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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编辑:花开彼岸 识别码:18-1081393 9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7-27 18:59:24 来源:网络

第一篇: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文明和谐的城市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条 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城市环境卫生的统一管理工作。

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保洁责任区的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规划、建设、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市政公用、环境保护、卫生、房产、园林等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环境卫生事业发展所需要的经费,使环境卫生事业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设施,制定优惠政策和激励措施,提高垃圾的利用率和无害化处置率,促进其产业化发展,逐步建立和完善垃圾污染环境防治的社会服务体系。

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环境卫生设施专业建设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卫生科学知识和法律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全民的环境卫生意识,树立以讲卫生为荣、不讲卫生为耻的道德风尚。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环境卫生,爱护环境卫生设施,尊重环境卫生作业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和阻挠环境卫生作业人员正常作业。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切实改善环境卫生作业人员的工作条件和生活环境,切实保障环境卫生作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和人身安全。

第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在环境卫生工作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环境卫生保洁管理

第九条 本市实行环境卫生保洁责任区制度。保洁责任按照下列规定划分:

(一)主、次干道和沿街公厕、废弃物转运站等公共环境卫生设施,由环境卫生专业作业单位负责;

(二)街巷、住宅小区由街道办事处(镇)负责,其中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

(三)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等单位的所在区域,由本单位负责;

(四)建筑施工工地和未经验收、移交的道路,由建设单位负责;

(五)商场、集贸市场、摊点、宾馆、饭店等场所及其附属的室外场所,由管理单位或者经营者负责;

(六)专用道路、河道、机场、码头、火车站、长途汽车站、人行过街桥、地下过街通道、风景名胜区、公园、绿化地带、文化体育场所、停车场等公共场所以及公路、铁路两侧用地范围内,由管理单位或者经营者负责。

城乡结合地区或者行政辖区的接壤地区保洁责任不清的,以及对责任单位的确定存在争议的,由上一级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确定。

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与责任单位签订保洁责任书。

第十条 环境卫生保洁责任区的责任人应当确定专人负责清扫保洁工作,及时履行清扫保洁责任;或者委托环境卫生专业作业单位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十一条 环境卫生保洁,应当达到国家和本市规定的环境卫生质量标准。

环境卫生作业人员应当按照有关操作规程进行作业,避免因违章作业造成污染。

主、次干道和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作业,应当按照清扫保洁作业规程进行。主、次干道的每日首次清扫保洁作业应当在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

第十二条 不得随地吐痰、便溺,不得乱扔果皮纸屑、烟头等废弃物,不得乱倒污水。

禁止在露天场所、垃圾转运站、垃圾容器内焚烧树叶和垃圾,严禁将树叶和垃圾扫入下水道。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倾倒、堆放或者处置生活垃圾、建筑垃圾;不得擅自从事经营性粪便清挖;不得晒制粪干。

运输砂石、土方、混凝土、灰浆、灰膏等散体、流体物质及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的车辆,应当密封严实,沿途不得泄漏、遗撒、污染路面。

市、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发现违反前二款规定行为的,应当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和清扫(除);对拒不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或者清扫(除)的,可以责令将运输车辆停放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由此造成的损失和产生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三章 生活垃圾管理

第十四条 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中的单位和居民在日常生活中及为生活服务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粪便。

对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的单位依法实行行政许可制度。

第十五条 生活垃圾应当定点、定时投放和收集。

生活垃圾逐步实行袋装收集和分类收集、回收利用。具体实行的区域、时间由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确定并公布。

第十六条 在实行袋装化收集的区域,环境卫生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市、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收集,并运送到市、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设置的密闭生活垃圾容器或者垃圾转运站。收集的时间应当予以公告。

未实行袋装收集区域的单位和居民,应当将生活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垃圾容器内或者垃圾投放点。

第十七条 生活垃圾由环境卫生专业作业单位按规定及时清运。清运时间应当避开城市交通高峰期。

市、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未接管的住宅小区内产生的生活垃圾,由建设单位负责清运。

第十八条 生活垃圾必须运送到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指定的生活垃圾处理厂(场)进行处理。

对生活垃圾应当采用卫生填埋、生物制肥、焚烧、综合利用等方式处理,并达到国家无害化标准要求。

在生活垃圾处理厂(场)内拣拾垃圾,应当按照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的规定有组织地进行,不得擅自拣拾。

第十九条 单位、个体经营者、居民和暂住人口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生活垃圾处理费专项用于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

第二十条 中小学、托儿所、幼儿园、社会福利院、敬老院和居民住户(利用住宅从事生产、经营的除外)产生的粪便,由环境卫生专业作业单位负责清运。其他单位产生的粪便的清运,应当自行负责,也可以委托环境卫生专业作业单位实行有偿服务。

粪便管道、化粪池清疏可以委托环境卫生专业作业单位实行有偿服务。

第二十一条 不得将工业垃圾、危险垃圾、建筑垃圾投放到生活废弃物容器、转运站、处理厂(场)内。

第四章 建筑垃圾管理

第二十二条 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泥浆及其他废弃物。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开工七日前,到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申报建筑垃圾数量、运输路线、运输车辆、处理场地等事项,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手续。

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审核决定。核准的,按照有关规定收取建筑垃圾处置费用,并发给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件;未经核准的,予以书面答复。

禁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件。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对建设施工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在施工现场范围内堆放,及时清运,在该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将所产生的建筑垃圾全部清除。

建筑工地及垃圾处理场的进出路口路面应当硬化处理,配设车辆冲洗设施(含排水沟、沉沙井等),保持周边环境及车辆清洁。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核准的运输单位运输。

第二十六条 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应当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件,按照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审批的时间、路线、数量,将建筑垃圾运送到指定的处理场地。

