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关于全省中基层法院初任法官任职人选及
2012年甘肃省公开选拔初任法官任职人选及
省法院机关公开招录工作人员 递补体检人员名单(共2人)燕(报考部门为:瓜州县人民法院)于艳荣张
第二篇:公开选拔初任法官、检察官任职人选暂行办法(精选)
公开选拔初任法官、检察官任职人选
暂行办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新疆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现将《公开选拔初任法官、检察官任职人选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在实施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中央组织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中共中央组织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检察院
二○○八年八月十四日
公开选拔初任法官、检察官任职人选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法官、检察官选拔工作,扩大选拔范围,建设高素质、专业化的法官、检察官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开选拔初任法官、检察官任职人选,是指面向社会,从具有任职条件和资格的人员中选拔初任法官、检察官任职人选。
公开选拔是初任法官、检察官任职人选的选拔方式之一。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选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初任非领导成员的法官、检察官任职人选。
第四条公开选拔初任法官、检察官任职人选,应当坚持德才兼备和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采用考试与考察相结合的方法。
第五条公开选拔初任法官、检察官任职人选,应当在国家核准的政法专项编制和法官、检察官员额比例限额内进行。
第六条公开选拔初任法官、检察官任职人选工作,由省级以上党委组织部会同同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组织实施。
第二章 条件与资格
第七条公开选拔的初任法官、检察官任职人选,应当具有以下条件与资格: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任职条件和资格;
(二)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三)具有相应的法律工作经历:
拟任基层人民法院法官、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应当具有二年以上法律工作经历;拟任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市(地)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应当具有三年以上法律工作经历;拟任高级人民法院法官、省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法律工作经历;拟任最高人民法院法官、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应当具有八年以上法律工作经历。
获得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或者非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其工作经历和法律工作经历的年限可以适当降低,但不能低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的有关规定。
(四)拟任职位要求的其他条件和资格。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高级人民法院、省级人民检察院法官、检察官任职人选,应优先从具有基层工作经历的人员中选拔。
第八条下列人员不得参加初任法官、检察官任职人选的公开选拔: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三)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查尚未结案的;
(四)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章 公告、报告与资格审查
第九条公开选拔初任法官、检察官任职人选,应当发布公告。公告内容包括选拔职位以及职位说明、选拔范围、报名条件与资格、选拔程序和方式、时间安排等。
第十条公开选拔初任法官、检察官任职人选,应当在调查研究和分析预测的基础上,根据选拔职位的层次、人才公布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合理确定报名人员的范围。第十一条报名人员通过个人自荐或者组织推荐等方式报名,并填写报名登记表。报名登记表应由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审核。
第十二条省级以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按照公布的报名条件和资格进行资格审查,审查合格者准予参加笔试。参加笔试的人数与选拔职位的比例一般不低于5:1,确有困难的,经省级以上党委组织部同意,可以适当降低比例。
第四章考试
第十三条考试分为笔试和面试。笔试主要测试应试者对法官、检察官应具备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方法和法律专业知识的掌握程度,特别是运用理论、知识和方法分析解决审判、检察工作中实际问题的能力。面试主要测试应试者在能力素质、个性特征等方面对选拔职位的适应程度。
第十四条笔试、面试依据中央组织部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有关规定,由省级以上党委组织部会同同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命制试题。命题前应当进行职位分析,增强命题的针对性。
第十五条笔试分为公共科目考试和专业科目考试,采用闭卷方式进行。
第十六条根据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面试人选。面试人选与选拔职位的比例一般为3:1,确有困难的,经省级以上党委组织部同意,可以适当降低比例。
