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珠江流域的环境保护
珠江流域的环境保护
摘要:随着科技的发展和人类文明的进步。环境保护问题逐渐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人们对自己周边的生活环境,更是予以高度关注。最近十年以来,珠江流域的环境得到很大的改善,特别是在亚运会前后,政府更加注重对水域环境的治理。展望未来十年,健全和完善有关法律法规,积极引导人们,提高环境保护意识,在保证经济增长的同时,保证人与自然和谐发展,若以牺牲环境为代价来发展经济,则势必破坏生态平衡和造成更多自然灾害。积极贯彻和实施科学发展观,实现可持续发展,是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环节。
关键词:近十年、珠江及其支流、环境状况、措施。
(一)近十年来珠江环境的状况。
十年前,据调查反映,南海黄岐大桥一带的水域环境较差,人们的环保意识不高,随意将垃圾丢入河中,导致水体污染,在河岸边经过时,还会闻到阵阵恶臭。曾经有段时间,河面上漂浮着"大量水葫芦",使得河水浑浊不堪,河中滋生出来的蚊子、细菌十分多,致使周围居住环境受到影响。还有人反映,流经南海的支流聚龙河(位于佛山南海盐步段的西蒲渡口),由于河道长期受污染物、垃圾等阻塞,河水无法正常流通,以致河水发黑并弥漫恶臭,严重影响渡船的航行。
上述这些状况在几年前的亚运会前期才得到较好的治理和改善,尽管如此,还是不能根治"水葫芦"污染问题,每当退潮的时候,大量"水葫芦"便流向下游,影响下游的航运。为什么环境的治理总是在某些特定的时间(如举行亚运会或奥运会时)才得到较高的重视,而在平时却"无人问津"呢?不仅如此,为什么这些江河流域在经过治理后,还会再次出现严重的污染呢?
(1)河涌治理问题
目前,有关政府推行了相关措施来整顿周边工厂,加快调整其产业结构,并严格要求工厂,只有在达到国家污水排放标准后才允许排放,但政府在生活污水的处理方面仍有些欠缺。我认为,在治理好工业污染的同时,生活污水的污染也需要高度重视,即使是清澈的小溪,在经过日积月累的污染后都会变得浑浊不堪。在黄岐医院旁边有一条河涌,河水发黑发臭,排污口处不时有白色泡沫冒出,生活垃圾漂浮在水面,特别到了夏天,河水的臭味更浓。面对上述情况,需要有关部门对河涌垃圾的及时清理,并致力于提高周围居民的环保意识:不乱丢垃圾进入河涌,尽量使用无磷洗衣粉;建立对生活污水的集中处理场,最好将不同的生活污水分类处理,其中的部分污水还可以循环利用(如洗脸,洗澡用水经处理后可以用来冲厕所)。而且在我看来,医院附近有这样一条河涌对病人及周边居民的生活都会有较大影响。
(2)垃圾处理问题
位于黄岐大桥之下的珠江两岸,政府的绿化工作更加完善,原本河岸两边没有摆放垃圾桶,现今,摆上"可回收垃圾桶和不可回收垃圾桶",大部分人都自觉将垃圾投入垃圾桶,而不用烦恼着手上的垃圾没处扔。但仍有少部分人会故意毁坏垃圾桶,并继续将垃圾扔入河中,我认为,这需要政府部门加大监管力度,并对乱丢垃圾入河流的人处以罚款,进行环保教育。
(3)水质污染问题
最近几年来,由于我国举办奥运会,亚运会和上海世博会这三大盛会,政府部门加大对珠江流域水质的改善及其周边环境的治理力度,使多处河段的水质干净了不少。同时,"横渡珠江"的游泳比赛项目也重新兴起,但没有多久,在这些盛会过去后,珠江渐渐"打回原形",水域环境大不如前,来到珠江游泳的人也随之减少了。我赞同,政府部门对水域环
境的治理在某一时期是相当奏效的。但他们没有坚持对其治理和维护,治水是一个漫长的过程,需要一点一滴地完善各方面的措施并逐渐解决其存在的问题,才有可能达到根治的目的。不仅如此,对"水葫芦"的抑制和处理也是当前需要解决的问题之一。现在虽然可以利用捕鱼船、垃圾船打捞部份"水葫芦",但只能从短期内一点点减少,如果打捞的速度还跟不上"水葫芦"生长的速度,那么这一方法便起不到有效作用。致力于"水葫芦"的入侵,需要科技人员的努力,发现或发明出能够与"水葫芦"相克的物种或物质,来消灭或控制"水葫芦"的生长,以达到根治的目的。
一方水土养一方人。珠江,孕育无数生命,蕴含着悠久的历史文化,因此我们更需要好好保护这生命之源,树立可持续发展观,积极提倡经济发展与自然环境相协调,为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做出自己的一份贡献。在我看来,解决珠江流域的环境问题是一个较为缓慢的过程,由于前期为了提高经济效益,追求高速发展,破坏了生态环境的平衡,如今则需要投入几十倍甚至几百倍的努力来防止环境的进一步恶化。总而言之,水污染是目前最需要解决的问题之一,水是人类的生命之源,如果不加以节约,保护和合理利用,那么当人类面临水资源枯竭的那一刻,人类面临的唯有死亡。所以,社会中的每一个成员,都应承担起自己的责任,为水资源的保护出一份力。如今,环境问题不仅是一个地区,一个国家的问题,更是一个世界,一个关乎于整个人类生存的关键问题。
第二篇:珠江流域水资源状况及存在问题
珠江水资源状况及存在问题 珠江概况:
珠江横贯我国华南大地,是我国七大江河至于。珠江流域片主要包括珠江流域、韩江流域、澜沧江以及东国际河流、粤桂沿海诸河以及海南省,区域总面积65.4万平方公里,设计的行政区域有云南、贵州、广西、广东、湖南、江西、海南、福建8省(自治区)。珠江流域是珠江片最大的流域,由西江、北江、东江和珠江三角洲水系组成,经八大口门注入南海,素有“三江会流、八口入海”的特征,总面积45.37万平方公里,站整个珠江片的69.3%。
珠江多年平均径流量为6230亿立方米,仅此于长江居全国第二,珠江也是目前我国水质最好的江河之一,其主要干流税制常年保持在Ⅱ--Ⅲ类。其中西江是珠江的主干流,全长2214公里。发源于云南曲靖市境内的马雄山,一次经过南盘江、红水河、黔江、浔江、在广西梧州于桂江汇合后称西江。
珠江水系主要特征:
珠江流域内多为山地和丘陵,站总面积的94.5%,平原面积小而分散,仅占5.5%。总的地势是西北高,东南低、西北部是平均海拔为1000——202_米的云贵高原,在云贵高原以东是海拔在500米左右的两广丘陵,广西以及云贵高原东部广泛分布着石灰岩,以云南的石林和贵州的山水地貌特征最为典型,珠江下游的冲积平原是著名的珠江三角洲。
珠江流域地处亚热带,北回归线横贯珠江流域的中部,属于湿热多雨的热带、亚热带气候,气候温和多雨。四季的特点是:春季阴雨连绵,雨季特多;夏季高温湿热,暴雨集中;秋季台风入侵频繁;冬季很少严寒,雨量稀少。大部分地区年平均温度在14~22度之间,多年平均降雨量在1200~2200毫米。珠江含沙量少,是我国各大河流中含沙量最小的河流,多年平均含沙量为0.126~0.334公斤每立方米。珠江现状:
珠江广州河段包括西航道、前航道、后航道和黄埔水道,整个河段水环境已受到严重污染。近些年,广州市政府花费大量人力物力整治水污染,主要工业废水排放实行了“一控双达标”,202_年工业废水排放量比1996年大幅减少7727.85万吨;但生活污水排放呈迅猛增加之势,由于生活污水收集困难,目前处理率只达到约26%。
○1环境污染使广州面临水质性缺水
珠江广州河段特别是西航道是广州市的主要饮用水源地之一,以此为水源的西村、石门两水厂占全市区供水量的48%,但两水厂的水源水质只能达到IV类,主要是大肠菌群超标。前航道的车陂、员村水厂,黄埔水道的黄埔水厂,后航道的河南水厂都因水源水质严重污染而关闭。随着南洲水厂的投产,后航道的石溪、鹤洞水厂即将因水源水质问题被关闭。水源地水质问题已成为目前和将来广州市供水的主要制约因素,水质性缺水正威胁着广州。
○2多重因素形成珠江水污染
“十一五”期间,广州工业污染基本得到了控制,但生活污水排放量逐年增加,202_年广州市区生活污水排放量达125万吨/日,成为影响珠江广州河段水质的主导因素。加上旧城区人口高度密集,污水系统没有实现雨污分流,市区19条主要河涌充当排污渠,大部分生活污水未经处理排入珠江。
城市污水治理滞后,目前广州市总污水处理能力62万吨/日。与生活污水排放量增长速度比,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相对迟缓。“九五”前期城市生活污水处理率仅为7.6%,到202_年才增长到26.3%。生活污水对珠江的影响远远超过工业废水,致使珠江广州河段有机污染突出,并掩盖了工业污染治理所取得的成效。
上游境外来水对珠江广州河段水质的影响。珠江广州河段接纳佛山、南海和三水等城市污水,通过佛山水道(花地涌、平洲水道)、西南涌、水口涌进入西航道,其汇入珠江河段的水质均劣于V类标准,严重污染珠江广州河段水质。加上佛山水道是佛山、南海主要纳污水道,上游汾江沿岸共有水污染企业285家,且多是纺织、印染、制革、铝型材、造纸、食品、陶瓷等重污染企业。大部分污水未经处理就直接排入,加重了广州市区珠江河段的污染。
○3多管齐下管好珠江水污染
改善珠江广州河段水质,显然应从污染源治理着手,采取污染源控制—削减—稳定—管理的途径,实现水环境与社会经济发展的良性循环。主要对策有:加强生活污水拦截处理是关键。在进一步巩固工业污染源治理的同时,加大生活污
水排放治理力度,老城区沿河涌布设截污管(渠)拦截污水,新城区完全实行雨污分流,污水俱进污水处理厂。尽快实施完善广州市污水处理工程,使污水处理能力在202_年前加大到377万吨/日。并建议考虑建设大坦沙、猎德、西朗等深度污水处理系统。
调整产业结构,限制污染项目上马,推行清洁生产和节约用水,减少废水产生量。与城市发展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衔接,按照城市发展规划逐步向东南搬迁对水源有污染的企业,关闭不符合“一控双达标”要求的企业。与广州流溪河、西航道、沙湾水道、东江北干流及顺德水道等重点水源区保护相结合,建设联片的水污染控制区、优质水源和生态保护区。
根据有关规划,尽快实施在石井河源头约两万平方米的沼泽湿地上兴建一个集观赏功能与治污功能于一体的石井源头湿地公园。利用湿地植物对污水的天然自净能力,帮助处理石井河的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保护源头水源。并在沿岸种植乔灌、草皮护岸;在边滩引种清水型的苦草、金鱼藻、轮叶、黑藻类等水生植物,充分吸引水中氮、磷元素。并且在水中投放鲢鱼、鳙鱼、鲤鱼等滤食性的浮游动植物及底栖动物的鱼类,多管齐下,净化水体。整治后的石井河将直接改善石门、西村水厂的取水质量。