第二十七条 回填工程基坑、洼地等需要消纳建筑垃圾的,消纳单位和个人应当到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由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统一调度、安排。

第二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修建、装修房屋产生的零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除。也可以委托市容环境卫生作业单位有偿清运,市容环境卫生作业单位应当自接受委托之日起三日内清运完毕。

第二十九条 不得将危险垃圾混入建筑垃圾。

第五章 环境卫生设施建设与管理

第三十条 环境卫生设施包括公共厕所、化(贮)粪池、废物箱、垃圾容器、垃圾转运站、垃圾和粪便处理厂(场)、洒水(冲洗)车供水器、环境卫生作业人员工作和休息场所、环境卫生车辆停车场等。

第三十一条 市、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环境卫生设施专业建设规划和《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办理环境卫生设施规划审批手续。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确定的位置、用地面积、规模建设环境卫生设施,不得擅自变更位置或者减少建设数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和阻挠建设环境卫生设施。

第三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项目设计审查中,应当按照环境卫生设施设计规范,一并对环境卫生设施进行审查。

第三十三条 环境卫生设施专业建设规划确定和预留的环境卫生设施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擅自改变使用性质。

第三十四条 从事城市新区开发、旧区改建、城市道路建设和景区(点)开发建设的单位,以及机场、车站、公园、商店等公共设施、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环境卫生的规定和规划要求配套建设环境卫生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所需经费应当纳入建设工程概算。未建设环境卫生设施或者环境卫生设施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已建成使用的主干道、次干道、广场、住宅小区和商业贸易区环境卫生设施数量低于国家规定设置标准的,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按照规划要求组织补建或者配置,所需费用由原建设单位承担。

第三十五条 在主、次干道两侧和旅游景区(点)、繁华商业区新建公共厕所,不得低于国家城市公共厕所一类标准;在其他区域内建设公共厕所,不得低于国家城市公共厕所三类标准。

通过社会融资方式建设公共厕所,经规划管理部门和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在原标准的基础上适当增加建筑面积,但最多不得超过原建筑面积的二倍,增加部分可以作为其他经营用房。

提倡和鼓励商场、餐饮、宾馆、加油站等场所内的公用厕所在营业时间内向社会开放。

第三十六条 市、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投资建设的环境卫生设施,由环境卫生专业作业单位负责维护管理,也可以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出让经营管理权,由取得经营管理权的单位和个人负责维护管理。通过社会融资建设的环境卫生设施有合同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由环境卫生专业作业单位负责维护管理。

火车站、长途汽车站、机场、广场、公园、文化体育场所、商场、集贸市场、大型停车场、风景名胜古迹游览区等公共场所内的公共厕所、生活垃圾容器、废物箱,由其管理单位负责维护管理。

由开发建设单位投资建设的新建住宅区的公共厕所、小型生活垃圾转运站、生活垃圾容器、废物箱及市容环境卫生作业人员工作和休息场所,尚未移交的,由开发建设单位管理。

第三十七条 环境卫生设施管理者、经营者应当对环境卫生设施实行规范化、标准化管理,定期维护维修,保证设施、设备完好和正常使用。

第三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损坏环境卫生设施,不得改变环境卫生设施使用性质,不得擅自拆除、迁移环境卫生设施。因城市建设确需拆除、迁移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提出拆除、迁移方案,报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并依法进行重建或者给予补偿。

第三十九条 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处理厂(场)的设置,由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处理厂(场),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生活垃圾、建筑垃圾。

设置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处理厂(场),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符合国家规定的设置标准,防止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四十条 在下列区域内不得设置填埋式生活垃圾处理厂(场):

(一)生活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和地下水补给区保护范围;

(二)城市主导风向的上风向区域;

(三)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基本农田保护区;

(四)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实施处罚:

(一)不履行环境卫生保洁责任区清扫保洁责任的;

(二)随意倾倒、抛撒、堆放生活垃圾或者建筑垃圾的;

(三)运输车辆沿途泄漏、遗撒、污染路面的;

(四)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头等废弃物,乱倒污水的;

(五)未及时清运建筑垃圾造成污染或者未及时清运生活垃圾的;

(六)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

(七)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件的;

(八)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

(九)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十)损坏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的;

(十一)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将树叶和垃圾扫入下水道的,处以十元以下罚款;

(二)擅自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擅自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理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未按核准的时间、路线清运建筑垃圾或者未随车携带核准证件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占用、擅自迁移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改变环境卫生设施使用性质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五)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生活垃圾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未建设环境卫生设施或者建设的环境卫生设施经验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组织补建或者改造,所需费用由原建设单位承担,并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每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 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侵犯环境卫生作业人员合法权益造成人身伤害,应当给予治安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篇: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1.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环境卫生,爱护环境卫生设施,尊重环境卫生作业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和阻挠环境卫生作业人员正常作业。

2.本镇实行环境卫生保洁责任区制度。保洁责任按照下列规定划分:

(一)主、次干道和沿街公厕等公共环境卫生设施,按属地化管理原则由本社区负责;

(二)街巷、住宅小区由社区负责,其中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

(三)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等单位的所在区域,由本单位负责;

(四)建筑施工工地和未经验收、移交的道路,由建设单位负责;

(五)商店、集贸市场、摊点、饭馆等场所及其附属的室外场所,由管理单位或者经营者负责;

3.环境卫生保洁责任区的责任人应当确定专人负责清扫保洁工作,及时履行清扫保洁责任。

4.主、次干道和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作业,应当按照清扫保洁作业规程进行。主、次干道的每日首次清扫保洁作业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

5.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倾倒、堆放或者处置生活垃圾、建筑垃圾;不得擅自从事经营性粪便清挖;不