第十七条面试由面试小组负责考试和评分。面试小组由党委组织部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有关人员组成,一般不少于7人。同一职位的面试一般由同一面试小组负责考试和评分。
面试小组成员应当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公道正派。面试小组中必须有熟悉选拔职位业务和人才测评工作的人员。
面试小组成员实行回避制度。
第十八条根据笔试、面试成绩确定应试者的考试综合成绩。笔试、面试成绩和考试综合成绩应当及时通知应试者本人,并在适当范围内公开。
第五章考察与体验
第十九条根据公开选拔法官、检察官职位员额及笔试、面试的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考察人选。考察人选与选拔职位的比例一般为2:1。
第二十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会同同级党委组织部,依据法官、检察官任职条件和资格以及选拔职位的职责要求,对考察对象的德、能、勤、绩、廉进行全面考察,对是否适合和胜任选拔职位作出评价。
第二十一条考察可以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考察、查阅资
料、专项调查、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进行。
第二十二条对考察合格者,在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定的市(地)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体验。
第六章决定任用
第二十三条人民法院法官管理部门、人民检察院检察官管理部门根据考察情况,研究提出拟任用人选建议,按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集体讨论提出拟任职人选名单,并进行公示。
公示后,未发现影响任用问题的,市(地)级以下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初任法官、检察院拟任职人选名单,由市(地)级党委组织部汇总,经高级人民法院、省级人民检察院审核后,报省级党委组织部审批。省级以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初任法官、检察官拟任职人选名单,报同级党委组织部审批。
第二十四条公开选拔的初任法官、检察官任职人选在依法任命前,应当参加三个月以上的任职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公开选拔的初任法官、检察官任职人选依法任命后,方可办理任职手续;未进行公务员登记的,按规定进行登记。未被依法任命的,不得进行公务员登记。
第七章纪律与监督
第二十五条公开选拔初任法官、检察官任职人选,必须遵守以下纪律:
(一)确保公开、公平、公正,不准事先内定人选;
(二)严格按照公开选拔工作方案规定的内容和程序操作,不准在实施过程中随意更改;
(三)报考人员要自觉遵守公开选拔工作的有关规定,不准弄虚作假,搞非组织活动;
(四)有关单位要客观、全面地反映和提供考察对象的真实情况,不得夸大、隐瞒或者歪曲事实;
(五)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干部人事工作纪律,特别要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和回避制度,不准泄露考试试题、评分情况、考察情况、党委(党组)讨论情况等。
第二十六条对公开选拔初任法官、检察官任职人选工作要加强监督。必要时,可以由纪检机关、监察部门和有关方面组成监督小组进行监督。
对公开选拔初任法官、检察官任职人选工作中的违纪行为,有关人员和人民群众可以向上级组织部门、纪检机关或者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检举。受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认真核实处理。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政政纪处分。对弄虚作假、搞非组织活动的报考人员,应当取消其参加公开选拔的资格;已经被任命为法官、检察官职务的,应当依法撤销任命。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可以会同同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办法,并报中共中央组织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后实施。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中共中央组织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负责解释。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篇:2012年甘肃省公开选拔初任法官任职人选及省法院机关公开招录工作人员公告
2012年甘肃省公开选拔初任法官任职人选及省法院机关公开招
录工作人员公告
经省委组织部、省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决定,面向全国为全省中、基层人民法院公开选拔124名初任法官任职人选,为省法院机关公开招录4名工作人员,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报考条件
(一)选拔招录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品德优良,遵纪守法,立志献身政法事业;
3、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年龄条件;
4、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5、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指2012年5月18日前已取得正式毕业学历人员);
6、报考人员不得报考与选拔招录单位公务员有《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所列回避情形的职位。
(二)初任法官任职人选资格条件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任职条件和资格。