加快实施上游流溪河、白坭河增加来水的措施。西航道枯、丰水期的水质相差较大,主要是上游枯季来水较小。据研究,流溪河挖潜可增加枯水流量至33 /s,对改善西航道水质有较大的作用。近期应加快流溪河区域农业结构调整,统一调度水库的运作,增加流溪河上游枯季来水量。目前,北江位于三水市的刘寨水闸、西南水闸正准备拆除重建,而芦苞水闸则进一步加固。三座水闸下游的芦苞涌、西南涌等进行全面清淤整治,以使河道畅通,为自然引流北江水至西航道创造了条件。引入上游的北江水和流溪河水量挖潜,可以显著提高广州市西村、西村及石门三大骨干水厂的水量、水质。建议加快三座水闸的重建和西南涌、芦苞涌的清淤整治进程。
加强与佛山、南海等周边城市的共同治理跨境的水污染问题。佛山、南海市上游来水污染广州境内水源的问题已得到广东省政府和广州、佛山两市政府的高度重视,现正根据对上、游河流污染问题调查研究结果制定《广州、佛山市水污染综合整治方案》,方案确定后将由广东省政府颁布,广州、佛山两市共同联手实施。
加强市区河涌整治。改变现有的雨污合流排水系统,逐步改为分流制;在河涌两岸铺设截污管道,把河涌截污污水送入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并尽可能将处理厂尾水引至河涌上游排放;加强河涌保洁和管理;日常打捞水中漂浮物,不定期进行河涌清淤,防止和制止向河涌倾倒垃圾及工业废渣;利用潮水涨落自然净化河涌污水,研究改建现有河涌的挡潮闸,充分运用自动化控制技术,根据潮水涨落特点,灵活调度,纳潮冲污。
制定和实施分阶段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体系。加强水环境治理法规体系建设,依法治理、保护环境。加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提高全民环境保护意识。遵循“控制源头、以防为主、防治结合”,“谁污染、谁治理”,“谁开发、谁保护”,“谁受益、谁分担”的原则。
二、分析水质受污染的原因
周边城市化进程较快,广州西部地区经济发展、城市化建设和人口的不断增长,生产、生活和牲畜养殖污染排放增加,而污水处理厂的建设未全部建成,大量工业与生活污水未经处理即流入西部水源。202_年1-11月,西部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为67.47%,氨氮、粪大肠菌群和溶解氧等项目超标,耗氧性生活有机污染影响明显。与此同时,两岸居民的人为破坏也严重影响到了水源地的水质。
近1 3年来 ,珠江广州河段曾多次出现水质发黑发臭现象。通过对该河段水质监测结果进行分析 ,发现该河段水中溶解氧含量低 ,氨氮等有机污染物超标严重 ,是导致水质发黑发臭的主要原因;另外 ,该河段特殊的地理位置和特定的水文、气象条件 ,也为水质发黑发臭提供条件。造成珠江广州河段水质有机污染严重的主要原因是 :未经处理的生活污水大量排放、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缓慢、上游农业、畜牧业造成的污染日趋严重以及工业污水对水质的影响等。
三、分析受污染的水质会对市民造成的影响 水体污染造成的后果是非常严重的。首先是降低了水体使用功能,使原来的取水点不符合取水要求,此时要么增加水处理设施,增大药耗和运行费用;要么将取水点向上游迁移,增加工程投入和输水费用。其二,直接影啊工农业生产,污染的水体造成工业产品不合格,农业减产。污染成分停留在工业产品内或被农作物所吸收,再通过工业品,“米袋子”、“菜蓝子”波及四面八方,源源不断地进入人体,威胁着人们的身体健康。其三,水污染造成城市惶恐,是社会的不稳定因素之一。毫无疑问,珠江水被加重污染将会阻碍广州市经济的持续发展,影响广州市国际化大都市建设的进程。
面源污染来源主要有如下五个方面:①城市雨水污染负荷;②农田、草原和林地径流中的肥料和农药;③人的尿和禽、畜的粪便的流失;④降雨和空气中颗料物干沉降带来的污染物;⑤其它交通运输、矿山、卫生填埋场的渗漏液。由非点源带入的BOD、氮、磷是点源的5一6倍,氮占受纳水体的80%,磷占50%,不亚于点源污染。1)水污染是人类和生活活动排入水体的污染物超过了该水体中的底含量和水体的自净能力,使水体的物理,化学及生物特征发生不良变化,并影响了人类的正常生产,生活,以及生态平衡。而水污染包括:以水为介质传播微生物污染,如前几天,广州二沙岛某工地从珠江抽水用于建筑,刚到该工地3打工的九名湖南籍的民工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直接从水龙头饮用,结果前天开始先后出现腹痛、腹泻、呕吐、全身乏力等症状,严重者一天腹泻七次,出现眼窝深陷、皮肤干燥等脱水症状。这九名民工当即被送往广州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被诊断为急性胃肠炎。这就是微生物污染。除了微生物污染外,还有废热污染,盐度和酸度污染等方面。
2)在水污染中,我国的渔业状况:农业部渔业局今天发布的消息说,目前,我国渔业每年因污染造成的损失达数十亿元,给渔民的生产和生活造成了严重威胁。渔业水域环境恶化,渔业资源衰退正严重制约我国的可持续发展。据介绍,近年来,由于工业和生活污水大连排放,突发性污染事故急剧增加,以及工程建设项目对鱼类栖息地的严重破坏,渔业水域生态环境正遭受着严重污染和损害,天然渔业资源和养殖业都面临威胁。仅今年全国就已发生河北白洋淀水域、福建三明沙溪河渔业水域等四起重大污染,淡水渔业水源事件。严重的水域污染对部分经济鱼类的近岸产卵场和养殖水域影响巨大,使鱼类繁殖能力严重下降,加剧了渔业资源的衰退,养殖水域荒废,渔场不得不放弃,渔民损失惨重。农业部有关专家建议,要采取措施,加大监督管理力度,加强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的保护,严肃惩处造成渔业污染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四、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及措施
珠江水N氏一N普遍超标与来自农业的面源污染有关,为此建议:①推广科学施肥方法,调整施肥成分的比例,增大钾肥和磷肥的施用量,减少氮肥用量;②提倡生态农业,充分利用人和禽畜粪尿产生沼气和制作有机肥料。建议 :①加快污水处理厂的建设速度 ,②加强污染源监控 ,③加强上游沿岸监控 ,净化上游水质 ,④加强防治 ,减轻农业污水污染 ,⑤清淤河道、净化水质。
五、整治后珠江河段水质景观上的变化
据介绍,在过去一年半里,广州把加快污水处理厂、排污管网及污水泵站建设,作为水环境治理的首要任务来抓。全市新建38座城市污水处理厂、48座配套泵站,新增污水管网1094公里,新增污水处理能力236.58万吨/日,全市生活污水处理率从202_年的75.09%上升到85%,其中中心城区已近90%,每天减少80万吨污水直排珠江。
与此同时,执行《关于禁止向江河湖泊直接排放污水的通告》成效明显,目前全市已排查并责令限期拆除或封闭排污口5889个,其中拆除、封闭排污口648个,接驳入城镇污水处理系统5241个。
5年横渡珠江,水质有何变化?从去年监测数据表明,全年广州河段水质是处于四类水。“经过努力,珠江广州河段水质得到了持续的改善。”丁红都表示,今年1季度广州本地降水比常年和去年减少近两成,珠江上游云南、贵州、广西遭遇几十年一遇旱灾,在降雨及流域来水都明显偏少的情况下,上半年全河段五日生化需氧量、总磷、高锰酸盐指数、粪大肠菌群平均浓度仍分别比202_年同期下降18.0%、19.9%、11.6%和26.3%。
第三篇:珠江流域水污染现状及治理对策
珠江流域水污染现状及治理对策
摘要:水是生命之源,是大自然给予人类最宝贵的财富,是地球上一切生物赖以生存的命脉。水滋润着大地,是人类生存和发展必不可少的自然资源和重要的物质条件。因此,水污染会带来许多问题,珠江流域的水污染给流域发展和人们的生存生活带来许多危害。珠江流域大多数城市出现水质性缺水,水源危机四起,水乡无水可用已成为严峻的现实问题,无论是水污染问题还是洪涝灾害、水资源短缺、水土流失问题,表面上看起来,是水对人的伤害,但本质上是人对水的伤害造成的后果。无论是修水库、建调水工程,都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水资源短缺问题,建设节水型社会才是解决水资源短缺问题最根本、最有效的战略性举措。关键词:污染;问题;治理;对策;珠江
引言
水是人类宝贵资源,生命之泉。珠江丰富的水资源为珠江流域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条件,发挥了重要的基础作用。然而,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人类的开发不断增强,对水环境的忽视、对水资源的无序利用和管理模式的落后,导致珠江流域的水环境急剧恶化,水资源短缺和水体污染的问题日趋突出,已经对社会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产生了严重的负面影响。虽然近十年来,珠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已经取得了一些可喜的成绩,但珠江流域的水环境问题仍然不容乐观。因此,开展珠江流域水污染治理问题的研究,加大珠江水污染的治理力度,保持珠江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对珠江流域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以及水污染治理理论研究具有积极的意义。
1.流域概况
