检查验收,对实际与作业规程规定有不符的,应相应做修改。

4.安全资金应当用于“一通三防”,补充、完善、更新 安全系统或单项安全工程的设施构筑和设备订购及推广应用安全新技术、新装备、新材料等方面。

5.矿长负责安全资金的立项审查,对安全资金计划实施进行管理。

6.总工程师负责安全资金及项目计划的汇总编制,经矿委会审、审批后的计划的实施和完成时间进行监督检查。

7.生产技术、机电、安全等负责业务范围内安全资金使用详细计划的编制。

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

1.各分管领导负责审批所分管地区的安全技术措施和作业规程,总工程师负责全矿的安全技术工作,对所有生产地区的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进行审批。

2.施工单位依据《煤矿安全规程》中的有关规定,负责编制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

3.矿井新采区设计和审批:由煤矿总工程师组织生产调度、技术、机电、运输、安通、供应等有关职能部门,共同研究确定采区生产系统、通风系统、供电、排水系统的设计方案。具体由技术室依据“采区设计规范”和《煤矿安全规程》中的有关规定进行采区设计,生产矿长负责审核,总工程师和总经理进行批示,并报上级机关审批备案。4.采掘作业规程的编制和审批:由技术室、地测组提供有关图纸和资料,施工单位技术人员负责编制,以《煤矿安全规程》为依据,积极采用新技术和先进施工工艺,作业规程由总工程师组织生产调度、技术、安全、机电、运输、通风、施工队等有关单位和分管负责人,对作业规程进行会审,并签字生效,并下发到有关单位,施工队组织学习贯彻(学习后进行签字)。

5.采掘工作面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和审批:由技术、地测提供有关图纸和资料,施工单位技术人员负责编制,根据现场情况,确定施工方案,并组织生产调度、技术、安全、通风等进行审批签字,最后由总工程师签署审批,并下发有关单位。

6.工程结束后,各有关单位将作业规程及措施存档。严禁采掘作业规程,措施及设计丢失。

7.机电运输方面的措施需经机电运输副矿长审查批示,总工程师签字后方生效。

8.有关“一通三防”方面的措施,需经安全副矿长审查,总工程师签批后生效。

9.专项施工措施中涉及到各个专业的安全问题,必须由分管副矿长和职能部室签批。

瓦斯检查及监督管理制度 1.瓦检员必须严格按照责任范围和瓦斯检查制度进行瓦斯、二氧化碳及温度的检查,通风队每月都要按照生产安排明确规定瓦检员的责任范围、检查内容和检查地点。

1)巡回瓦检员管理制度

⒈负责总回风、变电所、以及采掘工作面之外无人作业地点瓦斯巡回检查工作,发现问题立即处理并向监控室汇报。

⒉协助重点头面瓦检员抓好瓦斯管理和通风管理。⒊负责全矿井通风系统检查与管理,发现设施损坏或者系统风量发生变化及时汇报工作,由通风值班负责人组织处理。

⒋负责防尘、监测、隔爆等设施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汇报监控室,以便及时处理。

⒌负责当班工作完成情况的检查,并向监控室汇报。⒍主扇停电停风时应立即向矿监控室汇报,并按矿监控室安排组织撤人,站岗等工作。

⒎负责全矿井停风后恢复通风后变电所、水泵房等地点瓦斯检查并及时向矿监控室汇报。

2)跟班瓦检员管理制度

⒈负责本作业地点及其相关(指定)范围内通风、瓦斯、二氧化碳、温度、煤尘及其它安全设施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汇报,否则视情节追究责任。⒉负责放炮执行并落实“一炮三检”和“三人联锁”制度。

⒊检查瓦斯时同时检查该地点监控传感器的显示数据,并记录在瓦检手册上,在向监控室汇报瓦斯时一并汇报。

⒋必须在现场交接班,并严格履行交接手续。⒌发现主扇停电停风时应立即向监控室汇报,并按监控室安排组织撤人、站岗和临时撤人地点瓦斯检查等工作。

⒍矿井采掘工作面以及利用局扇通风的巷道修复或巷道回收工作面,都必须安设专职瓦斯检查员跟班检查瓦斯。瓦检员安排必须做到一人一头、一人一面,如发现缺岗漏检或代岗情况,必须追究通风队当班值班负责人的责任。

⒎瓦检员必须持证上岗,否则,按“三违”进行追查处理。

⒏瓦斯检查次数规定:采掘工作面,利用局扇通风的巷道修复或巷道回收工作面、排放瓦斯尾巷、有电器设备的地点、临时停工但未停风的采掘工作面,每班至少检查三次瓦斯和二氧化碳;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的采掘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变化较大的采掘工作面、石门揭煤工作面,必须增加检查次数,经常检查瓦斯和二氧化碳;井下硐室、有人工作的全风压风流巷道、密闭墙前栅栏处、总回风道,每班都要安排巡回瓦检员进行瓦斯检查,每班至少检查一次瓦斯和二氧化碳。⒐采煤工作面的瓦斯检查范围是: 工作面、溜头溜尾、上隅角、机轨巷及其局部漏顶处。掘进工作面的瓦斯检查范围是:工作面迎头、掘进巷道全长风流中及其局部漏顶处、局扇及其启动装臵前后10米范围内。

⒑瓦斯检查员每次认真检查各自范围内的通风、瓦斯、二氧化碳、温度、煤尘以及“一通三防”安全设施的完好使用情况,查完瓦斯浓度之后,必须将检查时间和瓦斯检查结果及时填写在记录手册和记录牌上,并按规定向监控室汇报。凡有人作业的地方,必须将检查结果告知现场作业人员。做到手册、牌板、台帐“三对口”,并严格执行“一班三汇报”制度,有特殊情况必须随时汇报。

11矿井总回风或一翼回风风流中的瓦斯浓度和二氧化碳浓度的测定必须在测风站内进行。对高冒顶、采煤面未垮落的老塘、密闭墙前和无支架区域内的瓦斯检查,人员应站在安全地点,用小木棍将长胶管送至应测地点进行测定。

3)采掘工作面的瓦斯管理规定:

⒈采区进风巷、采掘工作面进风巷及其它进风巷道中瓦斯浓度和二氧化碳浓度超过0.5%时,采区、采掘工作面及其回风巷的作业地点停止工作,切断电源,撤出人员,查明原因,制定措施,进行处理。

⒉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业地点风流中的瓦斯浓度达到1%时,必须停止用煤电钻打眼;爆破附近20米以内的瓦斯10 浓度达到1%时,严禁放炮。

⒊采区回风巷、采掘工作面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超过1%,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时,必须停止工作,查明原因,制定措施,进行处理。综采工作面,经采取措施后,其回风风流中的瓦斯浓度仍不能降到1%以下时,可按小于1.5%进行管理,但必须制定切实可行、安全可靠的措施经矿总工程师批准。

⒋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业地点风流中、电动机及其开关安设地点附近20米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5%时,必须停止工作,切断电源(包括局扇电源),撤出人员,汇报监控室,采取措施进行处理,若工作面为局扇供风的独立巷道,撤出人员之后,还必须在巷道出口处设上栅栏。

⒌回采工作面上隅角的瓦斯浓度可根据煤炭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经总工程师批准后,可按小于1.5%进行管理。

⒍局部瓦斯积聚浓度超过2%时,必须采取措施将其排出,或立即予以充填封闭。

⒎矿井采掘工作面都必须安设瓦斯自动检测报警断电仪,并有专人检查、维护、调校,保证准确,制控灵敏。采掘工作面瓦检员检查瓦斯时,必须同时检查该地点监测断电传感器的显示数据,并记录在瓦斯检查手册上,在向监控室汇报瓦斯的同时一并汇报监测断电传感器的显示数据,发现有问题要及时向监控室请示汇报。4)回采工作面上隅角瓦斯治理规定:

⒈回采工作面上隅角瓦斯涌出量较大时,应采用挂风幛、打挡墙或埋放瓦斯抽放管抽放的方法进行处理,不得采用负压引排和机械压风吹散的方法进行处理。

⒉回采工作面上隅角采用挂风幛处理瓦斯时,瓦检员必须根据现场情况调整风幛长度和角度,以保证上隅角瓦斯浓度降到最低值为宜。风幛挂好后,其他任何人员不得随意调整。若有冒顶矸石或其他物体意外压死风幛时,采煤工区现场施工人员有责任配合瓦检员进行处理,严禁人为损坏风幛。

⒊采用打挡墙方法处理回采工作面上隅角瓦斯时,施工挡墙由采煤工区自行负责。挡墙质量由安检员和瓦检员现场监督。

⒋采用埋管抽放方法处理回采工作面上隅角瓦斯时,其抽放泵不得随意停泵。特殊情况需停泵时,必须提前办理报批手续,并通知通风队相关负责人、矿监控室等相关单位。

⒌放炮地点必须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联锁”放炮制度,瓦检员必须同时检查放炮员是否按规程要求装药放炮,以及附近通风设施是否完好,否则,瓦检员有权停止该工作面作业。

⒍加强掘进巷道的设计管理和施工管理,避免出现报废巷道而产生盲巷,避免冒顶,若有盲巷,通风部门必须在2412 小时内予以封闭,若有冒顶,施工单位应及时将冒顶孔洞充填接实。

⒎因局扇停电停风等原因造成独立工作面的瓦斯浓度超过1%时,必须按排放瓦斯管理规定进行瓦斯排放工作。

⒏瓦检员入井前,要对自己的瓦检器进行必须对气路系统、光路系统及外观进行检查,发现不合格的瓦检器不得入井,另行换一台合格的瓦检器。若在井下发现瓦检员使用不合格的瓦检器,必须追究瓦检员的责任。瓦检员还必须带长度不小于1.2m的胶管,以便检查高顶瓦斯。

⒐瓦检员必须在工作地点交接班,其具体办法为:采煤工作面 在工作面两道离工作面50m范围内,掘进工作面为该掘进头开偏口以里,其它地点在其责任范围的巷道内,交接时,必须将其责任范围内的通风、瓦斯、二氧化碳、温度、煤尘情况、“一通三防”设施安全使用情况等交接清楚。

⒑通风部门的负责人下井,必须携带瓦检器对所经线路各点进行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的检查,同时还必须检查瓦检员的工作执行情况和“一通三防”设施完好使用情况,发现问题要帮助处理或提出处理意见,汇报监控室后,方可离开现场。