得晒制粪干。

6.运输砂石、土方、混凝土、灰浆、灰膏等散体、流体物质及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的车辆,应当密封严实,沿途不得泄漏、遗撒、污染路面。

7.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实施处罚:

(一)不履行环境卫生保洁责任区清扫保洁责任的;

(二)随意倾倒、抛撒、堆放生活垃圾或者建筑垃圾的;

(三)运输车辆沿途泄漏、遗撒、污染路面的;

(四)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头等废弃物,乱倒污水的;

(五)未及时清运建筑垃圾造成污染或者未及时清运生活垃圾的;

(六)损坏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的。

第三篇:城市环境卫生考察报告

城市环境卫生考察报告

城市环境卫生考察报告

今年,2月市管理局、市环卫处、城管支队组成一个考察团一行9人赴宁波市、镇江市、南京市,学习考察3城市的建筑垃圾管理情况。期间,与宁波市环境卫生管理处渣土管理办公室、镇江市建筑渣土管理处、南京市市容局等部门和单位进行了座谈和交流。现将学习考察情况报告如下

一、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情况

宁波市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模式为市、区分级管理模式,城市管理局是全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管理工作。各县、区城市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处置管理 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建筑垃圾的处置管理工作。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颁布实施以后,宁波市城市管理局依法对城市建筑垃圾的运输、处置及经营服务企业实行许可管理;宁波市建设委员会对城市建筑垃圾的运输、处置及经营服务企业实行市场准入管理,凡从事城市建筑垃圾经营服务企业,必须取得城管部门颁发的《城市建筑垃圾经营服务企业资格证书》;对建筑工地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采取签署责任书和预收卫生保洁费用的措施。对全市渣土运输车辆的实施密闭改装管理工作,目前其相关政策正在报批。在建筑垃圾消纳处置管理工作方面,主要以调剂利用回填为主,目前宁波市还没建设有专用建筑垃圾消纳场地。

二、镇江市建筑垃圾管理情况

镇江市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模式为统一管理模式,城市管理局是全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其直属单位镇江市特种垃圾管理处具体负责

组织实施管理工作。在管理体制上从有利于建筑垃圾管理出发,建立与之相适应的管理机制: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机动大队成立四中队,6名干警与渣土管理处合署办公;市城管行政执法支队成立直属三大队也与渣土管理处合署办公。这种管理体制,加大了管理力度,融管理、服务和执法于一体,提高了行政管理效能。

镇江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的地方性法律法规相对比较健全,制定了《镇江市城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管理的暂行办法》、《镇江市城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和特种垃圾管理规定》、《使用暂行规定》、《镇江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业务工作规定》、《镇江市渣土运输行业行为规范》、《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车辆安装使用gps全球定位系统暂行规定》等10多个规范性文件。对建筑工地的监督管理方面,要求各施工工地出入口路面必须硬化处理,配备洗车设备,并确定一名卫生监督员,不经监督员同意,车

辆不准出场。同时采取预收一定数量的卫生保洁费用,以利于开展监督考核。

早在的时候,镇江市对从事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实行密闭装置的改造,由市政府办公室牵头,市城管局、执法局、公安局、交通局、环保局、质监局联合下发通告,提出具体工作要求。为推动这项工作的开展,市政府还决定,采取优惠的鼓励政策,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车辆改造的,市政府给予经费补贴。全市120余辆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市政府共补贴40多万元。同时为了遏制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乱弃土偷倒行为,对车辆利用gps全球定位系统实施全程监控。

在建筑垃圾消纳处置管理工作方面,主要以调剂利用回填为主,目前镇江市政府还没建设有专用建筑垃圾消纳场地。目前,镇江市从事建筑垃圾处置施工单位有18家,其中主城区有5家。主城区有建筑垃圾弃置场4家。为了加强行业管理,镇江市于12月经市民政部门批准,成立了镇江是建筑垃圾处置协

会,经过2年多的引导和强化,其行业自律管理步入健康有序的发展轨道。

三、南京市建筑垃圾管理情况

南京市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模式为市、区两级级管理模式,市市容管理局是全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南京市固体废弃物管理处受南宁市市容管理局委托,依法按照《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南京市市容管理条例》、《南京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南京市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负责对全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情况进行检查、监督、指导、协调工作。主要包括:负责渣土的产生、运输、消纳和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处置的管理;制定全市渣土管理的发展规划和日常整理工作;负责全市渣土管理信息收集、统计及上报工作;指导、协调、检查各区渣土业务管理工作;负责南京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处置核准,核发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准运证;负责南京市建筑垃

圾、工程渣土处置场的设置审批;并依法对渣土处置违章行为进行查处。那一世范文网

南京市对市区建筑施工工地的监管力度大,对市区主要施工工地的出入口均安装设置无线视频监控设施,对施工工地出入口路面硬化、进出车辆冲洗和保洁行为实施监管。

在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车辆监管方面,南京市于已经实施渣土运 输车辆密闭化改装、和市场准入管理工作,相关的政策法规健全,渣土运输行业自律管理规范。

11月22日,南京市政府颁布实施第262号人民政府令,进一步规范渣土设置场的审批和监管,以奖励的措施鼓励部门、单位和广大市民对规定的实施进行监督,加大了建筑垃圾处置监管力度。与此同时,在建筑垃圾消纳处置管理方面,南京市固体废弃物管理处制定了渣土处置场的审批条件及标准、渣土处置费补偿标准及审批规定,使渣土消

纳处置场的审批和监管工作更加规范化。

四、意见和建议

综合这次考察的情况,3个城市在建筑垃圾处置管理方面的管理模式、体制合理,相应的建筑垃圾处置管理职能明确;建筑垃圾管理相关政策法规比较健全,都有一个互通的建筑垃圾核准信息监控平台和有效的联动机制。结合我们的工作实际,为逐步做好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工作,建议:

1、建立健全建筑垃圾处置核准信息互通监控信息平台,同时制定出台建筑垃圾运输市场准入管理规定并组织实施。促使我市城市建筑垃圾排放、运输、消纳处置核准和监督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化。

2、筹备成立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协会,并建立一个建筑垃圾回收调剂利用交易平台,通过引导和行业自律,促使城市建筑垃圾的回填市场行为进一步规范化。

3、进一步理顺、明确相关部门建筑垃圾管理职能,形成建筑垃圾监督管理联动机制,进一步提高南宁市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行政效能。

第四篇: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模式探讨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模式探讨

字数:3714 来源:大众科学·科学研究与实践 202_年10期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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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的主要职责是遵循自然生态规律、客观经济规律和现代化城市建设与管理的要求,运用行政的、法律的、经济的、技术的、宣传教育等手段,对城市陆域和水域等空间环境卫生全方位管理,维持城市环境的整洁,使城市环境卫生与城市的经济协调发展,不断满足城市人民对生活、工作环境质量的需要,保护人民身体健康。文章就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模式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城市环境;卫生;管理体制

中图分类号:X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6908(202_)0520102-01

1.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的现状及问题

尽管城市管理的体制在不断完善,投入也在加大,城市的环境卫生管理也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城市部分地区的“脏、乱、差”现象依然存在,还存在着诸多的问题:

1.1 有偿收费落实不到位

目前城市对居民住户(包括外来人员)的“垃圾费”收取率也不到50%。收费不足,政府投入又有限,使环卫、街道、社区无力全面顾及清洁城市的需要。

1.2 法规制度落实不到位

“门前三包”责任制度落实不好,沿街店家、单位不能很好地履行“门前卫生”义务,有垃圾就往外扔的现象经常看得到。环境卫生设施建设“三同时”政策落实不好,经常发生居民群众需要公厕等设施,但无处可建的问题。

1.3 管理覆盖不到位

目前,对于城市来说,风景点、窗口点、主要道路环境卫生较好,但农贸市场、建筑工地、城乡结合部、背街小巷、河道、山上等地方和场所经常产生卫生死角和“脏、乱、差”现象。

1.4 执法处罚不到位

乱丢乱扔纸头、烟蒂等垃圾的现象到处都是,没有得到有效的教育、处罚,进而发生一包包垃圾、甚至整车垃圾乱倒、偷倒的现象,一般城市每年环卫部门清运的“无主垃圾”都在3万吨以上。

1.5 社会发动不到位

市民的环境卫生意识薄弱,认为城市环境卫生是政府的事,固而事不关己,无须关心,只想享受城市环境卫生的成果与效益,而不愿为此作出贡献,只在影响到自己的时候才想到政府环卫等管理部门。政府有关部门在组织发动社会公众参与环境管理的各种活动中,存在不少“做秀”成分,基础性、实在的导引措施少且不能坚持不懈,而社区组织还远远达不到环境卫生能自主治理程度。

2.城市环境卫生管理问题的原因分析

2.1 观念性原因

对政府领导来讲,由于城市环境卫生的政绩效应不强,且由于环卫管理部门抓住了风景旅游区、繁华地区、主要道路(也表现出环境卫生工作政绩化),因此尽管城市“三分建,七分管”的口号喊了多年,但真正落实了行动上总是大型工程项目优先,基础性管理靠边。对于有关管理部门来讲,现代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必须具备的市场化、社会化、法治化管理的整体思路和操作方法尚未真正建立起来,对城市环境卫生管理还局限于局部的、分散的、补救性的管理状态。从企业、社会组织来看,也还存在只注意自身经济效益,而忽视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的倾向,当自身被作为管理对象时,还存在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法不责众的错误观念。

2.2 体制性原因

看似简单的环境卫生问题解决起来原因却盘根错节,很多问题涉及城市的规划、基础设施建设、精神文明建设方面,也与经济建设相互关联,仅凭环卫部门而缺乏政府其他部门工作的综合支撑是难以有效解决的。但部门行政管理的分割性往往导致问题不能得到整体性的解决。条条块块间职责不清、职责交叉权责划分不明,往往导致相互扯皮推诿,好处争,难事推。

2.3 机制性原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方面的市场机制、竞争机制、监督机制、长效机制还不够健全。目前,管理层与作业层不分的现状,导致管理的权威难以发挥,作业服务缺乏竞争,市场机制难以建立。监督机制缺乏,导致日常问题较多,难点、热点问题难以有效解决。由于根因性解决问题、源头性预防问题的长效机制缺乏,导致日常问题总是层出不穷、等问题变小成大了,又靠突击整治。

2.4 社会性原因

社会参与环境卫生管理的渠道、程序、制度还没有很好形成与建立。尽管近几年市、区长公开电话很畅通,也确实起到了很好的作用,但总体上权利、义务还是脱节的,常常是有问题、影响自身了才找政府,自己应有的公民责任、公民意识还很弱,因为绝大多数环境卫生问题都是人为造成的。公民社会发育不良,使得自主治理难以推进。

3.加强环境卫生管理的对策建议

3.1 建构“无缝隙”的行政管理模式

(1)强化市、区、街道管理三级责任平台。根据市、区、街道三个管理层面不同的功能、特点和管理幅度,对其城市管理核心职能进行明确定位,并合理分配决策、执行、管理、监督等职能,建立以市级决策、综合协调与监管职能为核心、区级以属地管理、市政环卫行业职能履行为重点、街道以执行职能为基础,分工明确、责任具体的城市管理三级责任平台。