珠江发源于云南省马雄山东麓,流经滇、黔、桂、粤、湘、赣等省/自治区及越南的东北部。由西江、北江、东江和珠江三角洲诸河4个水系组成,最后注入南海,流域总面积45.37 × 104km²,其中中国境内面积44.21×104 km²。西江是珠江的主干流,全长2214 km,流域集水面积35.31万km²,年径流量2300 亿m³。珠江流域地势西北高,东南低,西北部为云贵高原高山和岩溶地带,东南部为丘陵平原。流域内耕地4.80×104 km,林地1.26 × 104 km2。珠江流域属于温热多雨的热带、亚热带气候,大部分地区年平均气温14~22 ℃,多年平均湿度71%~80%,雨量充沛,多年平均降雨量1200~2000mm。受东南季风和西南季风影响,降水量年内分布极不均匀,汛期降水量占年降水的72%,加之年际变率大,丰水年的降水量最大可达枯水年的6~7倍,非常容易引起严重的洪灾和旱灾。
2.珠江流域水污染现状
当前珠江流域的水污染形势已经发展到非常严重的地步,尤其是珠江三角洲的废污水排放非常突出,已占总量的60%以上,另外城市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偏低。珠江污染已造成沿江地区严重的水质性缺水,生态环境严重恶化。目前,珠江口已成为华南第一大、国内第二大污染型口岸。
a)复合型污染已经形成。近年来,珠江流域范围内已经出现了大气、水体、土壤污染相互影响的格局,体点源污染和面源污染日益加剧、生活污染和工业污染相互叠加、新旧污染与二次污染问题突出,逐渐形成了复合型污染,对人体健康及食品安全构成了严重的威胁。b)生活污染日益严重。政府通过调整和优化工业结构,使工业污染逐渐得到控制。但是,随着城市的扩张、人口的增加、城市生活水平的提高,生活污染越来越严重,生活污水的排放数量和污染负荷迅速上升,甚至已经超过了工污染。
c)面源污染问题日益突出。来自于农业方面的面源污染已经成为珠江流域水污染的一个重要特征,农业面源污染在各类环境污染中的比重已经达到30% ~ 60%,污水中化学需氧量排放超过了城市和工业污染的排放总量。由于传统的施肥和灌水技术相当落后,导致化肥的利用率偏低,造成大量的化肥通过不同的途径进入水环境,使农田中的水域富营养化或饮用水源硝酸盐含量超标,这种面源污染已经成为危害水质的“第一隐形杀手”。d)流域性水污染问题日益严重。近年来,珠江流域从局部的点污染逐渐变成全流域的污染,并且污染从河流下游向上游转移,从干流向支流转移,水污染问题早已超越局部和“点源”的范围,发展成为越来越严重的流域性问题。
e)水污染引发珠江流域水资源短缺和水生态问题。由于水污染程度的加剧,导致珠江流域内区域水质性缺水,引发水资源短缺。不仅如此,日益严重的水污染还导致水体中和周围地区的动植物大量死亡,使水域的生态物种退化、生物多样性减少,并引发了一系列的水生态问题,导致了严重的生态系统健康风险。
3.珠江流域水污染的危害
水是生命之源,是大自然给予人类最宝贵的财富,是地球上一切生物赖以生存的命脉。水滋润着大地,是人类生存和发展必不可少的自然资源和重要的物质条件。因此,水污染会带来许多问题,珠江流域的水污染给流域发展和人们的生存生活带来许多危害。
a)严重影响珠江流域饮用水源和人体健康。水污染问题严重影响了珠江流域饮用水源的质量,有害物质不仅可以通过食用受污染的食物进入人体,还可以通过饮用受污染的水进入人体,对人体健康的危害极大。不仅如此,水中的病原体亦可经皮肤、黏膜侵入人体,人若在不洁净的水中活动,也会带来严重的危害,水中某些有毒物质也会对人体的正常生理、新陈代谢、生殖等造成严重的危害。因此,饮用水源的保护显得格外重要。
b)严重影响珠江流域各行业的健康发展。工业生产离不开水资源,水资源在工业生产中起到重要作用。工业排污是水污染的主要来源之一,珠江流域的水污染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工业污水直接排入河道所造成的,但是工业也是水污染的主要受害者之一。农业是我国的用水大户,农业生产对水资源具有较强的依赖性。农业生产是非点源污染的主要制造者,同时也是水污染的直接受害者,随着灌溉水质的日益下降,农业生产受到极大影响。水污染对渔业带来了最直接的危害,养殖水体水质恶化,为病菌、病毒的生存提供了有利的条件,水体中的病毒、病菌、有毒有害物质和水体富营养化导致鱼类大量生病甚至死亡。
c)严重影响珠江流域河流生态环境。水体的污染严重破坏了河流生态系统,生态系统的破坏影响了河流的景观和水资源的休闲娱乐功能,这种现象在经济发达的地区更为明显。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生活质量的提高,人们对河流生态环境的需求也在不断地增长。如果河流水体受到污染,河流的景观和生态功能将遭到破坏,从而导致人类生活环境质量下降。
4.珠江流域水污染治理的问题及其原因
珠江流域大多数城市出现水质性缺水,水源危机四起,水乡无水可用已成为严峻的现实问题,城市供水水源一迁再迁,广州市的例子当属典型。据有关资料显示,“九五”期间,广州工业污染基本得到了控制,但生活污水排放量逐年增加,202_年广州市区生活污水排放量达125万吨/日,成为影响珠江广州河段水质的主导因素。加上旧城区人口高度密集,污水系统没有实现雨污分流,市区19条主要河涌充当排污渠,大部分生活污水未经处理排入珠江。与生活污水排放量增长速度比较,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相对迟缓。“九五”前期城市生活污水处理率仅为7.6%,到202_年才增长到26.3%。生活污水对珠江的影响远远超过工业废水,致使珠江广州河段有机污染突出,并掩盖了工业污染治理所取得的成效。广州市地处三江下游,水资源总量丰富,但因水质污染严重,市区河段水质已劣于V类(重度污染)标准,市区内的水厂有的限制供水,有的停产,被迫花巨资改向离市区几十公里外的顺德水道、东江北干流取水。
无论是水污染问题还是洪涝灾害、水资源短缺、水土流失问题,表面上看起来,是水对人的伤害,但本质上是人对水的伤害造成的后果。无论是修水库、建调水工程,都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水资源短缺问题,建设节水型社会才是解决水资源短缺问题最根本、最有效的战略性举措。
珠江流域水污染问题经过多年治理,流域水污染未能得到有效遏制,水污染形势依然严峻。究其原因,主要是法规体系和运行机制不健全、执法不严,体制不顺,相关机构缺乏权威性等。
a)珠江流域水环境法律体系不健全,执法难度大。目前珠江水的治理缺乏有效的法律支撑,我国现有的《环境保护法》、《水法》、《水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缺乏完整的流域性水污染治理的条款,对珠江流域水污染问题的统筹治理无法起到有效的约束和规范作用。不仅如此,政府在关于流域性水环境管理的政策上不够完善不够具体,如缺乏对上下游地区水权划分和界定的政策,缺乏有效的水质保障政策,及缺乏流域水环境实行统一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开发利用等具体政策等。
b)珠江流域水污染治理体制不合理,管理手段单调。珠江流域现行的水环境管理体制是垂直型科层结构,即按政府层级构成的垂直领导,这种管理体制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实践证明,这种管理体制已经不适应现阶段的发展需要。珠江流域的水污染治理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依靠现有的单一的行政管理手段,远不能满足水污染治理的要求。此外,由于我国水资源的所有权主体(国家)具有唯一性,而使用权主体多元化,导致水资源与水环境管理之间责任、权利和利益的关系界定不清,使水资源利用和水环境治理的管理不协调。因此,随着珠江流域内水资源供需矛盾的加剧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深化,必须要运用行政、经济、法律、技术等手段进行统一、综合管理。
c)有效合作协调机制的缺失导致珠江流域水污染治理混乱。现行的地方政府治理模式难以解决珠江流域跨界水污染问题,在珠江流域的水污染治理和水环境保护方面,缺少地方政府间区域合作的协调机制,比如缺乏信息共享机
制、缺乏利益协调机制、缺乏权威的政府协调机构等。
d)珠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不完善。珠江流域虽然有水环境保护相关规划,但不成体系,规划主体之间的指导和控制作用不明确;其次,珠江流域内水污染防治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调整和监督等程序均未规范化、制度化,没有专 门的权威性规划指导各规划间的关系,导致各规划的目标难以渗透到相关决策中,起不到约束督促作用;再次,由于现有的法规没有赋予水污染防治规划实施机构充分的财权、事权,使其在实际工作中难以按照规划的要求开展相关工作,上下游、部门之间的关系得不到统筹,部门之间的工作也难难以有效协调。
5.珠江流域水污染治理的对策建议
基于珠江流域水污染治理中出现的问题及原因,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和建议。
a)不断完善珠江流域水污染治理的法规体系。珠江流域水污染治理需要法律保障,法制建设是流域水污染治理的基础和前提。要从实际出发,不断健全完善珠江流域水污染治理法规体系。不仅要对珠江流域的总体规划、总体功能、水资源开发利用总目标、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措施作出规定;还要在法律法规中明确珠江流域水污染治理的管理体制和机构设置、权力分配及职责权限;并对参与流域内水资源开发利用活动主体的权利义务予以明确规定,包括应承担的
责任和法律后果,以保证依法监管与严格执法的顺利进行。b)强化珠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水污染防治规划是