2、中级人民法院初任法官任职人选职位须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年龄在35周岁以下(1977年5月18日以后出生),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A”证。
3、基层人民法院初任法官任职人选职位须具有专科以上学历,年龄在35周岁以下(1977年5月18日以后出生),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C”证以上(详见《甘肃省2012年公开选拔初任法官任职人选职位表》)。
通过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截止日期为2012年5月18日。
(三)省法院机关招录工作人员基本条件
1、具有法学类专业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通过司法考试的人员不受专业限制)。
2、年龄在40周岁以下(1972年5月18日以后出生)。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报考
1、受过行政记过、党内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的;
2、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3、曾被开除公职的;
4、曾被劳动教养的;
5、曾因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受过行政拘留处罚的; 6、2007年以来在各级公务员招录中被认定为舞弊等严重违反考录纪律行为不得报考公务员的;
7、未满试用期或被辞退后未满五年的公务员;
8、在读未毕业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学生;
9、按有关规定不能参加选拔招录的;
10、工作未满约定服务期限的;
11、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
二、报考程序
(一)职位查询。初任法官任职人选和省法院机关招录工作人员具体的招考人数、资格条件等详见《甘肃省2012年公开选拔初任法官任职人选职位表》、《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机关公开招录工作人员职位表》(以下简称《职位表》)。报考人员可以通过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http://www.teniu.cc)查询《职位表》。
报考人员对《职位表》中的专业、学历学位、资格条件等信息需要咨询时,可以通过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查询《职位表》或直接电话咨询。
(二)网上报名。报名采取网络报名的方式,不设现场报名。由考生登录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进行报名。
网上报名按以下程序进行:
1、提交报考申请。报考人员可在2012年5月18日8:00至5月22日24:00期间登录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提交报考申请并上传本人近期免冠2吋正面证件电子照片(jpg格式,大小20KB以下)。报考人员只能选择一个单位中的一个职位进行报名,不能用新、旧两个身份证号同时报名,报名与考试时使用的身份证必须一致。报名时,报考人员要仔细阅读诚信承诺书,如实提交有关信息和材料,凡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即取消考试资格或录用资格。
2、查询资格审查结果。报考人员请于2012年5月19日8:00至5月24日24:00期间登录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查询是否通过资格审查。通过资格审查的,不能改报其他职位。资格未审查或审查未通过的,可于5月20日8:00至5月25日24:00期间改报其他职位。5月26日0:00至18:00期间,资格未审查或审查未通过的,不能再改报其他职位。
(三)报名确认
资格审查通过的考生请及时于2012年5月19日9:00至5月27日16:00期间在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进行网上报名确认及缴费。按照甘肃省发改委、甘肃省财政厅甘发改收费〔2011〕364号文件批准的收费标准,每名报考者需缴费100元。未按规定进行报名确认和缴费者视为自动放弃。
报名确认期间,对报名时考生填写错误的两类信息,经考生申请,可以更改。一是考生姓名中明显的错别字,主要指同音字、形似字等;二是考生身份证号中不涉及出生年月的个别错误数字。其他报名信息,不得更改。考生申请更改报名信息,须持身份证原件并填写《报名信息更改申请表》(备查),经公开选拔招录办公室审查同意后方可更改。
(四)网上打印准考证
报名确认并缴费成功后,报考人员须在6月6日9:00至6月7日18:00期间从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自行下载打印准考证。打印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公开选拔招录办公室联系。
三、笔试和面试 考试分为笔试和面试。笔试开考比例为选拔招录计划与参加考试人数的1:3以上,根据报名情况,经报请省公开选拔招录领导小组同意,对报考人数较少的职位可适当降低开考比例。
(一)笔试
1、科目。笔试科目为《行政职业能力测试》和《申论》。笔试实行百分制,采用闭卷方式进行,一律用汉语作答。笔试主要测试应试者运用理论、知识和方法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和写作能力。
2、时间地点。
2012年6月10日(星期日)
上午:9:00—11:00 《行政职业能力测试》
下午:14:00—16:30 《申论》
本次考试只在兰州市设置考场。报考人员应按照准考证上确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参加考试时,必须同时携带准考证和身份证(身份证遗失的,须提供户籍证明)。缺少上述证件之一者,不得参加笔试。
3、成绩查询。笔试成绩于2012年6月20日在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公布。按照笔试总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确定参加面试人员名单,并在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上统一公布。
(二)资格复审与面试