(2)建立能综合协调、控制、决策的权威机构。适应行政管理专业化的要求而实施管理职能分化是不可避免的发展趋势,但在分化的基础必须讲究整合。清洁与城市建设、管理各部门都紧密相关,也与经济建设相互促进、相辅相存,必须解决好经济与环境、建设与管理的二元化趋向,走统筹、协调发展道路。

(3)实行综合决策。在建立综合协调、控制、决策的权威机构的组织基础上,改变部门的主要政策和规划基本上由部门自身设计与决定的做法,由综合协调、控制、决策部门牵头,组织各有关部门、有关各方专家,相关重要社会群体,把清洁城市问题作为一个整体来考虑。

3.2 建构多元主体合作参与的社会管理模式

(1)收缩政府直接管理的范围。转变城市政府的管理职能是加强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的核心。一方面,城市环境卫生管理中市场机制的引入,公共物品和服务的竞争方案,能够解决城市环境卫生的诸多问题,应该得到城市政府的高度重视;另一方面,城市政府职能转变的重点集中在“政、事、企分开”上。同时,提高政府从事宏观管理的能力,政府要善于在城市环境卫生管理中引入私营部门管理的先进方法和手段,并结合自身部门的性质、特点进行选择性的“吸收”。要在运用私营部门管理方法提高效率的同时,把公共部门的公益性目标融入其中,实现效率和公共的协调。

(2)发挥营利性组织的管理功能。发挥营利性组织的管理功能,有利于在城市环境卫生管理中体现市场机制,在讲究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同时也讲经济效益,具体做到以下三点:一是凡是能推向市场的尽量推向市场,实行市场招标,促进形成多元化的投资体制和企业化的运营方式;二是对现有的环卫作业事、企业单位,要按工作量拨款,改变行业行政管理与具体作业机构不分的传统做法;三是对于环卫设施等非经营性项目,要以社会需求为导向,实行投资效果评价。

(3)发动公众参与管理。城市的主体是市民,城市管理的目标是市民,市民既是管理者也是被管理者,既是问题产生的原因,也是解决问题的办法。市民的参与是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的基本条件。

3.3 建构多元化、市场化的服务生产模式

改革环卫作业营运管理机制,打破封闭,开放市场。传统环卫管理体制的弊端,主要是政企不分、政事不分、管干一体。环卫部门既要承担管理职能,又要承担具体的环卫业务,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难以适应环卫事业发展的需要。必须打破传统管理体制,进行环卫作业营运管理机制的改革,一是转变政府职能,改革政事不分的管理体制。二是引入竞争机制,打破封闭,放开环卫市场。

结语

城市环境卫生事业是全社会的公共事业。它目前存在的问题是涉及经济、社会、科技等诸多领域的综合问题。解决它的问题有着长期性、艰巨性、复杂性,需要全社会的共同有意识的努力,需要多领域的综合支持。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公众对环境卫生的要求也会越来越高,在不断提高城市环境卫生管理过程,努力创新办法,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更多更好地引用市场机制、社会机制解决问题,政府、市场、社会始终保持互动合作,无疑将使城市环境卫生走向更美好的未来。

参考文献

[1] 李维鸣.《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第1版), 上海: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 1999-11.[2] 王华, 赵珑.《城市生活垃圾管理管理信息化》(第一版),北京:冶金工业出版社, 202_-8.[3] 席俊清.“我国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现状及存在问题分析”,《中国环境监测》第19卷第1期,202_-2.

第五篇:城市环境卫生调研报告

随着我省城镇化进程的快速发展,城市管理已成为各级政府执政能力的重要体现,然而就在各地政府纷纷大张其鼓地要创建“环保模范城市”、“卫生城市”、“文明城市”、“旅游城市”等等时,他们往往却忽视了创建这些“城市名牌”的基础——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的投入。

为了较准确地掌握我省环境卫生行业设施建设、设备配置的状况,以及各地财政对市容环卫的投入情况,我会对本会环卫会员单位所在市、县、镇环卫状况、环卫投入等进行了专项调研。

本次调研内容主要有(1)当地环卫基础设施、环卫装备情况;(2)财政对环卫投入情况以及卫生清洁服务费与垃圾处理费收缴情况;(3)环卫职工工资、福利及社会保障情况;(4)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情况。

调研采取表格调查与走访调查相结合。在珠三角、粤东、粤西和粤北各选择一个地区进行实地走访调查,在此基础上编制了《环卫基本情况调查表》、《环卫经费情况调查表》、《环卫职工待遇情况调查表》和《垃圾处理设施调查表》四个调查表格,发放给各地环卫会员单位进行问卷调查。

实地调研走访了揭阳地区的揭阳市、普宁市、揭东县、揭西县和惠来县;茂名地区的茂名市、信宜市、高州市、化州市和电白县;清远地区的清远市、英德市、连州市、佛冈县、清新县、连山县和连南县;以及珠三角的深圳市。并对126个环卫会员单位进行了问卷调查,回收调查表格113份,回收率89.7%。

调查结果按调查项目要求采用ecel系统进行数据处理和统计分析,并按《“十一五”广东省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规划》提出的广东省片区划分进行片区比较分析。

片区的划分按照各城市的地理位置、城市规模、经济及人口规模,分为以下四个片区:珠江三角洲片区、粤北片区、粤西片区、粤东片区。

珠江三角洲片区包括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中山、东莞等6个地级以上市整个行政区域以及江门、惠州、肇庆等3个地级市的市区及其周边地区,土地面积约5.45万平方公里,占广东省面积的30.62%.粤北片区包括韶关、清远等2个地级市整个行政区域,土地面积约3.70万平方公里,占广东省面积的20.79%。

