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日照新增一批国家级省级生态乡镇及生态村
日照新增一批国家级省级生态乡镇及生态村
近日,山东省环保厅公布新一批省级生态乡镇和省级生态村名单,日照市五莲县叩官镇等4个乡镇被授予“省级生态乡镇”称号,五莲县潮河镇林泉村等19个村被授予“省级生态村”称号。此前,环保部公布的一批国家级生态乡镇中,日照市10个乡镇榜上有名。截至目前,全市共有省级生态乡镇39个,省级生态村32个。(日照新闻网)
第二篇:2011省级生态乡镇、生态村创建通知
聊环发[2011] 号
关于开展2011省级生态乡镇、生态村创建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环保局、各分局:
为推进生态市建设,根据省厅《关于印发<省级生态乡镇申报及管理规定(试行)>和<省级生态村申报及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要求,请你们立即开展2011生态乡镇、生态村创建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对已获得“省级环境优美乡镇”称号的乡镇(名单附后)是否满足现行创建标准逐项进行说明,对照规定,查漏补缺。对满足现行创建标准的乡镇,市局将统一进行更名,颁发证书及牌匾,并报省厅备案。
二、严格按照《省级生态乡镇申报及管理规定(试行)》 1
和《省级生态村申报及管理规定(试行)》的要求开展申报工作。
三、各县(市)环保局、各分局选取辖区内条件较好的乡镇、村开展创建工作。为保证申报质量,原则上各县(市、区)省级生态乡镇申报数量2-3个,省级生态村申报数量2-3个,经市局筛选后报省厅。
四、所有申报材料整合装订成一册,依次为目录、申报表、工作报告、技术报告、各项指标完成情况的证明材料等,各部分页码可单独编排。对只考核办事处的指标,乡镇无需填写。环境保护规划原则上采用旧指标,规划只需提交电子版。
五、各县(市)环保局、各分局负责人要对有关乡镇、村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保证材料质量。
根据《省级生态乡镇申报及管理规定(试行)》,市局需组织专家对申报乡镇、村进行实地审查,并对达到省级生态乡镇建设指标的乡镇在市级主要媒体上公示一周,因此,原环境优美乡镇的有关情况说明及本申报材料务必于8月15日前报市局生态科。
第三篇:创建国家级生态乡镇省级考核程序2010
创建国家级生态乡镇(街道)
省级考核程序(试行)
根据环保部《国家级生态乡镇申报及管理规定》(试行),为规范我省国家级生态乡镇考核工作,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考核程序。
一、进行考核组人员组成
(一)考核组组成
省厅组织以有关处室、直属单位和专家为主体的省考核组,邀请乡镇所在地省辖市、县(市、区)环保局负责同志参加。其中,专家从省级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省考核组根据工作实际分组进行现场检查和资料审核。
二、日程安排
省级考核原则上安排在1—2个工作日内完成。
(一)考核组长主持召开考核汇报会 1.考核组长和镇领导分别介绍与会人员。2.考核组长宣布考核程序、内容和日程安排。3.镇(乡)政府汇报生态乡镇创建工作情况。4.观看生态乡镇创建工作专题片。
5.现场检查。按指标要求,结合部门职责分组检查(镇政府为每个现场组准备1份镇域地图)。
6.资料审核组。负责审核工作汇报、技术报告等具体台账资料及专题片。
(二)召开情况通气会。各小组集中汇报情况,讨论现场检查、社会调查、资料审核等情况,形成专家考核意见。
(三)召开考核通报会。参加人员:考核组全体成员、镇政府有关领导及有关部门人员、乡镇主要领导等。
会议议程:
1.通报省厅信访办提供的环境信访及处理情况; 2.各位专家点评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 3.宣读省级考核意见; 4.镇政府领导表态发言; 5.省辖市环保局领导讲话。
三、重点考核内容与要求
(一)检查考核内容
根据国家级生态乡镇建设指标考核要求,现场检查具体内容是:
1.环境质量:饮用水源地、农村地表水、河道(河塘)清淤与水面管护、空气质量与声环境质量等情况。
2.工业污染源监管情况:重点工业污染源环评“三同时”执行率和污染治理情况;循环经济、清洁生产与生态工业园区建设情况;总量减排任务完成与减排项目建设运行情况;乡镇医疗废弃物集中收集和处置情况;街道餐饮业油烟治理情况等。
3.农村环境情况:一是生活污水处理情况。主要包括乡镇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建设运行管理情况(包括污水处理率、达标排放、污泥处置情况在线监控等);村庄分散式生活污水处理情况等。二是垃圾收运处理情况。主要包括镇村生活垃圾四级转运模式建设情况(包括镇垃圾中转站建设与管理、镇区和村庄垃圾房(箱、筒)建设、保洁人员配备与资金保障)等。三是镇容镇貌情况。主要包括农贸市场管理、市民广场卫生、镇村卫生死角清理、河道岸边环境卫生情况;“小广告”清理情况;乱搭乱建清理情况。四是绿化建设情况。主要包括镇区绿化、村庄绿化、道路绿化、园林绿化建设等。五是镇区公厕、村庄改水改厕情况。
4.农业生产废弃物利用管理情况: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治理情况;秸秆等农业生产废弃物禁烧与综合利用情况;农业化肥和农药施用情况等。
5.生态保护与建设情况:矿山宕口生态修复情况;生态农业和高效农业建设情况;市级以上生态村建设达标情况等。
(二)检查考核要求
1.保证检查覆盖面。抽查不少于60%的行政村或工业企业。