面试前,进入面试人员须提供本人户口本、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法律职业资格证和所在单位出具的同意报考证明等有关材料进行资格复审。复审合格者,发给面试通知书。凡有关材料信息与报考职位条件不符的,取消该报考人员参加面试的资格。具体资格复审时间、地点在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上另行通知。参加面试人员中出现被取消面试资格、放弃面试或不能参加面试等情况而形成的缺额,按成绩高低依次递补。
面试工作于2012年6月30日进行。
考生参加面试时,须同时携带本人准考证、身份证(身份证遗失的,须提供户籍证明)和面试通知书,缺少上述证件之一者,不得参加面试。面试开考比例为1:3,对在笔试过程中降低开考比例的职位,经报请省公开选拔招录领导小组同意,可适当降低面试开考比例。按规定比例进入面试考生成绩出现末位并列时,并列人员均进入面试。
面试采用结构化面试,主要测试从事法院工作应当具备的综合分析、组织协调、逻辑思维、现场应变、语言表达、法律运用等基本能力。面试实行百分制,面试时间10分钟。
(三)考试最终成绩确定
报考人员的最终考试成绩按照6:4的比例确定,笔试成绩占60%,面试成绩占40%。计算公式为:最终成绩=[笔试总成绩(笔试单科成绩总和)÷笔试科目数]×60%+面试成绩×40%。
笔试成绩、面试成绩、最终成绩均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四、体检
面试结束后,依据最终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按1:1比例确定体检人员,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体检操作手册和《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组织实施体检。若考生自愿放弃体检或出现体检(复检)不合格的,按照报考职位考试最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依次等额递补。
体检工作要做到认真负责、程序严格、组织严密、公开透明。体检医生与体检者有回避关系的,应予回避。对于体检中违反操作规程、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渎职失职造成不良后果的工作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对于在体检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者隐瞒真实情况致使体检结果失真的体检者,取消其录用资格。
体检时间在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上另行通知。
五、考察
对体检合格者进行考察,经考察不合格或自愿放弃的职位按最终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依次等额递补体检和考察。
六、公示和录用
考察合格的人员确定为拟录用人员,拟录用人员名单在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上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拟录用人员姓名、性别、准考证号、原工作单位或毕业院校、笔试成绩、面试成绩、举报电话,公示期为7天。
公示期满后,对公示中反映的问题,由录用单位负责核实,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取消录用资格,该职位形成的空缺,按最终成绩依次等额递补。对没有问题和反映问题不影响录用的人员由录用单位负责组织考生填写《甘肃省公务员录用审批表》一式4份,并写出录用报告。省法院机关的录用人员,报省委组织部办理审批录用手续,市(州)县(市、区)法院机关的选拔人员,由市(州)党委组织部汇总上报并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核后统一报省委组织部办理录用审批手续。对反映的问题一时难以核实的,可暂缓录用,待核实后再决定是否录用。
经批准录用的初任法官任职人选和工作人员,试用期一年,试用期满考核合格者予以任职,考核不合格者取消录用。选拔招录的初任法官任职人选和工作人员须按有关规定,接受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的公务员初任培训,培训不合格者,不予任职。
公开选拔录用者须在选拔录用单位工作满5年后方可交流。
本公告由中共甘肃省委组织部、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中共甘肃省纪委(省监察厅)监督电话:(0931)12388
中共甘肃省委组织部监督电话:(0931)12380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监督电话:(0931)8532122
政策咨询:0931-4815000转贵宾楼113房
第四篇:山东省2011年公开选拔初任法官、检察官任职人选简章
山东省2011年公开选拔初任法官、检察官任职人选简章 时间:2011-09-2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及有关规定,按照山东省委组织部、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关于2011年公开选拔初任法官、检察官任职人选的通知》(鲁组发〔2011〕76号)的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现将山东省2011年公开选拔初任法官、检察官任职人选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选拔人员范围和条件
公开选拔的初任法官、检察官任职人选,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与资格: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任职条件和资格。
(二)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三)年龄在23周岁至40周岁之间(1970年9月26日至1988年9月26日之间出生)。
(四)身体健康、五官端正。
(五)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A证或B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将取得律师资格人员列入法官、检察官遴选范围问题的通知》(高检会〔2009〕4号)规定,对具备法官、检察官任职条件,并已经通过律师考试取得律师资格的执业律师和其他从事法律工作的人员,可以视为已经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