11凡发现井下风流有变化,必须立即检查瓦斯,并查明原因进行处理,不能处理的要立即汇报监控室。

12井下发现瓦斯积聚,必须立即采取措施排除积聚瓦斯 或立即予以封闭,在未处理前,附近20m范围内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切断电源。

13通风部门每日必须将瓦斯日报和通风重点调度日报送总工程师审阅。总工程师对日报反映出的重大问题要明确批示处理意见,矿监控室负责将总工程师的批示通知有关单位并负责督促、协调问题的处理,及时掌握问题处理进展情况,直至问题处理完毕。

14凡发现瓦检员脱岗、漏检、假检、虚报瓦斯等,一律给予开除工作的处分。

15矿每月召开一次“一通三防”专业例会,研究布署加强管理、防治瓦斯的措施。

爆破器材使用管理制度 一、一般规定

1.我矿的炸药,雷管由煤矿派专人统一运,由炸药库管理人员直接运送到炸药库,电阻测定工作按上级规定执行。

2.放炮员、炸药库管理员、采掘队背药工进行培训持证上岗,炸药、雷管、水袋等材料费用归采掘队。

3.炸药由采掘队背药工领取,雷管由放炮员领取,领取炸药雷管时,库工必须开具“炸药雷管使用领退表”,内容填写齐全,表物对位,领取的炸药、雷管必须分别装入专14 用箱内并上锁。

4.炸药雷管背运过程中不得与上下班人同行,不得用刮板、胶带机转送,不得在中途时逗留,直接送到工作地点。到达工作地点后,将炸药雷管存放到放炮地点附近,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开电器设备等安全地带,并由人看管。

5.每次放炮必须将炸药,雷管箱移动到警戒线以外放炮地点。

6.工作面放完炮后,班组长、放炮员、背药工认真清点炸药、雷管数量,无误后,班组长将实耗数分别填写在放炮员、背药工所持的领退表内。并签名,然后放炮员和背药工互签字。将剩下的分别交炸药库,并办理清退手续。

7.升井后,背药工将“领退表”交审批部门审查,放炮员将领退表交安全室审查。

8.炸药库与生产部门领退表对照,每月对一次帐。9.矿每月组织一次放炮及火工品管理大检查,对查出的问题从严处理。

10.放炮器由安全室统一管理、建挡,负责发放、检修,保证安全可靠。

二、处罚办法

1.不执行领退制度的对负责人罚款100元/次,并负责找到追回。

2.每丢失一次雷管对放炮员罚款300元,每丢失一节 炸药,对采掘队罚款500元。

3.炸药库库工必须按照主管部门审批的料单发放,不得私自外借,否则发现一次对库工、放炮员各罚300元。

4.出库的电雷管必须打号清楚,发出的雷管不打号或号不清楚,对库工、放炮员各罚50元/发。

5.对装有药的炮眼乱挖、乱刨或损坏雷管脚线的对当事人罚款200元。

6.放炮期间,采掘队长、放炮员不清楚炮眼个数、已放炮个数,剩余个数的,各罚100元。

7.放炮员对工作面放炮情况记录不清楚地对放炮员罚款50元。

8.采煤工作面发现由炸药、雷管被溜子拉走要及时向监控室汇报,由监控室通知沿路各运输线,检查防范,对见到的炸药雷管要及时交给炸药库。见到不上交的,发现一次每发罚款200元,并追究刑事责任。

9.丢失的雷管因号码不清落实不到人的对炸药库罚款50元每发。

10.雷管不对号发放的,对库工罚款50元/发,对携带错号雷管的放炮员罚款50元/发。

11.装药前,提前将药卷散发在炮眼处的,对采掘队班组长罚款50元/卷。

12.凡盗窃炸药雷管的不分数量多少,均交上级公安部16 门追究刑事责任。

13.放炮员不正确使用放炮器,每次罚款100元。造成损害照价赔偿。放炮器由于检修不及时,造成不能正确使用,影响安全生产,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瓦斯排放制度

排放瓦斯是一项慎重细致的工作,必须采限有效的预防措施,加强排放瓦斯的组织领导,明确排放瓦斯人员名单,责任落实到人头,排放瓦斯的有关人员要在瓦斯排放前学习和掌握瓦斯排放的专门措施。

1、主扇排放矿井瓦斯

(1)全矿有计划停电、停风,事先要制定详细的排放瓦斯措施,恢复通风的安全技术措施,并报矿总工程师批准。矿通风科、机电科、做好瓦斯排放准备工作,通风科按照排放要求,监督措施的执行情况。

(2)矿井因故障停电,造成主扇停止运转,开启主扇排放瓦斯前,应将防爆门、人行小风门或观察小风门打开,采用短路渗新的办法进行瓦斯排放。

(3)当主扇排出风流中瓦斯浓度不超过2%(必须保证最远采煤工作面的风流中瓦斯排出以后)逐渐关闭风门。

(4)通风系统正常后,主扇出风口瓦斯浓度降到1%以下(含1%)时,瓦斯检查人员方可进入风道检查瓦斯情况,瓦斯浓度降到0.7%以下(含0.7%)且稳定30分钟后,主扇排放瓦斯方可结束。

2、局扇排放巷道内瓦斯

(1)局扇排放巷道瓦斯按照瓦斯积存程度要分级管理。(1.1)临时性停风,经检查停风区瓦斯浓度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由现场瓦斯检查员直接启动风机进行瓦斯排放。

(1.2)临时性停风,经检查证实停风区域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在1-3%时,由通风科和现场瓦检员按照瓦斯排放措施的要求进行瓦斯排放,安全员、电工进行协助。

(1.3)停风区域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在3%-5%时,通风科要制定专门的瓦斯排放措施,经总工程师批准后,由通风科安排专人根据措施进行瓦斯排放,并由科队领导现场跟班具体组织指挥瓦斯排放工作。

(1.4)当停风区域瓦斯或二氧化面料浓度超过5%时,必须由通风科制定具体的瓦斯排放安全技术措施,经总工程师批准后电传主管局总工程师审批,并由矿总工程师组织安排瓦斯排放工作。

(1.5)排放密闭内、联通已采区、老空区、火区等处的瓦斯时,由矿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经矿总工程师审查后报主管局总工程师批准。然后由矿总工程师组织有关人员实施,现场指挥由矿山救护队员协助进行。(2)瓦斯排放措施中应明确排放瓦斯路线,风流方向,风量控制设施位臵,警戒设臵位臵,断电范围,各种电器设备、通讯电话、瓦斯传感器的位臵等内容,做到图文齐全。

(3)瓦斯排放要明确停电撤人的范围,凡受排放瓦斯影响的巷道、硐室必须停止工作,切断电源,撤出人员,与排放瓦斯相连通的巷道口应设专人警戒,严禁无关人员进入。

(4)排放瓦斯必须严格控制排出瓦斯量,严禁采用“一风吹”的方式。排放风流与全风压风流汇合处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不得超过1.5%。排放过程中严禁产生一切火花。

(5)在矿井主要进风道开口或采煤面进风顺槽开口,共排放瓦斯风流必须串入新鲜风流时,排放过程必须严格按照全负压风流瓦斯浓度不得超过0.5%进行控制。

(6)排放串联通风巷道瓦斯时,应从进风方向第一台局扇开始排放,只有第一台局扇所负担的区域瓦斯排放结束后,第二台局扇才能按照有关规定送电排放瓦斯,排出瓦斯所流经的区段内必须撤出人员,切断所有电源。

(7)排放临时停工区(巷内已有风筒)的瓦斯时,可采用扒开局扇消音器前第一节风筒或预先安设三通,控制进风量的方法控制排出的瓦斯量来排放瓦斯,严禁采用断续停开局扇的办法控制瓦斯浓度。

(8)排放密闭内,联通已采区、老空区、火区(巷道 内无风筒)的瓦斯时,要先测量密闭墙瓦斯,当密闭墙处瓦斯浓度在1.5%以下时,方可用工具将密闭墙两帮各扒开一个小口,进行通风(密闭墙处瓦斯浓度在1.5%以上时要先用局扇排除密闭墙处瓦斯),当密闭内瓦斯浓度降到1.5%以下时,方可将密闭墙口逐淅扩大,然后由外向里逐节增加风筒进行排放。延接风筒的工作应由矿山救护员佩戴氧气呼吸器来完成。

(9)所有排放瓦斯人员不准进入风筒出口3m以外的区域。风筒出口处3m以内风流中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不得超过3%,氧气浓度不得低于18%。

(10)排放瓦斯的风筒不得有死弯,不得受挤压,风筒必须接牢,杜绝风筒断开事故。

(11)排放瓦斯过程中,应使用光学瓦斯检查仪检查瓦斯浓度,在风筒出风口新鲜风流中读取数据。

(12)排放瓦斯时,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地点附近10米范围内的风流中,瓦斯浓度不得大于0.5%,严禁局扇发生循环风。

(13)排放瓦斯后,经检查证实,整个巷道内瓦斯浓度稳定在1%以下。二氧化碳稳定在1.5%以下。氧气浓度不低于20%时,无局部积存且稳定30分钟后,方可人工复电,排放工作方能结束。

(14)排放瓦斯结束后,排放负责人应及时向有关部门20 进行汇报。

(15)排放停风时间较长的巷道或密闭的巷道、连通采空区的巷道的瓦斯时,必须携带测氧仪器。

3、全风压排放瓦斯

(1)利用全风压排放采煤工作面瓦斯时,必须采用短路渗新办法控制瓦斯排出量,保证排出风流与渗新风流汇合处瓦斯和二氧化碳的浓度不得超过1%。

(2)利用全风压排放连通采空区巷道的瓦斯或利用全风压排放、系统复杂,系统角联的巷道瓦斯时,必须由矿制定出详细的安全措施,并报请主管局总工程师批准后,由矿总工程师组织进行。