人类克服自身经济社会活动盲目性和主观随意性对水资源进行治理、开发、节约、利用、保护的科学决策活动。珠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是以改善珠江流域水质和水环境为目标,以水环境流域管理为基础,以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为手段,以流域环境风险防范为重点,以规划治污项目为支撑,以资金和政策落实为保障,依据污染治理和环境科学的基本原理和原则,分析珠江流域水污染的原因及协调各组成因素之间的关系,提升流域综合治污水平,促进流域水体水质显著改善,维持生态平衡,以促进珠江流域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科学合理地制定珠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扎实稳步推进规划的实施工作,改善水环境质量,解决水污染带来的一系列问题,对珠江流域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维护人体健康具有重要 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c)充分发挥经济手段和市场机制的作用。在珠江流域水污染治理中不仅要利用行政手段,还应当积极推行经济手段,充分发挥市场的调节机制,促进珠江流域水资源的有效利用和合理配置,从而刺激水污染的成本调节以达到环境保护的目的。在珠江流域的水污染治理过程中,可利用各地区间经济利益的冲突,采取排污征收政策的制定、征收标准和对象的确定、征收资金的管理等经济措施,通过征收转移污染税来调控珠江流域各地区的经济利益,使珠江流域各地区在利益激励下自觉避免污染水环境,减少珠江流域各地区跨界水污染纠纷的发生。
d)加大珠江流域水污染治理力度。第一,由于水污染监测系统不完善而导致的突发性水污染事件,已经给珠江流域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生活造成了很大的负面影响,因此,要建立健全的珠江流域水污染监测与管理信息系统。第二,减少向河流排放污染物是改善珠江流域水环境的根本措施,将排污总量指标分解到各地区的每个排污单位,纳入目标责任制管理,同时加强对入河排污总量指标的监督性监测与管理,控制河道污染物总量不超过规定指标。建议组织开展珠江流域内河流水功能区的划分和向饮水区流域排污的控制工作,做好河流的水量水质监测和评价工作,审定河流的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制定总量控制排入珠江河道污染物的具体措施。第三,优化配置污水处理设施,扶持老企业进行防污改造,建立珠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基础设施的共建共享机制。
e)成立具有权威性的珠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指挥机构。珠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指挥机构,主要是根据现行的国家和流域各省的有关政策,组织编制和实施珠江流域水污染防治的有关规划,有利于珠江流域水污染治理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该机构由珠江流域各省环保、水利、国土资源、城市建设、农业、渔业等部门和具有代表性的用水户构成,成立指挥机构总部,其中水利和环保部门的作用尤为重要。为保证其权威性,珠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指挥机构应具有规划和项目审批权、环评审议权和执行的督导权,应该制定珠江流域水环境保护规划法规,制定珠江流域水环境保护规划技术规范,才能保证水污染防治规划目标的实现,有效地解决流域水污染问题,使珠江流域走上水环境可持续发展之路。珠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指挥机构有利于使珠江流域的水污染防治工作实现流域与区域相结合,有利于协调珠江流域地方政府间的利益争端,有利于实现珠江流域水资源的统一 管理。参考文献: [1] 黄德春,郭弘翔. 长三角地区跨界水污染生态补偿机制构建研究[J].科技进步与对策,202_(18): 114 - 116. [2] 郭焕庭. 国外流域水污染治理经验及对我们的启示[J]. 环境保 护,202_(8): 40 -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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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刘绿柳,姜彤,徐金阁, 等.21 世纪珠江流域水文过程对气候变化的响应[J].气候变化研究进展, 202_, 8(1): 28-34 [10]陈明媚.珠江流域水污染的治理与对策 [B].人民珠江,1001-9235(202_)
第四篇:黑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改善对策探讨
黑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改善对策探讨
周克仪,田存梅
1(1.黄委会黑河流域管理局,甘肃 兰州 730000;2.黄委会上游水文水资源局 甘肃 兰州 730000)
摘 要:黑河流域生态环境极其脆弱,尤其是下游地区,20世纪后半世纪下游生态日益恶化,以成为我国沙尘暴发源地之一。本文就黑河流域生态环境现状及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提出了保护和改善黑河生态环境的对策和措施。关键词:黑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改善;对策;措施 流域自然地理概况
黑河是我国第二大内陆河,流经青海、甘肃、内蒙古三省(区)。流域南以祁连山为界,北与蒙古人民共和国接壤,东、西分别与石羊河、疏勒河流域相邻。黑河流域范围界于东经97°~102°、北纬37°50′~42°40′之间,流域总面积为14.29万km2,其中青海省为1.04万km2,甘肃省为6.18万km2,内蒙古自治区约为7.07万km2。
黑河发源于祁连山北麓,干流全长821km。出山口莺落峡以上为上游,河道长303km,面积1.0万km2,河道两岸山高谷深,河床陡峻,气候阴湿寒冷,植被较好,多年平均气温不足2℃,年降水量为350mm,是黑河流域的产流区。莺落峡至正义峡为中游,河道长185km,面积2.56万km2,两岸地势平坦,光热资源充足,但干旱严重,年降水量仅有140mm,多年平均温度6~8℃,年日照时数长达3000~4000小时,年蒸发能力达1410mm,人工绿洲面积较大,部分地区土地盐碱化严重。正义峡以下为下游,河道长333km,面积8.04万km2,除河流沿岸和居延三角洲外,大部分为沙漠戈壁,年降水量只有47mm,多年平均气温在8~10℃,极端最低气温在-30℃以下,极端最高气温超过40℃,年日照时数为3446小时,年蒸发能力高达2250mm,气候非常干燥,干旱指数达47.5,属极端干旱区,风沙危害十分严重,为我国北方沙尘暴的主要来源区之一。2 生态状况及主要生态问题
2.1 生态状况
黑河流域上游土地面积1万km2,其中高山地面积占72 %,河流台地占27 %,绿洲丘陵占1 %,该地区气候阴湿寒冷,植被较好;中游地区土地面积2.56万km2,其中戈壁沙漠占31 %,土质滩地占29 %,绿洲占24 %,低山丘陵占16 %,该区光热资源丰富,人工绿洲发育;下游是流域生态环境最为脆弱的地区,现有土地面积8.04万km2,90 %为戈壁沙漠和剥蚀残山,其中近一半是沙漠化土地,绿洲仅占6 %。
黑河流域水质状况较好,但中游地区部分河段水质已有下降趋势。据1998年对洪水河、梨园河、黑河干流、山丹河共589km河段水质评价的结果,Ⅰ至Ⅲ类水河长占评价河段长的85.4%,Ⅳ类、Ⅴ类水河长占14.6%。2.2 主要生态问题
由于中游水土资源的大规模开发利用和缺乏有效的水资源管理措施,以土地沙漠化、植被退化为代表的生态环境恶化在全流域范围内迅速发展,尤以流域下游情势更为严峻,不仅严重影响到下游荒漠绿洲的生存,而且对邻近地区的生态安全也构成了威胁。上、中、下游地区的生态问题分述如下:
上游地区主要是森林带下限退化和天然林草退化,生物多样性减少等。流域内祁连山地森林区,90年代初森林保存面积仅100余万亩,与建国初期相比,森林面积减少约16.5%,森林带下限高程由1900m退缩至2300m。
中游地区主要是土地沙漠化与盐碱化、水环境污染等。具体表现在:中游部分地区如金塔、高台等地在1990年以来沙漠化仍呈扩展趋势;盐碱化土地面积有所增加;水污染严重且呈发展态势。由于大量垦荒造成草地面积大幅度减少,尚存草地由于高强度过牧而退化严重,不合理的产业结构不仅限制了区域经济的稳定发展,而且加剧了水资源供需矛盾,导致土地沙漠化、盐碱化等生态环境连锁反应。
下游地区是黑河流域生态环境劣变最为严重的区域,集中表现在终端湖泊消失、众多天然河道废弃并形成绿洲内部沙源、天然绿洲萎缩、土地沙漠化发展迅速。下游断流时间由50年代的100天增加到目前的近200天,西居延海、东居延海先后干涸,下游三角洲地区的胡杨、沙枣和柽柳等面积减少了86万亩;三角洲地区植被覆盖度大于70 %林灌草甸草地减少了约78 %,而覆盖度小于30 %的荒漠草地和戈壁、沙漠面积增加68 %;据TM影像资料,额济纳旗植被覆盖率小于10 %的戈壁、沙漠面积平均年增加23km2,随着沙化面积增加,沙尘暴危害加剧。所有这些使得本区域环境恶化、生物物种减少、经济与社会稳定发展受到严重制约,而且已威胁到整个流域的生态安全和国防建设的环境保障。生态保护和改善对策