(六)具有相应的法律工作经历。从事法律工作应当满二年,具有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的从事法律工作应当满一年。从事法律工作年限按正式参加工作足年足月累计,以2011年9月为截止日期。
(七)拟任职位要求的其他条件和资格。已具有公务员身份的科级以下干部,经所在单位推荐、党委组织部门同意,满最低服务期限的,可以报考。
下列人员不得参加初任法官、检察官任职人选的公开选拔: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三)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查尚未结案的。
(四)已经被任命为法官、检察官(包括助理审判员、助理检察员)的。
(五)在公务员录用考试中违纪违规,经公务员主管部门认定并作出不得报考处理的。
(六)在公开选拔初任法官、检察官任职人选工作中违纪违规、违约的。
(七)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其他情形的。参与选拔人员不能报考与本人有应回避亲属关系公务员所在的单位。
二、录用计划和数量
2011年全省基层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检察院公开选拔初任法官、检察官各180名(具体职位及计划见附表)。对于最终确定的报考人数达不到计划录用人数3倍的,将相应核减录用计划。
三、报名和资格审查
报名与资格审查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报名
公开选拔初任法官、检察官任职人选的报名工作,采取统一时间、网上报名、网上收费的方式进行。
报名时间:2011年9月26日-9月28日。查询时间:2011年9月27日-9月29日。报名具体办法:
1、个人报名:报考人员登陆山东选调生网(www.teniu.cc)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
公示期间,对接到的有关举报要及时调查核实。公示期满,未发现影响任用问题的,各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组织填写《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录用表》、《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录用表》,用人法院、检察院盖章,市委组织部和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审核报省委组织部审批。不按规定时间报到的,取消录用资格。
公开选拔的初任法官、检察官任职人选在依法任命前,应当参加由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组织的三个月以上的任职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经培训合格的初任法官、检察官任职人选,由市委组织部会同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分配至基层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检察院。初任法官、检察官任职人选的档案材料在规定时间内转送市委组织部。
具有公务员身份的,按有关规定办理调动,试用期半年;其他任职人选试用期一年。试用期满合格的,由用人法院、检察院按规定程序依法任命,办理任职手续,并按规定进行公务员登记。未被依法任命的,不得进行公务员登记。
录用人员在基层人民法院、检察院最低服务期为7年。录用人员应与用人单位签订服务协议。协议内容与格式,由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统一印制。
七、监督检查
为保证公开选拔工作的公平、公正,招考职位、报考条件、考试成绩、录用结果等情况,将以网上公布或登报公布等形式,面向社会公开,接受群众监督。对弄虚作假、搞非法组织活动的报考人员,取消其参加公开选拔的资格,已经被任命为法官、检察官职务的,依法撤消任命。
本次考试,不指定考试教材和辅导用书,不举办也不授权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按照有关规定,从事命题阅卷的专家不准参加任何形式的考试辅导;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公务员管理机构、考试命题组等名义举办辅导班、辅导网站或发行出版物、上网卡等。否则,将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或追究责任。“山东选调生”网(www.teniu.cc)为本次公选工作指定的工作网站,有关考试信息将在该网站发布。
本简章有关问题由省委组织部会同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负责解释。通讯地址:山东省公开选拔初任法官、检察官任职人选工作办公室(济南市经十路9977号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楼A1335房间)邮政编码:250101 报考初任法官任职人选咨询电话:0531—68887314、68887335 报考初任检察官任职人选咨询电话:0531—83011090 附:《山东省2011年公开选拔初任法官、检察官任职人选职位及计划》
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 2011年9月20日
山东省2011年公开选拔初任法官、检察官任职人选职位及计划
法官职位 青岛市法官 淄博市法官 枣庄市法官 东营市法官 烟台市法官 潍坊市法官 济宁市法官 泰安市法官 威海市法官 日照市法官 莱芜市法官 临沂市法官 德州市法官 聊城市法官 滨州市法官 菏泽市法官 合计
法官计划 14 11 10 8 5 14 12 11 12 10 5 14 10 10 10 10 180
检察官职位 济南市检察官 青岛市检察官 淄博市检察官 枣庄市检察官 东营市检察官 烟台市检察官 潍坊市检察官 济宁市检察官 泰安市检察官 威海市检察官 日照市检察官 莱芜市检察官 临沂市检察官 德州市检察官 聊城市检察官 滨州市检察官 菏泽市检察官 合计
检察官计划 14 18 12 10 4 18 9 18 9 4 6 4 10 10 12 10 12 180 济南市法官职位 14
第五篇:2012年甘肃省公开选拔初任法官任职人选及省法院机关公开招录工作人员公告
2012年甘肃省公开选拔初任法官任职人选及
省法院机关公开招录工作人员公告