2.突出检查重点。对已撤销合并的镇、撤销合并的村、有信访举报或企业列入整改的村、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示范村、国家和省级生态村等进行重点检查。
3.定点检查与随机检查相结合。
四、背景材料
1.环境监察情况:环监局和所在区域督查中心提供。2.环境信访情况:厅信访办提供。3.民意调查情况:考核时抽查100份问卷。
五、统一管理
考核验收结束后,对乡镇提出的整改要求、建议和考核意见统一由省厅生态处汇总交县(市、区)环保局。县(市、区)环保局督促指导乡镇进行整改,及时向省辖市环保局报送整改情况,省辖市环保局负责核实情况,并将整改及核实情况具文报省环保厅。省厅生态处负责跟踪督办。
六、公示上报
对达到国家级生态乡镇建设指标要求的乡镇,省环保厅在江苏环保官方网站或其他省级主要媒体上公示,对公示通过、复查合格的乡镇,由省环保厅向环保部提出复核申请。
第四篇:国家级生态村申报材料
国家级生态村基本条件之一:
制定了**村生态村建设规划
一是制定了符合**村环境保护总体要求的生态村建设规划,并报河南省商丘市环保局备案;村域有合理的功能分区布局,生产区(包括工业和畜禽养殖区)与生活区分离;
二是村庄建设与自然景观芒山风景旅游区、历史文化协调,布局合理,村庄,无破坏林地、古树名木、自然景观和古迹的事件;
三是**村村容整洁,村域范围无乱搭乱建及随地乱扔垃圾现象,村设有垃圾池,有清洁员专门收集管理垃圾,管理有序。
四是村域内地表水体满足环境功能要求,无异味、臭味,村投资三十万元建设了污水管道。
五是村内宅边、路旁等适宜树木生长的地方全部进行了绿化,绿化面积1465000平方米,26万株。
六是村庄空气质量好,无违法焚烧秸秆垃圾等现象。
二〇一〇年八月三日
第五篇:省级生态乡镇规定
云南省生态乡镇建设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环境保护,促进生态文明建设,规范生态乡镇创建,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环保总局等部门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意见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08‟83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生态乡镇的申报、考核、命名和监管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生态乡镇,是指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协调发展,各个领域基本符合可持续发展要求的乡级行政区域。
第四条生态乡镇建设实行政府主导、群众参与的创建机制。
第五条符合《云南省生态乡镇考核指标》要求的乡镇,可以申报云南省生态乡镇。
第六条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生态乡镇建设工作的指导和验收;州(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生态乡镇建设的指导和考核;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行政区内生态乡镇的建设和申报材料的审查。
第七条申报生态乡镇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将符合条件的报州(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州(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后将合格的报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八条申报云南省生态乡镇,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云南省生态乡镇申报表(附件二);
2.云南省生态乡镇考核指标完成情况;
3.云南省生态乡镇建设环境规划;
4.云南省生态乡镇建设技术报告(指标完成情况证明材料等);
5.云南省生态乡镇建设工作总结;
6.云南省生态乡镇建设图集及影像资料;
7.州(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考核报告。
第九条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生态乡镇申报材料后,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复核验收,必要时进行现场抽查,同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复核合格的乡镇在云南环境网站上公示7天。在公示过程中,有问题的乡镇由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核实。
第十条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将达到《云南省生态乡镇考核指标》的乡镇报省人民政府命名为“云南省生态乡镇”,并颁发标牌。申报截止时间为每年8月30日前。
第十一条云南省生态乡镇实行动态管理,对行政区内有污染事故、生态破坏事件发生或环境投诉的,由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复查,对复查存在问题的,限期整改,到期未完成整改工作的,经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后,报省人民政府撤销其命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