巷道贯通管理制度

1、掘进巷道贯通必须有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由矿总工程师批准,技术、安检、通风干部现场跟班指挥、进行贯通。

a)与已采区(包括联通已采区的巷道)、老窑和情况不明的巷道贯通,必须先采用钻探或其它方法确定贯通距离,并编写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经总工程师审查批准,由分管副总工程师现场指挥、矿山救护队协助进行贯通。

b)矿地质测量部门要随时掌握贯通巷道掘进进度,当两掘进巷 道相距20m(综掘巷道50m)时,地测部门必须向总 工程师报告,同时向有关单位下达贯透通知书,通风部门在接到贯透通知书时,要提前做好调风准备工作,巷道一旦贯通,立即调整通风系统。并对相关 区域的风量、瓦斯进行检查,发现问题立即处理。

c)贯通巷道相距只有20m(综掘50m)时,只准从一个头向对方掘通,不得对掘,被贯通的巷道必须停电、撤人、设臵栅栏、保持正常通风、正常检查瓦斯,若瓦斯浓度超限时,必须停止对方工作面的掘进、进行处理。

d)贯通巷道必须安设直通电话,每次装药放炮前,都必须与被贯通巷道的瓦检员取得联系(若无专职瓦检员,由掘进工作面放炮员与瓦检员共同到被贯通工作面检查通风、瓦斯等情况),只有贯通巷道和被贯通巷道内通风正常、且各处瓦斯浓度均在1%以下时,方可装药放炮。

e)每次放炮前,必须严格执行“三人联锁”放炮制度,并指定专人在对方工作面栅栏以外全负压通风的地点设臵警戒。

f)回采工作面若遇地质构造带等需打绕巷与回采工作面贯通时,必须做到:

(1)贯通前,必须根据工作面实际情况制定贯通措施,报总工程师批准。

(2)绕巷掘进与工作面相距20m以内时,掘进放炮或回采工作面在贯通位臵附近20m内放炮时,掘进和回采工作面22 都必须同时撤人,并切断掘进巷道内的电源。

(3)若绕巷掘进按计划不与回采工作面贯通,而是用回采工作面与绕巷贯通时,在相距20m时,必须停止绕巷掘进,保持正常通风、撤出人员、切断电源,瓦检员每班对绕巷迎头和回风流瓦斯浓度检查不少于三次。

(4)由通风干部现场指挥落实措施,进行贯通。贯通后及时调整通风系统,确保回采工作面和绕巷正常通风。

局部通风管理制度

1、施工单位编制的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必须有局部通风设计。内容包括:通风方式、风量计算、局扇和风筒选型、风筒的连接及吊挂位臵、局扇安装的位臵,风筒末端距工作面的距离等。风量计算必须按照瓦斯涌出量、施工人数、一次起爆最大炸药消耗量(硝酸铵炸药)、风速等确定。

2、施工单位依据批准的局部通风设计,负责局部通风机和风筒的安装、铺设与回收。局部通风机安装必须按安装要求进行(见附件局扇安装标准)。

3、局部通风机的安装和使用必须符合《规程》第128条规定。不得发生循环风并符合最低风速要求。两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一个掘进工作面供风,必须同时与工作面电源联锁,当任何一台发生故障停止运转时,必须立即切断工作电源。

4、局部通风机和启动装臵必须安装在:进风巷道中,且顶板完好、无淋水,方便检修行人的位臵,距回风口不得小于10米。通风机如放在局部通风机架上,距底板高度要大于0.3米,如吊在巷道顶部,距底板高度要大于2米。供给局部通风机的全负压供风量必须大于局部通风机吸风量,以免发生循环风。

5、煤巷和半煤巷掘进工作面必须完善以下安全装备:上齐双局部通风机(不得将对旋局部通风机的两极作为双局部通风机使用)、双电源(其中一路为“三专”电源)、自动倒台,实现“三专”两闭锁,瓦斯监测传感器、便携式瓦斯报警仪,上齐防尘消防供水管路、水炮泥、湿式煤电钻、净化水幕、煤电钻综合保护等。动力线为阻燃电缆,照明、通讯、信号使用标准电缆。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联锁放炮”制度,使用水胶炸药,毫秒电雷管,并按要求使用专用发爆器爆破。有专用电话,所有职工必须佩带自救器,高瓦斯工作面配备专职瓦斯检查员,所有电气设备均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

6、岩巷掘进工作面参照煤巷和半煤巷掘进工作面的有关要求进行装备。

7、局部通风机要求设备齐全。吸风口有风罩和整流器,高压部23位有衬垫(不漏风),坚持使用高效、低耗、低噪音的局部通风机,5.5KW以上局部通风机必须装有消音器(低24 噪声局部通风机和除尘局部通风机除外)。

8、局部通风机供风量应满足工作面排出炮烟、稀释瓦斯、保证温度不超过有关规定和有害气体及矿尘的需要,且保证风筒出风口风量不小于设计风量,风筒出口距工作面最大距离煤巷不大于5M,岩巷及半煤岩巷不大于7M,采用抽出式除尘局部通风机作业的工作面 除尘风筒不大于3M,压入式风筒不大于 20M,若除尘局部通风机未使用,压入式局部通风机风筒无除尘局部通风机时的要求执行。

9、局部通风机实行挂牌管理,管理牌板的内容为:地点、型号、安装时间、风筒长度、倒台试验、检查时间、检查人员等,字迹要清晰。局部通风机前还要悬挂停风警示牌。

10、局部通风机除瓦检员、监测工、看局部通风机人员、维修人员试验局部通风机外,其它任何人员不准随意停、开局部通风机。自动倒台每天试验一次;瓦斯电闭锁、风电闭锁试验每周进行一次。

11、计划内停电、检风修等原因要停局部通风机时,需提前申请,并制定相应的停电、停风撤人措施;恢复通风前检查局部通风机及开关附近10M范围内的瓦斯浓度是否超过0.5%,巷道内的瓦斯浓度是否超过1%,只有两处都不超限的情况下,才能送电送风。如果巷道内超过1%必须立即制定瓦斯排放措施进行处理。

12、无计划停电、停风或其他原因造成局部通风机停风,无论是否造成瓦斯积聚,施工人员都必须报告本单位和矿调度室、通风科、安检科、生产科、机电科等科室。安检科要把此事当作未遂事故按“四不放过”的原则组织追查,严肃处理。造成瓦斯超限的要严格按规定组织排放,无计划停风、停电通风队做好记录,以存备查。

13、风筒的阻燃、抗静电性能符合有关规定;风筒必须吊挂平直,逢环必挂,一般风筒吊挂高度距巷道底板不小于1.5M,风筒无破口(末端20米除外),接头严密不漏风,无反接头;风筒拐弯处设弯头或缓慢拐弯,不准拐死弯(折深不超过100mm,异径风筒接头要用过渡节,先大后小,不准花接、插接、倒接;风筒末端到工作面的距离和出风口的风量必须符合《作业规程》规定。使用单位要提高风筒的安装质量,加强风筒的日常管理。扒渣机后成巷段拉吊挂钢丝,每10米一个吊挂点。各单位通风工负责风筒、吊挂、调整和回收,破口的粘补及通风质量的监督检查,使用好反压边,发现破口及时修补或更换。风筒吊挂要达到平、直、稳、紧、逢环必挂,缺环必补,风筒末端必须有风筒钢圈,并用铁丝吊挂牢固,通风工要执行巡回检查制度,加强维护。

14、施工单位要做好风筒的日常保护工作,做到无磨损、拖地、车挂、挤压、脱节、炸坏等现象,要及时向工作面延接,并有保护末端风筒防崩坏的措施。

15、风筒实行编号管理,编号位臵设在风筒接头处,红26 底(圆形)白字,字体为10厘米,编号要紧跟耙碴机或综掘机,不得滞后。每个掘进头必须备有不少于2节的备用风筒,风筒必须放在专用风筒架上,并挂牌管理。回撤时,要采取相应的措施,不得损坏风筒吊环,及时回收上井入库。

16、回采工作面需要装设局部通风机时,必须制定相应的措施,并报通风队、安检科、机电科、调度室、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按措施安装。

主要通风机管理制度

1、各矿都必须采用机械通风。主要通风机必须安装在地面,采用抽出式通风方式。装有通风机的井口必须封闭严密,其外部漏风率在无提升设备时不得超过5%,有提升设备时不得超过15%。超过规定时,必须采取措施,把漏风率降到规定指标以下。

2、主通风机运转平稳,无异声,无喘振现象。能力足够,运转工况的排风量应大于等于矿井需要风量加内部漏风量加外部漏风量之和。

3、主要通风机运转工况的装臵效率应达到行业先进水平,风机η=0.69以上。该效率应占主要通风机服务年限的80%以上。

4、必须保证主要通风机连续运转。主要通风机及其供电系统的日常管理和月检查由机电部门负责,各项管理制度 的建立和落实工作由机电副矿长负责。

5、必须安装2套同等能力的主要通风机装臵,其中1套作备用,备用通风机必须能在10min内开动。在建井期间可安装1套通风机和1部备用电动机。生产矿井现有的2套不同能力的主要通风机.在满足生产要求时,可继续使用。根据矿井生产实际,更换或改造主要通风机前,必须报矿务局批准。

6、严禁采用局部通风机或风机群作为主要通风机使用。

7、装有主通风机的出风井口应安装防爆门,防爆门每6个月检查维修1次。反风设施由矿井机电部门管理,由机电副矿长责成矿井机电部门在每月对主要通风机进行检查时,同时检查反风设施,并有记录可查,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

8、至少每月检查1次主要通风机。同型号和能力的主要通风机每月倒开一次。改变通风机转数或叶片角度时,必须经矿总工程师批准。

9、新安装的主要通风机投入使用前,必须进行1次通风机性能测定和试运转工作,并绘制特性曲线,以便和生产厂家给定的曲线相比较和指导矿井的通风工作。以后每5年至少进行1次性能测定。并及时对主要通风机的特性曲线进行修正。主要通风机性能测定由矿总工程师和机电副矿长共同负责。测定整理的技术资料除矿井通风,机电部门保留外,还必须报总公司通风室备案和存入矿技术档案长期保存。主要通风机性能测试,要先写出测试方案报告,内容包括:测试时间。测试指挥及参加人员,应由机电、通风人员组成若干工作组。测试方法,包括测压位臵,风量测定方法、位臵,工矿调节位臵及方法。机电参数、转数测定方法及位臵。数据记录,通信联系等。使用仪器仪表及校验情况。绘制测量示意图。采取的安全措施。报总公司备案。

测定时,通风机应在低负荷工况下启动,随时注意电机的负荷及各轴承的温升,尤其是轴流风机在驼峰点附近,如发现超负荷等异常现象,应立即关闭电动机,停止测量,进行处理。同一工况的各参数应同时测定。应处理好主要通风机与井下通风的关系,避免发生瓦斯及其它事故。