经省委组织部、省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决定,面向全国为全省中、基层人民法院公开选拔124名初任法官任职人选,为省法院机关公开招录4名工作人员,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报考条件
(一)选拔招录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品德优良,遵纪守法,立志献身政法事业;
3、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年龄条件;
4、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5、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指2012年5月18日前已取得正式毕业学历人员);
6、报考人员不得报考与选拔招录单位公务员有《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所列回避情形的职位。
(二)初任法官任职人选资格条件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任职条件和资格。
2、中级人民法院初任法官任职人选职位须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年龄在35周岁以下(1977年5月18日以后出生),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A”证。
3、基层人民法院初任法官任职人选职位须具有专科以上学历,年龄在35周岁以下(1977年5月18日以后出生),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C”证以上(详见《甘肃省2012年公开选拔初任法官任职人选职位表》)。
通过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截止日期为2012年5月18日。
(三)省法院机关招录工作人员基本条件
1、具有法学类专业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通过司法考试的人员不受专业限制)。
2、年龄在40周岁以下(1972年5月18日以后出生)。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报考
1、受过行政记过、党内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的;
2、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3、曾被开除公职的;
4、曾被劳动教养的;
5、曾因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受过行政拘留处罚的; 6、2007年以来在各级公务员招录中被认定为舞弊等严重违反考录纪律行为不得报考公务员的;
7、未满试用期或被辞退后未满五年的公务员;
8、在读未毕业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学生;
9、按有关规定不能参加选拔招录的;
10、工作未满约定服务期限的;
11、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
二、报考程序
(一)职位查询。初任法官任职人选和省法院机关招录工作人员具体的招考人数、资格条件等详见《甘肃省2012年公开选拔初任法官任职人选职位表》、《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机关公开招录工作人员职位表》(以下简称《职位表》)。报考人员可以通过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http://www.teniu.cc)查询《职位表》。
报考人员对《职位表》中的专业、学历学位、资格条件等信息需要咨询时,可以通过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查询《职位表》或直接电话咨询。
(二)网上报名。报名采取网络报名的方式,不设现场报名。由考生登录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进行报名。
网上报名按以下程序进行:
1、提交报考申请。报考人员可在2012年5月18日8:00至5月22日24:00期间登录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提交报考申请并上传本人近期免冠2吋正面证件电子照片(jpg格式,大小20KB以下)。报考人员只能选择一个单位中的一个职位进行报名,不能用新、旧两个身份证号同时报名,报名与考试时使用的身份证必须一致。报名时,报考人员要仔细阅读诚信承诺书,如实提交有关信息和材料,凡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即取消考试资格或录用资格。
2、查询资格审查结果。报考人员请于2012年5月19日8:00至5月24日24:00期间登录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查询是否通过资格审查。通过资格审查的,不能改报其他职位。资格未审查或审查未通过的,可于5月20日8:00至5月25日24:00期间改报其他职位。5月26日0:00至18:00期间,资格未审查或审查未通过的,不能再改报其他职位。
(三)报名确认
资格审查通过的考生请及时于2012年5月19日9:00至5月27日16:00期间在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进行网上报名确认及缴费。按照甘肃省发改委、甘肃省财政厅甘发改收费〔2011〕364号文件批准的收费标准,每名报考者需缴费100元。未按规定进行报名确认和缴费者视为自动放弃。
报名确认期间,对报名时考生填写错误的两类信息,经考生申请,可以更改。一是考生姓名中明显的错别字,主要指同音字、形似字等;二是考生身份证号中不涉及出生年月的个别错误数字。其他报名信息,不得更改。考生申请更改报名信息,须持身份证原件并填写《报名信息更改申请表》(备查),经公开选拔招录办公室审查同意后方可更改。
(四)网上打印准考证 报名确认并缴费成功后,报考人员须在6月6日9:00至6月7日18:00期间从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自行下载打印准考证。打印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公开选拔招录办公室联系。
三、笔试和面试