保护和改善流域生态环境,是西部大开发的重要内容。不仅事关流域内居民的生存环境和经济发展,也关系到西北、华北地区的环境质量,是关系民族团结、社会安定、国防稳定的大事。黑河流域生态问题是以水资源为核心要素的,受水资源总量的限制,生态建设应贯彻“保护优先、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遵循有限目标,重点突破和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
3.1 严格执行国务院批准的黑河分水方案,确保进入下游三角洲的水量
水是干旱区最活跃的自然因子,也是最宝贵的自然资源。下游生态环境恶化的主要原因的近期下游水量减少,地下水位下降,致使林木枯亡、草场退化。黑河治理的核心是合理配置水资源、科学安排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要实现科学治理,必须严格按照国务院批准的黑河分水方案,确保正义峡断面的下泄水量指标的完成。并且要提高下游河道输水效率,逐步增加进入居延海的水量。3.1.1 中游大力建设节水型社会
流域的经济发展要充分考虑水资源条件,积极稳妥地进行经济结构调整。不再扩大农田灌溉面积;积极调整作物种植结构,限制种植水道等高耗水作物,严格控制兴建耗水量大和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大力开展灌区节水改造,提高水利用效率;采取综合措施,节约用水。3.1.2 下游减小输水损失,提高输水效率
下游建设正义峡水库和甘蒙输水干渠,减少河道输水损失。下游三角洲下段要建设通往居延海蓝色通道,并保持畅通,以使黑河干流全程过水,增加进入居延海的水量。
3.2 上中下游统筹兼顾,防护优先、防治结合,逐步建立良性循环生态系统
加强流域统一规划和管理,充分认识和发挥自然界的自我恢复能力,加大流域综合治理力度,使生态系统得到合理恢复。实现资源、环境与经济的协调发展。3.2.1 加强天然林保护和草地综合治理
上游祁连山区实行围栏封育、治理沙化草地和黑土滩地,适当营造人工林,提高林草植被覆盖率,遏制源头区生态恶化趋势。
中游退耕还林还草,改善农田防护林和防风固沙林的建设。
下游要以维持现有绿洲生态为前提,加强林草灌溉工程建设,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益。要因地制宜,退耕限牧,实行围栏封育、草场轮牧,大力推广舍饲、半舍饲牧业方式,最大限度的恢复地表植被。3.2.2 建立生态功能保护区,并加强管理
根据国务院《自然保护区条例》的规定,在源头区、重要水源涵养区和防风固沙区建立生态功能保护区,对一些濒临枯亡的林木和退化的草原重点加以保护,以涵养水源和防风固沙,保护和恢复生态系统。制订保护区的地方法规和管理制度,实施强制性的保护措施。
3.2.3 加强对建设项目生态环境影响的评价与监督管理
根据《水土保持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在流域内修建铁路、公路、水工程,开办矿山和企业,必须进行生态环境影响评价和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对可能造成生态破坏和环境影响的项目,必须采取生态保护和恢复措施,并且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和同时验收。3.2.4 生态建设实行地方行政首长责任制
生态建设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涉及林业建设与保护、草原治理、水源与灌溉工程建设、水土流失治理、防沙治沙等各个方面。在生态系统恶劣的黑河流域进行生态系统的修复和保护应因地制宜采取工程、科技、经济、法律等综合措施,必须实行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林、水、农、计划、财政等多部门分工协作,有组织、有计划的实施。3.3 保护水资源,防治水污染
黑河流域污染物主要来自造纸、化工业、石油加工业和食品工业等行业,主要污染河段为中游的张掖地区,虽然排污量不大,但污染物含量高,达标排放率低。当前应抓紧制定流域水资源保护规划,严格污水排放标准,实行入河排污许可制度和污染物入河总量控制,防治水污染。考虑到黑河水资源极度紧张,要严格限制高耗水、重污染企业发展,对“十五小”重污染企业和污水不能达标的企业实行关停,逐步实行清洁生产。对建设项目,应按规定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建立污水处理厂和污染物排放控制工程,控制年进入干流的污染物总量,使重点水源区水质逐步得到改善。4 结语
生态系统的保护与改善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生态系统的恢复更具有长期性、复杂性和社会性。在加强对生态环境建设的同时,应充分考虑生态的自我修复能力,各部门应协调合作,加强管理,共同致力于黑河流域生态环境的恢复。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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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广西壮族自治区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202_年11月2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
(十一届第42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已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2_年11月24日通过,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公布,自202_年1月1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_年11月24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保护规划
第三章 植被保护
第四章 水资源保护
第五章 景观保护
第六章 开发利用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附件 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范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漓江流域生态环境,规范漓江流域资源开发利用和管理,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范围从事植被、水资源、生物多样性保护以及开发建设、旅游观光、教学科研、生产生活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四至为:北至漓江源头猫儿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北端,南至平乐三江口,东至海洋山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西至青狮潭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具体保护范围见附件。
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范围不得擅自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桂林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条例确定的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和界线,设置保护区域标志。
第三条 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坚持生态优先、科学规划、严格管理、合理利用、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 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管理体制。
漓江流域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漓江生态环境保护的管理、组织、协调和监督。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漓江生态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建立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协调机制,协调发展改革、环境保护、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林业、旅游等有关部门和桂林市人民政府,解决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政策、资金投入、项目建设等重大问题。
第六条 漓江流域市、县人民政府在开展保护漓江流域生态环境工作中,可以依法相对集中实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
第七条 自治区从政策、项目、资金等方面支持漓江流域生态环境的保护和建设,并争取国家在政策、项目、资金等方面的支持。
自治区设立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建立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补偿机制。具体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