新主要通风机系统设计时,主要通风机及其附属装臵必须考虑为主要通风机性能测试提供合理空间。

10、停电或其他原因停止主要通风机运转时,必须制定停风措施。变电所或电厂在停电以前,必须将预计停电时间通知矿调度室。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时,受停风影响的地点,必须立即停止工作、切断电源,工作人员先撤到进风巷道中,由值班矿长迅速决定全矿井是否停止生产、工作人员是否全部撤出。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期间,对由1台主要通风机担负全矿通风的矿井,必须打开井口防爆门和有关风门,利用自然风压通风;对由多台主要通风机联合通风的矿井,必须正确控制风流,防止风流紊乱。恢复主要通风机通风时,必 须关闭井口防爆门和有关风门。

11、矿井应制定井下发生瓦斯、煤尘爆炸、火灾(可假设事故地点)时主要通风机的运转状态。主要通风机可保持运转、停风、反风以利救灾。多通风系统应考虑主要通风机之间的关系及相互影响。并写入矿井灾害处理计划。

12、主要通风机因故停止运转,主要通风机司机必须立即查明原因,如果可行应立即起动备用主要通风机,并向矿调度室报告;矿调度室要立即通知矿长和总工程师等有关领导,以便采取应急措施。矿调度室要将主要通风机停风的时间、原因及恢复的时间报告总公司调度室、安监局和生产部通风室。事故后,要由矿组织分析,结果报局。

13、矿井主要通风机停风时,受停风影响的地点必须立即停止工作,切断电源,工作人员先撤到进风巷道中,并向矿调度室报告。矿长和矿总工程师应根据停风后的具体情况和《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所规定的行动原则,迅速决定全矿井是否停止生产,工作人员是否全部撤出。

14、装有主要通风机的出风口,应安装防爆门。应符合下述要求。

(1)防爆门应布臵在出风井同一轴线上,其断面积应不小于出风井的断面积。

(2)出风井与风硐的交点到防爆门的距离,比该点到主要通风机吸风口的距离至少要短十米。(3)防爆门应靠主通风机的复压保持关闭状态,并安设平衡重物或其他措施,以便于防爆门易于开启。

(4)防爆门的结构,必须有足够的强度,并有防腐和防抛出的措施。

(5)防爆门应严密封闭不漏风,如果采用液体做密封材料时,在冬季应选用不燃的防冻液。

(6)装有摩擦论提升设备井楼的立井,防爆门可不设于出风井同一轴线上,于井楼合适的位臵,在两侧设卸压防爆门。一旦发生爆炸事故时爆炸的冲击波可以冲开防爆门卸压。

15、主要通风机的运转应由专职司机负责。主要通风机每个班次必须安排2名专职司机同时值班。值班司机必须由业务好和责任心强的人员担任。值班司机必须经过岗位培训,并考试合格,持证上岗,值班司机必须熟悉风机的性能、控制系统和反风系统,并能熟练操作。

电气设备防爆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强化井下电气设备的管理,进一步规范各级管理人员工作行为,杜绝特大电气事故,消灭重大电气事故,避免一般电气事故的发生,确保电气设备的安全可靠运行,保障矿井安全生产,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及有关规定,特制定《煤矿防爆设备管理规定》。

第二条:各单位必须指派专人负责本单位防爆电气设备的安全运行及其防爆检查。

第三条: 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 《煤矿安全规程》、《设备完好标准》及有关规定要求,对本单位设备包机到组,落实到人,定期检查检修,确保检修质量,并认真做好各种检修记录。

第四条:井下所有电气设备必须按规定进行定期防爆性能测试,并做好记录。没有安规检查,并且做记录给予200元罚款。

第五条:机电动力科成立防爆检查小组,全面负责井下电气设备及小型电器的防爆检查工作,防爆检验员要认真把好电气设备的“三大关”,即:入井关、安装关、交接验收关。

第六条:井下防爆电气设备(包括煤电钻、五小电器等)在入井前,必须经有资格的电气设备防爆检验员检查其“产品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及安全性能,检查合格并签发合格证后,方可入井,负责按失爆论处。

第七条: 井下电气设备、电缆及小型电气的防爆性能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设备完好标准》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凡是防爆电气设备不论在井下任何地点使用,都应按防爆要求进行管理。防爆性能受到破坏的电气设备,必须立即处理或更换,严禁继续使用。

第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电气失爆: 一般规定:

1、防爆电气设备(包括小型电器)、电缆的使用,电压等级高于其标称电压等级;

2、矿井使用的防爆磁力开关;

3、电气设备未经检验贴防爆合格证下井,或防爆合格证超期的;

二、外壳 外壳有裂纹,开焊,严重变形的为失瀑。(注)严重变形指变形长度超过50㎜,同时深度凸凹深度超过5㎜者。使用未经国家指定的防爆检验单位发证的工厂所生产的防爆部件(指受压传爆关键件)小件为失爆。防爆壳内外有锈皮脱落(锈皮厚度达0.2㎜)为失爆。4 闭锁装臵不全,变形损坏起不到闭锁作用的为失爆。5 隔爆室的观察窗口的透明板松动,破裂或使用普通玻璃的为失爆。隔爆设备隔爆腔之间严禁直接贯通,去掉防爆设备接线盒内隔爆绝缘座为失爆。改变隔爆外壳原设计安装形状,造成电器间隙或爬电距离不符合规定的为失爆。

三、防爆面:

隔爆结合面应保持光洁,完整,需有防锈措施,如电镀,33 磷化,涂防锈油等。隔爆结合面参数要符合下述规定,否则为失爆。(1)平面,圆筒隔爆机构A电器设备 静止部分隔爆结合面操纵杆与杆孔隔爆接合面以及隔爆接合面最大间隙或直径差 W 和隔爆接合面的最小有效长度 L;螺栓通孔边缘的最小有效长度 L1 轴与轴孔隔爆接合面最大直径差 W 和最小有效长度 L 须分别符合表一的规定,但快动式门或盖的隔爆接合面的最小有效长度 L 须不小于 25 ㎜ 表一外 壳容积 V(升)接合面型式 L(㎜)L1(㎜)W(㎜)V≤0。1 0。1∠V平面直口圆筒 6。0 6。0 0。30。60 滚动轴承的圆筒 6。00。5 0。50 25-0。8。B 操纵杆 操纵杆直径d与隔爆结合面长度 L 之间要符合表二的规定 操 纵杆直径d(㎜)隔爆结合面长度 L(㎜)d≤6。0 L≥6。0 6.0∠ d≤25。0 L≥d 25.0∠d L≥25 C 隔爆接合面的粗糙度 隔爆接 合面的粗糙度不得高于 6。3 操纵杆的粗糙度不得高于 3。2(2)防爆电动机 A 电动机轴与轴孔的隔爆结合面在正常工作状态下不应产生摩擦。采用圆筒隔爆结合面时,轴与轴孔配合的最小单边间隙 K 须不小于 0。075 ㎜。B 滚动轴承,轴与轴孔的最大单边间隙 M 须不大于表一规定的 W 34 值的三分之一。C 电动机接线盒盖上反者为失爆。

(3)螺纹隔爆结构 A 螺纹精度须不低于 3 级,螺距须不小于 0。㎜。7 B 螺纹的最小啮合扣数,最小拧入深度须符合表三的规定: 表三; 外壳净容积 V(升)最小拧入深度(㎜)最小啮合扣数 V≤0。1 5。0 6 0.1∠V≤20 9。0 6 2.0∠V 12。5 6 2 隔爆面上,在规 定长度 L 及螺孔边缘至隔爆面边缘的最短有效长度 L1 范围内,如发 现以一缺陷,不算失爆。(1)对局部出现的直径不大于 1 毫米,深度不大于 2 毫米的砂眼;在 40,25,15 毫米的隔爆面上,每平方厘米不得超过 5 个,10 毫米的 隔爆面不超过 2 个。(2)偶然产生的机械伤痕,其宽度与深度不大于 0。5 毫米,其长度应保证剩余无伤隔爆面有效长度不小于规定长度的三分之二,但伤痕两侧高于无伤表面的凸起部分必须磨平。无伤隔爆面的有效长度可以几段相加。隔爆面上不准涂油漆,无意造成油漆痕机,当场擦掉,不为失爆。隔爆面有锈机,用棉纱擦后,仍留有锈蚀斑痕者为锈蚀,而只留云影,隔爆面锈蚀是否为失爆参照本规定 2-(1)(2)条中的规定判别。用螺栓固定的隔爆面,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失爆:(1)缺螺栓或弹簧垫圈者(或备帽)(2)弹簧垫圈未压平或螺丝松动。

35(3)螺栓或螺孔滑扣者,但换同径长螺栓加螺母紧固者除外6弹簧垫的规格须与螺栓相适应,偶而出现个别弹簧垫断裂或失去弹性时,检查该处防爆间隙,若不超限,更换合格弹簧垫圈后不为失爆,也不影响完好。隔爆接合面法兰厚度小于原设计的 85﹪为失爆。8 同一部伴螺栓,螺母等规格应一致,螺母必须上满扣,否则为失爆。钢性紧固螺栓伸入螺孔长度应不小于该螺栓直径的尺寸,铸铁,钢,铝件不小于螺栓直径的 1.5 倍,如螺栓深度不够。则必须上满孔,否则为失爆。

四、电缆引入装臵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失爆:

(1)密封圈内径大于电缆外径超过 1 ㎜;

(2)进线嘴内径 D0 与密封圈外径 D 的差 D0-D 超出表四规定值的。表四: D(毫米)D0-D D≤20 1。0 20∠D≤60 1。5 60∠D 2。0(3)密封圈尺寸不符合下列规定的:d=电缆公称外径±1 ㎜ 厚度 A ≥0。7d(不小于 10 ㎜)宽度 B≥0。3d(不小于 4 ㎜)多个密封圈: D=导线公称外径±1。㎜ D1=N 个ф d孔 1 外节圆直径 A≥0。0 7D1(不 小于 10 ㎜,不大于 35 ㎜)B≥d/2(不小 4 ㎜)C≥d/2(不小 4 ㎜)(4)密封圈的单孔内穿进多根电缆的

36(5)将密封圈割开套在电缆上的;

(6)密封圈硬度不满足邵尔氏硬度 45-55 度。老化,失去弹性,变质,变形,有效间隙尺寸配合达不到要求,起不到密封作用的;

(7)密封圈没有完全套在电缆护套上的(8)密封圈与电缆护套之间有其它包扎物者;(9)一个进线嘴内有多个密封圈的

(10)不用的接线嘴缺密封圈或档板,金属垫圈,档板直径比进线嘴内径小2㎜以上的; 档板绝对厚度小于1㎜(冶金部标准 YB-176-63 82 34 公称厚度为 2 ㎜,允许偏差 0。18 ㎜);