粤西地区包括茂名、湛江、阳江、云浮等4个地级市整个行政区域,江门市所辖的台山、开平、鹤山、恩平4个县级市和肇庆市所辖的广宁、德庆、封开、怀集4个县,土地面积面积约3.85万平方公里,占广东省面积的22.63%。

粤东地区包括汕头、河源、梅州、汕尾、潮州、揭阳等6个地级市整个行政区域和惠州市所辖的龙门县,占广东省面积的4.80万平方公里,占广东省面积的26.97%。

现将调研结果报告如下。

一、市容环卫现状

1、环卫管理体制

目前我省城市的市容环卫管理部门除广州市为政府行政部门外,地级市的多为政府行政部门属下的依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21个地级市中只有广州、深圳、珠海、中山、肇庆、惠州、梅州、汕头、茂名、阳江和清远有全市的环卫专职管理部门,其余的由城市管理局(或市政局、建设局等)内设机构的一个部门负责(或兼管)。其它市(区)、县的环卫管理部门基本为事业单位,这些部门多数管干一手抓。

2、环卫运作模式

我省环卫现有的运作模式可分为几大类型,一种是管干分离的模式,这种模式适合于经济较发达地区,要求政府要有足够的财力投入城市环卫服务,同时管理部门有较强的管理和监督能力,这种模式以中山市为代表。一种是“一把扫”扫到底(包括内街)的模式,它适合于经济欠发达地区,要求管理部门有较强的内部管理统筹能力,这种模式以清远市为代表。还有一种就是分级管理模式,市(区)、县环卫管理部门负责道路、公厕清扫保洁以及生活垃圾运输处理,街道(镇)办事处负责街巷、居住区内道路的清扫保洁和垃圾收集,这种模式要求各级之间要有明确的责任划分和环卫主管部门要有较强的协调能力,但目前许多地方仍未能解决交界接壤区域相互扯皮、协调难的问题。这种模式在省内大多数地区普遍存在。

3、环卫行业服务现状

我省环卫行业服务现状可分为两部份:其中环卫设施建设、设备制造、物业清洁服务基本已企业化、市场化;但城市公共环境卫生维护仍以事业单位为主,尤其在经济欠发达地区,原因是以事业单位(或企业化管理)运作,比以企业方式运作费用相对要低些。

二、市容环卫经费

我省城市环卫经费的来源主要有两部份,一是政府的财政投入,包括地方政府的日常投入和上级政府的补助;二是居民、单位交纳的清洁服务费、垃圾处理费等专项费用。

在环卫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目前也引入了社会资金和国外资金,投资的主要方向是建设并运营大型的垃圾处理设施。

1、政府对环卫经费的投入

环卫投入指的是城市政府对城市环卫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市容环境卫生投入的经费。

调查显示对环卫投入受当地经济发展的制约,以及政府政策导向的影响,各地差异较大。这些差异一方面体现在政府对城市环卫基础设施建设和设备配置的投入,另一方面表现在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维护上的投入,主要在城市清扫保洁、垃圾收集清运方面。

城市环卫基础设施建设和设备配置的投入,应该肯定珠三角片区比其它片区大,尤其是城市里的设施建设规格高,设备装备充足。其它片区地级市的环卫设施设备的建设装备也在逐步提高。随着“城市化”推进,出于“民心工程”的考量,对可作为其标志物的环卫设施如公厕等的建设正逐步受到地方政府的重视,并尽其所能给予投入。但对于其它环卫设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关注则相对较差。

在生活垃圾处理方面,除珠三角片区已建成有规模的生活垃圾焚烧厂16座,其它片区暂时没有,我省的生活垃圾处理仍以填埋为主。珠三角片区建有符合国家卫生填埋标准的填埋场11个,但管理水平与其大手笔的投入相比则要逊色得多。本次调研珠三角片区填埋场只有5个达到、1个基本达到国家无害化处理要求;粤北片区填埋场只有2个基本达到国家无害化处理要求;粤东片区只有3个基本达到国家无害化处理要求;粤西片区无一基本达到国家无害化处理要求(根据建设部《关于全国生活垃圾填埋场无害化处理检查情况的通报》建城[]32号)。

目前我省21个地级市中尚有个别城市没有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云浮、珠海、韶关、阳江市的填埋场在内建成投入使用,在建中的梅州和河源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预计可投入使用,茂名的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已进入规划环评阶段,汕尾的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建设暂时还没有起动。部分地级市的填埋场扩建工程也存在经费困难的问题,因此我省要完成省委、省政府提出的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目标确实还需下大功夫。

一般地说,城市环境公共卫生维护主要包括的城市道路、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和生活垃圾收集运输,这是环卫日常工作的主要项目,占了日常经费支出的大部份。如果从环卫经费支出中删除设施、设备和生活垃圾处理费用,剩下的作为日常费用,按清扫保洁、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其它费用开支的权重分别为0.45、0.4和0.15计算,可以发现各地投入清扫保洁的平均费用最高不超过7元/平方米&8226;年,最低仅为0.6元/平方米&8226;年,平均在2.1411.21元/平方米&8226;年的范围。珠三角片区的投入明显高于其它片区,其中以广州市的投入最大,这与广州市作为南方区域中心城市,经济实力较强、市容环境卫生要求高有关。在生活垃圾收集清运费用方面,珠三角片区城市的生活垃圾清运费用显然比其它地区高,其中以佛山地区的平均费用最高,这些大概与珠三角的城市化扩大,运输距离远,可利用土地缺乏和生活垃圾处理理念的转变有关。见表1。