漓江流域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安排并落实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资金。
第八条 自治区和漓江流域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漓江流域新农村的规划和建设、村镇道路建设、生态农业园建设,加大漓江源头、沿岸和库区贫困村脱贫力度,因地制宜采取多种方式发展有益于生态环境的各类产业,不断改善漓江流域居民的生产生活条件。对生活确有困难的,应当帮助解决就业或者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
第九条 根据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的需要,结合新农村建设和乡村风貌改造,可以对漓江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中确定的核心景区、重点景区居民实行搬迁安置。
第十条 鼓励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捐资或者参与保护漓江流域生态环境。
第十一条 漓江流域各级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学校、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的宣传,增强全民保护意识。每年十月为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月。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的舆论宣传和监督。
第二章 保护规划
第十二条 桂林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漓江流域县级人民政府依据该总体规划,负责组织编制本辖区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应当制定分类保护的措施。
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报送审批前,应当征求自治区有关部门、有关专家和公众的意见,经批准后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经批准后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自治区城镇体系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保护漓江流域生态环境需要严格控制的区域。
第十四条 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应当与桂林市城市总体规划、桂林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漓江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相衔接。
漓江水源地和漓江水系的生态环境保护,应当作为桂林市城市总体规划、有关乡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第十五条 自治区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增强有关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科学性,提高规划实施以及监督管理的效能。
第三章 植被保护
第十六条 自治区和漓江流域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天然林保护、封山育林、退耕还林、植树种草以及预防火灾、防治病虫害等措施,提高森林覆盖率,优化林种结构,增加林草植被,平衡经济效益与生态保护,美化绿化漓江两岸,改善漓江流域生态环境。
第十七条 自治区和漓江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采取建立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以及划定特定生态功能区等措施,维持生物多样性,保护漓江流域生态系统。下列区域的植被应当重点保护:
(一)漓江源头的猫儿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海洋山、青狮潭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
(二)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区;
(三)漓江干流、支流沿岸;
(四)水土流失易发区或者水土流失严重地区;
(五)湿地;
(六)其他应当重点保护的区域。
第十八条 自治区和漓江流域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优先保护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的优惠政策和措施,做好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的保护工作,未经法定程序不得变更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的范围和林种。
第十九条 漓江流域各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经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个人协商,可以在自然保护区外围划定天然林保护范围,实行林种结构调整和限制措施。
第二十条 漓江干流两岸山地自然地形中的第一层山脊以内或者两岸平地五百米以内及其一级支流两岸二百米以内的森林资源以公益林为主,严格控制使用林地限额。
第二十一条 在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漓江源头自然保护区砍伐、捕捞、狩猎、放牧、采药、剥树皮、烧炭、违反规定用火;
(二)在漓江源头自然保护区开矿、采石、挖砂、取土、烧山开垦、山体开采;
(三)非法采伐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护岸林、风景林和珍贵林木,侵占林地或者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四)在重点保护区域违反规定移植树木;
(五)在幼林地、特种用途林地和封山育林区砍柴、放牧。
第四章 水资源保护
第二十二条 漓江流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编制、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应当与漓江流域水资源条件相适应,对耗水量大和影响漓江流域生态环境的工业建设项目加以限制。
第二十三条 漓江流域市、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下列措施,保护地下水资源:
(一)在地下水超采地区,严格控制开采地下水;在地下水严重超采地区,依法划定地下水禁止开采或者限制开采区;
(二)在城市供水管网到达的范围,限期关闭自备水井;
(三)改造城市生活饮用水和工业用水供水管网,制定并逐步实施工业用水、生态环境建设用水和河道生态用水等使用地表水的方案。
第二十四条 漓江流域水资源实行水量的统一配置与调度制度。漓江流域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依据流域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流域供水专业规划和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水中长期供求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五条 漓江流域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行节约用水措施,推广节约用水新技术、新工艺,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
第二十六条 为防止漓江流域水土流失,禁止在下列范围开垦种植农作物:
(一)山顶或者山脊部位;
(二)二十五度以上的坡地;
(三)大、中型和小
(一)型水库最高蓄水线以外一千米,小
(二)型水库最高蓄水线以外五百米的地带;
(四)干渠两侧十度以上坡地和一百米以内地带。
第二十七条 漓江流域水工程及其设施建设应当符合流域水资源管理、水环境保护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的要求,符合水生野生动植物种质资源保护要求,并按照法定程序报有关部门审批。
漓江流域蓄水工程应当在保证防汛、抗旱的前提下,兼顾上、下游水质以及生态保护需要,制定防污调控方案,避免蓄水工程所控制河道中的污水集中下泄。
第二十八条 漓江下游河岸和上游容易造成水土流失的河岸应当采取水土保持综合防治措施,减少水土流失。
第二十九条 禁止在地质灾害隐患点、地质灾害易发区、水土流失易发区和漓江干流以及溶江、小溶江、甘棠江、潮田河等主要补水支流河段管理范围内开垦、打井、取土、开矿、采砂和采石。