(11)档板放在密封圈里边的,压盘式进线嘴或螺母式进线嘴金属圈放在档板与密封圈之间的;

(12)进线嘴压紧后,没有余量或进线嘴内缘压不紧密封圈,密封圈端面与器壁接触不严,或密封圈能松动的;压盘式进线嘴缺压紧螺栓或压紧螺栓没上紧的;

(13)螺母式进线嘴因乱扣,锈蚀等原因紧不到位的或用一只手的三个以上手指能使压紧螺母旋进超过半圈的;

(14)使用的压盘式和压紧式进线嘴与密封圈之间缺少金属垫圈的;

(15)备用的高压接线合缺档板或档板不合格的;

五、接线

1 电缆不合格接头:鸡爪子,羊尾巴,明接头和电缆破口称之为不合格接头,是电气安全隐患点,与电气失爆同样对待。

(1)鸡爪子:凡井下36-1140伏所有电缆芯线用高压或低压胶布 包住使用者叫鸡爪子。A 橡套电缆的连接不采用硫化热补或同等效能的冷补者。B 电缆(包括通讯,照明,信号,控制电缆)不采用接线盒的接头。C 铠装电缆的连接不采用接线盒或不灌注绝缘充填物或充填不严密漏出芯线的接头。

(2)羊尾巴:电缆的未端不接装防爆电气设备或防爆元件者;电器设备接线嘴 2M 以内的不合格接头或明显破口者均为羊尾巴。

(3)明接头:电气设备与电缆有裸露的导体或明火操作者均属明35接头。

(4)破口 A 橡套电缆的护套损坏,露出芯线或露出屏蔽层者为失爆。B 橡套电缆护套损伤伤痕深度达最薄处二分之一以上,长度达 20mm,或沿围长三分之一以上者为失爆。低压隔爆开关接线室不允许有电源侧进出线至负荷侧接线或 有负荷侧出线至电源侧接线。磁力启动器的小喇叭嘴严禁引入引出动力线,否则为失爆。接线后紧固件的紧固程度以抽拉电缆以不窜动为合格。线嘴压紧应有余量,线嘴与密封圈之间应加金属垫圈。38 压叠式线嘴压紧电缆后的压扁量不超过电缆直径的 10%。(注:电缆紧固程度合格与否判别方法:顺着电缆方向以用手不能将电缆推进接线室为合格。)否则为失爆。密封圈内经与电缆外径差应小于1mm,密封圈外径与接线装臵内径差应符合表四的规定;密封圈宽度大于电缆外径的 0.7 倍,但必须大于 10mm;厚度应大于电缆外径的 0.3 倍,但必须大于4mm(70mm 的橡皮套电缆除外)。否则为失爆。低压隔爆开关引入铠装电缆时,密封圈应全部套在电缆铅皮上。否则为失爆。电缆护套(铅皮)穿入进线嘴长度一般为 5-15mm。如电缆粗穿不进时,可将穿入部分锉细(但护套与密封圈结合部分不得锉细)否则为失爆。低压隔爆开关空闲的接线嘴应用密封圈及厚度不小于 2mm 的钢板,金属垫圈封堵压紧。其紧固程度:螺旋线嘴用手拧不动为合格,压叠式线嘴用手晃不动为合格。钢板应至于密封圈外面,金属垫圈应放在挡板的外面,其直径与进线装臵内经差应符合表四的规定。高压隔爆开关空闲的接线嘴应用与线嘴法兰厚度、直径相符的钢垫板封堵压紧,其隔爆结合面的间隙应符合表一的规定。否则为失爆。高压铠装电缆终端接线盒没有灌绝缘胶;绝缘胶没有灌到三岔口以上;绝缘胶裂纹而能相对活动的为失爆。

六、隔爆型插接装臵 煤电钻插销的电源侧应接插座,负荷侧接插销,如接反、闭锁丢失者为失爆。隔爆插接装臵不符合下列规定即为失爆:

(1)电源电压低于 1140 伏的(不含 1140 伏的),缺少防止突然拔脱的徐动装臵的;电压不低于 1140 伏的插接装臵缺电器联锁装臵的

(2)插销在触头断开的断电瞬间,外壳隔爆结合面的最大直径差 W 和最小有效长度 L 不符合表五规定值的。表五: 外壳净容积 V(升)L(㎜)W(㎜)V≤0.5 15 0.5 V<0.5.25 0.6

七、照明灯具 防爆安全型灯具把压口改为螺口为失爆,不能提前断电为失爆。隔爆型灯具设的电源断开后才能打开透明罩的联锁装臵失灵为失爆。

八、矿灯:

1、灯头壳破裂的;

2、灯头闭锁螺丝不起作用的,或缺少螺丝的;

3、灯盒闭锁螺丝不起作用的;

4、灯头线圈松动密封不良的,或缺少密封的;

5、灯头玻璃破裂的,或用普通玻璃代替的;

6、灯线窜动的;灯线绝缘有破裂的,灯线出线无护套,灯头进线无密封圈的;

第十一条:机电设备防爆检查要点

一 严重失爆 机电设备在安装验收时,必须按照规定和防爆细则要求,严格检查其防爆性能,保证其完好合格.2 继电器的整定,保险丝的选择必须合格,不允许甩掉任何电器保护装臵,严禁用铜,铁,铝丝代替保险丝.3 井下供电要做到三专两闭锁和风机自动倒台,做到三无,四有,两齐,三全,三坚持.4 井下供电严禁鸡爪子,羊尾巴,明接头.5 无档板,无密封圈.6 螺丝全部松动,或盖会移动.二 失爆

⑴防爆壳有变形.裂纹,开焊.⑵便用不合格的部件 ⑶防爆外壳有锈皮脱落

⑷闭锁装臵不灵,起不到闭锁作用.⑸去掉防爆电机接线座

⑹透明件松动,破裂,使用普通玻璃 ⑺电动机接线盒盖上反.⑻改变原设计空气间隙,爬电距离不符合要求.⑼各种防爆设备参数不符合要求 ⑽防爆结合面有油漆,伤痕超过规定.⑾缺一个螺丝或弹簧垫.41 ⑿弹簧垫没压平或螺丝松动 ⒀弹簧垫与螺丝不适应

⒁档板直径比进线嘴内径小 2 ㎜以上,档板厚度小于 2 ㎜

⒂档板放在密封圈里边或金属圈放在档板与密封圈之间

⒃密封圈硬度老化,失去弹性且变形.⒄进线嘴压紧后没有余量或不压紧密封圈 ⒅密封圈内径大于电缆外径超过 1 ㎜ ⒆密封圈端面与器壁接触不严.⒇密封圈割开套在电缆上.21 橡套电缆的护套损坏,露出芯线 橡套电缆护套损坏伤痕深度达最薄处二分之一以上,长度达20㎜或沿围长三分之一以上 电缆在进线嘴处可轻易将其来回抽动 24 螺旋式进线嘴拧进不到六扣 螺旋式进线嘴压不紧,用手能拧进半扣以上 26 防爆插销电源负荷反接 27 防爆灯具将压口改为螺口.28 整定值或保险丝选择不正确.29 接地缺少或不符合规定 30 电机综保不使用.42

瓦斯抽采考核管理制度

一、总则

(一)矿主要领导和分管技术、生产、安全领导必须按能投集团瓦斯治理五十条及相关规定要求抓好瓦斯抽采的技术方案制定、现场落实和监督管理;通风安全副总工程师和通风部门负责矿井瓦斯抽采具体业务的落实与监督管理(具体按公司“一通三防”管理责任制要求落 实各级管理人员责任)。

(二)矿井瓦斯抽采,必须坚持综合抽采原则,做到“掘抽、采抽、钻抽”平衡。

(三)矿井、水平、采区、采掘工作面设计中应包括瓦斯抽采设计,新井、新采区、新工作面,在投产验收的同时要对瓦斯抽采工程及系统进行验收,不合格不得投产。

(四)矿将瓦斯抽采计划列入质量标准化管理进行考核,对抽采工作做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要进行表彰和奖励,对完不成抽采计划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处罚。

二、矿井瓦斯抽采技术规范

(一)实施条带预抽、网格预抽、煤巷掘进本层预抽、回采本层预抽、保护层回采时对被保护层卸压抽采及采空区抽采等综合抽采。具有突出危险的薄煤层掘进前 6 个月形成掘进条带预抽,无条带预抽条件的采取本层预抽;具有突出危险的薄煤层回采时必须采取本层预抽,并超前于采面不

少于 300m,预抽时间不少于 4 个月;保护层工作面开采时,必须对被保护层瓦斯进行抽采,并超前于保护层采面不少于 100m。

(二)钻孔施工

1.必须根据采掘部署及施工条件及时安排施工。2.突出煤层穿层预抽钻孔必须穿透煤层进入顶板不少于 1m,石门进入顶板不少于2m;K4 煤层不少于0.5m(燧石灰岩);有喷孔的穿层钻孔要诱导喷孔穿透煤层。

3.钻孔施工用钻割(扩)一体化钻头,在保护层或喷孔严重煤层使用水力割缝技术增加煤层透气性。但必须严格控制割(扩)排除煤粉量,并在专门措施中明确规定。

4.在瓦斯喷孔严重地段施工时,钻孔施工前段,必须扩孔不少于 1m,孔径100mm,便于安装导流管。

5.抽采钻孔穿煤层前必须安装上导流管,接上瓦斯抽采管,用于钻孔施工过程中瓦斯喷出时抽采瓦斯。

6.钻孔施工期间,必须有防突员或管理人员现场跟班,如实收集填报钻孔施工资料。

(三)钻孔验收

1.由各矿总工组织,安全、通风、打钻、地质等部门参加,竣工资料参加人员必须签字确认。

2.每次钻孔验收不超过 20 个。

3.钻孔验收标准:钻孔方位角误差不超过±3°, 倾角44 误差不超过±2°,终孔层位必须符合设计要求,终孔钻头不小于φ 75mm。

4.及时对穿层钻孔的竣工资料进行分析,凡是发现与设计要求不符,要分析是否有地质构造,及时修改钻孔设计参数弥补施工偏差。与分析资料不符的钻孔重点查,防止打假钻影响抽采效果。