考试分为笔试和面试。笔试开考比例为选拔招录计划与参加考试人数的1:3以上,根据报名情况,经报请省公开选拔招录领导小组同意,对报考人数较少的职位可适当降低开考比例。
(一)笔试
1、科目。笔试科目为《行政职业能力测试》和《申论》。笔试实行百分制,采用闭卷方式进行,一律用汉语作答。笔试主要测试应试者运用理论、知识和方法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和写作能力。
2、时间地点。
2012年6月10日(星期日)
上午:9:00—11:00 《行政职业能力测试》
下午:14:00—16:30 《申论》
本次考试只在兰州市设置考场。报考人员应按照准考证上确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参加考试时,必须同时携带准考证和身份证(身份证遗失的,须提供户籍证明)。缺少上述证件之一者,不得参加笔试。
3、成绩查询。笔试成绩于2012年6月20日在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公布。按照笔试总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确定参加面试人员名单,并在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上统一公布。
(二)资格复审与面试 面试前,进入面试人员须提供本人户口本、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法律职业资格证和所在单位出具的同意报考证明等有关材料进行资格复审。复审合格者,发给面试通知书。凡有关材料信息与报考职位条件不符的,取消该报考人员参加面试的资格。具体资格复审时间、地点在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上另行通知。参加面试人员中出现被取消面试资格、放弃面试或不能参加面试等情况而形成的缺额,按成绩高低依次递补。
面试工作于2012年6月30日进行。
考生参加面试时,须同时携带本人准考证、身份证(身份证遗失的,须提供户籍证明)和面试通知书,缺少上述证件之一者,不得参加面试。面试开考比例为1:3,对在笔试过程中降低开考比例的职位,经报请省公开选拔招录领导小组同意,可适当降低面试开考比例。按规定比例进入面试考生成绩出现末位并列时,并列人员均进入面试。
面试采用结构化面试,主要测试从事法院工作应当具备的综合分析、组织协调、逻辑思维、现场应变、语言表达、法律运用等基本能力。面试实行百分制,面试时间10分钟。
(三)考试最终成绩确定
报考人员的最终考试成绩按照6:4的比例确定,笔试成绩占60%,面试成绩占40%。计算公式为:最终成绩=[笔试总成绩(笔试单科成绩总和)÷笔试科目数]×60%+面试成绩×40%。
笔试成绩、面试成绩、最终成绩均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四、体检 面试结束后,依据最终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按1:1比例确定体检人员,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体检操作手册和《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组织实施体检。若考生自愿放弃体检或出现体检(复检)不合格的,按照报考职位考试最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依次等额递补。
体检工作要做到认真负责、程序严格、组织严密、公开透明。体检医生与体检者有回避关系的,应予回避。对于体检中违反操作规程、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渎职失职造成不良后果的工作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对于在体检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者隐瞒真实情况致使体检结果失真的体检者,取消其录用资格。
体检时间在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上另行通知。
五、考察
对体检合格者进行考察,经考察不合格或自愿放弃的职位按最终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依次等额递补体检和考察。
六、公示和录用
考察合格的人员确定为拟录用人员,拟录用人员名单在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上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拟录用人员姓名、性别、准考证号、原工作单位或毕业院校、笔试成绩、面试成绩、举报电话,公示期为7天。
公示期满后,对公示中反映的问题,由录用单位负责核实,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取消录用资格,该职位形成的空缺,按最终成绩依次等额递补。对没有问题和反映问题不影响录用的人员由录用单位负责组织考生填写《甘肃省公务员录用审批表》一式4份,并写出录用报告。省法院机关的录用人员,报省委组织部办理审批录用手续,市(州)县(市、区)法院机关的选拔人员,由市(州)党委组织部汇总上报并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核后统一报省委组织部办理录用审批手续。对反映的问题一时难以核实的,可暂缓录用,待核实后再决定是否录用。
经批准录用的初任法官任职人选和工作人员,试用期一年,试用期满考核合格者予以任职,考核不合格者取消录用。选拔招录的初任法官任职人选和工作人员须按有关规定,接受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的公务员初任培训,培训不合格者,不予任职。
公开选拔录用者须在选拔录用单位工作满5年后方可交流。
本公告由中共甘肃省委组织部、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中共甘肃省纪委(省监察厅)监督电话:(0931)12388
中共甘肃省委组织部监督电话:(0931)12380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监督电话:(0931)853212
2政策咨询:0931-4815000转贵宾楼113房
附:
1、《甘肃省2012年公开选拔初任法官任职人选职位表》点击打开链接
2、《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机关公开招录工作人员职位表》点击打开链接
中共甘肃省委组织部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