第三十条 漓江流域实行跨界交接断面水质责任制,漓江流域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出界断面水质负责。
第三十一条 漓江流域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流域的水质状况进行定期监测,建立水质监测档案,并负责组织编制水环境质量报告,定期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状况信息。
第三十二条 漓江流域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城镇应当建设生活污水处理厂,加强城镇污水接收管网建设,实现城镇污水的达标排放。乡镇、村庄、农(林)场应当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其生活污水和生产污水不得直接排入河流。
第三十三条 漓江流域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设固体废弃物处置设施,加强固体废弃物排放管理,建设标准化垃圾处理厂(场),对城镇垃圾进行统一收集、集中处理,实现生活垃圾处理减量化、无害化和资源化。
第三十四条 禁止在漓江干流、支流、水库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防污条件的水上运载工具运载油类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
第三十五条 禁止向漓江源头、干流、支流和水库等水体倾倒矿渣、有毒有害物质、垃圾、农业投入品废弃物以及其他污染水体的废弃物,禁止向水体丢弃死亡禽畜动物尸体和排放油类或者含病原体的污水及残液。
第三十六条 合理规划漓江沿岸餐饮项目布局,在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重点保护河段河堤、河滩、洲岛禁止经营餐饮、自助烧烤和野炊。
第三十七条 保护漓江水生物多样性。禁止使用地笼、电鱼、炸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
禁止将未经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水生物种投放漓江。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地组织投放鱼种,丰富鱼类种群。
第三十八条 禁止在漓江流域生产、销售和在经营中使用一次性发泡餐盒、不可降解塑料袋等物品。
第五章 景观保护
第三十九条 严格保护漓江风景名胜区的峰林平原和孤峰平原以及漓江沿岸的农田、林木、池塘、水网、湿地等自然地形地貌。禁止在漓江风景名胜区内从事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地形、地貌、植被和景观的活动。
第四十条 漓江护岸应当保持河道的天然形态,禁止截弯取直;护岸应当进行边坡绿化,兼顾景观和生态效益,保持漓江自然景观的真实和完整。
第四十一条 保护漓江洲岛景观,对于适于游览的洲岛应当以自然景观为主,禁止与自然景观不相协调的建设活动。
第四十二条 维护各类岩溶石山的自然景观。根据岩溶石山的景观价值、生态环境和地理位置实施分级保护。
石山景点的开发应当符合规划,维护自然山体的完整性。未经批准,禁止进行景点开发和山体开采。
第四十三条 严格控制洞穴的开发利用。对已经开发利用的各类岩溶洞穴景观,应当根据岩溶洞穴的景观价值、开发利用条件、位置分布情况进行分级保护。
第四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毁损、刻画风景名胜区的植被或者砍伐风景林木;因景区建设、林木更新、景观安全需要砍伐的,应当办理批准手续后方可进行。
第四十五条 自治区和漓江流域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古民居列入保护范围,统一规划、分类保护、妥善修缮。新建、改建民居应当体现桂北传统民居特色,与古民居建筑特色和自然景观相协调。
第四十六条 漓江流域主要旅游通道沿线景观应当按照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划定禁建区和景观控制区进行保护。
第四十七条 漓江流域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漓江流域环境的综合治理和生态农村建设,使之与自然景观相协调。
第六章 开发利用
第四十八条 开发利用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的水、土地、森林、溶洞、山岭、洲岛、湿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应当符合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第四十九条 建设项目应当符合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不符合规划的,不得批准建设。
漓江干流河道管理范围两侧一百米以内不得新建、扩建建筑物。其中在漓江风景名胜区的建设应当按照漓江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执行,河道管理范围两侧可视范围以内不得新建、扩建建筑物。但农业灌溉设施、生态环境保护设施、航道设施以及新建、扩建港口设施除外。
第五十条 漓江干流和桃花江、小东江、遇龙河等主要支流两岸的建设项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提交有生态评价和对策内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二)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制定并实施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三)依法做好生态环境恢复工作。
第五十一条 漓江两岸及风景区内规划的建设项目,其布局、高度、体量、造型、风格、色调应当与周围自然景观和环境相协调。
第五十二条 经批准在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修路、水利和电力工程等作业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景物及周围的林木、植物、水体、地貌,不得造成污染和破坏。工程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施工场地,恢复植被和环境原貌。
第五十三条 因开发建设造成漓江流域生态环境破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开发建设单位逾期不治理的,由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停止开发建设。
第五十四条 漓江流域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农业资源和农业环境状况,合理安排和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发展生态农业,减少农业污染,保护和改善农业生态环境。
第五十五条 在漓江干流、主要支流、源头、水库保护范围内的水体,禁止网箱养殖以及可能造成水域污染的其他规模养殖;在漓江流域的其他水体内从事养殖生产的,应当限制规模,保护水域生态环境,防止造成水域污染。
在漓江流域禁止养殖未经批准的外来水生物种。
第五十六条 漓江流域发展旅游业应当以生态环境承载力为前提,旅游景点、线路、项目的确定,应当符合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漓江流域经营餐饮、娱乐、宾馆等服务性企业,应当采用节能、节水、节材和有利于保护生态环境的技术、设备和设施。
漓江干流杨堤至兴坪河段沿岸应当限制并规范开发徒步游线路和项目。
第五十七条 漓江风景名胜区内的船舶、排筏、皮筏艇以及其他水上载人工具,应当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并实行总量控制。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引导、监督和服务,维护旅游秩序,保障游客安全。
第五十八条 进入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区域内的游客,应当爱护旅游环境和旅游设施,遵守旅游秩序和安全、卫生规定,不得随意丢弃废弃物污染环境。
第五十九条 漓江游船等船舶应当采用环保燃料、节能环保型动力、环保餐具,并将废弃物集中回收,进行无害化处理。
游船码头应当建设回收船舶污染物并实施无害化处理的设施;对船舶污染物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污染物接收单位处理。
第六十条 在漓江沿岸以及风景区进行摄影摄像、教学科研、参观考察、攀岩登山等活动,应当遵守各项管理制度,爱护生态环境,禁止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六十一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情况的监督检查。
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六十二条 漓江流域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履行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监督检查职责。