5.钻孔施工完毕,形成钻孔竣工验收资料,报打钻、通风部门、各矿总工会签、公司总工审批,公司通风部门备案。

(四)抽采钻孔必须采用机械封孔,并且符合以下要求: 1.封孔深度:见下表 不同钻孔条件下封孔深度表

封孔材料 茅口巷穿层 地质构造带 煤 层 顺 备 注 孔(m)或煤系岩巷 层孔(m)穿层孔(m)水泥砂浆或 ≥6 水泥石膏浆 马 丽 散 或 ≥4 AB 胶 ≥6 ≥8 ≥8 ≥10 破碎地段封孔 深度应超过钻 孔松动范围或 裂隙影响区。

2.封孔基本要求:每次封孔施工前,必须编制封孔施工技术安全措施,包括封孔施工参数、技术要领、现场施工安全技术负责人、封孔施工验收、封孔施工复查、封孔时间要求等内容。达到封孔深度符合要求,不漏气。并形成封孔验收、复查记录。

3.常规封孔方法:

45(1)水泥砂浆(水泥石膏浆)封孔方法:上向钻孔,倾角大于 45°时,可用0.6-1.0m 长的注浆管进行灌浆,当有水从钻孔抽采管流出来时停止灌浆;水平钻孔及倾角小于 45 度的上向钻孔,必须在下端头上挡板(棉纱团),注浆管长度达到挡板处(棉纱团),并对挡板处的抽采管钻筛孔;下向抽采钻孔,必须在下端头上挡板(棉纱团),当钻 孔未变形,注浆管长度可为 0.6-1.0m,若钻孔变形,注浆管长度应 为封孔长度,当浆液封满钻孔后再对孔口进行封堵。

(2)马丽散或AB 胶封孔方法:上(下)端头设挡板(棉纱团),抽采管不小于封孔长度,注浆管长度可为 0.6-1.0m,控制注入双液,双液量为需封堵体积的 0.3~0.5 倍。

(3)其它封孔新技术、新工艺或特殊封孔要求按具体封孔施工技术 安全措施执行。

4.注浆管抽采钻孔封孔段前方,抽采管必须留有 2m 长度,防止跨矸堵塞。

5.封孔必须由通风队专门的抽采工施工,保证封孔质量。

(五)接管抽采

1.实行卸压抽采的封孔管直径不小于φ 50mm,抽采钻场汇流管直径 不小于φ 150mm。

2.钻场(钻孔)施工完以后,3 天之内应接管抽采。

3.钻场抽采管连接,必须采用并联;钻孔抽采管与汇流管直接连接,应用白色塑料管。

4.要求抽采管连接不漏气,由建设项目部落实人员检查,并作好检查记录备查。

(六)抽采参数检测和调整

1.每个钻场必须设臵抽采负压调节装臵和测流点(有条件时应检测单 孔抽采参数),每旬检测抽采钻场抽采浓度、抽采负压、抽采温度、抽采流量,并建立抽采台帐。

2.根据检测结果,由通风队抽采检测工对各钻场进行调整。对漏气的钻孔及时进行堵漏,无瓦斯抽出(瓦斯浓度在 0.5%以下)的关闭闸门停抽。

3.进行有自然发火危险的采空区瓦斯抽采时,必须设臵负压调节装臵和测流点,每旬检测 CO 浓度和抽采参数。发现有自然发火征兆时,必须立即上报矿总工程师,以便采取防灭火措施。

4.各检测点悬挂检测管理牌,包括检测时间、检测地点、抽采浓度、抽采负压、抽采温度、抽采流量、一氧化碳浓度(采空区)。

(七)管道安装

1.抽采管道要敷设平直,高度不小于 700mm,以便安设放水器。管道安装质量符合专门设计技术要求,并由建设项目部组织工程技术人员验收后方可投入使用。

2.抽采干、支管安装必须有利于放水,抽采干、支管在龙门架前、后方或低矮处、钻场汇流管、温度变化处以及斜坡下坡口必须设自动放水器和除渣器,凡抽采钻孔(钻场)高于抽采干、支管和涌水量较大的抽采钻场必须安设自动放水器。新安装管道凡可能有积水的为不 合格品,必须重新安装。

3.新安装管道接头扣件必须齐全。4.抽采管道应在钻孔施工前 3 天接到位。5.抽采主、干管道滞后掘进工作面不大于 300m。

(八)抽采动态图

1.抽采动态图要真实及时反映现场抽采动态,每月必须进行更新,由通风部门完成。

2.抽采动态图内容有:以采掘巷道平面图为底图,采掘工作面位臵、未保护边界线、钻场、钻孔编号、钻孔长度、接抽时间、抽采参数测点及参数、抽采管道尺寸及长度、阀门位臵及规格、放水器及出渣器位臵等。

3.抽采动态图每月经通风部门、防突部门、矿总工程师会审,报生产、安全、通风部门、矿总工程师(纸质件)和公司生产、通风、安全部 门、公司总工程师(电子图件)。

(九)瓦斯抽采泵站

1.瓦斯抽采泵工必须由专门的经过安全资格培训合格的人员担任。

第四篇: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管理制度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管理制度

第一条 防突机构

1、集团公司瓦斯研究所,负责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及瓦斯抽放工作的管理,研究制定全局防突抽放工作计划和技术指导,检查督促各单位严格执行防突措施和瓦斯抽放管理制度,开展防突科研,搞好瓦斯抽放工作。

2、突出矿井,成立防突科并要组建防突、抽放施工队伍,配备思想好,责任心强的专业人员并设一名防突副总。年产150万吨以上的矿井,配备7~10名管理技术干部(包括1~3名地质专业人员);年产150万吨以下的矿井,配备5~7名管理技术干部(包括1~2名地质专业人员)。防突施工队按需分配一定数量的参数测试工、打钻工、瓦斯抽放工、打钻验收工、抽放系统巡检工和设备抽放管路安装维修等工种。建立地面集中抽放站的矿井,可成立专业瓦斯抽放队。防突抽放专业施工人员数量按防突抽放量合理配置,保证防突抽放工作的正常展开。

3、有突出预兆的矿井,在通风部门设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按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展开防突工作。根据矿井需要,可在通风队设防突或瓦斯抽放班组。

4、按照《防突细则》第17条规定,突出矿井的井下工作人员必接受不少于一个月的防突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准上岗。集团公司瓦斯所负责检查、审核培训、考核情况。

第二条 防突办公会议制度

1、集团公司及突出矿井(包括有突出预兆矿井),安全办公会议要把防突工作作为专门议题研究。检查防突计划,分析突出动态,完善落实防突措施,解决平衡防突中人、财、物等问题。

2、集团公司由局总工程师每季组织召开一次防突例会。突出矿井总工程师每月组织召开一次防突例会,平衡解决防突工作存在的问题。

3、各矿防突科(队)每月至少召开一次防突例会,研究总结前段工作的经验教训,制定对策,及时处理存在的问题,安排下一步工作。

第三条 齐抓共管各级岗位责任制

1、集团公司总经理、矿(处)长,对本单位的防突工作负全面责任。

2、总工程师负责组织实施防突计划、防突技术管理和防突措施的贯彻执行,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审批防突计划、工程计划和防突措施,并组织检查落实情况。

3、设计部门在编制突出矿井开拓开采设计时,要考虑防治突出工作的需要,其巷道布置应符合《防突细则》第11条的规定。

4、生产技术部门,在认真执行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的同时,必须严格督促防突技术措施的贯彻执行,把防突技术措施纳入工作面正规生产作业工序管理。

5、地质部门必须按(91)平煤瓦字1号文,在采掘工作面开工前,必须向生产、施工单位提交详细的地址结构资料,在采掘过程中要做好地质预报工作,并协助防突部门做好瓦斯地质图等工作,防止误穿突出煤层和突出危险地带,还要认真执行《细则》第13、14条规定。

6、防突部门在总工程师领导下,负责防突的管理、技术指导及防突技术推广工作,组织编制防突设计和规划,落实“四位一体”的综合防突措施。

7、安全监察部门要严格监督检查防突措施的执行情况。

8、通风部门要着重做好在突出煤层中采掘工作面的通风、防尘、防火、防瓦斯工作和在突出煤层巷道中更换、维修、回收支架时,应编制防垮落引发突出的措施。

9、机电部门落实机电防爆检查,确保井下电气设备无失爆现象。

10、各业务部门要认真执行细则第12条规定,把好防突措施的编制、审批、贯彻、执行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条 建立防突调度指挥系统

1、突出矿井,必须设置防突调度,配备素质高、责任心强、具有计算机操作能力的专职人员,配置通讯及计算机网络设备,建立调度管理制度及岗位责任制及计算机使用管理制度等,实行24小时不间断调度指挥,及时掌握井下防突动态。

2、出现突出预兆的矿井,根据矿井实际应配备防突专人或兼职人员。在矿井生产过程中发现突出预兆等异常情况时,要及时向瓦斯所调度汇报。

3、矿防突调度工作由防突科负责,经常检查、督促防突调度工作,抓好调度员教育培训,提高其业务能力及管理水平。

4、要抓好防突调度计算机实时监测系统的使用管理,及时处理存在问题,并每日向瓦斯所调度汇报设备运行情况,严禁随意退出监测状态进行打字和进行事物性工作。

第五条 防突调度日报签阅制度

1、集团公司由瓦斯所负责,每天编报全公司采掘工作面的防突日报,公司总经理、总工程师每天签阅批示。

2、矿由防突科负责每天编报防突日报,矿长、总工程师每天签阅批示。

3、防突调度员按领导批示意见做好上传下达工作,督促有关单位及时处理存在问题,并及时反馈处理情况。

第六条 防突工作计划、总结和报表上报制度

1、突出矿井和有突出预兆的矿井,年终必须编报当年防突工作总结和下一年防突工作计划安排,并于十二月中旬报送瓦斯所,其它单位可酌情编报。

2、突出矿井要编制季、月防突工作计划、总结,填制防突季、月报表和瓦斯地质交换图,于次月五日前报送瓦斯所。

3、重点防突工程,抽放工程及抽放量等,应列入矿生产经营计划进行考核。

第七条 其它

1、突出矿井在进行新水平、新采区设计时,必须将防突、瓦斯抽放做为一项重要内容纳入设计。巷道布置、生产布局、采掘衔接、设备选型必须满足《防突细则》和《瓦斯抽放规范》的规定。审查设计时必须有防突部门参加。组织移交验收新采区时,必须检查验收有关防突设施、防突工程、瓦斯抽放工程等是否符合《细则》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是否符合设计要求,不合格或不符合要求的采区不能投产。