表1我省不同片区清扫保洁和生活垃圾清运单位费用比较

数据显示我省大多数城市在清扫保洁和生活垃圾收集运输方面的投入是不足的。建设部发布的《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清扫保洁管理办法》(城建[1994]238号)第四条规定“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把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所需经费纳入城市维护建设资金使用计划,并根据需要,每年适当增加或调整。”一些城市市区范围扩大了几倍,人口增多,清扫保洁面积不断扩大,生活垃圾量不断增加,可相应的环卫投入却没有增加,使得城市日常的公共环境卫生状况维持在较低水平。

我省许多城市的政府并没有真正认识、或有意回避城市环境公共卫生维护是一项政府必须为市民提供的公益性、社会性服务事业,没有实事求是地按照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建立起环卫成本核算管理、人力管理等制度,因而在环卫日常维护的投入上往往带有较大的随意性。以致谈到环卫体制改革,有的政府官员就盲目地认为环卫作业市场化可以减少政府的投入,而从没有分析过当这个公共服务产品市场化时,政府可能减少的是哪些投入,可能会增加什么费用,它们的平衡点在哪里。因此不少地方在环卫作业招标中无根据地采用“价低者得”,结果城市的市容环境卫生水平上不去,出现市民投诉多,环卫工人上访的尴尬现象。

2、环卫专项收费

环卫专项收费指的是城市环卫管理部门按规定程序,经物价部门批准对城市居民和单位收取的垃圾处理费和卫生清洁服务费。

我省许多地方政府为了招商引资、加快城市化进程,对城市环境卫生的要求越来越高,但因财政收入欠佳,对城市环卫设施建设、日常维护费用的投入往往不足,靠环卫专项收费补充。由此可见,环卫专项收费在维护城市市容环卫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统计的结果表明:超过40%的城市,市容环卫支出的30%以上来自环卫收费(其中约19%的城市甚至超过50%)。这既有经济较发达的城市,也有经济不太发达的城市。

虽然环卫专项收费有法律依据,并经各地物价管理部门批准收取,但环卫收费难,不论在经济发达地区还是欠发达地区,一直是困扰各地基层环卫部门的难题。

基层环卫部门费了很大的力气开展环卫专项收费工作:主动配合政府及物价管理部门调研,制定一个符合当地经济发展和市民生活水平的收费标准;加强内部管理,提高环卫工作质量,以优质服务赢取市民对环卫收费的支持;加强与职能部门、媒体、社区、相关单位沟通,争取支持和配合,开展环卫专项收费宜传、收费代理等;聘请常年法律顾问指导依法收费,与法院做好沟通工作,将收取卫生清洁服务费的法律依据提交给法院,争取法院支持环卫部门通过法律途经解决个体工商户、居民住户、甚至个别单位恶意欠费问题。这方面南雄市和丰顺县曾取得较明显的效果,一是使市民懂得环卫收费是合理合法的,增强了缴费自觉性;二是给欠费的单位和个人,起到了警示作用,从而减少了拖欠缴费的现象;三是提高了收费率,保证了环卫工作顺利开展。各地环卫基层往往把法院作为是环卫专项收费依靠的最后一招。

然而11月25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五华县环卫所与曾雪泉城市卫生服务费纠纷一案的批复》指出“五华县环卫所依法取得《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根据县政府的规定和县物价局核发的收费标准,曾雪泉拒绝缴交垃圾服务费,五华县环卫所作为五华县市容和环境卫生监督管理单位,可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广东省城市垃圾管理规定》的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本案争议不是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债权债务纠纷,不属民事案件受理范围。”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这个批复已成为各地法院受理环卫专项收费纠纷的一个案例。这也提醒了我们的政府环卫行政主管部门,环卫专项收费纠纷依法是可以通过行政处罚解决的。但正如南雄市环卫所的法律顾问指出的,行政处罚必须有详细的规定,如果只是根据国务院101号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广东省城市垃圾管理规定》,根本无法执行。

尽管我国政策法令早有对污染物“谁产生,谁付费”的法定原则,但对环卫专项收费却没有一个统一的带有强制性的规范性文件。纵观我省的环卫专项收费的相关法规,没有一个对拒交环卫专项收费作出行政处罚的详细规定。因此各地的收费操作基本上是缴费义务人自觉的就收,拒交的就不收,最后形成了收多少算多少的尴尬局面。这对自觉缴费主体来说,也是一种社会不公的反映。

三、市容环卫职工待遇

1、环卫职工待遇

调查数据显示,在环卫经费支出中,人员的费用占了很大的比例,见表2。

表2人员费用占环卫经费支出的比例据统计80%的环卫部门,人员费用(指工资、社保)占日常经费支出的60%以上。而一般制造业,人员费用大约占制造成本的19~23%。由此可见:

(1)环卫属于劳动密集型行业,尤其是市容环境卫生的维护方面。即使在广州、深圳这样的大城市,道路、公共场所的保洁仍旧是以人工为主。

(2)由于在环卫经费开支中人员经费占的比例过高,环卫经费投入的多少直接影响到工人的收入。经费投入不足意味着工人劳动价格低于实际价值。

从全国范围看,环卫工人工资偏低是一个普遍性问题。以我省各地政府颁布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基准,本项调查结果显示环卫一线临工、合同工的工资收入明显偏低,有约12%的地方临工、合同工收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65%以上的地方临工、合同工收入略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正式工工资平均约为临工、合同工的1-3倍。结果见表3。

表3一线环卫工人工资与最低工资标准的比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最低工资规定》(第21号令)第十二条的规定“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一)延长工作时间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如果以此要求来衡量,那么约50%以上的地方临工、合同工收入是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与广东省统计局公布的各地级市城镇集体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比较,包括珠三角在内的大部分地区环卫一线临工、合同工在岗职工的平均工资仅为当地平均水平的0.5-0.7倍,只有广州、深圳和珠海市区等少数城市达到0.8倍。