漓江流域市、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有计划地对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组织执法检查,保障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的遵守和执行。
第六十三条 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实行目标管理。漓江流域市、县、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的内容纳入绩效考核。
第六十四条 检查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执法、清正廉洁、文明服务,并依法接受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失职对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不力的,或者越权审批造成生态环境被破坏的,实行行政问责。
第六十五条 自治区和漓江流域市、县人民政府建立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奖励机制,对在保护和建设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漓江流域生态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劝阻、举报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有关部门应当设立、公布举报电话,接到举报应当及时处理。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八条 从事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管理职责或者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在源头自然保护区进行砍伐等相关禁止性活动的,由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对保护区造成破坏的,可以并处三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规定,在源头自然保护区进行开矿、采石等禁止性活动的,由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对保护区造成破坏的,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盗伐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等保护林木的,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补种盗伐株数十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滥伐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等保护林木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五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第二十一条第四项规定移植树木的,由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或者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赔偿损失,可以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第二十一条第五项规定,在幼林地、特种用途林地和封山育林区内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
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在禁止范围开垦种植农作物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退耕、恢复植被等补救措施;按照开垦面积,可以对个人处每平方米二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每平方米十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在漓江干流、支流、水库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防污条件的运载工具,运载油类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向漓江源头、干流、支流和水库等水体倾倒农业投入品废弃物、丢弃死亡禽畜动物尸体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消除污染。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对单位可以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在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重点保护河段河堤、河滩、洲岛经营餐饮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使用地笼、电鱼、炸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的,由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生产、销售和在经营中使用一次性发泡餐盒、不可降解塑料袋等物品的,由县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物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在漓江风景名胜区内从事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地形、地貌、植被和景观活动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新建、扩建建筑物的,由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或者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按照管理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在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进行作业造成污染和破坏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在漓江干流、主要支流、源头、水库保护范围内的水体网箱养殖以及可能造成水域污染的其他规模养殖的,或者在漓江流域的其他水体内从事限制规模外养殖生产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在漓江流域养殖未经批准的水生物种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治理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随意丢弃废弃物污染环境的,由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或者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采取补救措施,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
第九章 附则
第八十一条 本条例自202_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
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范围
一、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范围经纬度为:北纬24度38分10秒-25度53分59秒,东经110度07分39秒-110度42分57秒,涉及桂林市象山区、秀峰区、七星区、叠彩区、雁山区全境以及兴安县、灵川县、临桂县、阳朔县、平乐县的部分区域。
二、漓江流域生态环境重点保护区域包括:
(一)漓江干流,自兴安县猫儿山六洞河至平乐县三江口段;
(二)漓江源头猫儿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及川江、黄柏江、小溶江;
(三)青狮潭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及甘棠江;
(四)海洋山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漓江流域部分)及潮田河;
(五)漓江风景名胜区;
(六)会仙喀斯特国家湿地公园。
三、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图