2、突出矿井按《细则》第8条编制年、季、月防突计划的基础上,计划、财务、劳动工资、供应等部门要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确保防治突出措施按计划实施。

3、根据《细则》第19条规定,发生煤与瓦斯突出的矿井,按(91)平煤瓦字第4号文件规定内容,填写突出卡片,编制突出调查分析报告,并附有突出采区采掘工程平面图,标注清楚突出点位置。上述材料、图纸在发生突出一月内报集团公司瓦斯研究所。

第八条 瓦斯地质工作

1、矿总工程师必须把瓦斯地质工作做为防突工作的重要内容来抓。

2、突出矿井煤层分类、分级管理:

(1)突出煤层:

根据《细则》第23、24、28、29、30条规定可划为: ①突出危险区

②突出威胁区

③无突出危险区

(2)非突出煤层:

①经预测确认的非突出煤层中开采可不采取防突措施和预测预报工作,但随着开采深度 的加深,应有计划地测试不同标高的瓦斯压力和含量,煤的瓦斯压力放散初速度(ΔP)和煤的坚固性系数等进一步检验煤层的突出危险性。

②在高瓦斯采掘工作面,煤层瓦斯压力大于0.74MPa作业时严格按照《细则》26条执行,有下面三种情况必须采取防突措施和预测工作。

1)有明显动力现象,煤层软分层增厚,煤层层理紊乱,煤的破坏类型较高(Ⅲ—Ⅳ)。2)工作面地质条件复杂、构造破碎带,瓦斯异常涌出和采掘应力迭加的区段。3)工作面煤层瓦斯放散初速度ΔP>10,煤的坚固系数f<0.5的。

3、现场管理

(1)突出煤层遇到煤厚有变化地段,断层、褶曲等地质构造,必须执行“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原则,探清前方的构造或煤层赋存状况,采取针对性措施后方可生产。

(2)坚持瓦斯地质预报,突出危险工作面每进尺30米预报一次,在遇有构造地段应及时发出地质预报,并电话汇报瓦斯所,经矿总工程师审阅后三日内报瓦斯所。

(3)突出煤层的工作面每50—100米取一组煤样,化验突出参数(ΔP,f),有构造或煤层变化地段适当增加取样密度,取样规定按(93)平煤瓦字第5号文执行。

4、加强瓦斯地质内业管理,防突科(队)必须具备的4种图纸及5种表格和卡片。

(1)矿井分煤层瓦斯地质图(1:2000或1:5000)每半年填绘、修改一次,于每年1月、8月报瓦斯研究所。

(2)采区瓦斯地质交换图(1:2000)每月填绘一次,月初5号报瓦斯研究所。

(3)回采工作面瓦斯地质说明书(1:500或1:1000)回采前5—7天报瓦斯所审批。内容按(92)平煤瓦字6号文编制。

(4)突出危险工作面的重点地段防突科(队)要有1:200实测素描图。内容包括:煤全厚、煤结构、软分层厚度、构造、巷道标高及顶、底板岩性。

(5)建立有关台帐和表格

①矿井瓦斯压力测试卡片,台帐;

②矿井瓦斯含量测试台帐;

③煤的突出参数测试台帐;

④分煤层煤厚度观测试台帐;

⑤煤层断层与瓦斯突出情况表。⑥以上内容按94.2.19《有关编绘突出矿井突出煤层瓦斯地质图的通知》填绘。

第九条“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技术措施的管理

“四位一体”的综合防突措施包括突出危险性预测预报、防突技术措施、防突措施的效果检验和安全防护措施,当采掘工作面预测为突出危险工作面时,要认真执行。

(一)突出危险性预测预报:

1、突出采掘工作面按《细则》第35条和39条,由矿总工程师根据本矿和工作面具体情况,选择1—2个预测指标做为突出采掘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指标。

2、各预测指标的临界值由矿总工程师组织防突部门积累资料,摸索研究本矿某一突出煤层的临界值,在此之前,按《细则》相应规定执行。选用超出《细则》规定的预测指标或改变预测指标的临界值必须经集团公司总工程师批准。

3、采掘工作面进行突出危险性预测的具体操作按《细则》相应规定执行,保证预测孔的数量、布孔位置、孔深等符合要求,以保证测值的准确性。

4、测试仪器使用前,应认真检查各部件的完好性,保证仪器的测定精度。

5、测试工必须经专业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报集团公司瓦斯研究所统一办理“上岗资格证”,做到持证上岗。同时要保证防突测试人员的稳定性,不得随意更换人员,并做到每年审查考核。

6、在施工队负责预测(效验)或执行防突技术措施时,防突部门必须派责任心强的人员现场监督执行。

7、按(96)平煤瓦字2号规定,防突采掘工作面开工前,配备“防突管理牌板”和“防突措施主要管理牌板”,并加强管理,如实认真填写各参数,发挥其应有作用。

8、对不认真执行预测(效验)管理制度或不认真执行防突措施者,一经发现,从重追查处理,矿安监、防突部门要切实负责,做好监督工作。

(二)防突技术措施

1、防突技术措施的选择要本着既简单易于现场掌握操作、又能有效制约突出的原则,由矿总工程师结合本矿及工作面实际选定。

2、当预测指标超标或工作面符合《细则》第31条规定时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已批准的防突技术措施,从钻孔的布置、方位角度、孔深、孔径把好关,一达到措施均匀控制工作面前方及掘进工作面周边煤体2~4米处的要求,防止不按孔位、角度乱打等不负责任的做法,并如实认真填写“措施终孔报告单”。报矿总程师审批。

3、不同的防突技术措施及在不同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运用时孔数的确定,要以现场实际测定的排放半径为依据,不得随意确定。矿上在没有获得新的排放半径前,超前钻孔措施的排放半径按下页表执行。

(三)防突技术措施的效果检验

1、采掘工作执行防突技术措施后,必须进行防突技术措施的效果检验,否则不准生产。

2、防突技术措施的效果检验按《细则》第43条、第44条执行,保证留有不小于2米的超前距,严防超倔超采,并填写预测(效验)报告单,报矿总工程师审批。

(四)安全防护装备的管理

1、井巷揭穿突出煤层或在突出煤层中进行采掘作业时,都必须采取安全防护措施。非突出煤层工作面由矿总工程师根据工作面情况(突出预兆、瓦斯等)确定。

2、在突出危险区中的采掘工作面必须具有独立的回风系统,其中掘进工作面要按《细则》第95条规定,建立坚固的防逆流反向风门和设置可靠的过风筒逆止阀。

序号 1 2 3 4 5 6

矿别 八矿 八矿 八矿 十矿 十二矿 十二矿

煤层 戊9—10 戊9—10 己15 戊9—10 己15 己15—17

孔径(mm)

42 42 80 75 75

排放半径(mm)

0.8 0.6 0.6 1.0 0.6 0.75 说明:本表排放半径值均为沿煤层层理方向的半径,在煤层较硬、层理明显的情况下,其沿垂直煤层层理半径参考(0.5—0.7)×半径执行

3、进入突出采面的所有工作人员必须佩带隔离式自生氧气自救器。

4、防突采掘工作面设置压风自救系统的规定:

(1)采煤工作面风巷距上出口25—40米设置1—2组压风自救袋;距上出口100—200米的范围在设一组压风自救袋;机巷放炮撒入处安设1—2组压风自救袋。机风巷安设自救袋的数量分别按工作面最多人数确定。

(2)、掘进工作面距掌子头25—40米设置1—2组压风自救袋;距掌子头200—300米处,再设1—2组压风自救袋。每处压风自救袋的数量按工作面人数最多确定。

(3)压风自救袋的安装位置必须是支架完好、无空帮空顶、地点宽敞的人行道侧。

(4)必须加强压风自救管理,及时维修移动,保持清洁、完好无损。

(5)其它要求按《细则》第97条及放炮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5、采掘工作面远距离放炮规定执行。

(1)采煤工作面放炮地点原则上为采面下出口机巷往外50—100米,工作人员躲炮在机巷压风自救袋处,严禁在工作面内部放炮。

(2)掘进工作面放炮时,放炮员、瓦检员应在避难室或防突措施批准的放炮处(要有压风自救系统)放炮外,其它人员一律撒到反向风门以外新鲜风流中。

(3)具体放炮撤人距离由矿总工程师组织编制工作面防突措施时拿出初步意见,报集团公司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执行。

(4)其它按《细则》第96条及放炮管理有关规定执行。第十条 石门揭煤工作面的防突管理规定

1、突出煤层石门揭煤工作面的突出危险性预测必须严格执行《细则》第32、33和34条规定,揭煤前必须布孔探明煤层赋存情况,测定煤层瓦斯压力和含量。

2、石门揭穿突出煤层时,必须编制专门设计,其内容及揭煤要求按《细则》第56、58和60条规定执行,具体揭煤组织措施及技术措施可视本矿情况制定。

3、石门揭煤工作面预测为突出危险工作面时,必须采取防治突出措施,经效果检验有效后可用远距离放炮或震动放炮揭穿煤层。具体按《细则》第61、62条规定执行。

4、立井揭穿突出煤层按《细则》第63、64和65条规定执行,并参照石门揭煤有关规定进行。

第十一条 防治突出措施及其审批权限的规定

1、防突技术措施的选定,各矿总工程师可本着因地制宜、综合治理的原则,选择一种、二种或更多项措施,公司不做统一规定。但不论选用哪一种防突措施,都必须执行《细则》有关规定。

2、矿井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措施、计划由矿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编制,报集团公司总工程师审批。

3、石门揭穿突出煤层综合防突措施(包括测压预测、技术措施、组织措施、安全措施等),由矿总工程师组织编制,报集团公司总工程师审批。

4、矿井区域防突措施或采掘工作面防突措施遇有特殊情况时,由矿总工程师组织审批,报公司总工程师备案。

5、采掘工作面常规防突措施,按(94)平煤瓦字第2号文件要求内容规范化编写,由矿总工程师组织审批,报公司瓦斯研究所备案。

第十二条 突出矿井生产采区的改造及接替采区和改扩建采区设计

(一)突出矿井生产采区的改造

生产矿井开采突出煤层的采区,经区域预测划定为具有“突出危险”或“突出威胁”区域时,对采区的巷道布置、通风系统、机电设备和安全防护进行全面的分析研究,按照有关规定做必要的改造,并将其工程资金列入矿编制的计划。