除工资收入低以外,各地未给环卫工人购买足额社会保险。调查数据显示,约有43%的基层环卫部门没有为一线环卫工人(含临工、合同工)购买任何保险,25%的为部分工人购买了社会保险(部分附加人身意外险),只有22%的为全部工人购买了社会保险(部分附加人身意外险),另有约10%的只为工人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从表4可见,未买保险的主要集中在我省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在珠三角未买社保的也是一些经济相对较差的县市。

表4一线环卫工人购买社保比例统计

据调查,各地未给环卫工人购买保险的主要原因有:

(1)地方财政较差,环卫资金投入不足,无力购买。这些地方从干部、正式工到临工都没有购买任何保险。

(2)大多数地方的财政拨款只能满足编制内人员(甚至少部分人员)购买社保,其余的必须由基层环卫部门自筹,这是导致大多数地方没有为临工购买社保的主要原因。

(3)由于环卫工人劳动强度大,工作环境差,工资低,人员流动性大,部分工人本身也不愿单位扣缴社保费,于是一些单位采取将单位应缴的社保费发给职工,由职工自行购买社保。

由上述可见,如果政府只注重扩大城市区域,却不同步增加对城市环境卫生维护的投入,那么最直接损害的就是环卫工人的利益。另一方面环卫经费的不足也直接影响了环卫作业的质量,市容环境质量下降,造成市民对公共环境卫生状况的不满,间接损害了政府在公众中的形象,让人质疑政府的管理能力,同时也极易诱发市民拒付环卫专项收费的心理。

2、环卫劳动定额

劳动定额是指在一定的生产和技术条件下,单位时间内完成的工作量的标准。建设部颁发的《全国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统一劳动定额(试行)》(建人[1996]606号)提出道路人工清扫标准为:

本次调研的市(区)、县的环卫基层单位,道路清扫保洁区域均为所在地一、二级道路。根据各地城市规模、生活垃圾产量、道路清扫机械化程度、以及管理层的要求等因素,参照广州市清扫保洁工占环卫职工总数的平均值为63%,最大值为72.5%,地级市清扫保洁工比率按平均值63%计,市县街道按最大值72.5%计,测算清扫保洁工的工作定额,结果显示75%的城镇环卫工人人均清扫面积超过5000平方米,其中有40%甚至达到了7000平方米以上,只有约25%的城镇人均清扫面积小于5000平方米,这些城镇主要集中在经济欠发达地区。

按片区统计珠三角清扫保洁工人均劳动定额是最高的(见表5)。我们在对数据分析时发现,总的来说城市化进程较快的城市,环卫工人人均清扫面积一般都大于6000平方米/人日。创“名牌”多的城市环卫工人的人均清扫面积也大。

表5各片区人均清扫保洁面积(一、二级道路)比较

环卫工人这种超劳动定额的原因主要有:

(1)经费不足。城市扩大了,政府对环卫的投入不足,环卫部门无法增加人力,只能不断提高原有环卫工人的劳动定额。

(2)环卫招工难。环卫作业以露天为主,起早摸黑,日晒雨淋,面对的是又脏又臭的垃圾,劳动强度大,待遇差。随着我省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珠三角地区产业的升级换代和部分工业向经济欠发达地区转移,同等的收入在别的行业(如服务业)干比环卫轻松干净,同样的辛苦(如工厂)比环卫挣得多。因此目前无论珠三角或是经济欠发达的地区都出现了环卫招工难的现象。

(3)各地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忽视劳动定额管理。劳动定额是控制环卫日常作业人工成本的关键,在市场经济运行机制下,它对保护工人利益、监管企业运作起着重要的作用。

目前环卫行业使用的是1996年建设部颁发的《全国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统一劳动定额(试行)》,1997年1月1日开始执行,历时十年之久。随着我国的社会经济的发展,城市的内涵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市容环境卫生水平的提高,环卫作业机械化水平的提高,作业方式的变化等因素,原来的劳动定额应进行定额标准的调整。

四、建议

根据调研结果,建议省政府有关部门在严格贯彻执行政策、法令的同时,加强对各地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为我省市容环境卫生行业的发展创造一个和谐、宽松的环境,使市容环境卫生与我省经济社会的发展相适应。具体建议:

1、省建设厅督促尚无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的地级市尽快采取措施解决建设经费、用地等关键问题,按程序开展各项工作。针对部分城市政府财政对建设生活垃圾处理设施“不堪重负”的问题,除了给予“治污保洁”资金的补助外,应建立一个鼓励、指导企业、社会、外资等多元投资主体进入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的平台,完善相关产业政策,并切实落实,从而加快我省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的步伐。

2、针对部分地方政府不重视(或不清楚)对城市建设维护资金中“城市环境卫生维护费用”的落实和根据需要每年适当增加的问题,省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应督促各地政府切实落实城建维护费中用于城市环境卫生维护经费的专款专用,而且随着城市扩大、要求提高而适当增加。

3、针对各地环卫专项收费难、收费率低的问题,建议省建设厅制定出台关于加强环卫专项收费征收工作的意见,从费用收缴渠道、经费管理、使用等方面规范,指导各地环卫专项收费的工作。同时建议省人大、省政府有关部门应尽快制定拒缴环卫专项收费的行政处罚法规,推动“谁污染,谁负责”的公民责任落实,解决国家财源流失的问题。

4、各地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逐步建立起环卫成本核算制度(包括环卫监管、环卫作业等),改变事业单位不计成本、政府工程不计成本的陋习,使政府主管部门对环卫这个公共服务产品的投入心中有数,实事求是。避免环卫作业招投标中“低价者得”的现象发生。

5、根据我省的情况,制定我省的市容环境卫生劳动及费用定额,使各地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有一个更切实可行的依据,强化劳动定额管理。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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