(二)突出矿井突出煤层接替采区和改扩建采区设计

1、设计之前,矿防突、地质部门可在矿有关部门的配合下,收集采区有关地质构造、煤层赋存状况,煤结构破坏类型和瓦斯参数、预测参数、煤样化验数据等资料,对本采区的突出危险性进行预测。

2、经区域预测认定的突出危险采区,其巷道布置必须符合《细则》第十一条规定,并必须保证一条专用回风上(下)山(即没有任何机电设备),保证该采区每个采掘工作面的回风直接进入专用回风上(下)山,根据《细则》第10条规定,编制突出采区专用设计。集团公司总工程师审批。

3、突出采区煤层的走向长度及回采工作面的长度要考虑一旦发生突出时的安全隔离,不宜太长。

4、在突出采区内:(1)在采区系统没有形成独立的通风系统时,不准生产。(2)不得跳采布置回采工作面。

5、突出煤层中,在一个或相邻的两个采区中,同一煤层的同一阶段,在集中应力影响范围内,不得布置两个工作面相向采掘。

第十三条 突出矿井申报鉴定程序的规定

1、生产矿井在开采中,发生一次煤与瓦斯突出,该矿井必须按《细则》第5条规定,被定为突出矿井,发生突出的煤层定为突出煤层,其具体申请鉴定程序规定如下:

由矿井在发生突出后一个月内向集团公司提交鉴定申请,突出矿井报告,并附有突出情况书面材料。鉴定报告内容参考《细则》第7条规定执行,集团公司接到申请鉴定报告后,经公司研究,由瓦斯所负责办理申请鉴定具体手续,最后按批复的鉴定报告结论执行。

在鉴定报告批复文件下达之前,矿井必须暂时按《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2、一旦生产矿井被定为突出矿井:

(1)发生突出的采区,在没有进行区域划分确认前,必须严格按突出危险区管理。

(2)突出煤层的其它采区,按照本文第八条规定执行。

(3)矿长、总工程师必须在“突出矿井”批复文件下达后二个月内向矿务局提交“矿井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的措施计划”,由公司总工程师负责组织瓦斯和有关职能处室会审批复。

第十四条 机电管理

1、按《煤矿安全规程》及集团公司有关机电管理规定执行,机电设备的选择必须符合防突的要求,保证机电设备的防暴性能。

2、突出煤层掘进工作面使用综掘机,必须编制专门的安全措施,报集团公司审判,否则不准使用。

3、突出煤层掘进工作面,严禁使用耙装机出渣。

4、突出煤层中的采掘工作面必须安设直通井上调度室的专用电话。

第十五条 矿总工程师在制定安全技措资金使用计划时(包括安全技措资金矿控部分和矿成本技措资金),应保证防突技措资金的使用。

在上报安全技措工程项目资金计划时,应列出防突专用项目资金计划报瓦斯研究所,以统一平衡列项。

第十六条 奖励

为表彰在矿井防突工作中做出贡献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按平煤集团公司颁发的“平煤集团公司防突工作奖罚条例”执行,矿总工程师负责掌握分配此类资金,使奖金发到确实为防突工作做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起到鼓励先进,鞭策落后的作用。

第十七条公司及瓦斯所原有下发文件与文本不符者,按本管理制度执行。本规定如有与《煤矿安全规程》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相抵触和未尽事宜,按《规定》和《细则》执行,本规定的解释权归集团公司。

第五篇:瓦斯防治整改措施

云南省大瑞煤业集团有限公司

Yunnan Province Da Rui Coal industry Group Company Limited

阿格煤矿

2014年瓦斯防治

整 改 措 施

编 制 人:文小强 编 制 日 期:2014年 3月 1日

2014年瓦斯防治整改措施

为认真贯彻落实罗平县煤炭工业局转发《曲靖市煤炭工业局关于开展煤矿瓦斯防治专项检查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根据罗煤安(2014)8号文件要求,我矿制定了阿格煤矿2014年《瓦斯防治整改措施》。

首先,成立以矿长袁升华为主的瓦斯治理领导小组,认真开展瓦斯防治工作,定时对井下各处巷道、作业地点开展拉网大检查工作,对存在的问题隐患及时整改,不留隐患。

一、阿格煤矿瓦斯防治领导小组

组 长:袁升华(矿长)副组长:田进彪(技术负责人)

张建忠(安全副矿长)

组 员:赵二国、赵智刚、刘国庆、陈荣华、颜文杰、文小强、陈家昌、周家玉、殷贵宝、岳家付、赵正策、刘路关、晨景、李鑫、袁卫粉、陈凤艳、李梦丽,办公室设在矿办公室,技术科长(颜文杰)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瓦斯治理工作开展情况的调查、技术指导、现场督察、资料收集以及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工作。

二、瓦斯防治具体要求:

1、矿长依照《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定和标准,督促和落实瓦斯治理、一通三防、六大系统完善及管理工作。落实瓦斯治理责任制和一通三防管理制度的整体规划,是一通三防及瓦斯治理、六大系统建设的第一责任人。

2、技术负责人田进彪全面负责瓦斯治理及一通三防、六大系统的技术管理及矿井采掘合理布局工作,组织制定瓦斯治理技术管理制度、审定瓦斯综合治理规划,组织瓦斯防治科研攻关,研究解决重大瓦斯技术及一通三防、六大系统建设工作的落实及资金的安排使用;

3、安全副矿长张建忠对瓦斯治理及一通三防、六大系统建设工作负督促、监督、检查责任.4、生产副矿长赵智刚、机电副矿长刘国庆负责分管领域内瓦斯治理、一通三防、六大系统相关方案、措施中的设施设备、人员工期、施工建设的落实及协调工作;

5、通风科负责抓好分管业务范围内的瓦斯治理、一通三防、六大系统工作的落实与施工进度,落实瓦斯治理技术管理制度并组织分管科室及区队做好本业务部门的管理督促工作;

6、其余各分管科室负责抓好分管业务范围内的一通三防、瓦斯治理及六大系统的管理协调工作,并组织各自科室做好本业务部门的总体防治及治理工作;

7、监控中心负责瓦斯防治监测监控系统、仪器仪表的管理与维护,机电科负责监控系统设备的安装、调试并定期标校。对系统设备运行状况进行监视和维护,确保运行稳定,数据准确。通风安全监控系统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按季度绘制安全监控设备布置图,并按月修订;

8、技术科主要负责做好矿井采掘布局的执行落实,井巷支护形式的安全可靠、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以及及时收集编录井巷揭露的地质情况,并及时根据现场地质条件的变化提出施工技术方案的修改意见并督促落实,参与瓦斯治理的考核等工作;

9、机电科加强施工单位在矿井建设的机电、运输设备的安全技术监督管理工作,检查指导施工单位机电设备在生产过程中所存在的问题并及时要求其整改解决,杜绝失爆现象的发生,确保供电及运输安全;

10、安全科抓好矿井建设各项措施的贯彻及落实情况,跟踪落实施工单位各业务部室安全技术措施的执行情况,制止各类违章行为、消灭各类安全隐患;对各业务部室瓦斯防治职责、现场重大瓦斯隐患、人员培训和装备、仪器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等工作;

11、各班组及相关科室负责人负责对瓦斯防治、一通三防、六大系统的各种管理制度、措施及规定及各项安全技术措施的现场落实完成及时实施工作;

12、矿调度值班人员对当天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必须准确掌握下井人数,发现瓦斯及一通三防隐患必须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三、煤矿井下瓦斯防治主要存在问题

我矿在领导小组的带领下,对全矿进行了全面检查,发现如下隐患:

1、生产井人行平硐巷道压力大、底鼓严重巷道变形快断面不足,不能满足通风和行人要求。技改井虽然形成全负压通风,但由于地质条件复杂,首采工作面未形成,井下作业点为形成独立的通风系统,只能进行强压风作业。

2、煤矿部分职工素质较差,会对通风构筑物(风门、风筒、测风站等)进行毁坏。

3、煤矿瓦检员对井下通风设施管理不到位,井下出现漏风,风筒转死角、无反包边等现象。

4、瓦检员使用便携式报警仪部分未及时调校。

四、落实整改措施、整改期限、整改责任人

1、整改内容:生产井人行平硐巷道压力大、底鼓严重巷道变形快断面不足,不能满足通风和行人要求。技改井虽然形成全负压通风,但由于地质条件复杂,首采工作面未形成,井下作业点为形成独立的通风系统,只能进行强压风作业。

整改措施:积极组织人员按照维修措施对井下巷道断面不足及失修巷道进行及时井下维修保证通风和行人要求,加快改扩建井首采工作面的形成。

整改期限:2014年2月28 整改责任人:张建忠 整改结果:已完毕 整改验收人:赵二国

2、整改内容:煤矿部分职工素质较差,会对通风构筑物(风门、风筒、测风站等)进行毁坏。

整改措施:煤矿将加强对下井职工的安全意识和职业健康教育培训力度,提高职工的从业道德爱护井下设施、设备。

整改期限:2014年2月20日 整改责任人:颜文杰 整改结果:已完毕 整改验收人:田进彪

3、整改内容:煤矿瓦检员对井下通风设施管理不到位,井下出现漏风,风筒转死角、无反包边等现象。

整改措施:提高各级管理人员的管理水平和安全意识,加强对井下通风设施,设备的管理,减少和尽量避免漏风现象的出现。

整改期限:2014年2月20日 整改责任人:赵智刚 整改结果:已完毕 整改验收人:刘国庆

4、整改内容:瓦检员使用便携式报警仪部分未及时调校。整改措施:立即安排专人把一已过期的便携瓦斯报警仪送有资质的部门进行校验。

整改期限:2014年2月23日 整改责任人:陈荣华 整改结果:已完毕 整改验收人:张建忠

五、整改要求

1、在整改过程中必须有一名矿级领导、安全员、瓦检员督促当班整改中的安全。

2、负责隐患整改的管理人员必须按照整改方案、作业规程的要求,认真做好整改工作,保证各项隐患能够及时得到排除,以防止事故发生。

3、在隐患整改过程中,带班矿长和管理人员必须现场指挥,不得违章指挥、违章作业、不得冒险蛮干。

4、隐患整改必须按照质量标准化要求、按时整改到位。

5、隐患整改结束后,由矿长和工程师亲自组织验收,对隐患整改不符合要求的,要立即返工直至合格为止。

罗平县万兴隆工贸有限公司阿格煤矿

2014年3月1日

运销科瓦斯防治管理制度[最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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